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代垫行为的界定以及法律后果

担保公司代垫行为的界定以及法律后果
担保公司代垫行为的界定以及法律后果

担保公司代垫行为的界定以及法律后果

担保公司代垫行为的界定以及法律后果

Kylin.Chow

案情简介:

2012年8月,经能力公司申请,担保公司同意为其在招商银行的一笔2000万元的流动资金借款进行担保,双方签订了《提供担保的合同》。同年8月31日,担保公司向招商银行签发了《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同年9月21日,招商银行向能力公司发放了一笔额度为2000万元的贷款。

2012年11月,能力公司股东、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梁某霖因个人负债过大无力偿还,表面放弃了对能力公司的经营,出逃并失踪,且因拖欠房租,原房东已解除与其的租赁关系,将其用作注册、营业地址用的房屋租给其他人,能力公司已成为无人经营状态。该笔借款出现较大偿还风险。按借款合同约定,能力公司应每月向招商银行支付利息13.3万元。同年12月,招商银行请求担保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并依据《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的条款,从担保公司账户中扣划了12.8万元(余款由能力公司账户扣划)。

为避免能力公司未偿还利息而导致招商银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

的风险,担保公司以自身资金汇入能力公司账户,为能力公司代垫了2013年1月至8月的利息,而招商银行每月定期从能力公司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

2013年9月16日,招商银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提前4日),并向担保公司提出了代偿本金、利息的通知,并从担保公司账户中扣划了2011万元作为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

2013年10月,担保公司向法院提交了诉状,诉求能力公司偿还所垫付的本金及利息,以及资金占用费。

本例问题:

在本案中,让我困扰的是,担保公司自2013年1月起至2013

年8月止,为能力公司垫付利息的行为,是否属于无因管理行为,即,担保公司是否有权请求偿还其代垫利息及所产生的资金占用费。由此引申出来的问题是,担保公司代垫利息的行为,是基于保证责任进行,还是基于其他。

本例解析:

为解答上述困扰,首先应考虑的是什么是无因管理,其适用条件为何,适用效果为何。

《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依据上述条文,我们可以得出的无因管理适用条件如下:

1)管理人与本人之间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

2)管理人的管理行为是为了避免本人的利益受损;

而适用效果如下:

1)有权要求本人支付管理人行使管理行为所产生必要的费用。

我们先来看结果的影响:

如属于无因管理,则担保公司得以请求的范围为2013年1月至2013年8月垫付的资金,及该资金所产生的利息。这个利息计算应该为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而不包含该资金所能产生的预期收益。因此,担保公司提出的“按同期银行利率4倍计算资金占用费”的请求不合理,不应得到支持;

如不属于无因管理,则担保公司是否能请求资金占用费,以及所提出的利率是否合理,则需要依据其他法律或约定进行适用---这在后文中进行讨论---但无论适用其他何种依据,均与该行为属于无因管理有差异。

因而,从结果导向不同来看,如何为担保公司的代垫利息行为进行定性,便有值得探索的空间了。

在讨论担保公司代垫行为是否属于无因管理时,应该要着重分析的两个问题如下:一是担保公司与能力公司之间有无这样的法定或约定义务,即是否有无这样一种法律条文或合约条文规定,在能力公司无力偿还贷款利息时,应由担保公司为其承担偿还责任。此处所需要依据的法律和合同,有如下几个:

1)《担保法》中关于保证责任的条文

2)担保公司签给银行的《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中有无约定

3)能力公司与担保公司之间的《提供担保的合同》中有无约定

关于此处是否适用商业惯例的因素,本文暂不予考虑。

首先,从法定义务方面看,依据担保法第21条的规定:“保证责任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因此,在确定是否有法定义务时,我们认为,需进一步研究保证双方之间是否有约定,即《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中是否有相关约定。

其次,《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中对保证人的保证范围约定包含了利息。因此,担保公司是有代偿的法定义务的。但需要注意的是,代偿和代垫是两种类型的行为。担保合同是从合同,是否需要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由债权方决定。在分析案情时,应当注意到这样的细节:2012年12月21日,招商银行从担保公司的账户扣划了一笔12.8万元的款项,并出具了相应的代偿证明文件。这是债权人主张保证责任的证据和事实。但2013年1月至2013年8月之间,是担保公司在无银行扣划及通知的情况下,主动向能力公司的还款账户中汇入资金,由招商银行到期从能力公司的账户中进行扣收。2013年9月16日,招商银行向担保公司出具了代偿通知,从担保公司账户中扣划了2011万元,并出具了相应的代偿证明文件。

因此,我们认为,这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即,2012年12月21日和2013年9月16日的扣划事件,是担保公司履

行保证责任的体现;而2013年1月至2013年8月之间为代垫行为,非履行保证责任的体现,不属于担保公司的法定义务。

举个例子而言,甲为乙向丙提供保证担保,乙无力偿还时,丙向甲主张履行保证责任,甲支付款项给丙,这种情况为履行保证责任的情形;而此时,如果甲给乙钱,由乙还给丙,这种情况为甲乙之间的赠与/借贷关系,就不属于甲履行保证责任的情形了。

第三,担保公司(管理人)与能力公司(本人)之间是否有约定的情形,主要的依据是《提供担保的合同》。

《提供担保的合同》第十五条约定:“甲方没有偿还贷款人的借款,并由乙方代为偿还借款、履行保证责任时,乙方对履约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权。”是唯一提到“代为偿还”的条文。对该约定的解释显得至关重要。即,该条文是否能包含能力公司不履行还款义务时,有授权或请求担保公司代为履行的意思表示?这个应该是没有的。该条文所表达的意思为担保公司代为偿还借款时,对履约保证金有优先受偿权。这个至多能说明的问题是,担保公司对代为偿还所产生的对能力公司的债权,在履约保证金上设定了质权担保,甚至,这个质权担保是否有效,还需要合同其他条文的支持。而同时,由于能力公司无人经营管理,在整个代垫利息期间,能力公司与担保公司并无任何联系和文件往来。因此,无论在《提供担保的合同》中,还是往来文件中,能力公司均没有对担保公司授权,担保公司对代垫行为,是没有约定义务的。

