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品各种检测标准

水产品各种检测标准
水产品各种检测标准

出口水产品安全卫生检测监控项目一览表(日本)

食品名称

检测监控内容备

注项目限量标准检测方法依据

虾类产品冻虾(海

捕)

检测

氯霉素0.1ppb

ELISA/TC

-SM01

GC-MS/TC

-SC05

警示通报2002年

第022号

SO2

生:100ppm UV

GB/T5009

.34-1996

CAC

熟:30ppm

沙门氏菌阴性

SN

0170-92

水产品安全

卫生关键控

制要求

霍乱弧菌阴性

SN/T1022

-2001

监控

多氯联苯

(PCBS)

0.5PPM(远海)

3.0PPM(近海)

SN

0202-93

冻虾︵养

殖︶

检测

氯霉素不得检出

ELISA/TC

-SM01

GC-MS/TC

-SC05

警示通报2002年

第022号

金霉素20 ppb

国质检食函

[2003]069号

硝基呋喃代

谢物

不得检出

HPLC/TC-

NSC06

农业部193号

公告

沙门氏菌阴性

SN

0170-92水产品安全

卫生关键控

制要求

霍乱弧菌阴性

SN/T1022

-2001

监控

土霉素20 ppb

HPLC/TC-

NSC13

磺胺甲基嘧

0.02ppm

HPLC/TC-

NSC06

警示通报

2002年第022

磺胺二甲嘧

0.01ppm

HPLC/TC-

NSC06

磺胺喹恶啉0.05ppm

HPLC/TC-

NSC06

磺胺-6-甲氧嘧啶0.03ppm

HPLC/TC-

NSC06

磺胺二甲氧嘧啶0.04ppm

HPLC/TC-

NSC06

鱼类产品海捕监控

沙门氏菌阴性

SN

0170-92

水产品安全

卫生关键控

制要求

霍乱弧菌阴性

SN/T1022

-2001

5~10

份。

大肠杆菌阴性

SN

0169-92

养殖

检测

氯霉素不得检出

ELISA/TC

-SM01

GC-MS/TC

-SC05

警示通报

2002年第022

硝基呋喃代

谢物

不得检出

HPLC/TC-

NSC06

监控

肠毒性大肠

杆菌

阴性

SN/T0973

-2000

细菌总数

3×106(食前

烹调)

SN

0168-92

甲基汞0.3ppm

AAS

GB/T5009

.17-1996

国质检食函

[2001]382号

多氯联苯

(PCBS)

0.5PPM(远

海)

3.0PPM(近

海)

SN

0202-93

头足类

熟鱿鱼

章鱼

监控

沙门氏菌阴性

SN

0170-92

水产品安全

卫生关键控

制要求

霍乱弧菌阴性

SN/T1022

-2001

大肠菌群

SN

0169-92

单胞增生李

氏特菌

阴性

SN

0184-93

副溶血性弧阴性SN

菌0173-92

沙门氏菌阴性

SN 0170-92

金黄色葡萄球菌阴性

SN

0172-92

细菌总数104(即食)

SN 0168-92

甜蜜素不得检出进口国要求[tr][td][/td][/tr]

食品名称

检测监控内容

备注项目

限量

标准

检测方法

依据

[/td][td][/

td][/tr]

冻蟹

监控

沙门氏

阴性SN 0170-92

水产品安

全卫生关

键控制要

霍乱弧

阴性

SN/T

022-

001检测SO2(花蟹)

生100ppm

熟30ppm

CAC标

开放/封

闭养殖的

淡水双壳

贝类

检测金霉素0.2ppm

国质检

食函

[2006]

308号

2006年

5月23

日开始

实施

贝类检测

细菌总

5×104(生牡蛎)SN 0168-92

水产品安

全卫生关

键控制要大肠菌

SN 0169-92

沙门氏

阴性SN 0170-92

金黄色

葡萄球菌

阴性 SN 0172-92 求

霍乱弧

阴性

SN/T1022-2001 5~10月

份检测

副溶血

性弧菌

阴性

SN 0173-92

麻痹性

贝类毒素PSP

0.8PPM SN 0352-95

监控

甲基汞 0.3ppm

AAS

GB/T5009.

17-1996

国质检食

[2001]382

多氯联苯

(PCBS )

0.5PPM(远海) 3.0PPM(近海)

SN 0202-93

水产品安全卫生关

键控制要求

鳗鱼 海

监控 沙门氏

阴性

SN 0170-92

5~10月份。

霍乱弧

阴性

SN/T1022-2001

[/td][td][/td][/tr]

养殖

鳗鱼

检测 氯霉素 0.05ppm

ELISA/TC-SM01

GC-MS/TC-SC05 国质检食函

[2002]519号

硝基呋

喃代谢物

不得检出 HPLC/TC-N SC06 农业部193号公告

恩诺沙星、环丙沙星、诺

氟沙星、氟哌酸、氧氟沙

0.01ppm

HPLC

国质检食函

[2003]412号

星等喹诺酮类药物残留

孔雀石

绿、结晶紫不得检出LC-MS-MS

国质检食

[2005]562

[/td][td][/

td][/tr]

监控甲基汞0.3ppm

AAS

GB/T5009.

