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竞赛管理办法

体育竞赛管理办法
体育竞赛管理办法

附件

北京劳动保障职业学院

学院体育竞赛与市级及以上体育竞赛管理办法

根据教育部颁发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体育课程教学指导纲要》、《高等学校体育基本工作标准》等文件精神,为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加强学校体育工作,切实提高我校学生体质健康水平,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营造学校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氛围,保证我校体育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1.学校体育工作是人才培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体育是完善人格的主要手段,课外体育活动与体育竞赛是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重要途径,课外体育活动与竞赛计划制定是学校课外体育活动与体育竞赛顺利实施的保证。

2.制定学校课外体育活动与竞赛计划要符合学校发展目标,要结合首都高校体育活动与体育竞赛要求,要结合学校体育工作发展实际状况。

二、学院体育竞赛

体育内涵是有计划、有组织、有目标、有效果的课外活动,课外体育活动和体育锻炼内容要富有趣味性、主体性、多样性、可操作性和循序渐进性。它内容丰富,项目众多,从早晨至中午到晚上,从学期初到学期末,是体育课程的扩展与延伸。基本学

校春季运动会和秋季运动会、校内体育活动、校内体育竞赛、指导课后体育锻炼和体质健康测试五大部分。

三、市级及以上体育竞赛

体育竞赛级别界定

1.全国比赛: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国家体育总局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和单项比赛;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主办的单项运动协会的单项比赛。

2.北京市级比赛(省级比赛):北京市教委主办的综合运动会;北京市体育局主办的综合运动会或单项比赛;全国行业体协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

3.单项协会级比赛:北京市大学生体育协会下属的竞赛部和群体部及单项协会主办的比赛;高职分部的比赛;北京市区、行业协会主办的比赛。

学校运动队

1.我校体育代表队的宗旨是“全面发展、育人至上、勇于拼搏、挑战自我”。我校运动队建设的思路是“创新管理模式、突出传统项目、支持发展项目,带动整体项目”。学校目前现有3支运动队,各运动队与校团委的体育社团紧密配合,共同完成校内、校外的体育活动与体育竞赛,丰富我校校园体育文化,提升我校的影响力。

2.根据我校运动队的长期实践,近年来参加体育竞赛的成绩,教练员和运动员的实际状况,学校在运动项目建设上的体

育场地设施基础实际状况,以及运动项目的可持续发展状况,我校运动队建设目前分为二种模式。

第一种模式:传统基础发展运动项目:田径、篮球、健美操等。

第二种模式:与学生社团共建运动项目:跆拳道、毽球、键绳、轮滑、健美操、定向运动、网球、羽毛球、台球等。

四、市级及以上体育竞赛补助标准

运动员训练时间安排及补助标准

1.训练时间安排:全年训练的代表队,非集训月每周训练2次。全国比赛赛前集训3个月,每周训练4次。非全国比赛赛前集训1个月,每周训练4次。

2.赛前训练补助标准

注:1)集体项目获得比赛名次后,按上补助标准执行,但第一替补比主力降一档次,第二替补比第一替补降一档次执行,教练员可以调整后提供。2)如比赛不是按照名次排序,按等级获奖,获一等奖按照同级别的前三名执行,获二等奖按照同级别的四~六名执行,获三等奖按照同级别的七~八名执行。

3.全年训练补助(除赛前),10元/天/人。

4.比赛当天补助为50元/天/人。

5.比赛当天伙食补助,参照赛会提供伙食标准执行。如赛会不提供伙食,且比赛要求必须在上下午完成,伙食补助标准按30元/天/人执行。

6.比赛交通补助,学校提供交通工具时无交通补助,学校不提供交通工具,由运动员自行前往参加比赛时,交通补助为20元/天/人。

教练员训练时间安排与补助标准

1.训练时间安排:

1)全年训练运动队:非集训月,每周训练2次。

2)短期集训运动队:赛前集训时间为1个月,每周训练4次,训练时间由教练员申报(具体情况根据比赛规模与时间,由体育部领导办公会报校体委决定)。

3)长期集训运动队:赛前集训时间3个月,每周训练4次,训练时间由教练员申报(具体情况根据比赛规模与时间由体育部领导办公会报校体委决定)。

2.补助标准:

1)根据运动项目和内容不同,训练时间为1.5-2小时,按1.5学时计酬。

2)训练补助只按学时计酬,训练学时不纳入教学总工作量。

3)带队参加校外比赛当天,半天按3学时计酬;全天按4学时计酬。

4)外出训练或比赛,伙食补助参照赛会提供标准,赛会不提供伙食,按伙食费30/天/人补助,由教练员和运动员自行用餐。

五、市级及以上体育竞赛奖励标准

运动员在比赛中获得名次的奖励标准

1.个人单项比赛项目名次或等级奖励标准(人):

注:1)田径运动员可参加多项比赛,按取得名次累计得分给予相应奖励;2)全国比赛奖励标准:300元∕分;3)北京市级比

赛奖励标准:130元∕分;4)单项协会级比赛奖励标准:90元∕分。

2.集体项目(仅限于足球、篮球、排球)比赛奖励标准(人):

注:1)足球队参加比赛队员18人,其中主力队员11人、替补一3人、替补二4人;2)篮球队参加比赛队员12人,其中主力队员6人、替补一3人、替补二3人;3)排球队参加比赛队员12人,其中主力队员6人、替补一3人、替补二3人。

3.团体项目比赛奖励标准(人):

注:1)团体项目比赛:比赛只设团体奖项不设个人奖项的比赛项目;2)在确定的总奖金额度框架内,主力队员和非主力队员的奖金额度,教练员可以根据比赛情况做适当的调整。

教练员在比赛中获得名次的奖励标准

1.单项比赛:教练员的奖励等同于运动员在比赛中获得最佳成绩的奖励标准。

2.集体项目和团体项目比赛:教练员的奖励为所有运动员获得奖金平均值的1.5倍。

3.运动队在比赛中获得赛会体育道德风尚奖和精神文明代表队荣誉的奖金为300元。

六、保障与装备

训练器械与器材

1.基础部根据运动队的性质和比赛任务,配备必须的训练设备与器材,不足时由库房管理员提供清单,由体育部主任审批,根据设备、器材性质和金额,安排由学校资产处进行政府采购或体育部临时采购。

