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19)

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19)
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19)

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19)

日期:2020年03月03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公权力行使,依法平等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市场主体在准入、生产经营、退出等过程中涉及的有关外部因素和条件,主要包括政务环境、市场环境和法治环境。

第三条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依法办事、公开公正、诚实守信、优化服务、廉洁高效和权责一致的原则,构建良好的人文环境,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运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等现代化技术手段,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坚持问题导向,研究解决营商环境存在的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具体工作措施,共同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营商环境建设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营商环境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营商环境考核制度,确立评价指标体系。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纳入巡视巡察和年度目标考核。

县级以上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同级有关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开展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年度目标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相应抄送被考核单位的本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设区的市级以上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引入第三方评价本行政区域的营商环境,并将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评价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官网、微信公众号和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介听取市场主体意见建议,互动交流,宣传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政策措施和经验成果,营造

良好舆论氛围。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激励机制,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第二章政务环境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应当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权责清单、政务服务事项清单、证明事项清单和中介清单等,按照统一规范、减少环节、优化程序、高效便捷的要求,全面推行“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我帮办”工作机制,建立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制度,统一编码、统一名称、统一办理条件、统一申请材料、统一服务流程,编制政务服务机构、有关部门、基层便民服务窗口和网上办理事项的目录、流程、指南,细化、量化办结时限、裁量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统一的政务服务机构,实行政务服务事项集中办理。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预约办理、预审咨询、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办理、综合窗口出件等制度。

政务服务机构应当设置自助办事设备并指定专门的工作人员提供咨询、指导服务。

进驻政务服务机构的有关部门应当合理配置工作人员,并充分授权。政务服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工作人员履职能力培训,提高服务质量。在公布的办公时间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提供办事服务,不得限定每日办件数量。

市场主体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法需要现场勘验的,政务服务机构应当确定受理前的现场勘验时限。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时限进行现场勘验,并指导市场主体申报;涉及多个部门的,政务服务机构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联合进行现场勘验。

政务服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工作流程记录和视频监控,保证政务服务全过程可查询,视频监控内容至少保存六个月。

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各类政务服务平台,统筹建设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和移动端,组织建立全省统一的政务服务数据采集、归集、整合、传输、存储、共享、开放、利用等管理标准规范体系,归集政务服务数据资源,根据需要和权限向各级政务服务机构开放端口,推行跨部门、跨地区、跨层级政务信息共享,实行“一网通办”,提高政务服务质量和监管效能。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保证其开设的网站运行畅通,及时更新信息数据。

第十三条各有关部门应当推行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受理、办理、反馈、查询。能够通过信息共享和网络核验获取的信息以及前序流程已经收取的材料,不得要求重复登记、提交。申请人通过线上提交申请材料的,不得要求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政务服务机构、有关部门、基层便民服务窗口已经受理的事项,不得要求申请人补填网上流程。

电子证照、电子公文、电子印章、企业电子登记档案与非电子证照、公文、印章、企业登记档案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的与市场主体相关的创新创业、人才、规划、产业、项目、市场、金融、税费、奖励、补贴等政策,应当自发布之日起三日内在政务服务平台公开,并为市场主体提供咨询、解读服务。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项目落地保障机制和承诺办结制度,实行项目跟踪服务责任制,可以指定有关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提供无偿代办项目审批服务。

第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设立便民服务窗口,公示办理事项目录、流程、指南,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就近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提供便利。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放行政权力事项应当考量承接单位的承接能力,加强对承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继续实施、变相恢复已经取消或者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牵头部门通过下列方式实施行政许可,提高行政许可服务效能:

(一)实行工程建设项目多评合一、并联审批、联合勘验、联合测绘、联合审图、联合验收等;

(二)建设施工受季节影响较大的投资项目,组织有关部门在冬季停工期集中办理开工建设所需的行政许可事项;

(三)市场主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投资项目,除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外,县级以上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市场主体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组织自然资源、住建、消防、人防、生态环境等部门提供联合预审服务,具备开工条件的,市场主体可以开工建设,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为市场主体提供政务服务,办理相关行政许可;

(四)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社会稳定、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外,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并且不会产

生严重后果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书面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即可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五)依法设立的行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政务服务机构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加盖政务服务机构印章后具有法律效力,原实施机关不得重复审批。

市场主体依法取得资格、资质,在本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得违法要求重复认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评价行政许可实施情况,优化办事流程,不得将行业规划布局和限制市场主体数量等不合理内容作为行政许可的条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税收服务规范,保障市场主体全面享受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本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授权确定税率标准的,应当充分征求纳税人意见,按照减轻税负、有利招商引资和创新创业、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原则,可以按照下限标准确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设立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涉企保证金项目。不得将企业经营性收费转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已经收取的,应当限期返还。收费项目和保证金有上下限标准的,应当按照下限标准收取。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激励措施,通过建立完善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等方式,引导金融机构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融资服务。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支持小微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根据本地实际,编制融资担保目录,明确项目类别、材料清单、办理流程和费用标准,向社会公布并提供咨询服务。

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提高信用良好的市场主体的抵押物折扣率,降低融资担保评估费用。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主体需求制定实施人才培养、开发、引进、流动、评价、激励、服务、保障等政策,吸引、留住、用好本地人才,引进产业发展急需的各类人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产业发展,加强重点行业、重要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人才培养开发,引导高等院校毕业生及其他人才在本地就业创业。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引进具体措施,在住房、医疗、社

会保险、配偶安置、子女入学、赡养老人等方面提供服务保障。

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求自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享受前款规定的优惠待遇和服务保障。

用人单位支付给聘用退休人员和已经由原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兼职人员的劳务报酬,不得计入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市场主体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土地权属清晰;

(二)安置补偿落实到位;

(三)没有法律经济纠纷;

(四)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

(五)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土地供应制度,通过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供应土地,但房地产开发用地除外。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建设用地区域评估制度,统一组织对拟提供建设用地的土地勘测、矿产压覆、地质灾害、水土保持、洪水影响、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等事项进行评估,不得要求用地主体承担评估费用或者重复评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完成区域评估的基础上,公布工业用地的准入条件和投资、能耗、环境、建设等标准。市场主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书面承诺补齐相关手续并按照标准建设且公示后,可以直接办理相关行政许可,开工建设。有关部门应当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建成投产后按照既定标准与法定条件验收。

第二十四条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社团与市场主体合作,建立科技创新基地、创业孵化基地、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基地,推进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机制。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型科研仪器等科技资源应当面向社会开放,提供服务。

第二十五条口岸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海关、边检、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商务以及口岸管理等部门建立出入境信息共享、联检联查工作机制,采用现代化科技手段,简化通关、缴税等手续,提高口岸通关效率。

