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经济法重点归纳:竞争法

2018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经济法重点归纳:竞争法
2018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经济法重点归纳:竞争法

2018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经济法重点归纳:竞

争法

2018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经济法重点归纳:竞争法

(一)《反垄断法》2008,反不竞争。

1.构成垄断条件

限制企业:

(1)垄断协议:

横向垄断(同行之间,价格、数量的勾结);

纵向垄断(上下游企业间,针对价格)。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垄断地位):认定市场份额,一家1/2以上,两家2/3以上,三家3/4以上,类推;题干没出现数字,则一定不能认定市场支配地位。

是否滥用。

(3)经营者集中:事前防范

两个大型企业合并、收购、发生合同上的协同行为,须报商务部事先审查。

限制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指定购买、限制流通。

2.谁执法:省级以上反垄断执法机构。

(1)商务部:管经营者集中(明确);

(2)发改委:管价格、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协议;

(3)工商局:垄断协议。

3.反垄断调查

基础:2人以上、出示证件

(1)中止:企业提出改正,调查中止,限定时间改正。未改正,恢复调查。

企业态度很重要,只要改正态度良好,即使在处罚阶段,也可以减轻处罚。

(2)终止:已改正,终止调查。

4.特殊照顾:在初级农业领域不反垄断,即农业生产者不适用反垄断法。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乱竞争。

1.不正当竞争行为

(1)混淆(模仿别人,仔细辨认才能看出区别);

(2)虚假宣传(吹嘘自己);

(3)侵犯商业秘密(结合专利权,商业秘密是保密的,专利必须公开技术方案);

(4)有奖销售(一次抽奖不得超过5000元;若超过了,从民法角度对中奖人是有效的,经济法处罚商家);

(5)诋毁商誉(针对一个或多个特定对象、同行、相关产业,都是诋毁)。

中级会计经济法章节重点总结

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 1.本章是经济法部分的重点章,平均分值在15分左右,并且经常考查主观题。 2.本章重点在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和股权(份)转让。 3.本章理解难度并不大,但需要过数字关,知识较为零散,需要学员在不断对比归纳后做到准确记忆。 考点一公司类型 考点二公司法人财产权 1.对外投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2.★担保能力的限制: 3.上市公司担保:需要股东大会决议 (1)单笔担保额超过净资产10%的担保; (2)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 (3)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4)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考点三公司的设立要求 1.★设立条件:

【补充】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设1名执行董事(可兼任经理),不设立董事会;可设1-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 2.★出资方式: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3.非货币出资: (1)应当评估作价:未作价,去作价;价不足,不认定。 【注意】出资后因市场或其他客观因素导致资产减值,不能认定未履行。 (2)以划拨或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解除权利负担。 (3)★已交付使用,未办理权属变更:未变更,给机会,变更后,交付算。 (4)已办理权属变更,但未交付使用:可主张实际交付后享有。 4.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注意】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5.★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考点四出资责任 1.未尽出资义务的责任 (1)★首次出资: 【必背法条】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2)增资:未尽忠实和勤勉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2.★抽逃出资:验资后又转出;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出资转出;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 3.其他后果: (1)抽逃、未尽出资义务:股东权利受到相应受限。 (2)有限公司: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催告→股东会决议除名 (3)股份公司:未按期缴纳+催缴→另行募集+赔偿 (4)★出资义务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必背法条】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依照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设立阶段的合同责任: (1)★以发起人名义订立:公司确认或实际成为主体+相对人要求公司承担→公司承担 (2)以设立中公司名义订立:有证据为发起人利益+相对人恶意→发起人承担

国际经济法概论自考重点

国际经济法概论自考重点

国际经济法概论知识点整理 一、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2、公平互利原则 3、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 二、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1、自然人、法人与跨国公司 2、国家与单独关税区 3、国际经济组织 三、国际商事惯例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华沙—牛津规则》《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四、《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的适用范围 (一)公约适用的主体范围 (1)货物的买卖必须具有国际性。 (2)买卖合同与公约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缔约国具有公约所规定的某种联系。(二)公约适用的客体范围 公约适用的客体范围是“货物买卖” (三)公约排除了以下几种买卖: (1)以直接私人消费为目的的买卖; (2)拍卖; (3)依法执行令状或法律授权的买卖; (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和货币的买卖; (5)船舶、气垫船和飞行器的买卖; (6)电力的买卖。 五、贸易术语 装运港交货的三种贸易术语: FOB CIF CFR 向承运人交货的三种贸易术语:FCA CIP CPT 其它贸易术语: EXW DDP

