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煤矿集团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大同煤矿集团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大同煤矿集团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大同煤矿集团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549 号令一《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规、标准、规定;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规范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搞好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与财产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第三条集团公司各级安监部门(含子公司安监分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等规定,对所辖范围内的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改造,维修、气瓶充装,下同)、使用和气瓶检验机构实施安全监察,集团公司安监局对子公司和直属单位安监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负有监督检查、指导职责。

第四条集团公司(含子公司)所辖属范围内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和气瓶检验单位以及承揽同煤集团特种设备安装(移装)、改造(含受压部件修理)、清洗等施工单位必须执行本办法。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及监督管理,

按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要明确特种设备专(兼)职安全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并按照549 号令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岗位责任制和安全、节能等一系列管理制度和相关应急救援预案。

1、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工作负全面责任。

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体系,并按集团公司规定进行考核。

3、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保证必要的安全和节能投入,并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和社会保险,危险场所从业人员必须办理人身意外伤害等相关保险,交纳保险费,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第六条气瓶充装、经销和检验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进行许可范围内的气瓶充装、经销及检验工作。对充装气瓶、经销的瓶装气体气瓶安全质量和气瓶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集团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监察部门举报。举报电话0352—701 281 3 70141 00

第二章特种设备的生产、选购

第八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从事许可范围内的生产活动,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不得生产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第九条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并取得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1、有与特种设备安装(移装)、改造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有资质的技术工人。

2、有与特种设备安装(移装)、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3、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等。

第十条特种设备维修(含受压部件修理、电梯Et 常维保)及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清洗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清洗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

段,并经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维修活动。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所辖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清洗单位必须到同煤安监局特种设备监察部门办理备案手续。集团公司以外,且欲在同煤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内从事和承担特种设备安装(移装)、改造、维修(含受压部件修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清洗、电梯维保单位每

年在 3 月底以前携带以下资质证件到同煤集团公司安监局特种设备监察科办理审核备案手续。

1、营业执照及复印件(盖公章)。

2、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盖公章)。

3、特种设备施工资格证及复印件(盖公章)。

4、焊工等特种工种资格证及复印件(盖公章)。

5、质保手册(含分支机构说明)。

6、上一年度在同煤集团公司施工情况说明。

第十二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改造、维修必须由依据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含日常维保)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通过合同委托,且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特种设备招标、采购、使用等相关单位部门要严格把关,严禁无相应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以及压力管道、管子、阀门、管件、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元件制造资格的设备配件进入集团公司。严禁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工程承揽给无相应许可资质的单位施工。同时要抓好特种设备配件质量和工程质量验收工作,不符合安全性能和质量要求设备配件及工程不得验收、交工。

第十四条凡已签定特种设备安装(移装)、改造(含受压部件修理)、锅炉压力容器清洗、电梯维保施工单位,必须在开工前10 日内持下列资料到同煤集团公司安监局特种设备监察科办理告知备案手续。

1、施工工艺组织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图纸及合同。

2、产品及配件、材料等质量合格证明。

3、特种设备安装(移装)应提供随机监检证书和图纸等资料。

4、电梯安装、修理及维保应提供电梯生产单位委托书。

5、拟移装的特种设备和安全附件检验报告书。

第十五条安监局特种设备监察科接到施工单位告知备案申请后,应当从受理之日起作出通过或未通过决定。未通过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1 O 个工作日内未提出意见,视为准许施工。

第十六条安监局特种设备科审核同意后,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前 5 个工作日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和主管部门意见书,书面告知省(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履行告知程序后,应及时到安监局特种设备科报告,安监局特种设备科接报告后应在一周内进行施工前检查。检查内容按以下原则进行:

1、更新(安装、移装)的特种设备:

该设备是否符合现行条例、规定、标准的合格产品;设备基础、厂房是否符合设计及建筑工程质量和消防安全要求;施工工艺方案和安全措施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标准。

2、改造、重大修理(含锅炉压力容器清洗)的特种设备:

改造、大修方案与使用单位要求是否一致;是否按检验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或技术测试报告的要求项目进行施工:使用配件、材料是否符合规程标准规定的要求;工艺方案、安全技术措施等是否符合技术规范、要求。汽改水锅炉的改造方案和图纸是否经过有相应资质的部门审核通过。

第十八条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要书面提出申请,安监局特种设备科将派员与省或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部门按照条例、规程等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验。不合格不准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验收工作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 日内将有关资料全部移交给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其存入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第二十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 内,使用单位必须到有地市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方可使用。同时要到同煤安监局办理注册登记备案及编码,并应提供以下资

料: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证、监督检验报告、操作人员资格证、维修保养合同、安全规章制度、安全附件校验报告及锅炉水质化验报告等复印件。使用登记或检验合格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二十一条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级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等:(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紧急处理措施。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提出气瓶的定期检验要求。同时集团公司所辖气瓶充装,检验单位必须在同煤安监局特种设备监察部门备案。

第三章特种设备定期检验

第二十二条集团公司特种设备主管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定期组织好特种设备检验工作,下发文件安排部署。各使用单位结合特种设备使用情况,上报检验计划,并向有相关资质的检验机构提出申请,做好检验准备工作。主管部门将届时派员参加,对检验工作量及检验情况进行掌握,检验机构出据检验报告,由使用单位复印一份送安监局留存备查。

第二十三条锅炉定期检验包括外部检验、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三类。锅炉外部检验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内部检验一般每 2 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一般每 6 年进行一次,对于无法进行内部检验的锅炉,应每 3 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小型汽水两用锅炉,应当每 2 年进行一次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其使用期限不超过8年,超过8 年的予以报废。

第二十四条除定期检验外,锅炉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内部检验。

1、移装锅炉拟移装前;

2、锅炉停止运行一年以上,需要恢复运行前;

