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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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

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

湘财购【2008】5号

各市州财政局、省直各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指导我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范运行,根据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政府采购工作实际情况,我厅制定了《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本规程的要求,在制作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文件)时体现相关内容。

附件:《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

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开展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应当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政府采购活动应当依法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按照采购方式的不同,分为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和询价小组。

第四条评审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从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管理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五条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审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客观原则。依据采购文件和投标文件及有效书面澄清材料作出客观评价,不得改变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标准及中标条件,不得擅自增加、放宽或取消重要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

(二)公平原则。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一视同仁对待所有供应商,不得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三)合法原则。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国家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评审结果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自主创新、环保节能产品等。

(四)效益原则。在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应当坚持低价优先,体现物美价廉。

(五)回避原则。评审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本项规定所称的有利害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评审专家三年内曾在投标供应商或制造商单位任职、兼职或者持有股份或担任顾问的;

2、评审专家任职单位与采购代理机构为同一法人代表的;

3、评审专家配偶或直系亲属在投标供应商或制造商单位任职、兼职或者持有股份或担任顾问的;

4、评审专家、其配偶或直系亲属与投标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的;

5、有其他利益关系的。

第六条评审委员会的权利:

(一)审查投标人的投标资格,对投标文件是否符合采购文件要求作出评价;

(二)对投标文件不明确的地方提出询问,要求投标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对投标文件及其它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者澄清;

(三)依据评审办法独立提交评审意见;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或者依据采购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四)有权检举干预评审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评审委员会的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评委职业道德;

(二)严格遵守客观、公平、公正、合法、效益原则,认真履行职责;

(三)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漏评审内容及供应商的商业秘密;

(四)严格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评审,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五)配合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询问和质疑;

(六)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

(七)参与评标报告的起草;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评审工作纪律

(一)所有参加评审的人员必须按通知的时间到达评标现场;

(二)评审委员会成员应遵守本规程的要求,签署承诺书,并自觉遵守承诺;

(三)评审期间不得擅自离开评审现场;不得与供应商单独接触;不得将评审资料带离评审现场;不得私下与外界通讯联系(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由采购代理机构统一保管);不得向任何人或单位泄露评审过程、中标(成交)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四)评审委员会成员发现自己与投标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主动申请回避;

(五)评审专家发现采购项目与本人专业不符或者曾经参加过本项目采购文件论证的,应当主动提出,并退出评审委员会;

(六)采购人代表及评审委员会其他成员不得进行诱导性发言;不得相互串通影响评审结果。

(七)评审委员会成员之外的其他人员不得发表评审意见;

(八)在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确定后,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修改自己的评审意见。

第九条评审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其依法进行处理:

(一)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

(二)在知道自己为评审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审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的;

(三)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

(四)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

本款所称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是指:

1、不能合理说明评审原因,即供应商的投标响应与评审委员的评价不相称;

2、对供应商采取在同等条件(情况)下的不同对待,或在不同条件(情况)下的同等对待的评价方式;

3、诱导其他评审委员。

(五)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的;

(六)收受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泄露有关投标文件、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审有关的其它情况的。

第二章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资格性检查

(一)检查的范围:是否提交投标保证金;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等。资格审查的情况由采购代理机构整理并签字后,交评标委员会成员逐一核对审查,形成资格性检查评审意见。评标委员会应在资格性检查评审意见上签名。

(二)具备投标资格的供应商满足3家或3家以上时,进入符合性检查阶段。(多家供应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的,应当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三)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

2、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3、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1、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第十二条符合性检查

(一)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合法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满足3家或3家以上时,进入下轮评标程序。

(二)符合性检查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非实质性响应:

1、投标文件中技术要求达不到招标文件的带“★”的技术条款要求或国家强制性标准;

2、合同工期或交货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或允许范围;

3、投标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第十三条废标

评议时,遇到下列情况之一,评标委员会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供应商。

第十四条澄清

(一)当投标文件中出现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等非实质性内容时,评标委员会应用书面形式,通知供应商做出必要的澄清。

(二)澄清不包括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

(三)澄清的内容仅限于投标文件基本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着并不构成重大偏差的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不完整不会对其他供应商造成不公平的结果,也不会通过补正而使其投标变为响应投标。

澄清不得对原投标文件做实质性的修改,澄清不得影响投标文件的效力。

(四)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重要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或重要技术条款(参数)未提供技术支持资料(技术支持资料以招标文件要求为准)的,评标委员会不得要求其进行澄清或补充。

(五)供应商的澄清应采用书面形式,由本项目授权的投标代表签字。

(六)有效的书面澄清材料,是投标文件的补充材料,成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七)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况的,不需要供应商澄清,按照以下原则处理: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

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五条比较与评价投标文件

(一)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对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评审合格的最低报价。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得列为评分因素。

(三)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采购的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

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时,应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评标时,应从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最低报价开始进行评审。

2、采用综合评分法时,应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

(1)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自主创新因素、环保节能因素,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

(2)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3、采用性价比法时,应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计算出每个有效供应商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包括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自主创新因素、环保节能因素、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的汇总得分,并除以该供应商的投标报价,对商数(评标总得分)给予排名。

(四)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评标总得分计算汇总后,评标委员会不得重新打分。否则,本次评标结果无效。

第十六条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

(一)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评标委员会认为,排在前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最低投标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取消该供应商的中标候选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

