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知识点

企业所得税知识点
企业所得税知识点

企业所得税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与税率

一、纳税义务人

第三节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收入总额

(一)一般收入的确认

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

A.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是指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下列方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明股实债的混合性投资

①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

②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

③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④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⑤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B.符合本公告第一条对规定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下列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①投资企业应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企业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支出,并按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XX年第34号)第一条的规定,即“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利息支出”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②对于被投资企业赎回的投资,投资双方应于赎回时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分别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二)特殊收入的确认

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处置资产收入的确认

视同销售的,属于外购的资产,不以销售为目的,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的,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企业自制的资产按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四)相关收入实现的确认

1.完工进度法:条件:收入、完工进度、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可核算;

方法:已完工作的测量;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2.宣传媒介的收费:在广告出现于公众面前确认收入;广告制作费根据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3.会员费: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会员费时确认收入。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二、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1.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免税收入。

三、扣除原则和范围

1.职工福利费:

①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②企业尚未分立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

③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

④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

⑤其他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等等

职工福利费应单独设置账册,没有设置的,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的,进行合理的核定。

企业因雇佣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税法规定扣除。职工浴室等职工福利部门招聘员工应属于职工福利费支出范畴

2.社会保险费

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分别不超过5%可以扣除

3.利息费用

(1)企业税负低于或等于境内关联方的,允许扣除

(2)投资者投资未到位:以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

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3)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

4.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1)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30%准予扣除

(2)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宣费支出一律不得扣除

(3)筹建期,业务招待费按60%计入筹办费;广宣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筹办费。

5.公益性捐赠

前三年接收捐赠的总收入中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比例低于70%的;受到行政处罚的取消资格,且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公益性捐赠扣除资格。

6.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15%;人身保险企业10%;

(2)电信企业:收入总额的5%

(3)其他企业:收入金额的5%

(4)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7.保险公司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

(1)非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投资型的,有保证收益,不超过业务收入的0.08%,无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人寿保险业务,有保证收益的,不超过业务收入的0.15%;无保证收益的,不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短期健康保险业务,不超过保费收入的0.8%;长期健康保险业务,不超过保费收入的0.15%;

(2)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资产6%的;人身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1%的,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3)按规定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准予在税前扣除。

8.借款费用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予以资本化,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

四、不得扣除的项目

五、亏损弥补

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但境外营业机构的盈利可以弥补境内营业机构的亏损第四节资产的所得税处理

一、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1.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二、生物资产的税务处理

消耗性: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以及存栏待售的牲畜

生产性: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役畜等

公益性:防风固沙林、水土保持林和水源涵养林

三、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

四、长期待摊费用的税务处理

五、存货的税务处理

成本计算方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

六、投资资产的税务处理

七、税法规定与会计规定差异的处理

第五节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所得税处理

一、资产及资产损失的概念

二、资产损失扣除政策

股权投资损失确认条件:

1.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2.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3.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4.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三、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

(一)申报管理

1.清单申报情况:

(1)按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2)各项存货正常损耗

(3)固定资产正常报废清理损失

(4)生产性生物资产正常死亡损失

(5)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品等发生的损失

2.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总分机构各报各的;分支机构向上汇总;总机构汇总分支机构上报损失以清单申报的形式申报;总机构将跨地区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打包转让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进行专项申报。

(二)资产损失确认证据

1.存款损失:金融机构应清算未清算超过3年的,企业可将该款项确认为资产损失,但应有法院或破产清算管理人出具的未完成清算证明

2.坏账损失:企业逾期1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5万元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3.投资损失:债权投资损失债务人或担保人依法被宣告破产、关闭、失踪死亡等的,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无法出具的且上述事项超过3年以上的,或债权投资(包括信用卡透支和助学贷款)余额在300万元以下的,应出具对应的债务人和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文件及追索记录等。

企业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券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节企业重组的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重组的概念

二、企业重组的一般性税务处理方法

三、企业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方法

1.特殊重组的条件:非常5+1:一个目的、两个比例、两个12个月

2.债务重组: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3.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购买的股权和资产不低于总股权和资产的75%,股权支付不低于85%

4.涉及境内外的股权和资产收购交易补充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1)境外—境外模式: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没造成预提税负变化,且转让方非居民企业承诺3年内部转让其拥有受让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

(2)境外—境内模式: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股权。

(3)境内—境外模式: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可以在10个纳税年度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第七节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概念

完工的三个条件,采用竣工备案、使用、产权孰早的原则

二、收入的税务处理

1.收入的实现规则

(1)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实现。

(2)分期收款方式,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3)银行按揭方式,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4)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

①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款于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确认收入的实现;包销期满后尚未出售的开发产品,企业应根据包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方式确认收入的实现。

2.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下列规

3.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4.企业新建的开发产品在尚未完工或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取得产权证前,与承租人签订租赁预约协议的,自开发产品交付承租人使用之日起,出租方取得的预租价款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未售先租)

三、成本、费用扣除的税务处理

1.基本配套设施——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热力站、文体场馆、幼儿园、电站水厂等,视其营利性与否有不同处理,非营利性且属全体业主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按公共配套设施费处理

2.营利性的上述设施应单独核算成本,建造的邮电通讯、学校、医疗设施应单独核算成本

3.委托境外销售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扣除

4.企业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其实际使用时间累计未超过12个月又销售的,不得税前扣除折旧费用

