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敦保险人协会海运货物保险A条款中文版

伦敦保险人协会海运货物保险A条款中文版
伦敦保险人协会海运货物保险A条款中文版

伦敦保险人协会海运货物保险A条款

承保风险

(风险条款)

1.本保险承保保险标的的损失或损害的一切风险,但不包括下列第4、5、6和7条规定的除外责任。

(共同海损条款)

2.本保险承保根据运输合同、准据法和惯例理算或确定的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其产生是为了避免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或与避免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有关,但此种原因须不是本保险第4、5、6、7条或其他条文除外的危险。

(“双方有责碰撞”条款)

3.本保险扩展损害赔偿的范围,在依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的“双方有责碰撞”条款而产生的责任额内,向被保险人支付由本保险可以赔偿的损失部分。若因上述条款船舶所有人要求赔偿,被保险人须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自负费用针对该项索赔替被保险人提出抗辩。

除外责任

(一般除外条款)

4.本保险在任何情形下,均不承担:

4.1因被保险人的故意违法行为所导致的灭失、损害或费用。

4.2保险标的的正常渗漏、重量或体积的正常减少或自然损耗。

4.3保险标的的包装或准备不足或不当引起的灭失、损害或费用(在本款意义上,“包装”应视为包括集装箱或托盘内的积载,但仅适用于此种积载是在本保险责任开始前进行或是由被保险人或其雇员进行之时)。

4.4保险标的的固有缺陷或性质引起的灭失、损害或费用。

4.5迟延造成的灭失、损害或费用,即使该迟延是由承保风险引起的(但根据上述第2条支付的费用除外)。

4.6因船舶的所有人、经理人、承租人或经营人的破产或经济困境产生的灭失、损害或费用。

4.7因使用原子或核裂变和/或聚变或其他类似反应或放射性力量或物质所制造的战争武器产生的灭失、损害或费用。

(不适航或不适运除外条款)

5

5.1本保险决不承保因下列事项所产生的灭失、损害或费用: 5.1.1船舶或驳船不适航

5.1.2船舶、驳船、运输工具、集装箱或托盘对保险标的的安全运输不适合,而且在保险标的装于其上时,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是对此种不适航或不适运有私谋。

5.2保险人放弃载运保险标的到目的港的船舶不得违反默示适航或适运保证,除非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对此种不适航或不适运有私谋。

(战争除外条款)

6、本保险决不承保因下列事项所产生的灭失、损害或费用:6.1战争、内战、革命、造反、叛乱、或由此引起的内乱或任何交战方之间的敌对行为。

6.2捕获、扣押、扣留、拘禁或羁押(海盗除外)和此种行为引起的后果或进行此种行为的企图。

6.3被遗弃的水雷、鱼雷、炸弹或其他被遗弃的战争武器。(罢工除外条款)

7.本保险在任何情形下,均不承保下列灭失、损害或费用:

7.1罢工工人、停工工人或参加工潮、暴动或民变的人员造成的

7.2罢工、停工、工潮、暴动或民变造成的

7.3恐怖分子或出于政治动机而行为的人员造成的

保险期间

(运输条款)

8

8.1本保险责任自货物因运输而从本保单所载明的仓库或储存处所起运时开始,在正常运输过程中连续有效,终止于:

8.1.1在载明的目的地交付到收货人的或其他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

8.1.2在载明的目的地或之前交付到任何其他仓库或储存处所,其由被保险人用作:

8.1.2.1正常运输过程以外的储存,或

8.1.2.2分配或分派;或者

8.1.3在最终卸货港,被保险货物自全部卸离海船时起满60天以上各项以先发生者为准。

8.2如果在最终卸货港卸离海船后,但在本保险终止之前,货物被发送到非本保险承保的目的地,本保险,在依然受前述规定的终止所制约的同时,终止于货物开始向此种其他目的地运送之时。

8.3在被保险人不能控制的迟延、任何饶航、强制卸货、重装或转载期间,以及船东或承租人行使根据运输合同赋予的自由权产生的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期间,本保险继续有效(但须受上述规定的终止和下述第9条规定的制约)。

(运输合同终止条款)

9.如果由于被保险人不能控制的情况,运输合同在载明的目的地以外的港口或地点终止,或运送在如同上述第8条规定的交付货物前另行终止,那么本保险也终止,但若迅速通知了保险人并在本保险有效时提出继续承保的要求,以受保险人要求的附加保险费的制约为前提,本保险继续有效,

9.1直至货物在此种港口或地点出售并交付,或者,除非另有特别约定,直至保险货物到达此种港口或地点满60天,二者以先发生者为准,或者

9.2如果货物在上述60天(或任何约定的延展期间)内被运往载明的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直至根据上述第8条的规定而终

止。

(航程改变条款)

10.如果在本保险责任开始后,被保险人改变了目的地,就按有待重新商定的保险费率和条件续保,但以迅速通知了保险人为前提。

(保险利益条款)

11

11.1为了根据本保险取得赔款,被保险人在损失发生时对保险标的须具有保险利益。

11.2除上述第1款另有规定外,被保险人有权取得本保险承保期间发生的承保损失的赔偿,尽管该损失产生在本保险合同订立之前,除非当时被保险人知道该损失而保险人不知道。

(续运费用条款)

12.由于本保险承保的风险作用的结果,承保保险标的的运送在根据本保险承保的目的地以外的港口或地点终止,保险人补偿被保险人卸下、储存和发运保险标的至所承保的目的地而适当和合理遭受的额外费用。

不适用于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的本条规定,须受上述第4、5、6和7条包含的除外责任的制约,并且不包括由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过错、疏忽、破产或经济困境而引起的费用。

