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控规编制技术规定(A4)

杭州市控规编制技术规定(A4)
杭州市控规编制技术规定(A4)

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杭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二○○四年七月

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1、总则

1.1 为使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标准化、规范化、法制化,统一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编制的内容和深度,强化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特制定本技术规定。

1.2 杭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均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1.3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主要任务:以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详细规定控规单元内建设用地的用地性质、开发强度、公共配套设施、道路交通、市政设施及城市设计等方面各项控制指标和相关规划管理要求,为土地综合开发和规划管理提供必要的依据,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1.4 本技术规定以国家、浙江省、杭州市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为编制依据。

1.5 本技术规定未包括的内容、应遵守已批准的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并应符合现行有关城市规划的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

1.6 在技术规定的解释权属杭州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2、编制程序

2.1 组织负责编制该规划项目的工作小组,确定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需要,配备相关各专业技术人员。

2.2 收集和分析现状基础资料,进行现场勘踏和核对图纸和资料。

2.3 多方案比较和论证形成中间规划方案提交规划主管部门进行中间审查。

根据中间审查会议纪要、修改方案,形成送审成果,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召集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及相关单位组织审查会议,规划编制小组根据会审纪要修改方案,形成报批成果,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复。

2.4 规划成果需符合本技术规定的成果要求。

3、编制内容及深度规定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包括规划文本、规划图纸、附件(规划说明书、基础资料汇编)三部分。

3.1 文本

必须用法定文件的文体阐述,以条文形式重点反映规划地段各类用地控制和管理原则及技术规定。具体格式和内容如下:

3.1.1 总则

阐明规划目的、规划依据、规划原则、适用范围、现状资料、生效日期和解释权所属部门。

(1)规划目的:重点阐明本次控规编制的目的。

(2)规划依据:重点阐明与本控规相关的上一层次规划或较大区域范围的规划,或相关的规范、标准与文件,作为本控规编制的前提单独列出。

(3)规划原则:阐述本控规编制可遵循的主要原则。

(4)适用范围:阐明本控规的地区界限。

(5)解释权所属部门:控规的解释权属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分。

3.1.2 用地布局规划控制

落实本区块在区域环境中的功能定位,确定用地布局的结构,确定规划期内的人口控制规模和建设用地规模。

3.1.3 土地使用性质控制

详细确定规划用地范围内各类用地的界线适用范围和用地性质,规划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有条件可建的建筑类型。

(1)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和代码采用《杭州市城市用地分类标准》(附录一),地块分类以小类为主,部分用地考虑划分至中类。

(2)规划地块划定原则

1)考虑规划用地的具体情况及面积大小等因素,根据用地的天然界线(山、河、湖、江等)、人口界线(主要道路、用地红线等)以及用地功能布局和适宜开发规模等来划分用地。

2)保证地块性质单一,避免不相容性质用地之间的干扰。

3)尊重现有用地产权和使用权边界。

4)考虑土地价值的区位级差。

5)兼顾行政管辖界线,便于现状资料的收集及统计。

6)地块划分可根据开发方式和管理变化,在规划实施中进一步重组(小块合并成大块,或细分小块)。

7)地块划分规模可按新区和旧地改建区的两类区别对待,新区地块控制性在0.5—3公顷左右,旧城改建区地块可在0.05—1公顷左右。

8)划分中小学使用地块,应按有关规范要求保证中小学操场布置的朝向和长度。

(3)以“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的方式阐明对各类不同性质的地块的土地利用性质的具体控制要求。

规定性指标: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控制高度、建筑面积(住宅、公建)、禁止开口路段(出入口)、配建车位及其它需要配置的公共设施。

指导性指标:居住人口(户数)、城市设计引导和控制(建筑形式、体量、色彩风格要求)其它环境要求。

规定性指标是:“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中必须包含的控制指标,指导性指标是参照执行的指标,是贯彻发展规划和开发控制的意图,将控制要素具体为布局引导。

说明:

1、用地面积精确至个位数,容积率精确至小数点后二位。

2、配套设施应在备注中填上规模。

3、重点地块可在“备注”栏中附加控制要点,或以条文方式提出其它特殊控制要求。

(4)土地使用兼容性的规定

为使规划指标具有可操作性,适应市场发展需要,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土地利用相容性规定,以增强控规编制的弹性和政府管理的灵活性,土地使用相容性包括两类情况,一种是同一性质中不同建筑用途之间的兼容性,另一种是不同用地性质之间的兼容性,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在“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参见附

录二)中加以表示。

3.1.4 土地使用强度控制

各地块开发强度控制以容积率作为基本控制指标,在“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中表达,凡表中不能表达的内容又须以条文的形式逐一阐明。

建筑间距的控制、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绿线、高压走廊距离的规定按《杭州市城市规划建筑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3.1.5 配套公共设施的规划控制

(1)配套公共设施的配置要求按《杭州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定》以及其它相关规定执行。

(2)以“配套公共设施规划一览表”(参见下表)的方式阐明对本地区各类配套设施(包括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设施两大类)的规划情况,并同时在“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的“配套设施项目”栏中注明其名称和规模。凡表中不能表达的控制内容必须以条文的形式逐一阐明。

(1)各类配套设施的布局、用地规模、服务半径。

(2)配套设施的建设方式规定,如:必须说明是否会建、单独占地等。

(3)大型市政设施(包括市政通道)须占用的地下、地面以及上层的控制范围及其保护要求。

(4)其它对环境有特殊影响的设施的卫生与安全防护距离和范围。

3.1.6 道路交通规划控制

以条文的方式阐明本地区道路系统的功能分级和交叉口形式,并提出对社会公共停车场(库)、公交场站以及商业步行街系统的控制原则和措施。

(1)阐明规划用地范围内路网与外围道路的联系,协调铁路、机场、航空、港口以及城市外速路系统与城市道路的关系。

(2)道路系统功能构成、等级划分及横断面形式。

(3)确定各级支路的红线位置、控制点坐标和标高,(具体可在道路规划图中表示)。

(4)确定主要交叉口的意向形式,重要平面交叉渠化设计。

(5)地下轨道交通的线路走向、站点布置,地下交通(隧道、地下人行道等)的线路走向、出入口位置。

(6)社会公共停车场(库)和公共场站的控制要求。

(7)停车场(库)配建车位的控制指标。

(8)道路相关技术指标。

3.1.7 绿地规划控制

以条文的方式阐明本地区绿地系统的布局,并提出对小区级公园、组团绿地、河道、道路、铁路、滨河绿地、防护绿地的控制原则和措施。

(1)阐明本地区绿地系统布局的绿地布局结构和等级分布。

(2)提出河道、道路、铁路等沿线控制绿带的宽度。

(3)绿地控制的措施和建议。

(4)绿地相关技术指标。

3.1.8 城市设计控制

以条文的形式对重要地段的建筑物的形式、色彩、风格提出设计要求。

(1)根据地区的环境特征、景观特点和空间关系,对地区的整体形象塑造提出控制引导的原则和措施。

(2)对重点地段建筑物、标志物的高度、形式、色彩、体量、风格提出设计要求。

(3)对特殊地段如:(城市广场、广场环境、历史街区、中心区、街景等)提出控制、引导的原则和措施。

3.1.9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控制

(1)落实和深化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专项规划对规划区的生态环境控制与保护要求。

