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协会货物保险条款(ICC条款)

英国协会货物保险条款(ICC条款)
英国协会货物保险条款(ICC条款)

英国协会货物保险条款(ICC条款)

ICC(A)

1 本保险承保保险标的损失或损害的一切风险,但不包括下列第4、5、6和7条规定的除外责任。(共同海损条款)

2 本保险承保根据运输合同、准据法和惯例理算或确定的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其产生是为了避免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或与避免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有关,但此种原因不是本保险第4,5,6,7条或其他条文除外的危险("双方有责碰撞"条款)

3 本保险扩展赔偿被保险人诸如下文可补偿的损失方面根据运输合同中的"双方有责碰撞"条款的比例责任部分。在船东根据此条款提出索赔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同意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自负费用为被保险人对此种索赔提出答辩。除外责任(普通除外条款)

4 本保险决不承保;

4.1 可归咎于被保险人的蓄意恶性的损失、损害或费用

4.2 保险标的的通常渗漏、通常重量或体积损失、或通常磨损

4.3 保险标的的包装或准备不足或不当引起的损失、损害或费用(在本款意义上,"包装"应视为包括集装箱或托盘内的积载,但仅适用于此种积载是在本保险责任开始前进行或是由被保险人或其雇员进行之时)

4.4 保险标的固有缺陷或性质引起的损失、损害或费用

4.5 迟延直接造成的损失、损害或费用,即使该延迟是由承保风险引起的(但根据上述第2条支付的费用除外)4.6 因船舶的所有人、经理人、承租人或经营人的破产或经济困境产生的损失、损害或费用

4.7 因使用原子或核裂变和/或聚变或其类似反应或放射性力量或物质所制造的战争武器产生的损失、损害或费用。(不适航和不适运除外条款)

5 5.1 本保险决不承保损失、损害或费用,如其起因于5.1.1 船舶或驳船不适航5.1.2 船舶、驳船、运输工具、集装箱或托盘对保险标的的安全运输不适合,而且在保险标的装于其上时,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对此种不适航或不适运有私谋

5.2 保险人放弃载运保险标的到目的港的船舶不得违反默示适航或适运保证,除非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对此种不适航或不适运有私谋。(战争除外条款)

6 本保险决不承保损失、损害或费用,如其起因于

6.1 战争、内战、革命、造反、判乱或由此引起的内乱或交战方之间的敌对行为

6.2 捕获、扣押、扣留、拘禁或羁押(海盗除外),和此种行为引起的后果或进行此种行为的企图

6.3 被遗弃的水雷、鱼雷、炸弹或其他被遗弃的战争武器。(罢工除外条款)

7 本保险决不承保损失、损害或费用

7.1 罢工者、被迫停工工人,或参加工潮、暴动或民变的人员造成者

7.2 罢工、停工、工潮、暴动或民变造成者

7.3 任何恐怖份子或出于政治动机而行为的人员造成者。保险期间(运送条款)

8 8.1 本保险责任始于货物运离载明的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送之时,在通常运送过程中连续,终止于:

8.1.1 在载明的目的地或之前交付到收货人的或其他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

8.1.2 在载明的目的地或之前交付到任何其他仓库或储存处所,其由被保险人用作

8.1.2.1 通常运送过程以外的储存或

8.1.2.2 分配或分派

8.1.3 或者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货港全部卸离海船满60天,以上各项以先发生者为准。

8.2 如果在最后卸货港卸离海船后,但在本保险终止之前,货物被发送到非本保险承保的目的地,本保险,在依然受前述规定的终止所制约的同时,截止于开始向此种其他目的地运送之时。

8.3 保险人不能控制的迟延、任何绕航、强制卸货、重装或转载期间以及船东或承租人行使根据运输合同赋予的自由权产生的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期间,本保险继续有效(但须受上述规定的终止和下述第9条规定的制约)。(运输合同终止条款)

9 如果由于被保险人不能控制的情况,运输合同在载明的目的地以外的港口或地点终止,或运送在如同上述第8条规定的交付货物前另行终止,那么本保险也终止,但若立即通知了保险人并在本保险有效时提出继续承保

的要求,以受保险人要求的附加保险费的约束为前提,本保险继续有效。

9.1 直至货物在此种港口或地点出售并交付,或者,除非另有特别约定,直至被保险货物到达此种港口或地点满60天,二者以先发生者为准,或者

9.2 如果货物在上述60天(或任何约定的延展期间)内被运往载明的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直至根据上述第8条的规定而终止。(航程改变条款)

10 如果在本保险责任开始后,被保险人改变了目的地,就按有待重新商定的保险费率和条件续保,但以立即通知保险人为前提。(保险利益条款)索赔

11 11.1为了根据本保险取得赔偿,被保险人在损失发生时对保险标的须具保险利益。

11.2 除了上述第1款另有规定外,被保险人有权取得本保险承保期间发生的承保损失的赔偿,尽管该损失产生在本保险合同订立之前,除非当时被保险人知道该损失而保险人不知道。(续运费用条款)

12 由于本保险承保的一种风险发生作用的结果,承保的保险标的运送在根据本保险承保的目的地以外的港口或地方终止,承保人将适当合理偿付被保险人在卸下、储存和发运保险标的至所承保的目的地而适当和合理遭受的额外费用不适用于共同海损或救助费用的本条规定,须受上述第4、5、6和7条包含的除外责任的制约,且不包括由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过失、疏忽、破产或经济困境所引起的费用。(推定全损条款)

13 推定全损得不到赔偿,除非因实际全损看来不可避免,或由于把货物恢复、整理和发运保险标的到承保目的地的费用会超过其抵达时的价值,保险标的被合理放弃。(增加价值条款)

14 14.1 如果对保险货物由被保险人办理了增加价值保险,货物保险价值就应视为增加至承保损失的本保险和所有增加价值保险的保险金额的总和,本保险的责任按照本保险的保险金额占此保险金额的总和的比例计算。索赔时被保险人须向保险人提供所有其他保险的保险金额的证据。

14.2 如果本保险是增加价值保险,应适用下述条款:货物的保险价值应视为等于由被保险人对货物办理的承保损失的原始保险和所有增加价值保险的保险金额的总和的比例计算。索赔时被保险人须向保险人提供所有其他保险的保险金额的证据。保险受益(不适用条款)

15 本保险不使承运人或其他保管人受益。尽量减少损失(被保险人的义务条款)

16 对可取得赔偿的损失,被保险人及其雇员和代理人有义务

16.1 采取为避免或尽量减少此种损失可能是合理的措施,并

16.2 保证对承运人、保管人或其他第三方追偿的所有权利被适当保护和行使而保险人负责在可取得赔偿的损失之外补偿被保险人履行这些义务而适当合理地招致的任何费用。(弃权条款)

17 被保险人和保险人采取的旨在拯救、保护或恢复保险标的的措施不得视为放弃或接受委付或在其他方面损害任何一方的权利。避免迟延(合理速办条款)

18 本保险的条件之一是被保险人在所有其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合理迅速地行动。法律和惯例(英国法律和惯例条款)本保险受英国法和惯例调整。

ICC(B)

1 本保险承保除下列第4、5、6和7条规定者外的,

1.1 保险标的的损失或损害,若可合理归因于

1.1.1 火灾或爆炸

1.1.2 船舶或驳船搁浅、擦浅、沉没或倾覆

1.1.3 陆上运输工具翻倒或出轨

1.1.4 船舶、驳船或运输工具与水以外的任何外部物体碰撞或接触

1.1.5 在避难港卸货

1.1.6 地震、火山爆发或闪电,

1.2 由下列原因引起的保险标的损失或损害

1.2.1 共同海损牺牲1.2.2 抛弃或浪击落水

1.2.3 海水、湖水或河水进入船舶、驳船、船舱、运输工具、集装箱、托盘或储存处所,

1.3 装上或卸离船舶或驳船过程中掉落或从船上落入水中或坠落而发生的整件货物的全损。(共同海损条款)

2 本保险承保根据运输合同、准据法和惯例理算或确定的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其产生是为了避免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或与避免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有关,但此种原因不是本保险第4,5,6,7条或其他条文除外的危险。("双方有责碰撞"条款)

3 本保险扩展赔偿被保险人诸如下文可补偿的损失方面根据运输合同中的"双方有责碰撞"条款的比例责任部分。在船东根据此条款提出索赔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同意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自负费用为被保险人对此种索赔提出答辩。除外责任(普通除外条款)

