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合同管理办法

技术合同管理办法

1.目的

1.1.为明确公司技术研究开发的职责,规范专利技术的使用,保护公司无形资产,加

强知识产权的管理,推动生产技术进步,使本公司的技术合同管理法制化、规范化,使公司的知识产权和发明创造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有效维护,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根据国家、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2.1.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职务技术成果的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专利许可权、

技术秘密和其他非专利技术)、技术开发(委托、合作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引进、技术消化、技术创新及技术产品销售等技术合同(或契约或协议)。

3.管理机构及职责

3.1.技术合同归口管理部门为公司的研发部,知识产权办公室负责技术合同知识产权

条款审查。

4.参考文件

4.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5.程序正文

5.1.适用合同类别

5.1.1.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作开发合同);

5.1.2.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

许可合同);

5.1.3.技术服务合同;

5.1.4.技术咨询合同;

5.2.合同管理基本原则

5.2.1.技术合同的订立,必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合同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自愿、平等、互利、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技术合同一经生效,应严格履行合同。

5.2.2.技术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一律采用书面形式。不同类型的技术合同原则上

应采用相对应的国家有关部门统一制定的格式文本。

5.3.文件控制流程

5.3.1.公司项目负责人与对方共同协商,写出合同书初稿,经对方同意后,项目负责

人填写《合同审批流转单》,并同时提供转让的可行性、咨询服务的准确性、实

施的可能性等进行相应的可行性论证材料,由知识产权办公室和相关领导人审

查通过后方可签订合同。若合作方对我方提供的合同有异议进行修改的,须再

经相关领导审核后才能签订。

5.3.2.技术合同经当事双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双方有效公章后生效;

对方为自然人的,由该自然人签字并注明其身份证号码、住所地等方可生效。

在合同书中,由合同项目负责人作为我方“委托代理人”签字,使用本公司公

章,“法定代表人”处加盖法人名章。无本公司书面授权,本公司其它盖章一律

无效。所签订合同应根据有关规定报知识产权办公室备案。

5.3.3.合同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更换,合同项目负责人若遇出国、培训、病休等特殊

情况而可能影响合同进度的,合同项目负责人应安排合适人选负责继续履行合

同,并写出书面报告经所在部门批准,报知识产权办公室备案。

5.4.技术合同条款

5.4.1.订立技术合同,应明确下列主要条款:

5.4.1.1.项目名称;

5.4.1.2.合同主体:一方必须是本公司;

5.4.1.3.项目内容、范围、技术要求;

5.4.1.4.技术信息和资料,要求提交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5.4.1.5.履行合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和方式;

5.4.1.

6.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5.4.1.7.技术秘密的范围和保密期限;

5.4.1.8.技术成果所有权的界定、归属和分享比例;

5.4.1.9.承担风险责任的界定;

5.4.1.10.项目验收的技术标准、方式;

5.4.1.11.技术使用费或报酬的价款、支付方式和时间;

5.4.1.12.违约金或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5.4.1.13.后续技术改进的提供、技术所有权归属的份额;

5.4.1.14.争议的解决办法、方式;

5.4.1.15.名词和术语等的界定、解释;

5.4.1.1

6.合同的有效期。

5.5.技术合同的价款及支付方式

5.5.1.技术费用的计价,取决于技术的先进性、实用性,也取决于技术本身的复杂程

度、投资额度的大小,经济效益,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及法人代表协商确定。5.5.2.技术合同的价款应包含以下费用:

5.5.2.1.原材料、仪器设备、外协加工、测试、资料等费用;

5.5.2.2.人工费;

5.5.2.3.水、电、气等能源消耗费;

5.5.2.4.设备折旧费;

5.5.2.5.公共条件费;

5.5.2.

6.管理费;

5.5.2.7.技术使用费;

5.5.2.8.税费:

5.5.2.9.其他。

5.5.2.10.技术合同的价款可参考下列方式之一支付:

5.5.2.11.一次总算、一次总付;

5.5.2.12.一次总算、分期支付;

5.5.2.13.约定提成支付的,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我方查阅有关会计账目的办法。

5.5.2.14.提成支付附加预付入门费。

5.6.技术入股

5.6.1.凡我公司职务技术成果以技术入股形式与合作公司成立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由知识产权办公室管理。相关负责人就技术入股事项写出书面报告,经知识产权办公室签署意见后,报公司董事长批准。5.6.2.技术入股的操作,应按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办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我公司承