(二)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三)采用性价比法的,按商数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商数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商数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第十七条编写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等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认真核对评标记录,确认评审结果,并逐页签字确认。

第三章竞争性谈判评审程序

第十八条商务技术谈判响应文件资格性检查

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分商务技术谈判响应文件和报价文件。报价文件在资格性检查及符合性检查阶段不得拆封。在谈判开始前,谈判小组应依据法律法规和谈判文件的规定,对商务技术谈判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谈判资格。满足资格条件的供应商达到三家以上的(多家供应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的,应当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谈判进入符合性检查阶段。

第十九条商务技术谈判响应文件符合性检查

依据谈判文件的规定,谈判小组从商务技术谈判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谈判文件的响应程度等方面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谈判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

符合性检查时,商务技术谈判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非实质性响应:(一)商务技术谈判响应文件达不到谈判文件的带“★”的技术条款要求或国家强制性标准的;

(二)合同工期或交货期超过谈判文件规定的期限;

(三)投标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四)不符合谈判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第二十条所有供应商商务技术谈判响应文件全部不满足谈判文件要求的,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属于谈判文件商务技术条款(参数)制订不合理的,谈判小组修改谈判文件,谈判继续进行;

(二)谈判文件商务技术条款(参数)制订没有问题的,谈判中止,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第二十一条对谈判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谈判文件不存在歧视性条款或不合理条款,做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达到2家的,谈判小组认为继续谈判能够引起充分竞争且技术上满足谈判文件要求、报价低于采购预算,谈判小组出具书面意见,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意,谈判可以继续进行。

(二)谈判文件不存在歧视性条款或不合理条款,做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只有1家,谈判小组认为制造厂商确实只有1家的,谈判小组出具书面意见,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意,改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

(三)谈判文件存在歧视性条款的,中止谈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第二十二条澄清

对商务技术谈判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错误等非实质性内容,谈判小组应以书面形式并由谈判小组成员签字,通知供应商做出必要的澄清。供应商的澄清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本项目授权的谈判代表签字。

(一)供应商的商务技术谈判响应文件不响应谈判文件规定的重要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或重要技术条款(参数)未提供技术支持资料(技术支持资料以谈判文件要求为准)的,谈判小组不得要求其进行澄清或后补。

(二)澄清不得对原商务技术谈判响应文件做实质性的修改,不得影响商务技术谈判响应文件的效力。澄清的内容仅限于商务技术谈判响应文件基本符合谈判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着并不构成重大偏差的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不完整不会对其他供应商造成不公平的结果,也不会通过补正而使其投标由不响应变为响应。

(三)有效的书面澄清材料,是谈判文件的补充材料,成为谈判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三条谈判

(一)第一轮谈判

1、谈判小组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及供应商商务技术谈判响应文件,认真审核以下内容:

(1)设备选型、配置、方案、工程量清单等;

(2)供货、服务范围等;

(3)完工时间;

(4)技术和售后服务;

(5)合同履行能力及措施;

(6)谈判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2、在本轮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认为,参与谈判的供应商满足谈判文件的要求,通知所有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分次报价和最终报价,最终报价一旦报出,谈判小组不得要求供应商再次报价,应按照最终报价从低到高,推荐成交候选人,谈判结束。

3、供应商每次报价应当分次同时拆封,由采购代理机构造册登记,最终报价应当众拆封,当众宣布,并由供应商签字确认。

(二)谈判文件的修改

在第一轮谈判过程中,不能确定成交结果的,经采购人同意,谈判小组可以修改谈判

文件,优化采购方案,进行第二轮谈判。谈判文件修改,应经谈判小组集体讨论,且

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第一轮谈判的供应商,并征求供应商意见,确定供应商

修正原响应文件所需的时间,要求供应商签收修改后的谈判文件。

(三)第二轮谈判

1、参与第一轮谈判的供应商递交修正后的商务技术谈判响应文件及报价文件,并由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密封递交给谈判小组,修正后的响应文件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在规定时间内未递交的,视同放弃谈判。

2、谈判小组依据修改后的谈判文件及供应商修正后的商务技术响应文件进行谈判。

3、谈判小组确认供应商的谈判响应文件满足谈判文件的要求,通知所有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分次报价和最终报价,按照最终报价从低到高,推荐成交候选人,谈判结束。

(四)谈判终止

1、谈判时,遇到下列情况之一,谈判应当终止:

(1)因谈判文件资质设置不合理,符合资质条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供应商的最终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谈判小组应将谈判终止理由通知所有参与谈判的供应商。

(五)推荐成交供应商

谈判小组应当比照最低评标价法,依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

低的原则,向采购人提供成交候选人名单或直接推荐成交供应商。

(六)编写谈判报告

谈判报告由谈判小组签字的原始谈判记录和谈判结果等组成,谈判小组必须认真核对

谈判记录,确认评审结果,并逐页签字确认。

第四章询价采购评审程序

第二十四条资格性检查

(一)资格性检查的范围为是否提交投标保证金、是否按照询价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是否按照询价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交资格证明文件等。

报价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

2、未按照询价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3、不具备询价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二)资格性检查情况由采购代理机构整理后,交询价小组成员审核,并形成资格性检查评审意见。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询价小组应在资格性检查评审意见上签字。

具备投标资格的供应商满足3家或3家以上时,进入符合性检查阶段。(多家供应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的,应当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第二十五条符合性检查。

