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个简单案例谈法律学习方法

从一个简单案例谈法律学习方法
从一个简单案例谈法律学习方法

从一个简单案例谈法律学习方法

一提到如何学习法律,很多人包括一些刚接触法律的学生总会问:是不是要记很多法条?要不要死记硬背?我觉得记忆固然在学习法律过程中的必不可少的环节,但不能死记硬背,主要靠理解和分析的方法去学,下面我结合一个简单的小案例,从我的经历来谈谈如何去学习法律。

具体内容如下:

一个12岁的小孩在路上拾到钱包一个,里面钱不多,小孩见钱包很好看,于是把它占为己有。几天后,小孩看到失主寻找钱包的悬赏广告,于是便兴冲冲找失主领赏金,问小孩是否能得到这笔赏金?

首先来分析案例的法律关系:

1、小孩捡到钱包的行为,即发现遗失物,属于物权行为的一种,

根据《民法通则》、《民通意见》、《物权法》之规定,遗失物应归还失主或者交由有关部门。小孩捡钱包的行为是否有效,依题意,小孩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律行为应属于

效力待定行为,须法定代理人的允许或追认后才有效。但又发现遗失物属于事实行为,因此其捡到钱包的行为有效。

2、小孩把钱包占为己有的行为,应属于侵权行为,根据《物权

法》规定,取得遗失物应属于无权占有,所有权人有权要求占有人返还所有物,并请求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又侵权行为属于事实行为,所以可以认定小孩实施该行为应负法律责任,又小孩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未成年人侵权的,因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以,如果此时失主找到小孩主张物上返还请求权时,小孩拒绝的,失主可以要求其父母承担法律责任。

3、失主发布悬赏广告的行为,按照通说,应属于合同中的要约

行为,而且是特殊的要约行为,因为受约人的对象不特定。本人认为这是一般的要约行为,其对象就是钱包的持有人。

4、小孩把钱包归还并找失主领赏的行为,应属于合同中的承诺

行为,但因小孩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合同是否能成立?依照《合同法》的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须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后才有效,否则无效。但如果小孩的父母不追认,合同是否能成立?可以成立,因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纯获益行为是不需要追认就能成立,本案中小孩领取赏金,可以视为是纯获益行为,因此失主不能以小孩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而主张合同无效,拒绝支付赏金。

5、如果小孩父母以小孩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主张撤销小孩返还钱

包的行为,是否能发生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答案是显然不能的,原因有二,第一如上述所言,小孩返还该钱包,取得赏金的行为属于纯获益行为,不须追认,行为当然有效。第二,即使小孩父母的撤销行为有效,但物权行为是不要因行为,其不因债权行为的无效而失去效力,且小孩是无权占有人,其不能向失主主张物上返还请求权。也就是说,无权处分人在负担行为无效后,不能主张处分行为无效。

接下去的内容就更丰富了,你可以集合物权行为理论、法律行为无效的溯及力问题等,甚至你还可以引用国外的立法例去分析这个案例。从上面的小案例看,法律似乎把一些简单的问题复杂化,但这一系列法律分析后小孩能否有权取得赏金一目了然,法律最后还是把复杂的问题变成简单。这简单——复杂——简单的分析过程就是学习法律的乐趣。

怎样学习法律!!!

今晚我讲“怎样学习法律”,但不是讲一般的学习法学的方法,而是主要从法学、法律的特征讲起。(因为)我们学习任何东西,都首先要搞清楚我们的学习对象有什么特征、性质。

我们要了解法律、法学本身的性质,要了解法学的学习方法与其他学科的学习方法有何不同,就要先了解一下什么是法学。

法学是一个科学学科,所谓科学是关于客观世界的知识,这些知识是系统的知识,分为两类:自然

科学与社会科学。自然科学是研究自然界的现象与规律,而社会科学则研究社会现象,研究人类生活中的规律及现象的科学,如政治学、经济学、法学等。

法学又叫法律学,所以有的学校叫法学系,有的学校又叫法律系。法学从教科书上又可分为理论法学与实用法学。理论法学是实用法学的基础。像西政就有法学理论基础课,它是我们学习民法、刑法等其他实用法学的基础。

作为法学本科生,在学习中我们的哪些学习方法是由法学的性质决定的呢?我把法律的特征概括为六点:一为社会性,二为规范性,三为概念性,四为目的性,五为正义性,六为实用性。谈到法律的阶级性,它与我们的学习方法没关系。

先讲第一个特征:社会性。

法律首先是一种社会规则,如刑法学是研究犯罪学等,民法学是研究人与人之间、财产与人之间的关系。法学作为社会科学,具有社会性,它与自然科学是不同的,表现在:1、不可计量、不可检验、不可实验,而自然科学则是可以计量、可以检验、可以实验的。虽然我们说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但实践不等于实验,实践是整个人类社会的实践而不是做实验,如马寅初的新人口论,到现在我们才认识到新人口论是一种真理,又如单一公有制计划经济,经过一百多年时间最后证明了单一公有制经济行不通。2、研究者与研究对象不可分,研究者的教育水平、生活背景等与研究对象密不可分。而自然科学,如化学、物理、生物等,其研究对象较少受到研究者的主观影响,而法律的研究结果则较多的受到研究者的主观因素的影响。如许多的观点,不同的学科认识都有道理,不同的学者对同一问题有不同的观点。

那有同学会问哪个对呢,我认为应独立思考,独立判断。即不受他人影响,要自己思考,自己作出自己的判断。在讲到独立判断时有一个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关于判断标准。如公平、诚信等皆为生活经验,就是说当法学上的不同意见都有道理时该怎么办呢?除用基本原理外,更重要是要用社会生活经验作为判断标准。所以对于法律理论现象中的是与非、对与错,可以用社会生活经验来作为判断标准。只有符合社会生活经验的理论才可能是正确的。举个例子,保险公司开设一种醉酒开车保险,有人赞成有人反对,赞成者认为符合合同自由,再者法律也无禁止,并且对受害人有利,可

以得到赔偿。但我是反对的,首先、醉酒开车是违法的,而违法行为不能投保,我们还未见过杀人可投保。按社会经验,若醉酒开车可投保的话,那杀人放火也可投保了。再者,若开设此种保险,喝酒者就会毫不顾忌了,肯定会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酒后驾车也肯定会增多。对整个人民来说肯定是有害而无益的。再例如,王海从事专业打假这种行为对社会到底有无好处?我认为不利,我是用社会经验作判断标准的。假冒伪劣产品的制假者才是重点打击对象。且假货在小摊贩居多,而大商场上则相对少得多。而王海为什么只打售假者而不打造假者呢?王海专打售假者,却不打小贩,只挑大商场,因为售假者特别是大商场有钱,(从)他们(那里)有利可图。从经验上可得出,专业打假并非为了消费者利益,而是为了自己的金钱利益。

同时,法官裁判案件也要依据社会生活经验,如某人买了300支假冒派克钢笔,要求商店双倍赔偿,这时法院就驳回了他的请求。因为依据《消法》必须是为了个人生活消费需要,按经验我们可以知道,他不可能会买300支派克钢笔来自己用的,这就是我们书上说的“经验法则”。

再来讲一下第二个特征:规范性。

既然法律是社会生活中的行为规范,因此法学也就有了规范性,它是法学区分于其他学科的特征。如经济学讲的是效率问题,是效益最大化,而法学家讲的是合法不合法,规范不规范的问题。因为法律的规范性,每一法律条文都可以分解为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力。只要我们掌握了它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果,那么我们对这个法律条文也就掌握了。

法学特别强调的是规范性、逻辑性、体系性。规范性也就是我们说的可操作性。如我们将要制定民法典,是要制定一种松散性的呢?还是制成规范性、逻辑性的呢?江平教授说要制定一种开放性的民法典体系。民法典如何开放呢?我认为一定要有逻辑性和规范性。

第三个特征:概念性。

法学之概念性来源于法律规则。如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分别为两个概念,欺诈行为又是一个新的概念;再如损害赔偿,直接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为三个不同概念,只有掌握了概念才能很好地理解法律规则。

法学说开了就是一套概念体系。掌握了概念体系我们就可以建立起一套法律思维,就具备了法律人

的资格。因此我们的学习方法就是从概念入手,一定要掌握概念,要理解概念,切记不可死记硬背,先记忆,然后要理解。如欺诈行为,我们先要弄清什么叫欺诈,才能进一步理解欺诈行为。这种方法在法律解释上叫文义解释。文义解释就是指每一个法律条文都是由语言文字组成的,所以要先把语言文字弄清楚了才能把握概念之含义。同时语言文字又有多义性和模糊性。如法律上所说“产品”与社会生活中所说“产品”就不一致。所以我们就不能仅*字面意思来理解,应该有多种其他的理解方法。一个法条就可能有多种理解,因此法律人在现实生活中就大有用武之地。

下面讲第四个特征:目的性。

什么叫目的性?法律是行为规则,是人制定的。在我国是由人民代表代表人民来制定各项法律的。既然是人制定的,就一定有目的。我国各个法律(文本)开篇都讲“根据什么什么制定本法”,这就是它的立法目的。《合同法》第1条说“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更不用说了,看名称就知道。这就表明法律具有目的性。

法学当然也有目的性,在历史上曾不被人注意,特别是德国的概念法学,它们过分注意概念问题,而忽略了目的性。直到德国著名学者耶林,他本是个概念法学派的学者,到中年时逐渐意识到概念法学派有僵化的缺点,于是写了一本书《目的法学》。在这本书中,他指出每部法律都是有特定目的的,我们要了解、掌握、运用一门法律,必须先搞清楚它的目的性,我们学习任何一部法律,不能只是搞清它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后果,还要思考这个法律制度、法律规则的目的,这样才能真正掌握它,如果只讲概念,就会成为“概念”法学。耶林说,光讲“概念”的法学,会成为概念游戏,他说,法律的目的就好像天上的北极星一样。在茫茫大海上,航船*什么判断方向呢?——就*北极星。而法律的目的正像天上的北极星一样,引导我们学习、掌握、运用法律。对每一个法律制度、规则,我们都从目的入手,这就构成了现在法学上的一种新的法学研究方法——目的解释方法,即解释、运用每一个制度、规则,一定要紧紧扣住立法目的,如果有两种解释,则只有紧扣立法目的的那个解释才正确。

《消法》第49条规定了经营者如有欺诈,按双倍赔偿,这主要是针对伪劣假冒(产品)的。在80年代后期,市场上出现了大批的假烟、假酒,根据合同法上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违约责任都起不