四、计税成本的核算方法

1.成本对象的确定原则:可否销售;分类归集;功能区分;定价差异;成本差异;权益区分;

2.成本支出的内容: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

3.成本核算的一般程序:首先区分成本与期间费用;再将成本划分为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和共同成本,并合理地归集、分配至已完工成本对象、在建成本对象和未建成本对象;其次对已完工成本对象按已销开发产品、未销开发产品和固定资产进行分配;

4.成本分摊方法:开发产品应按制造成本法进行计量计算;

(1)占地面积法:核算土地成本

(2)建筑面积法:核算单独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的公共配套设施开发成本

(3)直接成本法:借款费用

(4)预算造价法:借款费用

5.除几项预提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

(1)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2)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

(3)应向政府上缴但尚未上缴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

6.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

五、特定事项的税务处理

企业以本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且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合作建房、合作分房

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向投资各方(即合作、合资方,下同)分配开发产品的,企业在首次分配开发产品时,如该项目已经结算计税成本,其应分配给投资方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与其投资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未结算计税成本,则将投资方的投资额视同销售收入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二)合作建房、合作分钱

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分配项目利润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企业应将该项目形成的营业利润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在税前分配该项目的利润。同时不能因接受投资方投资额而在成本中摊销或在税前扣除相关的利息支出。(先税后分)

2.投资方取得该项目的营业利润应视同股息、红利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三)投地建房、合作分房

企业以换取开发产品为目的,将土地使用权投资其他企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企业应在首次取得开发产品时,将其分解为转让土地使用权和购入开发产品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应从该项目取得的开发产品(包括首次取得的和以后应取得的)的市场公允价值计算确认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或损失。

第八节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境外所得抵扣税额的计算

1.可抵免境外所得税额:指在境外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不包括

(1)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2)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3)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

(4)境外所得税纳税人或其厉害关系人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款

(5)按我国税法规定,已经免征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境外所得负担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6)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已经从企业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2.抵免限额的余额应从次年起连续5个纳税年度内抵免

3.境外所得已纳税额简易办法抵免:无法确认的,境外实际税率高于12.5%的,按12.5%计算限额

境外实际税率低于12.5%的,按25%计算限额

4.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其计算生产经营所得纳税年度与我国规定的纳税年度不一致的,与我国纳税年度当年度相对应的境外纳税年度,应为在我国有关纳税年度中任何一日结束的境外纳税年度

企业取得上款以外的境外所得实际缴纳或间接负担的境外所得税,应在该项境外所得实现日所在我国对应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计算抵免

三、居民企业核定征收应纳税额的计算

1.专业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2.流程:纳税人收到《鉴定表》后10个工作日内填好报送税务,税务机关在受理《鉴定表》后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税务机关复核,县级税务机关收到《鉴定表》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认定工作。

3.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

四、非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五、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

1.税务机关可按以下标准确定非居民企业的利润率:

(1)从事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的,利润率为15%—30%

(2)从事管理服务的,利润率为30%—50%

(3)从事其他劳务或劳务以外经营活动的,利润率不低于15%

2.非居民企业与居民企业签订机器设备或货物销售合同,同时提供设备安装、装配、技术培训、指导、监督服务等劳务,其销售货物合同中未列明提供上述劳务服务收费金额或者计价不合理的,可参照相同或相近业务的计价标准核定劳务收入。无参照标准的,以不低于销售货物合同总价款的10%为原则确定。

六、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

经费支出额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福利费、物品采购费、通信费、差旅费、房租、设备租赁费、交通费、交际费、其他费用等。

(1)购置固定资产支出及装修支出在发生时一次性作为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计税

(2)利息收入不得冲抵经费支出额;发生的交际应酬费,以实际发生额计入经费支出额

(3)其他费用包括:为总机构从中国境内购买样品所支付的样品费和运输费用;国外样品运往中国发生的中国境内的仓储费用、报关费用;总机构人员来华访问聘用翻译费用;总机构为中国某个项目投标由代表机构支付的购买标书的费用等等。

(4)以货币形式用于我国境内的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滞纳金、罚款以及为其总机构垫付的不属于自身业务活动发生的费用,不应作为代表机构的经费支出额

七、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

第九节税收优惠

一、免税收入

二、免征与减征优惠

1.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三免三减半

企业电网新建项目暂以资产比例法,即以企业新增输变电固定资产原值占总输变固定资产原值的比例,确认新建项目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据此享受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2.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三免三减半

3.技术转让所得:

(1)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

(2)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优惠政策

三、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1.认定条件:

(1)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近3个会计年度)

销售收入:(0,5000),不低于6%;[5000,20000],不低于4%;[20000,00], 不低于3%

其中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占全部研发费用的比例不低于60%

(2)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在60%以上

(3)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比例:大专以上科技人员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10%以上。

2.高新技术企业应在资格期满前3个月提出复审申请。

3.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的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两免三减半(税率减半)

四、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五、加计扣除优惠

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1)预缴时据实扣除,年度申报时加计扣除

2.安置残疾人员加计扣除

六、创投企业优惠

1.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按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可结转无限期抵扣。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投资期限内,企业规模超过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标准,但仍是高新技术企业的不影响创投企业享受优惠

2.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优惠政策

(1)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按以上方式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其法人合伙人可计算其投资额的70%抵扣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七、加速折旧优惠

八、减计收入优惠

九、税额抵免优惠

1.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停止享受并补缴税款,受让方可以抵免

十、民族自治地方的优惠

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免征的,须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十一、非居民企业优惠