17-1996

国质检食

[2001]382

以养殖

塘为单

位作监

磺胺甲

基嘧啶

0.02ppm

HPLC/TC-N

SC06

国质检食

[2002]519

[/td][td][/

td][/tr]

磺胺二

甲基嘧

0.05ppm

HPLC/TC-N

SC06

[/td][td][/

td][/tr]

磺胺

-6-甲

氧嘧啶

0.03ppm

HPLC/TC-N

SC06

[/td][td][/

td][/tr]

磺胺二

甲氧嘧

0.04ppm

HPLC/TC-N

SC06

[/td][td][/

td][/tr]

磺胺喹

恶啉

0.05ppm

HPLC/TC-N

SC06

[/td][td][/

td][/tr]

乙胺嘧

0.05ppm

HPLC/TC-N

SC06

[/td][td][/

td][/tr]

双呋喃

唑酮

(基夫

拉松)

0.1ppm

HPLC/TC-N

SC06

[/td][td][/

td][/tr]

尼卡巴嗪0.02ppm

HPLC/TC-N

SC06

[/td][td][/

td][/tr]

恶喹酸0.05ppm HPLC/TC-N

SC06 [/td][td][/ td][/tr]

食品名称

检测监控内容

注项目限量标准检测方法依据

海蜇监

甲基汞0.3ppm

AAS

GB/T5009.17-1996

国质检食函

[2001]382号多氯联苯

(PCBS)

0.5PPM(远海)

3.0PPM(近海)

SN 0202-93

水产品安全卫生关

键控制要求

制水产品检

细菌总数

3×106(食

前烹调)

SN 0168-92水产品安全卫生关

键控制要求大肠杆菌阴性SN 0169-92

甜蜜素不得检出进口国要求

鱼糜监

霍乱弧菌阴性SN/T1022-2001水产品安全卫生关

键控制要求

5~10月

份。

沙门氏菌阴性SN 017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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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文档】水产品标准

待批标准 水产品加工规范 前言 制定本标准的技术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九条的规定,并以"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原则作为质量保证体系的基础,并参考了国际及国外先进标准、法规,其中包括: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 RCP-1-1969,Rev。 3(1997)《食品卫生通则国际推荐规程》,欧共体指令91/492EEC《活双壳贝类生产和投放市场的卫生条件的规定》、91/493EEC《水产品生产和投放市场的卫生条件的规定》,美国联邦法规21 CFR Part123and1240《水产品生产与进口的安全卫生程序》,加拿大渔业海洋部的《质量管理规范(QMP)》、GB/T 19021.1-1993《质量体系审核指南审核》等。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的附录D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农业部渔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黄海水产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晓川、林美娇、王联珠、陈远惠、张云波、李兆新。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产品加工企业的基本条件、水产品加工卫生控制要点以及以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原则为基础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的程序与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水产品加工企业。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2760一1996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3097一1997海水水质标准 GB 5749一1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83-1994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术语 GB 7718一1994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SC/T9001一1984人造冰(原GB 4600一1984)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水产品 海水或淡水的鱼类、甲壳类、藻类、软体动物以及除水鸟及哺乳动物以外的其它种类的水生动物。 3.2水产加工品 水产品经过物理、化学或生物的方法加工如加热、盐渍、脱水等,制成以水产品为主要特征配料的产品。包括水产罐头、预包装加工的方便水产食品、冷冻水产品、鱼糜制品和鱼粉或用作动物饲料的副产品等。 3.3水产食品 以水产品为主要原料加工制成的食品。 3.4良好加工规范(GMP) 生产(加工)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食品应遵循的作业规范。GMP的核心包括:良好的生产设备和卫生设施、

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

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关文,全面落实《xx县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强化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的工作责任,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协调,形成上下齐抓共管的格局,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如下责任书: 一、工作目标 按照“全程监管,分段监控,群防群控,综合治理”的工作思路,通过建立完善监管责任制和监管网络,加强和完善各种监控机制,强化责任,加强水产品安全检测能力建设,逐步提高检测能力和水平,有效遏制制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的鱼药、饲料的违法行为,提高水产品安全系数和水产品安全应急事故处理能力,确保全年无水产品安全重大隐患和事故。 二、工作责任 1、建立和完善水产品安全监管责任制网络。层层建立责任制网络,做到责任分明,职责明确。 2、加强组织领导。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办公室是本职能部门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局长要经常过问水产品安全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3、积极开展水产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要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进行宣传,采取办宣传栏、橱窗和印发宣传资料、上街宣传等宣传方式,宣传和普及水产品质量安全知识。 4、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信息报送制度。开展水产品安全监管的工作计划、方案、总结和专项整治工作的方案、小结以及水产品检测、检疫、统计数据等信息要及时向市水产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以保证水产品安全信息传递及时、准确和畅通。 、积极推进健康养殖模式。主动开展水生动植物病害防治,扩大无公害水产品和养殖示范基地范围和面积,不断提高水产品质量。 6、加强鱼类养殖生产管理。严格落实“养殖生产记录”、“养殖用药记录”、“产品标签”三项制度。 7、加强水产品源头监管。配合相关部门对鱼药、饲料等生产投入品的市场监管,严格控制违禁鱼药、饲料及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销售与使用。 8、认真落实水产苗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制度。严格办证条,对外地购进的苗种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9、认真落实水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逐步开展水产品的检疫和检测工作,在通羊城区内实行水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养殖水产品质量控制措施

养殖水产品质量控制措施 (一)药物使用管理制度 一、为保障产品达到养殖水产品标准,确保产品质量安全,特制定 本制度。 二、遵守国家有关药物管理规定,不存放和使用国家、输入国或地 区规定禁止使用的药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不向无《兽药经 营许可证》的销售单位和个人购买渔用药物。 三、严禁使用无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生产执行标准的渔药,药 物必须有标明有效成份。 四、药品应专用药品仓库存放,上锁并由专人管理。进库验收时需 检查标签是否符合要求,拒绝违禁药品进库。设药物架,药品 分类标识清楚,禁、限用药上墙公示。 五、使用药物应当符合《兽药管理条件》和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渔 用药物使用准则》(NY5071-2002)的规定。同时对照养殖品种 所患的疾病准确诊断,对症下药。药量按用药使用说明书的要 求,防止滥用渔药与盲目增大用药量或增加用药次数、延长用 药时间。 六、药品应使用“三效”(高效、速效、长效)、“三小”(毒性小、 副作用小、用量小)的渔药,同类药物应交替使用,以防止产 生抗药性。严禁使用高毒、高残留或具三致毒性(致癌、致畸、致突变)的渔药,尽量使用中草药进行防治。

