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补偿资金管理思考-最新范文

移民补偿资金管理思考-最新范文
移民补偿资金管理思考-最新范文

移民补偿资金管理思考

1移民补偿机制的优越性

现阶段,不同地区补偿的政策和方法有所差异,需要对其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对于有待完善的问题,必须提出进一步的处理机制。主要表现在下述几个方面。1.1减小移民规模。如果进行规模较大的移民安置,需要调整耕地、改造产地或者开垦荒地,发展农业。这是一类十分有效的安置方法。对建设区域的社会形态具有极小的破坏性,对移民生活的影响较小,具有低风险、长期性以及稳定性的特点。这种安置的方式受到土地的影响较大,大型水电工程的规模较大,征地数量较多,剩余土地资源有限,如果采用合理的补偿制度可以极大地降低当地政府和项目业主的工作压力和难度,另外,实行补偿制度,可以有效地避免住房不在淹没线以内的移民,也就是淹地不淹房这种情况下导致的当地土地承载力不足。1.2遵照移民意愿。科学发展观的主要内涵是以人为本,这也是移民工作开展的重要指导思想。水电工程征地所占的地域十分广阔,移民受自然环境影响,在经济水平、生产方式、习惯特点上具有较大差异的同时,不能采取相同的发展和生活模式,比如:土地资源匮乏地区和土地资源丰富地区就有显著的不同,单一民族地区和多民族地区生活方式也存在着极大的差异,移民安置不允许采取单一种类的方法,需要多种形式并存,具体依据实际情况来确

定。只有通过长期有效的补偿机制,才能实现对移民安置方式以及安置地点的合理解决,提高移民的积极性,配合落实好与地方政府和项目业主的工作。1.3为移民生活提供保证。移民安置的目标是使移民的生产和生活状态得到恢复并提高。在传统的安置方式中,以农业为主,通过配合土地资源的安置办法为移民的生活提供了一定的保障。基于生产资料有随时供给的特点,生活相对稳定程度更高。但是这种安置方式受到土地的约束性较强,产业种类相对较少,收入增加速度较小。长期的补偿为移民提供了稳定的生活来源,消除了移民在市场中的顾虑。在固定生活来源的基础上,与国家的补偿政策相结合,便可以更好地保证移民的生活。另外,地方政府可以加大扶持力度,组织移民发展第二产业以及第三产业,产业种类的多元化带来收入的增加,使人们的生活得到改善。1.4促进区域社会经济发展。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迅猛,城市化进程加快,很多农民已经脱离了传统的土地生活方式,走入城镇,为社会建设贡献力量。通过开展长期补偿机制,农村剩余劳动力得到了很好的转移,城乡的二三产业结构也得到了极好的调整,对于社会发展以及农村进步具有积极的意义。1.5减少水电建设投资。通过实现长期补偿机制,移民的规模有所缩减,一部分移民的补偿资金在产业发展以后逐年发放,在水电工程方面的资金投入量显著降低,使企业的融资难度逐渐降低,利息负担有所减少。从全局来讲,通过实行水电补偿制度,将多种方式的安置模式结合起来,可以极大地满足我国的实际以及经济发展的需要。在一部分水电工程的试点,地方政府以及移民都对补偿制度表达了高度的支持。

2移民前期补偿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

移民前期补偿资金就是依据被淹没范围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所付的资金补偿。现阶段,对于涉及的土地、房屋以及经济财产等,移民管理部门需要依据相关的补偿标准和规定开展工作,实现移民利益的最大化补偿。随着工程规模的逐渐扩大,对资金管理产生影响作用的因素较多,操作不当就可能会引发很多移民群体上访事件,阻碍工程的顺利进行。主要问题体现在下述几个方面:2.1补偿标准低。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部分工程由于征地移民工作量大,专业项目复建任务重,导致工程工期跨度大。在这期间,考虑到物价上浮以及通货膨胀等要素的影响,工程前期审定的部分补偿标准已无法满足移民安置工作的需要。2.2资金管理水平低。移民前期补偿资金所涉及的范围较广,应该严格按照政策的要求和规定分阶段、分环节执行,但是,仍然有很多工程并没有按照计划执行。资金的监督以及管理工作仍然存在一定的漏洞,具有较强的片面性和盲目性,没有满足标准规定,随意性太强。有些管理部门没有严格执行概算的要求,一些地方政府在工程中任意增加项目,导致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后,概算总量不足,在