4 本保险决不承保;

4.1 可归咎于被保险人的蓄意恶性的损失、损害或费用。

4.2 保险标的的通常渗漏、通常重量或体积损失、或通常磨损

4.3 保险标的的包装或准备不足或不当引起的损失、损害或费用(在本款意义上,"包装"应视为包括集装箱或托盘内的积载,但仅适用于此种积载是在本保险责任开始前进行或是由被保险人或其雇员进行之时)

4.4 保险标的固有缺陷或性质引起的损失、损害或费用

4.5 迟延直接造成的损失、损害或费用,即使该延迟是由承保风险引起的(但根据上述第2条支付的费用除外)4.6 因船舶的所有人、经理人、承租人或经营人的破产或经济困境产生的损失、损害或费用

4.7任何人的错误行为对保险标的或其组成部分的善意损害或善意毁坏

4.8 因使用原子或核裂变和/或聚变或其类似反应或放射性力量或物质所制造的战争武器产生的损失、损害或费用。(不适航和不适运除外条款)

5 5.1 本保险决不承保损失、损害或费用,如其起因于

5.1.1 船舶或驳船不适航

5.1.2 船舶、驳船、运输工具、集装箱或托盘对保险标的的安全运输不适合,而且在保险标的装于其上时,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对此种不适航或不适运有私谋。

5.2 保险人放弃载运保险标的到目的港的船舶不得违反默示适航或适运保证,除非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对此种不适航或不适运有私谋。(战争除外条款)

6 本保险决不承保损失、损害或费用,如其起因于

6.1 战争、内战、革命、造反、判乱或由此引起的内乱或交战方之间的敌对行为

6.2 捕获、扣押、扣留、拘禁或羁押(海盗除外),和此种行为引起的后果或进行此种行为的企图

6.3 被遗弃的水雷、鱼雷、炸弹或其他被遗弃的战争武器。(罢工除外条款)

7 本保险决不承保损失、损害或费用

7.1 罢工者、被迫停工工人,或参加工潮、暴动或民变的人员造成者

7.2 罢工、停工、工潮、暴动或民变造成者

7.3 任何恐怖份子或出于政治动机而行为的人员造成者。保险期间(运送条款)

8 8.1 本保险责任始于货物运离载明的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送之时,在通常运送过程中连续,终止于:

8.1.1 在载明的目的地或之前交付到收货人的或其他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

8.1.2 在载明的目的地或之前交付到任何其他仓库或储存处所,其由被保险人用作

8.1.2.1 通常运送过程以外的储存或

8.1.2.2 分配或分派

8.1.3 或者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货港全部卸离海船满60天,以上各项以先发生者为准。

8.2 如果在最后卸货港卸离海船后,但在本保险终止之前,货物被发送到非本保险承保的目的地,本保险,在依然受前述规定的终止所制约的同时,截止于开始向此种其他目的地运送之时。

8.3 保险人不能控制的迟延、任何绕航、强制卸货、重装或转载期间以及船东或承租人行使根据运输合同赋予的自由权产生的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期间,本保险继续有效(但须受上述规定的终止和下述第9条规定的制约)。(运输合同终止条款)

9 如果由于被保险人不能控制的情况,运输合同在载明的目的地以外的港口或地点终止,或运送在如同上述第8条规定的交付货物前另行终止,那么本保险也终止,但若立即通知了保险人并在本保险有效时提出继续承保的要求,以受保险人要求的附加保险费的约束为前提,本保险继续有效。

9.1 直至货物在此种港口或地点出售并交付,或者,除非另有特别约定,直至被保险货物到达此种港口或地点

满60天,二者以先发生者为准,或者

9.2 如果货物在上述60天(或任何约定的延展期间)内被运往载明的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直至根据上述第8条的规定而终止。(航程改变条款)

10 如果在本保险责任开始后,被保险人改变了目的地,就按有待重新商定的保险费率和条件续保,但以立即通知了保险人为前提。索赔(保险利益条款)

11 11.1为了根据本保险取得赔偿,被保险人在损失发生时对保险标的须具保险利益。

11.2 除了上述第1款另有规定外,被保险人有权取得本保险承保期间发生的承保损失的赔偿,尽管该损失产生在本保险合同订立之前,除非当时被保险人知道该损失而保险人不知道。(续运费用条款)

12 由于本保险承保的一种风险发生作用的结果,承保的保险标的运送在根据本保险承保的目的地以外的港口或地方终止,承保人将适当合理偿付被保险人在卸下、储存和发运保险标的至所承保的目的地而适当和合理遭受的额外费用。不适用于共同海损或救助费用的本条规定,须受上述第4、5、6和7条包含的除外责任的制约,且不包括由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过失、疏忽、破产或经济困境所引起的费用。(推定全损条款)

13 推定全损得不到赔偿,除非因实际全损看来不可避免,或由于把货物恢复、整理和发运保险标的到承保目的地的费用会超过其抵达时的价值,保险标的被合理放弃。(增加价值条款)

14 14.1如果对保险货物由被保险人办理了增加价值保险,货物保险价值就应视为增加至承保损失的本保险和所有增加价值保险的保险金额的总和,本保险的责任按照本保险的保险金额占此保险金额的总和的比例计算。索赔时被保险人须向保险人提供所有其他保险的保险金额的证据。

14.2 如果本保险是增加价值保险,应适用下述条款:货物的保险价值应视为等于由被保险人对货物办理的承保损失的原始保险和所有增加价值保险的保险金额的总和的比例计算。索赔时被保险人须向保险人提供所有其他保险的保险金额的证据。保险受益(不适用条款)

15 本保险不使承运人或其他保管人受益。尽量减少损失(被保险人的义务条款)

16 对可取得赔偿的损失,被保险人及其雇员和代理人有义务

16.1 采取为避免或尽量减少此种损失可能是合理的措施,并

16.2 保证对承运人、保管人或其他第三方追偿的所有权利被适当保护和行使而保险人负责在可取得赔偿的损失之外补偿被保险人履行这些义务而适当合理地招致的任何费用。(弃权条款)

17 被保险人和保险人采取的旨在拯救、保护或恢复保险标的的措施不得视为放弃或接受委付或在其他方面损害任何一方的权利。避免迟延(合理速办条款)

18 本保险的条件之一是被保险人在所有其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合理迅速地行动。法律和惯例(英国法律和惯例条款)本保险受英国法和惯例调整。

ICC(C)

1 本保险承保保险标的损失或损害的一切风险,但不包括下列第4、5、6和7条规定的除外责任。

1.1 保险标的的损失或损害,若可合理规因于

1.1.1 火灾或爆炸

1.1.2 船舶或驳船搁浅、擦浅、沉没或倾覆

1.1.3 陆上运输工具翻倒或出轨

1.1.4 船舶、驳船或运输工具与水以外的外部物体发生碰撞或接触

1.1.5 在避难港卸货

1.2 因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或损害

1.2.1 共同海损牺牲

1.2.2 抛弃(共同海损条款)

2 本保险承保根据运输合同、准据法和惯例理算或确定的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其产生是为了避免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或与避免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有关,但此种原因不是本保险第4,5,6,7条或其他条文除外的危险。("双方有责碰撞"条款)

3 本保险扩展赔偿被保险人诸如下文可补偿的损失方面根据运输合同中的"双方有责碰撞"条款的比例责任部

分。在船东根据此条款提出索赔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同意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自负费用为被保险人对此种索赔提出答辩。除外责任(普通除外条款)

4 本保险决不承保;

4.1 可归咎于被保险人的蓄意恶性的损失、损害或费用。

4.2 保险标的的通常渗漏、通常重量或体积损失、或通常磨损

4.3 保险标的的包装或准备不足或不当引起的损失、损害或费用(在本款意义上,"包装"应视为包括集装箱或托盘内的积载,但仅适用于此种积载是在本保险责任开始前进行或是由被保险人或其雇员进行之时)

4.4 保险标的固有缺陷或性质引起的损失、损害或费用。

4.5 迟延直接造成的损失、损害或费用,即使该延迟是由承保风险引起的(但根据上述第2条支付的费用除外)4.6 因船舶的所有人、经理人、承租人或经营人的破产或经济困境产生的损失、损害或费用

