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货运事故处理规则

铁路货运事故处理规则
铁路货运事故处理规则

铁路货运事故处理规则铁运[1999]4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货运安全管理,明确铁路内部处理货运事故的原则、程序和责任划分等,特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不作为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划分责任的依据。

第二条发生货运事故后,应积极抢救,采取保护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对货运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责任的认定,必须坚持调查研究,查清事实,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货运事故处理是铁路货物运输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本着对托运人和收货人负责的原则,对于承运人责任明确的货运事故,须先对外赔付,后划分铁路内部责任,尽量减少其损失,挽回事故产生的不良影响,做到主动、及时、真实、合理。

第三条铁路货运安全管理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铁路局、分局、车站(段,以下同)应健全货运安全管理制度和机构,配备精通业务、作风正派的人员,负责货运安全工作。

货运安全人员有权检查作业安全情况,制止违章违纪;有权调查、分析、处理和统计上报事故。

货运安全人员行使职权时,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各级领导必须支持货运安全人员行使职权。

第四条凡国际联运、水陆联运、保价运输和军事运输另有规定的,按各自规定办理。

第二章货运事故种类和等级

第五条货物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含交付完毕后点回保管)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以及严重的办理差错,在铁路内部均属于货运事故。

货运事故分为七类:

1、火灾;

2、被盗(有被盗痕迹);

3、丢失(全批未到或部分短少,没有被盗痕迹的);

4、损坏(破裂、变形、磨伤、摔损、部件破损、湿损、漏失);

5、变质(腐烂、植物枯死、活动物非中毒死亡);

6、污染(污损、染毒、活动物中毒死亡);

7、其他(整车、整零车、集装箱车的票货分离和误运送、误交付、误编、伪编记录以及其他造成影响而不属于以上各类的事故

第六条货运事故分为三等。

一、重大事故(构成下列情况之一,以下同)

1、由于货物染毒或解除货物发生事故,造成人员死亡3人或死亡重伤合计5人以上的;

2、货物损失及其他直接损失(以下同)款额30万元以上的

二、大事故

1、由于货物染毒或危险货物发生事故,造成人员死亡不足3人或重伤2人以上的;

2、损失款额10万元以上未满30万元的。

三、一般事故

1、未构成重大、大事故的人员重伤事故;

2、损失款额在2000元以上未满10万元的。

第七条铁路运输过程中(含交付完毕后点回保管)发生本规则第五条的情况,但未构成第六条规定货运事故条件的货损货差,其管理办法由铁路局制定。

第三章记录编制及调查

第八条货运记录(《铁路货物运输规程》)(以下简称《货规》格式十)和普通记录(《货规》格式十一)分为带号码与不带号码两种。带号码的货运记录每组一式三页,第一页为编制站存查页,第二页为调查页,第三页为货主页;带号码的普通记录每组一式两页,第一页为编制单位存查页,第二页为交给接方(包括收货人)的证明页。货运记录和普通记录号码均由铁路局或分局编印掌握。不带号码的货运记录和普通记录只限作抄件或货运员发现事故时报告用。

货运记录和普通记录用纸均应建立请领、发放、使用制度。

第九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须在发现当日按批(车)编制货运记录:

1、发生本规则第五条和《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规》)、《货规》及其引伸规则办法中所规定需要编制的情况时;

2、集装箱封印失效、丢失或封印站名、号码与票据记载不一致或未按规定使用施封锁,集装箱箱体损坏发生货物损失时;

3、货车装载清单上有记载,或记载被划掉未加盖带有单位名称的人名章,而实际无票据无货物时;

4、货物运单、货票上记载的内容发生涂改,未按规定加盖戳记时;

5、集装货件外部状态损坏,货件散落时;

6、托运人组织装车、承运人组织卸车或换装,发生货物损失时;

7、托运人自备篷布发生丢失时;

8、一批货物中的部分货件补送或事故货物回送时;

9、发生无票据、无标记事故货物和公安机关查获铁路运输中被盗、被诈骗的货物以及公安机关缴回的赃款移交车站时,沿途拾得的铁路运输货物交给车站处理时。

第十条编制货运记录要如实记载事故货物及有关方面的当时现状,不得在记录中作事故责任的结论。货运记录各栏应逐项填记。事故详细情况栏应记明货车车体、门窗、施封或篷布的情况,货物馐及装载状态,事故货件装载位置,损失程度等。具体编制方法按本规则附件一办理。

车站必须按统一顺号连续使用货运记录用纸,并按编制日期和号码顺序登入“货运事故(记录、调查、赔偿)登记簿”(格式二)内

一件事故涉及两个以上责任单位时,应作记录抄件送有关单位。

为保证按统一顺号连续使用货运记录用纸,应由车间掌握,各班(轮班的大班)连续交接使用并登记。每班不准使用单独排号的货运记录用纸。作业区不在一起的,可以按区分别排号,轮班连续使用。

第十一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须在当日按批(车)编制普通记录:

1、发生《管理》规定需要编制的情况时;

2、事故涉及车辆技术状态时;