七、用药时应明确各药品的停药期,严格遵守,确保产品的安全。 八、用药施行处方管理制度,处方内容包括:网箱号、用药名称、 剂量、使用方法、使用频率、用药目的。由技术员开出处方, 经质量管理员审核后发放,仓库管理员应认真核对网箱号与重 量,每个网箱用药量称完后必须立即放入池号标记。 九、值班人员泼药时应核对好网箱号,泼洒前应先搅拌均匀。 十、做好用药记录 (二)饲料使用管理制度 一、为保障产品达到养殖水产品标准,确保产品质量安全,特制定 本制度。 二、使用饲料应当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农业部《无 公害食品渔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NY5072-2002)。 三、禁止使用无产品质量标准、无质量检验合格证、无生产许可证 和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饲料添加剂。配合饲料应标签完好, 有产品标准、成份表、保质期。配合饲料来自检验检疫机构备 案的饲料厂。 四、禁止使用变质和过期饲料。库存饲料遵循先进先出原则。 五、配合饲料应专用仓库存放,仓库要求隔热、通风条件良好。 六、使用冰鲜饵料要求当天购买,购买时应检查冰鲜饵料的新鲜度, 严禁使用福尔马林处理的饵料,有条件可用简易试纸测试。七、根据鱼摄食情况掌握饵料使用量,尽量做到不剩料。若有剩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行业标准 《海水养殖尾水排放要求》修订稿(代替《海水养殖水排放要求》SC/T 9103—2007) 编制说明 (征求意见稿) 农业部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天津)《海水养殖尾水排放要求》修订组 2018年7月22日

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协作单位、主要工作过程、标准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1、任务来源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会同全国水产标准化委员会、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和中国渔业协会于2018年4月13日在北京召开了《养殖尾水排放要求》(SC/T9103-2007)行业标准的修订研讨会,与会专家就该标准的修订必要性,海水、淡水分开制定、修订的项目指标、指标的严与宽等内容进行了讨论,最终水标委负责人宣布根据全国征求意见情况,根据当天会议讨论情况,准备对2个养殖尾水排放要求行业标准进行修订。按照标准修订原则上由标准原起草单位优先完成的原则,会议决定《海水养殖水排放要求》(SC/T9103-2007)由农业部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天津)负责完成修订工作。2018年7月2日在北京再次召开了《养殖尾水排放要求》行业标准的研讨会,会上专家们、领导们听取了标准修订单位负责人的汇报,渔业局领导意见出现分歧,邀请的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的副主任和中华环保联合会的副秘书长与水产方面的专家意见也分歧较大。会后水标委秘书长通知尽快完成征求意见稿。 2、主要工作过程 2018年3月,农业农村部《海水养殖尾水排放要求》行业标准修订任务下达后,标准修订小组即开展工作,工作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收集资料阶段,收集了国内外相关标准和研究成果,对我国海水养殖主要养殖模式与主要水质指标情况进行了调研,收集了海水水域的水质指标状况。第二阶段为修订阶段,参照我国《渔业水质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工业废水综合排放标准》以及国外相关水质排放标准,根据海水养殖水域环境现状、受纳水体水质状况,修订了《海水养殖水排放要求》(SC/T 9103-2007),形成征求意见稿和修订编制说明。 2018年4月,根据全国水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关于开展水产养殖水排放标准使用情况及制修订需求调查的函”(TC156[2018]3号)文件要求,开展海水养殖尾水排放标准制修订意见征集,此次标准修订意见征集共收集反馈意见53条。经过整理,8条意见全部采纳,17条部分采纳,15条不采纳,还有8条是接受,5条意见不明确。 全部采纳的意见主要集中在①标准的适用范围,需要重新界定。该标准适用于海水池塘养殖、工厂化养殖等封闭的养殖方式的养殖尾水的排放,不适用在开放的海水环境中进行养殖的水域,

水产品的超标成分检测

水产品的超标成分检测 在农业部发布的行业推荐标准中,不允许加盐以外的食品添加剂,但目前这一标准在业内有争议,并且不具备国家标准的强制性。目前在水产品中,各种海参产品除了干海参以外,并没有相应的国家或行业铝含量的控制标准,形成法规与标准的空白点。 海参在生长过程中含有铁元素。部分海参呈色较浅,企业为使海参的品相更好,在加工时使用铁剂,让海参呈现黑色,导致铁含量超标。检测得知,海参本身并不富含铝元素,但部分企业为使海参更有弹性,添加过量明矾,即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过量的铝残留在海参体内,导致铝含量超标。企业在生产中一般用铝锅和铁锅完成对海参的蒸煮,也可能导致海参含有铝和铁成分,这种情况可以理解;另一方面人为在加工环节添加明矾,改善产品的组织形态,导致铝含量较高的问题,这两种情况要区别开来。 食品级别的铁剂在国家的相关标准中规定,可以在许多食品中作为补铁营养强化剂使用,在海参加工中出现,并不能说明含铁具有食品安全的风险性,而且目前也没有国家标准对其进行禁止。应加强水产品标准与法规的规范建设,规范企业行为。 北京清析技术研究院在华北、华南、华中、华东、西北等地区,建立12大分院及配套实验室,秉承母校校训,以严谨、求实的工作态度,为数千家企业客户提供产品研发、成分分析、材料检测、工业诊断、模拟测试、大型仪器