附: FOB——船上交货、装运港、适用于海运、装上船时风险转移 CIF——“成本+运费+保费”、目的港 CFR——“成本+运费”、目的港 FCA——货物承运人、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货交承运人风险转移 CIP——运费、保费付至 CPT——运费付至、目的港 EXW——工厂交货 DDP——完税后交货 六、要约的构成要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1、是一个订立合同的建议; 2、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 3、应具有“十分确定”的内容; 4、应表明一经对方承诺即受约束的意思。 七、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1、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要约送达之前或者同时送达受要约人。 2、撤销,指要约送达受要约人生效以后,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要约人将要约取消,时期效力归于消灭。(公约第16条规定,在订立合同之前,要约得予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送达受要约人。可是如果要约写明承诺的期限或者以其它方式表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或者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受要约人以奔着对该要约信赖行事,则要约不可撤销。) 八、承诺的构成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018年中级经济法重点题二

2018年中级经济法重点题二 单选题 1、张某欲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其注册资本最低为() A.10万元 B.5万元 C.3万元 D.15万元 单选题 2、某项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造成较大损失的应属于贷款种类中的()类。 A.关注 B.次级 C.可疑 D.损失 单选题 3、《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 A.不得低于75% B.不得高于75% C.不得低于25% D.不得高于25% 多选题 4、张某拟于2008年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张扬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故向律师进行咨询,律师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你成立张扬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万元,出资应当一次足额缴纳。” B.“张扬有限公司成立后,你便不能再行投资设立新的有限责任公司了。”C.“你必须在张扬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是自然人独资。”

D.“虽然是有限责任公司。但是你仍然可能面临对张扬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单选题 5、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下列属于免税收入的是______。 A.国债转让收入 B.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C.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组织的收入 D.企业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多选题 6、会计准则主要规定了会计核算的()等。 A.一般原则 B.会计要素 C.财务报告 D.道德标准 简答题 7、甲公司是一家股份制有限责任公司,所得税税率为25%,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盈余公积按净利润的15%提取,其中法定盈余公积的提取比例为10%,法定公益金为5%。甲公司每年实现税前会计利润800万元。每年的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为4月16日,所得税汇算清缴日为3月11日。 (1)甲公司2003年9月1日赊销商品一批给丙公司,该商品的账面成本为2800万元,售价为3000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7%,消费税税率为10%,丙公司因资金困难无法按时偿付此债权,双方约定执行债务重组,有关条款如下: ①甲公司豁免丙公司20万元的债务。 ②以丙公司生产的A设备来抵债,该商品账面成本为1800万元,公允售价为2000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7%,甲公司取得后作为固定资产使用,设备于2003年12月1日办妥了财产转移手续。 ③余款约定延期两年支付,如果2005年丙公司的营业利润达到200万元,则丙公司需追加偿付30万元。

经济法概论复习重点

经济法概论复习重点 名词解释 1.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由一定人数的股东所组成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全部资本分别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3.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4.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有挬于商业道德且违反法律规定的市场竞争行为。 5.工业产权是指人们依照法律对应用于产品生产和流通中的创造发明和显著标记等智力成果,在一定期限和地区内享有的专有权。 6.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依法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 简答 1.经济法调整对象 经济法调整的是特定的经济关系,即指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发展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调整的对象具体来讲,包括五类:(1)市场主体调控关系;(2)市场运行调控关系; (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4)社会分配调控关系;(5)涉外经济管理关系。 2.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⑴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可以为1个或者50个以下股东,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⑵股东出资带到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①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万,采用法定(或称实收)资本制; 多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3万,采用折中资本制; ②股东出资额和出资期限 股东出资首先必须满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要求,即不低于人民币3万元;其次,首期出资不仅不低于3万元且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剩余部分可在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在5年内缴足。 ③股东出资方式(货币出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注: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⑶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⑷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⑸有公司住所(了解确定住所的法律意义)。 3.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发起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既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公民。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章节练习题及答案十四含答案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章节练习题及答案十四含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关于增值税电子发票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增值税电子发票可以是专用发票也可以是普通发票 B、增值税电子发票是电子版的,不可以自行打印版式文件 C、增值税电子发票的发票代码是11位 D、发票号码是8位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增值税电子发票是普通发票,选项A错误。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选项B错误。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发票代码为12位,选项C错误。

