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货运保险条款2009版与1982版的比较分析

协会货运保险条款2009版与1982版的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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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货运保险条款2009版与1982版的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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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水运》2011年第09期

2009年,货运保险联合委员会展开了协会货运保险条款修订工作,结合物流业新情况对1982版的协会货运险条款进行了修订。文章从物流客户的角度详细比较新、旧条款的区别,

以期物流客户能更加熟悉相关条款,促进风险管理工作。

随着航运业和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协会货运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1982版经

历了近三十年的变迁,部分内容已渐渐不合时宜。从2007年开始,货运险联合委员会(Joint Cargo Committee)展开条款修订工作,使之更适应现代物流业的操作模式。经过一年多的各方努力,新的货运险条款已于2009年1月1日起正式启动,称之为09版货运险条款。由于82

版条款在客户心中已根深蒂固,09版条款在市场推广方面遇到了阻力。即便已推行了2年有余,但实际市场使用率仍低于40%。然而,若仔细将82版与09版作比较,可以发现09版条款在条款格式、保障范围、条款措词上均有所改变,总体更适应现代物流业操作模式,也更有利于投保人利益。所以,可以预见09版条款长远来看将逐渐成为市场的主流条款。本文将就两版条款主要差别作详细梳理,以便物流客户更加了解09版条款,从而更加保护自身利益。从风险角度看,两个版本在包装条款、恐怖主义风险、运输启止、改变航程条款四方面对风险本质的影响较大。

包装条款

82版:4.In no case shall this insurance cover

4.3……loss damage or expense caused by insufficiency or unsuitabili ty of packing or preparation of the subject matter insured (for the purpose of this clause 4.3 “packing” shall be deemed to include stowage in a container or liftvan but only when such stowage is carried out prior to attachment of this insurance or by the Assured or their servants)

09版:loss damage or expense caused by insufficiency or unsuitability of packing or preparation of the subject matter insured to withstand the ordinary incidents of the insured transit where such packing or preparation is carried out by the Assured or their employees or prior to the attachment of this insurance (for the purpose of these clauses “packing” shall be deemed to include stowage in a container and “employees” shall not include independent contractors)

协会货运保险条款(A)2009版

协会货运保险条款 (A)1/1/09 承保风险 风险 1.本保险承保保险标的物毁损或灭失之一切危险,但下列第4、5、6及7条之规定除外。 共同海损 2.本保险承保因避免保险事故所致损失之共同海损及救助费用,但下列第4、5、6及7各条款除外事项不包括在内,关于其理算或认定应依据运送契约及适用之法律与惯例。 双方过失碰撞条款 3.本保险对被保险人在运送契约内“双方过失碰撞条款”所负之责任,按照保单承保风险予以赔偿。当承运人依据该条款要求赔偿时,被保险人应即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自费为被保险人就该赔偿提出抗辩。 除外事项 4.本保险无论如何不承保下列事项: 4.1. 归因于被保险人之故意不当行为所致之毁损灭失或费用。 4.2. 保险标的物之正常漏损、重量或容量之正常减少,或自然耗损。 4.3. 由于保险标的物之包装或配载的不固或不当造成无法抵抗运输途中发生的通常事故所致的毁 损灭失或费用,且该种包装或配载是由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完成或该种包装或配载是在保险责任开始前完成的(本条款 4.3所指之「包装」包括集装箱内的堆放,本条所称“受雇人” 不包括独立合同商)。 4.4.由于保险标的物之固有瑕疵或本质所致之毁损灭失或费用 4.5.由于迟延所致之毁损灭失或费用,即使此项迟延系因承保危险所致者。(但上述第2条可支付 之费用不在此限)。 4.6.因船舶所有人、经理人、租船人或营运人之无力偿债或财务失信所引起之毁损灭失或费用, 且该情况仅适用于:在保险标的装上船舶之时,被保险人已经知道或者在正常业务经营中应当知道,此种无力偿债或者财务失信会导致该航程取消。该除外条款不适用于:保险合同已经转让给另一方,即另一方已经受合同约束购买或者同意购买保险标的且善意受让该保险合同。 4.7.由于使用任何原子或核子裂变或(或)聚变或其他类似反应或放射性物质的武器或设备直接 或间接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5. 5.1.本保险无论如何,不承保下列事项所引起之毁损灭失或费用 5.1.1.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装船时已经知道船舶或驳船的不适航,及船舶或驳船不适合安全运输保险标的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5.1.2.集装箱或运输工具不适合安全运输保险标的,适用于:在本保险合同生效前装货已经开始,或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在保险标的装船时已经知道上述情况。 5.2.上述 5.1除外条款不适用于:保险合同已经转让给另一方,即另一方已经受合同约束购买或者同意购买保险标的且善意受让该保险合同。 5.3. 保险人放弃船舶适航及船舶保险标的物至目的地之任何默许的保证。 6. 本保险无论如何,不承保下列事项所致之毁损灭失或费用 6.1. 战争、内战、革命、叛乱、颠覆或因而引起之内乱,或来自交战国或其对抗之敌对行为。6.2. 捕获、扣押、拘留、禁制或扣留及其结果,或任何此项之企图。 6.3. 遗弃之水雷、鱼雷、炸弹或其他武器。 7. 本保险无论无论如何,不承保下列事项所致之毁损灭失或费用 7.1. 由罢工工人、停工工人、或参与劳工骚扰、暴动或内乱之人所致者。 7.2. 因罢工、停工、劳工骚扰、暴动或内乱所产生者。 7.3. 恐怖主义行为,或与恐怖行为相联系,任何组织通过暴力直接实施的旨在推翻或影响法律上 承认的或非法律上承认的政府的行为所致者;

