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技术规定

城市规划技术规定
城市规划技术规定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1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

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凡在市、镇城市

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

2.1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10000 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2.2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不含私房改造):

(一)低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500 平方米,旧城区为400 平方米;

(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1000 平方米,旧城区为 800 平方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2000 平方米,旧城区为1500 平方米;

(四)高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3000 平方米,旧城区为2000 平方米。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

调整、合并的;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3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符合表 2.3 规定。

表 2.3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

用地

商业教育市政一类二类三类四类行政文化医疗文物

仓储

对外道路

公用

性质居住居住居住居住金融体育科技工业交通广场

办公娱乐卫生古迹

用地绿地用地用地用地用地业用用地设计用地用地用地设施

用地用地用地用地

用地

地用地

建筑

R1R2R3R4C1C2C3C4C5C6C7M W T S U G 类别

普通住宅●●●●○○○╳○○╳╳╳╳╳╳╳公寓●●●●○○○○○○╳╳╳╳╳╳╳

别墅●●●●╳╳╳╳╳○╳╳╳╳╳╳○

商住楼●●●●○○○╳○○╳╳╳╳╳╳╳单身宿舍●●●●○○○○○○╳○○○╳○╳中小学●●●●○╳╳╳╳●╳╳╳╳╳╳╳托幼●●●●○╳╳╳○○╳╳╳╳╳╳╳

小型配套

●●●●○●○○○○○●●●○●○

服务设施

大型金融

商贸服务○○○○○●○╳╳╳╳╳╳╳╳╳╳设施

行政办公○○○○●○○○○○╳○○○○○╳商务办公○○○○○●○╳○○╳╳╳╳╳╳╳

大型文化

╳○○○○●●○╳╳╳╳╳╳╳╳○

娱乐设施

大型综合

╳○○○╳●○╳╳╳╳╳○○╳╳╳

市场

医疗卫生○●●●○○○○●○╳╳╳╳╳╳╳

市政公用

○○○○○●○○○○╳●●●●●○

设施

社会停车

○○○○○●○○○○○○○●●○○

科研教学╳○○○○○○○○●╳○╳╳╳○╳体育设施○○○○○○○●╳●╳○○╳○╳○

1、●允许设置(无限制条件);○可以设置(有限制条件);╳为不允许设置

2、商住楼为地上 1 层或 1-2 层为商业服务用房、其它部分为住宅的楼房建筑

2.4凡须改变绿地、道路广场、体育、市政、工业、仓储等规划用地性质、超

出表 2.3 《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有

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

2.5 城市各类建筑的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按表2.5 的控制。但只要满足日照间距、绿地率停车位等的要求,经审批后可以突破容积率控制指标。

表 2.5各类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指标

建筑密度 (%)容积率

新区旧区新区旧区建设类型ⅠⅡⅢⅠⅡⅢⅠⅡⅢⅠⅡⅢ

类类类类类类类类类类类类

气气气气气气气气气气气气

候候候候候候候候候候候候

区区区区区区区区区区区区住低层3133353335400.9 1.0 1.1 1.0 1.1 1.2宅多层242628262830 1.5 1.6 1.7 1.6 1.7 1.8建中高层232425242528 1.8 1.9 2.0 1.9 2.0 2.2筑高层202020202020 3.5 3.5 3.5 3.5 3.5 3.5多层4050 2.5 3.0

办公建筑类

高层3540 5.0 6.0

多层5060 3.5 4.0商业建筑类

高层

5055 5.5 6.5

低层4550 1.0 1.2工业建筑类

多层4045 2.0 2.5Ⅰ类气候区:榆林市北部;

Ⅱ类气候区:西安、宝鸡、咸阳、铜川、渭南、杨凌、延安、榆林市南部;

Ⅲ类气候区:汉中、安康、商洛。

注:综合类建筑按不同性质建筑面积比例折算。

第三章建筑间距

3.1 各类建筑物的建筑间距除应当满足消防、交通、卫生、环保、抗震、工程管线、建筑保护和城市空间景观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同时符合本规定的要求。新建建筑对要拆除建筑产生采光影响的,应当先拆除后建设。

3.2低层、多层正南北向条式建筑的日照间距系数低限值按表 3.2 执行。

表 3.2建筑日照间距系数表

大寒日太阳直射点大寒日日照间距系数地市纬度 (a1)

纬度 (a2)日照2小时日照3小时西安34° 16′20° 16′ 1.35 1.40

宝鸡34° 23′20° 16′ 1.36 1.41

咸阳34° 21′20° 16′ 1.36 1.41

铜川35° 03′20° 16′ 1.40 1.45

渭南34° 31′20° 16′ 1.36 1.42

汉中33° 03′20° 16′ 1.28 1.34

安康32° 42′20° 16′ 1.28 1.33

商洛33° 56′20° 16′ 1.33 1.38

延安36° 36′20° 16′ 1.47 1.53

榆林38° 17′20° 16′ 1.58 1.64

杨凌34° 16′20° 16′ 1.35 1.40

注:①大城市采用大寒日日照 2 小时标准,中小城市采用大寒日日照 3 小时标准。

3.3 低层、多层正南北向条式民用建筑的建筑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对于山

区城市可采用日照分析计算确定):

建筑间距: L=i ×(H-h)

