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法学教授联合推荐:公司法必读书目(最新最全经典书目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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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参考书目

基础理论

●沈四宝:《西方国家公司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美]莱纳〃克拉克曼、[美]亨利〃汉斯曼等:《公司法剖析:比较与功能的视角(第2版)》,罗培新译,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

●[加拿大]布莱恩R.柴芬斯:《公司法:理论结构和运作》,林华伟、魏旻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罗培新:《公司法的合同解释》,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罗培新等著:《公司法的法律经济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蔡立东:《公司自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美]米尔霍普、[德]皮托斯:《法律与资本主义:全球公司危机揭示的法律制度》,罗培新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美]弗兰克〃伊斯特布鲁克、丹尼尔〃费希尔:《公司法的经济结构》(中译第二版),张建伟、罗培新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

●[美]亨利〃汉斯曼:《企业所有权论》,于静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张维迎:《产权、激励与公司治理》,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

●[英]马丁〃利克特:《企业经济学:企业理论与经济组织导论》(第三版),范黎波、宋志红译,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荷兰]乔治〃亨德里克斯:《组织的经济学与管理学:协调、激励与策略》,胡雅梅、张学渊、曹利群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美]奥利弗〃E.威廉姆森、西德尼?G.温特主编:《企业的性质——起源、演变和发展》,姚海鑫、邢源源译,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陈郁编:《企业制度与市场组织——交易费用经济学文选》,上海三联、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路易斯?普特曼、兰德尔?克罗茨纳编:《企业的经济性质》,孙经纬译,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美]斯蒂文?G.米德玛编:《科斯经济学——法与经济学和新制度经济学》,上海三联书店2007年版;[美]罗纳德〃哈里〃科斯:《企业、市场与法律》,盛洪、陈郁等译,上海三联书店1990年版;[美]迈克尔〃詹森:《企业理论:治理、剩余索取权和组织形式》,董英译,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美]克莱因、[美]科菲:《企业组织与财务——法律和经济的原则》(第八版),陈宝森等译,岳麓书社2006年版;李清池:《商事组织的法律结构》,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美]杰弗里〃N〃戈登、(美)马克〃J〃罗编:《公司治理:趋同与存续》,赵玲、刘凯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蒋大兴:《公司法的展开与评判——方法〃判例〃制度》,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刘连煜:《公司法理论与判决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周友苏等:《公司法学理与判例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吴越编著:《公司法先例初探》,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蒋大兴:《公司法的观念与解释》(全三册),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比较法

?美国法

●[美]罗伯特〃W.汉密尔顿:《美国公司法》(第五版),齐东祥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美]罗伯特〃W.汉密尔顿:《美国公司法》(第四版,影印注释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美]罗伯特〃C〃克拉克:《公司法则》,胡平等译,工商出版社1999年版;宋永新:《美国非公司型企业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苗壮:《美国公司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Adolph A Berle & Gardiner C Means (1991), The Modern Corporation and Private Property (reprint ed.), Transaction Publishers.

●Frank Easterbrook & Daniel R Fischel (1996), Economic Structure of Corporate Law,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Reinier Kraakman, Armour John & others (2009), The Anatomy of Corporate Law: A Comparative and Functional Approach,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Robert Charles Clark (1986), Corporate Law, Aspen Publishers.

●Robert W Hamilton, Jonathan R Macey & Douglas K Moll (2010), Cases and Materials on Corporations Including Partnerships and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ies (11th ed.), West.

●Roberta Romano (2012), Foundations of Corporate Law (2nd ed.), Lexisnexis.

●William A Klein, J Mark Ramseyer & Stephen M Bainbridge (2012), Business Associations, Cases and Materials on Agency, Partnerships, and Corporations (8th ed.), Foundation Press.

●William T Allen, Reinier Kraakman & Guhan Subramanian (2012), Commentaries and Cases on the Law of Business Organization (4th ed.), Aspen Publishers.

● 徐文彬、戴瑞亮、郑九海译:《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全译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版。

?英国法

●[英]罗纳德〃拉尔夫〃费尔摩里:《现代公司法之历史渊源》,虞政平译,法律出版社2007版。

●[英]保罗〃戴维斯:《英国公司法精要》,樊云慧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英]丹尼斯〃吉南:《公司法》(原第十二版),朱羿琨等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英国2006年公司法(2012年修订译本)》,葛伟军译,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葛伟军:《英国公司法要义》,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

●Alan Dignam & John Lowry (2012), Company Law (7th e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Eilis Ferran (2008), Principles of Corporate Finance Law,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英]艾利斯〃费伦:《公司金融法律原理》,罗培新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Len Sealy & Sarah Worthington (2010), Sealy's Cases and Materials in Company Law (9th e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Mayson, French & Ryan (2013), Mayson, French & Ryan on Company Law (29th e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Paul L Davies (2012), Gower and Davies: Principles of Modern Company Law (9th ed.), Sweet & Maxwell.

?德国法

●[德]托马斯〃莱塞尔、吕迪格〃法伊尔:《德国资合公司法》(第3版),高旭军等译,法律版社2005年版。

?法国法

●[法]伊夫〃居荣:《法国商法》(第1卷),罗结珍、赵海峰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一部分第一篇)。

●《法国公司法典》,罗结珍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

?日本法

●[日]末永敏和:《现代日本公司法》,金洪玉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

●《最新日本公司法》,王保树主编,于敏、杨东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 [日]江头宪治郎:《股份公司法》(第3版),有斐阁2009年版。

● [日]山本为三郎:《日本公司法精解》,朱大明、陈宇、王伟杰译,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

● [日]前田庸:《公司法入门》(第12版),王作全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韩国法

●[韩]李哲松:《韩国公司法》,吴日焕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香港法

●田冰川、曹硕:《香港上市公司监管案例评析及合规指南》,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马来西亚]罗修章、[香港]王鸣峰:《公司法:权力与责任》,杨飞等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何美欢:《公众公司及股权证券》(上中下),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朱大明:《香港公司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

