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教案

《合同法》知识讲课提纲

前言

大家好:今天很高兴能有这个机会与大家共同学习探讨《合同法》知识,说到讲课谈不上,说到法律其实相当简单,只要是上过学认识字的孩子一看便懂,上面的字都是常用的字,其语言均是通俗易懂,所以很简单,但不过初学法律的人均有这样的感慨“一看便懂,仔细一看糊里糊涂”因慢慢研究觉得深不可测,因我们均不是搞法学研究的所以讲解只不过是起个抛砖引玉作用。我只是比你们多看点法律条文,多学了几本书而已,不要认为律师在庭上多么唇枪舌剑,口若悬河、似乎对法条倒背如流,其实这些只不过是这样类似常见案件办多了,诸如故意伤害就想到刑法234条,贪污383条,违约就想到合同法114条,熟练生巧罢了,既然公司安排这次学习合同法机会,为帮助大家学习和掌握《合同法》的相关知识,我想本着针对性、指导性、实用性、可操作性的原则,在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基础上,谈谈个人的学习体会和认识,供同志们参考,若有不妥和错误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合同不但是国内民事流转的主要手段,也是国际民事流转的主要手段。在我国,由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特别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建立,世贸组织的加入,经济往来日趋频繁的今天,合同制度已成为任何个人、组织、公司在商品流通、经济活动领域必不可少的重要手段。

大家知道,在党的深化改革,对内搞活、对外开放以及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且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指引下,国家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调整各方面的社会关

系,特别强调了合同制度的作用。因而涉及国内外各类合同数量大幅度的增加,有力地促进了我国商品经济的发展,维护了良好的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保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践证明,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认真贯彻合同法不行,抓经营管理特别是企业经营管理不抓合同管理不行。

近年来,在经济领域里,有一个相当突出而又一直未能从根本上加以解决的严重问题,这个问题就是在实行合同制度方面,一些地区、一些部门、一些单位,不少人存在着不按合同法办事,自我从事法律工作近三十年来以来初步总结这方面主要表现在:1、有法不依,草率签约。2、虽签订了合同,但合同内容不完备,漏洞百出。3、该签书面合同的却以君子协议,口头协议代之,留下后患。4、履行合同不认真,不完全,有的人在“拖欠有理,欠债有利”的思想指导下,故意拖欠债务,使“三角”比比皆是,难以解决。5、有的人甚至利用合同这个合法工具,签订虚假合同,骗取钱财,有的人签订履行合同中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进而走上犯罪道路。这些问题的存在,就其实质讲,有的是不懂得合同法律知识,有的是不严肃履行合同的具体表现。

一、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1合同也叫契约,合同一词早在2000年前即已存在,但一直未被广泛采用。在我国历史上,最早是口头合同,后来在商品交换和商品流通中,口头合同逐步向书面合同形式过渡。新中国成立后,经济合同一词的出现是在1961年、1962年在国务院颁布的有关条例中才出现,到1981年,第三届全国人在常委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就形成了

我国第一部比较完整、系统的关于经济合同的法律,直到1999年10月1日,第九届全国人在第三次会议为了适应国际、国内形势,作出了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决定,同时废止了《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使合同法法律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新合同法施行后最高人法又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指导法院办理类似案件,诸如合同法解释一、二,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律适用问题,以及刚刚出台的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目的在于鼓励和促进交易,保护交易行为。

所谓的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由此可见,合同就是一份经过多次磋商达成意思一致的协议(多次磋商,先小人后君子),合同的主体就是平等的二方以上的自然人,法人、及其它组织。A、所谓法人根据《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1、法人是社会组织。2、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3、法人是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表现在独立的机构,独立的财产,独立的责任》,常出现的是一些公司老总“我是法人”其实是错误的,B、强调的合同的主体一定要平等,无论多大的公司,多么小的公司及自然人在签订合同时地位都是平等的,否则霸王条款(保险合同))。另外合同的内容是双方或多方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协议。

2特征;

合同具有两个显著的特征:一是合法性(合同必须依法订立

并合法),二是相对性(合同的权利义务必须在合同当事人之间设立,合同的当事人不能对第三人设立权利义务)

二、合同的形式和种类

1、合同的形式是反映和体现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确立、变更或终止相互权利、义务关系意思一致行为的方式,通常采用的形式主要有口头和书面两种。

(1)口头合同是双方通过对话的方式,包括通过电话对话方式而设立的合同。一般用于即时结清合同,其优点在于简便易行、即时清结,但发生纠纷时难以举证。所以对数额较大的合同,即便是即时清结也应采用书面形式。

(2)书面合同是用文字经当事人双方或多方经过协商一致而签订的合同。一般用于标的数量比较大、内容比较复杂、不能当时履行清结的合同。优点在于便于管理和监督,发生纠纷时能提供依据,举证方便。在此要指出的是,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书信、电报、传真、承诺书及相关函件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一份合格的书面合同的基本要求:

第一、要在内容上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要求,法律强制禁止的不能为(借款高息合同、毒品买卖合同)。

第二、要准确地反映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第三、形式上力求规范化,文本格式力求按国家统一标准执行。

第四、合同的语言文字、逻辑要严谨,文字表述要与当事人的意图相一致,字句要明确易懂,不能使用含糊不清、模棱两可、词不达意的言词(较典型的案例是张三向李四借款10 万元,同

时出具借条写明借款10万元,几个月后,张三归还李1万元,遂将原借条撕毁,张三重新为李四出具借条一份:“张三原向李四借款10万元,现还欠款 1万元”。这里的“还”字既可以理解为“归还(huang)”,又可以解释为“还(hai)欠”“尚欠”。由此产生争议,对出借人非常不利。),也不能用形容、夸张、渲染、描绘的手法;在语言上必须尽量做到准确、精密、言简意赅,力戒啰嗦,所用的文字概念只能有一种解释,不能因词语表达不准确而引起误解或岐义,语言表达不能自相矛盾,交叉概念,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货到后付款就有歧义,必须是几月几日或收到后几日内付款)

2、合同的种类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现主要有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等十八种合同。

三、合同的订立及主要条款

1、合同的订立需要有一个就合同的内容进行充分协商达成一致协议的过程,这个过程通称为合同的订立。通常需要经过要约和承诺的两个阶段。

2、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合同的主要内容和核心部分,它确定了当事双方的权利义务,决定了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同时又是当事人双方履行合同的主要依据,因此签订时,主要条款必须明确、详尽地加以规定,清楚、确切地加以表述。一份有效的完整的合同主要条款如下:主体、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方式等七个方面的内容。针对公司情况主要讲以下几点注意的内容:A、主体就是合

