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教育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教育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教育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教育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展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教育事业,培养高素质军事人才,促进军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组织实施院校教育的基本依据。

本条例所称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教育(以下简称院校教育),是指为培养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文职干部、士官,由军队院校实施的教学、科学研究等活动。

第三条院校教育的基本任务是培养高素质军事人才,发展军事科学技术,为军队建设服务。

第四条军队院校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军事人才的基本途径。

全军应当把院校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第五条院校教育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一系列重要论述为指导,以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为依据,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适应军队建设和"打得赢"、"不变质"的需要,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军、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

第六条院校教育必须坚持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原则,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院校各项建设的首位,发扬党和军队的优良传统,保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七条院校教育必须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坚持理论与实际、教学与科学研究、院校教育与部队建设相结合,遵循院校教育规律,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依法治教,从严治校,实行开放办学,提高教育质量、办学水平和效益。

第八条(略)

第九条军队院校的设立、变更、撤销和组织编制管理,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组织编制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职责

第十条至第十三条(略)

第十四条总部、军兵种、军区在领导管理直属院校教育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领导直属院校贯彻执行院校教育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有关规章;

(二)制定直属院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提出直属院校训练任务规划建议,组织落实训练任务规划;

(三)领导直属院校教学、科学研究工作;

(四)负责直属院校的学籍管理和学历工作,组织招生和毕业分配工作;

(五)领导直属院校的学位工作;

(六)领导直属院校教员和管理干部队伍建设工作;

(七)领导直属院校教学保障工作;

(八)领导直属院校的军事工作、政治工作、后勤工作和装备工作;

(九)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总部有关业务部门负责指导相关专业院校和其他院校相关专业的规划、建设、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

第十五条院(校)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规定的首长职责;

(二)领导院校落实军队院校教育方针、原则和上级指示,组织全院(校)完成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

(三)组织制定院校建设规划、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领导教学工作,组织拟制专业设置方案、学科专业建设规划,组织审定教学计划、课程教学大纲,领导开展教学改革;

(五)领导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服务工作;

(六)与院(校)政治委员共同领导教员和管理干部队伍建设以及学员的考核鉴定工作;

(七)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副院(校)长协助院(校)长工作,在院(校)长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院(校)长的指定代行院(校)长职责。

第十六条院(校)政治委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规定的有关职责;

(二)与院(校)长共同领导全院(校)完成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

(三)领导院校政治理论课教学工作和政治工作研究;

(四)领导院校经常性思想政治工作和校园文化建设;

(五)与院(校)长共同领导教员和管理干部队伍建设以及学员的考核鉴定工作;

(六)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院(校)副政治委员协助政治委员工作,在政治委员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政治委员的指定代行政治委员职责。

第十七条院校训练(司令)部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拟制学科专业建设计划、教学计划、课程教学大纲,编审教材;

(二)组织实施教学活动、教学质量管理、教育科学研究和教学成果评审,组织开展教学改革;

(三)负责学籍管理和学历工作,参与组织招生工作;

(四)负责函授教育以及其他形式的非全日制教育;

(五)参与教员和教学管理干部队伍建设和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工作,负责优秀教员和优秀教育工作者的评审工作;

(六)负责教学保障工作、教学经费的计划与使用管理;

(七)负责外事和外军留学生培训工作;

(八)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编有军务部门的训练(司令)部,并负责军事行政工作、战备工作和士官学员的招生、毕业分配工作。编有研究生管理部门的训练(司令)部,并负责研究生的教育和学位工作,参与研究生招生工作,承办院(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编有装备部门的训练(司令)部,并负责武器装备及随装配套的设备器材的管理、保障和维修工作,掌管、使用武器装备维修管理经费。

编有科学研究部门的训练(司令)部,还应当履行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职责。

编有教育技术中心的训练(司令)部,并负责教育技术、教育训练园区网的教学、管理和保障工作。

第十八条院校政治部履行下列职责:

(一)《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规定的有关职责;

(二)负责生长干部学员和干部学员的招生、毕业分配工作;

(三)负责教员、管理干部队伍建设和优秀教员、优秀教育工作者的表彰工作,管理专业技术职务评任工作;

(四)指导政治理论课教学;

(五)组织实施校园文化建设;

(六)参与学籍管理和学历工作;

(七)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院校院(校)务(后勤)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后勤建设规划并组织落实;

(二)组织完成后勤各项保障任务;

(三)负责管理职员和职工;

(四)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编有军务部门的院(校)务(后勤)部,并负责军事行政工作、战备工作、士官学员的招生和毕业分配工作,参与士官学员的学籍管理工作。

编有装备部门的院(校)务(后勤)部,并负责武器装备及随装配套的设备器材的管理、保障和维修工作,掌管、使用武器装备维修管理经费。

第二十条院校科研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科学研究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科学研究项目管理、科学技术开发和专利工作,组织科学研究成果鉴定、推广和评奖;

(三)组织开展学术研究与交流,指导科技情报工作;

(四)承办院(校)学术(科学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五)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编有研究生管理部门的科研部,并负责研究生教育和学位工作,参与研究生招生工作,承办院(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系、基础(教研)部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教学、科学研究计划和规章制度;

(二)检查直属单位教学、科学研究实施情况,组织完成教学、科学研究任务;

(三)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和教学改革;

(四)组织实施教员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业务建设和行政管理工作;

(五)参与实施教学和科学研究设施、设备的建设;

(六)领导管理直属单位的各项工作;

(七)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编有学员队的系,还应当履行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学员旅、大队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的各项指示,负责学员队的全面建设;

(二)指导学员改进学习方法,完成学习任务,培养良好学风;

(三)组织军事基础训练;

(四)督促检查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组织对学员的综合素质考核及毕业鉴定工作;

(五)做好学员经常性思想政治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六)组织领导学员开展第二课堂和文化体育活动;

(七)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教研室(实验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与实施教学,完成担负的教学任务;

(二)开展教学研究与改革;

(三)组织编写、制作教材、教具,管理本室的教学、实验、科学研究设备和训练场地、设施;

(四)组织教员完成科学研究任务,开展学术交流,做好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工作;

(五)负责本室人员的培养、使用、管理和经常性思想政治工作;

(六)建立教学、科学研究和教员业务档案;

(七)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院校所属的学院、分院的首长及机关,参照本章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担任飞行教学任务的院校装备部门的职责,由院校上级主管部门制定。

院校内部其他机构的职责由总部规定。

第三章院校教育基本制度

第二十五条院校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学历教育包括高等学历教育和中等专业学历教育。学历教育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学业标准和修业年限。第二十六条院校教育以全日制教育形式为主,也可以采取函授等非全日制教育形式。

第二十七条院校教育由高级指挥院校、中级指挥院校、综合院校、专业院校、士官学校实施。(略)

第二十八条院校的训练任务由总参谋部、总政治部统一规划。

院校依据总部制定的训练任务规划和专业目录,拟制专业设置方案,确定专业方向。院校的专业设置经院校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由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审批。