(2)提出对规划区各种环境污染的治理措施。

(3)提出规划区特有的自然资源、景观资源及城市园林绿化的保护和建设的控制措施。

3.1.10 其它相关内容的规划控制

(1)对规划区地质灾害的防洪、防震、人防等提出控制措施。

(2)对特殊建设项目(如地下空间、军事设施等)提出相应的控制要求。

(3)划出历史地段(街区)和文物古迹的绝对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环境协调区范围,并提出保护原则和措施。

3.1.11 工程管线规划控制

(1)供电规划

预测总用电负荷,确定供电设施(如变电站、开闭所)的位置和容量,明确线路的敷设方式及高压走廊保护范围。

(2)电信工程规划

预测通迅总规模,确定电话局、模块局、邮政支局和其它通讯设施容量和规模,明确重要通讯干线(含微波、军通等)保护原则。

(3)给水工程规划

预测总用水量,确定主要给水设施和构筑物的用地规模和位置,明确给水管网走向。

(4)污水工程规划

明确污水体制,预测总排水量,确定污水泵站,污水处理厂等相关设施位置、规模和卫生防护距离,确定污水管线走向。

(5)雨水工程规划

明确雨水排涝标准、防洪标准、汇水面积、管渠布置、地坪控制标高、雨水泵站等相关设施的位置及规模。

(6)燃气工程规划

预测总用气量,确定储配气站位置、容量及保护范围,明确线路布置走向及重要燃气管线走廊保护范围。

(7)河道工程规划

确定河道水系布置,确定地区内河道宽度及绿化带控制宽度。

3.1.12 附则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阐明规划时间、变更原则、解释权等。

3.1.13 附表

附表一规划用地平衡表

用地性质

用地面积(公顷)用地比例

(%)

人均用地

(平方米/人)

备注规划保留合计

1、居住用地R

其中城市住宅用地R21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用地R22 小区级道路用地R23

公共绿地R24

2、商业金融业用地C2

3、三产用地C10

3、市政设施用地U

其中供应设施用地U1 交通设施用地 U2 邮电设施用地 U3 市政预留用地U10

4、铁路用地T

5、绿化用地G

其中公园绿地 G11 街头绿地 G12 防护绿地 G22

6、道路广场用地

其中城市道路用地S1 社会停车场库S31 绿化广场S22

8、城市建设用地合计水域及其它

合计

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2004、7 附表二规划地块控制指标表

用地编号用地性质

代码

用地性质

用地面积

(万平方米)

建筑面积(平方米)

容积率

绿地率

(%)

建筑密度

(%)

建筑限高

(米)

出入口方位

停车泊位≥(位)

配套设施

居住户数

(户)

居住人口

(人)

城市设计引导控制备注住宅公建合计自行车机动车

附表三规划技术经济指标表

序号指标名称单位规划保留合计备注

1 生活居住用地公顷

2 总居住户数户

3 总居住人口人

4 户均人口人

5 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5—1 住宅平方米

5—2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平方米

5—3 市级公建平方米

6 户均建筑面积平方米/户

7 住宅日照间距

8 居住人口毛密度人/公顷

9 居住人口净密度人/公顷

10 住宅面积毛密度平方米/公顷

11 住宅面积净密度平方米/公顷

12 建筑密度%

13 绿地率%

14 人均公共绿地平方米/人

附表四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

序号类别项目名称用地规模(公顷)建筑规模(万平方米)可在地块备注现状规划现状规划

1 教育托幼小学中学

2 卫生

卫生院社区服务站

3 文化教育科技文化活动中心体育活动场中

4 行政管理派出所

物业管理办公用房物业管理经营用房社区居委会

5 商业

农贸市场便民超市社区商业用房

6 公园绿地小区级公园组团绿地

7 道路交通

公交场站社会停车场加油站机动车位非机动车位

8 消防消防站

9 给水给水泵站

10 排水雨水泵站污水泵站

11 电力110KV变电站开闭所

12 邮政电信邮电支局电信局

13 燃气

气化站煤气调压站

14 环卫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点

附表五规划用水量和污水量、用地负荷测算表

3.3 说明书

规划说明书是编制规划文本的技术支撑。重点阐述现状条件分析,论证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本等,为修建性详规以及规划审查、批准和管理实施,提供全面的技术信息。

3.3.1 前言

阐明编制规划的背景及主要标准,包括规划的委托、编制、修改、审批的过程。

3.3.2 现状概况与分析

了解上层次规划对本地区的规划要求,了解较大区域的规划情况,区位分析,调查本地区的土地利用及其它现状基础资料、分析研究现状存在问题及影响未来发展的主要因素并作出评价。

3.3.3 规划指导思想和目标

阐明规划的指导思想,明确规划中可存在问题的解决方法,对本地区发展前景作出预测与分析,提出发展目标。

3.3.4 布局结构和规模

多方位论证本地区在区域环境中的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明确规划用地布局结构,确定规划期内控制的人口规模与建设用地规模。

3.3.5 道路交通规划

具体阐述地区的对外交通联系和区块内路网规划的功能构成和等级划分对已有道路走向、宽度进行调整、变更的相关因素进

行论证,对公交停车场(库)、公交站场、社会公共停车场等交通设施的布置进行论述,提出道路的竖向控制要求。

3.3.6 用地布局

对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居住用地、工业用地、公建用地、绿化用地、市政用地等用地的布局进行具体阐述。阐述居住用地内住宅用地的分布,人均住宅面积的控制、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分布;列出工业用地的产业类型的控制,阐述公建用地分布和规模;阐述绿化系统的布局结构、城市绿地、小区级公共绿地的分布和人均指标控制等。

3.3.7 城市设计及景观规划

根据区域的环境特征、本地区的规划特征,对地区的城市设计及景观要素进行具体分析,提出本地区城市设计及景观规划的控制要点。

3.3.8 工程管线规划

提出重要景观建筑的控制要求(形体、色彩等要求)、标志物的控制,特殊地段的控制(如:城市广场、广场环境、街景、中心区、历史地段等)

(1)供电规划

区域的供电情况,本地区的现状及存在问题进行分析、规划依据、用电标准、用电负荷,规划的供电电源和供电方式,确定供电设施(如变电站、开闭所)的位置和容量,明确线路敷设方式及高压走廊保留范围。

(2)电信工程规划

区域及本地区现状及存在问题的分析、规划依据、预测标准、电信规模、邮政服务,确定电话局、模块局、邮政支局和其它通讯设施容量和用地规模,确定微波通道走向、宽度及对构筑物的高度限制要求。

(3)给水工程规划

区域及本地区现状及存在问题的分析、规划依据、用水标准确定、用水量预测,确定供水方式、给水系统管网平面布置、给水泵站、水厂及其它主要给水设施和构筑的容量及规模、消防给水系统规划。

