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银行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呆账的认定

第三章呆账的核销

第四章呆账核销的管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范经营风险,增强金融企业抵御风险能力,及时处置资产损失,提高资产质量,有效保全资产,促进金融企业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是指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认定的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资产。

第二章呆账的认定

第四条金融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或者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金融企业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金融企业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四)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五)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未进行工商登记或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六)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金融企业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七)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金融企业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终止或中止执行后,金融企业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八)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借款人和担保人主体资

格不符或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部分晓除)债务人责任;或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丧失诉讼时效,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九)由于上述(一)至(八)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金融企业依法取得抵债资产,抵债金额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十)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一)至(九)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

(十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具有投资权的金融企业的对外投资,由于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的,金融企业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

被投资企业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金融企业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

(十二)金融企业经批准采取打包出售、公开拍卖、转让等市场手段处置债权或股权后,其出售转让价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可认定为呆账;

(十三)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

第五条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银行卡透支款项可认定为呆账:

(一)持卡人和担保人经依法宣告破产,财产经法定清偿后,未

能还清的透支款项;

(二)持卡人和担保人死亡或经依法宣告失踪、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款项;

(三)经诉讼或仲裁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

(四)持卡人和担保人因经营管理不善、资不抵债,经有关部门批准关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以其财产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透支款项;

(五)涉嫌信用卡诈骗(不包括商户诈骗),经公安机关正式立案侦察一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

(六)5000元以下,经追索二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

第六条经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助学贷款(含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可认定为呆账:

(一)借款人死亡,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依法处置其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及借款人的私有财产,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未能归还的贷款;

(二)借款人经诉讼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在依法处置其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三)贷款逾期后,在金融企业确定的有效追索期限内,并依法处置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和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金融企业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自主确定有效追索期限,

并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呆账的核销

第七条呆账核销必须遵循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严肃追究责任,逐户、逐级上报、审核和审批,对外保密,账销案存的原则。

第八条金融企业申报核销呆账,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借款人或者被投资企业资料,包括呆账核销申报表(金融企业制作填报)及审核审批资料,债权、股权发生明细材料,借款人(持卡人)、担保人和担保方式’、被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和现状,财产清算情况等;

(二)经办行(公司)的调查报告,包括呆账形成的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及其结果,对借款入(持卡人)和担保人具体追收过程及其证明,抵押物(质押物)处置情况,核销的理由,债权和股权经办人、部门负责入和单位负责人情况,对责任人进行处理的有关文件等;

(三)第九至十一条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不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的呆账,不得核销。

第九条金融企业核销一般债权和股权呆账,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符合第四条第(一)项的,提交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决定文件、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二)符合第四条第(二)项的,提交死亡或者失踪证明、财产或

者遗产清偿证明;

(三)符合第四条第(三)项的,提交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四)符合第四条第(四)项的,提交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五)符合第四条第(五)项的.,.提交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六)符合第四条第(六)项的,提交法院裁定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七)符合第四条第(七)项的,提交强制执行证明和法院裁定证明;

(八)符合第四条第(八)项的,提交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裁定免除债务人责任的判决书、裁定书或民事调解书;因权利凭证遗失无法诉诸法律的,提交台账、贷款审批单等旁证材料、追索记录、情况说明以及金融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因丧失诉讼时效无法诉诸法律的,提交金融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九)符合第四条第(九)项的,提交抵债资产接收、抵债金额确定证明和上述(一)至(八)项的相关证明;

(十)符合第四条第(十)项,提交垫款证明和上述(一)至(九)项的相关证明;

(十一)符合第四条第(十一)项的,提交被投资企业破产、关

闭、解散证明、撤销决定文件、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十二)符合第四条第(十二)项的,提交资产处置方案、监管部门批复同意处置方案的文件、出售转让合同(或协议)、成交及入账证明和资产账面价值清单;

(十三)符合第四条第(十三)项的,提交国务院批准文件。

第十条金融企业核销银行卡透支款项呆账,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符合第五条第(一)项的,提交法院破产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二)符合第五条第(二)项的,提交死亡或失踪证明和财产或遗产清偿证明;

