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据书信 控烟条例的信息

条据书信 控烟条例的信息
条据书信 控烟条例的信息

控烟条例的信息

津市控制吸烟条例

(xx年3月28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三十八号

《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xx年3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5月3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xx年3月28日

第一条为了控制吸烟,减少烟草烟雾危害,保障公众健康,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控制吸烟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吸烟,包括携带燃着的卷烟、雪茄烟、烟斗。

第三条本市控制吸烟工作实行积极引导、公众参与、单位负责、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立的健康促进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控制吸烟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拟定控制吸烟工作的政策措施;

(二)指导、组织、协调各部门、各单位的控制吸烟工作,审核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控制吸烟工作年度报告,监督检查控制吸烟工作各项措施落实;

(三)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控制吸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四)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控制吸烟情况。

健康促进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条市和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控制吸烟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教育、文化广播影视、体育、交通港口、公安、民政、人力社保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按照本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做好有关控制吸烟工作。

负责控制吸烟工作监督执法的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明确执法机构和人员,履行控制吸烟工作的监督执法职责。

第六条禁止在下列场所吸烟:

(一)托幼机构、少年宫、中小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等场所的室内外区域,其他各级各类学校、培训机构的室内区域;

(二)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的室内外区域,其他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区域;

(三)儿童福利院的室内外区域,其他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内区域;(四)图书馆(室)、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宫)、美术馆、展览馆、影剧院、音乐厅、文化馆(宫)、青年宫及其他科教、

文化、艺术场所的室内区域;

(五)录像厅(室)、游艺厅(室)等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室内区域;

(六)商场(店)、超市、书店等购物场所的室内营业区域;

(七)公共体育场馆、运动健身场所的室内区域及室外的观众区、比赛区;

(八)文物保护单位、公园等场所的室内区域;

(九)宾馆、旅店等提供住宿服务场所的室内公共区域和无烟客房;(十)机关、团体的室内区域;

(十一)本条前十项以外的单位和组织的办公室、会议室、餐厅,以及向公众提供金融、邮政、电信和其他公共服务的室内区域;

(十二)客运公共汽车、长途汽车、电车、出租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船舶、飞机、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内,以及售票厅、等候室、室内站台等室内区域;

(十三)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及区域。

第七条餐饮场所、歌(舞)厅、公共浴室设置吸烟室的,吸烟室应当具备独立空间、独立有效的通风换气装置,设置明显标志;吸烟室以外的室内区域禁止吸烟。未设置吸烟室的餐饮场所、歌(舞)厅、公共浴室,禁止吸烟。

前款规定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实现本单位的全面禁止吸烟。

第八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根据实际需要,

临时划定或者增设禁止吸烟的范围。

第九条在各类公务和大型公共活动中不吸烟、不备烟、不敬烟。

第十条托幼机构、少年宫、中小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等场所,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和图书馆(室)、科技馆(宫)、美术馆等场所内设置的商店、小卖部、自动售卖机,不得销售卷烟等烟草制品。

第十一条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

禁止吸烟场所的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禁止吸烟管理制度,设置禁止吸烟检查员,并做好禁止吸烟宣传教育工作;

(二)在禁止吸烟区域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公布监管电话号码;(三)在禁止吸烟区域内不得设置烟缸等与吸烟有关的器具;

(四)对在禁止吸烟区域内吸烟者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禁止吸烟区域内不听劝阻的吸烟者,有权令其离开或者拒绝为其提供服务;法律、法规对提供服务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在禁止吸烟场所内,任何人有权要求吸烟者停止吸烟,有权要求该场所的所在单位履行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职责,有权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第十四条健康促进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控制吸烟宣传教

育活动,使公众了解吸烟和被动吸烟的危害,增强全社会营造无烟环境的意识。

机关、团体、学校、医院等单位,应当开展控制吸烟的宣传教育活动,宣传吸烟和被动吸烟的有关危害。报刊、广播、电视、通信、网络等传播媒体和有关单位应当定期免费积极开展吸烟和被动吸烟有害健康的公益宣传活动,适时发布禁止吸烟的公益广告。

第十五条提倡和鼓励创建无烟单位。

鼓励单位制定内部控制吸烟奖惩制度。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制定和组织实施控制吸烟准则。

控制吸烟工作应当作为文明单位评比的内容之一。

第十六条鼓励志愿者组织、其他组织和个人通过各种形式,参与控制吸烟工作或者为控制吸烟工作提供支持。第十七条每年5月31日的“世界无烟日”,集中开展控制吸烟宣传,并倡导烟草制品销售者停止售烟一天、吸烟者停止吸烟一天。

第十八条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和推动医疗卫生机构设立戒烟服务门诊,为吸烟者提供戒烟指导和帮助。

第十九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实施控制吸烟工作的监督执法:

(一)教育、人力社保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级各类学校及培训机构的监督执法;

(二)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负责文化、艺术、娱乐场所以及文物保护单位的监督执法;

(三)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公共体育场馆的监督执法;

(四)公安机关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商场(店)、超市、书店等购物场所的室内营业区域,宾馆、旅店等提供住宿服务场所的室内公共区域的监督执法;

(五)交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客运公共汽车、长途汽车、电车、出租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内,以及售票厅、等候室、室内站台等室内区域的监督执法;

(六)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公园的监督执法;

(七)民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社会福利机构的监督执法;

(八)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机关、团体,本条例第六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区域,科技馆(宫)等科教场所,少年宫、档案馆、青年宫、运动健身场所、公共浴室、餐饮等场所或者区域的监督执法;

(九)民航、铁路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相关交通工具和售票厅、等候室、室内站台等室内区域的监督执法。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负责机关及其提供公共服务的室内区域控制吸烟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市人民政府根据控制吸烟工作实际需要,可以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履行控制吸烟的管理职责予以调整,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条负责控制吸烟工作监督执法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并对举报和投诉情况及时予以处理。受理举报投诉的机构

名称、受理方式应当向社会公开。

负责控制吸烟工作监督执法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确定控制吸烟流动巡查执法人员,负责巡查管辖的禁止吸烟场所,并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吸烟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控制吸烟工作监测评估、科学研究、宣传教育、行为干预、人员培训、监督管理等工作所需经费应当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禁止吸烟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千元罚款,并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五百元罚款:(一)不建立禁止吸烟管理制度,不设置禁止吸烟检查员,不开展禁止吸烟宣传教育工作;