(4)污水工程规划

地区污水工程的现状及存在问题的分析、规划依据,明确排水体制,预测污水量,确定排污范围、排污方向及管道布置及管位,确定污水泵站或污水处理厂等设施的位置、规模及卫生防护距离。

(5)雨水工程规划

地区雨水工程的现状及存在问题的分析、规划依据,明确排水制度、汇水范围,确定雨水排涝防洪标准,确定防洪标准及主要地坪标高、设计暴雨强度公式,确定雨水管道的管位、管网布置,确定雨水泵站的位置及规模。

(6)燃气工程规划

地区的燃气工程的现状及存在问题的分析、规划依据,确定用气标准及参数,预测用气总量、供气方式,确定管网布置走向、管径,确定贮存站、调压站或气化站等设施的位置及规模供气区

域以及安全范围。

(7)河道工程规划

地区内河道的现状情况,确定规划河道的宽度,两侧绿化带的宽度,确定河道线型、河道坝顶标高,确定水闸站的位置、流量控制。

3.3.9 实施措施

针对规划的实施与管理提出具体的应对措施和策略。

4、旧城改造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补充要求

旧城改造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要充分考虑该地区的交通、停车、环境景观、日照、高度、设施配套、人均绿地指标、历史文化保护等一系列问题,由此,在控制的编制中,要针对以下问题根据具体实施情况,作重点补充。

4.1 针对旧城不同功能的用地改造,要区别对待

4.1.1 旧城居住区改造时,应合理调整用地功能,增加配套设施用地、道路用地、绿化用地。同时要注意文物古迹和特色风貌的保护。

4.1.2 旧城传统工业区改造时,要充分考虑产业结构的调整,调整出的用地除发展城市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外,也可用于建筑住宅和必要的配套设施。

4.1.3 旧城传统仓储区改造时,可考虑利用原有的铁路专用线、航运条件。

4.1.4 旧城区用地规划调整时,应考虑同时加密道路,增加

停车场地,增加或扩大城市广场。同时要提高人均公共绿地标准并均衡绿地布局。

4.2 旧城区改造时,要充分分析建筑规模的增长带来的交通负荷,提出交通组织方案。必要时应编制交通影响分析报告。

4.3 旧城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中,要阐明现状单位、已划拨或出让用地的用地单位的用地红线和性质等使用权情况。

4.4 由于旧城改造时,保留建筑较多,故在控规编制过程中,要进行日照分析,以避免对保留建筑的日照、景观造成影响,必要时可编制详细规划方案进行日照分析,以确定地块控制指标。

4.5 旧城改造中要根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要求,控制建筑高度。

4.6 旧城改造中要注意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街区的保护,注意对有价值的历史建筑的发掘和保护,根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落实保护要求。

4.7 旧城改造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中,规划地块的划分要尽量以现状道路,现有地籍界线为界,地块面积可适当小一些,一般可在0.05—1公顷左右。

5、用地分类规定

6、规划性指标的技术要求

6.1 名词术语

6.1.1 地块

按城市用地分类标准划分的城市用地单元。

6.1.2 用地面积

指上述“地块”的净面积。(扣除城市道路占用面积后的实际可开发用地面积)单位:万平方米(公顷)

6.1.3 用地性质

土地按城市用地分类标准划分的土地利用的类别。

6.1.4 建筑面积

指地块范围内建筑面积总和,地下室、半地下室(高于地面1.5米以内)的面积不计入。一般为上限值,即小于或等于。单位:平方米。

6.1.5 容积率

指地块总建筑面积与地块用地面积之比。是表示地块开发强度的一项重要指标,要与地位的区位、性质、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容积率等因素考虑。

控规中所提容积率一般为上限值,即须小于或等于。特殊情况下可给出上下限幅度,便于实际操作中调节。

6.1.6 建筑密度

指地块内所有建筑基底占地面积与地块用地面积之比(%)。控规中所提的建筑密度均为上限值,即小于或等于。

建筑密度是控制地块容量和环境质量的重要指标,需与地块的区位、地块性质、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容积率等因素综合考虑。建筑密度的制定须保证住宅和中、小学医院、休(疗)养建筑、幼儿园、托儿所的日照间距。

6.1.7 绿地率

指地块内各类绿地的总和和地块用地总面积之比,是衡量环境质量的重要指标。单位%。

这儿可指的各类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不包括屋顶、天台和垂直绿化。

6.1.8 建筑高度(建筑控制高度)

指地块内建筑(地面上)室外地坪起到其计算最高点不得超过的最大高度限值。

有关建筑物高度的计算方法遵照《杭州市城市规划建筑管理技术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1)建筑高度的确定,要保证土地的合理使用,要与地块的区位、性质、建筑间距、容积率、绿地率等综合考虑,保证其可操作性。

(2)中心区的重要地段、重要景观地区、建筑的高低须符合整体景观要求。

(3)历史街区、历史地段范围内的建筑高度要符合历史文化保护的要求。

(4)对有必要的地区,须在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的指标给定的情况下,除了建筑限高指标外,给出建筑限低限制。

6.1.9 建筑红线后退距离

指地块内建筑物垂直外轮廊线必须后退于规划道路红线或道路边界的距离,即:

·沿路建筑退红线或道路边界。

中规院城市详细规划统一技术措施

中规院城市详细规划统一技术措施 1 总则 2 控制性详细规划 3 修建性详细规划 4 附则 附录:详细规划各阶段规划成果图图面深度比较 l 总则 l.0.1 为了使我院所编制的城市详细规划的内容、深度、程序规范化,加强编制工作的技术质量管理,特制定本措施。 1.0.2 详细规划的任务是:以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为依据,详细规定建设用地各项控制指标和规划管理要求,或直接对建设项目作出具体的安排和规划设计。 1.0.3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1)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以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进一步深化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的规划意图,为有效地控制用地和规划管理而编制的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对近期建设或开发地区的各类用地进行详细划分,确定其使用性质、人口密度和建筑容量,确定规划区内部的市政公用和交通设施的建设条件以及内部道路与外部道路的联系,提出控制指标和规划管理要求,为土地综合开发和规划管理提供必要的依据(同时用以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字串7 (2) 修建性详细规划一般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指导下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直接对建设项目和周围环境进行具体的安排和规划设计,主要确定各类建筑、各项基础工程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具体配置,并根据建筑和绿化的空间布局进行环境景观设计,为各项建筑工程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提供依据。

