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类保证保险管理办法

xx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类保证保险管理办法
xx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类保证保险管理办法

xx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贷款类保证保险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加强个人贷款类保证保险的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提高业务质量,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必须坚持审慎、尽职、严格、稳健的原则,重点加强现场尽职调查,严格审查、审批,保证业务稳健发展;

(三)业务开拓与业务调查、审批必须分离,不得出现业务拓展、业务调查、审批兼岗的现象出现,保证调查、审批岗位的独立性;

(四)本管理办法涉及的保证保险只针对个人贷款类保证保险业务,不得套用条款开展其他业务;

(五)开展业务过程中,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及符合当地监管要求,避免出现各种涉诉法律纠纷和监管关注、处罚;

(六)该业务实行分公司“一把手”负责制,对业务的风险控制、业务品质负总责,保证业务稳健、良性的发展;

(七)个人贷款类保证保险将采取核保、核赔权限分级管理,由总公司责任险部根据各地开展业务的情况及风控管理水平进行授权。

二、工作职责

(一)总公司责任险部负责对个人贷款类保证保险开发、授权、

监督管理等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 负责个人贷款类保证保险产品的开发和修订;

2.负责出台该产品的管理办法及指导性意见;

3.对各机构上报的实施细则进行复核和提出修改建议;

4.对各机构设置的岗位人员的适职情况进行审核,提出聘用、更换、调岗建议,并进行差异化授权;

5.推动该业务的拓展;

6.对超分公司权限的业务进行审核;

7.建立常态监管机制,把控该业务的推进及质量;

8.出台该产品的考核管理办法,根据各机构的业务情况,进行奖励处罚;

9.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管理检查,针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提示、督导、整改、惩罚;

10.负责个人贷款类保证保险业务的风险转嫁方式;

11.各级机构开展本业务必须经总公司审批同意。

(二)分公司为该业务的实际操作机构,进行业务拓展、权限内调查、审批核保、理赔追偿等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1.按照实际工作的要求,依据岗位要求配置人员,并根据总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明确其工作职责;

2.依据总公司个人贷款类保证保险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适合于分公司的实施细则,并报总公司责任险部审核备案;

1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催收追偿指引(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 催收追偿管理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以下简称:助贷险)业务健康发展,规范逾期催收、代位追偿工作,改善和提高贷款质量,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主要针对BBR线上业务制定,BBW线下业务按照与银行合作协议的约定来参考执行。 第三条本指引中所述逾期催收、代位追偿定义如下:(一)逾期催收:客户未按《借款合同》、保单(期缴业务)约定要求,按约偿还贷款本息、缴纳应缴保费,则超过应还款日期1天(含)以上者,即为逾期。为敦促客户按约还款,减少可能发生的理赔带来的损失,专营机构需采取合理的方式提醒客户按约还款、督促客户偿还已逾期未还的款项。 (二)代位追偿:在取得银行开具的《代偿债务及权益转让确认书》后,公司取得代位追偿权利,即可开展追偿工作。

第四条专营机构应参照本指引,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进行逾期催收、理赔追偿工作,风险管理岗负责客户逾期催收工作,客户经理协助开展催收和代位追偿工作,专营机构经理负责审批委外催收、对接委外催收和代位追偿工作。 第五条专营机构应参照本指引,制定有效、可执行的逾期催收、代位追偿操作细则,并完善催收绩效考核方案等制度文件。 第二章逾期催收 第六条催收的作用不仅是从逾期客户那里收回欠款, 催缴应收款,处理、化解不良贷款演化为坏账的可能,同时也包括维护账户资料,记录新的联络信息(电话、地址、工作单位等),了解客户逾期的原因,协商并寻找解决客户债务问题的途径,反馈风险信息,帮助专营机构校准市场拓展,推进业务健康发展。 第七条贷款逾期后,按照逾期天数可将逾期账户分成如下几种状态: M1:逾期01-29天(根据需要,可进一步划分为:逾期01-10天、逾期11-20天、逾期21-29天) M2:逾期30-59天 M3:逾期60天至理赔 M3+:理赔后代位追偿状态 风险管理岗负责预期催收与代位追偿,并将催收情况及