担。

5.6.3.我方在技术入股公司任职的管理人员由相关部门和主管领导共同协商拟定,并

报董事长批准。

5.6.4.成立公司的协议中可以约定归属我方的技术股份为公司法人股,有杰出贡献的

技术发明人也可占个人股。

6.相关表格

6.1.YYYKJ-IPGL-029-01合同审批流转单

7.文件变更历史

武汉理工大学技术合同管理办法

武汉理工大学技术合同管理办法实施说明 第一条为有利于实施《武汉理工大学技术合同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合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说明。 第二条合同管理办法所称的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之间就 具有产业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订立的合同,视同技术开发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技术咨询合同包括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 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 其他横向科研合同是指学校教师、科研人员所签订的、与其专业相关的、完成专项任务的合同。 第三条项目负责人商签技术合同时应当了解的对方当事人资信状况,一般包括对方登记注册的必要信息以及自然人的身份信息。因合同审批必要时,项目负责人应当出具相应证明。 第四条技术合同可以采用合同示范文本订立,也可以经协商一致后 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五条项目负责人在签订、变更、终止技术合同以及对外订立委托 加工、转委托部分研发任务等合同时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审批表。 因履行技术合同和其他横向科研合同而对外签订的买卖合同、租 赁合同等应当由各二级单位审批签章或经学校国资管理部门审批签 ^章O 第六条合同的审批流程见附件。

第七条合同金额在 30 万元以下(含 30 万元)技术合同和其他横向科研合同,由学校所属的院(所、中心)的院长或主管副院长(主任或主管副主任)审批,但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与外单位联合建立研究院(中心)合同等合同必须由学校科学技术发展院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批。 第八条合同管理办法第十条所称的重大风险是指现有履约能力不足 存在的技术困难容易导致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作为开发标的的新技术可能在合同届期之前被他人公开等等。 重大赔偿责任特指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超过合同总金额。 第九条技术合同、其他横向科研合同一般不得约定技术秘密或知识 产权仅归属于对方当事人,尤其不得限制学校教学、科研的使用和其他教师、科研人员的合法权利。 第十条保密条款的约定不得影响学校的教学、科研活动或课题组以 外教师、科研人员的教学、科研活动。 第十一条技术合同中不得承诺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合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所称的“对方当事人不具有缔约能力”是指未经授权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内部机构、无(限制)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无权代理人。 第十三条合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所称的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是指禁止性规定和与合同效力有关的义务性规定。 第十四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履行期限应在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间内。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合同中约定的使用费原则上每年不低于 20 万元。 第十五条签订专利权转让合同,发明人或设计人应当负责先行评估,预付评估费用。评估费用从学校收取的专利权转让费中按规定扣除。 第十六条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发明人不得就该专利与他人商签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 第十七条因专利无效、侵权、提前终止产生的法律责任或专利 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发明人承担。 第十八条凡属《武汉理工大学科技项目与经费管理补充规定》【校 科字( 2008 )1 号】第一条规定的、对方当事人要求出具增值税发票或需

吉林大学技术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大学技术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学校的技术合同,有效维护学校和发 明创造人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吉林大学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就从事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等科技活动而订立的技术合同的管理。 经学校授权并以吉林大学名义从事科技活动所订立的技术合同的管理亦适用本办法。 学校科技人员因承担各级各类科技计划研究开发任务而与相关管理部门签订的课题(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的管理事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技术合同主要分为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四大类。 第四条订立技术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互利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应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相关技术权益的保护,有利于加速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 第五条技术合同实行技术负责人(项目联系人)负责制。 第六条技术合同的归口管理由学校科技管理部门负责。 第七条利用技术合同损害学校声誉、造成学校技术权益损失的,学校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及法律责任。 第二章技术合同的订立 第八条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学校,学校科技管理部门统一以吉林大学名义对外订立技术合同。未经学校科 技管理部门同意,校内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不得利用学校的职务技术成果对外订立技术合同。 第九条订立技术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技术合同的格式及内容一般以国家科技管理部门或相关科技计划项目主管部门拟定并提供的示范合同文本为准。以协议形 式订立技术合同的,协议应具备示范合同文本所要求的主要内容。 第十条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应订立技术开发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应约定研 究开发成果的归属。 实施转化具有产业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的,参照技术开发合

技术合同登记办法_合同范本

技术合同登记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精神,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保障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实施,加强技术市场管理,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制定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以下是橙子今天要与大家分享的:技术合同相关登记办法。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技术合同登记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了规范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加强技术市场管理,保障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贯彻落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法人、个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法人、个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订立的技术培训合同、技术中介合同,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申请认定登记。 第三条 科学技术部管理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划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地、市、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设1/ 6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具体负责办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通过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加强对技术市场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指导、管理和服务,并进行相关的技术市场统计和分析工作。 第五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所订立的技术合同,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的净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奖励和报酬,给予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应当申请对相关的技术合同进行认定登记,并依照有关规定提取奖金和报酬。 第六条 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国家对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定的税收、信贷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七条 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当事人可以持认定登记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八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行按地域一次登记制度。技术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 人,以及技术培训合同的培训人、技术中介合同的中介人,应当在合2/ 6