4.7 任何人的错误行为对保险标的或其组成部分的蓄意损害或蓄意毁坏

4.9 因使用原子或核裂变和/或聚变或其类似反应或放射性力量或物质所制造的战争武器产生的损失、损害或费用(不适航和不适运条款)

5 5.1 本保险决不承保损失、损害或费用,如其起因于

5.1.1 船舶或驳船不适航

5.1.2 船舶、驳船、运输工全、集装箱或托盘对保险标的的安全运输不适合,而且在保险标的装于其上时,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对此种不适航或不适运有私谋。

5.2 保险人放弃载运保险标的到目的港的船舶不得违反默示适航或适运保证,除非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对此种不适航或不适运有私谋。(战争除外条款)

6 本保险决不承保损失、损害或费用,如其起因于

6.1 战争、内战、革命、造反、判乱或由此引起的内乱或交战方之间的敌对行为

6.2 捕获、扣押、扣留、拘禁或羁押(海盗除外),和此种行为引起的后果或进行此种行为的企图

6.4 被遗弃的水雷、鱼雷、炸弹或其他被遗弃的战争武器(罢工除外条款)

7 本保险决不承保损失、损害或费用

7.1 罢工者、被迫停工工人,或参加工潮、暴动或民变的人员造成者

7.2 罢工、停工、工潮、暴动或民变造成者

7.3 任何恐怖份子或出于政治动机而行为的人员造成者。保险期间(运送条款)

8 8.1 本保险责任始于货物运离载明的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送之时,在通常运送过程中连续,终止于:

8.1.1 在载明的目的地交付到收货人的或其他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

8.1.2 在载明的目的地或之前交付到任何其他仓库或储存处所。其由被保险人用作

8.1.2.1 通常运送过程以外的储存或

8.1.2.2 分配或分派

8.1.3 或者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货港全部卸离海船满60天,以上各项以先发生者为准。

8.2 如果在最后卸货港卸离海船后,但在本保险终止之前,货物被发送到非本保险承保的目的地,本保险,在依然受前述规定的终止所制约的同时,截止于开始向此种其他目的地运送之时。

8.3 保险人不能控制的迟延、任何绕航、强制卸货、重装或转载期间以及船东或承租人行使根据运输合同赋予的自由权产生的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期间,本保险继续有效(但须受上述规定的终止和下述第9条规定的制约)。(运输合同终止条款)

9 如果由于被保险人不能控制的情况,运输合同在载明的目的地以外的港口或地点终止,或运送在如同上述第8条规定的交付货物前另行终止,那么本保险也终止,但若立即通知了保险人并在本保险有效时提出继续承保的要求,以受保险人要求的附加保险费的约束为前提,本保险继续有效。

9.1 直至货物在此种港口或地点出售并交付,或者,除非另有特别约定,直至被保险货物到达此种港口或地点满60天,二者以先发生者为准,或者

9.2 如果货物在上述60天(或任何约定的延展期间)内被运往载明的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直至根据上述第8条的规定而终止。(航程改变条款)

10 如果在本保险责任开始后,被保险人改变了目的地,就按有待重新商定的保险费率和条件续保,但以立即通

知了保险人为前提。(保险利益条款)

11 11.1 为了根据本保险取得赔偿,被保险人在损失发生时对保险标的须具保险利益。

11.2 除了上述第1款另有规定外,被保险人有权取得本保险承保期间发生的承保损失的赔偿,尽管该损失产生在本保险合同订立之前,除非当时被保险人知道该损失而保险人不知道。(续运费用条款)

12 由于本保险承保的一种风险发生作用的结果,承保的保险标的运送在根据本保险承保的目的地以外的港口或地方终止,承保人将适当合理偿付被保险人在卸下、储存和发运保险标的至所承保的目的地而适当和合理遭受的额外费用不适用于共同海损或救助费用的本条规定,须受上述第4、5、6和7条包含的除外责任的制约,而且不包括由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过失、疏忽、破产或经济困境所引起的费用。(推定全损条款)

13 推定全损得不到赔偿,除非由于实际全损看来不可避免,或因为把货物恢复、整理和发运保险标的到承保目的地的费用会超过其抵达时的价值,保险标的被合理放弃。(增加价值条款)

14 14.1 如果对保险货物由被保险人办理了增加价值保险,货物保险价值就应视为增加至承保损失的本保险和所有增加价值保险的保险金额的总和,本保险的责任按照本保险的保险金额占此保险金额的总和的比例计算。索赔时被保险人须向保险人提供所有其他保险的保险金额的证据。

14.2 如果本保险是增加价值保险,应适用下述条款:货物的保险价值应视为等于由被保险人对货物办理的承保损失的原始保险和所有增加价值保险的保险金额的总和的比例计算。索赔时被保险人须向保险人提供所有其他保险的保险金额的证据。保险受益(不适用条款)

15 本保险不使承运人或其他保管人受益。尽量减少损失(被保险人的义务条款)

16 对可取得赔偿的损失,被保险人及其雇员和代理人有义务

16.1 采取为避免或尽量减少此种损失可能是合理的措施,并

16.2 保证对承运人、保管人或其他第三方追偿的所有权利益被适当保护和行使,而保险人负责在可取得赔偿的损失之外补偿被保险人履行这些义务而适当和合理地招致的任何费用。(弃权条款)

17 被保险人和保险人采取的旨在拯救、保护或恢复保险标的的措施不得视为放弃或接受委付或在其他方面损害任何一方的权利。避免迟延(合理速办条款)

18 本保险的条件之一是被保险人在所有其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合理迅速地行动。法律和惯例(英国法律和惯例条款)

19 本保险受英国法和惯例调整。注意:被保险人在知悉本根据本保险单"续保"的事件发生时有必要向保险人发出迅速的通知,此种承保的权利取决于履行这项义务。

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a)(b)(c).doc

《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 (1982年1月1日修订) (一)伦敦保险协会货物条款(A) (仅供新的海上保险单格式使用) 承保范围 风险条款 1.本保险承保除下列4、5、6、7各条规定除外责任以外的一切风险所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共同海损条款 2.本保险承保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其理算或确定应根据运输契约和/或有关法律和惯例办理。该项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的产生,应为避免任何原因所造成的或与之有关的损失所引起的,但下列4、5、6、7各条或本保险其他条款规定的不保责任除外。 船舶互撞责任条款 3.本保险负责赔偿被保险人根据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规定,由被保险人应负的比例责任,视作本保险单项下应予补偿的损失。如果船东根据上述条款提出任何索赔要求,被保险人同意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自负费用为被保险人就此项索赔进行辩护。 除外责任 大凡除外责任条款 4.本保险在任何情况下不负赔偿的责任: 4.1被保险人故意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4.2保险标的的自然渗漏,重量或容量的自然损耗,或自然磨损;

4.3由于保险标的包装或准备不够或不当造成的损失或费用(本条所称的“包装”,包括用集装箱或大型海运箱装载的,但该项装载以本保险开始生效前或由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完成的为限); 4.4由于保险标的本质缺陷或特性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4.5直接由延迟引起的损失或费用,即使延迟是由承保风险所引起(上述第2条可以赔付的费用除外); 4.6由于船舶所有人、经理人、租船人或经营人破产或不履行债务造成的损失或费用;4.7由于使用任何原子或核子裂变和(或)聚变或其他类似反应或放射性作用或放射性物质的战争武器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适应航和适应宜除外责任条款 5.5.1本保险在任何情况下不负下列原因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船舶或驳船适应航; 船舶、运输工具、集装箱或大型海运箱适应宜安全运载保险标的。如果保险标的在装载时,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知道这种适应航和适应当的情况。 5.2保险人放弃船舶必须适航和合适将保险标的运往目的地的默示担保,除非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知道这种适应航或适应宜的情况。 战争除外责任条款 6.本保险在任何情况下不负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6.1战争、内战、革命、叛乱、造反或由引引起的内乱,或交战国或针对交战国的任何敌对行为; 6.2捕获、拘留、扣留、禁制、扣押(海盗行为除外)以及这种行动的后果或这方面的企图; 6.3遗弃的水雷、鱼雷、炸弹或其他遗弃的战争武器。 罢工除外责任条款

