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合并重组及其税收优惠政策

吸收合并重组及其税收优惠政策
吸收合并重组及其税收优惠政策

吸收合并重组及其税收优惠政策

一、吸收合并及其优点

吸收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后,其中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而继续存在,而其他公司主体资格同时消灭的合并。合并方通过企业合并取得被合并方的全部净资产,同时注销被合并方的法人资格,被合并方原持有的资产、负债,在合并后成为合并方的资产、负债。

简单的说,有A、B两个公司,A是吸收合并方,B是被吸收合并方,那么吸收合并完成后,A公司存续,B公司注销,最后只剩下A公司一个法人主体。

企业进行吸收合并的优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1、有利于企业内外资源的整合,减少同业竞争

通过吸收合并可以较好地解决企业内部同业竞争和资源整合问题,减少企业管理层级,充分发挥规模效应和协同效应,提高企业的运作效率,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2、有利于市场竞争的公平,减少不公正的关联交易

不公正的关联交易过多是市场经济的一个痼疾,公司的控股股东通过关联方获得收入、转移利润的现象屡见不见,这不但违背市场定价的公允性,而且严重损害了中小股东利益。通过吸收合并,有利于减少竞争对手和关联方,提高行业的集中度,减少关联交易。

3、有利于构建新的资本运作平台,拓宽融资渠道

通过吸收合并完善公司的业务发展,企业可以迅速的做大做强,实现与我国我国资本市场的顺利对接,这有利于企业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开展直接融资,拓宽融资渠道。

4、有利于完善公司产业链,提高核心竞争力

大部分公司往往专注于单一的行业,公司会面临产品单一、业务单一的风险。为了延长产业链,增强公司抗风险能力,通过吸收合并,可以解决上下游的产业整合,实现集中统一管理和一体化经营的公司战略,有利于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二、吸收合并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在吸收合并中,被吸收方转移其实物资产,可以享受不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主要内容: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本公告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此前未作处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适用解析:

1、上述政策适用于被吸收合并方,而非吸收合并方;

2、不征收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实物资产;

3、被吸收合并企业不仅应当将企业实物资产转移至吸收合并方,而且必须同时将其债权、负债和劳动力同时转移;

4、上述政策不仅适用于吸收合并,也适用于其他形式的企业重组。

5、上述政策不征收的仅仅是增值税,而非全部税收都不征收。

(二)营业税:在吸收合并中,被吸收方转移其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可以享受不征收营业税的优惠政策,但是转移无形资产要征收营业税。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号) 主要内容:

1、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本公告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未作处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2、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条“转让无形资产”税目注释中增加“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子目。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权利人转让勘探、开采、使用自然资源权利的行为。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本通知自2012年2月1日起执行。

适用解析:

1、上述政策适用于被吸收合并方,而非吸收合并方;

2、被吸收合并企业不仅应当将企业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移至吸收合并方,而且必须同时将其债权、负债和劳动力同时转移;

3、对被吸收合并方涉及的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无形资产转让应当缴纳营业税;但是,根据企业重组精神,国税总局应该会对在吸收合并中“无形资产”转移予以免征或者不征,但需等待政策进一步明确。

4、上述政策不仅适用于吸收合并,也适用于其他形式的企业重组。

5、上述政策不征收的仅仅是营业税,而非全部税收都不征收。

(三)土地增值税:在吸收合并中,被吸收方转移其房地产,可以享受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主要内容: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适用解析:

1、上述政策适用于被吸收合并方,而非吸收合并方;

2、上述政策中“企业兼并”包括吸收合并这种情形;

3、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对象是房地产;

4、上述政策强调的是“暂免征收”,如果吸收合并后,吸收合并方将吸收合并进去的房地产出售,应当以吸收合并方为纳税主体,缴纳土地增值税。

5、上述政策不仅适用于吸收合并,也适用于企业兼并的其他形式如,如新设合并等。

6、上述政策暂免征收的仅仅是土地增值税,而非全部税收都不征收。

(四)契税:在吸收合并中,吸收合并方承受被吸收合并方的土地和房屋,吸收合并方以享受免征契税的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

主要内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适用解析:

1、上述政策适用于吸收合并方,而非被吸收合并方;

2、免征契税的征税对象仅限于被吸收合并方的土地和房屋;

3、吸收合并方和被吸收合并方企业的原投资主体(即股东)吸收合并后依然存续,即在吸收合并过程中没有减少;

4、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吸收合并,其他企业重组形式不适用。

5、上述政策不征收的仅仅是契税,而非全部税收都不征收。

(五)印花税:在吸收合并中,原则上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事项按规定贴花。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

主要内容:

1、关于资金账簿的印花税:(1)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2)企业改制中经评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3)企业其他会计科目记载的资金转为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2、关于各类应税合同的印花税: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

3、关于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适用解析:按照上述政策执行。

(六)企业所得税: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合并对价中对于股权支付部分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但对于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主要内容:

1、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2、企业合并,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2)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3)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3、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4、企业重组符合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5、重组交易各方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适用解析:

