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饲料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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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饲料添加剂

绿色饲料添加剂研究及其前景

摘要:本文对几种新型的绿色饲料添加剂的作用,在畜禽生产中的实际应用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综述绿色饲料添加剂包括微生态制剂、饲用酶制剂、中草药饲料添加剂和寡聚糖类饲料添加剂等,具有促进生长、提高免疫机能、无毒副作用、无有害物质残留等优良特性,应用效果良好。

关键词:绿色饲料添加剂,作用机理,应用效果。

绿色的概念源于食品,是指在特定的技术标准下生长、生产加工出来的产品,其标准涵盖了产地环境质量标准、生产过程标准、产品标准、包装标准及其它相关标准,是一个“从土壤到餐桌”严格的全程质量控制标准体系[1]。所谓绿色饲料添加剂, 是指向配合(混合)饲料中加入的能提高畜禽对饲料的适口性和营

养利用率;能提高畜禽生产性能和产品品质, 抑制胃肠道有害菌污染, 增强机体抗病力和免疫力, 无毒副、无残留、无污染的物质的总称。从广义上讲, 绿色饲料添加剂包括三层意思:一是对畜禽无毒害作用; 二是在畜禽产品中无残留, 对人类健康无危害作用;三是畜禽排泄物对环境无污染作用[2]。目前,我国正在实施“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的生产也方兴未艾,绿色饲料添加剂是生产无公害饲料,进而生产绿色畜产品的重要基础环节[3]。我国从90年代以来, 开发生产的新型绿色饲料添加剂主要有:a酶制剂类:有蛋白酶、淀粉酶、纤维素酶、葡聚糖酶、木聚糖酶、果胶酶、植酸酶等;b微生态制剂类:乳酸杆菌类、芽抱杆菌类、双歧杆菌、EM制剂等;c低聚糖类:果寡糖和甘露寡糖等;d中草药类;e有机微量元素类;f氨基酸和小肤类[2]。

1、绿色饲料添加剂的功能

绿色饲料添加剂的种类很多,现在人们比较公认的已用于畜牧业生产,且已取得一定或明显效果的有:微生态制剂、功能性低聚糖、饲用酶制剂、酸化剂、大蒜粉和大蒜素、中草药制剂、脲酶抑制剂、糖萜素、氨基酸微量元素螯合物、防霉营养保健剂双乙酸钠等。

1.1 提高饲料的消化吸收率其作用机制不尽相同。(1)提供消化酶、激活酶的活性;(2)促进胃肠道微生态平衡;(3)分解饲料中的抗营养因子;(4)降低食糜粘度!消除对内源性消化酶的抑制。

1.2 抑制有害菌,防止消化道感染中美合资陕西新世纪鸵鸟公司,1999

年因大肠杆菌等所致雏鸟腹泻、脐炎使大批雏鸟死亡,用多种抗菌药物都无法控制的情况下,笔者用微生态制剂加藤菌按预定计划防制后,收到了出乎预料好的效果:不仅控制住了雏鸟的腹泻、脐炎、卵黄囊炎,2000年雏鸟的成活率提高了一倍!而且种鸟的产蛋率和种蛋的受精率也分别提高了50%和30%功能性低聚糖、酸化剂也有相似的作用,不过其机制并不全在对有害菌的直接作用,而主要是促进有益菌的生长繁殖,间接通过有益菌发挥作用,特别是功能性低聚糖。

1.3 提高、增强机体免疫力和抗病力乳酸菌、双歧杆、芽孢杆菌以某种免疫调节因子剌激免疫反应!以提高机体的抗体水平和巨噬细胞活性;酵母细胞壁的甘露聚糖可使火鸡血清中IgG和IgA浓度提高25%异麦芽低聚糖通过提高药

物作用和抗免疫应答力,以增强机体体液免疫和细胞免疫功能,某些功能性低聚糖与病原微生物结合后,可作为外源抗原的助剂,能减缓抗原的吸收!增加抗原的效价。

1.4 生产绿色动物性食品陕西富仕特饲料公司用加藤菌对产蛋鸡的试验,不仅使产蛋率提高了6.1%,而且还明显地提高了蛋的品质!蛋硒含量增加26.67%,铁增加20.45%,锌增加5.59%,胆固醇降低6.1%。糖萜素可降低肉鸡胸肌和肝脏中有毒元素镉、铅的含量。低聚糖、酸化剂、酶制剂、中草药加剂、大蒜素等都能提高畜产品的品质!生产绿色动物性食品。

1.5 作为抗生素替代品抗生素残留是我国畜产品质量问题中药物残留的主要问题,这些绿色饲料添加剂都可程度不同地减少抗生素。磺胺类药物的用量,别是微生态制剂、功能性低聚糖、中草药、糖萜素的作用较明显。

1.6 减少排泄物的臭味,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圈舍的臭味主要由氨、硫化氢、其次为吲哚、尸胺、腐胺、组胺、酚等有毒物质组成。各种绿色饲料添加剂都可提高饲料的消化吸收率,减少其在胃肠道的发酵和腐败分解,这就可减少圈舍和粪便排泄物的臭味。特别是酶制剂和微生态制剂可提高蛋白质的消化吸收率;减少其腐败分解。例如,微生态制剂可使粪便和圈舍的氨,硫化氢之类的臭味降低70%以上;鱼塘喷洒后不仅使这些臭味降低,而且换水时间课延长2倍以上;还可用于污水、垃圾的处理以保护环境。酶制剂特别是植酸酶可减少粪便中磷对环境的污染。低聚糖、酸化剂则主要通过促进微生态制剂而发挥其对环境的保护作用;防霉剂则可防止饲料和食品不受霉菌的危害而起到保护环境[4]

2、主要几类新型绿色饲料添加剂的研究与开发现状、存在问题2.1、饲用微生物添加剂(饲用微生态制剂)

