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规定的资本化利息

土地增值税规定的资本化利息
土地增值税规定的资本化利息

土地增值税中资本化利息的关键点

可以在土地增值税中据实扣除的资本化利息

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不可以在土地增值税中据实扣除的资本化利息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利息+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金融机构包括内容:

1、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2、信用合作社。

3、证券公司。

4、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5、保险公司。

6、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参考: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34号

1、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

2、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

出的合理性。

编制建设期利息计算表

计算书 《工程经济》课程作业 某建设项目计算期为10年,其中建设期2年,生产期8年。该项目基础数据如下: 1、建设期第一年固定资产投资(200+学号后两位)万元,其中自有资金150万,银行贷款(50+学号后两位)万元。第二年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其中自有资金200万,银行贷款100万元。预计全部形成固定资产,生产期末固定资产残值50万元,折旧年限为10年,按照直线法折旧。银行贷款利率为5%,按月结息。按照每年等额本金偿还法在生产期的前4年内偿还贷款。 2、第三年注入流动资金80万元,全部为银行贷款,年利率为5%,当年开始生产,预计当年的达产率为90%,投产当年的销售收入、经营成本、销售税金及附加,均按正常生产年份的90%计算。 3、正常年份每年的销售收入为450万元,经营成本为200万元,销售税金及附加按销售收入的8%计算,所得税率为25%,基准收益率为10%。 问题: 1.计算银行贷款实际利率;建设期银行贷款利息;生产期前4年(还款期)内各年 还款额。编制还本付息表 2.计算固定资产年折旧额为多少。 3.生产期内各年的总成本费用分别为多少(用总成本费用表表示)。 4.根据以上数据编制项目的全部投资现金流量表(不要求列出计算式,直接填入表中)。 5.计算项目的财务净现值分析该项目的可行性。 6.若项目可行,计算静态投资回收期和动态投资回收期。 7.计算项目的投资利润率、投资利税率和资本金利润率。

1.编制建设期利息计算表 借款需要量计算表 单位(万) 1 2 3 合计 建设投资总数 237 300 537 流动资金 80 80 权益资金 150 200 350 借款需要量 87 100 80 267 建设资金银行贷款实际年利率=(1+名义利率/年计息次数)年计息次数-1 %12.51%/125112 =-+=)( 建设期贷款利息计算表 单位(万) 编制还本付息表 还本付息表 单位(万) 3 4 5 6 期初本息余额 196.36 147.2 7 98.1 8 49.0 9 本期付息 10.05 7.54 5.03 2.51 本期还本 49.09 49.09 49.09 49.09 期末本息余额 147.27 98.18 49.09 0.00 2. 固定资产年折旧额=64.4910 50 36.9300237=-++)((万元) 3.项目运营总成本费用表 单位(万) 项 目 计 算 期 3 4 5 6 7 8 9 10 经营成本 180 200 200 200 200 200 200 200 折旧费用 49.64 49.64 49.64 49.64 49.64 49.64 49.64 49.64 建设投资贷款利息 10.05 7.54 5.03 2.51 流动资金贷款利息 4 4 4 4 4 4 4 4 总成本费用 243.69 261.18 258.67 256.15 253.64 253.64 253.64 253.64 1 2 3 附注 年初欠款 0 89.23 196.36 建设期利息 为 9.36 当年借款 87 100 当年利息 2.23 7.13 年末欠款累计 89.23 196.36 年 末 项 目 年 末 项 目 年 末 项 目

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及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

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六条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七条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增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增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三)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建设期利息计算