测试、可靠性验证等专业技术服务,还为全国范围内的公安局、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司法鉴定中心、医院、高等院校、中国科学院提供专业技术服务。 经过几十年的团队技术积累,北京清析技术研究院下设环境检测事业部、食品保健品检测事业部、药品化妆品检测事业部、失效分析事业部、公检法服务事业部、高校科研服务事业部、成分分析/配方分析事业部、生物医药事业部等10大部门。

水产品质量检验员职业简介

水产品质量检验员职业简介 职业名称: 水产品质量检验员 职业定义: 从事水产品(鱼类、甲壳类、藻类、软体动物等)及其加工品质量检验的人员。 从事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1)抽取水产品样品,进行制备和保存; (2)对水产品样品的色泽、组织形态、风味及气味等进行感官检验; (3)对水产品样品的水分、pH值、脂肪、蛋白质、灰分等进行理化指标检验; (4)对水产品样品的寄生虫、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等微生物指标进行检验; (5)根据检验结果对水产品产品质量进行评价。 职业概况: 水产品含有丰富的蛋白质、脂肪、矿物质和维生素等,营养价值较高,是人类的主要食物来源之一。随着世界海洋渔业、水产养殖及水产加工业的迅速发展和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水产品贸易在我国国际贸易中的地位更加重要。与此同时,人们对水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为适应生产发展和国际贸易的需要,许多国家制定了相应法律法规与水产品质量安全卫生标准。依据法律法规与质量安全卫生标准对水产品实施检验,产生了一

批依据法律法规与质量安全卫生标准对水产品实施检验的人员,由此一个新的职业——水产品质量检验员便诞生了。 我国水产品产量居世界首位,水产品的质量安全不仅是进口国的要求,也是我国广大消费者的要求。由于过去我国没有专门的水产品质量检验员这一职业,现在生产基地、水产品加工厂、批发市场、配送中心、零售商店以及进出口海关从事水产品质量检验的工作人员没有经过规范、科学的培训,不能有效地保证水产品安全地送达消费者手中和进入国际市场。因此,设立水产品质量检验员职业是生产发展与社会进步的需要。 为了解决水产品检验技术问题,加强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促进水产品国际国内贸易,1980年前后,商检系统开始设立水产品研究室,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国家筹建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这些举措有力地推动了水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的开展。 2003年,我国水产品总产量达4901万吨,居世界首位。具有一定规模的水产品加工企业达8745个,年加工水产品能力1400多万吨,以每个水产品加工企业都有从事质量检验的人员10人计算,全国约有8万从业人员。目前,全国商检系统和水产品出口企业均设有水产品质量检验员。从1999年至今,全国相继成立了十几个部、省级水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近两年,沿海各省开始建设市级水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有的还在大型养殖基地、批发市场、超市建立了水产品质量检测室,配备水产品质量检验员,以此健全完善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体系,提高水产品安全质量水平,保障人民食用水产品的安全。据估计,全国约有水产品质量检验人员10万多人。 近些年,我国水产品质量检验人员的培养有了长足进步,国内的海洋大学、

水产品安全与质量控制概要

水产品安全与质量控制 Safety and quality control of aquatic products 40学时(理论课40) 2学分 一、课程性质、地位和任务 水产品安全与质量控制是研究水产品的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等环节的操作规范,研究从源头上控制水产品中有害物质的方法。本课程是集水产养殖、加工、流通、有关政策、法规于一体的一门新兴学科,基本目标是为生产优质、无公害水产品提供指导。 本课程是我校农业推广硕士渔业领域专业学位研究生的领域主干课。 其先修课程主要有:水产养殖学、水产动物疾病学、水产药物学、水产微生物学、水生动物营养与饲料、渔业政策与渔业管理。 二、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 1.根据理论结合实际的原则,要求学生重点掌握如下内容: (1)水产品生产过程中各种危害的控制方法; (2)水产品中各种有害残留的检验检疫。 2.基本掌握的内容: (1)各种水产品安全与质量控制体系; (2)水产品安全与质量控制体系文件的编写。 三、课程教学大纲与学时分配 第一章绪论 (2学时) 1.1水产品安全的重要性 1.2 国内外水产品安全现状 1.3我国实施水产品安全与质量控制的必要性 第二章水产品安全与质量控制体系 (6学时) 2.1 良好操作规范(GMP) 2.2 卫生操作标准程序(SSOP) 2.3 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 2.4 HACCP体系审核 第三章水产品中存在的危害 (4学时) 3.1 水产品中存在的危害类型 3.2 水产品危害的来源 第四章水产品危害的控制方法 (10学时) 4.1 病原生物的控制方法 4.2 天然毒素的控制方法 4.3 环境化学污染物危害的控制方法 4.4 渔药危害的控制方法 4.5 储运不当导致危害的控制方法 4.6 加工过程各种危害的控制方法 第五章水产品安全与质量控制体系文件的编写 (8学时) 5.1水产品安全与质量控制体系文件的编写 5.2 卫生质量管理手册的编写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调制即食水产品》编制说明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调制即食水产品》 编制说明 一、工作简况 (一)任务来源、编号、主要起草单位、协作单位 根据浙卫便函〔2011〕48号通知函要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调制即食水产品》(以下简称地标)列入2011 年浙江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订计划项目,受浙江省卫生厅委托(委托协议书编号2011004),舟山市卫生监督所主要承担该标准制订工作,国家海洋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舟山市出口水产行业协会、中国水产舟山海洋渔业公司、浙江富丹旅游食品有限公司、宁波史翠英食品发展有限公司、绍兴市咸亨酒店食品有限公司、浙江瑞松食品有限公司作为协作单位参与制订。 (二)主要起草人及其所承担的工作 地标主要起草人:陈忠伟、顾仲朝、梅宏舟、周震海、王萍亚、杜俐、史翠英、宋瑞忠、徐静波、郭宝达,其中陈忠伟担任起草负责人。起草人员主要负责标准制订工作的组织、协调,相关资料的查阅、收集,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的起草、撰写,组织召开研讨会,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方式,征集、整理和归纳相关的意见、标准送审等。起草负责人在地标制订期间未担任或兼任其他食品安全标准主要起草工作。 (三)简要起草过程 1、标准任务下达后,舟山市卫生监督所制定了地标制订方案,并于2011 年10月组建标准起草工作组,由舟山市卫生监督所负责起草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 2、起草工作组首先查阅相关的国内外技术标准资料,在参照国际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基础上,广泛调研了浙江省调制即食水产品企业水产、标准执行和应用现状,初步形成包含感官、安全限量、质量指标以及检验方法的标准基本框架。2011年10月份,起草工作组召开会议对标准框架进行研讨,并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征集省内专家的制标建议,形成标准初稿。之后,各起草单位针对标准初稿中制订的指标判定值,调取了近几年产品的检测数据,并组织抽样对指标、试验方法进行验证工作,积累了检验数据。 3、起草工作组依据研讨会、对比验证及其他形式所征求到的意见和建议,多次对该标准初稿进行修改,于2012年3月上旬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2012年4月至5月,起草工作组向生产企业、行业协会、大专院校、检测机构、食品监管机构和食品安全标准专家学者征求意见,共发放征求意见函103份,收到修改意见14份,经过整理分析,与6月召开专题研讨会,采纳了部分意见,并于2012年6月底形成标准送审稿。 二、与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关系 地标依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关于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结合近年来我省对该类食品监督抽检以及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充分考虑本省水产企业发展水平和实际需要,并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内标准,予以制订。本标准引用或参照了现行的GB 2762《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10144-2005《动物性水产干制品卫生标准》、GB 2733-2005《鲜、冻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NY 5073-2006《无公害食品水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NY/T 1712-2009 《干制水产品》、NY 5328-2006《无公害食品海参》和NY/T 1514-2007《绿色食品海参及制品》等标准的污染物限量标准,并充分考虑到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正在征求意见,即将出台,其中对水产品制品污染物指标作了限量规定,本标准也进行了参考。而致病菌限量的国标尚处于制订过程,直接引用还不现实,本标准直接引用了GB 10144的限量指标。本标准的格式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要求进行编写。

