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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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对法官自由裁量权,无论学术界还是实务界都存在许多不同的认识。从概念上来看,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酌情作出决定的权力,这种权力在案件处理时是符合正义、公正、正确的要求的,它是法官职业的基本属性和本质要求,正确行使法官自由裁量权,对于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由于我国法律制度的不完备、法官队伍职业化水平不高和司法环境的不佳等主客观原因,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现象还不能完全避免,从根本上影响了我国的法制建设。因此,规范并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就显得尤为重要。

1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内涵界定及其本质

何谓法官自由裁量权?这是我们首先要明确的问题。英国法学家戴维·M·沃克给自由裁量权下过一个定义:“自由裁量权,指酌情做出决定的权力,并且这种决定在当时情况下应是正义、公正、正确、公平和合理的。法律常常授予法官以权力或责任,使其在某种情况下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有时是根据情势所需,有时则仅仅是在规定的限度内行使这种权力。”

按照《布莱克法律辞典》的解释,法官自由裁量权,也可称之为司法自由裁量权,是指法院或法官自由斟酌的行为,意味着法官或法庭对法律规则或原则的界限予以厘定。《牛津法律大辞典》中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解释是:自由裁量权,是指酌情作出决定的权力,并且这种规定在当时的情况下应是正义、公正、正确、公平和合理的;法律常常授予法官以权力或责任,确保其在某种情况下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有时仅仅是在规定的限度内行使这种权力;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是使法律具体情况具体适用的最普遍的方式之一,它使法律具有灵活性和适应性,从而避免诸如严厉、无情、不公正等批评。

在审判实践中我们会严格按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案件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决,理论上将实事求是的哲学方法作为证据判断的原则。但是,实事求是如何在审判中运用则是一个无法定量的问题,在宏观层面对法律缺陷、立法漏洞的矫正或弥补,在微观层面对个案衡平、司法妥当的追求或保证,这些无疑都对法官的最终裁判提出了艰巨的挑战。

2法官自由裁量权存在的根基:法的不确定性

西方法学界对法的不确定性问题的认识存在一个转变的过程。最初,法学家是崇尚法律的确定性的,并将其视为传统。17、18世纪的西方,概念法学占据着主导地位。概念法学认为,法典一旦制定出来就为人们的交往提供了普遍的行为规范,并且足以解决各种各样的纠纷。法官只需要根据适当的逻辑推理就可以从已有的由概念构成的法律条文中得出正确的判决依据,而无须求助于法律外的东西,也不用考虑法律的目的、公平正义的观念和社会的实际需求。受到概念法学的影响,资产阶级启蒙学者极力推崇法律理性主义,反对立法任性和司法专横,他们断然否定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他们的眼中,法官只是法律机器的保养者,而非操作者。孟德斯鸠就曾把理想的法官描绘成一台“自动售货机”,他认为“法官成为自动售货机,甚至是一个计算器,只要将法律事实和法律规则输入之后,就可以自动地生产按照科学原理计算出法律判决。”

然而,随着认识的深入和实践的发展,法官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总是会遇到一些疑难案件,但是却无法从现有的法律规范中找到与之相应的法律依据,即使通过逻辑推理也无法解决。面对这样的困境,法学界逐渐认识到法官不能只是适用法律的工具,法官应当拥有自由裁量的权利才能适用这种需要,解决接踵而来的疑难案件。此时,美国的大法官霍姆斯提出“法律的生命从来就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的命题,并在其《法的道路》一文中断言,法不过是对法院实际将做些什么的预测而已。他认为,逻辑并不是在法律发展中起作用的唯一力量,它之所以被夸大,是因为它满足了人们思想中对确定性和安静的渴望,但是,确定性一般只是幻想。而法官则是法律发展的关键,法官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不断发展着法律。继霍姆斯之后,奥地利法学家埃利希提出了“活法”理论。埃利希认为,“无论是现在或者是其他任何时候,法律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不在法学,也不在司法判决,而在社会本身。”①埃利希提出,法并不都是国家制定,许多保证社会秩序化的社会规则都是法。他称非国家制定的法为“活法”,由此,埃利希主张从对社会生活的观察去寻找“活法”,视社会本身为一切法的源泉很显然,埃利希的“活法”理论是对国家制定法的挑战,也是对法律确定性的怀疑。到了20世纪二三十年代,美国现实主义法学家卢埃林和弗兰克,分别提出了“规则怀疑论”和“事实怀疑论”,从不同角度对法律的确定性予以诘难。他们怀疑法律的确定性和稳定性,并认为法律的确定性是一位外行关于法律的信念。无论是过去、现在,还是将来,法律在很大程度上都是模糊的和多样化的。卢埃林进一步强调,在法律领域,重要的不是法律规则,而是官员的行为,尤其是法官的行为。他甚至提出了著名的“腹痛理论”,即在判决的形成过程中,法官的“个性”起着很大的作用,这种“个性”是不确定的,往往要受到环境、伦理价值观、思维方式等多种因素的制约。甚至,一顿早餐就能够影响到法官的判决。

最终,支持法的不确定性的一派在这场争论中占据了上风。他们提出的各种形式的质疑与反驳也彻底的改变了人们对法的确定性的想法,即使最坚定的形式主义也开始承认法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法律具有不确定性的特征,也成为法学界的共识。

应当承认,法律的不确定性是广泛存在的,也正是法的这种不确定性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提供了基础。法的不确定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法律制定本身的不确定性;另一方面是法律适用过程中出现的不确定性。哈特在其名著《法律的概念》一书中,谈到了造成法的不确定性的两种主要的制约因素:一是人类语言的模糊性,语义的不确定性。模糊性的语言并不会从法律中消失,这是由语言的本质属性所决定的。作为推理的大前提的法律规范,虽然都表现为命题形式,并有着各自不同的逻辑结构,但它总是以某种法律概念为中心而展开的,甚至是表面看来是非常确定的法律概念,其外延界限也并不如想象的那么清晰。因此,其边缘情况往往是不明确和模糊的。二是在制定法律时,由于受到立法者局限性的限制,以及事物发展变化的层出不穷,法律不可能穷尽已经发生和即将发生的所有情形,当出现法律所没有规定的情形时,法律显得无所适从。现代社会是一个动态的社会,生产力的快速发展使得人们之间的关系每天也在发生着变化。这种动态的社会要求一种流动的、富有伸缩性的和有限程度确定性的法律,否则社会就会受到束缚。因此,法律的不确定性不仅是一种客观事实,同时也是一种客观需要。

①张乃根著,《西方法哲学史纲》[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68页。

3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度问题

法官拥有自由裁量权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裁量权的自由限度到底多大才更合适呢?对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不同法学家有不同的主张,其中,最突出的当属美国的法学家德沃金和英国的法学家哈特。

3.1德沃金三种意义上的自由裁量权

依照德沃金“规则—非规则标准—道德、文化、社会理想—赫克里斯式法官”的法律概念,法律不仅仅是一套规则系统,法律还包括原则和政策。法官在处理具体的案件时,首先和常用的是法律规则;但在疑难案件中,如果缺乏明确的指导审判的法律规则,原则就要发挥作用;而当原则也不确定时或者原则之间存在冲突时,全知全能的赫克里斯法官就会作出正确的鉴别。但即使是这样的法官也不享有自由裁量权,他不能根据个人关于良好政策的观点去创制新的法律,因为法律是确定的,不存在漏洞,所有的案件都有一个“唯一正确答案”。因此,法官主要在下列三种意义上使用其自由裁量权:一是在非常弱的意义上使用自由裁量权。其目的只是为了说明某种理由,官员们不能机械的适用其必须适用的标准,而必须做出自己的判断;二是在弱的意义上使用自由裁量权。其目的只是说法官有权做出最终决定,其他任何人都无权监督或撤销。这意味着这个法官在其所作的决定中拥有最终和最高的权威;三是在强烈意义上使用自由裁量权。法官在某些问题上不受权威机关为他确定的准则的约束。德沃金认为,当法官不受权威机关制定的标准的约束而自由裁量时,就是在强烈意义上使用自由裁量权了。

从德沃金的法律概念中,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德沃金并不否认弱的意义上的自由裁量权,却完全否认强烈意义上的自由裁量权。在德沃金看来,法律是一张“无缝之网”。法律不仅仅有规则,还有原则和政策,即法律是由规则、原则和政策所构成的体系,这个体系是确定的、圆满的,不存在任何空隙的完美的体系。法官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即使没有明确的规则可供使用或者现有的规则含糊不清的时候,也不能直接诉诸于自由裁量权创制新的规则,因为原则的包容性和政策的灵活性完全可以弥补规则的不足,创制出新的规则适用法律适用上的需要。因此,在任何案件中,包括疑难案件,法官都有法律规范作为依据进行判决。从这个意义来说,法官也没有使用强烈意义上的自由裁量权的必要。

