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问责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问责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问责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作风效能

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肃纪律,规范从政从教行为,提升教育系统作风效能建设水平,促进我县教育事业健康和谐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县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问责,是指对本县教育系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当或错误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一种方式。不当或错误行为具体如下:

1、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廉洁从业纪律、厉行节约纪律;

2、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3、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

4、作风不正、形象不良、行为不当;

5、单位负责人对单位职工管束不力、监督不严,不敢担责;

6、其它诸如有偿家教、体罚学生等损害教育形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后果的行为。

第三条对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错责相当;有错必纠、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东明县教育系统机关事业单位

在职在编人员。

第五条问责工作由局党组统一领导,分管纪检工作的副局长牵头,人事科、教师管理科具体实施。

第二章校级领导干部问责情形

第六条违反政治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未及时学习、传达、贯彻、落实上级政策、法规、文件、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贯彻执行上级决策部署过程中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

(三)对上级作出的决策部署、制定的工作目标、下达的工作任务、出台的政策文件以及领导的指示等落实不及时、执行不力,致使重大项目、重要工作、重点任务等不能按规定时间推进或完成的。

(四)不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主要领导和班子成员未认真履行一岗双职,导致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发生违法违纪案件的。

(五)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情形。

第七条违反组织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在职称评聘、评先评优、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干部任用等重要问题或社会关注度高、

教职工十分关心的问题上不经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或不经教

代会讨论决定的。

(二)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不认真调查研究、科学论证,脱离实际盲目决策,工作措施不符合客观实际,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三)选人失察,用人失当,实名推荐的后备干部在推荐前就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四)违反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不公开或公开的信息不真实、不全面,搞虚假公开,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五)领导班子不团结,相互不配合、不支持,甚至相互拆台,影响学校(单位)工作和整体形象的。

(六)对本单位教职工失察失管、包庇护短,致使教职工出现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出现严重后果或产生不良影响的。

(七)不按要求如实报告个人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和重要活动的。

(八)其他违反组织纪律的情形。

第八条违反工作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违反会风会纪,无故迟到、早退、缺席会议,重要会议不报告而自主指定他人代会的,开会时打瞌睡、玩手机,不遵守会场纪律的。

(二)违反请假制度,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岗的,或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或采取隐瞒、欺骗、造假等手段,请假在外的。

(三)保密不严,未做好教师、学生及家长的私人信息保密工作,导致信息外漏,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或者故意将教师、学生及家长的私人信息透露、出卖给第三人的。

(四)其他违反工作纪律的情形。

第九条违反廉洁从业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违规收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的。

(二)违规收受和持有娱乐、健身、餐饮和旅游等会员卡的。

(三)以各种名义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实物的。

(四)未按规定要求、程序批准,擅自用公款组织或参加外出考察、学习等活动的。

(五)借考察、学习、培训、交流、出差等名义,变相用公款旅游或公款用于健身和高消费娱乐活动的。

(六)违规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的。

(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情形。

第十条违反厉行节约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用公款搞相互走访、大吃大喝或安排与公务无关宴请的。

(二)用公款购买赠送月饼、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等年货节礼的。

(三)用公款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等物品的。

(四)违反公务接待规定,超规格、超标准接待的,或不按规定审批、结算、列支接待费用的,或不按规定上报公务接待情况的。

(五)经济审计中发现有较严重损失浪费的。

(六)举办节会、庆典、展会、运动会、赛会等活动发放有价纪念品的。

(七)其他违反厉行节约纪律的情形。

第十一条工作中不作为或乱作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工作不负责任,损害他人利益,产生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二)不敢担责,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到位,对本单位教职工存在的严重不正之风、违反纪律、工作效能等问题失察失管的,或者做老好人,对本单位教职工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不采取措施及时予以纠正和制止的。

(三)工作不作为、失职,在其监管范围内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事故、事件、案件的。

(四)未及时、妥善、认真处理教职工、学生及家长的合理诉求,导致发生集体上访和恶性个访,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后果的。