1、上述政策适用于被吸收合并方,而不是吸收合并方。

2、上述政策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2008、2009年度企业重组业务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可按上述政策处理。

3、吸收合并中,所得税的处理分为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4、吸收合并中,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3)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4)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5、符合条件的吸收合并,被合并方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即不计征企业所得税。

6、无论是否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吸收合并中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计征企业所得税。

(七)个人所得税:如被吸收合并方的股东为自然人,在吸收合并中,股权支付额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但对非股权支付额对应的部分应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

主要内容:

1、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2、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所得相关资料应认真审核,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适用解析:

1、如果符合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被吸收合并方的股东为自然人,股权支付额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2、但是即便是符合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被吸收合并方的股东为自然人,对非股权支付额对应的部分,应按“财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八)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依法正常纳税,不受企业重组影响,但不应重复纳税。

通过以上分析不难看出,合理的选择重组方式并正确的适用国家税收政策,可以大大降低重组中企业的综合税负,从而大大降低了企业的重组成本。为此,律师建议企业重组前,应该聘请专业的律师对企业重组规划战略进行审核,或者委托专业律师指定企业重组指定方案,这样不仅有利于企业重组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也会大大降低企业重组的中的综合税负,少则可以为企业节税上千万元,多则可以为企业节税上亿元。因此,企业应审慎对待重组中的税务筹划问题,做到未雨绸缪。

自贸区税收政策和创新税收服务措施概览和简要分析

自贸区税收政策和创新税收服务措施 概览和简要分析 一、厦门自贸区的范围 福建省将厦门、平潭、福州三地“捆绑”申报海西自贸区,在市政府上报的方案中,厦门自贸区的范围包含象屿保税区、象屿保税园区(含东渡港区)和海沧保税港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厦门本岛空港、翔安空港新区。 二、厦门自贸区的规划目标 厦门市委、市政府提出“立足综改、借鉴上海、对接台湾、先行先试”的改革思路,制定《厦门自贸区建设工作实施方案》。方案提出的规划目标主要有: (一)推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部整合,优化区域功能。 (二)加快公共监管平台的建设,推动贸易便利化。如建设厦门“关港贸”一体化信息平台。 (三)加强与台湾自由经济示范区的对接,扩大对台先行先试领域。如推动厦门与台湾口岸公共信息平台对接,对台海运快件监管中心和跨境电商海关监管场所正式投入建设并启动相关业务。 (四)实行“审批清单”管理模式,推动审批制度改革。如推行“格式化”审批服务模式。 (五)加快金融制度创新,探索实施两岸跨境人民币、融资租赁等金融服务。如推广飞机融资租赁业务模式,开展出口融资租赁服务。 (六)做好特殊监管区域关内关外整合工作。如在象屿保税区实现“区

港联动”。 三、自贸区税收政策及影响分析 由于厦门自贸区的申请尚未获批,下面我们以上海自贸区已明确实施的税收政策为基础,梳理自贸区的税收政策,并进行简要的分析。 目前上海自贸区现已明确六项税收政策,其中两项鼓励投资,四项鼓励贸易,涉及到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和关税等至少五个税种,既涉及到征税方面优惠,也涉及到退税方面的优惠。还有三项待探索、研究的政策,其中两项是旨在促进向境外投资的税收政策,剩余一项是会间接影响到税收的监管服务模式改革政策。 (一)两项促进投资的政策: 1.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政策。注册在试验区内的企业或个人股东,因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资产重组行为而产生的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可在不超过5年时间内分期交纳所得税。 2.股权激励政策。对试验区的企业以股份或出租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企业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奖励,技术人员一次性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四项促进贸易的政策: 1. (飞机租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优惠。对试验区内注册的国内租赁公司或租赁公司设立项目子公司,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从境外购买的空载在25吨以上的给航空公司使用的飞机,享受减按5%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

最新税收政策解读与税务争议应对方法

最新税收政策解读与税务争议应对方法 课程背景: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陆续下发了多个重要税收政策,这些政策法规将对企业的经营活动产生重大直接影响。在新政策颁布的同时,企业在对税法的理解就会或多或少的与税务机关产生分歧和争议,税务局与企业或个人的纳税争议,有时哪怕是小小的政策理解上的偏差,往往可能失之毫厘谬以千里,乃至招至巨额的罚款。所以在当前严征管严稽查的形势下,尽量事先避免税企双方争议,对很多企业来说就更是至关重要了。本课程通过最新流转税和所得税政策的解读以及与财税专家零距离交流,达到准确理解税收新政,合理运用税收政策处理本单位的税收策划,正确掌握解决税企纳税争议的方法的最佳效果。《最新税政解读与税企间76种涉税争议应对及补救方法》的培训方式:案例教学,互动交流;讲师讲授、现场提问。头脑风暴、贴近实战,因此我们一直致力于开发最贴近企业需求,最适合企业运用的专业实务课程。本期课程,经过我们长期的企业调研和开发,准备了大量的实用真实案例。我们坚信,参加本期课程学习的学员一定会收益非浅。欢迎您积极组织报名学习。 课程提纲: 一、2010年最新所得税政策与最新流转税政策解读与分析 二、常见税企争议问题处理及应对 (一)企业所得税争议问题处理及应对 1、权责发生制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应用 2、企业利润分配如何纳税的争议问题 3、价格折扣、折让和现金折扣处理的关键点 4、“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争议问题 5、应付未付作收入纳税争议问题 6、关联方统借统贷费用的税务争议问题处理 7、哪些预提费用可以不需要纳税调整税前扣除 8、视同销售不补税的税法依据及处理办法 9、装修费用、修理费用、开办费如何处理符合税法并对企业有利 10、向非居民发包工程或劳务应履行哪些义务 11、企业分立所得税处理 12、购物卡销售何时申报纳税的争议问题 13、招待费等用于在建工程要否作纳税调整 14、新税法下开办费如何扣除 15、特许权使用费可在税前列支的争议问题 16、租赁户外广告位记租赁费还是广告费的争议 17、支付离退休人员补贴如何作税务处理 18、财政补贴收入的纳税争议问题 19、固定资产新标准的纳税争议问题 2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争议问题