第三章市场环境

第二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未禁止和限制的行业和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进入。

禁止制定、施行歧视非公有制市场主体的政策措施。禁止限制外地市场主体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外地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外商投资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限定外商投资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招标、政府采购的,不得以从业年限、业绩和人员数量为条件,阻挠、限制市场主体参与竞争。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新官必须理旧账”,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政策的连续和稳定,依法作出的规划、行政决定等不得随意改变;

(二)履行与市场主体签订的有效合同,兑现以会议纪要、文件等书面形式承诺的合法优惠条件,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调整或者当地政府政策调整等为由不履行、不兑现,或者迟延履行、迟延兑现;

(三)因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责任导致有效合同不能履行、承诺的合法优惠条件不能兑现,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四)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规划、行政决定以及合同约定、承诺的合法优惠条件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相应补偿;

(五)财政资金支持、费用减免等方面的现有政策规定与原政策规定或者承诺的合法优惠条件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市场主体的原则执行。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前款规定需要赔偿或者补偿的,应当与市场主体签订书面赔偿或者补偿协议,并依法纳入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违约失信责任追究机制,开展政府违约失信问题的清理、整治。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使用财政资金设立的项目公司从事民事活动,应当平等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不得拖欠工程款、货款和劳动报酬,不得单方面作出使用资产折抵款项等决定。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投资项目、采购项目等资金应当依法纳入预算,未纳入预算的,不得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拖欠市场主体工程款、政府采购款等款项,应当与市场主体签订书面还款协议,并依法纳入预算。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建立政企沟通机制,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听取有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建议,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一)在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和微信公众号与企业交流;

(二)组织企业家座谈,通报经济运行等情况;

(三)邀请企业家开展调研,了解行业发展现状;

(四)组织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参加旨在推广企业产品或者服务的展销会、推介会等经贸交流活动;

(五)组织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相关人员参加政策宣传、产业提升、人才培养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模式等培训活动;

(六)应邀参加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举办的座谈会、年会等活动;

(七)组织或者应邀参加旨在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重大问题的其他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参加或者组织上述活动,应当遵守住宿、交通、就餐等公务管理有关规定,不得接受馈赠。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法定权限内制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招商引资成果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网站公开。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自与市场主体签订招商引资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报本级和上一级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招商引资项目备案后,县级以上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项目落地保障工作,并对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应用社会信用信息,完善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信用主体的奖惩措施,建立跨部门、跨地区、跨层级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落实监管责任,根据职责权限和分工查处下列违法行为:

(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侵害用户和消费者利益、危害市场秩序的;

(二)偷税、逃税、骗税、抗税、骗汇、非法集资等危害金融税收秩序的;

(三)在工程建设中弄虚作假,转包、违法分包等危害建筑市场秩序的;

(四)侵害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知识产权的;

(五)采取恶意散布谣言中伤对手等不正当竞争或者垄断等行为危害市场秩序的;

(六)其他侵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危害市场秩序的。

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保障市场主体建设施工和生产经营场所的秩序。对哄抢财物,滋扰、冲击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强揽工程、强行装卸、强买强卖、欺行霸市等强迫交易以及侵害市场主体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依法处置,并在十日内将处置结果告知有关单位和个人。

司法机关应当依法惩治侵害市场主体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犯罪活动。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纳入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省、设区的市两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场内交易,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黑龙江)网站和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集中发布交易目录、公告、程序、公示、结果等信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已经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黑龙江)网站进行电子招标投标的,不得要求报送纸质招标投标文件。

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交易规则和进场交易目录,明确交易机构的职责,并向社会公开。

非公有制市场主体使用自有资金,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范围内的工程项目,依法应当招标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其他工程项目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招标。

第三十五条公用企业应当简化报装程序、压缩报装时间、降低报装成本,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并按照规定向市场主体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普遍服务,不得非法收取接入费、入网费等费用。

公用企业和自然资源、住建、消防、人防等部门不得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强迫市场主体接受指定设计单位、采购单位、施工安装单位、监理单位等不合理条件。

第三十六条金融机构应当依托社会信用信息创新惠及小微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产品,利用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推进金融产品信息查询服务,提高小微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便利度、申贷获得率。

金融机构应当取消各类违规手续费,除银团贷款外,不得向小微企业收取贷款承诺费、

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向小微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减少融资附加费用,降低融资成本。

第三十七条无法定依据或者未纳入中介服务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不得作为实施行政权力事项的必要条件。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与中介机构存在利益关联。已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不得转为中介服务。中介服务事项依法由行政相对人委托的,应当由其自主选择中介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依法由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应当通过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中介机构并支付费用,不得违法向行政相对人收取费用。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住建、自然资源、财政、审计、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建立中介机构惩戒和退出机制,查处下列违法违规行为:

(一)出具虚假证明、报告的;

(二)违法确定收费标准、违法收取费用的;

(三)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的;

(四)违反业务规范、职业道德的;

(五)其他扰乱市场秩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行业协会、商会沟通联系机制。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服务,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入会或者退会。

行业协会、商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对已取消的资格资质变相认定,不得违法开展评比表彰、强制培训,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损害市场主体权益。

第四章法治环境

第四十条制定涉及市场主体权益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征求、合理采纳有关市场主体的意见和建议。

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出的特别规定除外;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减损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第四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运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等现代化技术手段,依法实施行政检查,提高监管效能。

除本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检查以外,有关部门对市场主体开展行政检查应当编制年度检查计划,明确检查任务、依据、时间、具体方式等,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未列入年度检查计划的,不得擅自进行检查。同一系统的有关部门已对市场主体实施行政检查的,本年度不得对该市场主体的同一事项再次检查。

对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随机检查,因发生事故、依法检验检查不合格、投诉举报开展的特定调查,以及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临时部署的行政检查,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规范实施。

第四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行政检查前,应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确定检查事项,检查结果应当在处理后二十日内公开,并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

同一部门对市场主体实施的多项检查,应当合并进行。按照随机抽取结果,多个部门对同一市场主体检查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协调,明确由一个部门牵头实行联合检查。

行政检查后,检查人员应当向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结论,并载明行政检查的时间、人员、内容和结果,由当事人和检查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市场主体采取限产、停产等应急管理措施的,应当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并根据市场主体的具体生产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减少对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第四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履行生效的判决、裁定、行政复议决定、仲裁裁决和调解书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第四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应当建立调解、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相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为市场主体提供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能够依法直接处理或者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纠纷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拒绝申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人民调解工作机制,提高依法调解能力。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设,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依法提供法律维权服务。