2.基础部根据运动队训练的必要性,决定配备相应的辅助

训练设备和器材。由运动队的教练员或领队在训练前半个月提出书面申请,交训练教研室主任检查,经体育部主任审批安排进行准备。

3.在学校每年统一报预算时,基础部做好体育训练的大型体育设备集中申报采购;在每学期开学前,向学校申报采购配备小型体育器材。

运动员比赛装备

1.各运动队参加校外体育竞赛时必须统一着装,根据比赛性质应该穿着代表学校的队服、带有学校标志的比赛服。队服和比赛服装由教练提前两周向库房管理员申请领取。根据库房管理规定比赛结束整洁归还。

2.各运动队外出参加比赛时,根据比赛项目特点和比赛性质的不同,安排在赛前领取比赛装备(服装、鞋、专用鞋、专用服装、专用器械、包等),赛后根据项目比赛性质按规定统一归还库房。如有遗失照价赔偿,贴身的短衣裤不收回,由运动员自行保管,并负责该比赛服装的完好和整洁。

3.学校长期训练的运动队,每年发训练短衣裤一套、运动训练鞋一双、棉袜一双;两年发长衣训练服一套,参加冬训的运动队两年发棉大衣一件。

篮球协会联赛纪律处罚规定

曲阜师范大学日照校区篮球协会联赛纪律处罚规定 (2005-2006赛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曲阜师范大学日照校区篮球联赛(以下简称联赛)的健康、有序发展,净化联赛竞赛环境,制止赛场不文明现象和违背公平竞赛、违背体育道德的行为发生,维护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工作人员以及校区篮球协会、参赛俱乐部、运动队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所有参与联赛的单位和人员,须严格遵守曲阜师范大学日照校区(以下简称校区)的有关规定。协会将依据本规定对参赛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工作人员(含官员,下同),俱乐部等违犯竞赛纪律和有关规定(以下简称违纪违规)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处罚遵循及时、公开、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协会下设的专门机构——协会纪律委员会负责处罚工作,处罚决定由该委员会发布。协会纪律委员会在接到比赛监督、技术代表、仲裁、裁判员赛后12小时内上交的书面报告后,依据有关规定, 在经过必要的调查、认定事实和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在24小时内做出处罚决定。对严重的违纪违规而未书面报告的事件,校区协会在核实违纪违规情况后,有权做出必要的处罚和追加处罚。 第四条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含内部提醒、内部警告和严重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罚款; 四、停赛(停止参加联赛工作)若干场; 五、停止参加联赛比赛(工作); 六、撤销或降低或建议撤销或降低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技术等级; 九、取消注册资格。 上述各项处罚可单独或合并执行。 第五条裁判员依据《篮球规则》和比赛事实做出的临场判罚及产生的结果,不在本规定处理范围内。 第六条与竞赛无直接关系的违纪违规、寻衅闹事、比赛场外的打架斗殴等行为,由校区协会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触犯法律或社会治安管理条例者,由司法机关处理,肇事者承担相应的刑事、民事或其他法律责任。 第二章运动员违纪违规的处罚 第七条在赛区的生活、训练中有严重违纪或违犯篮球协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者,经校区协会、俱乐部(篮球队)、比赛监督、技术代表报告并经协会纪律委员会核实,给予通报批评、停赛1-3场直至取消本次联赛参赛资格的处罚。 第八条 一、在比赛过程中,运动员因不良行为累计被判罚两次技

概论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一)

概论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一)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所应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是事后的追究,具有强制性、财产性和补偿性等特点。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由特定机关(法院、仲裁机关)依法对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予以追究而进行的判断和确认,也即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虽然这一原则是民法上既成已久的观点,有很多专家学者著书立说,但因原则理论性太强,实践中很多司法人员对这一理论不重视或理解不深,虽然对于具体常见类型案件处理的结论一般也不会出现大的错误,但对于判裁、辩论的说理和法律引用、适用经常出现偏差,遇到复杂疑难案件往往无所适从。本人作为最低层法律工作者结合自己实践、体会,查找、参考了大量资料,在此对民事责任归责原则这一问题作比较全面深入的阐析、归纳,不妥之处欢迎指教。 最早的法律责任是野蛮原始的,“以复仇或报复为形式的惩罚是种最古老的保护利益和维护权利的方式——”,欠债还钱、杀人偿命是人们对法律责任的最通俗的解释,随着民事责任可替代性、文明性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也是变化着的。自罗马法以来,各国立法多规定“过错责任原则”为民事责任的一般原则,但到上一世纪,随着工业化的发展,危险作业和契约关系的增多,为了更充分地保护弱者和诚信方的合法权益,平衡各方利益,又出现了“过错推定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原则。我国的《民法通则》在确认“过错责任”为一般原则的基础上,同时又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及“公平责任”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和侵权责任 因过错责任产生并主要适用于侵权领域,所以在此将两者放在一起讨论。 所谓民法上的过错,就是违法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的一种心理状态,它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行为的不良后果,而希望或放任其发生的心理,也即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不良后果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不会发生或自信可以避免的心理,也即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故意和过失的区分,在刑法上对于定罪量刑有重要意义。如故意致人重伤的定故意伤害罪,而过失致人重伤的定过失致人重伤罪,具体刑罚的规定差别很大,但在民法中,确立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一般不因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而不同,不管是故意伤害还是过失致人伤害,其承担的民事责任除了刑事附带的民事赔偿案中无精神损害赔偿外是没有什么区别的。 在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是被公认的确立过错责任原则的法律规定。这一原则的确定,为民事主体的行为确立了标准,它要求行为人要尽到对他人的谨慎和注意,努力避免损害后果发生,即要做个“谨慎人”。在审判实践中,判断行为人是否有过错,要以行为人的预见能力和范围为基础,而预见能力和范围,一般根据三方面因素来确定,一是造成损害时的业务的性质;二是实施某种行为时的客观情况;三是行为人的个人才能。如一位老猎手打兔子,不远处有人,兔子未打中,却将人打伤,因其是位老猎手,具有多年打猎经验,枪法一直很好,据此分析其开枪时的心态为相信自己不会伤到人,主观过错应 为过失,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但如果是一位新猎手,自知枪法不是很准却开枪,放任致人受伤的可能,其主观过错应为故意,是间接故意。 适用过错责任贯彻的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即受害人在主张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时,要举证证明加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主观过错,即具有故意或过失,如不能举证证明,则其主张将不能成立。由于过错本身是一个不断发展的概念,随着政治、经济、科学技术及人们知识水平的不断变化而变化,在许多情况下,由于现有科技水平和知识水平的限制,很难确定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且在一些特殊领域,要探究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几乎不可能,为了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相应而生了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适用方法——过错推定责任。