既然担保公司的代垫行为没有法定义务,也没有约定义务,那么,担保公司的代垫行为就符合无因管理的第一个要件了。

再来看无因管理的第二个要件,是否减少了本人的利益损失。这里要注意的问题是,是否减少本人利益损失,需要分为两个因素考虑:一是管理行为减少了损失,二是管理行为确实必要。

第一个因素,要考虑的是担保公司的代垫行为,是否为能力公司减少了损失。假定能力公司在2013年1月不能偿还利息,它至少有两方面损失,一是信用损失,二是违约损失。信用损失方面,体现为招商银行将会把该笔贷款核定为不良贷款,并将上述信息录入到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当中,降低能公司从其他银行获取融资的信用能力,甚至使得能力公司无法再获取银行贷款;违约损失方面,依据能力公司与招商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第16.4条,为取消“自主支付”方式使用贷款、停止发放未使用的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直接扣收在招商银行系统内各账户内的存款用于偿债等。从当时客观情况分析,该公司在招行无其他贷款,本笔贷款已经使用完毕,因此前两个不利已经不具备“损失”可言,而其在招行系统内部个账户中已经无资金可以扣收(2012年12月扣款时已扣划完毕),这个不利也不具备“损失”可言,唯一有的损失是“提前收回贷款本息”,而这个损失至多,也只是在其本就不光彩的信用评价中,再多加入一句而已。相反,代垫行为使得招商银行对其经营情况“视而不见”,扩大了能力公司的债权数额,从经济的角度来说,反而是不利的。

境外企业担保业务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境外企业担保业务的法律 风险与防范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境外企业担保特点 境外企业与境内企业的区别在于企业的成立地(即注册地)不同,以我国大陆法律规范为依据设立的即成立地在我国大陆地区的是境内企业,否则为境外企业。境外企业为境内企业提供担保是指由境外企业以其保证或特定资产为基础,为境内企业客户的债务提供担保。境外企业担保要求担保企业信誉好、经济实力强,并具备提供担保的实力,同时也要求境外企业所在国允许此类担保,且其所在国的法律规定与我国法律规定没有冲突,具备提供担保的可行性。 与境内担保一样,境外企业担保也包括保证担保和物权担保,但相较于一般的境内担保而言,境外企业担保具有如下特点:一是涉外性。境外企业担保较之境内担保,其主要特点就在于其主体及法律关系的涉外因素,即担保合同的担保人一方是境外企业。二是跨地域性。即担保合同权利义务内容的发生或者履行可能在境外。不论是保证担保还是物权担保,担保的资金或者担保物的资产权属于境外企业,其物理位置大多也在国外,担保合同一旦涉及履约,则需要从一个国家或地区交付到另一国家或地区。三是法律差异性。在此种担保模式下,一旦发生权利义务方面的争议或纠纷,对于“究竟适用何种法律”、“以何种方式解决和处理纷争”等问题,都可能会因各国法律的不同要求和规定出现法律上的冲突。 境外企业担保风险分析 正是由于境外企业担保的上述特点,在境内融资业务中接受境外担保时,存在着不少操作上的难度与法律上的风险,银行也因此面临着境外企业担保的风险防范与控制问题。 例如,由于各国法律规定不同,我国与境外企业所在国之间会产生法律上的冲突或障碍,最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此时银行无法获得担保的保障。此外,由于境外企业所在区域在境外,给银行经办人员进行实地考察带来了困难,银行往往无法获得境外企业实际的财务能力和信用的真实信息,从而给境外企业担保能力的核实带来困难;同样,由于境外企业担保的担保资金或担保物一般也处于境外,给担保资金的划转、担保物的递送及处置带了诸多不便,甚至有时还不仅仅涉及境外企业所在国一国,还可能涉及第三国,执行手续多、执行费用高、执行时间长、执行程序相对复杂等情况都在所难免。更为极端的情况是,如果提供担保的境外企业所在国发生战争、动乱等情况,则可能造成银行担保追偿无法实现。 鉴于境外企业担保除了担保的常规风险外,还存在上述特有的风险,银行在实践中应本着审慎周密的原则严格进行审查,并确保担保手续真实完备,以求最大限度地防范风险。 境外企业担保审查 境外企业担保合同的效力与担保执行的可行性,是关系债权银行能否充分保障债权、实现自身权益的关键,也是法律审查的关键。 显然,境外担保企业的担保行为,除了要符合中国法律,也要符合担保企业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银行在接受境外企业担保之前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慎、有效地审查,避免法律风险。 第一,必须进行担保资格的核实。担保主体适格,担保行为才能有效。由于企业是否具备从事某项民事活动的资格通常是适用企业成立地即注册地的法律,因此境外企业担保的效力要求担保企业的资格符合所在国的法律要求,也符合中国的法律要求。

风险的防范措施

风险的防范措施 企业存在风险是必然的,风险与收益有着密切的关系,所谓“高风险、高回报,低风险、低回报,无风险、无回报”,这说明,任何一个企业都存在一定的风险,没有完全无风险的企业。但不是企业有风险就一定有收益,也并不是风险越高,收益就一定高,企业风险超过一定的限度,风险将变成危险,直接威胁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所以对企业风险的防范与管理已成为现代企业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1、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做到依法治企 企业市场化后,企业决策层面临很多诸如“怎样防止被侵害”、“怎样避免违法”的选择。我国法制尚不够健全,企业的法律选择空间很大,风险也相应的较多。企业通常遇到的法律事务有企业规章制度的合法合规、经营纠纷、劳资纠纷、安全质量事故处理、合同纠纷等。这些都与运营过程中企业对法律风险的认识和采取的应对措施有关。笔者认为,企业运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可从以下几方面防范:一、是设立专门法律事务处理机构,配备专职法律事务管理人员,统一处理企业法律事务。由专业机构和人员就企业的法律事务进行预测、分析和处理,可以将法律风险降到最低限度,或者将法律风险处理在萌芽状态。 二、是建立健全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企业在进行重大投资决策、重要经营活动、资产处置、改制改组、制度建设等工作前,企业法律顾问就此事项进行法律论证和审查,往后即使遇到法律风险企业也可把握有利时机,专业地化解风险。 三、是企业最高管理层要增强法律意识,重视法律知识的学习和培训,提高各级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运用法律的能力,养成依法管理的工作意识、工作思路和工作习惯。 四、是关注立法动向,对国家新颁布或即将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时学习研究,对照已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的规章制度进行增、减、删、废,做到依法决