3、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及重新运行一年后:

4、根据上次内部检验结果和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第二十五条只有内部检验、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均在合格有效期内且已办理注册登记领取使用证的锅炉才能投入运行。

锅炉外部检验结论分为三种:

1、允许运行2,监督运行,检验人员应注明须解决的缺陷问题和期限

3、停止运行,检验人员应注明原因并提出进行内部检验要求。锅炉内部检验结论分为四种:

1)允许运行

2)整改后运行,应注明须修理缺陷的性质、部位

3)限制条件运行,检验人员提出缩短检验周期的应注明原因,对于需降压运行的应附加

强度校验计算书

4)停止运行,应注明原因水压试验的检验结论分为二种:合格、不合格,水压试验不合格的锅炉不得投入运行。第二十六条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包括:外部检验、内外部检验和耐压试验。

1、外部检验:是指在用压力容器运行中的定期在线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2、内外部检验:是指在用压力容器停机时的检验。其检验周期分为:安全状况等级为1、2 级的,每 6 年至少一次;安全状况等级 3 级的,每3 年至少一次:石墨制非金属压力容器每 5 年至少检验一次,玻璃纤维增强热固性树脂压力容器每 3 年至少检验一次。

3、耐压试验:是指压力容器停机检验时,所进行的超过最高工作压力的液压试验或气压试验。

对固定压力容器每两次内外检验期间内,至少进行一次耐压试验,对移动式压力容器,每6 年至少进行一次耐用压试验。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内外部检验合格后应进行耐压试验。

1、用焊接方法修理改造,更换主要受压元件的;

2、改变使用条件,且超过原设计参数并强度校验合格的;

3、需要更换衬里的:

4、停止使用两年后重新复用的;

5、使用单位从外单位拆来新安装的或本单位内部移装的:

6、使用单位对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有怀疑的。

对无法进行内外部检验和耐压试验,或不能按期进行内外部检验和耐压试验的压力容器,均应制定可靠的监护和抢险措施,如因监护措施不落实出现问题应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二十八压力器定期检验结论根据《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等规定分为 5 个安全状况等级I一5级,其中安全状况为4级的压力容器,其积累监护使用的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检验周期,在监控使用期问,可对缺陷进行处理提高安全状况等级,否则不得继续使用,安全状况等级为 5 级,即判废。。

十九条工业管道定期检验分为在线检验和全面检验两类。。

在线检验:是使用单位在运行条件下进行的检验,使用单位根据具体制定检验计划和方案,每年至少检验一次。在线检验工作由使用单位进行,也可委托具有管道检验资格的单位进..全面检验:是按一定的检验周期在在用工业管道停车期间进行的较为全面的检验。该项检验必须具有管道检验资格的单位进行:安全状况等级为1级和 2 级的在用工业管道,

其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 6 年;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在用工业管道,

1、经使用经验和检验证明可以超出上述规定期限安全运行的管道,使用单位向省级或

其委托的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监察机构提出申请,经受理申请的安全监察机构委托的检验单位确认,检验周期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

2、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管道,应适当缩短检验周期:

1)新投用的管道(首次检验周期)

2)发现应力腐蚀或严重局部腐蚀的管道;

3)承受变载荷,可能导致疲劳失效的管道;

4)材料产生劣化的管道:

5)在线检验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管道;

6)检验人员和使用单位认为应该缩短检验周期的管道。

第三十条工业管道定期检验的结论分为 4 个安全状况等级:卜 3 级安全状况等级为 1 级和 2 级的在用工业管道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6年;安全状况等级为 3 级的,检验周期一般

不超过 3 年。安全状况等级为 4 级的,应判废。

第三十一条根据《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在用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周期为 2 年,冶金、流动式起重机械检验周期为 1 年,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起重机械,以及停止使用 1 年以上再次使用的起重机械,进行设备大修后的起重机械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三十二条根据《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和《电梯监督检验规程》在用厂内机动车辆和在用电梯的定期检验周期为 1 年,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大修后的厂内机动车辆和电梯,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验收检验。

第三十三条电梯、起重、厂内机动车辆的定期检验的结论均分为四种:合格、不合格、复检合格、复检不合格。定期检验不合格或者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的不得使用,发证的安全监察部门应当收回牌照。

第四章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第一节特种设备的使用第三十四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使用具备相应有效资质单位设计、制造的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产品和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补偿器等部件。

第三十五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特种设备出厂随机文件、制造单位的的有效资质证、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书等图纸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及测试和检查记录(安装、修理、改造的记录和验收资料);

3、特种设备保养记录(使用、维护、保养、检查和试验记录)及电梯维保记录等;

4、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的日常校验维护、保养记录;

5、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及事故记录。第三十六条特种设备停用三个月以上,持有省、(市)颁

发的特种设备使用证的,再使用

前,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使用。停止使用一年以上的特种设备,有省(市)颁发的特种设备使用证,再次使用前,必须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七条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程标定有使用期限要求的特种设备或零部件,应当按照相应要求到期予以报废,并办理报废登记手续。

第三十八条特种设备存在重大隐患、无改造、大修价值或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程规定的使用期限,应填报《特种设备注销申请表)一式三份,分别经使用单位、安监局、省(市)质量技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分别签章同意后办理注销手续。之后,向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办理资产转移报废手续。

第二节特种设备的管理

第三十九条未取得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等制造许可的单位不得参与相应采购招标、未取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相应资质的单位不得参与相应工程招标。

第四十条未经同煤集团公司安监局进行资质审核备案的施工队伍不得在同煤集团公司范围内从事特种设备安装(移装)、改造(含受压部件修理)、锅炉压力容器清洗、电梯维保工作。任何单位不得将以上工程承包给未经安全审核备案的单位施工,企划、机电、财务等