校园足球课余训练和竞赛规章制度

耒阳市第二中学 校园足球课余训练和竞赛规章制度 为规范我校的足球训练,循序渐进的提高我校足球运动水平,特制订足球课余训练和竞赛制度: 一、日常工作 1.体育教师必须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本职工作,经常开展业务 学习,认真提高业务素质。 2.认真钻研高中足球教学课程标准,超周备课,教案书写规范,重 点难点突出,教法、学法要求明确。 3.体育教师必须坚持穿运动服装、运动鞋上课。 4.教师上课要充分利用足球运动器材,做到上课充分利用,下课及 时归还。 5.认真抓好课余训练,教练员在训练时间应提前到场,每项训练均 要写出详细计划。 6.制定各学段训练计划,分配锻炼项目、活动内容、场地器材。强 调学生集体活动,坚持考勤检查制度。课外活动时间,班主任和各科教师不得随意占用。 7.及时发现体育人才,选好苗子,打好基础,做好“一条龙”的训 练和衔接工作。 8.教练要讲明动作要领,做出示范动作,提出注意事项,并加强安 全保护。

9.要爱护球门及其他公共设施,不得故意损坏。 10.自觉遵守足球训练时间,不得影响正常上课秩序。 11.积极参加上级部门举办的各项体育竞赛活动,力争取得优异成 绩,为校争光。 12.任何比赛严禁与裁判员、对方队员、对方啦啦队等发生冲突。 13.对待任何训练、比赛都要力争发挥自己最好水平。比赛中积极 进取、奋勇拚搏,无论是领先还是落后,都要在一种良好的精神状态下完成比赛。 二、安全措施 1.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校园足球训练必须坚持“学生为本”、“健康发 展”、“安全第一”的原则,要充分考虑天气、场地、设备、器材等方面的安全因素,尽量避免意外伤害事故的发全。 2.学校每位教师、职工都有责任、义务保护学生的健康和安全,发 现学生有危及安全的行为,要立刻给予制止和教育。如遇到学生出现伤害事故,要及时给予相应的救助。 3.学生在校内进行训练时,要有体育教师和校医等在场。 4.学生到校外参加足球比赛或其他足球活动,须乘坐学校安排车辆, 不得私自带领学生乘坐交通工具;视活动具体内容,须有校级领导带队,安排体育教师、校医等随队,以保障安全。 5.外出参加比赛、训练、竞赛等,出发前须事先对学生进行必要的 安全教育。学生须与领队、体育教师等制定相应的安全工作预案。 6.足球场地、器材的安全与保护。

体育竞赛工作手册

克拉玛依市第一中学 体育竞赛 工 作 手 册 克拉玛依市第一中学 体育组

目录 一、第一中学体育竞赛规划 (1) 二、第一中学教练员管理制度 (2) 三、第一中学运动员管理制度 (3) 四、第一中学教练员竞聘上岗制度 (5) 五、第一中学体育竞赛流程 (7) 六、第一中学体育竞赛工作安排 (10) 七、第一中学体育竞赛安全应急预案 (12) 八、各类表格 (一)篮球比赛报名表 (14) (二)篮球比赛运动员资格审查表 (15) (三)足球联赛报名表 (16) (四)比赛物品细目 (17) (五)田径运动会报名表 (18)

第一中学体育竞赛规划 为确保学校体育工作的正常开展,促进学生身心健康的成长,结合新课程标准及学校实际情况,确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积极开展快乐体育,探讨快乐体育的新思路与发展方向,以增进学生身心健康,增强学生体质为目标。使学生在校期间能掌握相关的体育基本知识,提高学生体育活动的能力和养成终身锻炼的习惯,培养学生积极向上,勇敢顽强的进取精神,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体育业余训练,参加各种体育比赛,是我校体育的组成部分,也是一所学校学生体育技能、身体素质,组织管理能力的体现和扬校之本。为此,我校将加强对篮球队、足球队、田径队的建设,利用业余时间定期开展训练活动,争取在各类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教练员应加强对运动队的管理,主动和家长、班主任联系,关心他们的学习和生活,取得家长和班主任老师的支持,防止因训练、比赛等影响他们正常学习和生活,使他们得到全面发展。

第一中学教练员管理制度 1、竞赛负责人和其他教练成员,共同构成对第一中学篮球队的思想作风、训练水平、组织纪律的主要责任人和责任群体。 2、努力做到把素养教育融入到每次训练中,全面的关注每一个队员。做到管训练、管思想、管训风、管学习、管纪律。 3、教练员要根据训练的任务与目的认真设计训练纲要,课时训练计划。并且认真执行培训计划。 4、教练员要严格执行运动队训练的管理规章,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严格遵循训练纪律,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随意的停训、串训。 5、每次训练教练员必须遵守并保证训练时间,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并记录总结每次课的训练情况。 6、训练时段不脱岗、不离岗。不上无计划、无内容、临时应付的训练课。对待学生要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7、教练员要与学校领导和负责人及时沟通,参与训练器材的购置、使用;提出训练场地的维护与清理的意见;在学校领导和有关负责人员的配合下保证训练的正常进行。 8、教练员要对训练过程的安全负责,训练采用的方法手段、器材设施方面不仅要保证队员的安全,也要保证周围其他人员的安全。防止伤害事故的发生。 9、教练员应对比赛、训练总结,实事求是的总结比赛、训练情况,并送交学校备案。