(推定全损条款)

13.推定全损索赔不能得到赔偿,除非由于实际全损看来不可避

免,或因为恢复、重整和发运保险标的到承保的目的地费用会超过其抵达时的价值,保险标的被合理放弃。

(增值保险条款)

14

14.1如果对保险货物由被保险人办理了增加价值保险,货物的保险价值就应视为增加至承保损失的本保险和所有增加价值保险的保险金额的总和,本保险的责任按照本保险的保险金额占此种保险金额的总和的比例计算。

索赔时被保险人须向保险人提供所有其他保险的保险金额的证据。

14.2如果本保险是增加价值保险,应适用于下述条款:货物的保险价值应视为等于由被保险人对货物办理的承保损失的原始保险和所有增加价值保险的保险金额的总和,本保险的责任按本保险的保险金额占此种保险金额的总和的比例计算。

索赔时被保险人须向保险人提供所有其他保险的保险金额的证据。

保险受益

(无受益条款)

15本保险不使承运人或其他保管人受益。

尽量减少损失

(被保险人的义务条款)

16对可取得赔款的损失,被保险人及其雇员和代理人有义务

16.1采取为避免或尽量减少此种损失可能是合理的措施,并 16.2保证对承运人、保管人或其他第三方追偿的所有权利被适当保护和行使

而保险人负责在可取得赔款的损失之外补偿被保险人履行这些义务而适当和合理的招致的任何费用。

(弃权条款)

17.被保险人和保险人采取的旨在拯救、保护或恢复保险标的的措施不得视为放弃或接受委付或在其他方面损害任何一方的权利。

避免迟延

(合理速办条款)

18.是被保险人在自己能控制的一切情况之下,应作合理迅速之处理,这是本保险的一个条件。

法律和惯例

(英国法律和惯例条款)

19本保险受英国法律和惯例调整。

注意:被保险人在知悉根据本保险“续保”的事件发生时有必要向保险人发出迅速的通知,此种承保的权利取决于履行这项义务。

协会货运保险条款(A)2009版

协会货运保险条款 (A)1/1/09 承保风险 风险 1.本保险承保保险标的物毁损或灭失之一切危险,但下列第4、5、6及7条之规定除外。 共同海损 2.本保险承保因避免保险事故所致损失之共同海损及救助费用,但下列第4、5、6及7各条款除外事项不包括在内,关于其理算或认定应依据运送契约及适用之法律与惯例。 双方过失碰撞条款 3.本保险对被保险人在运送契约内“双方过失碰撞条款”所负之责任,按照保单承保风险予以赔偿。当承运人依据该条款要求赔偿时,被保险人应即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自费为被保险人就该赔偿提出抗辩。 除外事项 4.本保险无论如何不承保下列事项: 4.1. 归因于被保险人之故意不当行为所致之毁损灭失或费用。 4.2. 保险标的物之正常漏损、重量或容量之正常减少,或自然耗损。 4.3. 由于保险标的物之包装或配载的不固或不当造成无法抵抗运输途中发生的通常事故所致的毁 损灭失或费用,且该种包装或配载是由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完成或该种包装或配载是在保险责任开始前完成的(本条款 4.3所指之「包装」包括集装箱内的堆放,本条所称“受雇人” 不包括独立合同商)。 4.4.由于保险标的物之固有瑕疵或本质所致之毁损灭失或费用 4.5.由于迟延所致之毁损灭失或费用,即使此项迟延系因承保危险所致者。(但上述第2条可支付 之费用不在此限)。 4.6.因船舶所有人、经理人、租船人或营运人之无力偿债或财务失信所引起之毁损灭失或费用, 且该情况仅适用于:在保险标的装上船舶之时,被保险人已经知道或者在正常业务经营中应当知道,此种无力偿债或者财务失信会导致该航程取消。该除外条款不适用于:保险合同已经转让给另一方,即另一方已经受合同约束购买或者同意购买保险标的且善意受让该保险合同。 4.7.由于使用任何原子或核子裂变或(或)聚变或其他类似反应或放射性物质的武器或设备直接 或间接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5. 5.1.本保险无论如何,不承保下列事项所引起之毁损灭失或费用 5.1.1.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装船时已经知道船舶或驳船的不适航,及船舶或驳船不适合安全运输保险标的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5.1.2.集装箱或运输工具不适合安全运输保险标的,适用于:在本保险合同生效前装货已经开始,或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在保险标的装船时已经知道上述情况。 5.2.上述 5.1除外条款不适用于:保险合同已经转让给另一方,即另一方已经受合同约束购买或者同意购买保险标的且善意受让该保险合同。 5.3. 保险人放弃船舶适航及船舶保险标的物至目的地之任何默许的保证。 6. 本保险无论如何,不承保下列事项所致之毁损灭失或费用 6.1. 战争、内战、革命、叛乱、颠覆或因而引起之内乱,或来自交战国或其对抗之敌对行为。6.2. 捕获、扣押、拘留、禁制或扣留及其结果,或任何此项之企图。 6.3. 遗弃之水雷、鱼雷、炸弹或其他武器。 7. 本保险无论无论如何,不承保下列事项所致之毁损灭失或费用 7.1. 由罢工工人、停工工人、或参与劳工骚扰、暴动或内乱之人所致者。 7.2. 因罢工、停工、劳工骚扰、暴动或内乱所产生者。 7.3. 恐怖主义行为,或与恐怖行为相联系,任何组织通过暴力直接实施的旨在推翻或影响法律上 承认的或非法律上承认的政府的行为所致者;

2020年(金融保险)伦敦保险协会货物险条款(A)

(金融保险)伦敦保险协会货物险条款(A)

