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侵权财产损害赔偿标准

最新侵权财产损害赔偿标准
最新侵权财产损害赔偿标准

一、最新侵权财产损害赔偿标准

关于财产损害赔偿的标准,可以作出如下的分类:

1、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赔偿。

对于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权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行为,属于物之失去控制,与之相适应的最好赔偿是返还财产。

2、查封、扣压、冻结财产造成的赔偿。

查封、扣压、冻结财产的,应当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应当返还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3、财产已经拍卖的赔偿。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财产实行违法强制措施后,如果对财产已经进行了拍卖,原物已经不存在或已为他人所有,恢复原状已不可能,便应给予金钱赔偿。对已拍卖财产的赔偿,国家赔偿法规定是给付拍卖所得价款。

4、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损害赔偿。

国家赔偿法规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造成损害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所谓“必要的经常性”的费用开支是指企业、商店、

公民等停产停业期间用于维持其生存的基本开支,如水电费、房屋租金、职工基本工资等。其中职工基本工资是按国家统一规定的劳保工资的平均数来计算的。但不赔偿法人或组织在正常情况下,在此期间必定能获得的利益,也不赔偿停产停业期间的一切开支,而只是赔偿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并且是赔偿损失的一部分而非全部。

5、财产权其他损害赔偿。

国家赔偿法规定,对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所谓“直接损失”,是指因遭受不法侵害而使现有财产的必然减少或消灭。其次,除直接损失外,可预期利益、间接损失都是相对人未实际取得的利益,不能排除意外情况的发生是无法实际取得的风险。

二、财产损害赔偿诉讼时效

财产损害赔偿诉讼时效为3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算,有无人身损害不影响财产损害赔偿的请求时效。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的管辖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要区分不动产和动产确定管辖。不动产的损害赔偿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动产的损害赔偿纠纷,适用一般地域管辖,一般由造成动产损毁的侵权行为实施地或者被告的住所地或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专利赔偿标准具体是什么

一、侵权专利赔偿标准具体是什么 根据法律规定,侵犯专利权赔偿数额的标准按照下列顺序计算: 1 、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2、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3、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4 、法院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侵权专利赔偿标准具体是什么 二、专利侵权赔偿法律依据 1、专利法》第六十五条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中有提及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数额、该专利许可的性质、范围、时间等因素,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1至3倍合理确定赔偿数额;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一般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三、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知识产权侵权之诉如果适用停止行为之请求权,是不需要考虑行为人是否有过错的,但是可能与责任的范围有关系,主要是与赔偿损害的法律救济有关。损害就其本质而言,是侵害行为所造成的一种后果,这一后果对于受害人具有利益的属性。损害赔偿的功能主要是填平损失,即对受到损害的的合法权益给予某种适当的补偿,使其尽可能回复到受损害前的状态。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是通过设置一种排他性专有权,既要保护创作者的创造性智力劳动,又要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立法上应当考虑两者利益的平衡。 总之,在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上,过错要件只与损害赔偿责任有关,而与停止侵权无关。同时,要特别注意不能以损害赔偿归责原则代替整个侵权归责原则。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赔偿范围如何界定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赔偿范围如何界定? 作者:李跃祥时间:2012-11-19 浏览量540评论 0 02在财产损害赔偿案件中,如何界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范围? 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因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过于粗疏,可以适当参考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理论成果,将财产损失区分为结果经济损失和纯粹经济损失。对于前者,侵权责任的认定与普通侵权无异,而对于后者,行为人应当仅在其存在主观故意或者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时承担侵权责任,防止侵权责任不适当的扩大化,保障人的行为自由,减少风险的不可预知性。 财产损害是指赔偿权利人在财产上所遭受的损害,即对财产权利与利益的侵害。一切财产上不利的变动都属于财产损害。我国侵权法通说认为,财产损害既包括既得利益的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而且在可得利益的丧失中,不仅包括财产的积极利益的减少,还包括财产消极利益的不增加。财产上的损害一般可以用金钱衡量。财产损害此外还包括侵害人身权的同时所造成的受害人在经济方面的损失,如人身损害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丧葬费等。然而理论上作出的这种区分,无法回应实务中出现的难题。例如,是不是所有的可得利益都应获得赔偿?在决定侵权人是否承担法律责任时,是否需要考虑过错形态? 而在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侵权法理论则以侵犯的对象是否为人身和所有权等权利为标准,将财产损害区分为结果经济损