全国篮球竞赛管理办法

全国篮球竞赛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国篮球竞赛工作,保证各级各类篮球竞赛的顺利进行,促进我国篮球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际篮联《篮球竞赛规则》、国家体育总局和中国篮球协会(简称中国篮协,下同)颁发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篮协、中国篮协会员协会(简称地方篮协,下同)和注册篮球俱乐部主办或承办的篮球竞赛(部分条款称为比赛)。 在中国篮协登记注册的俱乐部、篮球队、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有关工作人员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中国篮协是中国篮球竞赛的最高管理机构,对中国篮协主办或承办的竞赛负有组织、指挥、监督、协调的职责。中国篮协对其管辖的比赛实行分级管理:一、全国性正式比赛、以中国篮协名义举办的国际邀请赛、由国际篮球联合会或亚洲篮球联合会委托中国篮协承办的比赛,由中国篮协直接管理;二、中国篮协会员协会或俱乐部与境外国家或地区进行的国际比赛,协会会员之间双边比赛,由会员协会管理,但必须向中国篮协申报、备案;组织三个以上会员单位参加的比赛,须经中国篮协批准后方可进行;三、未在中国篮协注册的协会、俱乐部,不能参加中国篮协举办的正式比赛。 第四条积极鼓励、支持各行各业、赞助商提供经费与各级体委(地方篮协、篮球俱乐部)合办各级各类篮球竞赛。各行业系统的全国性比赛,中国篮协予以业务指导。 第五条正式国际比赛和国内比赛中的重要外事须报国家体育总局外事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章竞赛通则及定义第六条篮球竞赛是以锻练队伍、提高运动技战术水平、推广普及篮球运动、扩大篮球项目影响、满足市场和消费者需求为目的,同时也要为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和人民大众健康服务。 第七条本办法所提到的竞赛(比赛),是由中国篮协、地方篮协和会员俱乐部主办或承办的任何篮球竞赛。所指正式比赛为:一、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篮球比赛;二、全国篮球联赛(男篮甲A、甲B、乙级,女篮甲级、乙级);三、全国青年篮球联赛、青年锦标赛(含男篮22岁以下,女篮20岁以下联赛);四、全国篮球俱乐部杯赛、联赛;五、全国篮球锦标赛;六、全国少年比赛;七、中国篮协举办的其它比赛。 第八条受国际组织委托,由中国篮协承办的正式国际比赛为:一、奥运会、

高校体育竞赛规章制度

高校体育竞赛规章制度 【篇一:学校体育工作制度】 学校体育工作制度 一、学校体育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增进学生心理健康,增强学生体质,使学生掌握体育基本知识,培养学生体育运动能力,提高学生 运动技术水平,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增强组织纪律性,培养 学生的勇敢、顽强、进取精神。 二、体育课教学应当遵循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教学内容应当符合 课程标准,符合学生年龄、性别特点。形式应当灵活多样,不断改 进教学方法,改善教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 三、积极开展早操、课间操及课外活动。应根据学生实际情况,保 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体育活动的时间(含体育课)。 四、学校体育竞赛应贯彻小型多样、单项分散、基层为主、勤俭节 约的原则。学校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以田径项目为主的全校性运动会。 五、体育教师应热爱学校体育工作,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文化素养,掌握先进的体育教育理论和教学方法。 六、学校应当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教师总编制数内,按照教 学计划中体育课授课时数所占的比例及开展课外体育活动的需要配 备体育教师。 七、学校应有计划地安排体育教师进修培训。对体育教师的职务聘任、工资待遇等,应当与其他任课教师同等对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学校应当妥善解决体育教师的工作服装。 八、体育教师组织早操、课间操、课外活动和课余训练、体育竞赛,学校给予一定的补助。 九、学校按照国家或地方制订的各类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标准,有计划地逐步配齐。 十、学校制定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管理维修制度、并由专人负 责管理。 十一、学校根据体育工作的实际需要,把学校体育经费纳入年度教 育经费预算内予以妥善安排。 十二、学校由一名副校长主管体育工作,加强对体育工作的指导和 检查。在制定计划、总结工作、评选先进时,应把体育工作列为重 要事项。

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规则原则修订稿

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规 则原则 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

遇到污染防治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规则原则 一、关于归责原则 所谓“归则”(imputation),即确认和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1] 侵权法的归责原则,是行为人的行为或物件致他人损害的情况下,根据何种标准确定行为人的侵权民事责任。侵权法的归则原则在整个侵权法中居于核心地位,一定的归责原则决定着侵权行为的分类,也决定着一定的责任构成、举证责任的承担、免责条件、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法、减轻责任的根据,等等。[2]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另外有人认为还应包括公平责任原则。[3]对于环境侵权而言,由于其具有间接性、连续性、反复性、缓慢性和累积性等特征,决定了其与一般民事侵权归责原则的不同。目前世界各国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的归则原则基本都规定为无过错责任。我国亦采用该原则。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 《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

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我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赔偿损失。”通说认为这是我国环境民事侵权责任无过错规则原则的法律规定,笔者亦持此观点。但也有学者认为我国环境民事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实行的是过错推定责任。[4]笔者认为这种说法不妥,从实质上看过错推定并没能摆脱过错责任原则的窠臼。如民法通则126条规定的过错推定表述为:“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他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从这段话可以看到,过错推定时将证明自己无过错的责任推给了加害人,只要其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推定为有过错。可见,过错推定仍然认定加害人是有过错的,只不过这个过错是推定的,没有一般过错责任严格,是过错责任的特殊形式。其与无过错责任有着严格的区别,主要是实行过错推定原则的场合只要加害人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不承担责任,而无过错责任原则根本就不考虑加害人的主观状况,即使证明了自己没有过错仍然避免不了承担民事责任,除非具有免责事由。由此可见,我国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不能和过错推定原则混淆的。 除对我国环境侵权责任是否实行无过失责任有分歧外,对于什么是过错,过错与违法的区别在哪里,理论界也时常混淆。王利明教授认为:“过错是指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而违法行为强调的是行为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规定,若人们的意识活动沙尚未表现为外

