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国际标准确认

采用国际标准确认
采用国际标准确认

采用国际标准确认

浙质发[2001]47号《关于印发<浙江省采用国际标准验证确认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采标工作的要求

1、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a 生产、经营行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b 列入生产许可证、安全认证等管理范围的,应取得要应证照。

2、产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a 有合法的产品标准;

b 产品质量水平达到国际水平以上,并具备批量生产的能力;

c 近三年未被各级质量监督抽查判为不合格。

3、产品执行标准应现行有效,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a 已采用国际标准;

b 已采用国际知名公司标准;

c 产品的安全性或卫生要求采用国际标准;当标准为企业标准时,应正式发布并经备案,同时有省标准化协会出具的“采标标准水平评价或验证确认证明书”。

4、为保证采标工作的质量,采标企业一般在规模以上企业名单中选取,取得标准化良好行为确认、中国名牌、国家免检、浙江省名牌、金华市名牌的企业优先考虑。

二、申请程序

1、提出申请,提交资料。

2、资料审核或现场确认。

3、发证。

三、企业提出申请时要提供的资料

1、申请表;(申请表与确认通则可到浙江省标准化协会网站下载)

2、企业简介;

3、对照确认通则,企业写出自查总结;

4、现行有效的标准文本复印件及评价证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采用国际标准的,免予提交证明);

5、一年内省级以上监督抽查合格的检验报告复印件;(注:委托检验不算在内)

6、企业主要生产设备;主要检验仪器、设备;主要负责人、技术骨干一览表。

7、有可能时,还须提供企业通过ISO 9001、ISO 14000等管理体系认证证书、CCC认证证书、生产许可证证书、标准化良好行为确认证书、计量检测体系证书、中国名牌、国家免检、浙江省名牌、金华市名牌等荣誉证书复印件;

8、有可能时,还须提供企业取得的各类省级以上荣誉证书复印件。

9、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退回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附表一

产品采用国际标准验证确认

申报表

企业名称:

申报产品:

网址:

E-mail:

产品采用国际标准确认申报表

注:1. 三年内首次申报时,应附企业概况介绍。

2. 附产品采用国际标准验证确认自查总结。

3. 附法定检验机构提供的采标产品的质量监督抽查报告或型式检验报告。

4. 执行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产品,并能提供有关质量管理体

系认证证书的,一般采用资料确认的方式;企业标准采标,由省标准化协会组织,采用专家现场确认的方式。

.附件二:浙江省采用国际标准验证确认通则(试行)

浙江省采用国际标准验证确认通则(试行)(续)

12

注2:“现场检查”项的“证据”,不需上报。

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 北京新职业技能培训产业联盟团体标准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国家标准委《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国质检标联〔2017〕536号)要求,以及《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等有关文件,规范行业管理,推进新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课程体系开发和管理应用技术标准化工作,建立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互协调、互相支撑的培训机构研发、教学、评价等管理标准体系,提升培训机构的综合竞争力,结合新职业教育领域的实际情况,北京新职业技能培训产业联盟决定组织开展新职业技能培训行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团体标准”)相关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团体标准,是指由联盟会员单位和有关机构提出,北京新职业技能培训产业联盟组织国内的部分企事业单位和专家学者共同参与制定且达成一致、在中国职业技能培训行业内使用,并服务于本行业的指导性团体标准。行业相关单位和个人可依据团体标准开展有关研发、生产、经营、检测、认证和采购等活动,推动团体标准的实施与贯彻,提升行业标准化水平。 第三条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三)制定过程开发、公平、透明; (四)优先支持符合经济发展方向、促进科技进步、企业管理创新和满足职业技能培训行业发展需求的项目; (五)立足技能,服务行业发展,注重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六)鼓励采用引进转化国际标准; 第四条北京新职业技能培训产业联盟(以下简称联盟)代表全体会员单位负责团体标准的管理,统一管理联盟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和实施。 第五条团体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团体代号、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团体代号为大写字母XZY。以中文编写出版,需要时可采用英文对照版式。若发生异议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六条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标准采用双编号。 例如:T/XZY XXXXX-XXXX / ISOXXXXX:XXXX 第七条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内设“北京新职业技能培训产业联盟标准化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负责团体标准的选题、论证、立项、审批、公告、发布、宣贯、转化、复审及组织完成具体标准的起草

