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敦协会定期船舶险条款(非中国利益船舶保险)

伦敦协会定期船舶险条款(非中国利益船舶保险)
伦敦协会定期船舶险条款(非中国利益船舶保险)

伦敦协会定期船舶险条款

(本保险受英国的法律和惯例管辖)

1983年10月1 日

一、航行

1.任何时候,本船舶保险必须与本保险的各项规定,允许保险船舶在有或没有引水员的情况下开航、航行以及试航和协助、拖带遇难船只,但是被保险人必须保持保险船舶不得被他穿拖带,除有航行管理或者根据被保险人和船东、船舶管理人、租船人事先安排托至第一港口外,但本条(1)款应包括与装卸有关的习惯拖带。

2.如果船舶在营运作业中,需要在海上装卸入另一船或从另一船装卸入本船,(但另一船不是港口或沿海驳船),那么由于这种装卸作业,包括在两船驶近,并排停靠或驶离时,造成保险船舶的灭失或损坏,以及对另一船的责任,本保险不负责赔偿。除非船舶在从事这种作业前,已事先通知了保险人,并且双方同意修改承保条件和增加保险费。

3.如果船舶的开航(或有或无或未载货物)是有以下意图:

a.拆穿;或者

b.为拆船而出售;

那么,对船舶在开航后发生灭失或损坏的任何赔偿,应限于船舶灭失和损坏时报废船舶的市场价值。除非被保险人已事先通知了保险人,并且同意为此而修改承保条款,重新约定保险价值和增加保费,本条(3)款不影响根据第8条或第11 条提出的赔偿。二、保险期的延续

本保险到期时,如果船舶尚在海上,或在遇难中、或在避难港、或停靠在中途港,那么只要实现通知保险人,并按比例支付超期保险费后,本保险继续负责承保船舶,直至其抵达目的港时为止。

三、违反保证

当任何有关货物、航线、船位、拖带、救助服务或开航日期的保证被违反时,若被保险人街道指示后,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同意修改承保条款和增加保险费,则保险仍然有效。

四、保险责任的终止本保险的任何条款,不论是打印的还是印刷的,与本条款相抵触时,均以本条款为准,除非保险人书面同意有相反的规定,本保险的责任将在下列情况下自动终止:

1.当船舶的船级社变更,或者船舶的上述变更、暂停、中止、撤回或过期时。但是,如果船舶尚在海上航行,该自动终止或推迟至船舶达到下一港时。然而,由本保险条款第六条承保的危险所造成的灭失或损坏而引起的上述变更、暂停、中止、撤回,或者由目前伦敦协会船舶定期战争罢工险承保的危险所造成灭失或损坏的原因引起的上述变更、暂停、中止或撤回,当船舶在下港未经船级社事先同意而开航时,本保险自动中止生效。

2.任何有意或无意的百年更船舶所有权或船旗、把船舶转让给新的管理人、或作光船租船、或征用船舶,那么当船上再有货物并从装运港起航、或在海上空载航行时,倘若已提出要求,船舶可按计划继续航行,载货船的保险责任中止可推延

到船舶抵达最后卸货港时为止,空载船的保险责任终止可推延至到达目的港为止。

但是,如果船舶的征用没有事先同被保险人签订书面协议,那么不论船舶是在海上

还是在港内,保险责任的终止将在船舶征用后的15天后生效。保险费的净收入按日比例退回。

五、转让

对保险利益的转让,或应以金钱支付的利益的转让,保险人概不承认,并不受这种转让的约束。但如果被保险人在这种转让通知书上注明了日期并签署,以及以

后的转让人在保险单上背书这种转让,则保险人绐予赔偿。

六、危险

1.由下列原因致使承保保险标的灭失或损坏,本保险负责赔偿。

(1)海、河、湖或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

(2)火灾、爆炸;

(3)來自外界的暴力盗窃;

(4)海难抛弃;

(5)海盗;

(6)核装置和反应堆发生的故障或事故;

(7)同飞机或类似物体及其从中跌落的物体,和同路上运输工具、码头,和港口设备或装置的接触;

(8)地震、火山爆发和雷电;

2.本保险还负责赔偿由于下列原因致使承保的保险标的灭失或损坏:

(1)装卸、搬移货物或燃料过程中所致的事故;

(2)锅炉破裂、转轴断裂或任何船壳和机器的潜在缺陷;

(3)船长、高级船员、船员或引水员的疏忽;

(4)修船或租船人员的疏忽,但他们并不是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5)船长、高级船员、船员的不法行为,但这种灭失或损坏,并非由于被保险人、船东或经历缺乏谨慎处理所致。

3.根据本条款六含义,船长、船员或引水员对本船拥有股权时不得被认为是船东。

七、污染危险

为防止或减少污染危险或由此产生的威胁采取行为而直接造成保险船舶的灭失或

损坏,保险人负责予以赔偿。当政府当局的这种行为不得是由于船舶被保险人、船

东或经历缺乏谨慎处理所致,根据本条款七的含义,船长、船员或引水员对本船拥有股权时不得被认为是船东。

八、四分之三的碰撞责任

1.由于被保险人的法律责任而支付给第三者的损害赔偿金额,保险人同意赔付

该金额的四分之三,负责赔偿的损害包括:

(1)任何其他船舶或船上财产的灭失或损坏。

(2)任何其他船舶或船上财产的延迟或丧失使用。

(3)任何其他船舶或船上财产的共同海损、救助费用或在合同下救助费用。

这些费用应是保险船舶在无任何其它船舶碰撞之后,由被保险人所支付的。

2.第八条所规定的赔偿,除了本保险所规定的其他条件以外,还必须遵照下列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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