?台湾法

●王文宇:《公司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柯芳枝:《公司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中国大陆法

●史际春:《企业和公司法》(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漆多俊主编:《市场经济企业立法观——企业、市场、国家与法律》,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单飞跃、王显勇:《经济法视域中的企业法》,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版;郑曙光:《中国企业组织法理论评析与制度构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

●施天涛:《公司法论》(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刘俊海:《现代公司法》(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

● 邓峰:《普通公司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专题研究

●沈洪涛、沈艺峰:《公司社会责任思想:起源与演变》,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刘俊海:《公司的社会责任》,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卢代富《企业社会责任的经济学与法学分析》,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刘连煜:《公司治理与公司社会责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美]斯科特〃R〃鲍曼:《现代公司与美国的政治思想——法律、权力与意识形态》,李存捧等译,重庆出版社2001年版;[美]乔治〃斯蒂纳、约翰〃斯蒂纳:《企业、政府与社会》,张志强、王春香译,华夏出版社2002年版;[英]加文〃凯利、多米尼克〃凯利、安德鲁〃甘布尔编:《利益相关者资本主义》,重庆出版社2001年版。

●徐菁:《公司法的边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王红一:《公司法功能与结构法社会学分析——公司立法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邓辉:《论公司法中的国家强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焦富民、陈承堂:《中小企业发展法理——规范框架与实证分析》,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王保树主编:《非公司企业法制的当代发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

●吴越:《企业集团法理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英]珍妮特〃丹恩:《公司集团的治理》,黄庭煜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王泰铨:《比较关系企业法之研究》,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4年版。

●王志诚:《企业组织重组法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美国法律研究院:《公司治理原则:分析与建议》,楼建波等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英]吉尔〃所罗门、阿瑞斯〃所罗门:《公司治理与问责制》,李维安、周建译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谢朝斌:《独立董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谢朝斌:《解构与嵌合-社会学语境下的独立董事法律制度变迁与创新》;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张民安:《公司法上的利益平衡》,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张民安:《现代英美董事法律地位研究》(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朱羿锟:《董事问责标准的重构》,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 刘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修订版),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梁上上:《论股东表决权——以公司控制权争夺为中心展开》,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钱玉林:《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英] A.J.博伊尔:《少数派股东救济措施》,段威、李扬、叶林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 赵旭东等著:《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葛伟军:《公司资本制度和债权人保护的相关法律问题》,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仇京荣:《公司资本制度中股东与债券人利益平衡问题研究》,中信出版社2008年版。

●李飞:《当代外国破产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尹正友、张兴祥:《中

美破产法律制度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 朱锦清:《公司法前沿问题研究》,浙江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张远堂:《公司法疑难问题解决之道:412个实务要点深度释解》(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

● 雷霆:《公司并购重组原理、实务及疑难问题诠释》,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

● 葛伟军:《公司捐赠的法理基础与规则解构》,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葛伟军:《公司捐赠的前沿法律问题》,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

● 邓峰:《代议制的公司:中国公司治理中的权力和责任》,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

一般教材

● 王欣新:《破产法》(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甘培忠:《企业与公司法学》(第七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李建伟:《公司法学》(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范健、王建文:《公司法》(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

判例指导

● 吴庆宝主编:《权威点评最高法院民商法指导案例》,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裁判规范与案例指导》(2010年卷),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编:《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公司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公司企业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 江必新、何东宁:《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公司卷》(第二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年版。

公司法案例

[案例1]张丽华是一位个体商人。她与另一位个体工商户共同发起成立了一家丽华服装贸易有限公司,并由该公司买下了她全部家业,不过,公司并没有给她现款,而是给她债权(即公司承认欠她的钱)。张丽华拥有了公司全部资本的94%,由于经营不善,该公司最终解散。张丽华声称自己是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偿还她借给公司的钱;但是,公司的其他债权人主张,既然公司成立后的业务与公司成立前完全一样,而且张丽华拥有公司几乎全部的股份,所以实质上,丽华服装贸易有限公司就是张丽华的私人企业。因此,张丽华与公司之间并不存在什么债权债务关系,张丽华无权要求公司财产偿还所欠其的债务,而只能由其他债权人共同分配公司财产以清偿债务,为此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第二章 [案例2]兴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大型棉毛制品公司,有两个下属公司:一是星海制衣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为兴盛集团的全资子公司。二是宏利制衣公司,为兴盛集团的分公司。2003年7月,在某市经贸洽谈会上,兴盛集团董事长王某遇到万利棉纺厂厂长李某,李某称其厂有一批质地良好的棉布待销,王某想到下属两个公司正需棉布,遂给李某牵线介绍。 2003年8月,万利棉纺厂与星海公司、宏利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万利棉纺厂供各种棉布共计400包,价款200万元,星海公司、宏利公司为共同需方,各提货200包,价款各为100万元,货到2个月后付款。发货后3个月过去了,两公司以种种借口搪塞,不付万利棉纺厂的货款,万利棉纺厂遂以兴盛集团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其承担下属公司的经济责任。 兴盛集团辩称:星海公司为独立法人,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万利棉纺厂应以星海公司为被告。而宏利公司已被张某承包,在承包协议中明确规定,承包期间,债权债务由张某负责。因此兴盛集团不承担责任,请求法院驳回万利棉纺厂的诉请。 [案例3] 天路皮革有限公司是江苏省一家大型生产皮革制品的企业,下设两个分公司,分别是北京分公司和广州分公司。2000年6月5日,广州分公司经理刘某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和合同文本与兴业百货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由广州分公司提供特质皮箱1000个,每个800元,总金额是80万元。并同时规定了商品质量、履行期限、违约金等主要条款。合同订立后,兴业百货公司即按合同约定付给了广州分公司定金8万元。一个星期后,广州分公司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交货,但经兴业百货公司检验,皮箱质量明显不符合合同约定,于是兴业百货公司当即提出质量异议并且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和支付违约金。而广州分公司却坚持要求兴业百货公司按合同如期付款。于是兴业百货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广州分公司参加了诉讼并要求天路皮革有限公司(总公司)参加诉讼。但总公司认为广州分公司常年在广州经营,平时的经济效益都留在分公司,只上缴约定的承包金额;而且,按天路皮革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下属分公司经理的委任,须经董事会决定,董事长签字,而广州分公司现任经理刘某却是由本公司经理李某擅自以本公司的名义委任的,对于刘某的行为,本公司不支持,也不承担民事责任。 在本案民事责任的承担上,法院内部出现了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天路皮革公司经理李某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擅自委任刘某为广州分公司经理,此行为是职务上的越权行为,不能代表公司的意志。因此,刘某的广州分公司经理的身份是不合法的,其代表广州分公司签订的合同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由此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行为人刘某承担,天路皮革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刘某任分公司经理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要求,这是公司内部的事务,并不能因此影响其行为在对外关系中所具有的合法性,不能以其内部关系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天路皮革公司应承担民事责任。但由于广州分公司平时只上缴约定的承包金额,有独立的经济利益,故应由天路皮革公司和广州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应如何