【该题针对“电子发票”知识点进行考核】 2、某管道运输公司位于“营改增”试点地区,主要从事天然气输送服务,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12月该公司向客户运输天气共取得不含税收入3000万元,同时随同天然气输送向客户收取管道维护费50万元,当月发生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50万元。那么,该公司12月可申请办理即征即退的增值税为()万元。 A、334.95 B、184.95 C、91.35 D、93.6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2012年12月发生的销项税额为3000×11%+50/(1+11%)×11%=330+4.95=334.95(万元)

当期可低扣的进项税额为150万元,应纳税额为334.95—150=184.95(万元) 当期实际税负为184.95/[3000+50/(1+11%)]=6.07%,超过了3%的标准。 该管道运输公司2012年12月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为[3000+50/(1+11%)]×3%=91.35(万元) 可申请办理即征即退的增值税为184.95—91.35=93.6(万元) 【该题针对“试点税收优惠中即征即退”知识点进行考核】 3、北京市甲运输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9月取得国内客运收入188万元,支付其他企业各类材料费和燃料费当月取得专用发票上注明增值税款为5万元。假设该企业上月无进项税额留抵,甲公司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为()。 A、22万元 B、18万元

经济法概论考点总结

经济法概论考点总结 第一章经济法概述 1、经济法的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构成经济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之一。它就是指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2、经济法主体的特征: ①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就是指参与经济活动的组织,包括国家经济管理机关与市场主体两大类。 ②不同类别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活动宗旨具有质的区别。作为经济法律主体的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的活动宗旨就是实现对市场经济的管理与调控,而市场主体的活动则就是以盈利为目的。 3、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①国际经济管理机关:又分为综合经济管理机关,部门经济管理机关,只能经济管理机关,经济监督机关,经国家特别授权的政企合一的组织 ②市场主体:又分为法人(法人就是相对于公民的一种重要的民事主体),公民(自然人) 4、法人:法人就是相对于公民的一种重要的民事主体,我国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就是具有民事权利与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与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5、法人的条件: ①依法成立 ②有必要的财产与经费 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与场所 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6、法人的分类:①企业法人(以盈利为目的)而非企业法人(不以盈利为目的,不具有直接从事经济活动的宗旨) 7、经济法的内容:就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 8、经济法上的权力: ①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根据自己的意志进行各种经济管理活动或者其她经济活动。 ②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根据法律或者合同的规定,可以要求负有义务的一方做出一定的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以保证实现自己的意志或利益。 ③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由于她人的行为而使自己的权力不能实现或者遭受损害时,有权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保护。 9、经济法上的义务: ①承担义务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必须依据法律或者合同的规定惊醒一定的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以实现特定权利主体的权利。 ②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义务仅以法律或者合同规定的范围为限。 ③经济法上的义务就是以一种法律约束,义务人必须自觉履行,若不履行或者旅行不当,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10、经济法权利的种类:最重要的权力就是经济管理权。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与财产权两大类。 11、经济法的客体:就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经济

2018年中级经济法考试重点(预测)

每章会分为重点与次重点。 一、今年考试形式 今年考试为机考,考试时间为2个半小时, 机考:对界面有所熟悉,对快捷方式熟练掌握。 二、主观题命题方向 1.综合题方向:增值税综合题概率比较高。 2.简答题方向:合同法、票据法、公司法、合伙企业。 三、答题时间分布 客观题:1小时~1小时15分 主观题:45分钟~1小时 最后半小时检查。 四、最后阶段如何复习 最后阶段建议学员多看多背考点串讲、考前串讲班讲义。 五、考前做题 建议学员练一下模拟题,把之前做错的题多加关注。个别部分主观题需要加强练习,比如票据法、增值税主观题特别注意。 六、主客观题答题 主观题:意思到位会得分,关键词、核心内容要尽量答出来。 客观题:不用太犹豫。 七、各章讲解 第一章 出题预测:考查客观题,分值8-9分 ◆重点: 1.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撤销前已经生效;法院、仲裁机关不告不理;知道起1年内行使;一经撤销,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2.表见代理:结合例子考查界定 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空白合同书或曾被授予代理权)+相对人善意→代理有效,合同有效,被代理人负责 3.仲裁协议:效力界定 (1)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2)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一方请求仲裁,另一方请求法院,由法院裁定。 (3)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4.仲裁适用范围:与人身有关的、行政争议不适用仲裁。劳动争议、农村土地承包不适用《仲裁法》。 5.诉讼管辖:均被监禁、特殊地域管辖 (1)若双方被监禁,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2018年《中级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追索权_毙考题