(三)符合第五条第(三)项的,提交诉讼判决书或仲裁书和强制执行书证明;

(四)符合第五条第(四)项的,提交有关管理部门批准持卡人关闭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持卡人营业执照的证明;.(五)符合第五条第(五)项的,提交公检法部门出具的法律证明材料;

(六)符合第五条第(六)项的,提供追索记录,包括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并由经办员和负责人签章确认。

第十一条金融企业核销助学贷款呆账,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符合第六条第(一)项的,提供法院关于借款人死亡或失踪的宣告;或公安部门、医院出具的借款人死亡证明;.或司法部门

出具的借款人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借款人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对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处置和对担保人追索的情况;

(二)符合第六条第(二)项的,提供法院判决书或法院在案件无法继续执行时作出的法院终结裁定书;对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处置和对担保人追索的情况;

(三)符合第六条第(三)项的,提供金融企业确定有效追索期限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的文件;对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处置和对担保人追索的情况。

申报核销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的,无需提供对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的处置和对担保人追索情况的材料。

第十二条金融企业发生的呆账,提供确凿证据,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应随时上报,随时审核审批,及时从计提的呆账准备中核销。金融企业不得隐瞒不报、长期挂账和掩盖不良资产。

第十三条金融企业发生的呆账,经逐户、逐级上报,由金融企业总行(总公司)审批核销。对于小额呆账,可授权一级分行(分公司)审批,并上报总行(总公司)备案。总行(总公司)对一级分行(分公司)的具体授权额度根据内部管理水平确定,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一级分行不得再向分支机构转授权。

第十四条金融企业核销呆账,必须严格履行审核、审批手续,并填报呆账核销申报表。上级行(公司)接到下级行(公司)的申报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严格审查和签署意见。

第十五条除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包括债务人不得干预、参与金融企业呆账核销运作。

第十六条下列债权或者股权不得作为呆账核销:

(一)借款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金融企业债权;

(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逃废或者悬空的金融企业债权;

(三)行政干预逃废或者悬空的金融企业债权;

(四)金融企业未向借款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五)其他不应当核销的金融企业债权或者股权。

第四章呆账核销的管理

第十七条金融企业必须建立呆账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每核销一笔呆账,必须查明呆账形成的原因,对确系主观原因形成损失的,应明确相应的责任人,包括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特别要注意查办因决策失误、内:控机制不健全等形成损失的案件。对呆账负有责任的人员,视金额大小和性质轻重进行处理。有违法犯罪行为的,金融企业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各总行(总公司)必须按照呆账发生和呆账核销审批的有关情况建立呆账责任人名单汇总数据库,以加强呆账核销的管理。

第十八条工智能金融企业必须建立呆账核销责任追究制度.对呆账没有确凿证据证明,或者弄虚作假向审核或审批单位申报核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视金额大小和性质轻重进行处理。有违

法犯罪行为的,金融企业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呆账责任人不落实而予核销的,应当追究批准核销呆账的负责人的责任。

对应当核销的呆账,由于有关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原因而不核销、隐瞒不报、长期挂账的,应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或者处罚。

第十九条金融企业应及时向各监管部门报告责任追究工作,对违规违纪行为,必须在认定责任人后两周内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在一周内书面向各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对被金融企业已处理的责任人,金融企业应视情节轻重,限制内部任用;对责任人继续任职或录用的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将予以重点检查,以防范风险。

第二十一条金融企业对呆账认定和核销过程中发现的各类违规违纪行为,不追查、不处理、或隐瞒不报的,一经发现,监管部门将依照有关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金融企业必须建立呆账核销保密制度。金融企业按照规定核销呆账,应当在内部进行运作,做好保密工作。

除法律法规规定债权与债务或投资与被投资关系已完全终结的情况(包括列入国家兼并破产计划核销的贷款、法院判决终结执行的债权、法院裁定免除责任的债权和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外,已核销的呆账作“账销案存"处理,应当建立呆账核销台账和进行表外登记,单独设立账户管理和核算,并按国家档案管理的规定加强呆账

核销的档案管理,有关情况不得对借款人和担保人披露。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国务院批准,一律不得对外披露金融企业内部呆账核销安排和实际核销情况。金融企业实际呆账核销金额按国家规定对外披露。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保守金融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三条金融企业必须建立呆账核销后的资产保全和追收制度.除法律法规规定债权与债务或投资与被投资关系已完全终结的情况外,金融企业对已核销的呆账继续保留追索的权利,.并对已核销的呆账、贷款表外应收利息以及核销后应计利息等继续催收.

