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数字证书使用管理办法

上海市数字证书使用管理办法
上海市数字证书使用管理办法

上海市数字证书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数字证书的使用和管理,推进数字证书的应用,保障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电子, , 认证服务密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数字证书, 是指以密码技术为基础的能够证实电子签名人与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具有关联性的一种电子签名认证证书.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数字证书的申请, 发放, 使用, 更新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信息委) ,上海市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密办) ,上海市国家保密局(以下简称市国家保密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市数字证书使用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五条(电子认证服务)

本市电子政务活动中涉及数字证书使用的电子认证服务, 应当由依法设立并经市信息委,市国密办,市国家保密局共同认可 1

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统一提供, 其系统建设应当符合本市统一的电子认证服务体系的建设要求. 本市社会公共服务活动中涉及数字证书使用的电子认证服务,应当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其系统建设应当符合本市统一的电子认证服务体系的建设要求. 本市电子商务活动中涉及数字证书使用的电子认证服务, 应当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

第六条(数字证书在电子政务活动中的使用)

在下列电子政务活动中,需要解决身份认证,授权管理,责任认定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使用数字证书: (一)利用电子政务系统开展内部办公或者协同办公,公文流转,公文归档以及归档公文向档案馆移交等活动; (二)网上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活动;

(三)网上申报,年检,备案,审批,缴费,资质认定,统计等社会管理活动; (四)利用网络向社会提供信息公开服务的活动; (五)其他利用网络开展电子政务的活动.

第七条(数字证书在社会公共服务活动中的使用)

在下列社会公共服务活动中, 需要解决身份认证, 授权管理, 责任认定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使用数字证书: (一)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利用网络开展的社会公共服务活动; 2 (二)银行,证券,保险,期货等行业的机构利用网络开展的金融服务活动; (三)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公共交通,环保等领域的企事业单位,利用网络开展的社会公共服务活动; (四)其他利用网络开展的社会公共服务活动.

第八条(数字证书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的使用)

在下列电子商务活动中,需要解决身份认证,授权管理,责任认定的,鼓励使用数字证书: (一)设立各类网络交易平台,信息服务平台和娱乐平台的活动; (二)利用网络签订电子合同,进行电子支付,交付数字产品的活动; (三) 电子商务活动中交易各方认为需要使用数字证书的活动; (四)其他利用网络开展的电子商务活动.

第九条(数字证书的申请和发放)

申请使用数字证书的政府机构,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合法,有效的证件或者证明材料.经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双方签订数字证书使用服务协议,由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发放数字证书并收取相关费用. 3 因开展电子政务活动或者社会公共服务活动申请数字证书的,应当由单位集中办理.

第十条(数字证书的更新, 挂失, 撤销及服务协议示范文本) 数字证书的更新,挂失,撤销等事项和各方的权利义务,由数字证书使用服务协议予以约定. 市信息委会同市国密办, 市国家保密局组织制订和发布数字证书服务协议示范文本,供协议各方参照使用.

第十一条(数字证书的收费标准)

用于电子政务和社会公共服务活动的数字证书的收费标准, 应当

经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用于电子商务活动的数字证书的收费标准, 由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明码标示或者由数字证书使用服务协议约定.

第十二条(数字证书持有人的使用保管义务)

数字证书应当保存在符合国家密码管理相关规定的载体中. 数字证书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数字证书及其密钥,未经明确授权,不得随意转借他人使用. 单位需要使用2 个及2 个以上数字证书的, 应当建立内部规章制度,明确数字证书的实际保管人,使用权限,用途,登记, 发放等内容.

第十三条(数字证书的相关信息保密)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等的规定, 建立完善的保密制度, 4 履行保密义务,并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指导.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下列信息: (一) 数字证书持有人的身份信息; (二) 数字证书持有人委托认证机构保管的数字证书密钥.

第十四条(电子认证服务系统的安全要求)

电子认证服务系统建设应当符合《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证书认证系统密码及其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以及, 国家和本市有关部门的安全要求.

第十五条(法律责任)

在使用数字证书的过程中,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或者数字证书持

有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电子签名法》《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依法予以, 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予以处理.

公安信息系统数字身份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使用公安信息系统数字身份证(以下简称证书)在公安信息网上从事相关公安业务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公安部《公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规定》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安信息系统数字身份证书是经公安身份认证系统数字签名的包含持有者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机构代码、警种、职级、岗位、任职等)以及公开密钥的文件,存储在物理介质中使用保管。

第三条公安信息系统数字身份证书的管理单位为公安各级信息通信部门。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公安信息网上从事相关公安业务工作的个人与单位。公安信息系统数字身份证书的发放范围为各级公安机关的在职人民警察和部门,发放原则为“按需发放”。

第二章主管单位职责

第五条证书采用部、省二级的分级管理办法。

第六条公安部信息通信局负责部机关、直属机构和特别省份的警员证书的签发与管理。

第七条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信息通信部门负责本省(直辖市、自治区)范同内的警员证书的签发与管理。