税率为10%的非居民企业下列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2)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十二、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优惠

1.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三免三减半

符合条件: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且能单独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等等专业节能服务公司节能服务公司投资额不低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总额的70%

十三、其他有关行业的优惠

1.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优惠:

(1)新办的企业,在20XX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两免三减半

(2)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上述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征收

(3)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核算并可据实扣除

(4)企业外购的软件,折旧或摊销可以缩短为2年

(5)软件企业必须为查账征收企业

2.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优惠:

(1)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在20XX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两免三减半

(2)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XX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五免五减半(25%税率减半征收)

(3)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为3年

3.认定条件见教材

4.上述企业应在获利年度当年或次年汇算清缴之前取得相关认定资质,否则优惠期限按剩余期限计算,并应在年度终了之日起4个月内办理减免税手续

5. 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1)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四、其他过渡性优惠

1.低税率优惠过渡政策:15% 18%;20%;22%;24%;25%

24% 25%

2.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过渡政策,按过渡税率实行减半征税;

3.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包括赣州市)

(1)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和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免征关税

(2)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节源泉扣缴

一、扣缴义务人

二、扣缴方法

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的税款,由企业于扣缴义务人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起7日内在所得发生地缴纳;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

三、税源管理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首次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其他业务合同应自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报送相关资料

四、征收管理

1.扣缴义务人对外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在申报扣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扣缴当日国家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2.非居民企业拒绝代扣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暂停支付相当于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款的款项,并在1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3.对多次付款的合同项目,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履行合同最后一次付款前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合同全部付款明细、前期扣缴表和完税凭证等资料,办理清算手续

五、股权转让所得的管理

1.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以非居民企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投资时或向原投资方购买该股权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如果同一非居民企业存在多次投资,以首次投入资本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以加权平均法计算股权成本价;多次投资时币种不一致的,则应按每次投资资本当日的汇率换算成首次投资时的币种。

2.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如果被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所在国实际税负低于12.5%或对其居民境外所得不征所得税的,应自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资料。

六、后续管理

七、法律责任

八、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规定

1.非居民企业应在项目完工后15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项目完工证明等文件,然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发生变更的,发包方或劳务受让方应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报送报告。

3.扣缴义务人未履行扣缴义务的,由非居民企业在项目所在地申报缴纳。主管税务机关应自未扣缴之日起15日内通知非居民企业在项目所在地缴纳。非居民企业逾期仍未缴纳的,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自逾期之日起15日内,收集其其他项目信息。

4.合同金额超过5000万人民币的,实施重点税源监控管理

5.省税务机关应当于年度终了后45日内,将非居民劳务项目统计表等以及项目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等税收收入和税源变动情况的分析报告报送国家税务总局。

九、非居民企业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

1.非居民企业(以下统称“派遣企业”)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如果派遣企业对被派遣人员工作结果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和风险,通常考核评估被派遣人员的工作业绩,应视为派遣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提供劳务;如果派遣企业属于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企业,且提供劳务的机构、场所具有相对

2、如果派遣企业仅为在接收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保障其合法股东权益而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的,包括被派遣人员为派遣企业提供对接收企业投资的有关建议、代表派遣企业参加接收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议等活动,均不因该活动在接收企业营业场所进行而认定为派遣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或常设机构。

第十一节特别纳税调整

一、特别纳税调整的概念

(一)部分关联业务的税务处理

1.受控外国企业管理

2.资本弱化管理

3.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服务费可扣除;管理费不可扣除

(二)特别纳税调整管理的内容

1.转让定价管理

2.预约定价安排管理

3.成本分摊协议管理

4.受控外国企业管理

5.资本弱化管理

6.一般反避税管理

二、关联申报管理

(一)关联关系

1.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双方同为第三方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间接持有超过25%以上,按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2.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至少一名可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由另一方委派或同为第三方委派

3.上述人员同时兼任双方职务

4.一方与另一方之间的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担保。

5.产供销和利益控制

(二)关联交易的类型

1.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

2.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

3.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资金拆借和担保以及各类计息预付款和延期付款等业务;

4.提供劳务

三、同期资料管理

1.同期资料的主要内容

企业组织结构;生产经营情况;关联交易情况;可比性分析;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和使用;

2.免予准备同期资料的情形:

(1)年度发生的关联购销金额在2亿元以下且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在4000万以下,上述金额不包括企业在年度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或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关联交易

(2)关联交易属于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范围

(3)外资股份低于50%且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

企业应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5月31日之前准备完毕同期资料,并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20日内提供;同期资料应自企业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保存10年。

四、转让定价方法管理

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参照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联交易相同或类似的活动价格;适用于所有关联交易

2.再销售价格法: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减去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品的公平成交价格;适用于再销售者未对商品进行改变外形、性能、结构等的简单加工或单纯购销业务

3.成本加成法: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作为公平成交价格;适用于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劳务提供或资金融通的关联交易

4.交易净利润法:以可比非关联交易的利润率指标确定关联交易的净利润。利润率指标包括资产收益率、销售利润率、完全成本加成率、贝里比率等。适用于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以及劳务提供等管理交易

5.利润分割法:根据企业与其关联方对关联交易合并利润的贡献计算各自应该分配的利润额;适用于各参与方关联交易高度整合且难以单独评估各方交易结果的情况。

五、转让定价调查及调整管理

1.企业的关联方以及可比企业应在与税务机关约定的期限内提供相关资料,约定期限一般不超过60日

2.税务机关对企业实施转让定价纳税调整后,应自企业被调整的最后年度的下一年度起5年内实施跟踪管理。在跟踪管理期内,企业应在跟踪年度的次年6月20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供跟踪年度的同期资料。