失和纯粹经济损失,即侵犯了人身或所有权等权利所生的财产损失,为结果经济损失,如修理费;而侵犯了除人身或所有权等权利以外的一般利益所产生的财产损失,则为纯粹经济损失,如隧道发生车祸,致他人受困不能上班或签约而受到财产损失。此种划分的后果是,对于前者,侵害人无论是故意和过失一般都会产生赔偿责任,而对于后者,仅在侵害人主观故意或者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时候负赔偿责任。 做出上述划分的理论依据在于,权利的直接本质是利益,权利是国家是以法律的形式对某种特定利益关系的确认。相对于尚未类型化、特定化的利益,权利的内涵和外延比较明确,对公民的安全和自由通常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因此权利受保护的力度应当比尚未权利化的利益更大、范围更为周全。 而对纯粹经济损失设限制性保护,主要基于以下理由:1、限制请求权人的范围,将损害的处理集中于加害人与权利被侵害的第一被害人之间,避免将整个损害分散于多个请求权人而造成众多诉讼。2、纯粹财产损失涉及私人损害,不发生社会损害。对所有权的伤害,多体现为财产的灭失和减损,构成了整个社会整体经济的损失;而纯粹财产损失中,个体的财产损失并不一定造成社会财富总量的损耗,如车祸造成交通堵塞致某人无法签约。3、对纯粹财产损害无限制的侵权赔偿责任将破坏契约法危险分配的机制。契约法主要在于规范财产变动的危险配置,即财产经由契约而取得,财产损失依契约责任而调整,侵权法不应过度介入,否则债务不履行

侵权法新旧条文对比

侵权法新旧条文对比

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伤残损害赔偿、死亡损害赔偿范围 《民法通则》第119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5.伤残损害赔偿、死亡损害赔偿范围 《侵权责任法》第16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6.公平责任 《民法通则》第132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6.公平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24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7.紧急避险的补偿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178条: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的,如果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要求补偿,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7.紧急避险的补偿规则 《侵权责任法》第31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图片授权使用协议]2018图片侵权赔偿标准

[图片授权使用协议]2018图片侵权赔偿标准 导读:知识产权合同范文,图片授权使用协议范文样本,在线游览或下载,科教范文网海量范文供你参考: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经双方协商,就甲方向乙方提供_________网的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经双方协商,就甲方向乙方提供_________网的图片使用权,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图片信息1.1 甲方授权乙方使用本合同约定的以下图片。┌────┬────┬────┬────┐│图片编号│图片规格│租片用途│租片价格│├────┼────┼────┼────┤│ │ │ │ │├────┼────┼────┼────┤│ │ │ │ │├────┼────┼────┼────┤│ │ │ │ │├────┼────┼────┼────┤│ │ │ │ │└────┴────┴────┴────┘ 图片编号是指_________网对所售图片分配的唯一编号,凭此图片编号可以在_________网上检索到其唯一对应的图片。第二条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甲方的责任和义务:2.1 甲方授权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条件下使用甲方提供的图片;2.2 甲方对所提供图片保证不出现版权问题。若在著作权问题上与第三方发生纠纷,责任由甲方承担并负责解决;2.3 甲方负责支付摄影作者稿费,乙方不与摄影作者发生稿费支付关系。乙方的责任和义务:2.4 乙方承诺对甲方提供的图片仅限于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使用,不得向第三方转供图片,否则向甲方支付租片价格的双倍违约金;2.5 乙方将图片用于其他商业用途须经过甲方另行授权;2.6 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图片为一次性使用,再次使用甲方图片须经另行授权;2.7 乙方应将所使用图片的效果图,附印刷品或照片一份交给甲方,以便存查。第三条协议的生效变更与解除3.1 本协议自双方签章即生效,外埠省区以传真件确认,有效期为一年。3.2 协议双方中任何一方欲变更本协议条款,必须采取书面形式通知对方;3.3 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条款,导致协议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对方有权变更、解除协议,违约方要承担违约责任;3.4 由于不可抗拒力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共同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协议;3.5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第四条付款方式邮局汇款:4.1 本协议签字生效后,乙方将租片费_________元人民币经协定方式支付给甲方。邮局汇款:收款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第五条图片交付方式5.1 甲方交付图片于乙方的方式:□ 网络传输? □ cd-rom ?□ 正片5.2 甲方在收到乙方的租片费后,按合同约定的交付图片方式给乙方交付图片。第六条其他6.1 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约定,其约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侵权责任法对人格权侵权赔偿的规定