2020年(金融保险)伦敦保险协会货物险条款(A)

(金融保险)伦敦保险协会货物险条款(A)

伦敦保险协会货物险条款(A)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伦敦保险协会货物险条款(A)的主要内容。 承保范围 1本风险条款保险承保除下列4、5、6、7各条规定除外责任以外的壹切风险所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 共同海损条款 2本保险承保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其理算或确定应根据运输契约和(或)有关法律和惯例办理。该项共同海损和救助的费用的产生,应为避免任何原因所造成的或和之有关的损失所引起的,但下列4、5、6、7各条或本保险其他条款规定的不保责任除外。 船舶互撞责任条款 3本保险负责赔偿被保险人根据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规定,由被保险人应负的比例责任,视作本保险单项下应予补偿的损失。如果船东根据上述条款提出任何索赔要求,被保险人同意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自负为被保险人就此项索赔进行辩护。 除外责任 壹般责任条款 4本保险在任何情况下不负赔偿的责任: 4.1被保险人故意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4.2保险标的自然渗漏,重量或容量的自然损耗,或自然磨损; 4.3由于保险标的包装或准备不足或不当造成的损失或费用(本条所称的“包装”,包括用集装箱或海运集装箱装载的,但该项装载以本保险开始生效前或由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完成的为限); 4.4由于保险标的本质缺隐或特性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4.5直接由延迟引起的损失或费用,即使延迟是由承保风险所引起(上述第2条能够赔付的费用除外); 4.6由于船舶所有人、经理人、租船人或运营人破产或不履行债务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4.7由于使用任何原子或核子裂变和(或)聚变或其他类似反应或放射性作用或放射性物质的战争武器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不适航和不适宜除外责任条款 5.本保险在任何情况下不负下列原因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5.1船舶或驳船不适航; 船舶、运输工具、集装箱或大型海运箱不适宜安全运载保险标的。如果保险标的在装载时,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知道这种不适航和不适当的情况。 5.2保险人放弃船舶必须适航和适宜将保险标的运往目的地的默示担保,除非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知道这种不适或不适宜的情况。

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a)(b)(c).doc

《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 (1982年1月1日修订) (一)伦敦保险协会货物条款(A) (仅供新的海上保险单格式使用) 承保范围 风险条款 1.本保险承保除下列4、5、6、7各条规定除外责任以外的一切风险所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共同海损条款 2.本保险承保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其理算或确定应根据运输契约和/或有关法律和惯例办理。该项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的产生,应为避免任何原因所造成的或与之有关的损失所引起的,但下列4、5、6、7各条或本保险其他条款规定的不保责任除外。 船舶互撞责任条款 3.本保险负责赔偿被保险人根据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规定,由被保险人应负的比例责任,视作本保险单项下应予补偿的损失。如果船东根据上述条款提出任何索赔要求,被保险人同意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自负费用为被保险人就此项索赔进行辩护。 除外责任 大凡除外责任条款 4.本保险在任何情况下不负赔偿的责任: 4.1被保险人故意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4.2保险标的的自然渗漏,重量或容量的自然损耗,或自然磨损;

4.3由于保险标的包装或准备不够或不当造成的损失或费用(本条所称的“包装”,包括用集装箱或大型海运箱装载的,但该项装载以本保险开始生效前或由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完成的为限); 4.4由于保险标的本质缺陷或特性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4.5直接由延迟引起的损失或费用,即使延迟是由承保风险所引起(上述第2条可以赔付的费用除外); 4.6由于船舶所有人、经理人、租船人或经营人破产或不履行债务造成的损失或费用;4.7由于使用任何原子或核子裂变和(或)聚变或其他类似反应或放射性作用或放射性物质的战争武器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适应航和适应宜除外责任条款 5.5.1本保险在任何情况下不负下列原因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船舶或驳船适应航; 船舶、运输工具、集装箱或大型海运箱适应宜安全运载保险标的。如果保险标的在装载时,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知道这种适应航和适应当的情况。 5.2保险人放弃船舶必须适航和合适将保险标的运往目的地的默示担保,除非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知道这种适应航或适应宜的情况。 战争除外责任条款 6.本保险在任何情况下不负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6.1战争、内战、革命、叛乱、造反或由引引起的内乱,或交战国或针对交战国的任何敌对行为; 6.2捕获、拘留、扣留、禁制、扣押(海盗行为除外)以及这种行动的后果或这方面的企图; 6.3遗弃的水雷、鱼雷、炸弹或其他遗弃的战争武器。 罢工除外责任条款