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

《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 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了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引导企业将产品推向国内外市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鼓励积极采用国际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以下简称采标标志),是我国产品采用国际标准的 一种专用证明标志,是我国产品采用国际标准的一种专用证明标志,是企业对产品质量达到国际标准的自我声明形式。企业自愿采用,并对采标产品的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条国家技术监督局统一设计采标标志图样。 第四条国家技术监督局分期、分批公布实施采标标志的产品目录及相应的我国采标 标准和国际标准,以便企业采用。 第五条凡符合下列条件的采用国际标准的产品,企业可以使用采标标志,并依照采 标标志图样,在采标产品的包装、标识、标签或产品说明书上自行印制: (一)产品按照等同、等效采用国际标准的我国标准组织生产; (二)采标产品的各项质量要求稳定地达到所采用标准的规定,并达到批量生产能 力。 (三)纳入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实施采标标志产品目录。 第六条对使用采标标志的企业实行备案审查制度。企业在使用采标标志后3日内, 应向受理备案的部门一式三份报送以下材料: (一)备案报告。内容包括:采标产品名称、采用标准的来源、产品达标状况、批量 生产情况、备案单位(盖章)。 备案报告格式见附件: (二)提供采用国际标准的我国标准文本。如属于采用国际标准,应附报采用标准的 中文译本。 (三)产品是按采标的企业标准生产的,必须提供由相关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 行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出具的采标企业标准符合等同、等效采用相应国际标准要求或符合相关国际标准规定的证明材料; (四)提供能证明稳定生产的质量检验数据和产品质量达到标准规定的结论; 根据产品生产的特点,出具近期三次(或三个月,每月一次)的产品质量检验数据; 由省辖市(地)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设置(或授权)的检验机构,或由国务院有关行业主 管部门设立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数据和产品质量达到标准的证明;或由具备检验条件的企业自检并得到上述任一机构认可的检验数据。 对符合前款条件的,办理备案手续,发给备案证书,并将企业备案材料一份留档,一 份报国家技术监督局,一份退还企业。对不符合前款条件的,不予办理备案手续。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含具有行政 管理职能的公司)为受理备案部门。 地方企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代理的省辖市(地)标 准化行政部门备案; 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务院直属的总公司、总会的直属企业,向其主管部门或当地省级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受理备案部门按季度向国家技术监督局报送使用采标标志的产品及生产企业

农业部标准化管理办法

农业部标准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标准化是组织现代化农业生产的重要科学技术基础,对发展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科技进步,改进产品质量,增强出口创汇能力,提高社会、经济及生态效益具有重要的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标准由农业、畜牧兽医、水产、农垦、农机化、乡镇企业、环能、饲料等专业组成,主要任务是在农业部行业归口范围内制订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开展标准化工作的研究和国内外标准科技活动,为加快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发展服务。 第三条各级农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都要把农业标准化工作纳入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的科技发展的规划和计划,并加强领导和管理。 第四条要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出口创汇能力。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农业部是全国农业标准化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领导和管理农业标准化工作,在业务上接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本部制定的标准化规章制度。 (二)制、修订农业标准化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制、修订农业标准,审查上报国家标准的审批、发布,并审批、编号、发布行业标准。受理部直属企业标准备案。 (四)组织推动农业标准的贯彻实施,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五)管理农业系统等全国农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六)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七)组织标准化工作的奖励和表彰。 (八)管理和开展农业行业范围内的有关国际标准化工作。 (九)负责部内、部外标准的协调工作。 第六条农业标准化工作由部质量标准司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各业务司分工协作负责。各级农业主管标准的部门和单位要健全标准化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管理标准化工作。加强标准的组织管理。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市的农业标准化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农业部及本省制订的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制订本省农业标准化工作的实施细则和措施。 (二)编制本省农业标准化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本系统的企、事业及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任务,并监督检查计划的落实情况。 (四)会同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订地方农业标准。 (五)组织实施标准,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六)管理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事业单位的标准化工作。

关于推进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若干规定

关于推进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若干规定 为了引导和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简称采标),参与国际市场 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关于“国家鼓励积极采用国际标准的”的要 求,制定本规定。 一、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是我国一项重大的技术经济政策,是促进技术进 步、提高产品质量、扩大对外开放、加快与国际惯例接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 措施。各级政府要把采标工作同国家其他有关技术经济政策紧密结合起来,把采标工作纳 入本部门、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对采标的项目,各级技术进步计划中应 予优先安排。 二、企业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要与采标工作相结合。 企业的技术改造要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提高产品质量为目标,积极采用国际标准 和国外先进标准。对重点产品采标,需要进行技术改造的,有关管理部门应按国家技术改 造的有关规定,优先纳入各级技术改造计划。 在技术引进中,要优先引进有利于使产品质量和性能达到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 技术设备及有关技术文件。引进的全套生产线生产的产品,必须达到采标要求。 三、企业开发新产品应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采标的新产品要优先列入 各级新产品开发计划,并优先享受国家和地方有关新产品的优惠政策。 对采标重点产品项目,凡符合国家重点新产品规定的,列入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并 享受规定的政策。 四、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要与采标工作相结合,要围绕采标工作加强质量管理,积 极推行等同采用 ISO 9000 系列标准的 GB/T 19000 《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国家标 准,建立健全质量体系。