华润集团的财务管理理论案例分析

华润集团的财务管理理论案例分析 ---------101554249 “华润”以其业务的多元化著称,其多元化特征是地域分布广,产业跨度大,业务关联度低,母子公司管理复杂。它以“从鸡蛋道导弹”式的产业整合思路,依靠资金与政府背景,在国内大肆收购零售、房地产、啤酒、纺织、电力、建材、微电子、农业深加工等一系列不相关的业务。并一举成为与青岛啤酒并列的啤酒业龙头,稳坐纺织行业老三的位置,也是中国地产行业中规模最大、盈利能力最强的公司之一。 作为一家资产规模近千亿的大企业,华润公司经半个多世纪的变迁形成了一个业务多元化的控股架构的企业集团,我们习惯地称之为多元化控股企业。多元化经营不仅在理论上得不到充分的支持,实践中的管理运作恐怕还还会面对更多的难题。 立足多元化的现实,我们的做法是确定“集团多元化、利润中心专业化”的整体战略,将众多子公司按行业进行资产重组,并划分为不同的利润中心,利润中心属下再设立利润点,同时在扁平化管理架构下分别确定业务战略,以此确保多元化控股下的专业化经营。在此基础上,我们利用香港资本市场将利润中心逐一整合上市,目前已在香港上市6家,占集团绝大部分资产,其他资产也正在整合上市过程之中。 随着利润中心股权多元化乃至公众化,受制于市场控制的约束。控股企业的组织控制正受到内外多方面的冲击,从而集团总部的传统管理方式面临挑战,或者说“多元化控股企业怎么管”的问题已经成为股权分散背景下集团母公司面临的重大问题。 所谓多元化控股企业的管理,至少可以包括两层涵义。一是多元化,表明集团属下利润中心及行业多。由于业务种类和管理范围之广,集团不可能完全按单一业务实体一样的管法;二是控股企业,表明利润中心股权多元化,很多都是非全资附属企业,甚至是公众公司,集团只是控股或控制,不可能完全按全资附属企业或类似业务部门一样的管法。集团总部由此就需要重新定位,找准管理的着力点,抓住应该管、值得管、管得了或管得好的,放掉不该管、不值得管、管不了或管不好的。说到底,管理多元化控股企业最核心的就是要站在出资人角度做个合格的控股股东,在平衡市场控制和组织控制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出资人管理模式,维护出资人权益,实现股东财富最大化的目标。 (一)母子公司管理与控制模式的选择 总部按照管理主要资产、主营业务和主要利润来源的需要,华润把带有战略性特征的主要产业叫做一级利润中心,总部只管一级利润中心,其余公司都划成二、三级利润中心,由一级利润中心统管。并将一级利润中心作为次级资产经营者,享有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所需要的一切经营管理权,负责最大化占用资本回报率及具体的业务经营。 华润集团总部在管控层面上只做四件事情:首先是管战略,确定一级利润中心的发展速度、规模、方向;其次是管人,决定一级利润中心一把手及班子成员的组成;第三是管财务,包括资金政策和财务报表政策,各企业执行统一的会计政策,

协会货运保险条款(A)2009版

协会货运保险条款 (A)1/1/09 承保风险 风险 1.本保险承保保险标的物毁损或灭失之一切危险,但下列第4、5、6及7条之规定除外。 共同海损 2.本保险承保因避免保险事故所致损失之共同海损及救助费用,但下列第4、5、6及7各条款除外事项不包括在内,关于其理算或认定应依据运送契约及适用之法律与惯例。 双方过失碰撞条款 3.本保险对被保险人在运送契约内“双方过失碰撞条款”所负之责任,按照保单承保风险予以赔偿。当承运人依据该条款要求赔偿时,被保险人应即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自费为被保险人就该赔偿提出抗辩。 除外事项 4.本保险无论如何不承保下列事项: 4.1. 归因于被保险人之故意不当行为所致之毁损灭失或费用。 4.2. 保险标的物之正常漏损、重量或容量之正常减少,或自然耗损。 4.3. 由于保险标的物之包装或配载的不固或不当造成无法抵抗运输途中发生的通常事故所致的毁 损灭失或费用,且该种包装或配载是由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完成或该种包装或配载是在保险责任开始前完成的(本条款 4.3所指之「包装」包括集装箱内的堆放,本条所称“受雇人” 不包括独立合同商)。 4.4.由于保险标的物之固有瑕疵或本质所致之毁损灭失或费用 4.5.由于迟延所致之毁损灭失或费用,即使此项迟延系因承保危险所致者。(但上述第2条可支付 之费用不在此限)。 4.6.因船舶所有人、经理人、租船人或营运人之无力偿债或财务失信所引起之毁损灭失或费用, 且该情况仅适用于:在保险标的装上船舶之时,被保险人已经知道或者在正常业务经营中应当知道,此种无力偿债或者财务失信会导致该航程取消。该除外条款不适用于:保险合同已经转让给另一方,即另一方已经受合同约束购买或者同意购买保险标的且善意受让该保险合同。 4.7.由于使用任何原子或核子裂变或(或)聚变或其他类似反应或放射性物质的武器或设备直接 或间接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5. 5.1.本保险无论如何,不承保下列事项所引起之毁损灭失或费用 5.1.1.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装船时已经知道船舶或驳船的不适航,及船舶或驳船不适合安全运输保险标的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5.1.2.集装箱或运输工具不适合安全运输保险标的,适用于:在本保险合同生效前装货已经开始,或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在保险标的装船时已经知道上述情况。 5.2.上述 5.1除外条款不适用于:保险合同已经转让给另一方,即另一方已经受合同约束购买或者同意购买保险标的且善意受让该保险合同。 5.3. 保险人放弃船舶适航及船舶保险标的物至目的地之任何默许的保证。 6. 本保险无论如何,不承保下列事项所致之毁损灭失或费用 6.1. 战争、内战、革命、叛乱、颠覆或因而引起之内乱,或来自交战国或其对抗之敌对行为。6.2. 捕获、扣押、拘留、禁制或扣留及其结果,或任何此项之企图。 6.3. 遗弃之水雷、鱼雷、炸弹或其他武器。 7. 本保险无论无论如何,不承保下列事项所致之毁损灭失或费用 7.1. 由罢工工人、停工工人、或参与劳工骚扰、暴动或内乱之人所致者。 7.2. 因罢工、停工、劳工骚扰、暴动或内乱所产生者。 7.3. 恐怖主义行为,或与恐怖行为相联系,任何组织通过暴力直接实施的旨在推翻或影响法律上 承认的或非法律上承认的政府的行为所致者;

ICC(A)条款英文版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INSTITUTE CARGO CLAUSES (A) 1/1/82 INSTITUTE CARGO CLAUSES (A) RISKS COVERED 1.This insurance covers all risks of loss of or damage to the subject-matter insured except as provided in Clauses 4, 5, 6 and 7 below. 2.This insurance covers general average and salvage charges, adjusted or determined according to the contract of affreightment and/or the governing law and practice, incurred to avoid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e avoidance of loss from any cause except those excluded in Clauses 4, 5, 6 and 7 or elsewhere in this insurance. 3.This insurance is extended to indemnify the Assured against such proportion of liability under the contract of affreightment "Both to Blame Collision" Clause as is in respect of a loss recoverable hereunder. In the event of any claim by shipowners under the said Clause the Assured agree to notify the Underwriters who shall have the right, at their own cost and expense, to defend the Assured against such claim. EXCLUSIONS 4.In no case shall this insurance cover 4.1 loss damage or expense attributable to wilful misconduct of the Assured 4.2 ordinary leakage, ordinary loss in weight or volume, or ordinary wear and tear of the subject-matter insured 4.3 loss damage or expense caused by insufficiency or unsuitability of packing or preparation of the subject-matter insured (for the purpose of this Clause 4.3 "packing" shall be deemed to include stowage in a container or liftvan but only when such stowage is carried out prior to attachment of this insurance or by the Assured or their servants) 4.4 loss damage or expense caused by inherent vice or nature of the subject-matter insured 4.5 loss damage or expense proximately caused by delay, even though the delay be caused by a risk insured against (except expenses payable under Clause 2 above) 4.6 loss damage or expense arising from insolvency or financial default of the owners managers charterers or operators of the vessel 4.7loss damage or expense arising from the use of any weapon of war employing atomic or nuclear fission and/or fusion or other like reaction or radioactive force or matter. 第1页共5页