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字号:大中小] 2003-12-09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用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 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贷款人发放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贷款担保可分别采取抵押、质押、保证的方式,也可以同时并用以上三种担保方式。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 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三条借贷双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房改政策和银行的有关规章制度,并在平等协商的 基础上签订借款合同。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工商银行各分支机构办理的个人住房 贷款。第二章借款人条件第五条借款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第六条借款人向银行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 身份;(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三)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抵押或质押,或有符合规定条件、具备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五)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六) 所购住房价格基本符合贷款人或其委托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价值;(七)不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购房首期付款;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 部分的30%作为购房首期付款;(八)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贷款程序 第七条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填写《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审批表》,并向贷款人提交下列 资料:(一)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二)贷款人认可部门出具的借款人经济收入或偿债能力证明;(三)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意向书、协 议或其他批准文件;(四)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 (五)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及保证人的资信证明; 证明和抵押物估价证明; (六)以储蓄存款作为自筹资金的,需提供银行存款凭证;(七)以住房公积金作为自筹资 金的,需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批准动用公积金存款的证明;(八)贷款人要求提供的 其他文件或资料。第八条贷款人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资料后,应当按规定进 行审查,并在3周内向借款人作出答复。第九条贷款人同意贷款的,应当根据《贷款 通则》的规定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并按照《中国工商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的规定签订担保合同后,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第十条对于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 在借款申请批准后,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由贷款人以转账方式将资金划转到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第四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十一条贷款人发放贷款的 数额,不得高于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的拟购买住房的价值或实际购房费用的70%(以较低额为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数额不得超过借款人家庭成员退休年龄内所交纳住房公积金数额的 2 倍。第十二条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第十三条用信贷资金发放的个人住 房贷款利率按法定贷款利率(不含浮动)减档执行,即,贷款期限为1年期以下(含1年)的,执行半年以下(含半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1至3年(含3年)的,执行6个月至1年期(含1 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3至5年(含5年)的,执行1至3年期(含3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5至10年(含10年)的,执行3至5年(含5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10年以上的,在3至5年(含5年)法定贷款利率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5%。第十四条用住房公积金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在3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基础上加点执行。贷

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合作协议

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合作协议(参考文本) 甲方:(以下称甲方、被保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丨负责人: 乙方:ⅩⅩ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乙方、保险人〕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商业银行法》、《合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平等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甲方以乙方出具的生效的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合同向企业发放贷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保证与陈述 (一)甲方保证具体发放借款的甲方机构有资格办理本合作协议项下企业贷款业务; (二)乙方保证具体为企业贷款承保履约保证保险的机构有资格办理本合作协议项下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业务,同时保证《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条款》已经办理备案核准手续。 二、借款人〈投保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规定 (一)借款人(在保证保险合同项下指投保人〕,是指向甲方申请企业贷款,在乙方投保企业履约保证保险,保险合同生效后甲方向其发放企业贷款的企业法人。 甲方推荐的借款人(投保人)至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

2、在甲方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户; 3、持有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 4、有必要的组织结构、经营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5、信誉良好,具备履行合同、偿还债务的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6、能遵守国家金融法规政策及银行有关规定。 (二)履约保证保险的保险人特指ⅩⅩ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或其分支机 构; (三)履约保证保险的被保险人系指甲方或其分支机构。 三、被保险人的义务 (一)甲方应按照有关企业贷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等审查投保人的资信情况,并向乙方出具投保人的资信评估报告及发放贷款意见;在确认其资信良好并符合发放贷款条件的情况下,方可同意向投保人提供贷款。 甲方如不履行本条规定的义务,乙方有权拒绝承保;办理保险手续后如发现甲方违反本条约定,乙方有权拒绝赔付。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借款人的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附带的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复印件〉。 (二)甲方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督促投保人履行还款义务,并及时将投保人的还款、逾期情况及时完整、准确地书面告知乙方。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保证保险条款