服务南沙自贸区建设发展地方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服务南沙自贸区建设发展地方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令狐采学 为充分发挥地方税收职能作用,全力支持和服务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沙园区)建设,帮助投资者依法享受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我局对有关税收政策进行了梳理汇编。内容主要包括支持金融保险业发展、支持科技创新企业发展、支持先进制造业发展、支持创业投资发展、支持教育培训业发展、支持与港澳深化合作等6个专题的税收优惠政策,供广大投资者参考,投资者如需进一步了解政策详细内容,请参阅有关税收法规法规文件或咨询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如今后税法、税收政策、办理程序发生变化,所涉及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依照新的规定执行。 目录:(点击查看详细政策指引) ◆支持金融保险业发展15条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2 ◆支持科技创新企业发展9条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3 ◆支持先进制造业发展12条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3 ◆支持教育培训业发展13条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4 ◆支持创业投资发展18条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5 ◆支持与港澳深化合作12条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7 广州南沙开发区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支持金融保险业发展15条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一)、金融类 1、金融企业从事受托收款业务,如代收电话费、水电煤气费、信息费、学杂费、寻呼费、社保统筹费、交通违章罚款、税款等,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委托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外汇管理部门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3、自2014 年1 月1 日至2016 年12 月31 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 %计入收入总额;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 %计入收入总额。 4、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提取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当年进行税前扣除。 5、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保险类 6、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人将其承保的以境内标的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向境外再保险人办理分保的,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分保保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7、保险公司开办的符合免税条件的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8、非营利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按照其机构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含)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自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9、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社保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10、保险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佣金收入,月营业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 11、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证券投资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二条:自2017年5月1日起,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第三条: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解读:实务中,建筑企业承接的工程可能涉及跨地区,出于发包方对于资质方面要求等原因,一般由总公司签订建筑合同承接业务,在施工地设立项目公司(分公司、项目部),或将工程交子公司方式施工。 (一)11号公告出台前: 1、总公司承接项目,只能以总公司的名义施工、开票和收款,总公司是纳税主体,跨县(市、区)的工程项目只能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回总机构汇总申报缴纳税款。 2、跨县(市、区)的项目要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回总公司汇总申报缴纳。采用简易计税的,预缴征收率3%,汇总申报环

节适用征收率也是3%,采用一般计税的,税率11%,工程项目按照2%的预征率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按照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再减去预缴税额汇总申报缴纳。 (二)11号公告出台后: 1、总公司承接项目,可以通过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子公司或分公司施工、开票、收款,从而使分、子公司成为纳税主体,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这样发包方和被授权(或三方协议方式)的分、子公司之间就可以形成增值税的完整链条而不用通过集团公司,如果被授权的是子公司,企业所得税也不用汇总到集团公司统一缴纳。 2、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 3、跨地级行政区的项目要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回总公司汇总申报缴纳。采用简易计税的,预缴征收率3%,汇总申报环节适用征收率也是3%。采用一般计税的,税率11%,工程项目按照2%的预征率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按照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再减去预缴税额汇总申报缴纳。 (三)办理税务登记的相关规定 1、《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省局2014年2号公告)第十二条: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也应当按照规定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国务院发布自贸区税收优惠政策

促成上海自贸区的获准背景 第一,中国面临“二次入世”。美欧在6月份召开的伦敦八国集团领导人峰会上正式宣布启动“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协议”的谈判。据称这是国际经济史上规模最大的自贸区谈判,预计美欧自贸区谈判将于两年内完成,该协议将美欧这两大经济体之间的关税降至零,覆盖世界贸易量的1/3、全球GDP的一半,若此自贸区得以实现将意味着世界贸易的规则、标准和格局将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改变。与TTP一并成为对外经济一向重大的战略之一,两个自贸区的开放会共同抑制新兴国家(中国)在国际贸易谈判中的进攻性地位,有可能再次将包括中国在内的新兴国家驱赶到国际贸易体系的边缘。由于这两个自贸区都不包括中国,中国将面临着严峻的“二次入世”的危险。 第二,中国经济正处于改革转变时期,不能长期依赖外贸。中国经济处于一个换挡减速过弯的状态,此时更应努力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打造全新的中国经济模式。由于近期国际需求疲弱,中国劳动力成本升高,中国不能长期依赖外贸出口来获取本国经济增长,加之国面临着国内市场经济效率仍然较低,未能解决产能过剩和能耗较高的问题,不得不经济改革以求发展。 定义:上海自贸区最大特色是“境内关外” 和国内各类保税区不同的是,自贸区的最大特色是“境内关外”的特殊海关监管制度,即“一线放开,二线管住”。“一线”,是指自由贸易区与国境外的通道口,“一线放开”是指境外的货物可以自由地、不受海关监管地自由进入自由贸易区,自由贸易区内的货物也可以自由地、不受海关监管地自由运出境外;所谓“二线”,则是指自由贸易区与海关