伦敦保险协会运输货物保险(B)条款

伦敦保险协会运输货物保险(B)条款 (备案编号:国寿产险(备案)[2008]40号) 承保风险 (风险条款) 1.本保险承保,除下列第4、5、6和7条规定者外的: 1.1 保险标的的损失或损害,若可合理归因于: 1.1.1 火灾或爆炸; 1.1.2 船舶或驳船搁浅、擦浅、沉没或倾覆; 1.1.3 陆上运输工具翻倒或出轨; 1.1.4 船舶、驳船或运输工具与水以外的任何外部物体碰撞或接触; 1.1.5 在避难港卸货; 1.1.6 地震、火山爆发或闪电。 1.2 由于下列原因引起的保险标的损失或损害: 1.2.1 共同海损牺牲; 1.2.2 抛弃或浪击落水; 1.2.3 海水、湖水或河水进入船舶、驳船、船舱、运输工具、集装箱、托盘或储存处所。 1.3 装上或卸离船舶或驳船过程中掉落或从船上落入水中或坠落而发生的整件货物的全损。 (共同海损条款) 2.本保险承保根据运输合同、准据法和惯例理算或确定的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其产生是为了避免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或与避免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有关,但此种原因须不是本保险第4、5、6、7条或其他条文除外的危险。 (“双方有责碰撞”条款) 3.本保险扩展赔偿被保险人诸如下文可补偿的损失方面根据运输合同中的“双方有责碰撞”条款的比例责任部分。在船东根据此条款提出索赔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同意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自负费用为被保险人对此种索赔提出答辩。 除外责任 (普通除外条款) 4.本保险决不承担: 4.1 可归咎于被保险人的蓄意恶行的损失、损害或费用。 4.2 保险标的的通常渗漏、通常重量或体积损失或通常磨损。 4.3 保险标的的包装或准备不足或不当引起的损失、损害或费用(在本款意义上,“包装”应视为包括集装箱或托盘内的积载,但仅适用于此种积载是在本保险责任开始前进行或是由被保险人或其

财务管理企业价值分析

案例名称:腾讯公司估值分析 专业领域/方向:财务管理 适用课程:《财务管理理论与实务》 编写目的:本案例将学员置身于证券分析师的角色,将财务报表分析、股票估值等知识点与证券分析师的估值过程进行匹配分析,建构了以学员为中心的、教师主导的、锁定《财务管理理论与实务》课程、结合真实股票投资情景的估值分析案例。估值分析作为价值投资决策的基础,面临的最大难题在于预测的不确定性和经典模型的可用性。一方面,透彻分析公司的历史绩效,是解决预测不确定性的必由之路。然而,由于会计体系本身带来的计量误差以及管理层自由裁量权导致的偏差,使得会计信息的估值作用大打折扣。另一方面,起源于西方的CAPM 和现金流量折现等经典财务模型,本身源自完美的假设,若将其应用于我国企业价值的评估,需要对模型的功能价值和变量的选择问题进行缜密地思考和严谨地处理。本案例在透彻的公司战略分析、经营分析和财务分析的基础上,提供一个“桥接”企业的当前业绩和未来发展前景、历史财务信息与未来现金流量的预测框架;接着通过运用CAPM模型、现金流量折现模型以及情景分析,得到估值的合理结果,同时验证经典模型的实用价值;最后与相对估值法的估值结果进行比较,从而检验折现现金流预测和估值的合理性,并揭示出关键的价值驱动因素。知识点:现金流量折现估值模型、WACC、自由现金流量、资本资产定价模型 关键词:经营分析、估值、股权价值、风险与收益、相对估值法 中文摘要:何为价值?格雷厄姆的经典理论认为,价值是未来现金流的折现,估值分析是最经典的价值投资做法。而会计信息的价值相关性问题也是会计学界一直在孜孜不倦地贡献经验证据的领域。本案例以互联网龙头企业腾讯公司为分析对象,重在思考在互联网企业盈利模式不明确的前提下与估值相关的会计与财务问题,并以实际应用为根本出发点,在充分合理假设的基础上,建立“桥接”企业当前业绩和未来发展前景、历史财务信息与未来现金流量的预测模型,探索CAPM模型、现金流量折现估值模型等经典财务模型在风险与收益、价值评估中的应用难题及其处理。整个过程是一个有趣的深入探索,将估值分析的触角直接

英国伦敦协会(ICC)战争险条款(货物)

英国伦敦协会战争险条款(货物) 第1条风险条款 1 本保险承保除下列第3和第4条规定以外者,由下列原因造成的灭失或损害: 1.1 战争、内战、革命、叛乱、暴动或由此引起的内乱或交战团体之间的任何敌对行动 1.2 由上述第1.1款承保的风险引起的捕获、扣押、扣留、管制或拘押,及其后果或任何威胁企图 1.3 被遗弃的水雷、鱼雷、炸弹或其他被遗弃的战争武器。 第2条共同海损条款 2 本保险承保为避免或与避免根据本保险条款承保的风险有关的损失,按照运输合同及/或管辖法律和惯例理算或确定的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 第3条一般除外条款 3 本保险决不承保: 3.1 可归因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渎职行为的损失、损害或费用 3.2 保险标的的通常渗漏,通常重量或体积损失,或通常损耗 3.3 保险标的的包装或准备不足或不当引起的损失、损害或费用(为本第33款之目的,“包装”应视为包括集装箱或托盘内的积载,但仅适用于此种积载是在本保险责任开始前进行或是由被保险人或其雇员进行之时) 3.4 保险标的的固有缺陷或性质造成的损失、损害或费用 3.5 延迟直接造成的损失、损害或费用,即便该延迟是由承保风险引起的(但根据上述第2条支付的费用除外) 3.6 因船舶所有人、管理人、承租人或经营人的破产或财务困境引起的损失、损害或费用3.7 基于航程或冒险的损失或落空的任何索赔 3.8 因任何敌对性使用原子或核裂变及/或聚变或其他类似反应或放射性力量或物质所制造的战争武器引起的损失、损害和费用。

第4条不适航和不适运除外条款 4.1 本保险决不承保下列原因引起的损失、损害或费用 船舶或驳船不适航 船舶、驳船、运输工具、集装箱或托盘对保险标的的安全运输不合适 在保险标的被装于其上时,如果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对此种不适航或不适运有私谋。 4.2 保险人放弃运送保险标的至目的地船舶不得违反船舶适航和适运的默示保证,除非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对此种不适航或不适运有私谋。 保险期间 第5条运输条款 5.1 本保险 5.1.1 责任仅始于保险标的和该标的的任何部分装上海船之时,并且 5.1.2 终止于(受下述第5.2款和5.3款制约)保险标的和该标的的任何部分,在最后卸货港或地点卸离海船之时,或 自船舶到达最后卸货港或地点当日午夜起算15天届满之时 二者以先发生者为准; 然而,受迅速通知保险人和附加保险费制约,此种保险 5.1.3 其责任自船舶(保险标的在该最后卸货港或地点未卸下)从该港或地点开航之时重新开始,及 5.1.4 受下述第5.2和5.3款制约,终止于保险标的和该标的的任何部分,随后在最后(或替代)卸货港或地点卸离船舶之时,或 自船舶重新到达最后卸货港或地点,或到达替代的卸货或地点当日午夜起算届满15天之时,二者以先发生者为准; 5.2 如果在承保航程期间,海船抵达某个中途卸货港或地点,卸下保险标的由海船或航空器续运,或者货物在某个避难港或地点自船上卸下,那么,受下述第5.3款及附加保险费(若有要求的话)的制约,直至船舶抵达此种港口或地点当日午夜起算届满15天,本保险责任续继。但其后当保险标的及该标的的任何部分装上续运海船或航空器之时重新开始。在卸离海船后的15天期间,仅在该保险标的及该标的的任何部分同时处于此种港口或地点的条件

伦敦保险协会货物险条款(A)