熊集中学校课外体育训练与竞赛制度

熊集中学校课外体育训练与竞赛制度 -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

熊集中学课外体育训练与竞赛制度 (一)学校平时要经常开展班级、年级之间的体育竞赛活动,全校性的运动会每学年至少举办两次。 (二)学校都要成立锻炼小组,进行业余训练,以便参加校级以上的竞赛活动。 (三)竞赛活动要坚持小型多样、单项分散、基层为主、勤俭节约的原则。 (四)积极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各项体育竞赛,争取取得优异的成绩。

熊集中学体育课教学制度 一、体育课的教学原则 1、全面发展的原则。在教学过程中运用各种体育手段使用学生身体素质和基本活动能力得到全面发展。 2、从实际出发的原则。体育教学的目的的任务、内容组织和运动量的安排,既要符合学生的年龄,性别,体育基础和身体发展水平,也要符合学校场地,器材的实际情况把一般要求与个别指导结合起来。 3、系统性原则。合理安排教学内容,教法和运动量,使学生由浅如深,由简到繁,循序渐进地参加体育活动。 4、精讲多练原则。 5、合理安排运动量原则。 二、体育课教学常规 1、认真备课,写好教案,无教案不能上课。 2、课前做好器材准备,场地规划,卫生工作。 3、必须着运动服,运动鞋上课。 4、按时上下课,切实掌握学生的出缺席情况。 5、加强安全教育,切实做好保护工作。 6、雨雪天,要认真上好室内体育知识课。 7、课后写好小结,期末,认真做好成绩考核的统计和总结。 三、体育课课堂常规 1、明确体育课目的,按时上课,不无故缺席,因事病不能上课的课前要请假。

2、课前按老师要求,清扫场地,布置器材,做到轻拿轻放,摆放整齐,器材清洁。 3、上课服装,以适合运动为准不穿皮鞋、凉鞋、高跟鞋、不戴帽子、不围围巾,不带金属硬物。 4、上课铃响,迅速集合,体育委员检查人数如实向老师报告。 5、勤学苦练,遵守纪律,不得随意做其它动作也不得任意升降和移动器材。 6、课后按教师要求收拾好器材,并认真完成课外作业。 四、体育课的考勤和成绩考核办法: 考勤: 1、课前体育委员检查人数并向老师报告。 2、教师每节课都要核查体育委员的报告情况并对缺席、迟到、早退学生如实登记。 3、期末对学生出勤情况进行统计并向全班公布。 4、一学期因事、病等原因,未上课累计超过全学期课时三分之一者,学期末不予评定体育课成绩,学期旷课累计达五次者,学期末也不予评定体育课成绩。 成绩考核: 1、定期考核项目必须在学年教学计划中明确规定,在学期教学计划中做出具体安排。 2、考核项目的确定应结合《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定期考核每学期不少于4项。

体育部规章制度

体育部规章制度 总则 1.体育部系在学生会领导下的群众性组织。 2.体育部旨在丰富校园生活,增强体育氛围,活跃大学生课余文体 活动,磨练学生的身体和意志,开战各项体育活动竞赛及相关活动,加强同学间的友谊和团结,使全院广大学生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大学生。 基本职责 3.广泛了解同学对院学生会体育部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汇报总结情 况并根据需要开展相应活动。 4.组织同学参加校级,院级的各项体育活动。 5.开展体育宣传活动,提高同学参加体育活动的积极性,增强体育 赛事的影响力。 组织机构 6.体育部设正部长一名,副部长一名,新生部委九名,连任部委四 名。 7.部长与副部长的权利与义务: 1)部长与副部长共同主持本部日常工作,并代表本部参加各种相关会议。 2)部长与副部长有组织召开临时会议的权利。 3)部长策划开展大型体育活动的权利。 4)副部长有协助部长开展活动及组织协调活动的义务。

5)部长与副部长有开展本部活动的义务。 6)部长与副部长必须遵守院学生会章程,有服从义务,维护学生会团结的义务。 8.部委的权利与义务 1)部委有参加体育部有关会议和各项活动的义务及提出活动计划,讨论工作计划的权利。 2)部委有积极参加体育活动,带动学院学生参加体育活动积极性的权利与义务。 3)部委有服从体育部安排开展活动的义务。 4)部委必须遵守体育部章程,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维护本部团结的义务。 工作原则 9.团结协作原则。继承和发扬院学生会的团结互助精神,协助学生 会其他部门的工作。 10.实事求是原则。一切从同学们的实际情况出发,在工作中充分考 虑同学们的需求,并及时想主席团汇报。 11.制定工作计划,认真开展各项活动。 12.服从主席团的统一安排,积极配合其他部门工作。 例会制度 13.每次例会部委需提前十分钟到场,部长及副部长需提前十五分钟 到场。 14.每次例会采取签到制,禁止迟到

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

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竞赛制度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号 【失效依据】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决定 【发布部门】国家体育总局 【发布日期】2000.03.16 【实施日期】2000.03.1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 (2000年3月16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体育竞赛的宏观管理,发展体育事业,提高体育运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指的体育竞赛,是指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的国际或国内各级、各类综合性运动会、单项体育竞赛和体育表演活动。 第三条体育竞赛项目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确定。开展新的体育竞赛项目,必须报

经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批准立项,并审核确定该项目的竞赛规则、规程和竞赛计划,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方能批准举办该项目各级体育竞赛。 第四条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体育竞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竞赛工作。 第二章竞赛计划和审批登记 第五条举办体育竞赛实行审批登记制度。 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体育竞赛;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地方性体育竞赛。 解放军、各行业和各院校举办的内部体育竞赛,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审批登记制度。 第六条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每年年底统一审批、制定第二年体育竞赛计划,由各级单项体育协会或经审批机关授权的单位管理和组织实施。 第七条申请举办体育竞赛的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为“申办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拥有与竞赛规模相当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 (三)已经制定具体的竞赛规程和比赛组织实施方案;

关于举办乔官镇中学生体育节.doc1

关于举办乔官镇中学生体育节 的通知 各级部、各班级: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53号),进一步推动学校阳光体育运动的开展,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根据市县教育局阳光体育健身赛的有关竞赛要求,我校决定于今年3月中旬举办第体育节。 本届体育节坚持育人宗旨,面向全校中学生,突出阳光体育主题,切实推进校园体育活动广泛开展,增进学生体质健康,选出优胜队代表我镇参加县、市有关比赛。现场设跳绳、踢毽子、田径比赛等。 希望各单位按照比赛规程认真准备,按时比赛,争取好成绩。 附件:乔官中学体育节竞赛规程 乔官镇中学 2014年3月11日

