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巴塞尔协议与商业银行风险管理

新巴塞尔协议与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作者:c h e n y i74

【摘要】:

本文以新巴塞尔协议这一国际性银行监督管理合约为银行风险理论为指导,通过对新巴塞尔协议内容的演变,概括出新形势下国际银行业监管的趋势变化,强调中国商业银行在面临入世后的国际竞争压力以及当今全球性金融危机形势下,必须严格遵循国际银行经营管理的统一规则,接受以新巴塞尔协议为准绳的国际银行业监管原则、标准和方法。针对中国商业银行现阶段存在的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关键词】:新巴塞尔协议、商业银行、风险管理

【正文】:

2004年6月26日,《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以下简称新巴塞尔协议或新协议)的终稿正式通过,这标志着国际金融界对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进入了一个新的时代。新巴塞尔协议作为一个国际银行监管标准,提出了以“最低资本要求、监管检查和市场约束”为核心内容的三个支柱。从而要求资本监管更为准确的反映银行经营的风险状况,进一步提高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和稳健性。新巴塞尔协议虽然不具有强制性,但是在国际上具有很大的影响力。2006年,十国集团成员国银行首先实施。目前,十国集团成员(不包括美国)、欧盟成员国以及中国X X、新加坡、韩国、澳大利亚等亚洲主要经济体已经正式开始实施新资本协议。

当前,我国也正在积极推进新协议的实施。在监管层面,中国银监会充分考虑中国银行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和远期目标,又兼顾与国际资本监管制度接轨的需要,发布了《新资本协议实施指导意见》,体现了“分类指导、分层推进和分步达标”的原则。即对海外设有经营性机构的国际业务占相当比例的大型商业银行,要求从2010年底起开始实施新协议;其他自愿实施新协议的商业银行可以从2011年后提出申请,最迟到

2013年底国内银行将全部实施新协议。

随着期限的日益临近,且在最近的几年间,国际金融界发生了许多事件,特别是2008年开始的全球金融危机,使我们迫切地感到危机感和紧迫感。对于我国银行业而言,如何在较短的时间内,全面加强风险管理水平,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改进信息披露制度,都是急需解决的重要课题。只有有效的解决了这些课题,才能够摆脱与国外银行竞争所处的不利地位,才能在全球的金融危机中保持稳健的发展。

一、新巴塞尔协议内容演变的理论思考

国际清算银行下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巴塞尔委员会)自成立以来,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银行监管规定。这些规定虽不具法律约束力,但已得到世界各国监管机构的普遍赞同,特别是那些国际金融参与度较高的国家,包括十国集团乃至许多非十国集团监管部门均自愿地遵守。巴塞尔委员会虽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银行监管国际组织,但事实上已成为银行监管国际标准的制定者。在制定的监管准则中,1988年版巴塞尔协议和替代的2004年版新巴塞尔协议在国际银行业风险监管方面影响巨大,具有极强的代表性。

(一)新巴塞尔协议较老巴塞尔协议的内容变化

1988年巴塞尔委员会颁布了《统一资本计量与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I n t e r n a t i o n a l C o n v e r g e n c e o f C a p i t a l M e a s u r e m e n t a n d C a p i t a l S t a n d a r d s),即通常所说的巴塞尔协议。巴塞尔协议在推进全球银行监管一致化和可操作性方面,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被认为是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的“神圣条约”。具体来说,巴塞尔协议在国际银行界建立了一套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极大地影响了国际银行监管和风险管理的进程。

从内容上看,协议主要包括资本的分类和风险权重的计算标准。资本的分类是将银行的资本划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类,对各类资本按照各自不同的特点进行明确地界定;风险权重的计算标准是根据资产类别、性质以及债务主体的不同,将银行资产负债表的表内和表外项目划分为0%、20%、50%和100%四个风险档次。风险权重划分的目的是为衡量资本标准服务。可见,巴塞尔协议的核心内容是资本的分类。