伦敦保险协会货物险条款(A)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伦敦保险协会货物险条款(A)的主要内容。 承保范围 1本风险条款保险承保除下列4、5、6、7各条规定除外责任以外的壹切风险所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 共同海损条款 2本保险承保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其理算或确定应根据运输契约和(或)有关法律和惯例办理。该项共同海损和救助的费用的产生,应为避免任何原因所造成的或和之有关的损失所引起的,但下列4、5、6、7各条或本保险其他条款规定的不保责任除外。 船舶互撞责任条款 3本保险负责赔偿被保险人根据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规定,由被保险人应负的比例责任,视作本保险单项下应予补偿的损失。如果船东根据上述条款提出任何索赔要求,被保险人同意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自负为被保险人就此项索赔进行辩护。 除外责任 壹般责任条款 4本保险在任何情况下不负赔偿的责任: 4.1被保险人故意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4.2保险标的自然渗漏,重量或容量的自然损耗,或自然磨损; 4.3由于保险标的包装或准备不足或不当造成的损失或费用(本条所称的“包装”,包括用集装箱或海运集装箱装载的,但该项装载以本保险开始生效前或由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完成的为限); 4.4由于保险标的本质缺隐或特性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4.5直接由延迟引起的损失或费用,即使延迟是由承保风险所引起(上述第2条能够赔付的费用除外); 4.6由于船舶所有人、经理人、租船人或运营人破产或不履行债务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4.7由于使用任何原子或核子裂变和(或)聚变或其他类似反应或放射性作用或放射性物质的战争武器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不适航和不适宜除外责任条款 5.本保险在任何情况下不负下列原因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5.1船舶或驳船不适航; 船舶、运输工具、集装箱或大型海运箱不适宜安全运载保险标的。如果保险标的在装载时,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知道这种不适航和不适当的情况。 5.2保险人放弃船舶必须适航和适宜将保险标的运往目的地的默示担保,除非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知道这种不适或不适宜的情况。

海运货物保险险别与条款

第十三章海运货物保险险别与条款 第一节我国海运货物保险险别与条款 一.基本险: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 (一)平安险(FPA) (单独海损不陪) 承保责任:(1)由于恶劣天气,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2)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运输工具已发生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还上遭受自然灾害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甚至整批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包责任范围内的危险的货物采取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货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二)水渍险(WPA) 承保责任:平安险+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三)一切险(AR) 承保责任:水渍险+一般外来风险 (四)基本险除外责任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2)发货人的责任引起的损失 (3)保险责任开始前,保险货物已存在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引起的损失费用 (5)战争险和罢工险条款承保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五)责任起讫P239 (参考第十章可保利益) (1)仓至仓条款 (2)对”仓至仓”责任的理解 (3)应注意的问题:”仓至仓条款“保证了任何阶段发生的保险风险,其损失都可由保险公司赔偿(×) 原因:人们忽视了因贸易风险的转移引起的可保利益的变化 二.附加险 (一)一般附加险(11种) P242 (二)特殊附加险 1.交货不到险(与一般附加险中的”提货不着”进行区别) 2.拒收险 3.舱面险(舱面上的货物因风浪击中落水的损失)

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a)(b)(c).doc

《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 (1982年1月1日修订) (一)伦敦保险协会货物条款(A) (仅供新的海上保险单格式使用) 承保范围 风险条款 1.本保险承保除下列4、5、6、7各条规定除外责任以外的一切风险所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共同海损条款 2.本保险承保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其理算或确定应根据运输契约和/或有关法律和惯例办理。该项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的产生,应为避免任何原因所造成的或与之有关的损失所引起的,但下列4、5、6、7各条或本保险其他条款规定的不保责任除外。 船舶互撞责任条款 3.本保险负责赔偿被保险人根据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规定,由被保险人应负的比例责任,视作本保险单项下应予补偿的损失。如果船东根据上述条款提出任何索赔要求,被保险人同意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自负费用为被保险人就此项索赔进行辩护。 除外责任 大凡除外责任条款 4.本保险在任何情况下不负赔偿的责任: 4.1被保险人故意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4.2保险标的的自然渗漏,重量或容量的自然损耗,或自然磨损;

4.3由于保险标的包装或准备不够或不当造成的损失或费用(本条所称的“包装”,包括用集装箱或大型海运箱装载的,但该项装载以本保险开始生效前或由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完成的为限); 4.4由于保险标的本质缺陷或特性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4.5直接由延迟引起的损失或费用,即使延迟是由承保风险所引起(上述第2条可以赔付的费用除外); 4.6由于船舶所有人、经理人、租船人或经营人破产或不履行债务造成的损失或费用;4.7由于使用任何原子或核子裂变和(或)聚变或其他类似反应或放射性作用或放射性物质的战争武器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适应航和适应宜除外责任条款 5.5.1本保险在任何情况下不负下列原因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船舶或驳船适应航; 船舶、运输工具、集装箱或大型海运箱适应宜安全运载保险标的。如果保险标的在装载时,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知道这种适应航和适应当的情况。 5.2保险人放弃船舶必须适航和合适将保险标的运往目的地的默示担保,除非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知道这种适应航或适应宜的情况。 战争除外责任条款 6.本保险在任何情况下不负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6.1战争、内战、革命、叛乱、造反或由引引起的内乱,或交战国或针对交战国的任何敌对行为; 6.2捕获、拘留、扣留、禁制、扣押(海盗行为除外)以及这种行动的后果或这方面的企图; 6.3遗弃的水雷、鱼雷、炸弹或其他遗弃的战争武器。 罢工除外责任条款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投保单(华泰条款)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投保单 APPLICATION FOR OCEAN CARGO TRANSPORT ATION INSURANCE 投保单号: 本投保单内容以中文为准。Application №.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2009版) 一、责任范围 本保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及一切险三种。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照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 平安险 本保险负责赔偿: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人。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恢复、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送货物到原订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二) 水渍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三) 一切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五)本公司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伦敦保险协会保险条款