(一)依据询价文件的规定,对报价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合法性和对询价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对询价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满足3家或3家以上时,进入下轮程序。

(二)符合性检查时,报价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非实质性响应:

1、报价文件达不到询价文件的带“★”的技术条款要求或国家强制性标准;

2、合同工期或交货期超过询价文件规定的期限或允许范围;

3、投标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4、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询价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第二十六条废标

(一)评议时,遇到下列情况之一,询价小组应予废标:

1、符合资质条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或对询价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二)询价小组应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供应商。

第二十七条澄清

(一)对报价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等非实质性内容,询价小组应以书面形式并由询价小组成员签字,通知供应商做出必要的澄清。供应商的澄清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本项目授权的投标代表签字,澄清并不得超出报价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供应商的报价文件不响应询价文件规定的重要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或重要技术条款(参数)未提供技术支持资料(技术支持资料以询价文件要求为准)的,询价小组不得要求其进行澄清或后补。

(三)澄清不得对原报价文件做实质性的修改,澄清不影响报价文件的效力,澄清的内容仅限于报价文件基本符合询价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着并不构成重大

偏差的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不完整不会对其他供应商造成不公平的结果,也不会通过补正而使其投标由不响应变为响应。

(四)有效的书面澄清材料,应当作为报价文件的补充材料,成为报价文件的组成部分。

(五)报价文件出现下列情况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报价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报价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十八条比较和评议报价文件

询价小组应对通过资格性和符合性检查的报价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按照有效报价从低至高给予评价。

第二十九条推荐成交供应商

询价小组应当比照最低评标价法,依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向采购人提供成交候选人名单或直接推荐成交供应商。

第三十条编写询价报告

询价报告由询价小组签字的原始询价记录和询价结果等组成,询价小组必须认真核对询价记录,确认评审结果,并逐页签字确认。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厅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程相抵触的,以本规程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管理暂行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文字号】粤财采购[2003]12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3.04.10 【实施日期】2003.04.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财采购[2003]12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 为加强我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工作,建立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实现资源共享,体现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确保我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范、高效、廉洁,需面向社会招聘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由省财政厅负责组建和管理,精选符合规定条件、能胜任政府采购项目评标工作要求的专家入库,以备政府采购项目咨询、评审、验收时选聘。 二、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根据政府采购实际工作需要,按专业划分为十五类(除

附件中所列的十三类外,另增加经济类和法律类),按21个区域细分管理。 三、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要高度重视广东省政府采购专家库的建设,按照《广东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本区域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招聘初审工作,并在4月底前将本区域专家名单和相关资料上报省财政厅审核确定后,选录入政府采购专家库。 广东省财政厅 二○○三年四月十日广东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政府采购的科学性,做好广东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聘请和管理工作,确保政府采购的规范运作,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度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具备的条件和要求: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提供评审、咨询服务时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尽责为职业守则; (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理论知识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熟悉政府采购理论知识,具备一定的招投标工作经验;

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范本)

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湘财采计[2010] 3954 省直政府采购编号:HNSZZFCG—2010— P019 买方: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卖方:湖南网威科技有限公司 经湖南省省直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买卖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就采购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货物、工程或服务类内容(以下栏内容为参考,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延伸扩展增加)

二、付款 1、付款单位: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付款方式:国库集中支付(国库、单位、采购专户) 三、交货 1、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 2、交货地点: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南路二段118号省工商局机关 四、货物、工程或服务类标准 1、卖方提供的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可以按照企业标准执行,也可按双方商定标准执行。 2、卖方在质保期必须按照投标承诺执行。 3、卖方所交付的(附属或格式、备件)应按照所附使用说明书及清单执行 五、验收及提出异议期限 1、完毕后个工作日内,买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并随合同一起提交验收单一份交湖南省直直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备案。 2、买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有与合同约定不符的,应在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并同时将该书面异议送湖南省省直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3、卖方在接到买方书面异议后,应在个工作日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买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卖方处理完后个工作日内,应将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湖南省省直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六、货物、工程或服务类交付与售后服务 1、卖方在交付后天应负责项目最终完成所有工作程序,如有需要,卖方必须对买方人进行培训,培训费用由卖方承担。 2、的质保期内,应在按投标承诺小时内上门服务。

广东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政务信息化紧急采购(2020年第一批)第三方服务项目成交公告

广东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政务信息化紧急采购(2020年第一批)第三方服务项目成交公告 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集中采购机构”)受广东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的委托,于2020-04-15 15:30:00就广东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政务信息化紧急采购(2020年第一批)第三方服务项目采购(采购编号:GPCGD20C256FD017F)采用紧急采购进行采购。现就本次采购的成交结果公告如下: 一、采购公告媒体:中国政府采购网(略),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略) 二、评审信息 谈判小组名单:罗飞、刘传润(民主推选为谈判小组组长)、刘宏展、陈济舟(采购人代表)、陈振球 评审日期:2020年04月15日 评审地点:广州市越华路118号之一304室 三、评审意见等有关资料 最低评审价法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排序表(包1) 四、定标日期: 广东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政务信息化紧急采购(2020年第一批)第三方服务项目(采购编号:GPCGD20C256FD017F)于2020年04月21日定标。 五、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 包1: 成交供应商名称:深圳市艾泰克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健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二路535栋518室-520室 成交金额:¥807900 包2: 成交供应商名称:中检赛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宝斌 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彩频路B栋501E 成交金额:¥540000 请成交单位务必于30日内带齐有关文件与广东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签订合同。 六、本项目代理收费标准: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本项目收取代理服务费30000元。 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1、采购人联系方式。 采购人名称:广东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2、集中采购机构名称: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3f19152788.html,) 集中采购机构地点:广州市越华路118号之一8楼810 集中采购机构电话(略) 八、退保证金查询。 未获成交的投标保证金,退保证金手续将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满后30天内或在发布结果公告之日后5个工作日内(以先到的时间为准)办理。 报价人可在上述办理时间之后的三个工作日后查询本单位账户投标保证金是否已到账,否则可致电我中心财务部查询。 联系人:郑燕 电话(略) 九、本项目有效期限为一个工作日。 各有关当事人对中标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中心提出质疑,逾期将依法不予受理。 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 2020年04月21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询价操作规程及文本 - 湖南省益阳市政府采购网- 湖南政府采购网