而新巴塞尔协议从操作层面正式引入了全面风险监管的理念,提出了银行风险监管的最低资本金要求(M i n i m u m C a p i t a l R e q u i r e m e n t s)、外部监管(S u p e r v i s o r y R e v i e w P r o c e s s)和市场约束(M a r k e t D i s c i p l i n e)三大支柱的原则。其中,“第一支柱”重点规X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和应当达到的标准;“第二支柱”规定了监管的基本目的、主要原则、总体理念和主要内容;“第三支柱”对银行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的指导原则、总体要求、具体内容和时间频度等都作了具体规定。三大支柱原则的形成将对国际银行监管和许多银行的经营方式产生极为重要的影响。

与1988年版巴塞尔协议相比,新巴塞尔协议的内容更广、更复杂。新协议将风险的定义扩大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各种因素,基本涵盖了现阶段银行业经营所面临的风险,并力求把资本充足率与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反映银行风险管理、监管实践的最新变化,以保证银行资本充足性能对银行业务发展和资产负债结构变化引起的风险程度变化具有足够的敏感性,为发展水平不同的银行业和银行监管体系提供多项选择办法。

新协议提出了两种处理信用风险办法: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标准法以1988年资本协议为基础,采用外部评级机构确定风险权重,使用对象是复杂程度不高的银行。而内部评级法则是新协议资本监管的核心内容。该方法继承了1996年市场风险补充协议的创新之处,允许使用自己内部的计量数据确定资本要求。内部评级法有两种形式——初级法和高级法。其中初级法仅要求银行计算出借款人的违约概率,其它风险要素值由监管部门确定;而高级法则允许银行使用多项自己计算的风险要素值。

另一个值得关注的是从一开始巴塞尔委员会就希望新协议的各项基本原则普遍适

用于全世界的所有银行,而不仅局限于十国集团国家的“国际活跃银行”

(i n t e r n a t i o n a l l y a c t i v e b a n k s)。巴塞尔委员会并预计非十集团国家的许多银行都将使用标准法计算最低资本要求。客观上看,新协议对国际银行业的影响是深远的。国际金融市场的参与者很可能会采用新协议来分析各国银行的资本状况,而有关国际组织也会把新协议视为新的银行监管的国际标准,协助巴塞尔委员会在全球X围内推广新协议,并检查其实施情况。

(二)金融一体化、多元化是导致内容演变的重要原因

新巴塞尔协议与原协议相比,最突出的是有了两个方面的改进。即在结构上确立了“三大支柱”的框架和对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做出重大修订。新协议采用了由简单到复杂的多种方法来计算资本要求,允许管理水平较高的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确定风险权重,将操作风险纳入资本充足率计算中。

之所以造成以上的改进,其主要原因在于自1988年至2004年间,全球经济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全球的金融一体化、多元化导致银行业飞速发展的同时,风险也在急剧扩大。而1988年版巴塞尔协议对风险监管的X畴尚停留在信用风险,通过对不同类型资产规定不同权重来量化风险,同时信用风险权数级距区分过于粗略,扭曲银行风险全貌,加上法定资本套利的盛行,以及近几年大型银行规模及复杂度的增加,已远远不能满足银行对风险管理的要求,为此适时地对原有协议的补充和完善成为必然。

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衍生金融工具及交易的迅速增长,市场风险日益突出,巴林银行倒闭、大和银行危机等事件促使国际金融界对市场风险的关注,一些主要的国际大银行开始建立自己内部的风险度量与资本配置模型,以弥补巴塞尔协议的不足。这一系列的风险事件使得巴塞尔委员会逐渐意识到应将市场风险纳入其资本监管要求X围内的必要性和迫切性。1996年1月,巴塞尔委员会及时推出了《资本协议关于市场风险的修订案》,将市场风险纳入资本需求的计算,以作为巴塞尔协议的一个补充部分。