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的法律问题解析

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的法律问题解析 [摘要]随着商事交易的蓬勃发展,担保成为商事交易主体在从事融资业务时不得不考虑的法律行为。担保为筹资人与融资人之间顺利融资提供了一份信用,有利于保证资金提供者的贷款安全,并且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证明筹资人本身信誉,因为一个没有信誉的贷款人是难以获得他人为其融资提供担保的机会。而公司作为商事交易中最为活跃的主体之一,在融资过程中必须要考虑担保的问题,在全资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下,问题更为复杂。 [关键词]全资子公司;母公司;担保 一、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具备合法性 (一)公司的人格独立性 公司是指由符合法定人数的股东出资组成的,从事营利性经济活动的法人。 [1]母公司,是指拥有另一个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或通过协议方式能够对另一公司的经营实际控制的公司。[2]与其相对应,其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所拥有或通过协议受到另一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为子公司。从法理上看,两个公司在理论上是完全独立的两个法人。但是在实际中,母公司利用股东地位能够实现其对子公司的控制,造成子公司徒有独立法人人格之名,实质上却是母公司为了逃避法律责任的避难壳。 (二)公司担保的限制 关于担保,在《公司法》里第16条第二款是这样规定的:“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这就是所谓的公司对内担保。子公司对外担保面对的法律障碍不大,因为《公司法》第16条第一、三款有这样的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3] 从立法意图来看,2005年《公司法》第16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实质上是以程序的正义来保护公司和公司少数股东的利益,防范多数股东、控股股东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利用关联担保掏空公司而害及公司和公司少数股东的利益。 根据这样的一条法律规定,在适用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时就出现了问题——母公司作为子公司的唯一股东,而子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又必须经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且利害股东不得参与该事项的表决。如果坚持这样的法律规定,则子公司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为母公司提供担保。但是,这样解释法律是有明显问题的,首先从这个法条可以判断出《公司法》并不禁止公司为股东提供

融资性担保公司反担保环节法律风险防控

融资性担保公司反担保环节法律风险防控 我国融资性担保公司在降低金融机构贷款风险,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推动国民经济增长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法律风险以承担法律责任为特征,存在于担保业务的各个环节,一旦发生,会给融资性担保公司带来极大困扰甚至致命打击。 一、反担保的概念和反担保方式的种类 1、反担保的概念 反担保的概念,在古代罗马法、近现代大陆法系或英美法系的担保立法制度中都没有记载,唯有我国首次直接以《担保法》、《物权法》等法律形式明确界定了反担保的概念。反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向担保人承诺或设定物的担保,在担保人因代为清偿债务人的债务而受到损失时,向担保人进行清偿的民事行为。 2、反担保方式的种类 我国《担保法》司法解释和《物权法》规定,反担保方式的种类可以为:债务人以外第三人的保证、债务人或第三人的抵押和质押。反担保方式选择中,融资性担保公司(下称“担保公司”)往往会综合担保金额、担保期限、项目风险度及反担保人的资信等因素,单独或组合选用。 二、反担保合同订立法律风险与防控措施 《担保法》和《物权法》规定,保证合同、抵押合同和质权合同的当事人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反担保合同是担保公司和反担保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载体,是担保公司启动追偿程序的必备材料和重要证据。加强对反担保合同签订条件、主体、内容和签章的审查,是担保公司防控反担保合同订立阶段法律风险的关键。 1、签约条件方面 对于反担保人是公司的反担保合同,若签约条件不符合《公司法》第16条对公司对外担保的强制性规定,可能有被法院认定无效的法律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五部分第15条规定,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形认定合同效力。《公司法》第16条规定的性质,目前学说研究和审判实务中有认为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也有认为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笔者亦认同此观点并认为 腹有诗书气自华

某集团公司投融资风险点及防控措施

某集团公司 投融资风险点及防控措施 一、投资决策过程中的风险 风险点一:决策流程不规范 防控措施: 1、制定公司投融资管理办法,明确公司投资原则、投资方向,投资决策及管理机构职责,制订投资管理流程,按投融资管理办法规定的流程进行投资决策和投资管理。 2、公司项目投资按以下流程进行: (1)市场调查;(2)部门联审;(3)内部预审批;(4)正式立项:(5)组织实施;(6)项目后评价。 3、公司股标投资按以下流程进行: (1)尽职调查;(2)部门联审;(3)内部预审批;(4)正式立项:(5)组织实施。 风险点二:投资决策过程不透明 防控措施: 公司进行投资决策时,由公司党委和董事会集体决策,须有会议记录,反映投资决策过程,会后形成会议纪要,明确投资决策结果。 风险点三:投资战略风险,投资活动与企业战略不符 防控措施:按照市政府批复的公司发展实施方案,在实施

