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连云港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连云港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连云港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证水利工程完好和

安全,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防一洪:排涝、灌溉、供水、航运等综合效益,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和《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堤防、

水库、涵闸、抽水站、水电站、灌区、沟渠、塘坝等各类大、中小型水利工程和设施以及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水利工程和水资源管

理工作的领导,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市、县(区)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利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保护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保护水利工程设施的完好和安全,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一切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城乡体组织和个人,都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工程保护

第五条为了确保工程安全和防汛抢险的需要,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规定如下:

(一)河道的管理范围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提防及护堤地。同一条河道,局部无堤防的,按有堤防处理;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主要河道堤防的管理范围为堤顶、堤坡及下列规定的护堤地:

1。新沫河:背水坡堤脚外20米.

2.新沂河:背水坡南堤至沂南小河边,北堤至沂北小河边(漫

水地段不得小于30米);无沂南、沂北小河的,堤脚外30米至50米。

3.蔷薇河:背水坡堤脚外10米至20米

4.大浦河、东盐河、西盐河、烧香河、排淡河、玉带河、宋跳河等:有河堤的,背水坡堤脚外10米;无河堤的,从河口向外30米至40米.

5.东一站引河:背_水坡堤脚外10米至20米。

6。乌龙河:背水坡堤脚外10米。

7.蔷薇河电灌站干渠(高渠道):台北镇附近石渠段,石渠外3米;靠近公路的,以公路排水沟中心线为界;其它河段,背水坡堤脚外5米。支渠的管理范围为背水坡堤脚外2米。

8.灌河、义泽河、龙沟河、武障河等:背水坡堤脚外2米至5米。

9。一帆河、柴米河、柴南河、南六塘河、北六塘河、盐河等:背水坡堤脚外3米至5米;无堤段河口向外50米。

10.沂南小河、唐响河、公兴河、甸响河、古屯河、老六塘河、县界河、馒头河、硕项河、花王河、孙花河、灌新河、渠西河、东友引河等:背水坡堤脚外3米至5米.无堤段汛期行洪河口向外50米。

11、海堤:迎水坡堤脚外100米至200米;第二道海堤堤脚外30米至50米。背水坡有海堤河的,以海堤河为界(含水面);无海堤河的,堤脚外30米至50米。处于以上河道城镇段的堤防,确实难以划定护堤地的,在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背水坡的管理范围按堤防设计标准断面,堤脚外不得少于5米。

(二)大中型涵闸、抽水站的管理范围

1.大型涵闸、抽水站

(1)临洪闸:上游东堤500米,西堤至调度闸以南100米。下游东堤至临洪东站堤界.左右侧堤脚外20米。

(2)太平庄闸.:闸上游南堤至沫南闸以西50米,北堤至沐北闸以西50米。闸下游1000米.左右侧背水坡堤脚外20米.

(3)蒋庄闸:闸上下游各500米,左右侧背水坡堤脚外

20米。

(4)石梁河水库溢洪闸:闸下游河道、堤防1000米。

(5)武障河闸、北六塘河闸、龙沟河闸、义泽河闸、盐河南闸等闸管理范围,按原征用土地协议执行。

(6)临洪东站(含大浦站):上游东堤1800米,西堤1600米,上游从翼墙最后一根栏杆处起算;下游河道1000米,左侧与临洪闸管理范围相接,右侧至大浦河西堤脚止。

(7)临洪西站:上游河道堤防500米,下游河道堤防至临洪河口,左右侧各200米。

2.中型涵闸,

(1)沫南闸、沐北闸:.JW上下游河道堤防各250米,左右侧背水坡堤脚外10米。乌龙河调度闸上游至蔷薇河中泓,下游250米。左右侧背水坡堤脚外10米。

(2)大板跳闸:闸下游左岸到宿城排水河口止,右岸到市养殖公司的对虾场泵房止,左右侧宽度均为河口以外30米;闸上游以翼墙末端起500米止,左岸到山脚止,右岸背水坡堤脚外10米。

(3)玉带河闸:闸下游从翼墙末端向下482米止,闸上游到盐河口止;左右岸堆土区背水坡堤脚外10米。

(4)电厂闸:闸下游到老铁路桥,闸上游到蔷薇河中泓边,右岸至洪门公路桥公路基,左岸从闸岸墙外200米.

(5)猴嘴闸:闸上游自翼墙末端向上200米止,闸下游至蔷薇河电灌站送水干渠;左右岸河口以外各40米.

(6)大浦闸:闸上下游各200米,左右侧河口向外各50米。

(7)大浦附闸:闸下游和大浦闸管理范围相接,.闸上游100米,左右侧背水坡堤脚外10米。

(8)盐河闸:闸上下游各200米,东堤以导流河东河口为界,西堤背水坡堤脚外10米。

(9)新浦闸:闸上下游各200米,左右侧以石护岸向外10米为界。

(10)蔷薇河电灌站:上游至三孔进水涵洞(引河两侧背水坡堤脚外10米为界);下游至海连公路路边(两侧以取土沟中心线为界)。

(11)蔷薇河四孔进水涵洞:上游至蔷薇河中泓边,下游

至东站引河中涨边,左右侧各50米。

(12)小潮河闸:东起南偏泓滚水坝消力坎向东85米,

西至潮河闸上游引河块石护坡西边缘外5米,北起南偏泓

北河口,南至沂南小河北河口(无河按已定范围)。以上范围

含滚水坝、小潮河涵洞。

(13)东友涵洞:东起东门闸下游块石护坡边缘向东77米,西至西门闸上游块石护坡边缘向西40米,北起南偏泓南河口,南至沂南小河南河口。

(14)孙湾闸、花元翻水站、花元闸、渠西河闸等闸管理范围,按灌南县人民政府灌政发[1988124号文件规定执行。

以上河道上下游以闸、涵、站等建筑物中心线计算,两岸以岸墙外边缘计算。

(三)水库的管理范围

1.大型水库

石梁河水库28米水位线、小塔山水库37. 26米水位线、安峰山水库18.9米水位线以下的水库区,大坝、副坝背水坡坡脚外200米。

2。中型水库

房山、贺庄、昌黎、横沟、大石埠、羽山、西双湖及八条路等八座中型水库的管理范围为:设计最高洪水位线以下的库区及大坝、副坝背一水坡坡脚外100米至200米。

3。小型水库

设计最高洪水位线以下的库区,大坝背水坡坡脚外10米至50米。

大中小型水库大坝两端的山头岗地,可根据安全管理需要,由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划定管理范围。