而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爆发,全球金融市场之间紧密联系、不同市场之间的互相影响、银行风险和金融危机在国际间的传播成为国际金融界的突出问题,并引起国际金融界的广泛关注。特别是以1998年美国长期资本管理公司损失的事件为代表,人们更加清楚地看到许多金融机构陷入经营困境的主要原因不再是信用风险或市场风险等单一风险,而是由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外加操作风险相互交织、共同作用造成的。金融危机促使人们更加重视市场风险与信用风险的综合模型以及操作风险的量化问题,由此全面风险管理模式引起人们的重视。为此,巴塞尔委员会于1998年推出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集中体现了这一领域的发展,至此,市场风险与信用风险、操作风险一并成为银行监管部门重点关注的对象。该文件共提出涉及到银行监管7个

方面的25条核心原则。尽管这个文件主要解决监管原则问题,未能提出更具操作性的监管办法和完整的计量模型,但它为此后巴塞尔协议的完善提供了一个具有实质性意义的监管框架,为新协议的全面深化留下了宽广的空间。

1999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公布了新的资本适足比率架构咨询文件,对巴塞尔协议做了大量修改。2001年1月公布新巴塞尔资本协定草案,修正之前的信用风险评估标准,加入了操作风险的参数,将三种风险纳入银行资本计提考量,以期规X国际型银行风险承担能力。2004年6月新巴塞尔协议正式定稿,并希望在2006年年底以前,大多数的国家都能采用此架构。

可以清晰的看到金融一体化和多元化就是一把锋利无比的双刃剑,一方面促进了国际金融的蓬勃发展,另一方面又埋下了来自各方的风险隐患。这一切势必促成巴塞尔委员会根据金融变化发展情况对巴塞尔协议进行不断的修订补充,以适应风险防X和风险监管的要求,建立较为完善的市场风险管理体系。因此,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新巴塞尔协议内容的演变是金融一体化和多元化的必然结果。

二、从新巴塞尔协议看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实践

(一)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实践的历程

从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探索和实践的历程来看,为时并不长远,主要经历了以下几个重要的历史阶段。

1993年,国务院出台《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成为专业银行商业化改革的关键一步;1994年,三家政策性银行组建后分离了专业银行承担的政策性业务,实现了政策性金融与商业金融的分离;1995年,《中华人民X X国商业银行法》颁布,从法律上明确了商业银行要以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为经营原则,实现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此国内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从理论走向了实践。

1997年11月,国家召开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后,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改革措施,包括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将经营效益和资产质量纳入对四家银行管理者的考核等。以信贷资产质量管理为核心的国内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模式逐步形成。20世纪末,随着信用风险管理经验的逐步积累,以及风险管理技术的快速发展,国内

商业银行陆续成立了信贷风险管理部门,开始将信用风险的监测、分析、预警和控制职能划归由一个专门部门进行独立管理。

进入21世纪,我国银行业开始探索全面风险管理。中国建设银行率先建立了全面风险管理的组织框架,成立了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和风险管理部,统一协调和管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后随着银监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出台,国内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理念和框架日益清晰,逐步开始由被动、静态的传统管理模式,向积极、动态的现代管理模式转变,从信用风险管理,向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并重的全面风险管理转变。

2008年,银监会对《内部评级体系》、《风险暴露分类》、《风险缓解处理》、《专业贷款资本计提》、《操作风险资本计提》和《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资本计提》等六个监管指引形成了第二轮征求意见稿,并于4月组织成立了中国银行业新巴塞尔协议实施高层指导委员会,10月银监会已发布了实施新巴塞尔协议的第一批监管规章,包括《商业银行银行账户信用风险暴露分类指引》、《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等5个监管指引,为确保新巴塞尔协议如期实施奠定了基础。从银行层面看,大型银行基本都成立了项目领导小组和项目实施机构,编制了新巴塞尔协议实施规划,各行的内部评级体系开发都取得一定进展。

就目前情况看,新巴塞尔协议实施工作已进入攻坚阶段,我国银行业风险管理实践也进入了一个成熟阶段。今年3月7日媒体报道,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和招商银行七家银行正积极备战,有望率先成为新巴塞尔协议实施行。可以肯定,这七家银行的风险管理模式已基本达到或接近新协议实施要求,在未来的一年多时间内,这七家银行将采取多方措施,加强风险管理,在不同程度地尝试采用新协议要求的先进数据管理体系和风险管理方法,来对本银行的风险程度进行压力测试,以确保新协议的顺利实施。