方案确定的业务范围内投资。制订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与战略,围绕主业进行投资,保证企业投资活动与企业战略方向相符合。 风险点四:个人投资决策风险,个人决策代替集体决策防控措施: 1、公司决策投资项目时,须严格按投融资管理办法规定的投资决策流程,由公司党委和董事会在权限范围内对项目进行预审批和正式立项。 2、严格严格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凡公司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和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均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公司党委和董事会集体讨论决定,推进公司民主、科学、规范决策。 二、投资项目市场风险 风险点一:市场竞争风险 防控措施: 公司在项目审批立项时,须对项目、市场进行尽职调查,对投资项目、投资方向和投资方式等情况进行详细深入的分析,对国家产业政策、项目前景、经济发展远景、财务风险、市场竞争同业者情况等进行预测、分析和评价,并在此基础上充分考虑项目经营风险。 风险点二:市场需求变动风险

关于担保公司法务工作之简述

关于担保公司法务工作之简述 导言:一直都有想把关于这方面的心得体会写出来,可总缺少一个契机,少一分灵感。好不容易才得已将自己累积的东西进行一次书面化的表述,由于能力所限,加上多年不写东西,写出来的东西让人看了很生涩。但这是我从事法务工作后的一次感悟,我还是厚着脸皮分享给你,希望对刚进入法务领域里,能多少带来点帮助。当然,这些东西在老法务的眼里,根本算不了什么。但是,我还是要坚持写出来,因为我理解刚刚入门的心酸。 当下公司的格局正逐渐从重订立、轻履行,重实体、轻程序,重业务、轻法务的模式下转变。法务工作人员所扮演的角色也不再是救火者,而是向防火者方向转变。以前担保公司的法务工作人员参与风控的环节较单一,更多的依赖于诉讼手段参与。而当下的法务人员,主要经历的法务须在业务阶段,资产、征信调查阶段,资产权属设定阶段,信审、复核阶段全程参与,保驾护航。即要参与贷前、贷中、贷后三阶段的工作。 第一,贷前工作。一、合同的初审:1、合同谈判:个中技巧自有合同谈判高手去做,法务要做的事情就是保证能将一切有利证据留下。如:谈判录音-----〉可以证明我方不是格式合同,反之证明对方未接受我方所提出之关于合同修改等对方未采纳的事实,从而证明对方系格式条款。2、合同撰写、定稿:对内容而言,相信只要具备基本律师素质的人都能判断出我方之利弊,但从形式上而言:(1)、我

方须占主动(如条款中出现由对方申请我方怎么样等字眼)同时要让法官不能以此判定我们是格式条款。(2)、争议管辖法院之约定,法院管辖约定之利弊相信我不说大家都懂,因为这是熟人的社会,自有熟人的生存法则。二、合同的复审:基本上每一个合同经过第一个初审环节后,制作出来基本上都是相当完美的。那么,复审的工作其实就是监察合同在实际操作中的执行力度。由于合同的操作要经历业务、调查、信审等诸多环节,且每个环节中工作人员知识结构不一样,对合同中相关问题点、侧重点的理解不同,再加上工作人员离职、易岗等问题,导致合同在执行的过程中,有可能完全偏离制作时的初衷。 三、合同的再审:在完全按第一项操作执行的情况下,合同顺利签订,但法务工作人员还应当最后进行复查。将有关资料整理归档(不一定要法务工作人员做档案管理员、资料员的事,但需与以上人员做好相关工作对接),核查资料是否齐备、合规。目的是为了便于以后走诉讼程序,退一步讲,就算不走诉讼程序,谈判也需要你准备的资料做后盾。总之,以上三方面需保持一个目标,一个执行力,且需将其流程化,做到总结―〉更新―〉再更新的良性循环。 第二,贷中工作。一、与业务人员、调查人员、信审人员对接,其目的就是完成贷前合同复审中所提到的合同执行力度的监察事项。即将法务工作细化到业务阶段,资产、征信调查阶段,资产权属设定阶段,信审、复核阶段等环节中去。二、为抵押、质押等相关但保物权设定提供帮助。抵押物登记时只是流程化操作,难点在于抵押物如何实现债权。双方协议方式较简单,难点在于强制拍卖(以什么作为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指引手册推荐word范文

法律风险防范指引手册 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指引是指对公司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评估,进而提出的针对性预防措施。公司常见法律风险如下: 一、公司治理方面的注意事项 1、公司与他人共同对外投资设立公司时,请核实合作方是否履行了投资义务。如果合作方没有履行投资义务,在企业对外负债的情况下,我司将会因合作方的过错向债权人承担责任。 2、如果公司收购其他公司股权,收购合同生效后请尽快办理公司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否则将面临无法真正获得股权的风险。 3、公司章程是公司最重要的法律文件之一,对公司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一旦发生争议,将成为法院判断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主要依据。公司在参与制定、修改公司章程时请仔细衡量,慎重签署。 4、公司的投资者之间产生分歧十分正常,请遵循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解决争议。召开股东会前,需要按照企业章程规定的期限、方式与内容通知股东,如果我方没有妥当地履行通知义务,所形成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可能将被法院撤销。 二、订立合同时的注意事项 1、完备的书面合同对于保证交易安全乃至维系与客户之间的长久关系十分重要。尽可能与客户签署一式多份的书