第八条各级信息通信部门在下属单位设立的证书注册中心和受理点,负责管辖范围内的证书受理、审核、制作、发放等相关工作。

第九条证书持有者所在单位负有对证书持有者及其证书的监管职责。

第三章证书申请与发放

第十条证书申请与审核。证书中请者如实填写《公安信息系统数字身份证书申请表》,由所在本单位审批同意,报政治部门或人事部门核准后,提交到所属的证书受理点。本单位负责审批申请者是否需要证书;政治部门或人事部门负责核准申请者填写的内容是否属实。

第十一条证书更新。证书持有者的工作部门、警种、职级、岗位、任职等信息有变动时,应及时填写《公安信息系统数字身份证书撤销、停用、恢复、更新申请表》,由本单位审批,报政治部门或人事部门核准后(审核内容同上),到所属的证书受理点申请更新。

第十二条证书停用与恢复。半年以上不使证书的证书持有者应及时填写《公安信息系统数字身份证书撤销、停用、恢复、更新申请表》,到所属的证书受理点申请停用;需要重新使用证书时,再申请恢复。根据需要各级信息通信部门有权强行停用某张证书;但应填写《公安信息系统数字身份证书撤销、停用、恢复、更新申请表》,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停用。必要时也可先停用,再办理批准手续。

第十三条证书撤销与收回。不再具备使用证书资格的证书持有者,应及时填写《公安信息系统数字身份证书撤销、停用、恢复、更新申请表》,由本单位审

批,报政治部门或人事部门核准后,到所属的证书受理点申请撤消,并必须将证书介质交回各级信息通信部门。

第十四条证书补发申报。发现证书介质丢失或损坏后,应及时向各级信息通信部门报告,行申请停用或撤销证书。确实无法找回或修复证书介质的,可申请补发,补发程序按证书申请程序办理。

第四章证书介质管理

第十五条证书介质按照“专人专用”的原则使用,按照“谁持有,谁负责”的原则管理。

第十六条证书持有者领取证书后应及时更改证书介质保护口令,防止他人冒用。证书持有者应定期更改证书介质保护口令,若发现口令可能泄露,应立即更改。第十七条证书使用完毕,证书持有者应立即从计算机上取下证书介质并妥善保管,防止他人非法使用。

第十八条严禁未经批准将证书转借他人使用。

第十九条严禁私自借用或盗用他人证书。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条由于证书介质丢失、私自借用、被盗等任何原因造成安全案件或事故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证书持有者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违反国家法律或有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私自使用他人证书者,一经发现予以通报批评:造成安全案件和事故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违反国家法律或有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有关规定,不办理证书撤销相关手续的,对其所在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信息通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各地可依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管理细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个人数字认证证书管理制度

个人数字身份认证是通过数字证书为核心的加密技术,

对网络上传输的信息进行加密和解密、数字签名和签名验

证。开发区在电子政务中导入个人数字身份认证,用于确保

网上传递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和不可抵赖性,保证网络应

用的安全性。电子政务通过个人数字认证,使原先只能在内

网上传输的信息通过外网传输,促进政府通过互联网实现网上办公,同时加强了配套服务机构的联系。

为了规范数字认证行为,加强数字认证保密管理,维护数字认证

活动,根据开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证书申请

申请人范围:委机关单位各部门、进区各配套服务机构使用电子政务的工作人员。申请人根据工作需要经过本单位领导同意后,填写《个人电子证书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门户网站证书使用说明页面下载打印),持工作联系单和身份证或军官证以及申请表到管委会信息中心提出申请,经委办领导审定后,信息中心向省个人数字认证中心申请数字证书。

第二条证书保管

个人数字证书系保密物件,使用人员应当妥善保管,确保其安全。若发现证书丢失或者损坏,应立即联系管委会信

息中心说明原因,并持工作联系单按相关规定处理和补办申

请手续,证书补办费用由各部门办公经费列支。

使用人员从开发区机关调离或退休,应按保密物件及时

将数字证书上交管委会信息中心,证书未及时上交的部门,不得再申请新证书。

第三条法定撤销

管委会信息中心在得知下列情形发生后,有权收回撤销其数字证书:

(一)持证人员调离开发区机关;

(二)数字证书中重大信息发生变更;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管委会信息中心撤销数字证书后,会将其列入作废证书名单,并通知使用人员。

第四条注意事项

使用人员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使用数字证书登陆电子政务办公平台,当网上办公活动结束时,必须关闭IE浏览器并从电脑上拔下数字证书,以确保安全传输隧道的关闭。

(二)要求使用

WINDOWS自带IE 6.0版本以上浏览器,不允许使用其他第三方的浏览器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二00八年十一月五日

上海市分类名录细化规定2015版

附件 上海市不纳入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的项目类型 (2015年版) 序号 不纳入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的项目类别 1 村级及农户自用型灌溉、水利工程,农田水利设施;灌溉设施等农田改造项目。 2 以家庭为单位的土地整理、农田改造、农业种植、大棚种植(不含锅炉)、少量养殖等项目。一旦形成规模化生产型企业,应按分类管理要求重新报批。 3 以家庭作坊为单位的小型粮食及饲料加工类项目。一旦形成规模化生产型企业,应按分类管理要求重新报批。 4 养殖基地标准化改造。 5 不涉及环境敏感区* 的森林资源保护项目。 6 不涉及土建工程的勘查项目。 7 不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三级和四级村镇道路建设、村级桥梁建设项目。镇级桥梁原拆原建。 8 道路、公路不拓宽路面且不增加机动车道的改造工程;排水箱涵整治;道路、公路的照明、绿化等景观整治工程。 9 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 10 不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城市天然气管网、人工煤气管网、分流式雨水管网、热力管网、原水管道、污水支管。 11 工业区内供水管线、压缩空气管线工程。 12 居民小区所有管网建设;自来水管网。 13 新建、改扩建分流制雨水泵站;改建(且不新增用地)污水泵站;改建(且不新增用地)合流制雨污水泵站。 14 农村(户)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15 居民小区垃圾房;居民小区垃圾压缩站。