境内的通道口,“二线管住”,是指货物从自由贸易区进入国内非自由贸易区、或货物从国内非自由贸易区进入自由贸易区时,海关必须依据本国海关法的规定,征收相应的税收。自贸区与保税区区别 上海自贸区是在保税区的基础上增加一些融资便利政策,本质上和保税区基本管理手段相同。“人民币资本项目放开、离岸金融中心、创新监管模式、免税自由港”成自贸区同保税区最大差别。保税区是指允许外国货物不办理进出口手续即可连续长期储存的区域,核心功能为保税仓储、出口加工、转口贸易;海关对保税区实行封闭管理,享有“免证、免税、保税”政策;而自贸区政策的核心逻辑是简化手续、降低成本,实现境内关外,以开放倒逼改革。我国现存保税区具有了某些自由贸易区的特点,但在设区目的、区域功能、管理体制、政策法规等方面又存在着诸多差异,总体来看自由度与自贸区相比明显不足。相比国内目前的各类保税区,自由贸易区意味着更优惠的政策、更大的开放度。 税收政策 首先,实施促进投资的税收政策。注册在试验区内的企业或个人股东,因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而产生的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缴纳所得税。对试验区内企业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企业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奖励,实行已在中关村等地区试点的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分期纳税政策。 其次实施促进贸易的税收政策。将试验区内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或金融租赁公司在试验区内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纳入融资租赁出口退税试点范围。对试验区内注册的国内租赁公司或租赁公司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从境外购买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并租赁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飞机,享受相关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对设在试验区内的

上海自贸区税收政策梳理

上海自贸区税收政策梳理 目前上海自贸区税收相关问题的政策依据主要来自于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通知中表示,将探索与试验区相配套的税收政策。 首先,实施促进投资的税收政策。注册在试验区内的企业或个人股东,因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而产生的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缴纳所得税。对试验区内企业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企业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奖励,实行已在中关村等地区试点的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分期纳税政策。(根据《加快建设中关村人才特区行动计划(2011–2015年)》(京发〔2011〕8号)提出的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对于科技创新创业企业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奖励,技术人员一次性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次,实施促进贸易的税收政策。将试验区内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或金融租赁公司在试验区内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纳入融资租赁出口退税试点范围。对试验区内注册的国内租赁公司或租赁公司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从境外购买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并租赁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飞机,享受相关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对设在试验区内的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销往内地的货物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根据企业申请,试行对该内销货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的政策。在现行政策框架下,对试验区内生产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进口所需的机器、设备等货物予以免税,但生活性服务业等企业进口的货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的货物除外。完善启运港退税试点政策,适时研究扩大启运地、承运企业和运输工具等试点范围。

2020最新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实务解析

2020最新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实务解析 上市公司收购 一、基本内容 1、收购人 收购的含义:取得和巩固公司控制权; 收购人范围: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 收购人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方式: (-)通过直接捋股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二)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和其他安排等间接方式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总体来说,现行规定对收购人的主体资格要求较为宽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捋续状态;(二)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 大违法行为;(三)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四)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的其他情形。 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 2、一致行动人 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一致行动人: (-)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二)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三)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四)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五)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六)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七)捋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八)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九)捋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十)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 (十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 (十二)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致行动人应当合并计算其所捋有的股份。投资者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也包括登记在其—致行动人名下的股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十五)近期并购重组重点政策解读

近期并购重组重点政策解读

1 缩短IPO 被否后借壳间隔期 2 拓宽重组审核分道制 3 新增小额快速审核机制 4 优化重组配募机制 5 放宽经营性资产要求 6 明确发行价格调整机制 7 明确将200人公司纳入监管 目 录 C O N T E N T S

缩短IPO被否后借壳间隔期 3.相关思考 2018年2月23日 自2017年10月新一届发审委上任以来,IPO审核趋势趋严成为常态,审核通过率下滑。面对较为严峻的发审现状,部分被否企业拟寻求诸如“借壳”、被并购等其他途径“曲线上市”,可能引起壳资源炒作等情形。严格的审核制度,使得IPO申请企业质地更高,有利于A股市场长远发展。 2018年10月19日 ◆IPO被否原因多样,在对被否原因进行整改后,不乏公司治理规范、盈利能力良好的企业,这些企业有利用资本市场进行融资,实现做大做强的合理诉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股票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之日起6 个月后,发行人可再次提出股票发行申请。 《关于IPO被否企业作为标的资产参与上市公司重组交易的相关问题与解答》