五、国家对采标产品实行标志制度。对于采标产品,企业可以自愿申请“使用采用国 际标准标志”,采标标志的申请程序和使用要求按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采标产品标志 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对使用采标标志的产品,由国家和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向国 内外公布。 六、对于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在采购原材料、配套设备、备品备件时,必须优先采购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产品。 七、各级标准化管理部门要及时为企业采标提供标准资料和咨询服务。各级科技和标 准情报部门都要积极搜集国外先进标准和资料。为企业提供最新的标准信息。 八、对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采标项目,可按有关规定,申报国家、部门和地方 的科技进步奖。对采标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九、企业生产的产品,凡是有能力、有条件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都应采 用相应的标准;暂时没有采标的重要产品,要限期采用。 十、对已列入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等计划的采标项目,不采用国际标准 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将按有关规定取消其在代款、税收等方面的优惠待遇。 十一、各地方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的要求,制定具体的政策措施。 十二、本规定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

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 (2001年12月4日一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0号发布) 第一章一总一则 第一条一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二减少技术性贸易壁垒和适应国际贸易的需要,提高我国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促进采用国际标准工作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世界贸易组织和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三 第二条一采用国际标准是指将国际标准的内容,经过分析研究和试验验证,等同或修改转化为我国标准(包括国家标准二行业标准二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三下同),并按我国标准审批发布程序审批发布三 第三条一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 S O)二国际电工委员会(I E C)和国际电信联盟(I T U)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三 第二章一采用国际标准的原则 第四条一采用国际标准,应当符合我国有关法律二法规,遵循国际惯例,做到技术先进二经济合理二安全可靠三 第五条一制定(包括修订,下同)我国标准应当以相应国际标准(包括即将制定完成的国际标准)为基础三 对于国际标准中通用的基础性标准二试验方法标准应当优先采用三 采用国际标准中的安全标准二卫生标准二环保标准制定我国标准,应当以保障国家安全二防止欺骗二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二保护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二保护环境为正当目标;除非这些国际标准由于基本气候二地理因素或者基本的技术问题等原因而对我国无效或者不适用三 第六条一采用国际标准时,应当尽可能等同采用国际标准三由于基本气候二地理因素或者基本的技术问题等原因对国际标准进行修改时,应当将与国际标准的差异控制在合理的二必要的并且是最小的范围之内三 第七条一我国的一个标准应当尽可能采用一个国际标准三当我国一个标准必须采用几个国际标准时,应当说明该标准与所采用的国际标准的对应关系三 第八条一采用国际标准制定我国标准,应当尽可能与相应国际标准的制定同步,并可以采用标准制定的快速程序三 第九条一采用国际标准,应当同我国的技术引进二企业的技术改造二新产品开发二老产品改进相结合三 6 4

公文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公文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 篇一:公文用纸标准 公文用纸标准 公文用纸一般为16开型(长260毫米、宽184毫米)单页,也可采用国际标准a4型(长297毫米、宽210毫米)。张帖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公文用纸要符合档案保护技术要求。 公文用纸的页边与图文区尺寸。 公文天头(上白边)宽20毫米+05毫米2.5厘米; 地脚(下白边)宽7毫米+05毫米/1.2厘米; 装订边(左白边)宽20毫米+05毫米2.5厘米; 翻口边(右白边)宽15毫米+05毫米。2厘米 国内通用16开型纸图文区尺寸为:长233毫米,宽149毫米;国际标准a4型纸图文区尺寸为:长270毫米,宽175毫米。(如图所示) 16开型纸 2.5cm 23.3cm

2cm 17.5cm 篇二:应用文复习资料 程式化是公文的特征之一。公文的程式化,在很大程度上通过书面文字材料形成的相对固定的格式来表现。 一份完整的公文由文头、主文和文尾三部分组成,公文格式主要是这几部分内容的 组成与写作规定。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公文的组成部分一般有:发文机关、秘密等 级、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印章、成文日期、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印发日期等。 第一节公文的格式 一、文头部分 公文的文头,又称版头,包括:文件名称、发文字号、签发人、紧急程度、 秘密等级和份号等项内容。 文头位于公文首页上端,约占a4型公文纸的1/3或2/5面积。 (一)发文机关标识(文件名称)

文件名称,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后加“文件”两字组成。 如“××省人民政府文件”、“××公司文件”。 (二)发文字号 发文字号又称发文号、文号、文件字号。 发文字号是指某一公文在发文机关一个年度内发文总 号中的实际顺序号。 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序号三部分组成。 发文字号中三个部分的书写顺序是: 先写发文机关代字,接着是年份,最后是序号。如“粤科院字〔20xx〕 14号”,表示是广东省科学院在20xx年度内发的第14号文。 年份,要用阿拉伯数字完整书写,用括号括起来。不能把“20xx” 简化为“06”,括号须用六角括号“〔〕”,不能用半圆括号“()”。 联合行文的发文字号,只标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发文字号的作用主要有三个:一是便于登记;二是便于分类、归档;三是便于查找、 引用。 (三)签发人

