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心得体会
经济法基础心得体会
【篇一:经济法基础作业】
江苏开放大学
形成性考核作业
学号 2014080000222
姓名杨杰
课程代码 110081
课程名称经济法基础评阅教师
第 7 次任务
共 7 次任务
江苏开放大学
任务内容:
实训:撰写经济法案例评析报告
1.学习本单元法律知识,了解经济纠纷解决的法律程序。
2.自行收集一典型经济法相关案例(也可参考“附:参考案例”),
利用所学经济法知识进行分析。
3.撰写《经济法案例评析报告》,报告分以下部分:
(1)案例介绍
(2)案情分析
(3)民事起诉状
4.以word形式提交,并可就撰写过程、心得体会等方面进行阐述。 5.要求:(1)格式规范;(2)杜绝抄袭;(3)按时完成。
作答结果:
经济法案例评析报告
第一部分:案例介绍
林某、王某、李某、秦某四人是非常要好的朋友。2013年国庆节四
人相约,每人出资5000元外出旅游。旅游归来仅剩8元,恰好附近
正在销售体育彩券,每张2元。秦某建议,这8元钱已不需要退回,干脆买4张体育彩券,每人一张,说不定还会中大奖,其他三人均
表示同意。于是他们买了4张体育彩券,每人分了一张。后来,此
期体彩揭晓,4人发现林某分得的彩券中了15万元的大奖,其余3
人的彩券均未中奖。于是,王某等人要求与林某平分这15万元奖金。林某认为,体育彩券已分给个人,谁中奖就归谁所有。4人为此争执
起来,王某等3人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处理。
第二部分:案情分析
对于这15万元的奖金的归属,我个人认为,这15万元奖金应当归
林某一人所有,不应当4人平分。王某等4人用8元钱购买的4张
体育彩券的确是他们的按份共有财产,但每人分得其中的一张,已
构成了对共有财产的分割。而共有财产一经分割,共有关系就不再
存在。各个共有人就他分得的份额取得了单独的所有权。本案中,
王某等4人每人分得1张体育彩券,他们之间的共有关系就消失了,每人就他分得的那张体育彩券享有所有权。
也许有人会认为每人分1张体育彩券不是对共有财产的分割,而是
对共有财产权利的共同行使。其实这是不能成立的。假设王某等4
人每人分得2元钱,没有人会怀疑这是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每人就
分得的2元钱单独享有所有权。那么每人分得2元钱与每人分得2
元钱1张的体育彩券的情况实质上是一样的,也是对共有财产的分割,不应认为二者有什么不同。当然,体育彩券本身具有中奖的机会,可能会带来一些收益,但这些可能的收益与体育彩券本身紧密
联系在一起,随着彩券所有权的变动而变动。体育彩券因为分割,
变为个人的财产。体育彩券可能带来的收益也相应地转归得个人所有。王某、李某、秦某3人在分发体育彩券时,并没有说明获奖后
平分,实际上是放弃了这项权利。现实生活中,不少财产在日后都
可能增值。作为共同财产,只要在分割时公平合理,各共有人又没
有约定对增殖的部分应合理地分配,就应认为各共有5?人对其分得
的份额日后增殖的部分享有单独所有权,其他共有人不得要求对增
殖的部分重新分配。因此,林某就其分得的体育彩券享有所有权,
该彩券中奖所得的15万元奖金也应归他一人所有。
第三部分:民事起诉状
原告:王某性别__出生___民族___现住址______联系电话
_________
李某性别__出生___民族___现住址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秦某性别__出生___民族___现住址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被告:林某性别__出生___民族___现住址______联系电话
_________
诉讼请求:
1、王某、李某、秦某三人要求与林某平分体育奖券所得奖金15万
元奖金。
事实与理由:
林某、王某、李某、秦某四人是非常要好的朋友。2012年国庆节四
人相约,每人出资2000元外出旅游。旅游归来仅剩8元,恰好附近
正在销售体育彩券,每张2元。秦某建议,这8元钱已不需要退回,干脆买4张体育彩券,每人一张,说不定还会中大奖,其他三人均
表示同意。于是他们买了4张体育彩券,每人分了一张。后来,此
期体彩揭晓,4人发现林某分得的彩券中了15万元的大奖,其余3
人的彩券均未中奖。于是,王某等三人认为这15万元奖金应当平分。其理由如下,用来购买彩券的8元钱是从4人共同出资的8000元钱
中剩下的,属于按份共有财产。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78条第2
款的规定:“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
担义务。”4人旅游用的8000元由每人出资2000元,剩余的8元钱
每人也应有2元,也就是说林某、王某、李某、秦某4人对共有财
产享有平等的盈亏分担权。综上,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某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王某、李某、秦某
2012年10月20日
完成日期:
得分:
评阅时间:
课程名称:经济法基础
第 7 次任务评阅教师:
【篇二: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法的本
质与特征】
初级会计资格考试辅导经济法基础
法的本质与特征
1.法的本质
总结: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3)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
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4)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2.法的特征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
益导向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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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经济法基础的参考资料】
一、企业法:
名词解释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我国内地企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
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
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我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
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
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3、合伙企业: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通过订立协议,约定
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
享受益、共担风险,且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
性组织。
合伙企业的特征:
(1)具有两个以上的投资人共同投资兴办。
(2)合伙人以书面合伙协议确定各方出资、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等。(3)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
债务承担有
限责任。
(4)合伙属人合型企业。
二、公司法:
1、股份有限公司:
(1)定义:有一定数量的股东出资组成,全部公司资本划分为均
等股份,股东就其出认
购的股份金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公司。
(2)分类:一般的;国有独资;一人公司
(3)特征:(1)以所持股份为限承担责任
(2)资本分为等额股份;采取股票形式
(3)发起人数2-200人,无最高限制
(4)出资资本最低500万元,最高3000万元
(4)成立的法律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200人)
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合法
4、公司章程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首次出资额:首次不低于20%;货币出资不低于30%。
(6)组成机构:
a股东大会
a股东大会分为年会(例会)和临时会议。
b年会每年召开一次。
c临时股东大会,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1、董事人数不足法定和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3、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d召开和主持:
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则副董事长主持;副不能,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年会在会议20日前将有关事项通知各股东;
临时会议15日前;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在30日前公告通知。无记
名股票持有人出席会议的,应于会议召开5日前至闭会时将股票交
存
于公司。
e表决规则:
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重要事项是:修改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公司分立、合并、解散;
变更
公司形式。
股东大会应作成记录。
b董事会:
董事成员:5-19人
董事长、副董事长有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董事长不能,副职履行;副职不能,由半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
董事会分年会和临时会议: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年会每年度至少两次会议,会议10日前通知董事和监事。
临时董事会议召开的条件:代表1/10以上表决权股东提议;1/3以
上董事
提议;监事会提议。
表决:董事本人不能出席,可以委托其他董事代为表决,但应有书
面授权
委托书,并载明授权范围;
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会议作成记录,并由出席董事签名;
董事会的决议违法和违反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
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
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责。
c监事会:
成员不少于3人。
有职工代表,规定同有限责任公司。
设主席一人,可设副主席。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议;主席不能,
副履
行职务;副不能,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履行职务。
董事、高管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议。任期为3年,连选可连任。