院校依据训练任务规划和当年招生计划,招收学员和实施教学。

第二十九条军队院校实行军队教育考试制度。

军队教育考试的种类、承办机构等事宜由总部确定。

第三十条军队院校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院校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军队院校实行学位制度。

具有学位授予权的院校,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二条军队院校实行教育评估制度。

总部、军兵种、军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院校教育评估,对院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作出评价。院校可以自行组织实施内部评估。

第四章教员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三十三条军队院校的教员,是指取得规定的资格、获得相应职务、主要从事院校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

其他教育工作者,是指院校的管理干部、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干部。

第三十四条军队院校实行教员资格制度。

教员必须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忠诚军队院校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军人素质,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有相应的教学和科学研究能力。

教员资格由院校审核和批准。不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但学有所长的,通过教员资格审核,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也可以取得教员资格。

第三十五条军队院校实行教员职务任命制度。

具备教员资格和任职条件的军官、文职干部,按照干部任免权限和程序任命为相应职务教员。

部分教员岗位可以实行聘任制。院校按照统一规定,对考查合格的人员,根据所聘岗位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任。

院校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聘请军队和地方的专家以及院校管理干部担任兼职教员。

第三十六条院校应当有计划地安排教员参加培训进修,开展科学研究,进行学术交流和休学术假。

第三十七条院校的管理干部应当具备与所从事工作相适应的军事素质、专业知识、管理能力和政策水平,具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协作精神和为教学、科学研究服务的思想。

第三十八条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干部应当具备与所从事工作相适应的科学文化水平、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三十九条院校的教员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应当以身作则,言传身教,作学员的表率。

第四十条院校对教员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定期进行考核评定,考核评定结果作为其任职、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一条在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技术性管理岗位工作的管理干部、教学辅助人员以及其他专业技术干部,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专业技术职务的评任。

第四十二条在教学、科学研究和院校管理等工作中成绩突出的教员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可以评为优秀教员或者优秀教育工作者。

第五章学员

第四十三条军队院校的学员从军队干部、士兵和地方普通高等学校、中等学校毕业生中招收。

第四十四条学员入学前,必须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接受政治审查、体格检查和入学考试或者考核,符合条件的,由院校按照有关规定录取。

学员入学后,由院校进行政治、身体复查。士兵学员还应当接受军事、文化复试。经复查、复试合格者取得学籍,不合格者淘汰。地方青年学生学员在取得学籍的同时取得军籍。

第四十五条学员必须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关于军队建设的重要论述,牢固树立为国防和军队事业献身的思想,具有优良的思想品德,遵守国家和军队法律、法规以及院校的规章制度,服从领导,尊重教员,刻苦学习,增强体质,掌握培养目标要求的知识和能力,提高全面素质。

第四十六条学员不得擅自组织学生团体或者参加地方社会团体;经批准,可以参加学术组织和活动。学员在修业期间的婚恋、生育,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学员在寒、暑假期外不得休假;需要请假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学员因组织需要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可以转入其他院校或者专业继续学习。

第四十八条军队院校实行学员综合素质考核和全程筛选制度。

院校应当对学员的思想政治、科学文化、军事专业、领导管理和身体心理等方面的综合素质进行定期考核,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学员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或者修满相应的学分,经考核合格的,准予毕业;未达到毕业条件的,作结业或者肄业处理。

第五十条学员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申请学位,经审查考核合格的,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五十一条毕业学员由院校按照专业对口、合理使用的原则,依据上级的分配计划实施分配。

毕业学员必须服从组织分配。

鼓励毕业学员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

第五十二条学习成绩优异、表现突出的毕业学员,可以评为优等生。

第六章教学工作

第五十三条教学工作是院校经常性的中心工作。

院校党委和领导必须以主要精力抓教学,各部门必须围绕教学,统一安排各项工作。

第五十四条院校教育时间按照下列规定分配:

(一)修业时间超过一年的,每学年教学时间40周,假期7周,劳动1周,其余为机动时间;机动时间主要用于教学、入学入伍教育、毕业工作和法定节日;

(二)修业时间一年的,教学时间不少于37周;

(三)修业时间不足一年的,教学时间根据修业时间确定,不放寒(暑)假。

院校可以在星期六安排教学活动或者其他集体活动。

院校应当安排大学专科、本科生长干部学员的部分假期用于到部队实习或者进行军事强化训练。飞行等特殊专业学员的假期,由院校上级主管部门确定。

第五十五条院校应当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教学计划,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飞行等特殊专业的教学计划(训练大纲),由院校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制定。

院校根据教学计划及有关教学基本文件,组织制定课程教学大纲、教学实施计划和教学保障计划,编制课程表。

院校在执行教学计划过程中,调整教学计划规定的时间和内容,幅度较大的,应当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院校的教学编制应当符合教学计划的要求。

第五十六条全军院校统一开设的课程的设置、调整或者取消,由总参谋部批准,属于政治理论课的,还必须经总政治部批准。

第五十七条全军院校通用的教材,由总部组织编审或者推荐选用;部分院校、专业通用的教材,由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编审或者推荐选用;其他教材,由院校自行组织编审或者选用。

院校应当组织专家成立教材编审委员会,负责组织教材的编写、评审工作。

第五十八条教学工作应当坚持教学相长、因材施教,实行启发式、讨论式教学,注重培养学员的科学精神和创新思维习惯,应用现代教育技术,实现传授知识、培养能力、提高素质的有机结合。

第五十九条院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学制度,对教学实行全面质量管理,规范教学秩序,保证教学质量。

第六十条院校应当定期组织教学成果评奖活动。军队级成果由总参谋部统一组织评审,国家级教学成果由总参谋部统一组织申报,其他教学成果的评奖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科学研究工作

第六十一条科学研究是院校的基本职能之一。院校的科学研究是军队科学研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的重要途径。各级领导、机关应当加强对院校科学研究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做好相关的保障工作。

第六十二条院校科学研究工作必须坚持为培养人才服务、为军队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国家科技进步服务的方向,以军事应用研究为主,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相结合。

第六十三条院校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研究工作制度,对科学研究工作实行全面质量管理,规范科学研究工作秩序,提高科学研究水平和效益。

院校应当设立学术(科学技术)委员会,对科学研究工作予以学术指导并提供咨询。

院校应当建立教育科学研究机构或者组织,开展教育科学研究。

第六十四条院校应当组织教员、其他教育工作者和研究生开展科学研究工作,鼓励其他学员开展科学研究活动。

院校应当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术交流,开办学术刊物,鼓励教员、其他教育工作者和学员发表学术论文、出版专著。

第六十五条院校在完成军队科学研究任务的前提下,可以承担地方的科学研究项目。

院校应当组织科学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和转化工作,并可以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

第六十六条院校应当贯彻国家和军队的科技奖励政策,鼓励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推动科技进步。

第八章交流与合作

第六十七条院校应当加强相互之间、与部队以及军队科学研究机构之间、与地方院校以及企事业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六十八条院校可以与其他院校、科学研究机构、部队等有关单位联合或者协作培养研究生。