协会货物保险A条款

协会货物保险A条款 1、本保险承保保险标的的损失或损害的一切风险,但不包括下列第4、5、6和7条规定的除外责任。 (共同海损条款) 2、本保险承保根据运输合同、准据法和惯例理算或确定的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其产生是为了避免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或与避免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有关,但此种原因须不是本保险第4、5、6、7条或其他条文除外的危险。 (“双方有责碰撞”条款) 3、本保险扩展损害赔偿的范围,在依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的“双方有责碰撞”条款而产生的责任额内,向被保险人支付由本保险可以赔偿的损失部分。若因上述条款船舶所有人要求赔偿,被保险人须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自负费用针对该项索赔替被保险人提出抗辩。除外责任 (一般除外条款) 4、本保险在任何情形下,均不承担: 4.1因被保险人的故意违法行为所导致的灭失、损害或费用。 4.2保险标的的正常渗漏、重量或体积的正常减少或自然损耗。 4.3保险标的的包装或准备不足或不当引起的灭失、损害或费用(在本款意义上,“包装”应视为包括集装箱或托盘内的积载,但仅适用于此种积载是在本保险责任开始前进行或是由被保险人或其雇员进行之时)。 4.4保险标的的固有缺陷或性质引起的灭失、损害或费用。 4.5迟延造成的灭失、损害或费用,即使该迟延是由承保风险引起的(但根据上述第2条支付的费用除外)。 4.6因船舶的所有人、经理人、承租人或经营人的破产或经济困境产生的灭失、损害或费用。 4.7因使用原子或核裂变和/或聚变或其他类似反应或放射性力量或物质所制造的战争武器产生的灭失、损害或费用。 (不适航或不适运除外条款) 5 5.1本保险决不承保因下列事项所产生的灭失、损害或费用: 5.1.1船舶或驳船不适航 5.1.2船舶、驳船、运输工具、集装箱或托盘对保险标的的安全运输不适合,而且在保险标的装于其上时,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是对此种不适航或不适运有私谋。 5.2保险人放弃载运保险标的到目的港的船舶不得违反默示适航或适运保证,除非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对此种不适航或不适运有私谋。 (战争除外条款) 6、本保险决不承保因下列事项所产生的灭失、损害或费用: 6.1战争、内战、革命、造反、叛乱、或由此引起的内乱或任何交战方之间的敌对行为。6.2捕获、扣押、扣留、拘禁或羁押(海盗除外)和此种行为引起的后果或进行此种行为的企图。 6.3被遗弃的水雷、鱼雷、炸弹或其他被遗弃的战争武器。 (罢工除外条款) 7、本保险在任何情形下,均不承保下列灭失、损害或费用:

伦敦保险协会保险条款

伦敦保险协会保险条款 1982年修订 (一)货物保险条款(A) (仅供新的海上保险单格式使用) 承保范围 风险条款 1本风险条款保险承保除下列4、5、6、7各条规定除外责任以外的一切风险所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 共同海损条款 2本保险承保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其理算或确定应根据运输契约和(或)有关法律和惯例办理。该项共同海损和救助的费用的产生,应为避免任何原因所造成的或与之有关的损失所引起的,但下列4、5、6、7各条或本保险其他条款规定的不保责任除外。 船舶互撞责任条款 3本保险负责赔偿被保险人根据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规定,由被保险人应负的比例责任,视作本保险单项下应予补偿的损失。如果船东根据上述条款提出任何索赔要求,被保险人同意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自负为被保险人就此项索赔进行辩护。 除外责任 一般责任条款 4本保险在任何情况下不负赔偿的责任: 4.1被保险人故意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4.2保险标的自然渗漏,重量或容量的自然损耗,或自然磨损; 4.3由于保险标的包装或准备不足或不当造成的损失或费用(本条所称的"包装",包括用集装箱或海运集装箱装载的,但该项装载以本保险开始生效前或由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完成的为限); 4.4由于保险标的本质缺隐或特性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4.5直接由延迟引起的损失或费用,即使延迟是由承保风险所引起(上述第2条可以赔付的费用除外); 4.6由于船舶所有人、经理人、租船人或经营人破产或不履行债务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4.7由于使用任何原子或核子裂变和(或)聚变或其他类似反应或放射性作用或放射性物质的战争武器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不适航和不适宜除外责任条款 5.本保险在任何情况下不负下列原因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5.1船舶或驳船不适航; 船舶、运输工具、集装箱或大型海运箱不适宜安全运载保险标的。如果保险标的在装载时,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知道这种不适航和不适当的情况。 5.2保险人放弃船舶必须适航和适宜将保险标的运往目的地的默示担保,除非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知道这种不适或不适宜的情况。 战争除外责任条款 6本保险在任何情况下不负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6.1战争、内战、革命、叛乱、造反或由此引起的内乱或交战国或针对交战国的任

INSTITUTE CARGO CLAUSES (B)、协会货物保险条款(B)

INSTITUTE CARGO CLAUSES (B)、协会货物保险条款(B) 承保风险 (风险条款) 1 本保险承保除下列第4、5、6和7条规定者外的, 1.1 保险标的的损失或损害,若可合理归因于 1.1.1 火灾或爆炸 1.1.2 船舶或驳船搁浅、擦浅、沉没或倾覆 1.1.3 陆上运输工具翻倒或出轨 1.1.4 船舶、驳船或运输工具与水以外的任何外部物体碰撞或接触 1.1.5 在避难港卸货 1.1.6 地震、火山爆发或闪电, 1.2 由下列原因引起的保险标的损失或损害 1.2.1 共同海损牺牲 1.2.2 抛弃或浪击落水 1.2.3 海水、湖水或河水进入船舶、驳船、船舱、运输工具、集装箱、托盘或储存处所, 1.3 装上或卸离船舶或驳船过程中掉落或从船上落入水中或坠落而发生的整件货物的全损。 (共同海损条款) 2 本保险承保根据运输合同、准据法和惯例理算或确定的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其产生是为了避免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或与避免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有关,但此种原因不是本保险第4,5,6,7条或其他条文除外的危险。 (“双方有责碰撞”条款) 3 本保险扩展赔偿被保险人诸如下文可补偿的损失方面根据运输合同中的“双方有