2.1.1、饲用微生物添加剂基本概述

“饲用微生物添加剂”是与“微生态制剂”含义相近,但更为通俗的概念。美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FAD)将其命名为“可直接饲喂微生物产品”(Direct Fed Microbial,DFMs)。美国学者Parker在1974年提出Probiaotics一词来描述给动物使用的有益微生物制剂,我国学者将其译作益生素、促生素、生菌素、益菌素、益生菌等。其定义为“使动物肠道微生物达到平衡的微生物和物质”。尽管对益生素的定义很多,但学术界最推崇和最认可的是Fuller(1989)的定义,益生素—一种可通过改善肠道菌群平衡而对动物施加有利影响的活的微生物饲料添加剂。1990年A.Sogaurd建议将这类产品区分为益生素(Probiotics)和微生物生长促进剂(Microbial Growth promoters)。微生态制剂(Microbial Ecological Agents)的分类方法较多,根据物质组成可分为益生菌、益生元和合生元[5]。关于饲用微生物的菌种名单,1999年美国FDA和AAFCD(美国饲料控制官员协会)公布了可以直接饲喂且一般认为安全的微生物共43种,我国1996年和1999年共批准12 个菌种可直接饲喂动物的饲料级微生物。目前用于微生物饲料添加剂的微生物主要有乳酸杆菌、芽孢杆菌、酵母菌、放线菌、光合细菌5大类[6]。饲用微生物添加剂按其菌种组成可分为单一菌属和复合菌属微生物添加剂[7]。实际生产应用中,多是几类菌属的复合制剂,如日本的EM微生物复合制剂等。

2.1.2、饲用微生物添加剂的作用机理

关于饲用微生物添加剂的作用机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①优势种群理论;

②生物拮抗理论;③微生物夺氧说;④“三流运转”理论[8][7]。目前对饲用微生物添加剂的真正作用机理尚不十分清楚[7]。作用机理所知甚少,各菌种的作用机理也不尽相同[9]。除乳酸杆菌、双歧杆菌外,其它菌种制剂的肠道作用机制尚不十分清楚[8]。

2.1.3、饲用微生物添加剂的应用效果

关于饲用微生物添加剂的应用效果主要集中在3方面:①降低发病率和死亡率,防治疾病,增强动物免疫力[7];②促进动物生长,提高体增重、饲料转化率和生产性能[7];③参与生物降解,改善畜禽养殖环境[7][8]。至于

使用效果不一的原因很多,主要与产品质量有关,另外试验动物品种、年龄、生理状态及试验环境不同等也可造成使用效果不一致[7]。

2.1.4、饲用微生物添加剂目前存在问题

饲用微生物添加剂研发中存在问题主要有:①目前已确认适宜作微生物饲料添加剂(益生素)的菌种还较少,还有许多优势菌种尚未得到开发利用;②目前益生素作用机理的研究进展缓慢,除乳酸杆菌,双歧杆菌外,其它菌种制剂的肠道作用机制尚不十分清楚;③肠道中微生物菌群占总数30%的细菌可通过常规微生物学的实验方法培养出来,而剩下的70%却是未知的。由于不清楚肠道环境,产品设计无从着手;④如何保持菌种的稳定性,以提高饲用微生物添加剂中活菌对不良环境(如高温、酸性和高胆盐及机械磨擦、挤压等)的耐受力;⑤饲用微生物添加剂产品的质量标准不规范,检测方法不完善。

2.2、饲用酶制剂

2.2.1、酶制剂概述

酶是由活细胞产生的具有生物催化作用的蛋白质。目前酶的获得方式主要是微生物代谢合成。饲用酶制剂是由微生物的菌种接种在特定的基质中,经固态发酵培养、干燥、粉碎并经配料后制得的外源性酶制剂。目前发现的饲用酶制剂有20 多种,我国已批准允许使用的有12种。酶制剂包括单一酶制剂和复合酶制剂两类。除植酸酶有单一酶制剂产品外,其它饲用酶制剂研究、开发和应用多是含多种酶的复合酶制剂。饲用复合酶主要有4种类型:①以蛋白酶、淀粉酶为主的饲用复合酶;②以β-$葡聚糖酶为主的饲用复合酶;③以纤维素酶,果胶酶为主的饲用复合酶;④以纤维素酶、蛋白酶、淀粉酶、糖化酶、果胶酶为主的饲用复合酶。

2.2.2、酶制剂的作用机理

添加饲用酶制剂能补充动物内源酶的不足,增加动物自身不能合成的酶,从而促进畜禽对养分的消化、吸收,提高饲料利用率,改善动物生产性能。破坏植物细胞壁的结构,裸露细胞内的营养物质与动物内源酶接触,以利消化利用;水解以谷物为主的畜禽饲料中非淀粉多糖类物质,降低消化道食糜粘度以利于养分吸收。植酸酶可以破坏稳定的植酸结构,提高饲料磷的利用率。

2.2.3、酶制剂的应用效果

众多研究试验结果显示,饲用复合酶制剂应用效果显著。主要表现在:①畜禽、水产动物生产性能提高;②增加动物抗病力;③粪便及其中磷、矿物元素排放量减少且含水量降低,但酶制剂的应用效果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不仅和使用酶制剂的性能、剂量有关,也与试验动物的品种、数量,生理及健康状况有关,还与试验基础日粮配方、试验环境等因素有关。

2.2.4、饲用酶制剂研发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饲用酶制剂的配伍研究与设计;①如何进一步提高酶制剂的活性及抗酸性、耐热性;②酶的稳定化处理技术;③建立专用于饲用酶制剂酶活的检测标准;④针对不同类型日粮,研制开发新型饲用酶制剂;⑤饲用酶制剂的生物学评价试验方法不够规范。

2.3、中草药饲料添加剂(或植物提取物)

2.3.1、中草药饲料添加剂概述

天然中草药是我国的传统医学瑰宝,作为饲料添加剂促进动物生长早在2000多年前,我国就有“麻盐肥豚法”的文字记载。并因其天然性、多能性、毒副作用小,无抗药性和无残留等独特优势,已成为国内外饲料添加剂研究的热点,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绿色饲料添加剂。其基本定义是:利用中草药或其药渣,煎成汤或研磨成细末,生产出单方或复方制剂。将制剂添加在日粮或饮水中,以期预防动物疾病,加速生长,提高生产性能和改善畜禽产品质量,这种制剂被称为中草药饲料添加剂。