第六十九条院校应当发挥自身优势,直接为部队和领导机关提供知识、技术与信息服务。

第七十条军队院校协作中心应当充分发挥协调作用,加强协作区内院校、部队和科学研究机构等单位之间的教育和训练协作。

第七十一条总部、军兵种、军区应当加强对院校与部队合作的指导和协调,建立合力育人机制和合作科研机制;组织、指导部队建设好教学实习基地;为学员、教员和管理干部代职、实习、当兵锻炼和参观见学等创造条件。

第七十二条院校根据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可以派遣人员出国留学、进修、考察,进行科学研究、学术交流或者任教;邀请境外专家进行学术交流、参与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工作;开展其他国际交流与合作活动。

第七十三条院校涉外人员与涉外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外事纪律,遵守保密规定,维护国家和军队的利益。

院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聘请的境外专家的管理。

第九章政治工作

第七十四条院校政治工作是党在军队院校中的思想工作和组织工作,是实现党对军队院校教育工作的统一领导,完成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根本保证,是军队院校教育工作的生命线。

院校政治工作必须贯彻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增强政治工作的针对性、系统性、有效性,确保办学的正确方向,确保培养的人才政治合格,确保院校的高度稳定和集中统一,确保教学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七十五条院校必须建立健全党的组织和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落实"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方针,加强党委的集体领导,实施民主、科学决策。按照政治坚定、思想统一、业务精通、作风端正、结构合理的目标,建设好院校各级领导班子,使院校各级领导成为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的模范,政治强、懂教育、会管理的内行和专家。

第七十六条院校政治工作应当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新时期军队建设的需要,探索新时期思想政治建设的特点和规律,把提高教员和学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作为院校思想政治建设的中心任务,教育全体人员坚定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增强献身国防和军队建设事业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第七十七条院校应当根据学员身心发展的特点和思想品德形成的规律,紧密联系社会和部队实际,加强和改进政治理论课教学,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做好经常性思想政治工作,创造积极向上的校园文化和育人环境。

院校应当成为以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军人为目标的军队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坚强阵地。

第七十八条院校各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政治工作的领导,按照政治合格、军事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保障有力的总要求,紧密结合院校基层工作实际,抓好院校组织建设、干部队伍建设、思想作风建设和基层全面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增强党支部自身的凝聚力、对广大官兵的吸引力、领导本单位全面建设的战斗力,调动干部、战士建设基层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院校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的全面提高。

第十章行政管理

第七十九条院校必须严格执行共同条令和其他有关法规,建立健全各项行政管理制度,保持正规的战备、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

第八十条院校的行政管理应当遵循院校教育规律,与教学管理紧密结合,保障教学和科学研究任务的完成。

第八十一条院校对学员的管理工作应当适应军事人才成长的特点,教养结合,寓教于管,培养学员严格的组织纪律性、优良的作风和指挥管理能力。

第八十二条院校应当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作风,同时培养具有自身特色的校风。院校可以确定本院(校)的校训和校歌。

第十一章保障

第八十三条院校教育的保障工作应当坚持为教学服务,科学管理,勤俭节约,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为教学、科学研究创造良好的条件;有条件的,应当逐步实行社会化保障。

第八十四条院校教育的经费保障,按照全军统一的财务标准制度,由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组织实施。

各级应当保证院校教育经费及时、足额供应到位,加强财务监督,保证专款专用。

第八十五条用于院校教学的武器装备体制内的装备和随装配套的设备器材,由装备部门组织保障。(略)院校教学需要的武器装备体制外的大中型仪器设备,由有关业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保障。

新型武器装备和随装配套的设备器材应当优先保障院校教学需要。

第八十六条院校应当加强教学保障单位和保障部(分)队以及教学和科学研究场地、设施、设备、器材等的建设与管理,保证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需要。

总部、军兵种、军区应当加强大型通用训练场地和设施的管理,对院校教学、部队训练实行区域性联合保障。

第十二章奖励与处分

第八十七条对在院校教育工作中表现突出,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八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批准,违反训练任务规划和当年招生计划招收学员和实施教学的;

(二)在招收学员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三)违反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向学员收取费用的;

(四)违反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明材料的;

(五)违反教学管理规定,扰乱教学秩序的;

(六)侵犯院校、教员、学员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擅自组织学生团体或者参加地方社会团体的;

(八)毕业学员拒不服从组织分配、经教育不改的;

(九)违反财经纪律,挪用或者拖欠院校教育经费的;

(十)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妨害院校教育的。

第十三章附则

第八十九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军队科学研究机构和未列入军队院校序列的军官、士官培训机构以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院校实施的教育活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九十条总部、军兵种、军区和武警部队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有关规章。

第九十一条本条例由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按照职责负责解释。

第九十二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学生违纪处罚条例

中学生违纪处罚条例 Revised by Jack on December 14,2020

中学生违纪处罚条例为培养学生良好行为习惯,营造平安和谐的校园文化,保证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依据《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普通中学学籍管理办法》要求,结合我校学生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处罚条例。 一、对违纪学生处罚分为以下六种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记大过。 5、留校察看。 6、开除学籍。 二、处罚细则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1、一学期迟到累计10次者。 2、一学期旷课累计1周或累计旷课4次以上者。 3、一学期经科任教师反映4次以上不交作业者。 4、一学期上课违反课堂纪律,不接受批评教育2次以上者。 5、一学期仪容仪表不符合《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要求,4次以上者。 6、一学期出入网吧、游戏厅等不适宜中学生出入的场所4次以上者。 7、一学期累计2次无故不参加学校组织活动者。 8、一学期有在校期间未经允许到校外商店购买物品者。 9、在校园内吸烟、嚼槟榔者。

10、擅自带手机进校园者。 11、男女生非正常交往过密且不听劝阻者。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妨碍学校工作人员正常教育工作或打击报复从事学校管理的学生干部者。 2、结交不良人员,屡教不改者。 3、侮辱诽谤他人,不听劝阻者。 4、爬围墙,故意损坏学校公物者。 5、未经教师同意,擅自离校者。 6、参加考试违纪者。 7、不遵守纪律,不接受学校工作人员教育,态度恶劣者。 8、有偷窃行为者。 9、累计2次警告处分者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长期拒不完成作业者。 2、参与校内打架者。 3、在校期间喝酒者。 4、与校外人员搭讪,且校外人员到校对教师或学生人身安全进行威胁者。 5、累计2次学校严重警告处分者。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1、污辱教师或同学人格,造成较坏影响者。

教育督导条例

教育督导条例 :12-1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适用本条例。 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 (一)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对下级人民的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第三条实施教育督导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 (二)遵循教育规律; (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规定; (四)对政府履行教育工作相关职责的督导与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并重,监督与指导并重; (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承担全国的教育督导实施工作,制定教育督导的基本准则,指导地方教育督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的教育督导实施工作。 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以下统称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人民的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督导职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应当将教育督导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督学 第六条国家实行督学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为教育督导机构配备专职督学。教育督导机构可以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聘任兼职督学。 兼职督学的任期为3年,可以连续任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3个任期。 第七条督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三)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品行端正,廉洁自律;

