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汇票代理回购式贴现合作协议

协议编号

甲方(代理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电话:联系人:

乙方(委托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电话:联系人:

为节约票据异地交付和背书的往返成本,提高资金到账速度,扩大乙方在票据回购市场的业务范围,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以下简称《支付结算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定义

1.银行承兑汇票:指由中国境内经核准经营商业汇票业务的商业银行所承兑,以人民币计价的银行承兑汇票。

2.代理回购式贴现(以下简称“代理回购”):指乙方将合法持有的未到期商业汇票委托甲方到指定银行办理回购式转贴现的业务行为。

3.回购式转贴现(以下简称“回购”):指金融机构将合法持有的未到期商业汇票转让给另一金融机构融入资金时,约定由该金融机构按约定的日期、价格和方式将商业汇票购回的业务行为。

第二条回购金额及份数

根据乙方向甲方提交的票据与相关资料,甲方审核后,同意对银行承兑汇票(大写)份,(小写)份,合计票面金额(大写)人民币,(小写)¥办理代理回购(详见本合同附件“商业汇票代理回购清单”,以下简称“清单”)。

第三条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内,乙方授权甲方代理乙方在指定银行办理票据回购

的全部手续。乙方授权甲方代理的事项包括:

1、代理乙方作为回购申请人,并以甲方的名义与指定银行签订《银行承兑汇票回购合同》;

2、以甲方的名义代理乙方作为票据持有人在回购的票据上签章;

3、以甲方的名义代理乙方收妥乙方向指定银行办理回购业务的回购款项;

4、以甲方的名义代理乙方办理上述票据回购业务中的相关法律手续。

第四条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分别为:

A.甲方的权利:

1.甲方为乙方行使代理行为时,可要求乙方提供相应资料,且足以证明乙方为本合同项下票据的合法持票人,后自主决定是否行使代理行为。

2.如遇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或被有权机关采取查封、冻结等保全或执行措施等

情形,甲方有权提前终止代理行为。

B.甲方的义务:

1、经核对并同意办理代理回购的票款应于约定的回购起息日,按照回购实付金额划款至本合同约定的乙方账户。

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为:

户名

开户银行名称开户银行行号

账号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号

双方约定的划款方式为:

2、代理乙方向指定银行申请回购业务,填写《银行承兑汇票回购合同》、《贴现凭证》并签章;

3、代理乙方在票据和贴现凭证上签章;

4、按指定银行的要求提供乙方作为持票人的全部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有效。

A.乙方的权利:

乙方可要求甲方提供相应材料,以证明甲方具备相应的代理资格。

B.乙方的义务:

1、在代理回购到期日将票据总金额足额汇入甲方指定账户,并由甲方向指定银行支付票据回购到期的回购款;在甲方收妥款项后,方可凭划款凭证将银行承兑汇票取回,并终止本次代理行为。

甲方指定的账户为:

户名

开户银行名称开户银行行号

账号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号

双方约定的划款方式为:

2、为甲方行使代理权提供方便;

3、为甲方向指定贴现银行代理申请回购时提供回购业务所需的相关资料;

4、确保回购资金用途的合法性;

5、保证回购资料的真实合法性;

6、承担甲方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

7、严格按照《票据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对本合同项下的银行承兑汇票的要式性和文义性、业务资料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了审核和查询。对代理回购的票据信用状况进行了评估,并对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的贸易背景及相应资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全部责任。

8、乙方保证:乙方是本合同项下票据的合法持票人。

9、乙方承诺,其委托甲方申请办理回购的商业汇票并未处于公示催告程序。所有商业汇票不存在被利害关系人申请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或被有权机关采取查封、冻结等保全或执行措施的情形。

在本合同第五条所约定的回购期限届满前,如遇指定银行买入的本合同项下票据因挂失止付、公示催告、被有权机关采取保全、执行措施等原因而不能得到票据款项,乙方保证在收到指定银行书面通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所涉票据款项足额划入甲方账户,因不符合上述事项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而引起的任何损失概由乙方负责。

如指定银行要求甲方提前回购所涉银行承兑汇票,乙方应向甲方返还提前回购汇票的款项,甲方收妥上述款项后并支付给指定银行取回由指定银行保管的票据后,在甲乙双方人员在场情况下打开相关封包,由乙方最终取回所涉及商业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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