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专户监督管理系统

农民工工资专户监督管理系统
农民工工资专户监督管理系统

农民工工资专户监督管理系统

业务操作流程

目录

1. 施工总包单位注册登录及合同备案 (2)

2. 建管办审核工程信息 (4)

3. 施工总包单位创建分承包合同 (5)

4. 建管办专户管理 (6)

5. 建管办合同管理 (7)

6. 建管办拨付核算 (8)

7. 施工单位拨付核算 (9)

8. 建管办违约预警 (9)

9. 建管办流水查询 (10)

10. 施工单位拨付流水查询 (10)

11. 建管办现场勘查 (11)

12. 施工单位违约整改 (12)

13. 施工单位消息中心 (13)

14. 建管站系统管理 (13)

1.施工总包单位注册登录及合同备案

(1)企业访问http://59..86.73:81,管理部门访问http://59..86.73:82登录至农民工工资监督管理系统-施工单位管理后台;

(2)进入注册账号,通过账号密码进入施工单位管理系统;

(2)注册成功登录后需根据系统提示完善工程基本信息(工程信息合同备案)后,等待建管办专员审核;

2.建管办审核工程信息

(1)建管办访问http://115..99.45:82,输入账号密码登录监督管理系统;(账号/密码及权限由系统管理员分配详见14条)

(2)建管办审核施工总包录入系统的工程信息;进入工程管理-审核列表:查看工程详情、审核通过工程信息、审核不通过工程信息;

(3)审核通过后进行工程监督管理,进入工程管理-工程列表:可筛选施工中、未开始、完成工程,查看工程关联专户的银行流水、工程详情、施工单位列表及详情;

3.施工总包单位创建分承包合同

(1)施工总包单位专户信息维护,通过银行接口验证通过后不允修改;

(2)分承包合同管理—添加合同,施工总包可创建分包合同和劳务合同;创建合同需填入合同基本信息及专户信息,专户信息由系统提交银行验证通过后将绑定;

(3)合同管理-合同列表,可查看合同详情、未通过审核的合同可进行编辑、删除合同信息;审核通过后合同工期、金额、专户不允修改,不能删除;

备注:分包单位可创建劳务合同、流程及操作同总包单位创建劳务合同;劳务承包单位不可再添加合同;

4.建管办专户管理

(1)专户信息查询,可查询专户详情及专户对应工程、流水情况等操作;

(2)流水查询,查看专户银行流水情况;

5.建管办合同管理

(1)合同信息查询,点击合同信息查询;

点击合同详情即可查看

如下图

(2)审核合同,施工单位添加的合同均有建管办进行审核、点击审核合同如下图:

点击合同详情查看该合同详情

如下图:

6.建管办拨付核算

(1)拨付账单计算

系统根据计算公式计算出本月应拨付款项,计算规则可有系统管理员修改,或授权监督专员对指定工

程项目进行调整;

(2)拨号账单查询,点击拨号账单查询查看该账单

如下图

农民工工资管理制度

农民工工资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维护全公司民工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促进社会的稳定和企业健康持续发展,从而保障民工工资有序发放。 二、范围 适用公司本部及外地区域公司管辖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各项建筑工程。 三、实施方法 1、准则 为规范务工人员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或扣克务工人员工资问题,有效维护广大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7号)和各级政府与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劳动合同的签订 项目部在招用民工时,可通过劳务公司的途径,依法与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其中有关