附件3: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保证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同时符合以下小额信用贷款条件的农户,可作为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一)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保险人的营业区域内;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信用纪录; (三)从事土地耕作或者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 (四)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 第三条凡经国家或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开办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贷款用途应为: (一)种植业、养殖业方面的农业生产费用; (二)购买小型农机具; (三)围绕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等; (四)购置生活用品、建房、治病、子女上学等消费。 保险责任 第五条投保人未按照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农户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且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欠款达到保险单约定的期限以上的,保险人对投保人应偿还而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无论农户借款合同如何约定,保险人认定投保人的还款顺序为: (一)先偿还已逾期部分的欠款,再偿还未逾期欠款; (二)对已逾期部分的欠款,按逾期情形发生的先后顺序依次偿还。 责任免除 第六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未经保险人同意,投保人、被保险人擅自变更农户借款合同;

(二)农户借款合同无效或被撤销; (三)被保险人违反有关贷款管理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而发放贷款的。 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五)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恶意串通,损害保险人利益。 第八条对于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除贷款本金、利息以外的任何费用; (二)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金额。 第九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率 第十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投保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农户借款合同项下应偿还的全部贷款本金、利息之和(以下简称: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本保险实行绝对免赔,免赔金额为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所欠被保险人贷款本息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二条保险期间自农户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农户借款合同约定的、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以保险单载明起讫时间为准,但最长不超过三年。 保险费 第十三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由保险人依照保险金额、保险期间及具体风险状况等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五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六条保险人按照本条款第二十六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1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核保政策(终)

人保助小贷核保政策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保证保险事业部 个人信用风险审核中心 V7.0.2 2015-06-01 (本文内容为我公司商业秘密,未经书面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 披露、传播或扩散)

目录 第一章总览 (1) 一、适用范围及总体要求 (1) 二、产品简介 (2) 三、客户资质要求 (2) 四、限制准入职业 (3) 第二章资料基本要求 (5) 一、投保单 (5) 二、身份证明 (7) 三、工作证明 (8) 四、经营证明 (11) 五、房产证明 (14) 六、居住证明 (16) 七、收入证明 (17) 八、征信报告 (18) 第三章增信材料 (20) 一、身份证明类 (20) 二、财产证明类 (20) 第四章出单材料 (21) 一、补入影像系统的原件 (21) 二、其他资料 (22) 第五章附件 (22) 附件2: (25) 附件3: (26) 附件4: (27)

第一章总览 一、适用范围及总体要求 (一)适用项目:人保财险各分公司申报的“助小贷”项目; (二)适用条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保证保险条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条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条款》; (三)适用地区:总公司授权开办“助小贷”的地区; (四)授信方式:单笔授信; (五)还款方式:按月等额本息; (六)授信决策及额度:适用评分模型

二、产品简介 三、客户资质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居民,21(含)至56周岁(含),

身体健康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投保人户籍位于投保所在地或于投保所在地居住360天(含)以上。 (三)投保人没有尚未中止的民事被执行记录且最近一次被执行记录的立案时间距今已经超过360天。 (四)经营实体没有未终止的被执行记录,且所有被执行的立案时间距今超过360天(雇主贷、房产业主贷(雇主)适用)。 (五)投保人经营实体/工作单位的信用网/工商网查询记录符合要求(见第二章第四项的经营证明)。 (六)截止投保日,仅在申请追加贷款时,允许投保人在我公司有未结清未逾期的助小贷业务,且同业贷款小于等于2笔。投保人在人保助贷险业务中没有逾期30天以上的逾期记录。同业贷款指总融资成本大于国家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贷款产品。 四、限制准入职业 (一)与非法活动相关的职业: 1.私家侦探(雇主/雇员) 2.保镖(雇员) 3.地下钱庄、非法赌博(雇主/雇员) 4.色情、“三陪”公关(雇主/雇员) 5.无证摊贩(雇主/雇员) 6.从事非法证券活动的信息咨询、荐股公司(雇主/雇员)