3、货车发生换装整理时;

4、托运人组织装车,收货人组织卸车,货车施封良好,篷布苫盖和敞车、平车、砂石车货物装载外观无异状,收货人提出货物有损失,要求车站证明交接现状时;

5、集装箱运输的货物,箱体完整、施封良好,货物发生损坏时(到站认为承运人有责任的,应编制货运记录;)

6、依据其他有关规定,需要证明时。

铁路货物检查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铁路货运检查工作管理,提高货运检查工作质量,确保铁路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及有关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铁路以及与国家铁路办理直通运输的合资铁路、地方铁路,是明确铁路货运检查作业的内部规定,不作为托运人、收货人与铁路间划分责任的依据。 第三条铁路货运检查工作是保证行车安全和货物安全的一项技术性较强的工作,是铁路运输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铁路货运检查员主要承担铁路运输过程中的货物(车)交接检查工作,是铁路行车的主要工种。 第四条铁路局货运主管部门应配备专人负责货运检查管理工作,加强对货运检查工作的技术业务指导,强化基础管理,加强队伍建设,督促落实作业标准,提高货运检查人员素质和工作质量。 第五条铁路局应按照先进、成熟、经济、适用、可靠的原则,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改善货运检查 作业条件,改进检查手段,提高作业质量和效率。 第六条铁路货运检查实行区段负责制。区段负责制是指在对货物列车的交接检查中,按列车运行区段划分货运检查站责任的制度。 中间站停车及甩挂作业的货物列车,由车站负责看护,保证货物安全,发生问题要及时处理。中间站应保证货物列车安全继运到下一货运检查站。

第二章货运检查站 第一节定义及分类 第七条货运检查站是列车运行途经有技术作业或无技术作业但停车时间在35 分钟以上的技术作业站。 第八条货运检查站分为路网性和区域性货运检查站。路网性货运检查站是指铁道部公布的编组站。 区域性货运检查站是指除路网性货运检查站外,铁路局管内有货运检查作业的技术作业站。 第九条区域性货运检查站由铁路局自定,报铁道部备案、公布。 铁路局间交接货运检查站的撤销应报铁道部批准、公布。 第二节基本要求 第+条货运检查站应根据货运检查工作需要设置相应的生产机构,并配齐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货运检查站应设置货运检查值班员岗位,负责货运检查的现场组织工作。 货运检查站应按照每列车双人双面检查作业的要求配齐货运检查员。货运检查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二条货运检查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 .热爱本职工作,责任心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 2 .经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合格,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前,还须依据有关岗位标准,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 .熟练掌握《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铁路超限货物运输规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及时准确调查处理铁路交通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包括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相关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的事故,均为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 第三条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以及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发生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铁道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要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度,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及时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日常工作。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派驻各地的安全监察机构,依据本规则的规定,分别承担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指定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证据,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第六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认定损失,定性定责,追究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章事故等级 第七条依据《条例》规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 (二)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三)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四)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五)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二)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三)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四)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 (五)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

铁路货运人员责任制

货运值班员岗位职责 1、在车站站长领导下,认真贯彻国家和铁路运输政策,全面负责车站货物运输组织及货运日常管理工作。 2、做好本班组工作安排,按照考勤表进行点名,布置运输生产任务、重点工作及安全注意事项。 3、负责组织学习货运业务规章文电、传达上级指示,并贯彻实施。建立健全货运各种台帐和各项管理制度。 4、检查作业纪律,服务质量;货场防火及环境卫生,督促按标准化规定作业,制止违章违纪。 5、审核物资单位提出的服务订及时向车务段电子室申报计划,做好货源营销组织工作,掌握日班计划,运货五内容。 6、检查装载质量,督促做好装车质量签认,对车站非常运货物、重点货物装卸作业重点把关,并对作业质量参与签认。 7、对作业中出现的各类疑难问题及时依章妥善解决并及时汇报。 8、按照军运作业标准,组织军运运输工作.做好军用备品的保管、使用。并将使用情况按月向路局特调和军运处报告。 9、加强专用线管理,危险货物到达管理,督促做好专用线危险货物到达签认工作。 货运安全员岗位职责 1、负责货运安全管理工作,检查、指导货运安全生产,提出安全防范措施,防止惯性事故、事苗的发生,发现违章违纪行为及时向上级汇报。 2、发现货运事故进行现场勘查,编制货运记录调查处理,及时处理好各种货运事故案卷,做好货运事故的受理、赔偿工作。 3、做好货运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保管有关资料。定期召开事故分析会。 4、接待来信来访,按规定处理无法交付货物和无标记事故货物 5、负责各种货运票据请领、发放和保管,以及票据库的管理。 6、负责各种表报、施封锁、货运记录、普通记录、请领、发放、保管。 7、协助货运值班员及时、准确填报班组管理台帐,传送有关报表。 8、协助货运值班员做好班组业务文电学习传达,并做好学习记录。

