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的设定

行政许可的设定

行政许可的设定

(1)法律的行政许可设定权。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一方面规定法律设定许可的事项范围,即许可法第十二条的内容,另一方面,又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其他行政许可。(2)行政法规的行政许可设定权。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因此,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各类事项,但是,法律已经设定行政许可的,行政法规不得超越法律的规定,而只能作具体化的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此外,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3)地方性法规的行政许可设定权。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法律、行政法规已经对有关事项设定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只能作出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4)省级政府规章的行政许可设定权。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已经对有关事项设定行政许可的,省级政府规章只能作出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

那些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那些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本条是关于行政许可设定范围的规定。 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 (一)行政机关准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的事项 这一类事项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直接关系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利益、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这一类事项设定行政许可的目的是防止危险和保障安全。其主要特点是:第一,在这些范围内,相对人行使法定权利或者从事法律没有禁止但附有条件的活动,需经批准;第二,许可事项一般没有数量控制;第三,法律、法规对这类许可事项规定的条件和标准比较明确,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受到限制;第四,能否取得许可,与申请人自身的条件有关,并且取得的许可不得转让。主要范围是: 1.与国家安全有关的事项。国家安全是国家生存和发展的一种状态、环境和秩序。国家安全是一个国家的最高利益,因此从事与国家安全有关的事项,应当获得许可。如外贸法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可以限制进口或者出口货物、技术。测绘法第十九条中规定,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必须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样,被许可活动影响到国家安全的,也可以收回许可。 2.经济宏观调控的事项。实行市场经济,政府的职能从计划经济时代的直接干预经济,转变到依靠宏观调控来管理经济。政府管理经济的主要职能,主要是制定和执行宏观调控政策。宏观调控的主要任务,是保证经济总量平衡,抑制通货膨胀,促进重大经济结构优化,实现经济稳定增长。宏观调控主要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目前,我国已在财政、金融、税收、海关、外贸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宏观调控的法律和政策,宏观调控的手段逐步趋于完善。经济宏观调控方面的许可事项主要有:投资立项、产业布局、进出口管制等。 3.生态环境保护的事项。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人类改造和影响自然的能力与日俱增,人类与自然的矛盾越来越突出。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保持人类与自然的和谐关系,控制和减少人类对自然和环境的破坏,因此,有关影响生态环境的活动,需要经过批准。我国的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都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行政许可(讲义及试题)

第五章行政许可 ?一、行政许可概述 ?(一)行政许可的含义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二)行政许可的特征 ?第一,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行政行为。(发生的被动性) ?第二,行政许可存在的前提是法律的一般禁止。禁止(从事即违法)---行政机关许可(允许)---同意(从事即合法) ?第三,行政许可是授益性行政行为。 ?第四,行政许可主要表现为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的要式行政行为。 ?(三)行政许可的种类 ?1.一般许可和特别许可 ?一般许可,是指只要符合法定的条件,就可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对申请人并无特殊限制的许可。特别许可,是指除符合一般条件外,还对申请人予以特别限制的许可。 ?2.排他性许可和非排他性许可 ?按照许可的享有程度。排他性许可,指某个人或组织获得该项许可后,其他任何人或组织都不能再申请获得的许可;非排他性许可,是指可以为所有具备法定条件者申请获得的许可。 ?3.权利性行政许可和附义务的行政许可 ?根据许可是否附有相应的义务。也可称为可放弃的许可和不可放弃的许可。 ?可放弃的许可指许可证的持证人可以无条件放弃因许可证而取得的权利,不承担任何责任。?不可放弃的许可指行政机关赋予某个人或组织某项权利后,当事人取得许可证后在一定时间内没有从事被许可的活动,则要承担一定的义务和责任。例如:国家计划的进出口货物,在未完成国家计划时,进出口货物的许可不能随便放弃。 ?下列哪些行政许可属于附义务的许可 ( ) ?A.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B.银行业务经营许可 ?C.狩猎许可 ?D.锅炉供暖许可