同双方(甲乙)若是公司、单位一定要前后一致,切记要索要对方有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盖章)若不是法定代表人亲自签合同就要求有效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权限、委托期限等);若是个人要索要对方身份证、亲笔签名并按捺手印。B、价格。由于目前市场经济现行标的价格基本上都是按市场价格确定合同标的价格,也就是随行就市价格。但我们就要注意了,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若不能按期履行合同的,如逾期交货,遇价格上涨的,按合同原约定的价格执行,遇价格下跌的,按标的物所在地同类物品的下跌后的价格或市场平均价格计算;如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标的物所在地同种物品上涨后的价格计算;遇价格下跌时,按合同原约定的价格执行。C、违约责任。所谓违约责任就是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应承担的责任。违约有两类,一类是完全不履行;另一类是不适当履行就是部分不履行。一份没有违约条款的合同,是不完整、甚至是不严谨的合同,会导致合同不履行或不能全面履行。违约金条款是合同的重要条款,是保证合同全面履行、补偿守约方的损失、惩罚违约方违约行为的重要措施。因此我们在签订合同中无论是公司还是个人,无论合同所涉金额是大还是小均应当有违约责任的条款,否则就不是一份完整的合同那到底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多高才较为合适?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来看,违约金是可以由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一般情况下,约定优于法定,但约定过分高于损失的,是可以请求调整,司法是可以干预的。实质上,法律对于违约金的最高限度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数额或计算方法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规定,一般以造成的损失的百分之三十左右为宜。最新司法解释规定,买卖合同中若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这里赘述下定金,如果说违约在一定程度上带有补偿性质的话,定金则是惩罚性的。司法实务中很多公司为了保证合同能够全面实际履行先下个定金,在此一定要注意这里的定是一定的定而不是签订的订,签订的订一般仅作预付款对待,若不履行最多只是返还而已,而不作定金罚责对待。根据《担保法》、《民法通则》定金罚则规定,定金成立必须有书面的定金合同,其生效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生效,(买卖合同一方要求先付一定数额的款发货,这就要求我们注意对方是否有意写成订金,一旦其不履

行仅只返还,遇到类似情况尽量在合同中协商成一定的定金,并且给对方支付这一款项时一定要让对方在收据中注明收到的是定金。这样当对方不履行时根据合同法及担保法规定:收到定金一方违约应当双倍返还的,给付定金一方违约是无权要求返还定金的。另外定金也不能太过高,担保法91条规定定金不能高于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二十,若太少此前法律没有此方面的规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第二十八条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四、合同的代理与担保

1、合同的代理

在签订合同时,一般由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但在实际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法定代表人经常不能亲自签订,而是他人代理。因此,代理经济合同在国内外的经济往来中是有广泛、重要的作用。在经济合同中的代理行为,必须具备以下三种法定条件:(1)必须是取得委托单位的委托证明,即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要写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有限期限和委托日期。

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认定合同成立

a、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特别书面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的。

b、合同虽没有具体经办人签字,但加盖了双方单位公章的。

c、合同签订人未持委托人的正式授权委托书,但使用委托人的公章或者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的。

d、合同签订人持有委托人出具的介绍信签订合同的,应当认定

为委托人授予了代理权。介绍信中对代理事项、授权范围表达不明的,被代理人对合同应当承担责任,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合同签订人未持委托人出具的任何授权委托证明而签订合同,委托人也未盖章或签字,但委托单位已经开始履行,应当认定对合同已追认。

(2)必须根据授权范围签订合同

委托单位对于其代理人所实施的法律行为的后果,是对在委托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对代理人在授权范围以外所处理的事务,除非委托单位事后追认,否则,委托单位不负责任,由代理人承担。

(3)必须以委托单位的名义签订合同

代理人只有以委托单位名义与对方签订合同,才能对委托单位直接产生法律效力。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或者他人名义签订的合同,对委托单位不能直接产生权利与义务关系。

2、合同的担保

合同的担保是法律所规定的为了保证合同切实履行,由当事人协商选择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保证措施,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担保有五种形式:保证、抵押、质押、留臵、定金。

第一、保证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下列机构不能成为保证人

a、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如财政局、公安局等。

b、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c、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但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的书面授权的除外。

为了起到担保的作用,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保证合同,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a、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b、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c、保证的形式

d、保证担保的范围

e、保证的期限

f、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方式不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不一样。根据《担保法》第十六条之规定,保证的方式有两种,一是一般保证,二是连带责任保证

所谓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所谓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两者的区别在于一般保证只有在债务人没有履行能力的前提下,才由保证人承担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是无论债务人有没有履行能力,债权人都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一)保证合同无效的

a、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b、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

(二)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三)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四)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法定的保证期间(6个月,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

第二、抵押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用自己的财产为债权人设定抵押权,以保证合同履行的一种担保形式。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地地上的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地地上定着物。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前面所说的荒山、荒沟等和乡(镇)村企业以该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及共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办理抵押必须签订抵押合同,当事人以下列财产抵押的,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及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地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抵押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抵押财产的价值中优先取得补偿,若抵押物的价值不足时,由债务人补足。若抵押物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予以赔偿。

第三:质押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用,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这里所指的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权利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用,并将该权利凭证作为债权的担保,能作质押担保的权利必须是法定的,主要有: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质押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动产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权利质押合同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以上述权利人收到权利凭证之日起生效;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应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权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自向工商局、专利局等有关部门登记之日起有效。

第四、留臵

留臵是指当事人因保管业务、运输业务、加工承揽业务时,双方签订留臵合同,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合同的规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臵必须是法律有了明确规定的才能签订留臵合同。

第五、定金

定金是签订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为了证明合同成立和保证合同的履行,在合同规定的应付给的数额内,先行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合同以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

生效。

定金的法律后果: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时,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五、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及转让

1、合同的履行

(1)履行原则

a、实际履行原则,指合同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履行合同,不得擅自变更,也不得用违约金、赔偿金代替实际履行,这一原则要求即使违约方支付了违约金、赔偿金以后,对方要求继续履行的,应按照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b、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对合同的规定的数量、质量、品种(规格)都要全面履行。

c、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履行的主体、时间、地点和方式都必须适当。

d、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双方当事人团结协作、互相配合,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2)履行程序

由于合同的标的不同,履行的程序也有差异,一般讲要经过以下程序:

a、支付标的,这是合同履行的主要内容和前提。

b、验收,即核对合同标的的名称、品种、规格、质量、数量等,质量验收时,验收中发现问题应当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异议。没有约定的,外在质量(指产品的外观和品种、型号、规格、花色不符合合同的规定的),属供方送货或代运的,

需方应在货到后合理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需方自提的,应在提货时提出异议。内在质量,需方应当在收到货物之日起二年内主张权利。需方超过产品质量异议期限提出质量异议,无论标的物的质量是否存在问题,都应视为供方所交付的标的物符合合同要求,但下列情况除外:

(1)合同中或者产品说明中对产品定有保质期或者质量保证期的,只要在保质期或者保证期内发现标的物内在质量确有问题的,供方即应当承担责任,不受质量异议期限的限制。

(2)合同中约定需要安装调试后提出异议的,如需方收到货物后两年内没有开始安装或验收的,不得再提出质量异议。

数量验收:属于需方自提或者供方送货的,应当在交货时当面清点。属供方代交付的,应凭托运单所列数量点验,如发现数量减少或者破损,由需方负责同承运部门一起清点,有承运部门编制记录证明,由需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通知供方。验收完毕后,应履行验收手续签名盖章,作为结算凭证。

c、结算

标的价款和酬金的结算是合同重要的履行程序,结算按合同约定进行。

2、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协商变更和解除的程序和要求

第一、贯彻协商一致的原则

变更与解除合同实质上是一种新的合同关系的开始,因而,在程度上大体与订立合同的程序相同,须经过要约、承诺两个步骤,除不可抗力外,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合同约定的除外)时,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第二、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或答复

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依法进行,逾期不答交的,视为同意发货。

第三、采取书面形式

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变更和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采取书面形式(文书、电报)。

(3)法定解除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a)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b)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c)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d)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e)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合同的转让

(a)合同的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条件下,将自己享有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在征得对方的同意下,转让给第三人代替履行合同,合同转让成立,具有法律效力。(b)转让的原则:协商一致,合法(由有关机关批准的合同转让需经原批准)转让不能以牟利为目的。