L=建筑间距

i=日照系数

H=遮挡建筑遮阳点与被遮挡建筑地坪的相对高度

h=被遮挡建筑底层窗台面高度,一般取0.9 米。

3.4高层民用建筑的建筑间距,采用日照分析软件进行日照分析计算,保证被

遮挡建筑大寒日的日照要求。大寒日日照时间可累计计算,但不得超过两个连续时间段。

3.5不同方位建筑的日照间距折减系数可按表 3.5 换算。

表 3.5不同方位日照间距折减换算表

方位0° ~15°( 含 )15° ~30°(含 )30° ~45°(含)45° ~60°(含)> 60°

折减值 1.00 L

10.90 L 10.80 L 10.90 L 10.95 L 1

注:① 表中方位为正南向 (0 °) 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② L 1为当地正南向建筑的标准日照间距(m)。

③ 本表仅适用于无其他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建筑之间。

3.6 建筑非平行布置时,当相互夹角小于等于 60o,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当相互夹角大于 60o时,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方位角计算以被遮挡建筑方位为基准。

3.7 建筑山墙非平行布置时,以其最窄处控制山墙间距。沿街相邻建筑之间,其两侧山墙均无门、窗、阳台时,在满足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其山墙间距可酌情减少或毗邻建造。

3.8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 3.8 的规定。

表 3.8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米)

高层(遮挡)多层(遮挡)低层(遮挡)

平行垂直

山墙

平行垂直

山墙平行垂直山墙两单侧单侧单侧

布置布置布置布置两侧

侧或无或无布置布置两侧

或无

高层

2513-181513-181513-30

(被遮挡)

多层

2013-12108-12-6-30

(被遮挡)

低层

2013-12108-6---30

(被遮挡)

注:①“遮挡”是指平行或垂直布置时,该住宅建筑为遮挡建筑,“被遮挡” 是指平行或垂直布置时,该住宅建筑为被遮挡建筑。

②“平行布置”包括南北向和东西向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包括南北向和东西向垂直布置。③“两侧”

是指相对两侧山墙均有窗户、阳台或开门;“单侧或无”是指相对山墙一侧无或两侧都无窗

户、阳台或开门。

④“- ”表示按消防和施工安全等控制。如山墙之间有公共道路的,在符合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同时,山墙间距不得小于 6 米。

3.9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 3.9 的规定。

表 3.9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 米)

高层多层低层

平行垂直

山墙

平行垂直

山墙

平行垂直

山墙

两单侧单侧单侧

布置布置布置布置两侧布置布置两侧

侧或无或无或无高层201513-13139-999-

多层13139-1296-666-

低层999-666-666-

注:①裙房高度小于10 米(含10 米)时,按低层间距控制;高度超过10 米、小于24 米(含24 米)时,按多层间距控制;高度超过24 米时,按高层间距控制。

② 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住宅建筑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3.10 住宅建筑与非住宅之间的最小间距,当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南侧或东西

侧的,其最小间距按表 3.8 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控制,当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北侧的,其最小间距按表 3.9 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控制。

3.11有争议的不易确定的建筑间距以综合日照分析结果为准。

3.12 医院的病房楼、休 ( 疗 ) 养建筑、中、小学的教学楼、老年公寓、幼儿园、

托儿所等特殊建筑的日照间距,大、中、小城市均应满足冬至日 3 小时日照。

第四章建筑退让

4.1建筑物退让建筑基地边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

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建筑基地边界另一侧有建筑物的,还应符合建筑间

距的相关规定,另一侧是城市道路、河道、绿地的,还应满足退让城市道路红线、蓝

线、绿线等规定的要求。

(一)居住建筑(含文教卫生建筑)的主要朝向南退用地界线不得小于12 米。

(二)其他情况下各类建筑的离界距离,按表 4.1 规定的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控制,但不得小于最小距离。

表 4.1建筑物退让建筑基地边界距离

居住建筑(含文教卫生建筑)非居住建筑

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最小距离(米)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最小距离(米)主低层-3-3

要多层≥ 1.35H/28-6

朝中高层 1.35H-1212

0.159

向高层0.2512

次低层-3-3

要多层- 4.5- 4.5

高层0.125 6.5- 6.5向

注: H 指南侧建筑的高度。主要朝向为非南北向时,折减系数参见表 3.5

4.2 地下建筑物退让建筑基地边界的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

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 0.6 倍,且其最小值不得小于 3 米。

4.3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最小后退距离按表 4.3 控制。

表 4.3建筑物后退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最小距离( 米 )

建筑高度

道路宽度

小于 24米24-50 米大于 50米40米以上51015

30米以上—— 40 米4815

20米以上—— 30 米3615

20米及以下0515

注:高低层组合的建筑后退距离按建筑不同高度分别控制。

4.4 道路平面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表 4.3 规

定数值 ( 由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的连接点算起 ) ,并应同时满足交叉口行车三

角视距控制要求。

4.5 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大型建筑,如影剧院、展览馆、大型商场、体育馆、游乐场、车站等,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出入口方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 15 米,并满足停车、回车、人流集散等方面的要求。

4.6建筑物的围墙、基础、台阶、阳台和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规划红线。

在规定的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内,不得设置零星建筑物。

4.7沿公路的建筑物,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路段两侧,按后退城市道

路红线要求执行;在其余路段两侧,其后退公路两侧边沟 ( 截水沟、坡脚护坡道 ) 外缘,

国道不少于 20 米,省道不少于 15 米,县道不少于 10 米,其它道路不少于 5 米。

4.8 铁路、高速公路沿线的建筑物后退铁路、高速公路的距离应符合表 4.8 的要求,其距离是指建筑物与离建筑物最近的道路边沿的距离。

表 4.8铁路、高速公路沿线建筑物后退铁路最小距离(米)