(二)新巴塞尔协议对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影响

应该说,新巴塞尔协议对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影响是巨大的,同时也是深远的。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巴曙松认为“新协议不仅是风险管理模型的变

革,对于中国这样的新兴市场来说,也是风险管理流程的重组,实施过程通常需要对风险管理的政策、流程、组织结构、内部授权等制度环境进行大的变革。”(注1)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从风险管理水平的角度看,新巴塞尔协议对我国银行业的风险管理水平起到了促进作用。

随着新巴塞尔协议实施工作的稳步进行,新的风险管理政策、操作指引相继出台,各家银行相应制定了风险管理细则,并将风险管理纳入银行管理人员考核内容。风险管理的高度重视,有效地促进了广大从业人员对风险认知程度的提高,风险防X意识的加强,风险管理实践能力的提升。正如银监会X明康主席在2003年7月31日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主席卡如纳先生的信中所说:“在新协议的推动下,中国银行业的风险管理水平正在迅速提升。大银行已开始着手建立符合新协议要求的二维评级体系;小银行的积极性也很高,力求借鉴新协议的有关内容。”(注2)

2.从风险管理方法的角度看,新巴塞尔协议在风险的识别、计量和控制上提供了多种方法,其中也包括了一些已在发达国家银行采用的先进方法。而这些为我国在实施风险管理过程中方法的采用提供了多样性,同时对我国风险管理方法的制定具有指导和借鉴作用。

新协议就处理信用风险提出了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两种方法。标准法主要依赖于外部评级的广泛应用,而从我国现有的情况看,外部评级覆盖面低,同时国内的多数评级机构还未达到能够计算违约概率等风险因素的水平,必要外部条件的缺失对实施标准法可谓难度重重;而内部评级法为我国风险管理提供了新的选择,国内许多的大银行可以凭借其较为充分的数据准备和较为强大的技术力量,对客户的基础财务信息进行深度挖掘、分析研究,产生数学模型,使之标准化、规X化,逐步创造条件,使之能够在短时期内达到实施标准成为可能。

3.从风险管理制度的角度看,新巴塞尔协议作为一个制度性的纲领文件对我国的风险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修正起到了一个高屋建瓴的作用。

新协议给出了针对银行业风险制定的监督检查的主要原则、风险管理指引和监督透

明度及问责制度,而这些制度也是中国银监会制定实施新协议监管规章的基础。

(三)我国实施新协议在风险管理上的障碍

虽然我国银行业整体风险管理水平有了明显的提高,但各银行间的水平差异较大,同时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较十国集团成员国在实施方面存在明显的弱势。而2008

年在全球爆发的金融危机,更为我国银行业实施新巴塞尔协议的道路上设置了新的障碍。

从风险管理层面上看,我国在实施新协议过程中主要存在五大障碍:

1.在风险管理体系采用上的障碍。对于我国的银行业而言,在实施新协议过程中,对于采用何种风险管理体系,无论大银行还是中小银行,都存在着成本较高的矛盾。

我国的大型商业银行在发达国家设立分行需要按东道国监管当局的要求执行新协议,而国内总行欲改变仍内部同时采用两种风险管理体系的现状,势必摈弃传统的风险管理体系采用新体系,而在短时期内改变,即使有一定的过渡期,也会造成银行这方面成本的急速增加。

而对于中小银行来说,一方面,需要按照银监会规定逐步向先进的风险管理模式靠近;另一方面受规模、数据、技术等因素制约,很难单独建立符合新协议要求的内部评级体系。这两方面矛盾冲突的结果,势必导致银行成本的提高。

2.在风险管理架构重组上的障碍。“在中国,新协议的实施并不仅仅是一个金融风险技术和模型的问题,还有一个风险管理架构的重组问题。相比之下,后者的难度可能更大。”(注3)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所坚持的“完全或基本遵守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应作为