责碰撞”条款的比例责任部分。在船东根据此条款提出索赔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同意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自负费用为被保险人对此种索赔提出答辩。 除外责任 (普通除外条款) 4 本保险决不承保; 4.1 可归咎于被保险人的蓄意恶性的损失、损害或费用。 4.2 保险标的的通常渗漏、通常重量或体积损失、或通常磨损 4.3 保险标的的包装或准备不足或不当引起的损失、损害或费用(在本款意义上,“包装”应视为包括集装箱或托盘内的积载,但仅适用于此种积载是在本保险责任开始前进行或是由被保险人或其雇员进行之时) 4.4 保险标的固有缺陷或性质引起的损失、损害或费用 4.5 迟延直接造成的损失、损害或费用,即使该延迟是由承保风险引起的(但根据上述第2条支付的费用除外) 4.6 因船舶的所有人、经理人、承租人或经营人的破产或经济困境产生的损失、损害或费用 4.7任何人的错误行为对保险标的或其组成部分的善意损害或善意毁坏 4.8 因使用原子或核裂变和/或聚变或其类似反应或放射性力量或物质所制造的战争武器产生的损失、损害或费用。 (不适航和不适运除外条款) 5 5.1 本保险决不承保损失、损害或费用,如其起因于 5.1.1 船舶或驳船不适航 5.1.2 船舶、驳船、运输工具、集装箱或托盘对保险标的的安全运输不适合,而且在保险标的装于其上时,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对此种不适航或不适运有私谋。 5.2 保险人放弃载运保险标的到目的港的船舶不得违反默示适航或适运保证,除非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对此种不适航或不适运有私谋。

协会货运保险条款C

协会货运保险条款(C) 承保危险 1.本保险承保下列危险,但以下第4、5、6、7条之规定除外。危险条款 1.1保险标的物之毁损或灭失合理归因于: 1.1.1.火灾或爆炸。 1.1. 2.船舶或驳船搁浅、触礁、沉没或倾覆。 1.1.3.陆上运输工具之倾覆或出轨。 1.1.4.船舶、驳船或运输工具与除水以外之任何外界物体之碰撞或接触。 1.1.5.在遇难港卸货。 1.2由于下列原因所致保险标的物之毁损或灭失: 1.2.1. 共同海损牺牲。 1.2.2. 投弃 2.本保险承保因避免保险事故所致损失之共同海损及救助费用,但下列第4、5、 6及7各条款及其他除外事项不包括在内,关于其理算或认定应依据运送契约及 适用有关法律与习惯。 共同海损条款 3.本保险另对被保险人在运送契约内「双方过失碰撞条款」所负之责任,按照保 单应付之比例额予以赔偿,倘船舶所有人依据该条款要求赔偿时,被保险人应即通知保险人,后者得自费为被保险人就该赔偿要求提出抗辩。双方过失碰撞条款 除外事项 4.本保险在任何情况下不承保下列事项:一般除外 4.1. 归因于被保险人之故意不当行为所致之毁损灭失或费用。条款 4.2. 保险标的物之正常漏损、重量或容量之正常减少,或自然耗损。 4.3. 由于保险标的物之包装或配制不固或不当所致之毁损灭失或费用(本条 款 4.3 所指之「包装」包括货柜或货箱内之堆放,但此项堆放以完成 于本保险生效前或由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所为者为限)。 4.4. 由于保险标的物之固有瑕疵或本质所致之毁损灭失或费用。 4.5. 直接由于迟延所致之毁损灭失或费用,即使此项迟延承保危险所致者。 4.6. 因船舶所有人、经理人、承租人或营运人之无力偿债或财务失信所引起 之毁损灭失或费用。 4.7.由于任何人之恶意行为对保险标的物全部或部分的故意毁损或破坏。 4.8.由于使用核子分裂或融合或其他类似反应或放射能、放射性物质之武器所 引起毁损灭失或费用。 5.5.1.本保险在任何情况下,不承保下列事项所引起之毁损灭失或费用不适航不适运 船舶或驳船之不适合安全航行。除外条款 船舶、驳船、运输工具、货柜或货箱不适合保险标的物之安全装运。 但上述不适航、不适运,以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于保险标的物装船时已 知情者为限。 5.2.保险人放弃违反船舶适航及船舶保险标的物至目的地之任何默示保证, 但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对于此项不适航或不适运已知情者不在此限。 6.本保险在任何情况下,不承保下列事项所致之毁损灭失或费用危险除外 6.1.战争、内战、革命、叛乱、颠覆或因而引起之内乱,或来自交战国或其 对抗之敌对行为。 条款 6.2.捕获、扣押、拘留、禁制或扣留及其结果,或任何此项之企图。 6.3.遗弃之水雷、鱼雷、炸弹或其他武器。