16 城镇黑臭河道专项整治;村镇级河道整治(列入村镇以上专项整治计划)。 17 城市绿化类项目(公共绿地等);场地平整等。 18 公共厕所;绿化、环卫、市政等道班房。 19 不涉及食品加工的小型餐饮场所和食品零售;不产生油烟的甜品店、饮品店、咖啡店、蒸点店、面包房、蛋糕店等小型餐饮场所。 20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的以下项目:不含影剧院的图书、影视、动画等文化创意企业;软件开发测试、网络公司、服务器中心等信息化项目。 21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的以下项目:法律、财务、金融、商贸等专业服务;租赁、中介服务;贸易、旅游中介;物业管理、家政服务、婚姻介绍;心理咨询。 22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的以下项目:属微型企业范围的商店、超市(且不涉及食品加工或不涉及产生油烟的餐饮内容)、药店、书店、花店、服装店、音像店、牛奶零售店、缝纫店、金银饰品加工店、废品回收站、彩票销售、棋牌、游艺厅、网吧、桌游店、桌球房、快递店、文印店、不涉及表面处理的字牌店、便利店(且不涉及食品加工或不涉及产生油烟的餐饮内容)、美体、按摩、健身等场所;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的批发零售市场。 23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的以下项目:瑜伽、舞蹈、武术等培训;教育培训;早教中心,婴幼儿护理中心;游泳场所(不含锅炉)。 24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的以下项目:宠物店(不含宠物医院)、单纯住宿的旅馆和招待所。 25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的中医诊所(不含检验、化验和中药制剂生产的)。 26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的以下项目:汽车美容装潢(不含维修、喷漆)、汽车租赁、非机动车维修(且不含喷漆的)。 27 各类城市管理监控监测系统安装和建设,标志标牌设立项目。 28 现有水利设施维修养护工程;现有海塘、堤防、泵闸等防洪治涝设施维修工程。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沪府令71号)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基本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和区(县)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土地、财政、公安、工商、监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和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征收主体与征收部门)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事务所,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事务所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事务所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工作人员培训与上岗) 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员,应当通过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有关法律知识、业务知识的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第七条(举报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市和区(县)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征收决定 第八条(确需征收房屋的情形)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区(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26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数字证书管理办法

甘肃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数字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甘肃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数字证书使用,保障公司资金管理系统安全,规避数字证书使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电子认证服务密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了公司资金管理系统数字证书申领、使用、更新、冻结、解冻、撤消、补办等具体要求,适用于领取数字证书的公司及成员单位的所有用户。 第三条数字证书是经身份认证系统数字签名的包含持有者信息(包括用户编码、、邮箱等)以及公开密钥的文件,存储在物理介质(USBKey)中使用保管。 第四条数字证书管理遵循“专人专用,按需发放,用毕交回”原则,按照“谁持有谁负责,谁申请谁监管”的原则管理, 不得转借他人使用或盗用他人证书。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公司综合管理部是数字证书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数字证书的签发和管理,结算业务部负责保管空白USBKey。 第六条数字证书是登录和操作资金管理系统有效身份识别的依据,是记载信息、区分责任的重要凭据。领取数字证书的成员单位对证书持有者及其证书负有监管职责,应妥善保管证书,不得将其转借他人,因证书丢失或转借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成员单位承担。

第三章数字证书申请流程 第七条数字证书申请类型包括数字证书的申领、更新、冻结、解冻、撤销及补办等。 第八条成员单位数字证书申请流程:由申请人填写《资金管理系统数字证书成员单位申请表》(附件1),经申请人所在部门主任、分管领导、总经理签字,加盖公司公章后提交财务公司办理。 财务公司数字证书申请流程:由申请人填写《资金管理系统数字证书申请表》(附件2),经申请人所在部门主任、分管副总签字后,提交综合管理部审核,审核完成后由综合管理部提交分管副总审核、总经理批准。 第九条申请人在填写申请表时须填明申请类型。 第四章数字证书的申领 第十条首次使用数字证书需办理申领手续。 第十一条数字证书制作和发放 (一)综合管理部依据批准的数字证书申请表复印件向结算业务部申请空白USBKey; (二)综合管理部按照数字证书申请表及审批意见制作数字证书; (三)申请人在《数字证书发放登记表》(附件3)上签字确认后,方可领取USBKey; (四)申请人领取数据证书后应立即按系统要求修改初始密码。 第五章数字证书的使用 第十二条数字证书持有人应妥善保管自己的数字证书,数字证书密码应定期更换,防止泄露。 第十三条数字证书持有人应保持计算机操作系统安全可靠,不应在有安全隐患的计算机上使用数字证书。 第十四条数字证书使用完毕后,应立即从计算机上取下USBKey并妥善保管,防止他人非法使用。