(四)灌区的管理范围

1.10万亩以上的灌区

干渠背水坡坡脚外5米,支渠背水坡坡脚外3米。

2.10万亩以下至1万亩以上的灌区

干渠背水坡坡脚外3米至5米,支渠背水坡坡脚外1米至3米。

灌区干、支渠两堤之间的滩地和水面亦属管理范围。

上述各类工程管理范围,凡已经划分明确且标准不低于现行规定的,不再变动.新建工程在批准设计时,应同时明确划定管理范围。其他河道、堤防、灌区、涵闸等水利工程的管理范饲,由县(区)人民政府划定。

第六条各类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的土地一,由一市、县人民

政府依据国家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登记发证.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其中,已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可继续由原单位或个人使用。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其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但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安全监督,不得进行任何损害水利工程和设施的活动。

第七条为了保护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发挥工程应有的效益,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损坏涵闸、抽水站、水电站等各类建筑物及机电设备、水文、通讯、供电、观测等设施。

(二)禁止在堤坝、渠道上扒口、取土、打井、挖坑、埋葬、建窑、垦种、放牧和毁坏块石护坡、林木草皮等其他行为。

(三)禁止在水库、湖泊、江河、沟渠等水域炸鱼、毒鱼、电鱼。

(四)禁止在行洪、排涝、送水河道和渠道内设置影响行水的建筑物、障碍物、鱼罾鱼簖或种植高杆植物。

(五)禁止向湖泊、水库,河道、渠道等水域和滩地倾倒垃圾、废渣、农药、、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以及《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禁止排一放的其他有害有毒的污水和废弃物。

(六)禁止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盖房、圈围墙、堆放物料、开采砂石土料、埋设管道、电缆或兴建其他建筑物。在水利工程附近进行生产、建设的爆破活动,不得危害水利工程的安全。

(七)禁止擅自在河道滩地、行洪区、湖泊及水库库区内圈圩、打坝。

(八)禁止拖拉机及其他机动车辆、畜力车雨后在堤防和水库大坝的泥泞路面上行使。

(九)禁止任意平毁和擅自拆除、变卖、转让、出租农田水利工程和设施。

第三章工程管理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制定水利管理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对水利工程每年应组织检查,对损坏的工程设施进

行养护、维修、加固和更新.每年用于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和维修的经费,应纳入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的年度财政计划.

第九条水利工程设施应按照受益和影响范围的大小,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管理。受益和影响范围在两个县以上的水利工程,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由市、县管理的水利工程,有的也可以按照工程的统一标准和管理要求,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第十条城建、场圃、厂矿、企事业单位和部队兴建的水利工程,必须按照所在地区防洪排涝和工程管理的要求,由兴建单位负责管理、维修和养护.

第+一条利用堤坝做公路的,应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路面(含路面两侧各0.5米的路肩)由交通部门负责管理、维修和养护。

第+二条河道中的航道由_交通部门按《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管理.在流域性主要河道中,以行洪、排涝为主的河道、堤防护坡工程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维修养护;以通航为主的河道,堤岸护坡工程由交通部门负责维修养护;既是行洪、排涝、送水又是通航的河道,堤岸护坡工程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与交通部门,共同负责维修养护。

第+三条市、县、乡边界水利工程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家和上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或双方的协议执行,任何一方不得损害另一方的利益。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处理;协调

不能解决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四条河道、湖泊、湖荡的开发利用必须服从防洪滞涝的总体规划,其开发利用项目应当按照水利工程分级管理权限事先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批准实施。确因国家建设及生产、工作需要,必须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兴建工程设施和建筑物的,应当从严控制,建设单位必须先将建设项目的,选址地点、工程规模、结构形式和占地范围,按分级管理权限,向一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审查批准后,方可一向一上级主管,机关报送设计任务书。工程项目批准后,应当在开工前到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准建证.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批准的设计图施工并按时竣工。凡不能按时施工或竣工而影响蓄水、排水、供水和行洪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一责令建设单位停止施工、拆除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因施工确需阻断或损坏排灌沟渠、涵闸、管道、堤坝、桥梁等水利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事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其它措施,保证水利工程的原有效能,并在限期内修复或修建被阻断和损坏的水利工程.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兴建建筑物,需经河道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对流域性河道要报省河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领取《河道工程占用证》后,方可实施,并按市物价局连价费字[998]第79号和市水利局连水政仁[1998]第08号文件的规定缴纳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

第十五条规模较大的水利工程,可根据需要,报经有权部门批准,设立公安保卫机构,依法维护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属于国家规定的重要警卫目标的工程,由武警部队负责守护。

第十六条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政机构的管理,完善水政监察制度,充实执法力量,改善执法条件.

第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定期组织检查、维修、养护,确保工程设施完好,保证农田灌溉和防洪排涝的需要.乡(镇)经批准可设置水利站,作为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在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乡(镇)农田水利的建设、水工程、水资源、

河道的管理和保护.

第四章防洪与清障

第十八条防汛抗洪清障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有关部门实行防汛岗位责任制。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设立防汛防旱指挥部,统一指挥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

主管部门。石油、供电、城建、邮电、公路、航道、工矿以及商业、物资等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汛期应当设立防汛机构,在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做好本行业和本单位的防汛工作。

第十九条流域性主要河道的水情调度方案,主要河流的警戒水位和保证水位,大、中型水库的控制运用方案,报省防汛防旱指挥部审定,重大的防汛抢险和排洪、分洪、泄洪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其他河流、水库的控制运用方案,、由市、县防汛防旱指挥部审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和阻挠方案的执行.

第二十条各级防汛防旱指挥部应当在讯前对各类防洪设施组织检查,发现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责成责任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不得贻误防汛抗洪工作.