到惩罚作用,于是就从美国引进了这个双倍赔偿的制度。这个规定是针对伪劣假冒产品的,而不是质量不合格产品。质量不合格,我们可用质量瑕疵担保去对付、去解决。两个法律有不同目的,我们要运用它,一定要从各自的立法目的出发,否则就将法律的目的体系搞乱了。悖离了立法目的,就不能很好地处理案件。比方说,看到有的经营者欺诈,就用《消法》49条整他,就超过了立法目的,是不对的,应该罚当其过。

再举个例子,南京一个女大学生在超市购物完后,超市说她偷了东西,搜了她的身,过后女大学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一审判决25万,而二审判决却只判了2万,这两个判决引起了很大争议,到底是一审判决对还是二审判决对,有个判断标准问题。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目的是给受害人精神上的抚慰,我们说人的精神是无价的,没有市场价格,不能用金钱来衡量,但判决精神损害赔偿是给受害人以安慰,同时也表明社会认为这种搜身的做法是不对的。法官认为判两万已可以起到抚慰作用,而判25万则会给(超市)经营者带来损害,与其过错不符。还有个例子,深圳一女青年遭强暴后,在刑事案件结案后又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一审判决5万元,原告不服,上诉,二审判决撤销原判,驳回原告请求。面对两种判决,众说纷纭,我们只有紧扣法律目的,才能做出自己的判断。

下面讲第五个特征:正义性

法学正义性源于法律正义性,法律规则因为有正义性才能区分于技术规则,同时法律也就有了良法、恶法之分。我们评价法律的好、坏、先进与落后就是依据法律的正义性。例如:伊斯兰教(法律)规定,抓住了小偷要砍断其手,我们可以知道这种法不正义;又如我国古代司马迁被处以宫刑,古代的(这种)法律也是非正义的;再如:沈阳市政府制定交通规章:行人违章被撞后不赔偿,被新闻媒体称之为“行人违章,撞了白撞”。有人赞成,这些人一般是有车族,也有很多人反对,这些人一般都是无车的一般百姓。但这种法正义吗?肯定不正义,当时中央电视台采访我,我说我反对这一规章。虽然我没车,但我的家人有车,但我们全家都反对这一规章。到今年,立法机关已表态这种撞了白撞的规章是违法的。

同时,现在还存在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问题。现在很多人过分关注形式正义而忽略了实质正义,

但是形式正义只是获取实质正义的手段,只有在无法获得实质正义时退而求其次满足于程序正义。实质正义是目的,程序正义是手段。一旦我们将形式正义强调过分,我们就悖离了法律的正义性。法官、律师这些法律人不同于社会上其他的人,他们是为了维护社会的正义之道,是社会正义的维护者。所以,我们从一进入大学起就要注意,不能把法律混淆于其他职业。我们不能用金钱来衡量它,因为我们选择了法律,我们就选择了正义!

最后讲的第六个特征:法律的实用性。

我们学习法学是为了用法律来解决案件,所以我们就不能只知道闭门读书,我们还要关注社会生活中的案件,讨论实际发生的和假设的案件,讨论它应怎样判决。像你们在家的时候,可能会有左邻右舍拿一些案件来请教你,你拿什么回答他们呢,所以在你们平常学习中就要注重法学的实用性,不断锻炼自己的实务能力。

以上这些,是从法学的特征方面来讲法学的学习方法,不同于其他的学习方法,也不同于其他的法学学习方法,希望能对大家的学习有帮助,今天就讲到这里,谢谢

法学院新生先要知道如何学习法学

自从全国几乎只要是个大学的学校就会设立法学专业以来,法学的学生就越来越多了,与之相对应,法学学生的就业形势也就越来越严峻。而为了能够未来有一个好的就业,作为法学专业的学生对于自己在大学中应该学些什么东西便有了自己的看法。诚然,作为一个成年人,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有权利说出自己的想法的。但是有一点是我们不能忽视的,即如果当你的想法被告知并不成熟抑或并不理性甚或很有可能并不适合于你时,这时首先要做的并不是开口骂娘,而是要坐下来好好的思考一下,自己的想法到底合理与否?

法科学生的想法,大多还是比较实用的,以学习法科知识为例,他们中有的学生这样给我说,“老

师,我想考研,这大学几年我只看考研的书”。有的学生也这样给我说,“老师,我想去法院工作,您多给我们讲些案例诸如法条之类的东西吧。”还有的学生这样给我说,“老师,我家庭条件也还可以,工作也应该没有问题,你上课只要让我们高兴就行,比如多给我们讲些笑话,您个人幽默一点啊。”我想这些给我交流的学生是真诚的,他们也表达出了他们内心真实的想法,这也是他们对于某种知识的渴望,这种求知欲是值得表扬的,可是这种想法合理与否?这也正是我们所要探讨的东西。

法学是一门科学(也有争议),至于他是人文科学抑或社会科学这里我们先不去探讨,只想给大家谈谈如何学法学的问题。在这里,我们也不必要去讲美国的法学人才的培养模式,也不必去说日本的关于法学人才的培养机制,我只就我个人的理解说一下,仅是一家之言,说的您认为对的地方您就赞同,不对的地方您扔石头过来俺也不会怪您,因为只有交流,才会产生火花嘛。。。吾以为作为法科生,学法学可以分成以下几步走。

第一步,注重法理抑或法史的学习。这一步是非常关键的一步,如果这一步基础不牢固,估计以后想学好法学是有困难的。这里的基本功包括对于一些基本法理知识的学习抑或法史学的学习。不知是老师的原因还是学生的原因,法科学生对于理论性的东西不是很感兴趣,总以为理论对于实务是起不到什么作用的,因此大家对于法理抑或法史很不感兴趣,我以为这也是学生们的一种误解,作为法学的基础,法理学抑或法史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比如我们讲到民事法律行为这个概念,如果你没有学好法理上的法律行为这个概念是很难理解的,如果再谈到为什么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有合法性问题,那么您如果不了解这个概念的发展历史更是无从理解的,退一步讲即使理解了也是一知半解啊。在这里我只是举了个简单地例子,实际上法理学抑或法史学的运用并不只是如此简单,比如现在的“法理学”概念的由来,如果你只是纯粹地看一下教科书的内容你会发现法理其实没有意思,但是如果你知道如果西方的法理学并不是如咱们的“法理学”一样时比如西方法理学中还包括法哲学抑或就是法哲学时你一定会惊叹不已的,当然如果你知道西方有些著名的理工科方面的科学家竟然也是法学家时我想你看到此一定不只是惊叹不已了?再谈谈法史学,“读史

使人明智”,当然,我们并不要求自己太聪明,能在社会上混口饭吃就行了,但是“前事不忘,后事之师”这句话总有些道理吧?如果一个人在同一块石头上被跘倒两次甚至更多,那么我们就可以说这人是属“水”的。记得有一个同学问起我,“老师,你讲破产法,为什么给我们讲些破产历史啊?”我知道他的疑问来自于破产法实用性较强,只需要讲现在的法条就行了,不要讲它的发展过程,更不要讲法律完善的过程,借用一个同学的话说,“讨论这个东西也没有用,我们只要会用就行了。”面对这样的疑问,我是很难一下子说清楚的,我只能说,“如果你学破产的历史,你又如何知道现在的破产法与社会发展适应与否抑或有哪些缺陷抑或以前的破产又是怎么一步一步变成现在的样子的呢?如果出现个法律上的空白点,你如果是个法官,你应该如何来判案呢?”我也不知我的反问是否让学生听明白了,但是我知道,改变学生的这种想法的确是很难的,只能一步步慢慢来而且还要靠大家的共同努力。如果我现在再说说法学方法论,估计就有人破口大骂了,“法学方法论”是个什么东西,对我们以后工作有用吗?所以俺就不提它了。当然我也没有调查,也不知有多少大学能开一点法学方法论的课,至少笔者所在学校是没有开的。今天在博客上也看到了吴丹红兄说对于法学的学生可以让他们多学一点其他的学科,学科中有些交叉,对于他们的发展来说是有好处的,我赞同吴兄的说法,我也希望法科学生能够赞同于此。

第二步,实务课的学习要注意理论知识及思维方法的学习。实务课,大家一般比较感兴趣,比如刑法、民法等等。从我了解的情况来看,大部分同学是这样学习实务课的,比如以后想工作不想考研的同学就是天天学法条,也希望老师根据法条讲些案例就行了,而至于整体理论的把握并不在意,更别谈现行法律的不足了,如果讲些理论性的东西,大家都会感觉到没有什么作用,一个最充分的理由就是“我以后要当法官抑或检察官等,学理论没有用”,果真如此吗?而那些考研的同学呢?就希望老师能多讲点与考研有关的东西,其他的知识只要与自己的所考方向没有关系,一点也不去学了。考研侧重于理论知识,这样以后想工作的就不满了,而如果老师立场不坚定,一心跟随学生想学什么就教什么,到头到什么也教不了。我观察现在就有一个可怕的现象,即老师以取悦学生为目的,只要是学生喜欢的,就是老师喜欢的,我对此不解的是哪些学生喜欢什么东西就是老师喜欢的东西吗?作为老师更应该理性地去判断学生的喜欢理由是什么且具有合理性与否抑或适应学生以

后的长远发展吗?客观地说,如果说一个学生只是喜欢学法条的话,那么自学就可以了,还用得着老师吗?法条是汉字,识字的人都看得懂,况且也有一些法条解释方面的书,完全靠自己就行了,为何还要一个老师在课堂上“胡说八道”?以前我记得写过一篇小文,“大学老师教什么”,我当时就提到我们大学教师教的是一种思想,是一种思维的方式,而不是所谓的什么法条,什么所谓的基础知识。换句话说,学生这么多,你即要满足考研的,还要照顾就业的,怎么办才好?我以为教给学生思维方式这是最好的,这样两者都能兼顾,而且还教会了学生思考?为什么不这样做呢?

