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办事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办事机构有关

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

•【公布日期】1999.04.13

•【文号】

•【施行日期】1999.04.1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利代理

正文

关于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办事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了加强对专利代理机构的管理,维护专利代理工作的正常秩序,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专利代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特就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其办事机构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专利代理机构原则上不得在其注册地以外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办事机构。

二、专利代理机构在其注册地以外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申请设立办事机构的,应由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审核批准,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专利代理机构设立的办事机构应列为年检的审核事项之一。

三、专利代理机构对其办事机构的业务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不得以其办事机构的名义单独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

国家知识产权局

1999年4月13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专利代理管理办 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布日期】2019.04.04 •【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 •【施行日期】2019.05.0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利代理 正文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2019年4月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专利代理行为,保障委托人、专利代理机构以及专利代理师的合法权益,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的正常秩序,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依法有序、透明高效的原则对专利代理执业活动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可以依法成立和参加全国性或者地方性专利代理行业组织。专利代理行业组织是社会团体,是专利代理师的自律性组织。

专利代理行业组织应当制定专利代理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自律规范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相抵触。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应当遵守行业自律规范。 第五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执业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恪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诚实守信,规范执业,提升专利代理质量,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和专利代理行业正常秩序。 第六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制定政策、建立机制等措施,支持引导专利代理机构为小微企业以及无收入或者低收入的发明人、设计人提供专利代理援助服务。 鼓励专利代理行业组织和专利代理机构利用自身资源开展专利代理援助工作。 第七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和专利代理公共信息发布,优化专利代理管理系统,方便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和公众办理事务、查询信息。 第八条任何单位、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代理专利申请和宣告专利权无效等业务。 第二章专利代理机构 第九条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应当为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合伙人、股东应当为中国公民。 第十条合伙企业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申请办理执业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独立的经营场所; (四)有两名以上合伙人;

专利代理分支机构成立条件

专利代理分支机构成立条件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成立专利代理分支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专利代理机构在本省内设立办事机构的,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申请。经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专利代理机构跨省设立办事机构的,应当在获得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同意后,向办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申请。经批准的,由办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第十四条申请设立办事机构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设立时间满2年以上; (二)具有10名以上专利代理人; (三)未被列入专利代理机构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专利代理机构名单。 第十五条专利代理机构的办事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2名以上由专利代理机构派驻或者聘用的专职专利代理人; (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办事机构的名称由专利代理机构全名称、办事机构所在城市名称和“办事处”组成。 二、专利代理分支机构设立流程 1、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的,应当以专利代理机构用

户(用户名为五位专利代理机构代码)登录专利代理管理系统(https://www.360docs.net/doc/4219203348.html,),并在分支机构设立栏目中填写相关申请。 2、根据要求在专利代理管理系统中填写相关表格,填写完毕后提交分支机构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证。 3、登录系统后提出设立申请时应当通过管理系统在线填写下列表格: (1)《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申请表》; (2)《专利代理人登记表》每人一份; (3)《专利代理机构工作设施登记表》。 并上传下列材料的电子扫描件: (1)合伙协议书或章程; (2)分支机构的验资证明; (3)每个专利代理人资格证、身份证; (4)每个专利代理人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原件或离退休证件,曾在其他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原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解聘证明; (5)分支机构的办公场所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 (6)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 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申请在其分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申请表以及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同意其分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函件。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专利代理工作,提高专利代理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知识产权局)负责全国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进行专利代理业务时应遵循诚信、公正、保密、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或以任何方式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应当加强自身管理,完善服务质量,并接受知识产权局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各级知识产权局应当依法加强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机构管理 第八条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地和经营地与所在法院管辖区相符; (二)有经营专利代理业务所必需的设施、设备和人员; (三)至少有三名专利代理师,其中注册专利代理师不少于两名;

(四)有相应的资质和经验,业务水平良好。 第九条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设立专利代理师 和实习专利代理师: (一)注册专利代理师不少于两名; (二)实习专利代理师占专利代理师总数的比例不得超 过三分之一; (三)设立实习专利代理师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专利代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 专利代理师的职责、权利和义务,规范专利代理业务的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知识产权局报备 注册专利代理师和实习专利代理师情况,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知识产权局应当对专利代理机构进行定期检查 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三章专利代理师管理 第十三条专利代理师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或以任何方式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专利代理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代理师执业证书; (二)有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专业知识; (三)诚信、勤奋、严谨; (四)注册专利代理师应当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具有大 专学历并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人员资格考试,实习专利代理师应当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人员资格考试。 第十五条专利代理师应当遵循专利代理机构的规章制度,