2.3.2、中草药饲料添加剂的种类

由于中草药复方制剂作用机理复杂、处方组成千变万化,用其生产的饲料添加剂目前尚无统一的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因此,国家尚无正式的中草药饲料添加剂的分类标准。现根据中草药性能、畜禽生产和饲料添加剂用途等,将中草药饲料添加剂作如下分类:⑴健胃消食剂。主药有陈皮、麦芽、山楂、神曲等;⑵促长催肥剂。主药有钩吻、松针粉、鸡冠花、石菖蒲、远志、柏子仁等;⑶促乳增奶剂。主药有王不留行、通草、淫羊藿、四叶参、刺蒺藜等;+促生殖增蛋剂。主药有黄芪、锁阳、菟丝子,何首乌等;⑷驱虫保健剂。主药有槟榔、贯众、使君子、南瓜子、乌梅等;-抗应激添加剂。主药有刺五加、人参、延胡索、党参等;⑸免疫增强剂。主药有黄芪、刺五加、党参、丹参、茯苓、猪苓、大蒜等;

⑹激素样作用剂。主药有人参、当归、补骨脂、蛇床子、淫羊藿等;⑺抗微生物剂。主药有金银花、大青叶、板蓝根、蒲公英、苦参、青蒿等;⑻疾病防治剂。主药有百部、苏子、鸡血藤、益母草、夏枯草等;⑼饲料保鲜剂。如土槿皮、白鲜皮、花椒、红辣椒、儿茶等;⑽畜产品增质剂。如红辣椒、松叶粉、大蒜等;⑾改良环境剂。如沸石粉。

2.3.3、中草药饲料添加剂的作用效果

大量的应用研究结果显示,中草药饲料添加剂作用效果主要表现在:①增进食欲、促进日增重和提高动物生产性能(肉、蛋、奶、毛产量提高);②增强机体免疫功能,提高抗病,抗应激的能力;③增强动物的繁殖性能;④提高畜产品品质;⑤用于饲料的防霉防腐,保鲜效果显著。

2.3.4、中草药饲料添加剂的作用机理

中草药饲料添加剂的作用机理还不完全清楚,主要是由于中草药成分复杂,中草药饲料添加剂以复方制剂生产,其多组分中有效成分难以测定。但据现代药理学、营养学的分析和传统中兽医学理论分析,中草药饲料添加剂的作用机理主要有3方面:①中草药含生物碱、多糖、甙类、挥发油、鞣质、有机酸等多种生物活性物质,可以调节机体免疫功能,增强抗病能力;②中草药含多种氨基酸、量微量矿物元素,维生素等营养成分,补充和增强饲料营养价值的作用;而且还含有未知生长调节因子,可激活机体的生化反应,增强生物合成作用,促进动物生产性能提高;③祖国传统中兽医药学理论认为,中草药通过复方组合而发挥扶正祛邪、阴阳平衡等整体作用,从而促进新陈代谢、增强机体的功能。

2.3.5、中草药饲料添加剂研发中存在问题

中草药饲料添加剂的研究、开发虽已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和较好的效果,但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①产品和原料还未制定出规范的国家质量标准和统一的检测手段;②多数产品的开发尚处在粗(加工粗糙)、大(添加量大)、杂(配方庞杂)的水平;③基础研究薄弱,对其中的有效成分、作用机理迄今为止还未完全清楚;配方多数是大组方;作用效果不稳定;剂型单一,多为常量化散剂。由于存在以上诸多问题,导致目前新的中草药饲料添加剂研究与开发力度不大,上市的新产品中科技含量高、质量过硬、效果确定,用户信赖的名牌产品不多。

2.4、寡聚糖类饲料添加剂

2.4.1、寡聚糖概述

寡聚糖指由2~10个单糖通过糖苷键连接形成的支链或直链的一类糖,又称低聚果糖、蔗果三糖族低聚糖、果寡糖等。目前用作饲料添加剂的寡聚糖主要有寡果糖(低聚果糖,FOS)、а—.寡葡萄糖(异麦芽寡糖,а—GOS)、寡乳糖(GAS)、寡甘露糖(MOS)、寡木糖(XOS)、β—寡葡萄糖(β—GOS)、大豆寡糖和低聚焦糖等。由于其具有低热、稳定、安全无毒、无残留等良好的理化性质,以及具有调整肠道菌群平衡和提高免疫力等功能,因而,倍受许多国家和地区的重视和青睐,被营养和饲料界专家学者称为绿色添加剂。

2.4.2、寡聚糖的作用机理

主要是通过调节动物肠道中微生物区系平衡而实现的:①选择性地促进动物肠道内有益菌群的增殖②阻止肠道内病原菌的定植,吸附并清除病原菌通过肠道排出体外③充当免疫刺激的辅助因子,提高机体细胞免疫和体液免疫的功能。

2.4.3、寡聚糖的应用效果

大量的研究表明,在畜禽、水产养殖的饲料中添加适量寡聚糖,可以促进动物生长,提高饲料利用率;增强动物机体的免疫力,降低发病率,减少抗生素的使用;降低畜禽舍内的氨气浓度,改善养殖环境。目前,对寡聚糖使用效果的影响因素研究表明,寡聚糖种类、添加量、动物日粮组成、动物年龄、动物种类、饲养环境及与其它添加剂的协同作用(抗生素、益生素)等因素都对寡聚糖的使用效果有较大影响。

2.4.3、寡聚糖研发中存在的问题

①寡聚糖生产的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的研发,以降低寡聚糖生产的成本;

②研究不同动物在不同生理状态下,不同寡聚糖的最佳添加量、添加方式、增产效果、增产机理;③寡聚糖对动物的具体作用机理(营养、免疫等);④研究寡聚糖与其它营养因素的拮抗与协同作用;⑤研究提高寡聚糖利用率的措施,开发符合动物营养保健特点的寡聚糖;⑥研究饲料中存在的天然寡聚糖对动物生产性能的影响。