(c)转让的法律后果,合同依法转让后,由受让方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

六、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

1、无效合同是指从订立之日起就没有法律效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可撤销合同

有两种,一是当事人对合同有重大误解;二是合同内容显失公平。重大误解: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表示的合同内容的认识或了解上有错误,从而形成了与自己真实意思不一致的表示,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因重大误解形成的合同,受害人有权请求撤销,但须提出证据。主要是指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其他都不属于重大之列,不能予以撤销。

显示公平,是指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对一方来说明显不成比例(权利义务不对等,违法了平等互利,等价有偿原则),对这种合同的处理,能变更的变更,不能变更的依法由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一方自愿作出让步,接受一些非对等条件的,不属于显失公平)

3、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1)无效合同从订立之日起就无效,对双方都不产生法律拘束力;而可撤销合同要到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撤销后才无效。(2)无效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可主张无效;而可撤销合同只能由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

4、无效合同的处理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对其财产后果,应根据当事人的责任大小采取返还、赔偿、追缴的方法来处理。

(1)返还财产,是指双方当事人的财产关系恢复到合同前的状态,不能返还的折价。

(2)赔偿损失,由于一方的过错造成合同无效,过错方应赔偿对方的损失,如双方都有过错,各自承担责任。

(3)追缴财产,如双方当事人都有故意,双方已经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如是一方故意的,故意一方应将取得的财产返还对方,非故意一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库。

5、效力待定合同

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主要有以下三类:

一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二是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三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此三类合同分别是由于有关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缺乏订立合同的资格或缺乏处分能力造成的,如果给有关权利人赋予承认权,使之能够以其利益判断做出承认而使合同有效或者拒绝而使合同无效,往往是有利于权利人的利益,有利于促进交易的。因此,将这类合同规定为效力待定合同,是符合权利人的意志和利益的。

七、违反合同的责任

合同依法成立后即产生法律拘束力,双方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否则要依法承担违反合同的责任,其承担责任的方式有以下

四种:

(1)支付违约金,支付违约金的数额,由法律规定的按照规定支付,无规定的按双方约定的执行,如约定数额显失公平的,可以适当降低;若当事人约定高于法定的幅度,按最高执行;若当事人约定的低于法定的幅度,按最低执行。

(2)支付赔偿金,就是当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所支付的补偿费,赔偿金以支付对方财产损失为限,具体说,违约金和赔偿金的总和与实际损失相等。

(3)返还定金。

(4)继续履行合同,违约方在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后,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继续履行。

下列情况,当事人一方可以免除违约责任:

A、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

B、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由免责条件的,当发生这些条件时,当事人可不承担违约责任。如铁路运输章程规定,托运方需要派人押运货物而没有派人押运由此造成的损失承运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八、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签订后双方就应按双方约定全面履行,若产生纠纷,首先应充分协商,若协商不成,或一方不同意协商,那就只有按合同约定通过仲裁或诉讼加以解决。所以一份完整的合同要有争议解决方式,在合同中可以约定通过仲裁也可通过诉讼加以解决。首先讲下仲裁,仲裁裁决书与司法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效力。仲裁今天讲商事仲裁其最大的好处在于它是一裁终局而不是法院判决二审终审制。就是免去了法院一审判决后不服再进行二审,二

审后确有错误还可以再审。减少诉累节省司法资源。我们荆门就专门有荆门仲裁委员会仲裁相关的纠纷案,要想将纠纷提请仲裁一定要在合同中签署有效的仲裁协议,有了有效的仲裁协议法院就没有权限管理这类案件。法院是不能受理的。但无效的仲裁除外。不是任何案件都可以签订仲裁条款加以仲裁的,下列纠纷就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纠纷。

其次讲诉讼,诉讼第一必须向有管辖的法院提起,(一般管辖原则有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原告就被告等)这就要求我们在签合同时尽量将合同约定至我们有利的法院加以管辖,做到天时地利人和,免除不必要的人力物力(如履行地放在荆门,或让对方来荆门签合同,或在合同中注明签订地为荆门、或在合同中约定产生纠纷由我方所在地法院管辖等)。第二,诉讼时必须注意诉讼时效的规定,时效期间届满以后,权利人就丧失胜诉权,我国规定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二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特殊有一年的如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延时或拒付租金的等,也有180天的,如公路、水路、铁路运输合同托承运双方就相关问题要求赔偿的。当然诉讼时效不是绝对的,因中止或中断而延长。中止(主指不可抗力发生)中断(诉讼、一方提出要求、同意履行)中止或中断后重新计算。在这里就要求我们注意收集相关的证据(如去函、签还款协议、找对方时录音、叫上双方都认识的人一同去住处作证等)。

九、关于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如何减少失误的注意问题。

《合同法》综合练习题及答案电子教案

《合同法》综合练习 题及答案

《合同法》综合练习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合同法不适用于(B) A.出版合同 B.收养合同 C.土地使用权合同 D.质押合同 2.在下列哪种情形中,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法律关系(C) A.甲拾得乙遗失的一块手表 B.甲邀请乙看球赛,乙因为有事没有前去赴约 C.甲因放暑假,将一台电脑放入乙家 D.甲鱼塘之鱼跳入乙鱼塘 3.租赁合同是(A) A.双务合同 B.无偿合同 C.无名合同 D.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4.下列情形中属于效力待定合同的有(A) A.10周岁的少年出售劳力士金表给40岁的李某 B.5周岁的儿童因发明创造而接受奖金 C.成年人甲误将本为复制品的油画当成真品购买 D.出租车司机借抢救重病人急需租车之机将车价提高10倍 5.甲和乙合作开办了宏都干洗店,丙将一件皮衣拿到干洗店清洗,交给正在营业中的甲,并向甲交付清洗费100元。该合同关系的主体是(D) A.甲和丙 B.乙和丙 C.甲、乙和丙 D.宏都干洗店和丙 6.在以招标方式订立合同时,属于要约性质的行为是(B) A.招标 B.投标 C.开标 D.决标 7.某商店橱窗内展示的衣服上标明"正在出售",并且标示了价格,则"正在出售"的标示视为(A) A.要约 B.承诺 C.要约邀请 D.既是要约又是承诺 8.合同终止以后当事人应当遵循保密和忠实等义务,此种义务在学术上称为后契约义务。此种义务的依据是(C)

A.自愿原则 B.合法原则 C.诚实信用原则 D.协商原则 9.某企业在其格式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在雇佣工作期间的伤残、患病、死亡,企业概不负责。如果员工已在该合同上签字,该合同条款(A) A.无效 B.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当事人双方有效 C.不一定有效 D.只对一方当事人有效 10.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C) A.双方当事人制作合同书时合同成立 B.双方当事人表示受合同约束时合同成立 C.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D.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时合同成立 11.无权代理中,被代理人的追认权在性质上属于(A) A.形成权 B.抗辩权 C.支配权 D.请求权 12.某甲的儿子患重病住院,急需用钱又借贷无门,某乙趁机表示愿意借给2000元,但半年后须加倍偿还,否则以甲的房子代偿,甲表示同意。根据合同法规定,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D) A.因显失公平而无效 B.因显失公平而可撤销 C.因乘人之危而无效 D.因乘人之危而可撤销 13.下列附条件合同效力的描述,正确的是(C) A.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B.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C.在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时,该合同生效 D.在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时,该合同继续有效 14.应合同当事人的请求,由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合同(B) A.自人民法院决定撤销之日起不发生法律效力 B.自合同订立时起不发生法律效力 C.自人民法院受理请求之日起不发生法律效力 D.自合同规定的生效日起不发生法律效力