有关职能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开工、预算、决算、付款等事宜

第四十一条特种堤备使用单位按规定成立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的专(兼)

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第四十四条特种设备使用部门必须在每班投入使用前进行设备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监控仪器、仪表等进行安全确认。半月进行一次大检查,并作出记录。

第四十五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以及安全操作规程、检查、维护、保养、应急预案、培训、考核在内的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的管理制度;并认真填写各类特种设备运行记录。

第四十六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必须采

取有效措施、并及时向主管领导和上级安全管理部门汇报。重

大安全隐患未彻底消除前不得使用。

第四十七条集团公司特种设备管理监察科对使用单位检

查时,每次检查内容、发现问题及处理情况要做出记录,并经

双方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单位对检查作出的决定拒绝

或变相拒绝执行时,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向本局领

导汇报后,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节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

第四十八条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按照同煤经安字

[2008]167 号文《大同煤矿集团公司地面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长效机制的实施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按照国质检[2007]第91 0 号文《特种设备现

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第二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

之一为特种设备重大安全隐患:

1、使用非法生产的特种设备

2、使用的特种设备缺少安全附件、安全装置或者安全附件、安全装置失灵的。

3、使用应当予以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不符合规定参数范围的特种设备的。

4、使用超期未检或者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5、使用有明显故障、异常情况的特种设备,或者使用经责令整改而未子整改的特种设备的。

6、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使用的。

第四节事故预防和处理第五十条特种设备事故分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事故划分见国务院549 号令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五十一条集团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制定重特大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发生爆炸或者泄露,在抢险救援时应当区分介质特性,严格按照预案规定程序进行处理,防止发生

二次爆炸等次生事故。

第五十二条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及时向集团公司和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十三条一般以上事故由国家、省、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五十四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由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复,并报上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集团公司应当按照批复,依照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第五章责任追究第五十五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压力容器和特种设备制造活动,应立即取缔,并处以5—2 0 万元罚款,非法制造设备

应责令立即招回销毁,造成事故,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管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第五十六条对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等采购招标把关不严,至使无制造许可资格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或配件和不合格产品进入集团公司,责令退回,造成经济损失和事故将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追究责任。

第五十七条对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工程招标把关不严,至使无相应施工许可资质单位进入同煤集团施工,责令其恢复原状,造成经济损失和事故,将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追究责任。

第五十八条任何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和清洗单位不得伪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书,一经发现责令停止施工,并建议政府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书的单位,将建议暂扣、吊销其许可证。集团公司内部施工队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书,集团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将封存其许可证,并处2—1 O 万元罚款。

第五十九条承揽同煤集团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和清洗工程,且已成事实,未办理告知及同煤备案的集团公司所属施工队,将处以1—5 万元罚款,集团公司以外的单位将责令停止施工,移交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处理。

第六十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应立即取缔,并处以 1 O 一50万元罚款,造成事

故,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人员责任。

第六十一条移动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充装活动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1 0 万元罚

款。对违规充装非自有气瓶,超期未检等不合格气瓶和超范围经销瓶装气体的单位将加倍处罚。

第六十二条任何单位不得将特种设备安装(移装)、改造(含受压部件修理)、电梯维保承包给未经同煤集团安监局审核备案的施工单位,否则沉淀该单位一季度安全奖和行政正

职、安全副职、安监第一副站长一季度安全抵押或处该单位 1 —5 万元罚款,并取消该单位该年度特

种设备安全质量标准化评级资格、造成事故将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对已办理审核备案单位,但未告知备案,先施工的,处具体使用部门O.2—1

万元罚款、沉淀分管矿(处)长一季度安全抵押,并取消该单位该机房季度特种设备安全质量标准化评级资格。第六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处

使用单位0?2?2万元罚款。情节严重将处 2 —20万元罚款。

'、使用未取得生产i 午可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将非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作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的:

2、无资格证书或有资格证书但无相应项目资质,私自从事特种设备安装、重大修理、维护、保养、清洗。

3、使用无改造、维护、大修价值的设备及零部件和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年限的特种设备。

4、使用不符合规定参数范围的特种设备。

5、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并消除事故隐患,仍然继续使用的。

6、使用未登记注册的特种设备的。

7、使用无安全认可证件设备以及安全附件配件材料的。

8、未按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

9、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1 0 、特种设备操作、维护及相关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11、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

1 2 、未经同煤安监局检查验收确认其安全性,擅自投入使

用的。

' 3、未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已制定但未定期进行演练

的。

1。、未按规定对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保养和定期自检的。

1 5 、未按规定对安全附件、保护装置测量调控机构及有关

附属仪器凳耋娄篙妻誓警警三?芸羹耋釜藿霎薑黧》装许可范围、移

16

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早但木孜照兀农” '”“ 和寄全技术规范的

要求进行充装活动的。

1 7、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18、发现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存在重大

安全隐患而不向安全】9、购买无经营资质供应的瓶装气体的。

20、电梯使用单位未与有相应有效维保资质的单位签定警保协议,或已签定但末认真组织落实维保项目和事故应急救援

第六十四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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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9 号令第八十七条给予单位和个八罚款州、 '竹限””':_ ;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并建议有关部门依照刑法关于重大

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六十五条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按照国务院549 号

一'第六十六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按国务院第。。' _皇芝仑

车九条给予罚款。并依法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将建攀粤耄蠹门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

冤刑事责任。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

上海沪工阀门厂(集团)有限公司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度 (一)主要负责人岗位职责 1、贯彻和遵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计划,并监督落实,确保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 2、根据要求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设置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均应当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特种设备管理或者作业工作。 3、确保特种设备必要的经济投入和人员保障,定期组织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检查方案、内容和情况要记录在案。 4、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定期召开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会议,分析、解决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组织开展演练。 6、及时、如实向特种设备监管部门报告特种设备事故,并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原则,分析原因,完善措施。 (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1、熟悉和宣传贯彻有关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常识,积极参加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培训,并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2、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工作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资料的归档工作。