铁路行车事故的分类

铁路行车事故的分类 铁路行车工作包括列车在车站到达、出发、通过,区间运行,调车作业等,因此,铁路行车事故分为列车(含旅客列车和其他列车)事故和调车作业事故两类。调车事故是在车站调车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牵涉面较窄,而列车的行车事故是在线路和车站运行中发生的事故,牵涉和影响面大,危害也大。 按照《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规定:凡因违反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技术设备不良及其他原因,在行车工作中造成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经济损失的行车事故,均构成行车事故。并按照《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处理。 行车事故本着列车事故从严,列车事故与调车事故有所区别的原则,按照事故的性质、损失及对行车造成的影响,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大事故、险性事故和一般事故。 1.特别重大事故 根据《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第2.1.1条规定,列车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或调车作业(包括机车车辆整各作业)发生冲突、脱轨,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1)人员死亡50人及其以上。

(2)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 近年来,在实际操作中,一次死亡10人以上即算特别重大事故。 2.重大事故 根据《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第2.2.1条、第2.2.2条和第2.2.3条规定,凡客运列车、其他列车、调车作业(包括机车、车辆整各作业)发生冲突、脱轨、火灾或爆炸,造成表2一1中后果之一时,均构成行车重大事故。 表2—1行车重大事故构成条件表

3.大事故 根据《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第2.3.1条、第2.3.2条和第2.3.3条规定,凡客运列车、其他列车、调车作业(包括机车车辆整备作业)发生冲突、脱轨、火灾或爆炸,造成表2—2中后果之一时,构成行车大事故。 表2—2行车大事故构成条件表

铁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则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2015-11-18陈小北陈小北的杂货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及时准确调查处理铁路交通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包括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相关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的事故,均为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 第三条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以及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发生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铁道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要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度,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及时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日常工作。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派驻各地的安全监察机构,依据本规则的规定,分别承担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指定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证据,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第六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认定损失,定性定责,追究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章事故等级 第七条依据《条例》规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 (二)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三)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四)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五)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铁路货运常识

铁路货运常识 企业单位、机关团体以及个人用户到铁路托运货物的步骤及铁路内部相应的作业过程简要表示如下: 用户 (托运人、收货人) 铁路(承运人) -------- - ↓↓ -------- - ↓↓ -------- - ↓↓ -------- - ↓↓ -------- - ↓↓ -------- - 用户到铁路托运货物,不只是和铁路货运职员打交道,实际上也是和铁路货运规章制度打交道。铁路是现代化运输系统,运输生产组织严密,规章制度周全。就货运营业方面而言,托运人、收货人和承运人除了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外,还要共同执行《铁路货物运输规程》、《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及其引伸的一些规则和办法,如《铁路货物运价规则》、《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铁路鲜活货物运输规则》、《铁路超限货物运输规则》、《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铁路货物运输计划管理办法》、《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铁路货物保价运输办法》、《铁路货物运输杂费管理办法》、《统一过境运价规程》、《铁路和水路货物联运规则》等。这些规章办法,规定了用户托运货物的程序、办理手续,与用户的切身权益有直接联系,因此用户有必要大体上了解办理托运货物的有关规定,在享受铁路货运营销服务的同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货物运输基本条件 (一) 铁路货物运输种类

现行铁路货物运输种类分为整车、零担和集装箱。整车适用于大宗货物;零担适用于零星货物;集装箱适用于精密、贵重、易损货物。 托运人可以依据货物数量、性质、状态、形体等特点加以选择,达到安全、迅速、经济、便利地运送货物的目的。 (二)按一批运输办理的条件 铁路运输货物以批力单位。“一批”就是一个运输单位,也是承运人计算货物运输费用的一个单位。一批货物的托运人、收货人、发站、到站、装卸地点必须相同(整车分卸的货物可以例外)。 整车货物以一车为一批(但跨装、爬装及使用游车的货物,可以每一车组为一批),零担货物以每张货物运单所托运的货物为一批,集装箱货物以每张货物运单所托运的集装箱数为一批(每批必须同一箱型,至少一箱,最多不得超过铁路一辆货车所能装运的箱数)。 下列情况不能按一批办理: 1.易腐货物与非易腐货物; 2.危险货物与非危险货物: 3.根据货物性质,不能混装运输的货物; 4.保价运输货物与非保价运输货物: 5.投保运输险与未投保运输险的货物; 6.运输条件不同的货物。 (三)货物运输合同 办理铁路货物运输,托运人与承运人应签订运输合同。大宗整车货物的运输合同可按季度、半年度、年度或更长期限签订,并提出月度铁路运输计划。其他整车货物可用铁路货物运输服务订单作为运输合同。整车货物交运货物时,还须向承运人递交货物运单,零担货物和集装箱货物,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 (四)货物运单 托运人向承运人提出货物运单是一种签订合同的要约行为,即表示其签订运输合同的意愿。按货物运单填记的内容向承运人交运货物,承运人按货物运单记载接收货物,核收运输费用,并在运单上盖章后,运输合同即告成立。托运人、收货人和承运人双方即开始负有法律责任。货物运单格式由两部分组成,左侧为运单,右侧为领货凭证。运单和领货凭证背面分别印有“托运人须知”和“收货人领货须知”。每批货物填写一张货物运单,根据栏目要求分别由托运人和承运人填写。填写内容必须翔实正确,文字规范,字迹清楚,不得使用铅笔或红色墨水。内容如有更改,在更改处须加盖托运人或承运人印章证明。 (五)委托书 托运人、收货人有自然人和法人之分。托运人、收货人是法人,与铁部路门办理运输手续履行其权利义务时,可指定法定代表人(或称法定代理人)办理。法定代表人应凭托运人、收货人出具的”委托书”(格式如下),与承运人办理相应的运输手续。