总之,对德沃金而言,没有法官不受法律约束的情况存在,也不存在由法官创设的法律,而强烈意义上的自由裁量权实际上已经超出了法官义务或司法责任的限度,此时,法官实际已经不再受到整体性法律的约束,担任起了立法者的角色。这对于德沃金来说,是最不能忍受的,因为强烈意义上的自由裁量权便意味着法官造法的可能性,必将破坏其“整体性法律”的完整性和确定性。

3.2哈特的“法官造法”

哈特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采取折衷的态度,他认为法官主要在下列两种情形中使用其自由裁量权:一是在法律有明确的规则可供使用的情况下,法官不享有自由裁量权,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加以严格的适用。此时,法官处理的案件正处于“意思中心”的范围内,法官必须严格遵循确定的标准;二是当法律规则不明确而无法适用,或者根本没有法律规则可以适用的时候,法律将难以约束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法律的“开放结构”留给法官法律创造权,法官为了解决案件可以“超越法之上的造法”。显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非常大的,他不仅是在适用法律,而且拥有创造规则的权力。这也就是德沃金所极力否认的强烈意义上的自由裁量权。

哈特虽然主张法官拥有强烈意义上的自由裁量权,可以创造法律,但他并不因此认为这样法官就可以摆脱法律的束缚,为所欲为。哈特认为,法律是由规则构成的,尽管规则有“意思中心”和“开放结构”双重属性,但“意思中心”却具有确定的核心意义。而规则的“意思中心”就是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时候所不能恣意偏离的,也是其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标准。“在任何时刻,法官都是体系的一部分,而这个体系之规则的核心部分的确定性足以为正确的司法裁判提供标准。法院将规则的核心意义视为某种他们在运用权威做出在体系内不容挑战之司法裁决时,所不能任意加以忽

视的东西。”①

因此,哈特并不赞同规则怀疑论者所宣称的:规则是对法院决定的预测。哈特从法律的内在陈述和外在陈述的角度进行了反驳。哈特认为,规则怀疑论者的这个观点并不具有任何真理性,充其量只能算是私人领域里的外行人对法律做出的大胆的陈述,并不能适用到法院本身对法律规则的陈述。尽管某些极端的现实主义者否认法院在裁判时受到规则的拘束,并大肆的宣扬法院拥有无限的自由裁量权。然而,事实又是怎样的呢?哈特指出“法院并非将法律规则视为预测,而是视为其做决定时必须遵守的标准,虽然它们有着开放结构,但却足以确定地去限制他们的自由裁量权。”②因此,在哈特看来,尽管法官拥有强烈意义上的自由裁量权,但并不代表法官可以在任何时候和任何情况下行使自由裁量权,因为法官还受到规则的“意思中心”的限制,仅仅在规则的“开放结构”,法官才能行使自由裁量权填补规则的不足,即便这样,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也始终是以规则为标准,并且也总是在法律规则体系内运行。

法官的自由裁量对于审判公正、克服法律的机械与僵化具有重大意义。可以讲,法治是规则加法官的统治,法官自由裁量有助于实现法律的实质正义。虽然我们说法律思维强调的是形式正义,但是,单单强调形式正义毕竟存在着不足。借助于法官的自由裁量可以弥补形式正义的不足,自由裁量在法官判决中起着补充和辅助法律规则的作用。自由裁量可能是当法律无明确规定时,法官在数种可能解决的方案之间进行合理选择。自由裁量可能是当法律无明确规定时,法官在可能的数种合法解决方案中进行选择;可能是在事实认定中,法官面对并不充分的证据时作出的判断与认定;也可能是在规则的开放地带,法官对争议案件作出裁断。总之,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是针对某个具体事项的,是为了解决纠纷而作出的裁量,而且常常是针对某个具体事项的,是为了解决纠纷而作出的裁量,而且常常是在法律提供的多种选择方法中,选择一种终极性的解决方法。

①[英]H.L.A哈特著,许家馨、李冠宜译,《法律的概念》[M],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40页。

②[英]H.L.A哈特著,许家馨、李冠宜译,《法律的概念》[M],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41页。

4影响中国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因素

法律制定本身的不确定性及法律适用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决定了法官必须具有自由裁量的权力,否则就不能圆满的完成法律适用的任务,也无法解决不断出现的疑难案件。但是,任何事物都有两个方面,这也同样适用于自由裁量权的领域。一方面,法官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适当的运用自由裁量权可以弥补法律的不足与缺陷,更好地解决争端,维护社会正义与秩序;另一方面,如果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毫无节制,那么法官就可以随意打破现有的法律体系,任意的创制法律,这样必然导致司法的失控,这对于任何法治国家来说都是无法容忍的。显然,也是违背自由裁量权设立的初衷的。那么,到底什么限度的自由裁量权才最适宜于中国的司法需要呢?

4.1中国的立法状况

在我国,影响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有两个主要因素,其一就是立法。由于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法官只能选择适用现有国家制定法。从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来看,法官可以选择适用的“法律”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以及最高司法机关出台的司法解释等,这些法律的法律位阶不同,相应的,制定机关和制定的程序也不一样,因而,制定出来的法律也存在着“质量”上的差异,而制定法本身“质量”的好坏也会影响到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如果制定出来的法律比较明确、含义清晰,并具有一定的超前性,那么法官在法律适用的时候则容易的多,不需要过多的使用裁量权。然而,我们不得不面对这样的事实,人类对未来预知能力的不足及法律语言的含糊性,都导致人类制定出来的法律不可避免的带有不确定性。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在2005 年10 月26 日公布的《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中明确指出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判例在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不具有强制性的拘束力,只是起到指导性的作用。显然,这并不能完全解决法官无法律适用的情况,所以,当法官所适用的法律规范不明确或者根本没有法律规范可以适用的时候,就需要运用自由裁量权来填补法律的这种不足。因此,立法水平的高低也会影响到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4.2中国法官素质

其二就是法官的素质,一个国家法官队伍的综合素质的好坏直接影响到这个国家法治现代化的水平,直接关系到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好坏。“从总体上看,法官个人品性对政府的质量具有很大影响,如果没有好的法官来实施,最有学术价值和崇高地位的法典也不会产生多大的效果,但是,如果有好的法官来实施,即使法典或条令不太完美也不要紧。”①可以说,法官的素质对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效果将产生重要影响。当然,法官的综合素质包括很多方面,但最主要的还是业务素质、职业道德素质,这个问题在我们国家相对比较严重。首先,现有法官的业务素质无法适用这一职业的需求。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规范日益复杂,而且越来越细化,这就向法官提出了比较高的要求,所有的法官必须经过系统的法学教育,拥有比较扎实的法律知识结构。但是,从法官的选任来看,我国的法官并不像西方国家的法官一样由人民投票的方式产生的,而是先由院长提名,由同级人大任命。所以,我们无法保证选任出来的法官的品质和专业素质。就现实状况而言,这种选任法官的方式存在明显的弊端的,选任出来的法官的素质令人堪忧,这种情况在基层法院尤为明显。其次,法官的职业道德素质不理想。法官的职业道德对于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非常重要,拥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的法官可以更好的约束自己不受法律外的因素的影响,能更好的遵循既定的法律规范,保证公正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徇私枉法。然而,我国大多数法官尚未建立起良好的职业道德,经常发生枉法裁判的情形,不能正确的理解和行使自由裁量权。

①[意]菲利著,《犯罪社会学》[M],郭建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230页。

5中国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问题解决对策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中国的立法状况和法官素质并不乐观。目前,中国正在积极的进行法治建设,和谐司法对法官提出了比较高的要求,法官既要依法办事又要妥善的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这决定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既不能过分膨胀不加限制,也不能过于弱小,否则,都不利于法官依法办事和司法任务的完成。显然,像哈特所主张的“法官造法”这样毫无限制的自由裁量权并不适合中国的司法,同样,中国的现实状况决定了我们不具备像德沃金所说的无所不能的赫克利斯式的英明法官。因此,中国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问题不能直接借鉴西方的理论和做法,这需要我们在法治建设的过程中慢慢的摸索,需要在理论和实践中进一步探讨。

5.1科学设定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运行边界

任何权力都应该有其运行的边界,都应该被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否则就将走向反面。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不例外,一方面我们承认法官应该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实现案件处理上的个别公正;另一方面我们又要警惕权力被滥用,损害法律的安全价值,造成更多的案件处理上的不公正。孟德斯鸠曾精辟地指出,任何拥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都要到边界时才停止。“没有边界的权力更是一种无休止的任意性权力,必然弊害无穷,因此任何权力都要设定其边界。”①怎样设定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边界呢?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法律的精神和原则就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运行边界,即法官在法律精神和原则的范围内可以根据案情自由地处理案件。在英美法系国家,尽管具有法官造法的传统,但对法官造法的权限也持极为谨慎的态度。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是在法律不完善的情况下,迫于不得已而最后采取的手段,而且仅仅是弥补法律与现实社会之间的“裂缝”,即是一种对既存法律的补充行为。行使这种权力的出发点和归宿点,是为了保证法院审判每一个案件都是公正的。以上这些对我国自由裁量权来说也是适用的,这也是我们给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设定的合理边界。我们对法官自由裁量权滥用的防范和控制,就应从这个边界出发,采取相应的措施,使之在设定的边界范围内合理运行。