3、检查本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并做好记录。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4、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演练。 5、编制常规性安全检查的计划并组织落实,做好日常的特种设备定期检修、维护保养,按时申报并配合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做好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工作。 6、根据规定,配合有关机构做好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汇总和统计工作。 7、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三)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职责 1、在岗时段随身携带证件,做好设备运行记录,不脱岗、不离岗,并自觉接受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有关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3、按照规定填写运行、交接-班等记录。 4、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且记录。 5、积极参加特种设备安全知识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6、拒绝违章指挥。 7、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向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8、参加应急演练,掌握相应的基本救援技能。 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制度 1、根据本单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配置、员工换岗和调动情况,制订从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 申报、培训、申请考核并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计划。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 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 (试行) 第1部分总则 煤矿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通过树立安全生产理念和目标,实施安全承诺,建立健全组织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提升从业人员素质,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抓好质量控制,不断规范、持续改进安全生产管理,适应煤矿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实现安全发展。 一、基本条件 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达标煤矿应具备以下条件,任一项不符合的,不得参与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 1.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齐全有效; 2.树立体现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与本矿安全生产实际、灾害治理相

适应的安全生产理念; 3.制定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要求和本单位实际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 4.矿长作出持续保持、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承诺,并作出表率; 5.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完备(井工煤矿有负责安全、采煤、掘进、通风、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安全培训、调度、应急管理、职业病危害防治等工作的管理部门;露天煤矿有负责安全、钻孔、爆破、采装、运输、排土、边坡、机电、地测、防治水、防灭火、安全培训、调度、应急管理、职业病危害防治等工作的管理部门),配备管理人员;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极复杂矿井、冲击地压矿井按规定设有相应的机构和队伍; 6.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取得考核合格证明; 7.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8.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二、基本原则 1.突出理念引领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用先进的安全生产理念、明确的安全生产目标,指导煤矿开展安全生产工作。

企业主管级人员问责制度

主管级人员问责制度 第一条为了强化职责,促使公司各部门领导(正、副职)恪尽职守,确保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防止和减少过错,建立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高绩效团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问责制,是指公司对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各部门、各分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以下统称“问责对象”)在质量管理、安全管理、成本控制、监督检查、客户 服务工作中的工作职责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部门职责,以致影响工作秩序和工作效率,贻误良机,或者损害公司或其他部门(同事)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前款所称不履行部门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 不正确履行部门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三条问责制度依照部门主管领导负责制的工作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奖罚分明,追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在追究过错责任的同时,应当主动纠正错误码,以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者尽量减少不良后果的发生。 第四条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其责任: (一)经公司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工作任务及落实要求,非因客观原因,而是因工作不力未能完成的。 (二)不认真执行领导的指示、决策和交办的工作任务;不落实上级有关决议或决定事项; 影响公司整体工作及对外形象的。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因管理措施不到位,导致工作目标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公司整体工作和全局发展的。 (四)对可能工作质量的关键质量特征,关键节点,关键部位或者重要影响因素,不设置质量控制点,导致产成品质量不合格的。 (五)没有依照公司规定的职责权限、程序和时限(特殊情况除外)进行决策或审批,造成决策错误码、工作贻误码或损失的。 (六)不执照集体决定办事,或者直接干预具体工作行为,不采纳下取正确意见,导致工作过错的。 (七)虚报浮夸或瞒报、迟报造成不良影响或工作损失的。 (八)管理不严,对上隐瞒问题,对下包庇、袒护、纵容的;或指使、暗示下属单位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九)管理中存在突出问题,群众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改进和治理的。 (十)在抗御各种自然灾害、处理重特大事故中未按有关规定和上级要求及时、有效地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或损失的。 (十一)发现严重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或项目严重亏损、潜亏损的。 (十二)商务活动中违反规定的,造成重大损失的。 (十三)问责过程中应遵守回避制度要求而未回避者。 (十四)公司认为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矿井提升安全注意事项及管理条例示范文本

矿井提升安全注意事项及管理条例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矿井提升安全注意事项及管理条例示范 文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煤矿安全问题经常是人们关注的热点,对于各个环节 的安全制度规定也必须做到位,现就矿井提升运输安全做 出相应规定,来规范日常工作。 1、提升运转必须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 定。 2、绞车司机必须持证上岗,各岗位人员必须坚守岗 位,严格按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3、坚持钢丝绳检查和更换制度,做好提升运转机械设 备、安全装置和轨道的日常检查维护工作。 4、拉放车时,必须先检查连接装置是否完好。 5、拉放车时,必须坚持“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