第二十四条审批核销呆账的总行(总公司)’应当对核销后的呆账以及应当核销而未核销的呆账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通过检查,审查规章制度执行情况,从中汲取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提高呆账核销工作质量,并有效保全资产,切实提高资产质量。

第二十五条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对当地中央管理的金融企业分支机构呆账核销的监督管理.每年累计检查覆盖面原则上应不低于金融企业每年核销呆账金额的20%。对不符合规定条件、没有确凿证据证明和弄虚作假核销呆账,以及应当核销呆账而不核销、隐瞒不报、长期挂账等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及时进行制止和纠正,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金融企业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办法,报主管财

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年7月1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财金[2013]146号)(2014.1.1起执行)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 财金[2013]14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增强金融企业风险防控能力,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统称金融企业)适用本办法。 证券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本办法认定的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 第二章呆账核销条件 第四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一般债权或股权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1)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债权或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第五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银行卡透支款项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2)

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银行卡透支款项以及透支利息、手续费、超限费、滞纳金可认定为呆账。 第六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助学贷款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3)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助学贷款(含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可认定为呆账。 第三章呆账核销程序 第七条呆账核销应遵循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严肃追究责任、逐级上报并经审核审批、对外保密和账销案存的基本原则。 第八条金融企业申报核销呆账,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借款人(持卡人)或被投资企业呆账核销申报材料及审核审批材料。呆账核销申报材料内容应包括债权、股权发生明细情况,借款人(持卡人)、担保人或抵质押物情况,对借款人(持卡人)和担保人的追索情况及结果,被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和现状,财产清算情况等。符合条件的银行卡小额贷款呆账核销除外,可采取清单方式进行核销。 (二)经办行(公司)的调查报告,包括呆账形成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及其结果,对借款人(持卡人)和担保人的具体追收过程及其证明,抵押物(质押物)处置情况,核销理由,债权和股权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情况等。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为了有效管理金融企业中的呆账核销问题,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呆账核销管理办法,是每个金融企业必须考虑的重要问题之一。本文旨在探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第一,呆账核销的定义和意义;第二,管理呆账核销的必要性;第三,如何科学、合理地管理呆账核销。 一、呆账核销的定义和意义 呆账是指客户未还清欠款并且逾期了一定时间而无法收回的贷款、应收账款等,会给金融企业带来不良影响。呆账核销则是指金融企业为了清理呆账而采取的一种操作,包括撤销或调整对呆账的计提、计提减损或计提转销等措施,以此减轻或消除呆账的影响,保障企业的经营和发展。 呆账核销的意义在于确保金融企业资产管理的合理性和稳定性,并能通过对呆账的核销措施,杜绝风险隐患,实现资产负债表的准确和真实,让投资人、董事会以及监管机构对企业财务状况的评估更加科学合理。 二、管理呆账核销的必要性 管理呆账核销的必要性在于,金融企业需要有效监控、评估和控制风险,以避免因呆账而导致的经济损失。同时,管理呆账核销还能够在企业财务管理方面提高透明度,加强对资产

质量的管理和监督,进而提升企业的信誉度和声誉。此外,管理呆账核销还能优化企业资产负债表,提高财务效益和企业价值。 三、如何科学、合理地管理呆账核销 金融企业管理呆账核销应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定制相应方案,以保证管理呆账核销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下面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1.完善呆账管理制度。金融企业应建立一套科学、合理、 完善的呆账管理制度,规范呆账的前期预警、分类和核销流程,同时建立有效的呆账预测和识别机制,及时纠正错误的核销决策,避免与财务规范相冲突。 2.严格真实核销程序。金融企业核销呆账需要按照规程进行,确保核销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减少误判和漏判等问题。在核销过程中要提醒金融企业员工、外部审计师和监管部门加强复查,加强核销后的监督、审核和跟踪。 3.保障投资人和监管机构的信息权。金融企业对外公开呆 账核销信息,应当加强透明度,确保投资人和监管机构具有足够的信息权,并向他们汇报核销策略与核销后的资产负债表情况等,以保证对投资人和监管机构的公信力。 总之,金融企业管理呆账核销是一个重要的财务管理环节。在呆账核销的整个流程管理中,必须充分考虑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才能避免由于核销错误带来企业的不良影响。因此,金融企业应该对核销制度进行完善,严格执行真实核销程序,并

