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讯室同步录音录像音频解决方案 +

审讯室同步录音录像音频解决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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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同步录音录像

所谓的同步录音录像就是对某一特定环境采用特定设备通过技术手段对环境现场进行音频视频同步记录。随着社会法治化的进步和社会对人性化办案的需求,犯罪嫌疑人的权益也越来越多的受到关注。为了保护犯罪嫌疑人和主审讯人员应有的权益,在对违法犯罪嫌疑人进行讯(询)问时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以保证讯(询)问的合法、公平、公正。

2.构成同步录音录像的最基本需求

够成同步录音录像的最基本要求包括了三大部分,前端采集,中间传输,与后端存储(指挥)根据系统的复杂性和不同环境的要求。有些看似后端存储的设备也是传输部分。比如需要用于远程同步的电脑主机,既能显示也是传输的某些部分。

2.1前端

前端部分包括了音视频采集设备,现场环境监视设备等。根据现场情况的不同,前端设备还可能配备支架,电源,云台等。

采集设备至少包括一个拾音器(音频采集)、两台摄像机(视频采集)。

环境监控设备至少配备一个温湿度显示屏。

2.2传输端

简单的传输设备主要包括了线缆、光端机等。按照系统的需求,部分系统传输设备还包括了电脑主机,网络摄像机无线发射机等等。

3.3后端

后端一般包括了存储和输出两个部分,存储包括了电脑主机、硬盘录像机、刻录机等。输出包括了显示器、喇叭(扬声器、耳机)、需要实现对讲功能的还包括了全向麦克风等设备。

3.系统

审讯室部分

审讯室部分为系统最前端也是最重要的部分,选择好的监控拾音器(摄像机)能如实的反映监控现场的真实情况。其中视频部分包括两个摄像机。摄像机A安装在角落。能看清楚整个审讯室的环境,必须如实反映当时现场的环境(能看到温湿度显示屏上的数据)。摄像机B必须能清楚的看到被审人的脸部表情和整体(如需了解被审人当时的情绪可多配备一个可多倍变焦摄像机)。音频部分至少配备一个高保真拾音器(推荐使用思正MX-K10数字拾音器),拾音器安装在被审人与审讯人员中间。能清楚的拾取审讯室内所有的对话。记录部分:一台笔记本电脑审讯人员,详细记录审讯过程。

审讯室音频详细接线图

前端接线是将拾音器接入网络摄像机(摄像机必须带有音频输入line in 端口)。再通过交换机接入后端的存储设备(输出设备)。

前端指挥中心

前端指挥中心设备包括了显示器,音箱,指挥电脑,网络硬盘录像机。前端审讯室(多间)拾音器(摄像机)采集而来的音(视)频通过网络(交换机)传输至NVR再从音箱显示器等输出设备输出。指挥中心领导可以通过控制,随时查看如何一间审讯室的审讯过程。

必要时可以通过指挥电脑(外接思正全向麦克风)与前端审讯人员(或指挥总部)进行沟通。前端指挥中心可根据需要添加存储服务器或刻录机,将前端审讯内容存储至服务器或者通过交换机存储至远端云服务器。

多个审讯室音视频可通过交换机同时接入一个指挥中心中。领导可在指挥中心通过显示屏随时切换到所需观看的审讯室的审讯内容或者多屏观看。

指挥总部

指挥总部设备包括了显示器,音箱,指挥电脑,网络硬盘录像机。前端审讯室(多间)拾音器(摄像机)采集而来的音(视)频通过网络(交换机)传输至NVR再从音箱显示器等输出设备输出。指挥总部领导可以通过控制,随时查看如何一间审讯室的审讯过程。

必要时可以通过指挥电脑与前端审讯人员(或前端指挥中心)进行沟通。

多个审讯室音视频可通过交换机同时接入一个指挥总部中。领导可在指挥总部通过显示屏随时切换到所需观看的审讯室的审讯内容或者多屏观看。同时指挥审讯室的审问工作或者与前端指挥中心进行沟通。

4.全数字化音视频同步录音录像系统的好处

传统的讯问监控系统只能局限在办案单位内部,无法方便地实现多指挥中心、与看守所联网等。而全数字系统解决方案,适合在任何大小范围的区域内进行部署,具有布线简单、管理方便、维护量小的特点;既可以方便支持同城看守所与检察院/公安局的联网,也可以很好地实现上级单位与基层之间的上下级联网,实现跨级指挥与资料调阅功能。

IP模式不再需要录音录像主机,系统布线、维护、扩展都非常方便。如下图:

审讯系统拓扑展图

MX-K10数字降噪拾音器参数:

项目拾音器性能指标

拾音面积10-300平方米(可调)

音频传输距

3000米

频率响应20Hz ~20KHz(90dB声压、A加权)

灵敏度-22dB (10.0 mV e 1V at 1 Pa)

信噪比85dB (1米40 dB音源) 70dB(10米40 dB音源) 1KHz at 1 Pa 指向特性全指向

动态范围105dB (1KHz at Max dB SPL)

等级输入噪

2.5Vpp/10dB声压(A加权)

最大增益60dB

最大承受音

At 125dB SPL, THD < 1% At 130dB SPL, THD = < 10%

最大声输出 2.5Vpp/90dB声压(A加权)

输出信号幅

2.5Vpp/100dB声压(A加权)

输出阻抗600 ~1000欧姆非平衡

麦克风KaBoni高级数字降噪MEMS硅麦克风

信号处理电

Triangulation阵列,WDRC压缩,语音DSP及多级动态降噪处理

保护电路雷击保护、电源极性反接保护、ESD防护

连接方式3条引线(红色电源正、白色音频正、黑色公共地)

传输线缆电话线、网络双绞线、屏蔽电缆(电磁复杂环境请用屏蔽电缆)

电源电压直流稳压DC9V ~20V (推荐使用12V,大于500米推荐15V)