第三步,注重所学专业知识与实践相结合。这里我讲与实践相结合与上面所讲的大家只喜欢学案例抑或去旁听并不矛盾。学案例抑或去旁听充其量只能说是众多实践的方式中的一种,其他的诸如亲自己跟随老师处理个案也是一个很好的方式,在重大节日期间走上街头用法律知识服务于民众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当然至于我本人来讲,更喜欢去亲自做一些调查,以获得原始数据和原始个案并从中分析中某种东西来,我想这种方式对于法科来说也是可以采用的。比如我即将在暑假进行的“农村商人生存状况调查研究”将是一个很好的将课堂知识与实践相结合的一个事例。(当然调查缺陷肯定会很多了,我这里只是想说明实践的重要性。)

如果说你即有扎实的法理和法史基础,又能熟练掌握实务方面的法律并能找出其缺陷且还会运用到社会实践当中去,那么我以为一定是找到了正确了学习法学的方法,考研、工作、司考也就不在话下了。:)当然您如果有不同的建议,也不妨可以说来听听,因为俺也是一个法学的初学者。。。。

梁慧星:怎样学习法律——

本文是讲演稿,对象是法学院学生。也曾在法院和律师事务所讲过。鉴于法律科学的实用性,讲怎样学习法律,联系到法律的解释适用,甚至联系法律的制定。虽未限定于民法,但实际上还是偏重民法。法律有哪些性质,是法理学的研究课题。未涉及"阶级性",并不是否认"阶级性"的存在。只是认为与法律学习和解释适用关系不大。只谈与法律学习及解释适用关系密切的"五性":社会性、规范性、概念性、目的性、正义性。曾在西南政法大学讲过,日前见法律思想网上有该校同学整理的记录稿,可惜太简略,读者难窥"全豹"。因此利用春节假期对讲稿进行整理、补充,形成"定稿",发中国法学网,其他网络媒体可以转载。

一、法律的社会性

(一)法律以人类社会生活、社会现象、社会关系为规范对象。如刑法,规范对犯罪行为的制裁;民法规范人与人之间的财产关系、身份关系;经济法规范对社会经济生活的调控和管理;行政法规范国家行政权的运行、控制。简而言之,法律是社会生活规范,使法律具有社会性。法律的社会性,也就决定了研究法律的科学,即法律学、法学,也具有社会性,并因此属于社会科学。此对于法律学习,关系甚大

(二)法学与自然科学的区别:其一,不可计量、不可检验、不可实验。平常说,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但所谓实践,不是一时、一地、一人或数人的实践,而是指整个人类社会或者一个、几个国家的几代人长时期(数十年上百年)的实践。与自然科学的实验、检测、计量、计算不同。其二,研究者身在研究对象之中,不能不受自己的感情、经历、知识背景、价值取向的影响,难以做到绝对的客观性。往往同一个问题有截然相反的看法、观点、理论、学说,所谓"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不仅如此,甚至同一位学者,对同一个问题,也可能有截然相反的观点。今天这样说,明天那样说,或者在某一场合这样说,在另外的场合那样说。这就造成学习者的困难。

(三)学习法律,要求"独立思考、独立判断"。"独立",指不迷信书本、老师、权威;要经过自己的思考,才能转化为自己的知识,不能靠死记硬背。"思考",指不盲目相信,由自己进行一番分析、考察。对于张三的某种观点,首先要"思考":他所持的理由是否充分,是否有说服力,是否能够自圆其说。其次要"思考":张三持这种观点有没有深层次的理由,与历史条件、时代背景以及张三个人的社会地位、学历、师承有什么联系?还要"思考":张三发表这一观点,是在何种场合?是针对现行法所作的解释(解释论),还是对法律将来的修改所作的建议(立法论)?等等。

例如,关于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存在肯定与否定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甚至同一学者也一会持肯定说,一会持否定说。台湾著名学者王泽鉴先生,在民法总则等著作中,分析这一理论的优点,并无一字批判。但在他关于物权行为的专题研究论文中,却分析、指出这一理论的缺点,建议台湾修改民法典时,废弃物权行为理论模式,改为"债权合同+登记(交付)生效"的折衷主义模式。更有甚者,在2001年10月北京召开的现代物权法理论研讨会上,王先生在会上的发言,及会下的

交谈中,建议中国大陆采纳物权行为理论模式,但在提交会议的书面论文中,却继续批判物权行为模式,明确表示赞成社科院物权法草案采折衷主义模式,认为符合物权法发展的潮流,与欧洲民法典关于物权变动的方案相合。

同一学者对同一问题,为什么会一时肯定,一时否定,会上肯定,会下否定,口头肯定,书面否定?在民法教材中肯定,是严格按照现行法解释、讲解,属于解释论;在论文中否定,是进行学术研究,属于立法伦。因此,教材中予以肯定,并不是真正的作者自己的理论观点,论文中的否定意见,才是王泽鉴先生的理论观点。在会上、口头肯定物权行为理论,并建议中国大陆采用,因为德国学者在场,王先生是德国博士,可能是不愿与德国学者当面冲突;在提交会议的论文中否定物权行为理论,并赞同我们的草案,是王泽鉴先生一贯的学术观点。

在进行独立思考的基础上,还要进一步作出自己的判断:赞成或者不赞成,赞成何种观点。这就是在"独立思考"基础上的"独立判断"。"独立思考、独立判断",关键在"独立判断"。而"独立判断"的关键,又在于:以什么作为判断标准?概而言之,可以作为判断标准的,有两类"知识":一类是"基本原理",包括并不限于法律基本原理;另一类是"社会生活经验",亦即平常所谓"常理、常情、常识"。

例如,近年关于开办酒醉开车交通事故保险,在新闻媒体上发生激烈争论,有"赞成"与"反对"两派截然相反的观点。先看"赞成派"的主要理由:第一,认为符合合同自由原则;第二,认为法律并无禁止性规定,法律未予禁止的行为,即为合法;第三,认为开设此项保险,对受害人有利。其第一项理由和第二项理由,均属于以法律"基本原理"作为判断标准;第三项理由,即认为对受害人有利,系以"社会生活经验"作为判断标准。

再看"反对派"的主要理由:第一项,认为酒醉开车是违法的,违法行为不能投保。这是以保险法"基本原理"作为判断标准。第二项,如果酒醉开车可以投保,则杀人、放火也可以投保。这是采用"类似问题同样处理"的"类推法理",亦属于以"基本原理"作为判断标准。第三项,认为开设此项保险,将造成交通事故增多。刚开办这种保险,对于所产生后果并未作调查统计,何以见得会导致交通事故增多?显而易见,论者是以"社会生活经验"作为判断标准。

以"基本原理"作为判断标准,学术上的论辩大多如此,无须特别说明。而以"社会生活经验"作为判断标准,系由法律的社会性所使然。因为,法律既然是社会规范,就应当与社会一般人的生活经验相符。法律上和法学上的争论和是非,可以"社会生活经验"作为判断标准,是笔者根据自己和前人的学术经验总结出来的。此前似未受到足够的重视。

例如,关于"专业打假",究竟对社会是有利还是不利,是应当提倡还是不应当提倡?已经争论多年。其肯定与否定两种观点,各有其理由。我之所以对"专业打假"表示否定意见,主要是基于"社会生活经验":"假、冒、伪、劣"商品的制造者与销售者,即造假者与售假者,前者是源,后者是流,依常识应当着重打击"造假者";在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售假者"中,分为大商场与小摊贩,依社会生活经验,大商场"假、冒、伪、劣"商品相对而言要少,而小摊贩市场的"假、冒、伪、劣"商品相对较多。我们看到,专业打假者,为什么专挑"售假者"打假,而不打"造假者";专挑"大商场"打假,而不打"小摊贩"?怎么解释?因为"造假者"没有钱,而"售假者"有钱,"小摊贩"钱少,而"大商场"钱多。这就不难看出"专业打假"的真实目的。

其实,在学术著作中,以"社会生活经验"作为判断标准的实例,比比皆是。这里仅举两例:例一,王泽鉴先生对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批判:"此项制度违背生活常情,例如现实买卖,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当事人多认为仅有一个交易行为,但物权行为无因性之制度将此种交易割裂为一个债权行为,两个物权行为,与一般观念显有未符。"(《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1》,第267页)王先生所谓"生活常情"、"一般观念",就是"社会生活经验"。

例二,王泽鉴先生对台最高法院1972年台上字第200号判决的批判。该判决认为当事人间存在法律关系,如契约关系,即无成立侵权行为之余地,从而否认被害人基于侵权行为而生之损害赔偿请求权。王先生批驳说:"在医生手术疏忽致人于死之情形,判决认为死者父母不能依侵权行为之规定,主张第194条(侵权行为)之请求权,医生仅应负债务不履行责任。病人既死,人格已灭,自无从主张契约责任;死者之父母非契约当事人,当无请求权,似无人可向医生追究民事责任矣!如此,当事人间若有法律关系存在时,在履行义务之际,尽可致人于死,而不负民事责任,违背常理,甚为显然,质诸最高法院,其以为然否?"(《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1》,第388-389页)王先生所

谓"常理",亦即"社会生活经验"。

四)社会性与事实认定:法院裁判案件,须先认定案件事实,然后适用法律规则。法官于事实认定时,常常直接依据"经验法则",而不待当事人举证。所谓"经验法则",即"社会生活经验"。最高法院对此作有解释,其《关于审理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下列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5)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

例如,杭州法院审理的三位记者索赔的案件,认定原告的购买行为不是"为生活消费的需要",除根据原告在都市快报上的报道(标题:《亲身体验退一赔一》)外,主要是根据经验法则作出的判断。判决书说"综合分析原告的购买行为以及在都市快报上所作的报道,原告所称其购买目的是为生活消费所需,依据不足"。法官作出这一事实认定,主要是依据"社会生活经验"。因为索赔的商品(方便面)数量太大,原告主张购买如此数量的方便面是"为生活消费的需要",不符合"社会生活经验"。再如北京法院审理的300支派克笔索赔案。一审法院判决退货,原告不服,上诉致北京市二中院。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已查明事实,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300支派克笔是为生活消费的需要购买的,因此本案不属于消法调整的范围,不适用消法第四十九条关于双倍赔偿的规定。"原告主张购买300支钢笔是"为生活消费的需要",不符合一般人的生活经验。法院实际上是依据一般人的"社会生活经验"作出判断。

(五)社会性与法律解释:法律的社会性,不仅与事实认定有关,还与法律解释有关。所谓"社会学解释方法",就是由法律的社会性所决定的。法律既然是社会规范,其解释、适用就不能够仅依"文义"和"逻辑",而不顾及所产生的"社会效果"。当存在两种不同的解释意见而一时难以判断何者正确时,应以其中产生"好"的"社会的效果"的解释意见为准,就是"社会学解释方法"。

举关于商品房买卖是否适用消法第四十九条关于双倍赔偿为例。可以肯定,当年规定消法第四十九条双倍赔偿,立法目的是要鼓励受损害的广大消费者同有违法行为的经营者作斗争,绝不是要鼓励个别人、少数人利用消法第四十九条来牟利,甚至建立所谓"打假公司",由他们代替广大消费者的维权斗争,取代市场管理机关的职责和职能。如果对商品房买卖适用消法第四十九条,可以预见,就不会仅仅几个"打假专业户"、"打假公司"。商品房买卖中或多或少都会有一些争议、问题、矛盾,