(二)在禁止吸烟区域不设置醒目禁止吸烟标志;

(三)在禁止吸烟区域内设置烟缸等与吸烟有关的器具;

(四)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内吸烟者不予以劝阻。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餐饮场所、歌(舞)厅、公共浴室不设置吸烟室又不禁止吸烟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吸烟且不听劝阻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

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碍控制吸烟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二)侮辱、诽谤、威胁、殴打控制吸烟执法人员、禁止吸烟检查员、劝阻吸烟的人员;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负责控制吸烟工作监督执法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控制吸烟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xx年5月31日起施行。xx年7月10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同时废止。篇二:《控烟条例》

杭州卫生执法部门详细解读《杭州控烟条例》

一个人的办公室

也不能抽烟

卫生执法部门详细解读《杭州控烟条例》

《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将在3月1日正式实施,到时杭州市将成为我省首个在公共场所实行控烟的城市。昨天,杭州市健康办副主任、杭州市卫生局副局长王明法就市民关心的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一个人的办公室也不能吸烟

问:《条例》称,有几类公共场所是禁烟,有几类公共场所是控烟,那么“禁烟”与“控烟”有何区别?

答:“禁烟”是指在这些场所或者区域内,任何人不得吸烟,也不得携带燃烧的卷烟、雪茄烟或者烟斗。“控烟”是指在这类公共场所要划定吸烟区或者设置专用吸烟室,而在吸烟区或吸烟室以外的区域则禁止吸烟。

问:《条例》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办公室也是控烟场所,就是说在这些办公室也不能吸烟,要到划定的吸烟区或吸烟室去吸吗?

答:是的。包括一个人一个办公室的,也不能在里面抽烟。

问:对吸烟区划定或吸烟室设置有什么要求?

答:《条例》对吸烟区、吸烟室的通风设施、隔离要求及标识都作了规定。如吸烟室必须是专用的;要有独立的通向户外的通风设施,与非吸烟区、非吸烟室有效隔离;要远离人群密集区域和主要通道;要设置明显的吸烟区标识和统一的控烟宣传标识。

劝阻无效罚款50元

问:《条例》于3月1日实施,是否意味着从当日起在禁烟场所吸烟就会被罚款?{控烟条例的信息}.

答:《条例》实施后的执法原则是“劝阻为主,处罚为辅”。第十八条规定,对违反规定的个人,“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的罚款。”

问:我国是烟民大国。杭州市的烟民有200余万人,如此众多的烟民,违法的机率也很高,实施控烟后,卫生行政部门如何有效执法?管得过来吗?

答:鉴于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的广泛性,以及全市卫生监督力量有限的现实,对公共场所的控烟执法问题,根据《条例》规定,同时还委托了交通运输管理机构、旅游质量监督机构等部门来共同执法。控烟执法主要是劝阻吸烟,因此,我们要组建一支万名控烟义务监督员(志愿者)队伍,2月初,已开始向社会招募单位控烟监督员和社会控烟志愿者。目前,到各区、县(市)志愿者协会报名当控烟志愿者的市民已有160余人。这些热心控烟工作的监督员和志愿者经培训合格后,我们会发给聘书和《杭州市公共场所控烟监督证》,3月1日即正式上岗。

问:《条例》实施后,如果在禁烟场所发现有人吸烟,普通市民有权利要求吸烟者不要吸吗?

答:当然有权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禁烟场所或区域内的任何人可以行使以下权利:要求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要求该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劝阻吸烟者或劝其离开该场所、区域;向卫生行政部门举报。”就是说,你提出要求后,吸烟者还不肯停止吸烟,可以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者进行劝阻;如果经营管理者也劝阻不了,还可以直接向辖区的卫生监督所举报,举报电话是96301。

问:杭州市对违规吸烟者罚款50元,处罚是不是较重?因为北京只罚10元。答:该《条例》在制定过程中,杭州市人大、市法制办等作了大量调研论证工作,还召开了立法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阶层市民的意见。目前在我国几个实行控烟的城市中,有罚款低的,也有重罚的,如香港对违规吸烟者要罚款5000港币。对违规个人罚款50

元,是经过充分讨论和听证的,既对违规者有一定的威慑力,违规者也能承受得起,与杭州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民的生活水平比较相称,也符合杭州市创建生活品质之城和健康城市的目标要求。{控烟条例的信息}.

向青少年出售香烟最高罚xx元

问:对禁烟区吸烟者,一些经营场所的老板怕客人不高兴,影响生意,对吸烟者不管不问,怎么办?

答:《条例》第九条对禁烟和控烟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者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其中第五款就是“对在本单位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的吸烟者,劝其停止吸烟或者离开该场所、区域;对不听劝阻者,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如果经营场所的管理者对吸烟放任不管的话,就违反了该条款。根据规定,可对违反该条款的“处以警告,并可处以500元以上xx元以下的罚款。”

问:青少年吸烟现象现在屡见不鲜。条例规定“禁止未成年人吸烟。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卷烟、雪茄烟和烟丝。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经营者应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这条规定很好,但一些经营者可能不落实。

答:我们卫生部门对烟民作过调查,98%都是从青少年开始吸烟的。因此,把“禁止未成年人吸烟”写入《条例》,就把以往的“吸烟顶多是一种个人不良嗜好”上升为“未成年人吸烟是一种违法行为”,这对控制青少年吸烟有积极作用。另外,我们还要联合教育部门,加

强对学生的控烟宣传,让青少年明白吸烟的害处。对向青少年出售香烟的经营者,执法部门将依据该《条例》,对经营者酌情处以500元以上xx元以下的罚款。篇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送审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减少和消除烟草烟雾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提高社会文明程度,根据宪法及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共场所,是指公众可以进出或者使用的场所、工作期间使用的场所、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条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遵循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的原则,政府主导,单位负责,个人自律,社会监督。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公共场所控制吸烟规划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绩效考核。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

第九条国家和社会应当支持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鼓励志愿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各种形式,参与控制吸烟工作或者为控制吸烟工作提供支持。