原则。 6、人力推车时,推车工必须按照规定距离保持车距,听看并用,防止推车伤人或被人伤,同向推车时,在轨道坡度小于或等于5‰时,车距不得小于10米;坡度大于5‰时,不得小于30米。 7、车推出石门或交叉口时,推车人必须控制车速并发出警号。 8、下山掘进作业过程中,拉放车时,下方人员必须全部进入防身峒或上到平台后,方可拉放车。车斗下放到位后,绞车司机不得离开绞车,下方作业人员还应用可靠的物器将车辆稳住后,方可作业。 9、拉放车过程中,严禁无关人员在上下平台逗留。 请在此位置输入品牌名/标语/slogan Please Enter The Brand Name / Slogan / Slogan In This Position, Such As Foonsion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1.目的 为保证本公司正常生产工作顺利进行,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设备安全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规、规范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部门 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3.1购置持有国家相应制造许可证的生产单位制造的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特种设备。 3.1.1特种设备安装要具有国家相应安装许可证的单位负责安装工作,按规定向特种设备安全 监察部门办理手续。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安装未经批准的特种设备。 4.安装完成后应向有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验收检验。 4.1对各类特种设备进行注册登记。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由本部门负责人向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登记标志以及检验合格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4.2管理人员应明确所有设备的安装位置、使用情况、操作人员及安全状况,并负责制定相关的设备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4.3特种设备使用 4.3.1应具有安全生产意识和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相关知识,加强特种设备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 4.3.2各设备使用地点、场所(如:空压机房、气化站等)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严格履行出入人员登记手续,安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一律按规定登记进入。凡进入危险场所其他人员进入,应由本单位或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在设备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等陪同下进入,进入后严格遵守相关制度,不得操作特种设备。 4.3.3设备使用地点严禁吸烟,使用明火,放置杂物等。 4.3.4依据《条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和设备管理人员应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特种设备的作业或管理工作。严禁安排无证人员操作特种设备,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现象。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在作业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优选稿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为了加强我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遏制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生产状况逐步好转。促进煤矿企业合法、安全、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炭法》和国家446号令,及其它相关煤矿管理规定,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1、煤矿企业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谁办矿、谁受益、谁负责安全生产”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重点遏制瓦斯、水害、火灾、顶板等事故。 2、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持企业负责,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行安全生产法人负责和投资决策人负责制相统一的管理制度。明确企业及法人是煤矿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和安全生产的责任人,对煤矿安全生产承担法律责任。 3、转变思想,与时俱进,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的重要性,同时将各种制度贯彻到平时的安全生产工作中。

二、强化安全生产管理,提升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水平 4、完善矿井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矿井设立矿长、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同时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并有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同时每班必须配备一名有责任心的跟班管理干部,实行8小时跟班作业。煤矿企业还必须配齐持有有效特种作业资格证的瓦检员、放炮员、电工、绞车工、安检员、瓦斯监控员。 5、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煤矿企业必须明确企业法人、分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各岗位人员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责任逐级分解,落实到各岗位人员,形成健全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6、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包括“一通三防”防治水、防灭火等管理机构,管理措施,明确责任人,人员至少4人以上。 7、制定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年度生产方案和各项工程的技术措施,并严格执行。 8、建立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各矿应设立专职安全检查机构,且人员不少于5人,并确保每旬集中检查一次,排查隐患,督促各项措施的落实到位。

某公司关于下发责任追究问责管理办法的通知

台儿庄古城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关于下发责任追究问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室: 为进一步强化公司内部管理,杜绝严重失职及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经公司研究,制定责任追究问责管理办法,现下发你们,请认真学习并抓好贯彻落实。 2015年12月31日

责任追究问责管理办法 为了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制度,引导公司人员正确履行职责,杜绝各类失职行为,惩处不作为与不正确作为现象,确保公司重大决策、决定、计划及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建立恪尽职守、有错必纠、有责必问的责任管理和追究机制,更好地实现公司经营管理目标,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责任问责概述 责任问责是根据“有职就有责、任职要负责、失职要问责”的原则,对责任问责对象在其管辖的部门和在经营管理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造成部门互相推诿、工作计划失控、安全事故、公司合法权益受损、游客投诉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行为,都要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二、责任问责依据 公司规章制度、部门职责、岗位职责、工作计划、办公例会会议纪要、专题会会议纪要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 三、责任问责对象 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即副主管及以上管理层人员。 四、责任问责原则

1.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原则。管理人员一旦出现失职,渎职或无作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工作秩序和工作效率,或者损害公司或其他部门(同事)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都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进行问责。 2.权责一致原则。管理人员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必然伴随着与之对应的责任,凡管理人员职责范围内出现管理失误、严重失职、重大责任事故,相关责任人员都要依照本办法进行问责。 3.问责与整改并重原则。通过问责对公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有效改进,问责只是方式,有效整改才是最终目的。 4.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在强化问责和实行绩效考核的同时,进一步加强相关培训和事前防范、事中监督、事后控制。 五、责任问责事项 (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1.不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的; 2.不执行或不积极执行公司有关决策决议的; 3.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中禁止性条文的; 4.不纠正下属违反公司制度的行为的; 5.部门多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且屡禁不止的; 6.公开和公司高层管理者唱反调的;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我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遏制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生产状况逐步好转。促进煤矿企业合法、安全、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炭法》和国家446号令,及其它相关煤矿管理规定,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1、煤矿企业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谁办矿、谁受益、谁负责安全生产”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重点遏制瓦斯、水害、火灾、顶板等事故。 2、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持企业负责,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行安全生产法人负责和投资决策人负责制相统一的管理制度。明确企业及法人是煤矿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和安全生产的责任人,对煤矿安全生产承担法律责任。 3、转变思想,与时俱进,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的重要性,同时将各种制度贯彻到平时的安全生产工作中。

二、强化安全生产管理,提升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水平 4、完善矿井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矿井设立矿长、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同时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并有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同时每班必须配备一名有责任心的跟班管理干部,实行8小时跟班作业。煤矿企业还必须配齐持有有效特种作业资格证的瓦检员、放炮员、电工、绞车工、安检员、瓦斯监控员。 5、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煤矿企业必须明确企业法人、分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各岗位人员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责任逐级分解,落实到各岗位人员,形成健全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6、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包括“一通三防”防治水、防灭火等管理机构,管理措施,明确责任人,人员至少4人以上。 7、制定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年度生产方案和各项工程的技术措施,并严格执行。 8、建立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各矿应设立专职安全检查机构,且人员不少于5人,并确保每旬集中检查一次,排查隐患,督促各项措施的