附件: 乔官中学体育节竞赛规程 一、主办单位 乔官镇中学 二、承办单位 乔官镇中学 三、时间与地点 3月中旬在乔官中学体育场 四、参加单位 乔官中学各班级 五、竞赛项目及分组 1、跳绳(共5项) 多人跳长绳,男子、女子双人单摇跳绳,男子、女子单人双摇跳绳。 2、踢毽子(共5项) 男子、女子单人踢毽,男子、女子三人毽子轮踢,混合三人毽子轮踢。 3、田径比赛分组及参加单位: 初一组:初一各班 初二组:初二各班 初三组:初三各班

4、初中男子组:100米 400米 1500米 跳高跳远铅球(6kg)初中女子组:除铅球(4kg)外,其它项目同初中男子组。 六、运动员条件 (一)思想进步,品行端正,文化课考试成绩合格,经家长签字同意,并经镇级以上医院检查证明身体健康,具有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 (二)参赛运动员必须是本班的在籍在校学生。 七、运动员资格审查 (一)为严肃赛风、赛纪,在运动会各项比赛前、中、后对运动员资格进行审查。如在报名时和报名后发现并查实有弄虚作假、违反运动员资格规定者,取消其比赛资格,并不得补报或更换其他运动员;如在比赛中和比赛后发现或被举报、并经查实有弄虚作假、违反运动员资格规定者,取消其比赛资格和代表队团体比赛成绩,并对相关单位予以通报,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对运动员资格有异议者,应及时向组委会提交代表队领队或教练员核准并签名的申诉报告,并配合资格审查组开展调查。

论民法中的归责原则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4310602149.html, 论民法中的归责原则 作者:王迎迎 来源:《环球市场信息导报》2016年第16期 归责原则在侵权行为法中占有重要地位,他决定着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损害赔偿范围及举证责任等问题。脱胎于加害原则的过错责任原则是当前民事法律制度中最为重要的归责原则,涵盖了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归责原则,过错推定规则方式的产生使过错责任举证责任倒置因此受到修正。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和变化,无过错责任规则方式产生并被广泛接受。公平责任原则是道德观念与法律意识结合的产物,是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有效平衡方式。 民法中的归责原则是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它决定着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损害赔偿范围以及举证责任的分配等问题,对当事人的利益产生直接甚至是决定性影响。司法机关在推动民事诉讼过程中,审判人员如何迅速有效的确定民事责任成为解决诉讼纠纷的关键。本文对民事归责原则进行探讨,从而实现对民法中的归责原则进行系统的研究和分析。 民法归责原则概述 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一共规定了三种归责原则和方式,我们通过对立法和归责原则发展进行分析和研究,从而明确这三个原则的基本情况。 立法现状。我国立法中对民法归责原则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中,《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条确认的是过错原则;第三款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主要是对因高空坠物、饲养动物商人等问题进行的规定,采取的是客观归责方式而对主体是否存在主观过错不予考虑,只要产生的损害结果符合法律规定的内容,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公平责任原则主要体现在第132条,即:“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责任” ,公平责任原则是特殊的归责原则,贯穿于民事法律制度体系中,起作用在于衡平和填补规则原则的空白。《侵权责任法》以上归责原则主要体现在第6条、第7条和第23 条。 过错责任原则。过错归责原则是在探讨责任追究过程中,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要件,行为人无过错的就无需承担责任,行为人只需对自己的故意或者过错造成损害的承担相应的责任。过错责任原则并非对加害原则的否定与抛弃而是通过对其修正和发展产生的。在承认“遭受不法侵害的权利应得到恢复”的前提下,进一步强调可“原宥的行为可以免除责任”。这将过错的不同程度进行区分,行为人的主要责任依据其过错程度进行确定,并严格区分加害人过错与混合过错的情况,要求当事人依据自己过错程度承担责任。这对侵害人个圈的赔偿、恶意侵权行

全国健美健身竞赛活动管理规定 - 中华全国体育总会

社体字〔2010〕146号关于印发《全国健身健美活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体育局社体中心(群体处、体总秘书处)、健美协会,各行业体协秘书处,有关大专院校健身健美项目管理部门,健身俱乐部及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有关规定,经中国健美协会第四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现将《全国健身健美活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主题词:社体中心健身健美活动通知

全国健身健美活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国健身健美活动的管理,推动健身健美运动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健身健美活动是指国际健身健美联合会正式开展的健美、健身、形体健身等项目比赛。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健身健美活动和代表中国参加国际健身健美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国家体育总局是全国健身健美运动业务主管部门,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负责实施对全国健身健美运动的管理,中国健美协会具体组织实施。 地方各级健身健美项目管理部门(含人民政府授权管理该项目工作的机构,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健身健美活动的规划、指导和监督工作。地方各级健美协会协助本级健身健美项目管理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举办健身健美活动实行审批和备案制度。 (一)举办国际性健身健美活动必须由中国健美协会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再向国际健身健美联合会提出举办国际性健身健美活动的申请,经国际健身健美组织批准后列入中国健美协会

年度工作计划。 (二)举办全国性健身健美活动必须经所在省(区、市)体育项目管理部门和健美协会同意后向中国健美协会提出申请,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列入中国健美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举办跨省(区、市)健身健美活动,必须经举办地地方体育主管部门审核、登记后,由活动所在地健美协会报中国健美协会审批。中国健美协会将对竞赛规程进行审核;对参赛运动员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六条举办国际性、全国性健身健美比赛的主办者必须是中国健美协会,承办者为中国健美协会团体会员组织及中国健美协会认可的单位。 举办省(区、市)内的健身健美竞赛活动的主办者必须是省级健美协会,承办者为中国健美协会所属的团体会员组织或省级健美协会认可的单位。 第七条举办健身健美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举办者能够独立承担相关民事责任; (二)能够执行中国健美协会制定的有关竞赛规程和规则; (三)有与比赛或活动规模相当的组织机构和具有相当专业知识的管理人员; (四)有具体的竞赛规程和比赛组织实施方案; (五)有与竞赛或活动规模相适应的经费和设备; (六)有符合治安、消防、卫生满足活动标准等条件的适宜