银行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银行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呆账的认定 第三章呆账的核销 第四章呆账核销的管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范经营风险,增强金融企业抵御风险能力,及时处置资产损失,提高资产质量,有效保全资产,促进金融企业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是指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认定的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资产。 第二章呆账的认定 第四条金融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或者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金融企业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金融企业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四)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五)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未进行工商登记或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六)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金融企业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七)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金融企业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终止或中止执行后,金融企业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八)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借款人和担保人主体资

呆账贷款核销管理办法

呆账贷款核销管理办法 第七条呆账核销必须遵循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严肃追究责任,逐级上报、审核和审批,对外保密,账销案存的原则。 第八条金融企业申报核销呆账,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借款人或者被投资企业资料,包括呆账核销申报表(金融企业制作填报)及审核审批资料,债权、股权发生明细材料,借款人(持卡人)、担保人和担保方式、被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和现状,财产清算情况等。 (二)经办行(公司)的调查报告,包括呆账形成的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及其结果,对借款入(持卡人)和担保人具体追收过程及其证明,抵押物(质押物)处置情况,核销的理由,债权和股权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情况,对责任人进行处理的有关文件等。 (三)第九至十一条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不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的呆账,不得核销。 第九条金融企业核销一般债权和股权呆账,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符合第四条第(一)项的,提交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决定文件和财产清偿证明。 (二)符合第四条第(二)项的,提交死亡或者失踪证明、财产或者遗产清偿证明。

(三)符合第四条第(三)项的,提交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四)符合第四条第(四)项的,提交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五)符合第四条第(五)项的,提交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六)符合第四条第(六)项的,提交法院裁定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七)符合第四条第(七)项的,提交强制执行证明或法院裁定证明。 (八)符合第四条第(八)项的,提交法院裁定证明,金融企业和债务人签订的和解协议。 (九)符合第四条第(九)项的,提交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裁定免除债务人责任的判决书、裁定书或民事调解书;因权利凭证遗失无法诉诸法律的,提交台账、贷款审批单等旁证材料、追索记录、情况说明以及金融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因丧失诉讼时效无法诉诸法律的,提交金融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符合第四条第(十)项的,提交抵债资产接收、抵债金额确定证明和上述(一)至(九)项的相关证明。 (十一)符合第四条第(十一)项,提交垫款证明和上述(一)至(十)项的相关证明。 (十二)符合第四条第(十二)项的,提交被投资企业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决定文件、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或破产清算证明、被投资企业财务状况证明,投资期证明等。

商业银行呆账资产核销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呆账资产核销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呆账核销工作管理,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及时处置资产损失,充分实现资产保全,切实增强风险抵御能力,促进我行稳健经营、健康发展,根据《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呆账资产是指按《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的规定,由我行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认定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资产。 第三条呆账核销应遵循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严肃追究责任、逐级上报并经审核审批、对外保密和账销案存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呆账的认定 第四条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下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债权或者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一)借款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者撤销,相关程序已经终结,我行对借款人财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法院依法宣告借款人破产后2年以上仍未终结破产程序的,我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经法院或破产管理人出具证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或者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我行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追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赔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我行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四)借款人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我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五)借款人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者下落不明,未进行工商登记或者连续2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我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六)借款人触犯刑法,依法被判处刑罚,导致其丧失还款能力,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我行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七)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我行诉诸法律,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但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超过1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或者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但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由于执行困难等原因,经法院裁定终结或者终止(中止)执行程序的债权;或者借款人和担保人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或者终止(中止)的债权。 (八)我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或者借款人和担保人按照《破产法》相关规定进入重整或者和解程序后,重整协议或者和解协议经法院裁定通过,根据重整协议或者和解协议,我行无法追偿的剩余债权。 (九)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借款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者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者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借款人和担保人责任;或者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者丧失诉讼时效,我行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银行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银行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行呆账核销管理,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及时处臵资产损失,切实提高资产质量,充分实现资产保全,增强本行风险抵御能力,促进全行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依据财 政部颁 布 的 ?金融企 业呆账 ?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25 号)等相关制 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内部各分支机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呆账包括信贷和非信贷不良资产,是指本行承担风险和损失, 符合本办法认定的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各类资产。 第二章 呆账认定标准 第四条 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股权等资产可认定为呆账: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相关程序已经终结,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 未能收回的债权;法院依法宣告借款人破产后 3 年以上仍未终结破产程序的,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经法院或破产管理人出具证明,确实不能偿还的债