资金缺失的条件下,发现哪里存在资金缺失,就进行进一步的补充。所以,应尽量实现资金利用的专项性,避免移民群体的利益受到损失。

2.3缺少完善的制度。财务工作进行的重要基础就是合理的财务制度,这也是实现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的重点内容。现阶段的财务制度和工程建设存在着一定的滞后性,必须及时进行调整,以保证较高的可行性。尽管有些企业设立了内部管理制度,但是完善程度不足,内容陈旧落后,不能够很好地进行协调,无法在组织上起到很好的约束作用。没有合理的制度建设导致会计人员责任不明,权利不明,程序不正确等,直接影响了管理和监督工作的开展程序,无法保证工作的效果和效率。2.4资金属性不明。前期补偿资金的针对性极强,这部分资金不仅属于搬迁单位以及个人所有,也是移民的有限资金来源。在资金的控制和管理中,必须本着有针对性的原则来开展工作,并且在资金使用之前,要明确计划,保证资金使用的严谨性,以满足规划的要求。有些地方政府擅自做主,对资金进行使用,由于不能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管,导致直接挪用,损害了移民的利益。

3改善补偿资金管理以及监督的措施

3.1管理方面。3.1.1转移支付方式为了避免在中间环节对补偿资金产生过度的干预,可以合理的将其转变为直接的支付方式。项目业主依据相关的规范,对物权人进行资金的补偿。在实际工作当中,移民都会按照财产调查的要求进行全面的财产调查,然后政府根据调查的情况对个人进行财产的补偿,当移民工作出现争议时,可以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络,及时沟通,对个人财产状况进行认真的调查和核对后,向基层单位以及政府部门反馈信息,及时、迅速的将补偿金交到移民的手中。这种工作方法,实现了资金流通程序的有效减少,避免资金在流通过程中发生截留等损失,从而保证了移民的利益。3.1.2重视资金管理(1)正确树立意识。政府部门应该按照投资规划,对资金进行认真、合理的监管,不允许管理人员随意进行资金的挪动、滥用,也不允许在资金的使用情况不过问、不调研的前提下就自作主张,导致资金的不合理使用;(2)使管理程序更加合理。认真编制资金的补偿计划,依据政府的实际能力开展补偿工作,同时与实际相结合,保证分配的合理性和均匀性。计划的制定与编制应该逐条进行,不允许出现环节的遗漏,保证编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开发应该整片进行,实现项目的统一管控,保证移民利益的有效实现;(3)平衡管理。资金管理部门在上报年度计划的时候,需要依照具体的情况进行,分清主次,可以将计划适当增加,为后续工作留有一定的余量,使管理的有效性有所提高。

3.2监督方面。3.2.1完善监督制度水利水电工程与其他工程有所不同,具有其自身的特点。现阶段的制度具有极强的普适性,在对移民资金进行管理的过程中,针对性不强,多是为了保证对移民资金的合理

管控,所以相关部门可以尽早制定具有针对性的法规和政策。国家立法机关要尽早制定出移民法,对移民工作提出合理建议,依照合同规范,促进工作顺利推进。为了避免项目业主或者地方政府不为移民的利益着想,专门为自己谋利益,必须在今后制定移民资金管理方面的法律,合理进行现场监督,明确监管内容,保证工作按照规定执行。