合同法课程教案

《合同法》课程教案 一、课程设置 四川工业科技学院法律文秘专业立足于高职院校主要培养高素质技能性法学人才的培养目标,根据这一指导思想,《合同法法》课程定位于高职法律类专业设置的一门必修的实践性很强的专业主干课。通过该课程的系统学习,能够培养学生具有一定的法律专业素质,成为适应基层企事业单位、律师事务所、社会团体法律事务工作需要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更好为人民、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课程总目标 本课程是法律文秘专业的专业主干课程,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相结合的学科,该课程的开设,旨在通过对合同法理论及其实际应用的研究和学习,使学生系统掌握合同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基本原则,培养学生运用合同法理论和知识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分析和解决经济生活中的实际问题的能力。概言之,教学目标有二: 一是合同法基本知识的掌握;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了解、掌握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合同的分类、合同订立的相关规定;学习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保全与担保以及各种具体的有名合同,能够使学生把理论知识运用于实践生活中去。 二是实践能力的培养。因此,课程教学设计的重点应围绕这两个目标进行。 三、重点、难点章节及内容 合同法是法学理论体系的一个重要学科,具有完整的学科体系。合同法学课程主要包含合同法的原则、合同的分类、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内容与形式、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保全与担保、合同的变更、合同的解除以及15中有名合同。本课程一共有29章,其中的重点章节有: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七章、第八章、第十三章、第十五章、第十七章、第十八章、第十九章。 其中重点难点部分主要在第三章合同的订立以及订立的程序,第五章合同的效力,认真区分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第六章中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的使用,第七章合同的保全,第八章合同的担保,第十五章买卖合同,第十七章赠与合同。 四、实践环节和内容总体设计

合同法教学大纲

《合同法》课程指导性教学大纲 一、课程名称:《合同法》 二、课程类型:专业课 三、适用对象:高职高专 四、课程标准:合同法是关于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切交易活动都是通过缔结和履行合同来完成的,合同关系是市场经济社会最基本的法律关系。《合同法》的颁布和实施,结束了三足鼎立的合同法时代,实现了合同法律的统一对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发挥巨大的作用,同时也为交易的发展和市场的繁荣提供了重要的保障。本学科为法学专业学科体系中的一门既有理论性又有实践性学科,通过对合同法理论及其实际应用的研究和学习,使学生系统掌握合同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基本原则,培养学生运用合同法理论和知识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分析和解决经济生活中的实际问题的能力;同时引导学生树立意思自治、诚实信用、公平正义的理念,以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步伐。本课程主要讲授合同和合同法的概念,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的订立制度,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以及违约责任制度等内容。通过学习,使学生系统地、准确地理解和掌握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具体法律制度及其相应的规范,并能够在实践中灵活地运用,分析和处理各种合同实务问题。 五、总课时: 本课程共64课时,课时分配如表:

六、课程具体教学内容与要求: (一)合同法概述 【教学内容】 1、合同法的概念和本质 2、我国合同法的发展 3、合同法的总则和分则 4、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教学要求】 1、了解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和调整对象 2、掌握刑法的基本原则 【重点、难点】 重点: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难点:诚实信用原则的理解和适用 【教学方法】 听课(含授课2与案件讨论、作业1)3学时 【重点习题】 如何理解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二)合同概述与合同的订立 【教学内容】 1、合同的分类 2、合同成立概述 3、要约 4、承诺 5、格式合同 6、合同的形式 7、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教学要求】 1、了解合同的几种及其意义 2、掌握合同成立的构成条件和格式合同的特殊法律规定 【重点、难点】 重点:合同成立的构成条件 难点:格式合同的特殊法律规定 【教学方法】 听课(含授课5与案件讨论、作业1)6学时,模拟法庭4学时【重点习题】

合同法教案

合同法教案 主编赵旭东 责任教师胡静 合同法立法历程 1999年3月15日,九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至此一部统一的合同法终于“千呼万唤始出来”。 这部法律的出台,在我国立法史上留下可圈可点的一笔。 条文多达428条,借鉴了各国先进立法经验,在我国现有法律当中是罕见的。 合同的定义来源 大陆法系的合同定义来源与罗马法。认为合同是当事人间发生债权债务的合意。 英美法系强调的却是当事人对要约的“允诺”。 在我国古代,“契”与“约”最初是分开用的 “契,刻也。刻识其数也。” --《释名.释书契》 “约,缠束也,从系,勺生。” --《说文》 合同法概述 第一节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第二节合同法的概念和性质 第三节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节合同的分类 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的法律特征 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 合同是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为 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 合同法的概念 广义: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由立法机关通过严谨的立法技术创制的、具有系统性和科学性的、以合同法命名的基 本法,可以称为合同法典。 调整对象和范围 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合同法只调整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财产关系。 合同法的本质和地位 本质上是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律规范 合同法是民法体系中的单行法 其作用主要表现为: 1、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3、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第三条) 自愿原则(第四条)

合同法授课教案内容一

合同法授課教案內容(一) A.合同的分類 一、主合同與從合同。 根據合同間的主從關係,合同分為主合同與從合同。前者指不依賴他合同而獨立存在的合同。後者指以他合同的存在為存在前提的合同。 主合同與從合同的區分,主要意義在於認識二者在效力上的關聯和從合同的從屬性。即從合同不能獨立存在,而必須以主合同的有效成立和生效的前提;主合同轉讓,從合同不能獨立生存;主合同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從合同也失去效力;主合同終止,從合同也隨之終止。 二、單務合同與雙務合同。 根據合同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的分擔不同,合同分為雙務合同和單務合同。前者指合同當事人雙方相互享有權利,相互負有義務的合同。後者指合同一方當事人只享有權利而不負擔義務,另一方只負擔義務而不享有權利的合同。 三、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 以當事人取得權益是否須付相應代價為標準,合同分為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前者指當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規定的權益,須向雙方當事人償付相應代價的合同。後者指當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規定的權益,不必向對方當事人償付相應的對價的合同。 四、諾成性合同與實踐性合同。 根據合同是否可以交付標的物為生效要件,合同分為諾成性合同和實踐性合同。前者指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且生效的合同。後者指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須以實際效付標的物才能生效的合同。 五、要式合同與非要式合同。 根據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法律形式,合同分為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前者指須採用特殊法定形式才能成立的合同。後者指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當事人也沒有特別約定需採用特殊形式的合同。 六、束己合同與涉他合同 以訂約人是否僅為設定權利義務為標準,合同可分為束己合同與涉他合同。束己合同,是指嚴格遵循合同相對性原則,當事人為自己設定並承受權利義務,第三人不能向合同當事人主張權利,當事人也不得向第三人主張權利的合同。此為合同的常態。涉他合同,是指突破了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為第三人設定了權利或約定了義務的合同,包括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束己合同與涉他合同的區別,是二者的締約目的和合同的效力範圍不同。 七、有名合同和無名合同。 根據法律上有無規定一定的名稱,合同可分為有名合同和無名合同。 有名合同是指法律上或者經濟生活習慣上按其類型已確定了一定名稱的合同,又稱典型合同。我國合同法中規定的合同和民法學中研究的合同都是有名合同。無名合同是指有名合同以外的、尚未統一確定一定名稱的合同。無名合同如經法律確認或在形成統一的交易習慣後,可以轉