权。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

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四)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五)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未进行工商登记或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六)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七)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经诉诸法律,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超过 2 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债权;或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由于执行困难等原因,经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 (中止)执行程序的债权;或借款人和担保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或终止(中止)的债权。 (八)对债务人诉诸法律后,或债务人按照?破产法?相关规定进入重整或和解程序后,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经法院裁定通过,根据和解协议或重整协议,无法追偿的剩余债权。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金融市场的完善,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的重要性日益突显。呆账核销管理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对未能实现收回的贷款或信用卡欠款进行核销的过程,这是一种重要的风险管理措施。本文将以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为主题,探讨其相关内容。 一、呆账核销管理的必要性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风险控制。金融企业贷款和信用卡业务规模越来越大,一旦出现违约现象,将给金融企业带来很大的风险。通过核销呆账,可以减少银行负债,保障资本实力,提高金融企业的风险控制能力。 2. 资产清理。呆账是金融企业的一种坏账,对企业的正 常经营会产生很大的影响。通过核销呆账,可以加快资产清理,保持企业的良好形象,并释放企业的资金。 3. 财务管理。金融企业需要进行财务管理,及时核销呆 账可以帮助企业避免长期挂账的情况,及时更新会计数据,提高会计核算的准确性。 二、呆账核销管理的基本原则

1. 依据合同。呆账核销应当依据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进行处理。如果合同明确规定呆账应当核销,或者借款人死亡、宣告破产、经营失灵等情况下,也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核销。 2. 合理选择。呆账核销应当思考贷款实际情况和还款意愿,结合实际情况选择合理的核销方式。 3. 合法合规。呆账核销应当合法合规,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管规定,确保呆账核销程序合法、透明和公正。 4. 寻求尽可能的还款。呆账核销是作为最后一种风险控制手段,应当在尽可能的还款手段无效的情况下采取。 三、呆账核销管理的程序 呆账核销管理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1. 识别呆账。首先需要识别出呆账,看其是否符合核销标准。如果符合核销标准,则可行呆账核销操作。 2. 报批核准。呆账核销应该经过金融机构内部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和批准。应该按照相关的规定,层层报批,经过审批流程,才能得到最终的核销结果。 3. 确定核销方式。呆账核销的目的是要尽可能地减少企业的损失。所以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合理选择或者协商最优的妥善处理方式。 4. 签订协议。根据核销处理方式和约定,双方应签订呆账核销协议,并将协议生效。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一、概述 金融企业由于业务规模大、信贷风险高和涉及人数多等 特点,常会面临一些借款人违约的情况,导致借款方无力还款,形成坏账或呆账。为了规范公司的呆账核销管理,减少坏账的发生,保障公司的利益,特订立此办法。 二、呆账核销流程 1. 坏账认定 公司应按规定程序对已逾期的贷款进行催收,对催收后 仍未归还的贷款,应在催收完成后将其列为呆账。 2. 呆账管控 公司应加强对呆账的管控,对呆账的变化情况实时监控,掌握呆账情况。同时,要建立呆账台账,对呆账情况进行记录和统计分析。 3. 呆账核销审批 呆账核销审批由公司信贷管理部门进行,审批程序应严 格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呆账核销审批应向公司领导层汇报,并经公司财务部门审批。 4. 呆账核销 经过审批后,公司可以对呆账进行核销。对呆账核销要 有严格的审计记录,确保核销过程的公正和透明。 三、呆账核销的条件 1. 借款人死亡或宣告破产,其债务无法追偿。