伦敦保险协会货物险条款(A)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伦敦保险协会货物险条款(A)的主要内容。 承保范围 1本风险条款保险承保除下列4、5、6、7各条规定除外责任以外的一切风险所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 共同海损条款 2本保险承保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其理算或确定应根据运输契约和(或)有关法律和惯例办理。该项共同海损和救助的费用的产生,应为避免任何原因所造成的或与之有关的损失所引起的,但下列4、5、6、7各条或本保险其他条款规定的不保责任除外。 船舶互撞责任条款 3本保险负责赔偿被保险人根据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规定,由被保险人应负的比例责任,视作本保险单项下应予补偿的损失。如果船东根据上述条款提出任何索赔要求,被保险人同意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自负为被保险人就此项索赔进行辩护。 除外责任 一般责任条款 4本保险在任何情况下不负赔偿的责任: 4.1被保险人故意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4.2保险标的自然渗漏,重量或容量的自然损耗,或自然磨损; 4.3由于保险标的包装或准备不足或不当造成的损失或费用(本条所称的“包装”,包括用集装箱或海运集装箱装载的,但该项装载以本保险开始生效前或由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完成的为限); 4.4由于保险标的本质缺隐或特性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4.5直接由延迟引起的损失或费用,即使延迟是由承保风险所引起(上述第2条可以赔付的费用除外); 4.6由于船舶所有人、经理人、租船人或经营人破产或不履行债务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4.7由于使用任何原子或核子裂变和(或)聚变或其他类似反应或放射性作用或放射性物质的战争武器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不适航和不适宜除外责任条款 5.本保险在任何情况下不负下列原因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5.1船舶或驳船不适航; 船舶、运输工具、集装箱或大型海运箱不适宜安全运载保险标的。如果保险标的在装载时,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知道这种不适航和不适当的情况。 5.2保险人放弃船舶必须适航和适宜将保险标的运往目的地的默示担保,除非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知道这种不适或不适宜的情况。

财务管理原理案例分析

财务管理原理案例分析 ——大冶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vs宝钢集团 目录 一、公司介绍(简介、历史和荣誉、发展计划) 二、财务分析(行业盈利能力、行业营运能力、行业偿债能力) 一公司简介 大冶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简介:该公司地处沿江开放城市——湖北省黄石市,现已具有年产特殊钢70万吨、钢材55万吨的综合生产能力。生产品种达800余个,规格达1800余种,是我国轴承钢、齿轮钢、弹簧钢、工模具刚及高精度中厚壁无缝钢管等品种的生产基地。冶钢有四个品种荣获国家“三金一银”质量奖;先后被授予全国质量管理先进单位、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用户满意企业、国家一级计量单位称号。现为全国认定的百家企业技术中心,名列全国最大工业企业500强。 历史与荣誉: 1993年5月,经湖北省体改委批准,由大冶钢厂作为主要发起人,以其生产经营主体部分,与东风汽车公司、襄阳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三家共同发起,以定向募集方式组建大冶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1997年3月,大冶特钢A股(000708)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先后申请国家发明专利8项,重点科技攻关项目《汽车关键部件用钢研究与开发》等10项成果达到国际先进水平,节约型易切非调钢等产品获国家重点新产品称号,《电弧炉炼钢高效化节电集成技术》获2008年国家教育部科技进步二等奖,《金属中夹杂物含量的图像分析与体视学测定国家标准》等11项成果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生产产品主要向汽车、石油、化工、煤炭、电力、机械制造、铁路运输等行业以及航海、航空、航天等领域提供服务,产品畅销国内外,远销世界五大洲近30个国家和地区。 发展计划: (1)坚持高品质化的产品发展方向,促进产品结构的优化升级 (2)创新销售模式,不断适应市场、开拓高端市场 (3)继续深化管理创新,促进管理出效益 (4)加快重点项目改造,尽快实现达产达效 (5)加快人才队伍建设,创建先进的企业文化 宝钢集团 简介: 宝钢集团公司(简称“宝钢股份”)是中国最大、最现代化的钢铁联合企业。宝钢股份以其诚信、人才、创新、管理、技术诸方面综合优势,奠定了在国际钢铁市场上世界级钢铁联合企业的地位。 《世界钢铁业指南》评定宝钢股份在世界钢铁行业的综合竞争力为前三名,认为也是未来最具发展潜力的钢铁企业。 公司全部装备技术建立在当代钢铁冶炼、冷热加工、液压传感、电子控制、计算机和信息通讯等先进技术的基础上,具有大型化、连续化、自动化的特点。通过引进并对其不断进行技术改造,保持着世界最先进的技术水平。 历史和荣誉: 1978年12月23日,宝钢在上海动工兴建。

伦敦协会空运货物战争险保险条款

伦敦协会空运货物战争险保险条款 (不包括邮递货物) (1982年1月1日修订) (仅供新的海上保险单格式使用) 承保范围 1.本保险承保除下列第2条规定除外责任以外,由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1.1战争、内战、革命、叛乱、颠覆或因而引起的内乱,或来自/对抗交战国的 敌对行为。 1.2由上述第1.1 款承保的风险引起的捕获、拘留、扣留、禁制、扣押以及这 种行动的后果或这方面的企图。 1.3遗弃之水雷、鱼雷、炸弹或其他遗弃的战争武器。 除外责任 2.本保险在任何情况下不负赔偿的责任: 2.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2.2保险标的的自然渗漏,重量或容量的自然耗损或自然磨损。 2.3由于保险标的包装或准备不足或不当造成的损失或费用(本条所称的“包 装”,包括用集装箱或大型海运箱装载的,但该项装载以本保险开始生效前或由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完成的为限)。 2.4由于保险标的本质缺陷或特性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2.5因飞机、运输工具、货柜或货箱不适合保险标的物之安全装运所致使的毁 损、灭失或费用。但此项不适运以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在保险标的物装船时已知情为限。 2.6直接由延迟引起的损失或费用,即使延迟是由承保风险所引起。 2.7由于飞机所有人、经理人、租机人或经营人破产或不履行债务造成的损失 或费用。 2.8基于航程或冒险的损失或落空的任何索赔。 2.9由于使用任何原子或核子裂变和(或)聚变或其他类似反应或放射性作用 或放射性物质的战争武器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保险期间

3.3.1 本保险 3.1.1自保险标的物或任何部分载上越洋货轮开始生效。 3.1.2止于保险标的物或任何部分在最终目的港口或卸货地由越洋货轮上 卸下。 或 由货轮抵达最终目的港或卸货地当天子夜起届满15天。 以上两种终止情形,以孰先者为准(但仍受以下第3.2和3.3条的限 制)。 虽然如此,如果保险人立即接获通知并加收保险费,则本保险 3.1.3在保险标的物仍未由最终目的港或卸货地卸货,而货轮亦从那里离 开时持续有效。 3.1.4止于保险标的物或任何部分在其后于最终(或替代)目的港或卸货 地由货轮卸下 或 由货轮重新抵达最终目的港或卸货地或抵达替代目的港或卸货地当 天之子夜起届满15天。 以上两种终止情形以孰先者为准(但仍受以下第5.2和5.3条的限制) 3.2在被保运输过程中,保险标的物到达并于一中途地方由飞机卸下,再由另 一越洋货轮或飞机转运,依据以下3.3条并于必要时加收保费,本保险在由货轮到达该港口或地方起届满15天内仍然有交效。本保险亦可自保险标的物或任何部分载上作运的越洋货轮或飞机开始重新生效。在此15天期限内,被卸下的保险标的物或任何部分只有仍在该港口或地方,本保险才能继续生效。若货物在此15天期限内已在转运中,又或若本保险根据第3.2条重新任命生效时: 3.2.1当转运由飞机进行,本保险将依据本条款的条件继续执行。 3.2.2当转运由飞机进行,协会战争条款(货物)将被视为本保险的一部 分并应用于有关空中运输的地方。 3.3若空中运输终止于运输契约列明目的地以外的地方,那该地方将被视为最 终卸货港。依据第3.1.2条,本保险亦于这时终止。若保险标的物随后需再交付到原本或其他目的地,如果保险人在另一次运送开始前接获通知并加收保费,则本保险自 3.3.1在保险标的物已经卸下完毕,而保险标的物或任何部分载上作转运 的飞机; 3.3.2在保险标的物没有卸下,而货轮由该被视为最终卸货港口航行离开 开始生效。 3.4若保险人立即接获通知并于必要时加收保费,本保险对于依据运输契约授 权的空运人自由载重而产生的任何危险变更的期间内继续有效。