向新协议过渡的基础”这一基本原则,对我国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进行评判,基本上存在着资本充足率不足的问题。而在实行新协议的过程中,资本金不足的问题将会更加突出。同时,国内商业银行资产质量普遍较差,按照内部评级法对信用风险进行评级,其导致的结果就是资产风险权重的总体水平将会大幅度提高,资本充足率水平将进一步下降。

3.在风险内控机制实施上的障碍。从我国银行业的风险内控机制看,总体情况不容乐观。内部评级系统很弱。而新协议基本是建立在评级基础上的,因此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新协议的实施进程。

国内银行虽已根据1988年老协议建立了风险管理的基本框架,但资产风险测算统计工作始终未能有重大的突破,未能形成制度化、标准化。一方面,信用风险的测量面临工作量大、成本高、外部评级资料缺乏等的现实挑战;另一方面,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的测量也存在诸多困难,两方面的原因加之信用环境较差直接影响了内部评级系统的建立和推行。

4.在风险数据信息管理上的障碍。风险数据信息管理主要体现在数据信息的采集、挖掘、分析和披露等方面,我国银行业在风险数据信息管理的各个层面均存在着或多或少的问题。

仅从新协议使用内部评级法对数据信息的要求看,需要一定年限的风险历史数据。虽然我国早在21世纪初建立了企业征信系统和个人征信系统并实现了信息共享,但由于各家银行系统的差异性、不兼容性导致上报人行时部分数据错误或是丢失;另一方面,采集到的数据不充分、不完整、不及时甚至不真实,都成为后续工作开展的障碍。

在信息披露方面,由于国内银行需要遵循的信息披露规X太多,势必造成一家银行和另一家同性质银行所遵循的规X可能不同,从而导致市场参与者难以进行有效的分析。同时国内银行信息披露与新协议要求的银行提供及时、可靠、全面、准确的信息尚存在着很大差距,在信息披露的格式和内容也存在着规X现象。

5.在金融创新风险规X上的障碍。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机使我们对金融创新有了更加全面的认识,特别是对它的风险防X意识加强了。新巴塞尔协议虽在风险监管方面对金融创新的风险规X尚有所指导,但新协议并没有也不可能涵盖所有的创新内容,这是因为金融创新与生俱来的特性所决定的。因此,我国银行业在手持这把双刃剑时,如何使用和防X将成为实施新协议过程中的又一个障碍。

对于金融创新而言,新的金融需求和严的监管环境,迫使它们绕开法律法规或行政审批以达到自身所期的目的和效果。我国的金融创新还处于起步阶段,对于金融创新

的负面效应我们面对的会更多一些,如何运用新协议方法有效规避金融创新可能带来的风险,同时又要满足我国金融市场不断产生的新需求,是对我国银行业风险管理水平的一个严峻的挑战。

三、我国银行业推进实施新巴塞尔协议的应对措施

离我国大型商业银行率先实施新协议的对外承诺时间已不到两年时间了,同样离最后截止日也不到五年。随着日期的日益临近,我国银行业将迎来自加入W T O后,面对国际金融业的再次发展和挑战。我们欣喜地看到,面对在新协议的实施过程中所存在的障碍,我国银行业并没有对新协议采取被动的态度,而是在积极主动地寻求应对之策。

面对在实施新协议过程中主要存在的五大障碍,我认为也应就这五点障碍进行逐一清除:

(一)加强全面合作,减少过渡成本

新巴塞尔协议所带来风险管理体系上的深刻变化必然给银行和监管者带来较大的

过渡成本,但可以肯定的是其带来的收益将是深远的。应该说,在银行的资本配置和风险模型方面将会带来极大的提升,这一切必然导致银行对内提高了自身的“金融适应力”;对外增加了股东的“边际利润”。

为此面对这项高额发生的过渡成本,我们应该采取客观的态度。中国银监会应保持与市场参与者(银行)的合作与沟通,加大政策制定的透明度。普遍意义上,沟通可最大限度保证政策目标和实施计划有效性,降低银行因信息不对称产生的额外实施成本;特定到新巴塞尔协议实施上,共同研究国别自裁权,保证实施成本和制度有效之间的均衡。