贵州大学浙江大学科研合同管理办法

贵州民族大学科研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速我校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服务和维护学校及科研工作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技术合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科研合同指当事人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或技术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力和义务的合同。 第二条贵州民族大学的科研合同归科研处管理。 第三条订立科研合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必须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有利于加速我校科研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第四条订立科研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有偿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五条执行学校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技术成果,属职务技术成果。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学校,学校有权就该职务技术成果订立科研合同。 第六条一般科研合同可由课题负责人签字,经所在单位领导审查同意后,到科研处办理法人委托合同登记手续;重大项目或重要技术合同,科研处应参与合同谈判和签约全过程。 第七条订立科研合同,应采用国家科研部制定的科研合同示范文本。

第八条为维护学校和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必须严肃科研合同的审核工作。各单位各部门领导、科研处及法律顾问应对科研合同条款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法律、法规,有损学校利益或课题风险责任超过课题组承受能力的合同,均应拒绝签收。 第九条科研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签约人应按合同的要求,制订切实可行的计划,严格按合同实施。科研处定期检查合同履行情况,课题负责人应按时填报合同履行情况检查表。 第十条科研处和有关单位应督促课题负责人按约定履行合同并参与协调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一条经当事人协调一致,科研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科研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课题负责人应征得科研处的同意,并出具对方单位同意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书面证明。 第十二条因无法履行合同而引起的纠纷,其法律责任由签约人(即学校法人委托人)承办。因无法履行合同或无故不履行合同而给学校造成经济和名誉损失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处罚。 第十三条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项目完成后,应将合同委托方出具的验收证明或其他完成证明送交科研处,该证明出具时间视为完成时间。 第十四条重大项目或完成期限在两年以上的科研合同项目,可分阶段执行、分阶段验收和分阶段结算。但是合同书中必须明确

VTSJWI017《设计合同管理指导书》

为加大北京万通地产项目设计合同的治理,规范工作流程,爱护公司权益,特制定此指导书。 术语和定义 设计合同的治理范畴:对建筑设计、景观设计、室内设计、及各专项设计合同及协议的谈判、签约、支付全过程进行治理。 职责 总部设计中心 牵头组织设计合同或协议的谈判。 负责起草拟定设计合同文本。 负责合同审批流转跟进。 和谐组织设计公司与项目公司签订合同。 按合同规定的相应条款审核确认设计公司每时期的设计成果,并申请支付该时期设计费。 总部成本治理中心 审核设计合同并提出意见。 总部法律部 配合设计中心进行合同谈判 审核设计合同并提出意见。 项目公司 审核设计合同并提出意见。 签署设计合同 接到设计经理设计费付费申请后,及时组织审批和支付。 工作程序

合同治理原则: 合法性原则:设计合同治理的全过程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公司权益在被侵犯的情形下,能够依法受到爱护。 合同书原则:所有设计工作都必须以签订合同书的方式明确双方的权益、义务和经济责任。 事前签订原则:合同应尽量在设计工作开始前签定。 利益明晰原则:合同应有明确的、能够界定清晰的合同价款、付款方式及结算方法,如果合同价款可能调整,应明确调整依据、调整方式(如何计价、总价如何最后确定)。 合同文本标准化治理 标准示范合同:公司应在设计治理中尽量应用标准示范合同。 文本内容尽量采纳FIDIC条款或JCT合同体系,分协议条款、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和附件,其中协议条款按照具体业务、对象的不同而定,通用条款适用于所有的同类合同,专用条款则由合约双方补充加入在通用条款中未尽事宜的约定条款。 所有的设计合同都应尽量使用标准示范合同;如政府部门有强制性规定,可按政府标准合同执行,但须通过专用条款充分表达与标准示范合同之间的差异有效执行条款。 公司尚未制定或不宜采纳合同标准文本的业务,应参照以往的合同或最相类似的合同标准文本或合同示范文本另行拟定合同。 合同的条款: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设计任务的内容和范畴。 设计进度要求。 设计成果的提交要求。包括文件的形式、数量、语言种类等。 合同价款及付费方式。 双方权益及义务。 违约责任。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Green Apple Data Center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年"月$%日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第一条 为了规范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加强技术市场管理(保障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贯彻落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法人&个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法人&个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订立的技术培训合同&技术中介合同(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申请认定登记) 第三条科学技术部管理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划的技术合同认定记工作)地&市&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设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具体负责办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通过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加强对技术市场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指导&管理和服务(并进行相关的技术市场统计和分析工作)$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第五条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所订立的技术合同!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的净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奖励和报酬!给予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应当申请对相关的技术合同进行认定登记!并依照有关规定提取奖金和报酬# 第六条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国家对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定的税收"信贷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七条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当事人可以持认定登记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八条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行按地域一次登记制度#技术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以及技术培训合同的培训人"技术中介合同的中介人!应当在合同成立后向所在地区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出认定登记申请# 第九条当事人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应当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交完整的书面合同文本和相关附件#合同文本可以采用由科学技术部监制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采用其他书面合同文本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采用口头形式订立技术合同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不予受理# 第十条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申请认定