工作电流30 mA

电磁兼容性符合GB 9254-2008

可靠性指标MTBF≧80000小时

环境温度-40℃~75℃

颜色蓝黑色

外壳材质铝合金+镶边镀银金属网罩

外形尺寸80mm×30mm

重量100克

产地中国、广州

供货情况现货,可提供样品测试。

符合标准通过欧盟CE,ROHS,美国FCC认证,国际质量体系ISO9001认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证书,

国家版权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最高检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

HP-DK300视频会议全向麦克风产品参数

拾音面积>3米

音频传输距离20米

噪声消除频响

10Hz~10kHz

范围

灵敏度-20dB(10.0mV e 1V at 1Pa)

信噪比100dB(1米m40dB音源SPL)60dB(10米m40dB音源SPL)1KHz at 1Pa

喇叭功率3W

指向特性全指向性

噪音抑制参数>18dB

回声抑制参数回声消除尾音时180ms

动态范围104dB(1KHz at Max dB SPL)

最大承受音压120dB SPL(1KHz,THD 1%)

输入阻抗10K

输出阻抗600欧姆

麦克风KaBoni高级数字降噪麦克风

SIZHENG数字AEC消回音技术,FPGA双核宽动态降噪算法, ATDA动态噪音电平检信号处理电路

保护电路雷击保护、电源极性反接保护、ESD防护

连接方式USB防雷线束(扩展接口:3.5接头可外接扬声器或耳机)

电源电压DC5V

工作电流500mA

电磁兼容性符合GB9254-2008

可靠性指标MTNF≧80000小时

环境温度-20℃~75℃

颜色黑色

外壳材质高级树脂PVC+双层金属网罩

外形尺寸145mm×120mm×45mm

重量500克

产地中国、广州

供货情况现货,可提供样品免费测试

符合标准通过欧盟环保ROHS指令2002/95/EC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

通过欧盟CE标准以及最高检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

通过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即FCC相关标准检测以及相应系统建设规范

同步录音录像规定

(2014年)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 作者:合肥律师来源:https://www.360docs.net/doc/421434899.html, 日期:2014-11-29 阅读:229次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的通知 公通字〔2014〕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增加了办理重大犯罪案件时,侦查人员对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的规定。为确保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贯彻落实,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对于规范执法办案、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办案民警的重要意义,严格执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和《规定》要求,切实做到依法讯问取证,实现对重大犯罪案件讯问过程全程录音录像,进一步提高公安机关的执法办案质量和效率。 近年来,各地公安机关大力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执法办案场所改造基本完成,为做好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提供了坚实的硬件条件。各级公安机关要在严格按照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要求对重大案件进行讯问录音录像的同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逐步扩大讯问录音录像的案件范围,并抓紧建设数量充足、功能完善、设置规范的标准化讯问室,最终实现对所有刑事案件的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东部地区和执法办案场所规范化建设基础较好的地区,要力争在2015年实现对全部刑事案件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工作目标;中西部地区要进一步加强执法办案场所的规范设置和使用管理,力争在2016年实现上述目标;个别执法办案场所规范化建设基础薄弱的地区,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工作进度,加大资金投入,力争在2017年实现上述目标。 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 2014年9月5日 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

公安局高清同步录音录像审讯指挥系统解决方案316全解

公安局高清同步录音录像审讯指挥系统解决方 案

目录 第1章系统设计 (3) 1.1 需求分析 (3) 1.2 应用目标 (4) 1.3 参考标准 (4) 第2章系统详细设计 (6) 2.1 系统设计思路 (6) 2.2 系统整体架构 (6) 2.3 讯问室建设 (7) 2.3.1 前端设备部署 (7) 2.3.2 传输链路设计 (8) 2.3.3 主要设备介绍 (9) 2.4 询问室建设 (12) 2.4.1 前端设备部署 (12) 2.4.2 传输链路设计 (13) 2.4.3 主要设备介绍 (14) 第3章办案区监控系统设计 (17) 3.1 前端点位设计 (18) 3.1.1 视频监控系统点位部署 (18) 3.1.2 视频监控系统前端概述 (18) 3.1.3 视频监控前端设备介绍..............................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 视频存储设计 (19) 3.2.1 视频存储方案 (19) 3.2.2 存储架构设计 (20) 3.2.3 存储策略说明 (20) 3.2.4 存储容量计算 (20) 3.2.5 存储设备介绍 (21)

3.3 解码控制设计 (22) 第4章平台设计 (23)

第1章系统设计 1.1需求分析 近年来,犯罪嫌疑人翻供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许多被告人在庭审时对侦查阶段的口供进行更改或不认可;且可能出现被告人在庭审中指出,在侦查阶段所做的供述是讯问时刑讯逼供所致,致使法庭审理陷入尴尬,阻挠了司法机关对案件的顺利审理。有了讯问的全程录音录像,讯问的整个过程在法庭得以重现,就可以有效地抑制被告人的任意翻供,大大缩短法庭质证的时间,从而提高庭审效率;另一方面还能证明讯问程序的合法性,有利于法官对犯罪嫌疑人口供的客观真实性进行正确判断。 规范干警的执法行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全程记录,使干警在如今办案中更加注意自己的形象,办案人员从衣着仪表到言谈举止也更加自律。在审讯前,办案人员也都能够自觉地做好审讯准备工作,制定详细的审讯提纲,并对审讯中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认真分析,拟定相应对策,对审讯过程中需出示的书证、物证,通盘考虑,精心策划。 改进并提高审讯过程中的方法和效率相对于讯问笔录这种固定证据的方式,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具有真实性强、稳定连续性高等明显的优势, 更能完整地反映讯问的过程和内容, 有效地克服了讯问笔录不连贯、不完整的缺点;同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实现了在审讯过程中办案指挥员对整个审讯工作的实时动态管理和监督,它通过协调资源,把现场讯问的侦查人员和后台的指挥人员紧密地结合起来,达到了内外互动、上下协作、整体联动,全面把握案件的效果。同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可以适时调整审讯策略、思路、方法,从而实现案件的快速突破,有效地提高了审讯的效果和效率。现场指挥人员还可以通过现场同步录音录像画面,监督讯问人员的行为,及时发现和制止讯问人员可能发生的不文明办案行为,发现和防范办案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消除安全隐患,从而确保整个讯问工作的安全有效。 保障犯罪嫌疑人和执法人员的双重权益严格了办案程序,强调审讯过程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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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同步录音录像 所谓的同步录音录像就是对某一特定环境采用特定设备通过技术手段对环境现场进行音频视频同步记录。随着社会法治化的进步和社会对人性化办案的需求,犯罪嫌疑人的权益也越来越多的受到关注。为了保护犯罪嫌疑人和主审讯人员应有的权益,在对违法犯罪嫌疑人进行讯(询)问时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以保证讯(询)问的合法、公平、公正。 2.构成同步录音录像的最基本需求 够成同步录音录像的最基本要求包括了三大部分,前端采集,中间传输,与后端存储(指挥)根据系统的复杂性和不同环境的要求。有些看似后端存储的设备也是传输部分。比如需要用于远程同步的电脑主机,既能显示也是传输的某些部分。 2.1前端 前端部分包括了音视频采集设备,现场环境监视设备等。根据现场情况的不同,前端设备还可能配备支架,电源,云台等。 采集设备至少包括一个拾音器(音频采集)、两台摄像机(视频采集)。 环境监控设备至少配备一个温湿度显示屏。 2.2传输端 简单的传输设备主要包括了线缆、光端机等。按照系统的需求,部分系统传输设备还包括了电脑主机,网络摄像机无线发射机等等。 3.3后端 后端一般包括了存储和输出两个部分,存储包括了电脑主机、硬盘录像机、刻录机等。输出包括了显示器、喇叭(扬声器、耳机)、需要实现对讲功能的还包括了全向麦克风等设备。 3.系统 审讯室部分