伦敦保险协会保险条款

伦敦保险协会保险条款 1982年修订 (一)货物保险条款(A) (仅供新的海上保险单格式使用) 承保范围 风险条款 1本风险条款保险承保除下列4、5、6、7各条规定除外责任以外的一切风险所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 共同海损条款 2本保险承保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其理算或确定应根据运输契约和(或)有关法律和惯例办理。该项共同海损和救助的费用的产生,应为避免任何原因所造成的或与之有关的损失所引起的,但下列4、5、6、7各条或本保险其他条款规定的不保责任除外。 船舶互撞责任条款 3本保险负责赔偿被保险人根据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规定,由被保险人应负的比例责任,视作本保险单项下应予补偿的损失。如果船东根据上述条款提出任何索赔要求,被保险人同意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自负为被保险人就此项索赔进行辩护。 除外责任 一般责任条款 4本保险在任何情况下不负赔偿的责任: 4.1被保险人故意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4.2保险标的自然渗漏,重量或容量的自然损耗,或自然磨损; 4.3由于保险标的包装或准备不足或不当造成的损失或费用(本条所称的"包装",包括用集装箱或海运集装箱装载的,但该项装载以本保险开始生效前或由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完成的为限); 4.4由于保险标的本质缺隐或特性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4.5直接由延迟引起的损失或费用,即使延迟是由承保风险所引起(上述第2条可以赔付的费用除外); 4.6由于船舶所有人、经理人、租船人或经营人破产或不履行债务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4.7由于使用任何原子或核子裂变和(或)聚变或其他类似反应或放射性作用或放射性物质的战争武器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不适航和不适宜除外责任条款 5.本保险在任何情况下不负下列原因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5.1船舶或驳船不适航; 船舶、运输工具、集装箱或大型海运箱不适宜安全运载保险标的。如果保险标的在装载时,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知道这种不适航和不适当的情况。 5.2保险人放弃船舶必须适航和适宜将保险标的运往目的地的默示担保,除非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知道这种不适或不适宜的情况。 战争除外责任条款 6本保险在任何情况下不负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6.1战争、内战、革命、叛乱、造反或由此引起的内乱或交战国或针对交战国的任

INSTITUTE CARGO CLAUSES (B)、协会货物保险条款(B)

INSTITUTE CARGO CLAUSES (B)、协会货物保险条款(B) 承保风险 (风险条款) 1 本保险承保除下列第4、5、6和7条规定者外的, 1.1 保险标的的损失或损害,若可合理归因于 1.1.1 火灾或爆炸 1.1.2 船舶或驳船搁浅、擦浅、沉没或倾覆 1.1.3 陆上运输工具翻倒或出轨 1.1.4 船舶、驳船或运输工具与水以外的任何外部物体碰撞或接触 1.1.5 在避难港卸货 1.1.6 地震、火山爆发或闪电, 1.2 由下列原因引起的保险标的损失或损害 1.2.1 共同海损牺牲 1.2.2 抛弃或浪击落水 1.2.3 海水、湖水或河水进入船舶、驳船、船舱、运输工具、集装箱、托盘或储存处所, 1.3 装上或卸离船舶或驳船过程中掉落或从船上落入水中或坠落而发生的整件货物的全损。 (共同海损条款) 2 本保险承保根据运输合同、准据法和惯例理算或确定的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其产生是为了避免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或与避免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有关,但此种原因不是本保险第4,5,6,7条或其他条文除外的危险。 (“双方有责碰撞”条款) 3 本保险扩展赔偿被保险人诸如下文可补偿的损失方面根据运输合同中的“双方有

责碰撞”条款的比例责任部分。在船东根据此条款提出索赔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同意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自负费用为被保险人对此种索赔提出答辩。 除外责任 (普通除外条款) 4 本保险决不承保; 4.1 可归咎于被保险人的蓄意恶性的损失、损害或费用。 4.2 保险标的的通常渗漏、通常重量或体积损失、或通常磨损 4.3 保险标的的包装或准备不足或不当引起的损失、损害或费用(在本款意义上,“包装”应视为包括集装箱或托盘内的积载,但仅适用于此种积载是在本保险责任开始前进行或是由被保险人或其雇员进行之时) 4.4 保险标的固有缺陷或性质引起的损失、损害或费用 4.5 迟延直接造成的损失、损害或费用,即使该延迟是由承保风险引起的(但根据上述第2条支付的费用除外) 4.6 因船舶的所有人、经理人、承租人或经营人的破产或经济困境产生的损失、损害或费用 4.7任何人的错误行为对保险标的或其组成部分的善意损害或善意毁坏 4.8 因使用原子或核裂变和/或聚变或其类似反应或放射性力量或物质所制造的战争武器产生的损失、损害或费用。 (不适航和不适运除外条款) 5 5.1 本保险决不承保损失、损害或费用,如其起因于 5.1.1 船舶或驳船不适航 5.1.2 船舶、驳船、运输工具、集装箱或托盘对保险标的的安全运输不适合,而且在保险标的装于其上时,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对此种不适航或不适运有私谋。 5.2 保险人放弃载运保险标的到目的港的船舶不得违反默示适航或适运保证,除非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对此种不适航或不适运有私谋。

(金融保险)伦敦保险协会货物险条款(A)

(金融保险)伦敦保险协会货物险条款(A)

伦敦保险协会货物险条款(A)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伦敦保险协会货物险条款(A)的主要内容。 承保范围 1本风险条款保险承保除下列4、5、6、7各条规定除外责任以外的一切风险所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 共同海损条款 2本保险承保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其理算或确定应根据运输契约和(或)有关法律和惯例办理。该项共同海损和救助的费用的产生,应为避免任何原因所造成的或与之有关的损失所引起的,但下列4、5、6、7各条或本保险其他条款规定的不保责任除外。 船舶互撞责任条款 3本保险负责赔偿被保险人根据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规定,由被保险人应负的比例责任,视作本保险单项下应予补偿的损失。如果船东根据上述条款提出任何索赔要求,被保险人同意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自负为被保险人就此项索赔进行辩护。 除外责任 一般责任条款 4本保险在任何情况下不负赔偿的责任: 4.1被保险人故意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4.2保险标的自然渗漏,重量或容量的自然损耗,或自然磨损; 4.3由于保险标的包装或准备不足或不当造成的损失或费用(本条所称的“包装”,包括用集装箱或海运集装箱装载的,但该项装载以本保险开始生效前或由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完成的为限); 4.4由于保险标的本质缺隐或特性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4.5直接由延迟引起的损失或费用,即使延迟是由承保风险所引起(上述第2条可以赔付的费用除外); 4.6由于船舶所有人、经理人、租船人或经营人破产或不履行债务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4.7由于使用任何原子或核子裂变和(或)聚变或其他类似反应或放射性作用或放射性物质的战争武器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不适航和不适宜除外责任条款 5.本保险在任何情况下不负下列原因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5.1船舶或驳船不适航; 船舶、运输工具、集装箱或大型海运箱不适宜安全运载保险标的。如果保险标的在装载时,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知道这种不适航和不适当的情况。 5.2保险人放弃船舶必须适航和适宜将保险标的运往目的地的默示担保,除非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知道这种不适或不适宜的情况。

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

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 款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the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 (一)协会货物保险条款(平安险)一九六三年一月一日1、运输条款(包括仓至仓条款) 本保险自货物离开本保险单所载地点的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在正常运输过程中继续有效,直至: (1)该项货物运交本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收货人的或其他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时为止,或至: (2)该项货物运至本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或在目的地以前的其他仓库或储存处所时为止。这些仓库或储存处所是被保险人为了不属于正常运输过程的储存或是为了分派、分配而决定使用的,或至: (3)所保货物在最后卸货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 上述三项以其中首先发生的一项为准。 如果货物在最后卸货港卸离海轮以后,但在本保险终止以前,需运往非本保险单所载的目的地,本保险的终止时期仍以前款规定为准,但以不超过开始运往该目的地时为限。 如遇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延迟,任何绕道,被迫卸货,重新装载或转载以及船舶所有人或租船人运用运输合同所赋予的权限所作出的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本保险仍继续有效(但以上述第1条款的责任终止规定及下列第2条款的各项规定为准)。 本保险对于直接由于延迟或货物本质上的缺点或特性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都不负责。 2、运输终止条款 如果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情况,运输合同未在本保险单所载目的地而在其他港口或地方终止,或由于其他原因货物在未交至上述第1条款规定的地点以前航程即告终止,在被保险人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在需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继续有效,直至: (1)货物在该港口或地方出售及送交时为止,或除特别另有约定外,至