3.2.2加强外部监督在信息时代中,移民资金可以采取多元化的管理方式,通过报纸、杂志等媒体,来实现意见的收集和获取,建立一个很好的交流和沟通平台,实现人民利益的全面保证。同时也可以采用严格的信访制度,使人们充分发挥自身的权利,保护居民自身的权利和利益,以实现人们意见的全面表达和政治活动的广泛参与。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普遍使用以及发展,在各个领域中应具有广泛的应用。3.2.3做好宣传工作对于试点地区,尤其要关注移民的利益以及状况,由于移民的问题处理是否妥当与社会的稳定息息相关,所以,必须保证工作开展的公平性、公正性,对于和社会大局相关的问题要进行谨慎管控。3.2.4要从整体推进,维护好稳定对有关部门的工作要实现有效的配合与协调,在大力宣传的同时,做好问题的回复与处理,保证移民的合理性安置。3.2.5做好调查工作财务统计等工作开展以后,需要进一步拟定新农村建设和补偿工作开展有机结合的工作方案以及计划,在尊重农民自身意愿的同时,合理发展农村经济,实现高效率的补偿以及管理,可以以土地换土地或者采用一次性补偿。进行移民安置数量的准确核定,选择有效的补偿机制以及可行性方案。对移民安置地点进行有效的筛选。

4结语

水利水电工程是我国基础性建设工程,对于保证人们的正常生活和生产有着积极的意义。在建设中移民资金的补偿状况和移民的生活息息相关,移民资金补偿管理工作必须坚持移民搬迁安置经费专款专用的原则,这项工作进行的好坏对整个移民工作的顺利开展具有极大的影响。所以,管理人员要加大重视,加强监督与指导,树立现代化的资金管控观念,从大局出发,通过不断优化各种条件、方式和办法,来提高移民资金的管理水平。

作者:江林钊罗茂原单位:四川蜀禹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赵升奎,康德宏.水电工程移民前期补偿中的问题研究———基于金沙江下游四大梯级电站移民案例分析[J].昭通学院学报,2015(06):1-7.

〔2〕唐传利.关于水库移民工作几个重大问题的思考———在全国水库移民期刊工作暨理论研讨会上的讲话[J].老区建设,2014(0l):14-21.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2017最新)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4115114668.html,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2017最新) 1、我市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由哪个机关进行协调处理? 市人民政府是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的协调处理机关,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办依法由市人民政府协调处理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的案件。 各县(市)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成立协调机构做好协调处理工作。 东昌府区、经济开发区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事宜,由东昌府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受市政府委托办理。 2、可以申请协调的范围? 属于下列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可以申请协调: (一)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依据的适用;

(二)被征收土地的种类、等级的认定; (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的认定; (四)被征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 (五)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倍数的确定; (六)征地区片综合价标准的适用; (七)因青苗的种类、数量的认定引起的争议; (八)地上附着物的种类、数量的认定引起的争议。 第(七)、(八)项争议,由市人民政府处理。 3、申请协调的期限?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和相关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批准该公告的市、县人民政府申请协调。

市、县人民政府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中未告知申请人申请协调期限,可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年以内提出协调申请。 4、谁可以作为申请人申请协调? 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异议的,由被征收土地及青苗、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的所有权人作为申请人申请协调。 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适用标准有争议的,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申请协调。 对青苗、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的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其所有权人申请协调。 对区片综合地价的适用标准和计算有争议的,由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申请协调。 5、在申请人申请协调时,应当提供什么资料? 申请人申请协调,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2017国家农村土地征地补偿标准(仅供参考)

2017国家农村土地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构成。 一、征地补偿费用项目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二、征地补偿标准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政府征收农民土地,应有合法项目,按照法定程序,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先补偿,再征收,任何违反以上基本原则的征收行为都属于违法征收。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以申请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 征地补偿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长沙市望城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及实施细则【征地拆迁补偿】(更新至2016年7月11号)

长沙市望城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及实施细则【征地拆迁补偿】(更新至2016年7月11号)