3.研究与开发绿色饲料添加剂的前景

绿色饲料添加剂是相对于非安全、非绿色饲料添加剂而言,其区分具有时间性、区域性和限量性等相对性特征:①时间性:指过去现在属于,可将来却不属

于绿色范畴了;或过去、现在不允许使用,可今后随着科技的发展却证明是安全的、绿色的,允许在绿色范畴了;②区域性: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由于科技进步、法律法规和经济发展等不平衡因素的影响,对绿色饲料添加剂的绿色性要求不完全相同;③限量性:就是绿色饲料添加剂在剂量上安全性、绿色性的要求,超出科学、安全的使用剂量范围,其“绿色”的本质会发生根本转化,危害动物生长和生产,甚至发生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不良后果。由此可见,绿色饲料添加剂的区分是动态的,不是静止的、固定不变的,其研究具有可持续性和发展性。生产A 级绿色食品的绿色饲料添加剂种类多,数量大。但是,当前重点研究与开发的新型绿色饲料添加剂种类除饲用微生物添加剂(饲用微生态制剂)、饲用酶制剂、中草药饲料添加剂和寡聚糖类外,尚包括饲用复合酸化剂、微量元素氨基酸螯合物等种类。也包括已研究与开发成功的糖萜素、大蒜素和甜菜碱等。当前,制约新型绿色饲料添加剂普遍应用的因素较多,诸如:中草药饲料添加剂加工粗糙,添加量大,成本高;饲用微生物添加剂、饲用酶制剂、寡聚糖和饲用酸化剂等应用效果不稳定;某些绿色饲料添加剂的作用机理还不完全清楚,配制与应用缺乏科学依据,特别是在实际应用中准确添加量尚无统一的科学依据,造成饲料和养殖业中不正确的使用等。但是,由于绿色饲料添加剂自身具备的优点:无毒副作用,无药物和有害物质在畜产品中残留,对人类生存环境不构成潜在污染危害以及其能为养殖业生产绿色畜禽产品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因此,我们有充分的理由坚信: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基础研究的不断深入,人们对绿色和环保意识的不断加强,绿色饲料添加剂的研究与开发必将具有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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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申报材料要求

附件2: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申报材料要求 (征求意见稿) 一、审定范围 新饲料,即我国境内新研制开发的尚未批准使用的单一饲料。 新饲料添加剂,即我国境内新研制开发的尚未批准使用的饲料添加剂。 以下按照《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规定,需要向农业部提出申请,参照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审定程序进行评审的情形,应按本要求提供申报材料: (一)饲料添加剂扩大适用范围的; (二)饲料添加剂含量规格低于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要求的,但由饲料添加剂与载体或者稀释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除外; (三)饲料添加剂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自获证之日起超过3年未生产,其他企业申请生产的; (五)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报材料的格式要求

1. 一般要求:申报材料应使用A4纸。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复印件采用双面复印。除签字外,所有材料不得手写。 2. 申请表和信息摘要:应从农业部网站下载或向农业部饲料管理部门索取,不得随意改变字体大小和表格结构。表格中应填项目不得漏项,不适用栏目应填写“无”。 3. 申报材料正文的字体大小依次为:一级标题,二号黑体;其他各级标题,小三号黑体;正文,小四号宋体;图表标题、参考文献列表,五号宋体;上述各部分英文、数字采用对应大小Times New Roman字体。图表、相关机构出具的报告、复印的文献和证书、从网页直接打印的材料不作要求。 4. 试验、检测报告:检测、试验报告应真实、规范,并符合农业部的相关要求,报告需加盖检测、试验单位公章并有检测、试验人员和负责人签字。(放检测报告一栏) 5. 装订:应按照信息摘要的顺序采用活页装订并标注页码,页码格式为“章节号-页码”,例如“1-1、1-2……,2-1……”。各章应用曲口纸或其他明显标记予以划分。材料装订完成后,应在整本材料侧面加盖申报单位骑缝章。 6. 电子文档:在提交书面申报材料的同时,提交含有对应电子文档的CD光盘,一式三份。每一部分应制成独立的PDF格式文件,文档名称以信息摘要中的段落号为名,文

新型饲料添加剂报告

新型饲料添加剂:低聚果糖GF13 低聚果糖GF13(Burdock oligosaccharide,BOS,分子式 GF13)是从植物中提取的天然、功能性低聚果糖,属于菊糖(Inulin)家族;其分子结构、分子量以及功能明确,是目前世界上唯一的聚合度(DP)均一、最具生物诱导活性、纯度最高(90%-99%)的低聚果糖(Fructooligosaccharides,FOS)。(到目前为止还没有证据证明DP小于8的低聚果糖具有诱导活性,而目前市场上的商品FOS 的聚合度一般在3-8)。产品本身以及生产过程无任何污染,是绿色天然的高科技生物制品。该产品技术领先,适用广泛,使用方便,物美价廉,在功能上完全可以替代壳寡糖(oligochitosan, chitooligosaccharace)。该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核心技术已申请国家发明专利。经科技查新,该研究以及生产在国内属首创,在国际上居领先水平。该项目为国家“863计划”课题项目,课题负责人陈靠山教授是山东大学生命科学学院博士生导师,原国家海洋局第一海洋研究所研究员、国家海洋局生物活性物质重点实验室主任;曾经主持了三项国家“863计划”课题项目。 果寡糖GF13是一种新型饲料添加剂,除了具有普通更低聚糖(果寡糖)的全部功能外,还具有免疫诱导活性,具有益生素的功能,可部分替代抗生素。它在动物机体营养上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作为肠道内有益寄生菌的营养基质,促进机体肠道内健康微生物菌相的形成。它在经历小肠时未被吸收,在大肠内被大多数双歧杆菌(Bifidobacterium)选择性发酵作为自身的能量和营养,有效的增殖双歧杆菌,而双歧杆菌产生的有机酸可抑制肠道内沙门氏菌等腐败菌的生长,改善肠道环境。 ②结合吸收外源性病原菌,使病原菌不致于吸附到肠壁上;而果寡糖又有不被消化道内源酶分解的特点,可携带病原菌通过肠道,防止病原菌在肠道内繁殖。 ③调节机体免疫系统,通过充当免疫刺激的辅助因子来发挥作用,提高机体对药物和抗原的免疫应答能力,从而增加动物体液免疫及细胞免疫能力,增强动物的非特异性免疫性,有效而经济地提高动物的生产性能,提高饲料利用率和产品品质。 ④抑制植酸与矿物质结合,促进矿物质的吸收利用,维持体内的矿物质平衡,提高饲料转化效率。 迄今为止在众多商品化的低聚糖中,只有果寡糖被美国FDA和日本厚生省等权威机构确认为安全有效的饲料添加剂。 果寡糖GF13作为新型饲料添加剂和饲料原料,最大的特点是高均一性、高生物活性和高纯度性,这样就决定了产品的高效性,使用户少投入多产出,见效快,特别是其具有益生素的活性,可部分替代抗生素,为饲养业和养殖业和水产养殖的可持续发展和国际化发展提供了物质保证。 [产品性状] 褐色或浅咖啡色粉末,易溶。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1999年5月18日国务院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1999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提高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促进饲料工业和养殖业的发展,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饲料,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 本条例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饮料添加剂的品种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工作。 ??? ??? 第二章审定与进口管理 ??? 第四条国家鼓励研究、创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 ??? 新研制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在投入生产前,研制者、生产者(以下简称申请人)必须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检测和饲喂试验结果,对该新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及其对环境的影响进行评审;评审合格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并予以公布。 ??? 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由养殖、饲料加工、动物营养、毒理、药理、代谢、卫生、化工合成、生物技术、质量标准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 第五条申请人提出饲料、饲料添加剂新产品审定申请时,除应当提供新产品的样品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 (一)该新产品的名称、主要成分和理化性质; ??? (二)该新产品的研制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3号令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3号令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2012年第3号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农业部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维护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秩序,保障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由农业部核发。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生产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核发。 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饲料管理部门承担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工作。 第四条农业部设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专家审核委员会,负责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的技术评审工作。 省级饲料管理部门设立饲料生产许可证专家审核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的技术评审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生产许可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农业部和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权限核实、处理。 第二章生产许可证核发 第六条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符合饲料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和仓储设施;