1.0.4 本技术措施的运用范围可以是整片的新区开发或旧区改建,也可以是单独的居住区或居住小区、市中心或区中心、干道和道路两侧的沿街地段、城市广场、车站、游乐场、商业中心或步行街、工业区或综合区、校园、旅游渡假区以及大型的体育中心和文化娱乐中心等。 1.0.5 编制城市详细规划须遵循《城市规划法:确定的各项规划原则,遵守有关城市规划的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本措施如与上述要求有抵触时,应以国家规定为准。 1.0.6 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相协调,体现其意图,对城市的社会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的历史、自然环境及现状情况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在准确的基础资料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功能、经济、环境、景观等要素。力求达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三者的统一。在编制城市详细规划的过程中,要运用城市设计的方法,对城市空间形态进行合理安排(以改善城市整体的空间环境质量。 字串7 l.0.7 在编制城市详细规划的过程中,要有两个以上的方案进行比较和技术经济论证,要有群众参与(征询当地居民和单位的意见。 2 控制性详细规划 2.0.1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原则应以用地的控制和管理为重点,以实施总体规划的意图为目的,强化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衔接:编制工作要在具有完备的基础资料条件下进行。开展充分的调查研究。规划的编制既要考虑形体环境,又要考虑经济、社会等因素,选择科学的决策方法和决策内容,运用控制的手段,确定城市或开发区未来的建设目标, 2.1 编制程序 2.1.1 组织负责编制该规划项目的工作小组,确定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需要,配备相关各专业技术人员。 2.1.2 收集和分析现状基础资料,进行现场踏勘和核对现状图。

杭州市技术规范

在满足相关规范的前提下,确定专门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指标,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各项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按 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本规定执行。 临时建设工程按有关规定执行。 农民建房和城市居民私房翻建规划管理办法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后 报市政府。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五条本市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所附表(2—2)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地块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和外部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提出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七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照经批准的详细 规划执行。

居住建筑高度的0.8倍且不得小于13米 第十三条居住建筑与其主日照面垂直布置的遮挡建筑山墙的间距,不得小于遮挡建筑山墙高度的1.0倍(不套用折算系数),且不得小于13米;居住建筑与其非主日照面垂直布置的建筑山墙的间距,不得小于垂直布置建筑山墙高度的0.8倍且不得小于13米;当遮挡建筑山墙宽度大于等于13米或连续排列且排列间距小于15米时,其间距按第十二条平行关系控制间距。 第十四条居住建筑与遮挡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时,日照间距按如下标准控 制: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30度时,最窄处按平行关系控制间距,并以遮 挡建筑的方位套用方位折减系数。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30度,其最窄处间距不得小于遮挡建筑的1.0倍, 且不得小于13米。 第十五条新建居住建筑楼底层作架空层、自行车库、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用房时,与南侧遮挡建筑的日照间距可扣除其底层高度(最高限扣5米),但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3米。当新建建筑在南侧,计算日照间距时,不得扣除北侧现状居住建筑(不包括同步规划先行建造的居住建筑)底层任何非居住建筑高度。 第十六条老人公寓、学校教学楼、医院病房楼、敬老院(含疗养院)疗养住宿楼和一类居住用地内的低层独立式住宅等建筑与遮挡建筑平行布置时,间距不得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5倍,其它相关规范无特殊规定时,最小值按不得小于13米控制;与其主日照面垂直布置的遮挡建筑的间距,不应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2倍, 且最小不得少于13米,当遮挡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3米或连续排列且排列间距小于15米时,其间距按平行关系控制。与遮挡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时,按如下两种情况控

[城市发展规划与战略定位]资料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城市规划)资料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 行)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http:// 2005-09-02 [收藏] [推荐] [有奖纠错] [字号:大中小] [打印] [关闭]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杭州市域各县(市)的城镇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详细规划编制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技术规定。 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确定的风景区、历史风貌保护区和历史地段等特定区域,在编制详细规划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在满足相关规范的前提下,确定专门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指标,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各项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本规定执行。 临时建设工程按有关规定执行。 农民建房和城市居民私房翻建规划管理办法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后报市政府。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五条本市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所附表(2—2)—《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地块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和外部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提出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七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批准的详细规划时,建设用地面积大于(含)3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在用地性质符合分区规划及附表(2—2)—《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基础上,按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1、表中规定的指标为上限,单个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应由规划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制定了相关技术规定,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德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及《建德市域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建德市域总体规划》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管理活动,均按本规定执行。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条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并遵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 90)进行分类。 第四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附录五《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附录五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提供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五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除外),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核定建筑容量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并参照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但办公、商业建筑与居住建筑混杂时,办公、商业建筑的容积率,应通过选址论证报告进行分析并且原则上不大于3.5。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八条新建建筑间距,应当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视觉卫生、管线埋设、土地合理利用等要求,还必须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九条低、多层建筑(不含高度5m以下的门卫、变配电房、电信交接间、小库房、车库等附属建、构筑物,下同)之间的间距 (一)居住建筑正面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 )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南侧(东、西)侧遮挡建筑高度1.2倍 3、两幢建筑非平行布置,当夹角小于等于30 时,按平行关系

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路线图文

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路线 1 设计思路 技术路线 ????技术路线图 前期策划(重点1)--现状调研(重点2)--方案编制(重点3)--汇报论证(重点4)--报批归档(重点5)--质量与服务保障(重点6) ????重点详解 重点1:前期策划 1、项目组成立,内部分工,责任到人,总体工作计划安排;

2、副总、项目负责人主持,台州市总规、椒江区分区规划与地方控规编制技术规范文件学习,理解与常规不同之处,并留有记录; 3、针对下陈、三甲片区的区域协调、功能定位及较复杂的现状条件,编制系列调查表格和调查要求规则,并经副总、项目负责人修改确定,重点开展对企业和农村社区的问卷调查; 4、根据控规编制工作的一般规则,提出需甲方提供的资料清单和配合事宜。 重点2:现状调研分析 1、接收甲方提供的地形图,调研外围及内部已确定的“六线”(道路、绿地、河道、文保、市政、高压下走廊)和背景资料; 2、听取当地有关部门对片区概况、发展态势及有关规划、近期建设动向和相关专业规划的介绍; 3、进行系统的土地利用、产权属性和建筑、风貌景观等开展田野调查,根据制订的调查规则进行图上作业、标注、拍照等,同时对重要企事业单位、大用地单位、重要建筑、可能进行规划调整的产权单位和设施进行发展调查; 4、系统对所属政府有关部门、业主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如人口、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大单位等; 5、系统对相关规划及管理信息进行调查; 6、进行土地利用等现状图件的电子版汇总制作,发现问题及时进行补充调查。 重点3:方案编制 1、编制现状调研分析报告,进行院内部讨论交流,重点在与城市关系和片区理解,上位与周边规划关系研讨,类似案例研究; 2、对发展思路、空间布局进行多方案比较,要求参加的规划专业人员均应提供一个以上方案,并进行内部交流,在此基础上汇总形成概念性初步方案;

杭州市总体及分区规划.