?4.行为许可和资格许可。 ?行为许可指允许符合条件的人或组织从事某种活动。 ?资格许可则是行政机关应申请,经过考核程序核发一定证明文书,允许持证人享有某种资格,从事某一职业或活动。 二、行政许可的范围 ?下列哪些属于行政许可法的调整对象() ?A.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 ?B.教育部批准中国人民大学关于副校长的任命 ?C.县建设局批准县文生局办公大楼施工许可 ?D.北京市财政局批准市公安局通过单一来源采购的方式购买消防车50辆 ?注意,定期评估制度: ?定期评价的机关是许可设定机关,定期评价的内容是已设定行政许可存在的必要性;若其认为通过第l3条所列方式能够解决的,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1)许可的设定机关发现已设定的许可属于不需要设定许可的事项的,应当修改或废止;?(2)许可的实施机关可以就许可的实施情况和存在的必要性向许可的设定机关提出报告;?(3)公民可以就许可的实施和设定情况向许可的实施机关和设定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4)省级政府发现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许可属于不需要设定许可的事项,经国务院批准,在本行政区域内停止实施。 ?三、行政许可的设定、规定和实施 ?(一)行政许可的设定和规定 ?行政许可的设定是指在其他规范性文件尚未规定某种行政许可的情形下,该规范性文件首次对该种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和期限等做出规定。设定属于对行政许可的创设,是第一次做出规定。 ?行政许可的规定是指在上位法已经对某种行政许可做出了规定的前提下,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做出具体规定。规定是对?°设定?±的具体化。

行政许可怎么设定

行政许可怎么设定 核心内容:行政许可怎么设定?行政许可是准许申请人进行特定活动的行为。设定行政许可包括通过法律设定、通过行政法规设定、通过国务院决定设定、通过地方性法规进行设定等。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行政许可的设定。 行政许可的设定: 1、法律的设定权。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2条规定,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2)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3条规定,对《行政许可法》第12条所列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3)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4)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各类事项,法律可以设定各类行政许可。 2、行政法规的设定权。 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3、国务院决定的设定权。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 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设定行政许可。 5、地方政府规章的设定权。 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国务院决定行政许可设定权问题与规制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425110953.html, 国务院决定行政许可设定权:问题与规制 作者:沈福俊 来源:《社会科学》2012年第05期 摘要:《行政许可法》第14条第2款所规定的国务院决定的行政许可设定权是特殊状态下的临时性权力,国务院依据这一职权所设定的行政许可应及时转化为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国务院《行政许可决定》设定的500项行政许可存在数量庞大、个别主体不规范以及没有及时转化为法律、行政法规所设定的常规性行政许可等问题。为保证《行政许可法》第14条第2款的实施,应由国务院制定相关规范,从明确行政许可设定的“必要性”标准、规定行政许可实施的“临时性”期限、控制行政许可设定的数量以及完善对行政许可的评价机制等方面,对国务院决定行政许可权设定权进行必要的规制。 关键词:国务院决定;行政许可设定权;临时性;必要性;规制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作者简介:沈福俊,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上海 200042) 一、问题的提出 《行政许可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这一规定赋予了国务院可以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的职权。依据这一规定,国务院于2004年6月29日公布《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以下简称《行政许可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行政许可决定》称,“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继续实施;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但确需保留且符合《行政许可法》第12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4条第2款的规定,现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共500项。为保证本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有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依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并以附件的形式发布了《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2009年1月29日,国务院又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明确对《行政许可决定》附件中的部分项目进行修改:“一是将第12项的项目名称,由‘跨省区或规模较 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审批’修改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审批’;将实施机关,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二是将第373项的项目名称,由‘外国通讯社及其所属信息机构在中国境内开展经济信息业务审批’,修改为‘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的服务业务审批’;将实施机关,由新华社改为国务院新闻办公