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处罚办法

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处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足球运动的健康发展,维护足球比赛公平竞争原则,预防并制裁违背体育道德行为和球场暴力行为,保障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工作人员、观众以及各球队、赛区委员会、地方足球会员协会(以下简称会员协会)、中国足球协会的合法权益,保护运动员的身体健康,促进足球技战术水平的提高,使足球比赛更具观赏性,依据国际足联《足球竞赛规则》和《中国足球协会章程》,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管理下涉及足球运动的相关领域。 第三条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罚遵循独立、及时、公开、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需要相关部门认定的,在相关部门提交报告后,由纪律委员会做出处罚。 第四条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员、球队、赛区委员对违规违纪的处罚不服的,可依据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向仲裁委员会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罚的执行。 第五条违规违纪行为触犯国家法律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本办法由纪律委员会执行。 第二章处罚 第一节处罚种类: (一)通报批评; (二)警告; (三)罚款; (四)停赛; (五)禁赛; (六)停止随队进入比赛场工作;; (七)判对方本场比赛3:0获胜; (八)取消比赛资格; (九)其他处罚。

注:前款各项处罚可以独立或合并适用。 第二节对比赛中被出示黄牌或红牌的处罚 第七条在同一项比赛中,同一名运动员被出示黄牌累计两次(中超、中甲联赛中被出示黄牌累计三次)的,处停赛1场。其中: (一)同一场比赛中,因连续被出示两张黄牌而被出示红牌的,该两张黄牌不作累计; (二)同一场比赛中,被出示一张黄牌后即被出示红牌的,该黄牌仍作累计。 第八条在同一项比赛中,同一名运动员第一次被出示红牌的,处停赛1场;第二次被出示红牌的,处停赛2场;第三次被出示红牌的,处停赛4场;依此类推,加倍计算。 第三节对延误比赛、弃赛、罢赛、非正常比赛的处罚 第九条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参赛球队未按规定时间(指规定的开赛时间)或人数参加比赛的,视为延误比赛;超过规定时间(指超过裁判员认定的计时开始时间5分钟)的,视为弃赛;参赛球队中断比赛虽未超过规定时间但造成不良影响的。上述情形可根据情节给予下列处罚:判对方本场比赛3:0获胜; 第十条参赛球队中断比赛超过规定时间(指超过裁判员认定的计时开始时间5分钟)的,视为罢赛;对于罢赛或故意弃赛球队判0:3负于对方。 第十一条参赛球队或运动员违背体育道德,丧失体育精神,为谋取不正当比赛成绩或不正当利益进行私下交易,经道德与公平竞赛委员会认定,给予下列处罚: (一)取消本场比赛成绩 (二)赛区通报批评 (三)停赛若干场 (四)罚款 前款各项处罚可以独立或合并使用。 第四节对运动队(员)违规违纪的处罚 第十二条凡运动队(员)在赛区比赛、训练中有违纪或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侵害组委会的权益,并造成不良影响者,经赛区组委会,比赛监督报告并经资格和纪律 监督委员会合适,给予通报批评,停赛若干场,直接取消参赛资格的处罚。 第十三条比赛中凡是对对方运动队(员)或其他人员出现侮辱性或暴力性违纪行为者除临场裁判员有权立即制止或罚出场外,视其情节,对违纪运动员将作出如下处罚: 1、取消比赛成绩。 2、停赛若干场。

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归责原则

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归责原则 提要信息披露是证券市场的核心问题,信息披露中的虚假陈述行为不但严重损害投资人的利益,而且阻碍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承担虚假陈述的责任形式,主要是民事责任,在民事诉讼中,规则原则决定了民事主体的举证责任。 一、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性质及归责原则 现代各国法律对侵权行为人民事责任的归责,以过错责任为基础,兼采过错推定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原则。我国也不例外,采用了多元归责体系。对各类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人的民事责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也应按无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和过错责任原则进行。 关于无过错责任。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第六十三条、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对发行人确立的是无过错责任,也即严格责任。即无论其有无过错,一旦发生虚假陈述,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发行人应就其行为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发行人在发行市场虚假陈述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理论界观点是一致的。 关于过错推定责任。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运用,是指法律推定虚假陈述行为人有过错,从而由做出虚假陈述行为之人担负举证责任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如果其不证明或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认定其有过错。这比投资人需证明虚假陈述行为人具有过错责任更有利于保护受损害的投资人。 关于过错责任。在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确定上的基本含义是,做出虚假陈述行为之人具有过错,主观上具有可以归责的故意或者过失事由,这是其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 二、各类承担民事责任主体的民事责任归责原则 (一)发行公司。理论界的通说认为发行公司承担的是侵权责任,但有些学者认为由于合同关系的存在,应认定为契约责任及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同时存在。股票发行成功,在投资人与发行公司之间实际上是契约关系。发行公司在发行股票过程中,实质上对投资人负有契约上的积极义务。但其在信息公开文件中进行虚假陈述时,本质上违背了对投资人的忠实义务,投资人正是基于对发行

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

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2000年3月16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体育竞赛的宏观管理,发展体育事业,提高体育运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指的体育竞赛,是指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的国际或国内各级、各类综合性运动会、单项体育竞赛和体育表演活动。 第三条体育竞赛项目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确定。开展新的体育竞赛项目,必须报经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批准立项,并审核确定该项目的竞赛规则、规程和竞赛计划,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方能批准举办该项目各级体育竞赛。 第四条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体育竞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竞赛工作。 第二章竞赛计划和审批登记 第五条举办体育竞赛实行审批登记制度。 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体育竞赛;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地方性体育竞赛。 解放军、各行业和各院校举办的内部体育竞赛,可以依据本