劳动报酬的条款,应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支付时间等内容。 3、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民工工资维权告示牌》 项目部必须于开工前将《名工工资维权告示牌》设置在“八牌二图”处,如有损坏应及时更换。 4、加强对民工工资支付的监控 项目部应制定内部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应根据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班组长或其他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 5、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 农民工的工资每月的15日前发放。项目部不能扣押农民工的工资,工资按时发放。 项目部每月编制民工工资支付清单,如实记录民工姓名、用工天数、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情况并附身份证复印件交到总公司。 6、拖欠民工工资投诉的处理 ①项目部应高度重视拖欠民工工资投诉,对有拖欠民工工资的工程项目,必须采取措施,及时给予解决,避免民工到有关部门投诉。 ②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民工被拖欠的民工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20191102235700)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表 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发放申报表 3、农民工工资强制支付通知书 4、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公示表 5、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季度报表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保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运行,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 题,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 ,2006? 5 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新政办发, 2007? 114 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民丰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利、 通讯、工矿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使用农民工较多的重点监控建筑施工单位(含总承包、 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区外进县建筑施工企业)和发生过拖欠工资的其他企业以及建设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保证金,是指以强制性措施要求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筑施 工企业,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按照规定比例向民丰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专用账户存入的 专项资金,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许可,任何单位不得减、免、缓缴工资保证金,不得动用工资保证 金帐户或挪为他用。在企业未能及时支付农民工 第四条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的主管部门,建设、水利、交通、 国土资源等行政部门和银行机构按照职责共同负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统一专户。银行机构在统一专 户项下为各建筑施工单位分别建立单位帐户。 第六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建筑施工单位按规定存入。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价 款时,按第十条规定比例单独开列合同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票,直接转入农民工工资保证 金专户企业帐户,所转入资金列入已支付工程款。 第七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入银行专户后,银行机构为建筑施工单位出具《农民工工资保 证金确认表》,建筑施工单位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表》到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办理备案手续。 第八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行属地管理。外省、自治区、地区驻民丰单位,跨县区生 产经营单位,到生产经营或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第九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拖欠农民工工资时的应急支付。使用农民工 保证金由建筑施工单位填写《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发放申请表》,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并签署 意见后,银行机构方可办理划拨支付手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建筑施工单位支取的农民工工资 保证金发放情况实施监督。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各项目部支付工资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建设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经公司经理办公会议研究,特制定本制度。 一,为保证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对所属农民工按照工种进行登记造册,充分掌握农民工实际情况,杜绝工资管理中的欺瞒现象发生; 二,想法设法保证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 三.公司每季度组织生产部、人力资源部、财务审计部等部门,直接对项目部所完成的工程量精确验工计价,当场监督对农民工工资的发放,随后对务工的民工进行现场调查,对拖欠情况进行监督解决; 四.项目部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标准未约定或者不明确的,按照不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支付。 五、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抵付。 六,项目部应当每月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按照约定工资结算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应当每月预付工资,余额部分到工资结算周期满时一次结清.并足额支付, 七.支付方式: 1、项目部原则上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的,应当与银行签订委托代发工资协议,受委托银行应当按时将农民工工资拨到其个人账号,农民工持卡或存折支取工资。

2、在某种情况下,可由班组带领代发农民工工资,具体按照《班组承包人带领工资办法》执行。 八、项目部支付农民工工资应当编制工资发放表,载明支付单位、支付对象的姓名、支付的明确项目和金额、扣除的项目和金额等事项,办理工资支付的签收手续,并将工资支付记录保存两年以上。 九、项目部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农民工说明情况,同时就工资支付时间与工会或农民工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超过30日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视为无故拖欠工资行为。 十、项目部应当在施工工地醒目位置设立公示牌,公示每月工资支付情况、每次工资结算情况,公示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和电话号码。 十一、实行农民工工资监督员制度。公司指派或者农民工民主推选1-2名工资监督员,工资监督员负责向公司反馈工资发放情况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十二、任何部门或个人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公司举报:(一)未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 (二)未按合同约定标准支付农民工工资的; (三)工资支付标准约定不明确时,项目部支付的工资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 (四)项目部未按期按标准预付农民工工资的; (五)项目部未按期与农民工结算并足额支付剩余工资的; (六)其他影响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形的。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保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运行,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07?114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民丰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利、通讯、工矿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使用农民工较多的重点监控建筑施工单位(含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区外进县建筑施工企业)和发生过拖欠工资的其他企业以及建设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保证金,是指以强制性措施要求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按照规定比例向民丰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专用账户存入的专项资金,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许可,任何单位不得减、免、缓缴工资保证金,不得动用工资保证金帐户或挪为他用。在企业未能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时,用于支付 第四条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的主管部门,建设、水利、交通、国土资源等行政部门和银行机构按照职责共同负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统一专户。银行机构在统一专户项下为各建筑施工单位分别建立单位帐户。 第六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建筑施工单位按规定存入。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价款时,按第十条规定比例单独开列合同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票,直接转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企业帐户,所转入资金列入已支付工程款。 第七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入银行专户后,银行机构为建筑施工单位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表》,建筑施工单位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表》到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八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行属地管理。外省、自治区、地区驻民丰单位,跨县区生产经营单位,到生产经营或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第九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拖欠农民工工资时的应急支付。使用农民工保证金由建筑施工单位填写《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发放申请表》,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并签署意见后,银行机构方可办理划拨支付手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建筑施工单位支取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发放情况实施监督。 第十条建筑施工单位按下列标准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39635