行政许可的设定

行政许可的设定 (1)法律的行政许可设定权。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一方面规定法律设定许可的事项范围,即许可法第十二条的内容,另一方面,又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其他行政许可。(2)行政法规的行政许可设定权。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因此,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各类事项,但是,法律已经设定行政许可的,行政法规不得超越法律的规定,而只能作具体化的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此外,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3)地方性法规的行政许可设定权。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法律、行政法规已经对有关事项设定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只能作出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4)省级政府规章的行政许可设定权。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已经对有关事项设定行政许可的,省级政府规章只能作出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的设定原则和分类

行政许可的设定原则和分类 导言: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政府对市场经济和社会事务的管理仍然保留着,而且新增加了许多行政审批制度与项目。有些是必要的,不少的则是官僚主义或权力腐败的产物,变成行政“创收”手段,造成审批泛滥,民不堪负,限制了公民和社会主体的行为自由与权利,干扰了市场经济健康、高效地发展。现在立法机关正在草拟行政许可法,加以规限。这是十分重要的举措。立法中也遇到一些理论和操作上有争议的问题,有待研讨。这里就其中几个问题略述浅见。 一、行政许可的性质 法律上的“许可”从广义上说,是指权利主体行使权利时,事先必须得到权力主体对其作出准许的决定。行政许可首先体现在立法上设定许可,即规定公民或法人在行使其法定的权利时,哪些事项或行为是要经过有关政府机关的审核、批准,才能允许其作为或不作为的,亦即规定公民和法人行使某项法定的权利,必须具备的法定的资格和条件。第二步才是当事人依法向法定的行政主管机关申请,后者则依法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的资格与条件及申请程序作出行政决定,即决定是否允许相对人行使相关权利,以从事某种活动、行为或事业。如准许或撤消公民与法人成立,经营、生产或销售,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专利,成立出版社,出版期刊,成立社团,行使集会游行示威权利……等等。 如果说,立法上“设定许可”是对公民和社会主体的一种“赋权”行为,那么,行政执法上的“审批”则只是一种行政职责,亦即有关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只要请求事项符合法定资格和条件与申请程序。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就必须承担受理申请,并按照法定程序与时限加以审核、批准和答复的义务。否则就是失职,应予行政或司法的救济或追究。过去一些行政法学教科书和理论文章都笼统地把行政许可界定为“赋权行为”,似乎公民或法人行使某项权利,是由行政审批机关“赋予”的,这是没有区分立法上设定许可(立法权力)与行政执法上的依法审批(主要是履行行政义务,有的也包含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详后),二者有性质的区别。这也是有些行政审批机关人员为什么常常以“恩赐”权利的态度对待申请人,为其弄权受贿行为找到了凭借。 即使立法上设定许可,也不能简单地都归结为“赋权”。因为,一则从根本上说,公民的基本权利或人权,本是人们所固有的,宪法和法律只是予以确

下列哪些事项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下列哪些事项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 篇一:对于《行政许可法》规定可以设立行政许可的事项,通过下列哪些方式可以予以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 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篇二:20xx年广东学法用法考试试题 20xx广东省学法用法考试题库 【单选题】根据《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建立权责清单制度,行政许可实行说明: a、分类管理 b、目录管理 c、按章管理 d、合同管理 显示答案【单选题】根据《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