拓宽重组审核分道制 划分 要素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与财务顾问执业评价 交易类型为 产业并购 行政处罚等负面排除 产业支 持政策 ●2013年10月8日《并购重组 审核分道制实施方案》 ●由证券交易所和证监局、证券业协会、财务顾问分别对上市公司合规情况、中介机构执业 能力、产业政策及交易类型三个分项进行评价,之后根据分项评价的汇总结果,将并购重组申请划入豁免/快速、正常、审慎三条审核通道。 ●其中,进入豁免/快速通道、不涉及发行股份的项目,豁免审核;涉及发行股份的,实行快速审核,取消预审环节,直接提请并购重组委审核。 ●原九大行业:汽车、钢铁、 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传统行业为主) ●新增十大行业: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电力装 备、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环保、新能源、生物产业;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的其他亟需加快整合、转型升 级的产业。(新兴行业为主)

上海各地区税收优惠政策

上海各地区税收优惠政 策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上海地区税收优惠原则: 1.所有税务优惠均为地方政府行为,无实质性文件或优惠措施,需要与当地政 府进行沟通; 2.上海地区前期股权转让/个税缴税没有优惠,主要的优惠体现在之后的税款 返还; 附:关于股权转让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59号文]与[109号文]的特殊性税务处理适用范围 股权(资产)转让方应按照公允价值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同时股权(资产)的收购方以公允价值确认取得的计税基础。而如果适用特殊重组,则可以从总体上实现递延纳税的好处,即在股权(资产)收购时暂不确认所得,待将来对外转让获取收益时再缴纳企业所得税。 1. 股权转让产生的增值额纳税计算: 公允价值-投资成本 以股权转让为例,假设A公司持有B公司100%的股权,投资成本为1000万元,现A公司欲将其持有的B公司的股权转让C公司,公允价值为1500万元,C公司以定向增发股票作为向A公司支付的对价。一般情况下,A公司应按照公允价值确认股权转让所得500(=1500—1000)万元,同时C公司以

1500万元作为其对B公司的投资成本。将来,C公司以2500万元转让B公司股权时,则需就1000(=2500—1500)万元的增值额纳税。 特点: ?可以实现纳税递延 ?重组交易的股权(资产)比例不得低于被收购方股权(资产)的75% ?同样适用于集团内部企业间的股权和资产转让(划转) ?高额税负 59号文规定,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交易方可以选择适用特殊税务处理。以上述股权转让为例,如适用特殊税务处理,则A公司不需确认股权转让所得,C公司则以A公司的投资成本1000万元作为此次股权收购的计税基础。这也就意味着,将来C公司以2500万元将B公司股权转让时,其需要就增值额1500 (=2500—1000)万元缴纳所得税。 3. 特殊性税务处理适用范围扩大 [109号文]: ?没有对价支付形式和比例要求 ?没有股权(资产)比例要求 ?将股权、资产收购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之一,即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资产)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资产)的比例由75%降低至 50%,大大扩展了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重组范围。 ?集团内部的股权(资产)划转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大大放宽。 ?主体要求:划转应发生在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 ?作价要求:应按账面净值划转;并按原账面净值计算扣除折旧 ?合理商业目的要求: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企业并购重组税收政策汇总

企业并购重组税收政策 一、重组文件汇编 (一)增值税 1.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整体转让) 2.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迁移进项转移) 3.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转让进项转移) 4.总局公告2013年第66号(多次转让) 5.财税〔2016〕36号附件2(整体转让) 6.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转让不动产) 7.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及解读(营改增若干征管) 8.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中外合作办学等增值税征管) 9.(二)企业所得税 1.财企〔2005〕62号(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 2.财税〔2008〕1号(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 3.国税函〔2009〕1号(债务重组) 4.财税〔2009〕59号(具体处理问题) 5.财税〔2009〕60号(清算) 6.财税〔2009〕69号(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 7.国税发〔2009〕82号(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 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 8.国税函〔2009〕47号(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 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

9.国税函〔2009〕388号(清算申报表) 10.国税函〔2009〕684号(清算申报) 11.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管理办法) 12.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 13.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 题) 14.国税函[2010]79号(所得税若干) 15.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撤回或减资) 16.总局公告〔2011〕39号(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 17.财税〔2012〕27号(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 得税政策) 18.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 税处理问题) 19.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 20.财税〔2013〕91号(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21.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22.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2号(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 23.财税〔2014〕79号(QFII和RQFII取得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 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 24.财税〔2014〕109号(50%及划转) 25.财税〔2014〕116号(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国务院发布自贸区税收优惠政策

