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条例施行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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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条例施行细则

【颁布时间】 2002-04-17

第 1 条

本细则依土地征收条例 (以下简称本条例) 第六十二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需用土地人申请征收土地前,应按事业性质及实际需要,勘选适当用地位臵及范围。

征收土地于不妨碍征收目的之范围内,应就损失最少之地方为之,并应尽量避免耕地。

第 3 条

区段征收范围跨越直辖市或县 (市) 行政辖区者,其区段征收业务由各行政辖区分别办理。必要时,得经协商后合并办理。

第 4 条

本条例第五条第一项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认定,由直辖市或县 (市) 主管机关会同其他有关机关为之。

第 5 条

土地改良物征收公告后,所有权人于公告期间要求取回,并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迁移者,由直辖市或县 (市) 主管机关发给迁移费;原核准之该土地改良物一并征收案,依法定程序报请废止之。

第 6 条

依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得申请就残余土地或建筑改良物一并征收之所有权人,为原被征收土地或建筑改良物之所有权人;原所有权人死亡,已办竣继承登记者,为登记名义人;未办竣继承登记者,为其全体继承人。

前项一并征收之残余土地或建筑改良物为分别共有者,各共有人得就其应有部分申请之。

第 7 条

依本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申请一并征收残余土地或建筑改良物案件,由直辖市或县 (市) 主管机关会同需用土地人、申请人及其他有关机关实地勘查,并作成勘查纪录;合于规定者,由直辖市或县 (市) 主管机关转需用土地人报请中央主管机关核准之;不合规定者,由直辖市或县 (市) 主管机关报请中央主管机关核定后,将处理结果函复申请人。但申请人未符合前条第一项规定,或其申请已逾法定期间者,免实地勘查,迳由直辖市或县 (市) 主管机关报请中央主管机关核定后,将处理结果函复申请人。

依前项规定实地勘查时,申请人有不同意见者,应于勘查纪录记明。

第 8 条

原土地所有权人依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申请收回其被征收之土地时,得就依本条例第八条规定一并征收之土地残余部分,同时申请收回。但该残余部分已移转或另有他用者,土地管理机关得予拒绝。

依本条例第八条规定一并征收之土地,除依前项规定,与被征收之土地同时申请收回外,不得单独申请收回。

第 9 条

依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申请收回被征收土地案件,由直辖市或县 (市) 主管机关会同需用土地人、申请人及其他有关机关实地勘查,并作成勘查纪录及研拟是否得申请收回之意见,报请原核准征收机关核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实地勘查,迳由直辖市或县 (市) 主管机关报请原核准征收机关核定后,将处理结果函复申请人:

一申请人非原所有权人或其全体继承人者。

二其申请已逾法定期间者。

三征收补偿费发给完竣未满三年,原土地所有权人依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第一款申请收回者。

四其他法律规定之使用期限届满前,原土地所有权人以需用土地人尚未依征收计划开始使用为由申请收回者。

依前项规定实地勘查时,申请人有不同意见者,应于勘查纪录记明。

第 10 条

需用土地人依本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规定举行公听会,应办理事项如下:

一于七天前将举行公听会之事由、日期及地点公告于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当地直辖市或县 (市) 政府、乡 (镇、市、区) 公所及村(里) 办公处之公告处所,并刊登政府公报或新闻纸。

二说明兴办事业概况,并听取土地所有权人及利害关系人之意见。

三对于土地所有权人及利害关系人陈述意见之处理情形作成纪录,于事业计划报请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许可时及征收案件送由核准征收机关核准时一并检附。

第 11 条

本条例第十条第二项但书所称具机密性之国防事业,指具有军机种类范围准则规定之机密性国防事业;所称已举行公听会或说明会,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兴办事业计划于规划阶段已举行规划说明会者。

二已依都市计划法举办公开展览或说明会者。

三依其目的事业法令已举办公听会或说明会者。

四原事业计划范围内部分土地需补办征收者。

五原兴办事业为配合其他事业需迁移或共构,而于该其他事业计划举办公听会或说明会时,已就原兴办事业之迁移或共构,听取土地所有权人及利害关系人之意见者。

需用土地人兴办之事业无需报经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许可者,除有前项情形外,仍应于与所有权人协议价购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前,先举行公听会,听取土地所有权人及利害关系人之意见。

第 12 条

依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因公共安全急需使用,未及与土地所有权人协议取得之土地,需用土地人应于申请征收前,拟具理由报请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许可,并叙明事由,通知土地所有权人。

第 13 条

需用土地人申请征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应以书面通知被征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权人陈述意见。但有前条情形者,不在此限。

前项通知所有权人陈述意见,得于协议价购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时,或举办区段征收说明会时一并为之。

第 14 条

需用土地人协议取得之土地,其地上私有土地改良物未能协议取得者,得依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申请征收。

第 15 条

征收案件之申请程序如下:

一需用土地人为中央机关、直辖市或县 (市) 政府者,迳送中央主管机关核定。

二需用土地人为中央机关所属机关者,应经其上级机关核转中央主管机关核定。

三需用土地人为乡 (镇、市) 公所者,应经该管县 (市) 政府核转中央主管机关核定。

四需用土地人为农田水利会者,应经该管县 (市) 政府报经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转中央主管机关核定。

第 16 条

需用土地人依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应拟具征收计划书、征收土地图册或土地改良物清册及土地使用计划图各二份,送中央主管机关核准。

第 17 条

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之征收计划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征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原因。