设计类合同管理规定

设计类合同管理办法 1.0目的 为规范公司设计类合同管理,明确合同评审、签订等流程,减少因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规范技术部人员处理涉及合同签署中的事务特制定此制度 2.0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内所有涉及设计方面的工作和部门。 3.0职责 本规定的责任部门【技术部】负责对本规定进行监督、落实、执行、意见收集、改进更新、培训和解释工作。 本规定的知晓部门/岗位为北京投资有限公司的所有部门、所有岗位。 4.0合同准备 4.1需要进行招标的设计项目,经公司领导批准,技术部方可进行招投标,并文字通知办公室协调相关部门。 4.2 投标单位的数量:公开招标按国家规定执行;自行招标项目,除特殊情况外,最低不得少于3家 4.3经董事长批准不进行招投标的,也要通过货比三家,对造价及相应条款进行比较,保护开发商的利益;经办部门负责对拟参加投标的企业进行登记,收取对方相关资料后汇总至主管领导后,讨论确定拟参加投标的三家企业并报总经理批准,招标会由主管领导主持,投标三家企业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统一参加招标会。接待投标企业须公司两人同时在场。 4.4若需委托中介招标公司代为招标的,必须签订委托合同并监督招标中介公司全面履行合同中的各项义务。 4.5 除特殊情况外,由技术部,发放招标文件、资料,根据需要组织现场踏勘、招标答疑。招标过程中对投标单位进行广泛的调查与考察,必要时对设计单位、施工企业

进行走访,充分了解投标方的资质与信誉、业绩与能力、服务与承诺。 4.6资格预审 各相关单位/部门有义务推荐潜在设计合作单位,公司全体员工均可参与推荐,推荐方式为匿名制,推荐表中应列明被推荐单位各项资质。经办部门应当留存历次招标中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资料,并形成《汇洋天成合格设计备选名录》,供以后使用。 4.6.1资格预审分为书面审和实体审。参加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符合下列条件,且不得少于3家: (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在专业技术、设备设施、人员组织、业绩经验等方面具有设计、质量控制、经营管理的相应资格和能力; (3)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4)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或破产状态; (5)有关资格的声明函、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有关材料完整有效。 4.6.2经办部门应要求潜在设计单位提供如下书面材料 (1)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法人代表人证明及投标经办人授权委托书; (3)近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等财务报表及资信证明(设计标的金额在500万); (4)历年同类项目主要业绩表; (5)相关资质证明证书; (6)员工总数及专业技术人员构成,主创人员的资质等; (7)招标人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证明文件。 4.6.3由经办部门组织,对设计单位进行实地考察,至少应保证同时有来自不同部门的三人参加。须外地考察的,考察人数可以为2人。考察如下内容:潜在考察设计单位的办公环境、单位规模、工作人员精神面貌、关键设备情况、在建项目或近期已完工项目情况、技术能力及质量保证可靠程度,其提供的书面材料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 4.6.4对符合以下条件的潜在设计单位可免于考察: (1)由技术部主管领导认可并经总经理审批同意的国内外著名设计公司或企业; (2)二年以内参加过同类项目投标,且已考察合格的;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 行政服务中心- 中国科学技术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学校作为一方当事人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 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应当遵循防范风险和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对合同实行分类管理、归口实施。 第二章 合同的分类与归口 第五条 学校根据业务和职能,分别授权以下单位为合同归口部门: (一)党政办公室负责涉及其管理事务内容的合同; (二)人力资源部负责涉及人力资源与人事管理等内容的合同; (三)研究生院负责涉及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以及其他高端培训的合同; (四)科学技术处负责涉及科学技术研究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等合同; (五)资产与后勤管理部负责涉及物资设备及劳务采购、