专利代理机构办事机构的设立

专利代理机构办事机构的设立 专利代理机构申请在北京市内设立办事机构的,应当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提出设立申请;专利代理机构申请跨省设立办事机构的,应当先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提出设立申请,我局同意后,再向办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提出设立申请。 一、网上提交申请 登录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4219203348.html,/),点击首都专利代理管理系统,注册用户名和密码,成功登录后点击业务办理,然后点击设立分支机构。 二、提交书面设立申请 网上申请审核后,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提出设立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1、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申请表一份; 2、合伙协议书或章程原件一份; 3、验资证明(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提交银行存款单据复印件,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或资金证明原件一份; 4、专利代理人登记表每人一份; 5、专利代理人资格证、身份证复印件每人各一份; 6、专利代理人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或离退休证件每人一份,曾在其他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原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解聘证明复印件每人一份; 7、办公场所证明复印件一份; 8、专利代理机构工作设施登记表各一份; 9、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10、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申请在其分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还需提交主管该律师事务所的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同意其分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函件原件一份。 批准设立办事机构后,由办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毋意,毋必,毋固,毋我。____《论语·子罕篇》 君子有九思:视思明,听思聪,色思温,貌思恭,言思忠,事思敬,疑思问,忿思难,见得思义。____《论语·季氏篇》 君子不器。____《论语·为政篇》 成事不说,遂事不谏,既往不咎。____《论语·八佾篇》 见贤思齐焉,见不贤而内自省也。____《论语·里仁篇》 往者不可谏,来者犹可追。____《论语·微子篇》 巧笑倩兮,美目盼兮,素以为绚兮。____《论语·八佾篇》 父母在,不远游,游必有方。____《论语·里仁篇》 君子泰而不骄,小人骄而不泰。____《论语·子路篇》 我非生而知之者,好古,敏以求之者也。____《论语·述而篇》 可与言而不与之言,失人;不可与言而与之言,失言。知者不失人亦不失言。____《论语·卫灵公篇》 不患无位,患所以立。不患莫己知,求为可知也。____《论语·里仁篇》 中人以上,可以语上也;中人以下,不可以语上也。____《论语·雍也篇》 德不孤,必有邻。____《论语·里仁篇》 君子欲讷于言而敏于行。____《论语·里仁篇》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全文)

最新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专利代理制度,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的正常秩序,保障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依法执业,根据《专利法》和《专利代理条例》以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依照《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和本办法对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进行管理和监督。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应组织、引导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规范执行《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和本办法,规范执业行为,严格行业自律,不断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第二章专利代理机构及其办事机构 的设立、变更、停业和撤销 第三条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为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或者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 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3名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资发起,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5名以上股东共同出资发起。 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对该专利代理机构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以该机构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机构名称; (二)具有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 (三)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四)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设施。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在该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专职律师中应当有3名以上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第五条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二)具有2年以上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经历; (三)能够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四)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时的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五)品行良好。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股东: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在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工作,尚未正式办理辞职、解聘或离休、退休手续的; (三)作为另一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不满2年的; (四)受到《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五条规定的通报批评或者收回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惩戒不满3年的; (五)受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 第七条专利代理机构只能享有和使用一个名称。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正文: ----------------------------------------------------------------------------------------------------------------------------------------------------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2019年4月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专利代理行为,保障委托人、专利代理机构以及专利代理师的合法权益,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的正常秩序,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依法有序、透明高效的原则对专利代理执业活动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可以依法成立和参加全国性或者地方性专利代理行业组织。专利代理行业组织是社会团体,是专利代理师的自律性组织。 专利代理行业组织应当制定专利代理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自律规范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相抵触。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应当遵守行业自律规范。 第五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执业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恪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诚实守信,规范执业,提升专利代理质量,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和专利代理行业正常秩序。