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

采用国际标准管理 办法 1

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减少技术性贸易壁垒和适应国际贸易的需要,提高中国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促进采用国际标准工作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世界贸易组织和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有关规定,并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用国际标准是指将国际标准的内容,经过分析研究和试验验证,等同或修改转化为中国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下同),并按中国标准审批发布程序审批发布。 第三条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它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 第二章采用国际标准的原则 第四条采用国际标准,应当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国际惯例,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第五条制定(包括修订,下同)中国标准应当以相应国际标准(包括即将 制定完成的国际标准)为基础。 2

对于国际标准中通用的基础性标准、试验方法标准应当优先采用。 采用国际标准中的安全标准、卫生标准、环保标准制定中国标准,应当以保障国家安全、防止欺骗、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为正当目标;除非这些国际标准由于基本气候、地理因素或者基本的技术问题等原因而对中国无效或者不适用。 第六条采用国际标准时,应当尽可能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由于基本气候、地理因素或者基本的技术问题等原因对国际标准进行修改时,应当将与国际标准的差异控制在合理的、必要的而且是最小的范围之内。 第七条中国的一个标准应当尽可能采用一个国际标准。当中国一个标准必须采用几个国际标准时,应当说明该标准与所采用的国际标准的对应关系。 第八条采用国际标准制定中国标准,应当尽可能与相应国际标准的制定同步,并能够采用标准制定的快速程序。 第九条采用国际标准,应当同中国的技术引进、企业的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老产品改进相结合。 第十条采用国际标准的中国标准的制定、审批、编号、发布、出版、组织实施和监督,同中国其它标准一样,按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企业为了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提高产品在国际市场上 3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办法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办法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工作的开展,提高我国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国际贸易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标准化和贸易方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简称采标),是指将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内容,经过分析研究、不同程度地转化为我国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下同),并贯彻实施。 第三条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所制定的标准,以及ISO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 国外先进标准是指未经ISO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的标准、发达国家的国家标准、区域性组织的标准、国际上有权威的团体标准和企业(公司)标准中的先进标准。 第二章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原则 第四条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应当符合我国有关法律和法规,保障国家安全,防止欺骗,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适合我国气候、地理条件和资源合理利用,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第五条凡已有国际标准(包括即将制定完成的国际标准)的,应当以其为基础制定我国标准。 凡尚无国际标准或国际标准不能适应需要的,应当积极采用国外先进标准。 第六条对国际标准中的安全标准、卫生标准、环境保护标准和贸易需要的标准应当行采用,并与相关标准相协调。 第七条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产品标准时,应当同时采用与其配套的相关标准。 第八条积极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和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跟踪国际标准化发展,积极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和国际电工委员会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积极争取把我国标准或提案转为国际标准。 第九条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技术经济政策,是技术引进的重要组成部分。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应当同我国的技术引进、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相结合。

国外标准翻译管理办法

前言 本标准自生效之日起,国外标准的管理按本标准执行。本标准由综合技术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综合技术部起草并解释。 本标准由企业管理部平衡审查。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翠华。 本标准属于首次发布。

Q/QCG 02000-***-2010 国外标准管理办法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使用的国外技术标准的收集、翻译、审核、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齐轨道装备公司。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仅适用于本标准。 2.1国外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和国外的一些技术法规。 2.2国际标准: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讯联盟(ITU)及ISO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1)定的标准。 2.3国外先进标准:国际上有权威的国际性组织、区域性组织、经济技术发达的国家、通行的团体以及国际知名企业所制定的标准。 2.3国外技术法规:在产品招标时合同规定的产品特性或与其有关的工艺和生产方法,包括适用的管理规定并强制执行的文件。3职责 3.1综合技术部 a)负责管理购买国外技术标准的费用,统一购买国外标准; b)负责国外标准的归档、文本管理,受控。 3.2技术中心 a)负责国外标准的信息收集;