各有关部门和单一位按照防汛防旱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对所辖的防洪工程设施进行汛前检查后,必须将影响防洪安全问题和处理措施报有管辖权的防汛仿旱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并按照该防汛防旱指挥部的要求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在紧急防汛期,为了防汛抢险,防汛防旱指挥部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动物资、器材、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事后应一当及时归还或者给予适当补偿。因抢险需要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的,任何单位不得阻挠,但事后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

防汛抢险的经费和物资器材,由各级防汛部门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专材专用、不准挪用。汛期各部门在河道作业与防汛有矛盾时,必须服从防汛需要。

第二十二条城镇规划区内的防洪排涝工程,必须符合江、河、湖、海综合开发利用规划,由城镇建设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商定并按照防洪排涝要求,统一纳入城镇总体规划进行建设和管理。

新工矿区、新住宅区在新的防洪排涝工程系统建成以前,不得任意打乱、堵塞、填毁原有的防洪、排涝水系。

第二十三条一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凡未经批准擅自兴建的各类建筑物和生产生活设施,按以下规定分别处理:

(一) 1987年1月1日以前未经批准兴建的,如不危害水利工程安全和影响防洪抢险的,可予以保留,但应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使用手续;在险工险段或严重影响防洪安全地段,危害水利工程安全和影响防洪抢险的,应限期拆除,其他地段,应结合城镇规划、河道整治和土地开发利用规划,分期分批予以拆除.

(二)1987年1月1日以后未经批准兴建的,均属违章建筑,应依法予以拆除.如确需保留,在不影响防洪和水利工程安全的情况下,需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批。

第二十四条行洪、排涝、送水河道中阻碍行水的圈堤、坝埂、矿渣、对虾塘、芦苇、鱼罾、鱼簖等障碍物,应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防旱指挥部责令设障者限期予以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防旱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承担全部费用.

未按防洪标准设计,严重壅水、阻水的码头、桥梁、泵房等建筑物和临河、跨河、穿河工程设施,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原建设使用单位和个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防洪要求重新改建或拆除。严重影响防洪安全的,必须服从防汛防旱指挥部的紧急处理决定。

第二十五条防汛一期何,在超过警戒水位的河道、湖泊内行驶的船舶和堤防上行驶的车辆及从事?生产、施工作业等活动,都必须按照防洪安全的要求,服从防汛部门的统一指挥。

第五章经营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为合理利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逐步解决水利工程必需的运行管理、大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减轻国家

和人民的负担,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管好用

好水利工程的前提下,应加强经营管理,充分利用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和设备、技术条件,实行有偿供水,因地制宜地开展多种生产经营活动,增加收入,逐步提高自给能力,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效益. 第二十七条对利用水工程或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的,应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申请取水许可证,一并依法交纳水资源费.工业、农业和其他一切由水利工程提供水源的用水单位和个人,都要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并按照国家规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交付水费。

受益范围明确的堤防、护岸、水闸、圩垸、海塘和排涝工程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受益的工商企业、农场等单位和农户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具体计费办法和

开征时间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八条各用水单位要编制用水计划和用水报表,经批准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计划供水。.在特殊情况下,供水单位有权对用水计划进行调整,对未提出用水计划和不按时报送用水报表的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不予供水。

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安装量水设施,无量水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限期安装.逾期不安装的,按工程(或设备)额定取水、能力(或设备铭牌取水能力)满负荷连续运行取水量计征。

第二十九条一凡新增加的用水户及要求增加用水量的老用水户,均须先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水申请,经批准并一次性交纳水资源开发补偿费后,方能供水。水资源开发补偿费标准按旧取水量每立方米不低于35元计征。

第三+条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分配、调度,应当符合兴利和除害相结合的原则,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兼顾农业、工业用水和航运需要,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

第三+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各类水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江河分级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与江河、湖泊防一洪有关的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要在可行性报告中作出防洪评价,按分级管理权限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立项。

第三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审批程序办理,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防治水污染设施的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合格后,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三十三条不准向水库、运河、供水渠道排污.确需在其范围内排污的,必须经过清污处理,符合排放标准,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向河道、湖泊排污的单位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之前,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禁止在河道、湖泊等水域滩地内或水库、供水渠道管理

范围内堆放或弃置工业和其他废弃物以及生活垃圾.

第三十四条在河流、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取土、挖砂、采矿、兴建各类工程及进行其他生产性活动时,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和破坏、污染水资源。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枯竭或地面塌陷,对其他单位或个人的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采矿单位或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

第六章奖励和惩罚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本办,保护、管理水利工程设施成绩显著的;

(二)在防讯抢险斗争中,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免遭重大损失的;

(三)同危害水利工程的非法行为作斗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有功的;(四)保护水资源、执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降低工农业生产成本成

绩显著的;

(五)植树、种草、防治水土流失成绩显著的;

(六)钻研工程管理科学技术,有重大革新或创造发明的;

(七)积极开展多种生产经营,、厉行节约,努力减轻国家和人民负担成绩显著的.

第三十六条根据《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经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处以1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七条根据《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擅自开发利用河道、湖泊、湖荡、海堤和沿海港河管理范围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退出所使用的水利工程、恢复工程原状、赔偿损失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八条根据《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阻挠防洪方案执行、拒不拆除在险工险段或影响防洪安全的建筑物及设施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可以责令其停止并纠正违法行为,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对有关责任人员尤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更具《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着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封井、堵截取排水口、拆除取水设备等补救措施,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一)擅自取水或者未按规定取水的,可以并处3万元

水利工程管理条例(doc 16页)

水利工程管理条例(doc 16页)

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1998年3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确保水利工程安全,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综合效益,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防洪、排涝、农田灌溉、乡镇供水、水力发电等水利工程。 第三条、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管护单位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参加水利工程抗洪抢险的义务,有制止、检举和控告损害水利工程行为的权利。

第九条、工程竣工后,按有关规定验收合格的,应根据工程管理权限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完备注册登记和产权手续,方能投入使用。 第三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十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利工程的统一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宣传贯彻实施有关水利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直接管理市级水利工程国有资产,负责对全市水利工程国有资产实施监管,确保水利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实施水利工程行业管理,确保水利工程安全和效益的发挥; (四)负责大中型水利工程和跨区、县(市)小(一)型水利工程的管理; (五)查处违反水利工程管理规定的行为。