2020年(金融保险)贷款诈骗案件之保险公司保证保险赔偿责任的免除

(金融保险)贷款诈骗案件之保险公司保证保险赔偿 责任的免除

贷款诈骗案件之保险X公司保证保险赔偿责任的免除 2002年10月5日,A行城中支行的上级部门A行江苏分行为甲方和B保险南京分X公司为乙方签订“分期付款购车履约保证保险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约定:甲方所属分支机构为不能壹次性向有关汽车销售商支付车价款的购车单位或个人(下称借款人)提供汽车消费贷款,借款人向乙方办理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该保险的投保人为借款人,第壹受益人为甲方,保险人为乙方。对于借款人资格的审核,必须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甲方负责对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及是否符合汽车消费贷款条件进行审核,乙方负责对借款人是否符合汽车消费贷款保证险的承保条件进行审核。乙方向甲方出具的《分期付款购车履约保证保险单》是本协议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借款人在规定的仍款期限内累计三个月未向甲方履行仍款义务或是贷款到期后仍未能按消费借款合同之规定履行仍款义务的,乙方负责偿仍借款人所欠甲方的全部贷款本息(含逾期利息),但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准。此外,双方在协议中仍对乙方的保证责任免除、赔偿处理等事项加以了约定。 同年11月7日,金甲和A行城中支行签订个人消费贷款合同,约定:A行城中支行向金甲发放汽车消费贷款249600元,由金甲用于购买汽车,借款期限自2002年11月11日起至2005年11月11日止,借款年利率为4.941%,贷款按月结息。另外,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加以了约定。同日,金甲和A行城中支行、B保南京分X公司签订消费贷款履约保险合同,约定:本合同为金甲和A行城中支行签订的合同编号为(02530)A银保(汽)借字(2002)第(049)号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的从合同,履约保险期限自借款合同规定贷款发放之日即2002年11月11日零时起,至借款合同规定最终仍款日的零时终止。保险金额

个人抵押贷款房屋保险附加还贷保证保险条款费率

附加还贷保证保险条款 二、除外责任: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恐怖活动、武装冲突、 费率表 每万元保险金额保费表 费率浮动因子0.5-5

个人抵押贷款房屋综合保险 附加还贷保证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了《个人抵押贷款房屋综合保险》(以下简称为“主险”)后,方可投保《附加还贷保证保险》(以下简称为“本附加险”)。 第二条本附加险与主险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为准;本附加险未尽之处,以主险为准。 第三条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一级伤残,造成连续三个月未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贷责任的,保险人负责赔偿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时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余额(但不包括被保险人在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之前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贷责任而拖欠的贷款本金,下同)。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 (二)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三)被保险人违法、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导致的伤害; (五)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整容手术、内外科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七)被保险人进行潜水、跳伞、滑雪、滑水、滑翔、狩猎、攀岩、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蹦极、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和活动; (八)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九)恐怖袭击; (十)地震、海啸。 第六条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精神失常或精神错乱期间; (二)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三)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第七条下列损失或赔偿责任,保险人不也负责赔偿:

科技型小企业履约保证保险贷款管理办法

科技型小企业履约保证保险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拓展我行小企业金融业务服务功能,满足科技型小企业客户融资需求,规小企业信贷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关于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9]37号)文件精神和我行《银行小企业信贷准入退出指导意见》(银发〔2010〕508号)等相关管理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型小企业履约保证保险贷款业务是指在我行为经过市科技主管部门、合作保险公司和我行三方共同审核同意的科技型小企业发放的用于支持其生产经营过程中所需资金并由保险公司全额履约保证保险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技型小企业是指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符合我行小型企业认定标准,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二章贷款对象 第四条申请“科技型小企业履约保证保险贷款”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在本市注册的科技型小企业; 2、企业经工商登记,各项证照均在有效期; 3、企业在政府部门及银行均无不良记录; 4、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无不良信用记录,有相关行