中国水利年鉴2018_地方水利-上海市-【水资源】

河长,部分区还结合实际探索设立民间河长、河道监督员等3441名,全市所有河湖以及小微水体都有了河长,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更加健全。全面开展河湖本底调查,形成“一河一图一信息”全覆盖、无重复、无遗漏的河湖本底数据,编制发布《2016年上海市河道(湖泊)报告》。黄浦江上游金泽水库原水工程建成通水,构建完成“两江并举、集中取水、水库供水、一网调度”的原水供应格局。横沙岛3.6万名居民喝上青草沙水,全市供水集约化全面完成,上海百年深井公共供水成为历史。西部地区流域泄洪通道堤防达标、11条道路积水改善工程全面完成。老石洞水闸、淀东泵闸、新石洞水闸、友谊河泵闸、华新泵闸泵站等一批重大水利工程基本建成,掘石港、南横引河等一系列河道整治工程有序推进。28个排水系统全面开工,其中大定海等9个建成。完成安国路、双辽路、平凉路等11个道路积水改善工程项目。(王永鹏) 【水政】2017年,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取消“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等4项 水务、海洋审批事项;成立局政务公开和“互联网+政务服务”领导小组。进一步规范政务服务事项,实现 “一事一码”和动态调整。积极拓展网上政务大厅行政审批网上办理服务深度;及时公开年度预决算信息 及规范性文件信息。推进依申请公开和政务公开标准化工作,共发布主动公开信息3498条,行政公文主动公开率提高至47.5%;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大涉水涉海执法力度,共立案1513件,决定罚款4173万元。(陈启亮魏星) 【水资源】 1.城镇污水处理2017年,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日均处理污水709.45万m3,C O D、N H4N和T P3项指标年均出水浓度分别为29.2m g/L、4.5m g/L和0.4m g/L。C O D、N H4N和T P年削减量分别为68.22万t、5.25万t和1.02万t,分别比2016年增长4.5%、5.2%和8.0%。(杨立新) 2.城乡中小河道综合整治2017年,完成1864条段、1756k m中小河道综合整治,完成沿河违章建筑整治350万m3,工业企业整治3316家,畜禽养殖场退养104家,建设污水管网310k m,污染源截污纳管1226个,清理整顿“三无”居家船舶491艘、其他“三无”船舶及废弃船5869艘,完成24座市政雨水泵站旱天截污设施改造。截至12月底,纳入整治的河道全面消除黑臭,公众满意度在90%以上。 (刘亚涛) 3.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工作从立法层面积极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由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于2017年11月23日通过,自2018年1月1日施行,为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和改善水环境质量提供了法律保障。黄浦江上游金泽水库原水工程全面建成通水,构建完成“两江并举、集中取水、水库供水、一网调度”的原水供应格局。完成横沙岛和闵行供水切换,全市供水集约化完成,上海百年深井公共供水成为历史。全年完成二次供水设施改造任务5560万m2,中心城区基本收官,郊区改造全面启动。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持续开展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制定县域(地级行政区)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实施方案。严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保护,上海市水资源调查评价和国家水资源监控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稳步有效推进。(杨立新) 【水务法规和规划】2017年12月23日,《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正式出台。4—12月,制定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上海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 《上海市水务局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等6份行政规范性文件。重点推进《上海市水功能区划》《上海市断 头河整治三年行动计划》《上海市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等20余项规划编制。协同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完成中心城区浦西7区、崇明骨干、嘉定、松江、奉贤区河道蓝线专项规划编制报批。推进吴淞江工程、青草沙陈行连通管、水厂深度处理等24项重大工程项目技术储备。做好苏州河深隧工程、污水厂提标改造工程、黄浦江滨江贯通等重大工程协调工作。(陈启亮顾洪祥) 【基本建设】 1.水务基础设施建设投资2017年,推进黄浦江上游水源地、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中心城区排水系统、重点河道和泵闸、苏州河深层排水调蓄管道 (试验段)等11项水务重大工程建设项目(69个子项),累计完成投资约117.1亿元,完成年初计划 (109亿元)的107.4%。(王洁琼) 2.长兴潜堤后方滩涂整治工程2017年12月12日,长兴潜堤后方滩涂整治工程完成竣工验收。该工程位于长兴岛东南角,南至长江口深水航道三期治理工程长兴潜堤,东至横沙通道规划驳岸线,西至现有海塘,北与毛竹圩滩涂整治工程衔接。滩涂整治面积约111.12h m2,库内吹填至+3.8m(吴淞基面)高程,新建大堤总长约3277.07m,工程总投资8.62亿元。 3.浦东机场1号、2号库区滩涂整治工程2017年12月21日,浦东机场1号、2号库区滩涂整治工程完成竣工验收。该工程位于浦东新区中部海塘岸段,北起白龙港顺堤,南至浦东机场江镇河泵闸,并以三甲港水闸出口自然分成1号、2号两个库区。滩 3 3 上海市