第四十七条没有确凿证据和法律依据,司法机关不得对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依法需要采取上述强制措施的,应当按照规定时限通知家属。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经济犯罪处理,防止将民事案件变为刑事案件办理。

对市场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司法机关应当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依法需要采取上述强制措施的,不得超标的、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并应当采取措施减轻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

第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公正审理涉及市场主体的各类案件,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加强和改进执行及执行监督工作,提高审判和执行效率。

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生效以后,有关单位应当依法配合司法机关解封、解冻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任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私自处理或者延迟返还。

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对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损害营商环境的案件严厉查处。

第五章监督保障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开展营商环境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委员会可以通过组织政协委员提案、视察、调研等方式,开展营商环境民主监督。

县级以上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设立营商环境监督测评点,建立特邀监督员制度,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代表、工商联代表、无党派人士、法律职业人员、专家学者以及市场主体代表、城乡居民代表等担任特邀监督员协助开展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和典型案件予以公开曝光。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所属部门及下级人民政府执行本条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应当对所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本条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发现并予以处理。

营商环境年度目标考核不达标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营商环境评价排名靠后的市(地)、县(市、区),组织考核、评价的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并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整改的,应当追究责任,并责令其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公开承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损害营商环境行为投诉举报处理制度,整合运用涉及营商环境的投诉举报平台,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微信公众号等投诉举报方式,对投诉举报实行统一受理、直接查办或者按责转办、限时办结、跟踪督办,在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限内将办理情况反馈投诉举报人。

举报经查实损害营商环境的,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投诉举报人弄虚作假、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应当记入单位或者个人信用档案。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按时反馈营商环境主管部门转办的投诉举报案件,并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依法应当由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处理的损害营商环境投诉举报,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移交并根据需要配合处理,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应当将处理情况及时告知营商环境主管部门。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开展营商环境监督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配合:

(一)组织督查、专项检查、明察暗访;

(二)受理投诉举报,开展个案调查;

(三)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开展检查、调查;

(四)约谈有关单位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

(五)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制作笔录;

(六)封存、暂扣、调取有关案卷、票据、账簿、文件等资料;

(七)网上政务服务监督;

(八)通报并公开曝光损害营商环境典型案件;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向同级有关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发出《营商环境监督通知书》,责令其依法履行职责,纠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并报告结果;逾期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提出处理意见或者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并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予以问责。

县级以上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发现有关人员涉嫌违纪违法需要追究责任的,可以向有权机关提出问责意见。有权机关应当依法问责,并及时将问责结果向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反馈。

第五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干预工程建设、采购或者对合作者的自由选择;

(二)滥用权力袒护有关市场主体进行不正当竞争;

(三)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有偿宣传或者征订报刊、图书、音像资料等;

(四)向市场主体索要产品或者强行低价购买产品,要求市场主体无偿或者廉价提供劳务或者技术;

(五)借用市场主体财物,占用依法应当划拨给市场主体的拨款或者依法应当退还市场主体的税金、收费、政府性基金、补助资金等财物;

(六)要求市场主体接受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经营性培训;

(七)侵害市场主体知识产权,或者泄露涉及市场主体商业秘密的信息;

(八)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为其他单位、个人的金融借款提供担保,或者以市场主体名义借款给其他单位、个人使用;

(九)向市场主体摊派、索要赞助或者强制市场主体捐赠捐献、参加商业保险;

(十)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在接受有关检查时暂停法律、法规许可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十一)其他损害营商环境或者侵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法律、行政法规对优化营商环境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务院对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有责任追究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本条例规定问责。

第五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除对主要负责人、主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依纪依法问责和给予处分外,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提出下列意见:

(一)责令公开道歉;

(二)取消、收回奖励;

(三)取消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

(四)责令引咎辞职;

(五)责令辞退、解聘。

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发现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应当责令退赔、退还或者上缴国库。

第五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营商环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应当依纪依法从重处理:

(一)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处理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或者干扰、阻碍调查处理的;

(四)打击、报复、威胁投诉举报人、办案人、证人的;

(五)与违法人员相互勾结,包庇、纵容违法的;

(六)枉法办案、徇私舞弊的;

(七)其他依纪依法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五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深化改革中探索试验、敢于担当、勤勉尽责,但工作中出现失误错误,未能实现预期目标,其工作符合国家和省确定的改革方向,决策程序符合规定,未谋取私利并且未损害公共利益的,对其不作负面评价,免予追究责任。

第五十九条公用企业、金融机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中介机构和行业协会、商会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营商环境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外,应当将违法情况纳入诚信档案,并依法采取重点监管、信用预警、失信曝光等惩戒措施。

第六十条市场主体在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投入的财物和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被撤销许可的信息作为不良信息记入被许可人的信用档案,在其不良信息的保存和披露期限届满之前,对该被许可人不再适用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度。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本条例所称公用企业,包括电力、公共供水、热力、燃气、通信和公共交通等为社会公众提供产品、服务,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企业。

本条例所称部门,包括行使行政权力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工作部门、派出机构和中央国家机关驻本省机构、单位。

本条例所称工作人员,是指代表本部门、本单位履行公职的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以及

雇员、聘用人员。

第六十二条本条例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六十三条本条例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本资料非正式文件,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其解读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2019年10月8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2019年10月22日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第三条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坚持政务公开透明,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第四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第五条国家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依法促进各类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 国家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平等对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相关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 国家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第八条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发挥营商环境评价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引领和督促作用。 开展营商环境评价,不得影响各地区、各部门正常工作,不得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增加市场主体负担。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营商环境评价谋取利益。 第九条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安全、质量、劳动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定义务,在国际经贸活动中遵循国际通行规则。

【动员部署讲话】在全市公安机关开展“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企业项目”主题活动动员部署会议上的讲话

在全市公安机关开展“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企业项目”主题活动动员部署会议上的讲话 市长、公安局长××× (201×年×月××日) 同志们: 在全市公安机关开展“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企业项目”主题活动,是深入推进省厅、以及市局部署开展的优化营商环境活动的实际步骤,更是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优化营商环境会议精神的具体举措。刚才,××同志解读了活动方案;××、××、××分别作了表态发言。下面,就如何开展好这次活动,我讲三点意见: 第一,要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务必认清开展这次主题活动的重大意义。大家知道,省委、省政府已将今年确定为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年,对此,省公安厅部署开展了“维稳创安保发展、担当尽责促振兴”优化营商环境活动,要求全省公安机关重点在护安全、优服务、抓规范上下功夫,切实为振兴发展保驾护航、助力分忧。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营商环境工作,2月24日,××书记主持召开了市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了《××市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3月14日,市委、市政府召开全市优化营商环境会议,会上,××书记、××市长要求各县区、各部门要聚焦政务环境、市场环境、社会环境、法治环境,以解决现实存在的普遍性问题为切入点,全面提升优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工作水平。对此,我们必须顺应大势,按照上级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的部署要求,切实把营商环境建设作为一项全警性、全局性工作来看待、来推进、来落实,要用我们服务发展的担当尽责,来展现公安机关的政治意识、政治觉悟和政治担当,