铁路货运事故处理规则

铁路货运事故处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加强铁路货运安全管理,明确铁路内部处理货运事故的原则、程序和责任划分等,特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不作为铁路与托运人、收货人划分责任的依据。 第2条发生货运事故后,应积极抢救,采取保护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对货运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责任的认定,必须坚持调查研究,查清事实,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3条铁路货运安全管理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铁路局、分局、车站(段,以下同)应健全货运安全管理制度和机构,配备精通业务、作风正派的人员,负责货运安全工作。 货运安全人员有权检查作业安全情况,制止违章违纪,有权调查、分析、处理和统计上报事故。 货运安全人员行使职权时,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各级领导必须支持货运安全人员行使职权。 第4条凡国际联运、水陆联运、保价运输和军事运输另有规定的,按各自规定办理。

第二章货运事故种类和等级 第5条货物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包括承运前保管和交付完毕后点回保管),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以及严重的办理差错,在铁路内部均属于货运事故。 货运事故分为七类: 1.火灾; 2.被盗(有被盗痕迹) 3.丢失(全批未到或部分短少,没有被盗痕迹的); 4.损坏(破裂、变形、磨伤、摔损、部件破损,湿损); 5.变质(腐烂、植物枯死、活动物非中毒死亡); 6.污染(污损、染毒、活动物中毒死亡); 7.其他(整车、整零车、集装箱车的票货分离和误运送,误编、伪编记录以及其他造成影响而不属于以上各类的事故)。 第6条货运事故分为三等。 一、重大事故 1.由于货物染毒或危险货物发生事故,造成人员死亡3人或死亡重伤合计5人以上的;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培训内容 及其典型案例 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其特定的规律性,而开展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应探究和遵循事故发生的规律性。开展铁路交通事故调查时,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要点: 很多铁路交通事故是原因复杂的随机事件。在一定综合条件实现的情况下,事故能否发生,事故发生的时间与地点,以及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事先都不能肯定。然而事故有其必然的统计规律性。事故的最终发生是由许许多多相互关联的事件相继发生的结果。 产生事故的原因是多层次的。不能把事故原因简单地归咎为“违章”等笼统的原因,必须从表面的直接可以观察的原因追踪到各个深层次的间接原因,直到揭示铁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这样才能有效地预防事故的发生。 产生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当人的不安全行为的运动轨迹与物的不安全状态的运动轨迹交叉,事故就会发生。 人与物的运动都是在环境(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中运行的。环境因素的扰动,往往是产生事故的诱因(起因),因此,要弄清环境对人产生不安全行为、对物产生不安全状态的影响。人、机(物)、环境都是受管理因素支配,管理失误是在很多情况下是产生事故的根本原因,即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防止发生事故归根结底应从改进管理做起。 第一节事故调查处理的基本原则 铁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是一项政策性、法规性、技术性和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其总体要求是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认定损失,定性定责,追究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开展铁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遵循以下几项基本原则: 一、依法调查的原则 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有关要求进行铁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在事故调查中要调查事故要以事实为依据,如实调查,事故调查中所采信的事实,要反复论证,认真确认,并应经得起事实和时间的考验。对事故原因的分析要以科学的理论为基础,借助于必要的、可靠的技术手段开展事故调查。 三、及时、全面、公正的原则

铁路救援列车管理办法

铁路救援列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1条救援列车是铁路交通行车事故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为加强救援列车的管理工作,满足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实现事故现场快速处置,依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主席令第501号)、《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规则》(铁道部令第32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铁路救援列车管理办法》。 第2条铁路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强化救援队伍建设,坚持专业救援与兼职救援相结合,日常训练与专业培训相结合,做到“训练有素、快速出动、处置得当、保障救援”。 第3条救援工作总的要求:现场信息正确、信息传递快捷、救援出动快速、救援装备精良、组织指挥严谨、救援方案有效、分工配合密切、线路开通迅速。 第4条铁路各部门必须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不得干扰、阻碍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把救援工作纳入安全工作的长效管理,实行逐级负责。要结合实际,及时制定铁路救援列车管理实施细则,确保迅速、有序、有效地开展事故救援行动。 第5条铁路各部门应结合铁路运输设备和救援机具更新,积极采用国内外先进的救援技术、救援机具、指挥设备和信息传输设备,提高事故救援能力。 第二章救援列车设置 第6条在铁道部规定的地点设救援列车。救援列车设置应遵循布局合理、到达事故地点快捷的原则。各铁路局所在地的救援列车设为救援列车基地(需另选址的由铁路局确定并报铁道部批准)。逐步形成以全路18个救援列车基地为中心,辐射各救援列车的全路救援网络。 救援列车的增设、撤除和地点迁移由铁路局提报方案,报铁道部批准。