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

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 款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the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 (一)协会货物保险条款(平安险)一九六三年一月一日1、运输条款(包括仓至仓条款) 本保险自货物离开本保险单所载地点的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在正常运输过程中继续有效,直至: (1)该项货物运交本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收货人的或其他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时为止,或至: (2)该项货物运至本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或在目的地以前的其他仓库或储存处所时为止。这些仓库或储存处所是被保险人为了不属于正常运输过程的储存或是为了分派、分配而决定使用的,或至: (3)所保货物在最后卸货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 上述三项以其中首先发生的一项为准。 如果货物在最后卸货港卸离海轮以后,但在本保险终止以前,需运往非本保险单所载的目的地,本保险的终止时期仍以前款规定为准,但以不超过开始运往该目的地时为限。 如遇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延迟,任何绕道,被迫卸货,重新装载或转载以及船舶所有人或租船人运用运输合同所赋予的权限所作出的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本保险仍继续有效(但以上述第1条款的责任终止规定及下列第2条款的各项规定为准)。 本保险对于直接由于延迟或货物本质上的缺点或特性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都不负责。 2、运输终止条款 如果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情况,运输合同未在本保险单所载目的地而在其他港口或地方终止,或由于其他原因货物在未交至上述第1条款规定的地点以前航程即告终止,在被保险人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在需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继续有效,直至: (1)货物在该港口或地方出售及送交时为止,或除特别另有约定外,至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2009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2009版) 一、责任范围 本保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及一切险三种。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照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 平安险 本保险负责赔偿: 1、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人。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恢复、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送货物到原订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二) 水渍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三) 一切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五)本公司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三、责任起讫

英国伦敦协会(ICC)货物险条款(A)

1982年1月1日协会货物保险A条款 第1条风险条款(Risks Clause) 1 本保险承保除了下述第4、5、6 和7 条规定的除外责任以外的保险标的的灭失或损害的一切风险。 第2条共同海损条款(General Average Clause) 2 本保险承保根据货运合同及/或管辖的法律和惯例理算或确定的,为避免或与避免任何原因造成的有关引起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的损失,但第4,5,6和7条或本保 险其他条文的除外条款除外。 第3条“互有责任碰撞”条款(Both to Blame Collision Clause) 本保险扩展赔偿被保险人根据货运合同中“互有责任碰撞”条款的比例责任有关可获赔偿的损失。在船东根据该条款提出任何索赔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同意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自负费用,为被保险人对此种索赔抗辩。 第4条一般除外条款(General Exclusions Clause) 4 在任何情况下本保险不承保 4.1 可归因于被保险人的故意不端行为造成的灭失、损害或费用 4.2 保险标的通常的渗漏、通常重量或体积损失或通常磨损。 4.3保险标的的包装或准备不足或不当造成的灭失、损害或费用(在本款的意义上,“包装”应视为包括集装箱或托盘内的积载,但仅限于此种积载是在本保险责任 开始之前进行或是由被保险人或其雇员进行这场合。) 4.4 保险标的的固有缺陷或性质造成的灭失、损害或费用。 4.5 迟延直接造成的灭失、损害或费用,即便该迟延是由于某种承保风险造成的(但根据上述第2条支付的费用除外)。 4.6 因船舶所有人、管理人、承租人或经营人的无偿付能力或财务困境引起的灭失、损害或费用。 4.7 因使用原子或核裂变和/或聚变或其他类似反应或放射性力量或物质造成的任何战争武器产生的灭失、损害或费用。 第5条不适航和不适运除外条款(Unseaworthines and Unfitness Exclusion Clause)

协会货物保险附加条款

协会货物保险附加条款 协会船级条款 本海洋货物运输保险项下之保险费率只针对具有机械自航能力的钢结构船舶所运载的投保货物或利益。本保险使用的船舶需经下列船级社定级。 或 B.S A1 英国劳合社 100 美国船舶局+ A1 3/3E+ Bureau Veritus 1 A4 德国劳依德船级社 +100 韩国船级社+KRS1 日本船级社NS* 挪威船级社+1A1 Nav. L 意大利船级社 100A1.1. 俄罗斯船级社KM 波兰船级社*KM 中国船级社ZC 提供的船舶系 a). (i) 非大宗大量的或超过计划10年的组合运载工具 (ii) 不超过50,000GRT的不超过10年船龄的矿产油轮 b). (i) 不超过15年的船舶或 (ii)超过15年但不超过25年的和已经建立并保持定期向客户公告航行计划的在指定港装卸的船舶 包租船舶合1000GRT以下的, 被上述船级社定级的具有机械自航能力的钢结构船舶和不超过上述规定年限的船舶 保险协会船级条款的要求不适用于在港口范围内用于装卸的任何小艇, 木筏和驳船 如投保货物或利益使用事由不在上述范围内的具有机械自航能力的船舶运载时,被保险人仍可以投保,但保险费和条款需另行和保险人制定。 INSTITUTE CLASSIFICATION CLAUSE The marine transit rates agreed for this insurance apply only to cargoes and/or interests carried by mechanically self-propelled vessels of steel construction classed as below by one of the following classification societies. Class without any modification: Lloyd's Register .. 100 A1 or B.S. American Bureau of Shipping .. + A1 Bureau Veritas .. .. 1 3/3 E D Germanischer Lloyd .+ 100 A4 Korean Register of Shipping .. + KRS1 } Class without any modification Nippon Kaiji Kyokai NS* Norske Veritas .. .. +1A1 Registro Italiano .. 100A 1.1. Nav.L Register of Shipping of