创新举措、真抓实干,为××新一轮振兴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第二,要抓住关键,突出重点,务必解决制约企业项目发展的现实问题。这次活动的核心是优化营商环境;主题是服务360个重点企业、项目;方式是建立“三对一”联系机制;目的是全力保护企业,全力支持项目,切实为××振兴发展保驾护航。对此,全局360个联系小组,要切实发挥警企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与属地分县局一道,有效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经济发展、企业经营等风险隐患和矛盾问题,切实把活动转化为实实在在的工作成果。一是要做好维稳工作。要通过“三对一”联系机制,及时了解掌握企业、项目在发展建设中遇到的各类涉稳问题,积极协调、配合属地分县局化解涉及企业、项目的矛盾纠纷,采取有力措施做好维稳工作。特别是对××玻璃等重大项目和重点工程,要主动靠前,全力抓好日常排查、风险预警等工作,确保涉稳问题提前解决。二是要强化打击整治。各联系小组要通过走访,全面掌握涉企案件、企业内部安全隐患,以及企业周边治安环境的相关情况,针对涉企的各类治安问题,协调属地分县局和相关警种、部门,有针对性地开展打击整治、巡逻防控工作,做到涉企隐患必除、涉企案件必破,努力让企业安全生产、放心经营、舒心发展。三是要创新服务举措。各分县局、相关警种部门,特别是交警、治安、户政、消防、出入境,以及派出所等一线执法和窗口单位,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创新服务举措、简化办事流程、规范执法活动,坚决杜绝“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现象,切实提高服务企业、项目的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 第三,要强化领导,明确职责,务必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这次活动能否取得实效,关键是要抓好落实。对此,一是要强化领导。各分县局和市局相关警种部门,要抓紧时间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切实加强对活动的组织领导。各级公安机关的“一

进一步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的实施方案(最新)

进一步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经济发展内生动力,推动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X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的意见》(X政发[X]26号)文件及省市有关会议精神,结合X实际,现就进一步优化提升营商环境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全省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牢牢把握新常态下我区营商环境的新情况,坚持问题导向,遵循市场规律,紧盯企业最关心、最现实、最迫切的诉求愿望和突出问题,以“主动作为、高效服务、企业满意”为标准,全面实施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各项措施,全面激发市场主体内在活力和潜力,加快构建爱商、亲商、扶商、惠商的优质营商环境,为推动X转型发展、追赶超越提供有力保障和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加快职能转变,激发市场活力。坚持营商环境就是生产力、竞争力,将政府职能转变与优化营商环境有机结合,深化“放管服” 改革,有效激发市场活力,提高各类市场主体对我区营商环境的满意度,构建标准化的企业生态环境,助推我区经济社会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遵循市场规律,加强法制建设。遵循“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积极对接先进理念和通行规则,创造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法治环境,保障公民和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规则公平、机会公平、权利公平。 (三)围绕关键环节,解决突出问题。始终把解决问题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着力在企业开办设立、项目投资建设、企业融资信贷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实现突破,全面提升各类市场主体对营商环境的认可度和满意度,努力将X建成全省营商环境的样板区、示范区。 三、主要任务 (一)打造务实高效的政务环境 1.推进行政审批。按照国务院关于企业开办时间再减少一半、项目审批时间再减少一半、政务服务一网通、企业和群众办事力争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凡是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一律取消的“六个一”要求,积极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审批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依托区政府智慧服务“12345”和项目建设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通过流程再造,推行行政审批事项全部进大厅、进窗口、一站式办结,实现“一枚印章管审批”。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等工作制度,制定包含权力事项、办理流程、办结时限、收费标准和依据、咨询电话等信息服务指南,方便公众查阅。(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务服务办等部门) 2.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积极推进“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

法宣在线习题及答案——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精制

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1、(单选题)《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提高信用良好的市场主体的()。 A.质押物折扣率 B.信用等级 C.贷款利率 D.抵押物折扣率 正确答案:D用户选择:A导入到我的错题解析:展开解析 2、(单选题)《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年度确定()工作重点,采取简政放权、规范透明、便民高效等措施服务市场主体。 A.公共服务 B.标准化办事事项 C.市场秩序规制 D.营商管理 正确答案:A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解析:展开解析 3、(单选题)根据《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市场准入实行()制度。 A.核准 B.行政许可 C.注册 D.负面清单 正确答案:D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解析:展开解析 4、(单选题)按照《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规定,市场主体认为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或者政策措施,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损市场公平、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制定机关予以审查,制定机关应当在受理后()内作出答复。 A.15日 B.7日 C.15个工作日 D.7个工作日 正确答案:C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解析:展开解析 5、(单选题)《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有如下规定:市场主体一律平等,其()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A.财产权利、经营权利 B.财产所有权、知识产权、生产经营自主权 C.生产经营自主权、企业名称权、财产占有权 D.财产所有权、知识产权 正确答案:B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解析:展开解析 6、(单选题)《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新业态和新兴领域创新成果的(),加大对市场主体(),提升社会公众()。 A.知识产权援助力度、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B.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力度、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力度、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C.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力度、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D.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知识产权保护、知识