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小型水利工程的统一管理,其具体职责比照前款规定确定。 乡镇水利水土保持管理站是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基层设立的全民事业单位,可根据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责任区内水利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水利工程按以下规定建立管护单位或配备专管人员: (一)国家投资或国家投资为主建设的水利工程,以及按国家有关规定界定为国家管理的水利工程属国家管理工程,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管护单位并委任负责人; (二)农村集体投资投劳为主和国家投入一定资金共同建设的水利工程,为集体管理工程。由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组成工程灌区管理委员会,由其批准设立管护单位和委任负责人; (三)农村集体、其他单位或个人投资兴建的水利工程,由投资者自主设立管护单位或配备专管人员,按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水利工程管护单位的职责:

水利施工安全管理规范 - 制度大全

水利施工安全管理规范-制度大全 水利施工安全管理规范之相关制度和职责,?在众多土木工程项目施工中,水利工程施工的安全问题显得更为突出,贯彻安全法规和标准,深化文明施工管理,对水利工程施工尤其迫切,结合近年来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实践,作如下浅论,以供探讨.1... ? 在众多土木工程项目施工中,水利工程施工的安全问题显得更为突出,贯彻安全法规和标准,深化文明施工管理,对水利工程施工尤其迫切,结合近年来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实践,作如下浅论,以供探讨. 1水利工程施工安全隐患分析 ? ? 与一般建筑工程施工比较,水利工程施工存在更多、更大的安全隐患,分析如下: ? ? (1)工程规模较大,施工单位多,往往现场工地分散,工地之间的距离较大,交通联系多有不便,系统的安全管理难度大. ? ? (2)涉及施工对象纷繁复杂,单项管理形式多变,如有的涉及土石方爆破工程,接触炸药雷管,具有爆破安全问题;有的涉及潮汐,洪水期间的季节施工,必须保证洪水和潮汐侵袭情况下的施工安全;有海涂基础、基坑开挖处理(如大型闸室基础)时基坑边坡的安全支撑;大型机械设施的使用,更应保证架设及使用期间的安全;有引水发电隧洞,施工导流隧洞放工时洞室施工开挖衬砌、封堵的安全问题. ? ? (3)施工难度大,技术复杂,易造成安全隐患.如隧洞洞身钢筋混凝土衬砌,特别是封堵段的混凝土衬砌,采用泵送混凝土,模板系统的安全.高空、悬空大体积混凝土立模、扎筋、混凝土浇筑施工安全问题等. ? ? (4)施工现场均为“敞开式”施工,无法进行有效的封闭隔离,对施工对象、工地设备、材料、人员的安全管理增加了很大的难度. ? ? (5)水利工地招用民工普遍文化层次较低,素质普遍较低,加之分配工种的多变,使其安全适应应变能力相对较差,增加了安全隐患.如曾发生的民工从脚手架上坠落、钢筋穿过胸腔;在地垅上面扒料,跌入地垅中,慢慢地被地垅漏斗中的黄沙活埋致死等恶性事故,多系民工自身缺乏安全常识所致. 2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的预防 ? ?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要保证整个施工期间的安全,首先以人为本应抓好施工准备阶段的安全管理.工程施工安全的预防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2.1抓好安全教育,在思想上绷紧安全这根弦. ? ? 安全预防,思想是关键,首先应使各施工单位最高管理人树立强烈的安全意识.在水利工程施工中能否坚持安全第一,关键取决于施工单位管理层领导和工程项目部主要负责人能否把安全作为各项工作之前首先考虑的问题,为此施工单位应明确提出把安全作为管理层领导和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考核的主要依据之一,并采用一票否决制;凡出现安全事故,并追究相应领导的责任,年度考核不合格,视情节扣发年度奖金,直至解聘和辞职.通过“一票否决制”,迫使和激发从管理层到项目部人员抓安全的自觉性. ? ? 其次,以人为本,强化广大职工,民工的安全责任意识.切实改变民工心中你要我安全的心态,变成我要安全的心态.通过三级安全教育和一票否决的制度以及大量事故案例、事故通报、大会动员、小会布置讨论、摆事实讲道理等多种形式、多种途径,极大提高职工、民工对安全的责任感.使每一个人都明确:施工安全,不仅关系个人的生命安危,它同时也关系着工程的

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导读:本文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一) 1、保持营业、办公现场安全出口的疏散通道畅通无阻。 2、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度,综合办为防火责任人。 3、坚持三个月和不定期检修用电设备及线路、开关,切实杜绝和避免电气设备和线路故障引起火灾。 4、加强教育和培训,逐步建立起定期对各班组进行消防防火教育。 5、各班组发现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或上报,对违反消防条例,玩忽职守造成火灾的或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和通知的班组和个人给予处罚。 6、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消防管理原则。 7、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监督班组消除火灾隐患,设立具有消防专业知识消防监督安全员。 8、任何班组和个人不得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9、任何班组和个人不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 10、在宿舍区内,严禁燃烧容易引起火灾的东西。

11、不准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公司。 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二) 1、每年以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2、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各部门应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4、对消防器材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5、对新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6、因工作需要员工换岗前必须进行再教育培训。 7、消控中心等特殊岗位要进行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三) 一、新职工入厂,须进行消防安全的职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消防安全基本常识、灭火器及消火栓的操作使用等。 二、对每名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培训情况记录存档 三、公司每个季度对全体职工进行疏散演习,对义务消防队员进行灭火演习专门培训,使每个队员都能熟练使用灭火器材, 四、公司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的操作人员等有关人员应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五、电焊、气焊、锅炉工等在具有火灾危险区域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消防培训,持证上岗