第二章禁止吸烟的范围和措施

第十条所有室内公共场所一律禁止吸烟。

第十一条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全面禁止吸烟:

(一)托幼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学校、活动中心、教育培训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

(二)高等学校的室外教学区域;

(三)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的室外区域;

(四)体育、健身场馆的室外观众坐席、赛场区域;

(五)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外等候区域;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室外场所。

第十二条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可以设立吸烟点,吸烟点以外的区域禁止吸烟。没有设立吸烟点的公共场所室外区域属于全面禁止吸烟的场所:

(一)除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以外的其他医疗卫生机

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养老机构的室外区域;

(二)除儿童福利机构以外的其他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外区域;(三)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公园、游乐园的室外区域;(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设置吸烟点的室外场所。

第十三条室外设置吸烟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消防安全标准;

(二)设置明显的引导标识;

(三)远离通风口、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通道;

(四)在显著位置设置醒目的吸烟危害健康警示标识或者图片。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举办公众活动的场所,可以规定临时的禁止吸烟措施和范围。

第十五条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和索要烟具,自觉听从劝阻;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应当合理避让不吸烟者,不乱弹烟灰,不乱扔烟头。

在禁止吸烟的经营场所内吸烟,因不听劝阻而被要求离开该场所的,无权向经营者索回已经消费的费用;已经接受服务但未支付费用的,应当支付费用。

第十六条禁止吸烟场所(区域)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控制吸烟职责:{控烟条例的信息}.

(一)建立控制吸烟的管理制度,配备监督员,做好控制吸烟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的入口处及其他显著位置设置符合本

条例第十八条要求的禁烟标识,保持标识完整、清晰;

(三)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不得放置烟具和设置烟草广告;(四)对违法吸烟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要求其离开。对不听劝阻且不离开的,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对不听劝阻并扰乱公共秩序的,向公安机关报案。

鼓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采用烟雾报警、浓度监测、视频图像采集等技术手段,加强对本场所的管理。

第十七条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内发现吸烟行为及其他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

(二)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进行劝阻;

(三)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不履行控制吸烟职责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第十八条禁烟标识应当大而清晰,至少包括禁止吸烟的图形警示标识、违法吸烟的罚款数额、投诉举报的电话号码等内容。

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禁烟标识及其张贴规范。

第三章宣传教育和戒烟服务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当经常组织有关单位开展控烟公益宣传教育,组织发放控烟宣传材料,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活动,明确告知公众吸烟和接触烟草烟雾对健康的危害、禁止吸烟的范围、对违法吸烟行为的处罚等信息,告知禁止吸烟场所(区域)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的控制吸烟职责。

第二十条烟草制品生产者应当在烟草制品包装上印制带有说明烟草

使用具体危害的文字和图形警示,向公众警示教育烟草烟雾危害。其中图形警示面积不得小于包装面积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在各类公务和大型公共活动中,主办方不得提供、使用或者赠予烟草制品。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烟草制品。第二十二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结合各自的特点,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教育活动,并将控烟宣传教育纳入本单位初任培训、岗位培训、任职培训等教育培训活动,鼓励吸烟职工戒烟。

第二十三条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控烟,形成不吸烟、不敬烟、不送烟的社会风尚,倡导家庭无烟。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师、医务人员应当带头控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在公务活动中吸烟,教师不在学生面前吸烟,医务人员不在病人面前吸烟。

国家和社会应当在每年5月31日世界无烟日开展主题宣传教育活动。第二十四条广播、电影、电视、报刊、杂志、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控烟公益宣传教育,主动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

第二十五条全面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

第二十六条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中不得出现烟草的品牌标识和相关内容,以及变相烟草广告;不得出现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的镜头;不得表现未成年人买烟、吸烟等将烟草与未成年人相联系的情节;不得出现有未成年人在场的吸烟镜头等。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制订戒烟门诊

工作规范,指导设置戒烟服务咨询电话。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开展控烟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患者对吸烟和接触烟草烟雾危害的认识,为吸烟的患者提供简短戒烟服务。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立戒烟门诊,为吸烟者提供专业的戒烟诊疗服务。

第四章预防控制未成年人吸烟

第二十八条禁止通过自动售货机等可以直接选取烟草制品的任何方式销售烟草制品。

第二十九条烟草制品销售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对难以确认是否为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对不能出示身份证件的,不得向其销售烟草制品。

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带有烟草使用具体危害的警示和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明显标识。

第三十条禁止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等信息网络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互联网、移动通讯等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有利用其平台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应当采取措施删除违法信息,保存相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控制学生吸烟,对学生进行烟草危害宣传教育,及时劝阻和教育吸烟的学生戒烟。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卫生计生、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工商、质检、安监、食品药品监管、旅游、宗教、

文物等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

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将控烟纳入日常工作,制定工作规范和管理措施。

对没有明确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的公共场所,该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所属综合监督执法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烟草广告、违法出售烟草制品进行监督管理。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对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中的吸烟镜头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公开统一的举报电话,方便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有关行政部门接到举报和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机构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价,并定期将监测和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国家建立、健全吸烟和接触烟草烟雾对健康影响的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无烟环境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控制与吸烟和接触烟草烟雾有关的疾病。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可以聘请志愿者担任控烟监督员,对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烟草制品生产销售限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予以配

合。篇四:《北京市控烟条例-全文》

xx年5月31日是第28个“世界无烟日”,主题为“制止烟草制品非法贸易”,为开展无烟日宣传,我市的宣传口号是“”你有吸烟的自由,但不能自由的吸烟”,且制定了《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条例》自xx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中规定下列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外区域禁止吸烟:

(一)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儿童福利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场所;

(二)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

(三)体育场、健身场的比赛区和坐席区;

(四)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

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外区域,可以划定吸烟区。吸烟者需在指定区域额内吸烟。还提出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发现吸烟行为的,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一)劝阻吸烟者停止吸烟;

(二)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劝阻吸烟者停止吸烟;

(三)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条例》中规定学校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学生吸烟,对学生开展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教育,帮助吸烟的学生戒烟。教师不得在中小学生面前吸烟。

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排队等候队伍中吸烟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罚款;拒不