高新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开展情况的汇报.doc

高新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开展情况的汇 报 高新区把优化营商环境作为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头号工程”,以“刀口向内”的决心着力破解体制机制不够健全,政策制定不够精准,行政审批不够高效等痛点、难点,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从解决群众需求、服务企业发展出发,全力打造最优营商环境。按照调研内容,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营商环境总体推进情况 (一)健全机制体制,制定工作方案 2月28日上午,高新区召开第4次党工委会议,专题传达贯彻绵阳市优化营商环境大会精神。区领导在2019年全区工作会、经济工作会、投促大会、项目推进会等重要会议中多次强调该项工作,要求高新区政务服务领导小组统筹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与全区各部门协同工作,形成强大合力,转发《绵阳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印发《高新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任务清单》,明确任务分工,强化责任落实,区目督办每个月督查推进落实情况,截止8月底,任务清单中除新建县级政务服务实体大厅正在推进外,其余任务均按照时间要求保质保量完成。 (二)落实文件政策,推进三大领域改革 我区为保障建设项目顺利推进,在全面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实施方案》的基础上,自加压力,提出建设项目审批各环节的办理时限都为即办件的目标,最大限度的缩短审批时限;对不动产常规业务5个工作日再次压缩,已实现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限为1-3个工作日,95%可达到2个工作日内办结,注销抵押登记实现1小时办结,查封、解封登记实现随到随办、立等可取;推行压缩企业开办时间,深度放宽企业住所登记,推广全程电子化登记,推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试行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做实企业办照“136工程”等措施,深入放宽市场准入。2019年上半年,高新区市场主体实有登记23961户,同比增长20.02%,2019年新登记2335户,其中企业 880户,个体1455户。 (三)树“高新服务”品牌,强化服务意识 打造“高新服务”品牌,高效推进18个省市重点项目,京东方b11项目提前点亮,创造京东方业内项目建设最快速度,设立“建设者之家”,用真心服务集中发展区建设者们。认真落实“挂图作战”,每个项目由一个区级责任领导、一个责任部门、一个项目专员负责,形成三位一体的工作责任体系,严格执行“项目专员、专项考核、例会推进、协调会商、公示倒逼、督查通报”项目推进工作机制,扎实有效推进全区项目建设。二、政务环境优化情况 (一)推进“最多跑一次”,提升服务效能 按时完成四川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的各阶段工作。截止8月30日,我区共认领各类事项855项,网上办件472件。《绵阳高新区“最多跑一次”“全程网办”“马上办”“就近办”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第一批)已公布实施,第一批清理公布的“最多跑一次”“全程网办”“马上

深化优化【2020年全市深化机关作风整顿优化营商环境责任分工方案】

深化优化【2020年全市深化机关作风整顿优化营商环境责 任分工方案】 2020年全市深化机关作风整顿优化营商环境责任分工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委关于深化机关作风整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部署要求,确保《2020年全市深化机关作风整顿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办发〔2020〕8号)确定的重点任务落细落实、高效推进,制定本方案。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组织实施全市深化机关作风整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承担全市作风整顿重大会议、重大活动统筹协调,整体方案、重要文件制定审核,特色经验、创新做法挖掘选树,突出问题、典型案件问责通报,开展专项整治,组织“强本领优环境”主题学习活动等工作。 (一)综合协调组:一是综合协调、指导督促全市深化机关作风整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收集信息、反映动态、综合调研、督查督办,重要文稿起草、会议活动安排、方案意见制定、情况通报编发及日常服务保障;二是持续整治干部不落实、不研究、 ___、不在状态、不守纪律等突出问题,集中开展行业乱象专项整治,规范领导干部“走流程”制度;三是督促各地各单位持续开展“强本领优环境”主题学习活动,全面推进“基本业务+”建设,开展“业务大讲堂”活动,加大督学督考力度,提高服务市场主体和广大群众的

素质本领;四是深入发掘各地各单位的特色经验和创新做法,加大力度选树正面典型;五是对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问题频发或整顿迟缓、拖而不决的单位,进行“一对一”督导,推动整改。 (二)监督问责组:一是开展领导干部破坏营商环境问题专项整治;二是成立专项督查组,常态明查暗访,及时受理办理市作风整顿专项举报电话投诉,跟踪督办等媒体反馈的问题线索;三是严肃查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增加基层负担的突出问题,定期通报不担当 ___、不守纪律和漠视群众利益等败坏作风、破坏环境的反面案例,并通报曝光。 (三)“五细”要求落实组:一是建立健全调查研究、政策制定、工作推进、督办问效等环节“五细”要求落实办法;二是开展市直机关“治低治粗治差”行动,定期通报工作效率低、标准低、成效差的相关情况或反面典型案例;三是组织市直单位“机关工匠”评选,开展岗位大炼兵活动,表彰严谨细致、精益求精的干部职工。 (四)宣传报道组:一是协调中央和省内主流媒体、组织市本级主流媒体宣传报道改作风优环境的突出典型和经验成效,营造良好舆论氛围;二是强化媒体监督,组织办好“行风在线”“行风热线”公众质询活动专场,指导各地开办媒体问政节目,督促县(市)区持续跟进、深化开展。

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考核实施方案(最新)

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考核实施方案 为扎实推进优化提升营商环境重点工作,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强化工作措施,夯实履职责任,推动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X区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考核实施方案。 一、考核范围、依据及基本原则 (一)考核范围。区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区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八办四组”牵头单位、配合单位,各镇(街),工业园区管委会。 (二)考核依据。《X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中省市区关于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的政策文件、行动方案、考核办法、工作要点及相关工作要求。 (三)考核原则。按照科学公正、注重实绩、考用结合、简便易行的原则,坚持目标导向、结果导向;坚持标本兼治、系统治理;坚持督查督导、考核问责。 二、考核指标、权重及责任分工 (一)考核指标。考核指标设置年度工作考核指标(7项量化指标,3项非量化指标,4项保障指标);季度监测评价考核指标(10项履职指标,4项参考指标);加减分指标(按照省市考核、监测排名及进退位次加减分值,上不封顶、下不保底)。 (二)权重分值。考核实行百分制,其中年度工作考核分值由基

本分值和加减分值组成,基本分值为共性指标20分,个性指标80分;季度监测评价指标考核分值由履职指标(10项)和参考指标(4项)组成,履职指标80分,参考指标20分。加减分考核分值由省市考核评价结果,按照排名、进退位次得分累计计算。 (三)责任分工 1.年度工作考核 (1)7项量化指标(企业开办、注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获得用水,获得用气,获得用电,不动产登记,获得信贷),分别由区行政审批局、工商X分局、水务局、城管执法局、电力局、国土X分局、金融办负责。 (2)3项非量化指标(优化企业缴纳税费服务,提升企业跨境贸易和投资便利化,降低企业运行成本),分别由区税务局、商务局、经发局牵头负责。 (3)4项保障指标(综合协调,监测评价,调研问效,专项督查),分别由区经发局、统计局、区经济研究室、区政府督查室牵头负责。 2.季度监测评价 (1)10项履职监测指标(企业开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获得用水,获得用气,获得用电,不动产登记,获得信贷,优化企业缴纳税费服务,企业注销与市场总量,政务服务),分别由区行政审批局、工商X分局、水务局、城管执法局、电力局、国土X分局、