我国行政许可设定权

我国行政许可设定权 行政许可是现代国家行政管理的一项不可或缺的法律制度,而设定权在行政许可制度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基础性地位,是行政许可制度规范化的基础。本文试对我国的行政许可设定权进行论述。 一、行政许可设定权的界定 行政许可设定权是指国家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创设行政许可规范 的权力。就其定义而言,目前理论界已达成了共识。但是,对于行政许可设定权包括的具体内容争议颇大。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设定权包括创设权和规定权两个方面。第二种观点认为,设定权仅指创设权。笔者认为,应采取第二种观点为宜。原因如下: 设定权和规定权都属于广义的立法权,但是,二者之间有着明显的区别。所谓设定权是指法的创制权,是立法机关创制新的行为规范的权力,是从“无”到“有”。“设定”是一种创设新的法律规范的立法行为。凡是被设定出来的法律规范均具有“原创性”,也就是说,在这些法律规范所涉及的具体事项上,不存在更高级的法律规范,不是更高级法律规范的具体化。而所谓规定权是指现有的法的规范具体化的权力,不创制新的行为规范,是从“粗”到“细”。即规定权是对已有的法律规范结合实施的需要,进行具体的解释和适用的权力,是对已有法律规范具体化的权力。具体到行政许可规定权,是对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制定条件、标准、程序等具体适用事项的权力。例如有关网吧的营业许可,由于经济状况、文化水平不同,需求量也不同,因此,各地区可根据本地区特点对网吧的总体数量作出规定,即是在已有的行政许可基础上作出的操作性规定。可见,“规定权”并没有进行创制活动。 综上所述,设定权和规定权是两种不同的立法权,二者之间有着明显的区别。因此,行政许可的设定权仅指创设权而不包括规定权。 二、《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许可设定权分析 《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设定权的规定体现在该法的第14条和第15条,其内容笔者不再赘述。在此主要分析《行政许可法》所体现的行政许可设定权的

下列事项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的是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下列事项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的是 篇一:哪些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规定 哪些事项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 哪些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 事项主要有六类:(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 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 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五) 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六) 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又称为行政许可的范围,是指

由法律确定的国家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具体行政管理领域及事项,实质是国家和社会分权的界限,也就是国家权力和个人自由之间的界限。第十二条前五项规定了五种行政许可的类型,即一般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第六项作为兜底条款,为了适应出现新的许可类型的需要以及避免前 1 一般许可事项在实践中运用比较广泛,对这类事项设定的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准予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具有以下特征:对申请人的条件,除了法律规范明确规定的以外没有特别的要求;许可事项具有一般事务的性质;许可程序适用一般程序。主要包括 (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活动。“国家安全”,是指国家的基本利益不受威胁,是国家生存、稳定和发展的前提条件。“直接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为并非指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而是指除了这些行为之外有碍国家安全可能的特殊行为。例如外国人在我国境内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如果不受约束的进行,会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所以 (2)关系经济宏观调控的活动。主要指需要国家实施宏观调控的投资活动。宏观经济调控是国家从经济总体利益

一行政许可的设定

一、行政许可的设定 1 1 .规章创设权受限制。 (1)部门规章与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规章一律不得创设行政许可。 (2)对于省级政府规章而言,也只能设定期限为1 年的非经常性的行政许可。 2 2 .规章细化权得保留。 行政规章只能对上位法已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3 3 .国务院决定 国务院可以决定形式设定非经常性的行政许可。 二、行政许可的实施 (一)实施机关 1 1 .与行政处罚之比较。 委托对象更严格:与行政处罚可以委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不同,行政许可机关若要委 托实施行政许可,也只能委托行政机关实施。 2 2 .集权行政许可。 与集中处罚不同,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 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3 3 .集中许可。 (1)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 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2)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 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二)行政许可的申请与延续 1.行政许可的申请系要式行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不得采用口头形式。 2.关于行政许可的延续,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 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三)许可的听证 1.关于行政许可的听证,注意两点: 一是从类型上来看,与行政处罚只有依申请听证不同,行政许可的听证包括依职权主动听证和依申请 听证两种; 二是从程序上来看,行政许可的听证,还包括必要条件下的公告程序。 2.关于行政许可听证的公告。 (1)行政机关依职权举行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 (2)若是依申请听证的,则只有在必要的时候予以公告。 3.行政许可的撤回、撤销与注销 (1)行政许可的撤销针对的是违法的行政许可; (2)行政许可的撤回针对的是合法的行政许可;