集团公司责任追究问责制度

集团公司责任追究问责制度 一、为了促进员工忠于职守,树立“责任重于泰山”的责任意识,特制定本责任追究问责制度,以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工作失误和差错。 二、定义 责任追究制:是公司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公司规定或有关制度,给公司造成损害或其他不良后果,办文办事超过规定时限,扯皮推诿,耽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受到业主及员工投诉和上级批评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 问责制:是指公司对所属各部门和各基层队伍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公司秩序和工作效率,贻误公司正常工作,或者损害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公司管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三、责任追究的原则: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准确地认定责任,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原则。 四、责任追究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五、责任追究的内容: (一)决策责任追究 1、公司领导在制定工作计划和规划各种经营方案等决策时,不能遵循集体研究决策原则,而决策人擅自决策或擅自改变上级领导、集体的决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和影响的。 2、实践证明,决策人所做出的决策出现严重失策并给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3、对公司决策不理解、不进行沟通,以消极态度怠慢工作效率,不能分清工作安排的轻重缓急,造成公司工作开展缓慢的。 (二)领导责任追究 1、对各项规章制度及规定贯彻不力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领导责任,导致各项目标无法完成或出现管理问题,或发生事故等造成不良后果的。 2、对部门权利运行的关键环节缺乏监督制约疏于管理;对下属出现问题失察或放任错误;未给予下属正确指导,未严格把关,导致未完成各项工作目标的。 3、违反审批程序,越权、越级审批,造成差错或给公司带来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4、对突发性事件报告不及时或隐瞒、缓报、谎报,处理不及时,造成不良后果的。 5、违反固定资产管理,造成资产损坏、流失的。 6、未完成月、年度业务目标,造成部门严重亏损的。 (三)财务方面责任追究 1、经费不能专款专用,奢侈挥霍、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的。 2、挪用、侵吞公司财物的。 3、违反财务纪律和财务相关规定,造成财务秩序混乱的。 (四)执行管理责任追究 1、工作不认真,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办事拖拉、相互推委、扯皮,延误工作,影响公司形象或造成损失而被投诉的。 2、贯彻公司决策不力,不认真解决职责范围内出现的有关问题,违反各项规章制度,造成难以完成公司各项目标的。 3、工作不负责,严重违反安全保卫有关规定,发生火灾、财物被盗窃、被毁、触电、中毒、医疗、交通等事故,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 4、有损于政策和制度的严肃性,处理问题有失公正造成恶劣影响的。

煤矿安全监管实施办法

仅供参考[整理] 安全管理文书 煤矿安全监管实施办法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第1 页共14 页

煤矿安全监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煤矿安全生产方针,保障职工人身安全,促进企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各工种操作规程》,结合本公司各煤矿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部门、下属各煤矿矿级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从事煤矿生产的所有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煤矿及其有关人员必须接受并配合安全生产部依法实施 的安全监察,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阻挠和推诿。 第四条各煤矿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安全技术组织措施》及各项技术标准。各煤矿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罚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矿级领导入井跟班作业制度、安全办公会议等制度。各煤矿必须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特种作业人员及其它岗位人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各煤矿必须按规定对职工(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培训,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未经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 第六条各煤矿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遵章守纪,严禁“三违”。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加强学习,努力提高管理水平,严禁违章指挥。职工要遵章守纪,不断提高操作技能和技术水平。 第 2 页共 14 页

最新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word版本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为保证本单位使用的锅炉(含换热设备)、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正常、有效使用,特制定安全管理规定,内容如下: (一)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凡属特种设备均应由使用部门提出购置计划,经部门审核并报公司领导批准后采购,购买持有国家相应制造许可证的生产单位制造的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安装前,使用部门先确定具有国家相应安装许可的单位负责安装工作,开工前应照规定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办理开工告知手续。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安装未经批准的特种设备。 安装完成后,本单位(或者应督促安装单位)应向有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验收检验。 (二)对各类特种设备进行注册登记。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登记标志以及检验合格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三)管理人员应明确所有设备的安装位置、使用情况、操作人员、管理人员及安全状况,并负责制定相关的设备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四)特种设备档案资料的管理。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是为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提供技术保障的唯一可追溯的技术文件。各相关责任人均应给予高度重视和妥善保管。当需调阅特种设备技术档案资料时,档案管理责任人应严格照章办事,履行调用借阅手续并由相关领导审批后,方可交给资料借阅人。 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书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等;特种设备运行管理文件包括: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运行记录);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 (五)特种设备使用制度 1.特种设备使用部门的各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安全生产意识和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相关知识,加强特种设备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 2.各设备使用地点、场所(如:锅炉房、电梯机房等)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严格履行出入人员登记手续,安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一律按规定登记进入。凡进入危险场所其他人员(包括领导检查、外来参观、设备维保、设备检测人员)进入,应由本单位或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在安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等陪同下进入,进入后严格遵守相关制度,不得操作特种设备。其他人员不得进入上述地点、场所。 锅炉房实行24小时运行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做好值班记录,发现事故隐患应正确处理,并及时上报。 设备使用地点严禁吸烟,使用明火,放置杂物等。 3.依据《条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应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特种设备的作业或管理工作。严禁安排无证人员操作特种设备,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现象。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设备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部门安全负责人报告。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安全目标治理制度 1、公司各矿、部门,在安全上实行安全目标治理与考核,公司全年安全目标:矿井无工亡,重伤不超过一人,轻伤不超过9人。 2、每年年初前由公司(业主)和矿长组织相关部门及人员,结合下年度生产打算安排制定全年安全目标,并组织不同季节、不同采掘区域的灾难程度制定相应的安全目标治理重点。 3、矿的安全目标确定后,各部门围绕矿的安全目标制定和分解本部门的安全目标。安全治理上实行部门、单位的自我治理和自我操纵。 4、各部门依照自己的安全目标,下达各工种、各岗位的全年、季、月安全目标,发挥全体职工的安全治理积极性与主动性。 5、矿依照上级治理部门要求或矿在一定时期内的专门情况,开展一定时期内的安全生产竞争活动,同时制定该时期内的安全目标,但这种短期目标不得与矿年、季、月安全目标相抵触。 6、在安全目标实施过程中,矿、部门、岗位要进行细致的治理与严格操纵,如有发觉偏离目标的现象,相互之间应进行有效的关心和指导,同时加以必要的协调和操纵。 7、实行安全目标成果评价。每月对各岗位的安全目标成果进行评价,每月、每季对矿、部门安全目标成果进行评价,每月、季、年对矿安全目标成果进行评价。 8、通过安全目标成果评价,找出安全目标治理过程中的潜在