第7条铁路局机务处应设救援列车专职管理人员。救援列车的日常管理由机务段(合资、地方铁路公司由公司指定机构)负责,实行段长(合资、地方铁路公司分管副总经理)负责制。 第8条配属救援列车的机务段设救援车间,管理救援列车工作。 1.救援车间设主任(兼任本地救援列车主任)、副主任(兼任异地救援列车主任,数目按所辖异地救援列车确定),工程技术人员2人。 2.救援列车设主任、管理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各1人。各工种实行三班倒班制,定员按附表一配备。救援列车基地培训工作人员由铁路局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3.救援列车主任和专业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新调入人员,必须是高中(中专)文化程度及以上,年龄不得超过40岁(除特殊需要者),思想好、身体健康、责任心强。不适应救援列车工作岗位的职工应及时予以调整。 4.救援列车专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1次体检,患高血压、心脏病、精神病、癫痫、伤残、深度近视等人员不得从事救援列车工作,如已在救援列车工作的,必须尽快调离救援列车岗位另安排工作。 5.救援列车主任的调整,须报经铁路局主管部门批准。 第9条无救援列车的编组站、区段站和二等以上车站,铁路局应组织有关站(段)专业人员,组成不脱产的事故救援队。日常管理、救援机具配备、培训演练由各铁路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1.救援队长应由铁路局指定与行车有关的车务段长或车站站长担任。救援队由车务、机务、工务、电务、车辆、供电等人员组成,并编制人员名册,报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批准后,及时通知队员及所属单位。人员名册、联系办法及设备配置情况等资料应提交给所在区段的救援列车备案。本单位救援队人员发生变化时,所属单位应立即告知救援队长,保证救援队伍相对稳定。 2.救援队长会同有关单位制定日常联系、召集和出动办法,制定管理制度。救援队在事故救援中接受救援列车主任的指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内容解释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内容解释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内容解释 1.“机车车辆”:包括铁路机车、客车、货车、动车、动车组及各类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等。 “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系指在铁路营业线上运行的轨道车及铁路施工、维修专用车辆(包括轨道起重机、架桥机、铺轨机、接触网架线车、放线车、检修车、大型养路机械等)。 2.“列车”:系指编成的车列并挂有机车及规定的列车标志。单机、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虽未完全具备列车条件,亦应按列车办理。 “客运列车”:系指旅客列车(含动车组)、按客车办理的回送空客车车底及其他列车。 “货运列车”:系指客运列车以外的其他列车。 军用列车除有特殊通知外,均视为货运列车。 列车与其他调车作业的机车车辆等互相冲撞而发生的事故,定列车事故。列车在站内以调车方式进行摘挂或转线而发生事故,定调车事故。 客运列车或客运列车摘下本务机车后的车列,被货运列车、机车车辆冲撞造成的事故,以及客运列车在中途站进行摘挂(包括摘挂本务机车)或转线作业发生的事故,均定客运列车事故。 区间调车作业、机车车辆溜入区间,发生冲突、脱轨事故时,定列车事故。在封锁区间内调车作业发生事故,定调车事故。 3.“运行过程中”:系指铁路机车车辆运行的全过程,也包括在其运行中的停车状态。 4.“行人”:系指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停留的自然人(包括有关铁路作业人员)。 5.“其他障碍物”:系指侵入铁路限界及线路,并影响铁路行车的动态及静态物体。 6.“相撞”:系指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互碰、撞、轧,造成人员伤亡、设备设施损坏。 7.“冲突”:系指列车、机车车辆互相间或与轻型车辆、设备设施(如车库、站台、车挡等)发生冲撞,致使机车车辆、轻型车辆、设备设施等破损。 在列车运行中由于人为失职或设备不良等原因,将车辆挤坏或拉坏构成中破及其以上程度,或在调车作业中由于人为失职或设备不良等原因,将车辆挤坏或拉坏构成大破以上程度时,亦按冲突论。 由于机车车辆冲撞造成货物窜动将车辆撞坏、挤坏时,定冲突事故,并根据所造成的后果,确定事故等级。 8.“脱轨”:系指机车车辆的车轮落下轨面(包括脱轨后又自行复轨),或车轮轮缘顶部高于轨面(因作业需要的除外)。 每辆(台)只要脱轨1轮,即按1辆(台)计算。 9.“列车发生火灾”:系指列车起火造成机车车辆破损影响行车设备设施正常使用,或发生人员伤亡、货物、行包烧毁等。 10.“列车发生爆炸”:系指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爆炸,造成其设备损坏,墙板、车体变形或出现孔洞,影响正常行车。 11.“正线”:是指连接车站并贯穿或直股伸入车站的线路。 12.“繁忙干线”:系指京哈(不含沈山线)、京沪、京广、京九(含广州至深圳段)、陇海、沪昆(不含株洲至昆明段)线及客运专线、以及连接繁忙干线的联络线。 13.“其他线路”:系指繁忙干线以外的线路。 新交付使用的线路等级分类,在交付时公布。 在连接不同等级线路的车站发生事故时,按繁忙干线算。 14.“中断铁路行车”:系指不论事故发生在区间或站内,造成铁路单线、双线区间或双线区间之一线不能行车。中断行车的时间,由事故发生时间起(列车火灾或爆炸由停车时间算起)至恢复客货列车原牵引方式连续通行时止。 如列车能在站内其他线通行,又回到原正线上进入区间的,不按中断行车算。 施工封锁区间发生冲突或脱轨的行车中断时间,从事故发生前原计划开通的时间起计算。 15.“耽误列车”:系指列车在区间内停车;通过列车在站内停车;列车在始发站或停车站晚开、在运行过程中超过图定的时间(局管内)或调度员指定的时间;列车停运、合并、保留。 16.“客运列车中途摘车”:系指编挂在客运列车中的车辆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相撞未达到中破及以上程度,不能运行,必须在途中摘下(不包括始发站和终到站)。 17.“占用区间”:系指(1)区间内已进入列车。(2)区间已被列车取得占用的许可(包括准许时间内未收回的出站、跟踪调车凭证)。(3)封锁的区间(属于《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第265、第302、第310条的情况下除外)。(4)区间内有停留或溜入的机车车辆、施工作业车辆。列车发出后溜入的亦算。(5)发出进入正线的列车而区间内道岔向岔线开通。(6)邻线已进入禁止在区间交会的列车。 列车前端越过出站信号机或警冲标即算。 办理越出站界调车后,没有取消手续,也没有办理列车闭塞手续,就用该调车手续将列车开出,亦按 1