租赁、实物赠与、处分无形资产等内容的合同,负责涉及后勤服务保障内容的合同; (六)校园基本建设办公室负责涉及基本建设新建项目的建设规划、勘察、设计、工程承包、监理等合同。 以上各项未列举的合同,由党政办公室负责。 第六条 合同内容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归口部门的业务或职能的,根据合同性质或主要条款确定合同归口部门;不能确定的,由所涉归口部门协商解决;通过协商仍不能解决的,由学校决定。 第七条 学校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和顺序刻制合同专用章,由各归口部门管理和使用,并同时遵守学校关于印章的管理规定。校内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合同专用章以外的印章签署合同。 需要使用学校法人印章签订合同的,从其特别规定。 第八条 各归口部门根据其业务内容和管理职能,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分类制定合同示范文本。 各归口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合同管理责任人,并确定专人作为合同管理人员。 第三章 合同的签订 第九条 除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直接签署合同外,学校授权各归口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合同的委托代理人,其他人为代理人的,应当有特别规定或者由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 经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署合同时不得超越和滥用代理权。

设计合同及设计费用管理办法

程序三:设计合同及设计费用管理程序 1.目的 合理安排设计单位完成各项工作,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向设计单位支付设计费,确保项目发展的顺利实施。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内设计合同及设计费用的管理。 3.定义 3.1境外设计合同:一般指设计工作由非中国大陆机构的设计单位完成,并以外币(如 港币、美元等)支付设计费用的合同。 3.2外汇支付:泛指设计费以外币(如港币、美元等)进行支付的工作。 4.职责 4.1设计研究部负责设计合同的起草及谈判工作。 4.2设计研究部负责设计合同的评审及会签工作。 4.3设计研究部负责设计合同管理,组织设计单位根据合同按时按质完成各项设计工 作。 4.4设计研究部负责设计费用的支付及审核工作。 5.程序 5.1设计合同的起草与谈判 5.1.1主任建筑师负责草拟设计合同,设计研究部经理进行审核;

5.1.2设计合同中的重要条款如工作范围、设计费用、支付方式等编制审核时应加 以注意; 5.1.3设计合同需按《工程设计合同书·标准文本》编制。编制时可根据项目的具 体情况对标准文本的具体内容作出调整; 5.1.4设计合同条款以保障项目设计管理的有效性为原则; 5.1.5境外设计合同谈判时应注意: A财务和税务的有关规定; B首期设计费的支付时间。根据经验,通过正常手续办理一般需时两个月; C需与境外设计单位另外签定一份政府部门规定的涉外设计标准文本的设计合同用于政府部门备案和办理外汇支付。 5.2设计合同的评审及会签 5.2.1规划设计在招标、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增补协议的谈判和签 署过程中,必须坚持“透明、共商、共同决策”的原则。 5.2.2设计合同签约按照公司有关设计合同会签制度进行。合约签订要做到总建筑 师、设计部正副经理、相关建筑师共知、共商、共同谈判,设计合同由主任 建筑师草拟,经设计研究部经理审核,填写《项目设计合同审定表》(附件七), 依次送交设计研究部经理、项目发展部经理、财务部经理、项目主管副总经 理和总经理会签; 5.2.3《项目设计合同审定表》返回设计管理部后,由项目主任建筑师按照有关意 见修改完善设计合同,并与设计单位交换意见最终达成设计合同终稿;合约 签署后,由北京公司设计部上报集团设计研究部备案。对特殊重要的设计合 约,(如方案招标等集团评委会认为必要者)采取北京评委会与集团评委会共 同议定对象范围、共同考察、通过评审程序共同议定的方式进行; 5.2.4设计合同终稿原则上先交设计单位签署,设计单位签署后送公司领导签署; 5.2.5合约签署后,正本一份由设计部报财务部存档,副本3份,分别报集团、抄设 计部、项目部存档。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06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精神,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保障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实施,加强技术市场管理,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制定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0年7月6日原国家科委发布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一条为了规范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加强技术市场管理,保障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 策的贯彻落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法人、个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 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法人、个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订立的技术培训合同、技术中介合同, 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申请认定登记。 第三条科学技术部管理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 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划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地、市、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设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具体负责办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通过技术 合同的认定登记,加强对技术市场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指导、管理和服务,并进行相关的技术市场统计和分析工作。第五条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所订立的技术合同,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 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的诤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奖励和报酬,给予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应当申请对相关的技术合同进行认定登记,并依照有关规定提取奖金和报酬。 第六条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国家对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定的税 收、信贷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七条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当事人可以持认定登记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岀申请,经审核 批准后,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八条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行按地域一次登记制度。技术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技术转让合同 的让与人、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以及技术培训合同的培训人、技术中介合同的中介人,应当在合同成立后向所在地区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出认定登记申请。 第九条当事人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应当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交完整的书面合同文本和相关 附件。合同文本可以采用由科学技术部监制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采用其他书面合同文本的,应当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采用口头形式订立技术合同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不予受理。 第十条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文本及相关附件进行审查,认为合 同内容不完整或者有关附件不齐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 第十一条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使用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规范名称,完整准确地表达合同内容。使用其他名称或者所表述内容在认定合同性质上引起混乱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退回当事人补正。 第十二条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以当事人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关材料为依据,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