长沙市望城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及实施细则(更新至2016年7月11号) 有效期: 2019.3.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 46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长政发[2013] 9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长政发[2013] 23号)等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征地补偿安置是指因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而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进行补偿安置的行为。 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征收本区高塘岭街道、喻家坡街道、月亮岛街道、大泽湖街道、白沙洲街道、黄金园街道、金山桥街道、廖家坪街道、丁字湾街道、书堂山街道范围内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货币安置。 征收白箬铺镇、乌山镇、铜官镇、桥驿镇、茶亭镇、东城镇、乔口镇、靖港镇、格塘镇、新康乡范围内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为主要安置方式。 第二章职能职责 第四条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征地补偿工作的实施、协调、监督和管理,并设立区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征地办”),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订征地方案; (二)发布征地公告; (三)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四)协调处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补偿安置工作。 第五条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征地补偿工作: (一)发布预征地公告; (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四)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 (五)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报区人民政府批复后发布; (六)按规定拨付征地补偿费用; (七)责令限期拆迁腾地;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征地补偿工作。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概算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应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除外)。 第六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征地工作中的事务性和技术性工作委托给征地事务机构承担。 第七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纳入和费用的发放以及基本生活补助费的发放等工作。

移民补偿与安置权利

RP1649 v2 REV 移民安置政策框架 桂林市环境综合治理利用世行贷款项目管理办公室 2014年6月

一、项目概况及目标描述 为全面提高桂林市环境质量,改善百姓生活环境,实施桂林市环境综合环境治理工程项目刻不容缓。为此,桂林市向世界银行拟申请贷款实施桂林市环境综合治理项目,贷款额1亿美元(折合人民币60300万元,汇率1∶6.03);自筹资金35209万元,资金来源为地方财政。本项目是为解决和保护漓江河流域及桂林城镇环境质量的社会公益性项目。实施后不仅可以改善桂林市各城区的市容市貌,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保护漓江河流域的碧水青山,促进漓江水系污染综合整治,保护生态安全,而且可以更好地改善桂林市的投资环境,促进桂林市城乡经济社会的加快发展,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桂林市属于经济欠发达的西部城市,工业基础薄弱,财政收入有限,资金缺乏,因此,能利用世行贷款进行桂林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环境综合治理,改善生态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项目包括如下五个子项目: 桂林市供水管网工程 市区污水处理厂及泵站改造、城市排水管网改造工程 污泥处置工程 桂林市水环境监测与污染源管理信息系统 能力建设和项目实施支持 由于上述子项目中,污泥处置工程位置尚未确定,并且在可研阶段本项目供水管网和城市排水管网走向以及实施方式并未十分确定,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可能会产生管网走向以及实施方式的变更和调整。为此,借款人同意在永久征地、临时占地、房屋拆迁等移民影响不可避免时按照世行政策程序和政策进行土地征收、临时征用以及房屋拆迁。本安置政策框架制定了原则和指导,在项目实施中若需要征地拆迁时,用于指导后续的《移民安置计划》准备和实施。

国家农村土地征地补偿标准

2019国家农村土地征地补偿标准 随着城市不断的发展需要将用地向外无限的扩展,这就意味着需要对农村土地进行征收。农民比较关心的就是土地赔偿的标准,能够补助多少钱。下面大家就跟网站的小编一起来具体了解一下2017国家农村土地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吧。 ▲2017年农村土地补偿新标准 ▲(一)征地补偿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万元。 ▲(二)其他税费 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征地工作程序 1、告知征地情况。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3、组织征地听证。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 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 ▲(四)房屋地上物补偿标准 1、房屋补偿标准 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 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 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

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 2、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 仓房每平方米补偿920元。 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165元。 沼气池每个补偿4600元。 厕所每平方米补偿190―300元。 猪鸡舍每平方米补偿150―260元。 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偿165―280元。 菜窖每平方米补偿180―330元。 砖石墙每延长米补偿190元。 格栅(含工艺格栅栏)每延长米补偿450元。 大门楼每个补偿2400元。 饮用水井(含压水设备)每眼补偿1000元。 农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设备)每眼补偿15000元。 排灌大井(含设备)每眼补偿3万元。 排水管(塑料管、铸铁)每延长米补偿80―150元。 电话移机补助费每户200元。 有线电视迁移补助费每户300元。 坟每座补偿5000元。 3、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2万元。 ▲(五)电力设施动迁补偿标准