江苏华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 为规范本公司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二、区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执行本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拖欠或克扣。 四、企业依法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本企业全体农民工,同时抄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五、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应包括以下内容: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以

及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六、企业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农民工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 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 七、企业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 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八、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 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 九、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 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 十、总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 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 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 清的工程款为限。 十一、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 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十二、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 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

天津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细则

天津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细则 一、保证金初始收取 (一)保证金专用账户的建立 施工队伍管理站(后简称市施管站)和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主管部门开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简称保证金)专用账户并安排专人或部门负责保证金的收取和管理。市施管站建立保证金管理网络系统(https://www.360docs.net/doc/431389049.html,)(后简称系统)实现市施管站和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取保证金和保证金管理的联动。 (二)初始收取金额的核定 依据《关于建立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建筑[2009]257号),施工总承包企业缴纳金额为100万,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缴纳金额为30万,获2008年度天津市优秀诚信施工企业称号的企业2009年度可免交保证金。 (三)收取程序 1、本市注册的二级以上(含二级)施工总承包企业、一级专业承包企业和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由天津市施工队伍管理站统一收取;本市注册的三级施工总承包企业、二级(含二级)以下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按企业注册地由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取; 2、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开具缴款通知;

3、企业持缴款通知到保证金账户所在银行足额缴纳保证金; 4、企业签署关于保证金管理和使用的书面承诺书(见表6); 5、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开具保证金收据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凭证》(见表7); 6、企业办理缴纳保证金手续时,应携带资质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保证金启动程序 (一)申请启动 当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施工企业对拖欠事实无异议但无力偿还的,采取申请启动保证金的方式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具体程序如下: 1、拖欠责任企业在系统上提出启动申请,并填写《天津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申请启动审批表》(见表2)由项目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施管站确认拖欠事实和启动金额; 2、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对《天津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申请启动审批表》审核批准后,收回该企业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凭证》; 3、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依据启动程序提取相应数额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 4、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相关省驻津建管处应现场监督农民工工资发放到位。

农民工工资管理制度98526

遵绥高速延伸线第六分部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制度 遵绥高速延伸线第六分部项目部 二○一六年五月一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规范有序的外部劳务队伍管理运行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以及公司关于劳务队伍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确保企业依法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促进企业又快又好发展,维持协作队伍人员稳定,保证施工生产正常进行,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依据《劳务合同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农民工工资支付原则 1、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纳入合同条款的原则。 2、优先于工程款支付的原则。 3、由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和财务人员代为直接发放的原则。 4、及时、足额发放的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遵绥高速延伸线第六分部合同段所属各劳务队伍。

第二章工资支付 第四条农民工工资标准的制定。 由协作队伍负责人具体制定,报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备案。对工作优秀、做出重大贡献的劳务人员,除工资正常支付外由协作队伍负责人给予奖励。 第五条支付细则 一、每月30日前,劳务队伍负责人将当月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一式两份报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清单内容包括应支付农民工花名册、工资支付明细、考勤表、工资打款流水明细。 二、由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牵头,财务部、合约部共同对劳务队伍作业班组的人员数量对照身份证进行核准、落实。 三、每月5日-10日,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财务部进入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直接发放工资,劳务人员凭本人身份证,领取当月工资,并在签收栏签字,签字后的工资单正、副本交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一份存档,协作队伍财务留一份备案。 第六条原则上不允许拖欠劳务工资,若协作队伍负责人有个别要求,需扣压一个月工资的情况,项目部把核实后的劳务工资款项做为工资保证金存在项目部财务专用账户。待工程结束后,或更换队伍时办清一切手续后,一次性结清劳务工资,保障劳动者权益。 第七条为便于农民工工资发放与管理,由协作队伍负责人员招聘、选用的劳务人员要及时签订《劳务用工合同》,并将劳务人员分班组建