(五)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臵失当,导致矛盾激化、事态恶化,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六)工作弄虚作假,瞒报、迟报、漏报、谎报重大突发事件、重大责任事故或者其他重要情况的。

(七)违反有关规定,违规办班,乱收费的。

(八)工作中存在其他不作为、乱作为情形的。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一)因作风效能问题被菏泽市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的。

(二)未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致使本学校作风效能方面存在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对有关规定和制度执行、监督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对发现的作风效能问题不闻不问,隐瞒不报的。

(五)教师从事有偿家教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应当追究单位领导责任的情形。

第十三条校级领导干部存在本办法第三章所列问责

情形的,应当问责。

第三章教职工及其他人员问责情形

第十四条教职工及其他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在公众场合或大众媒体散布有损党和政府形象言论,或指使、怂恿有关人员无理取闹,散布谣言制造事端的。

(二)不服从组织管理,拒不接受正常的岗位调整、工作调动、工作安排的,或表面接受,实际消极怠工,贻误工作的。

(三)干预、限制、阻碍政府部门、司法机关依法进行管理、监督和查处违法违纪行为,或者授意、指使、纵容他人弄虚作假,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妨碍案件查处,或对办案人、调查人、举报人、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四)同事间不团结,工作不配合,搬弄是非,影响教育教学或教育形象的。

(五)上、下班无故迟到、早退,擅离职守的。

(六)工作时间串岗脱岗,参与炒股、玩游戏、购物、看电影(视)、外出休闲娱乐、健身等与工作无关事项的。

(七)中餐或值班期间饮酒的。

(八)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的。

(九)违反规定,公款私存私放的。

(十)非法占有公共财务,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其他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十一)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在其监管范围内发生重大事故的。

(十二)违反教师“十严禁”的。

(十三)违反《教育部关于印发<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的通知》(教监…2014?4号)中“六严禁”的。

(十四)利用职务之便,为其他教师从事有偿家教或社会培训机构介绍生源的。

(十五)有轻微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处罚的。

(十六)在评先评优、职称评定、论文评审、考试考核、工作调动等事项中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十七)到其他机构兼职从事营利性活动或个人经商搞第二职业,影响工作或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十八)工作慵懒,对要求上报的紧急或重要数据资料久拖不报或胡乱上报,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九)向培训机构或其他组织、个人提供或出卖学生及家长私人信息的。

(二十)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的。

(二十一)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负面影响的。

(二十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二十三)不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社会管理规定,不履行公民义务,作风不检点,私生活混乱,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二十四)因同一事项连续两次被约谈,限期内问题整改效果仍不明显的。

(二十五)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第四章问责方式和适用

第十五条问责的方式包括:

(一)批评;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四)取消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资格;

(五)通报批评;

(六)责令公开道歉(检讨);

(七)诫勉;

(八)取消荣誉称号;

(九)调整工作岗位;

(十)降低聘任岗位等级(低聘);

(十一)停职检查;

(十二)免职;

(十三)解聘。

以上问责方式可单独运用,也可合并运用。应追究党纪政纪或法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根据问责情形、情节轻重,决定问责方式。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教育系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具有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十四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不配合问责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欺骗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威胁、陷害调查人、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四)拉拢、收买调查人员的;

(五)受到问责后,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问责决定的;在职人员受到调整工作岗位或停职检查处理后,不服从其他工作安排的;

(六)一年内出现两次(含)以上被问责的;

(七)被新闻媒体曝光,经查情况属实,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规章以及有关管理制度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八条教育系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具有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十四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问责:

(一)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挽回影响的;

(四)因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因素,发生问责情形的。

第五章问责实施

第十九条对下列情形应当进行问责受理: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

(二)检查、考核、明查暗访中发现的;

(三)上级部门通报或领导交办的;

(四)新闻媒体曝光的;

(五)处理重大事故事件、查办案件中发现的;

(六)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

(七)司法、审计、信访等部门提出的;

(八)其他问责线索来源。

作风效能问责由公管纪检工作的副局长牵头,人事科、教师管理科负责。在收到问责线索后,应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第二十条受理问责线索后,应及时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调查组对有关问责线索开展调查,包括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听取问责对象所在单位相关人员意见,形成书面调查材料。