2018年《中级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追索权   【内容导航】 1.行使追索权的条件 2.持票人不能出示相关证明的情况 3.发出追索通知的时间 4.追索金额 5.追索对象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科目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 第四单元商业汇票【知识点】追索权 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一般情况下,持票人应首先行使付款请求权(第一次权利),得不到付款时,才可以行使追索权(第二次权利)。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遭到拒绝而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行使追索权的条件 (1)到期追索权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2)期前追索权 ①被拒绝承兑(包括承兑附条件); ②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 ③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2.如果持票人不能出示相关证明(如退票理由书、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文件)的,将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3.发出追索通知的时间 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3日)发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表4-5 具体情形 法律后果 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 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 丧失对“出票人、承兑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未取得拒绝证明 丧失对“出票人、承兑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未按照规定期限发出追索通知 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4.追索金额 (1)首次追索权的追索金额 ①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②汇票金额从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最新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重点

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重点 题型:单项选择题20*1’+多项选择题10*2’+简答题3*5’+论述题2*15’案例分析题1*15’ 1.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个独立的、综合的、新兴的法律部门。 2. 国际经济法的特征 主体:不仅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也包括分属于不同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 调整的对象:包括国家与国际组织相互间的经济关系,还包括不同国家的私人间以及国家与他国国民间的经济关系 渊源:不仅包括经济方面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而且包括各国国内有关法律法规。 3. 国际经济法的历史发展: (1)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发展:市民法和万民法(调整罗马人和外国人之间的关系) (2)国家经济公法的产生与国际协调(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阶段,国内和国际经济关系的巨大变化) *资本输出与跨国公司的产生于发展 *国家干预经济 *国家间经济矛盾的加剧和尖锐化 (3)普遍性国际组织的产生与国际经济立法的发展

普遍性国际经济条约与国际经济组织的产生。1944年《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1947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构成国际经济体制的三大支柱。标记国际社会进入了用多边条约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新阶段。***新独立国家的兴起与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 ***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 ***区域性和跨区域经济合作的发展。 4.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1)国际法方面的渊源:国际经济条约;国际惯例;联大规范性决议 (2)国内法方面的渊源: 统一制:制定的国内经济法统一适用于涉内与涉外各种经济关系。如,美、英、德、日本 分流制:调整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民商法仍实行统一制,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则内外分流。发展中国家。 5.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1974年《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等文件进一步明确该原则 ***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国家有权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国家有权将外国财产收归国有或征收。

(完整版)国际经济法概论(自考重点)

国际经济法概论知识点整理 一、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2、公平互利原则 3、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 二、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1、自然人、法人与跨国公司 2、国家与单独关税区 3、国际经济组织 三、国际商事惯例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华沙—牛津规则》《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四、《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的适用范围 (一)公约适用的主体范围 (1)货物的买卖必须具有国际性。 (2)买卖合同与公约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缔约国具有公约所规定的某种联系。(二)公约适用的客体范围 公约适用的客体范围是“货物买卖” (三)公约排除了以下几种买卖: (1)以直接私人消费为目的的买卖; (2)拍卖; (3)依法执行令状或法律授权的买卖; (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和货币的买卖; (5)船舶、气垫船和飞行器的买卖; (6)电力的买卖。 五、贸易术语 装运港交货的三种贸易术语: FOB CIF CFR 向承运人交货的三种贸易术语:FCA CIP CPT 其他贸易术语: EXW DDP