面合同,保持多份合同内容的完全一致并妥善保存,以防范少数企业因合同手续上的欠缺逃避违约责任。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变更合同内容,包括数量、 价款、交货、付款期限等现象较多,但为避免纷争,请妥善保管对于证明双方之间合同具体内容具有证明力的下述资料:与合同签订和履行相关的发票、送货凭证、汇款凭证、验收记录、在磋商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资料。 3、在签署多页合同时加盖骑缝章并紧邻合同书最末一 行文字签字盖章,防止少数缺乏商业道德的客户采取换页、添加等方法改变合同内容侵害公司权益。 4、公司业务人员对外签约时需要授权。在有关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文件上尽可能明确详细地列举授权范围,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业务完成后应尽快收回尚未使用的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文件。 5、公司业务人员离开公司后,在与其办理交接手续的 同时,向该业务人员负责联系的客户发送书面通知,告知客户业务人员离职情况。 6、在签订合同时可能为了确保合同履行而需交付定金,由于“定金”具有特定法律含义,请务必注明“定金”字样。因为如果使用了“订金”、“保证金”等字样并且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表述一旦对方违约将不予返还、一旦己方违约将双倍返还的内容,法院将无法将其作为定金看待。 7、如果公司业务需要对方提供保证担保的,在与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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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律风险防控的工作措施 将重点放在如何预防企业法律风险的工作上面,让法律风险防控办法真正起到风险预警的作用。具体措施如下: 一、参与公司经营决策,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公司的经营决策的正确与否,决定企业的兴衰成败,如出现重大的经营决策失误必然会对企业带来严重的后果。当前市场经济发展日新月异,国家的经济立法时常都在颁布、更新,法律、法规浩如烟海,企业领导既要以科学发展观为企业自主创新、发展生产经营,为职工谋福利,为国有资产增值的同时,又要对国家法律法规精通熟悉,面面具到,这是任何人都很难做到的,因此为适合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法律风险防控措施应当做好公司领导政策方面的参谋和助手,在企业重大决策未形成决定前将对该项决策的法律意见充分的陈述和说明,及时提出法律发面的意见,便于领导决策时作参考。 二、对决策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风险作出预测 企业决策本身就包含风险,毫无风险的决策是没有的。公司法律风险防控措施,要对各种决策方案的风险因素进行预测和分析,使企业选择风险最小,获利最大的方案,并提出法律上的建议和意见,使风险能得以避免或者减少到最低限度。 三、参与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把管理活动纳入法治轨道 企业的内部规章制度,是国家法律、法规延伸到企业的体现,是依

法管理企业的依据。坚持以预防风险的原则,充分利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范性、科学性和超前性,约束和指导各项管理工作关系,使企业的经济活动沿着法治的轨道有条不紊的良性有序的发展,以避免或防止一切不必要的偏差和失误的发生,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 四、参与企业重大经济、技术合同的审查、谈判,保证合同的合法性 合同是企业实现经济目标的基本手段,贯穿企业生产、经营、销售、物资各个环节的纽带,合同的谈判、鉴定、履行是企业经营活动的主要内容。因此,合同订立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合同能否正常履行,关系到企业的经济利益的实现。特别是一些重大经济合同,一旦出现问题,直接给企业带来极大的损失,为了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必须把好合同的签订关。经济合同的审查把关是从技术、经济、法律三个方面进行的,公司法律风险防控措施参与经济、技术合同的审查和谈判,主要是从法律上审查,保证合同合法、严密性,可行性,其中包括审查合同当事人是否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是否具有良好的自信和履约能力;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合同的条款是否完备,双方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文字表述是否清楚;双方签订合同是否履行了法定手续。比如一些建筑工程合同按规定,除双方签定以外还需要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签章。合同的经济、技术方面是否可行,应主要由业务部门进行论证并对此负责,论证的结果将成为公司法律风险防控措施审查合同时考虑的因素。 五、代理企业参加经济纠纷的解决,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 企业不可避免的会出现一些经济纠纷,当纠纷出现时企业需要通过

融资性担保公司法律制度研究

融资性担保公司法律制度研究 [摘要]融资性担保是缓解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有效制度安排。近年来,我国融资担保公司发展迅速,为推动地方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其发展背后暴露出的一些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这一行业的健康发展。因此,立法部门应在总结经验、充分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尽早出台规范担保业的法律及配套司法解释,加快建立健全担保行业的法律规范体系,创造有利于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展的法律环境,也使国家的监督管理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关键词]融资性;担保;法律制度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长期以来,由于融资性担保公司能够从事涵盖有关商业信用和银行信用的业务,行业准入限制较少,其发展前景受到众多企业和其他投资者的青睐,进而发展迅速。但在表面繁荣的背后,不断暴露出一些问题,不仅损害了行业的整体形象,也对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造成很大干扰,产生了不良社会影响。这些问题集中表现在: 1.融资担保业在我国尚处于初创时期,行业“异化”现象严重。由于相关立法严重滞后、行业监管存在模糊地带,实际操作中的担保公司就是打了这样一个擦边球:只要像普通公司一样完成工商注册就可以开业,从事着金融行业却游离于央行和银监会的监管之外。有人戏称只要有资金实力,注册担保公司比开个餐馆还容易,可见其行业准入门槛较低。 2.多数公司资本金规模小且存在资本失实,融资担保作用发挥甚小。众所周知,融资担保行业是一个对资本金高度依赖的行业,资本金的多少直接决定了其业务规模的大小和风险抵御能力的强弱。此外,由于监管的缺位,虚假注资、违法出资、抽逃资金和违规占用、挪用注册资本金等现象屡见不鲜。 3.由于主营业务收益率较低,偏离主业、超范围经营现象普遍化。依现行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对外担保金额一般可以放大到其注册资本的5—10倍,而一旦公司经营出现问题,极易导致大量坏账、烂账出现。再加上服务对象多为融资难、信用较差的中小企业,公司自身经营风险大而利润低,令银行金融机构丧失与其合作的兴趣,即便那些经过备案审批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真正能够获得银行授信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也不多见。于是,很多担保公司就转向那些收益率较高的非融资担保业务,如采取民间借款或高息揽存的方式来扩充担保基金,有的甚至通过非法变相吸收存款来扩充担保基金;还有的从事掮客融资行为,即帮助一些资质较差的企业通过修饰其缺陷向银行进行融资,甚至利用虚假项目从银行套取出低成本资金,再投放到借贷市场。 4.风险补偿、分担机制不健全,企业抵御和控制风险的能力较弱。首先,很多中小规模担保公司未建立起风险甄别与分析评估系统,对企业风险的评估主要依赖业务员的主观判断,转移或化解代偿风险则主要靠苛刻的反担保措施。实际运作中不按《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风险准备金。其次,客户集中度过高。《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的10%”。但绝大部分担保公司都远远超过这一指标,存在较大的客户和行业集中风险。最后,银保之间信息沟通不顺畅。目前很多担保公司都存在交叉入股现象,