人保海运保险条款和伦敦协会货物保险条款

人保海运保险条款和伦敦协会货物保险条款 在全球国际贸易中,货物运输是最重要的环节之一,其中有80%的货物进出口是依靠海洋运输来完成的。而以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为核心的国际运输货物保险,作为支持国际货物贸易和国际航运业及风险管理的手段,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外向型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 为了适应对外贸易的发展,各国都设有国际运输货物保险机构,并制订了相应的保险条款。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是指保险人或保险公司在其保险单内所载明的,明确规定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即赔偿的责任范围、除外责任、保险期限及其他有关事项的条款。在我国国际贸易实践中,进出口货物的保险一般要求采用“中国保险条款”(China Insurance Clauses,简称CIC)。但随着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目前,在我国企业以CIF价格条件对外出口时,有些外商也常会要求采用国际保险市场上通用的英国伦敦保险协会所制定的“协会货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简称ICC)进行投保。为了达成交易,我国出口企业一般都予以接受。因此我们有必要对CIC与ICC险别的责任范围进行比较,这样既有助于我们掌握各种险别的精神实质,也有助于我们在工作中做好投保的选择。 一、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概述 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是根据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和1779年英国国会确认的“劳埃德船、货保险单价格”所制订,经多次修改后于1963年1月1日定型为“协会货物条款”(ICC)。到1982年1月1日,为了避免命名与内容不符、易产生误解的弊端而改成现行的ICC。该条款共包括6种险别:(1)协会货物条款(A)〔简称ICC(A)〕;(2)协会货物条款(B)〔简称ICC(B)〕;(3)协会货物条款(C)〔简称ICC(C)〕;(4)协会战争险条款(货物)(IWCC);(5)协会罢工险条款(货物)(ISCC);(6)

11.3-5伦敦保险协会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11.3 伦敦保险协会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在国际保险市场上,英国伦敦保险业协会所制定的《协会货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简称L.C.C.)对世界各国有广泛的影响。 目前,仍有许多国家和地区的保险公司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业务中直接采用经英国国会确认的L.C.C.条款,或者在制定本国保险条款时参考采用了L.C.C.条款。 I.C.C条款( 01/01/2009 ): L.C.C.(A)险的承保责任范围较广,不便把全部承保的风险一一列出,因此对承保风险的规定采用“一切风险减除外责任”的方式,即除了在除外责任项下所列风险所致损失不予负责外,其他风险所致损失均予负责 I.C.C.(B) 险对承保风险的规定是采用“列明风险”的方式,即把所承保的风险一列举,凡属承保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无论分损失,保险人按损失程度均负责赔偿。 C险除外责任与B险完全相同 L.C.C.(C) 险的风险责任规定,也采用“列明风险”的方式,可是仅对“重大意外事故”所致损失负责,对非重大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所致损失均不负责。 L.C.C.(A)险条款:相当于C.I.C中的I.C.C.(A)险条款一切险 罢工除外责任 I.C.C.(A) 险承保范围 战争除外责任 不适航、不适运除外责任 一般除外责任 I.C.C.(B)险的除外责任:相当于C.I.C.中的水渍险 (1L.C.C.(A)的除外责任 L.C.C.(A)承保的海盗行为险 恶意损害险 I.C.C.(C):相当于C.I.C.中的平安险

陆上运输工具倾覆或出轨 火灾、爆炸 抛货 避难港卸货 船舶或驳船触礁、搁浅、沉没或倾覆 运输工具与水以外的任何外界物体碰撞[L.C.C.(C)险承保范围] 共同海损牺牲 11.4 我国陆、空、邮货物运输保险 一、陆运货物保险 基本险别:陆运险(类似于海运水渍险)和陆运一切险; 保险责任起讫:采用“仓至仓”条款。 二、空运货物保险 基本险别:航空运输险(类似于海运水渍险) 和航空运输一切险; 保险责任起讫:采用“仓至仓”条款。 三、邮包货物保险 基本险别:邮包险(类似于海运水渍险)和邮包一切险; 保险责任起讫:采用“仓至仓”条款。 11.5 合同中的保险条款. 一、进出口合同中的保险条款 1.如按FOBFCA、CFR 或CPT条件成交,合同中的保险条款,只需规定:“保险由买方办理” 即可。 2.如按CIF或CIP条件成交,由卖方办理保险手续,则需具体规定保险金额、投保险别和 保险适用的条款等。 二、我国外贸企业办理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做法

协会货物保险C 条款

协会货物保险C 条款 承保风险 (风险条款) 1 本保险承保保险标的损失或损害的一切风险,但不包括下列第4、5、6和7条规定的除外责任。 1.1 保险标的的损失或损害,若可合理规因于 1.1.1 火灾或爆炸 1.1.2 船舶或驳船搁浅、擦浅、沉没或倾覆 1.1.3 陆上运输工具翻倒或出轨 1.1.4 船舶、驳船或运输工具与水以外的外部物体发生碰撞或接触 1.1.5 在避难港卸货 1.2 因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或损害 1.2.1 共同海损牺牲 1.2.2 抛弃 (共同海损条款) 2 本保险承保根据运输合同、准据法和惯例理算或确定的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其产生是为了避免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或与避免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有关,但此种原因不是本保险第4,5,6,7条或其他条文除外的危险。 ("双方有责碰撞"条款) 3 本保险扩展赔偿被保险人诸如下文可补偿的损失方面根据运输合同中的"双方有责碰撞"条款的比例责任部分。在船东根据此条款提出索赔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同意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自负费用为被保险人对此种索赔提出答辩。 除外责任 (普通除外条款) 4 本保险决不承保; 4.1 可归咎于被保险人的蓄意恶性的损失、损害或费用。 4.2 保险标的的通常渗漏、通常重量或体积损失、或通常磨损 4.3 保险标的的包装或准备不足或不当引起的损失、损害或费用(在本款意义上,"包装"应视为包括集装箱或托盘内的积载,但仅适用于此种积载是在本保险责任开始前进行或是由被保险人或其雇员进行之时) 4.4 保险标的固有缺陷或性质引起的损失、损害或费用。 4.5 迟延直接造成的损失、损害或费用,即使该延迟是由承保风险引起的(但根据上述第2条支付的费用除外) 4.6 因船舶的所有人、经理人、承租人或经营人的破产或经济困境产生的损失、损害或费用4.7 任何人的错误行为对保险标的或其组成部分的蓄意损害或蓄意毁坏 4.9 因使用原子或核裂变和/或聚变或其类似反应或放射性力量或物质所制造的战争武器产生的损失、损害或费用 (不适航和不适运条款) 5 5.1 本保险决不承保损失、损害或费用,如其起因于 5.1.1 船舶或驳船不适航 5.1.2 船舶、驳船、运输工全、集装箱或托盘对保险标的的安全运输不适合,而且在保险标