因此,加强与他国监管部门的合作,这样从根本上杜绝一些因各国的法律体系、计量标准、合格标准的差异而造成我国大型银行在境外实施新协议产生的不必要的成本;而一些中小银行应尽可能利用现有的共享资源,借鉴国外银行在风险管理上的先进经验,避免重复建设所带来的成本。

(二)重组管理架构,提高资本效能

新巴塞尔协议允许银行采取三种方式计算资本充足率,允许风险管理水平较高的银行提取比较少的资本,通过这种激励机制以达到鼓励银行提高风险管理水平的目的。应该说,这一直接将风险管理水平与银行最宝贵的资本挂钩的做法,将迫使银行正视不同风险管理水平对银行经营与竞争力可能造成的影响。

因此我国银行业也应珍视这实施过程中所带来的机遇,重组风险管理架构,而不再像以往那样片面追求收益与业务量增长而忽视了风险管理,努力提高管理水平,从而提高资本效率。使得银行有条件和能力用较少的资本做同样金额的优质客户的信贷业务,对外,赚取更多的边际利润,或者在同等利润水平的情况下以更优惠的条件争取客户;对内,提高风险调节后的资本回报,并做到风险与收益的平衡。这样使业务拓展与风险管理成为保障银行利润长期稳定增长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

作为银行应具备一整套程序,用于评估与其风险状况相适应的总体资本水平,并制定出维持资本水平的战略(I C A A P),包括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监督、稳健的资本评估、对风险的全面评估、监测和报告系统及内部控制的检查程序。只有这样,才能达到真正抵御新协议第一支柱可能为考虑的某些风险和整体经济风险,有效地提高银行的竞争能力。

(三)加快内控建设,选择适当模式

新巴塞尔协议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一套完备的评级机制。为此面对我国风险内控机制的薄弱环节,应该加大、加快机制的建设力度,使之制度化、标准化。

在建立完善的风险内控机制的同时,应合理的利用机制内容,对实施新协议采取相应的模式。应该说,建立适合自身特点的实施模式是新协议项目成功的关键。为此,我国银行业应该根据自身的银行特点,包括历史、未来、组织架构、管理流程、业务和数据等等诸方面的情况,才选择符合自己特色的模式。也就是说,应避免从形式上套用新协议,而是通过内外两个方面对风险管理现状及数据基础进行评估,借助外部咨询机构力量,逐步转化为内部能力。在方法的选择上,无论是风险敞口计量还是操作风险计量的方法,必须来自于内部风险管理的需要,与内部的风险管理架构相契合。

(四)夯实数据基础,规X信息披露

对于风险信息数据而言,所涵盖的面不仅是财务数据,而且还包括定性数据。历史数据清洗和整合是内部评级体系开发建设的关键环节。数据质量的优劣直接影响内部评级的可靠性和可信性,为此做好数据的基础工作将是后续工作顺利开展的关键所在。

应该说,新巴塞尔协议的实施为我国银行业统一全行数据定义、明确数据标准,建立广覆盖、长跨度、高质量、运行高效和管理规X的数据管理体系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契机。为此,我们应该抓住这一契机,一方面认真开展数据挖掘和数据清洗,扩展数据的历史跨度和覆盖X围,避免风险计量模型成为“空中楼阁”;另一方面建立点到点的数据管理流程及集中统一的数据仓库和专业化高效率的数据集市。

在数据建模时兼顾协议与银行的具体要求,可以适当采用成熟的数据模型作为基础,针对银行现状进行定制,快速准确的完成建模工作;在完成了逻辑数据模型的建立之后,为能提供尽可能详细的差距分析报告,银行需要通过建立数据评估模板深入到数据字段一级进行全面的分析;在新资本协议项目实施过程中,通过初期的数据差距分析,可以从数据层面对银行风险管理相关业务流程进行梳理,帮助银行提高综合管理的预测能力,然后重新设计前段流程,保证整个业务流程中能够收集和处理必要的数据;同时借鉴具有实施经验公司的成熟模型,进行差距分析并制定统一的改进计划,是实施新资本协议的捷径,避免以后反复对数据模型进行修正。