改正的,处200元罚款;乱扔烟头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市容环境管理的相关法规予以处罚。

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不听劝阻,构成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职务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篇五:《兰州市控烟条例》

兰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xx年4月27日兰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xx年7月26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控制吸烟,减少烟草烟雾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环境,提升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以下简称“控烟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控烟工作遵循政府主导、部门监管、场所负责、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控烟工作的领导,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控烟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控烟工作,其具体职责包括:

《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

《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4年11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11月28日 第一条为了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维护公众健康权益,创造良好公共环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控制吸烟工作。 对吸烟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本市控制吸烟工作坚持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管理与自律相互结合,实行政府管理、单位负责、个人守法、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加强对控制吸烟工作的领导,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控制吸烟工作的财政投入,推进控制吸烟工作体系建设。 第五条本市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相关行政部门的控制吸烟工作,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社会监督,开展控制吸烟工作的宣传教育培训,监测、评估单位的控制吸烟工作并定期向

社会公布,对在控制吸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市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控制吸烟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控制吸烟的政策、措施,开展控制吸烟的卫生监督管理,受理违法吸烟的举报投诉,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定期向社会公示查处情况。 教育、文化、体育、旅游、交通、工商、公安、园林绿化、食品药品监督、市政市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烟草专卖等相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业或者领域内的控制吸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制定管理制度,开展宣传培训,组织监督检查。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本辖区内的控制吸烟工作。 第八条本市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全市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控制吸烟的公益宣传,加强舆论监督。 第九条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 第十条下列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外区域禁止吸烟: (一)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儿童福利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场所; (二)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 (三)体育场、健身场的比赛区和坐席区;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方案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方案 一、广泛宣传,认真执行《条例》规定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充分认识贯彻《条例》的重要意义,认真落实《条例》第六条“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的室内外区域禁止吸烟;其他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学场所、学生宿舍、餐厅等室内区域禁止吸烟”和第九条“国家机关的会议室、餐厅以及共用的工作场所等室内公共活动区域禁止吸烟”的要求。 2.各学校要充分利用广播、宣传栏、宣传横幅、公告栏和健康教育课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条例》,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教育活动,使广大师生了解《条例》的内容,知晓烟草烟雾的危害,掌握必要的控烟知识和技能,自觉遵守《条例》的规定,形成全员参与营造无烟校园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领导,建立控烟工作小组 1.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分别成立控烟工作小组,由分管学校卫生工作领导任组长,相关处(科)室和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并负责日常工作。 2.各级各类学校和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组建本单位控烟工作小组,并确定一名联络员。

3.市教委将控烟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及健康校园评估检查。 三、制度保证,落实各项控烟措施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等、中等职业学校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控烟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把各项控烟措施落到实处。 1.开展禁烟宣传教育。要定期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禁烟专题宣传教育工作,广泛宣传《条例》。以每年“5?31”世界无烟日为契机,大力开展控烟活动。 2.设立禁烟标识和监督电话。各学校应对条例规定的禁止吸烟区域的醒目位置设置统一的禁烟标识,并公布学校监管部门电话。可以按照由市健康促进委员会确定的禁烟标识样张,根据室内外面积大小自行制作,也可与所在区县健康促进委员会联系。若部分法定禁烟场所已张贴符合国家标准的禁烟标识,则予以保留,无需更换。所有禁烟标识应张贴在禁烟场所的醒目处,并根据区域面积大小适当增减标识数量,做到无盲区。 3.建立禁烟管理制度。 (1)各学校在内部管理制度中增加禁(控)烟相关条款,以对本单位人员加强管理,对违反制度有吸烟行为的人员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其吸烟或者劝其离开该场所; (2)各学校应在校内禁烟公共场所公示学校控烟监管电话,以便投诉或举报。

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全文下载

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全文下载 为进一步提高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由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4年11月28日通过,于2015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下面是整理的条例全文,欢迎下载阅读! 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 第一条为了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维护公众健康权益,创造良好公共环境,提高城 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控制吸烟工作。 对吸烟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本市控制吸烟工作坚持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管理与自律相互结合,实行政 府管理、单位负责、个人守法、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加强对控制吸烟工作的领导,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控制吸烟工作的财政投入,推进控制吸烟工作体系建设。 第五条本市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 导相关行政部门的控制吸烟工作,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社会监督,开展控制吸烟工作的宣传教育培训,监测、评估单位的控制吸烟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对在控制吸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市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控制吸烟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控 制吸烟的政策、措施,开展控制吸烟的卫生监督管理,受理违法吸烟的举报投诉,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定期向社会公示查处情况。 教育、文化、体育、旅游、交通、工商、公安、园林绿化、食品药品监督、市政市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烟草专卖等相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业或者领域内的控制吸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制定管理制度,开展宣传培训,组织监督检查。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本辖区内的控制吸烟工作。 第八条本市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全市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控制吸烟的公益宣传,加强舆论监督。 第九条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的决定(2016)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共场所 控制吸烟条例》的决定(2016) 【法规类别】公共场所与环境卫生 【发文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6.11.11 【实施日期】2017.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7号)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16年11月1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11月11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的决定

(2016年11月11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 本市控烟工作实行“限定场所、分类管理、单位负责、公众参与、综合治理”的原则。 二、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本市公共场所控烟工作的主管部门。 将第二款改为第三款,修改为: 教育、文广影视、体育、旅游、食品药品监督、交通、商务、公安、住房城乡建设、文化综合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做好控烟监督管理工作。 三、将第五条第三款改为: 广播、影视、报刊、通信、网站等媒体应当开展吸烟和被动吸烟有害健康的公益宣传活动。 四、删除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 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 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禁止吸烟:

2016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2016年修订)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2016年修订)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2016年修订)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 2016年11月11日 (2009年12月10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11月 11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第一条为了消除和减少烟草烟雾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环境,提高 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以下简称控烟工作)适用本条例。 前款所称控烟工作,是指采取有效措施,禁止在本条例规定的禁烟场所吸烟。 第三条本市控烟工作实行“限定场所、分类管理、单位负责、公众参与、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健康促进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控烟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指导、监督各部门、各行业的控烟工作,组织开展控烟工作宣传教育活动。健康促进委员会的日常办事 机构设在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本市公共场所控烟工作的主管部门。 教育、文广影视、体育、旅游、食品药品监督、交通、商务、公安、住房城乡建设、文化综合执法 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做好控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健康促进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教育工作,使公众了解烟草烟雾的危害,增强全社会营造无烟环境的意识。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人民团体以及学校、医院等单位应当定期开展烟草烟雾危害和控烟的宣传教育 活动。 广播、影视、报刊、通信、网站等媒体应当开展吸烟和被动吸烟有害健康的公益宣传活动。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减少和消除烟草烟雾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提高社会文明程度,根据宪法及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共场所,是指公众可以进出或者使用的场所、工作期间使用的场所、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条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遵循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的原则,政府主导,单位负责,个人自律,社会监督。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公共场所控制吸烟规划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绩效考核。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 第九条国家和社会应当支持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鼓励志愿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各种形式,参与控制吸烟工作或者为控制吸烟工作提供支持。 第二章禁止吸烟的范围和措施 第十条所有室内公共场所一律禁止吸烟。 第十一条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全面禁止吸烟: (一)托幼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学校、活动中心、教育培训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 (二)高等学校的室外教学区域; (三)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的室外区域; (四)体育、健身场馆的室外观众坐席、赛场区域; (五)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外等候区域;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室外场所。 第十二条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可以设立吸烟点,吸烟点以外的区域禁止吸烟。没有设立吸烟点的公共场所室外区域属于全面禁止吸烟的场所: (一)除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以外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养老机构的室外区域; (二)除儿童福利机构以外的其他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外区域;

公共场所禁烟条例

---------------------------------------------------------------范文最新推荐------------------------------------------------------ 公共场所禁烟条例 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消息,卫生计生委起草了《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条例》拟规定,所有室内公共场所一律禁止吸烟。以下是小编给大家提供的公共场所禁烟条例,快来看看吧。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减少和消除烟草烟雾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提高社会文明程度,根据宪法及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共场所,是指公众可以进出或者使用的场所、工作期间使用的场所、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条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遵循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的原则,政府主导,单位负责,个人自律,社会监督。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公共场所控制吸烟规划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绩效考核。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 1 / 25

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 第九条国家和社会应当支持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鼓励志愿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各种形式,参与控制吸烟工作或者为控制吸烟工作提供支持。 第二章禁止吸烟的范围和措施 第十条所有室内公共场所一律禁止吸烟。 第十一条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全面禁止吸烟: (一)托幼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学校、活动中心、教育培训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 (二)高等学校的室外教学区域; (三)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的室外区域; (四)体育、健身场馆的室外观众坐席、赛场区域; (五)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外等候区域;?

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2010年02月23日10:10:11 星期二来源:中国杭州政府网站 (2009 年8月26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保障公民健康,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杭州市市区和各县(市)政府所在地城镇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监督管理 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监督管理活动遵循加强引导、限定场所、单位负责、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监督管理工作。工商、烟草专卖、教育、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交通、旅游、体育、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公共场 所控制吸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医疗机构的医疗活动场所; (二)托儿所、幼儿园; (三)各类学校、教育培训机构的室内教学活动场所、食堂、学生宿舍及青少年活动场所的室内活动区域; (四)影剧院、音乐厅、档案馆、图书馆、博物馆(院)、美术馆、陈列馆、展览馆、科技馆等科教、文化、艺术场所的室内区域; (五)体育场馆及非经营性运动健身场所的观众区、比赛区或运动区; (六)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 (七)会议室; (八)公共汽(电)车、出租车、轨道交通、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内部; (九)公共电梯内部和地下人行通道;

小学控烟主题班会教案

小学控烟主题班会教案 教育目的: 1、宣传禁烟知识。 2、让学生了解吸烟的危害,远离吸烟,拒绝吸二手烟。 3、培养良好的卫生行为习惯。 准备工作:上互联查询有关全劝阻青少年吸烟的信息与资料 班会过程: 一、由班主任介绍吸烟的危害 (一)、吸烟的危害 1、青少年吸烟酗酒会降低脑力活动和学习能力,甚至对一生的脑部功能都会有影响; 2、吸烟会引发火灾,造成人身和财产的损失; 3、吸烟是导致肺癌的首要危险因素,因肺癌死亡的患者中,87%是由吸烟或者被动吸烟引起的,而且平均每日吸烟数越多,发生肺癌的可能性越大。 (二)。烟草中的有害成分 烟草燃烧时释放的烟雾中含有3800多种已知的化学物质,绝大部分对人体有害,其中包括一氧化碳、尼古丁等生物碱、胺类、腈类、醉类、酚类、烷烃、醛类、氮氧化物,多环芳烃、杂环族化合物、羟基化合物、重金属元素、有机农药等,范围很广,它们有多种生物学作用,对人体造成各种危害。

二、小组发言戒烟的好处。 ①戒烟可增寿。 ②戒烟能拯救大脑。这主要是尼古丁等有害物质刺激大脑,使脑血管硬化,发生痉挛性收缩,大脑功能受到影响。吸烟还可引发脑部病变,吸烟数量越大,患弥散性大脑皮质萎缩的可能就越大,患者表现为智能衰退,伴有偏瘫和癫痫发作。 ③戒烟可使人变得更美丽。吸烟会使皮肤里的某些基因过于活跃,产生过多的蛋白质MMP—1蛋白质,这种蛋白质能降解真皮里的胶原质,使皮肤松弛并起皱,其中尤以嘴角和眼角产生的速度最快、程度最严重,并且皮肤易带一种病态的灰白色。告别烟害,将会使人焕发容光,重塑形象。 吸烟还可以改善血液循环。减少或根治过敏症(吸烟者患过敏症的人数超过不吸烟者三倍)。戒烟成功后数月内可减轻慢性气管炎的症状。有慢性气管炎者吸烟会降低肺部的活动能量,和抵抗感染的能力,并走向肺气肿。可以减少蛀齿,增进牙齿健康。吸烟者有蛀齿病和牙周炎症的患病率超过不吸烟者三倍。减少头痛的犯病率及疼痛度。减低骨质疏松病发生的机率。增加肺部和吸呼能量。大量减少患肺癌和气喘病的机会。彻底消除了家人吸二手烟的损害。改善味觉、嗅觉和视觉(使更能享受人生乐趣,更加健康)。 以上所提各种好处都只限于健康方面。在戒烟成功后,