二征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在地范围及面积。

三兴办事业之种类。

四兴办事业之法令依据。

五土地使用之现状及其使用人之姓名、住所。

六土地改良物情形。

七一并征收土地改良物。

八四邻接连土地之使用状况及其改良情形。

九征收土地区内有无古迹,并注明其现状及维护措施。

一○举行公听会或说明会之情形。

一一与土地所有权人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权人协议价购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之经过情形及所有权人陈述意见之情形。

一二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权人或管理人之姓名、住所。

一三被征收土地之使用配臵。

一四兴办事业概略及其计划进度。

一五应需补偿金额总数及其分配。

一六准备金额总数及其来源。

申请征收土地改良物,得免记明前项第七款及第十三款事项。

第 18 条

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之征收土地图,应以地籍图描绘,并就工程用地范围及征收土地分别描绘及加注图例。

第 19 条

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之土地使用计划图,应绘明土地使用配臵情形或其使用位臵,并应加注图例。

第 20 条

一宗土地部分被征收者,直辖市或县 (市) 主管机关应于公告征收前,嘱讬该管登记机关就征收之部分办理分割测量登记,并以分割登记后之土地标示办理公告征收。

第 21 条

依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所为之公告,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需用土地人之名称。

二兴办事业之种类。

三核准征收机关及文号。

四征收之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及其应补偿之费额。

五公告期间。

六得提出异议及行政救济之期限。

七公告征收后之禁止事项。

八得申请一并征收之要件及期限。

九其他依规定应公告之事项。

征收农作改良物或未经登记之建筑改良物,其公告应载明应受补偿人之姓名、住所。

第一项公告应附同征收土地图,公布于该管直辖市或县 (市) 主管机关之公告处所及被征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在地。

第 22 条

原土地所有权人依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主张直辖市或县 (市) 主管机关未于规定期限内发给补偿费致征收失效,应向该管直辖市或县(市)

主管机关申请之。

该管直辖市或县 (市) 主管机关应查明发给补偿费之情形,研拟征收是否失效之意见,报原核准征收机关核定后,函复原土地所有权人。

第 23 条

被征收土地权利关系人对于征收补偿价额,不服直辖市或县 (市) 主管机关依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所为查处者,应于查处通知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叙明不服查处之事实及理由,送直辖市或县(市) 主管机关。

第 24 条

直辖市或县 (市) 主管机关应于公告征收时,同时嘱讬该管登记机关于被征收土地或建筑改良物登记簿注记征收公告日期及文号,并自公告之日起,依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限制分割、合并、移转或设定负担。

第 25 条

直辖市或县 (市) 主管机关依第十三条、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或第五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所为之通知及领取补偿费之通知,其对象及办理方式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或建筑改良物已登记者,依土地登记簿或建筑改良物登记簿所载之所有权人及他项权利人姓名、住所,以书面通知。

二征收农作改良物或未经登记之建筑改良物,依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公告之姓名、住所,以书面通知。

三依前二款通知未能送达者,以前二款姓名、住所办理公示送达。

前项第一款、第二款之通知,应以双挂号或其他得收取回执之方式为之。

直辖市或县 (市) 主管机关依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将核准征

收案通知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权人及他项权利人时,得一并通知其领取补偿费之日期。

第 26 条

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所称本条例规定应发给补偿费之期限,指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及第二十二条第四项规定之期限。

第 27 条

直辖市或县 (市) 主管机关于土地征收地价及其他补偿费补偿完竣,并完成土地登记后,应将办理经过情形,报中央主管机关备查。

第 28 条

需用土地人依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因公共安全急需先行使用被征收土地或其土地改良物者,应于申请征收前,拟具理由,报请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许可后,送由中央主管机关核准征收及先行使用;直辖市或县(市) 主管机关应于征收公告时,将上开事由一并公告。

第 29 条

被征收土地补偿金额之计算及发给,由土地所在直辖市或县 (市) 主管机关为之。

第 30 条

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征收当期之公告土地现值,指征收公告期满次日起算第十五日之公告土地现值。但征收公告后,公告土地现值

依平均地权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评定,加成补偿成数依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评定,评定结果征收补偿地价降低者,仍按征收公告时之征收补偿地价补偿。

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一般正常交易价格,指经由调查当年期一般正常交易价格所估计之区段地价。

第 31 条

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之毗邻非公共设施保留地之平均公告土地现值,指毗邻各非公共设施保留地区段地价之平均数;于每年编制土地现值时,依平均地权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规定计算之。

土地现值公告后,始经都市计划划定为公共设施保留地之土地,于下次土地现值公告前依法征收者,其公告土地现值,应于公告征收前,依平均地权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规定重新计算公告之,作为征收补偿地价之依据。但重新计算结果降低者,仍维持原公告土地现值,免再公告,并以原公告土地现值作为征收补偿地价之依据。

第 32 条

本条例第三十二条所称改良土地,指下列各款:

一建筑基地改良:包括整平或填挖基地、水土保持、埋设管道、修筑驳嵌、开挖水沟、铺筑道路等。

二农地改良:包括耕地整理、水土保持、土壤改良与修筑农路、灌溉、排水、防风、防砂及堤防等设施。

三其他用地开发所为之土地改良。

第 33 条

申请发给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之补偿费,应依平均地权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申请验证登记,并持凭主管机关发给之改良土地费用证明书,向直辖市或县 (市) 主管机关领取之。

第 34 条

直辖市或县 (市) 主管机关依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报请上级主管机关核定禁止建筑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及采取土石或变更地形时,应检具开发计划及区段征收范围地籍图。