等级建筑物后退距离(米)

铁路干线、高速公路30

铁路支线、专用线15

城市地铁线(地面部分)30

4.9 建筑物退让规划绿线的规定。建筑物临界处是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的最

小退离距离按表 4.9 控制。

表 4.9建筑退让公共绿地最小距离

建筑高度退让距离(米)

小于 24米5

24-50 米8

大于 50米10

4.10 建筑物退让规划蓝线的规定。沿河道规划蓝线两侧新建建筑物,其后退河

道规划蓝线最小距离不得小于 10 米。

4.11建筑物退让规划紫线的规定。建筑物退让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规划紫线的距

离,在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时具体确定。退让其他城市规划紫线的距离,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具体确定。退让历史文化街区外的历史建筑规划紫线的距离,由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具体确定。

4.12建筑物退让规划黄线的距离,按照城市各项基础设施相关规定进行确定。

工程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表 4.12 的规定。

表 4.12工程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净距

地下管线名称水平距离

架空管线

水平距离(米)(米)

给水管

d≤ 200mm 1.010kV 边导线 2.0

d> 200mm 3.0电力35kV 边导线 3.0污水、雨水排水管 2.5110kV 边导线 4.0

低压0.7电信杆线 2.0中压

B 1.5热力管线 1.0燃气管A 2.0

高压

B 4.0架空管线垂直距离

A 6.010kV 及以下 3.0

热力管

直埋 2.5电力35kV--110 kV 4.0

地沟0.5管线220 kV 及以上高压线走廊内电力电缆0.5不得建设任何建筑物

电信电缆直埋 1.0电信线 1.5

管道 1.5热力管线0.6

4.13各类建筑基地出入口位置距离城市主干道交叉口不宜小于80 米,距离次干道交叉口不宜小于 50 米,距桥隧坡道的起止线的距离,不宜小于

两条以上道路交叉口,出入口应设置在级别较低的道路上。

30 米。基地位于

4.14宽均不小于建筑物沿街部分长度超

过 4 米的消防车道。

150 米或总长度超过220 米时,应设置净高与净

第五章公共服务设施和停车场

5.1 在城市居住区应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配建医院、中小学校、幼

儿园、公共厕所等公共服务设施。

5.2中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小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在中小学、幼儿园周边 50m半径范围内,不得安排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在正门两侧各 30m范围内,不得设置垃圾中转站、机动车停车场、集贸市场。

5.3 新建、改扩建医院,其周边应当设置一定防护带,并且应当符合环保、卫

生等要求。

5.4 在主要繁华街道公共厕所之间的距离宜为300~500m,在流动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宜小于 300m,在一般街道公厕之间的距离约 750~1000m为宜;居民区的公共厕所服务范围:未改造的老居民区为100~150m,新建居民区为300~500m(宜建在本区商业网点附近 ) 。

5.5 城市道路、居住区、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严格按照《城市道路

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JGJ50-2001)同步进行。

5.6各类新建建筑均应配建相应的停车场(库),高层建筑应设置地下停车库,

停车场(库)的停车位(以小汽车计算)最低控制指标应符合表 5.6 的规定。其出入口不得面向城市主干道。

表 5.6各类建筑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

项目指标单位机动车自行车备注

一类住宅

二类

一类办公

二类

一类旅馆

二类

饮食店

商业场所

一类体育馆

二类

一类影剧院

二类

展览馆

医院

游一市区览

类郊区场

所二类

火车站

飞机场车位 /100m2

车位 /100m2

车位 /100m2

车位 /100m2

车位 /100m2

车位 /100m2

车位 /100m2

车位 /100m2

车位/百座

车位/百座

车位/百座

车位/百座

车位 /100m2

2

车位 /100m

车位 / 高峰

日每千旅客

车位 / 高峰

日每千旅客

车位 / 高峰

日每千旅客

车位 / 高峰

日每千旅客

车位 / 高峰

日每千旅客

1.00.5

0.8 2.0

0.73

0.52

0.8-

0.4-

1.7 3.6

1.08.0

4.020.00

2.020.00

5.015

3.015

1.0 1.5

0.5 1.5

12.060.0

15.0-

10.040.0

2.5 4.0

10.0-

高级住宅、别墅,以低层为主。

普通住宅,以多、高层住宅为主。

省市级行政机关、金融

其他机构

高级、星级宾馆

一般宾馆、招待所

体育馆:一类≥ 4000 座;二类< 4000 座

体育场:一类≥ 15000 座;二类< 15000 座

体育场停车位指标可适当减少。

省市级影剧院

其他影剧院

古典园林、风景名胜

一般性城市公园

注:游览场所面积指游览面积,其它面积指建筑面积。

5.7 扩建建筑,其扩建部分按表 5.6 要求配建停车位。原建筑配建不足的,应在扩

建的同时补建不足的停车位。

5.8 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大型公共建筑工程

设计没有停车场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5.9 建筑配建停车位居住区内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的 10%;停车场、库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 150 米。

5.10各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统筹考虑各类建筑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位的最低控制指标,但小汽车的最低控制指标不得低于表 5.6 的规定。