5.2完善我国的立法

如前所述,法官自由裁量权本质上是一种量刑权,所以,进一步完善我国量刑情节的有关立法,是保障法官在审判中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前提。针对我国有关量刑情节的立法缺陷,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以完善:第一,将酌定情节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化。虽然我们承认酌定情节具有合法性,但严格说来,从我国现行法律中找不到“酌定情节”一词,因而我们修改、完善法律时应对酌定情节予以明确规定,赋予其在量刑情节体系中应有的法律地位。要进一步明确酌定情节的轻重层次,并与法定刑幅度的轻重层次相对应,依酌定情节可以确定对案件应判处的刑罚。第二,对法定情节影响量刑的幅度应进一步明确化。对法定情节从重、从轻、减轻幅度的掌握是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的一个重要原因,因而立法对此应作出相应的规定,如何对法定情节影响量刑之幅度予以明确化,是我国立法极为迫切的任务。关于减轻限度,应分别不同情况予以不同的规定和完善;关于从重、从轻的限度,不得突破法定刑的上下限。对于如何确定从重、从轻幅度,可以参照加重、减轻幅度来规定,当然具体从重、从轻幅度的确定有待于理论上的进一步探讨。

5.3加强对审判工作的监督

审判监督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防范审判中自由裁量权滥用的重点工程。这项工程的建设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加强立法机关对审判机关自由裁量行为的监督。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国家权力机关有权对同级人民法院的执法工

①陈兴良,《刑事司法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第482页

作进行领导和监督,有权受理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并依法处置,有权选举和罢免同级人民法院院长,有权任免同级人民法院的有关人员。根据《人民代表法》的规定,人民代表可以通过建议、批评、询问等方式对人民法院的自由裁量行为进行监督。第二,加强检察机关对审判机关自由裁量行为的监督。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如果认为人民法院的裁决确有错误,有权按照第二审程序或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所提起的抗诉案件,应组成新的合议庭,重新进行审判。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的这种法律监督权,对于防止审判活动中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具有重要的意义。第三,加强审判机关内部的监督。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的上下级之间的关系不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而是审判监督关系。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对确有错误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作出判决或裁定的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可以有效地防止和纠正包括自由裁量权在内的一切审判权的滥用,提高办案质量。第四,发挥公民对审判机关自由裁量行为的监督。即以权利制衡权力,扩大权利的广度,以增强抗衡权力的强度。从一定意义上讲,发挥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的监督作用,对于防范和监督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比其他措施更具有重要意义。二是若发现审判人员有受贿、索贿等腐败行为,既可以直接向该审判人员提出批评、建议,也可以通过信访渠道,向有关国家机关或部门提出申诉、控告、检举。三是强化公民的权利意识,改变“民怕官、不敢告、不知告、不愿告、不会告”的“症状”,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权利能动性,使之发展成防范人民法院及其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的一支重要力量。

5.4提高我国法官的整体素质

法官在法律适用中所具有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要使人民法院的自由裁量权,按照法律的要求来运行,还必须尽快提高审判人员的整体素质。具体说来,有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政治素质。法官属于国家的政治官员,而不是纯粹的业务人员。所以,法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实于人民的利益,忠实地遵守、执行宪法和法律,严格按照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办事,坚定地为党的基本路线服务。不具备这个条件,就不能出任法官职务。第二,品德素质。主要是对法官清正廉洁,大公无私,办事公平,不徇私情等方面的要求。这是法官任职的一个重要条件。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法官在品德素质方面应具备以下标准,一是为官清廉,二是秉公执法,三是坚持真理、修正错误。第三,专业素质。这是法官任职资格中最具体最严格的一项标准。具体说来,法官的专业素质应达到以下标准:一是熟悉法律和审判业务,二是知人善任。笔者认为,为确保法官具备以上几项素质,目前应着重采取的具体措施主要是:第一,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官任职资格制度。在政治标准、品德标准和专业标准问题上使之制度化和规范化。第二,法官的录用或选拔应严格依法进行,坚持从严、从优的标准。第三,应对现有法官队伍通过内部合理调配,外部考入充实和加强在职教育等方式予以改造。第四,建立严格完善的培训和辞退制度,以确保法官队伍应有的素质。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第一,公正裁量原则。法官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运用自由裁量权最大限度地最求个案公正。离开了对公正的追求,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就会偏离法律价值的指引,偏离法律的宗旨。公正应该贯穿于自由裁量的全过程,这样,依据自由裁量作出的裁量结果才能让社会信服。第二,遵循法律的原则和精神。遵循法律原则和精神是将公正的目标在特定的法律范围内予以具体化。无论是缺乏法律规定,或是规定不明确,法官都应借助于法律的原则和精神来指导自己的裁决活动。第三,不能超越法律的明确规定。法官的自由裁量并不意味着法官可以任意裁断,自由裁量同时意味着法官必须是守法前提下的裁量,是在遵循规则之下的裁量,而不是超越规则去行使自由裁量权。换句话说,只有当没有法律规则或者法律规定不明确时,法官才能根据法律原则和精神进行裁量。第四,利益衡量原则。法官在进行自由裁量时,不仅要从法律的规则文字出发进行逻辑推理,而且要从案件所关涉的利益进行价值衡量与判断。第五,程序正义原则。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在程序上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对个案实质正义的追求必须借助于程序正义。为此,应当做到不得擅自改变法律程序。审判中保持中立的态度,做到不偏不倚,必须兼听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在庭审过程中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提供给法庭的证据、意见、主张,不能把任何一方的论点和论据排斥在外。另外,裁量必须符合认识逻辑、社会常识和法律价值。

6小结

法律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港湾、是维持社会正义的天平、是惩奸除恶的一把宝剑。尽管我们可以找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种种不足,找出法治的诸多缺陷,但是,在历史的进程中,我们在权衡了种种制度之后才做出了我们认为最好的选择。法官的自由裁量,这是我们基于社会现实的需要而做出的选择,但是,自由裁量并非是毫无限制的。自由裁量权是法官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和本意指导下灵活运用法律的权力。正如日本宪法所划定的,全部法官依本旨独立行使职权,只受本宪法和执法的束缚。可见,法官并不是为所欲为的。我们相信,“人同此心,心同此理”,法官本着心中的公平正义,凭着规则进行的自由裁量绝大多数时候是不违背社会大多数人的意愿的,是不违背法治社会的要求的。给予法官一定限度的自由裁量权,是我们做出的最好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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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陈兴良,《刑事司法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第482页。

致谢

毕业渐渐临近,能再次走进校园,而且所学又是与我所从事的工作紧密相关的专业,实在是一件难得的幸事!两年半中,一边学习,一边工作,过程虽然辛苦,但是收获也很大。特别是在学习期间,老师们对理论知识、分析方法的言传身教以及同学们讨论时的相互启发,都将使我终身受益。

感谢华东理工大学的各位老师。在学习期间,各位老师不仅授业,更是传道、解惑,始终给予我严格的要求、充分的信任和热情的鼓励。

感谢我的导师贾彬老师。在两年半的学习中,我深受导师渊博的学识、严谨的教学态度、勤奋的敬业精神等人格魅力所熏陶和激励,让我在各个方面都获益匪浅。本论文是在我的导师的悉心指导、不断鼓励和大力帮助下完成的。写作过程有些观点、提法的斟酌确定,一直到论文的最终定稿,我的导师都倾注了大量的心血。对此,我无法用言语表达内心的感激之情。