(二)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 (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设施和质量管理制度;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五)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 (六)农业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生产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农业部规定的申请材料。 申请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核,并将相关资料和审查、审核意见上报农业部。农业部收到资料和审查、审核意见后,交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专家审核委员会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并将决定抄送省级饲料管理部门。

30种天然增色饲料添加剂

在实际养殖过程中,下列30种天然增色饲料添加剂比较常用。 1.金盏菊富含叶黄素,每千克金盏菊花瓣粉含叶黄素高达10ff}~6000mg,在鸡饲料中添加 适量(0.2%)金盏菊花瓣粉,可使蛋鸡生产出深橙色蛋黄的鸡蛋;且可使鸡的皮肤呈令人喜爱的金 黄色。 2.万寿菊又叫小万寿菊、金菊花。采集其花瓣,进行风干或微火烘干,研成细末。常用于 家禽蛋黄、皮肤和脂肪的增色剂,增色效果极佳,一般用量为饲料量的的0.3%。 3.孔雀苹刈割风干后粉碎成粉状,在鸡饲料中添加0.3%,可使蛋黄的颜色从一级提高到6 .5级,鸡皮肤及脂肪呈金黄色。 4.聚合草刈割风干后粉碎成粉状,在鸡饲料中添加5%,可使蛋黄的颜色从一级提高到6级 ,鸡皮肤及脂肪呈金黄色。 5.三叶苹鲜三叶草切碎,在鸡饲料中添加5%-10%,可节省部分饲料,蛋黄增色显著。 6.红花和朝天红在蛋鸡日粮中添加1%的红花、朝天红等,可以在场3—6d 内有效地增加蛋 黄色泽,蛋黄颜色在色谱上间于琥珀黄和金叶黄之间。 7.松针粉将松针风干、粉碎即成。一般在饲料中添加3%-5%可获得良好的增色效果,且可 提高产蛋率13%。 8.刺槐叶粉又叫洋槐叶粉,可采集刺槐树叶,晒干后制粉,添加量占饲料的5%,效果比松 针好,蛋黄颜色可从1级提高到9级,并能保持稳定不变。 9.艾叶粉艾叶中含有脂肪、蛋白质和多种氨基酸等营养物质。在鸡日粮中添加2%-3%艾叶 粉,可使产蛋量提高12%-20%,蛋黄颜色加深。 10.野菊花粉菊花具有平肝明目,清热解毒功能,在蛋鸡日粮中加入2%-5%野菊花粉,可 增加蛋色泽,还能预防球虫病和感冒。 11.青篙粉青蒿粉能刺激食欲,促进生长,加深蛋黄颜色,在鸡日粮中添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全文(2018最新版)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全文(2018最新版)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提高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本条例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第三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保障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制度,对其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负责。 第六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在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二章审定和登记 第七条国家鼓励研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 研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应当遵循科学、安全、有效、环保的原则,保证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 第八条研制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投入生产前,研制者或者生产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定申请,并提供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样品和下列资料: (一)名称、主要成分、理化性质、研制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检测方法、检验报告、稳定性试验报告、环境影响报告和污染防治措施; (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试验机构出具的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饲喂效果、残留消解动态以及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 申请新饲料添加剂审定的,还应当说明该新饲料添加剂的添加目的、使用方法,

中国饲料行业信息网饲料添加剂周报第50周

本期目录: 维生素................................................................................................... 错误!未定义书签。 .............................................................. 错误!未定义书签。 错误!未定义书签。 .............................................................................. 错误!未定义书签。 错误!未定义书签。 磷酸氢钙上涨....................................................................................... 错误!未定义书签。 微量元素亚铁有上涨可能................................................................... 错误!未定义书签。维生素 维生素:部分品种止跌反弹 本周国内维生素部分品种跌势暂缓,VD3小幅提价,VB1厂家再度停报,VA、VE跌势暂缓,国外个别厂家暂停报价,市场成交活跃,氯化胆碱受订单增加和原料价格反弹本周价格延续反弹格局,具体如下: VA一家进口厂家不报价另一家进口厂家低于125元/公斤不愿签单,国产厂家低于120元/公斤也不愿出货,终端市场成交活跃,节前备货增多;VE本周跌势暂缓,厂家对外没有明确报价,市场低于110元/公斤也不愿出货。随着近期价格大幅下跌,V A/VE市场价格逐步回归低位,节前暂稳迹象明显。 VK3本周大型厂家报价依然在170元/公斤(msb)/190元/公斤(mnb)以上,但仍有部分厂家低价出货,目前终端市场成交普遍在135元/公斤甚至更低。后期关注环保对成本的影响 VB1主流厂家停报,市场成交冷清,目前终端成交在200元/公斤左右。VB2回落为主,主流厂家报价坚持在140-145元/公斤,终端实际成交在140元/公斤左右。近期国外某进口品牌货源也在挤占市场,加上国际形势疲弱、国内维生素多数品种趋弱打压其价格走跌。VB6高位继续回落,厂家悄然回调,目前终端成交在280元/公斤以下,由于前期疯涨幅度较大,后期高位回落的风险仍然较大。 VD3金达威周初宣布受胆固醇供应紧张、价格上涨影响,将VD3报价调整为220元/ TEL:Fax:Email:support@ 2011年第50周 总第22期 饲料添加剂周报