第六章城市绿地和景观

6.1 各类建筑基地内的绿地面积占基地总面积的比例(以下称绿地率)应当符

合《陕西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规定的指标。

6.2 计算绿地率的绿地面积,包括建筑基地内的集中绿地面积和房前屋后、街

坊道路两侧以及规定的建筑间距内的零星绿地面积。

6.3 建筑基地内必须建设一定比例的集中绿地,集中绿地的面积,在居住用地中应不少于用地总面积的 10%。

6.4 居住区绿地率不小于 30%。工业、商业、金融、仓储、交通枢纽、市政公用设施等单位,绿地率不小于 20%。对环境有大气、噪音污染的厂矿单位,绿地率不小

于30%。机关团体、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部队等单位,

绿地率不小于 35%。

6.5道路绿地率应符合表 4.5 规定:

表4.5道路绿地率控制指标

道路绿地率

园林景观路

红线宽度大于 50m 红线宽度在 40— 50m 红线宽度小于 40m 不小于

不小于

不小于

不小于

40%

30%

25%

20%

6.6 种植乔木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得小于 1.5m;主干路上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宜小于2.5m;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m。中心岛绿地应保持各路口之间的行车视线通透。

6.7 公共活动广场周边宜种植高大乔木。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25%。车站、码头、机场的集散广场,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10%。

6.8 沿街原则不设置实体围墙。确需砌筑的实体围墙,形式要美化,与周围景

观协调,高度不宜超过 2.2 米。

6.9 封闭阳台,空调室外机、太阳能热水器、防盗铁栅等户外设施的安装,宜

以楼幢为单位统一进行,不得影响城市景观。

6.10沿街建筑立面装修不应增设突出建筑红线的立柱、台阶等。雨蓬、招牌、

灯饰等可外挑,但外挑部分不得挑出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总宽度的 1/4 ,且其离室外地面

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 3 米,一层空调室外机安装净空高度不得小于 2 米

6.11 设置广告、招牌、指示牌应当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并应符合建筑物交

通、消防、通风、采光安全等的要求,空间造型应与环境相宜。

6.12在道路交叉口和绿化隔离带内不应设置影响交通视线的灯箱、广告、招牌、指示牌。风景游览区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域内设置广告、招牌、指示牌等,其形式应与

所处的环境相协调。城市纪念性建筑、教育文化设施、政府行政用地、文物保护单位

的保护范围内,不应设置商业性广告。住宅建筑上不得设置广告牌等设施。

第七章空域保护和地下空间利用

7.1在有净空高度和信号通道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

(含微波通讯)等特殊设施周围和通道、景观视廊上,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的高

度应当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通道限制和景观视廊的规定。

7.2 在历史文化名城和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

建、扩建建筑物,其高度应当按照文物保护和历史街区保护的有关规定执行。

7.3 在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其控制高度( H)不宜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 W)加建筑后退距离( S)之和的 1.5 倍。 H≤1.5 ( W+S)。

7.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新建建筑应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可与人

防工程相结合,并应符合其相关规定。

7.5 地下通道的设计应与地上、地下建筑物密切配合,出入口应安排人流集散

用地,其面积不小于 50 平方米。

第八章附则

8.1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8.2 城乡个人修建自住的低层独立或半独立式住房由市、县(市)城市规划行

政主管部门制定规定。

8.3城市新区、旧区划分由各城市在规划中具体确定。

8.4本规定由陕西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附录名词解释

1、道路红线:城市道路 ( 含居住区级道路 ) 用地的规划控制线。

2、绿线: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3、蓝线: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

控制的地域界线。

4、黄线: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

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5、紫线: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6、基地面积:指用于某一项目建设或某一基地范围的地块面积。

7、低层建筑:指建筑高度 10 米以下(含 10 米)的建筑,低层住宅建筑为一层

至三层的住宅建筑。

8、多层建筑:指建筑高度超过 10 米以上、 24 米以下(含 24 米)的建筑,多层

住宅建筑为四层至六层的住宅建筑。

9、中高层住宅建筑:中高层住宅建筑为七层至九层的住宅建筑。

10、高层建筑:指建筑高度超过 24 米以上的建筑,高层住宅建筑为十层以上 ( 含十层 ) 的住宅建筑。

11、商业建筑:指综合百货商店、商场,经营各类商品的专业零售和批发商店,以及饮食等服务业的建筑。

12、办公建筑:指用于行政办公和商务办公的建筑。

13、民用建筑: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14、商住楼:指商业和居住混合的建筑。

15、裙房:指与高层建筑紧密连接,组成一个整体的多、低层建筑。裙房最大高

度不超过 24 米 ( 含 24 米) ,超过 24 米的,按高层建筑处理。

16、容积率:指某一基地范围内,地面以上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总和与基地总

面积的比值。

17、建筑密度:指某一基地范围内,所有建筑物底层占地面积与基地面积的比

率(%)。

18、绿地率:指某一建筑基地范围内绿地与建筑基地总面积之比率(%)。

19、集中绿地:指面积不小于 400 平方米,且至少有三分之一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绿地。公共绿地内的绿化面积 ( 含水面 ) 不小于 70%。沿城市道路两侧的绿化隔离带不作为集中绿地计算。

铜川市新区规划管理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新区规划管理,保证新区规划顺利实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结合新区实际,特制定此规定。