人类学经典必读书目

人类学经典必读书目 第一阶段:1902~1945年 《巫术的一般理论》(1902)马塞尔?莫斯著 1 A General Theory of Magic by Marcel Mauss 《土著如何思考》(1910)吕西安?列维-布留尔著 11 How Natives Think by Lucien Lévy-Bruhl 《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1912)爱弥尔?涂尔干著 18 The Elementary Forms of the Religious Life by Emile Durkheim 《古代中国的节庆与歌谣》(1919)马歇尔?葛兰言著 29 Fetes et Chansons Anciennes de la Chine by Marcel Granet 《西太平洋的航海者》(1922)布劳尼斯娄?马林诺夫斯基著 39 Arogonauts of the Western Pacific by Bronislaw Malinowski 《安达曼岛人》(1922)阿尔福雷德?拉德克利夫-布朗著 47 The Andaman Islanders by Alfred Radcliffe-Brown 《人与文化》(1923)克拉克?威斯勒著 53 Man and Culture by Clark Wissler 《礼物》(1925)马塞尔?莫斯著 61 The Gift by Marcel Mauss 《两性社会学》(1927)布劳尼斯娄?马林诺夫斯基著 70 Sex and Repression in Savage Society by Bronislaw Malinowski 《人类学与现代生活》(1928)弗朗兹?博厄斯著 79

2018年会计继续教育习题(新公司法解读)

第 1 部分 判断题
题号:Qhx011736 所属课程: 新《公司法》解读 1. 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 明实收资本。 A、 对 B、 错
正确答案:B 解析: 2014 年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不再要求公司营业执照应载 明其实收资本,其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 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题号:Qhx011744 所属课程: 新《公司法》解读 2. 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 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注册资本,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A、 对 B、 错
正确答案:B 解析: 2014 年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不再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 本缴足时间做出具体规定,即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可以是任意时间内交足。 题号:Qhx011739 所属课程: 新《公司法》解读 3. 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缴

纳出资后,无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A、 对 B、 错
正确答案:A 解析: 2014 年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不再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 资做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的具体规定, 即有限责任公司股 东出资无需经验资机构验资。 题号:Qhx011742 所属课程: 新《公司法》解读 4. 公司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版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A、 对 B、 错
正确答案:A 解析: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电子营业执照载 有工商登记信息,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题号:Qhx011743 所属课程: 新《公司法》解读 5. 根据《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规定,企业年度检验制度已修改为企 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A、 对 B、 错

合同法案例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合同法案例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 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 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李某买到此车后,于同年年底又将这辆卡车以人民币9 万元卖给赵某。二人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赵某 所有,赵某某租车给李某使用,租期为 1 年,租金人民币 1 万元,二人签定协议后,到有关部门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 赵某把车租赁给李某使用期间,由于运输缺乏货源,于是李某准备自己备货,因缺乏资金遂向银行贷款人民币 5 万元,李某把那辆卡车作为抵押物,设定了抵押,双方签订了 抵押协议,但没有进行抵押登记。 次年11 月赵某把该车以人民币10 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钱某。12 月赵某以租期届满为由,要求李某归还卡车,李某得知赵某把车卖给钱某,遂不愿归还卡车,主张以人民币9 万元买回此车,赵某不允,遂生纠纷。 (1) 张某、王某对卡车是什么财产关系? (2) 张某、李某的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3) 李某、赵某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赵某所有,该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4) 李某与银行的抵押合同能否生效?为什么? (5) 李某主张买回卡车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6) 截止纠纷发生时,该卡车所有权归谁享有?为什么? (1) 张某、王某对卡车是按份共有关系。 (2) 有效。因为张某擅自处分共有财产,该合同初为效务待定合同,后经王某默认而得补正,转为有效合同。

公司法案例

案例一 案例名称:沙港公司诉开天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案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3月31日发布典型案例 【入选理由】 本案当事人对执行分配方案的主要争议在于,出资不实股东因向公司外部债权人承担出资不实的股东责任并被扣划款项后,能否以其对于公司的债权与外部债权人就上述款项进行分配。对此,我国法律尚未明确规定,而美国历史上“深石案”所确立的“衡平居次原则”对本案的处理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在该类案件的审判实践中,若允许出资不实的问题股东就其对公司的债权与外部债权人处于同等受偿顺位,既会导致对公司外部债权人不公平的结果,也与公司法对于出资不实股东课以的法律责任相悖。故本案最终否定了出资不实股东进行同等顺位受偿的主张,社会效果较好,对同类案件的处理也有较好的借鉴意义。 【裁判要旨】 最高法院接受了美国判例法中的“深石原则”,首次确认出资不实的股东对公司的债权劣后于公司外部债权人的受偿顺位,也就是说公司资产应首先用于清偿非股东债权,剩余部分才能用于清偿股东借款。 案例二