某某中学校中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含处分程序、撤消处分程序及处分结果使用等)

XX中学校中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创造一个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严肃学校纪律,预防和减少违纪行为,增强规矩意识和法制观念,根据《中华人民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此条例。 第二条违纪处分不是目的,而是作为教育管理的手段,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必须慎重且严格执行手续。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为主和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对受处分的学生,学校领导和班主任要经常找他们谈心,要热情帮助,不应歧视。帮助他们改正缺点,错误,及时撤消处分。 第三条对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公共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和违反《中华人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 第四条根据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造成的后果,偶犯还是屡犯,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给予下列六种处分:(1)口头警告;(2)警告;(3)严重警告;(4)记过;(5)记大过;(6)留校察看。 第五条后五种处分由违纪学生写出书面检查,班主任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连同学生的检查、旁证材料等报学校德育处。处分决定后,由德育处会同班主任通知家长和学生本人,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工作,处分决定全校公布。 第六条学生处分须经学校行政讨论通过,然后由主管副校长或校长审批。 第七条凡所犯错误给集体和个人带来经济、物质损失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必须承担依法赔偿责任。 第八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于处分:

(一)情节轻微,不是主谋者;(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者; (三)主动赔偿损失者;(四)检举揭发有功者。 第九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者;(二)认错态度不好者;(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四)屡教不改(包括受处分后,又犯其它方面错误)者; (五)手段恶劣,情节严重者;(六)胁迫、诱骗和他人违犯处分条例行为者;(七)嫁祸于他人者或制造假象掩盖违纪事实者;(八)勾结校外人员违纪,败坏学校声誉者;(九)威胁、侮辱学生管理工作人员者;(十)一人有两种以上违犯处分条例行为者。 第三章处分程序 第十条处分材料包括:(一)学生违纪事实的记载材料;(二)违纪者本人的检讨﹑保证书及所犯错误的交待材料;(三)其它人员或组织的证明材料;(四)班级对违纪者的处理意见;(五)其它与违纪事实有关的材料。 第十一条警告及以上处分审批程序: (一)班主任如实填写学生违纪处分申报表,提供学生违规违纪的事实﹑危害或影响,附送第十条所列违纪材料。 (二)班主任将申报表和违纪附属材料送交德育处,德育处全面调查核实违纪事实。 (三)德育处、班主任联合提出处分建议。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提交主管副校长审批,记过及以上处分提交校长会审议并由校长批准签发;处分裁决的最高机构为校长会;处分文件由德育处拟定。 (四)通过班主任或德育处通报受处分学生和家长;由班主任、德育处联合做好受处分学生的善后工作。 (五)学生或家长如认为给予的处分有误,可向主管副校长或校长申诉,但不得无理纠缠﹑取闹;学校对学生的申诉应及时复查并作出决议。 (六)主管校长或德育处主任在全校学生大会上宣布处分决定并以布告形式在全校发布。

教育培训机构——行政管理制度

教育培训机构——行政管理制度 1)学校总部管理机制 ① 学校组织架构 校长 副校长 人 行市销教财力总政场售务务资务部部部部部源部 部 ② 各部门职责 A:校长岗位职责说明书

校长岗位说明书 定责日期所属部门校长定编人数学历要求 行政级别校长 直属上级 1、对教育行业有深入的理解,能与昂立国际教育学校的办学理念一致; 2、有一定的教育行业的管理经验; 3、有较强的宏观调控能力; 基本技能要求 4、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 5、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管理能力; 6、善于学习的心态、唯才是用的心态。 a)全面掌控学校的整体发展方向并负责组织实施,向董事长及董 事会负责; 主要工作职责 工作报告内容考核指数 b)组织制定学校中长期战略规划及年度经营计划,并进行分工、组 织实施; c)领导中、高层管理人员对学校重大事务进行决策; d)主持学校日常各项经营管理工作,建立通顺、高效的组织架构; e)制定、更新和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f)领导与监督各部门工作。通过目标化管理,制定各部门工作目标 (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监督各部门工作,同时指导、支 持与促进各部门完成目标,提高各部门工作绩效; g)提名学校高层管理人员的聘用和解职; h)提出学校高层管理人员的报酬、待遇和支付方式; i)定期审阅学校的帐表和其它重要报表,全面监控学校的财务状 况、经营状况; j)签署对外上报印发的各种重要报表、文件、资料; k)签署日常行政、业务文件; l)维护学校运营的正常进行,处理校内偶发事件。 1、向董事会或投资人递交年度、季度工作计划; 2、向董事会或投资人报告年度、季度预算; 3、向董事会或投资人报告年度、季度决算; 4、向董事会或投资人报告高层管理人员的流动情况。 1、年度、季度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 2、学校的教职员工稳定情况及人才的储备情况;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良好的育人环境,维护校园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形成良好的校风,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原国家教委《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结合我校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校学生的行为,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除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据本条例给予处分。 第三条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条例适应于所有在校学生,含校外实习学生。 第五条学生违纪处分有: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第六条处分期限:警告为两个月;严重警告为三个月;记过为半年;留校察看一般为一年,毕业班学生可低于一年,但不少于3个月。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悔改表现,可按期解除;有显著进步或立功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者或有新的违纪行为者,予以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二章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七条扰乱正常教学秩序和公共秩序,破坏安定团结、妨碍公共安全,视情节轻重,后果大小,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从事非法社会、政治、经济、宗教等活动者,经批评教育后能改正错误的,给予留校查看处分,经教育无效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以不当行为引发同学起哄滋事,造成公共秩序混乱者,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行为故意,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三)在教学区、生活区、公寓或其他公共场所吸烟、饮酒划拳者,视情节及后果给予警告直至勒令退学处分。 (四)在公寓楼上或其他公共场所故意摔砸酒瓶及其它物品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人身伤害的,给予留校 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到校者,视其情节及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政法部门处罚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被判处徒刑或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处以管制、拘役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三)被收容审查释放者,视问题的性质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教育督导条例

教育督导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适用本条例。 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第三条实施教育督导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 (二)遵循教育规律; (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规定; (四)对政府履行教育工作相关职责的督导与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并重,监督与指导并重; (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承担全国的教育督导实施工作,制定教育督导的基本准则,指导地方教育督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的教育督导实施工作。 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以下统称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督导职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教育督导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督学 第六条国家实行督学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为教育督导机构配备专职督学。教育督导机构可以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聘任兼职督学。 兼职督学的任期为3年,可以连续任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3个任期。 第七条督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三)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品行端正,廉洁自律; (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教育管理、教学或者教育研究工作10年以上,工作实绩突出; (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表达能力; (六)身体健康,能胜任教育督导工作。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人员经教育督导机构考核合格,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学校学生违纪行为处理规定 最终