绝大多数都可以通过协商、调解解决,起诉到法院,也可以通过适用合同法的违约责任、瑕疵担保责任甚至缔约过失责任等制度妥善解决。

如果适用消法第四十九条,30万元的房屋双倍赔偿就是60万元,60万元的房屋就是120万元,120万元的房屋就是240万元,如此巨大的经济利益,将是多么强烈的诱惑、刺激、鼓动!只要抓着哪怕是一点点理由,谁还会同意协商、接受调解、同意修理?不知会有多少人将要走上"购房索赔"的专业"打假"之路。问题是,这对整个社会的发展、稳定,究竟有利还是有害?因此,我之所以不赞成适用,所持的一个重要理由是:商品房交易中总会发生各种各样的争议,而这些争议按照现行合同法的规定能够妥善处理,如果适用双倍赔偿,将会激化矛盾,并鼓动一些人以获取双倍赔偿为目的从事"购房索赔",不利于建立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不利于社会稳定。所采用的是"社会学解释方法"。

二、法律的规范性

(一)法律是社会社会中的行为规范,规范性是法律的属性。这是显而易见的。因此,以法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也具有规范性。法学一般不直接研究社会现象、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而是直接研究"法律"。因研究对象之具有规范性,法学也就具有了规范性。你看法学者讨论问题,思考问题,必定先问"是否合法",与经济学家讨论问题、思考问题,必定先问"是否有效率",是全然不同的。这就是法律和法学的规范性所使然。

(二)规范性与法律思维:每一个法律规则,都可以分解为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果等要素。例如人们熟知的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可以判双倍赔偿。这是一个法律规则,从规范性分析:其适用范围――消费者合同,即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合同;其构成要件――欺诈行为;其法律效果――双倍赔偿。因此,学习法律一定要从规范性入手。法律思维与别的思维如经济学的思维的区别,正在于规范性。

有时电视台邀请经济学家和法学家讨论社会问题,我们可以发现两种思维的差异。经济学家总是问:有没有经济效率?能否提高生产力?能否做到价值最大化?这就是经济学家的思维、经济人的思维。法学家总是问:是否合法?有没有法律规定?法律是怎样规定的?其构成要件是什么?适用

范围如何?法律效果是什么?这就是法学家的思维、法律人的思维。

(三)规范性与规范法学:法律的规范性,是成文法的根本特征,成文法靠的是"规范约束"。此是规范法学的合理性之所在。与此不同,不成文法、判例法,不具有"规范性",判例法靠的是"先例约束"。大陆法系,既然是成文法,当然要讲究立法的规范性、逻辑性、体系性。所谓立法的科学性,主要体现为规范性。讲究立法的规范性、逻辑性、体系性,也就是坚持成文法的"规范约束"的本质特征,也就是坚持法律的"可操作性"。可见,在民法典编纂的争论中,有的学者主张"松散式"、"开放性",反对严格的逻辑性,是违背法律是行为规范和裁判规范的性质的,是违反法律的规范性的。

(四)规范性与逻辑性:法律的规范性,与逻辑性是互为表里的。法律的规范性,必然要求法律的逻辑性。制定法律或者法典,要将各种法律规则按照一定顺序编排。这个编排顺序,以什么为标准?不是也不应该以所谓"重要性"为标准,只能以"逻辑性"为标准。因为,所谓"重要性",是主观的价值判断问题,一项制度之是否重要及其重要程度,将因人、因时、因地而有不同认识。例如,统一合同法按照合同的"成立"、"生效"、"履行"、"变动"、"责任"的顺序,究竟"合同成立"重要,还是"合同生效"重要,还是"违约责任"重要?是很难判断,很难有统一意见的。

制定民法典,哪一个制度安排在民法典上,哪一个制度安排在民法典之外,哪一个制度排在前面,哪一个制度排在后面,绝不可能以重要性为标准,只能以逻辑性为标准。这个逻辑性,就是"一般"与"特殊","共性"与"个性"。民事生活的共同制度、基本制度规定在民法典上;特殊关系、特殊领域、特殊市场的特殊规则和制度,规定在民法典之外。

民法典上的安排顺序,也以逻辑性为标准:"一般"的、"共性"的制度在前,"特殊"的、"个性"的制度在后。这就使法典形成"总则"(共同的规则)、分则(特殊规则)的结构。首先,民法典分为"

总则"和"分则"(物权、债权、亲属、继承是分则);其次,债权法分为"债权总则"和"债权分则"(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是分则);再其次,合同法也分为"合同总则"和"合同分则"(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是分则);最后,买卖合同也分为"买卖总则"和"买卖分则"(特种买卖是分则)。五)逻辑性与法律适用:特别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的这一"一般"和"特殊"、"总则"和"分则"的逻辑

关系,也正好是法律适用的基本逻辑关系,这就是"特别法优先适用"的基本原则(统一合同法第123条)。制定法律的逻辑是从"一般"到"特殊",适用法律的逻辑刚好是倒过来,从"特殊"到"一般"。可见,强调制定民法典要以逻辑性为标准,也是法律适用的要求。搞出一部支离破碎、逻辑混乱的民法典,叫我们的法官和律师怎么样适用?!

(六)民法典的"开放"与"封闭":大家注意到,江平教授在《政法论坛》杂志的笔谈中提出要制定一部"开放式的民法典",后来网上又发表了江平教授的另一篇文章《再谈制定一部开放式的民法典》。但江平教授始终没有说明什么是"开放式"的民法典,什么是"封闭式"的民法典?也没有说明,他所主张的"开放式"与费宗祎主张的"松散式"以及顾昂然的"汇编式"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江平教授一再表示不赞成民法典的逻辑性和体系性,问题在于,我们所主张的具有逻辑性和体系性的民法典,并不一定就是"封闭式"的民法典。相反,因为我们的民法典讲究逻辑性和体系性,其涵盖面就更大,即使立法时未能预见到的复杂的案件,也可能从上位概念和基本原则获得裁判的基准。可见,强调民法典的逻辑性、体系性,并不必然导致民法典的"封闭性"!

就以江平教授最反感的德国民法典来说,并不是因为德国民法典讲究逻辑性和体系性而变成"封闭性"的"僵化"的民法典。相反,因为它讲究逻辑性、体系性,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设置了一些"授权条款"如"善良风俗"、"诚实信用"等等,二战以来德国社会所发生的各种新型案件和法律问题,还不都根据这部民法典得到了比较好的解决?即使是民法理论上的许多新制度、新理论,也大多是德国的学者、法官在德国民法典的基础上创造出来的!当然,我并不是说德国民法典十全十美,什么缺点也没有。

我们现在完全能够做到,在德国民法的概念体系基础上,采纳大陆法和英美法的成功经验,制定一部既具有"逻辑性"和"体系性"而又有相当的"适应性"和"灵活性"的中国民法典。统一合同法的经验已经证明了这一点。你看,我们的统一合同法就是讲究逻辑性和体系性的法律,就是以德国民法的概念体系为基础的法律,但并没有因此导致"僵化"和"封闭性"!我们的统一合同法在德国法的概念体系基础上广泛吸收了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特别是吸收了英美法和国际公约、国际惯例的许多灵活的制度和原则。例如英美法上的预期违约制度,就被分解为三个部分,规定在三个地方,纳

入于德国法的概念体系。统一合同法是很成功的,这几乎可以说是学术界和实务界的共识,我们今天制定民法典理所当然地应当坚持统一合同法的成功经验,绝不能抛开统一合同法的成功经验,另外去搞什么"开放式"、"松散式"和"汇编式"!

举一个实践中的例子,这就是某地方法院判决的婚姻关系上的违约金案。原告和被告结婚时订立书面的婚姻合同,上面约定了违约金条款:任何一方有第三者构成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25万元给对方。现在被告违约,原告起诉请求违约金。法院审理本案,遇到的难题是:本案是婚姻案件,应当适用婚姻法,但婚姻法上没有违约金制度。违约金是合同法上的制度,而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明文规定:婚姻关系不适用合同法。

我们看到,审理本案的法官正是根据法律的逻辑性解决了这一难题:合同和婚姻,一是财产法上的行为,一是身份法上的行为,是"特殊性"。但两者均属于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其"共性"。法律行为,与合同、婚姻,构成"一般"与"特殊"的关系。法律行为的规则是"一般法",合同的规则和婚姻的规则,均属于"特别法"。按照"特别法优先适用"的原则,特别法有规定的,优先适用特别法的规定,特别法没有规定的,则应当适用一般法的规定。

因此,法官适用关于法律行为生效的规则,具体说就是:其一,意思表示真实;其二,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其三,内容不违反公序良俗。审理本案的法官认为,本案婚姻关系上的违约金条款,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现行法对此并无强制性规定,并不违反"公序良俗",因此认定该违约金条款有效,并据以作出判决:责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5万元违约金。试问,如果我们的法律不讲究逻辑性,甚至按照江平教授在2002年9月民法典专家讨论会上的建议,取消"法律行为"制度,本案能够获得解决吗?