2014年征地补偿最新标准

2014年征地补偿最新标准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项目工作的进一步推进,征地成为必然,作为被征地者的村民、居民最关心的的就是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费用是多少?不服征地补偿该找谁解决?2014年征地补偿最新标准是怎么样的呢?下面法律知识根据收集整理,为您详细介绍2014年征地补偿最新标准,仅供您参考。 一、征地补偿标准有哪些具体规定呢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征地补偿费用项目有哪些? 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各项补偿费用由被征地单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处理:

1、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补助费的归属、使用: (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 (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集体所有的补偿费用的使用收益分配办法: 1、在当地金融机构设立专户存放。 2、使用情况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3、分配办法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报乡政府备案。 发生征地补偿纠纷如何解决呢? 1、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2、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其性质为民事纠纷,当事人为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和村民,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3、征地信息公开纠纷。属于行政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在征地过程中,我们要依法办事,要把个人利益与社会兼顾起来,一方面要支持政府征地工作,对征地补偿不能漫天要价,要严格按照补偿标准进行。

2020年国家征地补偿新标准每亩补多少

2020年国家征地补偿新标准每亩补多少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 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 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 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 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 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71号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已经2006年3月29日国务院第1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六年七月七 日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 第四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求; (二)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 (三)节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控制移民规模; (四)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五)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第五条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移民安置规划 第六条已经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由项目法人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在审批前应当征求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 没有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 第七条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应当根据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实物调查结果以及移民区、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情况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编制。 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实物调查,由项目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法人会同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实施;实物调查应当全面准确,调查结果经调查者和被调查者签字认可并公示后,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实物调查工作开始前,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布通告,禁止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并对实物调查工作作出安排。 第八条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应当主要包括移民安置的任务、去向、标准和农村移

国家征地补偿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2011-6-1号实行 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为人民建设更美好安宁的家园,方便交通,充分发挥现代交通工具的便捷,用时间缩小边远地区的 距离,实现城乡一体化,希望广大人民群众支持配合,特制定本条例。 (一)征地补偿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1.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3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1.76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64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4.4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64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72万元。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16万元。(二)其他税费 1备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4备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征地工作程序 1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3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征地报件必备件附征地卷一同上报。 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省国土资源厅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地批准事项。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在被征地所在村、组公告征地批准事项。 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政府批准后应按法律规定的时限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时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

2015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最新标准

2015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最新标准 随着农村征地的日益增多,那么对农村土地补偿标准的确定就显得非常重要。 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构成。 一、土地补偿费 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是如何计算的呢?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二、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三、青苗补偿标准 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

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四、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农村征地补偿标准要求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

三峡移民补偿标准

按照三峡移民补偿标准,砖混结构房屋补偿价为223元/㎡×1.6947(2007年物价指数),补偿单价为378元/㎡,而非400元/㎡,经测算该户房屋补偿费用为16628元,搬家费600元,实际补偿总额为17228元,而非信中所说的33200元。 二、来信件所提及的人头移民费5000元/人系原按地质灾害搬迁实施时的补偿标准(5000元/人为包干经费,含搬迁房屋及基础设施费在内),标准太低,无法实施。现经长江委调查核准将洛碛集镇搬迁纳入移民个案搬迁后,不再实行地质灾害搬迁标准,按照移民补偿标准实施,标准与地灾搬迁相比大为提高。 【重庆市政府网】本文网址: https://www.360docs.net/doc/4115114668.html,/PublicMail/Citizen/ViewReleaseMail.aspx?intReleaseID=131241 引用或转载本网站内容请明确标注“来源:重庆市政府网”。 三、信中提及的5700万元移民款已划入合药厂并无此事。 四、按照《渝北区洛碛集镇移民个案搬迁实施办法》规定,单位搬迁由本单位自行实施,合药厂实行的是由单位统一建房安置,搬迁户按移民补偿标准享受原面积住房,不补差价,如还房面积超出原有面积(还房面积由移民房按标准自行选择),按700元/㎡单价交房款,移民户的搬家费由移民户领取,该户选择还房面积为70㎡,超出原房面积,所以需交纳多余面积建房费用。 【重庆市政府网】本文网址: https://www.360docs.net/doc/4115114668.html,/PublicMail/Citizen/ViewReleaseMail.aspx?intReleaseID=131241 引用或转载本网站内容请明确标注“来源:重庆市政府网”。