上海市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

上海市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鼓励和扶持政策,加强本市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的管理,鼓励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工作,推动节能减排,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等文件,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是指对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鼓励和扶持政策的资源综合利用原料、工艺、技术或产品,以及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进行认定(以下简称资源综合利用认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是指:经认定具备资源综合利用原料、产品(或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或工艺、技术条件的企业按规定可享受的国家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 第四条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共同负责本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报条件和认定内容 第五条申报条件 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 (二)所用原(燃)料来源稳定、可靠,数量及品质满足相关要求,以及水、电等配套条件的落实;

(三)生产工艺、技术或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标准; (四)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能独立计算盈亏; (五)符合环保要求,不产生二次污染。 第六条认定内容 (一)审定申报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或单位是否执行政府审批或核准程序,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审批或核准要求,资源综合利用的原料、产品、工艺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规范和认定申报条件; (二)审定申报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是否在《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范围之内等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审定其综合利用资源来源和可靠性; (三)审定是否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所规定的条件。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七条凡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向区县经委或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出申请,提供规定的相关材料,并填写《上海市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申报表》。其中:区县税务局负责税收征管企业,向区县经委申请;市税务三、七分局负责税收征管企业,向市经济信息化委申请。区县经委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初审,属于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范围、申请材料齐全,提出初审意见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报告。 第八条单机容量在25MW以上的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工艺,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综合利用发电工艺,垃圾(含污泥)发电工艺,由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

《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 例》的决定 作者: 来源:更新时间:2008-02-03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植树造林 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3年10月10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10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第26号公布) 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城市规划中的绿(林)地,不得任意改变;确需改变的,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核新的规划时,应当征求市绿化管理局或者市农林局的意见,并落实新的规划绿(林)地后,按照规划审批程序一并报批。改变规划不得减少本地段内规划绿(林)地的总量。” 第二款修改为:“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批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将绿化配套方案征求绿化、林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二、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本市有关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的计划、设计,以及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标准严格执行。确需建设而绿(林)地面积达不到前款规定标准的项目,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绿化或者林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建设单位应按所缺的绿(林)地面积向绿化或者林业管理部门交纳绿地补偿

费,由绿化或者林业管理部门在本地段内安排绿化建设。” 三、第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绿化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工程管理机构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四、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将建设工程绿化配套方案征求绿化或者林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依法向绿化或者林业管理部门缴纳绿化建设保证金。” 第三款修改为:“建设工程竣工后,组织竣工验收的单位应当征求绿化或者林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五、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迁移下列树木,应当报市绿化管理局审批: “(一)胸径在二十五厘米以上的树木; “(二)一处超过五株行道树; “(三)一处超过五十株的树木。” 第二款修改为:“迁移林木或者前款规定以外树木的,报区(县)林业或者绿化管理部门审批。” 六、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三)临时使用其他绿地,面积在一百五十平方米以下的,应当经区(县)绿化管理部门批准;面积超过一百五十平方米的,应当经市绿化管理局批准。” 增加一项,作为第一款第四项:“(四)临时使用其他林地,面积在五十平方米以下的,应当经区(县)林业管理部门批准;面积超过五十平方米的,应当经市农林局批准。” 七、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公共绿地内不得随意设置商业、服务业摊点;因特殊情况确需设置临时商业、服务业摊点的,应当与公共绿地功能、规模、景观相协调,并报绿化管理部门备案。” 八、第三十五条第四项修改为:“(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五款规定,未按规定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处以建设施工费用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九、第三十六条第三项修改为:“(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上海市商品房价格管制暂行办法(2).doc

上海市商品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发文单位:上海市房产管理局 文号:沪建城[1988]第276号 发布日期:1988-1-1 执行日期:1988-1-1 生效日期:2004-6-1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价格构成 第三章价格管理权限及监督、检查 第四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价格管理,促进住房商品化,保证住

房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凡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房产管理局批准经营商品房的公司,在上海市范围内建设和出售的商品房价格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上海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商品房价格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商品房价格管理的业务工作。 第四条商品房价格管理应遵循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原则,必须有利于经济体制改革和住房制度改革,有利于商品房的发展和推进住房商品化。有利于促进商品房开发经营公司改善经营管理,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五条必须在加强商品房价格宏观管理的前提下,建立竞争型的价格模式。商品住宅价格按规定价格构成因素,确定最高限价,除对一般收入的住房困难户职工,个人购买商品房的价格由有关部门定价外允许商品房开发经营公司,在最高限价下按质论价,按市场供需自行浮动。非住宅商品房价格放开、随行就市,以搞活房产经营,促进商品房销售市场的形成和发展。

第二章价格构成 第六条商品房价格构成 一、商品房开发成本 (1)基地开发费:指商品房基地开发中,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支付的征地费、青苗补偿费、生产和生活设施补偿费、菜田建设费、劳动力安置费、养老社员生活补助费、私房补偿费、动迁房屋建设费、临时过渡房屋搭建费、自行过渡补贴费、搬迁障碍费、临时接水、接电、接煤气费、平整场地费等。 (2)勘察设计费:指按规定支付的居住区规划费、建筑设计费、地质勘察费及施工执照费等。 (3)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指按本市规定的建筑工程和设备安装定额及各项费用取费标准,支付的房屋建筑安装及附属设备工程费以及室外围墙化粪池等费用。 (4)街坊内的市政公用设施费:指按本市规定的住宅建设