哪些法律文件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哪些法律文件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在立法理论上,设定也可以称为创制、创设,讲的是一种制度从无到有的创制活动。它与一般所称的规定不同,规定较多是从有到有,由粗到细,把已有的原则具体化。 从法治的意义上讲,行政许可是法律、法规对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规定了某种限制条件。这些权利和自由许多是宪法规定的权利。对宪法规定的权利作限制,必须符合宪法精神和立法法的规定,通过立法解决,不是任何机关和组织都可以随意限制的,也不是随意采取任何形式都可以限制的。由于我国立法体制是一个统一的、分层级的体制,因而,必须从国情为出发点,对各立法主体的行政许可设定权进行科学、合理的配置,方可从源头上对许可加以规范。下面按照立法权限的划分,介绍行政许可设定权的配置。 一、中央立法的行政许可设定权 (1)法律的许可设定权 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代表人民行使最高国家权力的机关,也是代表人民意志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人民自己的代表机关出于维护公共利益和安全,在某些领域设定许可,决定对某些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作必要的限制,符合法治精神。

因此,在本法确定的许可范围内,法律可以设定各种形式的行政许可。 (2)行政法规的许可设定权 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国务院可以制定行政法规,其效力等级仅次于法律。因此,其设定权的位阶高于地方法规和规章,但低于法律。其设定权限与立法权限一样,体现两个原则:一是法律保留原则。立法法规定的专属立法权范围内的事项(主要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国家最基本的制度)除非有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无权设定行政许可。二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有了法律,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行政许可作具体规定。 此外,法律还开了一个口子,允许国务院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许可。发布决定是国务院的一项权力,一般是针对某个具体事项做出,内容单一,条文少,应急,内容与制定程序均不同于行政法规。对可否以发布决定的形式设定行政许可,立法时有些不同意见。最后全国人大常委会肯定了这种形式,是出于四个考虑:一是行政许可法取消了国务院部委规章的行政许可设定权,这是一个重大的举措,保留这一规定较为主动。二是加入世贸组织之后,发生一些紧急情况,需要有相应的应争措施和手段。三是新闻、出版等意识形态领域,立法条件尚不成熟,需要由国务院文件来管理。四是改革中的一些试验、

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解释

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即哪些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哪些事项不能设定行政许可,任由公民自主决定或者由市场调节。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也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这个问题的实质是行政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意味着在多大程度上行政权力可以干预公民的私人权利。对这个问题的探索,实际是对政府管理规律的探索,社会发展规律的探索。 1.有限自然资源的配置。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这些自然资源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已经制定了矿产资源法、煤炭法、水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对这些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以及开发利用都作出了规定。其中都规定,开发利用土地、矿产、草原、水等自然资源,都须经审批。(五)确定主体资格方面的事项 主要形式是登记。其功能是通过登记,确立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特定主体资格。其特点是:第一,未经合法登记、取得特定主体资格的,不得从事相关活动;第二,没有数量上的限制;第三,对申请材料一般只进行形式审查,通常可以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第四,行政机关没有自由裁量权。 登记许可主要有两类:一类是企业法人登记,确立其市场主体资格;另一类是社会组织登记,包括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等,以确立其从事社会活动的资格。这两类主体的确立,都需要按照法定条件登记。对于登记是否属于行政许可,立法过程中有不同意见,有的认为,登记只是一种确认行为,不属于许可;有的认为,当事人不登记,从事相关活动属于违法,因此也是行政许可。总的来看,我国的登记种类比较多,有些登记属于事后确认性质,不属于许可,如房屋登记、抵押登记等。但有一些登记,实际是为了取得行为能力、活动资格,因此这种登记属于行政许可。 法学理论通常认为,凡是法律未禁止的,就是公民可以行为的;而对国家机关来说,凡是法律未赋予其权力的,都意味着是禁止的。这种理论比较合理地表述了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分配。在这种权利和权力的配置下,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是广泛的,它包括了政治、民事等多方面的权利。 对经济的调节有两种,一种是市场竞争调节,还有一种是政府调节。政府调节是在市场调节失灵或市场调节滞后情况下的一种行政干预。进行这种干预时,动用行政权力,对一些经济生活实施许可制度。在市场竞争可以有效调节时,行政干预就要退出。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如何定价,完全可以由生产者和销售者确定,因为商品价格与商品的质量紧密联系,如果质次价高,就会无人购买;物美价廉,就会争相购买,市场竞争完全可以解决价格问题。再有,一些行业的投资,也是可以通过平均利润率来调节的,当某一行业的投资回报超过平均利润时,其他行业的资本就会转入到该行业;当某一行业的利润低于平均利润时,该行业的资本就会退出,使该行业的投资减少,改变供求关系。因此,对于这样一些由经济规律可以解决的事情,政府不要去干预,不要设定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法测试题与答案