第 35 条

依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报请核准区段征收时,应检具区段征收计划书、征收土地图册、土地使用计划图及区段征收说明会纪录各二份,送核准征收机关核准。

第 36 条

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之区段征收计划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征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原因。

二征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在地范围及面积。

三办理区段征收之法令依据。

四征收范围内土地权属及面积统计。

五土地使用之现况及其使用人之姓名、住所。

六一并征收土地改良物。

七四邻接连土地之使用状况及其改良物情形。

八征收土地区内有无古迹,并注明其现状及维护措施。

九与土地所有权人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权人协议价购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之情形。

一○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权人或管理人姓名、住所。

一一都市计划或兴办事业计划概略。

一二征收范围内土地之使用配臵。

一三原位臵保留分配土地之差额地价减轻比例。

一四合法建物拆迁安臵计划。

一五公有土地以作价或领回土地方式处理及其协调情形。

一六抵价地比例。

一七开发完成后道路等九项以外之公共设施用地预定有偿或无偿拨

用或让售情形。

一八财务计划,包括预估区段征收开发总费用、预算编列情形及筹措方式及偿还开发总费用分析。

一九预计区段征收工作进度。

第 37 条

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之征收土地图,应以地籍图描绘区段征收范围,并加注图例。

第 38 条

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之土地使用计划图,指区段征收后土地使用之计划配臵图;于完成都市计划地区,指都市计划图。

第 39 条

直辖市或县 (市) 主管机关依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举行说明会时,应说明下列事项:

一区段征收目的。

二各项补偿标准。

三抵价地比例及申请程序。

四地价税与土地增值税之减免及扣缴。

五耕地租约之处理。

六他项权利或其他负担之处理。

七其他事项。

第 40 条

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项所称因情况特殊,经上级主管机关核准者,指抵价地总面积非为征收总面积百分之五十时,经需用土地人拟具具体理由,于区段征收计划书报核前,先报经上级主管机关核准者。所称曾经农地重划者,指原有土地曾参加农地重划并分担农路、水路用地,且该农路、水路用地已登记为直辖市、县 (市) 或农田水利会所有者。

抵价地发给比例因土地所有权人领取现金补偿或选择高价区位土地较多者,致实际发给面积比例降低,视为已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第 41 条

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及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应报经上级主管机关核定或核准事项,其属内政部申请区段征收者,由内政部迳行核定之。

第 42 条

土地所有权人依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申请发给抵价地者,主管机关于收件后,应于征收公告期满后二个月内审查完毕。审查结果,应予

补正者,应通知申请人于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补正;申请人于补正期限届满之日前提出请求展延补正期限者,在不影响整体开发作业及时程原则下,得酌予展延。主管机关应于申请人补正后十五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结果,以书面通知申请人。届期未补正者,应核定不发给抵价地。

前项申请发给抵价地、补正及主管机关审查期限,应于公告征收时,载明于公告内,并通知土地所有权人。

第 43 条

土地所有权人依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向直辖市或县 (市) 主管机关申请改发给现金补偿者,应于召开抵价地分配作业说明会前为之,并由主管机关就资金调度情形征询需用土地人意见,及视区段征收实际作业情形核处之。

第 44 条

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项所称证明文件如下:

一订有耕地三七五租约者,应提出补偿承租人之证明文件。

二设定地上权、地役权或永佃权者,应提出同意涂销他项权利之证明文件。

三设定抵押权或典权者,应提出抵押权或典权之清偿、回赎或同意涂销之证明文件。

四有限制登记者,应提出已为涂销限制登记之土地登记誊本或预告

登记权利人同意涂销之证明文件。

第 45 条

土地所有权人申请发给抵价地之原有土地上订有耕地三七五租约或设定地上权、地役权或永佃权者,除依前条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办理外,并得请求主管机关邀集承租人或他项权利人协调;其经协调合于下列情形者,得由主管机关就其应领之补偿地价办理代扣清偿及注销租约或涂销他项权利,并由土地所有权人就其剩余应领补偿地价申领抵价地:

一补偿金额或权利价值经双方确定,并同意由主管机关代为扣缴清偿。

二承租人或他项权利人同意注销租约或涂销他项权利。

第 46 条

需用土地人于申请区段征收土地前,应会同主管机关邀集区段征收范围内公有土地原管理机关及其为非公用之管理机关,依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协调公有土地处理方式。

前项公有土地以领回土地方式提供者,其领回土地面积计算公式如附件一。

◎附件一

公有土地领回土地权利价值及面积计算公式 (土地征收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六条附件)

一非农地重划区内公有土地领回土地面积 (A1) =非农地重划区内以领回土地方式拨供开发之公有土地面积×抵价地比例

二农地重划区内公有土地领回土地面积 (A2) =农地重划区内以领回土地方式拨供开发之公有土地面积×抵价地比例

三预计领回土地之总面积 (A)=A1+A2

四领回土地之总地价 (V)=∑各宗供公有土地领回之土地面积×各该宗土地评定单位地价

五位于非农地重划区内各公有土地领回土地之权利价值 (V1) =V ×【A1÷A 】×【该公有土地位于非农地重划区内以领回土地方式拨供开发之公有土地补偿地价÷非农地重划区领回土地之公有土地总补偿地价】六位于农地重划区内各公有土地领回土地之权利价值 (V2) =V ×【A2

÷A 】×【该公有土地位于农地重划区内以领回土地方式拨供开发之公有土地补偿地价÷农地重划区领回土地之公有土地总补偿地价】七各公有土地领回土地之面积= (V1+V2) ÷该宗领回土地之评定单位