一、侵权责任法对人格权侵权赔偿的规定 (一)《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侵害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4月2日法(办)发〔1988〕6号)(节录) 149.盗用、假冒他人名义,以函、电等方式进行欺骗或者愚弄他人,并使其财产、名誉受到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50.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 151.侵害他人的姓名权、名称权、名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而获利的,侵权人除依法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外,其非法所得应当予以收缴。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3月8日法释〔2001〕7号)(节录)

为在审理民事侵权案件中正确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条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条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探讨财产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标准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s://www.360docs.net/doc/3f12306585.html,/souask/ 探讨财产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标准 【案件要点】 物权受到侵害的救济方法是财产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是全部赔偿。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因财产损害赔偿还没有做过专门的司法解释,当财产遭到破坏,其自身价值和使用价值同时遭到贬损或完全丧失时,如何进行赔偿,是依照财产的本身的价值赔偿还是以恢复其使用价值所花费的费用进行赔偿存在争议。本文结合具体案例,对财产损害赔偿的适用标准进行分析。 【案号】 一审:(2008)绥民初字第380号 二审:(2009)榆中法终字第151号 【案情】 原告贺新园。 被告绥德县自来水公司。 原告贺新园在绥德县名州镇进士巷6号拥有窑洞两孔,其中一孔窑洞右侧紧邻名州镇进士巷公用出行通道,该通道地下埋有被告自来水公司的居民供水总管道,及从总管道分出接入居民住户的自来水支管道。2007年12月原告发现其紧邻进士巷公用出行通道的窑洞出现裂缝,地面潮湿下沉,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s://www.360docs.net/doc/3f12306585.html,/souask/ 窑洞一侧有自来水管道漏水迹象,即向被告进行了反映。经被告工作人员几日的检查,认为居民王建忠的支水管漏水并进行了焊接,同时被告工作人员发现被告的总水管道亦断裂,并进行了修复。但原告称开挖王建忠水管时自己在场,对被告主张王建忠的支水管漏水的事实不予认可,认为当时只有被告的水管断裂漏水,被告称王建忠水管漏水是为了推卸责任,因当时王建忠一家人外出不在场。原告同时称从2008年2月起自己一直租房居住,现要求被告赔偿其房屋修复费用、支付租赁费并承担相关鉴定费。被告认为原告窑洞受损是由王建忠的支水管漏水造成,与自己无关,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司法鉴定结论:原告房屋受损是给水管道破裂渗漏,地基遭受水浸,湿陷变形,承重墙体产生不均匀沉降引起。该房现构成危房,其修复费用为56457元。 举证期限届满后,被告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对原告窑洞原有价值进行鉴定,结论:原告受损窑房价值20000元。被告认为,赔偿数额应以原有房产价值为限,而不应该依据修复费为标准进行赔偿。【审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有三个争议焦点。第一、被告水管破裂漏水是否是导致原告窑洞受损原因。被告认为王建忠水管漏水才是导致原告窑洞受损及被告总水管破裂的原因。但根据现有证据经过司法鉴定,均无法证明被告上述主张,原告及王建忠一方对该事实又予以否认。而被告水管破裂却是不容置疑的事实。故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原告的窑洞受损是由被告水管破裂漏水造成。第二、原告的损失应按照窑洞实际修复费用赔偿还是以窑洞原有财产价值进行赔偿。一审法院认为,窑洞有其固有的使用价值就是居住,这一特殊财产受损赔偿的标准应该是恢复其可居住的使用价值而非其原有的财产价值,否则该财产将无法继续使用,难以达到法律规定赔偿的本意。被告的侵权