b)负责国外标准的翻译、校对、审核及译文的归档; c)负责AAR标准的购买、翻译、校对、审核及译文归档。 3.3其它专业主管部门:负责本专业所需国外标准信息收集,负责提供本专业国外标准的购买渠道。 4国外标准的收集 4.1专业主管部门提出标准需求报告单,专业主管部门提供购买渠道,综合技术部统一购买; 4.2专业部门也可自己购买,到综合技术部归档,统一管理,综合技术部统一报销费用。 4.3技术中心定期浏览AAR协会会员网,向专业主管部门和综合技术部提供最新的AAR标准目录,根据需求购买。 4.4技术引进中时外方提供的技术标准,专业部门要定期提供给综合技术部,统一管理、发放。 4.5出国考察、参加各种国际会议等获得的国外标准,专业部门要定期提供给综合技术部,统一管理、发放。 4.6综合技术部定期在各级标准网站收集国外先进标准。 5国外标准的翻译和审核 5.1国外标准翻译 a)翻译流程:综合技术部将收集的国外标准提交技术中心,并填写登记表(见表1),技术中心翻译后,将审批后的翻译稿及原告返回综合技术部,综合技术部签收后,受控、发放; b)因为各种原因技术中心没有能力翻译的国外标准,由技术中心统一委外; c)翻译要求:翻译不属于采标,技术标准的翻译要采用直译,专

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适用)

本标准。 GB/T 1.1 标准化工作导则 GB/T 15796 企业标准体系 GB/T 15497 企业标准体系 GB/T 15498 企业标准体系 GB/T 19273 企业标准体系 3 企业标准化工作的基本要求与任务 3.1 企业标准化工作的基本要求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 要求 技术标准体系的构成和要求 管理标准工作标准体系的构成和要求 评价与改进 3.1.1企业标准化是企业科学管理的基础,每个企业的生产都与外部环境有着密切的联系, 并存在絮叨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约束条件, 而在企业内部各部门、 各环节之间又存在一 个相互依存、相互制约有机整体, 所有这些外部约束和内部依存制约关系, 只有通过制定和 实施一整套标准(包括偶国家、行业、企业的技术标准、企业管理标准、及企业工作标准) 才能实现企业与外部环境协调和内部的协调, 从而建立起最佳生产经营秩序。 通过制定企业 管理标准,工作标准,使企业科学化、有序化、规范化,提高企业管理效率,因此企业标准 化是企业获得经济效益的有效方法。 3.2企业标准化工作的基本任务 3.2.1贯彻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化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322建立并实施企业标准体系。 3.2.3实施技术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并强制标准坚决贯彻实施, 推荐性 标准一经采用应严格贯彻执行。 3.2.4企业的服务、运行、和物资采购、营销、设备、财务等工作应尽快纳入标准化轨道, 制定出积 极、可靠、有效的企业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 ,并贯彻实施。 3.2.5应根据经营需要和企业标准体系提出的制修订标准项目做好规划和计划, 列出标准项 目名称。主要内容说明,工作进度、要求及负责起草的单位等。 326 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应有计划和措施。 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企业标准化管理制度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企业标准化工作的基本要求与任务、 人员素质与职责、企业标准化规划与 计划的管理、企业标准的制修订管理、企业标准体系总要求、 贯彻实施各级标准管理、标准 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标准及标准化信息资料的管理、 际标准工作的管理、企业标准化成果给管理等规定。 企业标准化人员培训管理、采用国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的企业标准化工作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 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适用于

采用国际标准确认

采用国际标准确认 浙质发[2001]47号《关于印发<浙江省采用国际标准验证确认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采标工作的要求 1、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a 生产、经营行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b 列入生产许可证、安全认证等管理范围的,应取得要应证照。 2、产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a 有合法的产品标准; b 产品质量水平达到国际水平以上,并具备批量生产的能力; c 近三年未被各级质量监督抽查判为不合格。 3、产品执行标准应现行有效,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a 已采用国际标准; b 已采用国际知名公司标准; c 产品的安全性或卫生要求采用国际标准;当标准为企业标准时,应正式发布并经备案,同时有省标准化协会出具的“采标标准水平评价或验证确认证明书”。 4、为保证采标工作的质量,采标企业一般在规模以上企业名单中选取,取得标准化良好行为确认、中国名牌、国家免检、浙江省名牌、金华市名牌的企业优先考虑。 二、申请程序 1、提出申请,提交资料。 2、资料审核或现场确认。 3、发证。 三、企业提出申请时要提供的资料 1、申请表;(申请表与确认通则可到浙江省标准化协会网站下载) 2、企业简介; 3、对照确认通则,企业写出自查总结; 4、现行有效的标准文本复印件及评价证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采用国际标准的,免予提交证明); 5、一年内省级以上监督抽查合格的检验报告复印件;(注:委托检验不算在内) 6、企业主要生产设备;主要检验仪器、设备;主要负责人、技术骨干一览表。 7、有可能时,还须提供企业通过ISO 9001、ISO 14000等管理体系认证证书、CCC认证证书、生产许可证证书、标准化良好行为确认证书、计量检测体系证书、中国名牌、国家免检、浙江省名牌、金华市名牌等荣誉证书复印件; 8、有可能时,还须提供企业取得的各类省级以上荣誉证书复印件。 9、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退回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