第六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制定政策、建立机制等措施,支持引导专利代理机构为小微企业以及无收入或者低收入的发明人、设计人提供专利代理援助服务。 鼓励专利代理行业组织和专利代理机构利用自身资源开展专利代理援助工作。 第七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和专利代理公共信息发布,优化专利代理管理系统,方便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和公众办理事务、查询信息。 第八条任何单位、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代理专利申请和宣告专利权无效等业务。 第二章专利代理机构 第九条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应当为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合伙人、股东应当为中国公民。 第十条合伙企业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申请办理执业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独立的经营场所; (四)有两名以上合伙人; (五)合伙人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并有两年以上专利代理师执业经历。 第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申请办理执业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 (二)有书面公司章程; (三)有独立的经营场所; (四)有五名以上股东; (五)五分之四以上股东以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并有两年以上专利代理师执业经历。 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申请办理执业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独立的经营场所; (二)有两名以上合伙人或者专职律师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股东: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三)不能专职在专利代理机构工作;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0号——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0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0号——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正文: ----------------------------------------------------------------------------------------------------------------------------------------------------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 第70号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已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申长雨 2015年4月30日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专利代理制度,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的正常秩序,保障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依法执业,根据《专利法》和《专利代理条例》以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依照《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和本办法对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进行管理和监督。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应组织、引导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规范执行《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和本办法,规范执业行为,严格行业自律,不断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第二章专利代理机构及其办事机构的设立、变更、停业和撤销 第三条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为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或者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 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3名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资发起,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5名以上

股东共同出资发起。 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对该专利代理机构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以该机构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机构名称; (二)具有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 (三)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四)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设施。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在该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专职律师中应当有3名以上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第五条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二)具有2年以上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经历; (三)能够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四)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时的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五)品行良好。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股东: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在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工作,尚未正式办理辞职、解聘或离休、退休手续的; (三)作为另一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不满2年的; (四)受到《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五条规定的通报批评或者收回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惩戒不满3年的; (五)受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 第七条专利代理机构只能享有和使用一个名称。 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应当由该机构所在城市名称、字号、“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有限公司”或者“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组成。其字号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与正在使用或者已经使用过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字号相同或者相近似。 律师事务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可以使用该律师事务所的名称。 第八条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申请表;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2011年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年检工作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2011年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 代理人年检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 •【公布日期】2011.07.14 •【文号】 •【施行日期】2011.07.1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利代理 正文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2011年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 年检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国防专利局,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根据《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三十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开展2011年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一)凡于2011年8月31日前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以及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均应当参加年检。 (二)代理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随其代理机构参加年检,有关材料同时抄报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地方知识产权局”)。 (三)凡接受代理机构聘用的执业专利代理人应当参加年检。 二、组织实施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全面组织、指导监督代理机构和代理人的年检工作,并向

社会公布代理机构的年检结果。 地方知识产权局和国防专利局具体实施对本辖区内代理机构的年检,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报送代理机构年检的初步审查结论。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具体实施对全国专利代理人的年检,并向社会公布专利代理人的年检结果。 代理机构负责组织本机构的专利代理人开展自检,并认真填报和提交各项年检材料。 三、代理机构的年检内容 (一)代理机构是否符合《专利代理管理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 (二)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是否符合《专利代理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三)代理机构是否有《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六条、第八条列出的违法违纪行为; (四)代理机构从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的专利代理业务情况; (五)代理机构的财务情况; (六)应当予以年检的其他内容。 四、代理机构应当向地方知识产权局或者国防专利局报送的年检材料 (一)2011年专利代理机构年检登记表; (二)2011年专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年检登记表; (三)2011年专利代理机构年度内受惩戒情况表; (四)2011年专利代理人年检登记表复印件; (五)代理机构注册证(副本); (六)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 •【公布日期】2003.06.06 •【文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30号 •【施行日期】2003.07.15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专利代理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的决定(2011)(发布日期:2011年3月28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8日)修改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 第三十号 为了规范对专利代理行业的管理和监督,制定《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03年7月15日起施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二十三号公布的《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审批办法(暂行)》同日废止。 局长王景川 二○○三年六月六日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专利代理制度,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的正常秩序,保障专利 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依法执业,根据《专利法》和《专利代理条例》以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依照《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和本办法对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进行管理和监督。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应组织、引导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模范执行《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和本办法,规范执业行为、严格行业自律、不断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第二章专利代理机构及其办事机构的设立、变更、停业和撤销第三条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为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或者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 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3名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资发起,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5名以上股东共同出资发起。 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对该专利代理机构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以该机构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机构名称; (二)具有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 (三)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四)具有必要的资金。设立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具有不低于5万元人民币的资金;设立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具有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 (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设施。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在该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专职律师中应当有3名以上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第五条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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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专利代理制度,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的正常秩序,保障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依法执业,根据《专利法》和《专利代理条例》以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依照《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和本办法对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进行管理和监督。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应组织、引导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规范执行《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和本办法,规范执业行为,严格行业自律,不断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第二章专利代理机构及其办事机构 的设立、变更、停业和撤销 第三条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为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或者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 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3名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资发起,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5名以上股东共同出资发起。 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对该专利代理机构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以该机构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机构名称; (二)具有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 (三)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四)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设施。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在该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专职律师中应当有3名以上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第五条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二)具有2年以上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经历; (三)能够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四)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时的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五)品行良好。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股东: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在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工作,尚未正式办理辞职、解聘或离休、退休手续的; (三)作为另一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不满2年的; (四)受到《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五条规定的通报批评或者收回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惩戒不满3年的; (五)受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 第七条专利代理机构只能享有和使用一个名称。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全文)