学校学生违纪行为处理规定 为加强学生思想道德建设,为加强我校学风校风建设,严肃校规校纪,维护学校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创造一个对学生终身发展有益的育人环境,培养学生优良的道德品质,排除干扰,集中精力一心学习,通过多方意见,经校委会研究决定,对学生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制定如下办法: 一、违纪处理办法: 1、学生扣分达到20分以上,予以警示通告。校内反思一天,接受批评教育。 学生扣分达到30分以上,予以警告,校内张贴。校内反思两天,写保证书。 学生扣分达到40分以上,予以记过并大会通报。校内反思三天,写反思材料(不少于1000字)。 学生扣分达到50分以上,回家反思三天,来校后交反思材料(不少于1500字) 学生扣分达到60分以上,另择他校。 2、按照学生考核细则所规定的扣分要求,学生因违纪扣分累计达到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给予发放违纪报告单,并由班主任填写告知家长书,并通知来校办理相关事宜。 3、警告、记过处分学生在校反思写思想汇报。 留校察看处分学生回家反省1—3天并写出保证及思想汇报,由家长签字。

反省满天数后,要求该生来校交反思材料(不少于1000字)一式两份,一份交回政教处,经政教校长审阅签字后,返校后每小周写一份思想汇报材料,才可办理入班手续;另一份交给班主任,并要求在班级自习课上向全班同学朗读。 4、反思学生按通知时间,统一集合进行入班教育,然后到政教处领取反思专用纸,只准带笔入反思室对号入座开始反思。 5、在反思期间如违反学生行为管理考核细则任何一项,反思天数累计追加一天,依次类推,直至反思结束。 6、累计扣分达到60分,给予另择他校处分。若学生与家长不愿意择校者可申请评议。评议通过者,给予其在反思室反思三天,并写出不低1500字的反思材料。如能深刻认识并有改正错误的决心,本学期给宽限20分的扣分机会。政教处给予办理入班手续。 二、违纪学生返校进班程序。 1、凡因违纪反思的学生,要在规定返班日期携带“本人成长反思材料”到政教处报到,接受再教育。 2、政教处签发违纪返校学生入班通知书。 3、在履行完上述手续后,学生方可入班。否则,任何人无权让学生进班上课。 三、如出现以上规定之外的其他行为,其处理办法由校委会研究决定。 四、本规定从2018年9月起执行。 说明:1.本考核扣分不予清零,以学期为准。考核累计扣分的30%,计入下学期。

教育机构内部管理制度

一、校长职责 第一条: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集体领导下,主持学校的教育、教学和一切行政工作。 第二条: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以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示。 第三条:正确贯彻执行党的政策。政治上要充分信任和依靠教师。业务上要积极培养和提高教师。关心教职工的思想和生活,合理安排他们的工作,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板性。 第四条:组织和领导学校的教学工作。坚持以教学为中心来安排工作,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按教学计划和教数大纲开设课程,进行教学,努力提高教学质量;深入教学第一线,了解教学情况,研究教学规律,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第五条:抓好后勤工作,认真贯彻勤俭办学的原则,建立财务管理制度,搞好基建,督促校产管理;抓好师生员工的生活福利,绿化美化学校环境督,搞好图书、仪器、器材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全面理解和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不断增强对教育工作的事业心;事事以身作则,做师生员工的表率,实事求是, 联系群众,艰苦奋斗,经常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七条:制订学校远期发展规划和学年学期工作计划,提出任期目标,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认真组织实施。

二、教师管理制度 一、认真备课、上课: 第一条: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依法执教,遵纪守法。 第二条:要熟悉教学大纲、教材,吃透本科特点,认真钻研教材,找出重点、难点与关键,了解学生的知识基础,写好课时教案,不上无准备之课。 第三条:课前准备好一切教用品,做到前提两分钟到教室,要贯彻精讲多练原则,提倡启发式教教学,语言规范,板书清楚,加强双基,培养能力。课堂提问难易适中,循循善诱,不讽刺挖苦学生,维持持课律;教师不能中途走出教室,不能提前下课,不能拖堂讲课,不能随意缺授功课,不能自行调课或补授功课。 第四条:结合教材,有的放矢地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注意学生的卫生习惯,保护学生视力。 第五条:指导学生改进学习方法。养良好的学习习惯。 第六条:搞好成绩考核,考试要做到份量恰当、考题确切、要求严格。 第七条: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对学生进行日常行为规范教育。 第八条:努力探索教育数学规律,积极参与教研教改。 第九条: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不断学习、创新,不断总结工作经验。 第十条:言传身教,为人师表。 二、认真批改、辅导 第一条:根据教学要求和学生实际,精心布置作业并及时收发批改和订正,要讲求实效,引导学生及时改正知识错误,扎扎实实地学好各门知识。

学校初中部学生违纪处分暂 行条例(对学生)

XX学校 初中部学生违纪处分暂行条例 第一条 处分的作用及等级 处罚是学校教育的辅助手段,对于极少数违反纪律的学生,学校将视其所犯错误的性质和对错误的认识程度,参照《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粤教基【2014】24号文件第四十七条规定,对违纪又屡教不改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视其情节轻重,学校应根据中小学生处分规定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处分期限为一学期,在处分期结束后,学生确有改过表现的,经学生申请、师生评议、学校批准,可以撤销处分,同时撤销原处分材料。 第二条 处分的确定及通报 对学生的处分,由德育处提出处分意见,经学校行政会讨论决定后生效,处分结论要通知学生本人和家长,由各班班主任在班会课通报,情节严重者则全校通报,同时记入学生档案。 第三条 处分的撤销程序 受到处分后,能真正认识错误并以实际行动改正错误取得明显进步者,在受处分三个月后可申请降等或撤销处分。申请人写出书面总结和申请由班委会讨论写出评议,班主任、课任老师、年级组签署意见后交德育处备案,德育处审查受处分学生表现后交行政会讨论决定。降等三个月后表现好,可继续申请降等,直至撤销处分。处分撤销后,处分情况可不进入毕业档案。 第四条 对旷课学生的处分 有事不能到校的,须持家长签名的请假条向班主任请假,来不及请假的须由家长向班主任发送请假信息。没有向班主任请假,不得无故旷课。无故旷课的,学校将参照《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粤教基【2014】24号文件第三十六条: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的作息制度,按时到校上课。凡因病、事不能上课者,应请假或补假;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上课者按旷课处理。在上课后才进教室者作迟到处理;在下课前擅自离开教室者作早退处理。一周内无故迟到或早退累计达三次的,由班主任进行口头警告;超过三次通报家长。经常迟到或早退,经批评教育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第三十九条:普通中小学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无故旷课达到2周,期间虽经学

