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电信诈骗分析调研报告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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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电信诈骗分析调研报告

近年来,借助电信技术手段进行诈骗犯罪案件呈上升态势,诈骗手段层出不穷,诈骗金额越来越大,社会影响越来越恶劣,给社会稳定和人民财产安全导致严重威胁。关于部门高度注重,采用了一系列办法对电信诈骗犯罪进行了重点防治和打击,但是电信诈骗现象并未得到有效抑制,案件时有发生,因而,如何防范、打击电信诈骗已成为政法机关一种重点和难点课题。

一、电信诈骗特点

(一)诈骗手段多样化近期犯罪分子以电话为平台实行诈骗形式各种各样,手段也日益翻新。依照咱们所办理案件及媒体有关报道来分析,犯罪分子重要通过如下方式进行诈骗:一是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二是冒充电信等关于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以电信欠费、送话费、送奖品为由进行诈骗;三是冒充被害人亲属、朋友:编造生急病、发生车祸等意外急需用钱,或称被害人家人被绑架索要赎金为名等事由骗取被害人财物;四是冒充银行工作人员,假称被害人银联卡在某地刷卡消费为名,诱骗被害人转帐实行诈骗等。

(二)集团作案组织化该类案件单打独斗少,组织化限度高,犯罪分子以诈骗为常业,有固定诈骗窝点,作案时分

工明确、组织严密,且大都使用假名,呈现明显集团化、职业化特点。

(三)作案技术科技化犯罪分子一方面通过关于手段套取到被害人家庭固定电话开户资料后,再运用高科技手段使被害人电话来电显示出拨打过来电话的确是110或12315或电信10000或等常用业务电话,或是被害人熟悉亲友电话,使被害人相信对方的确是公安、工商或是电信和移动公司工作人员或是自己亲友,从而放松警惕。作案手段涉及计算机黑客、网络电话、U盾转帐等技术,并运用了心理学有关知识控制了被害人心理后,远程掌控其行为,致使其上当被骗。

(四)作案手段隐蔽化犯罪分子往往只通过电话或短信方式与被害人进行联系,从不直接和被害人会面,电信诈骗组织者几乎从来不抛头露面,虽然到银行提取或转移诈骗所得款项也从不出面,而是指使手下人或是以较高报酬雇请不明真相群众去进行转移赃款活动,使侦查机关虽然找到有关线索也很难精确进行抓捕。

(五)社会危害激烈化该类案件诈骗范畴广,诈骗数额大,动辄就是几十上百万,使受害人蒙受巨大财产损失,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相对于普通诈骗中“一对一”或者“一对多”诈骗,电信诈骗体现出来是面对整个电话顾客或者特定户群体诈骗,其诈骗行为实行并不是特意针对特定对象,

而是广泛散布诈骗信息,等待受害者上钩。这种方式带来后果,往往是大批电话顾客上当被骗,涉案数额往往很大,其对社会危害极其严重。

二、电信诈骗定性分析

从电信诈骗诈骗手段来看,重要是触犯了两个罪名。第一种罪名是普通诈骗罪,也就是《刑法》第266条,第二个罪名是招摇撞骗罪,也就是《刑法》第279条。诈骗罪,“是指以不法所有为目,使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办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产行为。”①从电信诈骗行为方式来看,犯罪分子都是采用了虚构事实手段,使被害人自愿将财产交付(重要是以转帐方式)于犯罪人,从而达到非法占有目,其行为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招摇撞骗罪,“是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以谋取非法利益行为”。本罪客观方面体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涉及军人)身份进行欺诈活动,从而谋取非法利益。其主观方面体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不具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却故意假冒该身份。那么对于这种行为该如何定性?这里就涉及到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区别问题。两者区别重要在于客观要件和侵犯客体不同:诈骗罪客观方面重要体现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而招摇撞骗罪客观方面体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不法利益。诈骗罪侵犯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而招摇撞骗罪侵犯客体是复杂客体,它

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也侵犯了国家机关威信及其正常活动。尚有人以为两者主观要件不同,“招摇撞骗罪原则上不涉及骗取财物目,而诈骗罪以不法所有她人财物为目,但在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过程中,偶尔骗取少量财物,不影响本罪认定,但本罪不涉及骗取数额巨大财物状况”。②尚有一种观点以为,招摇撞骗罪涉及骗取财物,并且指出“在招摇撞骗中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状况下,本罪与诈骗罪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应当按照重法优于轻法原则合用法条。”③咱们以为,从严格意义上罪刑法定原则来分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电信诈骗,应当定招摇撞骗罪。

三、办理电信诈骗罪中存在问题和困难

电信诈骗犯罪属于智能型犯罪,犯罪分子反侦查意识强,犯罪手段隐蔽性技术性强,体现形式多样等特点,往往导致“取证难、抓捕难、定性难、追赃难、打击难”。

(一)因犯罪分子作案手段隐蔽,导致取证难

电信诈骗作案中,犯罪嫌疑人普通不会与被害人直接会面或直接接受钞票,多是通过汇款或者转帐方式获得赃款,因而被害人无法直接指证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往往也自恃没有被害人直接指认而拒不认罪。犯罪嫌疑人接受被骗钱款银行帐户,也往往是犯罪分子购买伪造身份证后到银行开立帐户,或者直接从她人手中购买以她人名义开立银行帐户,

或者通过支付一定报酬请不知情普通群众开设帐户,各种帐户交替、循环使用,且每个帐户使用较短时间甚至一两次后就不再使用,导致跟踪追查取证比较困难。虽然抓到了关于犯罪嫌疑人,获取证据中直接证据少,普通都是间接证据,难以形成证据锁链,难以揭示案件全貌。

(二)因犯罪分子流动性强,且反侦查能力较强,导致抓捕难

一方面,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法律或者减少风险,普通都不使用固定电话,联系工具多为无开户资料或不以实名注册开户手机或网络电话,因而锁定详细作案地点与作案人有很大难度;另一方面,犯罪分子普遍采用异地作案、异地诈骗、异地跨行甚至跨国取款方式,地区流动性大;最后,在有些团伙诈骗作案中,多数成员间并不熟悉,普通都使用绰号或假名,犯罪分子之间多是单线联系,只和自己上下家联系,甚至在遥控指挥下,分工明确,只做自己被安排事情,如有人只负责打电话欺骗被害人,有人负责转移钱款,此外有人专门负责到银行取款,这导致公安机关很难将涉案人员一网打尽。

(三)由于现行法律不完善,导致定性和解决难

一是由于国内刑法中没有专门规定电信诈骗犯罪,只能结合《刑法》第266条普通诈骗犯罪刑法条文进行定罪及惩罚。但是,有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运用电话诈骗时,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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