案例名称:宋余祥诉上海万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 案例索引:最高院获奖案例 (2014)黄浦民二(商)初字第589号 (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261号 【入选理由】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中规定的股东除名权是公司为消除不履行义务的股东对公司和其他股东所产生不利影响而享有的一种法定权能,是不以征求被除名股东的意思为前提和基础的。在特定情形下,股东除名决议作出时,会涉及被除名股东可能操纵表决权的情形。故当某一股东与股东会讨论的决议事项有特别利害关系时,该股东不得就其持有的股权行使表决权。本案中,豪旭公司是持有万禹公司99%股权的大股东,万禹公司召开系争股东会会议前通知了豪旭公司参加会议,并由其委托的代理人在会议上进行了申辩和提出反对意见,已尽到了对拟被除名股东权利的保护。但如前所述,豪旭公司在系争决议表决时,其所持股权对应的表决权应被排除在外。本院认为,本案系争除名决议已获除豪旭公司以外的其他股东一致表决同意系争决议内容,即以100%表决权同意并通过,故万禹公司2014年3月25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应属有效。本院对原审判决予以改判。此外需要说明的是,豪旭公司股东资格被解除后,万禹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有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

大学生必读的100本书书目集

大学生必读书籍书目集 本集册共收录了包括教育部高等教育司、清华大学、北京大学、香港中文大学、哈弗大学以及一些知名教授学者等为广大大学生提供的必读书目12条。希望能够方便大学生们寻找名著名作,多读一些好书。

目录 一教育部高等教育司指定大学生必读100本书 (1) 二大学生必读的100本书(一) (3) 三大学生必看的100本书(二) (5) 四大学生必读的100本书(三) (7) 五大学生必读的书 (9) (一)文学部分(37种) (9) (二)哲学部分(34种) (9) (三)历史学部分(31种) (9) (四)艺术类部分(10种) (9) 六哈弗幸福课推荐书目 (11) 七北大清华推荐书目 (12) (一)清华 (12) (二)北大 (14) 八北大清华教授推荐书目 (15) 九香港中文大学推荐书单 (20) 十哈佛名师力荐——20本该读的英文书籍【本本经典】 (22) 十一大学本科生必读书目(博通类) (24)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 (24) (二)哲学 (25) (三)自然科学 (25) (四)中国史 (25) (五)世界史 (26) (六)国学(中国文化) (26) (七)文学 (27) (八)文化 (27) (九)社会 (27) (十)美学 (28) (十一)心理 (28) (十二)经济学和政治学 (28) (十三)语言 (28) (十四)艺术 (29) (十五)未来 (29) (十六)赏析 (29) (十七)散文 (29) 附录:中国文学名著 (29) 十二44位大学教授推荐书目一览 (32)

一教育部高等教育司指定大学生必读100本书 △01、《语言问题》赵元任著,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 △02、《语言与文化》罗常培著,语文出版社,1989年版 △03、《汉语语法分析问题》吕叔湘著,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 △04、《修辞学发凡》陈望道著,上海教育出版社,1979年版 △05、《汉语方言概要》袁家骅等著,文字改革出版社,1983年版 △06、《马氏文通》马建忠著,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 △07、《汉语音韵》王力著,中华书局,1980年版 △08、《训诂简论》陆宗达著,北京出版社,1980年版 △09、《中国语言学史》王力著,山西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 △10、《中国文字学》唐兰著,上海古籍出版社,1979年版 △11、《中国历代语言学论文选注》吴文祺、张世禄主编,上海教育出版社,1986年版 △12、《普通语言学教程》(瑞士)索绪尔著,高名凯译,岑麒祥、叶蜚声校注,商务印书馆 △13、《语言论》高名凯著,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 △14、《西方语言学名著选读》胡明扬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 △15、《应用语言学》刘涌泉、乔毅编者,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1991年版 △16、《马克思恩格斯论文学与艺术》陆梅林辑注,人民文学出版社,1982年版△17、《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毛泽东著,见《毛泽东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 △18、《邓小平论文艺》中共中央宣传部文艺局编,人民文学出版社1989年版△19、《中国历代文论选》郭绍虞主编,上海古籍出版社1979年版 △20、《文心雕龙选译》刘勰著,周振甫译注,中华书局1980年版 △21、《诗学》亚里斯多德著,罗念生译,人民文学出版社1982年版 △22、《西方文艺理论史精读文献》章安祺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23、《20世纪西方美学名著选》蒋孔阳主编,复旦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24、《西方美学史》朱光潜著,人民文学出版社1979年版 △25、《文学理论》(美)韦勒克、沃伦著,刘象愚等译,三联书店1984年版 △26、《比较文学与文学理论》(美)韦斯坦因著,刘象愚译,辽宁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27、《诗经选》余冠英选注,人民文学出版社1956年版 △28、《楚辞选》马茂元选注,人民文学出版社1980年版 △29、《论语译注》杨伯峻译注,中华书局1980年版 △30、《孟子译注》杨伯峻译注,中华书局1960年版 △31、《庄子今注今译》陈鼓应译注,中华书局1983年版 △32、《乐府诗选》余冠英选,人民文学出版社1959年版 △33、《史记选》王伯祥选,人民文学出版社1957年版 △34、《陶渊明集》逮钦立校注,中华书局1979年版 △35、《李白诗选》复旦大学中文系古典文学教研组选注,人民文学出版社1977