《行政许可法》测试题 一、判断题(正确的打“√”,错误的打“×”,每题2分) 1、国务院有关部委等制定的部门规章有权设定一定范围内的行政许可事项。(× ) 2、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 3、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 4、行政机关举行行政许可听证活动的费用由参与听证的当事人分担。(× ) 5、《行政许可法》适用于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 ) 6、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作一定的变通规定。(×) 7、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可以当场告知或者多次分别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8、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也可以于5日内作出书面决定。(× ) 9、行政许可听证的主持人,即本案的调查人员。(× ) 10、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可以不出具书面决定。(× ) 二、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 1、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 C )许可。 A 撤销; B 吊销; C 注销 2、下列关于行政许可法律责任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D )。 A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许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B 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C 申请人、被许可人违法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D 违法设定行政许可不承担法律责任。 3、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一般情况下( A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试题及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经国务院批准,()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A.较大的市 B.设区的市 C.县级以上 D.省、自治区、直辖市 答案D 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许可。 A.撤销 B.吊销 C.注销 D.抵销 答案C 3、()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A.国务院及其各部委 B.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C.省级以上人民政府 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答案D 4、下列关于行政许可法律责任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许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B.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C.申请人、被许可人违法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D.违法设定行政许可不承担法律责任 答案D 5、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A.3个月 B.6个月 C.1年 D.2年

答案C 6、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一般情况下()。A.应当撤销 B.可以撤销 C.不予撤销 D.应当注销 答案A 7、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的权利。 A.申请行政复议 B.提起行政诉讼 C.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D.申诉 答案C 8、行政许可法自()起施行。 A.2004年1月1日 B.2004年5月1日 C.2004年7月1日 D.2004年12月1日 答案C 9、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一般不超过()日。 A.10 B.30 C.45 D.90 答案C 10、行政机关对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A.不能改变 B.不得擅自改变 C.可以随意改变 D.可以部分改变 答案B

第五章 行政许可

第五章行政许可 ?一、行政许可的含义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一,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行政行为。 ?第二,行政许可是授益性行政行为。 ?第三,行政许可主要表现为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的要式行政行为。 ?第四,行政许可是一种外部性许可,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属于行政许可。 ? ?下列哪些属于行政许可法的调整对象() ? A.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 ? B.教育部批准中国人民大学关于副校长的任命 ? C.县建设局批准县文生局办公大楼施工许可 ? D.北京市财政局批准市公安局通过单一来源采购的方式购买消防车50辆 ?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范围 ?(一)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五类许可): ? 1.一般许可: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 2.特许: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 3.认可: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 4.检验、检测、检疫: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按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 5.设立登记: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二)可以不设行政许可的事项(四种方式) ?前述五类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 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 3.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 4.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