上海市数字证书使用管理办法

上海市数字证书使用管理办法

上海市数字证书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数字证书的使用和管理,推进数字证书的应用,保障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电子, , 认证服务密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数字证书, 是指以密码技术为基础的能够证实电子签名人与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具有关联性的一种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数字证书的申请, 发放, 使用, 更新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信息委) ,上海市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密办) ,上海市国家保密局 (以下简称市国家保密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市数字证书使用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五条(电子认证服务) 本市电子政务活动中涉及数字证书使用的电子认证服务, 应当由依法设立并经市信息委,市国密办,市国家保密局共同认可 1 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统一提供, 其系统建设应当符合本市统一的电子认证服务体系的建设要求. 本市社会公共服务活动中涉及数字证书使

用的电子认证服务,应当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其系统建设应当符合本市统一的电子认证服务体系的建设要求. 本市电子商务活动中涉及数字证书使用的电子认证服务, 应当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 第六条(数字证书在电子政务活动中的使用) 在下列电子政务活动中,需要解决身份认证,授权管理,责任认定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使用数字证书: (一)利用电子政务系统开展内部办公或者协同办公,公文流转,公文归档以及归档公文向档案馆移交等活动; (二)网上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活动; (三)网上申报,年检,备案,审批,缴费,资质认定,统计等社会管理活动; (四)利用网络向社会提供信息公开服务的活动; (五)其它利用网络开展电子政务的活动. 第七条(数字证书在社会公共服务活动中的使用) 在下列社会公共服务活动中, 需要解决身份认证, 授权管理, 责任认定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使用数字证书: (一)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利用网络开展的社会公共服务活动; 2 (二)银行,证券,保险,期货等行业的机构利用网络开展的金融服务活动; (三)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公共交通,环保等领域的企事业单位,利用网络开展的社会公共服务活动; (四)其它利用网络开展的社会公共服务活动. 第八条(数字证书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的使用) 在下列电子商务活动中,需要解决身份认证,授权管理,责任认定的,

《上海市建设工程总体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最新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建设工程总体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2010年11月

前言 本规定是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方案》的要求,由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事务中心会同相关单位编制完成的。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开展专题讨论,以多种方式征求了有关消防、民防、交通、水务、交警、气象、卫生、设计等单位的意见,参考了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 本规定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一般要求;3、总平面;4、建筑;5、结构;6、建筑电气;7、给水排水;8、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9、热能动力;10、专项审查和专项技术评审报告。 为了不断完善本规定,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定时,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并将执行情况和意见建议反馈至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事务中心(地址:小木桥路683号,邮编:200032),以供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上海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 参编单位: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事务中心 主要起草人:陈宁周翔宇陈磊张海霞张红缨魏争梅周之瑜 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事务中心 二○一○年十一月

目录 1.总则 (1) 2.一般要求 (2) 3.设计总说明 (3) 4.总平面 (4) 5.建筑 (7) 6.结构 (9) 7.建筑电气 (11) 8.给水排水 (14) 9.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16) 10.热能动力 (18) 11. 工程技术经济 (20) 12.专项审查和专项技术评审报告 (23)

1.总则 1.0.1 为推进落实上海市企业投资核准、备案项目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改革方案,保证建设工程安全和质量,加强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和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1.0.2 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企业投资核准、备案类的民用建筑、工业厂房、仓库及其配套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保护类建筑的改建工程尚应遵守有关规定。 1.0.3 建筑工程总体设计文件的编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规定,其中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必须严格执行。 1.0.4 上海市企业投资核准、备案项目一般分为设计方案审批和设计文件审查两个阶段;设计文件内容包括总体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两部分。 1.0.5 总体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必须符合本规定的要求,方案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必须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 1.0.6 总体设计文件的编制目的是为了各相关职能部门程序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的需要。 1.0.7 在设计中宜因地制宜正确选用国家行业和地方建筑标准设计,重复利用其他工程的图纸时,应详细了解原图利用的条件和内容,并作必要核算和修改,以满足新设计项目的需求。 1.0.8 本规定对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要求具有通用性。对于具体工程项目设计,执行本规定时应根据项目的内容和设计范围对本规定的条文进行合理的取舍。

数字证书登陆常见问题解决方法

数字证书登陆常见问题解决方法 问题一、-10101042错误信息没有符合条件的证书 原因分析:由于客户使用了安全卫士等工具在启动项把我们的KEY的启动程序(SMKEYU1000)没有检测到证书所以导致这样的问题 解决办法: 第一步,检查数字证书是否已接到电脑上,灯是否亮。 第二步,检查数字证书的驱动是否已安装 第三步,用管理工具登陆检查一下有没有数字证书在UKEY里面 第四步,检查电脑的右下角任务栏里有没有一个U盘图标 如果没有U盘图标执下面的操作 (1)执行桌面上的管理工具会自动的调用SMKEYMonitor.exe (2需手动找到下面这个目录 C:\Program Files\SZCA\深圳CA数字证书EKEY管理工具\SMKEYMonitor.exe 双击运行SMKEYMonitor.exe