《经济法—合同法》教学设计方案

《经济法—合同法》教学设计方案 教学目标:通过了解市场主体的行为规则的三大机制,从而知道合同法律的必要性以及在经济交易中的重要性。 探索目标:通过学习掌握通过本讲的学习,掌握合同法律制度的基本原理。完善企业的交易机制。 教学要求:熟悉几种典型的有名合同。学会运用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分析具体案例。 重点与难点: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终止与违约责任、买卖合同。 教学策略:现实案例,引起兴趣,自主探索,实际应用。 (一)教学准备阶段 课前教师的准备: 1.教师根据课本相关知识及课外关于合同的一些拓展知识,制作好课件。 2.教师创设情境,设计引导性的问题。 3.观看经济合同案例,寻求解决途径。 4.确定对学生评价的方面和标准,制定评价量规框架。 5.预计教学中出现的问题,准备对应策略。 (二) 学情分析 对于现实生活中的经济合同及经济问题,同学们已经有了初步的了解。但对于经济法中的合同法,同学们的知识系统还不够全面,在现实中碰到的实际问题存在疑惑,需要进行进一步的深入了解。同时,在整个社会的大环境下,近年来出现的各种热点问题引发同学们的深思,同学们的维权意识也越来越高,这就引发他们解决问题的兴趣,从而能够使教学更为轻松。(三)教学过程

(四)学习评价 一、课堂练习 1、在以招标方式订立合同时,下述哪种行为属于承诺性质? A)招标B)投标C)开标D)决标 2、甲公司向某自行车厂发出一函“我公司急需一批自行车,请来电函告 贵厂生产的自行车的最低价格”。自行车厂回电告知每辆200元,甲公司即汇款5000元,求购25辆自行车。对此事件分析正确的是: A)自行车厂发出的函电构成要约 B)甲公司的汇款行为构成承诺 C)甲公司与自行车厂之间并未成立合同关系 D)甲公司与自行车厂之间的合同已成立 3、李广与甲小学达成初步协议,李广自愿向该校捐款100万元,将现有 校舍改建为楼房,资金6月底到位,并要求学校在此前做好准备工作,并准备必要的配套资金。但双方并未正式签订书面合同。6月初,学校将旧校舍拆除,并向银行贷款50万元,期限1年。后李广以生意亏本为由拒绝捐赠资金。学校诉诸法院,要求李广承担拆除校舍和贷款利息损失,李广以合同未成立而拒绝。法院应() A)依据违约责任,判令李广赔偿学校损失 B)依据侵权责任,判令李广赔偿学校损失 C)依据缔约过失责任,判令李广赔偿学校损失 D)不予受理,李广仅负道德责任,而无法律责任 二、课后讨论 (一)讨论题: 谈谈你对“欧典地板事件”的认识。(选取一到几个角度展开论述,拟定标题) 1.你如何看待儿童半价机票高于成人打折机票这一现象?

合同法课程教案

合同法》课程教案 一、课程设置四川工业科技学院法律文秘专业立足于高职院校主要培养高素质技能性法学人才的培养目标,根据这一指导思想,《合同法法》课程定位于高职法律类专业设置的一门必修的实践性很强的专业主干课。通过该课程的系统学习,能够培养学生具有一定的法律专业素质,成为适应基层企事业单位、律师事务所、社会团体法律事务工作需要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更好为人民、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课程总目标 本课程是法律文秘专业的专业主干课程,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相结合的学科,该课程的开设,旨在通过对合同法理论及其实际应用的研究和学习,使学生系统掌握合同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基本原则,培养学生运用合同法理论和知识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分析和解决经济生活中的实际问题的能力。概言之,教学目标有二: 一是合同法基本知识的掌握;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了解、掌握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合同 的分类、合同订立的相关规定;学习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合同的效力、合同的 履行、合同的保全与担保以及各种具体的有名合同,能够使学生把理论知识 运用于实践生活中去 是实践能力的培养。因此,课程教学设计的重点应围绕这两个目标进行 三、重点、难点章节及内容 合同法是法学理论体系的一个重要学科,具有完整的学科体系。合同法学课程主要包含合同法的原则、合同的分类、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内容与形式、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保全与担保、合同的变更、合同的解除以及15 中有名合同。本课程一共有29 章,其中的重点章节有: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七章、第八章、第十三章、第十五章、第十七章、第十八章、第十九章。 其中重点难点部分主要在第三章合同的订立以及订立的程序,第五章合同的效力,认真区分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第六章中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的使用,第七章合同的保全,第八章合同的担保,第十五章买卖合同,第十七章赠与合同。

合同法教案

《合同法》知识讲课提纲 前言 大家好:今天很高兴能有这个机会与大家共同学习探讨《合同法》知识,说到讲课谈不上,说到法律其实相当简单,只要是上过学认识字的孩子一看便懂,上面的字都是常用的字,其语言均是通俗易懂,所以很简单,但不过初学法律的人均有这样的感慨“一看便懂,仔细一看糊里糊涂”因慢慢研究觉得深不可测,因我们均不是搞法学研究的所以讲解只不过是起个抛砖引玉作用。我只是比你们多看点法律条文,多学了几本书而已,不要认为律师在庭上多么唇枪舌剑,口若悬河、似乎对法条倒背如流,其实这些只不过是这样类似常见案件办多了,诸如故意伤害就想到刑法234条,贪污383条,违约就想到合同法114条,熟练生巧罢了,既然公司安排这次学习合同法机会,为帮助大家学习和掌握《合同法》的相关知识,我想本着针对性、指导性、实用性、可操作性的原则,在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基础上,谈谈个人的学习体会和认识,供同志们参考,若有不妥和错误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合同不但是国内民事流转的主要手段,也是国际民事流转的主要手段。在我国,由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特别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建立,世贸组织的加入,经济往来日趋频繁的今天,合同制度已成为任何个人、组织、公司在商品流通、经济活动领域必不可少的重要手段。 大家知道,在党的深化改革,对内搞活、对外开放以及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且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指引下,国家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调整各方面的社会关

系,特别强调了合同制度的作用。因而涉及国内外各类合同数量大幅度的增加,有力地促进了我国商品经济的发展,维护了良好的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保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践证明,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认真贯彻合同法不行,抓经营管理特别是企业经营管理不抓合同管理不行。 近年来,在经济领域里,有一个相当突出而又一直未能从根本上加以解决的严重问题,这个问题就是在实行合同制度方面,一些地区、一些部门、一些单位,不少人存在着不按合同法办事,自我从事法律工作近三十年来以来初步总结这方面主要表现在:1、有法不依,草率签约。2、虽签订了合同,但合同内容不完备,漏洞百出。3、该签书面合同的却以君子协议,口头协议代之,留下后患。4、履行合同不认真,不完全,有的人在“拖欠有理,欠债有利”的思想指导下,故意拖欠债务,使“三角”比比皆是,难以解决。5、有的人甚至利用合同这个合法工具,签订虚假合同,骗取钱财,有的人签订履行合同中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进而走上犯罪道路。这些问题的存在,就其实质讲,有的是不懂得合同法律知识,有的是不严肃履行合同的具体表现。 一、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1合同也叫契约,合同一词早在2000年前即已存在,但一直未被广泛采用。在我国历史上,最早是口头合同,后来在商品交换和商品流通中,口头合同逐步向书面合同形式过渡。新中国成立后,经济合同一词的出现是在1961年、1962年在国务院颁布的有关条例中才出现,到1981年,第三届全国人在常委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就形成了