三、法律的概念性

(一)法律是一套规则体系,也是一套概念体系。适用范围、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都是通过法律概念来表述的,因此,要正确掌握法律规范,必须先正确掌握这些法律概念。前述消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双倍赔偿。从规范性分析:其适用范围,是用"消费者"、"经营者"、"合同"和"消费者合同"这些概念表述的;其构成要件,是用"欺诈"、"行为"、"欺诈行为"概念表述的;其

法律效果,是用"赔偿"、"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等概念表述的。因此,你要正确理解和掌握消法第四十九条,你就要先正确理解和掌握"消费者"、"经营者"、"欺诈行为"、"赔偿"等等法律概念。(二)概念性与学习方法:学习法律的门径,在于掌握完整的概念体系。法律是一套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其基础是一整套有严密逻辑关系的概念,掌握了这套概念,就掌握了法律思维的框架。经验表明,法官在裁判中、律师在处理案件中、学者在分析案例中,如果出现失误,往往源于没有掌握好这套概念体系或者发生了概念混淆。因此,学习法律首先强调记忆这套概念体系。但法律概念有其专门含义,相互间有其逻辑关系,因此不能单凭死记硬背,在记忆的同时应强调对概念的理解。特别是初学者,一定要着重记忆和理解这两个环节,边阅读、边记忆、边理解,在理解的前提下增强记忆,在记忆的基础上加深理解。

法学的每一个学科,都有一套法律概念体系。当你初学一门法律学科时,就应当选择一本概念体系完整、准确,且简明扼要的好的教材,通过反复精读,把这套概念体系记在脑子里。所谓有扎实的基础,就是指比较完整准确地掌握了这套概念体系。须知每一门学科的著作,都可以分为"教材"、"体系书"和"专题研究"三类。在精读一部、两部好的教材,比较完整准确地掌握该学科的概念体系基础上,再选读一些专题研究论文和著作,结合具体的问题研读体系书的有关章节,将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反之,在未掌握好概念体系之前,抱着大部头的体系书通读,读到中间忘了前面,读到后面忘了中间,必然是事倍功半。

(三)概念性与法律解释:概念是人的发明,是用文字表述的,是科学思维的工具。因此,概念性是文义解释的根据,解释法律。必须先从文义解释入手。概念有其内涵、外延,概念有其模糊边界,即概念具有模糊性,这就决定了文义解释可能得出多个解释结果。当采用文义解释,得出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解释结果时,就需要进一步采用其他解释方法。

例如,"产品"这一概念,看起来很明确,不觉得有什么歧义,但产品质量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指加工制作并用于销售的产品。天津有七十个中专学生向法院起诉高教出版社,说该社出版的一本经济法教材错误百出,要求赔偿损害。法院对这个案件,适不适用产品质量法呢?是适用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或者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或者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关

常用法律案例分析案例分析

物质背景下的情与法 姓名 学号 学院 专业 班级 手机号码 x年x月

故事背景 该事件中的女主人公叫吕盼盼,是南京某医院的护士,男主人公叫做俞坤良,是南京远洋运输公司的海员。他们中专毕业后相恋了。吕盼盼告知了自己父母他们的恋情,但是父亲坚决不同意,但后来在男方的努力之下,双方父母最终同意,并领取了结婚证。 2010年11月9日,二副俞坤良在一次执行任务时,在日本的冲绳附近的海域沉船,搜救无果,从此便下落不明。后来吕盼盼在焦急的等待中也没能等到一丝曙光,于是便选择了去追寻俞坤良,选择了自杀,后因发现及时,又经过医院及时抢救活了过来。在2010年12月1日,吕盼盼与公公婆婆与丈夫所在公司进行协商后达成协议,赔偿五十七万余元,如果将来俞坤良奇迹生还,应如数退还该款。 后来,吕盼盼又回到了自己与俞坤良的新房里,有自己的父母和公婆前后看护与照顾。她表现得一切很正常。但是白天的一切只是表象,每到晚上,她就开始在电子日志中诉说着一切。就这样,在俞坤良离开的一个月晚上,也就是2010年12月9日,她从十四楼跳下,结束了自己的生命,陪着丈夫而去。幸福的一家也因儿女的相继去世而悲痛欲绝,可是在女儿去世后的第三天这对亲家就反目成仇,因遗产分配问题打起了官司。 案例介绍 吕盼盼的妈妈一想到女儿的死,以及在女儿安葬问题上与亲家发生的一些不愉快,就十分生气,并且认为应该从俞坤良的57万元赔偿款中拿出一部分来作为女儿的死亡赔偿。于是便咨询了律师,一纸诉状将亲家告上了法庭。但是俞坤良的父母认为自己的儿子是失踪,不是死亡,因此没有理由分给他们。况且在儿媳的遗嘱中提到将她自己的17.3万元留给自己的父母,房产归自己的公婆。但是由于遗嘱格式不正确,法院认为不具有法律效力。吕盼盼的父母坚持认为那17.3万元是女儿的赠与,与赔款毫不相干,要求获得赔款的三分之一,共计19万多。双方父母争执不下,互不妥协。两次庭审,双方情绪激烈,加上本案特殊,南京市六合区法院程桥法庭的法官为避免因诉讼给双方再次造成伤害,决定通过调节来达成此案。 协议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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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员深度辅导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辅导员深度辅导工作是09年中共北京市教委工作委员会提出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项督察的重点内容,是北京市纪念中央16号文件颁发5周年、切实加强辅导员工作能力与水平建设的重要举措,该举措切实扩大了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覆盖面,增强了大学生思想教育的针对行和时效性。 一、深度辅导工作的意义 所谓深度辅导,就是在充分了解学生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学生的个性特点,运用专业的知识和技能,对学生进行科学指导,帮助其解决存在的问题与困扰,为每一位学生的健康成长成才提供良好服务和有力支持。目标是为学生的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服务和保障。 深度辅导的重要原则是:通过调查研究掌握学生的基本情况,包括学习、生活、家庭、身体、心理、人际关系等情况,特别是要发现学生存在的问题和困扰,通过深度辅导帮助学生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使学生感受到辅导员的关心关爱与开导和教育。 就目前我校的实际状况而言,学生深度辅导的重点内容是法制教育问题、学习问题、情感问题、就业发展问题,必须以专业化的知识和技能为基础,对学生进行科学引导,帮助学生解决或缓解存在问题,增强成才动力,明确发展方向。 二、深度辅导工作的典型案例 案例1 法制教育问题 XXX同学,现年19岁,为我校一名大三学生,该生曾在大一下学期的开学初,实行了一起宿舍内持卡偷盗事件,受害者即为XXX的舍友。XXX同学趁该舍友在床休息的时间,自行取出其放在钱包里的银行卡,到公寓楼的ATM取款机中盗取了数额较大的现金。后受害者发现银行卡内钱财流失,便立即报警,警方对此案件一经接手便展开调查,遂立即对XXX同学进行了审问、拘留和判处。由于该生在犯案时仍未满18周岁,尚属于未成年人,故法院给予了从轻处理,XXX 同学方得到一次改过自新以及留在学校继续完成学业的机会。 在该起事件中,存在着不同阶段以及不同层次的辅导和教育问题,一是常规性的大学生法制教育;二是针对性的辅导教育工作,即,在案发初始阶段,调节XXX同学与受害者关系的辅导工作;在XXX同学拘留受审阶段的辅导工作;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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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轨道旁有人检修的情况下盲目动车,酿成悲剧。 第四、员工安全意识薄弱,落实相关制度不到位,存有侥幸心理。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是发生事故的条件之一,员工的不安全行为归根究底还是因为安全教育不到位,自身安全技能欠缺,安全意识淡薄造成的。此次事故的发生与当事人的违章作业、冒险作业有着密切的联系。 第五、领导对安全工作的管理没有落实到位。安全管理是企业的第一管理,安全工作事关企业的生死存亡,作为企业中的管理者必须将安全工作放在第一位,提高员工对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力,真正做到向专业要安全。 这次事故很让人悲痛,同时从这次事故中我们总结了以下几点经验教训:第一、加大安全生产教育,提高安全生产意识,严格树立不安全不生产,不安全不检修的思想。要加大安全培训力度,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时时刻刻将安全放在第一位。 第二、强化过程管理,完善相关规章制度,确保生产以及检修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安全、稳定、顺行。同时要完善各种生产管理制度、检修制度,树立按制度办,照规矩来的思想,不盲目蛮干,不冒险作业,处理好生产与安全的矛盾,生产与检修的矛盾,永远把安全放在第一位,不盲目指挥,不盲目抢产,合理安排生产节奏。 第三、提高制度执行力。各种制度的制定都有一定的科学性,提高制度执行力对于避免事故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有着巨大的作用。 第四、任何制度都要人去落实,尤其是领导必须带头去认真落实公司及分厂的每一项制度,把安全工作落实到实处,真正形成一种我要安全的生产氛围。 天车事故案例反思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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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销渠道管理案例分析

分销渠道管理案例分析 ——宝洁公司的分销渠道分析

宝洁公司的分销渠道分析 一、公司简介 宝洁公司创于1837年,是全球最大的日用消费品公司之一,在日用化学品市场上知名度相当高。2003-2004财政年度,公司全年销售额为514亿美元。在《财富》杂志最新评选出的全球500家最大工业/服务业企业中,排名第86位。宝洁公司全球雇员近10万,在全球80多个国家设有工厂及分公司,所经营的300多个品牌的产品畅销160多个国家和地区,其中包括织物及家居护理、美发美容、婴儿及家庭护理、健康护理、食品及饮料等。 1988年,保洁公司在广州成立了在中国的第一家合资企业:广州宝洁有限公司,从此开始了宝洁投资中国市场的历程。为了积极参与中国市场经济的建设与发展,宝洁公司已在广州、北京、上海、成都、天津等地设有十几家合资、独资企业。 全球最大日用品生产商美国宝洁公司在最新财报显示,在2012财年第一财季的经营中,该公司的净利润出现了%的小幅下滑,而同期的营业收入则实现了%的同比增长。在截至2011年9月30日的三个月内,该公司的净利润下滑至了亿美元,而2010年同期的净利润为亿美元。该公司的营业收入达到了亿美元,这一数字较2010年同期的亿美元实现小幅增长。另外,还估算了宝洁公司2012年的业绩预期:

二、战略渠道分析 1、品牌战略 (一)多品牌战略 单一品牌延伸策略便于企业形象的统一,资金、技术的集中,减少营销成本,易于被顾客接受,但单一品牌不利于产品的延伸和扩大,且单一品牌一荣俱荣,一损俱损。而多品牌虽营运成本高、风险大,但灵活,也利于市场细分。宝洁公司名称P&G宝洁没有成为任何一种产品和商标,而根据市场细分洗发、护肤、口腔等几大类,各以品牌为中心运作。如在中国市场上,香皂用的是“舒肤佳”,牙膏用的是“佳洁仕”,卫生贴用的是“护舒宝”,洗发精就有“飘柔”、“潘婷”、“海飞丝”3种品牌,洗衣粉有“汰渍”、“洗好”、“欧喜朵”、“波特”、“世纪”等9种品牌。要问世界上哪个公司的牌子最多,恐怕非宝洁公司莫属。多品牌的频频出击,使公司在顾客心目中树立起实力雄厚的形象。 宝洁公司经营的多种品牌策略不是把一种产品简单地贴上几种商标,而是追求同类产品不同品牌之间的差异,包括功能、包装、宣传等诸方面,从而形成每个品牌的鲜明个性。这样,每个品牌有自己的发展空间,市场就不会重叠。不同的顾客希望从产品中获得不同的利益组合,有些人认为洗涤和漂洗能力最重要,有些人认为使织物柔软最重要,还有人希望洗涤和漂洗能力最重要,有人希望洗衣粉具有气味芬芳、碱性温和的特征。于是宝洁就利用洗衣粉的9个细分市场,设计了9种不同的品牌。利用一品多牌从功能、价格、包装等各方面划分出多个市场,满足不同层次、不同需要的各类顾客的需求,从而培养消费者对本企业某个品牌的偏好,提高其忠诚度。 (二)准确命名并提升品牌价值 宝洁公司对品牌的命名,非常讲究,他们深谙一个贴切而绝妙的品牌命名,能大大地减小产品被消费者认知的阻力,能激发顾客美好的联想,增进顾客对产品的亲和力和信赖感,并可大大节省产品推广的费用。宝洁公司通过对英文名字的精确选择或组合来给产品品牌命名,使中文名字与英文能在意义和发音上很协调贴切地配合。准确地体现了产品的特点和要塑造的品牌形象以及消费定位,提升了品牌的形象。 宝洁公司提升品牌价值也主要体现在营销过程中,它在营销过程中打造了一