第一章询价操作规程及文本 第一节委托代理协议签订 第一条采购人应根据批复的政府采购计划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二条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之前,应对采购项目的价格、规格及技术要求等相关事项进行市场调查或论证,编制采购需求书,并经单位签章。 第三条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同时,应指定一名项目联络员,具体负责委托项目的有关询价采购事宜。 第二节询价文件编制 第四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接受委托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根据采购人提供的采购需求书依法编制询价文件,并提交采购人审核。采购人应自收到询价文件送审稿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 第五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询价项目的特点、需求和有关规定编制询价文件。询价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询价邀请; (二)报价供应商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三)报价供应商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四)报价要求、询价文件编制要求和询价保证金交纳方式; (五)询价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 (六)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 (七)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 (八)评审方法、评审标准和终止条款; (九)询价截止时间、评审时间及地点; (十)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对询价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用文字、符号进行说明或标注。 第六条询价文件应当列示节能环保、扶持中小企业等政府采购公共政策内容,载明对产品的节能、环保要求、合格产品的条件和节能、环保产品优先采购的评审标准。 第七条采购代理机构制定询价文件时,不得指定供应商或货物品牌,不得制定指向特定产品的技术规格,不得含有不合理的限制条件或是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报价供应商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询价文件中明确询价保证金的数额及交纳办法。采购代理机构规定的询价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1%。

关于印发《长沙市招标采购活动投诉和违规问题举报处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3〕38号)

?索引号:000014349/2013-00419 ?统一登记号:CSCR-2013-01026 ?公开责任部门:长沙市政府法制办 ?发文日期:2013-09-12 ?生效日期:2013-10-09 ?信息时效期:2018-10-09 ?名称: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招标采购活动投诉和违规问题举报处理办法》的通知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CSCR-2013-01026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长沙市招标采购活动投诉和违规问题举报处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3〕 3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长沙市招标采购活动投诉和违规问题举报处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9月9日

长沙市招标采购活动投诉和违规问题举报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湖南省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湖南省招标投标活动违规问题举报办法》以及《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文件精神,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11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及相关服务等招标采购活动的投诉和违规问题举报及其处理活动。 第三条各级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卫生、财政、监察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根据按属地、分行业、分层级的原则,负责受理投诉和举报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如果有多个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和举报,则依据本条确定受理和调查处理的主要责任部门,非主要责任部门应将受理投诉和举报的情况及时转送主要责任部门。 (一)对重大建设项目中的核心项目、工业项目(含电力)、代建单位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和举报,由发展改革部门受理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对重大建设项目中核心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和举报,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通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发展改革部门不再受理; (二)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和举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受理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三)对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及其附属设施,水上、交通运输辅助业以及其他交通业等交通运输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和举报,由交通运输部门受理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4、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

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预算支出管理,规范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小额采购行为,根据《预算法》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以下简称电子卖场)是依托信息网络技术建立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采购的互联网交易和监管平台。 第三条湖南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采购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原则上应通过电子卖场进行。 第四条电子卖场的交易和监管遵循公开透明、高效简便、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电子卖场由湖南省财政厅委托运营商建设和运营。 第二章供应商、商品 第六条未列入严重失信行为名单和经营异常名录的法人 —1—

和其他组织,同意遵守《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入驻承诺书》(见附件1),在湖南省政府采购网或电子卖场注册即可成为入驻供应商。法律法规规定需特定资质、资格的供应商和小微企业、监狱企业、福利企业,注册时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第七条在民政部门登记的行业协会、获得检验检测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机构、商业银行以及担保、信用评级机构也可作为服务机构申请入驻。入驻的行业协会应及时公布国家强制标准,发布本地区、本行业的团体标准,组织成员通过协商来确定本地区、本行业商品的核心参数,认定协会成员的企业标准为推荐标准,行业协会暂未入驻的行业由运营商代行其职责。入驻的检验机构应邀对入驻供应商的商品进行检验,认定商品达标并发布检验报告。入驻的商业银行、担保机构为入驻供应商提供信用、担保、融资等服务,在信用、担保额度内承担扣划的连带责任。公务卡支付结算由银联支持实施。 第八条入驻供应商应建立商品库,按财政部规定的品目分类标准和电子卖场的商品分类标准分类登记所有商品,包括商品名称、型号规格、注册商标、最高限价、政府采购折扣以及参数配置或服务内容、检验报告等信息。商品包括货物和服务,独立于商品的配件、服务,应作为独立的商品,分开计价,但市场报价中包含的配件、服务不得分拆。未登记入库的商品不得上柜销售或参与竞价。 拥有注册商标的入驻供应商为品牌商,可授权其他入驻供—2—