控烟管理制度

控烟管理制度 裕龙大酒店、裕龙国际酒店控烟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维护公众健康权益,创造良好公共环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依据《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结合本酒店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全酒店干部员工要自觉遵守本制度,不得在禁烟场所吸烟。 第三条禁烟范围:酒店所辖区域内除室外露天规定吸烟区外,其余均属于禁止吸烟范围: (一)餐厅所有区域; (二)客房所有区域及房间内部; (三)行政办公区域及各办公室; (四)各部门工作区域、工作间、库房、维修间、设备间等; (五)所有外包单位营业及非营业区域; (六)员工宿舍及员工餐厅各区域;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第四条凡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应设有明显禁烟标志,不设置任何吸烟器具,不设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和物品。 第五条各部门负责辖区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 (三)分部门、分区域设置禁烟劝导员及时劝阻在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行为; (四)客房、餐饮、前厅、外包等对客服务部门按照《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控烟工作的通知》中饭店行业工作要求落实禁烟工作;

(五)开展禁止吸烟自查工作,制作并留存相关记录。 第六条酒店干部员工有义务劝阻进入禁烟场所内的吸烟者禁止吸烟;酒店干部员工有义务宣传吸烟对人体健康的危害。 第七条禁止吸烟场所的管理部门,应当对违反规定吸烟者进行劝阻教育,对不听劝告者责令其离开该场所。 第八条人力资源部在日常检查、经理带队检查、酒店安全专项检查中加大对控烟工作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发至部门负责人,能立即整改的须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在三日内整改完毕,三日内未整改的由部门负责人说明原因报人力资源部。 第九条酒店对各现场实行属地管理责任制,由所属部门负责人负责。发现吸烟者由本人负责,在现场发现烟头由属地部门负责。 公共属地由属地部门共同负责。 第十条各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对所属区域指定专人负责控烟工作,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十一条处罚方法 (一)在禁烟区域内每发现一位吸烟者,责任区内人员未进行劝阻或每发现一个烟头均处罚责任部门50元。 (二)酒店员工在禁烟区域吸烟,处罚100元。 (三)主管级(含主管)以上管理人员在禁烟区域吸烟,处罚200元。 (四)在易燃易爆危险点和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化工品的场所发现吸烟者扣除当月全部绩效奖金,并根据员工守则规定记过处理;发现烟头的,处罚部门负责人200元。 第十二条控烟工作纳入各层级绩效考核中。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送审

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消息,卫生计生委日前起草了《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送审稿明确,所有室内公共场所一律禁止吸烟。此外,体育、健身场馆的室外观众坐席、赛场区域;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外等候区域等也全面禁止吸烟。全文如下: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减少和消除烟草烟雾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提高社会文明程度,根据宪法及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共场所,是指公众可以进出或者使用的场所、工作期间使用的场所、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条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遵循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的原则,政府主导,单位负责,个人自律,社会监督。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公共场所控制吸烟规划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绩效考核。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 第九条国家和社会应当支持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鼓励志愿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各种形式,参与控制吸烟工作或者为控制吸烟工作提供支持。 第二章禁止吸烟的范围和措施 第十条所有室内公共场所一律禁止吸烟。 第十一条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全面禁止吸烟: (一)托幼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学校、活动中心、教育培训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 (二)高等学校的室外教学区域; (三)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的室外区域; (四)体育、健身场馆的室外观众坐席、赛场区域; (五)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外等候区域;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室外场所。 第十二条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可以设立吸烟点,吸烟点以外的区域禁止吸烟。没有设立吸烟点的公共场所室外区域属于全面禁止吸烟的场所: (一)除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以外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

学校控烟制度与措施

学校控烟制度与措施 为了控制青少年吸烟,保证全校师生身体健康,为广大师生创建一个健康安全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环境,借鉴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宣传吸烟有害健康与控制吸烟的措施,根据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年度控烟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我们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教育改革为动力,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结合实际,宣传烟草危害,开展学校控烟工作,监督制止不良吸烟行为,净化校园空气,以创建“无烟学校”为目标,进一步创建***文明校园。 二、成立领导小组 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工会主席为副组长,教导处、德育处、事务办、行政组长为组员的控制吸烟领导小组,明确分工,各处室紧密配合积极开展控烟工作,制订控烟计划和措施,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安排布置控制吸烟活动的检查和落实工作,及时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三、进行控制吸烟的教育宣传 1、学习和宣传控烟有关法律、法规,如《上海市控烟条例》等法律、法规。 2、充分利用健康教育课、班队活动、主题班会、板报、广播等多种形式,对师生开展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教育,提高师生的控烟知识,培养师生不吸烟行为的好习惯,增强师生自我保健

意识和能力。同时,利用政治学习及教研活动,开展教职工的控烟、戒烟、控烟教育,进一步提高教职工的控烟能力。 3、在学校的教室、烹饪室、家政室、会议室、办公室等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并设醒目标志,不设烟具。 4、加强培训工作。培训班主任,提高班主任对控烟工作的认识,班主任是教育学生最直接的实施者,提高班主任对控烟工作的认识是搞好控烟工作的有力保证,为此,学校对班主任每学期培训一次,一是明确怎样组织学生开展控烟活动,二是提高班主任对控烟工作的认识,增强责任感,使命感。 5、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控烟网络,学校要在净化学校环境的同时,将控烟活动逐步延伸到家庭、社会。 6、父母要以身作则,学生在班会上汇报家长的戒烟情况。 召开家长会,向家长通报学校控烟的进展情况,并向家长宣传吸烟的危害,并与家长签订控烟协议书,要求家长不当着孩子的面吸烟,及早戒烟,教育学生不吸烟,卡住学生买烟经济来源。 7、呼唤社会监督。通过宣传,让更多的人知道学校是控烟学校。商店不能将香烟买给学生。共同为学生创造优美舒适的学习环境,关心学生的健康成长。 组织学生观看一次吸烟有害健康的教育影片。 四、控制吸烟禁示性规定 1、严禁学生在校内外任何场所吸烟。 2、严禁教师在校内等公共场合吸烟。