伦敦保险协会保险条款 1982年修订 (一)货物保险条款(A) (仅供新的海上保险单格式使用) 承保范围 风险条款 1本风险条款保险承保除下列4、5、6、7各条规定除外责任以外的一切风险所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 共同海损条款 2本保险承保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其理算或确定应根据运输契约和(或)有关法律和惯例办理。该项共同海损和救助的费用的产生,应为避免任何原因所造成的或与之有关的损失所引起的,但下列4、5、6、7各条或本保险其他条款规定的不保责任除外。 船舶互撞责任条款 3本保险负责赔偿被保险人根据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规定,由被保险人应负的比例责任,视作本保险单项下应予补偿的损失。如果船东根据上述条款提出任何索赔要求,被保险人同意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自负为被保险人就此项索赔进行辩护。 除外责任 一般责任条款 4本保险在任何情况下不负赔偿的责任: 4.1被保险人故意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4.2保险标的自然渗漏,重量或容量的自然损耗,或自然磨损; 4.3由于保险标的包装或准备不足或不当造成的损失或费用(本条所称的"包装",包括用集装箱或海运集装箱装载的,但该项装载以本保险开始生效前或由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完成的为限); 4.4由于保险标的本质缺隐或特性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4.5直接由延迟引起的损失或费用,即使延迟是由承保风险所引起(上述第2条可以赔付的费用除外); 4.6由于船舶所有人、经理人、租船人或经营人破产或不履行债务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4.7由于使用任何原子或核子裂变和(或)聚变或其他类似反应或放射性作用或放射性物质的战争武器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不适航和不适宜除外责任条款 5.本保险在任何情况下不负下列原因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5.1船舶或驳船不适航; 船舶、运输工具、集装箱或大型海运箱不适宜安全运载保险标的。如果保险标的在装载时,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知道这种不适航和不适当的情况。 5.2保险人放弃船舶必须适航和适宜将保险标的运往目的地的默示担保,除非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知道这种不适或不适宜的情况。 战争除外责任条款 6本保险在任何情况下不负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6.1战争、内战、革命、叛乱、造反或由此引起的内乱或交战国或针对交战国的任

INSTITUTE CARGO CLAUSES (B)、协会货物保险条款(B)

INSTITUTE CARGO CLAUSES (B)、协会货物保险条款(B) 承保风险 (风险条款) 1 本保险承保除下列第4、5、6和7条规定者外的, 1.1 保险标的的损失或损害,若可合理归因于 1.1.1 火灾或爆炸 1.1.2 船舶或驳船搁浅、擦浅、沉没或倾覆 1.1.3 陆上运输工具翻倒或出轨 1.1.4 船舶、驳船或运输工具与水以外的任何外部物体碰撞或接触 1.1.5 在避难港卸货 1.1.6 地震、火山爆发或闪电, 1.2 由下列原因引起的保险标的损失或损害 1.2.1 共同海损牺牲 1.2.2 抛弃或浪击落水 1.2.3 海水、湖水或河水进入船舶、驳船、船舱、运输工具、集装箱、托盘或储存处所, 1.3 装上或卸离船舶或驳船过程中掉落或从船上落入水中或坠落而发生的整件货物的全损。 (共同海损条款) 2 本保险承保根据运输合同、准据法和惯例理算或确定的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其产生是为了避免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或与避免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有关,但此种原因不是本保险第4,5,6,7条或其他条文除外的危险。 (“双方有责碰撞”条款) 3 本保险扩展赔偿被保险人诸如下文可补偿的损失方面根据运输合同中的“双方有

责碰撞”条款的比例责任部分。在船东根据此条款提出索赔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同意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自负费用为被保险人对此种索赔提出答辩。 除外责任 (普通除外条款) 4 本保险决不承保; 4.1 可归咎于被保险人的蓄意恶性的损失、损害或费用。 4.2 保险标的的通常渗漏、通常重量或体积损失、或通常磨损 4.3 保险标的的包装或准备不足或不当引起的损失、损害或费用(在本款意义上,“包装”应视为包括集装箱或托盘内的积载,但仅适用于此种积载是在本保险责任开始前进行或是由被保险人或其雇员进行之时) 4.4 保险标的固有缺陷或性质引起的损失、损害或费用 4.5 迟延直接造成的损失、损害或费用,即使该延迟是由承保风险引起的(但根据上述第2条支付的费用除外) 4.6 因船舶的所有人、经理人、承租人或经营人的破产或经济困境产生的损失、损害或费用 4.7任何人的错误行为对保险标的或其组成部分的善意损害或善意毁坏 4.8 因使用原子或核裂变和/或聚变或其类似反应或放射性力量或物质所制造的战争武器产生的损失、损害或费用。 (不适航和不适运除外条款) 5 5.1 本保险决不承保损失、损害或费用,如其起因于 5.1.1 船舶或驳船不适航 5.1.2 船舶、驳船、运输工具、集装箱或托盘对保险标的的安全运输不适合,而且在保险标的装于其上时,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对此种不适航或不适运有私谋。 5.2 保险人放弃载运保险标的到目的港的船舶不得违反默示适航或适运保证,除非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对此种不适航或不适运有私谋。