与此同时,注重信息披露的规X性,逐步统一业界的规X要求,在格式和内容做到统一,并使之符合新协议所要求的及时、可靠、全面、准确的信息披露标准。

(五)注重金融创新,加强风险监控

金融创新给金融业带了高速发展,同时也埋下了风险隐患。相对于全球市场,国内银行由于处于相对稳定和封闭的金融环境,以及面对相对有限的金融产品的选择,其承受的市场风险压力比信贷和操作风险为弱。然而伴随着国内利率、汇率逐步自由化的步伐,原来并不突出的市场风险的重要性将会逐步放大。从压力测试的概念看,风险价值模型只能处理正常市场条件下的损益情况,而压力测试则可以弥补不足,对市场极端情况的损益状况进行模拟。为此,应当未雨绸缪,积极设计风险管理工具,强

化风险的实时管理与追踪,并将压力测试作为一种重要手段应用于日常的风险管理工作。

今年1月,巴塞尔委员会公布了《稳健的压力测试实践和监管原则》征求意见稿。该文件是巴塞尔委员会首次发布的专门的压力测试监管文件,系统、全面地阐述了对银行和监管机构的压力测试要求。在某种程度上说,该文件是针对本次金融危机而对新协议的补充和完善。

文件要求银行开展覆盖全行X围内各类风险和各个业务领域的压力测试,提供一个全行全面风险的整体法人的情况,以便促进风险识别和控制,弥补其他风险管理工具的不足。文件认为,压力测试应成为银行治理结构、风险管理和风险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压力测试相关分析结果需要应用于管理层决策,包括董事会和高管层作出的战略性业务决策,文件特别强调董事会和高管层参与对压力测试的有效实施至关重要。

为此在监管层面,对我国银行业提出压力测试的要求,在制度上保障、规X压力测试体系的开展与运作。而我国银行业应该根据各行业务发展情况和风险管理水平,制定各行的压力测试方案,搭建了全面压力测试体系的初步的制度框架。

从我国市场风险的管理情况看,主要参考了X X金管局的监管体系。其中,建行在市场风险管理方面处于国内领先地位,目前已经根据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初步拟定了市场风险限额管理体系。基本建立了风险垂直管理体系、风险价值模型(V a R)体系、情景分析和压力测试体系、模型回溯检验体系等。

我国银行业在建立市场市场风险限额管理体系的基础上,应努力实现市场风险管理全球化(G l o b a l F i n a n c i a l M a r k e t);进一步完善风险偏好、理清职责,明确市场风险管理在金融市场业务交易流程中的切入点;进一步加强组合管理,加强模型建设,完善相应制度流程。从而在市场风险管理取得突破。

引文注释:

(注1)巴曙松:《新巴塞尔协议引爆银行大变革》,

m a g a z i n e.c a i j i n g../2008-06-10/110070946.h t m l。

(注2)X明康:《中国银监会对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意见和建议》,《国际金融报》,2003年8月1日第五版。

(注3)巴曙松:《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下中国银行业面临九大挑战》,

m e d i a.163./05/0118/13/1A C P D J V H0014184G.h t m l。

参考文献:

1.陈四清:《商业银行风险管理通论》,中国金融,2006年8月第1版。

2.顾京圃:《中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中国金融,2006年9月第1版。

3.周玮、杨兵兵:《B a s e l I I在中资银行的实践》,中国人民大学,2006年7月第1版。

4.韩军:《现代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理论与实务》,中国金融,2006年7月第1版。

5.巴曙松:《新巴塞尔协议引爆银行大变革》,

m a g a z i n e.c a i j i n g../2008-06-10/110070946.h t m l。

6.巴曙松:《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下中国银行业面临九大挑战》,

m e d i a.163./05/0118/13/1A C P D J V H0014184G.h t m l。

7.X明康:《中国银监会对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意见和建议》,《国际金融报》,2003年8月1日第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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