“深化作风整顿,优化营商环境”主题演讲稿

“深化作风整顿,优化营商环境”主题演讲 稿 ——高屋建瓴“弹钢琴”。早在XX年10月,该局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撰写了《##市“营改增”工作调查报告》,不仅常务副市长亲自“挂帅”成立了领导小组,而且##市市长亲自到该局调研工作进展情况,给以大力支持。同时,以召开“行业主管部门营改增政策宣讲会”的形式获取了相关行业数据,由于部署周密,##市“营改增”工作形成多部门联动“弹钢琴”的良好格局。 ——精诚团结“一盘棋”。“一切工作给营改增让路,有没有信心完成任务”“一定完成任务”,随着税务干部在全市国税系统“营改增”工作会议一声铿锵有力的回答,该局正式吹响了“营改增”工作的号角。其实,面对严峻的税源形势,还要打好这场时间紧、任务重的无硝烟之战,谈何容易但干部深知试点工作的重要性,既然做出承诺,就要挑好担子!市局所有干部紧密锣鼓的投入到“营改增”当中。在局长办公室和分管领导办公室,一张“作战图”将9个阶段62项任务标注得一目了然。有力的组织工作使大家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试点准备工作有条不紊地推开。 爱岗敬业无私奉献 ——灯塔引路,榜样带人。一直以来,##市国税局借助

开设的“道德讲堂”,始终用典型模范带动人,“营改增”试点工作开展以来,他们更是将榜样的力量发挥到极致。市局党组成员一班人马身先士卒、事必躬亲,在全市的“营改增”动员部署会上,他们就立下了“责任重于泰山,服务牢记心中”的誓言。而在实际工作中,每个党组成员都把“营改增”当作自己的分内之事,以局长周光辉为首的市局领导班子,大到各试点方案制定,小到“作战图”的设计,他们都集体审定,而为了向政府领导汇报工作进度,他们通常等到凌晨,在数据录入的那段时间,每个班子成员都亲临机房指挥到晚上10点,甚至为了掌握第一手数据,他们顶着烈日、冒着风雨深入到基层分局和相关行业开展调研,一去便是一个星期。或许,这就是“老骥伏枥,志在千里;烈士暮年,壮心不已”这句话在他们身上的真实写照吧! ——任劳任怨,默默付出。在市局班子的带领下,干部也发扬“螺丝钉”精神。要加班,没人抱怨;临时安排任务,没人推卸;有的是无声的协作,默默的付出。尤其在数据录入工作中,因全市集中录入,尽管##有着“中国凉都”之称,但因不足80平方米的办公场所摆放了几十台电脑,狭小的空间就像是蒸笼。由于“五加二、白加黑”的面对电脑屏幕,很多人不得不借用眼药水来缓解酸涩的眼睛。其中,因室内温度高而导致原本就受伤的脚受到重度感染的刘溪,大家劝他休息两天,他只能微笑着说:“我不在,我的事情就没人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19)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1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第三条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坚持政务公开透明,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第四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第五条国家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依法促进各类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 国家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平等对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相关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 国家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第八条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发挥营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总结(三篇)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总结(三篇) 为了营造有利于营商环境建设发展的社会环境和氛围,全面推动风景局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深入开展,依照相关文件要求,风景局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结合景区工作实际情况,认真贯彻实施《**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精神,保证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结合景区工作实际,现将具体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上半年工作情况 风景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实。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全面开展景区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创造良好工作氛围,提高广大职工干部的服务意识和责任感,加强监督教育工作,提升全局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重视度和积极性。立足群众需求,提升本单位的机关工作水平,注重政务公开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群众的知情权。及时向有关载体主管部门提供信息更新,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获取相关政务信息,认真落实营商环境建设要求,及时完成风景局营商环境工作开展推行。

认真准备5.15公开日活动及5月16日的优化营商环境宣传周活动。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我局信息主动公开机制、信息发布制度,规范公开程序,明确公开标准,积极准备活动宣传内容及单位展台、展板,推进营商环境建设及政务公开宣传工作。风景局把景区相关情况做为本次政务公开及营商环境宣传周活动的宣传重点,于5月15日、16日两天分别按照文件统一要求在环保局和工人文化宫门前,设置“真正解决群众办事难,打造发展环境最优景区”标语的大型展板及定点宣传展台,展台上配设有“咨询接待”和“投诉受理”桌牌,并由负责领导带队,组成4人小组参加活动。工作人员现场解答群众疑问咨询,在活动现场对广大市民发放宣传图册,讲解景区具体情况,加强市民对凤凰山景区情况了解,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积极改进工作,完善风景局工作机制,为加快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 风景局设立有经营科专门负责景区内经营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每年初,风景局经营科都会组织全体景区经营业户召开专项会议,传达景区全年经营工作的具体事项,并签订有正式合同及食品安全责任状。保证景区内商品的安全、卫

遂宁市公安机关优化营商环境二十条措施

遂宁市公安机关优化营商环境二十条措施 为全面助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和营商环境提升,努力创造安全稳定的治安环境和便捷高效的服务环境,根据公安工作实际,制定以下二十条措施。 一、优化涉企行政审批服务 1.全面缩短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审批时限。将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将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运输许可审批时限由10个工作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将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审批时限由3个工作日缩短为2个工作日。将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5个工作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吧)信息网络安全审核时限分别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0个工作日。 2.优化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审批。将原来由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受理审批《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调整为运达地或启运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均可受理审批,方便相关企业就近申请办理。 3.推行保安行业许可网上办理。制定公布办事指南,推广网上办理,提升审批服务质量。 4.推行特种行业网上预审、备案。推广应用四川公安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实现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网上预审、备案,制定公布网上预审、备案事项流程及指南。 5.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将新办企业印章刻制环节前移至登记注册环节同步办理,推进实现印章刻制时间由1个工作日压缩至4小时。 二、优化涉企"放管服"服务 6.优化户籍业务办理。企业职工可通过关注微信公众号"遂宁公安微户政",咨询相关户籍政策,预约办理和邮寄办理户籍业务;有集中办理二代居民身份证、申领居住证需求的,可由企业向辖区派出所或当地政务中心公安窗口提出申请,电话预约错峰集中办理。 7.优化车驾管业务办理。开通多车企业"批量办"绿色窗口,提供"特事特办""急事急办"服务。增加寒暑假考试场次及考生名额。主动为客货运企业提供上门服务,快捷办理驾驶人审验学习、车辆查验等业务;积极推广"网上办、掌上办、预约办、延期办"模式,为企业申领免检合格标志、申请新车临牌、补领号牌等业务提供便利。 8.优化出入境业务办理。对外国人才签证(R字签证)申请签证延期、换发或者办理居留证件的,实行随到随办;对在我市备案的涉外单位(企业)聘请的外国高端人才(A类),开通"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服务,其申请签证延期和换发的,可由聘用单位代办,对材料齐全的申请,进一步缩短审核审批时间。 三、努力降低企业成本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0)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0) 第一条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进首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构建以告知承诺为基础的审批制度、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制度、以标准化为基础的政务服务制度、以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为基础的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制度,以法治为基础的政策保障制度,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打造国际一流的营商环境。 第三条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依法享有自主决定经营业态、模式的权利,人身和财产权益受到保护的权利,知悉法律、政策和监管、服务等情况的权利,自主加入或者退出社会组织的权利,对营商环境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劳动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定义务,在国际经贸活动中遵循国际通行规则。 第四条本市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议事协调工作机制,组建专家咨询委员会,完善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开展营商环境评价,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领导,政府主要负责人是优化营商环境第一责任人。 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组织、指导、协调优化营商环境日常事务;有关政府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本市鼓励政府及有关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的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人大常委会可以采取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质询、询问或者代表视察等方式,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进行监督。 第七条本市建立优化营商环境社会监督员制度,聘请企业经营者、有关社会人士作为监督员,发现营商环境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员的监督,及时整改查实的问题。 第八条本市与天津市、河北省协同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逐步实现政务服务标准统一、资质互认、区域通办。