投资担保公司风险防范措施

投资担保公司如何应对风险 投资担保公司对中小微企业融资起着积极的作用,但对于投资担保公司自身而言,无论什么时候,应对风险是投资担保公司的一个永恒话题。那么投资担保公司应对风险的措施有哪些?益安捷高级投资顾问张和军先生给出以下四点建议: 1、不做人情担保 投资担保公司应按照市场化的原则严格操作规避风险,人情担保历来为公司业务操作所禁止,因为我们深知,如果掺杂人情因素,必然会疏于风险控制,必然会降低风险意识,为项目埋下风险隐患。 2、注重实际调查 注重实际调查,确保项目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将风险控制前移。对客户的经营业绩及还款能力提供评价。对企业贷款期的经营预测、按期还贷仅提供参考和借鉴作用。在符合公司融资担保的硬性条件下,调查中发现的一些风险,可结合企业贷款期经营预测、反担保措施等得以规避。调查的目的主要是:(1)调查被担保企业资产、债务的真实情况,核实企业净资产状况,是否符合公司的担保硬性标准条件;(2)调查分析企业目前的财务状况、以前年度的经营情况,为分析借款期内企业经营情况、现金流量情况提供基础:(3)根据企业以前年度偿还贷款情况

以及银行信用情况等资料,评价企业资信能力;(4)分析担保的风险所在,并提出控制担保风险的具体可行措施。 3、独立灵活风险控制 投资担保公司的作用就是用自身的信用化解中小企企业不确定的信用,从而促使银行或民间资本实现对中小微企业的资金支持。投资担保公司必须客观地、清醒地认识到这一点,并对公司及公司的业务有个准确的定位。投资担保公司在设定审查标准时,绝对不能比照银行的信贷标准,而必须有自己独立的控制标准。这个标准的独立性,标志是区别于银行的,符合担保公司属性的,投资担保公司特有的。这个标准不是要它低于银行的标准,而是通过自己这个独立的标准,能够找到比银行更多的、更现实的、更灵活可行的风险管理方法和手段,通过各种措施甚至是各种措施的组合,使在银行看来企业不确定的信用,在投资担保公司这里是能够判断为确定的信用。这就需要投资担保公司具有更高的智慧,以自己更高的智慧和能力制定出独立于银行系统的、符合投资担保公司业务特质的风险控制标准。 4、全方位、全过程的业务操作风险控制 建立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或岗位,针对担保中即时的风险问题,评估风险状态与风险程度,分析风险来源和影响,并提供解决方案,最大限度的降低业务操作流程中出现的各种风险。

金融结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法律定位报告方案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法律定位报告方案 【最新资料,WORD文档,可编辑修改】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法律定位 【内容摘要】一个事物或一项制度的法律定位主要包括其性质、地位、功能等诸多方面,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而言,要了解其法律定位就必须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概况、历程及现状、困境及成因这三个方面加以历史的、实证的分析,这样才能从经验理性的基点上加深对它的基础性认识,并更好的理解建构于法律定位之上的具体法律制度。 【关键词】融资性担保公司法律定位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基本情况介绍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定义 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①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 ①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2010年3 月8日公布施行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第2款。

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①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特征 第一,融资性担保公司需依法设立。具体来讲就是,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② 第二,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形式主要是保证。也就是说,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自身的信用提供担保,而不是以特定的财产或财产权利为担保。依据我国《担保法》第2条第2款,提供担保可以是抵押、质押、留置、定金或者保证。具体到融资性担保公司,抵押和质押是对特定财产或财产权利设定的担保,如果以抵押或质押形式进行担保,首先意味着拥有大量用于担保的财产或财产权利,这对于融资性担保公司是不现实的;其次意味着要负担抵押、质押财产在评估、保管及变现等方面等方面的高额①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2010年3月8日公布施行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第1款。 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2010年3月8日公布施行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8条第3款。

担保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法律风险的防范

担保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法律风险的防范 担保合同是债权人为保证债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担保所签订的合同。担保合同首先受作为特别法的担保法的调整,对于担保法没有规定的,则应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按照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担保的形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严格来说,由于担保形式实行法定主义,因此,只有设定这五种形式担保的合同,方可称为担保合同。由于担保合同签订后,担保人担保责任的实际履行是或有事项,即只有在债务人不履行清偿义务时,担保人才履行担保责任。故担保合同的法律风险很容易被担保人忽视而对企业经营产生损失。而对债权人而言,如果担保合同约定不当违反了担保法的强制性规定,则又会导致担保合同的不生效或者无效后果的发生。因此,担保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法律风险的防范应当引起债权人和担保人的足够重视。此外,目前的经济活动中一些新的非典型担保方式的出现,不仅提出了理论上的新课题,也促使债权人和担保人应了解非典型担保合同的基本法理。 《担保法》出台以前,由于担保合同及相关程序不规范导致大量担保合同无效,1995年《担保法》和2000年《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以后,有关担保的形式、合同效力等问题更加明确,因担保产生的纠纷相对减少。因此,今天主要就担保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大家进行探讨。 案例一:抵押合同 主要法律问题: (1)、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 (2)、流质契约禁止 (3)、让与担保问题 基本案情:本所在代理某上市公司诉某集团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案中,集团公司提出用其名下的价值1100余元的十套房屋偿抵所欠上市公司的1125万元的债务。经调查集团公司已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考虑到此因素,双方于2005年1月6日签署了关于以房抵债的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经法院出具调解书予以确认而结案后。集团公司迟迟不履行债务。上市公司遂于2005年3月12日向法院申请对集团公司强制执行,并申请对集团公司名下的十套房产进行了查封。此时,集团公司才透露不能履行和解协议的主要原因是房产已于2004年10月抵押给了某建设银行。而建设银行也在房产查封后向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并向法院提交了其与集团公司签署的抵押合同和公证书。该抵押合同约定,集团公司为其向建设银行的800万元一年期借款提供十套房屋的抵押担保。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的本息、罚金、逾期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双方还约定,抵押合同经办理公证后生效。具体抵押方式为,抵押合同办理公证后,集团公司将房屋所有权证交给建行,建行享有对该十套房屋的所有权,如果集团公司在借款到期后6个月仍不能归还全部欠款,则其愿将房屋产权永属建行所有。一件顺理成章的执行案件由于建行的异议突然风生水起,陡填变数,