业从业经历; 5、企业有一定的实际经营年限,最近1年盈利,并能提供税单、对账单、水电单等证明材料; 6、借款额度与企业年销售额、净资产等经营情况相匹配,贷款直接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7、企业主要上下游客户群较稳固。 8、已在我行开立基本或一般结算。 第三章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第五条单笔贷款金额一般为30-200万元。 第六条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根据各借款企业的风险,适当浮动,原则上定价于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水平。 第七条贷款期限为3至12个月。 第八条还款方式限定为按月付息到期还本,即贷款企业每月偿还利息,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 第四章贷款申请、尽职调查与审查审批 第九条贷款申请 企业根据其经营需要,向地方科技主管部门提出办理“科技型小企业履约保证保险贷款”业务的申请。地方科技部门负责收集、整理企业相关资料,对申请企业进行初审。对通过初审的企业贷款申请,填写推荐表,连带相关企业资料向经办银行和保险公司推荐。 企业贷款申请资料应包括以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税务登记

人财保险-个人贷款保证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适用于订立个人贷款合同(以下称“贷款合同”)的借款人和银行。订立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的借款人和银行不适用本保险。 第三条凡根据国家监督管理部门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与银行订立贷款合同,具有中国公民身份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借款人,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第四条凡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个人贷款业务的银行,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当超过贷款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日或被保险人宣布的贷款提前到期日,投保人仍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还款(或付息)义务,且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期限(以下简称“赔款等待期”)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对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在所投保的贷款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全部贷款本金和相应的利息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赔款等待期是指保险人为了确定保险损失已经发生,被保险人提出索赔前必须等待的一段时期。赔款等待期从贷款合同中约

定的应付款日开始,由保险合同双方商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恐怖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二)非投保人原因导致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故意行为。 第七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贷款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或被撤消;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采用欺诈、串通等恶意手段订立的贷款合同; (三)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对原贷款合同及附件内容进行修改,而事先未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的; (四)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与投保人、担保人就偿还贷款合同的贷款达成和解协议的; (五)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将担保合同约定的抵(质)押物进行转卖、转让或转赠; (六)被保险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或《贷款通则》等有关规定未对投保人进行资信调查或未按规定程序进行贷款审批的。 第八条对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XX银行小微企业履约保证保险贷款管理办法

XX银行小微企业履约保证保险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升本行小微企业金融业务服务水平,丰富小微企业贷款担保模式,规范小微企业信贷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关于大力发展信用保证保险服务和支持小微企业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和本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履约保证保险贷款系指本行 向投保信贷履约保证保险的客户发放的授信业务。 本办法所称信贷履约保证保险,系指以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履行还款义务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该保险的投保人为借款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为本行;当借款人违约或未按法律规定足额履行债务,由保险公司向本行赔付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应支付的金额,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息以及其他违约费用。 第三条小微企业履约保证保险贷款业务遵循“合作准入、违约即付、独立评审、信息共享和动态调整”的原则。 (一)合作准入 总行对新合作开展履约保证保险贷款业务的保险公司实行准入制,各经营单位不得与未经总行准入的保险公司开展此项业务合作。 (二)违约即付 保险公司应在约定的理赔范围内违约即付,对于借款人的违约行为,在合同约定的理赔范围内向本行进行赔付。 (三)独立评审 对申请办理履约保证保险贷款业务的所有客户,保险公司应进行独立的调查与评审,评审通过后向本行出具《承保意向书》。保险公司需对评审结果负责。 (四)信息共享 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加强与合作保险公司之间的信息共享,可借鉴保险公司保前调查和保后检查的工作结论进行业务管理。