六、预约定价安排管理

1.预约定价安排的基本内容:

(1)应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的税务机关受理

(2)应满足条件:关联交易金额在4000万以上;依法履行关联申报义务;按规定准备、提供和保存同期资料

(3)适用于自企业提交正式书面申请年度的次年起3至5个连续年度的关联交易。

2.6个阶段:预备会谈、正式申请、审核评估、磋商、签订安排、监控执行;

预备会谈达成一致,税务机关自达成意见一致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企业;

企业应在接到税务机关正式会谈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预约定价安排书面申请报告;

税务机关收到申请报告及资料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审核和评估;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税务机关应自审核评估结论形成之日起30日内,与企业进行磋商,达成一致的,层报国税总局审定;

税务机关应在协议签订后10日内,以及安排执行中发生修订、终止等情况后20日内层报国税总局备案;执行期内,若发生影响定价安排的实质性变化,应在发生变化后30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应自收到报告之日起60日内予以审核和处理。

企业若要续签预约定价安排,应在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满前90日内向税务机关提出续签申请。税务机关应自收到申请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

1.参与方使用成本分摊协议所开发或受让的无形资产不需另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2.涉及劳务的成本分摊协议一般适用于集团采购和集团营销策划

3.企业应自成本分摊协议达成之日起30日内,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4.执行期间,无论分摊协议是否采用预约定价安排方式,均应在本年度的次年6月20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供成本分摊协议的同期资料

5.企业与其关联方签署成本分摊协议,自签署分摊协议之日起经营期限少于20年的,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税前扣除

八、受控外国企业管理

1.股份控制指中国居民股东在纳税年度任何一天单层直接或多层间接单一持有外国企业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且共同持有该外国企业50%以上股份。

2.计算公司:当期所得=视同股息分配额*实际持股天数/受控外国企业纳税年度天数*股东持股比例

股东持股比例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

3.受控外国企业与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纳税年度存在差异的,应将视同股息分配所得计入受控外国企业纳税年度终止日所属的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的纳税年度

4.免予计入当期所得的情形:

(1)设立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非低税率国家(白名单)

(2)主要取得积极经营活动所得

(3)年度利润总额低于500万元

九、资本弱化管理

具体见教材,未看明白

十、一般反避税管理

一般反避税调查及调整须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十一、相应调整及国际磋商

1.企业应自企业或其关联方收到转让定价调整通知书之日起3年内提出相应的调整申请,超过3年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2.税务机关对企业实施转让定价调整,涉及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已扣缴的税款,不再作相应调整

十二、法律责任

1.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补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按日加收利息:

(1)计息期间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入库之日止

(2)利息率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12月31日实行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并按一年365天折算日利息率。

(3)按期提供同期资料的,或免予准备同期资料的,可以只按基准利率计算加收利息

第十二节征收管理

一、纳税地点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无实际联系的,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二、纳税期限

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结清税款;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

三、纳税申报

四、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一)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1.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跨省级)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为中央

收入且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的不适用该办法。

2.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征收管理办法

3.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功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4.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1)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功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

(3)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

(4)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

(5)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

(6)由于外部重组或内部重组新取得的二级分支机构或新产生的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税款预缴和汇算清缴

1.汇总纳税企业50%在各分支机构分摊;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其中25%就地缴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

2.总机构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分别为35%、35%、30%。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营业收入比例*35%+职工薪酬比例*35%+资产总额比例*30%

3.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出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按分摊比例划分计算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额,再汇总应纳税额,最后按分摊比例就地缴纳

4.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对分摊比例进行查验核对,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分配表后30日内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建议。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收到建议后30日内进行复核作出决定。

(三)日常管理

1.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可自行对该二级分支机构实施税务检查,并自行计算查增的应纳税额,计算查增的应纳税额时,应减除允许弥补的汇总纳税企业以前年度亏损;对于由总机构统一计算的税前扣除项目,不得由分支机构自行计算调整。二级分支机构应将查补税款的50%分摊给总机构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50%分摊给该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缴库。

五、合伙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协议约定—协商决定—出资比例—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

六、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调整

从20XX年起,企业所得税全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和在国税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管理。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管理。除前述规定外的其他各类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税局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税局管理。

七、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的管理

1.概念: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由中国内地企业或者企业集团作为主要控股投资者,在中国内地以外国家或地区(含香港、澳门、台湾)注册成立的企业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简称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指因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而被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与境内主要控股投资者所在地一致的,其主管税务机关为境内主要控股投资者的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与境内主要控股投资者所在地不一致的,其主管税务机关为实际管理所在地的国税局主管机关;经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批准,企业也可选择境内主要控股投资者的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为其主管税务机关。

2.身份认定管理

(1)条件包括:高层管理人员及高层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场所主要位于中国境内;

财务决策及人事决策由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决定,或需要得到批准;

企业的主要财产、会计账簿、公司印章、董事会和会议纪要等存放于中国境内;

企业一半以上有投票权的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经常居住于中国境内;

税务机关认定理由及结果需层报国家税务总局确认

3.税务登记管理

企业应自收到居民身份认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资料办理税务登记

企业经税务总局确认终止居民身份的,应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4.申报征收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结束后两个月内判断其居民身份条件是否发生实质性变化。