技术合同备案有什么好处

篇一:技术合同备案 关于印发《北京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规范本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制定了《北京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北京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贯彻落实,规范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依据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科技部发布的《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和《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授权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负责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具体负责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 第三条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行按地域卖方一次性登记制度。技术合同经认定登记,当事人可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四条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技术开发合同 1. 有明确、具体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目标; 2. 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尚未掌握的技术方案; 3. 研究开发工作及其预期成果有相应的技术创新内容。 技术转让合同 1. 合同标的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已经掌握的技术成果,包括发明创造专利、技术秘密及其他知识产权成果; 2. 合同标的具有完整性和实用性,相关技术内容应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品种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 3. 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有明确的知识产权权属约定。 技术咨询合同 1. 合同标的为特定技术项目的咨询课题; 2. 咨询方式为运用科学知识和技术手段进行的分析、论证、评价和预测; 3. 工作成果是为委托方提供科技咨询报告和意见。 技术服务合同 1. 合同标的为运用专业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服务性项目; 2. 服务内容为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节约资源能耗、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专业技术工作; 3. 工作成果有具体的质量和数量指标; 4. 技术知识的传递不涉及专利、技术秘密成果及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属。 第五条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依法生效的合同及相关附件(一式两份); 2.《技术合同登记用户注册表》; 3.《技术合同登记表》; 4.《技术合同认定规则》中要求申办人出具的材料: 法人、其它组织的内部职能机构或课题组订立的合同申请认定登记的,应当提交其法定代表人或组织负责人的书面授权证明; 承担政府项目而订立的合同申请认定登记的,应当提交项目主管部门同意的证明;技术合同标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产前需经有关部门审批或领取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交生产许

技术合同管理办法

技术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技术合同管理,维护我校正当权益,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与外单位所签定的以中国海洋大学科学技术成果为标的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新产品试制、技术工程项目承包等技术合同,以及校企科技合作协议、共建联合技术中心协议等 第三条技术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应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应当有利于科学技术进步,加速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和推广,有利于维护我校的利益和声誉。 第四条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在订立合同时,应由有关科学技术保密机关核定密级后,按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 第五条中国海洋大学校长是中国海洋大学的法定代表人,校长委托并授权主管科技的负责人为签订各类技术合同的委托代理人,负责审核学校对外签订的技术合同。技术合同的经办人(即课题负责人)为所签订合同的联系人。 第六条技术合同必须经我校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审核、签章,并加盖中国海洋大学技术合同章方为有效。除学校所属的独立法人单位外,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擅自以本单位名义签订技术合同。 第三章管理机构 第七条中国海洋大学科技处负责技术合同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协调、审核横向技术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 (二)管理横向技术合同文本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收存并移交档案馆,统计各类执行合同的数字填写和审核报表; (三)参与横向技术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四)发现无效合同或利用技术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时应及时报告主管校长,并视情况移交法律部门处理; (五)负责到青岛市技术市场办公室对技术合同登记立项;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

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管理,明确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以下简称勘察设计合同)双方的技术经济责任,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涉外工程等),其勘察设计应当按本办法签订合同。 第三条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勘察设计合同的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应当是法人或者自然人,承接方(以下简称乙方)必须具有法人资格。甲方是建设单位或项目管理部门,乙方是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资格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第五条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参照文本的条款,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对文本条款以外的其他事项,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也应采用书面形式。对可能发生的问题,要约定解决办法和处理原则。 双方协商同意的合同修改文件、补充协议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双方应当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确定勘察设计合同价款。 第七条乙方经甲方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分包给具有

相应资质条件的第三人。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乙方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乙方将其承包的工作全部转包给第三人或者肢解以后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禁止第三人将其承包的工作再分包。严禁出卖图章、图签等行为。 第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监督管理。主要职能为: 一、贯彻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和推荐使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文本 三、审查和鉴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监督合同履行,调解合同争议,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四、指导勘察设计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培训勘察设计单位的合 同管理人员,总结交流经验,表彰先进的全同管理单位。 第九条签订勘察设计合同的双方,应当将合同文本送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备案,也可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合同鉴证。 第十条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单方擅自终止合同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扰乱建设市场秩序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以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完整word版)分院设计合同管理办法讨论0429