侵权损害赔偿答辩状

侵权损害赔偿答辩状 发生侵权损害要求赔偿的如何写答辩状?侵权损害赔偿答要遵循哪些原则?那么,下面是xx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侵权损害赔偿答辩状,供大家阅读参考。 侵权损害赔偿答辩状1 答辩人:李某,男,满族,19xx 年x月x日生,北京市xxxxxx建材装饰市场xxx号经营者,住xx大街xx号楼xxx室。 答辩人因某公司诉我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一、本案防爆管破裂的原因是人为外力破坏因素造成,与产品质量无关,理由是: 首先,假如没有人为外力破坏因素存在,那么导致防爆管爆裂的原因只能来自于防爆管内部水的压力,而水的压力只能是先作用于与水直接接触的防爆管里面的橡胶管,而后再作用于包在外面的钢丝网。如果防爆管爆裂破损,那么无论是从受力的先后顺序,还是从橡胶与钢丝承压性能哪个更强的角度来分析,只能是橡胶管破损在先,而且破损程度要比钢丝网严重的多。而绝不可能像本案的防爆管这样,里面的橡胶管只有一条裂缝,而包在它外面的强度高得多的钢丝网却大面积缺失,

不见踪影,这是完全不符合力学原理和常理的。就拿多米诺骨牌来说,第一张牌不倒,在没有其它外力的情况下,第二张牌又怎么会倒下呢。如果把防爆管里面的橡胶管比喻成土房子,把外面的钢丝网比喻成土房子外面的钢筋水泥墙,把水压比喻成炸弹。假如炸弹爆炸了,只把里面的土房子炸出了一条缝的话,那又怎能把外面的钢筋水泥墙炸飞,把一部分钢筋水泥墙炸的不见踪影呢?这显然不符合常理。导致这种不符合常理现象出现的原因只能是本案防爆管受到了人为外力的破坏。 其次,假如防爆管里面的胶管爆裂,其裂纹也应和车胎爆裂的裂纹相似,横竖裂纹都有,不会像本案的防爆管里面的胶管这样具有跟裁纸刀切割出来的裂缝一样整齐的裂纹。 再次,答辩人销售此种防爆管已有十几年的时间,从没有出现过爆裂的情况。根据经验,即使防爆管超过了使用年限,里面的橡胶管老化爆裂,也从没有出现过钢丝网破损的情况。 综上,因为本案防爆管人为外力破坏的痕迹十分明显,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根据上述规定,缺陷产品致人损害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不是举证责任倒置,因而受害人应就产品存在缺陷、使用缺陷产品导致损害,以及产品缺陷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进行举证,产

餐厅公共财物损坏赔偿制度

餐厅公共财物损坏赔偿制度 餐厅所有物品是保证餐厅正常生产和员工生活的必要手段,是餐厅资产的组成部分。为了加强对物品的管理,保证正常运作,使用操作中要遵守和执行餐厅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避免公共财产铺张浪费,人为破坏、流失等。特定以下制度: 一、如因下列原因致使财资破坏者,予以批评教育,同时按情节轻 重和认识态度,责令赔偿和处分。 1.因责任事故引起水、电、火灾害等、造成重大损失者; 2.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不按技术规程操作者; 3.把公共财产挪作私用者; 4.宿舍楼的床铺、桌椅、门窗、卫生洁具、电器、水龙头等,有相 应的员工负责;如工作不负责造成损坏、遗失者; 5.不按操作规定,擅自拆卸或改装财务损坏者; 二、各员工负责人管理,如有损坏,落实责任,由责任人照价赔偿, 查不清责任的由部门集体赔偿; 三、损坏公物,要及时报修。属正常损坏,经上级领导审查,免予 赔偿,由于管理或操作不当造成的损坏,按原价(或修复价) 赔偿;故意损坏或损坏不报的按双倍价赔偿,并按餐厅规章制 度予以行政处分。实行谁使用谁管理,谁损坏谁赔偿制度。其 中,餐厅公共财产由上级领导负责;餐厅及宿舍公共部分由上 级领导负责;各宿舍由各寝室长负责。包干到人,落实到位, 并纳入各项考核,宿舍和餐厅的公物包括门窗、空凋、开关、 日光灯、床铺、热水器、自来水等。应倍加爱惜,树立节约用 水用电意识。如宿舍蹲坑漏水,漏电等现象;知情不报者,上 级将对其进行考核。 四、严禁私接电源和私拆灭火器等消防设施设备。一经举报核实, 除赔偿外,还需按餐厅相关制度处罚。 五、赔偿责任 1、损坏赔偿,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按修复费用的200%、100%、80%、50%计价赔偿; 2、丢失赔偿,同上。确系失窃者,由上级领导处理; 3、.赔偿责任一经确定后,由财务落实到位。 六、对一贯不爱惜公共财物、玩忽职守、严重违反操作规程、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推脱责任、态度恶劣、后果严重者,除责令赔偿外,将根据情节给予批评和处分。 七、赔偿方法 1、现金赔偿、交财务、由财务开具收据; 2、实物赔偿,按原物、原样、原位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表格版