感谢同窗两年半的学友,他们都曾在学习上、生活上给予我帮助和启发,大家融洽的同学关系、深厚的同学情谊是我一生巨大的财富。

感谢我的家人和所有帮助过我的朋友,正是由于他们无私的奉献和关怀、支持,才使我能顺利完成学业。

在本文的写作过程中,直接间接地引用了几位专家观点,受益匪浅,在此一并感谢

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范文

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范文 摘要:信仰是在法律职业形成的过程中形成的,法律职业共同的精神追求。法律职业 信仰的表现形态包括法律信念、法律理念、法律观念、法律意识等,其核心是一种对法治 的精神追求。 关键词:法学;职业道德 一、我国法学本科阶段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现状及其原因 1.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中法律职业道德考核的分值偏低 从2002年开始,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将法律职业道德纳入考试范围,但是考核的分值 始终徘徊在5分左右,与其他的内容动辄几十分相比较很难引起人们的重视。目前,很多 高校在确定本校的法学专业教学计划时主动向司法考试中考核内容较多的科目倾斜。暂且 不论这种做法的对错,但在实践中却直接导致了法律职业道德课程的虚设,甚至有的高校 根本就不设这门课程。有关法律职业道德的内容,却在法理学、诉讼法或者司法制度概论 等课程中讲解。这一点也显示了法律职业道德课程在高校法学专业课程设置中地位较低。 此外,很多高校在法学本科专业教学计划中设置思想道德修养课程,作为必修课,但没有 专门设置系统学习法律职业道德的课程。思想道德修养课程主要是讲解公共道德的课程。 法律职业道德虽然属于道德的范畴,但不同于公共道德。法律职业道德具有主体的特殊性、规范的明确性和具有较强的约束力的特征。法律职业道德适用的主体主要是专门从事法律 工作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员,对于非法律职业人员没有约束力。法律职业 道德不能停留在一般道德准则层面,必须形成具有明确权利义务内容的、具体的标准和可 操作的行为规范。如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约束法官行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 道德基本准则》、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的约束检察官行为的《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试行和中华律师协会通过的约束律师行为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这些基本规则都 对相关法律职业的道德作出了特别的要求。而且,这些规范均具有实质性的约束力。如果 违反了职业道德规范,均要求追究相应的纪律责任,甚至是法律责任。所以,思想道德修 改课程不能完全取代法律职业道德课程。再加上思想道德修养课程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陈旧,教学效果欠佳,根本不能满足法学专业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要求。 2.法律职业道德领域的专业研?a href='//' target='_blank'>咳嗽苯仙伲?ψ嗜 狈?/p> 目前在法律职业道德领域内进行专业研究的人员较少,各高校中从事法律职业道德教 育的师资严重缺乏。这也直接导致法律职业道德课程开设的困难。部分高校在法学教学计 划中将法律伦理学作为法学选修课程。但是因为缺乏专业的师资,该课程一直没有真正开设。有些高校虽然开设了该课程,但是多由法理学或诉讼法学方面的教师担任主要教学工作。这些人员没有真正研究过法律职业道德,因此,该课程的教授也只能限于对有关职业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范文

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设计)论文题目: 论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的关系 学生: 学号: 专业名称:法学 学习层次:本科 年级: 14 春 指导老师:牛晓鹏 职称:副教授 教学点:修水 九江广播电视大学

开题报告 课题容(包括课题的现实意义、目前该领域国外发展趋势、研究的重点及拟突破的难点等) 一、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我国的劳动仲裁制度是启动诉讼救济的前置程序,“一裁二审”的处理模式在计划经济时期对发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作用,减轻人民法院工作压力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由于该制度自身固有的缺陷,尤其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刻变革,涉及到劳动人事、工资分配、社会保障等各项容的劳动争议也相应变得越来越复杂,劳动争议案件总量持续大幅度上升,这种在劳动争议处理上以仲裁前置为诉讼前提的“先裁后审”的体制,已经不能适应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需要。从现代法治精神考虑,该制度不能实现劳动争议处理的公正、效率、效益的目标,不利于保护劳动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仲裁机构的作用。因此,有必要对劳动争议仲裁前置原则进行客观、深入的分析思考,努力构建一套适用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审裁协调的裁审模式,建立和谐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为维护社会稳定奠定法制基础。 二、研究的容及可行性分析: 我国在劳动争议处理上以仲裁前置为诉讼前提的“先裁后审”的体制,已经不能适应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需要。本文主要研究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的关系,从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的含义与特征出发,研究我国现行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的关系,探讨我国现行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关系存在的问题及成因,最后提出我国现行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关系的协调对策,以期对完善我国劳动仲裁制度提供相关参考依据。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格式要求

重庆邮电大学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格式要求 毕业论文(系列)包括封面、任务书、指导教师的评语及评分、评阅教师的评语及评分、答辩小组意见及评分、答辩记录、答辩委员会通过意见及最终评分、中文摘要、外文摘要、正文、参考文献、外文文献翻译等内容;毕业论文的档案用论文统一格式,毕业设计论文采用重庆邮电大学法学院颁发的统一格式。 一、毕业论文结构及内容要求 (一)封面 1.统一使用教务处专门设计的论文封面; 2.专业名称必须跟国家目录专业名称一致; 3.论文题目应是既能概括整个论文的中心内容,又能引人注目,不宜过长,不用或少用修饰语,尽量少用外来语缩写或外文代号,应简练、扼要、准确明了; 4.论文全部用A4纸打印。 (二)中文摘要 摘要是提供给文献检索数据库做重复传播的情报资料,应该是一篇简明扼要的短文,不能过于简略,摘要必须是对全文内容的高度概括。一般在500字左右,应包括: 1.为什么要从事这项工作,目的,重要性; 2.完成了哪些工作(研究内容和过程概括性进行叙述); 3.获得的主要结论,这是摘要的中心内容,应突出自己的工作; 4.必须有关键词,用词要贴切、规范,一般应有3-5个(用分号隔开),不用或少用外来语缩写。 (三)外文摘要 要有题头Abstract,内容应与中文相对应,但又不能完全简单的照翻过去,一定要符合外文的习惯,语句通顺,文字流畅。 (四)正文 1.目录 目录是论文的提纲,可以帮助读者查阅他所希望了解的内容。目录应有页号。 2.绪论 绪论也称引言,用以简述本课题应解决的主要问题。绪论应简要说明研究工作的目的,范围、相关领域的前人工作和知识空白、研究设想、研究方法、预期结果和意义等。力求言简意赅,不要与摘要雷同,也不要叙述教科书中的知识。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参考选题大全

法学专业论文参考选题大全(1462个) ★试论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倒置 ★浅议司法公正 ★试论司法独立 ★浅议民事抗诉 ★论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 ★论监外执行的法律运用 ★论代位权制度 ★论共同犯罪 ★浅析贿赂犯罪 ★专业待写论纹请加Q扣一五六六贰零伍 ★浅谈合伙的民事责任 ★论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浅议我国债权人代位制度及完善 ★论离婚协议的效力 ★论诉讼时效 ★有关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 ★婚姻家庭法与私生活自主权 ★浅析挪用公款罪的若干问题 ★我国婚姻无效制度浅析 ★论侵占罪 ★对善意取得的几点认识 ★论执行权的分离 ★论法与道德 ★浅议刑事诉讼中间接证据的使用 ★浅谈被害人的刑事诉讼权利及保护 ★浅谈检察机关对法院执行活动的检察监督作用★行政强制与处罚行为的法律思考 ★试论有关公民财产所有权的法律思考 ★对我国死刑制度的探讨 ★对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中若干问题的思考 ★对实行惩罚性与补偿性相结合违约金制度的思考★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提单性质问题研究 ★提单管辖权条款研究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识别问题研究 ★(海上)保险中的代位求偿问题研究 ★(海上)保险中的近因原则 ★(海上)保险中的保证制度研究 ★(海上)保险利益原则 ★论世界贸易自由化问题 ★论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论跨国公司在国际投资中的作用及其管理

★并购式投资的法律管理 ★入世与我国外资并购监管中的反垄断规则 ★公司法人财产权性质研究 ★论行政公开 ★论行政征用 ★论行政强制执行的权限划分 ★论行政诉讼的目的 ★论罪刑法定原则 ★论正当防卫 ★论法人的权利能力 ★论人格权制度 ★论信息技术的发展与隐私权的保护 ★论居住权 ★论物上请求权 ★论违法转租 ★论纳税人的权利及其保护 ★论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 ★论辩论式诉讼 ★论执行难的原因与对策 ★论沉默权 ★论举证责任倒置 ★论刑事执行 ★对我国会计法律的问题思考 ★论受贿罪心理动因 ★关于音像制品的著作权保护 ★建立我国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思考 ★试论无效合同 ★我国检警关系的反思与重构 ★诉讼制度的改革和诉讼法的完善 ★夫妻财产制之重构 ★论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 ★国有股份的职能及其法律调查 ★浅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对被还人权益的保护★试论精神损害赔偿 ★证人出庭难问题的对策 ★法院调解在民事诉讼中的弊端及完善 ★论中国死刑存废与人权保障 ★论合同法可得利益赔偿 ★浅议网络环境中维权与保护 ★论基因技术的专利保护 ★试论企业法人财产权 ★浅谈离婚精神损害赔偿 ★试论计算机软件的专利法保护 ★试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及解决途径

法学本科毕业设计论文范文

江西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设计)论文题目: 论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的关系 学生姓名: 学号: 专业名称:法学 学习层次:本科 年级: 14 春 指导老师:牛晓鹏 职称:副教授 教学点:修水