笼统修改版--住房按揭贷款保证保险防范风险-保证保险的法律适用

个人按揭房贷业务风险防X浅析 【摘要】日本3.11强烈地震,使社会各界对房屋的质量和抗震能力再次予以极大的关注。保证保险能够防X次级房贷危机、化解银行贷款风险,避免按揭贷款买受人因意外事故引起的以房抵债、被迫搬迁等风险,增加保险公司业务量。但是,保证保险在实际中却没有推广应用,需要从法律上明确保证保险的性质、统一相关法律规定;改变银行以强势地位强制推行贷款保险、保险公司设计理赔事项及计算保险费用不合理等情形;完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规定。 2011年3月11日,中新社东京3月19日电日本警察厅19日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19日上午9点,已有7197人在11日的9级地震及其引发的海啸中遇难。 据警察厅介绍,在岩手、福岛等受灾地区,确认失踪人数总计10905人,死亡和失踪者总计18102人。而与此同时,地方政府无法确认去向的居民仍有数万人,其中包括警方公布的失踪者。 日本NHK电视台19日说,重灾区各地都有大量尚未确认下落的人员。其中,石卷市因通信受影响而无法了解整个受灾情况,因此预计有1万人下落不明。南三陆町约有8000人“不知去向”,相当于当地人口的一半左右。女川町也有约5000人“下落不明”。各地方政府都在抓紧确认失踪者的工作。 房屋塌陷挤压,整个受灾区房屋、道路损毁严重。虽然,日本的房屋向我们展示了强大的抗震能力,但是,还是经不住地震和海啸的双重冲击。于是,我们会想,如果在毁损的房屋中,有很多是按揭贷款购买的住房。那么,作为房贷发放机构中占主导地位的银行,该怎样来防X和面对诸如地震/海啸等超级不可抗力给社会以及自身带来的风险?地震给人们留下许多难以忘怀的记忆,也留下不少耐人探讨的法律问题。 比如,按揭贷款购买的住房,人亡屋毁,没有还完的贷款怎么办?购买的期房已经建成还没有交付就全部毁损,贷款由开发商还是由买受人偿还?房屋毁损是不可抗力的地震造成的,开发商和买受人是否都免责?买卖双方免责了,银行

企业信贷履约保证保险(B)款条款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信贷履约保证保险(B款)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与被保险人订立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可作为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凡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向投保人提供资金融通服务的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专指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为借款合同的从合同。如借款合同无效,则本保险合同亦无效;当借款合同被撤销或解除时,本保险合同自行终止。 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发放到保险人指定的共管账户中为本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投保人同意保险人对借款合同项下贷款的使用进行监管。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未能按照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且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欠款达到保险单约定的期限以上的,保险人对投保人应偿还而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无论借款合同如何约定,保险人认定投保人的还款顺序为: (一)先偿还已逾期部分的欠款,再偿还未逾期欠款; (二)对已逾期部分的欠款,按逾期情形发生的先后顺序依次偿还。 责任免除 第六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贷款管理规定发放贷款; (二)借款合同存在以下情形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1、被依法确认无效; 2、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撤销或解除; 3、未实际履行. 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故意行为; (二)投保人或其雇员与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恶意串通,损害保险人的利益; (三)地震、水灾、火灾、暴风或其他不可抗力; (四)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五)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七)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八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采取施救(催收)或诉讼措施而发生的费用,保险人

xx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类保证保险管理办法

xx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贷款类保证保险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加强个人贷款类保证保险的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提高业务质量,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必须坚持审慎、尽职、严格、稳健的原则,重点加强现场尽职调查,严格审查、审批,保证业务稳健发展; (三)业务开拓与业务调查、审批必须分离,不得出现业务拓展、业务调查、审批兼岗的现象出现,保证调查、审批岗位的独立性; (四)本管理办法涉及的保证保险只针对个人贷款类保证保险业务,不得套用条款开展其他业务; (五)开展业务过程中,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及符合当地监管要求,避免出现各种涉诉法律纠纷和监管关注、处罚; (六)该业务实行分公司“一把手”负责制,对业务的风险控制、业务品质负总责,保证业务稳健、良性的发展; (七)个人贷款类保证保险将采取核保、核赔权限分级管理,由总公司责任险部根据各地开展业务的情况及风控管理水平进行授权。 二、工作职责 (一)总公司责任险部负责对个人贷款类保证保险开发、授权、