建设期利息计算 一、建设期利息应按借款要求和条件计算。国内银行借款按现行贷款计算,国外贷款利息按协议书或贷款意向书确定的利率按复利计算。为了简化计算,在编制投资估算时通常假定借款均在每年的年中支用,借款第一年按半年计息,其余各年份按全年计息。计算公式为:各年应计利息=(年初借款本息累计+当年借款额/2)×年利率。 当总贷款分年均衡发放时,建设期利息的计算可按当年借款在年中支用考虑,即当年贷款按半年计息,上年贷款按全年计息。 二、例如:建设期为2.5年,第一年借款300万元,第二年借500万元,第三年上半年借600万元复利计算方式 问:建设期利息为多少,第四年期初借款为多少? 利息计算方法一; 第一年利息:(300/2)*利率 第二年利息:(300+(300/2)*利率)*利率+(500/2)*利率 第三年利息:(300+(300/2)*利率+500+((300+(300/2)*利率)*利率+(500/2)*利率))*利率+(600/2)*(利率/2) 利息计算方法二: 将计算期改成半年,也就是按半年利率计算半年利息,将2.5年计算期修正成5个半年计算期,以此计算利息。不过这种方法计算的利息大于方法一的。 如果第三年下半年开始付息,第四年期初借款为300+500+600+前2.5年利息。 例子:某新建项目,建设期为3年,共向银行贷款1800万元,贷款分别为第一年400万元,第二年800万元,第三年600万元,年利率为5%,则建设期利息为多少万元? 第一年利息= 400/2*5%=10万元 第二年利息= (400+10+800/2)*5%=40.5万元 第三年利息= (400+10+800+40.5+600/2))*5%=77.525万元 合计:10+40.5+77.525=128.025万元

土地增值税情况计算方法详细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 一、基本计算方法 (一)增值税税额:《条例》第三条: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 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增值税税额=增值额×增值税税率―扣除项目金额×扣除系数 (二)增值额:《条例》第四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 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增值额=销售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三)销售收入:《条例》第五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 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 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 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 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1、一般销售收入: (1)一般销售收入的概念: 《细则》第五条:条例所称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 济收益。 2、非直接销售收入及自用: 国税发[2006]187号。 (1)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或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 销售房地产。 按下列方法确认收入:A、按本企业同年在同地区销售同类房屋的平均价计算;B、按当地同年同类房屋平均销售价计算。 (2)将开发产品用于自用或出租:产权未转移,不征土地增值税,相应成 本费用税金不得扣除。 (四)扣除项目金额: 扣除项目金额的计算方法:(《条例》第六条) 扣除项目金额=土地款+开发成本+开发费用+税金+其他扣除项目

建设期融资利息计算公式

预备费及建设期融资利息 一、预备费 预备费包括基本预备费和价差预备费。 1.基本预备费 主要为解决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经上级批准的设计变更和国家、自治区政策变动增加的投资,预防自然灾害而采取的措施,以及弥补一般自然灾害和解决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中工程保险未能补偿部分而预留的费用。 计算方法:根据工程规模、施工年限和地质条件等不同情况,按工程一至五部分投资合计(依据分年度投资表)的百分率计算。 初步设计阶段为5%~8%。 2.价差预备费 主要为解决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因人工工资、材料和设备价格上涨以及费用标准调整而增加的投资。 计算方法:根据施工年限、以资金流量表的静态投资为计算基数。 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物价变动趋势发布的年物价指数计算。 注意:价差预备费系按开工至竣工的合理建设工期和固定物价上涨指数计算的。现在编制规定中的算法没有包括编制年至工程开工年这段时间的物价上涨因素。如果当年编制概算,当年工程开工,则第一年价差预备费应为零,将开工第二年作为第一年。

计算公式为: ∑=-+=N 1 n 1]n P) Fn[(1E 式中: E ──价差预备费; N ──合理工期; n ──施工年度; Fn ──建设期间第n 年的静态投资; P ──年物价指数。 二、建设期融资利息 根据国家财政金融政策规定,工程在建设期内需偿还并应计入工程总投资的融资利息。 编制规定中的建设期融资利息计算公式是按完整年度年利率(即每年计息一次)考虑的,与实际工程年度有时会有所差异,但在概算阶段一般认为是可以的。若需要较精确融资利息,可将(1)开工年的借款额按实际月数平均,根据月利息计算。(2)竣工年的借款额按实际月数平均根据月利息计算,前面所有借款额之和根据月利息计算,最后求和。(3)中间其他各年正常计算。注意要与经济评价一致。 计算公式为: ]i S )b F 21 b F [(S 1 n 0 m m n n n 1m m m N 1n ∑∑∑ -===+-= 式中:

转让土地的土地增值税如何计算 (2)共5页文档

转让土地的土地增值税如何计算 【问题】 我公司向另一房地产公司购买了一块位于城市市区的土地,拟开发为商业地产,并对土地上的建筑物进行了拆除及土地的平整,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了规划方案设计、勘查设计等,已支付的部份设计费计入了开发成本,同时因项目进行招商发生了部份费用直接计入了管理费用。后因其他原因,我公司将尚未开工的该地块进行了转让,请问:该转让行为的土地增值税是否可以按开发成本的20%加计扣除,期间费用及利息可否按比例扣除?若认定为直接转让土地,根据相关规定只能扣除取得土地支付的地价款及交纳转让环节的税费。那么我公司已发生的开发成本(规划方案设计、勘查设计、景观绿化养护支出)及相关费用如何扣除?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文件第六条二款规定:“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投入资金,将生地变为熟地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和开发土地所需成本再加计开发成本的20%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这样规定,是鼓励投资者将更多的资金投向房地产开发。” 因此你公司将生地变为熟地的开发过程中,对开发成本可以加计20%扣除,但期间费用及利息不得扣除。 如你公司实质上属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则根据第六条一款规定:“对取得土地或房地产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这样规定,其目的主要是抑制“炒”买“炒”卖地皮的行为。” 则相应的相关费用在计算土地增值额时不得作为扣除项目。 土地竞拍时支付的佣金可否作为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 【问题】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有各类附表作为附件。有部分地方税务局的工作人员解释说,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能否作为扣除项目,应以上述附表中列举的项目为准。那么,在参加土地竞拍时支付的佣金以及工程工程部门发生的差旅费又是否可以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呢? 【解答】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一款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佣金是支付给中介机构而不是支付给土地出让方或转让方的,因此不应当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但可以计入管理费用计算比例扣除。 第二款规定:“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因此工程部门发生的办公费-差旅费可以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民间借贷利息计算表

民间借贷纠纷 利息计算表1 备注: 1、2012年07月06日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6个月以内)是5.6%,日利息为0.000153(5.6%÷365)。 2、2014年11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6个月以内)是5.6%,日利息为0.000153(5.6%÷365); 3、2015年03月01日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6个月以内)是5.35%,日利息为0.000147(5.35%÷365); 4、2015年05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6个月以内)是5.1%,日利息为0.000140(5.1%÷365); 5、2015年06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6个月以内)是4.85%,日利息为0.000132(4.85%÷365)。 6、2015年08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6个月以内)是4.60%,日利息为0.000126(4.60%÷365)。 7、2015年10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6个月以内)是4.35%,日利息为0.000119(4.35%÷365)。 1

利息计算表2 备注: 1、2012年07月06日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6个月以内)是5.6%,日利息为0.000153(5.6%÷365)。 2、2014年11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6个月以内)是5.6%,日利息为0.000153(5.6%÷365); 3、2015年03月01日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6个月以内)是5.35%,日利息为0.000147(5.35%÷365); 4、2015年05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6个月以内)是5.1%,日利息为0.000140(5.1%÷365); 5、2015年06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6个月以内)是4.85%,日利息为0.000132(4.85%÷365)。 6、2015年08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6个月以内)是4.60%,日利息为0.000126(4.60%÷365)。 7、2015年10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6个月以内)是4.35%,日利息为0.000119(4.35%÷365)。 2

土地增值税细则加计扣除项

土地增值税细则加计扣 除项 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我国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在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由于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繁多,核算比较麻烦,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特别是加计20%的扣除时,需要特别注意。 第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缴契税可计入加计扣除基数。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契税的扣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五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应视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应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可作为加计扣除20%的基数。第二,装修费用能否加计扣除视情而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四)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既然规定装修费用可以计入开发成本,则应当允许土地增值税加计扣除;对于房屋的精装修部分,如果属于与房屋不可分离,一旦分离将会导致房屋结构、功能损坏的部分,应当允许土地增值税加计扣除。但是,对于电视机、壁式空调等可以分离的部分,不得作为房地产开发成本,且不得加计扣除。总之,凡以建筑物或构筑物为载体,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或者功能受损的装修装饰物支出,可以作为开发成本计算扣除。上述之外的其他装修装饰费用支出,一律不得作为开发成本扣除。