水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行为规范(精)

附件6: 水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行为规范 为了规范对水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行为,保证检测数据的科学、公 正和准确,特制定本规范。 一、抽样工作 抽样是例行监测工作的重要环节,抽样工作的质量直接影响监测结果 的质量。各质检中心要高度重视。 (一)抽样的组织与准备 1、各质检中心在抽样前应组织参加抽样的人员进行业务和相关法规的培训,重点培训抽样中涉及的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抽样方案、 抽样技术和工作纪律等。 2、各质检中心应根据农业部下达的任务要求,会同各监测城市行政 主管部门,按照随机抽样的原则,确定抽样地点。 3、各质检中心应严格按SC/T 3016-2004《水产品抽样方法》的规定, 认真准备抽样工作所需的物品,并由专人检查和分发。 (二)抽样工作程序 1、抽样人员应主动向被抽检单位出示抽样通知书或介绍信以及抽样人员的工作证件。抽样人员应衣着整洁,态度端正,工作作风严谨,树立 部级质检中心良好形象。 2、抽样人员必须到现场(货架或零售摊位)严格按抽样程序进行抽 样,不得由被抽检单位或他人取样后交抽样人员。 3、抽样人员应在现场认真逐项填写抽样单。抽样工作单共四联,第一联存根,第二联交受检单位或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第三联随待检样品,

第四联交农业部。抽样工作单填写的信息应齐全、准确,字迹清楚,有可追溯性。抽样工作单经抽样人员和被抽样单位相关人员双方确认无误后在 抽样单上共同签字,或加盖公章。 4、抽样人员按抽样程序进行样品编号、封样及留样,抽取样品的数 量及质量应满足检测工作的需要,保证每个样品量不少于400克。 5、所抽取的样品帖上标签后进行妥善保存,并由抽样人员尽快带回 中心,防止样品变质。 6、抽样过程如发生突发事件或出现严重问题时,抽样人员应立即向 本单位负责人汇报,不得擅自处理。 7、抽样人员应注意了解被抽检单位的经营、管理及产品来源等各种情况,并向本单位负责人汇报,以便进行总结和为上级部门提供参考信息。 8、质检中心应对带回的样品及时进行认真检查,对封样情况、样品数量、质量、样品编号与抽样单进行一一核对,检查合格后方可填单入库。 9、质检中心业务管理部门在样品入库后,应及时进行样品处理,并 安排检测工作。 (三)抽样纪律 1、抽取的样品一经封样,任何人不得擅自拆封或更换,否则该样品 作废,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2、抽样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抽样人员守则,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3、抽样方案、抽样工作等具体安排应严格保密,任何人不得泄露给 任务下达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4、如发现抽样人员有不良行为时,质检中心应及时进行调查,视情况停止有关抽样人员的工作,必要时予以调离或辞退,并按有关程序规定