行政许可设定权

行政许可设定权 一、行政许可设定权的界定 行政许可设定权是指国家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创设行政许可规范 的权力。就其定义而言,目前理论界已达成了共识。但是,对于行政许可设定权包括的具体内容争议颇大。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设定权包括创设权和规定权两个方面。第二种观点认为,设定权仅指创设权。笔者认为,应采取第二种观点为宜。原因如下: 设定权和规定权都属于广义的立法权,但是,二者之间有着明显的区别。所谓设定权是指法的创制权,是立法机关创制新的行为规范的权力,是从"无"到"有"。"设定"是一种创设新的法律规范的立法行为。 凡是被设定出来的法律规范均具有"原创性",也就是说,在这些法律规范所涉及的具体事项上,不存在更高级的法律规范,不是更高级法律规范的具体化。而所谓规定权是指现有的法的规范具体化的权力,不创制新的行为规范,是从"粗"到"细"。即规定权是对已有的法律规范结合实施的需要,进行具体的解释和适用的权力,是对已有法律规范具体化的权力。具体到行政许可规定权,是对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制定条件、标准、程序等具体适用事项的权力。例如有关网吧的营业许可,由于经济状况、文化水平不同,需求量也不同,因此,各地区可根据本地区特点对网吧的总体数量作出规定,即是在已有的行政许可基础上作出的操作性规定。可见,"规定权"并没有进行创制活动。 综上所述,设定权和规定权是两种不同的立法权,二者之间有着明显的区别。因此,行政许可的设定权仅指创设权而不包括规定权。 二、《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许可设定权分析 《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设定权的规定体现在该法的第14 条和第15 条,其内容笔者不再赘述。在此主要分析《行政许可法》所体现的行政许可设定权的基本原则,该法关于行政许可设定权的规定与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行政许可法》所体现的行政许可设定权基本原则 1、法定原则。法定原则是法治原则的主旨所在。在划分行政许可设定权时要求遵循法定原则,这也是行政法治原则在许可制度中的具体体现。 (1)设定权主体法定。哪些国家机关有权设定行政许可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凡法律未明确规定有设定权的国家机关都不得创设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虽未明文规定,但从该法中可以明确判断出享有行政许可设定权的国家机关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2)设定权范围法定。享有设定权的国家机关的设定权应有法定的限制范围。哪些国家机关行使哪些行政许可设定权,采用何种方式设定,能设定到什么程度,法律都应有明文规定。《行政许可法》明文规定,享有行政许可设定权的国家机关设定行政许可要受到该法第12 条规定的六类事项的限制,超出六类事项的范围设定的行政许可,也应当认为是按照第六项的规定,在特殊条件下设定行政许可的例外情况,不应该任意扩大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此外,《行政许可法》还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只能因行政管理急需设定不超过一年期限的临时性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等等。 2、设定权与实施权分离原则。权力的过分集中,易导致权力的拥有者滥用权力。享有许可实施权的行政机关,要获得许可设定权,必须要有法律的明确赋予和授权。在《行政许可法》颁布前,实践中存在着自行设定并实施许可,也就是行政机关自己为自己设定权力的现象,极易导致权力的滥用。设定权与实施权的分离能够限制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设定权,从而对权力形成有效的制约。《行政许可法》将享有行政许可设定权的国家机关严格限制在上条所述范围内,充分体现了设定权与实施权相分离的原则。 3、考虑现行立法体制和具体国情原则。如果从严格意义上的法定原则、设定权与实施权相分离原则来分析的话,只有法律才能设定行政许可,也就是说,在我国只能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才能设定行政许可,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行政规章均不能设定许可。但是,《行政许可法》并未局限于此。之所以如此,是因为立法者充分考虑到了我国的现行立法体制和具体国情。 我国的行政立法体制是一种二元多层级的行政立法体制。即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分享行政立法权,同时行政立法权由不同层级的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分别行使。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法律,国务院可以制定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经济特区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此外,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制

行政许可的设定

行政许可的设定 命题角度一 国务院既可以设定经常性许可,也可以设定非经常性许可。 重点掌握: 1国务院设定非经常性许可是用决定方式作出的。2非经常性许可如何转化为经常性许可——期满后自己制定行政法规或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当然,临时性许可除外。 命题角度二 省政府规章设定权 省级政府规章只能设定1年之内的临时性许可(其他行政规章无权设定)。期满后的转化,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命题角度三 地方立法对行政许可的设定禁止 地方性立法文件(包括法规和规章)不得设立3种许可:国家统一资格、企业登记和前置许可、地方保护主体。 行政许可的实施 命题角度一 授权实施与委托实施