法律案例分析的小故事

故事一 昨天早晨8点多;张女士刚起床,就听见我们院里一片嘈杂:原来是他们院子一个老爷子由于年岁已高,反应稍慢,骑自行车压了别人的一条小狗,牵狗人不依不饶;非得逼老爷子赔偿。其实也没有大问题,就是稍稍碰了那条畜生一下!张女士看到这种情况就穿衣下了楼,问清了压狗的时间后;对那人说:“第一;我们需要你出示合法的养犬证、第二;您遛狗的时间不对,辽宁省有关法律规定是晚7点以后至第二天早7点之前!第三;您应该庆幸的是您的狗没有把老爷子晃摔了,否则后果您自己合计吧!”听了张女士的话,牵狗人也自觉理亏,搭讪了几句就走了! 从这个故事可以看出:多掌握点儿法律常识;确实可以达到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目的! 故事二 王先生在外地工作,离家较远,平时回家较少,大多是通过电话与家里联系。有一天,他正在单位上班,父亲打来电话说:“昨天我和你二叔因为自留山的划分问题吵了一架,吵得很凶,你二叔说准备找人揍我。”过了几天,父亲又来电话:“自留山的事没有摆平,新问题又来了。”王先生一听心里直打鼓,连问咋回事,父亲说:“我和你二叔因堂屋问题又吵架了,我准备揍你二叔,到时候万一把他弄得哪儿不合适,就算坐班房我也豁出去了。”他还问王先生把人打伤要判几年刑。 王先生赶紧说:“你这次无论如何也得听我的,不能急。”父亲说:“你快讲,废话少说。”王先生告诉他,打人是要负刑事责任的,打伤了还得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兄弟之间的事还是和解为好。自留山和堂屋都属《民法通则》调整的范畴,但里面还涉及到《继承法》的有关法条,一时半会儿在电话里很难说清楚,于是,王先生就把有关《民法通则》和《继承法》的法律知识及解决中需要的相关证据给父亲寄了回去,希望他和二叔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高校辅导员深度辅导个案

“耐心聆听,认真分析,重点切入,逐步疏导” ——针对患有抑郁症的研究生深度辅导案例 一、案例概述 我所带的研究生班级中,有一名学生在大四考研之后,确诊患上了抑郁症。通过暑假的治疗,病情稳定后便顺利入学,与其他研究生一同修读研究生课程,由于他的情况特殊,他母亲从河北赶赴学校,在学校附近的出租屋中与他一起生活。自他入学起我便一直对其学习、生活等方面进行关注,他一直没有出现明显的心理问题。直至研一第二学期快要结束的时候,我发现他对于研究生课程内容的理解力很弱,上课很认真但是对于老师讲授内容,据他的形容是:“根本听不进去,只能看到老师在说话,但是不知道他在说什么。”通过与他的谈话,我发现他有一定的焦虑情绪,并且在对自己很没有信心,对身边的人和事没有兴趣,容易疲劳。由于本科时期学校成绩很不错,所以他对自己目前的定位以及期望值较高。他的母亲对他的照顾无微不至使得他对于自己目前的状况有着很大的心理压力,觉得学不进去便辜负了母亲的付出,进而产生了极大的挫败感。针对他的这些心理问题,我对他进行了三次深度辅导,帮助他进行心理调适,增强其自信心,让他学会以平常心对待要做的事情,有的放矢,减轻个人负担。并且及时将他的情况与他的母亲进行沟通,请他的母亲带他去精神科复查,并与他的导师沟通,请他的导师能够帮助我一起关注他,并对他的一些课程重新制定计划帮助其完成所修学分。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整,到这学期为止,这名同学的所有研究生课程已经顺利修完,并且顺利开题,正在积极进行导师布臵的科研任务。 二、案例简介 该生本科时期学习成绩优秀,为人谦和,与班级同学相处融洽。大四时由于没有成功保研,继而进行考研复习,在复习期间心理压力较大,外加家里人的不断督促,多重刺激下,该同学患上了抑郁症。通过及时与积极的治疗,该生情况稳定后入学。但由于本科时期学习成绩很好,他在研究生期间对自己的定位也较高,但是他忽略了自己

成功学习方法40条

成功学习方法四十条 遂宁市拦江中学罗绪贵 在学习过程中,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是提高学习成绩的重要条件。为此,我结合自己的教学实践和学生实际制定了《学习方法(四十条)》,供同学们在学习过程中运用。 第一章预习 预习,一般是指在老师讲课以前,自己先独立地阅读新课内容,做到初步理解,做好知识上的准备工作。所以,预习实际上是学生进行课前自学的一种良好形式。要做到: 第一条通览教材,初步理解教材的基本内容和思路。 第二条预习时,如果发现与新课相联系的旧知识掌握得不好,就回过头来查阅旧知识,补习旧知识,给学习新知识打好牢固的基础。 第三条在阅读新教材过程中,注意发出自己难以掌握和理解的地方,以便在听课时特别注意,达到听懂、学会。 第四条做好预习笔记。预习的结果,要认真记在预习笔记上。预习笔记应记载:教材的主要内容;自己没有弄懂、需要在听课时着重解决的问题;查阅的旧知识等。 第二章上课 课堂教学是教学过程中最基本的环节。不言而喻,听课也应是同学们学好功课、掌握知识、发展能力的决定性一环。要做到: 第五条三分铃一响,立即进入教室,准备好上课所需的课本、笔记本和其他文具,并回忆或复习一下上节课所学的内容。希望上课时能向老师学到些新知识,解决些新问题。 第六条要带着强烈的求知欲上课,希望上课时能向老师学到新知识,解决些新问题。 第七条上课时要集中精力听讲,上课铃一响,就要迅速进入积极的学习状态,排除分散注意力的各种内外因素。眼睛盯着老师的一举一动,专心致志地聆听老师的每一句话。

第八条听课要抬起头来,要紧紧抓住老师的思路,注意老师叙述问题的逻辑性,问题是怎样提出来的,以及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步骤。 第九条上课时,如果遇到某一个问题没有听懂,不要在课堂上死钻“牛角尖” 而要先记下来,接着往下听讲,不懂的问题放到课后再去钻研或向同学、老师请教。 第十条要当课堂的主人。要认真思考老师提出的每一个问题,要认真观察老师的每一个演示实验,要大胆举手发表自己的看法,积极参加课堂讨论。 第十一条要注意老师讲课的开头和结尾。老师上课的“开场白”往往是概括上节的内容,引出本节的新课题,并提出本节课的目的、要求和讲述的中心问题,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老师的课后总结往往是一节课的精要提炼和复习的提示,是一节课的高度概括和总结。 第十二条要养成笔记的习惯。记笔记要一边听、一边记,当听和记发生矛盾时,要以听为主,下课后再补上笔记。记笔记要有重点,要把老师板书的知识提纲,补充的课外知识,典型题目的解题步骤,课堂上没有听懂的问题笔记下来,供课后复习时弄懂。 第三章作业 作业是学习过程中一个重要的环节。通过作业,不仅可以及时巩固当天所学的知识,加深对知识的理解,更重要的是把学过的知识加以运用,以形成技能技巧,有利于发展智力和培养能力。必须做到: 第十三条先看书、后作业,看书和作业相结合。只有先弄懂课本的基本原理、法则,才能顺利地完成作业,减少作业中的错误,也可以达到巩固知识的目的。 第十四条注意审题。要搞清题目中所给予的条件,明确题目的要求,应用所学的知识,找到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方法。 第十五条态度要认真,推理要严谨,养成“言必有据”的习惯。准确运用所学过的定律、定理、公式。作业之后,认真检查验算,避免不应有的错误的发生。 第十六条作业要独立完成。要经过自己动脑思考,动手操作,只有这样,才能促进自己对知识的消化、理解,才能增强自己的刻苦钻研的精神,才能培养锻炼自己的思维能力,也能检验自己掌握的概念是否准确,在知识上是否有漏洞,从而克服自己学习上的薄弱环节,使自己有一个比较扎实的知识基础。 第十七条认真更正错误。作业经老师批改后,要认真看一遍,对于作业中出现的错题,要认真更正。题目出错的地方,正是暴露自己的知识和能力的弱点所在。经过更正,就可以及时弥补自己知识上的缺陷。

法律小故事

民事案例分析 1、16岁未成年人是否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李某,十六周岁。一天,她到工艺美术公司以1680元购买了项链和宝石戒指。父母认为她尚未成年,没有征得家长同意,不能进行大数额的买卖行为,要求公司退货。而李某提出她是靠做临时工、自食其力的社会青年,她表示不愿退货。 问:李某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其父母要求公司退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答案:第一、民法通则第11条第2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该条第1款又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中,李某是可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已年满十六周岁,以自己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是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因而这项买卖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第二、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和57条的规定,李某的买卖行为符合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因此,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非依法律规定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根据民法通则第70条规定,李某父母所陈述的理由不足。本案中,李某父母要求公司退款,不符合法律规定。李某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不需要征得父母同意。其父母以她未成年,未征得家长同意为由,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2、精神病人是否完全丧失行为能力? 张某今年十七岁,在本镇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1000元的收入。为了上班方便,张某在镇里租了一间房。7月份,张某未经其父母同意,花500元钱从

李某处买一台旧彩电。同年10月,张某因患精神分裂症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随后,其父找到李某,认为他们之间的买卖无效,要求李某返还钱款,拿走彩电。 请问:此买卖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案:(1)双方买卖有效。 (2)张某已有十七岁又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应视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张某患精神分裂症是在其购买彩电之后。 法条链接:《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只要是合意签的合同是不是一定有效? 大学青年教师某甲与校出版社签订了一份约稿合同,某甲将一本外国小说译成中文,出版社负责出版。合同中明文规定:如果译稿达到出版水平,由于出版社的原因不能与译者签订出版合同时,出版社要向译者支付稿酬的40%,并将译稿归还译者。若将译稿损坏或丢失,要赔偿译者经济损失若干元。合同签订后,某甲如期完成了全书。译稿交出版社后,出版社很满意。可是在印制期间,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此书中有大量淫秽色情描写,故作出了禁止该书出版发行的决定。销毁了纸型和半成品,并没收了译稿。某甲听说后,向出版社提出,译书是出版社主动约稿的。就是不出,出版社也应该给他约定的40%的稿酬。

