员工雇用制度
员工雇用制度
四、试用人员于报到时,应向人事部缴验下列表件:
1. 全户户口本及公立医院体格检查表;
2. 最后服务单位离职证明。
3. 保证书及最近三个月内半身脱帽照片一张。
4. 试用同意保证。
5. 人事资料。
6. 扶养亲属申报表。
7. 其他必要文件(如其他必要的同意书或证件等)。
五、凡有下列情况者,不得雇用:
1. 被夺公权尚未复权者。
2. 受有期徒刑宣告或通缉,尚未结案者。
3. 受破产宣告,尚未撤销者。
4. 吸食鸦片或其他代用品者。
5. 亏欠公款受处罚有案者。
6. 患有精神病或传染病者。
7. 品性恶劣,经公私营机关开除者。
8. 体格检查经本公司认定不适合者。
9. 未满16岁者。
六、员工一经正式雇用,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及特定性工作视情况应与公司签订“定期工作协议契约书”,双方共同遵守。
1. 本公司各级从业人员共分八职称,其职称,其职称与职位对照见“职位职等及职称配置表”。
2. 从业人员晋升办法另订。
制度是以执行力为保障的。制度”之所以可以对个人行为起到约束的作用,是以有效的执行力为前提的,即有强制力保证其执行和实施,否则制度的约束力将无从实现,对人们的行为
也将起不到任何的规范作用。只有通过执行的过程制度才成为现实的制度,就像是一把标尺,如果没有被用来划线、测量,它将无异于普通的木条或钢板,只能是可能性的标尺,而不是
现实的标尺。制度亦并非单纯的规则条文,规则条文是死板的,静态的,而制度是对人们的行为发生作用的,动态的,而且是操作灵活,时常变化的。是执行力将规则条文由静态转变
为了动态,赋予了其能动性,使其在执行中得以实现其约束作用,证明了自己的规范、调节
能力,从而得以被人们遵守,才真正成为了制度。制度”。是在通过其执行力对人们的行为
起到规范作用的时候才成为制度的,使其从纸面、文字或是人们的语言中升腾出来,成为社会生活中人们身边不停发生作用的无形锁链,约束、指引着我们的行为和尺度。无论是正式制度还是非正式制度都须有其执行力,只不过差别在于正式制度的执行力由国家、法庭、军队等来保障,而非正式制度的执行力则是由社会舆论、意识形态等来保障的。在笔者看来,认清制度所具有的执行力是剖析制度本质的首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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