2. 借款人行踪不明,在适当时间内无法找到其具体位置,导致无法追讨债务。 3. 借款人被判决刑事责任,被查封的借款无法追偿。 4. 借款人财产被法院强制执行,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负责偿还债务。 5. 借款人财产所在地政策发生变化,致使贷款难以收回。 6. 其他不能追偿的情况。 四、呆账核销的范围 1. 借款人已归还部分贷款本金和利息,但仍存在一定金额的呆账,这部分呆账可进行核销。 2. 借款人已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但由于罚息、违约金等原因形成的呆账,可进行核销。 3. 已对一定时间的呆账实行拨备计提,但呆账没有得到妥善解决,可进行核销。 五、呆账核销的管理要求 1. 呆账核销审批程序应严格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核销金额应明细记录。 2. 对公司内部审核和审批人员,要加强责任心和法律意识的教育培训,确保审批程序合法有效。 3. 呆账核销的财务审核应加强内部控制,确保对核销金额的准确记录和记录的真实性。 4. 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呆账管理制度,做到呆账的及时管控,以减少呆账的发生。 六、总结 呆账管理是金融企业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企业通过建立呆账管理制度,加强呆账管控和核销审批,可以减少公司的坏账金额,保护公司的经济利益。同时,公司也要加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版)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 版)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为了防范经营风险,增强金融企业抵御风险能力,及时处置资产损失,提高资产质量,有效保全资产,促进金融企业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企业,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均适用本券公司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认定的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资产。 第二章呆账的认定

第四条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或者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置告失踪或者死亡,金融企业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金融企业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四)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五)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未进行工商登记或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六)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且无其他债务承担者,金融企业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七)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金融企业诉诸法律,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超过2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债权,或借款人和担保人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或终止(中止)的债权。 金融企业在对债务作诉诸法律后,如果经过法院调解或债权人会议通过,并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或重整协议,债务人履行完还款义务后,金融企业无法追偿的剩余债权,将被视为呆账。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版)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版)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范经营风险,增强金融企业抵御风险能力,及时处置资产损失,提高资产质量,有效保全资产,促进金融企业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金融企业)适用本办法。证券公司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认定的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资产。第二章呆账的认定 第四条金融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或者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金融企业对借熟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置告失踪或者死一亡,金融企业依法对.其财产或者琦产近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三)借款人遭受重大口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大IL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金融企业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四)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己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五)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己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未进行工商登记或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六)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乂无其他债务承担者,金融企业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七)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金融企业诉诸法律,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超过2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债权:或借款人和担保人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或终止(中止)的债权; (八)金融企业对债务作诉诸法律后,经法院调解或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并与债务人达成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21最新)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21最新)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21最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增强金融企业风险防控 能力,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企业,包括政策性银行及国家开发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农村金融机构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统称金融企业)。 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其他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本办法认定条件的债权和股权资产。本办法所称核销是指金融企业将认定的呆账,冲销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或调整损益,并将资产冲减至资产负债表外的账务处理方法。 第四条金融企业核销呆账应当遵循“符合认定条件、提供有效证据、账销案存、权在力催”的基本原则。对于核销后的呆账,金融企业要继续尽职追偿,尽最大可能实现回收价值最大化。 第二章呆账核销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一般债券或股权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1)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债权或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第六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银行卡透支款项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2)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银行卡(含个人和单位卡)透支款项、透支利息以及手续费等可认定为呆账。 第七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助学贷款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3)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助学贷款(含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可认定为呆账。 第八条金融企业核销呆账,应具备以下材料: 呆账核销申报材料,包括债权。股权发生情况,呆账形成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及其结果,对借款人(持卡人)、担保人已实施的追索情况,抵质押物及处置情况,债权和股权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情况等。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可采取清单方式进行