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

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 款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the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 (一)协会货物保险条款(平安险)一九六三年一月一日1、运输条款(包括仓至仓条款) 本保险自货物离开本保险单所载地点的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在正常运输过程中继续有效,直至: (1)该项货物运交本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收货人的或其他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时为止,或至: (2)该项货物运至本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或在目的地以前的其他仓库或储存处所时为止。这些仓库或储存处所是被保险人为了不属于正常运输过程的储存或是为了分派、分配而决定使用的,或至: (3)所保货物在最后卸货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 上述三项以其中首先发生的一项为准。 如果货物在最后卸货港卸离海轮以后,但在本保险终止以前,需运往非本保险单所载的目的地,本保险的终止时期仍以前款规定为准,但以不超过开始运往该目的地时为限。 如遇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延迟,任何绕道,被迫卸货,重新装载或转载以及船舶所有人或租船人运用运输合同所赋予的权限所作出的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本保险仍继续有效(但以上述第1条款的责任终止规定及下列第2条款的各项规定为准)。 本保险对于直接由于延迟或货物本质上的缺点或特性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都不负责。 2、运输终止条款 如果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情况,运输合同未在本保险单所载目的地而在其他港口或地方终止,或由于其他原因货物在未交至上述第1条款规定的地点以前航程即告终止,在被保险人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在需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继续有效,直至: (1)货物在该港口或地方出售及送交时为止,或除特别另有约定外,至

海运出口货物保险详细操作流程

海运出口货物保险详细操作流程 (一)努力争取出口贸易以CIF、CIP贸易术语成交 在出口货物从卖方运到买方的长途运输和装卸过程中,常常会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其他外来原因遭受损失,为了在货物受损后获得经济补偿,货主在货物出运前就必须及时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采用不同的贸易方式出口,办理投保的人就不同。凡采用FOB及CFR条件成交时,在买卖合同中,应订明由进口方投保(to be effected/covered by the buyers)。凡以CIF条件成交的出口合同,均需向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险别和适用的条款投保,并订明由卖方投保。国际贸易价格条件是买卖双方协商决定。争取以CIF或CIP贸易术语成交不仅可为国家多收外汇,扩大我国的保险业务,而且有利于出口商。 1、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责任范围是仓至仓,由出口商投保,货物从仓库出口开始,保险公司就承担责任。相反,以CFR、FOB或CPT、FCA术语成交,保险由进口商自行购买,由于买卖双方的风险划分是以货物越过发货港船舷为界,所以保险责任也就从这一点开始,这样,从仓库到装上海轮前这一段风险要么由出口商自负,要么由出口商再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陡然增加了出口商的风险或保费负担。 2、以CFR或CPT成交,出口商在发货装船时,应向进口商发出“装船通知”,以便进口商及时办理保险手续。如果出口商由于疏忽或其他原因漏发、迟发通知,以致使进口商未能及时办理投保手续,那么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和某些国家的国内法,在此期间发生的一切风险损失,再由出口商承担责任。因此,按CFR或CPT条件成交明显增加了出口商的费用和责任。 3、在采用D/P、D/A付款方式的出口交易,则更应以CIF或CIP成交。由于已在国内买了保险,即使出口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到重大损失,进口商拒绝付款或承兑,出口商也能从保险人手中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二)出口货运保险的投保与保险单的转让 凡以CIF和CIP条件成交的出口货物,由我国出口企业在当地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尤其在仓至仓条条款下),被保险人应在货物运离仓库前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被保险人根据信用证或合同(托收方式时)规定填制《运输保险投保单》(Application For Transportation Insurance)或其他名称的投保申请单。投保单主要内容和项目要正确、齐全,因为保险公司系根据该投保申请单出具正式保险单。如果差错、不完整则影响将来安全、及时收汇,甚至造成国外拒付的事故。投保申请单主要内容有: 1、被保险人名称(The Insured’s Name)。一般是出口企业名称。如信用证要求以进口商名称投保或指明要过户给银行,在投保单上明确表明,以便保险公司按要求制作保险单据。 2、标记(Marks & Nos.)。与发票、提单上的标记一致,如标记繁杂,可以简化,如“与x号发票同”(as per invoice NO.xxx) 3、包装及数量(Package & Quantity)。写明包装性质,如箱、捆、包以及具体数量,以集装箱装运的也要注明。 4、货物名称(Description of Goods)。不能将货物写成百货、食品,而要写具体品名,如服装、大米、小五金等。可写统称但不能与发票所列货名相抵触。 5、保险金额(Amount Insured)。按买卖合同规定的加成比例计算保险金额,保额小数点后进位成整数(不能用四舍五入法),所用币制应与发票一致。 6、船名或装运工具(Per Conveyance)。海运应注明船名。 7、开航日期(Slg. On abt.)。按确定日期或大约月、日填写,但与提单所列开航日期要一致。 8、航程。即写明从何地起运至何地止。如转内陆,则要写明内陆城市名称,不能笼统写“内陆城市”。 9、保险险别(Conditions)。要明确具体险别,不能笼统地写“海运保险”(Marine clauses)。 10、赔款地点(Claim Payable At……)。通常是在货运目的地,如果在目的地之外的地点,要加

英国伦敦协会(ICC)货物险条款(A)