1-1.1 新公司法逐条解读

新公司法逐条解读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作出了修改(“新公司法”)。该修改围绕公司注册资本要求进行,共涉及12处规定,并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相关修改与原有法规相比有较大变动,第一资本合作团队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资深公司法律师对相关修改作出如下解读: (一)删去第七条第二款“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中的“实收资本”。 解读:自2014年3月1日起,公司营业执照将不再记载实收资本一项。但这是否意味着公司无实收资本概念了呢?当然不是。实收资本是指公司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注册资本。在新公司法下,公司股东仍需根据公司章程按期限缴足认缴/认购的出资,该等缴付的注册资本即是实收资本。 (二)将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解读:自2014年3月1日起,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再无最低注册资本限度要求,各有限责任公司可在公司章程中自行约定公司注册资本,从理论上说,以一分钱为注册资本的公司亦可登记设立。该修改明显受《美国模范商事公司法》废除最低公司资本制度之影响,有利于提高对注册公司的热情。 (三)将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公司法与合同法案例

合同法 【小案例】 10月5日,某电器商行向国外某著名品牌音响代理商发函,并列明各项条件,注明如同意,请于收到信函后10日内函复告之。由于此音响为马来西亚组装,受经济危机的影响,开工不足,代理商又没有存货准备,因而一时又无法组织起货源,所以代理商没有立即答复。直到10月19日,也就是其接到信函后的第9天,代理商得知供货有保证后,才函复电器商行同意其一切条件,并按期交货。然而,按正常情形此函已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因此,代理商于当天又向电器商行发了一个电报,将情况作了解释与说明。此电当天到达。10月22日,商行收到承诺函。然而,由于销售市场的变化,商行已不准备再订购这批音响了,遂没有答复。而代理商却认为该承诺已生效,便开始发货,商行拒收,双方遂起纠纷。 【答案解析】对本案的正确表述是: ?代理商的承诺未生效,因为该承诺不是在承诺有效期内作出的; ?代理商的承诺未生效,因为本案中的电报不构成对承诺的通知; ?代理商的承诺应视为新要约; 【案例】 二00五年三月十六日,郭某到洁净干洗店干洗大衣。其大衣为乳白色,郭某对店员嘱附不仅要洗干净,且最好不要与其他深色衣服混洗。店员答应后并给郭某一张取衣单。当月二十日,郭某去取衣服时,发现衣袖被污染了大块红渍。经洗衣店重洗后,大衣上仍有红色污渍。郭某要求干洗店赔偿其大衣价款1880元。干洗店承认因自己过失造成大衣污损,但声称本店取衣单背面印有“顾客须知”其中第三条说明,衣物如有污损,赔偿价格最高为1000元。郭某不同意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干洗店“顾客须知”第三条内容无效,干洗店赔偿自己大衣款1880元。问:法院会支持的请求吗? 【解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干洗店的“顾客须知”属格式合同,该“顾客须知”第三条属格式条款,该条款单方减轻洗衣店的责任,造成不公平,不合理的结果,依照《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该条款无效,干洗店应赔偿郭某1880元。 评析:本案中,洁净干洗店取衣单背面的“顾客须知”属格式合同,第三条属格式条款。干洗店在交付取衣单时并没有提请郭某注意该条款,该格式条款并未由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且该条款减轻洁净干洗店的责任,造成不公平结果,因此该条款无效,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案例】 某织布厂厂长派本厂职工郭某携带采购纯棉纱的介绍信去外地某棉纱厂联系采购业务。后来,棉纺厂向郭某推荐该厂生产的人造纯棉纱质优价廉。于是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棉纺厂供给织布厂纯棉纱5吨;人造棉纱20万吨;需方自提。郭某当即提走纯棉纱、人造棉纱各5吨。回厂后,织布厂厂长鉴于工厂当前急需纯棉纱而不需要人造棉纱以及考虑到5吨人造棉纱已经提回,以后生产可以用,同意收已提回的货物,其他15吨人造棉坚决拒收。为此棉纺厂诉到法院。 问题:本案中合同是否有效?该如何处理?

《公司法》课程学习指引

《公司法》课程学习指引 责任教师:余璟 一、课程的概况 1.课程的性质、特点及地位 2.课程体系 3.课程考核安排 二、课程教学进度安排及教学方法介绍 1.教学进度安排 2.教学方法介绍 三、课程自主学习指引 1.课程学习方法指导 2.课程主要资源索引 3.校外辅助学习资源介绍 4.课程参考书目介绍

公司和公司法概述(教材第一、二章) 第一部分 公司的具体制度(教材第三至九章) 第二部分 公司的法律责任(教材第十章) 第三部分 1.课程性质、特点及地位 《公司法》是中央电大开放教育本科法学专业开设的一门专业 课程。该课程的性质为选修课、校考课。该课程于第二学期开设,4学分。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发展,建立社会主义现代企业制度成为发展我国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而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的核心,就是实行公司制度,公司法在这种新形势下应运而生。以公司法为研究对象的公司法学也成为及其重要的法学学科之一。 2.课程体系 为加速法学教育的改革,培养大批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的法律人才,电大开放式教育本科段开设了《公司法》这门课程。 该课程自身的知识结构和教学基本要求如下: 本课程主要分为三部分大的内容: 课程的概况 一

通过学习需要掌握的知识点有: 3.课程考核安排 本课程采用四川电大形考平台形成性作业考核方式,学生需在规 定时间内在四川电大形考平台完成四次网上形成性考核作业,四次作业的成绩即为期末考试成绩。 本课程的命题依据是《公司法教程》(田承春主编,四川远程电 子出版社,2008年第1版)、《公司法》条文、《公司法学》教学大纲和考核说明及本课程其他复习资料。 1.教学进度安排 作为导师制课程,本门课程视情况安排四次左右面授时间,面 授讲授进度及内容安排如下: 课程的教学进度安排及教学方法二 ? 理解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特征及我国公司法中 有关规定 ?掌握公司的种类、公司的设立、公司资本制度、公司的股票与债、 公司的组织机构 ?掌握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的合并与分立、公司的解散与清 算 ?理解股东与股权、了解公司的行为、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中学生必读的十部好书