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 1.规划背景 为适应杭州市改革开放和新世纪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科学、合理地进行城市现代化建设,整合新市区空间布局,在1983年国务院批准的《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1981-2000年)》和《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修改补充(1985-2000年)》以及《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10年)》的基础上,根据市区行政区划的变动,编制本次城市总体规划。规划期限分为近期(2001-2005)、中期(2006-2010)、远期(2011-2020)、远景(至2050年左右)。 2.城市性质 新一轮总体规划把杭州城市性质定位为国际风景旅游城市、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长江三角洲的重要中心城市和浙江省政治、经济、文化中心。 3.城市规模 2000年全市总人口现状为389.76万(城市人口253.72万)。预计近期(2005年)全市总人口达到430万(城市人口313万),远期2020年全市总人口达到530万(城市人口445万)。根据国际特大城市的发展经验,此后人口规模将稳定在500多万。 近期(2005年)市区城市用地规模为290.38 km2,远期(2020年)市区城市用地规模为452.99 km2。 4.城市布局结构 新一轮总体规划提出"城市东扩,旅游西进,沿江开发,跨江发展"的发展战略,提出"南拓,北调,东扩,西优"的发展方向,并明确了"东动,西静,南新,北秀,中兴"的发展格局,将城市以旧城为核心的团块状布局转变为以钱塘江为轴线的跨江、沿江、网络化组团式布局。采用点轴结合的拓展方式,组团之间保留必要的绿色生态开敞空间,形成"一主三副,双心双轴,六大组团,六条生态带"的开放式空间结构。 4.1一个主城 主城由上、下城区和西湖、拱墅、江干五个城区组成,是全省的政治、经济、科教、信息、文化中心和旅游中心。贯彻"控制、疏散、重构"方针,保证城市中心功能的发挥,保护好历史文化名城和西湖风景名胜区;控制规模,疏解工业和居住用地,降低老城区人口密度,增加城市公共绿地面积,提高环境质量;调整用地结构,增加综合服务类用地和就业岗位,重点发展以旅游服务、商贸、金融、会展、信息咨询为主的第三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新型都市工业,提高城市品质,增强城市活力,促进城市繁荣。中部、南部为商贸、居住生活区;北部以工业、仓储物流区为主;东部为交通、市政设施区;西部为教育科研、居住区。湖滨地区为旅游商业区,江滨地区为城市新中心。

杭州市城市规划分析知识讲解

杭州市城市规划分析

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分析 建筑41班 米兰 2140703006 摘要: 杭州市作为我国著名的历史文化名城之一,杭州市城市建成区从最初的矩形发展到扇形,再发展到目前以钱塘江为轴心的沿江、跨江多核组团式布局模式,已初步呈现出现代化大都市的空间格局。其多中心的城市发展模式和规划非常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关键词:杭州、多中心、城市总规划、历史文化名城

(一)历史沿革及规划发展历史: 杭州城市空间结构从清末至2l世纪经历了多次变革: 清末至2l世纪80年代为团状与指状形态下的单中心集聚结构,城市的主中心主要位于湖滨和吴山地区,功能以混合为主,城市各类公建都集中于此; 而进入90年代后,城市形态仍以团状为主,但城市中心结构出现了显著的变化,即在原中心北部建立了新的城市中心一武林区域,同时外围也形成了两大副城——下沙和滨江,城市向多中心发展,而城市功能在地域空间上也出现了分化趋势; 到2005年以后,随着跨江战略的深入实施,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指出杭州市未来的发展要从以旧城为核心的团块状布局模式,转变为以钱塘江为轴线的跨江、沿江,网络化组团式布局,形成“一主三副、双心双轴、六大组团、六条生态带”开放式空间结构。 目前杭州城市逐步形成了多中心、网络化、组团式的空间结构,各个中心功能专业化发展更为明显。 一、杭州市第一次城市总体规划(二十世纪八十年代) 这是杭州第一个经国务院批复的城市总体规划。从1978年开始编制,1983年5月经国务院正式批准。此次规划的规划期限为1985年到2000年。定义杭州市的城市性质为浙江省省会所在地,是国家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和全国重点风景旅游城市。城市总体布局按照“保护西湖风景,开辟钱江新区,逐步改造旧城,配套生活设施,调整工业结构,发展卫星城镇”的原则进行空间布局。 二、杭州市第二次城市总体规划(2000年)

中规院城市详细规划统一技术措施

1总则 2控制性详细规划 3修建性详细规划 4附则 附录:详细规划各阶段规划成果图图面深度比较 l总则 l.0.1为了使我院所编制的城市详细规划的内容、深度、程序规范化,加强编制工作的技术质量管理,特制定本措施。 1.0.2详细规划的任务是:以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为依据,详细规定建设用地各项控制指标和规划管理要求,或直接对建设项目作出具体的安排和规划设计。 1.0.3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1)控制性详细规划是以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进一步深化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的规划意图,为有效地控制用地和规划管理而编制的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对近期建设或开发地区的各类用地进行详细划分,确定其使用性质、人口密度和建筑容量,确定规划区内部的市政公用和交通设施的建设条件以及内部道路与外部道路的联系,提出控制指标和规划管理要求,为土地综合开发和规划管理提供必要的依据.同时用以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2)修建性详细规划一般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指导下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直接对建设项目和周围环境进行具体的安排和规划设计,主要确定各类建筑、各项基础工程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具体配置,并根据建筑和绿化的空间布局进行环境景观设计,为各项建筑工程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提供依据。 1.0.4本技术措施的运用范围可以是整片的新区开发或旧区改建,也可以是单独的居住区或居住小区、市中心或区中心、干道和道路两侧的沿街地段、城市广场、车站、游乐场、商业中心或步行街、工业区或综合区、校园、旅游渡假区以及大型的体育中心和文化娱乐中心等。1.0.5编制城市详细规划须遵循《城市规划法:确定的各项规划原则,遵守有关城市规划的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本措施如与上述要求有抵触时,应以国家规定为准。 1.0.6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相协调,体现其意图,对城市的社会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的历史、自然环境及现状情况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在准确的基础资料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功能、经济、环境、景观等要素。力求达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三者的统一。在编制城市详细规划的过程中,要运用城市设计的方法,对城市空间形态进行合理安排.以改善城市整体的空间环境质量。

杭州市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标准(试行)(第十二次修改稿)

杭州市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标准(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本“指导标准”依据2004年中国城市规划协会颁布的《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结合杭州具体情况制定。 第二条杭州市规划局下达直接委托的规划编制任务可按此标准执行;招投标委托的规划设计任务,应标单位可参考本标准合理报价。 第三条执行本“指导标准”的规划设计单位所提交的成果,必须符合国家、浙江省及杭州市颁布的相关文件中有关深度及质量要求。 第四条本“指导标准”在执行过程中由杭州市规划局根据具体情况适时修改完善。 第五条本“指导标准”由杭州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二、总体规划 第六条市、县(市)域总体规划按0.7万元/万人标准计费。 注:(1)市域总体规划不含城市总体规划,市域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分开编制;县(市)域总体规划含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总体规划,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总体规划不再单独编制。 (2)人口规模以规划期末总人口为准。 1、单独编制规划纲要的,按总设计费的40%计费。 2、各阶段工作量划分比例为:现状调研阶段30%,方案阶段40%,成果制作阶段30%。