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减少技术性贸易壁垒和适应国际贸易的需要,提高我国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促进采用国际标准工作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国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世界贸易组织和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用国际标准是指将国际标准的容,经过分析研究和试验验证,等同或修改转化为我国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下同),并按我国标准审批发布程序审批发布。 第三条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 第二章采用国际标准的原则 第四条采用国际标准,应当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国际惯例,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第五条制定(包括修订,下同)我国标准应当以相应国际标准(包括即将制定完成的国际标准)为基础。 对于国际标准用的基础性标准、试验方法标准应当优先采用。 采用国际标准中的安全标准、卫生标准、环保标准制定我国标准,应当以保障国家安全、防止欺骗、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为正当目标;除非这些国际标准由于基本气候、地理因素或者基本的技术问题等原因而对我国无效或者不适用。 第六条采用国际标准时,应当尽可能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由于基本气候、地理因素或者基本的技术问题等原因对国际标准进行修改时,应当将与国际标准的差异

控制在合理的、必要的并且是最小的围之。 第七条我国的一个标准应当尽可能采用一个国际标准。当我国一个标准必须采用几个国际标准时,应当说明该标准与所采用的国际标准的对应关系。 第八条采用国际标准制定我国标准,应当尽可能与相应国际标准的制定同步,并可以采用标准制定的快速程序。 第九条采用国际标准,应当同我国的技术引进、企业的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老产品改进相结合。 第十条采用国际标准的我国标准的制定、审批、编号、发布、出版、组织实施和监督,同我国其他标准一样,按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企业为了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提高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对于贸易需要的产品标准,如果没有相应的国际标准或者国际标准不适用时,可以采用国外先进标准。 第三章采用国际标准程度和编写方法 第十二条我国标准采用国际标准的程度,分为等同采用和修改采用。 等同采用,指与国际标准在技术容和文本结构上相同,或者与国际标准在技术容上相同,只存在少量编辑性修改。 修改采用,指与国际标准之间存在技术性差异,并清楚地标明这些差异以及解释其产生的原因,允许包含编辑性修改。修改采用不包括只保留国际标准中少量或者不重要的条款的情况。修改采用时,我国标准与国际标准在文本结构上应当对应,只有在不影响与国际标准的容和文本结构进行比较的情况下才允许改变文本结构。 第十三条我国标准采用国际标准的程度代号为: IDT:等同采用(identical); MOD:修改采用(modified)。 根据国际标准制定的我国标准应当在封面标明和前言中叙述该国际标准的编号、名称和采用程度;在标准中引用采用国际标准的我国标准,应当在"规性引用文件"一章中标明对应的国际标准编号和采用程度,标准名称不一致的,应当给出国际标准名

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发布机构:国家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1994.05.10 生效日期:1994.05.10 第一条根据《关于推进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若干规定》和《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简称采标标志),是我国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简称采标)的一种专用证明标志,是企业对产品质量达到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自我声明形式。采标标志由企业自愿采用,并对使用采标标志的产品质量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条凡符合下列条件的采标产品,企业可以使用采标标志,并在采标产品的包装、标识、标签或产品说明书上自行印制采标标志图样: (一)产品按照等同、等效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我国标准组织生产; (二)采标产品的各项质量要求稳定地达到所采用标准的规定,并具备批量生产的能力; (三)属于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实施采标标志产品及其标准目录中的产品。 第四条国家技术监督局分期、分批公布实施采标标志产品及其标准目录(简称目录)。 (一)对列入目录的产品已有等同或等效采标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在目录中公布相应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及其采用的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标准编号。 (二)对列入目录尚无采标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产品,在同一目录中列出推荐采用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标准编号,供企业在制订企业产品标准时选用。 第五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含具有行政职能的总会、总公司,下同)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三季度将推荐列入目录的产品及其标准名单(见格式1)报送国家技术监督局。 第六条对企业使用采标标志的产品实行备案审查制度。 第七条经企业自行审核确认本企业产品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并决定使用采标标志后3日内,应到受理备案部门办理使用采标标志的备案手续。 第八条企业在办理使用采标标志备案手续时,应一式三份向受理备案部门报送以下材料: (一)备案报告。内容包括:采标产品名称、执行的我国标准编号、采用的国际标准的编号、产品质量达标情况、产品批量生产情况、备案单位(即采标产品生产企业)盖章等。采标标志备案报告表见格式2。 (二)采标的我国标准文本,该文本必须是产品的性能指标和试验方法等技术内容都采用了相关的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标准。 (三)采标的企业产品标准必须出具由相关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行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省级标准化和有关技术机构按附件1.1规定的方法提供的采标认可证明(见格式