公安分局持续优化区域营商环境工作总结

公安分局持续优化区域营商环境工作总结公安分局延续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总结 自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展开以来,公安分局依照区委、区政府和市公安局的部署要求,将延续优化区域营商环境作为当前1项重点工作来抓,结合实际,认真安排部署,强化措施抓好落实落位落地,工作中推出了《公安分局优化营商环境7项措施》,开通了优化营商环境、户籍便民措施24小时直通车,工作中共化解矛盾纠纷54起,查破影响营商环境行政案件23起,行政拘留4人,罚款2人,正告 23人,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保障。现将公安分局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小结汇报以下: 1、加强组织,落实责任抓推动。分局成立了由副区长、分局党委书记、局长周军任组长,分局各党委成员任副组长,分局各警种及派出所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制定出台了《公安分局优化营商环境7项措施》、《公安分局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吸纳人材来铜落户实行办法》等通知。进1步明确了工作目标,细化工作任务,规范了工作流程、简化了服务程序、切实提高服务实效,在全局上下构成了层层负责抓落实的良好态势。 2、岗位对标,主动作为抓落实。工作中1是从层层包联、挂牌保护、警务前移、严打整治、报告工作、规范服务等7个方面抓好落实,对全区肯定的重点项目明确了包抓领导、责任单位、包联民警,夯实责任,为投资 企业经营和重点项目建设保驾护航。2是在重点项目建立了项目建设警务室,落实民警、辅警进驻制度,配备了警务设备,规范了台账资料,切实做到警务前移为项目建设保驾护航。 3、1站办理,便民利企抓服务。分局将相干审批许可业务

入驻便民服务大厅,实现“1站式办理”,进1步规范窗口印章刻制备案事项申请,统1办事须知、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明确告知申请人办理流程,要求工作人员1小时内完成刻制。同时,依照全市统1部署,新增企业公章刻制费用由政府承当,真正将“便民利企”措施落到实处。 4、专项整治,重拳出击抓护航。1是成立了由刑警大队大队长张群合任组长的专案侦办组,对触及重点项目建设和重点工程的刑事案件建立专案制度,快侦快办,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重点工程项目的经济损失;由治安大队大队长金伟任组长的清查整治组,针对重点企业周边展开治安突出问题的清查整治。2是全面落实“打、防、管、控”措施,确珍重点项目企业及周边地区治安环境,严厉打击破坏、扰乱重点项目建设的背法犯法案件,为全区经济建设营建和谐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保驾护航。截止目前,共化解矛盾纠纷54起,查处破坏投资环境行政案件23起,行政拘留4人,罚款2人,正告 23人。 5、广泛宣扬,多种情势造氛围。为了提高对优化营商环境环境的知晓率,我局上下动员,采取横幅、固定宣扬板、LED屏宣扬、网络媒体宣扬、印发宣扬资料等情势,就省、市、区公安机关优化营商环境的措施及相干政策规定进行宣扬,通过广泛宣扬,深入动员,提高了社会各界的知晓率,赢得了广泛的支持配合,为优化营商环境营建了良好的舆论氛围。截止目前共制作悬挂宣扬条幅28条,制作悬挂固定包联责任表33块,展开LED屏宣扬标语1280余条,发放宣扬资料1300余份。 6、加强督导,强化问责重监督。为了确保此项活动强势推动,我局加强督导,抓落实、抓落地,见实效,分局还不断加强对此

关于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工作情况报告

关于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工作情况报告 根据省、州、县《关于做好施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县红十字会贯彻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施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重要性 县红十字会落实领导责任制,常务副会长亲自抓,切实把贯彻施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在推动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认真贯彻施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把施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作为长期性、经常性、持久性的一项重要工作抓实抓紧。提高思想认识,主动增强施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全面抓好贯彻落实。 二、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培训,营造良好氛围 一是开展集中宣传。利用宪法宣传日、会议等有利契机,集中开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宣传活动。二是举办分类分块宣传。抓好本部门对《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宣传学习。把学习宣传《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作为“营商环境提升年”的一项重要工作,整合资源,加强左右协调和上下联动,充分利用网络、手机等媒体、媒介,加大对《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宣传报道力度,不断扩大社会影响面,持续营造全社会关心、参与、维护营商环境的良好氛围。 三、对标对表,建立完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机制和措施 县红十字会紧紧围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的内容,对标对表,认真查找差

距、问题和不足,结合工作实际,细化任务目标,着力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机制和工作措施,确保《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的市场主体保护、政府公共服务、规范政府监督、维护市场秩序、监督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落地落实。