促成上海自贸区的获准背景第一,中国面临“二次入世”。美欧在6月份召开的伦敦八国集团领导人峰会上正式宣布启动“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协议”的谈判。据称这是国际经济史上规模最大的自贸区谈判,预计美欧自贸区谈判将于两年内完成,该协议将美欧这两大经济体之间的关税降至零,覆盖世界贸易量的1/3、全球GDP 的一半,若此自贸区得以实现将意味着世界贸易的规则、标准和格局将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改变。与TTP 一并成为对外经济一向重大的战略之一,两个自贸区的开放会共同抑制新兴国家(中国)在国际贸易谈判中的进攻性地位,有可能再次将包括中国在内的新兴国家驱赶到国际贸易体系的边缘。由于这两个自贸区都不包括中国,中国将面临着严峻的“二次入世”的危险。 第二,中国经济正处于改革转变时期,不能长期依赖外贸。中国经济处于一个换挡减速过弯的状态,此时更应努力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打造全新的中国经济模式。由于近期国际需求疲弱,中国劳动力成本升高,中国不能长期依赖外贸出口来获取本国经济增长,加之国面临着国内市场经济效率仍然较低,未能解决产能过剩和能耗较高的问题,不得不经济改革以求发展。 定义:上海自贸区最大特色是“境内关外” 和国内各类保税区不同的是,自贸区的最大特色是“境内关外”的特殊海关监管制度,即“一线放开,二线管住”。“一线”,是指自由贸易区与国境外的通道口,“一线放开”是指境外的货物可以自由地、不受海关监管地自由进入自由贸易区,自由贸易区内的货物也可以自由地、不受海关监管地自由运出境外;所谓“二线”,则是指自由贸易区与海关境内的通道口,“二线管住”,是指货物从自由贸易区进入国内非自由贸易区、或货物从国内非自由贸易区进入自由贸易区时,海关必须依据本国海关法的规定,征收相应的税收。 自贸区与保税区区别

并购重组涉及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税收政策 1、国税[2011]13号《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2、国税[2013]66号《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3、国税[2012]55号《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下称55号公告) (二)主要内容 1、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臵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 2、55号公告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需要说明的是: (1)55号公告指的是企业发生吸收合并情形。 (2)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必须把全部而不是部分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而且必须是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才可以将留抵增值税结转新纳税人抵扣。

对于企业只是将部分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不能进行留抵税额的结转抵扣的。 土地增值税 (一)税收政策: 财税[2015]5号《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执行期限: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二)主要内容: 1、企业改制 对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公司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三种情形,改建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改建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需要说明的是,整体改建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2、企业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需要说明的是,此处的企业合并是指吸收合并,而不包括控股合并;同时吸收合并,不但可以吸收原企业投资主体,还可以吸纳新的投资主体。(备注:吸收合并后只有一个企业存在而控股合并后原来企业即合并和被合并方都依然存在)

上海各地区税收优惠政策

上海地区税收优惠原则: 1.所有税务优惠均为地方政府行为,无实质性文件或优惠措施,需要与当地政 府进行沟通; 2.上海地区前期股权转让/个税缴税没有优惠,主要的优惠体现在之后的税款 返还; 附:关于股权转让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59号文]与[109号文]的特殊性税务处理适用范围 股权(资产)转让方应按照公允价值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同时股权(资产)的收购方以公允价值确认取得的计税基础。而如果适用特殊重组,则可以从总体上实现递延纳税的好处,即在股权(资产)收购时暂不确认所得,待将来对外转让获取收益时再缴纳企业所得税。 1. 股权转让产生的增值额纳税计算: 公允价值-投资成本 以股权转让为例,假设A公司持有B公司100%的股权,投资成本为1000万元,现A公司欲将其持有的B公司的股权转让C公司,公允价值为1500万元,C公司以定向增发股票作为向A公司支付的对价。一般情况下,A公司应按照公允价值确认股权转让所得500(=1500—1000)万元,同时C公司以

1500万元作为其对B公司的投资成本。将来,C公司以2500万元转让B公司股权时,则需就1000(=2500—1500)万元的增值额纳税。 特点: ?可以实现纳税递延 ?重组交易的股权(资产)比例不得低于被收购方股权(资产)的75% ?同样适用于集团内部企业间的股权和资产转让(划转) ?高额税负 59号文规定,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交易方可以选择适用特殊税务处理。以上述股权转让为例,如适用特殊税务处理,则A公司不需确认股权转让所得,C公司则以A公司的投资成本1000万元作为此次股权收购的计税基础。这也就意味着,将来C公司以2500万元将B公司股权转让时,其需要就增值额1500 (=2500—1000)万元缴纳所得税。 3. 特殊性税务处理适用范围扩大 [109号文]: ?没有对价支付形式和比例要求 ?没有股权(资产)比例要求 ?将股权、资产收购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之一,即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资产)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资产)的比例由75%降低至 50%,大大扩展了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重组范围。 ?集团内部的股权(资产)划转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大大放宽。 ?主体要求:划转应发生在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 ?作价要求:应按账面净值划转;并按原账面净值计算扣除折旧 ?合理商业目的要求: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最新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法规解读95分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法规解读95分