2014年最新国家征地补偿标准

2014年最新国家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新标准2014 随着土地管理法修正案提请全国人大初审,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记者会上提及其任内要做完的第二个“困难的事情”——制定并出台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真正保障法律赋予农民的财产权利——有了进展。 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下称“草案”)被提请会议审议。 草案删除了现行法第47条中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以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内容。 草案第47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给予公平补偿。” “现行征地补偿制度是由土地管理法确定的,最关键的条款是第47条。”国务院法制办主任宋大涵在作草案说明时说,“分两步走,先集中精力对第47条进行修改,待土地管理法修正案通过后,由国务院制定条例。” 宋大涵表示,从补偿原则看,原47条的规定没有综合考虑土地年产值以外的其他因素,包括土地区位、供求关系以及土地对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功能。从补偿标准看,“30倍上限”规定过死,不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各地不同情况。 草案指出,征收农民集体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 中国土地学会副理事长黄小虎认为,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符合中央提出的改革征地制度要尊重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的精神。 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草案,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作了修改。会议指出,在工业化、城镇化加快的情况下,占地过多过快问题日益突出,必须推进改革、健全法制,严格约束占用耕地。 十八大报告也提出“改革征地制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 按照现行的30倍上限估算,目前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不足十分之一。 《第一财经(微博)日报》以占比最大的水稻田的产值计算:全国水稻平均亩产470公斤,以目前稻谷价格2元/公斤可获940元产值;冬季种植经济作物的产出,按占比最大的油菜籽计算,国家发改委价格司2007年报告称平均每亩产值508元。两项相加,平均每亩产值在1500元左右。按最高补偿30倍计算,最高可获得4.5万元/亩左右。 而土地增值收益远高于这一数字。国家统计局披露,2011年全国开发商购置土地共花费8049亿元,购置了4.0973亿平方米土地,每平方米平均单价1964元,折合每亩的平均价格是131万元。这些土地的前身包括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国有土地因为整体的地段优势会更贵一些,所以由集体土地改性而成的部分单价应该较低。虽然没有分类统计,但即使按均价的一半计算,也有65万元/亩。 按此粗略估算,农民土地被征收后所获得的补偿款只有最终卖价的6.9%,也就是1/14左右。 一、《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①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2020年国家征地补偿新标准每亩补多

2020年国家征地补偿新标准每亩补多 少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加强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补偿概算资金管理的若干思考