江苏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苏清办〔2009〕36号) 江苏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江苏省农民工权益保护办法》(省政府第42号令)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拖欠工程款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76号)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改扩建工程、建筑拆除等工程项目建设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和建设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建筑业企业在承揽工程项目施工业务后,向行政主管

部门提交的不拖欠、不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履约费用,专项用于应急支付建筑业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四条各市、县(市)建设、劳动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监管。 第二章保证金的交纳与退还 第五条保证金一般采用资金转账方式提交,也可采用工程所在地的银行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书。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在市、县(市)的区域内累计交纳保证金不超过80万元,并存入指定银行专户。 第七条按照建筑业企业信用程度,保证金交纳实行差别化管理。建筑业企业在市、县(市)行政区域内交纳保证金连续满3年,且没有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退还不少于交纳保证金的80%。 第八条退还保证金时,应当将利息一并退还。 第九条建筑业企业一旦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应当按规定标准的2倍交纳保证金。 第十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通报批评和限制市场准入的建筑业企业和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名单报送同

建筑工程农民工工资管理制度

农民工工资管理制度 XX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签发日期:XXXX年X月XX日

农民工工资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农民工工资管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劳务协作队伍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证施工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制度》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在 XX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承包施工项目的所有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乙方)。 二、组织机构与管理职责 1、组织机构:甲方项目经理部负责协助劳动监察管理部门对农民工工资监管,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主管工长是第二责任人,在项目经理领导下开展各项工长。 2、管理职责: (1)负责监督乙方按甲方下发的《农民工工资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发放农民工工资; (2)负责本项目农民工工资管理的宣传、协调、监督和追究违约责任等工作; (3)各项目经理部按本制度要求做好农民工工资发放现场的影像资料并保存; (4)乙方须配备一名财务人与,负责农民工工资的发放及管理工作;

(5)农民工工资管理纳入年度乙方考核及甲方项目经理部的年度考核工作。 三、用工要求 1、乙方须对所有进场农民工和分包队伍进行登记备案,备案资料包括:所有农民工身份证复印件、乙方与所有农民工签订的劳务合同复印件和乙方与所有分包队伍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乙方须将所有资料报送甲方项目经理部及劳动监察管理部门备案; 2、所有农民工须认真登记《务工人员登记表》(具体格式详见附件1),签名按手印,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2份; 3、乙方须对农民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建立农民工管理档案。农民工管理档案包含现场工作照片、有效身份证复印件、进场时间、离场时间、家庭住址、联系电话(本人移动电话及家庭固定电话)等; 4、乙方不得使用无身份证的劳务人员; 5、乙方在项目实施时必须建立录用农民工的用工花名册,花名册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人员如有变动应及时更新(人员变动的3个工作日内)并上报甲方项目经理部。 四、农民工工资标准 农民工工资标准应符合现行建筑市场用工标准。 五、管理注意事项 1、乙方入场施工前必须签署《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具体格式详见附件2); 2、乙方须对所有农民工进行每日按时考勤(表格格式详见附件

关于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关于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发文机关】: 【文号】:豫劳社监察[2003]19号 【成文时间】:2004-01-14 【主题词】: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委员会: 当前,建筑业已成为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的主要行业之一,建筑业的发展,离不开农民工的贡献。但是,近年来,建筑业企业拖欠或无故克扣农民工工资以及因拖欠工程款导致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不断增多,严重侵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影响着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7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小型矿山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通知》(豫政办〔2003〕80号)精神,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建筑行业中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参与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建筑业企业和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都必须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 二、每一建设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按下列规定缴纳: (一)建设单位按工程中标价的2%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二)总承建施工企业中标后,投标保证金(投标总价2%)不再退回企业,直接转为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若投标保证金不足中标价2%,须补足2%作为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三、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使用。 四、建筑业企业在参与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时,必须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问题作出以下承诺: (一)建筑业企业在竞标时必须在标书中如实反映其以前所承建工程中工资支付的情况,需特别注明截止竞标之日止,是否存在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二)建筑业企业在竞标时必须在标书中承诺中标后能够及时、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三)建筑业企业在竞标时必须在标书中承诺:一旦其承包的建筑工程项目中出现拖欠职工工资情况的,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划支。 工程投标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不具备以上三项内容的,在资格审查时对其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如经调查发现建筑业企业没有如实反映工资支付情况,或无故不足额存入工资保障金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记入建设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的企业诚信档案,在年检及下次招标中予以相应惩罚。 五、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问题作出以下承诺:为保障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将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一旦出现拖欠工程