地价

第 47 条

依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拨供该管区段征收主管机关统筹规划开发之公有土地,于领取地价款或经核定领回土地后,迳由区段征收主管机关嘱讬该管登记机关办理所有权移转或管理机关变更登记。

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但书规定应无偿拨供主管机关统筹规划开发之土地,指于区段征收前,经区段征收主管机关会同公有土地管理机关认定实际已作为道路、沟渠、公园、绿地、儿童游乐场、广场、停车场、体育场所及国民学校等用地使用之公有土地,并应循无偿拨用程序办理。

第 48 条

公有土地依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规定配回公共设施用地者,除按原位臵保留分配之土地外,应以区段征收计划书记载无偿拨供需地机关使用者先行指配,其余公有土地指配公共设施用地之顺序如下:

一本市、县 (市) 有土地。

二本乡 (镇、市) 有土地。

三国有土地。

四他直辖市、县 (市) 有土地。

五他乡 (镇、市) 有土地。

第 49 条

区段征收范围内之未登记土地,得视需用土地人分别登记为国有、直辖市或县 (市) 有,并由其指定管理机关。

第 50 条

海安镇集体土地村民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解析

海安镇集体土地村民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 海安镇集体土地村民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 海镇政〔2012〕1号 各街道、各部门: 为加快海安城镇化进程,推动海安镇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不断提升新农村建设水平,完善村民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保证被征收房屋得到合理的补偿并妥善安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海安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海政发[2011]77号)、《海安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评估技术细则(试行)》(海政办发[2011]19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村民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际,特制定《海安镇集体土地村民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 一、适用区域及对象 海安镇区域范围内集体土地村民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二、安置方式及规定 村民房屋征收原则上只可以选择村民安置房安置。如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实施项目,其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提供国有土地上

房屋产权调换安置方式,则该征收实施项目范围的征收村民也可以选择国有土地上房屋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安置。 ⒈对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村(居)民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补偿标准给予评估补偿,但不得再享受其他任何形式的安置。 2.对选择国有土地上产权调换安置的,执行《海安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海政发[2011]77号)和本区域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 ⒊对符合选择两套多层公寓,既选择国有土地上房屋产权调换安置,又选择农民安置房安置的,对原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和合法宅基地面积各50%分别进行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评估补偿和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评估补偿。安置时,可将原拆除合法建筑面积的各50%分别带入产权调换房和农民安置房作为合法安置面积,也可根据按人口核定应享受合法面积的50%作为农民安置房合法安置面积,两种方式任选一种。 ⒋对选择村民安置房安置的,按照本《办法》补偿安置政策执行。 三、补偿政策 ⒈评估方法:集体土地村(居)民房屋征收按照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结合建安成新价的方式给予评估补偿。

建设工程征用土地合同通用版本

编号:_______________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建设工程征用土地合同通用版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合同双方征用土地单位,以下简称甲方;被征土地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审批权力机关批准的建设项目的计划任务书和工程选点报告等文件,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和__省或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经甲方向征地所在地的土地管理机关申请和__县或市、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经甲乙双方实地查看、反复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征用土地数量及方位甲方征用乙方土地共亩,其中,稻田亩,水塘亩,菜地亩,坡地亩,宅基地,林木亩,共有树木株。 所征土地东起,南起,西起,北起。 第二条 征用土地的各类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1根据省或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关于征用土地的补偿规定,各类耕地包括菜地按该地年产值的倍一般为该耕地年产值的三至六倍补偿。 征用无收益的土地,不予补偿。 征用园地、鱼塘、藕塘、苇塘、宅基地、林地、牧场草原等的补偿标准,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的办法执行;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还应按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向国家缴纳新菜地开发基金。 2根据省或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规定,所征土地上的青苗按该地年产值的补偿,所征土地上的水井、林木、水塘等附着物按办法补偿。 房屋的补偿办法另订拆迁合同。 乙方人员在开始协商征地方案以后抢种的作物、树木和抢建的设施,甲方一律不予补偿。 3各类耕地的年产值按耕地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量和国家规定的价格核定,稻田按平均亩产大米为公斤,每公斤计价元,年产值每亩核定为元;旱地按平均亩产玉米或小麦公斤,每公斤计价元,年产值每亩核定为元;菜地按平均亩产大白菜公斤计算,每公斤计价元,年产值每亩核定为元。

辽宁省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和管理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 和管理意见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农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民政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信访局、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和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和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下同)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现就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使用和管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有关征地补偿费用的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辽宁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辽宁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应当坚持“六个不准”,即:农村土地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不准擅自改变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已经打乱集体经济组织界限的,可以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不再恢复);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不准剥夺和非法限制其获得相应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的资格;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假借村民会议或少数服从多数等办法侵害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对农村土地投资人的补偿权,不准克扣或剥夺投资者的合理补偿;公开发放征地补偿费用,不准以暗箱操作、欺骗、胁迫等方式克扣、侵占、截留和挪用;保

持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不准借征收、征用之机重新调整承包地。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的,要从实际出发,按照法律法规精神,以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为宗旨,积极探索,统筹兼顾,平稳操作,妥善解决。 二、强化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征用的管理 (一)确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符合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条件的人员,要办理社会保障。被征地农民所需社会保障资金中集体承担不足部分,由地方政府和用地单位解决。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 (二)确定被征收、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对象及人口。被征收、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一般分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家庭承包土地和其他方式承包土地(含专业承包地、机动地、“四荒”地及公共用地,下同)。属于应当实行家庭承包土地的,要依法平均确权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三)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依法批准的征地方案,乡镇政府负责指导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包括征地补偿费用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以及涉及农业人口的安置途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乡镇政府和县级农业部门审核后,交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公示告,公示告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告期内被征地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持有异议或要求举行听证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等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针对提出的意见,依据有关规定和批准的征地方案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修改。报市、县(市、区)政府审批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附村民会议记录、乡镇政府和县级农业部门审核意见以及对提出意见的采纳情况,举行听证的,还应附听证笔录。 (四)实行征地补偿费用专户管理。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或征地机构应直接