加强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补偿概算资金管理的若干思考陈安可福建省移民开发局计划财务处副处长 摘要:现阶段由于水电站工程建设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和市场化,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补偿资金管理出现了与以往不同的新特点、新情况和新问题,结合本省己建和在建水电站的现状,就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移民补偿资金管理探讨相应的对策。 水利水电工程库区淹没处理补偿概算资金(以下简称移民补偿资金)是指:水利或水电站工 程建设概算中经国家有关部门审定,以实物补偿为标准的资金,其中包括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基础设施补偿费、专项复建补偿费、库底清理费等其他费用。移民补偿资金是建设业主对水电站库区淹没损失的货币化补偿,是水电站工程建设投资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水利水电工程中用于水电站库区淹没处理和移民迁建安置的专项资金。近年来,随着我省水电站建设发展,水电站工程移民补偿资金管理问题凸现,并由此产生水电站工程移民群体性上访事件骤增,严重干扰工程建设的实施,影响库区当地社会安定和稳定,成为当前既是敏感又难点的社会问题,本文就其生成的原因和对策作粗浅的探讨。 一、现状和特点 (一) 移民补偿资金概算投入大幅度剧增。进入”十五”以来,在经济持续高速增长的拉动下,能源工业高速增长,我省水电开发是—个十分重要能源途径,由此水电站工程建设呈现高峰时期。据统计,目前我省在建水利水电工程有40座(以水电为主34座,以水利为主6座),总库容35.6亿立方米,总装机容量193.4万千瓦,年设计发电量56.3亿千瓦时;拟建53座(以水电为主22座,以水利为主31座),总库容27.6亿立方米,总装机容量228.9万千瓦,年设计发电量43.8亿千瓦时,这些工程近年内将陆续开工。按照目前水电站工程建设静态投资概算,移民补偿资金投资约占水电站建设总概算的47 %左右,如我省棉花滩水电站和正在实施的街面水电站分别为 14.0365 亿元和 7.3 546亿元。据不完全统计,今后几年我省拟建、在建水电站工程移民补偿资金中,小型水电站将达数百万至上千万,中型水电站将达到数亿,因此,移民补偿资金总投资规模将大幅度剧增。 (二)投资主体多元化,移民补偿资金管理方式呈现多样性。目前,我省在建水电站投资业主己多元化,形成既有国有独资、政府或企业控股,也有私营控股、私营独资等多种投资主体。由此造成在建水电站工程移民补偿资金在实施方式和管理上也存在不同方式。主要方式有:一是属移民个人部分的,采取由地方管理部门或移民机构直接支付给移民,由移民自行掌握使用;二是由地方管理机构为移民设立个人专户,资金由移民户和管理机构共同控制使用,以确保资金用于移民建房;三是属集体部分资金采取直接拨付到乡镇或村组,由乡镇或村组统筹安排使用;四是属专项迁建资金的,按照属地与系统管理的原则,将资金拨付到相关系统或部门,由系统或部门按照相关的管理程序组织实施。 (三)移民补偿资金管理主体不统一,呈现复杂性。目前,我省水电站工程移民补偿资金的管理机构设置与国内的其它省份的情况大致相同,大中型水电站移民管理机构设置还是比较健全的,但是,相当部分地方小型水电站移民管理机构设置不规范、管理不到位、处于滞后的状态,有些拟建、在建的中小型水电站由于前期工作比较粗放和投资主体多元化等因素,问题更多。一是由设区市政府总包干并作为实施主体,通过行政管理方式,由县,乡(镇)政府逐级具体实施,如棉花滩、街面水电站;二是小型水电站一般采取县政府包干,由县级政府直接实施或者由乡镇实施,如照口水电站;三是实施管理主体挂靠或临时设置。部份己设移民管理机构的县(市、区),一般就由移民管理机构组织实

新版征地补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www.360docs.net/doc/4115114668.html, 新版征地补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 我国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 为了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使他们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国土资源部日前发布了《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确定了征地补偿标准。 根据这个指导意见,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耕地的最低统一年产值标准,并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制订统一年产值标准必须考虑被征收耕地的类型、质量、农民对土地的投入、农产品价格、农用地等级等因素。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统一年产值倍数,应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确定;按法定的统一年产值倍数计算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应当提高倍数;如果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30倍计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高补偿标准执行。

有条件的地区,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实行征地补偿。制订区片综合地价应考虑地类、产值、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 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订。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 保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知情权 拟征地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应以书面形式告知 《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在征地过程中必须严格履行法定程序,特别是要保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知情权。 意见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

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办法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单位: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文号: 发布日期:2005年06月15日 生效日期:2005年07月0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投资包干管理 第三章计划管理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

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移民合法权益,确保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根据《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暂行办法》和相关财经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南水北调主体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以下简称征地移民)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办法所称征地移民资金包括直接费用、其他费用、预备费和有关税费。 第三条征地移民资金是南水北调主体工程建设资金的组成部分,由南水北调主体工程项目法人(以下简称项目法人)统一负责筹集。 第四条征地移民资金管理遵循责权统一、计划管理、专款专用、包干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依据国务院确定的“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领导、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管理体制,各级主管部门和各项目法人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征地移民资金管理。