九江广播电视大学 开题报告 课题内容(包括课题的现实意义、目前该领域国内外发展趋势、研究的重点及拟突破的难点等) 一、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我国的劳动仲裁制度是启动诉讼救济的前置程序,“一裁二审”的处理模式在计划经济时期对发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作用,减轻人民法院工作压力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由于该制度自身固有的缺陷,尤其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刻变革,涉及到劳动人事、工资分配、社会保障等各项内容的劳动争议也相应变得越来越复杂,劳动争议案件总量持续大幅度上升,这种在劳动争议处理上以仲裁前置为诉讼前提的“先裁后审”的体制,已经不能适应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需要。从现代法治精神考虑,该制度不能实现劳动争议处理的公正、效率、效益的目标,不利于保护劳动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仲裁机构的作用。因此,有必要对劳动争议仲裁前置原则进行客观、深入的分析思考,努力构建一套适用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审裁协调的裁审模式,建立和谐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为维护社会稳定奠定法制基础。 二、研究的内容及可行性分析: 我国在劳动争议处理上以仲裁前置为诉讼前提的“先裁后审”的体制,已经不能适应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需要。本文主要研究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的关系,从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的含义与特征出发,研究我国现行劳动诉讼与劳动

仲裁的关系,探讨我国现行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关系存在的问题及成因,最后提出我国现行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关系的协调对策,以期对完善我国劳动仲裁制度提供相关参考依据。 三、论题的研究方法: 从教材、网络及各项法规中查找我国关于《劳动法》的法律条文及法律依据;部分法学家的认识、观点;通过日常工作中走访调查当事人对《劳动法》一些看法收集和在实践实施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准备好相关资料后,理清自己思路开始进行写作。 四、论文拟解决的关键问题及措施和建议: 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是劳动法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学者们对此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但至今仍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根据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的定义、特征以及它与相关范畴的比较,在对我国关于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各种有代表性学说的分析与反思的基础上,我们认为,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应当构建多元化的调解模式。 五、论文的进度安排: 2016年3月6日—3月9日确定题目 2016年3月10日—3月15日开题报告 2016年3月16日—3月22日论文提纲 2016年3月23日—3月25日初稿 2016年3月25日—3月28日二稿 2016年4月1日—4月10日定稿 六、论文的写作提纲: 一、引言 二、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相关概念界定 (一)劳动诉讼的含义与特征 1.劳动诉讼的含义 2.劳动诉讼的特征 (二)劳动仲裁的含义与特征 1.劳动仲裁的含义

法学毕业论文关于法学专业毕业论文

关于法学专业毕业论文 作为以法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其核心就在对于秩序与公正的研究,是秩序与公正之学。下面是为大家整理的法学专业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民族大学生法学教学论文》 一、民族大学生的法学教育定位 目前,主流观点认为法学本科教育的基本定位为培养“通用法律人才”、“复合型的法学应用人才”,反对过分强调职业性倾向。不少学者对此却有不同意见,孙笑侠认为,法学教育是职业型的教育,而不是通识型的教育。方流芳认为,大学本科法律教育应定位为职业教育,而非培养法学大师的学术教育。培养法律人才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法学本科教育只是其中的一个阶段。在这一阶段,其目标也应分阶段。要培养应用性的通用人才,先要培养其单项的职业技能,逐步渗透,最终成为复合型应用人才。所以,笔者认为法学本科教育定位应为职业型教育,这样的定位对民族大学生尤为合适。新疆的民族大学生有其独特的特点,一是他们有自己的语言,用第二语言学习法律,有语言转换带来的困难;二是新疆的法律职业人才奇缺,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数很少,有了资格愿到民族地区工作的人更是寥寥无几;三是民族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由于没有语言的障碍,并且深谙民族地区的风俗习惯,他们在民族地区处理案件更得心应手。既然民族地区急需民族的法律职业人才,那么对民族大学生的培养目标定位首先应该是职业型的教育。 二、新疆民族大学生的调查研究

(一)民族大学生的基本特点 1.对国家法生疏 民族学生上大学前大多没有接触过法律,他们接触到的 是本民族的习惯法,他们的思维方式、处世态度都按照耳濡目染 的习惯进行。加之汉语水平较差,要用第二语言精通法学理论势 必难于登天。如果将法条规定对比他们的习惯法讲解,结合具体 案例,引导他们讨论、比较,逐渐渗透法学理论,就会达到事半 功倍的效果。 2.在大学生群体中存在“相对失落感” 民族大学生在家乡是各个群体的佼佼者,从小就受到村民、老师的宠爱。然而,到了以汉族学生为主的大学校园,由于 语言不通、基础教育落后造成的学习障碍,他们的地位一落千丈,甚至平日的交流也局限在本民族学生之间。虽然学校组织的民汉 互动拉近了民汉学生之间的距离,但用第二语言学习的困惑,造 成的学业成绩差异使民族学生总处于被帮助的地位,角色变换使 许多学生不适应。因此,增强其学习能力,恢复其自信心尤为重要。 3.渴望学习法律 民族法学学生性格直率、坦诚,通过和他们交谈,发现 大部分同学选择法学专业是为了将来能够处理好当地纠纷,为民 汉和谐社会的建立发展作贡献。他们对本华民族习惯法有一定研究,这为学习中华民族习惯与国家法的互动奠定了基础。 4.熟悉民族习惯 新疆民族大学生都是土生土长的,对民族习惯了如指掌。在以后的法律职业工作中,他们能更好地处理民族纠纷,做好国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 法学院的学生是研究、学习法律的。无论是本科生、硕士研究生还是博士研究生,凡是学习法律和研究法律,都离不开写作论文。尤其是在毕业的时候,每一个法学院的学生都要写作毕业论文,都存在一个怎样写作毕业论文的问题。我做这个题目的报告,就是用我在学习、研究民商法中怎样写作法学论文,以及在做法学院教授的工作中,怎样指导法学院学生写作毕业论文的经验和体会。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第一部分关于毕业论文的选题 法律的学习和研究,以及写作法学论文,最重要的是选题。一般的学习法律者除外,凡是涉及到法律要深入做的时候,那么,无论确定专门的学习、研究方向,还是写作论文、谋划长篇巨制,都首先面临的是选题的问题。法学院学生写作毕业论文,同样也是这样。因此,法学院学生写作毕业论文,首先要确定好选题,然后才能开始进行毕业论文的搜集资料、谋篇布局、开始写作。不然的话,上来就写,写完了就撕,很难写出好的作品,毕业论文也就很难过关。有些同学经常到了开题的时候,找到我,央求说,老师给我出一个题目吧!可是,论文题目不是那么好出的,而且学生自己究竟对什么问题感兴趣、有积累,并不完全清楚,还是要靠学生自己好好地进行选题。 一、作毕业论文选题的一般考虑

法学院学生,尤其是硕士研究生,在开始进行学习的时候,首先就是要确定自己的研究方向。 在指导硕士研究生合博士研究生的研究和学习刚刚开始的时候,第一件事就是要确定研究的方向。例如有的学生愿意做抽象的民法研究工作,我给他确定民法总论的研究方向。为什么要给他确定这个方向,就是因为我对他的学习和研究很了解,他对民商法的基本问题都是很精通的,基础很好,尤其是处理具体问题,应用民商法的理论得心应手,这也使他在同学中的威信很高。这个同学是很有才气的,要研究一个一般的题目是很不成问题的。所以,选择民法总论这个方向给他,既有难度,他又是能够胜任的。还有一个同学,他的特点是修养很好,基础很好,特别是在哲学的层次上,有很敏感的感觉,也是很有前途的。而民法哲学这个题目是很难做的,几乎是一个新的领域,现在没有多少人能把这个问题做得好。他有这个实力,那就让他做。应当说,在选择方向上,因为都是民商法专业,选择什么专业,只要结合自己的特点、长处和爱好,就行了。 更重要的是选择具体的题目。 选题,就是选择什么样的专题确定为自己学习、研究的具体方向。法律的问题内容极其繁杂,就是确定一个大的方向,里边的内容也是十分复杂的。比如说,我们选择物权法作为研究的方向,作一个20多万字的专著,不可能写《物权法论》。如果20万字写成一部《物权法论》,那就是普及的教材,而不是法学专著。湖南大学的屈茂辉教授是我们学校的博士研究生,在入学之前,他寄给我一本《用益物权》,大概有40万字。这种著作,分量与内容是一致的。同样,如果选择侵权行为法作为研究方向,也只能选择一个具体的题目,比如特殊侵权行为啦,