执行以上操作后应该可以出来一个这样的图标 出现这样的图标就可以登陆本系统。 问题二: 登陆时提示,登陆失败,请检查是否正确安装驱动程序!点击这里下载安装驱动程序。 解决办法: 双击IE上面的黄色提示加载项,并安装深圳CA数字证书控件 并检查IE的加载项有没有启动(IE-工具-管理加载项)

问题三: 登陆的时候就直接跳到验签失败NULL值的页面

分析1:是由于IE安全设置的问题调用不到我们的控件JITDSign.ocx所导致,要改IE里可信站点的安全级别。 分析2:是由于在退出登陆的时候会清空了KEY的缓存再次登陆就会出现这样的问题所以要客户把IE关了再开就好了 解决办法: 方式一 IE浏览器的工具-Internet选项-安全-可信站点-默认级别(通常为中)

《上海市绿化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绿化条例》(发布日期:2007年1月17日实施日期:2007年5月1日)废止 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 (1987年1月8日上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1年12月19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5年9月28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1997年5月2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00年9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根据2003年10月10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本市的植树造林绿化工作,加强树(林)木、绿(林)地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城乡生态环境,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根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指的绿(林)地包括: (一)公园、植物园、动物园、陵园以及风景游览区、自然保护区、道路、广场等处的公共绿地; (二)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居住区内的专用绿地; (三)铁路、公路、海塘、江堤、河道沿线以及水闸管理区和农田中用于防护目的的绿(林)地; (四)林场、苗圃、花圃、草圃以及用于绿化、林业科研等生产用地; (五)城镇和乡村的其他绿(林)地。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植树造林绿化工作,制定绿化分解责任指标和年度实施计划,实行植树造林绿化任期目标责任制。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绿化分解责任指标,制定年度实施计划,负责本辖区内植树造林绿化建设的实施,实行植树造林绿化任期目标责任制。 第四条本市植树造林绿化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市、区(县)、街道(镇、乡)分级负责,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体制: (一)市和区(县)、街道(镇、乡)绿化委员会负责宣传、组织、监督、推动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和群众性绿化工作。 (二)市绿化管理局是本市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化地区、独立工业区、开发区、公园和专用绿地的绿化行政管理工作。区(县)绿化管理部门是本辖区内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市绿化管理局领导(以下市绿化管理局和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同时表述时简称绿化管理部门)。绿化管理部门所属的绿化监督检查机构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三)市农林局是本市林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除市绿化管理局管理以外地区的林木、林地的行政管理工作。区(县)林业管理部门是本辖区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市农林局领导(以下市农林局和区(县)林业管理部门同时表述时简称林业管理部门)。 (四)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和协助绿化、林业管理部门实施本条例。

上海市民防工程检测管理规定-上海市民防办公室

上海市民防工程检测管理规定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规范本市民防工程检测活动,加强民防工程检测工作,确保战时民防工程各项功能得到正常发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人民防空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规定,结合本市民防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民防工程检测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定义与内容)民防工程检测是指民防工程实体以及用于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构配件的质量安全、使用功能等的检测。本规定所称的民防工程检测,仅指民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民防工程防护性能系统检测和民防工程建筑结构材料检测,其余的检测活动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定检测的具体内容为: 1、民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 可分为常规检测和专项性能检测。常规检测是防护设备产品质量、安装质量的检测,包括外形尺寸与配合尺寸、使用性能、材料和外观质量等项目,主要是对防护(密闭)门、防爆波悬板活门、

超压排气活门、密闭阀门等设备的检测;专项性能检测是防护设备密闭性能的检测,主要是对超压排气活门及密闭阀门等设备密闭性的检测。 2、民防工程防护性能系统检测 主要包括工程口部或整体气密性能检测,防护通风系统性能检测等。 3、民防工程建筑结构材料检测 主要包括钢筋混凝土抗压抗渗、钢筋拉拔焊接、防水材料等检测。 第四条(管理部门与职责)市民防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民防工程防护质量检测活动的管理部门。负责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资格、资质审查和管理。 民防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对民防工程的监督检测。 上海市民防行业协会是民防工程专业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的自律组织,依法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行业培训和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依照章程规定参与协调管理,督促检查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总体要求)从事民防工程检测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技术标准,遵循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检测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上海市数字证书使用管理办法

上海市数字证书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数字证书的使用和管理,推进数字证书的应用,保障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电子,,认证服务密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数字证书,是指以密码技术为基础的能够证实电子签名人与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具有关联性的一种电子签名认证证书.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数字证书的申请,发放,使用,更新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信息委),上海市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密办),上海市国家保密局(以下简称市国家保密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市数字证书使用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五条(电子认证服务) 本市电子政务活动中涉及数字证书使用的电子认证服务,应当由依法设立并经市信息委,市国密办,市国家保密局共同认可1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统一提供,其系统建设应当符合本市统一的电子认证服务体系的建设要求.本市社会公共服务活动中涉及数字证书使用的电子认证服务,应当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其系统建设应当符合本市统一的电子认证服务体系的建设要求.本市电子商务活动中涉及数字证书使用的电子认证服务,应当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 第六条(数字证书在电子政务活动中的使用)