2019年度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2019年度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检查工作计划 为进一步规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工作,提高生产经营能力和管理水平,确保饲料行业依法、正规、安全、健康发展,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其他有关文件法规,特制定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检查工作计划。 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检查主要内容、责任单位及其处理方式 坚持“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即在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县区和辖区内饲料生产企业,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行政监管和行政执法人员,抽查事项、抽查计划、抽查结果都要及时、准确、规范向社会公开。监管检查的主要内容和职责要求根据《条例》等规章制度确定。 (一)主要内容和负责单位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 检查的详细内容见《条例》等规章制度。重点检查:一是执行生产许可、产品批准文号、产品质量标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情况;二是企业人员与管理情况;三是厂区、车间、

仓储、配料区、辅助设备与设施和生产经营管理情况;四是检化验室、留样室工作开展情况;五是执行《规范》情况;六是落实安全生产等法规制度情况。 负责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 2、饲料经营者(含门、店) 检查的详细内容见《条例》等规章制度。重点检查:一是经营条件是否符合;二是经营工作是否规范。 负责单位:各县区和管委会饲料管理部门。 4、畜禽养殖者(含场、户) 检查的详细内容见《条例》等规章制度。重点检查:遵守和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规定等情况。 负责单位:各县区和管委会饲料管理部门。 (二)处理方式 监管抽查检查后,现场填写《行政监督检查登记表》,指出存在的问题。属于一般性存在的问题,责成受检主体限期整改到位,并按时限、按要求向市、县区两级饲料管理部门书面反馈整改落实情况;属于违法违规问题并且事实清楚的,及时移送有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检查方式及时间安排 饲料生产企业自查自纠与市、县区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局、管委会职能部门抽查检查相结合,采用询问考核、查验证书、查阅记录和档案材料、现场察看等方法进行抽查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关于饲料添加剂目录的公告的整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关于饲料添加剂目录的公告 的整理 (2011-06-27 15:42:58) 转载▼ 标签: 杂谈 微生态制剂(微生物饲料添加剂)是指被添加在饲料中的一种重要的肠道菌群调节剂,又称益生素。美国FDA把传统上通称的益生素定义为可直接饲喂的微生物(Direct-fed microbials, DFMs),这些微生物菌种应具有以下特性:①产生有机酸,如乳酸、乙酸、甲酸等,这些酸能够抑制病原微生物,也可作为动物的能量或对其他微生物有益;②产生抗菌物质,如细菌素、过氧化氢或其他化合物抑制病原微生物;③有益微生物粘附占位,竞争排除,防止病原微生物定植;④刺激免疫反应,增加免疫系统活力;⑤产生各种消化酶,如蛋白酶、淀粉酶、脂肪酶和糖苷酶(glycosidases),提高饲料利用效率,此外双歧杆菌还产生DNA聚合酶可修复机体损伤的细胞;⑥减少毒胺的产生,中和内毒素。 大量的研究结果表明,微生物饲料添加剂作为一种“绿色”添加剂,对促进动物生长发育,提高免疫力、防病治病,改善饲料适口性和转化率等方面具有显著效果。该技术的最大功绩在于,它可以逐渐替代农用化学物质,取代激素和抗生素,生产出绿色食品。用于畜禽水产养殖,可以预防畜禽、鱼虾疾病,净化水质,提高饲料转化率,降低胆固醇含量,消除粪恶臭,减少环境污染;用于种植业,可以改良土壤,改善植物品质,达到无污染、无公害、无残留;用于医药,可解除大量抗生素使用和滥用所造成的对人体严重的毒副作用。 各国微生态学家在总结多年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将其定义为:益生素是含活菌和(或)死菌,包括其组分和产物的细菌制品,经口或经由其它粘膜途径投入,旨在改善粘膜表面微生物或酶的平衡,或者刺激特异性或非特异性免疫机制。作为现代生物工程技术的重大成果之一,微生态制剂广泛应用于生产领域,将导致畜禽、水产、种植业、环境保护和医学等领域的根本变革。国际上把它誉为“拯救地球的技术”。