3、两年内修编,按计费标准的50%计费;两至五年内的修编,按80%计费;五年以上的修编按100%计费。 4、调研和考察费用由双方商定。原则上委托单位组织的,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规划设计单位自行组织的,费用由规划设计单位自行解决。 第七条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 1、本计费不含单独编制的城镇体系规划,先期做过概念规划评估的,按计费标准的80%计费。 2、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中,如需进行相关专题研究,应单独计费,计费标准为:25万元/每个。 3、单独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按总体规划设计费的30%计费。 4、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各阶段工作量划分比例为:现状调研阶段30%,方案阶段40%,成果制作阶段30%。 5、两年内修编,按计费标准的50%计费;两至五年内的修编,按80%计费;五年以上的修编按100%计费。 6、总体规划调研和考察费用由双方商定。原则上委托单位组织的,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规划设计单位自行组织的,费用由规划设计单位自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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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杭州市域各县(市)的城镇可参照执行。第三条详细规划编制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技术规定。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确定的风景区、历史风貌保护区和历史地段等特定区域,在编制详细规划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在满足相关规范的前提下,确定专门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指标,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四条各项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本规定执行。临时建设工程按有关规定执行。农民建房和城市居民私房翻建规划管理办法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后报市政府。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五条本市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137—90)进行分类。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所附表(2—2)—《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 围表》执行。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地块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和外部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提 出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杭州市城市防洪减灾规划(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杭州市城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城市防洪减灾工作,完善城市防洪减灾基础设施体系,加快大型防洪骨干工程和城市防洪减灾体系的建设,在《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年)》基础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编制本规划。 第2条规划期限。 近期:2011~2015年; 远期:2016~2020年。 第3条规划区范围。 为杭州市规划城区范围,包括上城、下城、西湖、江干、拱墅、滨江和萧山、余杭八个区,总面积为3068km2。 第4条本规划是《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年)》中城市防洪减灾部分的深化和完善,是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工程规划、专业规划涉及“防洪、排涝、减灾”部分以及城市防洪减灾体系建设、骨干防洪排涝工程建设的依据和法定文件。 第5条本规划文本中的划线部分为强制性内容。

第二章水系和防洪治涝单元 第一节水系 第6条水系。涉及杭州市城市防洪的主要水系包括:钱塘江、浦阳江、东苕溪、西湖、京杭运河。 第7条钱塘江。钱塘江是浙江省第一大河流,自西南至东北穿越城市腹地,将城市分为江北、江南两部分。钱塘江杭州河段属河口段,受自杭州湾进入的海洋潮汐影响。当大洪水或台风暴雨侵袭时,加之潮汐作用,钱塘江杭州河段水位便会急剧壅高,水位可高于南北两岸平原地面2m~3m。 第8条浦阳江。浦阳江为钱塘江的下游支流之一,流经临浦,于小砾山汇入钱塘江。湄池以下为感潮河段,洪水期浦阳江沿程水位高出临浦组团平均地面高程2m~3m。 第9条东苕溪。东苕溪位于城区西北面,为太湖流域的重要水系之一,是典型的山区性河流,余杭至德清右岸筑有西险大塘保护杭州市城区和杭嘉湖东部平原。东苕溪发源地天目山是浙江省暴雨中心之一,洪水期河水位暴涨暴落,西险大塘沿程最高水位经常高出杭州市平原区2m~4m。 第10条西湖。西湖位于市中心,汇入湖区的主要溪流有金沙溪、龙泓涧、长桥溪、赤山溪等。雨洪主要排水口是位于少年宫广场的圣塘闸,经古新河泄入运河。 第11条京杭运河。京杭运河属于太湖流域,运河杭州段自南向北穿越江北主城区,是江北地区排洪涝水的骨干河道和重要航道。运河区地势低平、排水不畅,遭遇大雨,运河往往形成长历时高水位,对江北地区防洪及城市排水有较大影响。上塘河、下沙水系、西湖及上述水系的汇水区也属京杭运河水系。

杭州市城市规划分析知识分享

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分析 建筑41班 米兰 2140703006 摘要: 杭州市作为我国著名的历史文化名城之一,杭州市城市建成区从最初的矩形发展到扇形,再发展到目前以钱塘江为轴心的沿江、跨江多核组团式布局模式,已初步呈现出 现代化大都市的空间格局。其多中心的城市发展模式和规划非常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关键词:杭州、多中心、城市总规划、历史文化名城

(一)历史沿革及规划发展历史: 杭州城市空间结构从清末至2l世纪经历了多次变革: 清末至2l世纪80年代为团状与指状形态下的单中心集聚结构,城市的主中心主要位 于湖滨和吴山地区,功能以混合为主,城市各类公建都集中于此; 而进入90年代后,城市形态仍以团状为主,但城市中心结构出现了显著的变化,即在原中心北部建立了新的城市中心一武林区域,同时外围也形成了两大副城——下沙和 滨江,城市向多中心发展,而城市功能在地域空间上也出现了分化趋势; 到2005年以后,随着跨江战略的深入实施,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指出 杭州市未来的发展要从以旧城为核心的团块状布局模式,转变为以钱塘江为轴线的跨江、沿江,网络化组团式布局,形成“一主三副、双心双轴、六大组团、六条生态带”开放式空间结构。 目前杭州城市逐步形成了多中心、网络化、组团式的空间结构,各个中心功能专业化 发展更为明显。 一、杭州市第一次城市总体规划(二十世纪八十年代)

这是杭州第一个经国务院批复的城市总体规划。从1978年开始编制,1983年5月经国务院正式批准。此次规划的规划期限为1985年到2000年。定义杭州市的城市性质为浙江省省会所在地,是国家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和全国重点风景旅游城市。城市总 体布局按照“保护西湖风景,开辟钱江新区,逐步改造旧城,配套生活设施,调整工 业结构,发展卫星城镇”的原则进行空间布局。 二、杭州市第二次城市总体规划(2000年) 该轮总规对上世纪九十年代至本世纪初的杭州城市发展起到了重要的规划指导作用,引导城市空间有序拓展,对杭州未来的发展奠定了主基调。城市性质上,开始通过分层次确定城市的主导功能,较好的解决了发展旅游和发展工业的关系。城市布局上,开始向沿江、跨江多核组团式发展,特别是城市新中心即后来的钱江新城核心区的建设,奠定了从西湖时代向钱塘江时代转变的基础。 从1993年开始编制,1996年行政区划调整,新设滨江区。2001年3月,杭州市行 政区划再次调整,设立设立萧山区和余杭区,市区行政范围进一步扩大。 此次总体规划的期限为2000年到2010年,城市性质是国际风景旅游城市和国家历 史文化名城,长江三角洲重要中心城市,浙江省的政治、经济、科技、文化中心。城市布局发展方向调整为以主城为基础,沿跨江、沿江两条轴线,向东、向南发展,严格控制向西发展;布局形态,从现状的旧城为核心的团块状布局,转变为以钱塘江为轴心,跨江、