监督管理等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 负责个人贷款类保证保险产品的开发和修订; 2.负责出台该产品的管理办法及指导性意见; 3.对各机构上报的实施细则进行复核和提出修改建议; 4.对各机构设置的岗位人员的适职情况进行审核,提出聘用、更换、调岗建议,并进行差异化授权; 5.推动该业务的拓展; 6.对超分公司权限的业务进行审核; 7.建立常态监管机制,把控该业务的推进及质量; 8.出台该产品的考核管理办法,根据各机构的业务情况,进行奖励处罚; 9.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管理检查,针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提示、督导、整改、惩罚; 10.负责个人贷款类保证保险业务的风险转嫁方式; 11.各级机构开展本业务必须经总公司审批同意。 (二)分公司为该业务的实际操作机构,进行业务拓展、权限内调查、审批核保、理赔追偿等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1.按照实际工作的要求,依据岗位要求配置人员,并根据总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明确其工作职责; 2.依据总公司个人贷款类保证保险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适合于分公司的实施细则,并报总公司责任险部审核备案;

永安保险公司贷款履约保证保险(江苏地区专用).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贷款履约保证保险(江苏地区专用)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根据银行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规定,与江苏省区内依法成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签订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借款合同(以下称“《借款合同》”)的中小企业或个人(即《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发放上述贷款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即《借款合同》中的贷款人)为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为主合同,法律效力独立于《借款合同》。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未按照与被保险人签订《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且拖欠任何一期欠款达到保险单约定的期限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借款合同》项下投保人应偿还但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利息以及依据《借款合同》计算的逾期利息、罚息,但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以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违反有关贷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贷款审批和发放; (二)《借款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借款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发放贷款或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足额发放贷款; (三)投保人未交清保险费的。 第六条下列原因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雇员的欺诈、欺骗等故意行为; (二)投保人或其雇员与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恶意串通,损害保险人的利益; (三)《借款合同》被撤销或者被解除; (四)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五)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 (六)法律规定或《借款合同》约定的投保人不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被保险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最新最新广州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精选版精心总结

广州市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州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府办函〔2014〕90号)和《广州市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的专项资金。试点期内,市财政按每年保持3000万元规模的原则安排资金,不足3000万元时通过部门预算安排补足,专项用于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 第三条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市金融局和市财政局共同负责管理。市金融局按“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负责专项资金安全使用,指导相关金融机构开展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审核申报材料,并做好绩效评价和信息公开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拨付、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章补偿对象和补偿标准 第四条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的对象是按有关规定承办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第五条对于各银行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对应贷款不良率5%以内的, 银行和保险公司按20%:80%比例承担贷款本金损失风险。保险公司以当年累计保费收入扣除运营成本(不高于保费收入的15%)剩余部分先行赔付,不足部分保险公司代为赔付,再由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给予风险补偿。政府补偿部分以专项资金的规模为限。 第六条对各银行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对应贷款不良率超过5%部分的贷款损失,政府资金和保险公司保费收入不予补偿,由银行和保险公司按照60%:40%比例共同承担损失。

人财保险个人贷款保证保险条款完整版

人财保险个人贷款保证 保险条款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适用于订立个人贷款合同(以下称“贷款合同”)的借款人和银行。订立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的借款人和银行不适用本保险。 第三条凡根据国家监督管理部门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与银行订立贷款合同,具有中国公民身份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借款人,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第四条凡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个人贷款业务的银行,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当超过贷款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日或被保险人宣布的贷款提前到期日,投保人仍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还款(或付息)义务,且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期限(以下简称“赔款等待期”)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对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在所投保的贷款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全部贷款本金和相应的利息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赔款等待期是指保险人为了确定保险损失已经发生,被保险人提出索赔前必须等待的一段时期。赔款等待期从贷款合同

中约定的应付款日开始,由保险合同双方商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恐怖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二)非投保人原因导致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故意行为。 第七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贷款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或被撤消;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采用欺诈、串通等恶意手段订立的贷款合同; (三)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对原贷款合同及附件内容进行修改,而事先未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的; (四)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与投保人、担保人就偿还贷款合同的贷款达成和解协议的; (五)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将担保合同约定的抵(质)押物进行转卖、转让或转赠; (六)被保险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或《贷款通则》等有关规定未对投保人进行资信调查或未按规定程序进行贷款审批的。