天然饲料添加剂的优势与发展

进入21世纪以来,“绿色环保”等议题已经从科学倡导进入平民关注的阶段,全人类都普遍意识到资源、污染和健康之间关系的重要性。消费观念也从“冷消费”向“热消费”转变,越来越关注消费目标或对象的安全性以及环保性。食品作为最大必需消费品,其安全性首当其冲成为关注目标之一。肉、蛋和奶的高效益生产仍是食品加工生产的基本目标。近些年来,很多国家都相继报道了中毒、癌症、抗药性及小孩早熟等现象[1,2],很大程度是普遍食用各种抗菌素、激素、化学添加剂饲喂畜禽、加工食品造成的。因此,研发新的无毒、无害和无残留的添加剂成为促进畜牧业进一步发展的新课题。国内外大量研究数据表明:天然的中草药可代替抗菌素、激素、化学制剂作为饲料添加剂成分。中草药不仅能调节机体的生理功能,促进新陈代谢,而且具有清热解毒、抗菌消炎、驱虫的功能,从而达到促生快长、防病治病的目的,亦可改善动物机体的免疫状态,增强免疫力,弥补疫苗免疫的不足[3]。与此同时,中草药还具有弱毒、无害、无抗药性、无副作用、无残留等特点,安全可靠[4,5]。 1中草药饲料添加剂研究历史 在中草药的开发应用方面,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和文化底蕴。而中草药作为饲料添加剂的记载要追溯到公元前二世纪,西汉刘安在其所著《雅安子·万毕术》中就有“麻叶肥豚豕法”,这也是我国有关中草药饲料添加剂的最早记载。汉代出现的人畜通用中草药专著《神农本草经》中也有“桐叶饲喂,肥大三倍,且易养”的记载。明朝李时珍《本草纲目》中载有“钩藤入数寸于小麦中,煮熟,饲马易肥”,书中记载可作饲料、令家畜肥壮的药物共16种。清朝时期,中草药逐渐衰退,虽有一些著述,但开创性进展不多。到民国时期,国民党政府对中草药学采取了歧视和限制政策,使中草药学受到了摧残。新中国成立后,中草药学迅速恢复并有了很大发展。当前,中草药成分饲料添加剂的研究受到了国内研究者的追捧。20世纪60年代前苏联曾用刺五加作为饲料添加剂使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70年代,日本从大蒜中提取有效成分作为动物促生长剂。美国、加拿大、德国、新加坡等许多国家近些年对中草药及其作为饲料添加剂的研究也越来越重视,我国也在中草药饲料添加剂的研究、开发、应用上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2中草药添加剂的功能优势 任何一种中草药均含有几十种、甚至上百种有机成分,具有多种功效。这些成分除单个成分的相应作 天然饲料添加剂的优势与发展 张学斌 (四川省叙永县畜牧局,四川叙永646400) 摘要:天然饲料添加剂是以自然环境下生长、存在的物质为原料,加工而成的一种“绿色”饲料成分。本文从国内外饲料添加剂的发展趋势、生态环境保护及人类食品安全和健康的需要出发,综述了中草药饲料添加剂的研究简史、功能优势以及安全性,并提出了我国中草药饲料添加剂存在的问题和发展前景。 关键词:中草药;饲料添加剂;绿色环保 收稿日期:2011-04-18 中图分类号:S816.7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3-8403(2011)10-0037-03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农业部关于公开征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2-09 为保障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贯彻落实新修订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业部对原《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一、《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共五章 25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规定生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由农业部核发;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核发。 二是统一规定了饲料生产企业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和程序。申请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由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受理、审查和现场审核,并将审查、审核意见上报农业部。农业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专家审核委员会的评审结果作出是 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申请设立其它饲料生产企业,由省级饲料管理部

门受理并做出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三是对委托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作了规范,规定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委托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企业生产的,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向各自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备案。受托方应当按照产品标准组织生产,委托方应当对生产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委托生产的产品标签应当同时标明委托企业和受托企业的名称、注册地址、许可证编号和批准文号。 四是加强了对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后的监督管理。规定饲料、饲料添加剂企业应当按照许可条件组织生产,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应当报告发证机关。饲料、饲料添加剂企业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填写备案表,将上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报企业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备案。 二、《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共23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是指我国境内研制的单一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包括三类:境内外均未批准在饲料生产中使用的、境外已批准但境内未批准在饲料生产中使用的、境内已批准的饲料添加剂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是规定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投入生产前,研制者或者生产企业应当向农业部提出新产品审定申请,并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提交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申请资料和样品。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版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经2011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1年11月3日第609号公布。该《条例》分总则,审定和登记,生产、经营和使用,法律责任,附则5章51条,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16年2月6日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1999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根据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2011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提高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本条例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 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第三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 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保障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制度,对其生产、 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负责。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在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违反 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审定和登记 第七条国家鼓励研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 研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应当遵循科学、安全、有效、环保的原则,保证 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 第八条研制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投入生产前,研制者或者生产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定申请,并提供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样品和下 列资料: (一)名称、主要成分、理化性质、研制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检测方法、检验报告、稳定性试验报告、环境影响报告和污染防治措施; (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试验机构出具的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饲喂效果、残留消解动态以及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 申请新饲料添加剂审定的,还应当说明该新饲料添加剂的添加目的、使用方法,并提供该饲料添加剂残留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的分析评价报告。 第九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新饲料、新

饲料添加剂公告

附件1: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材料要求 一、登记范围 由外国企业生产的、首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和使用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生产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参照本要求登记。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所称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饲料,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二、登记材料的格式要求 (一)登记材料包括《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申请表》(见表1,以下简称《申请表》)和申请材料(具体内容见表2《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申请材料一览表》,以下简称《申请材料一览表》),如果登记产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尚未允许使用的饲料或饲料添加剂,需要经过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通过后方可进行登记。 (二)登记材料要求中英文对照,中文在前,英文在后。如生产国为非英语语种国家,还应附具本语种登记材料。所有登记

材料一式两份,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三)外文登记材料原件要求用生产厂家的信头纸出具,并由负责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四)中文登记材料应使用A4规格纸、小四号宋体打印。 (五)登记材料中不应夹带与申报产品无关的信息。 (六)登记材料应按《申请材料一览表》的顺序装订成册并标注页码,《申请表》置于登记材料的首页。 三、《申请表》的填写 《申请表》的填写应中、英文对照。 (一)通用名称:能够反映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的真实属性。 (二)商品名称:在中国销售和使用时拟采用的名称,不得完全用外文字母、符号、汉语拼音或数字表示。 (三)产品类别:应与生产国批准的产品类别一致,同时应符合我国《饲料工业通用术语》(GB/T 10647)的要求。 (四)外观:说明产品的颜色、气味、形状(粉末、颗粒、结晶、块状)和状态(固态、液态)。 (五)主要成分及含量:有效成分的名称及含量保证值,应与申请材料中的产品质量标准一致。 (六)其他成分及含量:卫生指标,载体名称及含量。 (七)生产厂家:产品的生产厂家名称和地址,不得用总公司和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代替,不得只填写信箱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126号《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126号 为加强饲料添加剂的管理,保证养殖产品质量安全,促进饲料工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公布《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08)》(以下简称《目录(2008)》),并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目录(2008)》由《附录一》和《附录二》两部分组成。凡生产、经营和使用的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及一般饲料添加剂均应属于《目录(2008)》中规定的品种,饲料添加剂的生产企业应办理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附录二》是保护期内的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品种,仅允许所列申请单位或其授权的单位生产。禁止《目录(2008)》外的物质作为饲料添加剂使用。凡生产《目录(2008)》外的饲料添加剂,应按照《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并获得新产品证书后方可生产和使用。 二、生产源于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的饲料添加剂,以及含有转基因产品成分的饲料添加剂,应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获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后,再按照《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审。 三、《目录(2008)》是在《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06)》的基础上进行的修订,增加了实际生产中需要且公认安全的部分饲料添加剂品种,明确了酶制剂和微生物的适用范围。 四、将保护期满的9个新产品正式纳入《附录一》中,包括烟酸铬、半胱胺盐酸盐、保加利亚乳杆菌、吡啶甲酸铬、半乳甘露寡糖、低聚木糖、低聚壳聚糖、α-环丙氨酸、稀土(铈和镧)壳糖胺螯合盐。 五、 2006年5月31日农业部发布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06)》(农业部公告第658号)即日起废止。 二OO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新饲料饲料添加剂申报指引