水产品加工管理规范标准

水产品加工管理规范 前言 制定本标准的技术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九条的规定,并以"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原则作为质量保证体系的基础,并参考了国际及国外先进标准、法规,其中包括: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RCP-1-1969,Rev。3(1997)《食品卫生通则国际推荐规程》,欧共体指令91/492EEC《活双壳贝类生产和投放市场的卫生条件的规定》、91/493EEC《水产品生产和投放市场的卫生条件的规定》,美国联邦法规21 CFR Part123and1240《水产品生产与进口的安全卫生程序》,加拿大渔业海洋部的《质量管理规范(QMP)》、GB/T 19021.1-1993《质量体系审核指南审核》等。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的附录D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农业部渔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黄海水产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晓川、林美娇、王联珠、陈远惠、张云波、李兆新。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产品加工企业的基本条件、水产品加工卫生控制要点以及以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原则为基础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的程序与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水产品加工企业。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2760一1996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3097一1997海水水质标准 GB 5749一1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83-1994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术语 GB 7718一1994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SC/T9001一1984人造冰(原GB 4600一1984)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水产品 海水或淡水的鱼类、甲壳类、藻类、软体动物以及除水鸟及哺乳动物以外

跃进合作社无公害水产品生产质量控制措施

无公害水产品生产质量控制措施 为提高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护渔业生态环境,减少水产养殖病害发生,控制养殖用药,保证水产品质量安全,促进本公司水产养殖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业部《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组织机构 第一条为保证无公害水产品生产管理措施和技术操作规程的有效执行,推动渔业生态健康养殖,我公司专门成立无公害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第二条无公害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小组由各生产单位负责人及水产技术指导员等人组成,理事长许全进担任组长,成员有许全红、詹志华、许连红、姚灿明等5人组成。 第三条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下设在生产技术服务部,由技术总监詹志华同志负责日常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投入品(鱼饲、渔药)的管理 第四条严禁使用高毒、高残留或具有“三致”的渔药;严禁使用对水域环境有严重破坏而又难以修复的渔药;严禁直接向养殖水域泼洒抗生素;严禁将新近开发的人用新药作为渔药的主要或次要成份;严禁使用违禁药品。 第五条选购的渔药必须具有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和执行标准,产品的商品名、通用名、主要成份及含量、使用剂量等标签标识必须正确、规范。 第六条严格按照NY5071-2002《无公害鱼用药物的使用准则》的对待科学合理用药。选购药物时应凭本本社病害防治员开具的处方到合作社服务部购药,禁止无处方私自购药、用药。第七条采购的饲料必须选择生产许可证、执行标准齐全、信誉良好的饲料加工企业作为供应商。 第八条所有投入品的进购与销售必须制作相应台帐,其它文件(如发票)至少保存三年。第九条加强仓库日常管理,饲料应干燥避光存放,防止发霉、变质。 第十条建立饲料产品留样检测制度,以备出现饲料质量问题时作为追溯检测依据。 第三章养殖用水 第十一条水产养殖用水应当符合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1-2001)标准,禁止将不符合水质标准的水源用于水产养殖。 第十二条各养殖户应当定期检测养殖用水水质,池塘水质保持“肥、活、嫩、爽”,水色保持黄绿色或茶褐色,透明度保持在25-35cm。养殖用水水源受到污染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确需使用的,应当经过净化处理达到养殖水质标准。养殖水体水质不符合养殖用水水质标准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经处理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当停止养殖活动,并向合作社报告。 第十三条养殖塘口的进排水系统应当分开,水产养殖废水排放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四章养殖生产 第十四条严格按照制度的《无公害水产品健康养殖技术操作规程》生产,建立池塘档案。生产人员和技术人员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家禽生产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保证技术操作规程和措施落实到位。 第十五条积极进行池塘健康养殖“单产倍增计划”试验,应用现代微孔增氧、微生物水质调控、疾病精准监测技术,改善养殖水体环境质量,提高饲料消化利用率,减少疾病的发生。提高成活率和成鱼规格。 第十六条养殖生产应当配置水质、水生生物检测等基础性试纸、设备。养殖使用的苗种应严格遵守国家苗种养殖规程。 第十七条所放养的苗种须经检疫、检测合格,保证苗种体质健壮,规格整齐,符合相关质

水产品各种检测标准

出口水产品安全卫生检测监控项目一览表(日本) 食品名称 检测监控内容备 注项目限量标准检测方法依据 虾类产品冻虾(海 捕) 检测 氯霉素0.1ppb ELISA/T C-SM01 GC-MS/T C-SC05 警示通报2002年 第022号 SO2 生:100ppm UV GB/T500 9.34-1996 CAC 熟:30ppm 沙门氏菌阴性 SN 0170-92 水产品安全 卫生关键控 制要求 霍乱弧菌阴性 SN/T102 2-2001 监控 多氯联苯 (PCBS) 0.5PPM(远海) 3.0PPM(近海) SN 0202-93 冻虾︵养 殖︶ 检测 氯霉素不得检出 ELISA/T C-SM01 GC-MS/T C-SC05 警示通报2002年 第022号 金霉素20 ppb 国质检食函 [2003]069号 硝基呋喃代 谢物 不得检出 HPLC/TC -NSC06 农业部193号 公告 沙门氏菌阴性 SN 0170-92水产品安全 卫生关键控 制要求 霍乱弧菌阴性 SN/T102 2-2001 监控 土霉素20 ppb HPLC/TC -NSC13 磺胺甲基嘧 啶 0.02ppm HPLC/TC -NSC06 警示通报 2002年第022 号 磺胺二甲嘧 啶 0.01ppm HPLC/TC -NSC06 磺胺喹恶啉0.05ppm HPLC/TC -NSC06

