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公示信息造假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企业公示信息造假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企业公示信息造假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企业公示信息造假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违法失信无处遁形(政策解读)

本报记者张洋

《人民日报》(2014年08月25日02 版)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8月23日正式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工商总局负责人就《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据介绍,制定条例的总体思路是在大幅度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的同时,要求企业真实、及时公示信息,保障社会公众特别是交易相对人准确了解企业经营状况,明确企业承担信息公示的主体责任,政府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公示责任和监管责任,努力形成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机制,促进企业诚信自律,创造良好市场经营环境。

违法企业将被限制或者禁入政府采购、工程招标等

两部门负责人表示,企业是最重要的市场主体,其主动公示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企业信息,对交易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了解交易信息、便捷交易行为、提高交易效率、保护交易安全等有着重要意义。为此,条例规定了企业信息即时公示制度和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并要求企业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同时,针对企业不按照规定公示信息的行为,条例作出了一些约束性规定,主要包括: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信用修复制度。企业未按条例规定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的,或者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区别情况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企业,将进一步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照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将被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不按照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情形的,将被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此外,根据条例,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政府应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政府部门应公示相关企业信息,并建立抽查制度

两部门负责人指出,根据条例,作为市场监管主体,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政府部门也有公示义务,其中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企业注册登记、备案,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行政处罚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行政处罚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同时,政府部门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政府部门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政府部门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政府部门予以更正。

据介绍,条例还对政府部门监管责任作了一些具体规定,主要包括:建立抽查制度,政府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建立举报制度,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同时,条例还设定了法律责任,规定政府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政府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延伸阅读】

失信者将寸步难行

2014年10月1日起我国将正式施行企业信息公示制度。

专家认为,此次公布的条例明确了企业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政府部门只承担其职责范围内的公示和监管责任。“这一制度把行政执法对企业自主经营过强干预的…手?收了回来,转而用于凸显企业的主体责任,强化社会监督,通过信用信息的杠杆,实现了市场资源配置和政府有效调控的双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叶林说。

叶林表示,随着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建立,如企业未按规定进行信息公示或者弄虚作假,则会被管理部门纳入经营异常名录;若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则由国家或省级工商部门将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所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可以获取这些信息,这将使企业的经营行为被置于阳光监督之下,倒逼企业对其不诚信行为负责。

此外,条例规定,对进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将会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入,真正让失信者寸步难行。

(据新华社电)

企业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提交材料规范【模板】

企业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提交材料规范 一、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需提交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2.企业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报告(范本见附件1)。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本人签字,并附“与原件一致”字样,加盖企业公章)。 4.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企业公章,见附件2)。 5.提交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年度报告书(打印报告书并加盖企业公章)。 6.逾期年报年度审计报告(分支机构只需提交利润表。表下需制表人、负责人签字,加盖企业公章)。 7.相应年度纳税总额证明(提交相应年度的由国税局和地税局出具的纳税额证明原件)。 8.企业住所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产权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并提交企业住所承诺书见附件3)。 9.提交申请更正公示信息的报告(范本见附件4)。若企业年报公示信息与实际不符,企业需根据企业登记档案、公司章程、审计报告等申请更正公示信息。 10.其他应提交的材料。根据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办理企

业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闽工商规〔2015〕5号)文件第四条第5项规定:根据工商总局关于“企业补报年报并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该企业年报信息进行检查”的要求,工商部门对企业补报的年报信息开展检查时,有权根据需要要求企业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检查需要,提供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 二、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履行公示义务,并且未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信息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履行了公示义务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需提交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2.企业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报告(范本见附件5)。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本人签字,并附“与原件一致”字样,加盖企业公章)。 4.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企业公章,见附件2)。 5.提交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履行了公示信息的页面截图件,打印公示信息并加盖企业公章。 三、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更正其公示的信息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需提交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2.企业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报告(范本见附件6)。