Only cows and sheep can flock, and ligers can only walk alone.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专利代理制度,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的正常秩序,保障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依法执业,根据《专利法》和《专利代理条例》以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依照《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和本办法对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进行管理和监督。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应组织、引导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规范执行《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和本办法,规范执业行为,严格行业自律,不断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第二章专利代理机构及其办事机构 的设立、变更、停业和撤销 第三条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为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或者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 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3名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资发起,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5名以上股东共同出资发起。

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对该专利代理机构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以该机构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机构名称; (二)具有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 (三)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四)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设施。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在该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专职律师中应当有3名以上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第五条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二)具有2年以上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经历; (三)能够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四)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时的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五)品行良好。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 处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 •【公布日期】2001.01.08 •【文号】 •【施行日期】2001.01.0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利执法 正文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1年1月8日) 各有关地方知识产权局、各专利代办处: 现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 附:1.《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收缴专利费用工作规程》 2.《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受理专利申请工作规程》 3.《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自动化系统专用软件及数据管理办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管理规定 (二00一年一月八日) 为了适应专利工作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以下称代办处)的管理,使专利代办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和自动化,现作出以下规定。 一、代办处是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核批准成立,由当地(省、直辖市)管理

专利工作的部门直接管理的机构,其工作职能属执行专利法的公务行为,有关专利费用收取及其补贴的财务管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划发展司负责指导监督,业务工作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负责指导监督。代办处的主要任务是,受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做好专利申请文件的受理和专利收费工作,并围绕这一中心任务,开展宣传普及专利法、专利知识,积极为申请人、发明人提供便捷的咨询服务工作。代办处的人员编制、经费等由地方自行解决。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要进一步调动代办处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依法做好受理专利申请、收缴专利费用的工作,及时掌握统计分析信息,沟通发明人、申请人与我局的联系,热心为广大申请人、代理人服务。 二、代办处的工作职责为受理专利申请(不包括受理涉外申请、PCT申请、分案申请、要求国内优先权申请和接收中间文件),审批费用减缓请求,收取专利申请费,收取专利年费(包括登记费和印花税)及年费滞纳金(不包括收取专利申请费和专利年费及年费滞纳金以外的其它专利费用和涉外申请所有专利费用,但申请人在申请时与申请费同时缴纳的除外)。代办处负责完成受理的申请和收取的专利费用的数据采集和一校、二校工作。在保证数据正确无误的情况下按规定的期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传输数据,邮寄文件和票据,并按规定及时上缴收取的专利费用。 三、代办处要严格规范管理,各代办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收缴专利费用工作规程》、《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受理专利申请工作规程》、《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自动化系统专用软件及数据管理办法》。在使用设备及系统时,严格按操作手册运行使用,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严重违反规程或发生重大差错事故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有权停止该代办处工作,进行整顿;情节严重的,则撤销其受理、收费工作资格。 四、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要有计划地培训代办处工作