(二)调查组发现事关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其意见。

(三)调查组将调查中查明的事实及问责依据告知问责对象,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四)调查组查清事实后,应及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对需要实行问责的,向教育局党组提出问责建议,并提供有关事实材料和情况说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教育局党组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第二十一条县教育局党组根据调查组的问责建议,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作出问责决定。

第二十二条问责案件应当及时办理,自调查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问责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分管纪检局工作的副局长长批准,可延长半个月;特别复杂的,经县教育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个月。

第二十三条问责决定作出后,下达问责决定书。问责决定书应当送达被问责人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并抄送县第六纪检组备案。

给予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可不下达问责决定书。作出责令公开道歉(检讨)决定的,应当写明公开道歉(检讨)的方式、范围等。

第二十四条给予批评处分的,由局人事科、教师管理科和被问责对象所在单位领导共同实施,并督促其整改;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由局人事科和教师管理科被问责对象所在单位领导共同实施,书面检查报所在单位的同时报局组织人事科、教师管理科备案;给予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取消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资格的应附带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给予通报批评的,在全县教育系统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并督促其改正;给予责令公开道歉(检讨)的,按照问责决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道歉(检讨);给予取消荣誉称号的,报请相关部门(单位)按批准权限取消其相应称号,荣誉称号包括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等;给予降低聘任岗位等级的人员在新聘岗位一个聘期内,不得竞聘原聘岗位或高于原聘岗位等级的岗位;给予诫勉、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免职、解聘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教育系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除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问责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县教育局提出复核;如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于复核决定作出15个工作日内向上级机关提出申诉。

对解聘决定不服的,可根据有关规定申请仲裁。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原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六条办理问责事项的工作人员与被问责对象

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六章结果运用

第二十七条教育系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取消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检讨)问责的,当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受到诫勉及以上问责的,当年度考核不得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单位和主要负责人受到全县通报批评的,单位受到菏泽市级(含)以上媒体曝光的,所在单位当年度不得评为先进单位。

第二十八条校级干部受到停职检查问责的,一年内不安排原级别的职务,三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对受到免职问责的校级干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由教育局党组酌情安排工作岗位。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负责办理问责事项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法律法规明确的有关问责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上级部门有专项问责办法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东明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 教育系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作风效能问责审批表

2. 教育系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作风效能问责决定书

3. 教育系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作风效能问责复核决定书

附件1教育系统机关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作风效能问责审批表

教育系统机关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作风效能问责决定书

编号:被调查人,(男/女),年月日出生,现任。现查明存在以下作风效能问题:

依据《东明县教育系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作风效能问责暂行办法》第条的规定,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对

给予。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被问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东明县教育系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作风效能问责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15个工作日内向东明县教育局提起复核。

东明县教育局

年月日

教育系统机关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作风效能问责复核决定书

编号:申请复核人,(男/女),年月日出生,现任,对号《东明县教育系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作风效能问责决定书》不服,于年月日提出申诉。

依据《东明县教育系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作风效能问责暂行办法》第条规定,经复核,决定______________ __。

本复核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被问责人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东明县教育系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作风效能问责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15个工作日内向上级机关提起申诉。

东明县教育局

年月日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逐条释义(一)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逐条释义(一) 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解读】本条是关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立法目的。 近年来,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取得较大进展,以聘用制度、岗位管理制度和公开招聘制度为主要内容的人事管理制度初步建立,但是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还存在一些问题,因此,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定出台了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解读】本条是关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原则和方针。 坚持党的领导是人事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这一点始终不能动摇。同时“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意味着政府希望加强事业单位的职工民主管理,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监督权和知情权,因此,事业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决定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履行民主程序。