铁路货运事故处理规则

铁路货运事故处理规则铁运[1999]4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货运安全管理,明确铁路内部处理货运事故的原则、程序和责任划分等,特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不作为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划分责任的依据。 第二条发生货运事故后,应积极抢救,采取保护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对货运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责任的认定,必须坚持调查研究,查清事实,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货运事故处理是铁路货物运输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本着对托运人和收货人负责的原则,对于承运人责任明确的货运事故,须先对外赔付,后划分铁路内部责任,尽量减少其损失,挽回事故产生的不良影响,做到主动、及时、真实、合理。 第三条铁路货运安全管理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铁路局、分局、车站(段,以下同)应健全货运安全管理制度和机构,配备精通业务、作风正派的人员,负责货运安全工作。 货运安全人员有权检查作业安全情况,制止违章违纪;有权调查、分析、处理和统计上报事故。 货运安全人员行使职权时,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各级领导必须支持货运安全人员行使职权。 第四条凡国际联运、水陆联运、保价运输和军事运输另有规定的,按各自规定办理。 第二章货运事故种类和等级 第五条货物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含交付完毕后点回保管)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以及严重的办理差错,在铁路内部均属于货运事故。 货运事故分为七类: 1、火灾; 2、被盗(有被盗痕迹); 3、丢失(全批未到或部分短少,没有被盗痕迹的); 4、损坏(破裂、变形、磨伤、摔损、部件破损、湿损、漏失); 5、变质(腐烂、植物枯死、活动物非中毒死亡); 6、污染(污损、染毒、活动物中毒死亡); 7、其他(整车、整零车、集装箱车的票货分离和误运送、误交付、误编、伪编记录以及其他造成影响而不属于以上各类的事故 第六条货运事故分为三等。 一、重大事故(构成下列情况之一,以下同) 1、由于货物染毒或解除货物发生事故,造成人员死亡3人或死亡重伤合计5人以上的; 2、货物损失及其他直接损失(以下同)款额30万元以上的 二、大事故 1、由于货物染毒或危险货物发生事故,造成人员死亡不足3人或重伤2人以上的; 2、损失款额10万元以上未满30万元的。 三、一般事故 1、未构成重大、大事故的人员重伤事故; 2、损失款额在2000元以上未满10万元的。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法规类别】铁路运输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第30号 【发布部门】铁道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7.08.28 【实施日期】2007.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2007年8月28日铁道部令第30号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及时准确调查处理铁路交通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包括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相关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的事故,均为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

第三条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以及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发生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铁道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要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度,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及时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日常工作。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派驻各地的安全监察机构,依据本规则的规定,分别承担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指定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证据,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第六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认定损失,定性定责,追究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章事故等级 第七条依据《条例》规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 (二)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三)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四)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五)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6968819789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2007年8月28日铁道部令第30号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3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及时准确调查处理铁路交通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包括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相关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的事故,均为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 第三条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以及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发生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铁道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要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度,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及时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日常工作。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派驻各地的安全监察机构,依据本规则的规定,分别承担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指定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证据,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第六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认定损失,定性定责,追究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章事故等级 第七条依据《条例》规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 (二)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三)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四)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五)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二)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三)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四)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 (五)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 (六)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七)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二)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三)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安全生产)行车安全监察工作规则