附: FOB——船上交货、装运港、适用于海运、装上船时风险转移 CIF——“成本+运费+保费”、目的港 CFR——“成本+运费”、目的港 FCA——货物承运人、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货交承运人风险转移 CIP——运费、保费付至 CPT——运费付至、目的港 EXW——工厂交货 DDP——完税后交货 六、要约的构成要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1、是一个订立合同的建议; 2、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 3、应具有“十分确定”的内容; 4、应表明一经对方承诺即受约束的意思。 七、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1、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要约送达之前或者同时送达受要约人。 2、撤销,指要约送达受要约人生效以后,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要约人将要约取消,时期效力归于消灭。(公约第16条规定,在订立合同之前,要约得予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送达受要约人。但是如果要约写明承诺的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表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或者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受要约人以奔着对该要约信赖行事,则要约不可撤销。) 八、承诺的构成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必背知识点】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公司解散的清算

https://www.360docs.net/doc/3f9280287.html, 【必背知识点】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公司解散的清算 2018年中级会计师考试预计在9月份开考,离考试还有一段时间,但是考生要好好备考,争取一次性通过考试!小编整理了一些中级会计考试的相关资料,希望对备考生有所帮助!最后祝愿所有考生都能顺利通过考试! 考点:公司解散的清算 1.公司解散是否需要清算? (1)不需要清算——债权债务有人承继 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因其债权债务由合并、分立后继续存续的公司承继,不需要清算。 (2)应当清算——公司债权债务无人承继 公司解散,债权债务无人承继的,应当清算。 2.清算组 (1)自行清算 ①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②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③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2)指定清算 ①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A)公司解散逾期(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B)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C)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②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指定的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A)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B)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https://www.360docs.net/doc/3f9280287.html, (C)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3.公司在清算期间的主体资格和行为能力 (1)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2)清算组在公司清算期间代表公司进行一系列民事活动,全权处理公司经济事务和民事诉讼活动。 4.清算工作程序 (1)登记债权 ①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而非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②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的财产中依法清偿。公司清算程序终结,是指清算报告经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完毕。 ③清算组未按照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清理公司财产,制定清算方案 ①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清算组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有权要求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 ②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法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 ③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④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订有关债务清偿方案。债务清偿方案经全体债权人确认且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组的申请裁定予以认可。

经济法概论重点

经济法概论重点 1、简述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特征:①物权是权利人支配物的权利 ②物权是由权利人直接对物行使权力 ③物权具有排他性 2、简述所有权的概念和内容 概念:所有权是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内容:①占有:是指人对财产的实际控制 ②使用:是指按照财产的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以满足所有人产生和生活的需要。 ③收益:是指收取物所产生的果实或利益。 ④处分:是指决定财产在事实上或法律上的命运。 3、简述按份共有的特点 ①按份共有是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 ②按份共有人在内部按各自享有的财产份额分享财产的收益,分担共有财产需支出的费用,对外则依照法律 的规定或合同约定,承担连带责任或承担按份责任。 ③按份共有财产的处分或者重大修缮,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的同意。 ④按份共有人对自己拥有的财产份额可以要求分出,也可以转让给他人,但转让时,在同条件下,其他共有 人有优先购买权,或依法律的专门规定进行。 ⑤按份共有关系可因全体共有人的协议而终止。 4、简述债的法律关系的构成 ①债的主体:是指参与债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 ②债的内容:是指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和债务人承担的义务,即债权和债务。 ③债的客体:是指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5、简述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①按份之债:是指债的各个主体各自按照预先确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债。包括按份债权和按份债务。 ②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各个主体享有连带权利或连带义务的债。主要适用于建立个人合伙、私营合伙企业、合伙 型联营等领域。 6、简述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①无形性 ②法律直接确认性 ③地域性 ④时间性 7、简述商标的分类 ①按商标的构成要素分: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商标,以及上述要素组合的商标。 ②按商标使用的对象分: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③按商标使用的目的分: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 ④按商标所有人的不同分: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⑤按商标是否注册分:注册商标和非注册商标

2018年《中级经济法》预习知识点(二十一)

2018年《中级经济法》预习知识点(二十一) 【知识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解释1】纳税人外购的固定资产,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例如,某饼干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的机器设备既用于生产饼干,又用于修缮职工食堂,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解释2】如果购进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否则,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解释3】用于劳动保护方面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解释4】外购办公用品和办公设备,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2.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解释】居民日常服务包括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庆、养老、殡葬、照料和护理、救助救济、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氧吧、足疗、沐浴、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