第三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解读】本条是关于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划分的规定。 本条规定主管部门分三个级别,中央、地方以及具体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并分别对各部门的管辖范围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解读】本条是关于事业单位制定和修改制度,职工民主参与的规定。 与《劳动合同法》第4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相比,该条仅有“通过职代会或其他形式听取意见”,而没有“平等协商确定”的表述,只能说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是在行政管理模式下的有限民主。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大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五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八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第四章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条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五章考核和培训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第二十二条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所在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二十四条培训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2016年最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

2015年最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已经2014年2月2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五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八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第四章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条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_2014.7.1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进人规定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 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 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八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 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合同订立规定 第四章 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条 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五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八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第四章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条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五章考核和培训

2020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2)

2020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2) 第六章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 (二)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四)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六条 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第二十七条 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二)失职渎职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第二十九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 个月。 第三十条 给予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单位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七章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资分配 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 贡献等因素。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事业单位管理条例

关闭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1.课程学习 2.课程评估 3.课后测试 课后测试 测试成绩:92.5分。恭喜您顺利通过考试! 单选题 1、《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自什么时间起开始施行(2.5 分) A 41696.0 B 41754.0 ? C 41821.0 正确答案:C 2、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2.5 分) A 一年 B 两年 ? C 三年 D 五年 正确答案:C 3、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时,()收取抵押金、抵押物或其他财物。(2.5 分) A 可以 ? B 不可以 C 自愿情况下可以 正确答案:B 4、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分为()个等级(2.5 分) ? A 10.0 B 8.0 C 6.0 D 4.0 正确答案:A 5、公开招聘面试考官人数一般不少于(2.5 分) A 5人 B 6人 ? C 7人 D 8人 正确答案:C 6、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2.5 分) A 一个月 B 三个月 ? C 六个月 D 十二个月 正确答案:C 7、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参加年度考核工作人员总数的(2.5 分) A 0.15 B 0.2 ? C 0.1

D 0.25 正确答案:C 8、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分为()个等级(2.5 分) A 10.0 B 5.0 ? C 13.0 D 15.0 正确答案:C 9、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2.5 分) A 基本工资 B 绩效工资 ? C 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 正确答案:C 10、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保险(2.5 分) A 养老 B 医疗 ? C 社会 正确答案:C 11、事业单位基本工资包括(2.5 分) ? A 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 B 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 C 薪级工资和绩效工资 正确答案:A 12、拟聘用人员公示期一般不少于(2.5 分) A 5天 B 7天 ? C 7个工作日 D 5个工作日 正确答案:C 13、事业单位实行()工资制度(2.5 分) A 职务 B 岗位 ? C 岗位绩效 正确答案:C 14、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增加一级薪级工资。(2.5 分) A 2年 ? B 每年 C 3年 正确答案:B 15、工作人员工作年限已满1年不满10年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天(2.5 分) ? A 5.0 B 10.0 C 15.0 正确答案:A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16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加强对事业单位聘用制的规范化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聘用制是事业单位的基本用人制度。事业单位与职工要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签订聘用合同,以法律形式确立单位和个人的工作关系,明确双方责任、义务、权利。 第三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服从和服务于党的基本路线,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逐步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配套措施完善的人事管理体制。工作中,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以素质论人才,重实绩用干部。 --党管干部原则。适应新情况,积极改进党管干部方法。坚持群众公认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扩大群众对干部工作的参与和监督。 --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四条禁止聘用单位非经国家规定和未履行审批手续聘用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国有事业单位(以下通称聘用单位)和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人员。 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民办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事业单位聘用制度的实施和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章聘用的权限、条件及程序 第七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结构比例和岗位规范,科学设岗,明确不同岗位的职责、权限和聘用条件,公平竞争,按岗聘用。 第八条聘用单位聘用各类人员,应在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进行。聘用单位从外部新聘人员,要有增人计划。 第九条事业单位进人逐步实行公开招聘,在选人中把考试与考核结合起来。 第十条受聘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事业单位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11年制定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新进人员应公开招聘。2011年11月2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规章制度。人事管理规章制度应当经工作人员代表大会或者全体工作人员讨论。 第五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按照现行管理权限,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按照现行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第八条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和规模,制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和等级标准。