农民工工资管理制度(最新版)

*******工程 **第**合同段 农民工工资管理制度 ****工程 ***第***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二○一五年九月一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规范有序的外部劳务队伍管理运行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以及公司关于劳务队伍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确保企业依法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促进企业又快又好发展,维持协作队伍人员稳定,保证施工生产正常进行,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依据《劳务合同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项目部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农民工工资支付原则 1、农民工工资纳入合同条款的原则。 2、优先于工程款支付的原则。 3、由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和财务人员代为直接发放的原则。 4、及时、足额发放的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工程****标项目部劳务人员。 第二章工资支付 第四条农民工工资标准的制定。 由合同部与劳务人员商定,报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备案。对工作优秀、做出重大贡献的劳务人员,除工资正常支付外由项目部酌情给予奖励。 第五条支付细则 一、每月20日前,合同部将当月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一式两份报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及财务部,清单内容包括应支付农民工姓名、

工资支付标准。 二、由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牵头,财务部、合同部共同对劳务队伍作业班组的人员数量对照身份证进行核准、落实。 三、每月25日-30日,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财务部进入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直接发放工资,劳务人员凭本人身份证,领取当月工资,并在签收栏签字,签字后的工资单正、副本交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一份存档,财务部留一份备案。 第六条原则上不允许拖欠劳务工资,待工程结束后,办清一切手续后,一次性结清劳务工资,保障劳动者权益。 第七条为便于农民工工资发放与管理,由合同部责人员招聘、选用的劳务人员要及时签订《劳务用工合同》,并将劳务人员分班组建制,合同甲方为项目部;乙方由劳务人员本人签字,报项目部备案。 第八条保障措施 一、每月签字后的工资单,在项目部及劳务人员驻地进行公示。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留存备案。 二、每月30日前,合同部把发放农民工工资报表及时报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部,汇总各项目发放情况后及时向项目部主管领导汇报。三、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四项基本措施。 四、为了保证工人工资得到保障,我项目部单独开设了农民工调查小组。专门调查解决农民工拖欠、纠纷等现象,一经发现项目部将对其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保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运行,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07?114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民丰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利、通讯、工矿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使用农民工较多的重点监控建筑施工单位(含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区外进县建筑施工企业)和发生过拖欠工资的其他企业以及建设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保证金,是指以强制性措施要求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按照规定比例向民丰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专用账户存入的专项资金,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许可,任何单位不得减、免、缓缴工资保证金,不得动用工资保证金帐户或挪为他用。在企业未能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时,用于支付 第四条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的主管部门,建设、水利、交通、国土资源等行政部门和银行机构按照职责共同负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统一专户。银行机构在统一专户项下为各建筑施工单位分别建立单位帐户。 第六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建筑施工单位按规定存入。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价款时,按第十条规定比例单独开列合同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票,直接转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企业帐户,所转入资金列入已支付工程款。 第七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入银行专户后,银行机构为建筑施工单位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表》,建筑施工单位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表》到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八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行属地管理。外省、自治区、地区驻民丰单位,跨县区生产经营单位,到生产经营或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第九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拖欠农民工工资时的应急支付。使用农民工保证金由建筑施工单位填写《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发放申请表》,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并签署意见后,银行机构方可办理划拨支付手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建筑施工单位支取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发放情况实施监督。 第十条建筑施工单位按下列标准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民工工资管理制度