广东省省直单位信息系统各子系统建设邀请招标采购项目

广东省省直单位信息系统各子系统建设邀请招标采购项目 资格预审公告 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集中采购机构”)受广东省省直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的委托,就广东省省直单位信息系统各子系统建设项目进行邀请招标资格预审报名,通过资格预审确定正式投标邀请单位范围。有关事项如下: 一、招标项目的名称、招标编号、合格投标人资格要求及注意事项 (一)项目一: .工程监理服务 .招标编号:023M .合格投标人资格要求: ()投标人须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 ()投标人应具有国家保密局颁发的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甲级或乙级); ()投标人应符合《政府采购法》第条要求。 (二)项目二: .项目名称:系统支撑平台建设 .招标编号:024M .合格投标人资格要求: ()投标人须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 ()投标人应具有国家保密局颁发的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甲级或乙级); (3)投标人应符合《政府采购法》第条要求。 ★注意事项:每个报名单位应明确选择以上所列项目其中的一个或多个项目进行报名。 二、报名应现场递交以下资料到集中采购机构: 、报名表(加盖公章)。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上述“合格投标人资格要求”中所要求提供的资质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各投标人必须保证所提交资格文件的真实性,如有弄虚作假,取消其报名和投标资格。

三、报名及递交资格文件的地点、截止时间。 、报名及递交资格文件的地点:广州市越华路号之一 、报名及递交资格文件的截止时间:年月日:(北京时间) 、对报名不足法定人数的项目,集中采购机构将发布延期公告。 四、投标人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审核方式进行。满足合格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投标单位经采购 人确认后将全部作为正式投标邀请单位。 五、集中采购机构及时将资格预审结果通知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并发出投标邀请函。 六、凡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请按照投标邀请函中确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获取招 标文件及有关资料。 七、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采购人联系方式 采购人名称:广东省省直单位 、集中采购机构联系方式 集中采购机构名称: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网址:) 集中采购机构地点:广州市越华路号之一楼 集中采购机构联系人:张工 集中采购机构联系电话: 集中采购机构传真: 邮政编码: 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 年月日

长沙市审计局电脑设备采购项目询价文件

长沙市审计局电脑设备采购项目询价文件 政府采购编号:CSCG-HNTH-XJ 一、投标文件 投标人(盖章):授权代表(签字): 办公电话:手机:2、交货时间:请投标人根据自己情况报出最快的时间安排。 交货地点:长沙市审计局指定地点。 三、质量保证承诺 四、售后服务承诺 五、投标资格证明:有缺项、不符合要求、虚假资格证明、未加盖投标人行政公章或投标专用章、证明文件过了有效期或未年审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效投标(★)。

要求提供:○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代表由法人代表本人担任的,仅须提供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要求有投标人行政公章及法人代表签字。⑤笔记本电脑、台式电脑产品的厂家授权证书原件或代理证书复印件。

二、询价须知 (一)询价邀请 1、询价文件无需购买。2009年12月 15日起上班时间到采购代理机构处领取或从网上下载。需办理投标登记手续(可传真确认);否则,其投标恕不接受(☆)。询价文件的纸质和电子版本,以在政府采购网站公告的为准。 2、投标截止:2009年12月22日上午9:00 时止,超过截止时间的投标将被拒绝(☆)。 3、开标时间:2009年12月 22日上午9:00 时。地点:长沙市曙光中路297号长沙市政工程大楼2楼会议室。投标人授权代表可选择是否参加开标会。如到会,应出示身份证原件并签到以示出席。 (二)投标须知 1、上表中的品牌型号、技术参数均为参考,可投同档次的其他品牌,附差异说明。 2、同一法定代表人的不同公司,参加同一项目的投标,其投标无效(★)。 3、除本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报价为含税价,是完成本文件规定项目通过验收后的价格。 4、投标文件须由授权代表按规定签字盖章;否则,其投标无效(★)。 5、投标文件采用书面形式,正本壹份、副本贰份。用密封袋分别密封,加盖骑缝章,可邮寄送达。 6、结算方法:支付方式:长沙市审计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 付款方式:货到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 7、项目质保期壹年。项目中台式电脑产品质保期为叁年。质保期从验收合格后开始。 8、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建设,如一旦中标,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中标人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10、中标人须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代理服务费:400元。 (三)评标定标 1、招标采购单位组建询价小组,进行公开拆封唱标。然后进行资格性、符合性审查。对审查合格的投标人,根据符合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以报价最低者为中标人的原则评标定标。报同品牌型号且报价相同的,则通过抽签方式确定中标人。 2、评标结束,在“长沙政府采购网”()公告结果。 3、采购人可对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真实性查验,凡有虚假的,其中标无效,并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违法违规处理(☆)。 4、合同须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登记编号、备案。本项目不允许中标后转让或者分包。 5、项目验收不合格,由成交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成交人承担。