行车安全监察工作规则【颁布单位】铁道部 【颁布日期】 19841009 【实施日期】 19841009 【章名】规则 第1条铁路是国民经济的大动脉,必须做到畅通无阻,四通八达,安全正点,当好先行。安全状况是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的综合反映。是铁路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首要标准。铁路具有高度集中,半军事性,各个工作环节紧密联系和协同动作的特点,保证安全是铁路准确、迅速、协调地进行运输生产活动的重要条件,是关系到四化建设速度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严肃的政治问题。为维护铁路行车安全法规的实施,保证运输安全,在各级组织、各业务部门坚持安全第一,加强安全管理的同时,必须实行严格的监察制度。为此,在铁道部、铁路局(工程局)和铁路分局设置行车安全监察机构。 第2条在铁道部、铁路局和铁路分局分别设置行车安全监察机构。各级行车安全监察机构是维护行车安全法规的监督机关,其任务是: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对行车安全工作实行严格的监察,维护行车安全法规,以促进路风建设,保证安全正点、优质高产地完成运输任务,提高经济效益。 行车安全监察机构对行政领导、同级业务部门、各行车有关单位和行车有关人员执行行车安全法规的情况行使监察职责。 第3条铁道部行车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 1、监督检查各铁路局、工程局、设计院、工厂及行车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指示和规章制度等情况。 2、监督检查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有关行车安全(包括行车有关防火防爆,以下同)、路外人身安全、事故处理等规章制度、命令、措施的贯彻执行情况,督促有关部门加强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 3、监督检查各种行车设备、防火防爆设备的养护维修和定期修理,以及保证行车安全的先进技术设备的发展情况。 4、监督检查行车直接有关人员的培训教育、考核,督促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行车有关人员的素质。 5、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单位防止路外人员伤亡工作情况。

铁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各车间、站: 现将路局《关于下发〈铁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的通知》(安监函[2009]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传达学习,车站结合实际,作要求如下: 1、结合车站当前开展的事故案例警示教育活动,要将这10件铁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迅速传达到每个干部职工,认真组织学习,深刻吸取教训,营造浓厚安全宣传氛围。 2、要深刻吸取去年胶济线“4.28”事故的惨痛教训,举一反三,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切实增强安全生产的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引导职工自觉遵章守纪,劝阻两违。 3、要认清当前安全严峻形势,牢牢把握劳动安全、调车、施工等安全重点关键,针对季节性变化对安全工作带来的影响,做到预防在先,统筹兼顾,各项工作措施抓早抓实,确保车站运输安全稳定。 附件:关于下发《铁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的通知 上海铁路局北郊站 2009年5月4日 附件: 急件

关于下发《铁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的通知 安监函〔2009〕9号 局内各单位,各合资铁路公司、工程指挥部,电化局上海维管段: 2008年4月28日,胶济铁路发生了一起震惊中外的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造成严重人员伤亡,教训极其惨痛。时隔一年,我们整理了近年来因营业线施工组织管理不善、违章蛮干或无计划施工、检修作业及应急处置不当等原因导致的10件铁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希望各单位结合深入贯彻执行《上海铁路局局长1号令》,认真组织传达学习,引以为戒,并举一反三,吸取教训,切实增强干部职工的安全责任意识,严格施工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天窗修”制度,坚决做到“施工不行车,行车不施工”,确保全局运输安全稳定。 附件:铁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

铁路货物运输接收、到达交付作业

铁路整车货物运输到达接收、交付作业指导老师:陈美华 班级: 13 普物 组员:林唤黄东港范光常哈伟铭骆文贵陈海泉 梁鼎锋张铭鑫余根炜林智文张振辉林炜 成员分工:林唤、梁鼎锋、黄东港、林智文、范光常、林炜收集货物接收、交货与卸货的准备流程信息 骆文贵、张铭鑫、哈伟铭、张振辉、余根炜、陈海泉负责货物接收、交付,与事物赔偿的信息

目录: 一、货物运单 二、托运 三、进货 四、验收 五、货物装车作业 六、填写运输票据 七、货票的填制 八、整车货物的交接 九、到货催领,催领通知 十、免费保管期 十一、无主货的处理 十二、交付货物与外勤交付十三、事故处理,处理和赔偿

1、货物运单 货物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为运输货物 而签订的一种运输合同。它是确定收货人、承 运人之间在运输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 原始依据。 2.托运 托运人以货物运单向承运人提出货物运输要求,并向承运人交运货物,称为货物的托运。 托运人对其在货物运单和物品清单内所填记的事项负责。匿报、错报货物品名、重量时应按规定支付违约金。 受理 车站对托运人提出的货物运单,经审查符合运输要求,在货物运单上签订货物搬入或装车日期后,即为受理。 审查货物运单 ①货物运单各栏填写是否齐全、正确、清楚,领货凭证与运单是否一致。 ②整车运输有无批准的计划号码,计划外运输有无批准命令。 ③到站的营业办理限制(包括临时停限装)和起重能力。 ④货物名称是否准确、是否可以承运。 ⑤需要的证明文件是否齐全有效。