第二条一般项目用地建筑容积率原则上保持 1.0 左右,高层区大体量建筑 (1.5万平方米以上 ) 高度原则上不低于60 米。

第三条绿地率不小于35%。在报批规划时 , 绿化规划同时报批 , 技术经济指标的计算和表述应规范。项目用地内的绿化用地应在规划图中表示用地块的尺寸和具体位

置,并对绿化指标的计算要准确无误 , 满足城市规划技术规范及生态城市要求。

第四条建筑后退道路红线 :

80 米宽道路——后退道路红线 20~25 米;

42米和 50 米宽道路——后退道路红线 10~ 15 米 ;

30米宽道路——后退道路红线10 米左右 ;

24米宽道路——后退道路红线8 米左右 , 且不小于 6 米;

24米以下道路——后退道路红线原则上不小于 6 米。

退出部分连同人行道一并作为环境建设用地, 不得修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在道路交叉口和立交口,道路渠化段或路段上的汽车停靠站处, 除滿足上述要求外 , 还需再根据具体项目和位置进一步确定后退红线尺寸。

第五条建筑间距应满足日照、通风、消防等要求, 原则上控制为1:1.4 ~1.45,建筑退让相邻单位用地界的距离原则上不小于建筑规定间距的1/2 。

第六条各项工程的总图规划设计应充分了解规划设计条件及有关规定和管理

意图 , 总图规划必须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通则及防火、抗震、环保、人防、交通、停车

等专业规范要求,并充分考虑无障碍通行的有关规定。按规定留足室外绿化停车场。

建设项目的总图规划应完善配套功能, 特别应注意大门入口,雕塑、绿化小品、停车、公厕、垃圾收集点的设计,确保不漏项,利于建设实施。

第七条自行车的停放宜用建筑地下室、广场及绿化半地下室为主的停放形式,也可与其它建筑组合在一起建设停车库。必须设置室外停放场时, 其建筑形式应多彩新颖 , 灵巧美观,形成点缀环境的建筑小品. 严禁随意搭建简易车棚。

第八条所有建设项目原则上应有两个以上设计单位参与,审查报送应有三套以上设计方案 , 对于审定的方案应同时报送效果图电子资料一套。

第九条按照积极推行垃圾袋装化和推广智能化建筑的原则,新区所有新建住宅均不得设置垃圾道 , 并对室内所需管线进行充分考虑,合理布局。住宅小区应形成各

自的建筑风格与居住环境的确认性,按规定报批后, 方可实施。

第十条在规划和建筑设计时 , 对于市政道路、住宅小区、办公、文化娱乐、公

厕等公共建筑应按规范进行无障碍设计。

第十一条所有用地单位的围墙均须为透空栏杆墙, 围墙的位置必须在规划图中明确表示 , 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围墙后退道路红线大于 1.0 米。单位临街公共建筑前不允许建设透空栏杆围墙。

第十二条建筑布置在满足功能使用和工艺流程的前提下应相对集中。建筑体形简洁明快 , 新颖大方 , 避免零星分散。

第十三条各项目用地内现场土方原则上自行平衡, 禁止随意外运或外取土方,充分利用现状地形地貌,创建自然和谐的城市生态环境。

第十四条新区内所有村民住宅小区必须统一规划, 统一设计 , 由村委会统一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并提倡统一建设,创建新型城市居住社区环境。

第十五条市域外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和勘测单位进入新区承担工程任务时,

必须按规定进行注册登记。

第十六条新区内的所有建设工程必须经规划部门施工定线后, 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七条项目验收应同时报送项目用地内地上, 地下所有资料 , 并测出 1:500 地形图报规划管理部门及城建档案馆备案, 否则项目不予验收。

市政管线进出方位:

信息、燃气、热力、污水接城市道路的西侧或北侧;给水、电力、雨水接城

市道路的东侧或南侧

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规范

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规范 年级专业:2012级园林(景观设计) 学号:201206194028 姓名:唐明明

第一节技术标准 一、《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正文共列出151条基本术语,分为五部分:总则、城市和城市化、城市规划概述、城市规划编制(分十七项内容:发展战略、城市人口、城市用地、城市总体布局、居住区规划、城市道路交通、城市给水工程、城市排水工程、城市电力工程、城市通信工程、城市供热工程、城市燃气工程、城市绿地系统、城市环境保护、城市历史文化地区保护、城市防灾、竖向规划和工程管线综合)和城市规划管理。 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建设部组织编制并于1990年7月颁布《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为国家标准,自1991年3月1日起施行。 1、城市用地分类 城市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其中大类共分为:居住用地(R)、公共设施用地(C)、工业用地(M)、仓储用地(W)、对外交通用地(T)、道路广场用地(S)、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G)、特殊用地(D)及水域和其他用地(E)10大类。在大类下,又根据土地的不同使用用途和使用功能条件划分了46个中类、73个小类,并在大类下,根据阿拉伯数字代码,以表明其中类、小类的具体类别。城市用地分类代号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2、城市用地计算原则 在计算城市现状和规划的用地时,应统一以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的范围为界进行汇总统计。城市用地按平面投影面积计算,其计量单位应为万平方米(公顷),总体规划用地应采用1/10000或1/5000比例尺的图纸,分区规划应采用1/5000或1/2000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分类计算,现状和规划的用地计算应采用同一比例尺的图纸。 3、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规划建设用地的标准的内容: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指标和规划建设用地结构三部分。城市建设用地除水域和其他用地(E)类外应包括九大类用地。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分为I~Ⅳ四级(用地指标数为60.1~120.0m2/人),现有城市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的确定,应根据其现状人均建设用地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 总则 1.1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是与《城市规划法》和《省实施办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其适用范围同《省实施办法》。 1.3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规定。 1.4 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 2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1 城市用地分类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 - 90 )执行。