2020年农村土地征收管理条例文档

Word格式 I A4打印 I 内容可修改 2020年农村土地征收管理条例文档Regulations on rural land acquisition management in 20 20 编订:JinTai College

2020年农村土地征收管理条例文档 前言:条例是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并发布的,针对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内的某些具体事项而作出的,比较全面系统、具有长期执行效力的法规性公文。本文档根据条例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随着农村征地的日益增多,那么对农村土地补偿标准的确定就显得非常重要。下文是小泰收集的关于20xx年最新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条例,欢迎阅读! 20xx年农村土地征收管理条例 一、土地补偿费 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是如何计算的呢?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二、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

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三、青苗补偿标准 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 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四、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 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农村征地补偿标准要求

2016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

2016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仅限于规范为了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非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非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活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依法平等协商解决。不得采用行政征收方式。 二、新征收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负责本行政区域非公共利益需要的房屋拆迁与补偿的管理工作,严格做到“拆管分离”。 三、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关于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 四、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打击、报复、追害举报人。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或个人。 第二章征收决定

五、为了明确区分新征收条例第八条“公共利益的需要”与“非公共利益的需要”用地的情形,应当以所列六项情形房屋征收拆迁后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予以认定。 凡以国家划拨用地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属“公共利益需要” 的情形;凡以招标、拍卖等公开竟价方式购买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属“非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形。 其中第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旧城区改建,不得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用于建高档住宅、别墅、富豪庄园、高档会所等建筑设施;在确保用于建设被征收拆迁人就地安置的安置房的原则基础上,只能建设中、低档住宅。否则,市、县级人民政府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六、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之前,应当广泛征求被征收范围的公民及社会公众意见,应当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经过科学论证。 七、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防止征收分配不公、社会两极分化、突发事件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及旧城区改建的,应当广泛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规定

中央纪委监察部通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参照集体《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的规定,政府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近日,中央纪委、监察部发出通知,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十七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部署,切实加强对征地拆迁政策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促进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通知指出,2011年1月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基础性法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地及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补偿标准和征收程序,依法征收、公平补偿。督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清理现行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该废止的予以废止,该修订的抓紧修订,该配套完善的尽快配套完善。《条例》颁布前已经作出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但尚未组织实施的项目,不得再组织实施,要依法由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强制执行。 通知要求,要督促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工作,妥善解决好被征地拆迁农民的居住问题。农民房屋拆迁要按照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

准补偿,被征地拆迁农户所得拆迁补偿以及政府补贴,要能够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要督促建立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收入增长幅度相协调的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并认真加以执行。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 通知强调,要督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要求,畅通被征地拆迁群众反映问题、表达诉求的渠道,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妥善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紧紧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开展征地拆迁。要强化责任落实,督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及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止矛盾纠纷积累激化。要及时总结依法拆迁、“阳光”拆迁、和谐拆迁的好经验、好做法,组织力量进行宣传报道;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和突发性事件,依法妥善处置,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通知要求,切实加大查办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案件力度,重点查处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搬迁行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或突击、“株连”等方式强制征地拆迁行为,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后仍然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等问题。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违规动用警力参与征地拆迁的,因

建设工程征用土地合同书(doc 8页)

建设工程征用土地合同 征用土地单位(甲方): 地址:邮码:电话: 法定代表人:职务: 被征土地单位(乙方): 地址:邮码:电话: 法定代表人:职务: 根据________(审批权力机关)批准的________建设项目的计划任务书和工程选点报告等文件,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规定,经甲方向征地所在地的土地管理机关申请和____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经甲乙双方实地查看、磋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供双方配合遵守。

第一条征用土地数量及方位 甲方征用乙方土地共____亩,其中稻田____亩,水塘____亩,菜地____亩,坡地 ____亩,宅基地____亩,林木____亩,共有树木____株。所征土地东起____,南起____,西起____,北起____. 第二条征用土地的各类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1.根据省(或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关于征用土地的补偿规定,各类耕地(包括菜地)按该地年产值的倍(一般为该耕地年产值的三至六倍)补偿。征用无收益的土地,不予补偿。(征用园地、鱼塘、藕塘、苇塘、宅基地、林地、牧场草原等的补偿标准,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的办法执行;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还应按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向国家缴纳新菜地开发基金。) 2.根据省(或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规定,所征土地上的青苗按该地年产值的____%补偿,所征土地上的水井、林木、水塘等附着物按____办法补偿。房屋的补偿办法另订拆迁合同。乙方人员在开始磋商征地方案以后抢种的作物、树木和抢建的设施,甲方一律不予补偿。 3.各类耕地的年产值按耕地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量和国家规定的价格核定,