本科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指导

本科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指导 关于《本科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指导》,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导语:在毕业的时候,每一个法学院的学生都要写作毕业论文,都存在一个怎样写作毕业论文的问题。我做这个题目的报告,就是用我在学习、研究民商法中怎样写作法学论文,以及在做法学院教授的工作中,怎样指导法学院学生写作毕业论文的经验和体会。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关于毕业论文的选题 法律的学习和研究,以及写作法学论文,最重要的是选题。一般的学习法律者除外,凡是涉及到法律要深入做的时候,那么,无论确定专门的学习、研究方向,还是写作论文、谋划长篇巨制,都首先面临的是选题的问题。 法学院学生写作毕业论文,同样也是这样。因此,法学院学生写作毕业论文,首先要确定好选题,然后才能开始进行毕业论文的搜集资料、谋篇布局、开始写作。不然的话,上来就写,写完了就撕,很难写出好的作品,毕业论文也就很难过关。 有些同学经常到了开题的时候,找到我,央求说,老师给我出一个题目吧!可是,论文题目不是那么好出的,而且学生自己究竟对什么问题感兴趣、有积累,并不完全清楚,还是要靠学生

自己好好地进行选题。 一、作毕业论文选题的一般考虑 法学院学生,尤其是硕士研究生,在开始进行学习的时候,首先就是要确定自己的研究方向。 在指导硕士研究生合博士研究生的研究和学习刚刚开始的时候,第一件事就是要确定研究的方向。例如有的学生愿意做抽象的民法研究工作,我给他确定民法总论的研究方向。 为什么要给他确定这个方向,就是因为我对他的学习和研究很了解,他对民商法的基本问题都是很精通的,基础很好,尤其是处理具体问题,应用民商法的理论得心应手,这也使他在同学中的威信很高。这个同学是很有才气的,要研究一个一般的题目是很不成问题的。所以,选择民法总论这个方向给他,既有难度,他又是能够胜任的。 还有一个同学,他的特点是修养很好,基础很好,特别是在哲学的层次上,有很敏感的感觉,也是很有前途的。而民法哲学这个题目是很难做的,几乎是一个新的领域,现在没有多少人能把这个问题做得好。他有这个实力,那就让他做。应当说,在选择方向上,因为都是民商法专业,选择什么专业,只要结合自己的特点、长处和爱好,就行了。 二、更重要的是选择具体的题目。 选题,就是选择什么样的专题确定为自己学习、研究的具体方向。法律的问题内容极其繁杂,就是确定一个大的方向,里边

法学毕业论文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的写作结构要求

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的写作结构要求 一、论文题目 论文题目是一篇论文给出的涉及论文范围与主题的第一个重要信息,也是编制题录、索引等二次文献可以提供检索的特定实用信息。论文题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一,准确得体。毕业论文题目应当能准确表达论文内容,恰当反映所研究的范围和深度。 第二,简短精炼。毕业论文题目用词应当精炼,如果简短题名不足以显示论文内容,可以通过加副标题来补充说明。 第三,外延和内涵要恰如其分。命题若不考虑逻辑上有关外延和内涵的恰当运用,则有可能出现谬误,至少是不当。 第四,醒目。论文题目虽然居于首先映入读者眼帘的醒目位置,但仍然存在题目是否醒目的问题。所用字句及其所表现的内容是否醒目,所产生的效果差别很大, 二、中文内容提要(摘要)与关键词 1、内容提要(摘要) 内容提要是正文的附属部分,一般放置在论文的篇首。 写作内容提要的目的在于:第一,使指导教师在尚未审阅论文全文时,就能对文章的主要内容有个大体上的了解,知道研究所取得的主要成果以及研究的主要逻辑顺序:第二,使其他读者通过阅读内容提要,就能大略了解作者所研究的问题,如果

产生共鸣,则再进一步阅读全文。因此,内容提要应把论文的主 要观点提示出来,使读者一看就能了解论文内容的要点。内容提 要一般不超过300字。 2、关键词 关键词是论文的文献检索标识,是为了适应计算机检索 的需要而提出来的,位置在内容提要之后。关键词选得是否恰当,关系到论文被检索和被利用的机率。关键词一般不超过5个。 三、英文内容提要(摘要)与关键词 英文内容提要(摘要)与关键词是将中文内容提要(摘要)与关键词的内容用英文予以表述。 四、正文 正文字数以8000字左右为宜,不得超过10000字。 五、注释 注释统一用脚注,一般不少于10处。 六、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是指作者在撰写毕业论文过程中所查阅参考过 的资料,它应列在毕业论文的末尾。列出参考文献至少有两个好处:一是可以使毕业论文答辩组的教师了解学生阅读资料的广度,作为审查毕业论文的一种参考依据:二是便于研究同类问题的读 者查阅相关的观点和材料。参考文献不得少于8种。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 第一部分关于毕业论文的选题 法律的学习和研究,以及写作法学论文,最重要的是选题。一般的学习法律者除外,凡是涉及到法律要深入做的时候,那么,无论确定专门的学习、研究方向,还是写作论文、谋划长篇巨制,都首先面临的是选题的问题。法学院学生写作毕业论文,同样也是这样。因此,法学院学生写作毕业论文,首先要确定好选题,然后才能开始进行毕业论文的搜集资料、谋篇布局、开始写作。不然的话,上来就写,写完了就撕,很难写出好的作品,毕业论文也就很难过关。有些同学经常到了开题的时候,找到我,央求说,老师给我出一个题目吧!可是,论文题目不是那么好出的,而且学生自己究竟对什么问题感兴趣、有积累,并不完全清楚,还是要靠学生自己好好地进行选题。 一、作毕业论文选题的一般考虑 法学院学生,尤其是硕士研究生,在开始进行学习的时候,首先就是要确定自己的研究方向。 在指导硕士研究生合博士研究生的研究和学习刚刚开始的时候,第一件事就是要确定研究的方向。例如有的学生愿意做抽象的研究工作,我给他确定民法总论的研究方向。为什么要给他确定这个方向,就是因为我对他的学习和研究很了解,他对民商法的基本问题都是很精通的,基础很好,尤其是处理具体问题,应用民商法的理论得心应手,这也使他在同学中的威信很高。这个同学是很有才气的,要研究一个一般的题目是很不成问题的。所以,选择民法总论这个方向给他,既有难度,他又是能够胜任的。还有一个同学,他的特点是修养很好,基础很好,特别是在的层次上,有很敏感的感觉,也是很有前途的。而民法哲学这个题目是很难做的,几乎是一个新的领域,现在没有多少人能把这个问题做得好。他有这个实力,那就让他做。应当说,在选择方向上,因为都是民商法专业,选择什么专业,只要结合自己的特点、长处和爱好,就行了。 更重要的是选择具体的题目。 选题,就是选择什么样的专题确定为自己学习、研究的具体方向。法律的问题内容极其繁杂,就是确定一个大的方向,里边的内容也是十分复杂的。比如说,我们选择物权法作为研究的方向,作一个20多万字的专著,不可能写《物权法论》。如果20万字写成一部《物权法论》,那就是普及的教材,而不是法学专著。湖南大学的屈茂辉教授是我们学校的博士研究生,在入学之前,他寄给我一本《用益物权》,大概有40万字。这种著作, 分量与内容是一致的。同样,如果选择侵权行为法作为研究方向,也只能选择一个具体的题目,比如特殊侵权行为啦,归责原则啦,构成要件啦,赔偿范围啦,等等。我欣赏王卫

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任务书

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任务书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任务书 研究基础: 我国在97刑法典中首次对医疗事故罪作出明文规定,这为部分医疗事故的刑法处理提供了法定依据。但其中部分问题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仍存在有很大争议。 主要内容和要求: 本文将本着理论联系实际、注重现实意义等原则,重点从医疗事故罪的犯罪构成和司法认定以及该罪的刑事责任等方面进行论述,以期能正确认定医疗事故罪,对于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化解医患矛盾,增强医务人员的工作责任感,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稳定。 日程安排: (1)2011年11月30日之前选题; (2)2011年12月30日交开题报告; (3)2012年3月10日之前交论文初稿; (4)2012年3月20日由指导教师提出对初稿的修改意见; (6)2012年5月中下旬15日左右进行第三稿修改完善争取定稿; (7)2012年5月底6月初进行论文答辩。 主要参考文献和书目: 1刘宪权:《刑法学》第二版,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735页。