2017年土地增值税税率表

2017年土地增值税税率表 注:纳税人建设普通住宅出售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法字[1995]第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文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计算方法和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有别,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按照土地增值税税率表,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土地增值税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土地增值税税率为50%。 按照土地增值税税率表,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 为进一步做好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等规定,现就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二、关于营改增后视同销售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 题 纳税人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规定执行。纳税人安置回迁户,其拆迁安置用房应税收入和扣除项目的确认,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六条规定执行。 三、关于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扣除问题 (一)营改增后,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中“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不包括增值税。 (二)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凡能够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允许据实扣除。凡不能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则按该清算项目预缴增值税时实际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 其他转让房地产行为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比照上述规定执行。四、关于营改增前后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计算问题

建设期融资利息计算

第九章:预备费及建设期融资利息 一、预备费 预备费包括基本预备费和价差预备费。 1.基本预备费 主要为解决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经上级批准的设计变更和国家、自治区政策变动增加的投资,预防自然灾害而采取的措施,以及弥补一般自然灾害和解决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中工程保险未能补偿部分而预留的费用。 计算方法:根据工程规模、施工年限和地质条件等不同情况,按工程一至五部分投资合计(依据分年度投资表)的百分率计算。 初步设计阶段为5%~8%。 2.价差预备费 主要为解决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因人工工资、材料和设备价格上涨以及费用标准调整而增加的投资。 计算方法:根据施工年限、以资金流量表的静态投资为计算基数。 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物价变动趋势发布的年物价指数计算。 注意:价差预备费系按开工至竣工的合理建设工期和固定物价上涨指数计算的。现在编制规定中的算法没有包括编制年至工程开工年这段时间的物价上涨因素。如果当年编制概算,当年工程开工,则第一年价差预备费应为零,将开工第二年作为第一年。

计算公式为: ∑=-+=N 1 n 1]n P) Fn[(1E 式中: E ──价差预备费; N ──合理工期; n ──施工年度; Fn ──建设期间第n 年的静态投资; P ──年物价指数。 二、建设期融资利息 根据国家财政金融政策规定,工程在建设期内需偿还并应计入工程总投资的融资利息。 编制规定中的建设期融资利息计算公式是按完整年度年利率(即每年计息一次)考虑的,与实际工程年度有时会有所差异,但在概算阶段一般认为是可以的。若需要较精确融资利息,可将(1)开工年的借款额按实际月数平均,根据月利息计算。(2)竣工年的借款额按实际月数平均根据月利息计算,前面所有借款额之和根据月利息计算,最后求和。(3)中间其他各年正常计算。注意要与经济评价一致。 计算公式为: ]i S )b F 21 b F [(S 1 n 0 m m n n n 1m m m N 1n ∑∑∑ -===+-= 式中:

土地增值税细则(关于加计扣除项)

我国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在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由于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繁多,核算比较麻烦,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特别是加计20%的扣除时,需要特别注意。 第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缴契税可计入加计扣除基数。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契税的扣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五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应视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应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可作为加计扣除20%的基数。 第二,装修费用能否加计扣除视情而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四)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既然规定装修费用可以计入开发成本,则应当允许土地增值税加计扣除;对于房屋的精装修部分,如果属于与房屋不可分离,一旦分离将会导致房屋结构、功能损坏的部分,应当允许土地增值税加计扣除。但是,对于电视机、壁式空调等可以分离的部分,不得作为房地产开发成本,且不得加计扣除。总之,凡以建筑物或构筑物为载体,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或者功能受损的装修装饰物支出,可以作为开发成本计算扣除。上述之外的其他装修装饰费用支出,一律不得作为开发成本扣除。 第三,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加计率按每年加计5%计算。上述国税函〔2010〕220号文件第七条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计算扣除项目时“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1年。超过1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可以视同为1年计算。 第四,房地产企业单独修建的售楼部、样板房等营销设施费,应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房地产企业在开发小区内、主体外修建临时性建筑物作为售楼部、样板房的,其发生的设计、建造、装修等费用,应计入房地产销售费用扣除。售楼部、样板房内的资产,如空调、电视机等资产性购置支出不得在销售费用中列支。 (二)房地产企业在主体内修建临时售楼部、样板房的,其发生的设计、建造、装修等费用,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 (三)房地产企业利用规划配套设施发生的售楼部、样板房的设计、建造、装修等费用,如果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如果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如果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第五,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费用,不包括政府以各种形式减免或者返还的金额。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地价款,应以纳税人实际支付土地出让金减去因受让该宗土地时政府以各种形式支付给纳税人的经济利益。按照房地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上支出在“开发成本”中列支,收到返还的上述资金应冲减开发成本,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将上述实际支付的政府代收费用从“开发成本”调入“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不享受加计20%扣除的优惠。