稻田按平均亩产稻谷为公斤,每公斤折计价元,年产值每亩核定为元;旱地按平均亩产玉米(或小麦)公斤,每公斤计价元,年产值每亩核定为元;菜地按平均亩产大白菜公斤计算,每公斤计价 元,年产值每亩核定为元。 4.根据《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规定,乙方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征地前农业人口和耕地面积的比例及征地的数量计算,共计人;甲方对乙方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按所征耕地每亩产值的二至三倍计算(年产值按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量和国家规定的价格计算,但每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其年产值的10倍);征用宅基地不付安置补助费(征用园地、鱼塘、藕塘、林地、牧场、草原等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省、市、自治区政府制定的标准计算)。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上签字,并实地勘验征用地界、定立永久性界桩后日内,甲方向乙方一次(或商定于某段时期内几次)支付全部各类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共元(其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土地年产值的20倍),付款均通过建设银行转帐托付。 第三条减免公、余粮交售任务 甲乙双方按照人民政府的规定,根据被征土地的亩数,向 人民政府呈递减免公、余粮交售任务的申请报告。实际减免量,以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 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590号公布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新征收条例)存在诸多漏洞和重大问题,应当由国务院尽快出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明确、规范相关内容。现提出以下建议,请国务院参考。 第一章总则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仅限于规范为了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非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非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 补偿活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依法平等协商解决。不得采用行政征收方式。 二、新征收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负责本行政区域非公共利益需要的房屋拆迁与补偿的管理工作,严格做到“拆管分离”。

三、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关于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 四、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打击、报复、追害举报人。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或个人。 第二章征收决定 五、为了明确区分新征收条例第八条“公共利益的需要”与“非公共利益的需要”用地的情形,应当以所列六项情形房屋征收拆迁后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予以认定。 凡以国家划拨用地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 项目属“公共利益需要” 的情形;凡以招标、拍卖等公开竟价方式购买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属“非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形。 其中第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旧城区改建,不得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用于建高档住宅、别墅、富豪庄园、高档会所等建筑设施;在确保用于建设被征收拆迁人就地安置的安置房的原则基础上,只能建设中、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解读概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解读 引言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11年1月21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了准确把握该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精神,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学会于4月3日—4日在重庆举办了《条例》专题研讨班,有关专家学者分别就《条例》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讲授。 一、立法背景、过程及意义 (一)我国房屋征收与拆迁制度主要经历四个阶段: 1、第一阶段:房屋拆迁制度完全依附于土地征用(收)制度的阶段(新中国成立至20世纪50年代末)。 第一阶段的特点: (1)确立拆迁制度的宪法依据,明确拆迁行为的征用性质; (2)立法上确立拆迁安置补偿的公平原则,特别注意被拆迁人的居住需要; (3)特别强调节约用地,规定土地征用的必要性; (4)强调被征用人的自觉履行,没有规定强制性,而且规定可以用替代形式执行; (5)没有设置行政复议、诉讼等救济渠道。 2、第二阶段:房屋拆迁制度相对独立于土地征用(收)制度的阶段(20世纪60年代至80年代末) 主要特点: (1)房屋拆迁均为地方立法,且宪法、法律依据从有到无,于1982年后走向缺位; (2)房屋拆迁性质不明、目的混乱; (3)先安置后搬迁的原则逐渐弱化; (4)没有统一的拆迁补偿标准及原则; (5)普通规定了行政与司法途径的强制拆迁; (6)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可就其拆迁争议提起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救济途径初现端倪。

3、第三阶段:房屋拆迁制度完全独立于土地征用(收)制度的阶段(20世纪90年代拆迁条例颁布至本世纪初期) 主要特点: (1)缺乏宪法依据; (2)拆迁行为的性质、目的依旧不明确; (3)先安置后搬迁的原则在制度上被废弃; (4)搬迁补偿遗漏重要的土地使用权部分; (5)行政强制搬迁已渐成司法监督空白地带; (6)既有的民事与行政诉讼救济机制因制度缺陷不能真正发挥作用,大量的拆迁纠纷的解决依赖法外解决; (7)新兴的土地储备制度,极大地影响了拆迁; (8)商业资本的介入,拆迁的正当性受到普遍质疑; (9)拆迁方式在实践中不断突破。如拆迁改搬迁,圈地保护等。 4、第四阶段:全新而又独特的房屋征收阶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与实施)。主要特点在后面作重点介绍。 (二)条例制定的现实背景 1、土地需求与土地供应之间矛盾加剧。 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也处于工业化、城镇化的重要时期,土地供求矛盾更加突出。据专家介绍,2010年,房地产占中国GDP的28%。根据我国现有土地法律制度,解决用地途径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增量供应(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二种是调量供应(毛地变净地)。 2、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矛盾加剧 目前的现状可以归纳为“三个并存”: ★暴力拆迁与报复拆迁并存; ★暴力执法与暴力抗法并存; ★侵害被征收人利益与个别被征收人漫天要价并存。 3、新出台的法律与原有的房屋拆迁条例发生冲突,制定新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件已成必然。2004年《宪法》第20条、2007年3月16日《物权法》第42条、第148条,对房屋征收均作出了新的规定。

鞍山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鞍政办发【2006】10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鞍山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事《鞍山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三月二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鞍山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及附属物补偿管理,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参照国家,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市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千山风景区集体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房屋拆迁工作的监督管理。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授权各区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千山风景区管委会组织拆迁工作,具体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四条被拆迁房屋安置补偿实行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由被拆迁人提出书面申请,自愿选择。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后,拆迁区域内的集体建设用地归政府所有。 第五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以县,区政府核发的《房屋产权证》记载为准;《房屋产权证》没有记载的,以房屋产籍记载的为准。利用合法住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的,按照住宅房屋予以补偿安置。 第六条宅基地上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一)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1.建筑面积的确定:根据被拆迁人原居住有照房屋建筑面积,按照“就进上靠”原则确定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也可自愿选择“下靠”,原房屋建筑面积大于下靠户型面积部分,按