中学生必读的十部好书 1、诗经 《诗经》是我国第一部诗歌总集,共收入自西周初年至春秋 中叶大约五百多年的诗歌三百零五篇。《诗经》共分风(160 篇)、雅(105篇)、颂(40篇)三大部分。它们都得名于音乐。 “风”的意义就是声调。古人所谓《秦风》、《魏风》、《郑 风》,就如现在我们说陕西调、山西调、河南调、“雅”是正的 意思。周代人把正声叫做雅乐,犹如清代人把昆腔叫做雅部,带 有一种尊崇的意味。大雅小雅可能是根据年代先后而分的。“颂”是用于宗庙祭的乐歌。 《诗经》以生动的艺术形式、绮美的文学意象,描写了古人栩栩如生的生活画面。它诗中有画,景情并茂,以其蕴含的对人生理想的憧憬与追求和对现实生活的热爱之情,点缀着古代社会的人文风情。尤其是它那浪漫主义和现实主义主题,构筑了多少文人雅士在漫漫岁月里和坎坷人生旅途上的精神家园,哺育了多少学子书童在浩瀚书海中求知求学,在中国广为传颂千余载而不衰,脍炙人口数百代而不厌。 《诗经》作为一部经典对我国的历史文化产生着极其广泛而深远的影响,是中华民族宝贵的精神文化财富。《诗经》以其丰富的内涵和深刻的思想性为我们描绘了一幅无比生动的社会历史画卷,为我们研究周代政治、经济、文化、历史、社会提供了珍贵的史料,它还是我国文学艺术的重要源头。 2、菜根谭 《菜根谭》是明朝万历年间一位绝意仕途的退职隐士洪应明 写的一本语录体著作,作者晚年隐居山林,生平不详。宋人汪信 民说:“人咬得菜根,则百事可做!”朱熹云:“某观今日因不 能咬菜根而至于违其本心者众矣。”明人孔兼称:“谭以菜根名, 固自清苦历练中来,亦自栽培灌溉里得。”全书内容涉及修身、 处世各方面内容,作者糅合了儒家的中庸、道家的无为、释家的 出世和自身的体验,形成了一套为人处世之方而传于后人。 《菜根谭》是一部清言集,以明代习见的格言体写就,书名《菜根谭》,又作《菜根谈》,书名的由来历来说法不一。有人以为典出“性定菜根香”,所谓“夫菜根,弃物也,而其香

公司法名词解释{整理}

1. 公司法:是调整公司在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公司:是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3. 自益权:是指股东以自己利益为目的行使的权利。 4. 共益权:是指股东为自己利益的同时兼为公司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 5. 无限责任公司:是指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 6. 两合公司:是指由一人以上的无限责任股东和一人以上的有限责任股东所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股东仅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7. 股份两合公司:是指由无限责任股东和有限责任股东共同投资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股东仅以认购的股份为限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8. 人合公司:是指公司的信用基础在于股东个人而不取决于公司资本的公司。 9. 资合公司:是指公司的信用基础在于公司资本数额而不取决于股东个人信用的公司。 10. 人合兼资合公司:是指公司的经营活动兼具人的信用和资本信用两方面的公司。 11. 封闭式公司:又称为少数人公司、不上市公司,私公司,是指全部资本由设立该公司的股东所拥有,不能对外发行股份,股东的出资证明不能在市场上自由流通的公司。 12. 开放式公司:又称为多数人公司、上市公司,公公司,是指可以公开募股,股票可以在股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公司。 13. 母公司:是指因拥有其他公司的一定比例的股份或者根据协议可以控制或支配其他公司的公司,包含控制公司或控股公司。 14. 控制公司:拥有另一公司的股份已达到控制程度并直接掌握其经营活动的公司 15. 控股公司:拥有另一公司的股份已达到控制程度但并不直接掌握其经营活动的公司 16. 子公司:是指全部股份或者达到控制程度的股份被另一个公司控制、或者依照协议被另一个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 17. 全资子公司:是指母公司拥有子公司全部股份的子公司。法人独资设立的一人公司,就是典型的全资子公司。 18. 非全资子公司:按照母公司是否拥有其一半以上的股份,又可以分为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子公司。 19. 总公司:也称本公司,是管辖公司全部组织的总机构。 20. 分公司:是指被总公司所管辖的分支机构,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都受总公司管辖。 21. 本国公司:是指依据本国法律,在本国批准登记设立的公司。22. 外国公司:是指依据外国法律登记设立的公司。 23. 跨国公司:是指以本国为基地或中心,在不同国家或 地区设立子公司、分公司,从事国际性生产经营活动的经 济组织。 24. 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指由50个以下股东 共同投资设立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 人。 25. 一人公司: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 人股东或者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该股东持有公司的 全部出资或所有股份。 26.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 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 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27. 单一性:是指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只能有一人,就是 国家,国家是设立国有独资公司的唯一的主体 28. 特定性:是指国有独资公司的单一股东只能是国务院 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 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 29.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股东以 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 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30. 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 有限公司。 31. 上市交易:又称场内交易,交易所交易,指所有的供求 方集中在交易所进行竞价交易的交易方式。 32. 柜台交易:又称场外交易,指交易双方直接成为交易对 手的交易方式。每个交易的清算是由交易双方负责进行。 33. 关联方交易舞弊:是指管理当局利用关联方交易掩饰 亏损,虚构利润,并且未在报表及附注中按规定做恰当、 充分的披露,由此生成的信息将会对报表使用者产生极大 误导的一种舞弊方法。 34.公司的设立:是指发起人为组建公司,使之取得法人资 格,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必须采取和完成的多种连续的 准备行为。 35.公司的成立:是指公司经过设立程序,具备了法律规定 的条件,经过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取得法 人资格的一种法律事实。 36.自由设立原则:又称放任主义,是指公司是否设立、设 立何种类型的公司、怎样设立公司等不需要任何条件,完 全由设立人自由为之,法律不加干涉。 37.特许设立原则:是指公司设立必须经国家元首颁布特许 令,或由国家立法机关颁布特别法令予以特许。 38.核准设立原则:是指公司的设立,除须符合法律规定的 条件外,还必须经过行政机关审批。 39.准则设立原则:也称登记设立主义,是指法律对公司的 设立条件作出规定,申请人以此为准则,向登记机关申请 注册登记,而无须国家主管机关审批即可设立公司。 40.发起设立:又叫共同设立,单纯设立,是指公司的资本 由发起人全部认购,不向发起人之外的任何人募集而设立 公司。 41.募集设立:也称渐次设立、复杂设立,是指发起人不能 认足公司的资本总额,其余部分向外公开募足而设立公司。 42.发起人:也称创办人,是指订立创办公司的协议,提出 订立公司的申请,向公司出资或认购公司股份。并对公司 设立承担责任的人。 43.行为要件:是指公司发起人必须完成规定的设立行为, 且设立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公司不能成立。 44.公司设立的效力:是指公司设立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 果。 45.公司设立无效:是指公司设立虽然在形式上已经完成甚 至公司已经获得营业执照,但实质上却存在着条件或程序 方面的缺陷,或者说设立有瑕疵,故法律认为该公司应当 撤销,该公司的设立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46.公司章程:是指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与活动的基本 规则的书面文件,是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的全体股东共同 一致的意思表示。 47.任意记载事项:是指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和相对必要记载 事项外,在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发起人或创 办人认为有必要记入章程,作为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的事 项。 48.公司章程变更:是指对已经生效的公司章程的修改。 49.公司名称: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等活动中用以相互区别 的固定称谓。 50.公司名称权:是指公司对自己的名称依法享有的权利。 51.公司人格否认:是指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基于特定事 由,否认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使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 限责任。 52.“越权理论”:公司的活动不能超越其目的范围,否则 无效。 53.公司资本:是指在公司成立时由章程所确定的,由股东 出资构成的公司财产总额。 54.公司资金:是指可供公司支配的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 公司财产。它包括股东对公司的货币出资、公司经营所得 利润、公司向社会募集的公司债、公司向他人的借款等, 公司资本仅是公司资金的一部分。 55.资本确定原则:指公司设立时应在章程中载明的公司资 本总额,并由股东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 56.资本维持原则:又称资本充实原则,是指公司在存续过 程中,应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 57.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的资本一经确定,即不得随意 改变,如需增减,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 58.最低资本制:是关于公司资本最低限额的制度,它要求 公司章程载明的资本总额和股东认缴的资本额应符合公司 法规定的最低限额要求,否则公司不能成立。 59.法定资本制:又称确定资本制,是指在公司设立时,必