银行利息计算

7.6.2 单利和复利 利息有单利和复利之分。 1 单利(Simple Interest) 都以首期的本金为基数计算所得的各期利息就叫单利。计算单利的公式为: 式中,Po是本金,R是利率,N是计息的期数。 例7.6.1小万1997年1月1日将现金1000元存入银行3年,到期1次还本付息,计单利,每年利率10%。2000年1月1日到期利息为: 1000×10%×3=300 计算结果见表7.6.1。 表7.6.1 单利计算表 2 复利 (Compound Interest) 复利是以本金与前期累计的利息之和为基数计算所得的本期利息。 计算复利的公式为: 以上的复利的定义和计算公式都是假设每一期的利息都不支付或提取。 例7.6.2当10%的利率按复利考虑时,则1998.1.1存入1000元3年,每一年的利息计算如下: 第1年末的利息=1000×10%=100 第1年末的本金与利息之和= 1000+100=1100 第2年末的利息=1100×10%=110 累计利息=100+110=210 第2年末的本金与利息之和= 1100+110=1210 第3年末的利息=1210×10%=121 累计利息=210+121=331 第3年末的本金与利息之和= 1000+100+110+121=1331 计算结果见表7.6.2。 表7.6.2 复利计算表

利用式7.6.2直接计算例7.6.2的复利利息为: 在财务会计中,复利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本书中所指的利息如无特殊说明均指的是复利。 7.6.3 终值和现值 1 复利终值(Future Value-FV) 到期日本金与复利之和称为复利终值,简称为终值。 利用式7.6.3计算例7.6.2的终值为: 2 复利现值(Present Value-PV) 与终值对应的概念是复利现值。它是考虑复利时,一定期间后的某一特定金额在当前的价值。复利现值简称为现值。现值等于终值减去利息。它相当于前面所说的第1次投入的本金。因此式7.6.3的Po可以用PV代替。即: 由FV计算PV的公式为: 在财务会计中,经常将PV称为复利贴现值。简称为贴现值。 例7.6.3如果希望三年后可从银行取得本金加利息1331元,每年利率10%,计复利。求期初应存入多少钱? 求期初应存入多少钱,即求复利的现值问题。由式7.6.4可得: 3 终值系数和现值系数 本书约定:本金为X元,利率为R,N期的终值表示为: FV(R,N,X) 终值为X元,利率为R,N期的现值表示为:

转让旧房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确定的三种情形

转让旧房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确定的三种情形 新房、旧房的区分标准 旧房是指已建成并办理房屋产权证或取得购房发票的房产以及虽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但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房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关于新建房与旧房的界定问题指出:新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的房产。凡是已使用一定时间或达到一定磨损程度的房产均属旧房。使用时间和磨损程度标准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地方税务局具体规定。 各地对于新房和旧房的判定标准举例如下: 1.《湖北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鄂财税发[1995]544号)关于新建房与旧房的界定问题,经研究确定:凡是建成未交付使用的房产均属新建房;凡是已经交付使用,不论时间长短或磨损程度大小,均属旧房。 2.《上海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及本市具体补充规定》(沪地税地[1995]38号)规定:财税字[1995]48号第七款所称使用时间和磨损程度标准为:新建商品房未投入使用,三年以内也未出售的,可以按新建房的实际成本费用扣除,计征土地增值税;如超过三年出售的,均按旧房重新评估价格扣除,计征土地增值税。新建房投入使用在一年以上或达到磨损程度3%左右的均属旧房,在转让时均按评估价格扣除,计征土地增值税。 3.《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成地税函发[1995]158号)规定:新旧房的界定,根据川财税[1995]18号文精神,暂定为“新建房建成后使用时间超过一年的为旧房”。 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桂财税字[1995]第28号)规定:凡房屋建成后至第一次办理产权证完毕,这段时间属于新建房,如再办理产权转移的,不论时间长短与磨损程度如何,一律视为旧房。 转让旧房如何确定扣除项目的三种情形 计算转让旧房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包括三种情形,三种情形下税负的高低即是纳税人纳税风险与纳税规划要权衡的主要标志。 (一)按照评估价格确定扣除项目 财税字[1995]48号文规定: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其中,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和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 对于能提供评估价格的,已缴契税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允许扣除。 (二)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情形 根据财税[2006]21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的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得作为加计5%的基数。即转让旧房不能提供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扣除项目金额包括三项:一是购房发票所载金额(实际上包含了《土地增值税暂行

银行存款利息计算方法

银行存款利息计算方法_银行管理 存款利息计算的有关规定 1、存款的计息起点为元,元以下角分不计利息。利息金额算至分位,分以下尾数四舍五入。除活期储蓄在年度结息时并入本金外,各种储蓄存款不论存期多长,一律不计复息。 2、到期支取:按开户日挂牌公告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3、提前支取: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的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其余部分到期时按开户日挂牌公告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部分提前支取以一次为限。 4、逾期支取:自到期日起按存单的原定存期自动转期。在自动转期后,存单再存满一个存期(按存单的原定存期),到期时按原存单到期日挂牌公告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如果未再存满一个存期支取存款,此时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5、定期储蓄存款在存期内如遇利率调整,仍按存单开户日挂牌公告的相应的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6、活期储蓄存款在存入期间遇有利率调整,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7、大额可转让定期存款:到期时按开户日挂牌公告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不办理提前支取,不计逾期息。欢迎到无忧财务 具体计算方法 1、计算活期储蓄利息:每年结息一次,7月1日利息并入本金起息。未到结息日前清户者,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利息算到结清前一天止。

确定存期: 在本金、利率确定的前提下,要计算利息需要知道确切的存期。在现实生活中,储户的实际存期很多不是整年整月的,一般都带有零头天数,这里介绍一种简便易行的方法,可以迅速准确地算出存期,即采用以支取日的年、月、日分别减去存入日的年、月、日,其差数为实存天数。 例如:支取日:1998年6月20日-存入日:1995年3月11日=3年3月9日按储蓄计息对于存期天数的规定,换算天数为:3×360(天)3×30(天)9如果发生日不够减时,可以支取“月”减去“1”化为30天加在支取日上,再各自相减,其余类推。这种方法既适合用于存款时间都是当年的,也适用于存取时间跨年度的,很有实用价值。 2、计算零存整取的储蓄利息到期时以实存金额按开户日挂牌公告的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逾期支取时其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银行存款利息计算方法_银行管理 零存整取定期储蓄计息方法有几种,一般家庭宜采用“月积数计息”方法。其公式是:利息=月存金额×累计月积数×月利率,其中:累计月积数=(存入次数1)÷2×存入次数。 据此推算一年期的累计月积数为(121)÷2×12=78,以此类推,三年期、五年期的累计月积数分别为666和1830.储户只需记住这几个常数就可按公式计算出零存整取储蓄利息。 例:某储户1997年3月1日开立零存整取户,约定每月存入100元,定期一年,开户日该储种利率为月息4.5‰,按月存入至期满,其应获利息为:

土地增值税及计算公式及个实例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公式及9个实例 时间:2014-04-16????信息来源互联网,仅供参考 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公式为: 应纳土地增值税=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1、公式中的“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2、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例1:我公司开发的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已经竣工结算,此项目已缴纳土地出让金300万元,获得土地使用权后,立即开始开发此项目,建成10,000平米的普通标准住宅,以4,000元/M2价格全部出售,开发土地、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为每平米1,500元,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账面房地产开发费用为200万元。已经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印花税170万元,请问如何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一步,计算扣除项目金额 1、购买土地使用权费用:300万元 2、开发土地、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

1,500元×10,000平方米=1,500万元 3、计算加计扣除: (300+1500)×20%=1800×20%=360万元 4、房地产开发费用: 因为你企业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限额为:(300+1500)×10%=180万元,应按照180万元作为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 5、税金:170万元 扣除项目金额=300+1,500+360+180+170=2,510万元 第二步,计算增值额 商品房销售收入=4,000元×10,000平方米=4,000万 增值额=商品房销售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合计 =4,000-2,510=1,490万元 第三步,确定增值率 增值率=1,490/2,510×100%=59.36% 增值率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 第四步,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1,490×40%-2,510×5% =596-125.50 =470.50万元 例2:企业开发房地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为10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6000万元;向金融机构借入资金利息支出400万元(能提供贷款证明),其中超过国家规定上浮幅度的金额为100万元;该省规定能提供贷款证明的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比例为5%;该企业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多少? 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400-100)+(1000+6000)×5%=650(万元)

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与土地价款扣除

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和土地价款扣除分析 一、相关文件规定、 1、2016年3月23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10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2016年3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 第五条: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是指当期进行纳税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对应的建筑面积。 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房地产项目可以出售的总建筑面积,不包括销售房地产项目时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

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 3、2016年11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4、2016年12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五条中,“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计容积率地上建筑面积,不包括地下车位建筑面积。 二、案例 例: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12,000.00平方米,其中:地上可供销售建筑面积10,000.00平方米,地下车位建筑面积2,000.00平方米。假设项目已全部售完,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20,000.00万元。

旧房转让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分析

旧房转让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分析 旧房转让计算土地增值税关键在扣除项目的确定上,笔者对扣除项目及有关问题作提出自己的意见,供朋友们参考: 什么是旧房?《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七条规定:“新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的房产。凡是已使用一定时间或达到一定磨损程度的房产均属旧房。使用时间和磨损程度标准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地方税务局具体规定。”笔者查了一下,河南省的规定很简单:使用一年以下(含一年)的房屋为新房,使用一年以上的为旧房。 经过分析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相关文件规定,笔者认为旧房转让扣除项目有四项: 一、旧房的土地价值。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十条规定,旧房的土地价值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国有房产(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等单位)在转让时,一般要求评估。在评估报告中列明土地价值和房屋价值。但在开具发票时,土地价值和房屋价值一般没有分开。该条规定“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从规定中可以看出,旧房的土地价值如果想单独扣除,一是必须支付了地价款;二是必须取得支付地价款凭据。除了国有房产,非国有房产(包括民营企业、个人等)很难符合上述条件。 二、旧房的建造价值。按照土地增值税税法的相关规定,旧房的建造价值的扣除,首先选择按照“房屋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计算的房屋成本价”扣除。重置成本又称现行成本,是指按照当前市场条件,重新取得同样一项资产所需支付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金额。成新度是指旧房的新旧程度,比如有8成新,成新度折扣率就是80%。一处房产经评估如果重置成本为100万元,允许扣除的旧房的建造价值为100×80%=80万元。《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48号)第五条规定“可委托经省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确认评估资格并报税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受理有关转让房地产的评估业务。”如果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的规定,旧房的土地价值和建造价值可以按照发票所载金额,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计算时“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如果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的,发票所载金额按照不含税价加计扣除;如果不能抵扣的,按照含税价加计扣除。 三、税金及附加。可扣除的税金及附加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营改增之前,还包括营业税。营改增后,由于转让收入为不含税价,因此不包括增值税。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十一条规定:“对于个人购入房地产再转让的,其在购入时已缴纳的契税,在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中已包括了此项因素,在计征土地增值税时,不另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如果企业选择按照发票金额加计扣除的方法,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规定“对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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