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的水域),可以计人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小城市)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 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规定见表2.2.3。 表2.2.3 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 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2.2.3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实施。城市新建居住区应按国家和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 2.3 建筑基地控制指标、

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2005年02月17日 08:57 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2年7月1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丽水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保障城市建设的有序协调发展,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丽水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实施和在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丽水市城市规划区,是指丽水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丽水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丽水市城市规划工作。 市发展计划、国土、公安、交通、林业、水利、环保、旅游、电力、电信、文体广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规划工作。 第四条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正确处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关系,突出生态城市特色,营造舒适的人居环境,完善城市功能。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五条编制丽水市城市规划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总体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六条丽水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以外的莲都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建制镇的城市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丽水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每隔5年续编一次,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单独编制的城市专业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进行编制,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的3年内完成编制,其中主要地段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的1年内完成编制。以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作为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依据。近期建设地段,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导下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

城市规划用地分类标准完全版

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 1.1 城市用地分类 1.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用地管理工作。 1.1.2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他相关因素。 1.1.3增城市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大类、中类、 小类。 1.1.4 其中,R、C、M、W、U、S、T、D、G类用地属于城市建设用地,E6类用地属于村 建设用地;其余为非建设用地。 1.1.5 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 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1.1.6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1.1的规定。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1.1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范围q 大类中类小类 R 居住用地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 零星的用地 R1 住宅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的用地R11 低密度住宅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容积率为1的用地 R12 商品住宅用地以商品住宅为主的用地 R13 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包括以低收入者教工、公务员等特定人群为供应对象的住宅用地R14 廉租房用地 政府组织建设以租给低收入者为供应对象,不对外销售的廉租公房 用地 R2公共服务设施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 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 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3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 停车场等用地 R4绿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 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 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 地

增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篇

第一节术语 1.1 建筑工程 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永久性或临时性建(构)筑物以及原状维修工程。 1.2 城市居民自住建筑工程 指城市非农业人口居民凭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兴建的仅供自己居住的建筑工程。 1.3 建筑场地 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用地。 1.4 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 1.4.1 指一定地块内建筑工程规划建设的总建筑面积,包括地面以上和地面以下建筑面 积的总和。具体计算方法应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 执行。 1.4.2 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可以分为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和自然计算的 总建筑面积。 1.5 容积率 指一定地块内,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与净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1.5.1 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包括: (1)地面以上建筑的建筑面积,但是地面以上的架空层、避难层、屋顶梯间和电梯机房的建筑面积除外; (2)以下建筑的建筑面积,但是地面以下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库、设备用房的建筑面积除外。 1.5.2 净建设用地面积是指扣除宽度为15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城市河涌等用地面积的 建设用地面积。 1.6 建筑密度 指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净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1.7 规划户数 指一定地块内居住建筑所规划的居住人口户数。 1.8 建筑层数 指建筑层高2.2米以上的建筑自然层数(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 1.9建筑控制线 122

指在一定地块内建(构)筑物的主体不得超越的控制线,又称建筑红线。 1.9.1 建(构)筑物的主体是指不包括建筑工程外部附属设施(如外伸台阶、步级、外 挑阳台及构件等)的建筑部分。 1.10 建筑高度 除有特别规定外,建筑高度是指计算建筑间距的建筑高度。 1.11 建筑间距 指两幢建(构)筑物外墙面(柱)之间的水平距离。 1.12 自身一方建筑间距 指一幢建筑工程的外墙面中点至其用地红线、城市规划道路中线或规划河涌中线的水平距离。 1.13 退让间距 指临规划道路的建筑工程的建筑控制线至规划道路边线最短的水平距离。 1.14 原状维修 指不拆除、不改变原有建(构)筑物的基础、外墙立面、建筑层数、高度、面积、使用性质的建设工程。 123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篇)

编写单位:广州市城市规划局 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篇) 目录 第一节术语 (3) 第二节建筑高度 (5) 第三节建筑间距 (8) 第四节建筑退让间距 (11) 第五节建筑工程外部附属设施 (16) 第六节居住建筑天井 (19) 第七节骑楼 (21) 第八节建筑场地竖向设计 (25) 附录本标准与准则用词说明 (30)

第一节术语 1.1 建筑工程 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永久性或临时性建(构)筑物以及原状维修工程。 1.2 城市居民自住建筑工程 指城市非农业人口居民凭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兴建的仅供自己居住的建筑工程。 1.3 建筑场地 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用地。 1.4 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 1.4.1 指一定地块内建筑工程规划建设的总建筑面积,包括地面以上和地面以下建筑面 积的总和。具体计算方法应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 执行。 1.4.2 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可以分为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和自然计算的 总建筑面积。 1.5 容积率 指一定地块内,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与净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1.5.1 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包括: (1)地面以上建筑的建筑面积,但是地面以上的架空层、避难层、屋顶梯间和电梯机房的建筑面积除外; (2)以下建筑的建筑面积,但是地面以下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库、设备用房的建筑面积除外。 1.5.2 净建设用地面积是指扣除宽度为15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城市河涌等用地面积的 建设用地面积。 1.6 建筑密度 指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净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1.7 规划户数 指一定地块内居住建筑所规划的居住人口户数。 1.8 建筑层数 指建筑层高2.2米以上的建筑自然层数(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