需要证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的,可申请开具证明,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八、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补充规定

九、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

1.关于到期应支付而未支付的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问题

2.关于担保费税务处理问题

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应按利息所得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征税问题

4.关于融资租赁和出租不动产的租金所得税务处理问题

(1)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将设备、物件等租给中国境内企业使用,租赁期满后物权归中国境内企业,应以租赁费扣除设备、物件价款后的余额,作为贷款利息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2)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出租位于中国境内的房屋等不动产,以其取得的租金收入全额缴纳

5.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扣缴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十、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

1.搬迁收入:搬迁补偿收入和搬迁资产处置收入

由于搬迁处置存货的收入,按正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进行处理,不作为搬迁收入

2.搬迁支出:搬迁费用支出和由于搬迁发生的企业资产处置支出

3.搬迁资产的税务处理:企业搬迁期间新购置的各类资产,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4.应税所得:

(1)应进行搬迁清算的情形:从搬迁开始,5年内(包含搬迁当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迁的;

从搬迁开始,搬迁时间满5年(含搬迁当年度)的年度

(2)视为已完成搬迁的情形:搬迁规划已基本完成;

当年生产经营收入占规划搬迁前年度生产经营收入50%以上。

(4)搬迁损失的处理:在搬迁完成年度,一次性作为损失进行扣除

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3个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

(5)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企业由于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边搬迁边生产的,其亏损年度应连续计算。

十一、纳税申报表填写方法

十二、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

企业所得税知识点归纳教学提纲

r 1?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w 6W),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统一为25% 3?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至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I 4?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生产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 f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其发生额的60%进行税前扣除\ 1.生产经营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 I当年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的0.5%丿 业务招待费 <2.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 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做税前扣除 r 一般行业规定 n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r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 销售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特殊行业规定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2.5%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I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用于工作餐的开支 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 业务招待费列支范围< 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参观费、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 '■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 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基数的销售(营业)收入具体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 1.主营业务收入:是扣除其他折扣以及销售退回后的净额。纳税人经营业务中发生的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其他折扣及销售退回,一律以净额反映在主营业务收入中 2.其他业务收入:包括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其他业务收入,以及在资本公积中反映的债务重组收益、接受捐赠资产、资产评估增值及根据税收规定应在当期确认的其他业务 收入。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应在纳税调整增加额中填列,不能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的基数 3.视同销售收入:视同销售是指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企业将资产(自制或外购)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注册会计师考试CPA税法-企业所得税知识点整理汇总

企业所得税知识点汇总 第一节 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与税率 【知识点1】所得来源的确定 【知识点2】税率 外国企业有五种: 一是有机构、有联系,税率25%; 二是有机构、境内无联系,税率10%; 三是有机构,境外无联系,不纳税; 四是无机构、有境内所得,税率10%;

五是无机构、无境内所得,不是我国所得税纳税人,不纳税。 第二节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知识点1】收入总额 计算公式一(直接法):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计算公式二(间接法):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货币形式的收入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债务的豁免等。 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即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一、一般收入的确认 1.销售货物收入(增值税项目,含税转为不含税) 2.提供劳务收入(增值税、营改增) 3.转让财产收入(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特别注意】企业转让股权收入 (1)转让收入确认时间: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2)转让所得金额确认: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1)属于持有期分回的税后收益 (2)确认时间:按照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3)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资本,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4)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 ①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5.利息收入(国债利息免税) (1)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包括:存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

最新个人所得税知识点整理

个人所得税 纳税义务人 一、纳税人的一般规定 中国公民、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以及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包括具有自然人性质的企业,我国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居民与非居民纳税人 三、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1. 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 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3. 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4. 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5. 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注意的问题: 1. 不予征税项目: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2. 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其它项目 (1)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 (2)岀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岀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岀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营运取得的收入; (3)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退休人员再任职、企业(职业)年金、股票期权的行权等。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1. 范围: (1)依法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户;如:个人从事彩票代销、个体岀租车运营等 (2)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的个人; (3)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纳税人。 2.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此税目。 3.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岀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岀,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精品文档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知识点汇编2018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一.企业所得税概述 1.纳税人 ①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但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2.所得来源的确定 ①销售货物所得→交易活动发生地 ②提供劳务所得→劳务发生地 ③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 →动产→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 →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被投资企业所在确定 ④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 ⑤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 3.计税依据 ①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金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②亏损弥补 发生亏损允许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5年 4.征收管理 ①按年计征,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②按月或按季预交的,应当自月份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③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交应退税款 ④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的,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1个纳税年度 ⑤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位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二.收入总额 1.应当征税收入

注:企业收入总额是指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2.不征税收入 属于“非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收益,是单位组织专门从事特定职责而取得的收入,理论上不应列为应税所得范畴 ①财政拨款 ②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型收费、政府性基金 3.免税收入 是纳税人应税收入的组成部分,但是,国家为了实现某些经济和社会目标,在特定时期内对特定项目取得的经济利益给予的税收优惠 ①国债利息收入 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③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④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三.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目 1.准予扣除的项目 ①工资、薪金支出 ②职工福利费(<工资总额14%) 工会经费(<工资总额2%) 职工教育经费(<工资总额2.5%) ③社会保险费 ④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当年销售收入的0.5%) 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当年销售收入的15%,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⑥公益性捐赠(<年度“利润总额”的12%) ⑦利息费用 ⑧借款费用(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⑨租赁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用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以 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用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 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10.税金 11.损失 12.其他项目(财产保险费、劳动保护费、有关资产费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总机构分摊 的费用、汇兑损失) 注:准予结转扣除的项目:职工教育经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2.税前不得扣除的项目