合同法教案、课件设计

项目教案编写规范: 第一部分,教学设计部分 一、教学任务与目标 (一)教学任务 通过学习,使学生能够运用。。。。。。的知识,解决。。。。。。。。。的问题,具备。。。。。的能力,培养。。。。。。的素质。 简明表述。 (二)教学目标 1、能力目标(可从社会能力、方法能力、专业能力方面选取和构建能力),可分项列举(1)能够。。。。。。。 (2)能够。。。。。。。 .。。。。。 2、知识目标 (1)了解。。。。。知识 (2)掌握。。。。。知识 。。。。。。 知识掌握的程度不同 3、素质目标 (1)具备。。。。。。的素质 (2) 可从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身心素质、法律意识、人文素质等方面构建和选取。 二、教学内容 (一)教学内容关联 前导教学内容与后叙教学内容 (二)教学内容选取与排列 1、本单元涉及的法律法规依据与法律原理 2、本单元教学内容之间的联系 三、教学方法与手段 (一)教学方法 1、案例教学法 2、角色对抗法 3、分组讨论法 大家不要创设太多的教学方法,依据本课程的整体教学设计进行 不宜过多 (二)教学手段 1、多媒体 2、实训条件 3、一体化教室等 四、教学资源 (一)教材类资源 1、教材、法条与参考资料 2、视频资料 3、案例资料 4、网络资源等

5、现实生活选取的案例等 五、教学地点 多媒体教室或实训室、一体化教室、其他实践场所等 六、教学学时: 1课时或2课时,根据需要设定 七、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设计 整体遵循“情境导入----任务描述----任务实施----任务评估----实训巩固----拓展提高”的教学模式,实行案例教学、“波浪和螺旋”教学法、角色对抗等教学法。 合同分则的思路可参照后面 第二部分:教学实施部分 一、情境导入 能够涵盖本项目所有的教学目标。实在不能涵盖的,可用假设或在拓展迁移中讲授 二、任务描述 针对上述情境,提出任务,并对其要求加以简要说明。 (一) (二) (三) 三、任务实施 (一)任务一 1、知识准备----法律基本原理讲授 (1)法律法规依据(本任务涉及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2)法律基本原理 法律基本原理讲授要克服单纯的原理讲授,要服从任务的解决,可灵活设计任务导向的标题,如什么是。。。。。?如何认识。。。。。?如何区分。。。。。?为什么。。。。。? 力避出现静态的知识讲授,如。。。。。。的定义,。。。。。。。特征,。。。。。。。。的权利和义务等。注意段落的划分及标题号的使用,它会人看起来更美观和直观 以下适用于所有文档: 一、(三号黑体字) (一)三号楷体字 1、三号仿宋体 (1)三号仿宋体 再需要只能用圆圈1了 表格内的字体根据需要适当调整大小。一般可为4号或小四号,再小的就要考虑老评委的眼神了。 2、任务解决 学生分小组讨论,提出解决方案 3、任务评估 教师总结归纳,提出明确的解决方案。 4、实训巩固(用类似案例进行实训) 5、拓展提升(与本知识与任务相关的知识与能力的培养,其他部门法或现实生活中正在发生的案例最好,体现学以致用的原则,原则上教学情境的创设要真实案例优先,拟制案例在真实案例的基础上最好,一定注意真实案例一定要注明出处或注明改制的参照案例出处)(二)任务二

劳动合同法实务讲课稿讲课教案

劳动合同法实务讲课稿(1) 注:作者在2009年8月1日为40余家法律顾问单位企业老总及人事主管培训会上的讲稿 安徽今昔律师事务所 劳动合同法实务讲课 (2009-08-01) 背景 《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最新劳动法律的颁布实施,极大冲击着用人单以往的用工管理模式,给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带来了挑战,劳动争议案件急剧上升。在这种背景下,如何根据新法调整用工思路、规范操作模式、规避法律风险、节约用工成本,成为我们企业用人单位十分关注的内容。为此根据最新劳动法律法规,结合劳动争议处理的工作经验,对用人单位用工管理操作技巧与应对措施进行阐述和讨论。 我今天主要讲六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部分劳动合同订立中的问题 劳动合同是确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协议。 劳动合同期限分三种: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无终止时间)、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劳动者上班方式两种:全日制用工,还有种非全日制劳动用工(以小时计酬为主,在同一单位每日工作不超4小时,每周不超24小时的用工形式)。 法律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一、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后果 1、支付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条例第6条7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3、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例第7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订立的程序 1、审查劳动者主体资格。 劳动者年龄审查劳动者学历、资格和经历等审查审查劳动者是否与其他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查验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状况——防止录用到有潜在疾病、残疾、职业病的劳动者,增加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和法律风险。 2、履行告知义务。 用人单位在录用前应将工作内容、条件、地点、劳动报酬、职业病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告知劳动者。相关表格\公司招聘告知书.doc 3、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协议。 4、办理入职手续。 办理入职手续应在劳动合同签订后进行,入职手续包括入职登记、提交入职材料、办理报到等 5、发放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 劳动合同应在办理入职手续完毕后将劳动合同交付劳动者并由劳动者签收,职工名册按规定制作,以备劳动部门检查。 6、办理劳动合同鉴证与备案——根据劳动部要求:自2007年起用工需办理录用备案手续,而对合同鉴证已取消。特别是对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建议备案,因为在与劳动者仲裁纠纷中,证据作用明显。 7、对劳动者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一定要按要求向劳动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相关表格\非标准工时制审批.doc 注意:避免签订合同时扣押劳动者证件、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缴纳保证金、押金。 三、合同期限多长为宜?如何避免无固定期限的成立? 我认为,劳动合同的期限因人因岗而异,但通常来说: 1、从企业用工成本及发挥劳动者的最佳期限为三年以上九年以下,因为,三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一方面企业可以拥有六个月的试用期,另一方面也可避免无固定。当然,劳动合同中对工作岗位的约定要约定好。因为岗位在长期可能变更。 2、充分利用3+6、4+5用工模式。第一个固定期签3年,第二个固定期签6年,3+6<10。

合同法教案(XXXX0920)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第一节合同的概念和分类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第2条) 二、合同的法律特征: 三、合同的分类 1.以双方是否存在对待给付义务为标准,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2.以按照当事人权利的获得是否支付代价为标准,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3.以法律法规是否对其名称作出明确规定为标准,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4.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条件,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5.以法律法规是否要求具备特定形式和手续为标准,分为: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 6.以合同的主从关系为标准,分为:主合同和从合同 ★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债的相对性 1.合同主体的相对性——特定主体之间 2.合同内容的相对性——互相权利义务 3.合同责任的相对性——责任不及于第三人

第二节合同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概念 二、调整对象:民事主体利用合同进行财产流转或相互交易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1.平等主体之间订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各类民事主体基于平等自愿等原则所订立的民事合同; 3.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调整财产流转关系 1、商品交换关系 2、无偿性民事财产流转关系(单向流转)合同法 3、以智慧财产为客体的商品交换关系 4、物质财产的用益关系和担保关系 5、遗赠抚养协议合同法以外的其他法律 第三节合同法的性质和意义 (一)合同法的性质 财产法(预期利益) 交易法(交易股则) (二)合同法的意义 1、维护预期经济利益 2、促进商品经济发展‘ 3、为人的生存发展提供广阔空间