一、单选题: 1、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 )以上,即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50% ○ 30% ○ 25% ○ 40% 2、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对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持续督导的期限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日起,应当不少于( ) ○二个会计年度 ●一个会计年度 ○一个季度 ○二个季度 3、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投资者及其致行动人不是上市公司的第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的,应当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5%,但未达到20% ○ 5%,但未达到30% ○ 10%,但未达到25% ○ 10%,但未达到30%

4、根据《关于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定价的补充规定》,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涉及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其发行股份价格由相关各方协商确定后,提交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决议须经自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且经出席会议的社会公众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以上通过。关联股东应当回 避表决。 ○ 1/2 ○ 3/4 ● 2/3 ○ 1/3 5、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 ),当事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以简易程序免除发出要约。 ○ 20% ○ 10% ○ 25% ● 30% 二、多选题: 6、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应当( )。(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 ■有利于上市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关于上海自由贸易区的税收优惠政策

关于上海自由贸易区的税收优惠政策 内容提要 2013年9月27日,国务院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国发[2013]38号文对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以下简称“上海自贸区”) 的总体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总体方案对上海自贸区的建设分别从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措施、监管、税收制度环境以及自贸区服务业的进一步开放等方面予以了指导性的宏观阐述。 根据《总体方案》,上海自贸区将实施促进投资和贸易的税收政策,对涉及的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进口环节税收、出口退税采取特殊的税收政策。大致包括:

关于进出口税收的政策细节: ?对上海自贸区内注册的国内租赁公司或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从境外购买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并租赁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飞机,享受财关税[2013]53号文(以下简称“53号文”,即《关于调整进口飞机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和署税发[2013]90号文(以下简称“90号文”,即《关于调整进口飞机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即进口上述飞机,减按5%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53号文的详情,请参阅《中国税务及投资法规速递》第2013035期。) ?对设在上海自贸区内的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即国内市场分界线,也就是上海自贸区的空间分界线)销往内地的货物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根据企业申请,试行对该内销货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的政策。 ?在现行政策框架下,对上海自贸区内生产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进口所需的机器、设备等货物予以免税,但生活性服务业等企业进口的货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的货物除外。 ?在严格执行货物进口税收政策的前提下,允许在特定区域设立保税展示交易平台。 ?除上述进口税收政策外,上海自贸区所属的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保税港区和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分别执行现行相应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税收政策。 结语 经国务院批准的《总体方案》已正式出台,这无疑会引起在中国的商界人士一定程度的注意。对于方案中提到的每个方向、对于随后即将到来的后续文件的每个细节,都是值得深入研究和计划的课题。

最新企业税收政策解读培训心得

税收政策解读培训心得 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校、国家税务总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是我国税务工作者向往的知识殿堂,是税收学术研究前沿阵地,也是我近年以来心中一个美好而遥远的梦。9月4日,我有幸踏进梦寐以求的扬州税务学院大门,参加了为期一周的“第七期税收政策解读与企业税收风险防范高级研修班”。当看到书有“实事求是”四个龙飞凤舞大字的校园台柱,当端坐于安静的课堂,与来自科工集团的近100名业务骨干相识,聆听师尊的教诲时,我忍不住感慨万千,既感动于组织的培养和领导的关怀,又感慨于时光的短暂和友情的珍贵,更感悟于圆梦的快乐和人生的收获。 虽然时间很短,但已小有收获。首先,全体学员过的第一关就是天气潮湿闷热关。由于很多同学不适应当地的环境,出现头晕、心情烦躁、失眠等诸多生理和心理反应,经过一周的体验调理,现已基本克服。第二,看到、感受到扬州税院和扬州古城的景美、人美,校园文化丰富,城市文化悠久,我们已经喜欢上了税院及其所在的扬州。第三,扬州税院的各级领导对我们培训班的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配备了强大的师资力量,为我们更新知识提供了有力保证。后勤服务安排周到妥当,让我们感受到了家庭般的温暖。第四,有组织有纪律的学习生活,促使我们全体学员初步做到了“三个转变”。刚来的时候,有的人还在考虑工作、考虑家庭,心思没能完全放在学习上,没有完全进入角色。临时班委会及时了解掌握情况,提出纪律要求,及时的与同学展开沟通。现在,学员们已经基本上实现了从领导干部到普通学员的转变,从家庭生活到集体生活的转变,大家一门心思用在学习上,克服了困难,明确了学习任务,端正了学习态度。