第九条事业单位岗位按照下列程序设置: (一)事业单位制定岗位设置方案; (二)主管部门审核; (三)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或者备案; (四)事业单位在听取工作人员意见后,由负责人员集体讨论制定岗位设置的实施方案; (五)组织实施。 第三章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十条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应当公开招聘。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式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公开招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十二条公开招聘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办法,择优聘用。 第十三条公开招聘考试内容包括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技能;考察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以及与应聘岗位相关的专业素养、业务能力。 第十四条公开招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知识考试答案

扬州市邗江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知识 单位:姓名:得分: 一、单选题(共15分) 1、《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从( C)开始施行。 A、2014年2月26日 B、2014年4月25日 C、2014年7月1日 D、2015年1月1日 2、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 C)年。 A、一年 B、两年 C、三年 D、五年 3、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D )。 A、3个月 B、6个月 C、9个月 D、12个月 4、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中的技术工岗位包括(C )个等级。 A、3个 B、4个 C、5个 D、6个 5、从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并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认定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新的岗位工资从何时开始兑现?(B ) A、备案认定的当月 B、备案认定的下个月 C、取得职称的当月 D、取得职称的下个月 6、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的,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B ) A、5年,10年 B、10年,10年 C、10年,5年 D、10年,15年 7、以下除( B)以外都属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组成部分。 A、基本工资 B、奖金福利 C、绩效工资 D、津贴补贴 8、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 3)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A、10 B、15 C、30 D、60 9、《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受警告处分的处分期限为( A)。 A、6个月 B、12个月 C、24个月 D、18个月 10、专业技术中级岗位中八级、九级、十级之间的结构比例是( C )。 A、1:3:6 B、2:4:4 C、3:4:3 D、4:4:2 11、以下(A)情况除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A、见习期内的大中专毕业生 B、非单位公派,但经单位同意离职学习超过半年的 C、当年因病(公伤除外)、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 D、经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批准的其它特殊情况 12、工勤技能岗位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652号令)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52号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已经2014年2月2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14年4月25日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 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 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五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八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第四章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条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五章考核和培训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第二十二条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所在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亮点解读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亮点解读 规范聘用合同 【条例】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解读】我国从2002年开始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目的是改革事业单位用人机制,由以前的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原人事部发布的《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提出,聘用合同分为短期、中长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条例并没有对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进行分类,而是统一规定聘用期一般不低于3年。 “前程无忧”人力资源专家冯丽娟指出,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不同于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既有短期的,也有无固定期限的。她说:“聘用合同期限定在3年以上,主要考虑到事业单位人员以专业技术人才为主,订立比较长期的合同有利于保持科学研究、公益服务等事业的延续性,建立起比较稳定的人才队伍。” 条例对签订长期合同也作出新规定。按照以往,在本单位工作满25年可以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条例去掉了这一条,只规定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可以签订这样的长期合同。 实施公开招聘 【条例】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解读】近年来,个别地方出现了事业单位招聘中因人设岗的所谓“萝卜招聘”、“内部招聘”,引起广泛关注,受到强烈谴责。今年3月,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通报了湖南省严肃查处的江永县少数领导干部子女亲属违规调入事业单位案,当事人受到了党纪和行政处分。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早有规定。2005年11月,原人事部发布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明确提出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3年宣布,截至2012年底,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公开招聘已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实现全覆盖。 她认为,下一步事业单位工资收入改革将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同步推进。条例所说的工资增长机制,应当是国家根据经济发展、财政状况、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和物价变化等因素,定期调整公益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而对于转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则应实行企业的分配制度;对于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要回归到公务员队伍管理,实行公务员工资制度。 “条例的出台,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从部门规定上升为行政法规,有利于这项工作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和规范,从而有效杜绝事业单位违规招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司负责人说。 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院长迟福林认为,公开招聘漏洞频出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监督缺位,导致个别领导干部用权力破坏公开、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试题及答案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试题答案 单选题: 1.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出现违法违纪情形的, 处分期满,经原处分决定单位批准后解除处分。A、开除 2.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A、工作态度恶劣 3. 事业单位人员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情节较轻的,给予()处分。D、记过 4. 事业单位招聘公告发布期不得少于()。A、7个工作日 5. 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分为()个等级。A、10 6. 事业单位实行()工资制度。A、岗位绩效 7.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C、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 8.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A 3、年 9.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分为()个等级。C、13 10.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保险。C、社会 11.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C、30 12.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自()时间起施行?A、2014年7月1日 13.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自什么时间起开始施行()?C、2014年7月1日 14.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受警告处分的处分期限为()。A、6个月 15.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初步调查后,需要进一步查证的,应当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经 事业单位()批准或者有关部门同意后立案。B、负责人 16. 对事业单位人员的处分,应按照规定第二十四条的()个程序办理。D、7 17. 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内,按照规定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