《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四川分院工程设计合同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一、本管理办法编制依据根据:《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合同管理制度》、《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合同管理指南(试行)》中的各项规定,以及《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采购管理规范》。 二、严格按照总院制度要求完成项目初期和实施期间的合同策划、评审、谈判、签订和备案;在项目实施期间,设计所的项目负责人员与有关职能人员密切跟进项目实施情况,及时处理合同变更,完善策划和评审手续;出现合同纠纷时,及时上报总院法律部门,经总院法律部门确认后方可实施合同纠纷的处理方案;做好合同履行完毕后的合同管理评价;所有相关文件按照要求归档及上报总院。 三、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四川分院签订的咨询/设计合同及变更,以及相应分包合同的签订。 四、四川分院职能部门职责分工 (一)经营管理部负责组织合同编写,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审查合同及变更、完成合同及变更评审签订、审查分包合同,跟踪合同执行过程,做好合同评价,协助法务专员处理合同法律纠纷,完成所有合同涉及文件的归总备案上报工作。 (二)法律事务专员负责配合完成合同及变更、分包合同评审,负责处理分院发生的合同法律纠纷事件,负责对接总院法律事务部,

落实处理总院的处理方案。 (三)技术质量部负责配合完成合同及变更、分包合同评审,负责设计质量和控制设计出图、归档设计过程中的技术文件。 (四)财务部负责配合完成合同及变更、分包合同评审,跟踪合同执行,督促合同收款,控制项目成本支出。 (五)人力资源部负责配合完成合同及变更、分包合同评审,配合设计所及项目负责人,组织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人员安排,制定薪酬分配原则。 第二章管理流程 一、设计合同管理流程 实操流程说明: 1、分院经营管理部负责组织设计所或项目负责人,进行合同策划、谈判和编写,设计所或项目负责人负责合同补充协议的策划、谈判和编写。 2、设计所或项目负责人提交《四川分院工程咨询/设计合同评审表》,如有变更提交《四川分院工程咨询/设计合同变更评审表》,报拟投入人员名单及职责,分院经营管理部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合同及变更的评

技术咨询和服务合同属于,技术合同认定

篇一:为什么要进行技术合同认定 技术合同认定 一、什么是技术合同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及与之相关的咨询和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四类,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文本是国家科技部统一制定的格式合同文本。 二、什么是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是指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技术合同当事人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文本从技术上进行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技术合同要求的专项管理工作。法人、个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都属于认定登记的范围。 三、为什么要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1、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当事人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享受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信贷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而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合同不得享受有关优惠政策。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企业支付的技术价款、报酬、使用费或者佣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摊入成本;对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等。 2、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可以通过认定登记帮助当事人完善合同,从而提高合同的履约率,减少技术合同的纠纷。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retype/zoom/332575fc89eb172ded63b74e?pn=2&x=0&y=1275&raww=168&rawh=44&o=png_6_0 _0_135_1148_126_36_892.979_1262.879&type=pic&aimh=44&md5sum=062e6daa9f6b64b641c7 6d7f3df2f953&sign=f5e8912634&zoom=&png=10807-&jpg=0-0" target="_blank">点此查看3、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的企业,可在纯收入中提取20%至30%作为当事人的津贴和奖励,奖励金额均不计入单位奖金总额。另外,技术合同登记数量和金额是科技项目参与评奖的重要参考指标。 4、技术合同登记数量和交易额可作为企业(或个人)的资信凭证之一,可以帮助企业(或个人)更顺利的在银行获得贷款,提高企业(或个人)在银行的信誉度。 5、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交易额是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年审复核和企业所得税减免的重要考核依据。 6、技术市场的管理部门可以通过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加强对技术市场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宏观指导,管理和服务,并进行相关的技术市场的统计和分析工作。 四、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1、已经生效的技术合同原件、复印件各一份(盖骑缝章),原件封底贴上印花税。 2、经费支出预算清单一式两份,加盖公司公章和财务专用章。 (备注:年度内首次办理需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软件企业除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外还需提供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合同不是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定的,需要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委托授权书。) 五、注意事项 1、凡进行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必须使用附件中相应的合同范本。 2、技术卖方必须在技术合同签订后三十天内前来认定登记,因登记后企业可能还要办理免税手续,建议尽可能早地前来办理登记。 第一部分:技术合同优惠政策 一、营改增优惠政府