3.非正常损失 (1)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2)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解释1】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解释2】货物的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 【解释3】(1)因“管理不善”造成的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2)因“不可抗力”造成的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4.运费的处理 (1)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经济法概论期末复习重点精编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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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期末复习重点题型:为单选题、辨析题、简答题、案例题。 一、辨析题: 1. 经济法体系不同于经济法学体系。(对) 因为:经济法学以经济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在反映上述内容的基础上,它应有自己的理论结构,包括抽象出统帅上述不同部分的共同理念。 2. 凡有奖销售均为非法行为。(错) 因为:国家工商管理局<<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禁止经营从事下列有奖销售:(1)、欺骗性有奖销售(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3)、奖金额超过5千元的抽奖式有奖销售。 3. 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 售者要求赔偿,租赁柜台期满后,也只能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错) 因为: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租赁柜台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4. 经营者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但可以搜查其携带物品。(错)

因为:经营者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和其携带物品。 5. 消法中消费者即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单位。(错) 因为:消法中消费者只能是公民。 6.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无论哪种况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错) 因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 宏观经济管理法的调整方法是一种被动的调整方法。(错) 因为:宏观经济管理法的调整方法是一种自觉的调整方法。 8. 宏观经济管理法的调整方法是一种直接的调整方法。(错) 因为:宏观经济管理法的调整方法是一种间接的调整方法。 9. 产品质量责任是民事责任。(错) 因为:产品质量责任民事责任,也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二、选择题: 1. 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是(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管理关系)。 2.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务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购买商品,否则以(受贿)论处。 3. 经济法的调整范围是(1.市场管理关系 2.宏观管理关系 3.对外经济管理关系)。 4. 经济法特征的具体内容是(1.综合性 2.经济政策性 3.社会整体调解性) 5.

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重点整理:票据法律制度

https://www.360docs.net/doc/3f9280287.html, 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重点整理:票据法律制度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预计在9月份,考生要决定备考,就要争取一次性通过考试!小编整理了一些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相关资料,希望对备考生有所帮助!最后祝愿所有考生都能顺利通过考试! 票据法律制度 考点1:票据的种类(P216、226) 暂无,考试一般不涉及。 考点2:票据关系、票据基础关系与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P217) 1.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票据关系),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基础关系)。 2.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影响作用。 3.票据关系因一定原因失效,亦不影响基础关系的效力。 4.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考点3:票据上的签章(P219) 1.如何正确签章? (1)自然人的签章 ①自然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自然人的签名或盖章。 ②自然人在票据上的签名为该当事人的本名(合法身份证件上的姓名)。 (2)单位的签章 ①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②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和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https://www.360docs.net/doc/3f9280287.html, ③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④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⑤支票的出票人和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 2.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后果 ①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②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③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各章节知识点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复习系列一:课程名称:经济法概论(财经类)课程代码:0043 主编:李仁玉 版次:2010年版 主讲教师:王绪根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各章复习知识点 第一章企业法 1、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59页 2、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 60页 3、法律的渊源。 60页 4、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 61页 5、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61页 6、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管理。 62页 7、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62页 8、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63页 9、营业执照的颁发日期为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 63页 10、合伙人的出资形式。 63页 11、合伙企业存续期间财产的管理。 64页 12、合伙事物的执行。 64页 13、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 64页 14、合伙企业损益的分配与承担。 64页 15、入伙的责任。 64页 16、退伙的种类。 65页 17、各种退伙种类的法定情形。 65页 18、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5页 19、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特殊性表现。 66页 20、有限合伙的内部关系。 66页 21、合伙企业的解散事由。 67页 2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 68页 2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出资形式。 68页 24、合资经营企业的内部管理体制。 69页 25、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特点。 69页 26、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解散的情形。 70页