英国伦敦协会货物险条款(B)

英国伦敦协会货物险条款(B) (1982年修订) (仅供新的海上保险单格式使用) 承保范围 风险条款 1除下列4、5、6、7各条规定的除外责任以外,本保险负责: 1.1保险标的物的损失可合理归因于: 1.1.1火灾或爆炸; 1.1.2船舶或驳船遭受搁浅、触礁、沉没或倾覆; 1.1.3陆上运输工具的倾覆或出轨; 1.1.4船舶、驳船或其它运输工具同除水以外的任何外界物体碰撞或接触; 1.1.5在避难港卸货; 1.1.6地震、火山爆发或雷电。 1.2由于下列原因引起的保险标的之损失: 1.2.1共同海损的牺牲; 1.2.2抛货或浪击落海; 1.2.3海水、湖水或河水进入船舶、驳船、其它运输工具、集装箱或海运集装箱贮存处所。 1.3货物在船舶或驳船装卸时落海或跌落造成任何整件的全损。 共同海损条款 2本保险承保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其理算或确定根据运输契约和/或有关法律及惯例办理。该项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的产生,应为避免任何原因所造成的或与之有关的损失所引起的,但下列4、5、6、7各条或保险其他条款规定的不保责任除外。 船舶互撞条款

3本保险负责赔偿被保险人根据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规定,由被保险人应负的比例责任,视作本保险单项下应予补偿的损失。如果船东根据上述条款提出任何索赔要求,被保险人同意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自负责任为被保险人就此项索赔进行辩护。 除外责任 一般除外责任条款 4本保险在任何情况下不负赔偿的责任: 4.1被保险人故意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4.2保险标的之自然渗漏,重量或容量的自然损耗,或自然磨损; 4.3由于保险标的包装及准备不足或不当造成的损失或费用(本条所谓之“包装”,包括用集装箱或海运集装箱装载的,但该项装载以本保险开始生效前或由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完成为限); 4.4由于保险标的本质缺陷或特性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4.5直接由延迟引起的损失或费用,即使延迟是由承保风险所引起的(上述第2条可以赔付的费用除外); 4.6由于船舶所有人、经理人、租船人或经营人破产、或不履行债务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4.7由任何个人或数人非法行动故意损坏或故意破坏保险标的或其任何部分; 4.8由于使用任何原子或核裂变和/或聚变或其他类似反应或放射性作用或放射性物质的战争武器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不适航与不适宜除外责任条款 5本保险在任何情况下不负责下列原因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5.1船舶或驳船不适航; 船舶、运输工具、集装箱或海运集装箱不适宜安全运载保险标的。 如果保险标的在装载时,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知道这种不适航和不适当的情况。 5.2保险人坚持船舶必须适航并适宜将保险标的运往目的地的默示担保, 除非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知道这种不适航或不适宜的情况。

协会货运保险条款2009版与1982版的比较分析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6510565439.html, 协会货运保险条款2009版与1982版的比较分析 作者: 来源:《中国水运》2011年第09期 2009年,货运保险联合委员会展开了协会货运保险条款修订工作,结合物流业新情况对1982版的协会货运险条款进行了修订。文章从物流客户的角度详细比较新、旧条款的区别, 以期物流客户能更加熟悉相关条款,促进风险管理工作。 随着航运业和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协会货运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1982版经 历了近三十年的变迁,部分内容已渐渐不合时宜。从2007年开始,货运险联合委员会(Joint Cargo Committee)展开条款修订工作,使之更适应现代物流业的操作模式。经过一年多的各方努力,新的货运险条款已于2009年1月1日起正式启动,称之为09版货运险条款。由于82 版条款在客户心中已根深蒂固,09版条款在市场推广方面遇到了阻力。即便已推行了2年有余,但实际市场使用率仍低于40%。然而,若仔细将82版与09版作比较,可以发现09版条款在条款格式、保障范围、条款措词上均有所改变,总体更适应现代物流业操作模式,也更有利于投保人利益。所以,可以预见09版条款长远来看将逐渐成为市场的主流条款。本文将就两版条款主要差别作详细梳理,以便物流客户更加了解09版条款,从而更加保护自身利益。从风险角度看,两个版本在包装条款、恐怖主义风险、运输启止、改变航程条款四方面对风险本质的影响较大。 包装条款 82版:4.In no case shall this insurance cover 4.3……loss damage or expense caused by insufficiency or unsuitabili ty of packing or preparation of the subject matter insured (for the purpose of this clause 4.3 “packing” shall be deemed to include stowage in a container or liftvan but only when such stowage is carried out prior to attachment of this insurance or by the Assured or their servants) 09版:loss damage or expense caused by insufficiency or unsuitability of packing or preparation of the subject matter insured to withstand the ordinary incidents of the insured transit where such packing or preparation is carried out by the Assured or their employees or prior to the attachment of this insurance (for the purpose of these clauses “packing” shall be deemed to include stowage in a container and “employees” shall not include independent contractors)