标准的采用规则

:修改采用 modified IDT :等同采用 indentical EQV :等效采用 equivalent NEQ :非等效采用 no equivalent 1. 等同采用:国家标准等同于国际标准,仅有或没有编辑性修改。 编辑性修改。根据 ISO/IEC 导则 21 的定义,是指不改变标准技术的内容的修改。如纠正排 版或印刷错误;标点符号的改变;增加不改变技术内容的说明、指示,等等。可见,等同采用就是指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相同,不做或稍做编辑性修改。 2. 等效采用:国家标准等效于国际标准,技术上只有很小差异。可见,等效采用就是技术 内容上有小的差异、编辑上不完全相同。 所谓技术上的很小的差异, 1SO/IEC 导则 21 中定义为: 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之间的小的技 术差异是指, 一种技术上的差异在国家标准中不得不用, 而在国际标准中也可被接受, 反之 亦然。如,奥地利标准 ONORMS 5022 内河船舶噪声测量标准中,包括一份试验报告的推 荐格式,而相应的国际标准 ISO 2922 中没有此内容。 3. 非等效采用。国家标准不等效于国际标准。这是 ISO/1EC 导则

中规定的第三种等效 程度。 非等效采用时,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在技术上有重大差异。 什么是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在技术上的重大差异 ? 在 ISO/IEC 导则 21 的补充件《国家标准 与国际标准之间等效程度的标记》 中, 都明确规定了重大技术差异或不等效于国际标准所包 括的几种情况: ISO / 1EC 导则 21 中指出,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间的重大技术差异,指国家标准中有国际标准不能接受的条款, 或者在国际标准中有国家标准不能接受的条款。 导则中同时指出, 在 技术上有重大差异的情况下, 虽然国家标准制定时是以国际标准为基础, 并在很大程度上与 国际标准相适应, 但不能使用 " 等效 " 这个术语。 在 1SO/1EC 导则 21 的补充件中指出, 包括 以下 3 种情况: ①

我国标准采用国际标准的一点注解

我国标准采用国际标准的一点注解 张珏成 2001年12月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第10号总局令发布了《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该办法规定,我国标准采用国际标准的程度,分为等同采用和修改采用。 等同采用,指与国际标准在技术内容和文本结构上相同,或者与国际标准在技术内容上相同,只存在少量编辑性修改。等同采用代号为:IDT(identical)。 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我国标准采用双编号的表示方法。 示例:GB×××××一××××/ISO×××××:××××。 我国标准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程度的具体标注方法应遵守《标准化工作指南第2 部分:采用国际标准的规则》(GB/T 20000.2) 修改采用,指与国际标准之间存在技术性差异,并清楚地标明这些差异以及解释其产生的原因,允许包含编辑性修改。修改采用不包括只保留国际标准中少量或者不重要的条款的情况。修改采用时,我国标准与国际标准在文本结构上应当对应,只有在不影响与国际标准的内容和文本结构进行比较的情况下才允许改变文本结构。修改采用代号为:MOD(modified)。 修改采用国际标准的我国标准,只使用我国标准编号。 在修改采用国际标准的我国标准中,应当说明或者标明技术性差异和编辑性修改,具体说明或者标注方法应遵守《标准化工作指南第2 部分:采用国际标准的规则》(GB/T 20000.2)。 该办法还规定,我国标准与国际标准的对应关系除等同、修改外,还包括非等效。非等效不属于采用国际标准,只表明我国标准与相应国际标准有对应关系。 非等效指与相应国际标准在技术内容和文本结构上不同,它们之间的差异没有被清楚地标明。非等效还包括在我国标准中只保留了少量或者不重要的国际标准条款的情况。 非等效(not equivalent)代号为NEQ。 《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颁行时,同时宣布1993年12月13日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办法》废止。 在原《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办法》中,对我国标准采用国际标准的程度,规定了3种采用程度,即等同采用、等效采用、不等效采用。 等同采用就是指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相同,不做或稍做编辑性修改。等同采用代号为:IDT。 等效采用就是指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技术内容上有小的差异、编辑上不完全相同。等效采用代号为:EQV 。 非等效采用。国家标准不等效于国际标准。非等效采用时,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在技术上有重大差异。非等效采用代号为NEQ。 原办法引用国际标准化组织ISO/IEC导则21《在国家标准中采用国际》,对上述3种采用程度加以说明。 编辑性修改。根据ISO/IEC导则21的定义,是指不改变标准技术的内容的修改。 重大技术差异指国家标准中有国际标准不能接受的条款,或者在国际标准中有国家标准不能接受的条款。重大技术差异包括以下3种情况:①“国家标准包含的内容比国际标准少”,国家标准较国际要求低或选国际标准中部分内容。②“国家标准包含的内容比国际标准多”,国家标准增加了内容或类型,且具有较高要求等。⑧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有重迭,部分内容是完全相同或技术上相同,但在其他内容上却互不包括对方的内容。 对比可知,原来的“等效采用”,现在改叫“修改采用”。这样就克服了“等效采用”和“等同采用”之间的含混意味,更加明确两者的差别。