条据书信控烟条例的信息

控烟条例的信息 津市控制吸烟条例 (xx年3月28 H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计 次会议通过)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八号 《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己由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xx年3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5月 3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一条为了控制吸烟,减少烟草烟雾危害,保障公众健康,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木市实际情况,制定木条例。 第二条木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控制吸烟工作,适用本条例。 木条例所称吸烟,包括携带燃着的卷烟、雪茄烟、烟斗。 第三条木市控制吸烟工作实行积极引导、公众参与.单位负责.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立的健康促进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 监督木行政区域内的控制吸烟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拟定控制吸烟工作的政策措施; (二)指导、组织、协调各部门、各单位的控制吸烟工作,审核有关行 政管理部门控制吸烟工作年度报告,监督检查控制吸烟工作各项措施落实; (三)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控制吸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控制吸烟情况。

健康促进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条市和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控制吸烟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教育、文化广播影视、体育、交通港口、公安、民政、人力社保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按照本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做好有关控制吸烟工作。 负责控制吸烟工作监督执法的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明确执法 机构和人员,履行控制吸烟工作的监督执法职责。 第六条禁止在下列场所吸烟: (一)托幼机构、少年宫、中小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等场所的室内外区域,其他各级各类学校、培训机构的室内区域; (二)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的室内外区域,其他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区域; (三)儿童福利院的室内外区域,其他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内区域;(四)图书馆(室)、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宫)、美术馆、展览馆、影剧院、音乐厅、文化馆(宫)、青年宫及其他科教、文化、艺术场所的室内区域; (五)录像厅(室)、游艺厅(室)等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室内区域; (六)商场(店)、超市、书店等购物场所的室内营业区域; (七)公共体育场馆、运动健身场所的室内区域及室外的观众区、比赛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送审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减少和消除烟草烟雾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提高社会文明程度,根据宪法及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共场所,是指公众可以进出或者使用的场所、工作期间使用的场所、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条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遵循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的原则,政府主导,单位负责,个人自律,社会监督。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公共场所控制吸烟规划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 政府绩效考核。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 第九条国家和社会应当支持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鼓励志愿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各种形式,参与控制吸烟工作或者为控制吸烟工作提供支持。 第二章禁止吸烟的范围和措施 第十条所有室内公共场所一律禁止吸烟。 第十一条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全面禁止吸烟:

(一)托幼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学校、活动中心、教育培训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 (二)高等学校的室外教学区域; (三)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的室外区域; (四)体育、健身场馆的室外观众坐席、赛场区域; (五)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外等候区域;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室外场所。 第十二条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可以设立吸烟点,吸烟点以外的区域禁止吸烟。没有设立吸烟点的公共场所室外区域属于全面禁止吸烟的场所:(一)除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以外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养老机构的室外区域; (二)除儿童福利机构以外的其他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外区域; (三)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公园、游乐园的室外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设置吸烟点的室外场所。 第十三条室外设置吸烟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消防安全标准; (二)设置明显的引导标识; (三)远离通风口、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通道; (四)在显著位置设置醒目的吸烟危害健康警示标识或者图片。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举办公众活动的场所,可以规定临时的禁止吸烟措施和范围。 第十五条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和索要烟具,自觉听从劝阻;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应当合理避让不吸烟者,不乱弹烟灰,不乱扔烟头。 在禁止吸烟的经营场所内吸烟,因不听劝阻而被要求离开该场所的,无权向经营者索回已经消费的费用;已经接受服务但未支付费用的,应当支付费用。 第十六条禁止吸烟场所(区域)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控制吸烟职责: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doc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迅速发展的公共场所及为自身的健康着想,促使市民对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提出了强烈要求。下文是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欢迎阅读!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全文 第一条为了消除和减少烟草烟雾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环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以下简称控烟工作)适用 本条例。 前款所称控烟工作,是指采取有效措施,禁止在本条例规定的禁烟场所吸烟。 第三条本市控烟工作实行"限定场所、分类管理、单位负责、公众参与、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健康促进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控烟工作的组织和协调,指导、监督各部门、各行业的控烟工作,组织开展控烟工作宣传教育活动。健康促进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本市公共场所控烟工作的主管部门。 教育、文广影视、体育、旅游、食品药品监督、交通、商务、公安、住房城乡建设、文化综合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和其他相关规

定,做好控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健康促进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教 育工作,使公众了解烟草烟雾的危害,增强全社会营造无烟环境的意识。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人民团体以及学校、医院等单位应当定期开展烟草烟雾危害和控烟的宣传教育活动。 广播、影视、报刊、通信、网站等媒体应当开展吸烟和被动吸烟有害健康的公益宣传活动。 第六条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 第七条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禁止吸烟: (一)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教育培训机构以及儿童福利院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 (二)妇幼保健院(所)、儿童医院; (三)体育场馆、演出场所的观众坐席和比赛、演出区域; (四)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 (五)人群聚集的公共交通工具等候区域;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市和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型活动的需要,将其他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设立为临时禁止吸烟区域。 第八条除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外区域,有条件的可以设立吸烟点。 吸烟点的设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远离人员聚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

控烟制度

塘沽一中初中校区控烟工作制度 为了消除和减少烟草烟雾的危害,保障学校全体师生的身体健康,创造良好的学校卫生环境,推进我校无烟学校建设,创造优美、洁净、舒适、文明的校园环境,根据《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无烟单位标准》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经行政会研究、校务会决策,特订本制度。 一、控烟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张秀芳 副组长:刘国龙 成员:学校卫生室及各年级组 二、控制吸烟场所:全校范围内所有的室内、室外区域。 四、控制吸烟措施: 1、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宣传发动,每位教师发放《天津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利用电子屏幕、教职工大会、升旗仪式、健康讲座、专题会议、培训等多种形式,组织学习控烟《条例》,增强全体师生的健康意识,使不吸烟成为师生员工的自觉行动,学生控烟知效率达95%以上。 2、在本校的主要出入口、办公室、会议室、走廊、教室、实验室、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等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统一的禁烟标志、标牌。 3、在学校任何地方不设置、摆放与吸烟有关的器具,如烟灰缸、打火机等。 4、任何人(包括外来人员)都不能在校园内吸烟,做到不吸烟、不敬烟、不劝烟。客人递烟,做到婉言谢绝。 5、对于本校师生吸烟现象,其他师生都有义务和责任上前阻止,并及时向学校控烟工作领导小组反映。 6、对于来访人员吸烟现象,每位师生都有义务和责任,劝阻其在校园内不吸烟,制止其不文明行为。 7、学校通过学生向家长宣传吸烟有害健康的科学知识,让学生力所能及地规劝自己家长戒烟、禁烟,积极参与社区的控烟活动。 8、控烟志愿者不定期在校内巡视检查,劝阻吸烟者吸烟,在学校内做到无人吸烟。