银行呆账核销专项审计管理办法

银行呆账核销专项审计管理办法 银行呆账核销专项审计管理办法是指银行为了加强对呆账 核销工作的管理,规范审计程序和工作要求所制定的具体 规定。下面是一份可能的银行呆账核销专项审计管理办法 的内容: 一、总则 1. 本办法制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银行呆账核销工作的管理,保证核销程序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2. 本办法适用于银行内部对呆账进行审计核销的相关工作。 3. 核销专项审计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 证工作结果的准确可靠。 二、审计程序 1. 根据银行呆账核销的具体情况,确定审计工作的范围和 目标。

2. 开展核销专项审计前,应对银行呆账进行全面排查和整理,建立呆账清册。 3. 根据呆账清册,进行核销工作的计划安排,包括审计对象、时间安排、审计方法等。 4. 进行核销工作前,应进行核销对象的准确性核查,确保核销对象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 5. 核销工作应以文件资料和现场勘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呆账资料进行逐一核查和验证。 6. 核销结果应书面汇总,并附上相应的核销依据和意见。 三、审计要求 1. 核销专项审计工作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银行内部规定。 2. 核销审计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3. 核销审计人员应对审计对象进行全面、客观、准确的评估,确保核销结果的可靠性和公正性。

4. 核销审计人员应及时向上级报告审计进展和结果,对审计过程中的问题及时跟进和处理。 四、责任和监督 1. 核销审计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审计职责,对核销结果负责。 2. 上级部门应对核销审计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及时解决审计过程中的问题。 3. 相关部门和人员应积极配合核销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文件材料和协助。 五、附则 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人员,将按照银行内部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和处罚。

银行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银行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银行呆账核销管理,保证银行业务运营安全,制定本《银行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一、总则 1.1 本办法是为了规范银行呆账核销管理,促进银行风险控制、健康发展的管理 办法。 1.2 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银行机构的呆账核销管理。 二、呆账核销的程序 2.1 呆账确认:当借款人或者保证人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数额偿还贷款或履行 担保责任,或者无法与银行建立对话后,经过审议并报经信贷管理部主管审核同意, 应当确认为呆账。呆账的确认应遵循客观、公正、合法、安全、稳健的原则,落实风 险重视、分类管理、审批程序、审核责任等方面要求。 2.2 呆账分类:呆账按照不同的风险特征和处置状态,应依据信贷审批、贷款合同、担保制度、贷后监测等制度要求分类管理,分为风险逾期、不良贷款、重点关注、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五个等级。 2.3 呆账处置:呆账按照评估处置原则、内部审批流程、风险控制要求,分类决策处置。呆账处理应当进行综合评估,制定切实可行的处置方案,加强调查取证,优 化处置手段,强化价格发现和市场化处置。 2.4 呆账核销:呆账置资产的资产质量归属于银行损失范畴,呆账的核销应当强 调利用措施和制度保护国有和银行法人财产安全,严格审批程序。核销时,应梳理清 理呆账的基本信息,以确保核销的准确、全面、及时性。 2.5 呆账信息公开:银行呆账核销信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充分保护借款人和银行的合法权益,同时加强呆账信息公开,让客户和社会大众充分 了解到银行呆账的真实情况,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三、呆账核销的基本要求 3.1 稳妥、合理核销:呆账核销应遵循稳妥合理的原则,确保核销不波及其他合法利益主体,切实保障资产总价值的稳定。

银行呆账核销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银行呆账核销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银行呆账核销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呆账核销业务管理,促进银行业务资产处置,保障银行资产质量,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各类存贷款银行对因特定原因可能无法回收的逾期贷款、票据、信用卡等业务资产的核销业务。 第三条在核销业务中,银行应当依法依规,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风险控制和合规经营的原则,科学、规范地开展核销业务活动。 第四条银行在核销前应当全面、准确、及时地评估可以核销的业务资产,制定核销方案,确定核销时限,明确核销程序及流程,并建立风险管理制度,防范风险。 第五条银行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和审查机制,确保银行资产处置行为合法、合规,遵循基本民间借贷规则,尊重债务人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等权利,切实保护债务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银行核销业务应当尊重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不得违背法律法规要求和社会公德伦常,不得存在欺诈、虚假、失实等行为。 第七条银行在核销业务中应当遵守社会道德和商业诚信原则,严格依照中央及时发布的相关政策规定处理,维护人民银行和银监会权益和形象,提高银行业自律水平。 第二章核销业务的具体规定 第八条业务资产认定 银行对于逾期或呆滞资产进行核销,必须认真审核业务资产名称、金额、逾期天数、是否存在争议等情况。对于呆账的核销,应当对担保措施、追偿情况、催收过程等进行全面、准确、及时的查证,制定详尽,具有可行性的核销方案。其中,应当注重债务人资信状况,评估债务人尚未清偿的其他债务,预测债务人未来偿还能力等因素,尽可能减小银行可能遭受的损失风险。 第九条核销业务审批程序