中国人保与伦敦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之比较

中国人保海运保险条款和伦敦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比较(2009-03-17 16:09:02) 在全球国际贸易中,货物运输是最重要的环节之一,其中有80%的货物进出口是依靠海洋运输来完成的。而以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为核心的国际运输货物保险,作为支持国际货物贸易和国际航运业及风险管理的手段,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外向型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 为了适应对外贸易的发展,各国都设有国际运输货物保险机构,并制订了相应的保险条款。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是指保险人或保险公司在其保险单内所载明的,明确规定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即赔偿的责任范围、除外责任、保险期限及其他有关事项的条款。在我国国际贸易实践中,进出口货物的保险一般要求采用“中国保险条款”(China Insurance Clauses,简称CIC)。但随着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目前,在我国企业以CIF价格条件对外出口时,有些外商也常会要求采用国际保险市场上通用的英国伦敦保险协会所制定的“协会货物条款”(Instit ute Cargo Clauses,简称ICC)进行投保。为了达成交易,我国出口企业一般都予以接受。因此我们有必要对CIC与ICC险别的责任范围进行比较,这样既有助于我们掌握各种险别的精神实质,也有助于我们在工作中做好投保的选择。 一、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概述 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是根据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和1779年英国国会确认的“劳埃德船、货保险单价格”所制订,经多次修改后于1963年1月1日定型为“协会货物条款”(ICC)。到1982年1月1日,为了避免命名与内容不符、易产生误解的弊端而改成现行的ICC。该条款共包括6种险别:(1)协会货物条款(A)〔简称ICC(A)〕;(2)协会货物条款(B)〔简称ICC(B)〕;(3)协会货物条款(C)〔简称 ICC(C)〕;(4)协会战争险条款(货物)(IWCC);(5)协会

2009年协会货物条款

2009年协会货物条款(A)、(B)、(C) Institute Cargo Clauses (A) (1/1/09) / Institute Cargo Clauses (B) (1/1/09) / Institute Cargo Clauses (C) (1/1/09) 在时间上本书的出版(第一版与第二版)也十分适合,因为除了重点介绍有关船舶保险的2003年国际船舶保险条款外,海上货物保险也有了新的条款刚刚在2009年1月1日拟定并在2月份推出。虽然相比1982年的协会货物条款改变不多,但可以去把几个主要的实质性改变在本书本章中略为介绍。 事实上,更重要的改变是早在1982年的协会货物条款已经有,这已经在本书第一版有所介绍。这就是从几百年来英国一直援用的劳合社S.G.保单,一下变了去使用1982年的协会货物条款(A)、(B)与(C)。这一个主要的改变可以说是海上保险的革命,主要的推动是来自联合国1975年的报告对S.G保单与海上保险作出严厉批评与其他一连串的建议,例如要以联合国的保险条款替代伦敦的保险条款等,所带来。而伦敦以前一直以来坚持要保持S.G保单的做法是为了防止新的条款会带来不稳定,会带来很多的诉讼,要去对有关新的条款作出权威性的解释,等。而S.G保单由于历史的原因,可以说它上面差不多每一个字都有先例给与了权威性的解释。不论历史是怎样,事实上在有了1982年的协会货物条款后,并被国际上大量使用,但现实上所带来的诉讼是寥寥可数,可见伦敦保险市场较早时的忧虑根本是多余。也可以印证了保险条款的改变是不需要害怕的,只要是改变了的条款是有一班高水平的人士去拟定得好、清楚明了与全面。而现在到了20年以后,有了新的条款,但这再也谈不上是革命,而只是应酬式地作出一点点地改变而已,甚至是两条款的各条款编号都是一样的。而各条款是可以分为8大类去作出不同的针对,其中第1-3条款归类为“承保风险”(risks covered);第4-7条款归类为“除外/豁免条款”(exclusions);第8-10条款归类为“承保期限”(duration);第11-14条款归类为“索赔”(claims);第15条款归类为“保险利益”(benefit of insurance);第16-17条款归类为“减少损失或施救责任”(minimising losses);第18条款归类为“避免延误”(avoidance of delay);第19条款归类为“适用法”(law and practice)。而这新的条款大家是可以在网上找到,网址是:https://www.360docs.net/doc/6510565439.html,。 以下就主要去针对2009年1月1日所拟定的协会货物条款(A)(Institute Cargo Clauses [A] [1/1/09])的一些主要的地方作出介绍。至于为什么针对(A)条款来解释,是因为(B)条款是在实际业务中绝少被使用的,而(C)条款只被使用在运载货物的船舶发生事故,例如是沉没或者是发生碰撞等情况,才会导致的货物损失,但货物本身就不大会在运输途中损坏的情况,例如是铁矿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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