企业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需提交的材料

企业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操作流程 一、企业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方式和受理机关 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应向登记监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由列入机关受理、办理。因经营地址变更形成列入机关与登记机关不一致的,由现登记机关监管部门受理、办理。 二、企业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需提交的材料 1、《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表》申请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其他与核实公示信息有关的材料,如:财务报表、公司章程及章程修正案、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等。 5、按照不同的被列入原因,申请企业还需提交相应的补充材料: ①因逾期未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申请移出的,还应提交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辽宁)”公示系统平台(以下简称“公示系统”)上补报并公示的年报信息。材料需要加盖企业公章。 ②因在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期限内未履行企业信息公示义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申请移出 的,应提交已按照责令改正的要求完成整改的证明材料。材料需要加盖企业公章。 ③因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申请移出的,应提交能够证明其已更正错误信 息并在公示系统上公示信息的证明材料。材料需要加盖企业公章。 ④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申请移出的,还应提交变更住所 (经营场所)的证明材料或在原登记住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的证明材料。材料需要加盖企业公章。 企业对其提供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企业因不同情形分别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需所有列入情形均已改正后,方可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后附相关表格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表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申请、办理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流程: 1.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已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完成了补报或公示、更正相关信息,依法办理了变更登记或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能够重新取得联系,方可填写本申请表。 2.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向住所或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分局提交本申请表时,还须携带营业执照原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 3.工商分局收到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后,开具《受理申请回执单》。 4.工商分局依照有关规定自收到申请或进行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移出的决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可登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 5.本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与《列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审批表》一并存档。

申请、办理恢复正常记载状态流程: 1.个体工商户已补报或更正了年度报告,依法办理了变更登记或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经营者住所能够重新取得联系,方可填写本申请表。 2.个体工商户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分局提交本申请表时,还须携带个体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经营者或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 3.工商分局依照有关规定自收到申请或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恢复正常记载状态,个体工商户可登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 4.本申请表、个体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或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纸质年度报告存档保留。 5.如个体工商户不符合恢复情形,须按上述流程重新申请。 注意:请用黑色签字笔填写此表

企业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书申请人: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姓名: 联系电话:固定电话移动电话 委托事项及权限: 办理(企业名称)的□ 办理本企业的经营异常名录移出申请 □ 办理本企业的经营异常名录异议申请 □ 办理本企业的工商公示信息更正申请 □ 办理本企业的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异议申请 □ 领取与本企业有关的行政决定文书 是否同意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修改所提交材料中的错误 □ 同意 □ 不同意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企业盖章) 年月日

2020.4.3营业执照没年报,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单怎么办

营业执照没年报,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单怎么办? 作者:北笙 今天有老板在后台留言小编,因为受疫情影响,公司的营业执照忘了年报被列入异常了,所以就想问小编应该怎么办。今天,小编就给大家回答下,营业执照没年报,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单怎么办,希望对各位老板能提供些帮助。 时限在被列入异常名录之日起三年内。比如你在2016年7月10日起被列入异常名录,那么在2019年6月30日前你将所有落下的年报都进行补报,都是可以申请移出异常名录的,当然,早补报,早申请,早移出。如果你在2019年6月30日前仍没有年报,对不起,那你将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补报之后,你需要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委托授权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和移出异常名录申请书前往营业执照登记机关的企业监管部门申请移出异常名录。 移出申请应写明申请的机关、未按时报年报的原因、补报的时间、申请的内容、落款加盖公章。 1、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工商企业、个体经营者的准许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凭证。其格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规定。 2、其登记事项为:名称、地址、负责人、资金数额、经济成分、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从业人数、经营期限等。营业执照分正本和副本,二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营业执照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 3、没有营业执照的工商企业或个体经营者-律不许开业,不得刻制公章、签订合同、注册商标、刊登广告,银行不予开立帐户。 4、正本与副本的区别:营业执照的正副本是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在实质上是没有区别的。如果讲区别,那仅仅是外表的形式而已。在使用方面,正本是“必须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明显处,否则你可能因未悬挂执照而受到处罚;副本一般用十外出办埋业务用的,比如:办理银行开户许可证、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签订合同等等。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所需证明材料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所需证明材料 ●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申请移出需提交下列材料: 1、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表 2、企业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营业执照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4、补报年度报告情况说明(已公示后的年度报告/已年报截图并加盖公章) 5、其他(作出决定异常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申请移出需提交下列材料: ①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已发生变更的 1、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表 2、企业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营业执照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4、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住所或者经营场所) 5、其他(作出决定异常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②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的 1、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表 2、企业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营业执照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4、相关证明材料(租赁合同复印件(公章)、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公章)、相关部门证明等) 5、其他(作出决定异常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申请移出需提交下列材料: 1、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表 2、企业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营业执照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4、相关证明材料(改正后的公示信息及承诺) 5、其他(作出决定异常的携创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申请移出需提交下列材料: 1、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表 2、企业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经营异常考试原题.doc