中国水利年鉴2016_建设管理-工程建设与管理-【水利工程管理考核】

余万m3,转移人员179人。蓄滞洪区的及时运用,对降低滁河干流洪峰水位,减轻滁河干流堤防防洪压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发挥了显著作用。 (郭健玮)【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 1.深入推进国有水管体制改革根据各地报送情况,2015年年初对全国各地水管体制改革进展情况进行了通报。指导各地继续深化水管体制改革,足额落实两项经费,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推进管养分离,深入开展内部改革,不断提高水利工程管理水平。据统计,2015年全国13115个水管单位共落实两项经费217.4亿元,落实率达83%。其中,落实公益性人员基本支出125.9亿元,落实率92%;落实公益性工程维修养护经费91.5亿元,落实率74%。着力推进流域机构水利工程管养彻底分离,指导开展编制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技术质量标准,进一步规范中央直管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行为。 2.扎实做好中西部维修养护资金项目工作按照财政部有关文件要求,2015年度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县级管理的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补助纳入中央财政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支持范围。7月15日,印发《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有关工作的通知》(办建管〔2015〕1024号),对补助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出明确要求,据统计,中西部地区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安排用于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中央补助资金共76857万元。10月30日,印发《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有关工作的通知》(办建管 〔2015〕1568号),对2016年县级以下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工作进行部署,要求地方切实做好中央财 政维修养护补助资金项目管理工作。 3.积极推进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2015年年初督促各地进一步做好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和全国改革示范县的改革试点总结验收工作,在此基础上对2014年改革工作进行了总结并报告水利部领导。选取具有较好改革基础的小型水库作为突破口,将“年内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取得明显进展,全面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列入2015年水利建设与管理工作要点。9月16日,在山东莒县组织召开了全国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现场会,总结交流做法与经验,分析困难和问题,研究推进改革的有效举措,部署下一步工作,确保如期完成年度目标任务。10月14日,印发《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年度总结工作的通知》,要求地方做好总结,并将书面材料和进展情况报表及时上报。据各地上报数据统计,截至12月底,全国纳入改革的小型水利工程达1808万处,有1232万处明确了工程产权,占已摸底工程总数的68%;915万处明确了管护主体,落实了管护责任;865万处建立健全了各项管护制度;2015年共落实管护经费91亿元。其中,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方面,全国84927座小型水库纳入改革,66907座明晰了工程产权,64836座明确管理主体和责任,46648座建立了财政补助经费奖补机制,2015年共落实管护经费13.2亿元。(王健赵建波)【水利工程管理考核】 1.组织对新申报单位进行考核验收2015年1月14日,以办建管〔2015〕9号文件对2014年度通过水利部水利工程管理考核验收的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小塔山水库管理处、苏州高新区堤闸管理所等2个水管单位进行了全国通报。 根据黄河水利委员会、江苏省水利厅、安徽省水利厅申报,依据《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水建管 〔2008〕187号)规定,水利部委托中国水利协会组织专家组,分别于4月、8月、10月、11月对河南 省罗山县石山口水库灌区管理局、山东省莒县仕阳水库管理处、章丘黄河河务局、江苏省江都水利工程管理处、安徽省蚌埠闸工程管理处等5个水管单位进行了水利工程管理考核验收。根据考核验收结果,经水利部审查和公示,分别以办建管函〔2015〕842号和办建管〔2015〕206号、243号、259号文件对上述5个单位通过水利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考核验收予以通报。 根据浙江省、辽宁省、安徽省、湖南省水利厅申报,依据《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水建管〔2008〕187号)规定,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委托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组织专家组,2015年10—12月分别对浙江省宁波市周公宅水库管理局和奉化市横山水库管理局、辽宁省大伙房水库管理局和柴河水库管理局、安徽省响洪甸水库管理处、湖南省江垭水库管理处和长沙县桐仁桥水库管理所等7个水管单位进行了水利工程管理考核验收,考核验收结果已经水利部审查和公示,拟于2016年年初以水利部办公厅文件的形式予以全国通报。 2.组织对原国家一级水管单位进行复核2015年1月、2月,以办建管〔2015〕26号、39号文件对2014年度通过水利部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复核验收的云南省文山暮底河水库开发有限公司、大连市碧流河水库管理局、浙江省宁波市白溪水库管理局、江苏省苏州市胥口水利枢纽工程管理处、江苏省常熟市长江河道管理处、江苏省太仓市堤闸管理处、江苏省泰州引江河管理处、江西省南昌市南隔堤堤防工程管理处等8个水管单位进行了全国通报。 根据《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水建管〔2008〕187号)规定,受水利部建管司委托,中国水利工程 5 9 1 工程建设与管理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各县(区)水利(水务、水保)局、金巢农村工作局、局属各单位: 《抚州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通知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抚州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附件: 抚州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范质量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江西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江西省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江西省中小型灌区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江西省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质量与安全监督站(分站)(以下简称质监机构)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具体负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不含保护县城或设区市工业园区)的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及防洪工程;灌溉面积30万亩以下、5万亩及以上的灌区项目;小(1)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小农水重点县项目; 5000千瓦以下的水电站;1000千瓦以下泵站;35千伏输变电工程;保护面积10万亩以下、1万亩及以上的堤防项目及排涝工程;其它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生产性项目;400万元以下的非生产性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灌溉面积5万亩以下的灌区项目;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方式以抽查为主,可根据需要建立质量监督项目站

安全生产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发布单位】水利部 【发布文号】水利部令第26号 【发布日期】2005-07-22 【生效日期】2005-09-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水利部 (水利部令第26号)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6月22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及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前款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下同)、勘察(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及其他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

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保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项目法人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项目法人在对施工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对投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有关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不得认定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 第七条项目法人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可能影响施工报价的资料,应当在招标时提供。 第八条项目法人不得调减或挪用批准概算中所确定的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等所需费用。工程承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

管理型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管理型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管理型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1 目的 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消防安全生产,保 证公司职工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的消防安全生产。 3 相关文件及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第70号 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主席第6号令)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生产规定》 (公安部令第61号)

4 职责 4.1 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 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4.1.1 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4.1.2 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 4.1.3 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4.1.4 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 4.1.5 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4.1.6 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义务消防队;

关于水利工程确权划界的标准

关于水利工程确权划界的标准 一、确权划界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国水法》第三章第二十八条,国家保护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保护防汛设施、水文监测设施、水文地质监测设施和导航、助航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 第二十九条国家所有的水工程,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围。 集体所有的水工程应当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划定保护围。 (二)《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条,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河道的具体管理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 (三)《省实施<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三章第十四条,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堤脚外侧五至十米的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划定。 第十五条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地基土质条件等,河