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培训测评多选题部分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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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 号)的 要求,评审委员会需要供应商对投标或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的,下列哪些行为是( ) 正确的()。
A
应当给予供应商必要的反馈时间
B
澄清事项不得超出投标或响应文件的范围
C
澄清事项不得实质性改变投标或响应文件的内容
D
不得通过澄清等方式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对待
9 评审专家下列行为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
()
A
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
B
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尚不构成
犯罪的
C
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D
评审专家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
10 评审专家发现( )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
A
供应商具有行贿
B
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C
供应商者串通
D
供应商无理取闹
1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正确的说法是:()
A
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B
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C
评审中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
D
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
E
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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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标 须 知 - 广东省政府采购网讲解

韶关市中小学生校服定点生产企业协议供货 资格招标项目 一、标的: 韶关市中小学生校服定点生产企业协议供货资格招标项目 二、用户需求表: 校服内容 货物要求 单价(元\套) 小学校服针织运动装夏装套装 详见以下 技术要求 小学校服针织运动装冬装A 款套装 小学校服针织运动装冬装B 款套装 中学校服针织运动装夏装套装 中学校服针织运动装冬装A 款套装 中学校服针织运动装冬装B 款套装 注:各投标人请根据上表格式制作唱标文件。唱标文件应密封提交,并在封口处盖章。 三、技术要求 校服内容 货物要求 小学校服针织运动装夏装套装 衣:短袖T 恤60%棉,40%涤; 裤:长裤40%棉,60%涤 小学校服针织运动装冬装A 款套装 涤盖棉:35%棉,65%涤 小学校服针织运动装冬装B 款套装 丝光绒:100%涤

中学校服针织运动装夏装套装衣:短袖T恤60%棉,40%涤;裤:长裤40%棉,60%涤 中学校服针织运动装冬装A款套装涤盖棉:35%棉,65%涤 中学校服针织运动装冬装B款套装丝光绒:100%涤 注:夏装套装针织面料每平方米应达到190克以上,冬装A款套装针织面料每平方米应达到260克以上,冬装B款套装面料每平方米应达到230克以上,投标时提供相关证明原件,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 投标人须对本项目整体进行投标,不得分包,每套服装单价必须是唯一的,不得有多个单价。 每一款校服的单价必须符合用户方的最高指导价,投标人只要任一套服装单价报价超出报价范围,则该投标人的所有投标均作无效投标处理。 四、中标名额:本次招标共确定前5名投标企业为中标定点生产企业。中标企业须先与各县(市、区)教育局签订校服供货意向书,再与该县(市、区)辖区内的各中小学校签订校服供货合同(市直学校按属地原则纳入所在区统一采购)。学校原签订的校服采购合同未到期的,若未经公开招标的,则废止;经公开招标确定签订的,现中标企业可与原供货企业协商,协商不成按原供货合同执行。本项目服务期为2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在企业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得到保证的前提下,经韶关市治理教育乱收费局际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可延续1年。 注:中标供应商必须以县(市、区)为基本单位签定供货意向书,不允许出现在一个县(市、区)辖区范围内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供应商。 五、采购数量

政府采购定点合同

政府采购定点合同 政府采购编号: 采购人(全称):长沙市财政局(甲方) 供应商(全称):(乙方) 乙方在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组织的公开招标采购中,通过公平竞争,成功中标。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订立本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一、甲方正式确定乙方为2014-2017年长沙市财政局办公家具定点单位,承接长沙市各行政事业单位的办公家具供货。 二、定点期限:自2014年8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止。 三、投标货物名称、规格、数量及单价:详见合同附件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督促乙方履行义务,及时签订合同,按投标报价履行合同等。 2、对采购项目合同等资料进行备案管理。 3、督促协商办理定点采购的有关结算手续。 4、对定点采购活动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解决争议,并按有关规定对出现问题进行及时处理。 5、对乙方承接的项目进行抽查考核。 (二)义务: 1、如需采购定点品目的规格型号和材质之外的不属于公开招标范围的家具必须在定点单位范围内实行网上竞价。 2、及时办理采购项目资料的备案管理和有关费用结算手续。 3、不得向乙方提出违反协议的不合理要求。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有权与采购单位协商,获得签署成交合同的权利。 2、有权要求及时办理供货后合同的结算手续。 3、有权拒绝采购单位提出的不合理要求; 4、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采购人的违约行为。 (二)义务: 1、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标准履行合同供货义务,保质保量完成供货任务。

2、在同等情况下,优先安排政府采购的供货; 3、应依照约定和规章妥善保存供货相关资料,及时响应甲方的备案、调阅等要求,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4、验收交货时,需按规提供产品说明书合格证等系列相关资料,并明确“三包”责任和期限。 六、定点采购业务办理流程: 按本采购文件《第八章技术规格和参数要求》有关规定执行。 七、质量保证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标准执行合同,履行义务。中标人提供的产品应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和国家鉴定合格证。 八、违约责任: 1、采购单位无正当理由不签订采购合同、不履行合同约定或在履约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乙方应书面告之甲方,甲方按有关规定处理。 2、定点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经查实的,甲方扣罚乙方履约保证金每次0.5万元;定点期限内,累计超过三次出现以下情形的,扣完乙方的履约保证金,取消其定点资格,收回定点单位牌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视情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一)与采购单位串通在采购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在采购活动中报价高于中标价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签订采购合同或签订虚假合同、或不按材质要求和投标承诺及合同规定的条款供货、以及不履行售后服务承诺且被采购单位有效投诉的; (四)产品质量、配置不符合国家规定和投标承诺的; (五)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影响正常采购活动的; (六)不按实结算,出具虚假结算票据或为非定点单位代开发票的; (七)拒绝相关部门监管检查的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八)违反法律、法规的其它情形。 九、本合同的其他组成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本合同协议书 3、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 5、投标文件