企业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考试题库 1、()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推进、监督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组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 A、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 B、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C、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 2、《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自()起施行。 A、2013年10月1日 B、2014年7月3日 C、2014年10月1日 D、2015年10月1日 3、企业应当于每年(),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A、1月1日至3月31日 B、1月1日至6月30日 C、3月30日至6月31日 D、6月31日至12月31日 4、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更正应当:() A、自年报完成后十日内修改 B、应当在6月30日前修改 C、不能修改 D、随时可以修改 5、企业未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A、5 B、10 C、15 D、20 6、企业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A、30 B、45 C、60 D、90 7、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归集的信息主要包括() A、企业注册登记备案,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知识产权出质登记,商标注册信息。 B、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 C、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抽查检查结果等,

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 D、以上都是 8、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企业需要填报() A、企业年报信息和即时信息 B、企业年检信息和即时信息 C、企业年报信息和日常信息 D、企业年检信息和日常信息 9、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公告不包含() A、列入公告 B、移出公告 C、期满三年提醒公告 D、撤销公告 10、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公告包括() A、列入公告 B、移出公告 C、以上都是 11、企业信息填报登录方式有() A、工商联络员登记 B、电子营业执照登记 C、以上都可以 12、年度报告信息需要填写() A、工商信息,社保信息,统计信息 B、工商信息,税务信息,统计信息 C、工商信息,社保信息,税务信息 13、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可以查询到()的市场主体信息。 A、全国 B、本地区 C、本市区 D、本县区 14、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企业自行填报信息不包括() A、年报信息 B、股权变更信息 C、经营异常信息 D、简易注销信息 15、小刘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查看2017年度抽查检查公告,他应该点击()模块进行查询。 A、首页 B、企业信息填报 C、信息公告 D、使用帮助 16、某公司联络员小王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后,要公示该公司的即时信息,她应该点击()模块进行填报。 A、年度报告填写 B、其他自行公示信息填报 C、年度报告模板下载 D、简易注销公告填报 17、企业填报完年报后,要使年报信息显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下

山东省市场主体经营异常名录(状态)管理工作规范

山东省市场主体经营异常名录(状态)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个体工商户经营异常状态管理工作,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和工商总局《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工商总局令第68号)、《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工商总局令第69号)、《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工商总局令第7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省工商局负责指导全省市场主体经营异常名录(状态)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负责其登记的市场主体的经营异常名录(状态)管理工作。 第三条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实行“谁列入、谁管理、谁移出”和登记管辖相结合的原则。 个体工商户经营异常状态管理工作实行“谁标记、谁管理、谁恢复”的原则。 被列入(标记)经营异常名录(状态)的市场主体,存在迁

入迁出情形的,由迁入登记机关负责“管理、移出(恢复)”。 第四条工商部门对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市场主体,应当在年度报告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工商综合业务系统自动归集,审查确认,并制作《经营异常名录(状态)审批表》和《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五条工商部门在依法履职(包括依法开展抽查、办理工商登记变更、备案或办理投诉举报、交办、转办、协办事项等,下同)过程中,发现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工商部门应当书面责令其在10日内履行公示义务。企业未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信息的,工商部门应当在责令的期限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第六条工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经核查查实市场主体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标记)经营异常名录(状态)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第七条对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市场主体取得联系的,工商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之一进行核查,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标记)经营异常名录(状态)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工商局:四种情形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带恢复流程)(精)

工商局:四种情形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四种情形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一)企业未在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信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二)企业未按照工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三)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什么影响: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今后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银行信贷、合同签订、海关通关、企业外籍人员工作证件、不得担任新企业法人、负责人等、、将受到信用约束机制的影响。不同异常原因,移出方法都不同。同时由于全国各地区移出异常名录方法都不一样,只要按照以下方法进入相应地区城市操作即可!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流程 一、百度一下携创网 【看下图】(先以北京为例) 二、进入后选择城市“北京”【看下图】