《合同法》电子教案

《合同法》电子教案 【课程性质与教学目的、要求】 《合同法》课程是经济法专业的一门重要的专业课程,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部门法学。通过《合同法》课程的教学,使学生系统掌握我国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基本理论;掌握缔约和履约规则,懂得运用合同的保全、担保和责任制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系统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对遇到的合同问题能查阅有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培养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案件的能力,为做好合同法律服务工作获取必要的知识和本领。...感谢聆听... 【课程内容与教学要点】 第一章合同法概述 〖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了解合同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概念,掌握合同法的基本框架,为学好该门课程打下良好的基础。通过学习,学生必须领会合同关系的要素及其相对性原理;了解合同的概念和特征;领会合同分类的法律意义;了解合同法的概念、适用范围、功能及其历史发展;深刻理解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的内容....感谢聆听... 〖教学重点难点〗 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的分类及其法律意义; 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教学方法与手段〗 课堂讲授,案例分析、自学、课堂讨论、练习题. 〖教学时数〗 4课时。 〖参考资料〗《合同法要义与案例析解(总则)、《新合同法原理》。 〖课后练习〗配套习题《第一章》全做。 〖教学内容〗 第一节合同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的特征 1。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在自由平等基础上所达成的协议. 2.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合同是一种协议 3.合同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以确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4。合同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二、合同的分类 (一)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二)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三)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四)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五)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六)主合同和从合同 (七)预约合同和本合同 (八)利己合同和利他合同 三、合同关系 (一)合同关系的主体 合同关系的主体又称为合同的当事人,是指在合同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二)合同关系的内容 合同关系的内容是指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即合同债权与合同债务。 (三)合同关系的客体 合同关系的客体是指合同关系中债权与债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第二节合同法的概念和地位 一、合同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合同法的概念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权利义务的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合同法的特征

《合同法》课程教学大纲

《合同法》课程教学大纲 课程英文名称:Contract Law 课程编号:013A1260 学时:36 学分: 一、课程教学对象 合同法课程的教学对象为法学本科三年级学生,总学时为36学时。 二、课程的性质、目的和要求 合同法作为法学专业的必修课,是为了培养和检验学生的合同法知识和运用合同法办理合同纠纷案件及参加合同诉讼能力而设置的一门重要的应用性专业基础课程。 通过本课程的教学,使学生系统掌握我国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基本理论;掌握缔约和履约规则,系统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对遇到的合同问题能查阅有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懂得运用合同的保全、担保和责任制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使学生树立意思自治、诚实信用、公平正义等理念,培养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案件的能力,为做好合同法律服务工作获取必要的知识和本领。 合同法是一门实践性非常强的学科,充分运用案例分析教学方法,一是真实案例分析,二是虚拟案例分析,不但能激发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习热情,而且能够全方位地锻炼学生的实际动手能力,培养独立思考、独立判断的能力,从而融会贯通劳动法之理论与实践。 三、对先修课的要求 本课程是在学生学习了一定的法学基础课程,如:《法理学》、《宪法学》、《民法》等,具有较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和较好的教学素质的基础上开设的。 四、课程的主要内容、基本要求和学时分配(总学时数:36) 本课程分为两大部分,即总论和分论。因为合同的成立和效力、缔约过失责任、合同的担保和保全、合同的转让、合同的终止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在先修的民法课中已有学习,为避免教学内容的重复,在大纲中就不再作为主要教学内容,但授课时要求教师把合同总论的体系交代清楚,并通过案例分析复习巩固上述知识。总论的授课内容主要包括合同和合同法概述、合同的履行、合同的解释、合同的变更、合同的解除。合同法分论包括15种有名合同,其中重点学习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和委托合同。

最新合同法研讨案例集教案

合同法研讨案例集教 案

合同法教学案例 案例1:南京台商何先生问:最近,我厂因生产学生书包向甲纺织厂发去传真,要求该厂在一月内为我厂发一批布料。该传真载明了所要布料的品种、型号、价格、数量,以及交货时间、地点和交货方式等内容。传真发出后十天,乙纺织厂为我厂送来样品,该厂同类产品的价格比甲厂要低25%。于是我厂与乙厂签订了合同书,购买乙厂的布料。正在这时,我厂收到甲厂同意供货的传真。为避免重复购货,我厂赶紧给甲厂发去传真,声明我厂已经购货,不再向甲厂购货。但五天后,甲厂将货送至我厂。请问:如果按照新的《合同法》,我厂是否可以未与甲厂签定合同为由拒收货物? 争议问题: 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成立?(合同的成立要件) 案例2:售楼书和其他资料中的示意图和文字表明,其楼盘为平行两栋长条状豪华住宅,中间为小区花园、游泳池等休闲区域,包括三层小区会所、幼儿园等配套设施。可是,当二期业主入住之际,业主们发现原拟建三层配套用房处却在挖很深的地基,进行第三期开发。业主发现上当,即向开发商讨说法。争议问题: 本案中的开发商行为是否违反合同法原则? 案例3:1999年至2001年期间,厦门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楼房未建成前,在报刊上刊登广告并多次推出商品房项目的宣传册,宣传中曾有这样的描述:“钻石店面”,“恰如上海南京路、厦门中山路、24米宽度刚刚好……”,“二期独立店面,间间沿街,直面人潮,……更有厦门温州企业积极介入……”同时在广告中的项目位置示意图中标明该项目相邻的道路。 19名业主看到广告后,被广告描述的前景所吸引,与某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交纳了首付款及办理按揭贷款。合同签订后,众业主按约履行了义务。但当某开发公司向众业主交付房屋时,众业主发现与当时承诺不符,根本没有广告中描述的“24米宽道路,与主干道交汇连接”,不但没有“厦门温州企业商会积极介入进行统一管理”,而且也不能作为商铺使用,广告中所称的配套设施“五项健康设施”、“三大海韵中庭”等等无一兑现。于是,众业主拿着某开发公司的广告与其交涉。某开发公司同意就店面门前道路等问题与业主进行协商,并达成解决问题协议。但未能兑现,众业主对于开发公司提出的赔偿20万元的方案,不予认可,遂将某开发公司告上法庭。 争议问题: 某开发商发布广告是否已构成合同的要约? 因签订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某开发商是否已构成根本违约? 案例4:2000年2月,小毕突然看到某外资企业登出了一则招聘广告,广告中写道:“本单位录用的员工将送到国外培训半年至一年”。小毕毅然辞去原来的工作,顺利地进了新单位。加入新单位的小毕对工作充满希望,想通过积极的工作以得到重视,及时得到出国的机会。但是2年过去了,出国培训的事情依然没有动静,也没有听说哪位同事出国培训了。小毕找到单位负责人理论,单位应当履行在招聘广告中的承诺。单位负责人当面答应小毕一定会考虑。几天过去后,单位还是没有动静,小毕觉得自己两次出国都没有成功,用人单位实在欺人太甚,明明写好的条件单位却没有给予兑现,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利益。 争议问题: 招聘广告中的承诺是否为合同承诺?

合同法教学大纲

合同法教学大纲 说明 合同法学属于法学专业的基础性课程之一。通过本学科的学习,法学专业的本科学生不仅应当掌握合同法的基本理论知识,具备深入学习和研究合同的专业理论素养,而且应当具备基本的实践操作能力,能基本运用本学科的专业知识分析和处理合同案件。学习本学科应具备民法总论、分论的相关专业知识。 本《教学大纲》适用于非法学专业本科生。教学总学时为30学时,其间穿插4学时的模拟法庭、案例讨论等实践教学内容。鉴于总学时数的限制,因此一般只能讲授合同法总论。分论部分的内容原则上由同学们自学。教学手段为多媒体教学。 本教学大纲的学习目的和要求部分对学生应掌握的各章知识点作了不同要求,共分四个层次:“重点掌握”和“综合应用”部分为各章的重点内容,通常也是教学的重点和难点,不仅要求学生对这些知识点能理解,而且能熟记,并能与本学科的其他各章以及其他学科的相关知识融会贯通。学生在学习“重点掌握”和“综合应用”部分内容时,既要认真听教师的课堂讲授,又要认真阅读指定教材和有关法律条文,必要时还须参考阅读推荐参考书的相关内容;而“了解”和“理解”部分为各章的非重点内容,只要求学生一般掌握,能明白各知识点的涵义和内容即可。 本教学大纲经过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民法研究所全体老师集体讨论研究,由姚忠琴执笔撰写,王洪教授审定。