磺胺-6-甲氧嘧啶0.03ppm HPLC/TC -NSC06 磺胺二甲氧嘧啶0.04ppm HPLC/TC -NSC06 鱼类产品海捕监控 沙门氏菌阴性 SN 0170-92 水产品安全 卫生关键控 制要求 霍乱弧菌阴性 SN/T102 2-2001 5~10 月 份。 大肠杆菌阴性 SN 0169-92 养殖 检测 氯霉素不得检出 ELISA/T C-SM01 GC-MS/T C-SC05 警示通报 2002年第022 号 硝基呋喃代 谢物 不得检出 HPLC/TC -NSC06 监控 肠毒性大肠 杆菌 阴性 SN/T097 3-2000 细菌总数 3×106(食前 烹调) SN 0168-92 甲基汞0.3ppm AAS GB/T500 9.17-1996 国质检食函 [2001]382号 多氯联苯 (PCBS) 0.5PPM(远 海) 3.0PPM(近 海) SN 0202-93 头足类 冻 熟鱿鱼 章鱼 监控 沙门氏菌阴性 SN 0170-92 水产品安全 卫生关键控 制要求 霍乱弧菌阴性 SN/T102 2-2001 大肠菌群 SN 0169-92 单胞增生李 氏特菌 阴性 SN 0184-93 副溶血性弧阴性SN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精)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护渔业生态环境,促进水产养殖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鼓励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发展健康养殖,减少水产养殖病害发生;控制养殖用药,保证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推广生态养殖,保护养殖环境. 国家鼓励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申请无公害农产品认证. 第二章养殖用水第五条水产养殖用水应当符合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海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2-2001)或《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1-2001)等标准,禁止将不符合水质标准的水源用于水产养殖. 第六条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监测养殖用水水质. 养殖用水水源受到污染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确需使用的,应当经过净化处理达到养殖用水水质标准. 养殖水体水质不符合养殖用水水质标准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经处理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当停止养殖活动,并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其养殖水产品按本规定第十三条处理. 第七条养殖场或池塘的进排水系统应当分开.水产养殖废水排放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三章养殖生产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产养殖规划要求,合理确定用于水产养殖的水域和滩涂,同时根据水域滩涂环境状况划分养殖功能区,合理安排养殖生产布局,科学确定养殖规模,养殖方式. 第九条使用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有关规定申领养殖证,并按核准的区域,规模从事养殖生产. 第十条水产养殖生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养殖技术规范操作要求.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配置与养殖水体和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水处理设施和相应的水质,水生生物检测等基础性仪器设备. 水产养殖使用的苗种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质量标准. 第十一条水产养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逐步按国家有关就业准入要求,经过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 第十二条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水产养殖生产记录》(格式见附件1),记载养殖种类,苗种来源及生长情况,饲料来源及投喂情况,水质变化等内容.《水产养殖生产记录》应当保存至该批水产品全部销售后2年以上. 第十三条销售的养殖水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的有关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应当进行净化处理,净化处理后仍不符合标准的产品禁止销售. 第十四条水产养殖单位销售自养水产品应当附具《产品标签》(格式见附件2),注明单位名称,地址,产品种类,规格,出池日期等. 第四章渔用饲料和水产养殖用药第十五条使用渔用饲料应当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渔用饲料安全限量》(NY5072-2002).鼓励使用配合饲料.限制直接投喂冰鲜(冻)饵料,防止残饵污染水质. 禁止使用无产品质量标准,无质量检验合格证,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禁止使用变质和过期饲料. 第十六条使用水产养殖用药应当符合《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渔药使用准则》(NY5071-2002).使用药物的养殖水产品在休药期内不得用于人类食品消费. 禁止使用假,劣兽药及农业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其他化合物和生物制剂.原料药不得直接用于水产养殖. 第十七条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水产养殖用药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或在水生生物病害防治员的指导下科学用药. 水生生物病害防治员应

进口水产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进口水产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经本企业研究,决定制定以下相关进口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进口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一、组织机构和岗位职责 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三、进口水产品进货查验制度 四、进口水产品质量自检制度 五、不合格产品退市制度 六、进口水产品购销台账制度 七、进口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组织机构和岗位职责 组长: 成员: 岗位职责: 1、组长为企业法人,是食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负责人,对本单位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单位区域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监督管理责任制。 2、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为本单位食品质量安全的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督促公司采购人员、销售人员、包装人员、发货人员等员工按公司规定的相关制度执行。 3、公司内凡是直接接触产品人员是食品安全的执行人员,对各自环节负直接责任,并按公司食品安全制度履行自已的职责,保障所经营的食品安全卫生。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为保障进口食品质量安全,保护群众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企业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本企业的员工,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性疾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一律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抓好本企业员工的卫生知识和培训工作,教育从业人员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上班时必须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个人卫生必须做到勤洗澡、勤理发、勤换衣服、勤剪指甲。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要做到防尘、防蝇,专柜加罩,售货时必须使用清洁、无毒的售货工具。 三、组织食品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合格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工作。 四、组织从业人员学习并掌握从事食品流转工作应具备的知识和技能。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护渔业生态环境,促进水产养殖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鼓励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发展健康养殖,减少水产养殖病害发生;控制养殖用药,保证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推广生态养殖,保护养殖环境。 国家鼓励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申请无公害农产品认证。 第二章养殖用水 第五条水产养殖用水应当符合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海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2—2001)或《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水质》 (NY5051—2001)等标准,禁止将不符合水质标准的水源用于水产养殖。 第六条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监测养殖用水水质。 养殖用水水源受到污染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确需使用的,应 当经过净化处理达到养殖用水水质标准。

养殖水体水质不符合养殖用水水质标准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经处理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当停止养殖活动,并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其养殖水产品按本规定第十三条处理。 第七条养殖场或池塘的进排水系统应当分开。水产养殖废水排放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三章养殖生产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产养殖规划要求,合理确定用于水产养殖的水域和滩涂,同时根据水域滩涂环境状况划分养殖功能区,合理安排养殖生产布局,科学确定养殖规模、养殖方式。 第九条使用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有关规定申领养殖证,并按核准的区域、规模从事养殖生产。 第十条水产养殖生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养殖技术规范操作要求。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配置与养殖水体和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水处理设施和相应的水质、水生生物检测等基础性仪器设备。 水产养殖使用的苗种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质量标准。 第十一条水产养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逐步按国家有关就业准入要求,经过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 第十二条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水产养殖生产记录》(格式见附件1),记载养殖种类、苗种来源及生长情况、饲料来源及投喂情况、水质变化等内容。《水产养殖生产记录》应当保存至该批水产品全部销售后2年以上。 第十三条销售的养殖水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的有关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应当进行净化处理,净化处理后仍不符合标准的产品禁止销售。 第十四条水产养殖单位销售自养水产品应当附具《产品标签》(格式见附件2),注明单位名称、地址,产品种类、规格,出池日期等。