企业合同管理中的风险及防控措施

企业合同管理中的风险及防控措施 合同管理应该是全过程的、全方位的,合同管理应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具体内容。 一是合同管理人员的培训教育。合同管理人员业务素质的高低影响着合同管理的质量,必须加强对合同管理人员的合同法律知识和签约技巧等方面的培训。 二是履行监督和结算管理。签约的目的主要是保障合同的及时有效履行,防止违约行为的发生。合同结算是合同履行的主要环节和内容,生产经营部门应同财务部门密切配合,做好合同的结算管理。 三是规章制度的建立。科学规范的合同管理必须有章可循,要建立管理层次清楚、职责明确、程序规范的合同管理制度。 四是合同的谈判与签订。在合同谈判前首先要对合同项目进行论证,调查了解对方当事人的资信;仔细斟酌合同中关于标的数量与质量、价款支付、违约等主要条款;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最好是经营人员和法律顾问人员同时参与,确保避免合同漏洞。 五是违约纠纷的处理。违约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要承担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或强制履行等法律后果。如有违约发生应及时采用协商、仲裁或诉讼等方式,积极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2 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风险 企业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风险主要由以下几方面。

一是不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在我国的经济生活中,书面合同是非常重要的,它是当事人之间约定的重要凭据。但是,有许多的企业对于合同的签订并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有的企业仅仅凭借对方的电话或是发货清单就进行交易,这给合同的履行带来了很大的隐患。 二是合同文本存在大量缺陷。一些企业由于合同管理整体水平不高,对合同内容的重视不够,自身没有统一的合同范本,因此在合同文本的选择上多比较被动,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习惯使用对方提供的合同文本,在合同关键条款上处于弱势一方,一旦出现合同纠纷,很容易陷入被动的局面。有些企业虽有合同文本,但其内容没有经过专业人员审核,关键条款缺失,或表述不清,缺乏可操作性,有的内容甚至存在重大误解,容易导致将来发生履行困难,责任难以界定的尴尬局面。有的大型项目合同,缺少招投标过程,导致合同存在重大缺陷。 三是对于合同履行情况的监控不够。在经济不断发展的形势下,合同已成为企业管理的必要手段。但是许多企业却并没有合同的监管意识,未建立相关的合同管理机构和制度,无法很好地规范企业的签约行为,也不能在企业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起到很好的监督作用。 四是缺少可行性分析。订立合同前没有对另一方的背景资料进行尽职调查或可行性分析。有的企业在签订合同前,不注意了解合作他方的资格、技术条件是否具备,是否有履约能力等等,由于相关信息收集不够,最终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五是没有统一的合同管理制度。企业合同管理制度是合同管理的关键。构建合同管理体系,建立适合企业的合同管理制度是科学化合同管理的关键。有些企业合同管理制度不完备,缺乏合同风险控制能力,不具备应对合同纠纷和维权处理的能力;有些企业虽然有合同管理制度,但仅限于制度层面,不能灵活应用于实际的合同管理工作中。 3 合同管理中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 3.1 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机制,明确合同管理的任务

担保公司合同纠纷处理经典案例

担保公司合同纠纷处理经典案例 中国银行**市##路分理处与XXXX··房地产XX责任公司等借款、抵押担保合同纠纷上诉案 法公布(2002)第30号 中华人民XX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0)经终字第2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市##路分理处。住所地:XX省**市##路208号。 负责人:**,该分理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市国**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房地产XX公司。住所地:XX省**市**山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XX&&物业发展XX。住所地:XX省**市琥珀山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上诉人中国银行**市##路分理处(以下简称##路分理处)为与被

上诉人XX··房地产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审第三人XX&&物业发展XX(以下简称&&公司)借款、抵押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经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查明1997年7月30日,&&公司以··公司名义与XX**城市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庐州信用社)签订一份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庐州信用社向··公司贷款30OO万元,期限为半年,利率为月息9‰;贷款分三笔各为1000万元发放,具体发放时间分别为1997年7月30日、8月5日和8月12日。合同约定··公司用位于**市"翠竹园"小区地号为WO4102土地使用权为3000万元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到抵押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抵押担保的X围为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抵押物估价、拍卖等费用。同日,双方又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庐州信用社向··公司贷款对500万元,利率为月息9‰,期限自1997年7月30日至1998年l月30日。上述合同签订后,庐州信用社分4次将3500万元汇入&&公司以··公司名义开设的XX。1997年8月4日,**市土地管理局为**市"翠竹园”小区地号为WO4102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颁发了《土地使用权抵押证)。&&公司在收到庐州信用社的3500万元贷款后主要用于归还该公司欠XX**经济发展XX公司和省**储运公司的债务1900万元,归还XX**经济开发公司(系&&公司的关联企业)欠##路分理处的贷款利息500万元、"翠竹园"小区建设600余万元、尊国绿色饮料经营部往

公司法律风险防控措施

精心整理 公司法律风险防控的工作措施 将重点放在如何预防企业法律风险的工作上面,让法律风险防控办法真正起到风险预警的作用。具体措施如下: 一、参与公司经营决策,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公司的经营决策的正确与否,决定企业的兴衰成败,如出现重大的经营决策失 三、参与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把管理活动纳入法治轨道 企业的内部规章制度,是国家法律、法规延伸到企业的体现,是依法管理企业的依据。坚持以预防风险的原则,充分利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范性、科学性和超前性,约束和指导各项管理工作关系,使企业的经济活动沿着法治的轨道有条不紊的良性有序的发展,以避免或防止一切不必要的偏差和失误的发生,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