民工工资发放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维护全公司民工的合法权益,规企业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促进社会的稳定和企业健康持续发展,从而保障民工工资有序发放。 二、围 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外地区域公司管辖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各项建筑工程。 三、管理制度 1、劳动合同制度。规定工程中使用的各类人员,都必须由建筑施工企业法人代表与之签定劳动合同;合同使用统一规格式;合同期限可以完成某一项工作为期限;合同中必须标明工作岗位、工作、工资支付时间及支付式,劳动纪律及相关事宜;合同必须有劳动者本人签具真实姓名,具有法人主体的用人单位盖章可生效。合同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2、职工花名册制度。对工程中使用的各类人员都必须建立职工花名册。花名册包括工程用工人员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岗位、进工地时间、离开工地时间、合同起止时间等。花名册根据工地人员的进出,随进随建,各类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花名册由项目部保存,保存时间至竣工后6个月。 3、考勤制度。要求对工程中使用等各类人员实行考勤制度,使用统一考勤表。考勤可采用分项、班组专业队或项目部统一考勤等式。考勤表以月为单位,于次月5日前交由项目部统一留存。

4、工资发放和公示制度。规定各建筑施工工地必须在每月5日前上墙公示上月工程应付各类人员工资清单,每月10日前将各类人员工资在建筑施工单位派员监督下由项目部直接发放给劳动者,劳动者凭本人身份证领取工资,并在工资发放单上签名。工资发放单由项目部保存,需要代领的必须办理委托证明。工程完工后,项目部应在一个月结清工资。无论工程是否完工,每年春节前工资应全部结清和支付。各建筑工程项目部必须在工地醒目位置设置工资发放公示牌,每月定时公示工资发放单,以便劳动者查对。 5、监督和责任制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将对劳动用工五项管理制度落实。项目部必须确保农民工工资发放至每个民工手中,禁以包代管,杜绝由包工头带领现象发生。各建筑施工工地如未按劳动用工上述管理制度执行,发生农民工投诉上访现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对项目经理及施工企业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情节重的将记入黑,并取消工程所有创优及创标化资格。劳动行政部门将给予劳动保障诚信评价一票否决,情况特别重的给予媒体曝光,上报省劳动保障黑,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四、实施法 1、准则 为规务工人员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或扣克务工人员工资问题,有效维护广大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人民国劳动法》、《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劳动保障部、建设部,

农民工保证金流程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入和返还流程及申请 材料目录 一、存入流程 一次性告知应提供的材料(服务窗口)─→缴费(建设单位和施工方)─→到行业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建设手续。 二、返还流程 一次性告知应提供的材料(服务窗口)─→收集材料并审核返还金额(清欠办)─→进行现场公示15天(施工企业)─→办理返还保证金手续─→银行返还保障金及利息 ─→办结存档。 三、政策依据 (一)《信阳市人民政府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办法》(信政文[2014]68号); (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豫政[2004]2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豫政[2006]23号)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应提供的材料目录 1、招标办确认的中标信息及金额的有效材料。

3、《不拖欠农民工工资和不拖欠工程款承诺书》 4、《信阳市预缴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申请表》(一式三份) 返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申请材料目录 (一)建设单位应提供的材料 1、《信阳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申请表》(一式二份); 2、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费凭证(原件); 4、施工总承包企业出具的工程款按合同全额支付证明。 (二)施工单位应提供的材料 1、《信阳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申请表》(一式二份); 2.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3.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交费凭证(原件); 4.劳务分包备案证明资料;

5、劳务分包单位的工资款结算凭证或无拖欠凭证(原件); 6.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公示现场证明; 信阳市预缴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申请表 (施工单位) 工程名称工程地址 建设单位 联系人电话 施工单位 联系人电话 项目经理(建造 师) 电话 建筑面积(M2)层数及结构 中标金额应缴纳保障 金 市清欠办审核意见 按信阳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办法规定,该项目应缴纳中标金额的2%,经核定,该项目实际应缴纳元。 (盖章)经办人:复核人:年月日

委托代发农民工工资授权书四篇

委托代发农民工工资授权书四篇 篇一:委托代发工资授权书 ****项目部: 我单位(委托单位名称)分包了贵项目部的工程项目,按照国家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规定,为保证我单位聘用的农民工工资能及时支付,现特委托贵项目部代为支付我单位聘用的农民工(月份)工资,代为支付的工资在项目部对我单位的进度结算款中等额扣除。贵项目部只是代我单位支付聘用的农民工工资,该代为付款的行为不代表本次代付工资的农民工与贵项目部及所属单位之间存在劳务关系及其他权利义务。 本次委托支付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元):本次委托支付产生的一切风险和经济损失由我公司全部承担。 委托单位(盖章) 委托单位负责人签字: 授委托单位项目经理(签字): 年月日 附表:农民工工资单