2梁华仁:《论医疗责任事故罪》,载《法学前沿》1997年第一辑。 3侯国云:《过失犯罪论》,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418页。 4王作富:《刑法分则实务研究》第三版,中国方正出版社1538页 5高铭喧主编:《新编中国刑法学》,中国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891页. 6刘宪权:《刑法学》第二版,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735页。 7梁华仁著:《医疗事故的认定与法律处理》,法律出版社1998 年版,第264页。 8曹子丹、侯国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精解》,中国政法大 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05—306页。 9梁华仁:《论医疗责任事故罪》,载《法学前沿》第1期,法 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64—65页。 10樊凤林、周其华、陈兴良:《中国新刑法理论研究》,人民 法院出版社1997年版,第779页。 11赵秉志:《新刑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第701页。 12何秉松:《刑法教科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第 953页。 13谭晓莉:《医疗事故罪客观要件分析》,载《法律与医学杂志》2015年第14卷。 14叶高峰:《略论医疗事故罪》,载《郑州大学学报(社会科 学版)》2000年版,第33卷第2期,第47页。 指导教师签字: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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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毕业论文 论文题目浅论加快虚拟财产及虚拟财产交 易法律保护步伐 学生姓名: 学号: 指导教师: 专业: 年级: 学校:

【中文摘要】本文从网络游戏的高速发展引出虚拟财产和虚拟财产交易司法保护问题,分析了虚拟财产的含义和特征,提出虚拟财产具有法律价值应受法律保护问题,说明对其加快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并对加快虚拟财产和虚拟财产交易的法律制度建设提出具体方案措施。 【关键词】虚拟财产,法律保护,必要性,法制建设 自中国网络游戏市场正式启动以来,整个网络游戏产业快速发展,被越来越多的商家看好。目前国内网游公司已达到200多家,市场上运营的网络游戏亦达250多款,并且平均每月还有7款新网游上市。网络游戏良好的发展势头和巨大的市场空间使其正成为IT业新增长点,备受投资者青睐。众多商家受到网络游戏吸引,投资发展网络游戏产业,网络游戏发展迅猛,逐渐成为一个重要的新兴产业,其规模和利润都相当可观。据中国游戏工作委员会CGPA与美国国际娄据公司IDC联合进行的“2003年度中国游戏产业调查”显示,2003年我国网络游戏用户已达到1380万,占到网民总数的五分之一。中国网络游戏用户数正在以每年超过100%的速度增长,预计到达2007年,中国网络游戏用户将达到4180万,将占到互联网用户的29.5%。网络游戏最大的特点是它构建了一现实社会外的虚拟社会。而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有很大不同,有其相对的封闭性和独立性。在虚拟社会中,游戏运营商与玩家之间,玩家与玩家之间会发生许多的虚妄行为。有些虚拟行为,直接涉及到法律上权益争执,需要法律进行有效的调整,如虚拟财产和虚拟财产交易。下面笔者对有关虚拟财产及虚拟财产交易的司法保护的一些基本法律问题做一分析论述。 1虚拟财产含义及特点 虚拟财产同大多数法律概念一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虚拟财产又称“网财”,一般指网民,网络游戏玩家在网络游戏中的贴(ID)及积累的“货币”、“装备”、“宠物” 等“财产”。而广义的虚拟财产指玩家们在运营商所运营的虚拟架构世界一样中一起社会关系的客体,从财产的含义分析可得,这里据说的谗言的虚拟财产显然也凶信了虚拟财产权利。这个分集的外延显然包括网财。对虚拟财产定义的分析可以看出虚拟财产具有如下特点: 1.客观非物质性。现实中用户只是对网络游戏或其他形式服务器上一小部分存储空间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而这些空间上齐心协力的数据形式仅起到载体的作用,在虚拟架构世界这个大环境下,虚拟人及其装备、货币、宠物等虚拟财产依赖于网络游戏环境存在,即具有虚拟性,换一句话说就是客观非物质性。 2.可支配性。虚拟财产是经过玩家辛苦练级打出来的,并且玩家对这些虚拟财产完全可以以情谊行为赠与、或以各种法律行为转移,这在现实中已经屡见不鲜。 3.有限的空间性。虚拟财产的价值体现在虚拟架构世界环境中,也就是有运营商利用其服务器构建的虚拟环境。假设这个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在另一个网络游戏、或另一个服务器、或其他运营商以及现实生活中都是没有价值的。 4.有限的时间性。虚拟财产随着网络游戏的结束(其结束方式凶手运营商的破产或运营商的服务器招受攻击或玩家自行放弃等方式)虚拟财产也推动了价值意义。 5.有限的数量性。网络游戏中的装备、宠物等虚拟财产都是开发商编写的程序,它们不是无穷数量的,面是有限的数量。

电大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正文)

电大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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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 年级:2012秋法学学号:1261001467264 姓名:史志敏 【内容摘要】本篇文章从三部分讲述了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在第一部分里简单概括未成年人犯罪以及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及特点。第二部分中,我认为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应当分为四点,自我预防、家庭预防、学校预防和社会预防,其中以学校预防和社会预防为重点。在学校和社会的预防工作中,学校应当注重全面教育,素质教育和文化教育是同等重要的。学校不能只片面的追求升学率,而忽视学生的人生观、价值观等,导致学生在其它方面的教育欠妥。社会应当狠抓预防工作,使未成年人犯罪的几率降到最低。第三部分,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全社会所关注的问题,地方政府及司法机关在各个方面已经出台很多政策,希望通过各个单位、集体严厉打击未成年犯 罪。 【关键词】未成年、犯罪、未成年人犯罪、预防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及特点 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实施了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在这 几年中,由于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殊性以引起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复杂性,对待未 成年人犯罪,应采取“以防为主,打击为辅、防打结合,标本兼治”的方针,促使家 庭、学校、社会形成遏制未成年人犯罪的合力,全民参战,齐抓共管,从源头上预防 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为何未成年人犯罪的数量会逐年上升,我们应从四个方面来讲: 1、未成年人自身素质不高,认知能力低,抵御能力差。 例如:王某、黄某某,均是十五六岁的青少年,在某中学读初中,在上小学和初 中时,都是父母的乖孩子,听话的好学生。自从认识朱毅权后,他们学习成绩开始下 降,经常逃学,并多次离家出走。22岁的朱毅权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 1997年刑满释放。为找帮手,他通过别人认识了王某、黄某某,在他的诱导下,王 某、黄某某产生了邪念而走上犯罪道路。 2、的家庭教育与关爱不够,导致青少年过早受外界不良风气影响。 例如:昆明五华区法院2003年审理的杨某某、孙某抢劫案,在开庭前会见被告人 杨某某时,法官了解到其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就是因为父母在他小的时候便离了婚, 不久其父病逝,母亲则对他从不管不问,以至于平时的生活都是由居委会照管。因缺 乏父母的关爱,感到很孤独,便结识了街上一些和他年龄相仿的人,和他们一起打架、

本科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范文2篇

本科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范文2篇 本科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范文一:我国税务机构执法问题探讨论文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已于2002年10月15日起实施,争论已久的税务机构执法主体问题尘埃落定。稽查局作为法规授权主体,享有执法主体资格有了法定依据。同时,其他内设机构,包括各级税务机关设立的征收局、管理局、纳税评估局以及涉外税收管理局和进出口税收管理局等内设直属机构(以下简称直属机构),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均未授权,因此,不具有执法主体资格,均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执法。今后,直属机构如何执法?稽查局是否享有税务机关的各项权力,即是否拥有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权?应引起我们的重视。 一、如何理解《征管法》第十四条关于税务机关的定义 在研究行政执法主体之前,我们有必要了解一些行政主体的相关概念。我们知道,行政主体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一个极为重要的行政法学概念。系指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能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以及独立参加行政诉讼,并能独立承受行政行为效果与行政诉讼效果的组织。其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是行政主体是一种组织,而不是个人。尽管具体的行政行为大都由国家公务员来行使,但他们都是以组织而不是以个人的名义实施的。二是行政主体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三是行政主体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和参加行政诉讼。四是行政主体能独立地承受行政行为所引起的法律效果和行政诉讼效果。 行政主体主要有两类:一类是职权性行政主体,即行政机关;一类是授权性行政主体,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职权性行政主体,亦即法定主体,是指行政职权随组织的成立而自然形成,无须其他组织授权而是由宪法或组织法规定其职权的管理主体,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行政机关均属这一类。其资格的取得,必须具备下列实质条件和程序条件:其成立已获有关机关批准;已由组织法或组织章程规定了职责和权限;已有法定编

(完整版)法律专业毕业论文1

法律专业毕业论文 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及解决的方法 民事执行是实现民事权利的一种法律途径。从执行行为启动的方式角度,民事执行可以分为自觉执行和强制执行。 一、我国民事执行的现状 执行难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有条件执行,但由于主观、客观方面因素的存在,无法使之实现或难以实现的现象。当前“执行难”的主要表现可以概括为四句话:“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查,协助执行人难求,应该执行的财产难动”。法院“执行难”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焦点,也是法院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难点。当人民法院裁判送达当事人后,因种种原因致使该生效裁判规定的权利、义务内容难以实现。 民事执行是实现民事权利的一种法律途径。从执行行为启动的方式角度,民事执行可以分为自觉执行和强制执行。前者是被执行人在生效的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期限内主动执行的行为,是民事诉讼终结前的一种正常程序状态,具有成本低、效率高的特点; 后者是被执行人在生效的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期限