四、参与企业重大经济、技术合同的审查、谈判,保证合同的合法性 合同是企业实现经济目标的基本手段,贯穿企业生产、经营、销售、物资各个环节的纽带,合同的谈判、鉴定、履行是企业经营活动的主要内容。因此,合同订立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合同能否正常履行,关系到企业的经济利益的实现。特别是一些重大经济合同,一旦出现问题,直接给企业带来极大的损失,为了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必须把好合同的签订关。经济合同的审查把关是从技术、经济、法律三 因素。 企业解决经济纠纷的方式一是通过诉讼的方式,将发生的纠纷诉之法院,在争议各方当事人的参与下,由审判法官依法审理,作出判决。二是采取非诉讼的方式,即不通过法院,代表企业与对方调解,在保证最大限度维护企业合法利益的情况下,签订调解协议,并对调解协议进行公证,在公证书上约定执行条款,如果对方不履行调解协议,就可以依据公证书上的执行条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六、管理企业经济合同

于境外母公司担保的法律研究(1)

于境外母公司担保的法律研究(1) 关于《于境外母公司担保的法律研究(1) 》,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内容提要:目前我国境内一些外资企业融资时,由其境外母公司提供担保已为商业银行在一定程度上所接受,如何审慎、有效地进行审查,特别是如何正确地适用法律,避免和减少法律风险,保障信贷资产安全?这是商业银行予以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依据担保法、国际私法等相关法律的理论和实践,对境外母公司担保的可行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法律分析和建议,旨在对商业银行稳健经营有所裨益。 关健词:境外母公司担保法律冲突信贷风险防范 一、关于境外母公司担保的法律提示

(一)境外母公司为境内子公司担保的可行性 近年来,一些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外资企业,在向银行融资时,由于企业自身的资产和信用不足,遂采取了以与企业或者外方股东有密切联系的境外母公司作为保证人的融资方式。境外母公司作为保证人出具保证函,向国内银行提供担保,银行经审查同意后,给借款人贷款。此举,在某种意义上拓宽了企业融资的担保渠道,为企业的融资产生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如境外母公司信誉好,经济实力强,还贷保证意愿强烈,境外母公司所在国对此类担保的法律规范与中国法律无冲突或者障碍,例如世界500强中的一些企业或者境外著名的大企业。这类担保有其可行性。目前在上海、苏州等地的银行此类担保也有个案开展,但是银行和法律界对此类担保,到目前为止所持的态度是非常谨慎的。 银行采取谨慎态度的主要原因是: 1、境外母公司特别是一些中小型的公司往往由于不在中国境内,实际信息不对称,无法真正意义上获得企业实际财务能力和信用度的真实信息。 2、国内贷款银行对母公司所在国法律并不熟悉,而且在客观上由于各国法律规定不一,国与国之间有时会产生在法律上的冲突,或者法律障碍,最终使得担保无效或者无法实现目的,从而导致索偿困难或无果。 3、一旦发生担保纠纷,即使在中国的裁决得到母公司所在

担保公司法律实务问题汇总

担保法重点问题 1、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区别 《担保法》第17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载,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第18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2、特殊的保证人 《担保法》第8条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3、连带保证人的权利 《担保法》第12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4、连带保证人的义务 《担保法》第18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31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5、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情形 《担保法》第1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力发生重在困难;(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6、主合同的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7、定金的性质 《担保法》第90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法律咨询LvXun】 个人官方博客网页:https://www.360docs.net/doc/4014730363.html,/u/1308736987 咨询QQ:1820704670 邮箱地址:1820704670@https://www.360docs.net/doc/4014730363.html,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经营法律风险防范的60项重要提示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经营法律风险防范的60项重要提示 水滴徐州市工商联e娘家今天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企业防范经营法律风险的六十项提示一、订立合同时的注意事项 1、经济形势变化导致部分企业不能正常履约,少数企业会利用企业之间合同手续上的欠缺逃避违约责任。完备的书面合同对于保证交易安全乃至维系与客户之间的长久关系十分重要。建议您尽可能与客户签署一式多份的书面合同,保持多份合同内容的完全一致并妥善保存。 2、受经济形势变化影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变更合同内容,包括数量、价款、交货、付款期限等现象较多,但为避免纷争,建议您妥善保管对于证明双方之间合同具体内容具有证明力的下述资料:与合同签订和履行相关的发票、送货凭证、汇款凭证、验收记录、在磋商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资料。 3、建议您完善有关公章保管、使用的制度,杜绝盗盖偷盖等可能严重危及企业利益的行为。在签署多页合同时加盖骑缝章并紧邻合同书最末一行文字签字盖章,防止少数缺乏商业道德的客户采取换页、添加等方法改变合同内容侵害您的权益。

4、企业业务人员对外签约时需要授权。建议您在有关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文件上尽可能明确详细地列举授权范围,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业务完成后建议您尽快收回尚未使用的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文件。 5、企业业务人员离开您的企业后,建议您在与其办理交接手续的同时,向该业务人员负责联系的客户发送书面通知,告知客户业务人员离职情况。 6、如果您认为客户在与您签署合同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行为的,或者您事后发现签署合同时对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或者您认为合同权利义务安排显失公平的,您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合同。但是务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您将失去请求法院撤销合同的权利。当然,您在撤销权行使期限内提出的请求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还将取决于您所举证据是否充分。 7、您在签订合同时可能为了确保合同履行而要求对方交付定金,由于“定金”具有特定法律含义,请您务必注明“定金”字样。您如果使用了“订金”、“保证金”等字样并且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表述一旦对方违约将不予返还、一旦己方违约将双倍返还的内容,法院将无法将其作为定金看待。 8、如果您的业务需要对方提供保证担保的,在与相关客户签署保证合同时请务必表述由保证人为债务的履行提供保证担保的明确意思,避免使用由对方“负责解决”、“负责协调”等含义模糊的表述,否则法院将无法认定保证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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