道主管机关报经同级或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围的相连地域划定五十米至二百米的堤防安全保护区。 第十六条大中型河道管理围的土地归国家所有,由河道主管机关统一管理使用。河滩的可耕地也可以由村集体经修组织使用。 (四)《省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一条,大中型水库、大中型河道、骨干渠道以及重要闸坝、水电站、拌灌站等建筑物,都要划定管理和保护围。 管理围分为水库管理围、护坝地、护堤地、护渠地和建筑物管理围五种: 1、大中型水库的兴利水位线以下为水库管理围; 2、大型水库主坝坡脚,(系指背坡坝脚和坝端坡脚,下同)外二百米,中型水库主坝坡脚外一百米,大、中型水库副坝坡脚外五十米,为护坝地; 3、大中型河道、湖泊堤防的外堤脚外五至十米为护堤地; 4、灌排干渠的渠坡坡脚外二至四米为护渠地; 5、挡水、泄水、引水、提水设施和电站厂房等建筑物管理围,一般为边线以外十至十五米。 保护围分为水库保护围、大坝保护围、堤防保护围和建筑物保护围四种: 1、大中型水库防洪水位线以下为水库保护围; 2、大型水库主坝坡脚外五百米,中型水库主坝坡脚外三百米,大、中型水库副坝坡脚外二百米,为大坝保护围;

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1990年11月10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七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12月26日河北省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 <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提高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管辖的水库、河道、渠道、洼淀、分蓄滞洪区、堤坝、海堤、水闸、闸桥、机井、排灌站、输排水管路、水电站等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利工程的统一管理工作。 城市供水部门负责管理其所属的供水和排水设施。 第四条水利工程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设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对水利投入的总体水平,并加大对水利工程维修、维护和管理的投入比例。 拓宽融资渠道,鼓励社会各界及境外投资者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兴建和维护水利工程,加快水利建设,保障水利工程各项功能的正常发挥。 第五条国家投资的水利工程形成的资产归国家所有。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水利工程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其他投资主体投资的水利工程形成的资产,属于各该投资主体所有。工程的安全管理,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防汛抗洪调度,必须执行当地防汛指挥机构的命令。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第七条在工程管理、节约用水、开发利用水资源、保护工程设施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工程管理 第八条国家投资兴建的以社会效益为主的水利工程的维护、运行管理经费,分别由各级财政支付。较大工程的配套建设和更新改造资金,由计划部门列入年度基建计划。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保证社会效益的同时,积极推进水利产业化,逐步实现以水养水、以工程养工程等自我发展的目标,提高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 多渠道投资兴建的水利工程,应当根据不同的投资主体,建立多种形式的管理运行机制,自主经营,自我发展。 第十条水利工程应当设置相应的管理机构或者管理人员,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考核制度。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镇基层水利、水土保持管理服务机构的建设,充分发挥其作

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安全管理,保障水利工程安全正常运行,发挥水利工程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水利工程,是指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包括水库(含山塘,下同)、水电站、水闸(含涵闸,下同)、堤防(含护岸,下同)、泵站、渡槽、倒虹吸、沟渠、堰坝、机电井、输(供)水管道(隧洞)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水利工程安全管理职责,保障水利工程安全正常运行,发挥水利工程在水资源开发利用和防灾减灾中的作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环境保护、交通、电力、农业、林业、安全生产监管、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水利工程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并管理的水利工程以及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水利工程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水利工程实行分级和分类管理。水利工程的分级、分类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库、水电站、大中型水闸、堤防、大型泵站、一个流量(每秒一个立方米流水量)以上的渡槽和沟渠等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影响的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工作。 第六条水利工程实行安全管理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安全管理责任制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安全负责,明确并公布水利工程安全管理责任人,对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安全负行业管理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水利工程主管部门对其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安全负管理责任。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对其管理的水利工程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二章建设质量与建设安全 第七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需要报请审批、核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在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方案的同时,应当制定管理方案,明确水利工程建成后的管理单位、管理经费来源、安全保障措施等事项。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第八条水利工程建设涉及项目选址、土地(水域)使用、环境保护、移民安置等管理活动的,按照城乡规划、土地(水域)、环境保护、移民安置、地质灾害防治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涉及防洪的,应当符合防洪规划。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第十条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揽设计业务。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并在设计文件上盖章和签字。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对水利工程的设计质量负责,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和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揽监理业务。 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时,应当按照要求指派具有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实行现场监理。工程的重要部位和隐蔽工程施工时,监理人员应当实行全过程旁站监理;未实行全过程旁站监理的,监理人员不得签署监理意见。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揽施工业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工程施工安全以及施工期间的工程度汛安全。 水利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明确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措施。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示范文本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示范文 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消防安全管理 办法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事故或减少火灾事故危害,保护 职工家属人身、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 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企、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消防法》的规定, 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建立、健全组织领 导机构,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消防安全工作的任务:贯彻消防安全工作方 针,研究和分析生产经营活动中消防安全的特点和规律; 教育广大职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作好日常消

防工作;发现和解决消防安全存在的问题,检查整改火险隐患;编制灭火预案,组织消防演习;加强消防队伍的业务建设,提高灭火作战能力;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调动职工群众的消防安全工作积极性,确保企业生产、生活和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安全生产整体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各企、事业单位应明确一名副职领导分管消防安全工作,对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抓好本单位的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各企、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并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中明确防火安全责任。

水利工程管理培训教材

东海县水利工程管理培训提纲 水利工程管理是一门综合性学科,它包括了水利基础知识的 层单纯的水利工程表面管理,深一点方面讲是各个专业,从浅层 次应含各基础及专业知识,如:水力学、土力学、理论力学、结构 力学、材料力学、水工结构、制图、电气知识、测量、施工、建设管 理等学科,今天就工程管理我们仅从实际应用及常识方面讲解一 下,让大家心中有数,应知道什么是工程管理即可,不注意听听 就可以,不要求做笔记。 今天主要讲四个方面的内容: 是、水利工程管理的意义和内容1是、水利工程的经营管理2、水利工程的技术管理3、水利工程管理等级考核标准4