西安交通大学科研合作(外协)合同管理办法

西安交通大学科研合作(外协)合同管理办法 【文号】西交科〔2013〕57号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科研合作(外协)合同管理,维护国家及学校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中明确计划需要合作(外协)的同科研活动直接相关的研究、设计、测试、试验、试制、技术加工、咨询服务等活动中所签订的合同。 第三条科研合作(外协)合同内容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等需要保密的,按国家和学校有关保密规定处理。 第四条科学与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科研院”)为科研合作(外协)合同的管理部门,负责合作(外协)合同审查,代表学校对外签订科研合作(外协)合同。 第五条科研院结合项目研究任务目标的需要,对合作(外协)合同真实性、可行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对合作(外协)单位资质、履行合作(外协)任务的能力、业务相关性、经济合理性等内容进行审核把关。加强对项目负责人和参与人员本人及其亲属或有直接利益关系人员所成立或参与公司承担合作(外协)项目的严格审查,确保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第六条项目负责人要主动申明与合作(外协)方的关系,提供相关信息,接受监督。并对合作(外协)单位的资质认定、履行任务能力、科研经费账户是否单列以及与项目组成员是否存在利益关系等方面进行评价与承诺。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认真调查对方当事人的法人地位、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必要时应要求对方单位提供以下材料: 1. 证明该当事人资信情况良好的材料; 2. 证明经办人有权代表该当事人签订相应技术合同的授权委托手续。 第七条科研合作(外协)合同应明确承担单位、合同金额、技术内容、保

(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建设【2000】50号)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文本的通知 建设〔2000〕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深圳市建设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 为了加强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市场管理,规范市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我们修订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请贯彻执行。同时修订了《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合同文本),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施行。 凡在我国境内的建设工程,对其进行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合同的管理与监督。在施行中,要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做好合同纠纷的调解工程。施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建设部勘察设计司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规范管理司。 二○○○年三月十日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管理,明确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以下简称勘察设计合同)双方的技术经济责任,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涉外工程等),其勘察设计应当按本办法签订合同。 第三条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勘察设计合同的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应当是法人或者自然人,承接方(以下简称乙方)必须具有法人资格。甲方是建设单位或项目管理部门,乙方是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资格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技术合同登记操作流程及注意事项

技术合同登记操作流程及注意事项 一、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目的和依据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文件,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精神,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保障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实施,加强技术市场管理,重新规范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其中,明确规定: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与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国家对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定的税收、信贷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科技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技术市场的意见》的通知(国科发市字[2006]075号)文件,进一步明确:完善技术合同登记制度,保证国家扶持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优惠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范围: 所有纵向的国、省、市的计划项目和所有横向项目,只要还在执行期内的都可进行技术合同登记。 三、技术合同登记的前提条件 1.具备双方签订的正式书面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真实、有效的技术合同。建议:采用科技部监制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见附件一)。 2.技术合同文本中:必须明确甲乙双方的主体资质、必须明确技术标的内容、必须明确技术的报酬或价款,如实表述双方相互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对弄虚作假和欺骗行为将根据后果追究其相应责任。 3.每项合同只能申报登记一次,而且只能由卖方(技术输出方)在其注册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任选一个登记机构进行申报(我校合同登记机构在衡阳市科技局产业中心),不能重复申报登记。 四、技术合同登记的基本步骤

1.技术合同登记网上登陆系统: 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系统(https://www.360docs.net/doc/41481328.html,),系统帐号由科研处统一保管,需要进行合同登记的老师带合同文本和填写好的《技术合同登记表》(见附件三)到科研处进行网上填报。 2.网上申报“登记表”: 打开《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系统》,点击网站主页的“合同卖方”,打开用户登录界面,输入“用户名ID”和“密码PW”,进入卖方自己的主页面: 选择左侧功能键“合同申请”将打开一张新的登记表:根据技术合同内容和已经填写好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信息表》对应表格栏目进行填报,并正确选择相应的分类信息,填报完整后选择最上面的按键“提交”,就完成了一份合同的网上申报步骤,同时程序自动返回到上一级页面。 3.报送合同文本: 完成网上申报登记表后,及时将该合同文本送到衡阳市科技局产业中心(衡阳市科技局五楼大厅)进行登记,因为登记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卖方按键"提交"完成申报后,虽然能立即就能在他自己工作端的计算机上查看到该表,但必须要对照审核合同文本才能进行审批,及时报送文本才算完成申报步骤。 4.审核、认定登记: 登记机构的工作人员根据收到的合同文本进行审核,然后对照卖方网上申报的登记表,点击相应的按键,做出予以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处理结果,程序自动生成合同编号,登记员随即将编号记录在对应的合同文本上,并签字盖章予以确认。 5.核定技术性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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