杭州城市管理技术规定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https://www.360docs.net/doc/407228259.html, 2005-09-0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杭州市域各县(市)的城镇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详细规划编制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技术规定。 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确定的风景区、历史风貌保护区和历史地段等特定区域,在编制详细规划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在满足相关规范的前提下,确定专门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指标,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各项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本规定执行。 临时建设工程按有关规定执行。 农民建房和城市居民私房翻建规划管理办法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后报市政府。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五条本市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所附表(2—2)—《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地块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和外部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提出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七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批准的详细规划时,建设用地面积大于(含)3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在用地性质符合分区规划及附表(2—2)—《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基础上,按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1、表中规定的指标为上限,单个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应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周边环境、交通、地价和配套服务设施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 2、当建设项目包含两个(含)以上不同用地性质的地块时,宜分别确定建

杭州市“城中村”改造规划研究

杭州市“城中村”改造规划研究 李忆冰崔海洋 一、杭州市“城中村”定义 1.杭州市“城中村”概念 杭州市“城中村”的概念,界定应与国内“城中村”相一致,借鉴国内“城中村”概念来定义杭州市“城中村”,可以这样来表述:在杭州市规划建设范围以内,仍然保留和实行农村集体所有制,农村经营体制的农村社区。 杭州市“城中村”根据它们拥有土地生活主要来源等可分为三类: A类是指这些社区虽然仍保留和实行农村集体所有制,但由于城市的发展已征用他们原先生存基础—土地,他们已没有土地从事第一产业。它们散布于杭州的主城区的范围内,上城与下城是杭州的行政、文化、商业中心,经过近几年的建设与改造,“城中村”数量减少得很快,现存的“城中村”已经为数不多,在其他的几个区中“城中村”数量较多。 在杭州市属于A类“城中村”主要有以下28个村。 西湖区:花园村、武林村、宋江村、古荡村、庆丰村、黄龙洞村、金沙港村、玉泉村、伍联村、骆家庄村、九莲村、保亭村、益乐村; 江干区:常青村、定海村、景芳村、闸弄口村、三里亭村、皋亭村、章家坝村; 上城区:玉皇村、近江村、望江村; 下城区:长木村、打铁关村、潮王村; 拱墅区:拱宸村、七古登村、善贤村、大关村、沈塘湾村、八丈井村、东新村。 B类“城中村”是有少量的农用地和处于城市近期重点建设区域。它们多处于杭州市的城乡结合部,或近期重点建设区域,或重要大型的基础设施即将建设区域,如:钱江新城、下沙高教园区、风景区

内等。 属于B类的“城中村”典型代表有: 西湖区:五里塘村、转塘村、虾龙圩村; 江干区:常青村、新塘村、蚕桑村; 拱墅区:阮家桥村、吉如村、庆隆村、李家桥村、三宸村、瓜山村、皋亭村; 下城区:灯塔村。 C类是主要分布在绕城公路外,杭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内的农村,这些农村具有较多的土地,城市近期建设不会覆盖的地区。 2.杭州市“城中村”分布概述 从广义的“城中村”概念来分析杭州市“城中村”分布情况。 (1)A类“城中村” 这些“城中村”与城市建设用地相互交错,处于城市建设用地包围之中,相对于其他区域的“城中村”,这一地区的“城中村”数量较少,分布密度也相对较稀。居住于其中人群,被城市生活逐渐同化,贴近于城市居民的生活方式,特别是年青一代,大多数已接受良好的教育,易于接受城市文明,已被“城市化”。 该区内建筑景观,有些已通过商业化运作手法改造,与城市完全相融,建筑层数以多层为主,建筑形式也与周边城市建筑相协调。但有些村改造过于迁就农民的意愿,建筑层数以低层为主,建筑形式也较为落后。另外还有一些,根本没有进行改造,建筑布局混乱,基础市政设施严重短缺。 人口仍以原村落居住人口为主体,另有大量外来务工人员在此租房,居住人口较为混杂。 A类“城中村”居民的经济收入主要是工作收入、出租房屋的租金及集体企业土地升值的分红。 (2)B类“城中村” 该类“城中村”与城市建设用地相互咬合,多处于城乡结合部或城市近期建设将要影响的地区,由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精心整理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行。 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 第七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市政基

顷)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并参照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但办公、商业建筑与居住建筑混杂时,办公、商业建筑的容积率,应通过选址论证报告进行分析并且原则上不大于3.5。 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 由 表(3—2)建设用地下限指标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在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前提下,可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实施: 1.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用房、变配电房、泵房、公厕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建设

2.因邻近土地为已实施或已经通过规划审批的河道、道路、绿化等工程,无法与周边土地整合的建设项目。 3.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需进行翻建的项目。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十条新建房屋建筑间距,应当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视觉卫生、管线埋设、土地合理利用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一节低、多层建筑之间的间距 第十二条住宅与北侧非住宅建筑的间距,不应小于住宅高度的0.7倍且不应小于13m,有一幢建筑为低层时最小值可放宽至10m。 第十三条住宅两侧的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垂直布置的,其间距不小于9m,遮挡建筑为低层时最小值可放宽至6m。若对住宅主朝向产生较大视线干扰时,间距不应小于与住宅垂直布置的建筑高

专项规划编制要求

城市公路交通系统专项规划编制基本要求 一、规划期限及范围 1、规划期限:近期2005-2010年,远期2011-2020年; 2、规划范围:城市市域。 二、规划依据、研究思路及技术路线 1、规划依据: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公路交通规划,以及国家、地方相关法规、规范与综合标准,公路交通规划及设施标准; 2、研究思路:以人为本,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正确处理好近期与远期的关系;针对问题,结合实际,统筹安排,并在具体实施中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切实解决公路交通及设施方面存在的问题。同时编制分期实施计划,并纳入年度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中去,保证逐年投资建设,以保证公路交通设施规划的顺利实施; 3、技术路线:以问题为切入点,采用定性、定量与定位综合分析的方法,对规划方案进行多轮的检验、比选与完善,增加规划的前瞻性与可操作性。 三、规划主要内容及深度要求 1、公路主要指三级以上含三级的多级公路、包括专用公路、旅游公路等。 2、调查城市公路交通的现状,分析存在的问题。包括:公路的现状情况(数量、长度、等级)、公路交通设施的现状(车辆、场站、运量)、公路交通存在的主要问题(公路网络、客货运输),提出具体的解决办法与策略; 3、制定公路交通的发展战略与目标,进行公路交通发展预测; 4、公路交通规划主要包括:公路网选级规划(网络形态、构