问题、限制因素和解决问题的方法。 9、安全目标成果考核与工资、奖金挂钩,各工种岗位逐月考核,各部门分不按月、季度考核,矿分不按月、季度、年度考核。 10、安全目标成果考核必须依据安全生产责任制、矿奖惩条例及安全目标治理的相关规定进行,不得掺杂照顾情绪或平衡关系因素。

“一通三防”治理制度 1、通风瓦斯治理制度 (1)实行分区通风,及时调节,合理分配风量,杜绝不合理的串联风和无风、微风作业。 (2)加强对采区回风巷和采掘工作面回风巷的维护治理,保证风流畅通,断面达到要求。 (3)井下各掘进工作面严禁随意停、开局扇和减少风量,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 (4)局扇选型、安装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加强局部通风治理,风筒吊挂平直,不得拐死弯,风筒出风口距的工作面距离不得超过5m,加强风筒破口粘补,尽量减少漏风,保证作业面所需风量。 (5)不得任意损坏风门、密闭、风窗、风桥等通风设施,以免造成风流短路。 (6)矿井要紧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设置栅栏。 (7)巷道在贯穿相距20米前,由技术部按规定要求将贯彻通知单下发相关部门,随时掌握好情况,贯穿当班由通风员派人进行现场贯穿系统调整。 (8)建立测风制度。由生产技术部每10天进行一次全矿井,作业地点测风。 (9)严格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认真收集资料

集团公司责任追究问责制度(审批版)

集团公司“问责制”实施办法 一、为了树立全体员工“责任重于泰山”的责任意识,现特制定本“问责制”。 二、定义 责任追究制:是公司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公司规定或有关制度,给公司造成损害或其他不良后果,办文办事超过规定时限,扯皮推诿,耽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及带来损失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问责制:是指公司对所属各部门和各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或分公司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影响公司秩序和工作效率,贻误公司正常工作,或者损害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公司管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三、责任追究的原则:实事求是认定责任,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原则。 四、责任追究范围:适用于集团公司全体员工。 五、责任追究的内容: (一)决策责任追究 1、公司部门负责人或分公司负责人在制定工作计划和规划各种经营方案等时,没有遵循集体研究决策原则,擅自决策或擅自改变上级领导、集体的决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和影响的。 2、事后证明,决策人所做出的决策出现明显、低级错误或严重过失并给

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3、对公司决策不理解、不进行沟通,以消极态度对待工作,效率低下,不能分清工作安排的轻重缓急,造成公司工作开展缓慢的。 (二)领导责任追究 1、对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及决定贯彻不力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领导责任,导致各项目标无法完成或出现管理问题,或发生事故等造成不良后果的。 2、对本部门、分公司工作职责中的关键环节缺乏监督制约疏于管理;对下属出现问题失察或放任错误;未给予下属正确指导,未严格把关,导致未完成各项工作目标的。 3、违反审批程序,越权、越级审批,造成差错或给公司带来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4、对突发性事件报告不及时或隐瞒、缓报、谎报,处理不及时,造成不良后果的。 5、违反固定资产管理规定,造成资产损坏、流失的。 6、未完成月、年度业务目标,造成部门或分公司严重亏损的。 (三)财务方面责任追究 1、经费没有做到专款专用,奢侈挥霍、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的。 2、挪用、侵吞公司财物的。 3、违反财务纪律和财务相关规定,造成财务秩序混乱的。 (四)执行管理责任追究 1、工作不认真,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办事拖拉、相互推委、扯皮,延误工作,影响公司形象或造成损失的。

煤矿安全管理体系考核实施办法示范文本

煤矿安全管理体系考核实施办法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煤矿安全管理体系考核实施办法示范文 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第一条为保障我矿本质安全管理体系建设逐步推进和 健康发展,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激励机制,进一步强化安 全管理的过程控制,切实把安全生产与员工切身利益紧密 联系起来,调动全体员工做好安全工作的积极性,实现我 矿本质安全型矿井建设目标,现制定“白芨沟矿本质安全 管理体系考核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我矿本质安全管理体系建设目标是:实现神华 集团公司本质安全管理三级矿井;消灭轻伤以上人身事 故;消灭各类重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消灭A类“三 违”,B类C类“三违”逐年下降;最终实现安全管理零 缺陷、工程质量零次品、安全检查零死角、设备运行零故

障、员工操作零“三违”、安全生产零事故的本质安全管理目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矿属各单位、科室。 第四条本办法施行的依据是《神华集团本质安全管理体系考核评分标准》(以下简称“神华标准”)和神宁集团公司相关文件。 第五条矿成立本质安全管理体系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各副总,机关各科室科长,基层各生产单位、辅助生产单位、地面生产服务单位队(科、厂)长。 领导小组下设考核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主任: 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以下工作小组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87023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1.1为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为企业发展提供合法、安全、可靠、经济、有效的设备、设施保障,使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步入系统化、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轨道,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我公司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蒸汽、压缩空气、液化气、管道)、工业气瓶(溶解乙炔气瓶、液化石油气瓶、氧气瓶、二氧化碳气瓶、氩气瓶、氮气瓶)、起重机械。 公司生产经营涉及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主要包括: 序号种类作业项目项目代号 01 特种设备相关管 理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A1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A3 电梯安全管理A4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A5 02 锅炉作业一级锅炉司炉G1 二级锅炉司炉G2 三级锅炉司炉G3 03 压力容器作业固定式压力容器操作R1 04 压力管道作业压力管道巡检维护D1 05 电梯作业电梯司机T3 06 起重机械作业起重机械机械安装调试维修Q1 起重机械电气安装调试维修Q2 起重机械指挥Q3 桥门式起重机司机Q4 塔式起重机司机Q5