五、控烟奖惩办法: 1、不遵守学校控烟规章的教职工,不得参与任何级别的评优活动。 2、教职工在校园内吸烟,每次扣师德奖50元,直至师德奖扣完为止,并通报批评。对能遵守学校控烟制度、并有突出表现的烟民教师给予积极肯定和鼓励。 3、把各组室控烟工作情况纳入到文明组室考核中。 4、对违反《中学生守则》相关条款及学校控烟规定的学生,学校将视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同时纳入到品德评定、“三好学生”评选中去。 5、目睹本校教职工或来访客人在校内吸烟,但听之任之,不加劝阻,相关人员将受到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受到处罚。 6、巡查员如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徇私舞弊,一经发现也纳入本人考核及组室考核。 六、控烟监督、执行部门: 1、学校控烟工作领导小组加强领导、协调、监督。 2、学校卫生室加强控烟工作宣传和健康教育。 3、控烟志愿者和工会具体负责日常工作检查及其考核。 4、总务处完善禁烟标志及相关制度的悬挂。 七、其他事项: 1、本制度从九月一日起实施,由于情况特殊,若有不当之处,择日通过教代会再修改。 2、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在学校控烟工作领导小组。 塘沽一中初中 2017年9月1日

北京市控烟条例

北京市控烟条例 北京市控烟条例 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xx年11月28日 第一条为了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维护公众健康权益,创造良好公共环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控制吸烟工作。 对吸烟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本市控制吸烟工作坚持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管理与自律相互结合,实行政府管理、单位负责、个人守法、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加强对控制吸烟工作的领导,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控制吸烟工作的财政投入,推进控制吸烟工作体系建设。 第五条本市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相关行政部门的控制吸烟工作,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社会监督,开展控制吸烟工作的宣传教育培训,监测、评估单位的控制吸烟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对在控制吸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市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控制吸烟工作的主管部

门,负责组织制定控制吸烟的政策、措施,开展控制吸烟的卫生监督管理,受理违法吸烟的举报投诉,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定期向社会公示查处情况。 教育、文化、体育、旅游、交通、工商、公安、园林绿化、食品药品监督、市政市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烟草专卖等相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业或者领域内的控制吸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制定管理制度,开展宣传培训,组织监督检查。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本辖区内的控制吸烟工作。 第八条本市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全市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控制吸烟的公益宣传,加强舆论监督。 第九条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 第十条下列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外区域禁止吸烟: (一)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儿童福利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场所; (二)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 (三)体育场、健身场的比赛区和坐席区; (四)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举办大型活动的需要,临时划定禁止吸烟的

深圳公共场所禁烟条例

深圳公共场所禁烟条例 深圳公共场所禁烟条例如何进行的呢?相关政策又是什么呢?下文是收集的深圳公共场所禁烟条例,欢迎阅读! 深圳公共场所禁烟条例完整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减少与防止烟草烟雾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区内控制吸烟(以下简称控烟)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控烟工作实行政府主导、分类管理、场所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控烟工作,将控烟工作纳入城市发展规划,并作为政府绩效考核的内容。 卫生行政部门是控烟工作的主管部门。 教育、文体旅游、市场监督、交通运输、城管、公安、口岸、监察等相关部门按规定职责,做好控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区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教育工作,使公众了解烟草烟雾的危害,倡导不吸烟的文明意识,积极营造无烟环境。 第六条市、区政府应当对控烟的宣传教育、监督管理、行为干预、

人员培训、科学研究、监测评估等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第七条鼓励、支持深圳市控制吸烟协会等社会组织、志愿者组织和个人通过各种形式,参与控烟工作或为控烟工作提供帮助和支持。 有关行政部门可以通过志愿者服务或者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控烟工作。 第二章控烟场所 第八条室内工作场所、室内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但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除外。 下列室外场所禁止吸烟: (一)主要为未成年人提供教育、教学、活动服务的教育或活动场所的室外区域; (二)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学校、培训机构的室外教学区域; (三)主要为孕妇、儿童提供服务的公园、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外区域; (四)第(三)项规定以外的医疗卫生机构、文物保护单位、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非吸烟点的其它室外区域。 (五)体育场馆、运动健身场所的室外观众坐席、比赛赛场区域; (六)政府根据举办大型活动的需要,临时增设的禁止吸烟场所;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第九条下列场所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为限制吸烟场所: (一)酒吧、歌舞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二)茶艺馆、按摩、洗浴(包括桑拿、水疗、水会、足浴)等休闲

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的决定 (2018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对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的《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第一条为了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保障公民健康,维护公共场所卫生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监督管理活动遵循限定场所、加强引导、严格管理,个人自律、单位负责、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控制吸烟工作的领导,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控制吸烟工作所需经费,定期进行检查评估。 市和区、县(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的控制吸烟工作,引导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社会监督,开展控制吸烟工作的宣传教育活动。 市和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是控制吸烟工作的主管部门。 教育、文化、旅游、体育、民政、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督管理、公安、城市管理、园林绿化、文物、房产、铁路、机场等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及上述部门以下统称控烟监管部门),根据本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做好控制吸烟工作。 第五条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但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场所除外。 下列公共场所室外区域禁止吸烟: (一)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教育培训机构等主要为未成年人提供教育、教学、活动、服务的场所; (二)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学校、培训机构的室外教学区域; (三)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等主要为妇女、儿童提供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儿童福利机构;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