1982年1月1日协会货物保险A条款 第1条风险条款(Risks Clause) 1 本保险承保除了下述第4、5、6 和7 条规定的除外责任以外的保险标的的灭失或损害的一切风险。 第2条共同海损条款(General Average Clause) 2 本保险承保根据货运合同及/或管辖的法律和惯例理算或确定的,为避免或与避免任何原因造成的有关引起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的损失,但第4,5,6和7条或本保 险其他条文的除外条款除外。 第3条“互有责任碰撞”条款(Both to Blame Collision Clause) 本保险扩展赔偿被保险人根据货运合同中“互有责任碰撞”条款的比例责任有关可获赔偿的损失。在船东根据该条款提出任何索赔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同意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自负费用,为被保险人对此种索赔抗辩。 第4条一般除外条款(General Exclusions Clause) 4 在任何情况下本保险不承保 4.1 可归因于被保险人的故意不端行为造成的灭失、损害或费用 4.2 保险标的通常的渗漏、通常重量或体积损失或通常磨损。 4.3保险标的的包装或准备不足或不当造成的灭失、损害或费用(在本款的意义上,“包装”应视为包括集装箱或托盘内的积载,但仅限于此种积载是在本保险责任 开始之前进行或是由被保险人或其雇员进行这场合。) 4.4 保险标的的固有缺陷或性质造成的灭失、损害或费用。 4.5 迟延直接造成的灭失、损害或费用,即便该迟延是由于某种承保风险造成的(但根据上述第2条支付的费用除外)。 4.6 因船舶所有人、管理人、承租人或经营人的无偿付能力或财务困境引起的灭失、损害或费用。 4.7 因使用原子或核裂变和/或聚变或其他类似反应或放射性力量或物质造成的任何战争武器产生的灭失、损害或费用。 第5条不适航和不适运除外条款(Unseaworthines and Unfitness Exclusion Clause)

人保海运保险条款和伦敦协会货物保险条款

人保海运保险条款和伦敦协会货物保险条款 在全球国际贸易中,货物运输是最重要的环节之一,其中有80%的货物进出口是依靠海洋运输来完成的。而以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为核心的国际运输货物保险,作为支持国际货物贸易和国际航运业及风险管理的手段,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外向型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 为了适应对外贸易的发展,各国都设有国际运输货物保险机构,并制订了相应的保险条款。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是指保险人或保险公司在其保险单内所载明的,明确规定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即赔偿的责任范围、除外责任、保险期限及其他有关事项的条款。在我国国际贸易实践中,进出口货物的保险一般要求采用“中国保险条款”(China Insurance Clauses,简称CIC)。但随着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目前,在我国企业以CIF价格条件对外出口时,有些外商也常会要求采用国际保险市场上通用的英国伦敦保险协会所制定的“协会货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简称ICC)进行投保。为了达成交易,我国出口企业一般都予以接受。因此我们有必要对CIC与ICC险别的责任范围进行比较,这样既有助于我们掌握各种险别的精神实质,也有助于我们在工作中做好投保的选择。 一、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概述 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是根据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和1779年英国国会确认的“劳埃德船、货保险单价格”所制订,经多次修改后于1963年1月1日定型为“协会货物条款”(ICC)。到1982年1月1日,为了避免命名与内容不符、易产生误解的弊端而改成现行的ICC。该条款共包括6种险别:(1)协会货物条款(A)〔简称ICC(A)〕;(2)协会货物条款(B)〔简称ICC(B)〕;(3)协会货物条款(C)〔简称ICC(C)〕;(4)协会战争险条款(货物)(IWCC);(5)协会罢工险条款(货物)(ISCC);(6)

第十四章 中国人保与伦敦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之比较

中国人保海运保险条款和伦敦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比较(2009-03-17 16:09:02) 在全球国际贸易中,货物运输是最重要的环节之一,其中有80%的货物进出口是依靠海洋运输来完成的。而以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为核心的国际运输货物保险,作为支持国际货物贸易和国际航运业及风险管理的手段,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外向型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 为了适应对外贸易的发展,各国都设有国际运输货物保险机构,并制订了相应的保险条款。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是指保险人或保险公司在其保险单内所载明的,明确规定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即赔偿的责任范围、除外责任、保险期限及其他有关事项的条款。在我国国际贸易实践中,进出口货物的保险一般要求采用“中国保险条款”(China Insurance Clauses,简称CIC)。但随着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目前,在我国企业以CIF价格条件对外出口时,有些外商也常会要求采用国际保险市场上通用的英国伦敦保险协会所制定的“协会货物条款”(Instit ute Cargo Clauses,简称ICC)进行投保。为了达成交易,我国出口企业一般都予以接受。因此我们有必要对CIC与ICC险别的责任范围进行比较,这样既有助于我们掌握各种险别的精神实质,也有助于我们在工作中做好投保的选择。 一、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概述 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是根据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和1779年英国国会确认的“劳埃德船、货保险单价格”所制订,经多次修改后于1963年1月1日定型为“协会货物条款”(ICC)。到1982年1月1日,为了避免命名与内容不符、易产生误解的弊端而改成现行的ICC。该条款共包括6种险别:(1)协会货物条款(A)〔简称ICC(A)〕;(2)协会货物条款(B)〔简称ICC(B)〕;(3)协会货物条款(C)〔简称 ICC(C)〕;(4)协会战争险条款(货物)(IWCC);(5)协会