三、进入北京工商企业年报系统【看下图】 四、进入企业移经营异常名录指南! 【看下图】

五、按照提示申请移除异常即可【看下图】 六、其他城市的进入你企业所属的城市按照提示操作就可以! 提示“该企业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不同4种原因申请移出异常名录 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由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消失的,可以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针对四种不同情形具体移出程序如下: 1.未按规报送年度报告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携带资料(见表格底部说明)前往企业所属工商局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2.企业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携创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核实之日起5日内作出移出决定,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3.未按规定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的企业,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应当先履行其信息公示的义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4.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更正其公示的信息后,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未工商年报进入企业异常名录如何解除

未工商年报进入企业异常名录如何解除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未进行年报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一律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年报个体工商户将被标注经营异常状态,并在公示系统中向社会公示。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将面临载入经营异常名录记录伴随“终生”、政府部门实施信用联合惩戒、日常经营活动受限等六大后果。 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六大后果 1、载入经营异常名录记录将伴随“终生”。 2、政府部门实施信用联合惩戒。 3、日常经营活动受限。 4、信用受疑交易相对方拒合作。 5、载入满三年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6、企业负责人任职将受限。 6月30日晚24时,全国各类市场主体年报填录系统自动关闭,没有年报的企业进入异常名录,个体工商户将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对此,省工商局昨日特别提醒,7月10日,电子填报系统会再次打开,进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补报,补报完成后可以向辖区工商部门提起申请移出异常名录。但是,即使从异常名录中移除,也会留下曾经异常的记录痕迹。 那么,企业如何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呢?省工商局相关人士表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依法履行公示义务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工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被冠上“经营异常”的帽子后,将会影响我们在社会活动中的各种行为,真是“一时未报,处处受限”。那么我们如何能摘掉这个“紧箍咒”呢?今天企友胡老师就来告诉大家。 条件一:及时进行补报。目前公示系统的年报功能已经再次打开,还没有年报的小伙伴们抓紧时间进行补报,别忘了还有公示一栏也要如实填写喔。 条件二:时限在被列入异常名录之日起三年内。比如你在2015年7月10日起被列入异常名录,那么在2018年6月30日前你将所有落下的年报都进行补报,都是可以申

公司异常名录解除

公司异常名录解除 被列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1、因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2、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3、因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4、因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根据《条例》第八条规定: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苏州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说明 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针对四种不同情形具体移出流程如下: 1、因过期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年度报告标记异常的,可以在补报

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携带相关证明材料(资料见表格底部说明)前往企业所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2、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标记异常的,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后,携带相关证明材料(资料见表格底部说明)前往企业所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核实之日起5日内作出移出决定,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3、因未按规定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标记异常的,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应当先履行其信息公示义务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4、因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标记异常的,企业更正其公示的信息后,携带相关证明材料(资料见表格底部说明)前往企业所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

企业公示信息造假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企业公示信息造假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违法失信无处遁形(政策解读) 本报记者张洋 《人民日报》(2014年08月25日02 版)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8月23日正式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工商总局负责人就《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据介绍,制定条例的总体思路是在大幅度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的同时,要求企业真实、及时公示信息,保障社会公众特别是交易相对人准确了解企业经营状况,明确企业承担信息公示的主体责任,政府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公示责任和监管责任,努力形成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机制,促进企业诚信自律,创造良好市场经营环境。 违法企业将被限制或者禁入政府采购、工程招标等

两部门负责人表示,企业是最重要的市场主体,其主动公示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企业信息,对交易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了解交易信息、便捷交易行为、提高交易效率、保护交易安全等有着重要意义。为此,条例规定了企业信息即时公示制度和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并要求企业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同时,针对企业不按照规定公示信息的行为,条例作出了一些约束性规定,主要包括: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信用修复制度。企业未按条例规定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的,或者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区别情况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企业,将进一步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照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将被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不按照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情形的,将被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此外,根据条例,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政府应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政府部门应公示相关企业信息,并建立抽查制度 两部门负责人指出,根据条例,作为市场监管主体,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政府部门也有公示义务,其中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企业注册登记、备案,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行政处罚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行政处罚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精)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 (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8号公布 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保障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诚信自律,强化企业信用约束,维护交易安全,扩大社会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等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有经营异常情形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 第三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的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登记的企业的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一)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二)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三)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应当作出列入决定,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信息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列入决定应当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号、列入日期、列入事由、作出决定机关。 第六条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第七条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责令其在10日内履行公示义务。企业未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信息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责令的期限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举报进行核查查实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第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邮寄专用信函的方式与企业联系。经向企业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两次邮寄无人签收的,视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两次邮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5日,不得超过30日。