辅导员深度辅导工作案例

2012年9月,刚刚走出大学校门的我,成为了文化产业管理学院2010级毕业生的辅导员,文化产业管理学院2010级共有摄影摄像技术、环境艺术设计、服装设计等共计7个专业,400余人。这些学生在经过2年的学习,对大学生活和学院规章制度等等各方面都很熟悉,从某个程度来说,他们,比我更熟悉学校以及学院的规则。 自工作以来,深感本科院校和高职院校存在的一些差别。高职院校主要是培养各类专业人才,相较于本科院校,其就业方向更明确,但与此同时,高职院校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也相比本科院校而言,有一定的差距。而作为一名与学生接触最多,了解学生最多的辅导员对学生健全品格的形成显得尤为重要。更重要的是,如何让学生在遇到事情的时候,愿意与你分享其在生活和学习遇到的问题,这对辅导员而言,是一门学问,也是一门需要常抓不懈的重要工作。以下,即为笔者自工作以来,在学生辅导工作的工作案例。 【问题出现】 我所带班级读到大三上学期开学后不久,班里的一名主要学生干部来找我,提出想辞去系里和班里担任的学生干部工作。作为学生干部,因为学习成绩不理想或达不到学院要求而不能继续担任学生干部的情况是很正常的,但这名学生成绩一直名列班级前茅,系里和班里工作都做得很不错,老师们都觉得是一名各方面都很优秀的得力学生干部,她突然提出辞职,让我感到有些意外。通过与她的谈话,我发现她有一定程度的焦虑,由于不能完全信任其他学生干部,很多工作都是亲力亲为,虽然办事效果很好,却花费了自己较多精力,又担心因为工作影响了学习成绩,感觉压力很大。这名学生干部对自己要求较高,容易对自己不满,产生挫败感;对待工作事必躬亲,且不懂得表达拒绝,常感到疲惫不堪,是典型的过敏性担忧人格。针对她出现的这些心理问题,我通过三次深度辅导,帮助她进行心理调适,增强其自信心,让她学会信任他人,放权给其他班干部,做到有的放矢,减轻个人负担。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整,她已学会较好地兼顾学习和工作,逐渐成长为一名优秀的学生干部。 【问题分析】 该生是班级的主要负责人,在日常班级管理工作中能力突出,协调能力较强,在同学中有一定威信,工作中从未出现较大失误。面对这样一名得力助手提出辞职,我认为背后一定有原因,我需要先了解清楚后再作处理。通过耐心细致地询问,我了解到她辞职的原因主要是认为学习和工作不能兼顾,虽然她很喜欢学生工作,愿意成为老师的小助手,为同学服务,但总感觉工作花费的时间和精力太多,不能保证充足的时间学习,经过反复考虑后做出了这个决定。谈话过程中,我发现她很焦虑,总认为其他班委对待班级事务不够积极上心,别的班已经在进行的工作咱班还没有行动,使得很多本应交给其他班委开展的工作,都变成

安全事故案例讨论活动反思

11.21顶板事故讨论活动反思 安全就是煤矿的“天”,但我们对待我们矿工的“天”管理出现漏洞的时候,这个“天”也会惩罚我们。11.21那天,由于管理和自身的原因,两个鲜活的生命瞬间从我们的团队中消失了;给我们每天喊得“安全生产”留下了一串串的遗憾和无法挽回的损失。 生命就此远去,也许,我们会想:如果我们的干部能把日常的工作面安全工作真正抓到实处,真正把《规程》规定的和各种会议强调的落到实处,事故就不会发生;我们的班组长,能够做到不安全不作业,事故就不会发生;我们的矿工兄弟能够遵守各种规定,加强安全意识,也就会避免事故的发生;如果……;再多的如果也不会挽回生命的存在,只能给我们的生命留下更多的懊悔,但愿,就此能吸取血的教训,不会再有遗憾的发生; 作为煤矿工作人员,每一起事故给了我们沉痛的教训和慎重的警示,充分证明我们在安全工作上还没有做到位。在这些事故中的一个共性是自身的安全意识差,安全确认不到位,无视安全,忽视了安全第一的理念。要充分认识到,安全工作是要在工作中和工作效率一样真抓实干,不能只停留在形式上,但如何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达到真抓实干的效果,是工作的重点,一方面我们要通过帮教和学习,另一方面也要依靠科学的管理和监督,要营造一个良好的安全氛围,这样安全因素很难成长。事故的发生也许是是因为一时疏忽、只是一不留神,然而,就是这么一次小小的疏忽,给他的人身安全造成了伤害。 事故发生后,我们应该怎么想?出了事故我们应该如何应对?我们矿友以血的教训是否能换回我们的良知?从每一起事故的发生我们可以看出,事故之所以发生,它与违章作业、责任不到位、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不高、现场管理有漏洞都有直接关系;我们要做的就是要接受教训,把心里的压力转变成我们工作的动力,将动力有效地传递下去,我个人认为应从以下几点入手,抓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1、统一思想认识,坚持“安全第一”思想不动摇,在安全与生产中处理好两者的关系,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要强调安全,突出安全,把安全放在一切

青少年法制分析教育案例

青少年法制分析教育案例 廖为山 一、为筹吧资去打劫 16岁的小兴,自打接触网络游戏CS后,就着了迷,经常往网吧里钻。苦于家里管得严,小兴就想出这么一招:每天一大早打着上学的旗号,背着书包直奔网吧,差不多到放学点儿了再回家。就这样持续了半年多时间,小兴不仅把父亲给的学费等都送进了网吧,还因为钱不够,不断向父亲索要周末补习费等各种费用。后来到期末,小兴拿不回成绩单,父亲起疑找到学校,才知道儿子竟然已经半年没有上学,学校也没有和家长沟通!而就在小兴父亲深受打击的时候,又传来另一个“噩耗”:小兴因为上网缺钱,从家里拿了水果刀去打劫了一名女中学生身上的20元零花钱,结果被法庭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行执行。 二、优等生入户抢劫 身患残疾的母亲病重在床,父亲是普通工人,年仅15岁的儿子小刚品学兼优,还是班干部。家里的困难小刚都看在眼里,他非常清楚钱对于母亲及整个家庭的重要。暑假期间,街坊一在工读学校就读的孩子找到小刚,对他说有办法能弄到钱,并向小刚保证,只要跟他一起混,一定可以发财。孝顺的小刚动摇了,憧憬着“要是能弄到好多钱,就可以给我妈妈动手术了”。两人一合计,目标锁定在了小刚一个家里很有钱的小学同学明明身上。于是两人借口找明明玩,由小刚敲开了明明的家门。两个半大孩子进去后,在明明父母在场的情况下,邻家孩子掏出事先准备好的菜刀,大声宣布:“抢劫,把钱拿出来!”明明的父亲将其制服,傻在当场的小刚也被送进了派出所。 青少年法律故事三 父母从潮阳来广州做生意后,阿龙就跟着奶奶一起生活,奶奶对这个孙子百依百顺。2012年,父母把14岁的儿子接到广州来生活。由于长期缺少沟通,阿龙的父母和儿子已经没什么话可说,只要见儿子有做得不对的地方,夫妻俩就严厉斥责,早被奶奶宠惯了的阿龙哪里受得了,没几天,和父母大吵一番后,阿龙离家出走了。当年1月30日,阿龙在外面和同学的弟弟、10岁的小文一起玩时,发现身上的钱花得差不多了,阿龙想在小文身上打主意。阿龙把他带到白云区三元里附近的草地上,勒死后把尸体扔到旁边的沙井里。第二天上午,阿龙拨通了小文家里的电话,要小文家长拿1000块钱来赎人。最后压低到600元,在约定地点一手交钱一手交人。小文家人随即报警。阿龙几次变换交钱地点,最后约定小文的家人把600元现金放在广州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门口左侧垃圾桶里。当晚10时,阿龙取出垃圾桶里面的钱,然后直奔麦当劳。饱餐一顿后,阿龙在麦当劳门口被警察抓住。阿龙的行为犯了故意杀人罪,考虑到阿龙犯罪时没有满18周岁,广州中院从轻判处阿龙15年有期徒刑。 故事四一个14岁少年的噩梦 一天晚上,原励德实验中学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让人费解的是杀人凶手竟是一个未满14周岁的少年,而被杀者竟然是他的同乡同窗。该校初一年级学生陈志明(男,1998年3月生,上云桥镇人)与刘小乐(男,1989年7月生,上云桥镇人)因锁事发生口角纠纷,陈志明动手打了刘小乐一耳光。恼羞成怒的刘小乐失去理智,从床下抽出一把水果刀,对着陈志明的脑部、腹部等处连刺三刀。陈志明被送往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案件发生当晚,县公安局迅即组织侦技人员赶赴现场,将刘小乐抓获归案。

深度辅导工作总结

深度辅导工作总结 篇一:“真心换真情”深度辅导学生案例总结 黄美诤 20XX年参加工作至今,我担任专职辅导员6年了,在贵州师范学院当了4年专职辅导员。年年都写辅导员深度辅导学生案例。这次我准备打破常规,写写工作以来的案例总结而不是个案。 一、幸福的源泉 熟悉的校园环境,学生们清晰的面庞,同事们坦诚的相待,领导们真诚的关怀,一切都是那么相似,那么熟悉,但学生们的脸三年后就不再是原来的了,一届又一届的更换着。时间在改变,我和可爱的同学们共同步入了大学的新起点,然后和他们一起走完美好的三年时光。我带了20XX级的学生,去年他们依依不舍的毕业了;20XX级的学生,今年他们也硕果累累的走上了工作岗位。当收到他们考上公务员、考上研究生、考上专升本的喜讯时;当受他们邀请到自创的公司、自办的企业参观时;当过节他们到家里看望我时;当收到他们满满的祝福短信时,我喜悦的心情真的是难以言表。这就是当老师的自豪、当老师的骄傲,我爱我可爱的同学们,我爱教师这个职业。因为爱,所以幸福并快乐着! 二、我和同学们一起成长