协会货物保险C 条款

协会货物保险C 条款 承保风险 (风险条款) 1 本保险承保保险标的损失或损害的一切风险,但不包括下列第4、5、6和7条规定的除外责任。 1.1 保险标的的损失或损害,若可合理规因于 1.1.1 火灾或爆炸 1.1.2 船舶或驳船搁浅、擦浅、沉没或倾覆 1.1.3 陆上运输工具翻倒或出轨 1.1.4 船舶、驳船或运输工具与水以外的外部物体发生碰撞或接触 1.1.5 在避难港卸货 1.2 因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或损害 1.2.1 共同海损牺牲 1.2.2 抛弃 (共同海损条款) 2 本保险承保根据运输合同、准据法和惯例理算或确定的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其产生是为了避免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或与避免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有关,但此种原因不是本保险第4,5,6,7条或其他条文除外的危险。 ("双方有责碰撞"条款) 3 本保险扩展赔偿被保险人诸如下文可补偿的损失方面根据运输合同中的"双方有责碰撞"条款的比例责任部分。在船东根据此条款提出索赔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同意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自负费用为被保险人对此种索赔提出答辩。 除外责任 (普通除外条款) 4 本保险决不承保; 4.1 可归咎于被保险人的蓄意恶性的损失、损害或费用。 4.2 保险标的的通常渗漏、通常重量或体积损失、或通常磨损 4.3 保险标的的包装或准备不足或不当引起的损失、损害或费用(在本款意义上,"包装"应视为包括集装箱或托盘内的积载,但仅适用于此种积载是在本保险责任开始前进行或是由被保险人或其雇员进行之时) 4.4 保险标的固有缺陷或性质引起的损失、损害或费用。 4.5 迟延直接造成的损失、损害或费用,即使该延迟是由承保风险引起的(但根据上述第2条支付的费用除外) 4.6 因船舶的所有人、经理人、承租人或经营人的破产或经济困境产生的损失、损害或费用4.7 任何人的错误行为对保险标的或其组成部分的蓄意损害或蓄意毁坏 4.9 因使用原子或核裂变和/或聚变或其类似反应或放射性力量或物质所制造的战争武器产生的损失、损害或费用 (不适航和不适运条款) 5 5.1 本保险决不承保损失、损害或费用,如其起因于 5.1.1 船舶或驳船不适航 5.1.2 船舶、驳船、运输工全、集装箱或托盘对保险标的的安全运输不适合,而且在保险标

英国伦敦协会货物险条款(B)

英国伦敦协会货物险条款(B) (1982年修订) (仅供新的海上保险单格式使用) 承保范围 风险条款 1除下列4、5、6、7各条规定的除外责任以外,本保险负责: 1.1保险标的物的损失可合理归因于: 1.1.1火灾或爆炸; 1.1.2船舶或驳船遭受搁浅、触礁、沉没或倾覆; 1.1.3陆上运输工具的倾覆或出轨; 1.1.4船舶、驳船或其它运输工具同除水以外的任何外界物体碰撞或接触; 1.1.5在避难港卸货; 1.1.6地震、火山爆发或雷电。 1.2由于下列原因引起的保险标的之损失: 1.2.1共同海损的牺牲; 1.2.2抛货或浪击落海; 1.2.3海水、湖水或河水进入船舶、驳船、其它运输工具、集装箱或海运集装箱贮存处所。 1.3货物在船舶或驳船装卸时落海或跌落造成任何整件的全损。 共同海损条款 2本保险承保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其理算或确定根据运输契约和/或有关法律及惯例办理。该项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的产生,应为避免任何原因所造成的或与之有关的损失所引起的,但下列4、5、6、7各条或保险其他条款规定的不保责任除外。 船舶互撞条款

3本保险负责赔偿被保险人根据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规定,由被保险人应负的比例责任,视作本保险单项下应予补偿的损失。如果船东根据上述条款提出任何索赔要求,被保险人同意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自负责任为被保险人就此项索赔进行辩护。 除外责任 一般除外责任条款 4本保险在任何情况下不负赔偿的责任: 4.1被保险人故意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4.2保险标的之自然渗漏,重量或容量的自然损耗,或自然磨损; 4.3由于保险标的包装及准备不足或不当造成的损失或费用(本条所谓之“包装”,包括用集装箱或海运集装箱装载的,但该项装载以本保险开始生效前或由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完成为限); 4.4由于保险标的本质缺陷或特性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4.5直接由延迟引起的损失或费用,即使延迟是由承保风险所引起的(上述第2条可以赔付的费用除外); 4.6由于船舶所有人、经理人、租船人或经营人破产、或不履行债务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4.7由任何个人或数人非法行动故意损坏或故意破坏保险标的或其任何部分; 4.8由于使用任何原子或核裂变和/或聚变或其他类似反应或放射性作用或放射性物质的战争武器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不适航与不适宜除外责任条款 5本保险在任何情况下不负责下列原因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5.1船舶或驳船不适航; 船舶、运输工具、集装箱或海运集装箱不适宜安全运载保险标的。 如果保险标的在装载时,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知道这种不适航和不适当的情况。 5.2保险人坚持船舶必须适航并适宜将保险标的运往目的地的默示担保, 除非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知道这种不适航或不适宜的情况。

海运货物保险种类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指投保人在货物发运以前,估定一定的投保金额,向保险人(保险公司)投保海洋运输险。投保人按投保金额、投保险别及保险费率,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并取得保险单证(保险合同);保险公司负责对保险货物在海洋运输过程中遭受投保险别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投保金额及损失程度赔偿保险单证的持有人。货物在海洋运输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风险和损失很多,但可从保险得到的保障的范围只限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风险和损失。可保障的风险主要有海上风险(海上发生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及外来风险(由于外在原因所致的损害)。可补偿的海上损失指被保险货物在海洋运输途中,因遭遇海上风险所引起的损坏与灭失,根据惯例,海上损失也包括与海运连接的陆上运输和内河运输过程中所遇到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致的损坏或灭失。 海损(MarineI Losses) 海上损失分为全部损失(Total Loss)及部分损失(Parial Loss)。全损又可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部分损失又可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1)实际全损:指货物完全灭失或变质而失去原有用途,即货物的全部损失已经发生或不可避免。 (2)推定全损:指货物受损后,进行施救、整理和恢复原状所需的费用,或者再加上续运至目的地的费用总和,估计要超过货物在目的地的完好状态的价值。 (3)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载货舱舶在海运途中遇到危难,船方为了维护船舶和所有货物的共同安全使得航程得以继续完成,有意地并且合理地作出的某些特殊牺牲或支出的特殊费用。共同海损的成立,必须具备:必须确有危及船、货共同安全的危险存在,而不能主观臆测;船方的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合理的;所作出的牺牲或支出的费用必须是非正常性的;构成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支出还必须是有效的。 (4)单独海损:指货物受损后,未达全损程度,而且是单独一方的利益受损并只能由该利益所有者单独负担的一部分损失。 海洋运输的基本险 海洋运输保险的基本险别分为: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 平安险(Free From Paticular Average,FPA) 保险公司对平安险的责任范围如下: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天气、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损或推定全损。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损或部分损失。 (3)在运输工具遭受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进出口海运货物保险条款及保险费计算