企业被列入工商异常怎么办

企业被列入工商异常后怎么办 目前在成都有很多公司被纳入经营异常名录,金立方财税知道通常有这四种情形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一、企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送公示年度报告信息; 二、企业未按照工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 三、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四、通过登记经营地址无法联系企业。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将面临六大后果: 一、载入经营异常名录记录将伴随“终生”。 只要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相关部门就会向社会进行公示,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即使恢复移出了经营异常名录,曾经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痕迹仍将伴随“终生”. 二、政府部门实施信用联合惩戒 三、日常经营活动受限。 四、信用受疑交易相对方拒合作。 五、经营异常载入满三年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六、企业负责人任职将受限。 那么企业被列入工商异常该怎么处理呢? 根据规定,企业被更入经营异常名录的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具体移出流程如下: 1、因过期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年度报告被标记异常的,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企业所属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会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 2、因未按相关规定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被标记异常的,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应当先履行其信息公示义务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会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 3、因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被标记异常的,企业更正公示信息后,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前往企业所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会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 4、因通过登记的经营地址无法联系被标记异常的,依法办理经营地址变更登记,或者提出通过登记的经营地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后,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前往企业所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会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

关于明确规范经营异常名录工作流程的通知2016-8

关于明确规范经营异常名录工作流程的通知 各分局(工作站): 将企业列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是一项具体的行政行为,且需要向社会公示。为有效规范档案管理,降低履职风险,进一步做好经营异常名录工作,现对目前常规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有关工作的流程明确如下: 一、经营异常名录的列入 1、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由企业监管科负责将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2、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举报进行核查,如查实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分局应进行调查并固定证据材料,并自查实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企业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证明材料报企业监管科高薇薇,由企业监管科二版操作,经局分管局长审核通过后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3、在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分局可以采取以下任一方式进行核查取证:(1)实地核查。到企业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实地核查,能够确认其无法取得联系。(2)通过邮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核查函》的方式与企业取得联系。经向企业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两次邮寄无人签收的,视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两次邮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5日,不得超过30日。分局应当自查实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两次邮寄退回的挂号信,以及其他能够证明无法联系到该企业的材料报企业监管科高薇薇,由企业监管科二版操作,经局分管局长审核通过后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4、在履职过程中,发现企业未履行即时公示义务的,分局应当出具《责令限期履行公示义务通知书》,责令其在10日内履行公示义务。责令期限届满后,应及时对企业信息公示情况进行复核确认。经复核确认,企业仍未履行公示义务

的,在责令的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责令限期履行公示义务通知书》上报企业监管科高薇薇,由企业监管科二版操作,经局分管局长审核通过后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二、经营异常名录的移出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自列入之日起三年内,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1、因未及时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后,向所属地市场分局提交《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书》(属地分局意见需要分管局长签字并加盖分局印章),企业监管科根据申请书、分局意见决定是否受理。 2、因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企业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可以向所属地市场分局提交《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书》(要求同上),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应当提交已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的证明材料,或者通过其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的证明材料。分局对企业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核查,查实后企业监管科凭相关材料进行二版操作,经局分管局长审核通过后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3、因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在更正其公示的信息后,可以向所属地市场分局提交《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书》(要求同上),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分局需对企业更正的公示信息进行核查,查实后企业监管科凭相关材料进行二版操作,经局分管局长审核通过后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4、未按期履行即时公示义务的企业在履行即时公示义务后,可以向所属地市场分局提交《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书》(要求同上),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8号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张茅 2014年8月19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 (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8号公布)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保障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诚信自律,强化企业信用约束,维护交易安全,扩大社会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等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有经营异常情形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 第三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的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登记的企业的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一)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二)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三)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应当作出列入决定,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信息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列入决定应当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号、列入日期、列入事由、作出决定机关。 第六条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第七条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责令其在10日内履行公示义务。企业未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信息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责令的期限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经营异常名录常见问题解答

常见问题解答 1、企业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个体工商户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法律依据分别是什么? 答:企业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和《深圳经济特区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依据《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 2、企业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情形有哪些? 答: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和《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等有关规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载入经营异常名录: (一)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二)未在商事登记机关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三)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3、个体工商户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情形有哪些?