事业单位管理条例】

2014年4月25日,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第652号)。 [1] 2014年5月15日,国务院公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共十章44条),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全文 编辑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五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 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 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八条 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 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第四章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条 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最新】2016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

【最新】2016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2014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 2014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亮点解读 , 2014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解读 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 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五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八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 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2014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 第十条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第四章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条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考试题及答案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考试题及答案 1.下列情况中,单位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的是(C)。受聘人员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 2.传统的组织生涯路径倾向于行政金字塔的攀登,限制了一些人的成长,其改进方法是(D)。根据雷要与可能打开多条上升通道,并形成阶梯 3.职业生涯成功方向具有多样性,其中攀登型的特点是(D)。挑战、冒险 4.如果一个人踏实肯干,有明确的发展目标并且能为之够奋力向前,那么他适合下列哪种类型的企业文化?(A) 使命型文化 5.对于高中生的职业生涯设计,下列说法错误的是。(D)尽早确定自己的职业生涯发展规划 6.从组织类型上讲,研究所、咨询公司等属于下列哪种组织类型?(C)灵活型 7.人生价值有三部分组成,其中居于核心地位的是(B)人格价值 8.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中位于最底层的需求是(C)生理的需求 9.下列气质类型与职业选择的匹配中,不恰当的是(D)胆汁质-----画家 10.随着社会的发展,大量新的职业不断出现,其中大部分新职业与(A)相关。知识产业 11一个人在确定职业锚的时候需要考虑自身所处的社会大环境,下列选项中不属于社会大环境的是(D)组织文化 12.职业生涯目标分析包括目标的选择、分解、组合三部分,其中属于目标选择的是(C)。集中时间、精力和其它资源,聚焦主要目标 13.关于工伤保险的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A)工伤保险的缴费全部甶职工承担 14.根据人社部对职称制度改革的战略定位,职称评定的核心功能是(C)专业技术人才评价 15.对于世界各国的社会保险基本模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D)。英国和北欧为公共福利型 16.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基本形式是(D)。岗位绩效工资釗 17.一个人在进行目标抉择时,首先要做的是(B)。个人自我分析 18.新中国成立初期实行的职称制度是(A)。职务任命制 19.职业生涯分为内职业生涯和外职业生涯,下列属于外职业生涯的是(D)。工资待遇 20.下列选项中,属于聘用合同的约定条款的是(B)。竟业限制 21.关于事业单位奖励制度的特点,下列说法错误的是(C)。奖励的主体是各级财政部门 22.如果退休年龄按65岁计算,将职业生涯分为六个阶段,那么18到30岁是(C)。取业生涯选择期 23.美国生涯理论专家萨珀认为,职业生涯的中心是(A)。个人 24.关于职业锚的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D)。职业锚是不可能変化的 25.如果组织选择低成本发展战略,那么组织最需要的人才类型是(B)。高水平管理人才 26.下列做法中,不利于大学生就业求职的是(C)。个人职业发展成功与组织功效增强的统一 27.关于事业单位人员培训的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C)。从形式上看,固定单一,不够灵话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 中公天津教师考试网提供丰富的天津教师招聘、天津教师资格证考试信息,以及天津教师考试笔试培训、面试辅导、最新天津教师考试讲座等,是天津教师招聘考试第一门户网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五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八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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