审讯室部分为系统最前端也是最重要的部分,选择好的监控拾音器(摄像机)能如实的反映监控现场的真实情况。其中视频部分包括两个摄像机。摄像机A安装在角落。能看清楚整个审讯室的环境,必须如实反映当时现场的环境(能看到温湿度显示屏上的数据)。摄像机B必须能清楚的看到被审人的脸部表情和整体(如需了解被审人当时的情绪可多配备一个可多倍变焦摄像机)。音频部分至少配备一个高保真拾音器(推荐使用思正MX-K10数字拾音器),拾音器安装在被审人与审讯人员中间。能清楚的拾取审讯室内所有的对话。记录部分:一台笔记本电脑审讯人员,详细记录审讯过程。 审讯室音频详细接线图 前端接线是将拾音器接入网络摄像机(摄像机必须带有音频输入line in 端口)。再通过交换机接入后端的存储设备(输出设备)。 前端指挥中心

侦查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证据属性及其规范

侦查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证据属性及其规范 潘申明魏修臣* [内容摘要]检察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在刑事诉讼中 具有证据的属性, 而且不会突破现行法定证据种类。赋予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证据资格,必须规范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制作过程,确立统一的技术规范、确定事前告知义务、完善始后全程和档案保存制度等。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作为证据,基 于其特殊性, 应该在示证提请权、举示决定权、示证过程等方面作出特别规定。[关键词]检察机关侦查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证据属性 2006年3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实施《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 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规定》),三年多来,侦查讯 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在固定关键证据等方面发挥了很大作用。〔1〕为规范这项工 作,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了四条原则:全程同步、程序规范、客观真实和严格保密原则。但是, 对于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能否作为证据向法庭出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主体是否可以请求出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法庭能否要求公诉机关出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如果可以出示,又应在多大程度上向法庭出示,是否可以向旁听群众当庭出示等问题上,学界和司法实务界争议较大,因而,笔者拟就上述这些问题作一探讨,以求教于方家。 一、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应具备刑事诉讼证据属性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在实践进行之初,只是作为一项保存证据的方式,以防止犯罪嫌疑人随意翻供。由于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具有能还原讯问过程原貌的特点,其逐渐成为在法庭上再现侦查讯问过程是否合法、规范,被告人在侦查阶段供述是否自愿、真实、可信的重要方式。但是这种在法庭上展示的录音录像,其性质应如何界定还需要进行推敲。笔者认为,从法律上赋予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以证据属性比较妥适。 ·司法时评· *〔1〕潘申明,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法学博士;魏修臣,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法学硕士。 王新友:《最高检王振川: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将“根治”刑讯逼供》,资料来源:http ://review.jcrb.com /200711/ca653416.htm ,访问日期为2010年9月12日。