成)、新增公路规划(起止点、走向)、公路红线控制(红线宽度、绿化带宽度)、公路运输场站设施规划(枢纽格局、场站位置、功能、面积、等级)、城市出入口规划(出入口路由、方向、等级、道路红线宽度、断面); 5、确定公路交通建设时序,制定近期建设规划及投资估算; 6、提出具体规划实施措施与建议。 四、成果要求 1、文件:文本、图纸与说明书 2、图纸:公路网络图、场站设施规划图、城市出入口规划图等 图纸内容:公路网布局、公路枢纽、场站设施位置、城市出入口位置等 城市铁路、民航交通工程专项规划编制基本要求 一、规划期限及范围 1、规划期限:近期2005-2010年,远期2011-2020年; 2、规划范围:城市规划区。 二、规划依据、研究思路及技术路线 1、规划依据: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铁路、民航规划,以及国家、地方相关法规、规范与综合标准,铁路、民航规划及设施标准; 2、研究思路:以人为本,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正确处理好近期与远期的关系;针对问题,结合实际,统筹安排,并在具体实施中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切实解决铁路、民航及设施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同时编制分期实施计划,以保证铁路、民航设施规划的顺利实施;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内容深度与成果要求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内容深度与成果要求 一: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图纸成果与深度要求 1、规划用地的位置图(区位图)(比例不限) 标明规划用地在城市中的位置,与周边主要功能区的关系,以及规划用地周边主要的道路交通设施、线路及地区可达性情况。 2、规划用地现状图:(比例1:2000) 标明土地利用现状图、建筑现状图、人口分布现状、公共服务设施现状、市政公共服务设施现状。 (1)土地利用现状 包括标明规划区域内各类现状用地的范围界限、权属、性质等,用地分至小类(2)人口现状 标明规划区域内各行政边界人口数量、密度、分布及构成情况等 (3)建筑物现状 标明规划区域内各类现状建筑的分布、性质、质量、高度等 (4)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共设施现状 标明规划区内及对规划区域有重大影响的周边地区现有公共服务设施(包括行政、商业金融、科学教育、体育卫生、文化等建筑)类型、位置、等级、规模等,道路交通网络、给水电力等市政工程设施、管线分布等情况等。 3、土地利用现状图:(比例1:2000) 规划各类用地的界线、规划用地的分类和性质、道路网络布局,公共设施的位置; 须在现状地形图上标明各类用地的性质、界线和地块编号,道路用地的规划布局结构,标明市政设施,公共设施的位置、等级、规模,以及主要控制指标 4、道路交通及竖向规划图:(比例1:2000) (1)道路交通规划图 在现状地形图上,标明规划区内道路交通系统与区外道路系统的衔接关系,确定区内各级道路红线宽度、道路线型、走向,标明道路控制点的坐标和标高,坡度、缘石半径、曲线半径、重要交叉口渠化设计;轨道交通、铁路走向和控制范围,道路交通设施(包括社会停车场、公共交通及轨道交通站场等)的位置、规模和用地范围。 (2)竖向规划图

中规院详细规划细则1

中规院城市详细规划统一技术措施 目录 1总则 2控制性详细规划 3修建性详细规划 4附则 附录:详细规划各阶段规划成果图图面深度比较

l 总则 1.0.1为了使我院所编制的城市详细规划的内容、深度、程序规范化,加强编 工作的技术质量管理,特制定本措施。 1.0.2 细规划的任务是:以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为依据,详细规定建设用地各项 控制指标和规划管理要求,或直接对建设项目作出具体的安排和规划设 计。 1.0.3 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1)控制性详细规划是以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进一步深化总体规划或 分区规划的规划意图,为有效地控制用地和规划管理而编制的详细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对近期建设或开发地区的各类用地进行详细划分,确定其使用性质、人口密度和建筑容量,确定规划区内部的市政公用和交通设施的建设条件以及内部道路与外部道路的联系,提出控制指标和规划管理要求,为土地综合开发和规划管理提供必要的依据.同时用以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2)修建性详细规划一般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指导下编 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直接对建设项目和周围环境进行具体的安排和规划设计,主要确定各类建筑、各项基础工程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具体配置,并根据建筑和绿化的空间布局进行环境景观设计,为各项建筑工程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提供依据。 1.0.4 本技术措施的运用范围可以是整片的新区开发或旧区改建,也可以是单独 的居住区或居住小区、市中心或区中心、干道和道路两侧的沿街地段、城市广场、车站、游乐场、商业中心或步行街、工业区或综合区、校园、旅游渡假区以及大型的体育中心和文化娱乐中心等。 1.0.5 编制城市详细规划须遵循《城市规划法:确定的各项规划原则,遵守有关 城市规划的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本措施如与上述要求有抵触时,应以国家规定为准。 1.0.6 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相协调,体现其意图,对 城市的社会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的历史、自然环境及现状情况进行深入细

杭州市萧山区地名分区规划

杭州市萧山区地名分区规划(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杭州市萧山区民政局 杭州市萧山区地名委员会办公室 二○○八年七月

杭州市萧山区地名分区规划 文本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地名网络建设策略 (2) 第三章城镇地名体系框架 (3) 第一节地名体系的空间布局 (3) 第二节地名布局规划的要点 (5) 第三节“一副三组团”及其他区域的地名布局引导 (6) 第四章路网名称规划方案 (12) 第一节路网名称规划原则 (12) 第二节主要道路名称规划方案 (12) 第三节次干路名称规划方案 (13) 第五章地名文化保护规划 (13) 第六章地名标志体系规划 (15) 第七章实施规划的保障措施 (18) 第八章附则 (19) 附件一:萧山区城市快速路和主干路名称规划方案一览表

(20) 附件二:萧山区城区(副城)快速路和主干路名称规划方 案一览表 (24) 附件三:萧山区临浦组团道路名称规划方案一览表 (28) 附件四:萧山区瓜沥组团道路名称规划一览表 (31) 附件五:萧山区义蓬组团道路名称规划方案一览表 (33) 附件六:萧山区党山镇道路名称规划方案一览表 (40) 附件七:萧山区浦阳镇道路名称规划方案一览表 (41) 附件八:萧山区进化镇道路名称规划方案一览表 (42) 附件九:萧山区河上镇道路名称规划方案一览表 (43) 附件十:萧山区楼塔镇道路名称规划方案一览表 (44)

杭州市萧山区地名分区规划(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适应萧山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合理地进行地名管理,提高地名为城市化服务的整体水平,保持本辖区地名与城市建设协调发展,依据《杭州市萧山区分区规划》和国家关于地名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萧山实际,特制订本规划。 第2条本规划是地名命名、地名管理有关技术标准和业务规范的指导性文件。凡萧山区内城镇与农村,规划、设计和确定地名及与之相关事项,应符合本规划的有关规定。此外还应符合本规划未涉及的国家、省、市有关地名管理法规、标准和规范。 第3条萧山区地名分区规划分为地名总体层面与路网名称详细规划两个层次。地名总体层面的规划范围,包括萧山区1420平方千米行政管辖范围内的城乡;路网名称详细规划的范围是“一副三组团”及其他建制镇范围内尚无名称的规划路网。 第4条本规划与杭州市萧山区城市分区规划基本保持一致,具体为: 近期:2007年—2010年; 远期:2011年—2020年,远景展望至2050年。 第5条规划依据 1.《地名管理条例》(国务院颁布,1986年1月23日起施行)。 2.《关于我同外国结为友好城市不以对方地名、人名命名街道或建筑物的通知》(国办发〔1987〕26号)。 3.《关于加强地名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全国地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2004年6月8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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