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表格版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

附件: 一、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医疗费的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9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

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民法通则》 第119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44条: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为凭。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则不予赔偿。 4、《工伤保险条例》 第29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第1款:因触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包括: 医疗费:指医院对因触电造成伤害的当事人进行治疗所收取的费用。医疗费根据治疗医院诊断证明、处方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确定。 医疗费还应当包括继续治疗费和其他器官功能训练费以及适当的整容费。继续治疗费既可根据案情一次性判决,也可根据治疗需要确定赔偿标准。 费用的计算参照公费医疗的标准。

《侵权责任法》人身损害赔偿项目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二十二条明确确定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具费、残疾赔偿金、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等九项。 1.医疗费:包括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和出院后的医疗费。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医疗费不仅包括过去的医疗费用,如治疗费、医药费,也包括将来的医疗费用如康复费、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如挂号费、医药费、检查费、治疗费、住院费和其他费用。侵权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被侵权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护理费:包括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和出院后的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护理期限和护理级别等要素综合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被侵权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被侵权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被侵权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3.交通费:根据被侵权人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交通费包括公交、地铁、出租车、火车、轮船和飞机票等。 4.误工费:根据被侵权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被侵权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被侵权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被侵权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被侵权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被侵权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如何界定图片是否侵权

如何界定图片是否侵权?关于图片作品的规定,图片作品权属的规定,作品使用的规定,侵权责任规定,赔偿数额的相关规定内容。 一、关于图片作品的规定 《著作权法》 第五条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时事新闻;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第四条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 (十)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第五条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二、关于图片作品权属的规定 《著作权法》 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设计侵权索赔标准

我国法律对于专利权的保护是很全面的,设计作品一般也受《专利权法》的保护,比如设计的衣服等等,那么设计作品侵权索赔的标准是什么呢?下面来介绍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索赔标准。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赔偿标准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计算方法: 1、以专利权人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以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额; (1)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 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可以视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 (2)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 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 2、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的1至3倍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该方法应用的前提是: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且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

3、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一般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该方法应用的前提是: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且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 专利申请选择汇桔专业优质服务,只需提供资料,知识产权专家代办,省心省力。汇桔网严选商家资质,筛选优质专利服务商,担保交易,保障咨询、信息安全。您的权益,我们全力守护。

浅析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问题

浅析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问题 损害是任何侵权责任构成中都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同一般侵权行为的法律构成一样,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是产品责任法律构成的要件之一。受害者只有在其人身或财产方面遭受到缺陷产品损害的情况下,才发生损害赔偿责任的问题。因此,损害的事实不仅关系到产品责任的责任构成,而且关系到产品责任的赔偿法律效果,是产品责任法律制度中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损害赔偿是在损害发生的基础上应予赔偿的范围。损害的发生是客观事实,但是对损害范围的界定却包含着人们对产品安全事故的主观判断,反映了人们一定的价值观念,并有赖于法律的规定。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是这种由法律规定的对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害范围的界定,然而由于产品责任中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特殊性,以及各国产品责任法对损害赔偿范围规定的不一致,使的责任人应在什么范围内对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以及受害人在多大范围内提出索赔等问题,始终是各国理论界及实务界争议较大,并致力解决的问题之一。 一、国外产品责任法损害赔偿的范围 (一)美国的规定 美国产品责任法的损害赔偿包括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在特定的情况下,受害人还可以请求惩罚性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的一般原则是补偿受害人身体和精神的损害。从司法实践来看,美国法院对人身损害赔偿判定的数额较大,特别是精神损害赔偿占其中的大部分。财产损害包括缺陷产品以外财产的损害和因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害导致的间接损失。各州对前一种损害予以赔偿做法一致,对后一种损害是否赔偿则看法不同,以致出现各州法院对类似案件不同的判决结果。但根据近年来联邦最高法院权威判例,对后一种损害不予赔偿,将其留给合同法救济。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第102条(F)规定的损害包括:(1)财产损害;(2)人身肉体伤害、疾病和死亡;(3)由人身肉体伤害、疾病和死亡引起的精神痛苦或情感伤害;(4)由于索赔人被置于直接人身危险的境地而引起的精神痛苦或情感伤害。美国产品责任损害赔偿的情况由于联邦制的原因各州并不相同。美国商务部拟订《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相对统一损害赔偿,减少各州的差异,保