讯问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讯问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及对策 检察机关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顺泰伟成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在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规范检察机关办案、固定办案证据和减少被告人当庭翻供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是一项新兴的检察业务,实际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这些问题和不足制约了当前顺泰伟成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长足发展,需要认真研究并予以解决。 一、当前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部分侦查人员对顺泰伟成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认识存在误区 认为对讯问过程实施不间断的顺泰伟成同步录音录像是高检院的要求,做了就符合规定不做就不符合规定,表现在:一是认为案件只要进行了同步录音录像就可以确保万无一失,对其他证据的搜集不重视或者重视不够的万能论;二是认为同步录音录像作为一种证据的固定方式,对职务犯罪事实认定起不了多大作用的无用论。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法庭上翻供,同步录音录像是解决不了实质问题的,A/V/S/T/CN而且会成为侦查过程的一种累赘,过于频繁地录音录像不仅耗费大量人力和财力,还会影响侦查进程;三是,适用对象不明确,认为只要是侦查就应该同步录音录像。顺泰伟成同步录音录像是指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对讯问过程实施不间断录音录像的一项专门技术工作。如果询问证人需要录音录像的应当事先征得证人同意。 2、同步录音录像存在如何保密的问题 犯罪嫌疑人担心交代犯罪事实涉及到他人时顺泰伟成同步录音录像形成的资料泄密或对外播放而受到打击报复,因而不敢说、拒绝说或作无罪辩解。顺泰伟成同步录音录像中保密工作还没有具体的规章制度,A/V/S/T/CN而且顺泰伟成同步录音录像系统技术性强、专业化高,涉密存储载体的制作、使用及管理需要严格的保密措施,但现在没有统一规范的安全防范措施。录音录像材料具有较大的被伪造的可能,而且还要在侦查、批捕、起诉、审判等环节进行移交,涉及人员多,需要严格的保密防范措施,防止存储载体被篡改或泄密,但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规范。 3、实际操作和硬件设施与同步录音录像的要求存在差距 根据规定,顺泰伟成同步录音录像要与讯问过程实行同步摄录,录制结束后立即制作录音、录像资料,讯问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确认后当场对原件装入人民检察院讯问顺泰伟成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密封袋中,由录制人员、讯问人员、被讯问人三方封签,由被讯问人在封口处骑缝摁指印。而当犯罪嫌疑人在被羁押的状态下到看守所接受讯问,或者因特别情形在临时场所进行同步录音录像,不但录像设备而且影像和声音效果、光盘刻制、确认的程序也不能满足工作的要求。办案过程中,有的办案人员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仅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视为一种工具,随意化、不规范现象较为突出,主要表现为:一是突破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获取到口供后才实行录音录像;二是只固定有罪证据,对无罪供述则不进行录音录像;三是单次讯问只对部分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A/V/S/T/CN以代替该次讯问全过程。四是同步录音录像不规范,比如顺泰伟成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起始时间和讯问室温度、湿度、时间以及在讯问过程中使用的证据、被讯问人辨认书证、物证、核对笔录、签字、摁手印的画面切换不符合要求。 4、部分侦查人员对同步录音录像驾驭能力不足 主要表现在:一是有的侦查人员讯问中存在着装随意、举止不端、言语不文明等不规范的办案行为;二是有些侦查人员驾驭讯问局面的能力不足,对案件突破和特殊情况的处理的应对策略不充分;三是讯问笔录所记载的内容与顺泰伟成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上所反映的内容存在

同步录音录像管理制度

同步录音录像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我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技术工作,依据《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技术规范(试行)》和《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办案部门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需要进行同步录音录像时,首先通知检察技术部门做好同步录音录像准备工作,然后填写《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通知单》。 第三条检察技术部门在接到办案部门的《工作通知单》后,对其进行审查,符合相关规定后,填写《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受理登记表》,技术部门批准后,指派技术人员执行同步录音录像工作。 第四条录制人员在接受录制任务后,应当做好录制准备工作,对讯问场所及设备进行检查和调试。因特殊原因无法录制的,应当及时告知办案部门。 第五条录制的起止时间,以被讯问人员进入讯问场所开始,以被讯问人核对讯问笔录、签字捺印手印结束后停止。 第六条录制人员在录制过程中,应认真填写《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说明》,详细记录录制过程及系统运行情况。

第七条录制结束后,录制人员应当将录制资料的正本交讯问人员、被讯问人确认,当场装入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密封袋,由录制人员、讯问人员、被讯问人三方封签,由被讯问人在封口处骑缝按捺手印。 第八条案件侦查终结后,技术部门应当将本案《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受理登记表》、《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说明》等文书材料制作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协作卷宗予以保存。 第九条技术部门应当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录制资料正本存放于专门的录制资料档案柜内,长期保存,并做到防尘、防潮、避免高温和挤压,以磁介质存储的资料要存放在防磁柜内。 第十条同步录音录像的其他相关工作按照《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技术规范(试行)》和《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技术规范(试行)》执行。 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处

侦查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证据属性

侦查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证据属性 随着新的刑事诉讼法的出台,对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作出了较先前全面的规定,但是只是指出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询问时可以使用录像,但没有明确指出这种同步录音录像是否能够在刑事诉讼中当作证据使用;如果能使用,可以作为哪种证据使用;对于询问笔录,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又与之有着怎样的关系;当两者的记录内容不完全一致时,又应该以哪种形式的记录为主要参考。针对上述不明确的问题,新出台的刑事诉讼法也没有给予明确的规定,本文就针对这此问题进行相应的讨论,从而对我国侦查询问的同步录音录像在证据地位上的定位进行明确。 1.侦查询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证据属性 在实践的初期阶段,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仅仅是一种对证据进行保存的形式,其目的是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随意翻供。由于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能够将询问的全过程真实地反映出来,它逐渐成为了在法庭上将侦查询问过程再现出来的重要应用方式,能够真实地再现询问过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以及在侦查过程中被告人是否为自愿、是否真实可信。但是对于这种录音录像,法律没有对其性质进行明确的界定,需要相关研究者进行认真的推敲,有研究者认为,从法律上赋予其证据属性是作为适当的方式。 1.1赋予其证据属性的原因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笔录是对各种证据的最重要的承载方式,

具有证据属性的非常重要的地位,也是刑事诉讼中最为常见的证据。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作为能够对全程的询问过程进行真实的记载的方式,具有与笔录相似的证据承载作用。侦查笔录能够作为证据的原因是其能够对询问过程中的主要活动的实际情况、侦查人员的提问内容和询问方式以及犯罪嫌疑人无罪的辩解和有罪的陈述进行如实的记载,而且比较准确和全面地将某事实的客观存在真实地保存起来。而对于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来说,笔录具有的这此优势,它完全具有而且相比于笔录还具有更加便捷和可靠的优势,绝不逊色。 首先,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所记录的内容不仅全面,而且更加完整,它能够将询问过程以三维的呈现方式展现出来,不仅可以讲询问过程中陈述的内容完整得记录下来,而且包括过程中的动作和表情都如实地记录下来,记录内容更加全面和真实。而相比之下,笔录就只能够将询问过程中的询问内容记录下来。 其次,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能够对司法人员进行一定程度的监督。相比于静态记录的笔录来说,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能够实现对询问现场的动态记录,不存在其制作过程中相关人员的主观意向的情况,大大缩小了违法操作的空间。 最后,由于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具有即时性的特点,能够使整个询问过程不受笔录记录者的限制,随时记录,因此,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能够提高整个询问过程的效率。 1.2对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证据类型的确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证据类型有7种,对于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设备技术要求(试行)