重点掌握:两者之间的区别。其中,委托的对象只能是其他行政要关。应当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关于授权和委托的内容放在一起比较掌握。其中授权的考点两者完全一致,而委托的六个考点中有两个不一样,即委托对象不同,是否需要公告不一样。 命题角度二 相对集中许可权 注意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的区别: 1前者是国务院批准,由省政府决定;后者是国务院直接决定或国务院授权给省级政府决定。2前者无许可类型上的限制;后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和中央垂直领导部门的处罚不得集中。 命题角度三 统一受理统一送达:一个机关的多个内设机构;一个政府的多个职能部门注意两者的区别:1前者是一个机关内的统一,即各内设机构之间的集中;后者是一级政府辖区内的统一,即各个职能部门之间的集中。2前者是应当统一;后者是可以统一,也可以分散办理。两者的共同之处:都是形式上的集中,许可权还是掌握在各自手中。这与相对集中许可权的实质集中不一样。 命题角度一一般程序 1申请的方式必须书面。注意,公开、复议、诉讼和国家赔偿的申请都是原则上书面,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2补正材料的通知期限、次数以及未通知、逾期通知的后果。3受理或不受理的书面凭证。4涉及他人重大利益,应当告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释义-行政许可的设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释义-行政许可的设定 本章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即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的原则,哪些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哪些事项不能设定行政许可等,以解决设定的内容问题。二是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在坚持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表现在立法体制上,实行一元的、多层次的立法体制。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的立法权,在此之外,国务院可以制定行政法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包括较大的市)可以制定规章。在这个多层次的立法体制当中,需要明确各个立法主体在设定行政许可中的权限范围。本法根据立法法关于立法权限的划分,对各个立法主体的设定权限作了规定。取消了曾经设定过大量行政许可的部门规章和较大的市的政府规章的设定权,省级政府规章也只能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并且规定规章以下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大大减少了行政许可的设定主体。同时本章还对行政许可的设定程序作了必要的规定,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对经济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等,以确保行政许可设定的适当性和必要性。这些规定都是对行政许可制度的重大改革和完善,必将产生深远而重大的影响。 第十一条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释义】本条是关于行政许可设定原则的规定。 一、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 行政许可的设定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程度直接相关。特定领域的行政许可权力始终离不开特定的经济发展水平与社会的发达程度。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反作用于生产力;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这是历史唯物主义对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总结和探索。行政许可属于行政管理制度,属于上层建筑领域里的组成部分。对行政许可管理手段的运用,要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行政许可运用得当,可以调节经济和社会中的各种矛盾,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反之,行政许可运用不得当,滥设许可,使经济发展成本过高,就会阻碍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改革开放以来,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我国已经在很多必要的行政管理领域设置了行政许可制度,在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保障国家、社会和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规定,许可设置过多过滥,程序繁琐,很多方面已经走向反面,成为阻碍经济发展、损害公民权利的扰民制度,有些还成为腐败的温床,弊端日益显露。为了克服不当行政许可给经济发展带来的阻力,一些地方首先自发地开展了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减少行政审批,规范审批程序,方便当事人办事。这一改革随后被中央肯定,进而在全国范围开展行政审批改革,并将改革成果法律化,这显示了我们对行政许可制度认识的深化。 二、应当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 无论是将行政许可理解为普遍禁止的解除,还是对公民权利的赋予,亦或是解禁与赋权的统一,行政许可都涉及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因此,在设定行政许可时,要正确对待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要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人是社会的细胞和要素。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一再表明,一个社会是否有活力,是否具有发展潜力,最关键的是要看这个社会中的人是否能保持活力,充分发挥其创造力。如果在一个社会里,个人的任何行动都需经许可后才能行动,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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