[整理]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条款及费率表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贷款银行签订真实、合法、有效的贷款合同(以下称“贷款合同”)的企业(即贷款合同中的借款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经国家监管部门批准开办企业贷款业务的贷款银行(即贷款合同中的贷款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当超过贷款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日或被保险人宣布的贷款提前到期日,投保人仍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在规定期间内的还款(或付息)义务,且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期限(以下简称“赔款等待期”)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对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在所投保的贷款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全部贷款本金和相应的利息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赔款等待期是指保险人为了确定保险损失已经发生,被保险人提出索赔前必须等待的一段时期。赔款等待期从贷款合同中约定的应付款日开始,由保险合同双方商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责任免除 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

偿: (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军事行动、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二)非投保人原因导致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故意行为。 第五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贷款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或被撤销的; (二)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采用欺诈、串通等恶意手段订立贷款合同的; (三)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对贷款合同内容进行修改,事先未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的; (四)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与投保人、担保人就偿还贷款合同的贷款达成和解协议的; (五)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将担保合同约定的抵(质)押物进行转卖、转让或转赠; (六)被保险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或《贷款通则》等有关规定未对投保人进行资信调查或未按规定程序进行贷款审批的。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不履行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所造成的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逾期利息; (二)发生保险事故所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保证保险贷款:发展历程、现存问题及建议

贷款保证保险:发展情况、现存问题及建议① 摘要:发展贷款保证保险对于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有着积极的意义,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国内贷款保证保险的试点工作就在陆续开展。然而,发展贷款保证保险面临法律法规不健全,信用风险较大,银保合作不顺畅等问题,为积极发展贷款保证保险,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优化社会信用生态环境,理顺银保合作关系。 关键词:贷款;保证保险;贷款保证保险 2013年8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提出“着力强化对小微企业的增信服务……大力发展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这是继2013年7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号),提出“试点推广小额信贷保证保险”,以及2011年10月1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积极发展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之后,国务院发文进一步推动贷款保证保险发展。发展贷款保证保险,有助于缓解社会各界广为关注的小微企业融资难,国内也在这方面进行了多次尝试,但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尽快解决以促进业务又好又快的发展,本文尝试着对此进行研究分析。 一、发展贷款保证保险的积极意义 (一)贷款保证保险可以切实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 贷款保证保险降低了商业银行贷款时对抵押物的要求,有助于小微企业及时顺利获得商业银行贷款。从小微企业自身的角度看,其融资难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小微企业融资渠道狭窄,外源融资中对商业银行贷款依赖性较高。据调查,国内小企业融资方式中,选择利用自有资金筹资的小企业占比为48.41%,选择利用商业银行信贷筹资的小企业占比为38.89%,选择其它筹资方式的小企业占比不足13%,仅有2.38%的小企业首选通过发行股票和债券的方式融资。可见,小微企业外源融资过程中对商业银行贷款的依赖性较高。 ①原文载于《金融发展研究》,2013年第10期,第78-81页。

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贷款担保行为,加强贷款担保管理,正确运用担保手段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贷款担保,是指贷款行(一般指支行、微贷中心等,下同)在发放贷款时,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以保障贷款债权实现的行为。 第三条贷款担保管理的任务是通过建立健全贷款担保管理制度,恰当选择担保方式,完善担保手续,规范担保合同内容,强化贷后管理,努力实现担保债权,以提高贷款的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 第四条贷款行办理贷款担保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和我行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证贷款担保具有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 贷款担保的合法性主要是指贷款担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贷款担保的有效性主要是指在合法性前提下贷款担保的各项手续完备;贷款担保的可靠性主要是指所设贷款担保确有代偿能力并易于实现。第五条贷款担保的范围由贷款行根据实际情况在担保合同中约定,至少应当包括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六条贷款担保的方式为保证、抵押和质押。这些担保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结合使用。 本办法所称贷款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为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项下的义务向贷款行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时,保证人按保证合同约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办法所称贷款抵押担保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下称抵押人)不转移对本办法规定贷款行可以接受的抵押的财产的占有,以该财产作为抵押物向贷款行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履行义务时,贷款行有权按 1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