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设备技术要求(试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发 2006年7月3日 一、范围 本技术要求是人民检察院建设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的参照标准,适用于固定场所录音录像系统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在临时场所录音录像的一般配置要求。 二、系统功能要求 (一)总体要求 1.系统设备在长时间不间断的情况下,稳定运行。 2.系统在录像过程中,支持多路音视频同步输入、输出。 3.录音录像资料压缩方式应采用国际标准MPEG-2或MPEG-4。 基于上述标准下的企业标准,应在光盘输出时,集成自动播放软件,使录音录像资料回放具有通用性和可操作性。 4.系统支持双份光盘同期刻录生成。 5.系统应预留网络接口,具有相应的可扩展性和兼容性。 6.便携式设备应具有较高的稳定性,功能性参数设计应具有 一定的开放性。 7.摄像机应能清晰采集到现场的图像,图像质量应达到四级 (BG50198-94表4.3.1-1图像质量主观评价的五级损伤制评定)以上。对于低照度和环境干扰特别恶劣的现场,其图像质量不低于三级。 (二)前端部分要求 1.固定场所安装的摄像机可分别选用带有自动光圈定焦镜头 和自动光圈电动变焦镜头的摄像机,对于装有电动变焦镜头的摄像机应配有可以实现水平与垂直转动的万向云台。 2.视频采集设备应能适应现场的照明条件。照明光源应采用 三基色冷光源。 3.固定场所各类线缆均宜采用暗敷方式,计算机网络与音视 频信号线、电源线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分开布线,有效隔离。在做吊顶、墙面、地板前,预先做好视频、音频、空调、照明各种管线的预埋。音、视频设备端线缆应做接地处理,避免与其它信号线相互之间干扰。 4.讯问室要做隔音吸音处理,通风管道或通风口应采取软体 管道或加装消声器。 (三)传输部分要求 1.信号传输电缆应有防泄漏措施,无线及微波传送应有加密 措施。 2.网络传输时系统应具备网络传输接口,能满足远程图像、 语音、数据传输的要求。 3.需要专线网络传输,应依托检察专线网并符合高检院有关

同步录音录像系统设备清单

同步录音录像系统设备清单

便携式同步录音录像系统设备清单

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 本规范是人民检察院建设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的 参照标准,适用于规范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固定场所录音录像系统和临时场所录音录像设备。 一、系统构成及要求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可由模拟与数字混合或全数字音视频监控系统构成。系统一般由前端、传输、控制和记录显示四部分构成。 1.前端部分:包括彩色摄像机及与之配套的辅助设备或球形一体化摄像机。 2.传输部分:包括视频同轴电缆、音频屏蔽电缆、通信控制电缆或光缆、网线、光纤传输设备、无线传输设备和基于网络的数字传输设备。 3.控制部分:包括音视频切换器、云台镜头控制器、操作键盘、调音台、各类控制通信接口、电源以及与之配套的控制台等硬件设备和能够实现以上功能的软件。 4.记录显示设备:主要包括数字硬盘录像设备、光盘刻录设备、监视器和显示屏等。 (一)总体要求 1.系统在长时间不间断的情况下能稳定运行。 2.系统在录像过程中,支持多路音视频同步输入、输出。 3.录音录像资料压缩方式应采用国际标准MPEG-2、MPEG-4AVC/H.264或国内标准AVS,图像分辨率应不低于704×576。基于上述标准下的企业标准,应在光盘输出时,集成自动播放软件,使录音录像资料回放具有通用性和可操作性。经网络实时传输的图像,分辨率应不低于352×288,帧频应不低于25帧/秒。 4.系统支持双份光盘同期刻录生成。 5.系统应预留网络接口,具有相应的可扩展性和兼容性。 6.便携式设备应具有较高的稳定性,功能性参数设计应具有一定的开放性。 7.摄像机应能清晰采集到现场的图像,图像质量应达到四级(GB50198-94表4.3.1-1图像质量主观评价的五级损伤制评定)以上。对于环境干扰特别恶劣的现场,应采取必要的抗干扰措施,并保证其图像质量不低于四级。

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34737

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 (2005年11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依法惩治犯罪,保障人权,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根据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职务犯罪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指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对讯问全过程实施不间断的录音、录像。 第三条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实行讯问人员与录制人员相分离的原则。讯问由检察人员负责,不得少于二人;录音、录像一般由检察技术人员负责。经检察长批准,也可以指定其他检察人员负责录制。对录制人员适用刑事诉讼法有关回避的规定。 第四条讯问犯罪嫌疑人需要由检察技术人员录音、录像的,检察人员应当填写《录音录像通知单》,写明讯问开始时间、地点等情况送检察技术部门。检察技术部门接到《录音录像通知单》后,应当指派技术人员实施。 第五条讯问在押犯罪嫌疑人,除法定情形外,应当在看守所进行。讯问未羁押的犯罪嫌疑人,除客观原因外,应当在检察院讯问室进行。 第六条讯问开始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将对讯问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告知情况应在录音、录像中予以反映,并记载于讯问笔录。 第七条全程同步录像的,摄制的图像应当反映犯罪嫌疑人、检察人员、翻译人员及讯问场景等情况,犯罪嫌疑人应当在图像中全程反映,并显示与讯问同步的时间数码。在检察院讯问室讯问的,应当显示温度和湿度。 第八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检察人员一般要着检察服,做到仪表整洁,举止严肃、端庄、文明。严