配合本教学大纲教学的指定教材为李开国教授主编的《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本大纲基本涵盖指定教材编写的内容,对于该指定教材未在本大纲中写入的内容同学们务必自学,以全面掌握本学科知识。为配合同学们深入理解教师讲授内容和自学,特推荐以下参考书和法规: 1、《合同法》,崔建远主编,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合同法总论》,韩世远著,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3、《合同法研究》(第一卷、第二卷),王利明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4、《合同法分解适用集成》,李国光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 5、《合同法案例》,李永军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总论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教学目的与要求】重点掌握合同的概念、法律特征、分类、合同法与债法体系中相关法律的关系。了解合同法的意义和我国合同立法的演变历史。 【教学时数】2学时 【教学内容】 第一节合同的概念和分类 一、合同的概念 二、合同的法律特征

合同法复习题电子教案

合同法复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该部分每()备选答案2-4个,只有一个是正确的。 1、下列合同中属于《合同法》调整的是()。 a.行纪合同、劳动合同、租赁合同、经销商合同 b.收养合同、居间合同、委托合同、买卖合同 c.代理合同、回购合同、客运合同、技术使用许可合同 d.借款合同、抚养协议、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 2、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 a.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交错要约形式 b.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批准形式 c.书面形式、实际履行、口头形式 d.代理形式、公证形式、鉴证形式 3、甲向乙购买电脑一台,付清全部价款,乙尚未将电脑交付。请分析下列各种情形,选择 正确答案: (1)甲就所购电脑对乙享有()。 a.请求权; b.支配权; c.可能权 (2)甲对乙的权利产生于()。 a.法律规定; b.甲乙双方的约定 (3)第三人丙将乙库存电脑全部买断并已提货,甲向丙出示付款凭证,要求丙留 下其中一台,遭到丙的拒绝。甲应当采取的最恰当的救济措施是()。 a.请求法院判令丙排除妨碍,返还一台电脑; b.请求乙承担继续履行之违约责任; c.请求乙双倍返还已付价款; d.解除与乙的买卖合同,请求乙返还支付的价款及利息。 (4)乙因欠业主丙房租,约定将全部库存电脑抵押给丙作为将来付租金的担保, 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如果甲先行提货,丙以抵押权优先于债权阻止之,甲可能提出 的最恰当的抗辩理由是()。 a.抵押合同未生效,因为抵押物未移转占有; b.乙与丙的抵押合同在甲与乙签订买卖合同之后签订; c.抵押合同未生效,因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 d.抵押合同不具有对抗甲的效力。 (5)甲对乙享有的权利的客体是()。 a.乙向甲交付电脑; b.甲购买的电脑; c.甲支付的价款。 4、合同的书面形式包括() a.合同书、电子邮件、介绍信 b.电报、电话、电传、传真 c.合同书、委托书、格式条款

《合同法》课程教学大纲

《合同法》课程教学大纲 第一部分大纲说明 一、课程性质与地位 是为经济管理类各专业开设的一门专业基础课程。 二、教学目的与要求 该课程以讲授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为核心内容,讲求理论性和应用性的结合,既注重理论知识的系统性、全面性,又注重合同法具体制度及其实际应用的讲解,使学生系统地、准确地理解和掌握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具体法律制度及其相应的规范,并能够在实践中灵活地运用,分析和处理各种合同实务问题。 第二部分多媒体教材一体化设计初步方案 一、学时分配 本课程2学分,课内学时36,其中录像6学时。

二、教材及资料 (一)教材 基本教材为《合同法》,是教学与考试的主要依据。隋彭生主编。 教学大纲帮助掌握教学重点及教学与考试的目的要求。 (二)参考书 1、赵旭东主编:《合同法学习指导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出版。 2、赵旭东主编:《合同法参考资料》,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出版。 三、教学环节 (一)自学 自学是重要的学习方式,依据教学大纲的要求,保证足够的时间在听课基础上,全面系统认真阅读教材和指定参考书。 (二)辅导 辅导是教学的重要方式,教师要全面系统掌握教学大纲和教科书,通过讲解、辅导、答疑、组织讨论等方式帮助学生深入理解教材内容。 (三)考试要求 1、考核学生全面系统掌握教材内容的基础上,着重掌握重点、难点及运用所学原理分析和处理合同实务问题的能力。 2、题量要适当并且难易搭配。按照不同层次大致可分为:有一定难度的试题占总数的25%,中等难度的试题占总数的35%,比较容易的试题占总数的40%。 3、考试题型。在一份试卷中,包括客观性试题,如判断正误、单项选择、多项选择;主观性试题,如名词解释、简答题、案例分析题,共六种题型。根据本课程的特点,试题应引导学生掌握课程的基本内容,并重视提高理解与运用能力。兼顾主观性试题和客观性试题。大体

合同法案例教学答案

合同法案例教学(一)答案 案例一:1999年12月29日,江西省高安市人陈桂林和陈春生合伙收购一车生猪,请罗柳根运到福建晋江石狮市销售,卖得猪款59250元。返回时,陈桂林将猪款藏于货车卧铺底下,但未告之罗柳根。到家后,陈桂林发现车卧铺底下的猪款不见了,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认为证据不足,未予立案。三人经当地干部调解,签订了一份承担猪款损失的协议,协议约定:猪款丢失的责任,由陈桂林承担30000元,陈春生承担19250元,罗柳根承担10000元的损失。协议签订后,罗柳根反悔,认为自己不应该承担猪款丢失的责任,陈桂林遂诉至 法院。 请讨论并分析下列问题: 1、请问罗柳根是否承担猪款的保管责任,为什么? 2、请问猪款承担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1)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此合同中,寄存人对保管人还有告知义务。其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按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告知保管人。 本案中,陈桂林将猪款藏于货车卧铺底下,未告之罗柳根,他既未履行告知义务,且罗某并未向其收取保管费,两者间不构成保管合同关系。 所以罗某不负有承担猪款的保管责任。 (2)猪款承担协议有效。《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上述协议不存在以上法律规定的情形。罗某存在重大误解。由于其对法律的不了解,误以为自己应负一定经济责任,才签定该合同。他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判决或仲裁生效前,该合同有效。 案例二:王某承租赵某私房两间。租期届满前,王向赵提出愿以5万元购买该房,赵表示同意。王当即交给赵4万元,讲好另一万元于1个月内清偿,双方约定3天后共同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第二天王某雇请个体户李某将事先托其制作的家具搬到家中,并答应两天后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一并给付加工定作费和搬运费用。不料,当天夜里,该房因受雷电击而起火,房屋和家具均由此毁损。 事故发生后,王某向赵某索还自己已交付的4万元房款;但赵某不仅不返还已收的4万元,而且要求王某给付所欠的另1万元;李某闻讯也前来追索其加工费和搬运费用,遭到王某拒绝。三人争执不下,诉至法院。 请讨论并分析下列问题: 1、本案中房屋灭失的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 2、王赵两人的房款纠纷应如何解决? 3、本案中所述的家具灭失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1、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才由买受人承担。房屋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所以没有交付,房屋的损失应由赵某承担。 2、赵某应归还给王某4万元房款。 3、家具灭失的损失应由王某承担,王某与李某之间订立制作家具的合同为加工承揽合同,而家具作为这个合同的标的物在交付后即发生风险转移。 案例三:2003年7月20日,甲公司(需方)与某外国公司(供方)签订一份买卖高压聚丙烯合同。合同规定:由供方供给2401型的高压聚丙烯500吨,每吨价8500元,共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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