湖南省201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湘财购[2013]7号)

附件 湖南省201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目录 湖南省201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见附表)的编制依据是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2〕56号),按货物、工程、服务三大类(1位字母编码)划分为54个二级分类(2位数字编码),同时在二级分类下保留了344个第一级次明细品目(4位数字编码)。 采购人采购A02、A05、A06、A07、A08、 A09、A11七个货物类,B07、B08两个工程类(项目金额不超过100万元),C02、C03、C04、C05、C06、C07、C08七个服务类共十六个二级分类下的所有品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采购人采购前款所述十六个二级分类以外其他品目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由采购人委托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或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采购。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达到限额标准的,应当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具体限额标准为: 省级:单项5万元以上或者批量1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市(州)级:单项1万元以上或者批量5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1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县(市、区)级:单项5千元以上或者批量2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5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具体数额标准为:50万元以上的单项或者批量货物和服务项目;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四、相关说明 (一)为方便采购人尽快熟悉和使用湖南省201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省财政厅将财政部印发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电子版本(含品目分

政府采购验收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的管理,保障政府采购项目实施质量,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区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成立验收工作小组 成立验收工作小组。其中:办公物资类验收小组成员为分管机关负责人(组长)、监察人员、财务人员、部门负责人、申购者、采购者。工程材料设备类验收小组成员为分管工程负责人(组长)、监察人员、财务人员、部门负责人、工程管理员组成。必要时邀请专家或委托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验收。 二、验收程序与要求 1、在供应商履行完合同义务起10个工作日内,由采购经办人提出,组长牵头组织。 2、合同金额超过200万元或国家有强制性检验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须委托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验收并出具书面报告;服务项目须请专家或专业测评机构参与验收;与工程相关的材料设备必须在安装时进行现场检测试验。 3、以政府采购合同、招投标(采购)及补充文件、国家或行业标准、封存样品为验收的主要依据。 4、验收小组应到合同标的交付现场进行审查验收。根据标

的清单逐一进行检查,核对品牌型号、数量、技术参数及备品备件,查验产品合格证明、检测报告、进口产品报关单,对标的进行检测试验或演试,检查安装调试运行情况以及了解人员培训情况。验收的情况应在验收报告单上进行记录,有偏差的须提出处理意见。验收小组要对验收结果作出结论性的意见,并对验收报告内容负责。验收不允许采取抽查形式。 5、验收报告单与合同、发票为支付合同款项的必备依据。 6、发现问题应通知供应商严格按合同履约,不能及时纠正应向财政部门报告。 三、资料备案与归档 各经办处室将采购合同、验收原始记录、验收报告单等资料成套及时归档,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验收原始记录、验收报告单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采购档案为从采购验收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四、监督与责任追究 1、主动接受区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2、建设单位为验收的责任主体,委托第三方验收的,建设单位不能免除自身主体责任。 3、建设单位及工作人员在验收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追究单位或工作人员的相关责任: (1)采购人故意推迟项目验收时间的; (2)与供应商串通或要求供应商通过减少货物数量、调换物品、更改配置、降低服务标准或虚开发票等手段套取财政资金

长沙市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库管理暂行办法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1〕3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长沙市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相关业务中介机构的管理,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改善投资环境,市政府决定建立我市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库(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库”),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下列资金(或资产)投资的项目:(一)本级财政预算资金。 (二)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 (三)国债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 (五)通过政府信用贷款或政府承诺偿还的方式所筹资金。 (六)其他政府性资金或资产。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库,是指由政府指定的职能部门牵头,会同涉及到的相关行业职能部门按照公开公正、优胜劣汰、综合监管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的符合相关资质要求,拟为政府投资项目提供相关服务的中介机构组成的中介机构库。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并由指定的职能部门牵头建立中介机构库: (一)招标代理:市政、房屋建筑、水利、交通工程、中央投资项目等的招标代理,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 (二)政府采购代理、国际机电设备采购:由市财政局牵头。 (三)规划咨询:由市规划局牵头。 (四)工程咨询和评估咨询:由市发改委牵头。 (五)造价咨询:由市审计局牵头。 (六)审计及资产评估:财务审计和房屋、土地、国有资产评估、公共资产处置等,由市财政局牵头。

湖南省政府采购协会章程

湖南省政府采购协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协会名称:湖南省政府采购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HuNan province Government Procurement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HNGPA) 第二条协会性质:协会是由我省从事政府采购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中介代理机构、供应商,从事政府采购理论研究的社会团体、专家学者,以及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等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是经民政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全省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协会宗旨:协会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社会公德和国际惯例,围绕政府采购行业规范与管理、行业自律、行业发展、行业维权开展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促进湖南省政府采购事业的健康发展服务。 第四条协会接受湖南省财政厅和湖南省民政厅的业

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协会地址:长沙市城南西路1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协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单位和政府采购主体在政府采购实践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愿望和意见,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建议; (二)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支持会员单位依法经营,反对垄断,反对不正当竞争,反对行业不正之风,维护国家和公共利益; (三)发挥协会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作用,维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协助政府部门调查处理有关政府采购的投诉举报,协调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 (四)组织开展政府采购调查和理论研究,为湖南省政府制定有关政府采购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措施,行业发展战略、改革方案等重大决策提供建议; (五)研究建立政府采购诚信制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研究制定政府采购行业规约、职业道德准则和职业标准规范