禁刑讯逼供或者使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进行讯问。 第九条对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或者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的,应当有翻译人员在场翻译。 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在场。 第十条讯问过程中,需要出示书证、物证等证据的,应当当场出示让犯罪嫌疑人辨认,并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一条讯问过程中,因技术故障等客观情况不能录音、录像的,一般应当停止讯问,待故障排除后再次讯问。讯问停止的原因、时间和再行讯问开始的时间等情况,应当在笔录和录音、录像中予以反映。 不能录音、录像的客观情况一时难以消除又必须继续讯问的,经检察长批准,并告知 犯罪嫌疑人后可以继续讯问。未录音、录像的情况应当在笔录中予以说明,由犯罪嫌疑人签 字确认。 第十二条讯问结束后,录制人员应当立即将录音、录像资料复制件交给讯问人员,并 经讯问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后当场对录音、录像资料原件进行封存,交由检察技术部 门保存。 讯问结束后,录制人员应当及时制作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相关说明,经讯问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后,交由检察技术部门立卷保管。 相关说明应当反映讯问的具体起止时间,参与讯问的检察人员、翻译人员及录制人员的姓名、职务、职称,犯罪嫌疑人姓名及案由,讯问地点等情况。讯问在押犯罪嫌疑人的,讯问人员应当在相关说明中注明提押和还押时间,由监管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对犯罪嫌疑人拒绝签字的,应当在相关说明中注明。

公安局高清同步录音录像审讯指挥系统解决方案

公安局高清同步录音录 像审讯指挥系统解决方 案 目录 第1 章系统设计 (3) 1.1 需求分析 (3) 1.2 应用目标 (4) 1.3 参考标准 (4) 第2 章系统详细设计 (6) 2.1 系统设计思路 (6) 2.2 系统整体架构 (6) 2.3 讯问室建设 (7) 2.3.1 前端设备部署 (7) 2.3.2 传输链路设计 (8) 2.3.3 主要设备介绍 (9) 2.4 询问室建设 (12)

2.4.1 前端设备部署 (12) 2.4.2 传输链路设计 (13) 2.4.3 主要设备介绍 (14) 第3 章办案区监控系统设计 (17) 3.1 前端点位设计 (18) 3.1.1 视频监控系统点位部署 (18) 3.1.2 视频监控系统前端概述 (18) 3.1.3 视频监控前端设备介绍...................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 视频存储设计 (19) 3.2.1 视频存储方案 (19) 3.2.2 存储架构设计 (20) 3.2.3 存储策略说明 (20) 3.2.4 存储容量计算 (20) 3.2.5 存储设备介绍 (21) 3.3 解码控制设计 (22) 第4 章平台设计 (23)

第1章系统设计 1.1 需求分析 近年来,犯罪嫌疑人翻供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许多被告人在庭审时对侦查阶段的口供进行更改或不认可;且可能出现被告人在庭审中指出,在侦查阶段所做的供述是讯问时刑讯逼供所致,致使法庭审理陷入尴尬,阻挠了司法机关对案件的顺利审理。有了讯问的全程录音录像,讯问的整个过程在法庭得以重现,就可以有效地抑制被告人的任意翻供,大大缩短法庭质证的时间,从而提高庭审效率;另一方面还能证明讯问程序的合法性,有利于法官对犯罪嫌疑人口供的客观真实性进行正确判断。 规范干警的执法行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全程记录,使干警在如今办案中更加注意自己的形象,办案人员从衣着仪表到言谈举止也更加自律。在审讯前,办案人员也都能够自觉地做好审讯准备工作,制定详细的审讯提纲,并对审讯中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认真分析,拟定相应对策,对审讯过程中需出示的书证、物证,通盘考虑,精心策划。 改进并提高审讯过程中的方法和效率相对于讯问笔录这种固定证据的方式,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具有真实性强、稳定连续性高等明显的优势, 更能完整地反映讯问的过程和内容, 有效地克服了讯问笔录不连贯、不完整的缺点;同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实现了在审讯过程中办案指挥员对整个审讯工作的实时动态管理和监督,它通过协调资源,把现场讯问的侦查人员和后台的指挥人员紧密地结合起来,达到了内外互动、上下协作、整体联动,全面把握案件的效果。同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可以适时调整审讯策略、思路、方法,从而实现案件的快速突破,有效地提高了审讯的效果和效率。现场指挥人员还可以通过现场同步录音录像画面,监督讯问人员的行为,及时发现和制止讯问人员可能发生的不文明办案行为,发现和防范办案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消除安全隐患,从而确保整个讯问工作的安全有效。 保障犯罪嫌疑人和执法人员的双重权益严格了办案程序,强调审讯过程中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规定在审讯过程中实行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及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告知制度,从而确保了规范办案、文明办案和安全办案。如此,既规范了办案人员审讯行为,提高了执法水平,防止出现程序违法、程序疏漏和刑讯逼供的行为,又遏制了犯罪嫌疑人翻供的侥幸心理,有效地阻止了庭审犯罪嫌疑人的翻供,也避免了办案人员被诬告和陷害,最终使犯罪嫌疑人和干警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保障。

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设备技术要求(试行)_百度讲解

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设备技术要求(试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发 2006年7月3日 一、范围 本技术要求是人民检察院建设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的参照标准,适用于固定场所录音录像系统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在临时场所录音录像的一般配置要求。 二、系统功能要求 (一总体要求 1.系统设备在长时间不间断的情况下,稳定运行。 2.系统在录像过程中,支持多路音视频同步输入、输出。 3.录音录像资料压缩方式应采用国际标准MPEG-2或MPEG-4。 基于上述标准下的企业标准,应在光盘输出时,集成自动播放软件,使录音录像资料回放具有通用性和可操作性。 4.系统支持双份光盘同期刻录生成。 5.系统应预留网络接口,具有相应的可扩展性和兼容性。 6.便携式设备应具有较高的稳定性,功能性参数设计应具有 一定的开放性。 7.摄像机应能清晰采集到现场的图像,图像质量应达到四级 (BG50198-94表4.3.1-1图像质量主观评价的五级损伤制评定以上。对于低照度和环境干扰特别恶劣的现场,其图像质量不低于三级。

