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一、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管理的措施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危险化学品的管理控制

二、管理科室、车间

1、安全管理科是危险化学品的主管科室,负责组织国家相关法规的贯彻和本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制订实施。负责对各科室、车间危险化学品控制的监督检查。

2、物资集配科负责危险化学品的采购、验收、储存、运输的管理和组织实施。

3、各科室、车间负责本各自的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过程的安全控制。

三、管理内容及要求

(一)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1、危险化学品:

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2、易制毒化学品:

可以被用于非法生产、制造或合成毒品的原料、配剂等化学物品。具体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中确定的化学品。

(二)危险化学品的识别

1、危险化学品应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进行识别。

2、剧毒品、易制毒化学品应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要求进行识别。

(三)危险化学品的管理

1、危险化学品的采购

(1)各生产科室、车间根据生产施工需要,向物资集配科提报需要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品名、数量、使用部位及用途。

(2)物资集配科在采购时应填写《采购单》报本单位负责人审批;如采购量超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数量,应报公司安全管理科审批后,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进行申报登记。

(3)物资集配科在采购剧毒品、易制毒化学品时应报公司安全管理科,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要求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科室、车间或公安部门审批。

(4)物资集配科应确定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品名、数量,从具有经营资质的厂家进行采购,购进的危险化学品应当附有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害、腐蚀等数据的说明书,并且注明安全注意事项,独立包装的危险化学品应当贴附危险品标签。

2、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1)物资集配科负责选择具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单位,承运所采

购的危险化学品。对承运车辆、驾驶员和押运员的资质和运输过程的安全措施,应提出明确的要求,必要时在运输合同中规定。

(2)运输单位和个人应对装运物品严格检查,对包装不牢,破损,品名标签、标志不明显的化学物品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罐体、没有瓶帽的气体钢瓶,

如氢气、氨气、氧气、氯气、氮气、氯乙烷、全氟丙烯等钢瓶不得装运。

(3)禁止用翻斗车、电瓶车运输危险品,汽车和容易产生火花的各类车辆

进入危险品库区时,排气管应戴上阻火器。

(4)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车辆等工具应彻底清扫冲洗干净后,才能

继续装运其他危险物品。

(5)运输危险物品车辆不得混装其他物品不得载人,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

烧爆炸得物品,不得装载在同一车厢。

(6)遇到易燃、易爆危险品搬运到仓库内时,叉车要熄火或戴上阻火器进

入仓库,以防排气管冒火花,引起意外事故。

(7)转移时应轻拿轻放,防止碰撞、拖拉和倾倒。装卸和搬运的员工应经

常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且要有一定业务知识和固定的人员来担任。

(8)遇湿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物品,按夏季限运物品安排,适宜在夜间运输,必要时应采取隔热降温和防潮、遮雨措施。

(9)遇湿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原料(如金属钠等),不宜在阴雨天运输,若应运输时,除具有良好的装卸条件外,还应有防潮遮雨措施。(使用加盖车辆)。

3、危险化学品的储存

(1)化学危险品应及时入库,应贮存在指定地点,不得露天堆放,不得与其他物质混合储存。库房要求干燥、无积水,屋顶不漏水,防潮物品应加木板垫放,放置整齐。

(2)库内严禁一切明火,禁止吸烟,禁止一切火种和带火、冒火和外部打火的机动车辆入内。

(3)化学危险品应分类、分堆储存、堆垛不宜过高、过密并要留出一定得通道及通风口。

(4)物资集配科在危险品入库前应验证产品的质量合格证和生产厂家的生产资质,并对采购的危险品进行质量、数量、外观的验证。验证不合格或证明不充分的产品,不准接受入库和使用。

(5)领用科室、车间对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要应根据不同种类、特性的不同做到分类存放。存放处所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有关规定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使用要求。

(6)对少量的危险化学品,无专门危险化学品库房时,应锁闭在专用铁橱内,专人负责管理,设置明显标志。

4、危险化学品的领用

(1)物资集配科对危险化学品应建立严格的入库、发放登记;

(2)各科室、车间应对各自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建立领用登记,对危险品存放处应做到专人管理、专人负责、专人发放,防止存放的危险品发生意外情况和被盗问题,必要时编制专项安全方案进行控制。

5、危险化学品的废弃物处理

(1)使用科室、车间按照《环境保护管理控制程序》的规定,妥善处理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环境的物质。

(2)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科室、车间对残余的危险品以及使用后产生的废液以及其它被污染的物品,应设置专用容器收集,严禁随意丢弃、倾倒;对被危险化学品污染的固体物品和废液,应做到集中隔离存放,由安全管理科统一联系进行危废处理。

6、危险化学品的管理控制

(1)安全管理科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环境保护管理控制程序》等法规、要求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2)使用、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建立《危险化学品品清单》及(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对于违反管理规定,造成人身安全,污染环境等危害的,依法追究责任。

(3)安全管理科对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等情况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发现问题要立即予以纠正和制止,并要求相关科室、车间认真分析原因,落实纠正措施,以防治类似问题的再次出现。

(四)剧毒物品的管理

1、储存保管剧毒物品应有专用库房或保险柜,实行双人双锁的管理措施。保管人员要坚持原则,手续健全,帐物相符。库房坚固防盗、通风干燥,应备有特殊防火器材。

2、剧毒物品须经物资集配科、领用科室、车间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领用。领用、消耗、剩余的数量应严格登记。

3、剧毒物品在使用过程中安排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监督,剧毒品原品及其制品应设双人妥善保管,废余物应设专门容器收集,禁止随意丢弃。

4、对于剧毒品残留液的处理,均按公安机关的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管理科设专人负责监督执行情况。

(五)各类气体钢瓶的管理

1、气瓶使用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的要求使用和管理。

其管理要求如下:

(1)严格按照有关安全使用规定正确使用气瓶,包括:各类气体钢瓶要分开存放保管,应避免爆晒或强烈震动,应与爆炸物品、氧化剂、易燃物及腐蚀

性物品隔离。存放地点应设置明显的严禁烟火标志,要将使用规定贴在室内或室外明显处,警示有关人员遵守;

(2)不得对气瓶瓶体进行焊接和更改气瓶的钢印或者颜色标记;

(3)不得使用已报废或无合格检验标志的气瓶;

(4)不得将气瓶内的气体向其他气瓶倒装或直接由罐车对气瓶进行充装;

(5)不得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

2、单位在使用时,要区分不同的化学性质。要设专人负责,及时发现可能出现的问题。并将防范措施具体化。

3、氧气瓶、乙炔瓶的使用

主要安全事项如下:

(1)运输和装卸气瓶时,应配戴好气瓶瓶帽(有防护罩的气瓶除外)和防震圈;

(2)在使用时,气瓶距离明火应在10米以上,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在5米以上;氧气瓶要有安全阀,不得暴晒、倒置;乙炔瓶不可以卧放;

(3)储存充气气瓶时应当有专用仓库存放气瓶。

(六)紧急情况的响应

易燃易爆品及危险化学品在购置、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发生危险或事故时,应马上启动应急预案,以减少和降低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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