序号种类作业项目项目代号 门座式起重机司机Q6 缆索式起重机司机Q7 流动式起重机司机Q8 升降机司机Q9 07 安全附件维修作 业 安全阀校验F1 安全阀维修F2 08 特种设备焊接作 业 金属焊接操作 (注) 非金属焊接操作 注:特种设备焊接作业人员代号按照《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的规定执行。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特种设备选购、安装调试、验收、使用、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监管、停用、报废、迁移及档案管理的全过程。 3.引用文件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2《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3.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3.4《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3.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3.6《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3.7《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4.管理职责 4.1领导职责: 公司总经理是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其职责为: 4.1.1严格执行国家和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有关法规、规范及有关标准的要求。 4.1.2明确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的措施,设立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的管理机构和人员,负责资金的投入,制定、发布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和操作规程。

煤矿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

煤矿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 撰写人:__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_

煤矿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明确大同煤矿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所属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压实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管理范围内的所有职能部门、子公司、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各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岗位人员等,在管理和作业过程中应履行的安全生产职责,以及对各岗位履职尽责要求与考核的集成。 第四条本办法规定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的原则、基本要求、责任范围划分、编制程序与内容、责任落实与追究、考核办法。 第五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应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坚持分级管理、责任到人、职责分明、以责论处的原则。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六条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单位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主任由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担任。 第 2 页共 2 页

第七条“党政同责”指各级党、政组织共同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其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行政正职外出离开本地期间,企业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责任的第一委托人,行使行政正职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八条“一岗双责”指各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职务对应的岗位,既要履行业务工作的职责,又要履行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 各级行政副职履行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对行政正职负责。总工程师对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技术领导责任,对行政正职负责。 第九条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各项生产经营工作的同时,应把安全生产工作贯穿生产经营的全过程。 第十条各生产经营单位应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责任、直接责任、管理责任和监督责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体系,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做到分级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并实行下级公司对上级公司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 第三章责任范围划分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分为集团公司、子公司、生产建设经营单位三级。各级责任主体按照责任划分,承担在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 2 页共 2 页

企业责任问责制度

企业责任问责制度(试行) 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责任管理体制,强化工作责任制,严格管理,坚决减少和杜绝各类职务失职行为,建立“爱岗敬业、格尽职守、创新务实、奖罚分明、和谐高效”的管理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依据:责任问责制度,是根据“有职就有责、任职要负责、失职要问责”的原则,对责任问责对象在其管辖的部门和在经营管理活动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造成经济合同纠纷、质量事故、安全事故、企业合法权益受损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都要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责任问责对象: (一)高层管理人员:总经理、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财务总监等; (二)中层管理人员:职能部门、车间主任、仓库主任等单位的正副职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责任问责制度,坚持“实事求是”,坚持“追究过错与责任相结合,责任问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在对责任问责对象追究责任时,必须坚持“责任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造成事故或损失的,都要严肃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责任追究:

(一)违反《合同法》等法规,在合同(协议、合约等)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因玩忽职守、内外勾结、泄漏或窃取企业(商业、技术)机密等,造成经济合同纠纷,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安全生产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全操作规程》等法规,造成安全事故、交通事故或者火灾事故的; (三)违反《技术规范、标准》等法规,造成质量事故的; (四)因失职造成质量事故、安全事故、经济纠纷或者其它不良后果的; (五)对事故处置不力,导致后果扩大或造成次生事故的; (六)完不成“年度经济目标、工作目标和公共目标”的。 第七条责任问责追究方式: (一)责令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降薪等行政处分; (四)给予罚款、一次性赔偿、全额赔偿等经济处罚; (五)留用察看、辞退、开除;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七)以上责任问责追究方式,可单款或多款合并执行。 第八条合同、经济纠纷或工作失职,物料损失责任程度的界定: 直接与间接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为“特大级”; 直接与间接损失在3万元以上至5万元以内的,为“重大级”; 直接与间接损失在1万以上至3万元以内的,为“严重级”; 直接与间接损失在1万以下的,为“一般级”。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特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办法为落实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设备安全运行,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规、规范的要求,结合本工程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为保证本工程使用的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安全、正常、有效使用,特制定安全管理规定,内容如下: 1.1 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 (1)凡属特种设备均应由使用部门提出购置计划,经公司生产部审核并报公司运营副总、总经理批准后,由公司采购部负责购买持有国家相应制造许可证的生产单位制造的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特种设备。 (2)特种设备安装前,使用部门先确定具有国家相应安装许可的单位负责安装工作,开工前应照规定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办理开工告知手续。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安装未经批准的特种设备。 安装完成后,由项目经理部向有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验收检验。 1.2 对各类特种设备进行注册登记。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由项目经理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负责向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登记标志以及检验合格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明确所有设备的安装位置、使用情况、操作人员、管理人员及安全状况,并负责制定相关的设备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3 特种设备档案资料的管理。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是为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提供技术保障的唯一可追溯的技术文件。各相关责任人均应给予高度重视和妥善保管。当需调阅特种设备技术档案资料时,档案管理责任人应严格照章办事,履行调用借阅手续并由相关领导审批后,方可交给资料借阅人。 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书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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