财产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标准探讨(doc 7页)

财产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标准探讨(doc 7页)

探讨财产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标准 【案件要点】 物权受到侵害的救济方法是财产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是全部赔偿。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因财产损害赔偿还没有做过专门的司法解释,当财产遭到破坏,其自身价值和使用价值同时遭到贬损或完全丧失时,如何进行赔偿,是依照财产的本身的价值赔偿还是以恢复其使用价值所花费的费用进行赔偿存在争议。本文结合具体案例,对财产损害赔偿的适用标准进行分析。【案号】 一审:(2008)绥民初字第380号 二审:(2009)榆中法终字第151号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有三个争议焦点。第一、被告水管破裂漏水是否是导致原告窑洞受损原因。被告认为王建忠水管漏水才是导致原告窑洞受损及被告总水管破裂的原因。但根据现有证据经过司法鉴定,均无法证明被告上述主张,原告及王建忠一方对该事实又予以否认。而被告水管破裂却是不容置疑的事实。故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原告的窑洞受损是由被告水管破裂漏水造成。第二、原告的损失应按照窑洞实际修复费用赔偿还是以窑洞原有财产价值进行赔偿。一审法院认为,窑洞有其固有的使用价值就是居住,这一特殊财产受损赔偿的标准应该是恢复其可居住的使用价值而非其原有的财产价值,否则该财产将无法继续使用,难以达到法律规定赔偿的本意。被告的侵权造成原告原本可以居住的窑洞无法居住,就有义务进行赔偿,使原告窑洞恢复到可继续居住的状况。故原告损失按照实际修复费用进行赔偿为宜。第三、原告租赁费主张应否得到支持。原告在名州镇进士巷6号拥有窑洞两孔,其中只有一孔受损,并非必须租房居住,从原告提交的证据也难以认定其外出租房居住的事实。故原告该主张本院不能支持。综上所述,被告水管破裂漏水导致原告窑洞受损无法居住,使原告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被告有义务按照实际修复费用进行赔偿,以维护原告对自己财产的正常使用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绥德县自来水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贺新园受损房屋修复费用56457元。鉴定费由被告承担。二、驳回原告贺新园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认为原审认定事实错误,赔偿损失显失公正,赔偿修复费用高出了房产的实际价值,要求撤销原判,支持其诉讼请求。 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于贺新园房屋的修复费用,依鉴定结论判决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数额怎么确定呢

一、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数额怎么确定呢 一是侵权人给权利人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二是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在采用双重赔偿标准的情况下,法院多选择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润这一标准。首先,从经济等价规律来看,该规律要求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要付出同等的代价,该代价和受害人应得的代价大致相等。对价始终是决定赔偿的基本要件。其次,从“等价有偿”这一民法的基本原则来看,根据这一原则,一方面,在合法的经济活动中,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以外,取得他人财产利益的一方应当向对方给付相应的价款或者其他财产利益;另一方面,在违法的民事活动中,行为人对因其行为引起的损失必须赔偿,而且,赔偿范围应与损失范围相一致。再次,从“损害赔偿”自身来看,所谓“赔偿”意为“补偿”、“填补”,“损害赔偿”即指通过补偿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使受损害的权利恢复到侵权以前的状态。由此可知,只有侵权人给权利人造成的实际损害作为损害赔偿的标准才能同时满足上述要求。确立了这一标准,就为之后的损害赔偿范围与赔偿数额的科学认定提供了公平合理的客观经济基础。 二、知识产权侵权举证责任分配 “谁主张,谁举证”,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在专利侵权民事诉讼中,原告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被告反驳原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并加以证明。 但该原则也有例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即对于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侵权诉讼,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也就是说,对使用不同方法的举证责任转移到被告身上,如果被告不能举证或者举证不足,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面对证据可能灭失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采取证据保全措施,从而为后续的诉讼过程中的举证提供了便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据现有规则又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等确定举证责任的分担。” 三、什么是专利侵权 专利侵权行为是指在专利有效期内,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又无法律依据,以盈利为目的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违反《专利法》第11条及第58条规定的行为,为专利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害专利权的责任。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