一、水利工程管理的意义和内容 、水利工程管理的任务和意义1 自建国以来我县兴建了大量的水利工程设施,其中大中型河座,不在册的,在册的大中型水库流条,大中小沟175311382小型水库,塘坝更是不计其数。主要中型涵闸座,小型涵1919闸座,排灌泵站座,这些工程星罗棋布,分散于东海各处,46553 水利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同时也为我县的经济腾飞作出了巨大贡献。 但是这些工程大多是五六十年代兴建的,标准较低,加上缺乏必要的维修管理经费,后天失调,工程长期带病运行,危险“””“ 工程多。加之:一是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水平低。县、乡(镇)1. 因为精减机构,水利站管理单位合并,水利工程无人管理。二是无管护、维护经费,财政投入少,省、市、县、乡(镇)分灶吃饭后, 不健全,对市、县、乡水管工作支持不大。三是配套法规省级财政 象软法现颁布了有关法规,但是相配套的管理办法少,虽然国家

在:存在严重。主要表现 库率越来越低。难,入越来越⑴、水费收缴 胀。急速膨⑵、管理体制不顺,人员 经济缺少政策支撑。展水利⑶、⑶、发 运基本没有考虑工程建成后的维护一是在工程建设规划时 力排灌等工程,往往成电别是行经费来源。很多新建工程项目特 门沉重的包袱。水利部为 为经转化化为资本优势,因而难以其次是水资源优势很难转济优势。 难度大。法再次是水法规缺乏可操作性,水利执 渠道,根本无法建立适展水利第四是发经济没有正常的投资产业。自身发展的基础产业和支柱应 间极其狭小。第五是小水生存空电 业资质问题。第六是水利施工企 、观念滞后,缺乏激励机制。⑷ 水利工程证为这因些问题的存在,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保,其础设施的完整,其任务任重而道远的安全运行,保障水利基 义巨大。意 、水利工程管理的内容2

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安全措施费(补助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XX仙游抽水蓄能电站工程。 第二条安全措施费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补助费的提取及使用严格按照国网新源控股XX基建安全[2006]249号文《抽水蓄能电站安全费用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工程安全措施费用包括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补助费。 第二章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使用规定第四条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包括在施工单位投标单价及合同单价中,按照施工合同建安工程量价格的1%考核。XX仙游抽水蓄能XX(以下简称公司)在支付第一笔预付款时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提取设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专用XX,集中管理,专款专用。 第五条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X围为劳动部、全国总工会颁布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中的所有内容。 第六条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由公司统一管理和监督使用,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保证安全措施费用足额用于安全生产,监理单位及公司对安全措施费用进行监督审核

工作。 第七条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使用首先由施工单位每年一月份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文明施工二次策划方案提出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格式见附件1),监理单位审核后报公司,由公司相关领导批准。施工单位根据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内容实施安全文明措施,施工单位采购的安全用品、用具的数量、质量以及费用发票须经公司安全专责和监理工程师审核和验收。公司财务根据审核的验收单从安全措施费专项XX中按季支付。 第八条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支付由施工单位按照批准的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分项实施,持措施计划、监理单位安全设施验收单、人工材料用量、购买的安全设施发票等文件报监理单位审核后报公司审批支付。 第三章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补助费的使用规定第九条依据国家电网公司、新源公司有关规定,加强本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确保工程施工安全,弥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不足,设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补助费专项XX。 第十条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补助费提取的方式为:在施工单位投标时按比例单独报价(土建工程按照建安工程量5‰,安装工程按照建安工程量7‰),在签订合同时,将其分解进入合同单价,在支付第一笔合同预付款时,按比例

修改连云港市老旧小区整治的分类及标准

新浦区老旧小区整治的分类及标准 一、老旧小区整治分类 老旧小区整治提升工作将依据各小区的实际状况,以注重实效为原则,分类整治、分类指导、分类验收。将根据小区的封闭情况、配套情况、基础设施、场地现状、管理条件等内容,将老旧小区整治类别分为一至三星级,其中三星级为最高标准。 二、老旧小区整治标准 一星级小区整治标准 1.小区封闭有围墙、有传达室 2.道路、地坪硬化,道路畅通,路面平坦。 3.路灯、楼道内公共照明设备完好。 4.小区排污、水系统畅通,化粪池内无淤积物。 5.修缮屋面、外墙,消除房屋破损和渗漏,落水管排水畅通、无渗漏。 6.设臵垃圾房、垃圾箱、垃圾桶等环卫设施,数量上满足居民最基本生活需要。 7.窨井、雨水井等井盖完好,井内无淤积物。 8.绿地内无杂物,无圈地种菜现象。 9.环境卫生干净、整洁。 10.配备专职保洁、保安人员,对小区实施物业管理或准物业管理。 二星级小区整治标准 1.主要出入口要有门禁和监控系统 2..道路、地坪硬化,没有蜂窝,孔洞、疏松等外观缺陷,道路畅通,路面平坦。 3..路灯、楼道内公共照明设备完好。 4..小区排污、水系统畅通,化粪池内无淤积物、可探到底。 5..修缮屋面、外墙,消除房屋破损和渗漏,落水管排水畅通、无渗漏。

6..定点位臵设臵垃圾房、垃圾箱、垃圾桶等环卫设施,数量上满足居民较高档次生活需要。 7..窨井、雨水井等井盖完好,井内无淤积物。 8..绿地内无杂物,无圈地种菜现象,进行补栽补种,适当增加和提升绿色植被和绿化档次。 9..环境卫生干净、整洁、舒适。 10.邮政信报箱完好,箱体刷新。 11.小区封闭,围墙、护栏整新。 12.拆除占用消防通道、影响公共安全、占用公共设施的违章建筑。 13.修补粉刷外墙、楼道。 14.广电、供电、电信、移动、联通、邮政等部门的各种管线,有条件的按标准统一下线入地,没有条件的要统一高度,整齐有序。 15.车行出入口增设或修缮车辆出入管理系统,人行出入口增设或修缮电动门。 16.增设或修缮安防设施。 17.按标准配备保安、保洁人员,实施物业管理或准物业管理。 三星级小区整治标准 1.主要出入口要有门禁和监控系统,小区内的监控探头基本要全覆盖。 2.道路、地坪硬化,没有蜂窝,孔洞、疏松等外观缺陷,分割缝均匀,道路畅通,路面平坦。 3.路灯、楼道内公共照明设备完好。 4.小区排污、水系统畅通,化粪池内无淤积物、可探到底。 5.修缮屋面、外墙,消除房屋破损和渗漏,落水管排水畅通、无渗漏。 6.定点位臵设臵垃圾房、垃圾箱、垃圾桶、果皮箱等环卫设施,数量上满足居民高档次生活需要(每个单元配臵一个垃圾箱或桶),箱体清洁,周边无垃圾污物,箱内垃圾不