2019年税法重点知识点总结

2019年税法重点知识点总结 税法即税收法律制度,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下面要为大家分享的就是税法重点知识点总结,希望你会喜欢! 税法重点知识点总结 税法的概念 税法一词在英文中为TaxationLaw,《牛津法律大辞典》解释为“有关确定哪些收入、支付或者交易应当纳税,以及按什么税率纳税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收是国家或者政府为了实现公共职能、满足公共需求,凭借政治权力,依据法定的标准和程序,无偿、强制的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分配方式。税法即是国家调整税收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经济法部门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国内理论界对税法的概念有所争议,有的学者将税法定义为“国家制定的各种有关税收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税收法律、法令、条例、税则、制度等”;有的学者则认为税法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者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有关调整国家在筹集财政资金方面所形成的税收的法令规范的总称”。 税法的原则

税法的原则反映税收活动的根本属性,是税收法律制度建立的基础。税法原则包括税法基本原则和税法适用原则。 (一)税法基本原则 税法基本原则是统领所有税收规范的根本准则,为包括税收立法、执法、司法在内的一切税收活动所必须遵守。 1.税收法定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又称为税收法定主义,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皆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税收法定主义贯穿税收立法和执法的全部领域,其内容包括税收要件法定原则和税务合法性原则。税收要件法定主义是指有关纳税人、课税对象、课税标准等税收要件必须以法律形式做出规定,且有关课税要素的规定必须尽量明确。税务合法性原则是指税务机关按法定程序依法征税,不得随意减征、停征或免征,无法律依据不征税。 2.税法公平原则

大学《税法》知识点总结

税法 项目一税法基本原理 税收是国家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利,依照法律规定,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税收特征:强制性(直接依据是政治权利)、无偿性(特征核心)、固定性(制度为保障,规定征税对象、征税标准、课征方法) 税法是有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关调整税收分配过程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税法分类:(一)按征税对象分:商品劳务税、所得税、资源税、财产税、行为目的税(二)按征收权限和收入支配权限分:中央税(消费税,关税,车辆购置税)、地方税(车船税,房产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三)按计税标准分:从价税、从量税 (四)按税收与价格的关系分类:价内税(消费税)、价外税(增值税,关税,车辆购置税)(五)按税收负担能否转嫁分:间接税(增值税,消费税,关税)、直接税(所得税,财产税,资源税,行为税) 税法按职能作用分类:实体法、程序法 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税收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双方当事人(征税主体:国家税务机关、纳税主体) 纳税义务人=纳税主体=纳税人:税法中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分自然人和法人 负税人:实际负担税款的单位和个人。直接税中纳税人=负税人,间接税中两者不相等。 代扣代缴义务人:有义务从持有的纳税人收入中扣除其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企业、单位或个人。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资源所得税在收购环节代扣代缴。 代收代缴义务人:有义务借助与纳税人的经济交往而向纳税人收取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单位。并不直接持有纳税人的收入。 征税对象=课税对象:税收法律关系的权利客体,税法中规定征税的目的物。 计税依据=税基:税法中规定的据以计算各种应征税款的依据或标准。表现形态上分两

企业所得税知识点

企业所得税知识点

企业所得税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与税率 一、纳税义务人 二、征税对象 三、税率 第三节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收入总额 (一)一般收入的确认 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 A.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是指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下列方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明股实债的混合性投资 ①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 ②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 ③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④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⑤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B.符合本公告第一条对规定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下列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①投资企业应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企业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支出,并按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的规定,即“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利息支出”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②对于被投资企业赎回的投资,投资双方应于赎回时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分别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二)特殊收入的确认

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处置资产收入的确认 视同销售的,属于外购的资产,不以销售为目的,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的,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企业自制的资产按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四)相关收入实现的确认 1.完工进度法:条件:收入、完工进度、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可核算; 方法:已完工作的测量;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2.宣传媒介的收费:在广告出现于公众面前确认收入;广告制作费根据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3.会员费: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会员费时确认收入。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二、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1.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免税收入。 三、扣除原则和范围 1.职工福利费: ①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②企业尚未分立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 ③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 ④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 ⑤其他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等等 职工福利费应单独设置账册,没有设置的,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的,进行合理的核定。 企业因雇佣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税法规定扣除。职工浴室等职工福利部门招聘员工应属于职工福利费支出范畴 2.社会保险费 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分别不超过5%可以扣除 3.利息费用 (1)企业税负低于或等于境内关联方的,允许扣除 (2)投资者投资未到位:以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 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3)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 4.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1)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30%准予扣除 (2)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宣费支出一律不得扣除 (3)筹建期,业务招待费按60%计入筹办费;广宣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筹办费。 5.公益性捐赠 前三年接收捐赠的总收入中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比例低于70%的;受到行政处罚的取消资格,且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公益性捐赠扣除资格。 6.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15%;人身保险企业10%; (2)电信企业:收入总额的5% (3)其他企业:收入金额的5% (4)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7.保险公司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 (1)非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投资型的,有保证收益,不超过业务收入的0.08%,无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人寿保险业务,有保证收益的,不超过业务收入的0.15%;无保证收益的,不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短期健康保险业务,不超过保费收入的0.8%;长期健康保险业务,不超过保费收入的0.15%; (2)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资产6%的;人身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