文明小学学习《教育督导条例》实施方案

东风镇文明小学学习《教育督导条例》实施方案 东风镇文明小学将以《教育督导条例》正式施行为契机,广泛宣传《教育督导条例》,严格执行《教育督导条例》,结合实际,不断推进校务公开工作。 一、统一思想,形成有力的组织保障。我校将按照“校务委员会统一领导、校长主抓、教导主任组织协调,中层领导监督检查”的要求,及时调整和完善校务公开领导机构,落实专门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把校务公开经费列入年度财务预算,确保校务公开工作人员和经费到位,自觉把校务公开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做到常抓不懈,深化提高。 二、强化宣传,营造学习《教育督导条例》的良好氛围。重点宣传《教育督导条例》的立法精神、主要内容、重要意义。通过各种渠道引导教师学习《教育督导条例》,熟悉《教育督导条例》,营造《教育督导条例》实施的良好氛围。加强对学校信息公开典型经验、典型做法的宣传报道,特别是加强对通过学校信息公开推动解决教师反映强烈的难点、热点问题的典型事例的宣传报道,引导教师关心校务信息公开,依法有序参与学校信息公开,运用《教育督导条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规范内容,力求政务公开全面。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推动校务公开工作。一是确保常规内容公开。二是加强重点内容公开。 四、校村联动,形成统一推进的工作合力。 五、加强监督,确保校务公开落到实处。为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我校将积极接受全校师生民主监督,适时邀请家长代表督导;主动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推动和促进校务公开;同时,设立校务公开监督电话,及时调查处理群众举报投诉并

公布调查处理结果;定期、不定期开展民主评议活动,广泛听取方方面面的意见和要求,确保校务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全面性和有效性。 六、成立《教育督导条列》学习与校务公开领导小组。组长:方呈松,副组长:韦成银,成员:沈小平、徐秀平、郑浪、王荣新、李兴册。 千仞之山,起于垒土。我校将以《教育督导条列》为工作准绳,健全公开机制,规范公开内容,不断提高校务公开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东风镇文明小学 2012年11月12日

中学学生违纪处罚条例细则

中学生违纪处罚条例(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教学秩序,严肃学校纪律,预防和减少违纪行为,增强法制观念,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合格中学生,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必须慎重且严格执行手续。坚持教导领先,学校配合,把违纪处理作为教育的手段。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为主和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对受处分的学生,学校领导和班主任要经常找他们谈心,要热情帮助,不应歧视。帮助他们改正缺点,错误,及时撤消处分。 第三条:对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公共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程序、权限 第四条:根据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造成的后果,偶犯还是屡犯,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给予下列五种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记大过;(5)留校察看。 第五条:各种处分由违纪学生写出书面检查,班主任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填好有关表格、签名,连同学生的检查、旁证材料等报学校政教处。处分决定后,由班主任通知家长和学生本人,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工作,处分决定全校公布。 第六条:学生处分须经学校校务会讨论通过。 第七条:凡所犯错误给集体和个人带来经济、物质损失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处以罚款。 第八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于处分: (一)情节轻微,不是主谋者;(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者;(三)主动赔偿损失者;(四)检举揭发有功者。 第九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者;(二)认错态度不好者;(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四)屡教不改(包括受处分后,又犯其它方面错误的)者;(五)手段恶劣,情节严重者;(六)

国家教育督导制度

国家教育督导制度 一、新中国建立初期的教育视导工作 1949年11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成立。当时教育部设办公厅、高等教育司、中等教育司、初等教育司、社会教育司、视导司。视导司是在原华北人民政府高等教育委员会研究室、华北人民政府教育部视导室、资料科等几个单位基础上组建的。 教育部确定视导司初建时的工作任务要求: 1.必须加强视导工作;必须派员下去视导,才能完成总结和研究工作。 2.今后应有系统、有重点地检查工作,根据检查的结果,加以分析批判。 3.组织各司干部,有系统地解决些重大问题,克服视导工作上的手工业方式。 视导司的工作任务主要是视导工作,检查各大行政区对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各项教育政策、决议、指示的执行情况。各司可指定专人负责,配合视导司组织视导小组。 1953年,教育部确定视导司负责的工作主要是: 1.各级教育部门对方针、政策、法令、决议执行情况的组织视察工作; 2.各级各类学校教学工作的系统视察研究工作; 3.组织力量进行重点视导与典型调查工作; 4.有关教育方面、政策、法令、制度、编制以及有关教育行政问题的研究工作; 5.部长交办的专题视导工作; 6.各种教育工作总结、报告与重大问题的研究处理工作; 7.本部各业务司、处工作情况的了解研究改进工作; 8.涉及几个业务司、处之重大问题的组织处理工作; 9.其他有关视导方面的工作。 二、教育督导制度的恢复重建和法规建设 1977年9月,邓小平同志在与教育部负责人谈话时提出:“要健全教育部的机构。要找一些四十岁左右的人,天天到学校里去跑。搞四十人,至少搞二十人专门下去跑。要象下连队当兵一样,下去当‘学生’,到班里听听课,了解情况,监督计划、政策等的执行,然后回来报告。这样才能使情况反映得快,问题解决得快。可以先跑重点大学,跑重点中学、小学。这些就是具体措施,不能只讲空话。”这实际上提出了恢复我国教育督导机构和教育督导制度的设想。 1978年初,在王震副总理的建议和推荐下,王季青、苏灵扬、姚文、杨滨四位老同志来到教育部任巡视员,并在中学司设视导室。 1983年7月,在全国普通教育工作会议上,教育部提出了《建立普通教育督导制度的意见》。提出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都要设立督导机构,并要求先试点,而后逐步实行。 1984年8月,国务院批准教育部设视导室,负责巡视、检查和指导帮助全国各地的普教工作。1985年6 月教育部任命12位教育部视导员。 1986年,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第七个五年计划的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加强教育事业的管理,逐步建立系统的教育评价和监督制度。” 1986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实施《义务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1986)69号文件】,明确指出要“逐步建立基础教育督学(视导)制度。国家和地方逐步建立基础教育督学(视导)机构,负责对全国或本地区范围内义务教育的实施进行全面的视察、督促和指导,并协同当地人民政府处理有关实施义务教育的各项问题。”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破坏课堂纪律,考试舞弊,打架斗殴,侵犯同学的人身权利,损害公私财物,不尊敬师长,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卫生,无视体育锻炼等,依照本条例应当受批评或处分的行为,是违纪行为。 第三条学生的违纪行为,依照本条例处分。 第四条违纪处分分六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劝退、勒令退学。第五条坚持“教育为主,处分为辅”的方针,对违纪学生处分前先批评教育,并责令具结悔过,可不处分的仅限批评,必要时给予处分,但目的还是为教育和挽救。 第六条一人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分别确定处分,合并裁决。 第七条一种违纪行为发生两种以上结果的,应以最重的一种结果处分,连续出现同一种违纪行为的,应从重处分。 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行违纪行为的,分别处分,主事者从严处分。 第九条教唆或强迫他人违纪的,按照所教唆强迫实施的行为处分。 第十条对屡教不改的或违纪情节后果严重的或嫁祸于人的或搞欺骗的应加重处分。 第十一条对初犯的或认识态度较好的可从轻减轻处分或免予处分。 第十二条由于不能预见或不能抗拒的原因而违纪的不予处分。 第十三条触犯国家法律的行为由有关机关制裁,学校应做出相应的处分。 第十四条在校期间,受处分未撤销的,又违纪,累加处理。 第十五条受记过以下处分的学生在半个学期后,确已改正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班主任出具意见,教育处审核同意,给予撤销处分。撤销处分后又受处分的,加重处分。