(二前端部分要求 1.固定场所安装的摄像机可分别选用带有自动光圈定焦镜头 和自动光圈电动变焦镜头的摄像机,对于装有电动变焦镜头的摄像机应配有可以实现水平与垂直转动的万向云台。 2.视频采集设备应能适应现场的照明条件。照明光源应采用 三基色冷光源。 3.固定场所各类线缆均宜采用暗敷方式,计算机网络与音视 频信号线、电源线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分开布线,有效隔离。在做吊顶、墙面、地板前,预先做好视频、音频、空调、照明各种管线的预埋。音、视频设备端线缆应做接地处理,避免与其它信号线相互之间干扰。 4.讯问室要做隔音吸音处理,通风管道或通风口应采取软体 管道或加装消声器。 (三传输部分要求 1.信号传输电缆应有防泄漏措施,无线及微波传送应有加密 措施。 2.网络传输时系统应具备网络传输接口,能满足远程图像、 语音、数据传输的要求。 3.需要专线网络传输,应依托检察专线网并符合高检院有关 安全保密标准。 4.信号传输应保证图像质量和控制信号的准确性。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解决方案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解决方案 随着我国社会不断发展、科技不断进步以及法律制度逐步完善,社会对司法审讯文明执法,公正执法等有了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罪犯行为和犯罪案件更加多样化、复杂化,高智商犯罪越演越烈,给新时期的检察院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如何利用科技的手段,实现案件的快速侦破,更好更快更准的打击犯罪是我们检察院等机关迫切需要解决的事情。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多次强调,要紧紧围绕业务需求,加强基础网络、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和数据库等电子检务工程项目建设,最大限度发挥信息资源的集聚、规模效应,为提升法律监督能力提供科技支撑。 司法审讯实行讯(询)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检察院适应新的形势,为提高犯罪侦查工作水平而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也是司法审讯在“科技强检”背景下,促进自身更好的履行法律职责,规范讯(询)问过程、提高讯(询)问办案效率,不断加强科技创新,深入推进数字化、信息化建设的重大举措。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 结合司法审讯数字化建设、侦查指挥审讯监控建设的业务需求,采用先进的音视频编解码技术、流媒体与集中存储技术、信息安全技术、计算机通信与控制技术、数据库技术而开发的一套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监控平台。该系统使用多级级联、数字高清、唇音同步、实时刻录等现代技术,能够提供同步录音录像、实时监控、电子笔录、远程指挥、卷宗管理、多重加密、数据报表等贴合实际需求的功能。 该系统功能齐全、技术先进、性能稳定可靠、人性化操作,能非常有效地为公、检、法等部门办案提供帮助。有效打击犯罪,杜绝犯罪嫌疑人无端指控办案人员刑讯逼供等现象,体现公、检、法等机关文明办案的形象。 系统解决方案 系统大致由审讯室、控制室和案件指挥中心组成。审讯主机单独放在控制室,有专门技术人员进行操作控制。图像、声音、温湿度信息分别由安装在讯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通知 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试行)》和《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现将《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试行)》和《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实施中有何问题、意见及建议,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二○○六年十二月四日 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 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技术工作,依据《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和《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技术规范(试行)》制定本流程。第二条检察技术部门在接到办案部门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通知后,应当指派技术人员执行,并制作《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受理登记表》。 第三条录制人员在接受录制任务后,应当做好录制准备工作,对讯问场所及设备进行检查和调试。因特殊原因无法录制的,应当及时告知办案部门。 第四条录制的起止时间,以被讯问人员进入讯问场所开始,以被讯问人核对讯问笔录、签字捺印手印结束后停止。

第五条在固定场所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应当以画中画方式显示,主画面反映被讯问人正面中景,全程反映被讯问人的体态、表情,并显示同步录像时间,辅画面反映讯问场所全景。 在临时场所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使用不具备画中画功能的录制设备时,录制画面主要反映被讯问人,同时兼顾讯问场所全景,并显示同步时间。 第六条对参与讯问人员和讯问室温度、湿度,应当在讯问人员宣布讯问开始时以主画面反映。对讯问过程中使用证据、被讯问人辨认书证、物证、核对笔录、签字和捺印手印的过程应当以主画面反映。 第七条录制人员应当监控录音录像系统设备的运行,因更换存储介质需要暂停录制时,应当提前告知讯问人员。因技术故障等客观原因需要停止录制时,应当立即告知讯问人员。排除故障继续录制时,应当在录音录像中反映讯问人员对中断录制的语言补正。 第八条录制人员应当及时填写《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说明》中有关录制工作的内容,客观记录讯问过程的录制、系统运行、技术人员交接,以及对使用光盘编号等情况。本人签名后,交讯问人员按要求安排填写,在录制资料副本移交时收回归档。第九条录制结束后,录制人员应当将录制资料的正本交讯问人员、被讯问人确认,当场装入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密封袋,由录制人员、讯问人员、被讯问人三方封签,由被讯问人在封口处骑缝捺印手印。 第十条技术部门应当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录制资料正本存放于专门的录制资料档案柜内,长期保存,并做到防尘、防潮、避免高温和挤压,以磁介质存储的资料要存放在防磁柜内。 录制资料副本应当在收到《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说明》时移交委托录制的办案部门签收。 第十一条根据《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规定,需要技术处理的,经检察长批准,检察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办案部门提交的《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技术处理

海康公安审讯室同步录音录像系统解决方案

公安同步录音录像系统解决方案 V1.0 编制时间:2011年10月

目录 第1章项目概述 (1) 第2章讯(询)问系统集成方案 (2) 2.1 讯(询)问室建设方案 (2) 2.1.1 讯(询)问室布置方案 (2) 2.1.2 标清讯(询)问系统 (3) 2.2 同步录音录像系统集成方案 (4) 第3章同步录音录像管理平台 (6) 3.1 软件架构设计 (6) 3.2 应用功能设计 (7) 3.2.1 录音录像 (7) 3.2.2 同步刻录 (8) 3.2.3 卷宗管理 (9) 3.2.4 讯(询)问现场 (10) 3.2.5 远程指挥 (11) 3.2.6 系统管理 (11) 3.3 系统应用特色 (12) 3.4 专业解决方案 (13) 第4章设备技术规格 (14) 4.1 摄像机 (14) 4.1.1 全景摄像机 (14) 4.1.2 特写摄像机 (15) 4.1.3 签字摄像机 (16) 4.2 拾音器 (16) 4.3 讯(询)问主机 (17) 4.4 应用服务器 (19) 4.5 数字矩阵 (21) 4.5.1 视频解码器 (21) 4.5.2 数字键盘 (22) 4.6 视频存储阵列 (24)