XXXXXX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管理规定》(京人社监发〔20XX〕162号),特委托贵司代为支付我司在XXXX项目聘用的农民工工资。贵司代为支付的上述工资,在贵司对我司的劳务分包工程进度款中等额扣除。贵司的上述代付行为不代表本次代付工资的农民工与贵司及所属单位之间存在劳务关系及其他权利义务。 本次委托支付产生的一切风险和责任由我公司全部承担。 委托单位(盖章):XXXXX有限公司 20XX年12月15日

XXXXXX有限公司: 我单位XX市XXXXXX有限公司(委托单位名称)承包了贵公司的XXX项目三期装修工程,按照国家关于民工工资支付的规定,为保证我单位聘用的民工工资足额全员支付,现特委托贵公司代为支付我单位聘用的民工人员工资到各班组负责人账户。贵公司只是代我单位支付聘用的民工人员工资,该代为付款的行为不代表本次代付工资的民工人员与贵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及其他权利义务。 委托单位盖章 委托单位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受委托单位项目经理签名: 年月日 附表:X月份代付农民工工资表。

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

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农民工矛盾纠纷调解应急预案 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七月 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管,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证施工的正常进行,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项目经理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项目经理部及有关职能部门必须尽职尽责,相互配合,要切实做到制度落实,组织落实。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项目经理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小组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由项目经理担任,组员为工经部、财务部的负责人担任。其相应职责分别为: (一)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对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工作总负责,其职责是: 全面负责农民工工资管理工作,合理配备财务及劳务管理人员,组织协调其工作关系;审核、签报对内、对外农民工工资发放报表。 (二)财务部 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的主体部门,审核劳务队伍工资发放表,建立农民工工资发放台帐,按公司及业主的要求上报农民工工资发放报表。

(三)工经部 配合财务部对农民工工资的发放进行监控;督促劳务队伍负责人1 与农民工签订劳务合同,并对其进行审查;按公司及业主的要求上报农民工工资发放报表。 第三章农民工工资发放的原则、程序及方法 第四条发放原则 一、不得将外部劳务队伍员工工资全部支付给劳务队伍负责人,必须进行直接或监督发放。 二、外部劳务队伍员工工资必须按时、足额发放。 三、对劳务队伍未按照规定支付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按规定依法查处,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条发放程序 一、工经部在与外部劳务队伍办理劳务合同的签订时,应督促外部劳务队伍负责人,必须依法与招用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必须明确劳动报酬条款,包括工资支付时间、工资标准、支付项目和支付形式等内容,并明确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在支付形式上,采取月支付现金的方式。劳动合同必须在人员进场后15天之内签订完毕,签订后3个工作日之内报工经部备案,由工经部对其进行认真审查,同时还应上报一份农民工身份证复印件一并存档。在乙方施工过程中,如发生乙方所雇佣的农民工人员变动,乙方应及时向甲方经理部劳务管理人员提供新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及修改后的人员花名册。 二、外部劳务队伍必须以现金形式按劳动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和克扣。支付农民工工资时,应当编制工资支付表(包括支付单位、时间、收款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天数、加2班时间、应发项目和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对方签认等),向农民工本人提供工资支付清单(按规定保存2年)。农民工领取工资,应当办理签收手续。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最新版】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施工企业拖欠或无故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0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8〕4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2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市政、交通、水利、通讯、能源、土地整治等工程建设活动中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县级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是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按一定比例存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用于其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

时先行支付的资金。 第四条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按照“谁审批谁设立、谁发包谁设立”的原则设立和管理。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管理单位应加强工资保证金监管,全面做好工资保证金的收取、补缴、使用和退还工作。 第五条需要县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开工审批手续或施工许可的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缴入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设立的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不需要县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开工审批手续或施工许可的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缴入建设单位所属的县级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的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 第六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按工程总承包合同价的2%缴纳工资保证金。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一年未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减免50%;连续2年未发生拖欠的,减免60%;连续3年未发生拖欠的,全额减免。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 第七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向工资

业主单位农民工工资管理制度.