第十六条对违纪行为的批评教育,所有教职工都有权适时执行;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的由教育处裁决;留校察看以上的由校长办公会裁决。 第十八条执行处分的程序 1、教职工或同学对违纪者的行为事实如实向班主任反映; 2、班主任对教职工或学生的反映情况作调查核实并做好记录; 3、对确有违反纪律管理的学生,班主任将该生的违纪事实书面上报年级组,年级组对上报情况调查核实后有权做出上报处分的决定。 4、年级组认为应处分的,将该生的违纪事实以书面形式上报教育处。 5、教育处对上报情况调查核实后有权做出裁决范围内的裁决或有权作出免予处分的决定。 6、教育处认为该生的违纪行为应受的处分超出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应以书面材料上报主管校长,由校长办公会裁决。 7、校长办公会对违纪学生以班主任或政教处上报的材料为依据,必要时作调查核实,及时作出处理。 8、对违纪情节严重的,教职工或学生可直接书面上报教育处处理。 第十九条处分决定一律公布,并记入学生成长手册;处记过以上的记入学生档案;撤销处分也采取相应方式。 分则 第二十条破坏课堂纪律应受到的处分。 1、高声说话,随便走动,互相谈笑,做怪动作等足以使任课老师不能正常进行教学的,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的,处警告一次。 2、在课堂上互相打架谩骂的,各处警告及以上处分。 3、上课故意与任课老师顶嘴,漫骂老师或打老师的,处警告以上直到勒令退学。 4、未下课时擅自离开教室、操场从事别的活动的,处批评教育,并作无故早退一次处理。 第二十一条考试舞弊应受到的处分:

学校内部机构设置

学校内部机构设置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学校内部机构设置1、教务处 其主要职能是:制定和组织实施学校的教学工作计划;制定教师培训计划,负责教师培养和业务建设;负责全校课程设置;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办理休学、复学、转学、退学、借读等手续;制定招生计划和实施方案,负责宣传、报名、考试、录取等工作;负责中考、学业水平测试的考务工作;负责日常教务工作。负责学校教育科学研究工作;负责制定学校的学期、学年以及长期的教育、教学、管理科研计划,确定并提出教育教学的研究方向和重点应用课题;全面负责和组织学校应用课题的实施与研究;重点抓好课程(国家、地方、本校)开发与研究,课型(五种基本课型)研究与评估,新教材研究与使用,教育管理与改革,素质教育与高考及各学科重点课题研究;负责组织实施学校所承担的国家、省、市级教育科学规划重点课题的实验与研究,负责重点课题组长的选用与培养;负责审查和批准各年级部、各学科组、各备课组的教科研工作计划或实验课题的立项、开题,督导实验过程,负责课题评估验收;负责抓好教科研阵地建设;负责教科研队伍的建设,提出和制定名师培养、骨干教师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国家、省、市级优质课和省、市级教学能手的选拔、培养、参赛以及赛后汇报和示范工作;负责总结教科研经验,及时推广教科研成果;帮助教师总结成果,抓好教师教科研论文的撰写,负责论文的征集、推荐、参评;负责组织、指导与教科研相关的听课、讲课、评课、研讨等各种教学活动;搜集教科研信息,把握教科研动态,预测教科研方向,组织各种学术讲座;负责制定学校教科研方面的评估、奖惩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负责专职教科研人员的管理、考核和指导。

初中学生违纪处罚条例

尹集中学学生违纪处罚条例 第一条、为教育学生自觉遵守纪律,强化校风校纪,维护学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对个别严重违反学校纪律的学生给予必要的处分,以促使其接受教训,改正错误,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处分分下列6种。 1、通报批评 2、警告 3、严重警告 4、记过 5、记大过 6、勒令退学 第三条、处分程序 1、被处分的学生,本人须写出书面检查。 2、经班委会讨论,班主任提出书面意见,交政教处,或由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征求班主任的意见,交政教处,按审批程序审批。 3、处理决定要及时通知受处分的学生本人和家长。 4、通报批评公布范围:班级;警告处分以上(含警告处分)全校公布。 5、警告处分以上(含警告处分)由学校备查,记入档案。 第四条、处分权限 通报批评,警告处分,严重警告处分,记过、记大过处分由政教处审批;勒令退学以上处分由校行政会议审批。 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1、染发、怪发、烫发、染指甲、戴耳环、戴首饰,经教育不改者; 2、在教室或走廊跑跳打闹喊叫,语言不文明,累计超过三次者; 3、不服从教育、顶撞老师,经教育能承认错误,并改正者;

4、各项活动不能够按要求做,并给学校声誉带来影响者; 5、经常不按规定穿校服,多次教育仍不按要求做者; 6、上课不遵守纪律,影响课堂教学,不爱学习,造成一定影响者; 7、违反考试纪律者; 8、擅自进入学校禁止场所(如楼顶等); 9、私自不出早操、间操、不做眼操,累计超过三次者; 10、迟到超过三次,或上课睡觉、不完成作业累计超过三次者; 11、三餐三点不按值日教师要求做,出现违纪并造成影响者; 12、睡觉说话累计超过三次者; 13、私自携带、偷吃小食品被发现一次者。 第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1、已有一次通报批评处分再犯者; 2、严重干扰班级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者; 3、一般打架事故,没有造成对方伤害和不良影响者; 4、妨碍学校工作人员正常执行工作或打击报复进行正常管理的学生干部者; 5、做出有害于他人的不良行为者。 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有一次警告处分并又违纪者; 2、严重损害他人利益、破坏集体形象者; 3、打架斗殴没有造成伤害但造成不良影响者; 4、泡网吧、传阅黄色书刊、扬言或实施打击报复,经教育改正者。

政策法规-教育督导条例

教育督导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政策的贯彻执行,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健全教育督导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所属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学校的教育工作进行督导。 教育督导工作由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实施。 第三条教育督导的主要范围是义务教育、普通高级中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 教育督导机构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他教育进行督导。 第四条教育督导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法律法规,依照法定权限,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督导机构 第五条国务院设立国家教育督导团,指导全国的教育督导工作。 国家教育督导团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 国家教育督导团由国家总督学、副总督学和国家督学组成。 第六条国家教育督导团负责拟订全国教育督导工作规划,制定教育督导与评估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标准,组织实施全国教育督导工作,监测评估教育发展水平和质量,就重大教育问题负责向国务院报告、提出建议,定期向社会发布国家教育督导报告。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负责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的督导,业务上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由主任督学、副主任督学和督学组成,主任督学由同级人民政府任命,主持教育督导机构的工作。 第九条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负责拟订本地教育督导工作规划,制定地方教育督导与评估政策、措施,具体组织实施地方教育督导工作,就当地重大教育问题向所属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提出建议。 第十条教育督导工作的主要内容是:(一)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二)国家教育方针和素质教育的贯彻实施情况;(三)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和均衡发展状况;(四)普通高级中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等各类教育协调发展情况; (五)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教育教学秩序、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六)教育经费投入情况和使用效果; (七)学校办学标准的执行情况;(八)学校教育教学水平、质量情况; (九)学校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配备和使用情况;