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备案

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备案 一、办理部门 标准处 二、办理职责 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采标产品标志备案。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四、办理范围 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并在武汉市工商部门注册的企事业单位。 五、办理条件 取得《湖北省产品采用国际标准考核合格证书》企业自愿办理。 六、需提供的资料 (一)《采标标志备案报告表》(一式4份)。 (二)等同、修改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我国标准文本,且文本均为有效(如属采标的企业标准,应附被采用标准的原文、译文); (三)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工作总结; (四)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设置(或授权)的检验机构或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设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全性能检验报告;(五)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的《湖北省产品采用国际标准考核合

格证书》。 七、办事程序 (一)填表 企业到资料初审部门领取或在此下载采标标志备案报告表并填写。(二)初审 采标预审材料市属企业报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两区一园”企业报所辖分局,区属企业报送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进行资料预审。(三)评审发证 1.初审单位对符合规定的产品资料报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评审,对符合条件者由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颁发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统一印制的《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办理后退回1份完整资料,交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八、有效期 《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有效期5年,到期需继续使用采标标志的应重新办理复审手续,更换证书。 九、办理时限 在受理备案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向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申报。 十、办理地点及联系电话: 地点:汉口青年路257号611室 电话:83310207

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

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

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减少技术性贸易壁垒和适应国际贸易的需要,提高我国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促进采用国际标准工作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世界贸易组织和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用国际标准是指将国际标准的内容,经过分析研究和试验验证,等同或修改转化为我国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下同),并按我国标准审批发布程序审批发布。 第三条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 第二章采用国际标准的原则 第四条采用国际标准,应当符合我国有关

法律、法规,遵循国际惯例,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第五条制定(包括修订,下同)我国标准应当以相应国际标准(包括即将制定完成的国际标准)为基础。 对于国际标准中通用的基础性标准、试验方法标准应当优先采用。 采用国际标准中的安全标准、卫生标准、环保标准制定我国标准,应当以保障国家安全、防止欺骗、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为正当目标;除非这些国际标准由于基本气候、地理因素或者基本的技术问题等原因而对我国无效或者不适用。 第六条采用国际标准时,应当尽可能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由于基本气候、地理因素或者基本的技术问题等原因对国际标准进行修改时,应当将与国际标准的差异控制在合理的、必要的并且是最小的范围之内。 第七条我国的一个标准应当尽可能采用一个国际标准。当我国一个标准必须采用几个国际标准时,应当说明该标准与所采用的国际标准的对应关系。

标准采用解释

1.等同采用。国家标准等同于国际标准,仅有或没有编辑性修改。 编辑性修改。根据ISO/IEC导则21的定义,是指不改变标准技术的内容的修改。如纠正排版或印刷错误;标点符号的改变;增加不改变技术内容的说明、指示,等等。可见,等同采用就是指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相同,不做或稍做编辑性修改。 2.等效采用。 国家标准等效于国际标准,技术上只有很小差异。可见,等效采用就是技术内容上有小的差异、编辑上不完全相同。 所谓技术上的很小的差异,1SO/IEC导则21中定义为: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之间的小的技术差异是指,一种技术上的差异在国家标准中不得不用,而在国际标准中也可被接受,反之亦然。如,奥地利标准ONORMS 5022内河船舶噪声测量标准中,包括一份试验报告的推荐格式,而相应的国际标准ISO 2922中没有此内容。 等同identical 国家标准“等同”于国际标准,即 a)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在技术内容和文本结构上完全相同,或者 b)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在技术内容上相同,但可以包含规定的小的编辑性修改。 “反之亦然原则”适用。 修改modified 国家标准“修改”了相应的国际标准,即允许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存在技术性差异,并对技术性差异进行清楚地标识和解释。国家标准在结构上与相应国际标准相同,但如不影响对两个标准的内容进行比较,允许改变文本结构。“修改”的标准还可包括“等同”条件下的编辑性修改的内容。 “反之亦然原则”不适用。 非等效 not equivalent 国家标准“非等效”于国际标准,即国家标准与相应国际标准在技术内容和文体结构上不同,它们之间的差异也没有进行清楚地标识。 这种一致性程序不属于采用国际标准。 重点说明:新的“采标”规定中去除了“等效采用”;就是说现在“采标”指的是“等同”和“修改”;没有等效的说法了。请注意!!!! 1、按照GB/T20000.2发布前的规则为等同(idt)、等效(eqv)、非等效(neq)。 2、GB/T20000.2--2001发布后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的标识为: 等同(IDT)、修改(MOD)、非等效(NEQ)三种。其中非等效不属于采标(采用国际标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