在下列电子政务活动中,需要解决身份认证,授权管理,责任认定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使用数字证书:(一)利用电子政务系统开展内部办公或者协同办公,公文流转,公文归档以及归档公文向档案馆移交等活动;(二)网上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活动;(三)网上申报,年检,备案,审批,缴费,资质认定,统计等社会管理活动;(四)利用网络向社会提供信息公开服务的活动;(五)其他利用网络开展电子政务的活动. 第七条(数字证书在社会公共服务活动中的使用) 在下列社会公共服务活动中,需要解决身份认证,授权管理,责任认定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使用数字证书:(一)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利用网络开展的社会公共服务活动;2(二)银行,证券,保险,期货等行业的机构利用网络开展的金融服务活动;(三)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公共交通,环保等领域的企事业单位,利用网络开展的社会公共服务活动;(四)其他利用网络开展的社会公共服务活动. 第八条(数字证书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的使用) 在下列电子商务活动中,需要解决身份认证,授权管理,责任认定的,鼓励使用数字证书:(一)设立各类网络交易平台,信息服务平台和娱乐平台的活动;(二)利用网络签订电子合同,进行电子支付,交付数字产品的活动;(三)电子商务活动中交易各方认为需要使用数字证书的活动;(四)其他利用网络开展的电子商务活动. 第九条(数字证书的申请和发放) 申请使用数字证书的政府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合法,有效的证件或者证明材料.经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双方签订数字证书使用服务协议,由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发放数字证书并收取相关费用.3因开

上海市水务局海堤开塘破缺批复

上海市水务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受理号:SHSX20142135 龙源电力集团(上海)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14年9月29日提出崇明北堡风电项目建设要求在崇明岛海塘堤防上破堤、开缺、凿洞施工的申请收悉。本工程由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批复同意(沪建管〔2014〕1006号)初步设计。经审查,你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基本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上海市海塘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原则同意你公司组织实施崇明北堡风电项目施工期间在崇明岛海塘堤防进行风机基础开挖和电缆穿堤敷设施工,工程主要内容为:在海塘大堤内外青坎新建19台风电机组,其中1#、2#风机布置在大堤外青坎,里程桩号分别为08海塘桩号0806.5+220和0806.4+850,3#—19#风机布置在大堤内青坎,里程桩号分别为08海塘桩号0806.4+295、0806.3+908、0806.3+517、0806.3+110、0806.2+700和98海塘桩号146+020、145+600、145+150、144+690、144+350、143+950、143+500、143+050、142+650、142+250、141+800、140+930;采用低桩承台式结构设置风机基础,桩基础采用Φ800钻孔灌注桩,桩长44米,每台风机分别沿半径9.2米的圆周布置16根,沿半径5.7米的圆周布置4根,沿半径2.25米的圆周布置4根,共计24根,基础承台高度3.3米,分为上、中、下三节,上节为直径8.1米、高0.75米的圆柱体,下节为直径20.1米、高1.8米的圆柱体,中节为上表面直径8.1米,下表面直径20.1米,高0.75米的圆台;主要采用直埋的形式敷设风电机组间电力电缆及通信光缆,电缆沟距大堤坡角线1米至2米之间,断面为宽0.5米、深0.8米;采用非开挖的工艺敷设7处电缆(光缆)穿越海塘大堤,穿越0806.4+375~0806.4+295处长度80米、深度-5米(上海吴淞高程,下同)以下,穿越0806.5+250处长度50米、深度-1米以下,穿越98里程桩号156+350处长度80米、深度-3米以下,穿越0806.5+250处长度50米、深度-1

20171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沪府令50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 《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月3日市政府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杨雄 2017年1月9日 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017年1月9日市政府令第50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职责)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主管部门。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投标办)负责招标投标活动的具体工作。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所辖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工作。 本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国资、审计、监察、金融、交通、水务、海洋、绿化市容、民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进场交易范围) 市和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加强监管。 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使用自有资金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建设工程,达到法定招标规模标准的,应当在市或者区统一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

易场所(以下简称“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全过程招标投标活动。 其他建设工程,达到法定招标规模标准的,可以由招标人自行确定是否进入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人决定不进入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应当依法自行组织招标投标活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提供发布公告公示和专家抽取服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是指使用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投资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统借国外贷款和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五条(信息化建设)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信息化建设,推进本市建设工程的电子化招标投标工作,加强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第二章招标和投标 第六条(工程招标类型) 招标人可以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分别进行招标,也可以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 建设工程设计招标,可以对方案设计、初步设计以及施工图设计等进行分阶段招标,也可以将不同阶段的设计合并招标。 第七条(设计方案招标和设计单位招标) 建设工程设计招标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采用设计方案招标或者设计单位招标。设计方案招标通过以设计方案为主的综合评审确定中标人;设计单位招标通过对投标人拟从事该工程设计的人员构成、业绩经历、设计费报价和设计构思等的评审确定中标人。 第八条(招标启动) 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开始招标活动,并自行承担因项目各种条件发生变化而导致招标失败的风险。进场交易的建设工程招标开始前,招标人应当向市招标投标办或者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交风险承诺书。 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监理招标应当具备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 第九条(工程总承包再发包) 工程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其承接的勘察、设计或者施工依法再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企业的,可以采用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相应的设计、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依法将部分专业工程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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