届满后经申请执行人启动执行申请程序之后的一种被动执行行为,是民事诉讼终结前的一种非正常程序状态,需要付出比自 觉执行更高的成本,是不自觉执行的法律后果。一般来说,法 治化程度越高的国家,其自觉执行案件在整个民事执行案件中 所占的比例应越大。然而,就我国目前的民事执行现状来说, 尽管法治在不断向前推进,但自觉执行率并不尽如人意,给执行工作带来诸多不便,是造成“执行难”社会现象的重要因素。 二、民事“执行难”的危害性 在法治国家里,法律乃是一国的最高行为规范。一方面, 能否确保法律得到有效执行是衡量一个政府治理国家事务能力 的最重要的尺度,所以法律得不到执行应视为政府的莫大耻辱 另一方面,国民是否遵守法律也是区分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文 明与野蛮的分水岭,因此不执行法律判决有损国家和民族的整体形象。 生效法律判决得不到有效执行的危害性的后果必然是法律白条越来越多和应对失措。事实证明,法律判决得不到有效执行的危害性是多方面的和多层次的。 (一)对当事人的损害 法律判决得不到执行对当事人来说不仅是有案件表的或案

法律专业自考本科毕业论文选题参考

法律专业自考本科毕业论文选题参考一、法理学 1.论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2.法理学的价值 3.论法的价值 4.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和效益的关系 5.社会主义法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作用 6.完善我国的法律监督制度 7.论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律化、制度化 8.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律意识 9.新时期法和道德的相互关系 10.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特征 11.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12.论“司法独立”

13.论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14.论法治 15.论法的继承性 16.论法的科学性 17.论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 二、宪法学 1.对宪法规范特征的研究 2.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特征3.违宪问题研究 4.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研究 5.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监督制度’6.论权力机关对行政执法的监督 7.宪政比较研究 8.论公民权利与自由的发展趋势

9.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10.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立法 三、行政法学 1.行政合同性质论 2.论行政许可制度在经济体制改革中的作用3.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运用 4.论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5.行政强制执行的理论与实践 6.论健全干部竞争机制 7.行政立法技术探讨 8.论行政责任 9.试论公务时限 10.试论公务员个人行为与公务行为的界限11.论行政不作为违法

12.行政法性质探讨 13.行政法律关系之特性与构成 14.行政法主体与行政主体之关系 15.国家公务员法律身份的探讨 16.行政行为分类之研究 17.行政违法论 18.行政法律责任认定 四、行政诉讼法学 1.行政诉讼中的集团诉讼初探 2.试论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3.试论行政责任中的公务豁免原则 4.检察机关监督行政诉讼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5.论行政诉讼的理论基础 6.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认定

法律专业毕业论文参考选题大全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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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醒:免费论文使用次数过多很难通过抄袭检测系统,内容仅供参考切勿摘抄;如若有意找寻原创论文,可发布任务获得与时俱进原创论文。 法律专业论文参考选题大全(424个)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制建设 ★市场经济要求强化全民的法律意识 ★市场竞争中的道德与法制建设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开展执法检查加强法律监督 ★提高全民族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 ★受贿罪的主要特征及对策 ★职务犯罪的法律特征 ★依法行政的必要性 ★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劳动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劳动合同是劳动法的基础和核心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 ★行政程序中的证明责任 ★加强法制建设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维护宪法的权威,保证宪法的实施 ★民法对发展我国市场经济的作用 ★物权法是奠定法治大厦的基石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犯罪研究 ★贪污贿赂犯罪的现状原因及对策 ★处理受贿罪应划清的几个界限 ★减刑制度的研究 ★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劳动合同是劳动法的基础和核心

★法官的职业道德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人民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试论民事诉讼中第三人与共同诉讼人的区别 ★试论民事执行问题 ★论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体系 ★论民法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中的作用 ★论我国实行法人制度的几个问题 ★论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原则及其发展趋向 ★论辨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和地位 ★论刑事诉讼中的间接证据 ★论玩忽职守罪 ★婚姻法执行中若干问题的研究 ★论述加入WTO后,我国法律体系制度及调整方法的变化和趋势★论行政法在依法行政中的作用

XX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提纲范文

XX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提纲范文 是一篇论文在开始写作正文之前必须要构建的框架,以下是搜集的艺术设计论文提纲,供大家阅读查看。 本的选题是:《诉讼欺诈问题的探索》。本文是针对诉讼中的一些不正常现象而提出的,如行为人出于不法目的,故意提起民事诉讼,做虚假陈述、提供伪造的证据或串通证人作伪证,意图使法院做出错误判决,以借助法院判决的权威性和强制执行力,实现其占有财物、财产性利益的目的或其它非法目的。这种行为即诉讼欺诈,它不仅侵犯了被害人的合法民事权益,也严重扰乱了我国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极大地损害了司法的公正性和司法机关的权威形象,更阻碍了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影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完善。 因此,本文的研究意义主要表现在,1、理论意义:使我们明确诉讼欺诈的概念、特征及主要表现形式。此外,通过分析对比国内外关于诉讼欺诈的理论,使我们能够用比较法的视角,去审视国内外关于诉讼欺诈的理论差别;通过对诉讼欺诈的法律责任的研究,明确诉讼欺诈的法律责任承担的理论基础及其承当形式。 2、实践意义:通过对本课题的研究,特别是对司法实务部门的相关司法时间的研究和探讨,来分析我国司法实践中应该如何应对诉讼欺诈这一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这一研究的目的除了完善立法外,

相信还会对司法实务部门对诉讼欺诈问题的处理以及对构成犯罪者的定罪量刑能产生积极作用,使司法实务部门在实践中能够更好地保障合法公民的权利,惩罚违法 ___。 1、诉讼欺诈概述; 在本部分中,笔者对诉讼欺诈的一些基本概念及诉讼欺诈的行为模式展开研究; 2、诉讼欺诈行为定性研究; 本部分是本文的重点之一,分析对比了学术界的各种观点,即诉讼欺诈行为的定性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些自己的看法。 3、诉讼欺诈行为的立法和司法对策研究 本部分主要论述了应该如何通过法律来控制诉讼欺诈行为,以维护合法权利人的权利,维护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 4、诉讼欺诈责任制度研究

本科法学专业毕业论文

本科法学专业毕业论文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强的学科,只有将抽象的理论知识应用于个体案例当中,才不会让法学的相关理论显得空洞。接下来是小编带来的本科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摘要:为了有效提升法学教学水平,培养高素质的法学专业人才,文章在阐述了案例教学法的本质特征及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运用的意义的基础上,提出了案例教学法对教师和学生的要求,并从案例选择、案例教学以及具体的实践方式三方面探讨了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的具体运用。 关键词: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法学实践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人才数量的不断增多,对大学生教育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作为一种先进的教学手段,案例教学的优势是可以进行针对性的研究和探讨,能够有效提升大学生的理论应用能力与专业素养,必然会推动教育教学改革进程,并为改革提供一定的方向,意义重大。 一、案例教学法的本质特征 (一)能力主导,重在探究 在教学中,采用案例教学法,旨在提升学生独立思考和分析的能力。为此,教师需要培养学生自主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习惯。为了达成此目标,教师在课堂上,不仅要采用以学生为中心的实践型模式,还要留有充足的时间让学生能够思考问题。在学习过程中,学生通过案例讨论,会自觉形成学习压力,进而探究问题,完成自主学习、自主探析的全过程,进而有效提升学生的思维、表达、分析以及探究能

力。 (二)师生互动,教学相长 案例教学法是一种新型的教学模式,它脱离了传统的教学模式,改变了单一的教学方式,让学生在课堂上能够真正参与到教学中。学生在此教学环境下,师生间、学生间的互动交流更加频繁,营造出了一种“师生平等”的和谐氛围,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大大增强。与此同时,教师的角色也从“主导者”转变为“引导者”,能够对学生学习过程当中存在的不足进行纠正,并予以补充,最终实现教学相长。 (三)轻结果重过程,理论实践相结合 案例教学法,能够让学生接触到法律职业中可能会遇到的各种实际情况。案例教学法能够丰富课堂教学内容,引导学生探讨复杂问题发展的多种可能性,而不是让学生追寻单一的“标准答案”。案例教学法重在过程,而非结果。利用案例教学法,学生能够在案例中分析问题,思考问题,进而掌握多角度的思考方式与能力。同时,案例源于实践,这也将有利于学生归纳总结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并将其运用到实践中解决实际问题。案例教学法不同于传统只重视理论教学的教学方法,它更能提升学生的实践能力。因此,在法学教学中运用案例教学法,能够让学生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运用的意义 (一)促进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强的学科,只有将抽象的理论知识应用于个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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