2020年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财金【2010】21号

作者:非成败 作品编号:92032155GZ5702241547853215475102 时间:2020.12.13 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的通 知 财金〔2010〕21号(全文有效)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中信集团公司、中国建银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其他有关金融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金融企业呆帐核销管理,促进金融企业防范经营风险,及时处置资产损失、充分实现资产保全、增强风险抵御能力,现将《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 财政部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日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及时处置资产损失,切实提高资产质量,充分实现资产保全,增强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促进金融企业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金融企业)适用本办法。

证券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本办法认定的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资产。 第二章呆账的认定 第四条金融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或者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相关程序已经终结,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法院依法宣告借款人破产后3年以上仍未终结破产程序的,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经法院或破产管理人出具证明,确实不能偿还的债权。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金融企业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金融企业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四)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五)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未进行工商登记或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六)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金融企业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七)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金融企业诉诸法律,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超过2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债权;或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由于执行困难等原因,经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程序的债权;或借款人和担保人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或终止(中止)的债权。 (八)金融企业对债务人诉诸法律后,或债务人按照《破产法》相关规定进入重整或和解程序后,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经法院裁定通过,根据和解协议或重整协议,金融企业无法追偿的剩余债权。 (九)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借款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或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丧失诉讼时效,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方法(2010年修订版) 财金[2010]21号 颁布时间:2010-4-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刚好处置资产损失,切实提高资产质量,充分实现资产保全,增加金融企业风险抵挡实力,促进金融企业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金融企业)适用本方法。 证券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参照执行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担当风险和损失,符合本方法认定的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资产。 其次章呆账的认定 第四条金融企业经实行全部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或者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相关程序已经终结,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法院依法宣告借款人破产后3年以上仍未终结破产程序的,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经法院或破产管理人出具证明,的确不能偿还的债权。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金融企业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三)借款人遭遇重大自然灾难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的确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金融企业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四)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五)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未进行工商登记或连续两年以上未参与工商年检,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六)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担当者,金融企业经追偿后的确无法收回的债权; (七)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金融企业诉诸法律,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超过2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债权;或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由于执行困难等缘由,经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程序的债权;或借款人和担保人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或终止(中止)的债权。 (八)金融企业对债务人诉诸法律后,或债务人依据《破产法》相关规定进入重整或和解程序后,重整支配或和解协议经法院裁定通过,依据和解协议或重整协议,金融企业无法追偿的剩余债权。 (九)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借款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等缘由,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或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

商业银行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范经营风险,增强抵御风险能力,及时处置资产损失,提高资产质量,有效保全资产,促进我行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根据《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年修订版)》(财金〔##〕21 号)以及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本行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认定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资产,包括符合呆账认定条件的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贴现、垫款、存放同业、拆放同业等。 本办法所指债权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协议约定,由我行合法享有的本金、利息、违约金、罚息、债权追偿费用等在内的全部债权利益。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核销是指本行内部对损失款项的处理程序,指对符合呆账认定条件的债权资产停止资产负债表内核算,纳入表外资产管理,本行继续保留追索权的行为。 第二章呆账的认定 第四条本行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可认定为呆账: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相关程序已经终结,本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法院依法宣告借款人破产后3年以上仍未终结破产程

序的,本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经法院或破产管理人出具证明,确实不能偿还的债权。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本行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已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本行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四)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本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五)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未进行工商登记或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本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六)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本行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七)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本行诉诸法律,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超过2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债权;或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由于执行困难等原因,经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程序的债权;或借款人和担保人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或终止(中止)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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