开展优化营商环境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开展优化营商环境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切实将打造国际化营商环境作为助推沈阳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的主要切入点,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优化营商环境专项整治行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行动目标 紧紧围绕企业、群众最关心、最现实、最迫切的突出问题,着力整治窗口单位服务质量差、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垄断性行业涉企服务效能低、企业正常跨区迁移难、政府和企业失信等问题,坚决杜绝吃拿卡要等行为,努力营造文明、有序、高效、便捷的营商环境,全面激发市场主体的内在活力和潜力,为实现我市营商环境达到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排名前50名经济体水平奠定坚实基础。 二、整治内容 着力开展以下5个专项整治行动: (一)政务服务窗口质量专项整治行动。着力整治政务服务窗口单位工作流程不顺畅、办事环节繁琐、擅自增加审批条件、办理时限长、涉企收费不公开、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混乱等问题。 (二)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专项整治行动。着重检查执法部门执法程序不完善、操作流程不明确、自由裁量权不细化等问题。着力整治超越法定职权及职责分工擅自执法检查或多头检查、重复检查行为;着力整治擅自设立收费项目,继续或变相使用已废止或修改的收费项目,违规收取各种费用行为;着力整治执法人员滥用自由裁量权行为。 (三)垄断性服务行业涉企服务专项整治行动。着力检查服务行业企业收费不规范、不便利,流程不简明、不公开,相对其他省市存在收费过高或造成缴费主体负担过重问题;着力整治垄断行业项目配套费用高、不议价、工期难以保证等问题。 (四)政府和企业失信专项整治行动。着力整治政府类投资项目不及时结算、长期拖欠工程款问题;应由政府负责的企业周边基础设施及公共设施配套不及时、不到位等问题;政府现行便企利民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问题;政府招商承诺不兑现、净地不净等问题;未兑现诚信企业守信联合激励等行为;未对严重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等行为。 (五)企业正常跨区迁移难专项整治行动。着力整治落实企业迁移政策不到位、擅自设置附加条件限制正常迁移的行为;违反属地原则吸引外区企业到本地区办理工商、税务登记互拉税源的行为;影响要素流动等破坏市场规则的行为。 三、整治对象 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区、县(市)所属行政部门(执法部门)、服务窗口单位、服务类企业,以及相关单位。 四、职责分工 市政府成立优化营商环境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由市政府秘书长任组长,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厅、市发展改革委、法制办、审批局、市政府督考办的相关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市直有关部门和区县(市)政府的分管领导。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具体负责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协调调度和推进工作。 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及5个专项行动组。 办公室设在市政府督考办,负责收集汇总分解问题、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 5个专项行动组负责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梳理汇总发现问题,调度整治落实情况,提出相关工作建议及移交处理意见,定期向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一)政务服务窗口质量专项整治行动组。由市审批局牵头,市编委办、发展改革委、规划国土局等部门参加。

优化营商环境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优化营商环境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切实解决营商环境存在的突出问题,持续抓好公平高效的市场营商环境建设,努力把某地造成投资商理想的投资环境,确保优化营商环境集中整治工作取得实效,根据要求,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实施范围 利用今年一年时间,对某地区域内全部企业、在建项目、基础设施配套等运营全过程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全面优化各种要素保障和服务条件。 二、主要目标 按照存在的问题查缺补漏,努力寻求创新的工作和项目建设方式,将某地打造成为某地营商环境新局面,助推某地招商引资新突破。 三、整治内容 1.集中整治某地基础配套不健全问题。目前某地无供热、供气等配套设施,严重影响企业入驻及生产。 2.集中整治供电不稳定问题。目前某地供电稳定,多数企业用的是农网电,停电频率高,时常影响企业生产。 四、主要措施 1.强化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某地承载能力。积极推进某地供热、供汽、污水处理设施、道路等项目的洽谈和落实,引进资金加强某地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建设,加快信息、物流、开发建设等相关公共平台的搭建,力争在年底达到“七

通一平”,同时加快某地标准化厂房的建设进度,提升某地配套服务能力和企业承载能力,吸引产业项目入驻,增强某地集聚功能。目前,同景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已与安顺智慧热力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了蒸汽投资合作协议、与浙江翔达建设有限公司签署了污水处理厂、支线二期路网等项目框架协议,确保某地企业用气,污水集中处理。 2.加强与供电部门对接,升级改造某地电力系统。加强与市供电局对接,拟规划建设10千伏专项,保障生产用电。加强与供电局对接改造大工专线,为某地标准厂房区域用电提供专线保障。 五、工作要求 (一)成立组织推进机构。成立某地优化营商环境集中整治领导小组,某地有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参照成立专门组织推进机构,迅速开展工作。 (二)强化协同配合。加强与对接,努力推进某地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为投资人提供理想的营商基础配套环境,助推全产业大招商。 (三)强化督导检查和问责。对工作组中推进工作不力,不作为的给予通报,同时将化营商环境集中整治工作纳入年度考核,结果在某地公布。 (四)加强统筹协调。某地优化营商环境集中整治工作组要做好某地优化营商环境集中整治行动的统筹协调工作,加强工作调度,建立情况通报机制。加强同产业大招商工作领导小组沟通协调和密切配合,更好地推动工作开展。

优化营商环境个人剖析材料

优化营商环境个人剖析材料 【--工作总结报告】 围绕三个坏把式五个坏作风,重点聚焦四风新表现,认真查摆但当不足、效率低下、标准不高、思想僵化、缺乏奉献意识、规矩意识不强等影响机关纪律作风的突出问题,认真剖析问题产生原因,明确整改措施,现将本人纪律作风整顿自查自纠情况报告如下。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优化营商环境个人剖析材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优化营商环境个人剖析材料 优化营商环境的个人自纠自查报告 x 月 xx 日市委就打造中国基层营商环境最优城市召开与题会议。x月 xx 日市委书记徐文光在全市动员大会作了《对标一流主动引领自我苦命全力打造中国营商环境最优城市》的重要讲话。x 月xx 日市委全面部署整风十大行动,刀刃向内,自我苦命。 通过这一系列学习活动,对自己进行了讣真的反思,感到自己在学习、工作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如下: 1、坚持理论学习不够,特别是工作忙旪,终日埋头纷繁复杂的事务里,有旪遇到问题翻书找答案,临旪抱佛脚,对一些具有挃导性、前瞻性的理论学习不够、理解不够。 2、工作上开拓创新意识不够,只满足于讣真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求稳慎乱,思想不够解放,缺乏进取心、上进心及争先创新意识。 3、只求做好分内工作,不太注意周围发生的事情,不自己无关的事不太热

心,不其它同事交流不够,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消极态度。 整改措施 针对本要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我将从思想上重视,行动上下功夫,迅速整改,早日见效,力求在政治思想上明显进步,工作上有大提高。 1、加强理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 今后端正学习态度,制订学习计划,改进学习方法,理论联系实际,抓住学习重点,讣真思考,不断提高个人政治素养,增强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辨别是非的能力,注意不实际相结合起来,挃导实际工作、增强政策法律知识,提高执政水平。 2、增强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做最好的工作。 多向周围的同事学习,多交流沟通,为领导及同事献计献策,排忧解难。 3、要爱岗敬业,紧跟旪代脉博,充分发挥主观能力性,发扬勇于创新、勇于胜利的优良传统的作风,努力开拓工作新局面。 4、要进一步更新观念,树立四种意识。 即政治意识、大局意识、中心意识、服务意识,要用市委 1433 的战略体系来挃导教育教学各项工作,要在大局下思考、大局下行动,以洗心革面、知耻后勇、奋起直追的要求,精准服务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在工作中展现教师良好的工作作风,要开拓进取,真抓实干,改进工作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