进出口海运货物保险条款及保险费计算 (一)海运货物中的保险条款 采用不同的贸易术语,办理投保的人就不同。凡采用FOB或CFR 条件成交时,在中,应订明由买方投保(To be covered by the Buyers)。凡以CIF条件成交的,均需向中国人民按保险金额、险别和适用的条款投保,并订明由卖方负责办理投保。 在CIF出口合同的保险条款中,必须订明下列内容: 1.投保金额,或称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的计算公式: ①出口货物的保险金额=CIF价110%。 ②进口货物的保险金额=CIF进口货价。 保险费的计算公式:

①出口货物保险费=CIF价110% 保险费率。 ②进口货物保险费=CIF进口货价保险费率。 例题1: 我国某外贸公司进口成交一批价值为CFR12000美元的货物。现按CIF价格加成10%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则计算如下: (1)查保险费率表得出一切险和战争险费率分别为0.5%和0.04%,则总费率为:0.5%+0.04%=0.54%。 (2)将CFR价值转化为CIF价值,即: CIF=12000/(1-0.54% 1.1)=12072(美元) (3)得出保险费为:12072 0.54%=65.2(美元)。 例题2: 某出口商品CFR天津新港价为1200美元,投保一切险,保险费率为0.63%,客户要求加一成投保,求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解:CIF=1200/(1-0.63%110%)=1208.37(美元) 保险金额=1208.37 110%=1329.21(美元) 保险费=1329.21 0.63%=8.37(美元) 保险费:CIF CFR=1208.37 1200=8.37(美元) 答:该笔保险业务的保险金额为1329.21美元,保险费为8.37美元。 2.险别 凡我国出口以CIF或CIP 条件成交的,通常按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现行的货物运输的保险险别并根据商品的特点及海上风险的程度,由双方约定投保的险别。 3.以哪一个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为准 目前,我国通常采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年1月1日生效的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为依据。但有时国外客户要求按照英国伦敦保险业

协会货运保险条款2009版与1982版的比较分析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4213656392.html, 协会货运保险条款2009版与1982版的比较分析 作者: 来源:《中国水运》2011年第09期 2009年,货运保险联合委员会展开了协会货运保险条款修订工作,结合物流业新情况对1982版的协会货运险条款进行了修订。文章从物流客户的角度详细比较新、旧条款的区别, 以期物流客户能更加熟悉相关条款,促进风险管理工作。 随着航运业和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协会货运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1982版经 历了近三十年的变迁,部分内容已渐渐不合时宜。从2007年开始,货运险联合委员会(Joint Cargo Committee)展开条款修订工作,使之更适应现代物流业的操作模式。经过一年多的各方努力,新的货运险条款已于2009年1月1日起正式启动,称之为09版货运险条款。由于82 版条款在客户心中已根深蒂固,09版条款在市场推广方面遇到了阻力。即便已推行了2年有余,但实际市场使用率仍低于40%。然而,若仔细将82版与09版作比较,可以发现09版条款在条款格式、保障范围、条款措词上均有所改变,总体更适应现代物流业操作模式,也更有利于投保人利益。所以,可以预见09版条款长远来看将逐渐成为市场的主流条款。本文将就两版条款主要差别作详细梳理,以便物流客户更加了解09版条款,从而更加保护自身利益。从风险角度看,两个版本在包装条款、恐怖主义风险、运输启止、改变航程条款四方面对风险本质的影响较大。 包装条款 82版:4.In no case shall this insurance cover 4.3……loss damage or expense caused by insufficiency or unsuitabili ty of packing or preparation of the subject matter insured (for the purpose of this clause 4.3 “packing” shall be deemed to include stowage in a container or liftvan but only when such stowage is carried out prior to attachment of this insurance or by the Assured or their servants) 09版:loss damage or expense caused by insufficiency or unsuitability of packing or preparation of the subject matter insured to withstand the ordinary incidents of the insured transit where such packing or preparation is carried out by the Assured or their employees or prior to the attachment of this insurance (for the purpose of these clauses “packing” shall be deemed to include stowage in a container and “employees” shall not include independent contractors)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是我国进出口贸易中投保货物保险时的重要依据,也就是保险公司办理海运货物保险业物的重要依据。 该条款规定了保险人的责任范围,除外责任,责任起讫,被保险人的义务和索赔期限等内容。 一、基本险。 又称主险,是可以独立投保的险别,主要承保海上风险(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货物损失。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基本险分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种。 1. 基本险责任范围。《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规定了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种基本险别,并根据保险单上订明的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在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负责赔偿。 (1) 平安险。其含义是"单独海损不负责任",目前,其主要负责赔偿的范围包括: A. 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和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整批货物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当被保险人要求赔偿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公司。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 B. 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水或其它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以外事故造成的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 C. 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D. 在装卸或运转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E. 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F. 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G. 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K. 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有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2) 水渍险。水渍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上述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包括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3) 一切险。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上述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2. 基本险除外责任。保险公司对于由下列原因所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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