精彩的授课让我顿悟。本次培训包括了《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分析》、《新企业所得税法配套政策解读》、《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解析》等课程,涉猎了企业纳税业务各方面的内容,足见组织者之匠心。老师们生动有趣的讲解,讲授教学与案例教学相结合的模式以及研讨式与答疑式教学模式的运用为我们打开了理性的思维空间,激发了我们对现实的思考。另外在进校之初,便进行了入学教育,班主任的谆谆教诲让我感到自己经历了一次“头脑风暴”,使我树立了“终身学习、持续学习”的理念,实现了思维、知识、工作能力、个人素质的全面“升级”。在学习期间,我们每堂课都是满勤,在认真听课的同时,还做了大量的笔记。下课以后,又到学院图书馆、电子阅览室和税务书店阅读和购买了课外书籍及相关理论报刊,及时更新自己的知识结构。最为让人感动的是,学员在安排好我们食宿学行的同时,在每个宿舍配备了电脑,便于大家进行交流学习。 大家把平时工作中遇到的难点、热点问题带进课堂,经过老师的讲解,课堂互动,豁然开朗。通过培训,大家都感觉又掌握了很多新的税收政策以及会计准则重点难点问题。通过培训,大家感觉自己站得更高了、看得更远了。在轻松愉快的氛围中,我们提高了思想认识,丰富了的理论知识,调整了的思维方式,拓宽了眼界视野,对企事业单位财务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正确处理涉税相关问题、防范企业税收风险、科学运用税收筹划、优化经营模式等方面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通过培训,大家在企业涉税事项中的工作能力和服务能力、适应新时期经济与税收发展的能力都得到了实质性的提高。 美丽的校园让我沉醉。虽已过烟花三月,盛夏初秋的校园却风情无限。风景如画的瘦西湖构成扬州税院一道亮丽的风景线,漫步其间,花香四溢,绿树成荫,诗情画意,倍感宁静。这里的墨竹绿杨,这里的飞檐古巷,这里的清风明月,这里的流水画舫,让人禁不住遥想“春风十里扬州路”的华美典雅,“二十四桥明月夜”的斑斓迷离,“杨柳岸晓风残月”的激情抒发,让校园的美是如此独特,如此绚丽。而“求实、精业、勤廉、笃行”的校训和浓厚的文化氛围,让我感到责任和使命不再空泛,有许多理由催人奋进。作为一名会计人员,得到组织的信任和培养,一定要把“本事”用在服务经济建设上,用在税收筹划和依法纳税工作创新实践上,以良好的精神状态和饱满的工作热情投入到工作中,努力开创基

会计继续教育考试题题库-最新税收政策解读(企业所得税)

一、单选题 1、某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2016年经税务机关核定的亏损额为22万元,2017年度取得生产经营收入600万元,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4万元,其他应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等合计200万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该企业可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是3万元 B、该企业2016年适用20%的优惠税率 C、2015年的亏损不得用2016年的所得弥补 D、应纳所得税税额是56.34万元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扣除限额=600×5‰=3(万元),4×60%=2.4(万元),小于3万元,所以可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是2.4万元;应纳税所得额=600-2.4-200-22=375.6(万元),高新技术企业适用税率是15%,应纳所得税=375.6×15%=56.34(万元)。 2、某公司为高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2017年度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与利润总额均为10万元,其中产品销售收入5000万元,视同销售收入300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800万元。假设不存在其他纳税调整事项,该公司2017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万元。 A、3.75 B、3.25 C、2.25 D、5.62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作为广宣费准扣限额计算基数的销售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不包括投资收益(除股投企业外)、利息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限额=(5000+300)×15%=795(万元) 由于实际扣除金额为800万元,所以要纳税调增5万元。 2017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10+5)×15%=2.25(万元) 3、某高新技术生产企业(居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销售产品取得不含税销售额5000万元,取得符合条件的政府性基金200万元,发生管理费用80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80万元,销售费用1400万元。该企业2017年度所得税税前可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用为()万元。 A、80

上海自贸区的好处以及企业公司优惠政策

上海工商注册中心https://www.360docs.net/doc/4212519118.html, 上海自贸区的好处以及企业公司优惠政策 上海自贸区以其得天独厚的优势吸引着广大的国内外客户来沪创业,上海市政府更是为了鼓励创业者而推出了诸多的优惠政策。在上海自贸区注册一家公司能够为您的事业带来更好的操作平台,更是可以让您的公司可以直接与国外企业合作交易,而不需要通过其他第三方中介单位。 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政策 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正式实施,该法对企业所得税税率及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做了新的规定。 1.企业所得税计算方式 内资企业所得税有2种计算方式,一种是查账征收,一种是核定征收(带征) (1)查账征收:按企业净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上海工商注册中心https://www.360docs.net/doc/4212519118.html, (2)核定征收:按企业开票额征收企业所得税(按税务局核定税率征收)。 2.企业所得税税率 (1)新注册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 2009年注册的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按新税率执行,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2)原享受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的政策调整 原享受地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元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 (3)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减免的政策调整 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随手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元税收法律、行

上海工商注册中心https://www.360docs.net/doc/4212519118.html, 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3.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中国大陆各省市委招商引资,对于注册在本区域的企业推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目前主要以税收返还为主,即企业交纳企业所得税后,再把一部分企业所得税返还给企业。 重庆鼓励类中小企业 重庆市中小企业局数据显示,去年年底共有126家新办鼓励类企业申报,获得约900万元的财政补贴。 企业应该如何申报?市中小企业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应于次年3月底前(2015年延长至8月31日)向所在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申报上年度财政补贴。申报时应提交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银行开户许可证;上年度(按入库日期)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入库凭证(完税证明等);企业基本情况资料等材料。申报企业只需在重庆市新办鼓励类中小企业财政扶持管理系统登录注册,填报相关信息资料,并打印企业申报信息连同其他需要提供的纸质资料,一并交到各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即可。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