办法制定相应的审批登记制度。 第六条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每年年底统一审批、制定第二年体育竞赛计划,由各级单项体育协会或经审批机关授权的单位管理和组织实施。 第七条申请举办体育竞赛的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为“申办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拥有与竞赛规模相当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 (三)已经制定具体的竞赛规程和比赛组织实施方案; (四)拥有与竞赛规模相适应的经费; (五)已经确定体育竞赛所需的场地、设施和器材。 第八条申请举办体育竞赛的申办人应当向相应的体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竞赛规程,包括竞赛项目、竞赛时间和地点、参加单位和参加办法、竞赛办法和竞赛规则及奖励办法等; (二)举办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三)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的文件。 第九条申请举办体育竞赛的申请书必须于举办该项体育竞赛前两个月提交相应的体育行政部门,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名称,包括体育竞赛名称、主办单位名称和承办单位名称等; (二)举办体育竞赛的宗旨; (三)经费的来源和用途; (四)该项体育竞赛的筹备实施方案等;

全国体育竞赛裁判员选派、监督管理办法(草案).docx

全国羽毛球比赛裁判员选派与监督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国羽毛球比赛裁判员选派工作的监督与管理,使裁判员选派工作更加规范、透明,促进裁判员执裁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依据国家体育总局《全国体育竞赛裁判员选派与监督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中的全国羽毛球比赛指,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羽毛球比赛、列入国家体育总局《全国单项重要体育赛事名录》的比赛。 第三条中国羽毛球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羽协)在全国羽毛球比赛前与参赛队伍的主管单位(省区市体育局竞技学院、项目管理中心、体工队、俱乐部等)签订《中国羽毛球协会全国羽毛球比赛参赛代表队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责任书》。在全国综合性运动会赛羽毛球比赛前,与各参赛的主管单位(省区市体育局竞技学院、项目管理中心、体工队、俱乐部等)签订《反腐廉洁公平参赛责任书》,严禁假赛黑哨、权钱交易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条为加强对羽毛球比赛裁判员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国羽协章程,成立裁判员委员会常委会(以下简称裁委会常委会)。裁委会常委会在中国羽协的指导和监管下,按照本细则,提出裁判员的培训、推荐、选派、管理、考核和奖惩

工作的建议,报经中国羽协研究同意后,具体实施。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裁判员包含赛事仲裁委员会成员、裁判长、编排长、副裁判长、检录长、司线长、技术代表、比赛监督、裁判员、编排员、司线员等。 第六条裁判员选派遵循的原则 (一)公开的原则 中国羽协在全国羽毛球比赛举办前,要求裁委会常委会研究制定裁判员的选派办法,对拟选定的裁判员名单进行赛前公示,参加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决赛阶段的裁判员名单由体育总局统一公示。 (二)择优的原则 根据比赛重要程度,优先选派技术等级高,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口碑好,以往重要比赛中未出现过明显错判、漏判等重大工作失误的裁判员执裁。 (三)回避的原则 对公示过程中有三分之一以上(含)的参赛单位提出回避要求的裁判员,不得选派。 (四)均衡的原则 尽量避免在同一赛事中过多选派来自同一注册单位的裁判员。 (五)就近的原则 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就近选派裁判员担任比赛裁判工

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是侵权行为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在讨论侵权行为法的基本问题时似乎无法不论及归责原则及其适用。惟其如此,却导致了对归责原则适用范围的不适当扩大。本文通过分析认为,归责原则在侵权行为法中的适用,应当仅限于对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考量。 归责原则的概念,在司法实践和法学研究中都具有重要地位。归责原则对侵权行为法之适用,在司法实践和法学研究中则常常被当作一个预设的前提,似乎重要得不言而喻,无需画蛇添足多作限定。由此导致的直接后果,是在对侵权行为法进行研究、对民事侵权案件进行分析和审理时,归责原则的讨论自觉不自觉地被提高到了就侵权行为法整体而言的层次。理论研究中,学者以“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为题展开论述;①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对民事侵权案件进行分析时,也常见这样的表述:“民事侵权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不承担侵权责任”。对这种以归责原则广泛用于侵权行为法、侵权民事责任的做法,似乎也少有异议。 然而这种将“归责原则”中的“责”等同于“侵权责任”、“民事责任”中的“责”的做法,运用于知识产权领域,却引起了激烈的争论。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与其他民事权利,尤其是物权的保护对象相比,具有突出的非物质的特点,是一种非实体的存在。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相应地并不以侵害物质实体作为手段和前提。不过,由知识与载体《归责原则》的相互关系所决定,无论是知识产权人财产利益的实现,还是侵害知识产权行为人所谋求的财产利益的实现,都必须借助于承载知识的物质实体的传播。因此,为了充分保护知识产权人利益,人们不得不更加注重采取停止侵权这种措施。知识产权诉讼中“行为保全”制度的建立,鲜明地体现了这种必要性;与这一暂时的行为保全相对应,诉讼终结时得出的停止侵权的结论同样具有首当其冲的作用。停止侵害等决定的作出,则意味着侵权行为人承担了以此为内容的民事责任。①停止侵害的责任承担,显然发生在对行为人的主观意志状态未及考虑之时。②加之归责原则中的“责”与民事责任中的“责”相等同,无怪乎有学者会着力于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在侵害知识产权领域中争取一定的适用空间,并就此引发关于侵害知识产权归责原则的争议。虽然许多学者主张,在侵害知识产权领域,仍然应当坚持一元的过错责任原则或者以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相结合的二元归责原则;③但仍不乏学者认为,在侵害知识产权领域,应当分别确立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编辑本段 中西方差异 虽然西方法学家们对侵权行为法最通俗的定义是,侵权行为法是有关损害与赔偿的法律,但中国学者在肯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多种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前提下,认为将侵权行为法定义为“损害赔偿”是不够全面和准确的。由此,侵权行为法超出了损害赔偿的范围,而所谓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也似乎当然地超出了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被笼统地称为“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或者“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不过这种适用范围的“相应扩大”,却不能不说是缺乏充分依据的。这是因为,并非所有的民事责任的承担,都需要符合同样的条件要求。按照大陆法系所谓“要件指向”主义的思维方式进行分析不难发现,各种不同民事责任形式的承担,其所需要符合的构成要件《民法通则》具有很大差异。这些不同内容、不同目的的民事责任形式,尤其在是否以主观要件——对当事人主观恶意的要求——作为构成要件的组成内容方面,更有是与非的性质上的不同。中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中,有许多并不以行为人的主观恶意为必要条件,比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支付违约金等。其中“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的承担不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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