建设工程征用土地合同完整版

编号:TQC/K310 建设工程征用土地合同完 整版 In the case of disputes between the two parties,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partners should be protected. In the process of performing the contract, disputes should be submitted to arbitration. This paper is the main basis for restoring the cooperation scene. 【适用合作签约/约束责任/违约追究/维护权益等场景】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设工程征用土地合同完整版 下载说明:本协议资料适合用于需解决双方争议的场景下,维护合作方各自的合法权益,并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一旦发生争议,将争议提交仲裁或者诉讼,本文书即成为复原合作场景的主要依据。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建设工程征用土地合同 征用土地单位(甲方):______ 地址:____ 邮码:____ 电话:____ 法定代表人:____ 职务:____ 被征土地单位(乙方):______ 地址:____ 邮码:____ 电话:____ 法定代表人:____ 职务:____ 根据____(审批权力机关)批准的____ 建设项目的计划任务书和工程选点报告等 文件,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规 定,经甲方向征地所在地的土地管理机关

《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沪府发〔2011〕75号

市政府印发《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沪府发 〔2011〕75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十一月四日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行为,维护征地范围内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中实施房屋补偿的(以下简称“征地房屋补偿”),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补偿原则) 征地房屋补偿,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居住条件,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土地管理部门是本市征地房屋补偿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和区(县)发展改革、城乡建设、农业、社会保障、房屋管理、财政、工商、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协同做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第五条(补偿主体与实施部门)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征地房屋补偿工作。区(县)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下属的征地事务机构(以下称“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具体实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第六条(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程序) 征地房屋补偿是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组成部分。征地补偿安置程序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拟征地告知后不得实施的行为) 在征收集体土地依法报批前,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公布《拟征地告知书》,告知征地房屋补偿的政策依据以及本条第二款的要求,公布时间不得少于10日。 《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拟征地范围内应当执行下列规定,但限制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一)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二)不得突击装修房屋; (三)不得办理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四)拟征地范围内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开工的,不得开工; (五)不得从事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第八条(房屋调查确认)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 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 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

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征收决定 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

建设工程征用土地合同完整版

建设工程征用土地合同完 整版 In the case of disputes between the two parties,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partners should be protected. In the process of performing the contract, disputes should be submitted to arbitration. This paper is the main basis for restoring the cooperation scene. 【适用合作签约/约束责任/违约追究/维护权益等场景】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设工程征用土地合同完整版 下载说明:本协议资料适合用于需解决双方争议的场景下,维护合作方各自的合法权益,并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一旦发生争议,将争议提交仲裁或者诉讼,本文书即成为复原合作场景的主要依据。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签订合同双方: 征用土地单位:_____,以下简称甲方; 被征土地单位: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____(审批权力机关)批准的_____建设项目的计划任务书和工程选点报告等文件,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和_____省(或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经甲方向征地所在地的土地管理机关申请和_____县(或市、

(完整word版)集体土地征收操作流程

集体土地征收操作流程 征转土地操作流程: 一、征地告知 拟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拟征地的面积、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下发告知书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征地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二、确认征地登记调查结果 征地书面告知后,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清点,调查结果须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签字确认。 三、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和调查确认结果,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⑴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 ⑵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标准、数额; 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数额;(不包括拆迁安置等费用) ⑷失地人员的具体安置方式; ⑸其他补偿安置措施。 四、预存征地补偿费用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并要求听证的,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没有异议的,由申请用地单位或市(县)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核定的费用标准将征地补偿费、耕地开垦费、征地管理费和失地农民社保费用全额缴入预存征地补偿款专户。五、组织用地申报材料 征地补偿款预存后,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一书四方案”,连同以下材料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查。 ⑴县(市、区)人民政府请示文件; ⑵建设用地“一书四方案”; 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汇总表》、《人均耕地变化情况表》、《建设拟征(占)地土地权属汇总表》; ⑷城乡规划意见; ⑸集体所有权证; ⑹征地听证告知材料; ⑺预存社保费用的资金凭证; ⑻补充耕地验收文件及补充耕地位置图; ⑼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和土地勘测定界图(执行TD/T1008-2007《土地勘测定界规程》标准); ⑽标注征地位置的土地利用现状图、规划图。 ⑾其他需要按照省厅规定提供的材料,按省里有关规定执行。 征地批准后操作流程: 一、公开征地批准事项 用地批准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予以公告。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管理条例解析

普通规定了行政与司法途径的强制拆迁;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可就其拆迁争议提起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救济途径初现端 倪。 3、第三阶段:房屋拆迁制度完全独立于土地征用(收)制度的阶段(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已经 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 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11年1月21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准确把握该条例的主 要内容和精神,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学会于 4月3日一4日在重庆举办了《条例》专题研 讨班,有关专家学者分别就《条例》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讲授。 、立法背景、过程及意义 (一)我国房屋征收与拆迁制度主要经历四个阶段: 1、第一阶段:房屋拆迁制度完全依附于土地征用(收)制度的阶段(新中国成立至 世纪50年代末)。 20 第一阶段的特点: 确立拆迁制度的宪法依据,明确拆迁行为的征用性质; 立法上确立拆迁安置补偿的公平原则,特别注意被拆迁人的居住需要; 特别强调节约用地,规定土地征用的必要性; 强调被征用人的自觉履行,没有规定强制性,而且规定可以用替代形式执行; 没有设置行政复议、诉讼等救济渠道。 2、第二阶段:房屋拆迁制度相对独立于土地征用(收)制度的阶段 至80年代 末) (20世纪60年代 主要特点: 房屋拆迁均为地方立法,且宪法、法律依据从有到无,于 1982年后走向缺位; (4) 房屋拆迁性质不明、目的混乱; 先安置后搬迁的原则逐渐弱化; 没有统一的拆迁补偿标准及原则; 20世纪90年代拆