投 标 须 知 - 广东省政府采购网

韶关学院计算机设备采购项目 招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SG11GZ074 韶关市政府招标采购中心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第一部分 投标邀请

投标邀请函 韶关市政府采购中心就韶关学院计算机设备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特邀请贵单位前来投标。 1、项目名称:韶关学院计算机设备采购项目 2、招标编号:SG11GZ074 3、招标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第三部分。 4、招标文件发售时间:2011年11月7日至2011年11月11日;地点:韶关市政府招标采购中心;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150元/每套 5、递交及投标截止时间:2011年11月28日下午14:30-15:00(投标方应在2011年11月28日上午12:00前,递交人民币柒仟元(7,000.00元)的投标保证金汇入我中心帐户,详见投标须知第九条) 6、开标时间:2011年11月28日下午15:00正 7、投标及开标地点:韶关市复兴路24号鑫辉大厦4楼韶关市行政服务中心 8、购买标书时须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法人委托授权书(原件)。 联系电话:8877825 传真:8877103 联系人:陈先生 韶关市政府招标采购中心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第二部分 投标须知

投标须知 1、说明 1.1适用范围 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投标邀请中所叙述的项目采购。 1.2定义 (1)“招标方”系指组织本次招标的韶关市政府招标采购中心。 (2)“投标方”系指向韶关市政府招标中心提交投标文件的合格投标人。 (3)“设备”系指卖方按招标文件规定,须向买方提供设备以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和材料。 (4)“服务”系指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方须承担的运输、安装、调试、人员培训、技术服务、售后服务和其它类似的义务。 1.3合格的投标人 (1) 投标人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 投标人必须是国内登记注册的、具有合法生产或经营资格的法人单位,注册资金人民币200万元或以上,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3) 如投标人为代理经销商须提供生产厂商出具针对本次项目的产品授权函、售后服务承诺函。 (4)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人。 (5)投标人在本地需有专门的售后服务机构。售后服务机构有稳定的售后服务技术人员5人以上,投标时需提供在韶关市区的售后服务机构详细地址和售后服务技术人名单并加盖售后服务机构公章。非本地的投标人须在本市区设有在工商部门注册一年以上的独立售后服务机构,该机构注册资金在50万以上,以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和技术、服务得以保障;

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的培训测评-多选题部分答案.doc

多选题合集


4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 号) 的要求,评审委员会需要供应商对投标或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的,下列哪些行为( ) 是正确的()。
A
应当给予供应商必要的反馈时间
B
澄清事项不得超出投标或响应文件的范围
C
澄清事项不得实质性改变投标或响应文件的内容
D
不得通过澄清等方式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对待
9 评审专家下列行为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
()
A
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
B
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尚不构成
犯罪的
C
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D
评审专家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
10 评审专家发现( )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
A
供应商具有行贿
B
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C
供应商者串通
D
供应商无理取闹
1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正确的说法是:()
A
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B
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C
评审中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
D
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

E
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5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 号)的要求,采购人 ()
需要在评审前介绍项目背景和技术需求的,应当事先提交书面介绍材料,介绍内容()。
A
不得存在歧视性意见
B
不得存在倾向性意见
C
不得超出采购文件所述范围
D
作为采购项目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存档。
6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评标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
A
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
B
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C
评标方法和标准
D
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含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
E
评标结果,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或者经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的中标人
F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包括评标过程中投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更换等 7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应提供的材料有()
A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B
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C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D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E
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10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
A
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
B
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长政发〔2009〕4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八日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科学的政府投资管理机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下列资金(或资产)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 (一)本级财政预算资金。 (二)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 (三)国债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 (五)通过政府信用贷款或政府承诺偿还的方式所筹资金。 (六)其他政府性资金或资产。 第三条凡涉及政府投资新建、扩建、改建、维护改造的工程建设类项目,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对使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及中央和省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非工程建设类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办法,由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条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社会事业项目,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科技进步。 第五条发展和改革部门是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下称“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编制、投资项目审批和项目资金计划下达等综合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预算编制、资金拨付审核、政府采购管理、财务活动的监督等工作,并对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批复。 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图预算和结算进行审计,对重大项目跟踪审计,以及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 监察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行政监察和廉政建设监督。 稽察特派员办公室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进行稽查。 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建设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工程建设项目的基本建设程序(按编号顺序执行): (一)立项(项目建议书)审批,可同时核准勘察和方案设计招标方案。 (二)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以及根据项目情况按规定必须完成的相关审查批复。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含建设方案比选论证),同时核准招标方案。 (四)用地审批,工程规划许可,详细勘察,初步设计审查,概算审查等。 (五)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和依法招标采购。 (六)中标合同审查、签订和备案。 (七)施工许可,开工建设。 (八)竣工验收。 (九)结、决算审查和资金支付。 (十)资产移交。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以及资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定。 (二)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的安排应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三)投资决策和项目实施强化项目全寿命周期成本控制。 (四)审批报建、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 (五)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备案制、工程监理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重大项目跟踪审计制。 (六)严格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控制投资成本。 (七)对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公示制度、听证制度和专家评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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