公司防火安全管理制度(新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公司防火安全管理制度(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公司防火安全管理制度(新版) 备注说明:安全管理是生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安全与生产在实施过程,两 者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存在着进行共同管理的基础。 一、总则 第一条、本制度根据有关消防、防火法规,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制定。 第二条、本制度旨在加强我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保护生产设备、企业财产及工作人员生命安全,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序进行。 第三条、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由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实施。(责任人下同) 二、防火安全的组织与机构 第四条、公司、分公司及各部门、班组均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设防火责任人。 本公司的防火责任人由总经理担任,分公司防火责任人按有关要求由各单位行政主要领导担任,部门班组的防火责任人分别由主任,班组长担任。

第五条、为确保各项防火安全措施落实,公司成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各分公司设立相应的防火安全领导小组。此外,各生产班组和要害工作部位设负责抓消防工作的兼职防火安全员。 第六条、各级均要建立义务消防队,以防在万一发生火灾及专业消防队未到达前,能起到控制火势漫延或把火扑灭在初起阶段的作用。 三、防火安全职责 第七条、全体职工都应增强消防意识并有安全防火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公司防火责任人和各分公司、各部门、班组的防火责任人分别对本公司和本部门的防火安全负责。 第九条、各级防火安全责任人的职责是: 1.贯彻上级的消防工作指示,严格执行销防法规; 2.将消防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与生产、经营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江苏省水利工程预算定额_2010版_

2010年第11期 江苏水利 集市县地方配套资金,尽快开工建设。连云港市新城闸等工程要优化施工组织设计,加快建设进度。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方面,29座大中型水库中已有8座通过竣工验收,剩余21座水库主体工程已完成,要抓紧扫尾,争取年底前完成竣工验收。555座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已有445座水库完成主体工程,208座水库通过竣工验收。没有完成的地方要抓住当前有利时机,切实加快施工进度,确保年底前基本完成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建设任务。中小河流治理工程方面,通吕运河海门段、兴化白涂河、靖江夏仕港等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进度偏慢,必须加快推进。大型灌排泵站更新改造工程方面,东台富安、徐州郑集河和沛县湖西泵站中的红光、沛西站等要抓紧扫尾验收,苗洼站要及早开工建设。区域治理工程方面,靖江下六圩港、扬州乌塔沟、常州雅浦港、句容北江河等整治工程要加快建设进度。在抓紧今年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的同时,要积极推进市域、县域水利规划编制工作,抓紧做好治淮、治太、长江支流治理以及中小河流治理前期工作,扎实开展新一轮小水库除险加固准备工作,为明年水利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三、严格工程项目建设管理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水利基本建设程序,认真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施工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竣工验收制,真正做到建设一处工程、发挥一处效益、惠及一方百姓。要严把工程项目审批关,建立项目审批责任制,优化工程计划,节约工程投资,提高投资效益。严把工程招标投标关,依法规范招投标行为,择优确定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严把工程质量安全关,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健全完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严把工程验收关,加强审计监督,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监理,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及时进行竣工验收。要建立农村水利考核体系,把农村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资金到位、农民得益等作为考核指标,促进农村水利持续健康发展。 四、着力增加财政投入 加强水利建设,增加投入是重要保障。各地要切实增加财政投入,落实配套资金,保证建设需要。目前,有些地方由于配套资金不到位,影响工程建设进度。对此,各地务必要高度重视,落实资金渠道,确保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要依托“一事一议”筹资机制,充分尊重农民意愿,鼓励和引导农民群众投工投劳。要制定实施优惠政策,积极运用市场机制,引导 社会资金投向农村水利建设,扩大资金筹措渠道,健全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导、农户自愿投入为基础、社会投入为补充的多元化投入新机制。 五、加强对冬春水利建设的组织领导 当前正值冬春水利建设的黄金季节,各市县政府要把抓好水利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抓紧制定年度水利建设方案,细化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周密部署安排,迅速组织发动,统筹推进各项水利建设。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通力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水利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精心搞好水利规划、建设和管理。发改、财政、国土、建设、环保、卫生、农业、林业、农业综合开发等部门要密切协作配合,共同推进冬春水利建设深入开展。 搞好冬春水利建设,意义重大、任务艰巨。我们要认真贯彻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抢抓当前有利时机,立即行动起来,迅速掀起冬春水利建设高潮,全面完成各项水利建设任务,为发展现代农业、推进新农村建设、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本 期特稿 近日,由江苏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组织编制的《江苏省水利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正式出版,这标志着历时4年的江苏省水利工程预算定额修编工作全面完成。《江苏省水利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我省现行水利工程预算定额是1999年颁发施行的,执行近10年来,对控制工程投资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社会生产力水平的发展变化,“四新”技术不断采用,水利工程的施工方法和施工工艺的调整变化,现行预算定额逐渐不能适应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需要,同时考虑到与水利部现行定额接轨,我省于2007年启动了水利工程预算定额修编工作。 修编按照“与部定额接轨,技术先进,适当提高定额水平,简明适用”的原则进行。2009年8月完成初稿,同年12月通过省水利厅组织的专家审查。2010年4月19日,《江苏省水利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通过了厅长办公会议的原则审批,其后进行了公示。10月14日,省水利厅以苏水基〔2010〕61号《关于颁行〈江苏省水利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的通知》颁布执行。 下一步,省水利质量监督中心站将做好《江苏省水利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的发行和培训工作,以确保《江苏省水利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从2011年1月1日起顺利投入使用。 (供稿: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黄海田) 《江苏省水利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出版发行 !!!!!!!!!!!!!!!!!!!!!!!!!!!!!!!!!!!!!!!!!!!! ·信息· 5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