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专利代理管理处关于专利代理机构脱钩改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专利代理管理处关于专利代理机构脱钩改制有关事 项的通知 正文: ---------------------------------------------------------------------------------------------------------------------------------------------------- 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专利代理管理处关于专利 代理机构脱钩改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专利管理机关: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2001年1月8日下发的《关于专利代理机构脱钩改制的实施意见》(国知发法字[2001]第4号文件)的规定,现将专利代理机构因脱钩改制办理申请案或专利案的变更手续和完成脱钩改制后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材料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申请案或专利案的变更手续的时间 根据《关于专利代理机构脱钩改制的实施意见》(国知发法字[2001]第4号文件)的规定,为支持专利代理机构的脱钩改制工作,国家知识产权局免收专利代理机构因脱钩改制办理各项著录事项变更的费用。办理变更的时间应当在脱钩改制方案的实施阶段,在专利代理机构注册变更的同期。鉴此,免收费用办理各项著录事项变更的截止时间应为2001年6月30日。 二、完成脱钩改制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材料 (一)专利代理机构脱钩改制审核材料 1.挂办单位对专利代理机构脱钩改制实施方案的批复意见; 2.挂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复的专利代理机构资产处置协议书;

3.专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人事关系转至当地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的手续证明或退休证明; 4.改制后专利代理机构合伙协议或机构章程; 5.改制后专利代理机构验资(审计)报告; 6.原各项委托关系的处理方案、业务档案的移交情况说明; 7.改制后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股东)或出资人及其他专职从业人员的简历、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有关证明文件; 8.专利管理机关对专利代理机构完成脱钩改制的情况说明或批准文件。 (二)专利代理机构注册变更的申报材料 1.《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一式两份并加盖原专利代理机构公章和改制后专利代理机构公章。凡原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中注册事项发生变更后的,均应在《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中列明。 2.专利代理机构全体工作人员的名单。 3.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原专利代理机构的注册证正、副本。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有效申请案或专利申请案清单。 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专利代理管理处 二00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结束——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主要职责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公布日期】2008.07.11 •【文号】国办发[2008]94号 •【施行日期】2008.07.11 •【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知识产权综合规定 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 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2008)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知识产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八年七月十一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国家知识产权局(副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协调全国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开展相关的行政执法工作。开展知

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 (二)承担规范专利管理基本秩序的责任。拟订专利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草案,拟订和实施专利管理工作的政策和制度,拟订规范专利技术交易的政策措施,指导地方处理、调解侵犯专利的纠纷案件以及查处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和冒充专利行为,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规范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工作。 (三)拟订知识产权涉外工作的政策。研究国外知识产权发展动态。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按分工开展对外知识产权谈判。开展专利工作的国际联络、合作与交流活动。 (四)拟订全国专利工作发展规划,制订专利工作计划,审批专项工作规划,负责全国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推动专利信息的传播利用,承担专利统计工作。 (五)制订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确权判断标准,指定管理确权的机构。制订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侵权判断标准。制定专利代理中介服务体系发展与监管的政策措施。 (六)组织开展专利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普及工作,按规定组织制定有关知识产权的教育与培训工作规划。 (七)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知识产权局设7个内设机构(副司局级):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和信访工作;承担政策研究、政务公开以及局机关财务、行政事务等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工作。 (二)条法司。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业务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业务质量管理办 法》的通知 正文: ----------------------------------------------------------------------------------------------------------------------------------------------------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业务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地方知识产权局、各专利代办处: 现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业务质量管理办法》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七年六月五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业务质量管理办法 为了充分发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以下简称代办处)的作用,加强代办处业务质量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管理规定》及专利申请受理、专利费用收缴工作规程,特制定本办法。 一、质量管理模式 代办处业务质量管理分为三个层次,即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质量管理、地方知识产权局质量管理及处级质量管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以下简称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为专利局负责代办处业务质量管理的部门。 (一)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管理职责