玉林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玉林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城乡规划编制和修改 (2) 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9) 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6) 第五章乡村建设规划管理 (8) 第六章监督检查 (9) 第七章附则 (11)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和规范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玉林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玉林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乡、农垦管区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农垦管区规划和村庄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管理体制)市、县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向下级人民政府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城区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依法和按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承担本辖区内城乡规划的有关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实施和监督工作。 市、县(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群众参与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对规划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政府奖励)市人民政府对遵守城乡规划、实施城乡规划有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

聊城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聊城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聊城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聊城市城市规划技术 管理规定 公司内部档案编码:[OPPTR-OPPT28-OPPTL98-OPPNN08]

聊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稿草案) (二O一一年九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聊城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镇规划建成区范围内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其它区域可参照执行;聊城市其它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在聊城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类专门性建设项目应符合相关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管理 第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详见附录B附表B1)。 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包括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详见附录B附表B2)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附录B附表B2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依据相关规范及总体规划确定其适建性。 第八条沿城市道路的建设项目用地,其用地边界规划至道路红线,若城市道路两侧有绿化带,则规划至绿线;沿小区级及以下道路的,应规划至道路中心线。 第九条建筑基地最小面积不应低于表1的规定。 表1:建筑基地面积下限指标

城市规划技术规定

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1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城市规划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凡在市、镇城市规划区从事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 2.1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2.2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不含私房改造): (一)低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500平方米,旧城区为400平方米; (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1000平方米,旧城区为800平方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2000平方米,旧城区为1500平方米; (四)高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3000平方米,旧城区为2000平方米。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3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符合表2.3规定。 表2.3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

2、商住楼为地上1层或1-2层为商业服务用房、其它部分为住宅的楼房建筑 2.4 凡须改变绿地、道路广场、体育、市政、工业、仓储等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2.3《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规定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 2.5 城市各类建筑的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按表2.5的控制。但只要满足日照间距、绿地率停车位等的要求,经审批后可以突破容积率控制指标。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节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第三章 建筑管理 第四章 市政公用设施与工程管线综合 第五章 城市景观与环境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1 城市用地分类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2.3 建设基地控制指标 注: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录五。 2.3.8 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人行通道且符合下列规定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2.3.8.1 通道内不设置商业设施,通道全天候对公众无偿开放; 2.3.8.2 通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0米,但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通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4.5米。 第三章 建筑管理  3.1 建筑间距 3.1.1 建筑物的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抗震、安全、环保、工程管线和文物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执行本规定。

3.1.2 根据居信建筑日照标准和我省实际情况,居信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低限什按表三-1执行。 3.1.2.1 居信建筑日照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 L=i:H 式中:L=建筑间距 i=日照间距系数 H=南侧建筑的计算高度(见附录二) 3.1.2.2 居信建筑日照间距按表三-2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注:旧城区改造中局部地区确实难以达到规定标准的,按现状城市人口计,中小城市可减少系数0.05,大城市减少0.1,并应通过市县实施细则明文规定"局部地区"的范围。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当地住宅正南向东布置时的照间距。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土地使用建筑管理) (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自2003 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物退让 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 第八章特定区域 第九章附则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

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市政设施用地; (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 19910703 【实施日期】 19910703 1991年5月30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章名】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三章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规划管理 第四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五章建筑规划管理 第六章城市市政、公用和其他工程设施规划管理 第七章监督与检查 第八章处罚 第九章附则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适应城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合理地制定和保证实施城市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本市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 本市城市规划区分为市规划区和建制镇规划区。市规划区包括市区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遗址及重要交通设施、基础设施和其他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建制镇规划区包括镇区、近郊区以及本镇行政区域内其他应当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 第三条城市建设应当按照严格控制市区规模、合理发展小城镇的方针,逐步形成本市市区、重要城镇和其他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市域城镇体系,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在城市规划区内实行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第五条本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统一管理。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是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市规划管理。 市区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 郊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 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 【章名】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七条本市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市区应当在总体规划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第八条编制城市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科学预测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应当使城市的发展规模、速度、建设标准、定额指标等与国家和本市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江河湖泊等水体的保护,注重绿化和城市景观; (二)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 (三)符合城市防洪、排渍、防火、防爆、防泥石流、抗震、治安、交通、人民防空等要求,制定相应的规划或者措施;

城市规划规范大全完整版

《城市规划规范大全》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 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CJJ 57-94 [附条文说明]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 50220-95 [附条文说明] 防洪标准GB 50201-94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 村镇规划标准GB 50188-93(附条文说明)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 50280-98(附条文说明)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282—98(附条文说明)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附条文说明) 城市用地分类代码CJJ 46-91 公园设计规范CJJ 48-92(附条文说明)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GJJ83-99(附条文说明) 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 50293-1999(附条文说明)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 50331-2002(附条文说明)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附条文说明)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97(附条文说明) 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CJJ 34-2002(附条文说明) 环境卫生术语标准CJJ 65-95(附条文说明) 风景园林图例图示标准CJJ 67-95(附条文说明)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 85-2002(附条文说明) 城市容貌标准CJT 12-1999 乡镇集贸市场规划设计标准CJJT87-2000(附条文说明) 园林基本术语标准CJJT91-2002(附条文说明) 城市规划制图标准CJJT97-2003(附条文说明)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附条文说明] 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 37-90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某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国城市规划法》、《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技术规定与控规的关系)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经有权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四条 (用地分类)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R); (二)公共设施用地(C); (三)工业用地(M); (四)仓储用地(W); (五)对外交通用地(T);