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申报指南 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

鼓励研究、创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是我国饲料工业坚持发展的基本产业政策之一。 为便于申报单位(生产者或研制者)更好地了解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申报程序,提高申报材料的科学性和完整性,特制定本指南。 1范围 本指南阐述了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申报程序、申报材料要求及相关说明。 本指南适用于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申报。 2 名词解释 2.1 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是指我国研制、尚未批准使用的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2.2 创新型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是指在我国境内研究、创制的,国外尚无报导的单一饲料及饲料添加剂。 2.3 国外批准生产、销售的产品:是指在其它国家己批准生产、销售,国内研制、尚未批准使用的单一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受专利保护的产品除外)。 2.4 移植型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是指已在我国境内其它行业使用,首次应用于饲料的单一饲料及饲料添加剂。 3 申报程序 3.1 申报新产品的单位(生产者或研制者),到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饲料办)或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索取申请表和申报材料项目表,也可从网上下载(https://www.360docs.net/doc/422020049.html,)。 3.2 填写申请表,并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 规格纸,小4号字打印,装订成册。 申报材料一律使用A 4 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申报材料项目表见附件2。 3.3 申报单位(生产者或研制者)到所在省(市)级饲料管理部门备案,由省(市)级饲料管理部门在申请表上盖章。 3.4 申报单位(生产者或研制者)将申请表和全套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报送全国饲料办,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本办法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第三条境外企业首次向中国出口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向农业部申请进口登记,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未取得进口登记证的,不得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 第四条境外企业申请进口登记,应当委托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办理。 第五条申请进口登记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符合生产地和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要求。 生产地未批准生产、使用或者禁止生产、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不予登记。 第六条申请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应当向农业部提交真实、完整、规范的申请资料(中英文对照,一式两份)和样品。 第七条申请资料包括: (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申请表。 (二)委托书和境内代理机构资质证明:境外企业委托其常驻中国代表机构代理登记的,应当提供委托书原件和《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委托境内其他机构代理登记的,应当提供委托书原件和代理机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生产地批准生产、使用的证明,生产地以外其他国家、地区的登记资料,产品推广应用情况。 (四)进口饲料的产品名称、组成成分、理化性质、适用范围、使用方法;进口饲料添加剂的产品名称、主要成分、理化性质、产品来源、使用目的、适用范围、使用方法。 (五)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检测方法和检验报告。 (六)生产地使用的标签、商标和中文标签式样。 (七)微生物产品或者发酵制品,还应当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菌株保藏证明。 向中国出口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还应当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一)有效组分的化学结构鉴定报告或动物、植物、微生物的分类鉴定报告。 (二)农业部指定的试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有效性评价试验报告、安全性评价试验报告(包括靶动物耐受性评价报告、毒理学安全评价报告、代谢和残留评价报告等);申请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的,还应当提供该饲料添加剂在养殖产品中的残留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的分析评价报告。 (三)稳定性试验报告、环境影响报告。 (四)在饲料产品中有最高限量要求的,还应当提供最高限量值和有效组分在饲料产品中的检测方法。 第八条产品样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1999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根据20XX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XX年12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XX年02月0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XX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提高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本条例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保障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制度,对其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负责。 第六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在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审定和登记 第七条国家鼓励研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 研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应当遵循科学、安全、有效、环保的原则,保证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 第八条研制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投入生产前,研制者或者生产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定申请,并提供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样品和下列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2年第4号《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2年第4号《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2012年第4号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农业部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管理,保障养殖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饲料,是指我国境内新研制开发的尚未批准使用的单一饲料。 本办法所称新饲料添加剂,是指我国境内新研制开发的尚未批准使用的饲料添加剂。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农业部提出申请,参照本办法规定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审定程序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由农业部公告作为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和使用,但不发给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 (一)饲料添加剂扩大适用范围的; (二)饲料添加剂含量规格低于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要求的,但由饲料添加剂与载体或者稀释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除外; (三)饲料添加剂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自获证之日起超过3年未投入生产,其他企业申请生产的; (五)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研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应当遵循科学、安全、有效、环保的原则,保证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 第五条农业部负责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审定。 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组织对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安全性、有效性及其对环境的影响进行评审。 第六条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投入生产前,研制者或者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农业部提出审定申请,并提交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申请资料和样品。 第七条申请资料包括: (一)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审定申请表;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3年12月第5号修订)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3号发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维护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秩序,保障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核发。 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饲料管理部门承担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工作。 第四条农业部设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专家委员会,负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技术支持工作。 省级饲料管理部门设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专家审核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技术评审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生产许可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农业部和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权限核实、处理。 第二章生产许可证核发 第六条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符合饲料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和仓储设施; (二)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 (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设施和质量管理制度;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五)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 (六)农业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生产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合格的,组织进行现场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生产许可证式样由农业部统一规定。 第八条申请人凭生产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第九条取得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向省级饲料管理部门申请核发产品批准文号。 第十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委托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企业生产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各自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备案: (一)委托产品在双方生产许可范围内;委托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双方还应当取得委托产品的产品批准文号; (二)签订委托合同,依法明确双方在委托产品生产技术、质量控制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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