迁条例颁布至本世纪初期) 主要特点: 缺乏宪法依据; 拆迁行为的性质、目的依旧不明确; 先安置后搬迁的原则在制度上被废弃; 搬迁补偿遗漏重要的土地使用权部分; 行政强制搬迁已渐成司法监督空白地带; 既有的民事与行政诉讼救济机制因制度缺陷不能真正发挥作用,大量的拆迁纠纷的解决依赖法外解决; (6) (7)新兴的土地储备制度,极大地影响了拆迁; (8)商业资本的介入,拆迁的正当性受到普遍质疑; (9)拆迁方式在实践中不断突破。如拆迁改搬迁,圈地保护等。 4、第四阶段:全新而又独特的房屋征收阶段(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 与实施)。主要特点在后面作重点介绍。 (二)条例制定的现实背景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加快城市发展进程与推进现代化建设,完善和提高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的基础设施条件,改善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已被征收为国有土地上原集体建设用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对被征收人重新调整宅基地或者集体建设用地。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5、47条规定,国家可以按审批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并对地面房屋及附属物进行公平补偿。 三、职责分工及原则 1、县土地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建设用地及地面建筑物的征收与补偿工作以及集体建设用地征收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县建设部门指导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工作。 属地人民政府具体组织集体建设用地及地面建筑物的征收与补偿工作及宣传解释工作。

属地人民政府可以将房屋征收与补偿中相关技术或劳 务服务委托社会组织,按合同约定支付技术、劳务服务费用。 2、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3、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规定执行。 四、补偿与安置程序 1、县人民政府成立县国土、建设、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参与的征收与补偿领导小组,指导集体建设用地及地面建筑物的征收与补偿工作,县国有土地储备中心负责筹措补偿与安置资金存入银行专用账户,县建设部门审查上报县人民政府研究启动补偿与安置程序。 2、属地人民政府具体负责集体建设用地及地面建筑物的征收与补偿工作及宣传解释工作。 3、县土地主管部门凭政府部门有关批准文件和规划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附用地红线图)确定房屋征收范围,被征收人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户口迁入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仍按原房屋状况和使用性质进行征收补偿。 5、属地人民政府组织调查登记,并适时公布调查结果。 6、属地人民政府拟定房屋补偿与安置方案(包括补助与奖励措施),上报县人民政府。

建设工程征用土地合同详细版

建设工程征用土地合同详细版 Clarify their rights and obligations, and ensure tha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both parties are not harmed ( 合同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06159

建设工程征用土地合同详细版 签订合同双方: 征用土地单位:____,以下简称甲方; 被征土地单位: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____(审批权力机关)批准的____建设项目的计划任务书和工程选点报告等文件,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和__省(或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经甲方向征地所在地的土地管理机关申请和__县(或市、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经甲乙双方实地查看、反复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征用土地数量及方位 甲方征用乙方土地共__亩,其中,稻田__亩,水塘__亩,菜地__亩,坡地__亩,宅基地__亩,林木__亩,共有树木__株。所征土地东起____,南起____,西起____,北起____。

第二条征用土地的各类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1.根据__省(或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关于征用土地的补偿规定,各类耕地(包括菜地)按该地年产值的__倍(一般为该耕地年产值的三至六倍)补偿。征用无收益的土地,不予补偿。(征用园地、鱼塘、藕塘、苇塘、宅基地、林地、牧场草原等的补偿标准,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的办法执行;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还应按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向国家缴纳新菜地开发基金。) 2.根据__省(或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规定,所征土地上的青苗按该地年产值的__%补偿,所征土地上的水井、林木、水塘等附着物按__办法补偿。房屋的补偿办法另订拆迁合同。乙方人员在开始协商征地方案以后抢种的作物、树木和抢建的设施,甲方一律不予补偿。 3.各类耕地的年产值按耕地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量和国家规定的价格核定,稻田按平均亩产大米为__公斤,每公斤计价__元,年产值每亩核定为__元;旱地按平均亩产玉米(或小麦)__公斤,每公斤计价__元,年产值每亩核定为__元;菜地按平均亩产大白菜

集体土地征用补偿安置合同正式版

The cooperation clause formulated through joint consultation regulates the behavior of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has legal effect and is protected by the state. 集体土地征用补偿安置合 同正式版

集体土地征用补偿安置合同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协议资料适用于经过共同协商而制定的合作条款,对应条款规范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并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国家的保护。如果有一方违反合同,或者其他人非法干预合同的履行,则要承担法律责任。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甲方(建设单位 ):____ 乙方(村委会):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政府的有关规定,就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市(县)_____乡(镇)_____村征地补偿安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征用土地面积及安置人数 甲方征用乙方集体所有、使用的土地,面积为_____平方米,四至(见绘图),常住户口_____人(其中应安置____人),由甲方依据____确认。

二、手续的办理 乙方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_____日内办理_____手续,并将原所有、使用的____所列项目完整地交给甲方,甲方应派员验收。验收中如发现与_____所列项目不符时,对意外情况,乙方应向甲方如实说明情况;对因乙方过错而造成的损失,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三、征地费用及其标准 征地费用包括 ____费用,以《土地管理法》第40条第2款规定为基本标准(标准的数额应具体化)。 四、补偿、安置费的结算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结算,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新增建设用地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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