第二章公司法 1、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73页 2、根据股东所承担的责任形式,把公司分为: 74页 3、根据公司的控制和依附关系,把公司分为: 74页 4、根据公司的组织系统,把公司分为: 74页 5、母、子公司、总公司是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74页 6、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分类。 74页 7、公司的成立日期和原则。 75页 8、公司名称的构成。 75-76页 9、公司的住所。 76页 10、公司的合并形式。 76页 11、公司的分立形式。 77页 12、公司资本的“三原则”是指。 77页 1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78页 14、公司清算后,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80页 15、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80-81页 16、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形式和货币出资的比例。 82页 17、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83页 18、有权提议召开股东会的人是。 83页 19、有限责任公司特殊事项的议事规则。 83页 20、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性质。 84页 21、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的职权。 84页 22、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的性质和组成。 85页 2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别规定。 85页 24、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86页 25、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有关规定。 86页 26、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87页 27、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 87页 28、募集设立的,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不得少于公司的股份总数的35%。 88页 29、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召开的时间。 88页

2018年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收入总额_毙考题

2018年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收入总额 1.收入的确认条件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已对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2.销售货物收入 (1)收入时间的确认 ①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注意】“①”规定与第六章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2”的规定有所区别。严格上来说办妥托收手续的前提是发出货物并有发货单作为凭证,但命题专家往往严格按照教材说法命题,因此在回答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题目,选项中如没有“发出货物”而只说“办妥托收手续”应判断为错误;回答所得税收入确认时间的题目,选项中只说“办妥托收手续”应判断为正确。 ②销售商品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③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④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⑤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

⑥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⑦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2)收入金额的确认 ①售后回购 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提示】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②以旧换新 销售的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③商业折扣(折扣在前,销售在后) 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④现金折扣(销售在前,折扣在后) 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⑤销售折让、销售退回

2019年自考法学类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笔记汇总

2010年自考法学类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笔记(四) 第四章国际服务贸易法 第一节国际服务贸易法概说 一、《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将服务贸易定义为: (1)自一成员领土向任何其他成员领土提供服务; (2)在一成员领土内向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 (3)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成员领土内的商业存在提供服务; (4)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成员领土内的自然人存在提供服务。 二、服务贸易可以分为四种类型,即: (1)跨境交付。指服务的提供者在一成员的领土内向另一成员领土内的消费者提供服务。 (2)境外消费。指服务的提供者在一成员的领土内向来自另一成员的消费者提供服务。 (3)商业存在。指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到另一成员境内设立商业机构或分支机构,为后者领土内的消费者提供服务。 这种类型的服务提供方式有两个特点:一是服务的提供者与消费者在同一成员的领土内;二是服务的提供者必须移动,到消费者所在国领土内采取了设立商业机构或专业机构的方式,具有长期性。商业存在是四种服务提供方式中最重要的方式。 (4)自然人流动。指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的身份到另一成员境内提供服务。 三、国际服务贸易与国际货物贸易相比,主要体现出如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第一,国际服务贸易具有无形性和不可储存性; 第二,国际服务贸易具有涉及法律、政策的复杂性; 第三,贸易过程通常不涉及所有权的转让,仅与生产要素的跨国界移动有关; 第四,对服务贸易的管制主要不能通过海关监督和征收关税的方法进行,但却可以通过国内法规和众多其他行政机构进行。

第二节GATS的法律体系和主要内容 一、GATS的法律体系 GATS的法律体系由GATS的正文、GATS的附件、各成员关于市场准入及国民待遇承诺表和部长会议决议及谅解四个部分所构成。 GATS的正文包括前言及6个部分共29个条款。 (一) GATS的正文 第一部分:协定的适用范围和服务贸易的定义; 第二部分:一般义务和纪律; 包括最惠国待遇、透明度及机密信息的披露、发展中国家的更多参与、经济一体化及劳动力市场一体化协定、国内法规、承认、垄断和专营服务提供者、商业惯例、紧急保障措施、支付和转移、保障国际收支的限制、政府采购、一般例外及安全例外、补贴等内容。这些内容构成协定的核心部分。 第三部分:具体承诺; 包括市场准入、国民待遇和附加承诺。 第四部分:逐步自由化; 包括具体承诺的谈判、具体承诺减让表和减让表的修改。 第五部分:机构条款; 主要规定了磋商、争端解决和执行、服务贸易理事会、技术合作、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关系。 第六部分:最后条款。 规定了成员方可拒绝给予协定项下利益的若干情况,对协议中的关键词语下了定义,指出附件为协定的组成部分。 (二) GATS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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