4.7 温湿度显示屏 (25) 4.8 电视墙 (26) 附件:公安同步录音录像系统集成设备清单 (29)

第1章项目概述 加强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既是提升公安机关执法能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公安机关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在犯罪侦查工作中执法规范化的具体表现,是公安机关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有力举措,是提高犯罪侦查工作水平的客观要求。通过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全面提升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大力推进制度建设,不断完善法律法规,细化执法标准,是有效推进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必经之路。 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犯罪行为调查取证过程中,“讯(询)问”是重要的执法环节,也是当前公安执法的重要内容。因此,将讯(询)问进行全过程录音录像是执法过程合法化、规范化的重要措施。建设专业的同步录音录像系统是公安部门信息化的重要内容之一,已经成为当前公安部门信息化建设的主要任务。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康威视)顺应了公安部门在新形势下信息化建设的现实需求,经过自身在视频监控领域多年的历练沉淀,针对公安讯(询)问业务需求进行持续的苛求,成功推出了面向公安同步录音录像系统整体解决方案,在国内得到的广泛的应用和普遍认可。以在关键核心技术和业务需求本质的研究方面的持续投入为基础,力争为我国公安执法现代化进程作出更大的贡献。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问题及对策建议

117 2012?06 (中)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问题及对策建议 黄卫貂 摘 要 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对于保全、固定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杜绝翻供,规范检察人员的 讯问行为,遏制刑讯逼供,促进文明执法观念的实现,体现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均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但是检察机关在执行这一制度过程中存在种种滞后和问题,限制了同步录音录像进一步发挥更大的作用。本文拟从检察机关基层院工作现状出发,谈几点对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看法,以期对侦查实践有所帮助。关键词 全程同步 录音录像 检察机关 作者简介:黄卫貂,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技术科。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6-117-02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指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对讯问过程实施不间断录音录像的一项专门技术工作。在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时,录制人员和侦查人员必须严格按照高检院制订的《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的要求进行工作,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操作。同时,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也是一种监督,如果办案人员在讯问过程中有什么违规、违法行为,都会清楚地反映到录制的声像资料中去,这就促使办案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依法办案,文明执法,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从而体现司法公平公正。 一、现阶段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亟待解决的问题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防止检察机关侦查人员刑讯逼供、诱供职务犯罪嫌疑人的重要技术手段,是侦查部门取证合法性的有力证明,更是侦查人员的保护神。自2006年底实行以来,在社会上取得广泛认同和赞誉,但笔者根据多年的基层院工作实践,对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进行了认真总结和分析,发现目前基层院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和困难需要解决: (一)技术部门相关技术人员缺乏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必须由专职录制人员制作,这既是侦查保密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技术设备保障的基本要求;且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往往耗时很长,甚至时差颠倒,必须安排技术人员全程值班监控,但基层院技术部门往往人手不足,连续作战能力严重不足,工作人员人困马乏的情况下只能采用应付式办法,必然影响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质量。 (二)侦查部门与技术部门之间信息沟通不畅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涉及检察机关内部两个部门,因为它的技术特性,说明制作部门必须是技术部门,但其服务的对象却是侦查部门。工作中显然后者是主导部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显然由侦查部门启动和结束,但在基层院往往因为两个部门信息沟通不畅,侦查部门事前不及时通知,导致技术部门仓促上阵,在人员安排和设备检测、技术储备等方面措手不及;事中变更讯问室或事后不及时通知,则导致录像漏录或空录,必然严重影响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质量,挫伤技术人员的积极性。 (三)设备质量不达标(讯问室装修和技术设备不匹配)《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要求主画面显示同步录像时间,但因设备质量原因,往往使得讯问室固定装修的时间、温度、湿度电子显示屏不在主 画面内;如果要在主画面内,往往要把摄像镜头拉远,又无法反映被讯问人的体态、表情等要求,陷入两难,从而影响工作质量。另外《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要求在讯问过程中使用证据、被讯问人辨认书证、物证、核对笔录、签字和捺印手印的过程应当以主画面反映,但在办案实践中被讯问人在上述环节往往会离开座位(即离开主画面范围),也影响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质量。 (四)三方封签名不副实 基层院最为为难的是《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第九条,该条明确要求录制结束后,录制人员应当将录制资料的正本交讯问人员、被讯问人确认,当场装入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密封袋,由录制人员、讯问人员、被讯问人员三方封签,由被讯问人在封口处骑缝捺手印。很显然该条规范是要求在被讯问人的见证和捺印承认下,确保录制资料的真实性。但在实践中,却因以下种种问题导致名不副实。 原因在于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时间往往很长(甚至超时),要求存储介质容量巨大,但实践上使用的光盘存储容量有限,全部刻录成光盘耗时很长,讯问结束后侦查部门往往等不及就把被讯问人转移,致使三方封签无法实施。基层院技术人员为了保证三方封签的完成,往往在讯问前就让被讯问人在密封袋上签字和在封口处骑缝捺印,如此,在讯问结束后技术人员才能有充分时间制作光盘;同时因为讯问时间过长,刻录全程所需光盘数目大,基层院为图方便往往就只刻录被讯问人交代问题的一段,并不是全程刻录,但这样操作必然违背该条原意,为被讯问人翻供埋下隐患,严重影响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质量,甚至导致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形同虚设。 二、对策建议 (一)加强技术人力储备、培训和技术升级更新能力首先,检察机关基层院因为种种原因,技术部门在开展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时任务重人员少的矛盾将持续突出,特别是面对大要案或窝案侦查讯问时更是如此。要破此矛盾,除了在政策范围内尽量增加人手之外,还必须加强现有技术人员的培训和储备,培养多面手技术人员;相关领导干部更要合理调配人手,防止过度疲劳给技术人员带来的身心伤害。 其次要大力加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相关技术的升级更新能力。技术设备的升级换代或多技术门类的结合,往往能大幅度提高工作效率和品质,降低相关人员的劳动强度,甚至减少相关人 ◆司法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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