企业所得税知识点整理

企业所得税 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1.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2.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划分标准为:注册地或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二者之一。 一、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提示: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二、非居民企业 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征税对象 一、征税对象 是指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 纳税义务人与征税对象结合: 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二、所得来源的确定 税率 计算中运用(记忆)

应纳税所得额 一、计算公式 (一)计算公式一(直接法):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二)计算公式二(间接法):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 -纳税调整减少额 二、收入总额 企业的收入总额包括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纳税人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一)一般收入的确认 ※思路:每项计税收入与会计收入关系、与商品劳务税关系、与纳税申报表关系 1.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2.劳务收入:提供营业税劳务或增值税劳务、服务。 3.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特别注意:企业转让股权收入 (1)确认时间: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2)转让所得: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 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1)为持有期分回的税后收益。 (2)确认时间: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3)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 (1)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2)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5.利息收入: (1)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的等。 (3)混合性投资业务: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被投资企业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并在投资期满或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 ※混合性投资业务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①对于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利息:被投资企业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支出,进行税前扣除;投资企业应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②对于被投资企业赎回的投资:投资双方应于赎回时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分别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6.租金收入: (1)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等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2)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3)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1)企业提供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2)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8.接受捐赠收入(包括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资产) (1)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内容包括受赠资产价值和由捐赠企业代为支付的增值税,不包括受赠企业另外支付或应付的相关税费。 (2)企业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在经营中使用或将来销售处置时,

税务师税法二-企业所得税知识点

【例题·单选题】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下列企业属于非居民企业的是( )。(2018年) A.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外商独资企业 B.依法在境外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 C.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且没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企业

【例题·单选题】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企业转让动产的所得来源地是()。(2018年) A.交易活动发生地 B.转让动产的企业所在地 C.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所在地 D.受让动产的企业所在地 【答案】B 【解析】选项A: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选项C: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例题·单选题】下列所得,实际适用1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是()。(2018年) A.居民企业来自于境外的所得 B.小型微利企业来自于境内的所得 C.在中国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的非居民企业来自于境内的股息所得 D.高新技术企业来自于境内的所得 【答案】C 【解析】选项A:适用25%的税率;选项B:适用20%的税率;选项D:适用15%的税率。 第三节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例题·单选题】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企业下列资产处置行为应视同销售的是( )。(2018年) A.将开发产品转为固定资产 B.将外购材料用于产品生产 C.将自产货物用于在建工程 D.将外购礼品用于交际应酬 【答案】D 【解析】选项ABC:属于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2.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企业所得税部分知识点汇总

企业所得税部分知识点汇总 一、特殊企业资格认定条件汇总 附注一: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3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

例不低于6%;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附注二: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①依法境内成立并经认定取得资质;②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发人员占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③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研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其中境内研发费用占研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④制造销售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⑤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 ⑥具有与集成电路生产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或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①2011年1月1日后依法境内成立并经认定取得资质;②同上;③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研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境内研发费用金额占研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④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软件企业的软件产品开发销售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⑤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软件产品拥有省级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和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⑥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并建立符合集成电路或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提供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⑦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或者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EDA工具、合法的开发工具等),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 附注三:1.凡符合《暂行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 2.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经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核实,投资运作符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3.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除应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外,还应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条件。 附注四:1.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2.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示范城市(含所辖区、县、县级市等全部行政区划)内: 3.企业具有法人资格,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2017注会《会计》知识点:所得税知识点汇总

2017注会《会计》知识点:所得税知识点汇总 2017年注册会计师的备考工作已经开始,为了使大家的复习更有针对性,中华会计网校学员在论坛中分享了注会《会计》科目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大家备考愉快,梦想成真! 知识点:所得税知识点汇总 所得税会计是研究处理会计收益和应税收益差异的会计理论和方法,是会计学科的一个分支 计算“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 1.“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的期末余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期末余额×未来转回时的所得税税率 2.“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期末余额×未来转回时的所得税税率 计算“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的发生额 1.“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发生额=期末余额-期初余额 2.“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发生额=期末余额-期初余额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是从资产负债表出发,通过比较资产负债表上列示的资产、负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计税基础,对于两者之间的差额分别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与递延所得税资产,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每一期间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 1.当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时,会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2.新增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会追加应税所得,转回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时会冲减应税所得; 3.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匹配“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新增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时列入借方,转回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时列入贷方。 4.“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本期发生额(登账额)=当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变动额×所得税率。 5.“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余额=该时点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所得税税率。 6.当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时,会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7.新增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会调减应税所得,转回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时会追加应税所得; 8.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匹配“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新增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时列入贷方,转回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时列入借方。 9.“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本期发生额(登账额)=当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变动额×所得税率; 10.“递延所得税负债”的余额=该时点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所得税税率; 11.当负债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时,会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企业所得税基础知识

企业所得税基础知识1.纳税义务人 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控制和管理的机构。 机构、场所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1)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2)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3)提供劳务的场所。 (4)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5)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6)营业代理人 2.征税对象

3.税率 4.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为原则权责发生制 计算公式一(直接法): 应纳税所得=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计算公式二(间接法):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5.收入总额的确认 (1)一般收入包括 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 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2)一般收入的确认时间

(3)特殊收入的确认时间 (4)不征税和免税收入

6.准予扣除项目 7.扣除项目的扣除标准 (1)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 第5页共5页 (2)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 收入的千分之五。