决议应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会议作成记录。
2、有限责任公司
(1)定义:有两个以上股东出资组成的,各股东以其在公司中的投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
担责任的公司。
(2)分类:上市公司;不上市公司
(3)特征:(1)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2)资本不分为等额股份;股份的表现形式为出资证明书
(3)股东的最高人数为50人
(4)出资资本3万元以上
(4)成立的法律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1--50个)
2、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一人公司不得低于10万元且一次缴足。
3、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首次出资额: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
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
(6)组成机构:
a股东会:是公司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最高权力机关。
主要职能:
a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b选举或更换董事、监事,决定其报酬;
c董事会、监事会报告的审批权;
d财务预决算审批权;
e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的审批权;
f增减资本和转让资本、债券发行的决议权;
g公司改组变动的决议权。即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
等事项作出决议。
h章程修改权
注:注册资本增减,章程修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必须
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临时会议召开:
a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和1/3以上董事或监事(会)可提
议召开临时
会议。
b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应在会议召开前15日通知全
体股东。
(注意:公司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c若股东对所决定事项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可以不召开股东
会会议,直
接做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章。
b董事会: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行使公司经营管理权的执行机关,对股东会负责。
是公司的常设机关、经营决策机关、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机关、对外
代表机关。
a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3~13人。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者其他
两个以上国
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应有职工民主
选举的职
工代表。
b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小型有限责任
公司,可只
设执行董事,并可兼任经理,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c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
主要职权:
负责召开股东会,向其报告工作,执行其决议;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制订公司的重要方案;
决定公司组织事项;
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注:经理是公司日常管理工作的负责人。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对
董事会负责。可以
列席董事会议。
c监事会:是对公司生产经营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常设机构。
有限责任公司必须设监事会或监事。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设主
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股东人数少、规模较小的,可设1~2
名监事。
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的职工代表组成(比例不得低于1/3)。监事任期每届3年,连选可连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列席董事会议。
主要职权:
a检查公司财务;
b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中的违法和违反公司章程行为进行监督;
当其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予以纠正;
c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会会议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出罢免的建议;
d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法、违规执行职务,给公司造成损失并应承担
赔偿责任的,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注: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监事会(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3、公司债券名词解释: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4、公司股份名词解释:是公司资本的构成单位,也是表示股东法律地位的计算单位。股份
有限公司则变现为有价证券,即股票。
三、破产法(重点)
1、债权人会议:
(1)性质:全体债权人的自治性组织,表达债权人的利益。(2)组成:
a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
有表决权。
b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
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c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
于和解协议和财产分配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d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
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e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3)召集:
(4)职权:
a核查债权
b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
c监督管理人
d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e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f通过重整计划
g通过和解协议
h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i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j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k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权利
(5)决议:
(6)债权人委员会:
2、重整:是指当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不立即进行破产清算,而是在人民法院的
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定债务人重整计划,债务人继续营业,
并在一定期限内清偿“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制度。
(1)申请:
1、尚未进入破产程序时,“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申请对债务
人进行重整。
2、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
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0%以上的出
资人”(注
意多选题),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2)重整期间:
1、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如抵押权)暂
停行使。
2、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
借款设定担
保。
3、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4、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
转让其持有
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3)重整计划的制定:
1、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负
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解释】重整计划的执行肯定由债务人负责,管理人只是监督重整
计划的执行。
2、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单选题)内,
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债务人或者管理
人未按期提
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
人破产。
(4)重整计划的批准:
①重整计划的分组表决
a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b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
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
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c债务人所欠税款
d普通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