各级主管部门是指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工作的部门。 第二章投资包干管理 第六条征地移民资金实行与征地移民任务相对应的包干使用制度。征地移民资金包干数额按国家核定的初步设计概算确定。除国家已批准的因政策调整、不可抗力等因素引起的投资增加外,不得突破包干数额。 第七条项目法人应与省级主管部门签订征地移民投资包干总协议或单项、设计单元工程征地移民投资包干协议。 征地移民中的中央和军队所属的工业企业或专项设施(以下简称非地方项目)的迁建,由项目法人与非地方项目迁建单位签订迁建投资包干协议。项目法人委托给省级主管部门实施的非地方项目,则由省级主管部门与非地方项目迁建单位签订迁建投资包干协议。非地方项目在征地移民投资包干协议中明确。 第八条征地移民中的文物保护项目由省级主管部门与省(直辖市)文物主管部门签订文物保护投资包干协议。

海南省土地征地补偿标准2014-1

附件2 三亚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单位:元/亩、倍 区域编码分区域年 产值标准 区域范围 土地补 偿倍数 土地补 偿费 安置补 助倍数 安置补 助费 综合补 偿倍数 征地补 偿费用 1 5600 海棠区、吉阳区、 天涯区、崖州区 10 56000 16 89600 26 145600 附件3 儋州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单位:元/亩、倍 区域编码分区域年 产值标准 区域范围 土地补 偿倍数 土地补 偿费 安置补 助倍数 安置补 助费 综合补 偿倍数 征地补 偿费用 1 3623 那大镇10 36230 13 47099 23 83329 2 3498 东成镇、白马井镇、 兰洋镇、新州镇、 和庆镇、南丰镇、 中和镇、王五镇、 排浦镇、三都镇、 木棠镇、光村镇、 峨蔓镇 10 34980 11 38478 21 73458 3 3091 海头镇、大成镇、 雅星镇 10 30910 11 34001 21 64911 全市3522 附件4 琼海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单位:元/亩、倍 - 6 -

区域编码分区域年 产值标准 区域范围 土地补 偿倍数 土地补 偿费 安置补 助倍数 安置补 助费 综合补 偿倍数 征地补 偿费用 1 4716 嘉积镇、博鳌镇、 中原镇、潭门镇 10 47160 13 61308 23 108468 2 4461 万泉镇、大路镇、 塔洋镇、长坡镇 10 44610 11 49071 21 93681 3 4212 石壁镇、龙江镇、 会山镇、阳江镇 10 42120 11 46332 21 88452 全市4092 附件5 文昌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单位:元/亩、倍 区域编码分区域年 产值标准 区域范围 土地补 偿倍数 土地补 偿费 安置补 助倍数 安置补 助费 综合补 偿倍数 征地补 偿费用 1 4589 文城镇10 45890 13 59657 23 105547 2 4146 蓬莱镇、重兴镇、 会文镇、东郊镇、 龙楼镇、铺前镇、 锦山镇、翁田镇、 昌洒镇、冯坡镇、 东阁镇、文教镇、 抱罗镇、公坡镇、 东路镇、潭牛镇 10 41460 11 45606 21 87066 全市4209 附件6 万宁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单位:元/亩、倍 区域编码分区域年 产值标准 区域范围 土地补 偿倍数 土地补 偿费 安置补 助倍数 安置补 助费 综合补 偿倍数 征地补 偿费用 1 451 2 万城镇10 45120 1 3 58656 23 103776 - 7 -

2018国家农村土地征地补偿标准(仅供参考)x

[重点实用参考文档资料] 2017国家农村土地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构成。 一、征地补偿费用项目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二、征地补偿标准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

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 30 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 20XX 年 3 月 26 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政府征收农民土地,应有合法项目,按照法定程序,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先补偿,再征收,任何违反以上基本原则的征收行为都属于违法征收。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以申请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 征地补偿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 5.3 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 9 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 15 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 5.8 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 9.9 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 15.6 万元。 3 、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 13.8 万元。 4 、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 13.6 万元。 5 、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 2.1 万元。(二)其他税费 1 、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 2 元计算。 2 、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 1 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 3% 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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