法制宣传材料-涉及合同法-公司法-物权法等

定义: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 人使用、 收益, 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物 须为法律允许流通的动产和不动产。 期限和形式: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租赁物的维修和改造 ◆如果租赁物需要维修,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转租: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买卖不破租赁及优先购买权:

风险负担: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租赁合同的解除: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一)公司法对外投资和对外担保的规定 ★公司不得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 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 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公司对外投资和担保的程序和数额限制。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担保的 总额及单项投资或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特殊规定。 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关联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案例】云衣服装有限责任公司系由张某、李某、 吴某3人共同出资人民币200万元设立,该公司近 年来经营情况良好,为拓展业务,扩大经营,3人决 定采取以下措施: (1)向某合伙企业投资100万元。

公司法案例

[相关法条]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解读主题] 股东不得滥用有限责任 [案情介绍] 海安公司与南通公司股东负无限连带责 任纠纷案 2000年3月17日,原告刘某、被告王某等六人发起设立了海案日出公司。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8万元,但上述注册资本系全部借用海安县环球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部的资金,在公司注册完毕的次日即将该款归还。各出资人约定了出资比例,其中原告刘某出资六万元,出资比例为5.56%;被告王苛出资80万元,出资比例为74.08%。 2000年3月31日,海安日出公司又和另一公司共同出资成立了南通日出公司。南通日出公司的注册资本51万元,海安日出公司出资50万元,但海安日出公司仍是向环球公司借款50万元出资的,在用于南通日出公司验资后即归还了环球公司。 后南通日出公司的债权人向其主张债权,因南通日出公司无力偿还,其债权人储某等人遂以包括本案原告刘某、被告王某在内的海安日出公司六股东作为被告,要求六人承担偿还责任。案经法院判决,由六股东承担全部偿还义务,并互负连带责任。全六股东没有按判决自觉履行,经储某等人申请,法院进行

了强制执行,由六股东平均承担上述债务,本案原告刘某、被告王某各承担了21000元债务,余债申请人同意放弃。 给付21000元后,原告刘某认为自己超额承担了债务,遂向被告王某提出追偿纠纷诉讼。 [相关法条]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解读主题] 公司独立责任与股东有限责任 [案情介绍] 王某诉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及其股东借款

公司法(试题及答案)

龙煤集团财务知识竞赛复习题公司法 公司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选项中,关于公司的年度检验,正确的有()。 A.公司登记机关应于每年3月1日至6月1日对公司进行年度检验 B.公司在接受年度检验时,应当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C.设立分公司的公司提交的年度检验材料与其他公司相同 D.公司应当缴纳的年度检验费为50元 2.2009年1月5日甲公司召开董事会并作出相关的决议,此次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了公司章程, 那么公司股东应当在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A.10日 B.30日 C.60日 D.90日 3.某电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是由四位股东共同出资成立的,其注册资本为12万元。根据规定,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至少为()。 A.2万元 B.2.4万元 C.3万元 D.3.6万元 4.甲、乙、丙三人欲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拟定的注册资本为50万元。现他们就设立公司的有关事项咨询某律师,该律师的下列说法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A.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由董事会对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事项作出决议 B.公司的注册资本可以分期缴付,但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3万元 C.股东在认缴出资并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后不得抽回出资 D.甲、乙、丙三人共同研究开发的一项专利技术,评估作价50万元,他们可仅以该项专利出资 5.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行使的职权有()。 A.检查公司财务 B.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C.对董事的行为进行监督 D.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6.王某听说新公司法允许设立一人公司,便向律师咨询,打算自己成立一人公司,律师的建议中错 误的是()。 A.王某的一人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并应当一次足额缴纳 B.王某只能成立一个一人公司,且不可以再投资设立其他的公司 C.王某的一人公司不设立股东会 D.王某如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时,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7.下列各项中,不是由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的是()。 第1页