三年中,同学们有过困惑、有过迷茫、有过成就、有过自豪、有过挫折、有过磨练。三年的时光,我和他们一起面对这所有的一切。夏天,我顶着烈日陪着他们军训,在严厉的训练中成长;冬天,我冒着摩托车上呼呼的寒风到医院看望生病的同学;深夜,为了失恋的女生不要有过激的行为,我和她深谈到天亮;重病的同学回学校时,我组织全班同学为他举行“欢迎回家”的仪式;有心理问题的同学我陪他一起走到心理咨询中心,认真聆听婉蓉老师的心理辅导;家庭贫困的同学,我会以我自身如何度过贫困的大学时光为例让他学习;过节时,邀请那些不能回家的同学到家里一起和我及家人欢度节日,满桌子丰盛的菜肴,满肚子说不完的话语,满屋子欢声笑语,种种一切均于我对他们的真情、对他们的真爱。 三、学生就是我的亲弟弟,亲妹妹,真心能够换真情! 我不遗余力地去关爱他们,真心的把他们当成自己的亲弟弟、亲妹妹。我曾两次获得校级优秀辅导员,我的座右铭都是“学生就是我的亲弟弟,亲妹妹,真心总能换真情,在我这里没有做不好的事情。”我的学生都叫我黄姐,我的学生一向都很好,不用让我操心,记得上学期群众路线办记者采访我时问我负责些什么工作,如何把这些工作做好的?我的回答是“既代学院团总支书记的工作,又担任党支部书记、又当学院工会主席,同时还带4个班的学生,还负责学生的

“讨论的学习方法”在课堂教学中如何使用

“讨论学习法”在课堂教学中如何使用 【摘要】:新课程倡导具有“主动参与、乐于探究、交流与合作”特征的学习方式,而讨论的学习方法正体现了这一特征。在课堂上组织学生讨论,是教师普遍采用的体现合作教学思想的教学策略,也是体现新课程理念的教学方式。有效地组织、指导学生围绕学习课题进行讨论,能够使学生相互交流、互相启发、集思广益、共同发展,加深对学习内容的理解,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学习情绪,培养学生钻研问题的能力。 【关键词】:课堂讨论教学方式课堂气氛教学环节 【正文】 新课程倡导具有“主动参与、乐于探究、交流与合作”特征的学习方式,而讨论的方法正体现了这一特征,所以倍受青睐,被很多教师采纳运用,在课堂教学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课堂上组织学生讨论,是教师普遍采用的体现合作教学思想的教学策略,也是体现新课程理念的教学方式。但就我所听所见与所授的一些“课”而言,我们对“讨论学习法”的认识与理解有待提高和再认识,“讨论的学习方法”在课堂中如何使用呢? 第一、明确讨论的主体 讨论的主体是“谁”?从新课程的理论来讲,这是个简单的问题,大家都会说是“学生”。是的,是学生,学生是课堂的主体,理所当然是讨论的主体,这不用质疑。可是在具体的实践中,经常的,我们是这样做的:老师提出问题,接着是学生回答,然后又回到老师,再指向学生,直到有某个学生的回答和老师“口袋里的答案”相符合为止,这一环节的师生讨论才算结束。然而,那些与“答案”不相符合的回答往往会被忽略甚至被漠视。这样的教学模式很常见,这样的课很容易进行得热热闹闹,如果发言的学生再多几个,大家便很容易理解为“以学生为中心,以学生为主体”。其实,并非如此。在整个教学中,教师都是在学生中找自己的答案,找自己设计的环节的“跳板”;在努力为实现教学目标而“左右”学生思维,牵引学生思想。此课堂归根到底还是以教师的设计为主体,以教师的思想思路为中心。 假设我们没有忽略那些与“口袋里的答案”不相符合的回答,而是把这些“言论”都拿出来,让学生们自己去对比、发现、判断、讨论,也许这个过程会使你的问题自然而然地解决,甚至会有出乎意料的收获。让讨论真正的在学生之间进行,让学生相互交流个人看法,相互探讨,相互启发、相互学习,这才是“讨论”的意义所在,让学生的思想成为主体,这才是真正的以学生为主体。 第二、慎于选择讨论的内容 当然,一切需要解决的问题都可以是课堂讨论的内容,但是不是所有的问题都要讨论解决呢?在听课时我们也发现,有的教师为了追求讨论的形式,几乎什么问题都让学生讨论。比如:一节课上,一位教师在教学完长方形的面积公式S =ab,然后发动学生讨论:如果已知S和a,如何求b;如果已知S和b,如何求a?我想,这样的问题学生能够独立解决,所以也就没有必要让大家再“热闹热闹”了。事实也是这样,因为问题太过于简单,一些调皮的学生就借此机会在那里做鬼脸,故意捣蛋。

安全事故反思心得体会

安全事故反思心得体会 心得体会是指1种读书、实践后所写的感受性文字。是指将学习的东西应用到实践中去,通过实践反思学习内容并记录下来的文字,近似于经验总结。本站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安全事故反思心得体会,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安全事故反思心得体会通过这次几起事故案例的观看和学习,作为农电保护3队的1名安全员,应认真做好安全工作,时刻把安全放在首位,为了能进1步把好安全关,切实做好安全工作,结合本身实际,下面就几起事故案例来谈谈自己的心得体会: 1、牢固建立“安全第1”思想通过这次几起事故案例的观看和学习,应加大安全宣扬教育力度,履行严格的安全考核制度,使职工牢固建立“安全第1”思想,提高安全意识,把安全工作放在重中之重,使安全工作在全部农电工作中置于首位。 2、完善和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通过这次几起事故案例的学习,应建立健全符合本所实际的、切实可行的安全管理制度,严格履行电力系统多年以来行之有效的规程、制度,大力展开安全分析会、安全日活动、班前班后会、安全检查活动等安全生产例行工作,规范供电所安全管理,切实把安全措施和安全工作落实到位,提高供电所整体安全管理水平。 3、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技能通过这次几起事故案例的学习,在安全生产中,事故产生的直接缘由常常是人的不安全行动,人为失误占较大的比例,因此,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是避免产生不安全行动,减少人为失误造成事故的重要途径。要提高我所安全水平,就必须加强安

全教育和培训,通过各种安全知识的培训、考试和考核,职业道德和安全责任心教育,安全活动日学习等方法,帮助供我所职工正确认识和掌握安全生产规律,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使职工熟习出国留学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岗位所需的安全操作技能,把安全生产的理念融入职工的思想,变“要我安全”为“我要安全,我会安全”,将安全潜移默化为自觉行动和良好习惯,使职工构成良好的安全意识,自觉贯彻履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遵照企业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杜绝背章指挥、背章作业和违背劳动纪律的行动,从根本上保证生产安全。 4、完善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考核制度 通过这次几起事故案例的学习,如:安全生产赏罚力度不够,没有严格的考核;安全工作制度落实机制薄弱,安全监督、安全保证和安全鼓励机制不到位,以制度束缚人、鼓励人的良好机制没有很好地构成等。安全生产,人人有责,要提高我所安全生产水平就必须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上下工夫,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制定全面、完善、公道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应用相应的考核制度来保证责任制的严格履行,使每一个专责、每一个专职电工都能明确知道本职责、本岗位应负的安全责任并且认真地实行。 5、展开安全性评价、危险点分析工作 通过这次几起事故案例的观看和学习,事故的产生是由于生产场所和装备存在安全隐患和危险点,要杜绝事故,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就要在控制安全隐患、消灭危险点上下工夫。安全隐患和危险点无处不在,必须应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手段提高安全水平,关口前移,突出重点,控制安全隐患和危险点。首先要了解出国留学安全隐患和危险点的存在位置,进行安全性评价、危险点分析是发现安全隐

经典法律案例分析课论文

河北科技学院考查课封面及试题 河北科技学院考查课考核答题纸

学习《经典法律案例分析》课程的收获 选这个《经典法律案例分析》选修课了解到了国家的一些基本法律和与我们关系密切的法律规定。例如:刑法中八大重罪,婚姻法中的结婚、离婚,和一些遗产分配的问题。 在以前选《社交与礼仪》选修课的时候,就有幸选择了石老师的课,觉得石老师是个会讲故事的老师,上课很有趣,不枯燥。什么情况下也不至于导致学生昏昏欲睡,因此,通过石老师的有趣的法律课可以给我这个不懂法的人好好地普普法。 “八大重罪”具体是指: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必须达到重伤或者死亡)、强奸罪、抢劫罪、放火罪、贩卖毒品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和爆炸罪。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如果目击或者属于八大重罪正在实施的伤害人,那么可以行使无限防卫权!无限防卫权说白了,就是可以提供打击限度无限大,大到不法侵害人死亡为终结。国家对于违反此法律打击力度之大可见一斑。下面说一个石老师讲过的事件,和其最新的动态。 2013年3月31日中午,复旦大学2010级硕士研究生林森浩将实验剩余的剧毒化合物注入寝室饮水机槽。4月1日,其室友黄洋饮水后不适入院。4月16日,黄洋死亡。上海警方认定林森浩有重大作案嫌疑。一审法庭上,林森浩当庭供认了起诉书指控其采用投毒的方法致黄洋死亡的事实,但对作案动机、目的和犯罪故意进行了辩解。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森浩系医学专业的研究生,又曾参与用二甲基亚硝胺进行有关的动物实验和研究,明知二甲基亚硝胺系剧毒物品,仍故意将明显超过致死量的该毒物投入饮水机中。在黄洋就医期间,林森浩又故意隐瞒其病因。 2015年12月11日,备受社会关注的"复旦大学医学院学生投毒案"的罪犯林森浩,被依法执行死刑。行刑之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安排林森浩与其父亲林尊耀等亲属进行了会见。11日下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将罪犯林森浩执行死刑。 两个年轻的生命就此终结,本来是两个人才却没有为社会做贡献,没有回馈父母养育之恩,是社会法治进程中的悲哀。在大学中,对于学生的法律教育往往是“轻描淡写”。开设有关法律和生命价值观的课程,让学生们能遵守法律,尊重他人的生命,对自己的生命负责。我很高兴能选择《经典法律案例分析》这门选修课程。让我能更明智,了解法律,珍爱生命。 结婚: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这是男女结婚年龄的起点,是划分合法婚姻和违法婚姻的界限。男女到了这个年龄,并不是非结婚不可的年龄,国家号召晚婚,青年男女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根据本身的情况和要求,适当地推迟结婚时间。 结婚条件有两种,一是必须具备的条件,二是禁止结婚的条件。必须具备的条件为: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2、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3、符合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则。 禁止结婚的条件有: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离婚: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规定,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途径:登记离婚,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即可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离婚。协商一致的内容,应该体现在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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