2020水产品质检整治方案

2020水产品质检整治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确保全县产地水产品总体合格率达到98%以上,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水产品消费安全,根据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20xx年市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我县渔业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围绕“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确保全县产地水产品总体合格率达到98%以上”的目标,以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为重点,强化执法监管,严查大案要案,严厉打击非法添加、违规使用孔雀石绿和硝基呋喃代谢物等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行为,严防已整治问题的反复、反弹,进一步规范养殖生产行为,切实完善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全面提升我县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 二、工作目标 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查办一批大案要案,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公布一批典型案例,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得到有效遏制。从业人员的质量安全意识明显提高,养殖行为更加规范,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能力进一步增强,案件查处率达到100%。整治成果继续巩固扩大,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中有升,全年不发生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全县产地水产品总体合格率达到98%以上。 1 / 4

三、整治重点和任务 以鳜鱼、鲆蝶类、乌鳢、贝类、海参等重点水产品种的主产区及近年来违禁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检出率较高的部分地区为重点区域,重点抓好使用孔雀石绿、硝基呋喃代谢物等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治理,进一步规范重点品种水产育苗场、养殖场药物的使用,进一步提高重点水产品中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药物监测合格率,不合格产品生产单位执法查处率达到100%,并件件有结果。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水产育苗环节监管。建立健全苗种生产单位数据库,加强育苗单位督导检查。建立完善水产苗种附证(生产许可证)销售制度,严厉查处无证生产,销售水产苗种和违法用药行为。继续组织水产苗种及饲料鱼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督促水产育苗单位完善健全生产、用药和销售档案,加强水产苗种生产单位分类监管。请各镇于6月20日前将养殖单位(个人)核查数据库报送我局渔业科。 (二)推进生产单位诚信体系建设。引导生产单位主动落实相关制度和标准,扎实推进水产健康养殖。健全完善水产养殖单位动态管理数据库,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风险分类和分类标准,强化养殖单位分类监管,切实形成对风险大、诚信较低生产单位的监管高压态势。切实落实渔业推广部门监管责任,探索实现养殖单位网格化监管机制。 (三)推进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打联动。针对重点水产品种、重点区域,加大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等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监督抽查力度,会商并公开发布监督抽查结果,确保不合格产品生产单位执法 2 / 4

水产品质量控制技术

水产品质量控制技术 水产品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水产品的需求日益增长,对其营养、安全的要求越来越高。全面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必须从源头抓起,实施从“水域到餐桌” 的全过程质量管理,对与水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各个环节,即对水域环境、养殖、捕捞、加工、流通等进行严格控制。 一、产地环境 水产养殖场应选择在符合《无公害水产品产地环境要求(GB 18407.4-2001)》的区域进行建设。要求水源充足,水质清新,不受或不直接受工业“三废”及农副业、居民生活、医疗废弃物的污染。交通便利,电力与排灌设施较为完备,进、排水管道布局合理,无交叉污染环节,雨水、生活污水等不得进入池塘。 养殖水质应符合《渔业水质标准(GB 11607-89)》的规定以及《淡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1-2001)》的要求。使用时应采取消毒、沉淀、过滤等方法进行处理,应当定期检测养殖用水水质,池塘水质保持“肥、活、嫩、爽”,透明度保持在25-35cm。养殖用水水源受到污染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确需使用的,应当经过净化处理达到养殖水质标准。 水产品安全生产产地应加强对池塘底质环境的重视。底质应符合《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水产品产地环境要求》(GB/T 18047.4-2001)。水产品养殖中,必须防止池底淤泥过多。一般养殖池淤泥以保持10~20cm为宜。池底曝晒20天以上,通过冰冻和日晒杀死大量的有害病原体及其孢子、芽孢、休眠卵等,并且底质龟裂后

可使空气与土壤充分接触,使底质中的有机质充分氧化,将有机物矿化成无机盐。 二、池塘消毒 1、生石灰 杀灭病原体、野杂鱼等,疏松底质,释放出底泥中的营养物质,增加池水中的钙质,提高池水的缓冲能力。 干法清塘75-100 kg/亩,带水清塘125-150 kg/亩。 2、茶籽饼 可杀灭各种野杂鱼、蛙卵、蝌蚪、螺蚬等。不杀灭水草,可对水草起促长作用。对甲壳类如虾、蟹类幼体无副作用。含丰富蛋白质,可提高水体肥力。无毒性残存,对人体无影响。 每亩用40-50kg茶籽饼与0.5kg生石灰加水浸泡一昼夜后,再全池泼洒。 清塘药物:禁用五氯酚钠。 三、苗种选育 1、苗种选购苗种要从具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苗种场或者育苗基地选购,苗种场应按就近原则挑选,尽量避免长途运输,避免从疫病流行地区购进苗种。天然苗种须捕自无污染的水域,体质要健壮、无病无伤,做好产地记录。 2、苗种检疫苗种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并检疫合格。要求规格整齐、体色鲜艳、鳞片完整、无病无伤、体质健壮、游泳活泼、溯水力强。 3、苗种消毒入池前对苗种进行消毒,可用3%~5%的食盐浸洗5~1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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