小学阶段必读经典书单(7-9岁、10-12岁两个年龄段)

小学阶段必读经典书单 本书目按7-9岁、10-12岁2个年龄阶段划分,每段推荐25本(基础书目10本,选读书目15本),主要参考了中国最具影响力的研究和推广阅读的公益机构新阅读研究所组织评选的中国幼儿基础阅读书目(2012版)、中国小学生基础阅读书目(2011版)、2013年中国童书榜、新闻出版总署向青少年推荐的100种优秀图书、接力出版社推荐书单以及全国小学著名语文特级教师窦桂梅推荐的书单等。 需要说明的是,阅读极具个体差异特色,有的孩子5岁,但阅读却从2岁开始,已然是“老”读者了。有的孩子7岁了,但却可能是零起点阅读者。对于相同年龄的孩子来说,因其心理年龄、阅读能力的不同,“阅读年龄”也并不同,因此,本书单仅供家长们参考。 阅读年龄:7-9岁——基础部分(10本) 《安徒生童话选》【丹麦】安徒生(著),禹田(改编)同心出版社 《猜猜我有多爱你》【爱尔兰】麦克布雷尼(著),婕朗(绘),梅子涵(译)明天出版社 《稻草人》【中】叶圣陶(著)河北少儿出版社 《丁丁历险记》【比利时】埃尔热(编绘),王炳东(译)中国少年儿童出版社 《汉声数学绘本》(第一辑)【美】明德尔·西托默等(著),理查德·库法里等(绘),汉声杂志(译)贵州人民出版社 《千字文·三字经·弟子规》【南宋】王应麟(著),郝光明(译注),【南北朝】周兴嗣(著),罗容海(译注),【清】李毓秀(著),王军丽(译注)文化艺术出版社 《让孩子着迷的77×2个经典科学游戏》【日】后藤道夫(著),施雯黛、王蕴洁(译)南海出版社《三毛流浪记》【中】张乐平(著)译林出版社 《小飞侠彼得·潘》【英】詹姆斯?巴里(著),傅东起(译)中国少年儿童出版社 《最美最美的中国童话》【中国台湾】汉声杂志社(编)江苏美术出版社 ——选读部分(15本) 《“我的自然科学课”系列》【日】三枝博幸等(著),李奕、祁焱(译)天津人民美术出版社

公司法和合同法案例

公司法案例 例1:出资形式 A、B、C三人经协商,准备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主要从事家具的生产。其中:A为公司提供厂房和设备,经评估作价25万元;B从银行借款20万元现金作为出资;C原为一家私营企业的家具厂厂长, 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提出以管理能力出资,作价15万元。 A、B、C签订协议后,向工商局申请注册。 问:(1)本案包括哪几种出资形式?请分析A、B、C的出资效力。 (2)甲公司能否成立?为什么? 答:(1)本案例中有三种出资形式:即实物,现金,无形资产。其中A的出资为实物出资,符合我国《公 司法》的规定;B虽然是从银行借的资金,当并不影响其出资能力,故属货币出资,符合我国《公司法》 的规定;C的出资是无形资产,但我国《公司法》第27条只规定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 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以管理能力作为出资我国《公司法》上没有规定。 (2)甲公司可以成立。因为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金必须在3万元以上,C的出资虽然不符合公司法要求,但A、B出资相加超过3万元,达到法定最低资本额。股东人数(50个以下)也符合规定。案例2:公司对外投资 云衣服装有限责任公司系由张×、李×、吴×3人共同出资人民币200万元设立,该公司近年来经营情 况良好,为拓展业务,扩大经营,3人决定采取以下措施: (1)向某合伙企业投资100万元。 (2)与宏达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投资设立另一有限责任公司——实地有限责任公司,专门生产运动鞋。实 地公司注册资本400万元,为达到控股目的,云衣公司决定出资210万元。 请根据你所学的《公司法》相关知识,对该两项投资作一判断,并说明理由。 答:(1)我国《公司法》第15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 带责任的出资人。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应由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组成,且合伙人承 担连带责任。据此,云衣公司投资某合伙企业,不符合《公司法》与《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为法律 所禁止。 (2)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章程对投资数 额有限定的,不得超过对定的限额(第16条)。云衣公司章程中未对投资数额作出限定,三位股东协商决 定与宏达公司一起投资设立实地公司,并出资210万以达到控股目的,并不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可以。 案例3:公司债券的发行 开香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市场疲软,濒临倒闭。 但因为开香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一直是其所在县的利税大户,县政府采取积极扶持的政策。为了转产筹集 资金,开香有限公司总经理向县政府申请发行债券,县政府予以批准,并协助开香有限责任公司向社会宣 传。 于是开香有限责任公司发行价值150万元的债券并很快顺利发行完毕。债券的票面记载为:票面金额100元,年利率15%,开香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发行日期和编号。 问:开香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的发行有哪些问题? 答:(1)我国原公司法对公司债券的发行有主体适格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 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可以依照本法 发行公司债权), 新公司法对发行债券的主体未作规定,开来有限责任公司具备发行企业债券的资格,发行主体合格。 (2)发行公司债券要由公司股东会作出方案决议(《公司法》第38条股东会职权里面规定),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后,由公司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相关文件(《证券法》第17条),要经国务院授权部门核准,并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公司法》第155条)。而本案中,由县政府批准发 行债券,这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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