⑥有无违反按一批托运的限制。 ⑦托运易腐货物和短寿命放射性货物时,其容许运输期限是否符合要求。 ⑧需要声明事项是否在“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注明。 签证货物运单 货物运单经审查符合要求后,进行签证。 在货物运单上签证计划号码、货物搬入日期及地点,将货物运单交还托运人,凭此搬入货物;加盖受理章和经办人名章。 3.进货 托运人凭车站签证后的货物运单,按指定日期将货物搬入货场指定的位置即为进货。. 4 验收 货场门卫人员和线路货运员对搬入货场的货物进行有关事项的检查核对,确认符合运输要求并同意货物进入场、库指定货位叫验收。 2.验收时需要检查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项: (1)货物名称、件数是否与运单记载相符。 (2)货物的状态是否良好。 (3)货物的运输包装和标志是否符合规定。 (4)货物的标记(货签)是否齐全、正确。零担、行李 (5)货件上的旧标记是否撤除或抹消。

铁路行车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铁路行车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铁路行车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1.编制目的 预防和最大程度地减少铁路行车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对社会安全的影响,规范应急管理工作,及时、快速、有效地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尽快恢复铁路运输正常秩序。 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项目部实际,制定本预案。 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中铁十一局芜湖至广德铁路电气化改造工程项目经理部施工过程中发生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或者导致铁路机车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正常行车的铁路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并指导铁路沿线可能发生水灾、护坡(桥涵)坍塌、路基下沉、触电等事故或

造成较多人员伤亡和较大经济损失的应急救援工作。 4.工作原则 4.1坚持以人为本。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程度地减少行车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2尽快恢复运输。分秒必争,快速抢通线路,尽快恢复通车和运输秩序。 4.3实行分工负责。在公司(局)统一领导下,铁路运输处所属各部门、各站、段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权限和本预案的规定,共同做好铁路行车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4坚持预防为主。积极采用先进的预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行车事故防范水平;不断完善铁路应急管理体系建设,提高救援装备技术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5.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本预案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同本项目部《建设工程事故综合应急预案》。 6.应急响应 发生紧急情况后,要以职工和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止事故扩大和保护环境作为优先原则,快速向车站调度室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简要情况,并随时报告事故的后续情况。同时上报项目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按照应急指挥中心指令,及时报告上级机关,并通知有关部门赶赴现场,组织救援队伍,利用现场物资设备进行施救,同时紧急调集可参与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物资设备进行有效施救。 7.紧急处置 7.1现场处置主要依靠项目部的应急力量。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立即组织开展自救、互救,并根据《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迅

铁路行车调度事故实例及分类

铁路行车调度事故实例及分类 铁路行车工作是涉及多部门、多环节、多因素的综合性工作。行车过程受到路内、路外以及各种环境条件的影响,情况十分复杂,任何一个环节出了问题都可能威胁行车安全。铁路行车调度统一指挥行车工作,负责处理行车工作中各种各样的问题,维护行车工作安全。行车调度必须明确认识行车工作复杂性的特点,掌握行车工作的规律,懂得各种情况下正确的指挥方法,不断提高调度指挥水平。 安全指挥工作的经验对于提高调度指挥水平具有非常 重要的作用。它一方面能够使调度人员认识到各种情况下发生调度事故或产生不安全因素的可能性及其规律,摸索和总结安全指挥的规律,掌握正确的指挥方法;另一方面可以在调度人员思想上起到警示作用,增强安全指挥的自觉性,促进培养慎重严谨的安全指挥工作作风。调度工作中曾经发生的责任事故和关系事故,在不同程度上反映了思想、技术、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很多有代表性的事故和惯性事故对我们有着长期的教育意义,值得调度人员特别是新调度人员借鉴。 一、调度事故主要类型

在日常调度工作中,常见和比较典型的调度责任事故和关系事故主要有以下一些类型: (一)日(班)计划或调度命令中对列车车次指示错误 例一:××××年××月××日,××分局自分界站(中间站)接人晚点列车1603次。当日计划中1613次停运,1603次列车已走1613次运行线的点。列车调度员下达阶段计划时主观臆断,擅自将1603次列车的车次改为1613次。后来虽发现错误也未及时纠正,交接班时也未向接班调度员交待清楚。列车行至×××站,因停电,基本闭塞法临时停用,改用电话闭塞法行车。车站值班员按列车调度员发布的计划将路票中的车次错填为1613次。司机在通过时发现路票填错,停车8min,构成错误办理行车凭证耽误列车的一般事故。 例二:××××年××月××日,××分局调度所计划调度员,在列车晚点的情况下,擅自变更日计划内容,改点窜线,将日计划规定的1824次列车变更为原无计划的1830次。列车调度员在知道1824次变更为1830次后,思想上也未引起重视,严重不负责任,没有将变更计划情况通知××站列检所(中间站列检所),造成列车漏检,致使列车行至×××站时,1辆货车车底板因闸瓦摩擦喷溅火星起火,构成重大事故。有关调度员负有一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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