中小学生违纪处理条例

盘信镇第二完小学生违纪处理条例 第一条、总则: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创造一个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严肃学校纪律,预防和减少违纪行为,增强法制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生守则》(2015年修订)、《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处分原则:采取正面教育为主,处分为辅的原则。 第三条、处分种类:1、批评教育(口头、书面批评);2、警告(含严重警告); 3、家长(监护人)带回家教育或劝其转学。 第四条、处理条例: 1.聚众打架:学生纠集本校(校外)人员聚众打架者,主犯一律带回家教育(或劝其转学),从犯带回家教育1周,视其反省状况确定是否回校。打架致伤者,除赔偿一切医药费外,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不同的处罚,且还要交保证金500-2000元;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个别打架:学生在校内发生打架斗殴行为,谁先动手,谁付主要责任,出现第1次警告,第2次严重警告,第3次家长(监护人)带回家教育;致伤致残者,同第1条处理。 3.矛盾纠纷:在校期间学生之间发生矛盾纠纷,而相互吵架。谁先说脏话,谁付主要责任,第1次批评教育、第2次警告、第3次家长(监护人)带回家教育。若致使矛盾升级而打架者,则同第1、2条处理。 4.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一般违纪,一经发现,由班主任视其违纪情况,采取班内点名批评教育、书面检查和班会检讨处理。 ①上课、上自习迟到或早退的。 ②上早(课间)操、跑操拖拉,晚到操场或做操动作不规范的。 ③做眼保健操不认真者。 ④在午休时间内打闹影响别人休息的。

⑤不按时完成作业或无故不上交作业1次的。 ⑥不经允许,私自进入教师寝室、办公室的。 ⑦在校园内践踏草坪、破坏绿化、私爬到厕所旁边的小树林的。 ⑧卫生值日不认真者。 ⑨学生衣冠不整、不佩戴红领巾、穿拖鞋上课、染发、女生不准穿短裙及奇装异服进校园、出口成“脏”的。 5.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处以批评教育或警告。 ①在校园内大声喧哗者。 ②对违纪情节比较严重或对检查人员批评教育接受态度不诚恳的。 ③在校园内私自携带智能手机,一周内有一般违纪现象两次以上的。 ④旷课一节的。(含体育课、班会课、劳动课、自习课、学校集会) ⑤无故不上早操、课间操或眼保健操一周之内两次。 ⑥无故损坏公物,除按规定(损坏物品价格的两倍予以赔偿)赔偿外,视其情节 给以批评教育或从严处理。 ⑦学生在校期间私自到围墙边、堡坎上(或爬墙)喊、买校外食品(零食)1次,批评教育,2次警告并交保证金10元至50元。 ⑧私自攀爬校园内高层护栏(走廊)或窗口(寝室或教室)、树木的。 6.学生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处以严重警告。 ①在学校组织的各种考试中,有舞弊行为的。 ②学生违纪对检查、管理人员教育态度生硬的。 ③学生违纪在一学年被学校批评教育两次(含两次)以上的。 ④连续迟到、早退,一周在三次以上的。 ⑤无论在何时何地去网吧、电子游戏厅一次的。 ⑥私自携带管制刀具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校园。 7.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给以家长(监护人)带回家教育或劝其转学。 ①一个学期出现3次警告或2次严重警告的。 ②对个别违纪学生,若屡教不改的。

培训机构管理制度

培训机构教学管理制度 一、日常教学管理制度 1、每期开学前教师都要根据课程表要求,编制所任课程的授课进度计划,授课计划一式二份,自留一份,在开学前一周交培训中心一份存档。 2、授课进度计划一经批准执行,教师必须按照计划授课,不经培训中心负责人批准,不得擅自删减或更改。 3、教师应在开课前一周写好教案,并由教研室主任检查签字。 4、每半年进行一次教案检查,评出一定数量的“优秀教案”,并记录存档。 5、建立领导听课制度。培训中心主任每月不少于1次,教研室主任每月不少于2次。听课时要填写“听课记录”,听课后要与任课教师交换听课意见。 6、培训中心定期召开学员座谈会,听取学员对任课教师、教学管理和食宿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培训中心的工作。 7、培训中心定期检查授课进度计划情况,掌握教师的授课内容和和授课进度。 8、每半年组织一次学员对每位任课教师的教学质量现场测评。 9、每半年进行一次教学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二、实验室管理制度 1、仪器、仪表和设备应定期检查,及时维修和保养,如有损坏、丢失,应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2、实验教师在演示前,必须准备好实验仪器、仪表、设备及用品,检查实验仪器、仪表及设备完好情况与安全可靠性,确保实验质量及学员的安全。 3、教师在实验前,必须将实验的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向学员讲清楚,以免发生事故。 4、实验过程中,实验教师必须作具体指导,巡视检查实验进行的情况,并使学员能看到实验中的现象。 5、学员必须认真执行实验室规定,不得吸烟,不准大声喧哗,不准乱动乱摸实验仪器、仪表及设备。

6、学员在实验时,必须爱护实验室一切公物,必须严格遵守实验规程和操作规程,如有损坏实验仪器、仪表及设备的情况,应按价赔偿。 7、学员不准将实验用品及仪器、仪表带出实验室,如经发现,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8、学员做完实验后,在教师的指导下,应将实验室的仪器、仪表及设备擦干净,按规定要求放回原处。 9、严格办理新购入仪表和设备的验收手续,搞好建帐、编号、立卡工作,保管好说明书。 三、学员学籍管理制度 1、学员报到后即取得学籍,班主任负责详细记录学员的在校情况,包括学习时间、考核成绩、操行评语、奖惩情况等。 2、对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态度恶劣,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者;酗酒闹事,打架骂人,聚众赌博者;违反治安处罚条例和刑律受到司法部门处理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四、教学档案管理制度 1、每学年都应建立包括教学大纲、教学工作计划、实验实习计划、课程表、电化教学安排、考试考查安排和学员试卷、成绩册等内容的教学档案。 2、每学年建立包括有关安全技术培训工作的上级文件、通知及培训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等内容的培训档案。 3、建立教学工作档案。包括教研组活动记录、教学工作检查记录、教学质量测评记录和有关统计报表。 4、建立培训学员有关档案。包括学员管理制度、学员登记表、违纪学员处理意见、资格证和优秀学员名册等。建立与各送培单位联系档案。 5、教学档案要按时间顺序,编好目录,分类按年度装订成册。 6、档案总目录应分类编制,各类档案按顺序编明册序,封面上注明起迄年、月、日,每册档案的目录由教务员统一负责编制。 7、教学档案要统一保管,分类入柜,定期进行检查、整理,并注意防潮、防霉、防虫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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