财务管理学课后案例答案

《财务管理学》课后案例答案 第二章:1. 答:(1)FV = 6×()()1260%54.81%1121 527≈+?+?)(亿美元 (2)设需要n 周的时间才能增加12亿美元,则: 6×()12%11n =+ 计算得:n = 69.7(周)≈70(周) 设需要n 周的时间才能增加1000亿美元,则: 6×()1000%11n =+ 计算得:n ≈514(周)≈9.9(年) (3)这个案例给我们的启示主要有两点: 1. 货币时间价值是财务管理中一个非常重要的价值观念,我们在进 行经济决策时必须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因素的影响; 2. 时间越长,货币时间价值因素的影响越大。因为资金的时间价值 一般都是按复利的方式进行计算的,“利滚利”使得当时间越长,终值与现值之间的差额越大。在案例中我们看到一笔6亿美元的存款过了 28年之后变成了1260亿美元,是原来的210倍。所以,在进行长期经济决策时,必须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因素的影响,否则就会得出错误的决策。 2. 答:(1)(I )计算四种方案的期望报酬率: 方案A K = K 1P 1 + K 2P 2 + K 3P 3 = 10%×0.20 + 10%×0.60 + 10%×0.20 = 10% 方案B K = K 1P 1 + K 2P 2 + K 3P 3 = 6%×0.20 + 11%×0.60 + 31%×0.20 = 14% 方案C K = K 1P 1 + K 2P 2 + K 3P 3 = 22%×0.20 + 14%×0.60 +(-4%)×0.20 = 12% 方案D K = K 1P 1 + K 2P 2 + K 3P 3 = 5%×0.20 + 15%×0.60 + 25%×0.20 = 15%

人保海运保险条款和伦敦协会货物保险条款

人保海运保险条款和伦敦协会货物保险条款 在全球国际贸易中,货物运输是最重要的环节之一,其中有80%的货物进出口是依靠海洋运输来完成的。而以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为核心的国际运输货物保险,作为支持国际货物贸易和国际航运业及风险管理的手段,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外向型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 为了适应对外贸易的发展,各国都设有国际运输货物保险机构,并制订了相应的保险条款。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是指保险人或保险公司在其保险单内所载明的,明确规定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即赔偿的责任范围、除外责任、保险期限及其他有关事项的条款。在我国国际贸易实践中,进出口货物的保险一般要求采用“中国保险条款”(China Insurance Clauses,简称CIC)。但随着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目前,在我国企业以CIF价格条件对外出口时,有些外商也常会要求采用国际保险市场上通用的英国伦敦保险协会所制定的“协会货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简称ICC)进行投保。为了达成交易,我国出口企业一般都予以接受。因此我们有必要对CIC与ICC险别的责任范围进行比较,这样既有助于我们掌握各种险别的精神实质,也有助于我们在工作中做好投保的选择。 一、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概述 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是根据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和1779年英国国会确认的“劳埃德船、货保险单价格”所制订,经多次修改后于1963年1月1日定型为“协会货物条款”(ICC)。到1982年1月1日,为了避免命名与内容不符、易产生误解的弊端而改成现行的ICC。该条款共包括6种险别:(1)协会货物条款(A)〔简称ICC(A)〕;(2)协会货物条款(B)〔简称ICC(B)〕;(3)协会货物条款(C)〔简称ICC(C)〕;(4)协会战争险条款(货物)(IWCC);(5)协会罢工险条款(货物)(ISCC);(6)

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ICC-A-1982

1/1/82 INSTITUTE CARGO CLAUSES (A) RISKS COVERED 1. This insurance covers all risks of loss of or damage to the subject-matter insured except as provided in Clauses 4, 5, 6 and 7 below. 2. This insurance covers general average and salvage charges, adjusted or determined according to the contract of affreightment and/or the governing law and practice, incurred to avoid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e avoidance of loss from any cause except those excluded in Clauses 4, 5, 6 and 7 or elsewhere in this insurance. 3. This insurance is extended to indemnify the Assured against such proportion of liability under the contract of affreightment "Both to Blame Collision" Clause as is in respect of a loss recoverable hereunder. In the event of any claim by shipowners under the said Clause the Assured agree to notify the Underwriters who shall have the right, at their own cost and expense, to defend the Assured against such claim. EXCLUSIONS 4. In no case shall this insurance cover 4.1 loss damage or expense attributable to wilful misconduct of the Assured 4.2 ordinary leakage, ordinary loss in weight or volume, or ordinary wear and tear of the subject-matter insured 4.3 loss damage or expense caused by insufficiency or unsuitability of packing or preparation of the subject-matter insured (for the purpose of this Clause 4.3 "packing" shall be deemed to include stowage in a container or liftvan but only when such stowage is carried out prior to attachment of this insurance or by the Assured or their servants) 4.4 loss damage or expense caused by inherent vice or nature of the subject-matter insured 4.5 loss damage or expense proximately caused by delay, even though the delay be caused by a risk insured against (except expenses payable under Clause 2 above) 4.6 loss damage or expense arising from insolvency or financial default of the owners managers charterers or operators of the vessel 4.7 loss damage or expense arising from the use of any weapon of war employing atomic or nuclear fission and/or fusion or other like reaction or radioactive force or matter. 5. 5.1 In no case shall this insurance cover loss damage or expense arising from unseaworthiness of vessel or craft, unfitness of vessel craft conveyance container or liftvan for the safe carriage of the subject-matter insured, where the Assured or their servants are privy to such unseaworthiness or unfitness, at the time the subject-matter insured is loaded therein. 5.2 The Underwriters waive any breach of the implied warranties of seaworthiness of the ship and fitness of the ship to carry the subject-matter insured to destination, unless the Assured or their servants are privy to such unseaworthiness or unfitness. 6. In no case shall this insurance cover loss damage or expense caused by 6.1 war civil war revolution rebellion insurrection, or civil strife arising therefrom, or any hostile act by or against a belligerent power 6.2 capture seizure arrest restraint or detainment (piracy excepted), and the consequences thereof or any attempt thereat 6.3 derelict mines torpedoes bombs or other derelict weapons of war. 7. In no case shall this insurance cover loss damage or expense 7.1 caused by strikers, locked-out workmen, or persons taking part in labour disturbances, riots or civil commotions 7.2 resulting from strikes, lock-outs, labour disturbances, riots or civil commotions 7.3 caused by any terrorist or any person acting from a political motive. DURATION 8. 8.1 This insurance attaches from the time the goods leave the warehouse or place of storage at the place named herein for the commencement of the transit, continues during the ordinary course of transit and terminates either 8.1.1 on delivery to the Consignees' or other final warehouse or place of storage at the destination named herein, 8.1.2 on delivery to any other warehouse or place of storage, whether prior to or at the destination named herein, which the Assured elect to use either 8.1.2.1 for storage other than in the ordinary course of transit or 8.1.2.2 for allocation or distribution, or 8.1.3 on the expiry of 60 days after completion of discharge overside of the goods hereby insured from the oversea vessel at the final port of discharge, whichever shall first occur. 8.2 If, after discharge overside from the oversea vessel at the final port of discharge, but prior to termination of this insurance, the goods are to be forwarded to a destination other than that to which they are insured hereunder, this insurance, whilst remaining subject to termination as provided for above, shall not extend beyond the commencement of transit to such other destination. 8.3 This insurance shall remain in force (subject to termination as provided for above and to the provisions of Clause 9 below) during delay beyond the control of the Assured, any deviation, forced discharge, reshipment or transshipment and during any variation of the adventure arising from the exercise of a liberty granted to shipowners or charterers under the contract of affreightment. 9. If owing to circumstances beyond the control of the Assured either the contract of carriage is terminated at a port or place other than the destination named therein or the transit is otherwise terminated before delivery of the goods as provided for in Clause 8 above, then this insurance shall also terminate unless prompt notice is given to the Underwriters and continuation of cover is requested when the insurance shall remain in force, subject to an additional premium if required by the Underwriters, either 9.1 until the goods are sold and delivered at such port or place, or, unless otherwise specially agreed, until the expiry of 60 days after arrival of the goods hereby insured at such port or place, whichever shall first occur, or 9.2 if the goods are forwarded within the said period of 60 days (or any agreed extension thereof) to the destination named herein or to any other destination, until termina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Clause 8 above. 10. Where, after attachment of this insurance, the destination is changed by the Assured, held covered at a premium and on conditions to be arranged subject to prompt notice being given to the Underwriters Continued … Risks Clause General Average Clause "Both to Blame Collision" Clause General Exclusions Clause Unseaworthiness and Unfitness Exclusion Clause War Exclusion Clause Strikes Exclusion Clause Transit Clause Termination of Contract of Carriage Clause Change of Voyage Cla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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