XXXXXX一级公路项目建设办公室 农民工工资管理制度 2015.12.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规范有序的外部劳务队伍管理运行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以及公司关于劳务队伍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确保企业依法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促进企业又快又好发展,维持协作队伍人员稳定,保证施工生产正常进行,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依据《劳务合同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农民工工资支付原则 1、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纳入合同条款的原则。 2、优先于工程款支付的原则。 3、由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和财务人员代为直接发放的原则。 4、及时、足额发放的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XXX一级公路所属各劳务队伍。 第二章工资支付 第四条农民工工资标准的制定。 由协作队伍负责人具体制定,报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备案。对工作优秀、做出重大贡献的劳务人员,除工资正常支付外由协作队伍负责人给予奖励。 第五条支付细则 一、每月20日前,劳务队伍负责人将当月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一式两

份报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及财务部,清单内容包括应支付农民工身份证号码、工资支付标准。 二、由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牵头,财务部、合同部共同对劳务队伍作业班组的人员数量对照身份证进行核准、落实。 三、每月25日-30日,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财务部进入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直接发放工资,劳务人员凭本人身份证,领取当月工资,并在签收栏签字,签字后的工资单正、副本交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一份存档,协作队伍财务留一份备案。 第六条原则上不允许拖欠劳务工资,若协作队伍负责人有个别要求,需扣压一个月工资的情况,项目部把核实后的劳务工资款项做为工资保证金存在项目部财务专用账户。待工程结束后,或更换队伍时办清一切手续后,一次性结清劳务工资,保障劳动者权益。 第七条为便于农民工工资发放与管理,由协作队伍负责人员招聘、选用的劳务人员要及时签订《劳务用工合同》,并将劳务人员分班组建制,合同甲方必须由协作队伍所在公司的盖章;乙方由劳务人员本人签字,报项目部备案。 第八条保障措施 一、项目开工前,农民工工资按工程款的5%做为工资保证金存入项目部财务专用账户,预防拖欠情况发生。 二、每月签字后的工资单,在项目部及劳务队伍驻地进行公示。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留存备案。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交纳及使用承诺书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交纳与使用承诺书 致:市玉开龙潭开发投资(招标人名称) 如我公司在贵单位的龙潭产业园龙鹏路Ⅲ标段道路工程施工招标中中标,根据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我方在此向招标人承诺: 1、我方保证在龙潭产业园龙鹏路Ⅲ标段道路工程项目的投标文件中,如实反映我方以前所承建工程中工资支付的情况,并特别注明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存在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2.我方参与投标的龙潭产业园龙鹏路Ⅲ标段道路工程项目,一旦中标,我方保证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及时并足额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存入指定,作为本项目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3.如我方在承包龙潭产业园龙鹏路Ⅲ标段道路工程项目中出现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和其它职工工资情况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本企业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划支。 4.如我方不按时、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招标人有权取消我方中标资格。 投标人(盖章):广西北流土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2010年9月12日

七、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交纳与使用承诺书 致:市玉东新区建设投资(招标人名称)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桂劳设发[2009]5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通知》文件规定,我方在此向招标人承诺: 1、我方在市玉梧路(教育东路〈龟山路至海峡两岸试验区段〉)道路改造工程(K3+020~K4+027.559)土建施工(工程名称)项目的投标截止日前不存在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2.我方参与投标的市玉梧路(教育东路〈龟山路至海峡两岸试验区段〉)道路改造工程(K3+020~K4+027.559)土建施工(工程名称)项目,一旦中标,我方保证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及时并足额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转入招投标站指定的资金专户,作为本项目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3.如我方在承包的市玉梧路(教育东路〈龟山路至海峡两岸试验区段〉)道路改造工程(K3+020~K4+027.559)土建施工(工程名称)项目中出现拖欠农民工和工人工资情况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其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划支。 4.如我方不按时、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招标人有权取消我方中标资格。 投标人:广西北流土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日期:2010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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