1.制定代办处业务质量管理办法和业务质量标准,对代办处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 2.组织实施对代办处工作进行检查,落实代办处专利申请受理和专利费用收缴工作年检反馈制度,对有问题的代办处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3.更正代办处业务差错,收集对代办处业务质量的反馈信息并进行统计分析,定期发布代办处业务质量情况通报; 4.对代办处发生的重大失误或质量差错进行调查,向代办处所在地方知识产权局提出整改要求,并向上级领导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5.组织代办处评优活动,监督和检查代办处奖惩制度的落实情况。 (二)地方知识产权局管理职责 1.按照专利局设立代办处的条件,配备专职人员,设置有利于开展专利申请受理、专利费用收缴工作以及为社会公众服务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 2.会同专利局对代办处业务质量进行管理和监督,对反馈的业务质量问题,组织代办处人员进行分析、研究、处理,并制定改进措施; 3.根据专利局有关规定,指导代办处转变工作模式,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4.制定代办处工作人员业务学习和培训计划,组织或派送代办处人员参加业务学习或考察调研活动; 5.根据代办处管理规定,落实对代办处工作人员的奖惩。 (三)代办处的管理职责 1.代办处业务质量管理由处长负责,副处长协助处长进行本处业务质量管理工作; 2.根据专利局有关规定,制定和落实本处业务质量管理办法,建立本处工作人员的个人业务质量档案,定期对其业务质量进行检查和考核; 3.加强自查,对可以在本处更正的质量问题应及时更正;对通过自查或当事人反馈已无法在本处更正的质量问题,应当及时向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呈报请求更正错误报告,确保错误得到及时更正; 4.接受专利局对代办处业务工作的指导和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主动配合专利局对代办处业务工作的检查; 5.加强本处工作人员的业务学习和培训,提高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本处的业务管理水平。 二、质量管理要求 (一)对受理工作的要求 1.申请文件的受理,应当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审查指南有关规定; 2.受理人员发出的受理通知书、费用减缓通知书或费用缴纳通知书应当正确; 3.受理程序应当符合专利申请受理工作规程;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 办处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 •【公布日期】2007.06.18 •【文号】 •【施行日期】2007.07.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利执法 正文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管 理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地方知识产权局、各专利代办处: 现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管理规定》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七年六月十八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适应专利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以下简称代办处)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代办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以下简称专利局)依据《设立专利代办处申报办法》(国知发管字[2001]第176号)在地方知识产权局设立的专利业务派出机构。代办处主要承担专利局授权或委托的专利业务工作及相关的服务性工作。代办处的工作职能属于执行专利法的公务行为。代办处应设置为独立处室。 第三条专利局和所在地方知识产权局分别负责对代办处的业务指导和行政

管理。 (一)专利局负责代办处工作职能和业务范围的确定;代办处工作规程的制定和监督执行;代办处人员的业务培训;代办处业务工作补贴款的拨付及使用情况的监督。 (二)地方知识产权局负责代办处机构、编制、办公场所的落实及补贴款的使用管理;代办处工作人员的配备和管理;落实专利局对代办处的各项管理规定,保证代办处各项工作正常运行。 第四条地方知识产权局根据相关要求,至少为代办处配备四名大专以上学历的正式工作人员(其中财会人员应为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初级会计电算化资格证书的会计和出纳各至少一名),并根据业务量的增长依比例增加人员。 代办处工作人员必须经专利局培训合格并在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备案,方可上岗工作。未经备案的代办处工作人员,不得在代办处发出的各种通知书上署名。 地方知识产权局应保证代办处人员的相对稳定,每年实行轮岗的人数不得超过已备案人员的三分之一。代办处负责人及其他工作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在一周内正式报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备案。 第五条代办处受专利局委托,依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受理专利申请、收缴专利费用,从事与专利申请相关事务的查询、咨询等服务性工作,开展专利局授权或委托的其他工作。 (一)按照专利申请受理工作规程规定的专利申请受理范围,接收、审核、处理专利申请文件。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专利申请确定申请日、给出申请号,对专利费用减缓请求书进行审批,发出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和费用减缓审批通知书(或费用缴纳通知书)。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专利申请文件转交专利局受理处处理。 (二)按照专利费用收缴工作规程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收缴专利费用,确定缴费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全文)

Don't let yourself feel very comfortable, because you don't feel tired only when you go downstairs, and you don't need to step on the accelerator when you go downhill.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 20__年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专利代理制度,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的正常秩序,保障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依法执业,根据《专利法》和《专利代理条例》以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依照《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和本办法对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进行管理和监督。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应组织、引导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规范执行《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和本办法,规范执业行为,严格行业自律,不断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第二章专利代理机构及其办事机构 的设立、变更、停业和撤销 第三条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为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或者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

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3名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资发起,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5名以上股东共同出资发起。 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对该专利代理机构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以该机构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机构名称; (二)具有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 (三)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四)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设施。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在该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专职律师中应当有3名以上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第五条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二)具有2年以上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经历; (三)能够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四)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时的年龄不超过6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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