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建省实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裁量意见(试行)》有关问题解读

关于《福建省实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裁量意见(试行)》有关问题解读
关于《福建省实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裁量意见(试行)》有关问题解读

关于《福建省实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裁量意见(试行)》有关问题解读

一、制定背景和必要性

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有力促进了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但该条例第六十六条所称的“责令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经营许可”等行政处罚没有具体量化,基层一线在实施过程会存在无所适从或执行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如:货运车辆营运证(道路运输证,下同)吊销后,证要不要收回?能否再补证?又如:货运车辆驾驶人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期限是多久?又如何在《从业资格证》上体现?又如:道路运输企业违法超限运输货运车辆占总数10%以上给予责令停业整顿,停业整顿期限是多少天?如何实施停业整顿?停业整顿期间有何要求?吊销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范围是什么?

目前,国家尚未出台相应的指导意见,我省有必要制定《福建省实施公路安保条例第六十六条裁量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这是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具体实施的进一步规范,也是严格贯彻落实公路治超“一超四罚”的迫切需求。

二、关于货运车辆驾驶人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的问题

1.按违法次数确定驾驶人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期限。根据货运车辆驾驶人违法次数,以7日为标准设置货运车辆驾驶人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具体天数,具体规定为: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4次以上6次以下的,责令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期限不超过7日;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6次以上8次以下的,责令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期限8至14日;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8次以上的,责令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期限15至28日。责令货运车辆驾驶人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期限最长不超过28日。

2.规范法律文书制作等。责令货运车辆驾驶人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明确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具体期限,并在当事人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中适当位置或系统中注明。

3.规定了后续违法的处理。货运车辆驾驶人在被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期间,违反行政处罚决定继续从事营业性运输作业(含客运)的,视为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从事运输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4.约束当事人补(换)证行为。货运车辆驾驶人在被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期间,交通运输许可机构不再受理其提出的补(换)发从业资格证等相关业务。

三、关于吊销货运车辆营运证的问题

1.规范吊销货运车辆营运证执法行为。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吊销货运车辆营运证时应当收回车辆营运证正(副)本。

2.限制被吊销车辆重办营运手续。交通运输许可机构在行政许可管理系统中予以注销该

车登记,6个月内不再受理该车营运手续的申报。

四、关于吊销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的问题

1.调整裁量权规定吊销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条件为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该单位货运车辆总数70%的。单从货运车辆数超限超载占比作为吊销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的条件过于单一,忽略了驾驶人员和企业经营者可能出现的其他情形。如:企业只有2部货车,若其中一辆发生违法超限超载运输,按原裁量50%基准就要吊销企业经营许可证。因此,在全面考虑吊销企业经营许可证各类严重情形的同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国办发〔2017〕73号)文件“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实体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精神,适当放宽吊销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占比数。

2.新增四类“情节严重”需吊销经营许可证的情形。一是1年内被责令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的驾驶员超过本单位驾驶员总数70%的;二是1年周期内已被依法停业整顿1次,又达到被停业整顿情形的;三是发生违法超限运输导致公路、公路桥梁、公路毁损造成重大损失的;四是其他依法应当吊销经营许可的情形。

3.限制被吊销经营许可的手续重办期限。交通运输许可机构在行政许可管理系统中予以注销该运输企业登记,6个月内不再受理该运输企业手续的申报。

五、关于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的问题

1. 规范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措施。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明确停业整顿具体期限及要求,停业整顿业务范围仅限于道路货物运输;停业整顿期间,交通运输许可机构不再受理道路运输企业申请新增货运运力等相关货运业务。

2.按道路运输企业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数占企业货运车辆总数比重确定停业整顿期限。根据道路运输企业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数占企业货运车辆总数比重高低,以7日为标准设置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期限,具体规定为: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数占企业货运车辆总数超过10% 未达30%的,停业整顿期限不超过7天;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数占企业货运车辆总数30%以上50%以下的,停业整顿期限8至14日;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数占企业货运车辆总数50%以上70%以下的,停业整顿期限15至28日。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期限最长不超过28日。

3.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期间要求。道路运输企业在停业整顿期间应当对相关货运车辆营运证及货运车辆驾驶人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进行集中封存保管(营运证已被依法吊销、货运车辆驾驶人已被辞退或解聘的除外),同时还应遵守下列要求:(1)不得使用1年内1次以上违法超限超载记录的货运车辆从事营业性运输;(2)不得安排或聘用1年内2次以上违法超限超载记录的货运车辆驾驶人从事营业性运输;(3)组织1年内有违法超限运输记录的货运车辆驾驶人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如实记录教育和培训情况;(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4.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期限届满前要求。要向交通运输部门书面报告停业整顿情况并

附相关资料。必要时,交通运输部门可对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况进行抽查。

六、关于“1周年”等期间认定问题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和驾驶人,以及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道路运输企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予以处理。

前款规定的违法超限运输记录累计计算周期,从初次领取《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之日算起,可跨自然年度。

七、关于驾驶人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及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的期限问题

《江苏省货车超限超载“一超四罚”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责令货运车辆驾驶人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或者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时,应当根据当事人违法超限超载的清节轻重确定相应的期限,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停业整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0日。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国办发〔2017〕73号)文件“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实体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精神,如果参照江苏省的规定,即“驾驶人员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60日、企业停业整顿30日”,可能出现一些影响社会安定稳定的因素及其他违法行为发生(如:货车驾驶员私下从事营业性运输及企业停业整顿期间继续经营等),违背行政处罚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因此建议缩短处罚期限,修改为责令货运车辆驾驶人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及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期限最长不超过28日,既体现行政处罚的威慑力,又让企业和驾驶人员充分反省。同时按照违法行为轻重将行政处罚期限科学地进行细化:根据货运车辆驾驶人违法次数及道路运输企业货车超限超载占比,以7日为标准设置具体天数。

八、关于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道路运输证件能否再办问题

鉴于我省没有相关明确的上位法作为依据,所以本意见规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