答:根据《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十三、十四、十五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 (一)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的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4、怎样才算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新设立登记及变更住所或经营场所的商事主体(包括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定期向其邮寄专用联系信函,专用联系信函一经签收,视为可以取得联系;无人签收的,视为通过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商事主体法定代表人、备案登记的商事主体联系人及其他员工均可以签收专用联系信函。 5、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有哪些情形? 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形:(一)无此地址;(二)地址不详;(三)该地址查无此商事主体;(四)该商事主体无人签收或拒绝签收专用联系信函。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表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表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所需证明材料 ●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申请移出需提交下列材料: 1、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表 2、企业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营业执照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4、补报年度报告情况说明(已公示后的年度报告/已年报截图并加盖公章) 5、其他(作出决定异常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申请移出需提交下列材料: ①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已发生变更的 1、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表 2、企业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营业执照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4、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住所或者经营场所) 5、其他(作出决定异常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②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的 1、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表 2、企业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营业执照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4、相关证明材料(租赁合同复印件(公章)、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公章)、相关部门证明等) 5、其他(作出决定异常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申请移出需提交下列材料: 1、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表 2、企业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营业执照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4、相关证明材料(改正后的公示信息及承诺)

浅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制度

浅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制度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制度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有经营异常情形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 一、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一)主要内容 企业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由。企业具有规定的轻微的违法行为,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具体包括下面几种情形:一是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即企业未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二是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即企业未在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其应当 公示的即时信息;三是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四是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企业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后的恢复。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申请进

行审查,核实后作出移出决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二)主要特点 企业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变商事主体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关系。建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强化企业信用约束,加大社会监督力度,促进企业诚信自律,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所以,企业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不会导致商事主体的解散或者终止,其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不会灭失,其承担的相关责任也不会因此而免责。 与传统监管方式相比较,成本更低、灵活度更高。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制度是用影响商事主体信用的方式对其 进行监管,与传统监管方式相比较,成本更低、灵活度更高,对企业的干预更小。 二、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制度的优点和不足 (一)优点 弥补吊销营业执照制度的不足。依据现行法律规定,我国吊销营业执照的事由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1)虚假注册;(2)无故不开业或者停业;(3)逾期不年检;(4)滥用执照;(5)非法经营,具体又可分为两类情形,一是

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书

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书 企业名称:成都********有限公司 注册号:510112********* 申请日期:2016年1月3日 成都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我单位一方面因,年检制度取消以后,企业对年报制度不了解,以为从工商审核改为企业自主申报,就不重视了;另一方面,随着今年国家商事制度的重大改革的推进,前年才设立的新型中小企业。没有经历过年检,对于替代年检的年报制度更加不清楚,无法适从。因为没经验,并不知道企业注册之后还需要年报;最后,由于单位法定代表人在申报期在外地出差所以没有安排专人负责跟进处理此事。故未在2015年**月30日前报送公示2014年度/2015年度的年度报告,故被贵局按《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必须每年在6月30日之前,完成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报送、公示工作,超期报送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 企业在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受到了极大的影响: 第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在政府工程招投标、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企业信息将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第二、企业不按规定进行年报,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连续三年以上不履行年度报告义务的,列入严重违法企业清单。这类列入经

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清单的企业将向社会公示,供社会公众查询,相关政府部门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授予荣誉等工作中将对其采取限制或禁入等约束措施等很可能给企业经营记录留下污点。 第三、由于我们企业是****行业中经营,需要大量的银行资金的融资支持,才能使企业得以生存发展,银行在放贷时的一个考核标准就是企业经营用信用考核,现在企业被移入经营异常名录后,使得企业信用受损,在企业融资时受到阻碍,严重影响企业的信誉及其发展。 为使企业信用能够得到修复,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除经营异常名录。因未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除经营异常名录。 我们承诺在以后的经营中严格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要求在规定的时间进行公示。 现我单位已于2015年12月29日按照规定补充履行年报公示义务,特向贵局申请移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望此速准。 附:我单位已补充履行年报义务的证明(公示系统打印的企业年度报告证明) 成都***有限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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