财产损害赔偿法律依据

财产损害赔偿法律依据 第一部分:常见损害赔偿纠纷 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1、【问题】:在非道路的撞车事故中,无法认定事故是由谁引起的情形下,赔偿责任应如何承担? 【解答要点】:在非道路的撞车事故中无法认定事故由谁引起,只能推定双方都有过错,造成第三人损害的,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双方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 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第一百三十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 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七十七条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场所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2、【问题】:因交通事故导致的受损车辆停运的间接损失是否应赔偿? 【解答要点】: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的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1999年2月11日)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

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限制规则初探

目录 摘要 (1) 引言 (1) 一、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限制规则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1) 二、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限制规则的适用及其体系 (2) (一)可预见性规则 (2) (二)与有过失规则 (3) (三)防损规则 (3) (四)损益相抵规则 (3) 四、结语 (4) 参考文献 (4)

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限 制规则初探 作者 (云南大学,法学院,昆明,650091) 摘要: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功能在于保障受害人的损害得到有效的救济,同时也包括时加害人的惩戒和对加害行为的预防。侵权责任制度往往更多地是从受害人的利益保护出发,过于强调受害人的救济,往往使加害人陷于相时不利的境地;同时,现代侵权责任法中的侵权责任呈现扩大化、严格化的趋势。 关键词: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限制规则 引言 在侵权责任法领域,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限制规则是确定侵权责任分配和损害赔偿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制度,该制度的主要功能是平衡加害人和受害人双方的利益。现代侵权责任法律制度往往更多地从受害人的利益保护出发,过于强调受害人的救济,往往使加害人陷于相对不利的境地;同时,又因为现代侵权责任法中的侵权责任呈现扩大化、严格化的趋势,使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限制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显得十分必要。在这种背景下,寻求并探讨合理的侵权责任限制规则无疑将有助于受害人和加害人利益的平衡,对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限制规则法定化、规范化和体系化也具有重要意义。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限制规则内容主要包括可预见性规则、与有过失规则、防损规则和损益相抵规则等。 一、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限制规则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纵观现代国家民法典或侵权责任法,各国纷纷针对侵权行为的类型和侵权责任的承担做出了详细规定,但对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却规定甚少,这也是我国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限制规则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除了与有过失规则之外,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也基本上未对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限制规则做任何规定。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限制规则在立法和司法实践方面至少存在下列三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限制规则未能完全法定化。对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限制的几个规则来说,目前法定化的只有与有过失规则。我国相关民事法律都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起诉状通用版——【范文】.doc

合同编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起诉状通用版 甲方: 乙方: 签约时间: Word模板A4打印标准格式可随意修改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起诉状通用版 原告:住址:被告:住址:诉讼请求:风险提示: 诉讼请求必须具体﹑明确,该写的一定要写,因为其事关法院审查的范围。但千万不可不加思考地乱要求,如果无相应的证据来支持你的主张,势必遭到败诉的后果,通常还会因此而向法院支付相应的诉讼费。 另外,诉讼请求应提出具体的数额,不能笼统地说赔偿原告的一切损失之类。虽然这是没有争议的,但并不等于在提出诉讼请求时多多益善,比较切合实际的请求数额,不仅可以减收诉讼成本,降低诉讼风险,而且有利于法院的调解和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减少讼累。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_____元、误工费____元、交通费____元、鉴定费___元、财产损失费____元,合计赔偿____元; 2、本案诉讼费由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风险提示: 诉状是个利剑,挑起战争。如果没有写好,那么势必倒过来伤到自己。因此,要摆事实,讲明道理,引用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为诉讼请求的合法性提供充足的依据。摆事实,是要把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发生纠纷的原因、经过和现状,特别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实事求是地写清楚。讲道理,是要进行分析,分清是非曲直,明确责任,并援引有关法律条款和政策规定。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晚上,被告_____因经营客车纠纷向租住在原告_______家的____索要医疗费,在索要过程中双方发生斗殴。同住一处的原告及家人忙下楼劝阻,在劝架过程中,被告将原告打伤。后原告到____市____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治疗____天,花去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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