(3)广告费、业务宣传费 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 (4)公益性捐赠支出 不得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非公益捐赠不得扣除。8.不得扣除项目 (1)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2)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互相支付租金、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互相支付利 息,不得扣除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企业所得税知识点

企业所得税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与税率 一、纳税义务人 第三节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收入总额 (一)一般收入的确认 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 A.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是指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下列方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明股实债的混合性投资 ①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 ②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 ③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④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⑤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B.符合本公告第一条对规定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下列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①投资企业应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企业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支出,并按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XX年第34号)第一条的规定,即“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利息支出”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②对于被投资企业赎回的投资,投资双方应于赎回时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分别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二)特殊收入的确认 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处置资产收入的确认 视同销售的,属于外购的资产,不以销售为目的,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的,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企业自制的资产按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四)相关收入实现的确认 1.完工进度法:条件:收入、完工进度、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可核算; 方法:已完工作的测量;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2019最新个人所得税知识要点

2019最新个人所得税知识要点 一、个人所得税率表 1、工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新个税法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起征点确定为每月5000元。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 级数 应纳税所得额(含税)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000元的部分 不超过2,910元的部分 3 2 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 超过2,910元至11,010元的部分 10 210 3 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 超过11,010元至21,410元的部分 20 1410 4 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超过21,410元至28,910元的部分 2 5 2660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超过28,910元至42,910元的部分 30 4410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超过42,910元至59,160元的部分 35 7160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超过59,160元的部分 45 15160

1.应缴纳所得额=税前工资收入金额-五险一金(个人缴纳部分)-费用减除额 2.应纳税额=应纳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 张三在2018年10月份税前工资12000元,需要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1100元, 适用5000元新的费用标准和新的税率表: 应纳所得额=税前工资收入金额-五险一金(个人缴纳部分)-起征点(5000元)=12000-1100-5000=5900元 找税率及速算扣除数:参照上面的工资税率表不含税部分,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则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为210。 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5900×10%-210=380元 说明: 1、本表含税级距中应纳税所得额,是指综合所得金额- 各项社会保险金(五险一金) - 起征点5000元(外籍4800元)的余额。 2、本表按照新个税法修正案税率推算,仅供参考。 2、年终奖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 年终奖金 应纳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速算扣除数

企业所得税知识点归纳(上集)

同学们好,我们的复习进度到哪了呀,大家学的好吗? 我们之前给大家归纳过几次知识点了,现在我们把企业所得税法给大家再做一次总结。其余的章节大家自己看,自己学会归纳。 本次所得税法我们分为上、下二集,供大家参考 希望大家在快乐中学习,在学习中快乐 第七章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一减免税额一抵免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重点:也就是所得税计算的主线索 收入,主要是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税率 扣除项目和标准 亏损弥补(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减免税额 抵免税额 表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 一、收入总额表7.3收入的分类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表7.4销售货物收入的确认 2.特殊收入的确认 表7.5 特殊收入的确认 3.提供劳务收入 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

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补充1、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补充2、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例6-8]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收入的确认不正确的是: A.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B.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按照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C.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D.接受捐赠收入,按照接受捐赠资产的入账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解析]答案:D。根据规定,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不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是指从性质和根源上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不负有纳税义务并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组成部分的收入。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具体内容如下 表7.7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所得税会计的一些知识点

所得税会计的一些知识点 用暂时性差异取代时间性差异。这是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结果,也是与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趋同的结果。暂时性差异是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的差异,所有的时间性差异均是暂时性差异,但某些暂时性差异并非时间性差异。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即资产的计税基础=未来可税前列支的金额;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即负债的计税基础=账面价值-未来可税前列支的金额。 新准则中引入计税基础的概念,计税基础其实就是按税法计算企业应交纳所得税的依据,它是暂时性差异概念的基础.. 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的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即该项资产在未来使用或最终处置时,允许作为成本或费用于税前列支的金额.. 某一资产负债表日的计税基础为该资产的实际成本减以前期间已税前列支的金额.. 通常情况下,资产取得时其入账价值与计税基础是相同的,后续计量因会计准则规定与税法规定不同,可能造成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 资产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可能存在差异的情况主要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其他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等.. 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 一般而言,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其他应交款等负债的确认和偿还,不会对当期损益和应纳税所得额产生影响,其计税基础即为账面价值.. 某些情况下,负债的确认可能会涉及损益,进而影响不同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使得其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之间产生差额,如企业因或有事项确认的预计负债.. 会计上对于预计负债,按照最佳估计数确认,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按照税法规定,与预计负债相关的费用多在实际发生时税前扣除,该类负债的计税基础为0,形成会计上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暂时性差异.. 下面举例分析存在暂时性差异时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和相关的纳税调整。 一般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会计处理 通常情况下,如果存在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按照《准则》的规定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 例1.2010年12月25日,甲企业购入一台价值80000元不需要安装的设备。该设备预计使用期限为4年,会计上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无残值。假定税法规定应采用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也无残值。甲企业每年的利润总额均为100000元,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所得税税率为30%。 2011年,会计上计提折旧20000元(80000÷4),设备的账面价值为60000元(80000-20000);税务上计提折旧32000元[80000×4÷(1+2+3+4)],设备的计税基础为48000元(80000-32000)。设备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12000元(60000-48000)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3600元(12000×30%)。2011年,应缴企业所得税26400元{[100000-(32000-200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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