(六)道路广场用地(S); (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八)绿地(G); (九)特殊用地(D)。 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相容性原则)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其相容性应符合本规定表一《各类用地建设容适建表》的规定。 第三章地块控制 第六条 (允许最小地块)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筑用地在旧城改造区未达到1000平方米,新建区未达到2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 第七条 (小地块控制原则)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按本规定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进行控制。 第八条 (块控制原则)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或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必须先编制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由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确定。 第九条 (专业用地控制原则)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

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唐山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确定的市区城市规划区中的路南区、路北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凡在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工程设施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其他各区可参照执行。 (四)沿道路设置阳台、雨棚等地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建筑物主体2.5米,地下建(构)筑物退让道路规划红线不得小于3米。 (五)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最小退让距离按最高建筑的标准执行。 (六)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场馆、大型商场、宾馆、饭店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中作为大型商场的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方向的建筑控制线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5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且与城市道路相连。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内应设置一定宽度的绿化带。 新建学校、幼儿园教学楼、医院住院部等主体建筑距规划道路红线20米以上。 第三十五条拟开发地块与未开发用地或规划拟改造用地相邻,其与该地块退让距离按以下掌握: (一)拟开发地块或者相邻地块已编制详细规划,按照详细规划掌握。 (二)两地块均未编制详细规划,按以下掌握: 1、在拟开发地块东、西两侧存在未开发地块,退让该侧地块边界,高层不小于10米,多层不小于6.5米。 2、在用地北侧存在未开发地块,住宅建筑退让该边界日照间距一半。 3、在用地南侧存在未开发地块,若拟建为多层住宅建筑,则退

城市规划技术规定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1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凡在市、镇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 2.1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2.2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不含私房改造): (一)低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500平方米,旧城区为400平方米; (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1000平方米,旧城区为800平方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2000平方米,旧城区为1500平方米; (四)高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3000平方米,旧城区为2000平方米。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3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符合表2.3规定。 表2.3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

2、商住楼为地上1层或1-2层为商业服务用房、其它部分为住宅的楼房建筑 2.4 凡须改变绿地、道路广场、体育、市政、工业、仓储等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2.3《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 2.5 城市各类建筑的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按表2.5的控制。但只要满足日照间距、绿地率停车位等的要求,经审批后可以突破容积率控制指标。

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义乌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用地管理 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二节建设用地 第三节建筑容量 第四节绿地 第三章建筑管理 第一节建筑间距 第二节建筑退让 第三节建筑高度 第四节建筑基地出入口及停车 第五节城市景观与环境 第四章市政工程管理 第一节城市道路及交通设施 第二节管线综合 第五章附则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乡建设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证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提高人居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镇规划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义乌市市域总体规划》、《义乌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本规定执行;尚无详细规划的,应按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的建设应按批准的专项规划执行,可不受本规定的限制。 在规划编制、管理中,涉及消防、人防、环保、交通等其他专业的,除符合本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其他专业的有关规范和标准。 第二章用地管理 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城市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结合本市用地的实际情况,本市城市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制定了相关技术规定,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德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及《建德市域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建德市域总体规划》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管理活动,均按本规定执行。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条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并遵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进行分类。 第四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附录五《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附录五规定范围的建设

项目,应先提供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五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除外),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核定建筑容量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并参照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但办公、商业建筑与居住建筑混杂时,办公、商业建筑的容积率,应通过选址论证报告进行分析并且原则上不大于3.5。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八条新建建筑间距,应当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视觉卫生、管线埋设、土地合理利用等要求,还必须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九条低、多层建筑(不含高度5m以下的门卫、变配电房、电信交接间、小库房、车库等附属建、构筑物,下同)之间的间距 (一)居住建筑正面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L为南侧(东、西)侧遮挡建筑高度1.2倍 、两幢建筑非平行布置,当夹角小于等于30°时,按平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来源:规划局发表日期:2015-02-18 第一编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坐标系应当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和1990年天津市任意直角坐标系;高程系应当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和1972年天津市大沽高程系。 第四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城市设计导则,城市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设计导则的要求。 第二编规划编制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规划编制应当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可实施性,有利于发挥规划的引导、统筹、调控等公共政策作用。 第六条本规定的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 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八条编制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九条规划成果文件应当包括纸质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具体的格式规范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章总体规划 第十条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同时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十一条总体规划是指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滨海新区城市总体规划、区县城乡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特定功能区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一般由辖区规划和城区或者镇区规划组成。 编制总体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纲要、总体规划方案阶段。 第十二条编制总体规划前,应当首先进行下列专题研究: (一)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即总结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各项调控内容,包括城市发展方向与空间布局、人口与建设用地规模、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等的落实情况; (二)城市发展定位,即根据城市区位、资源环境状况、现状发展水平以及国家的政策要求,科学分析研究城市发展方向、途径和功、 (三)人口规模及空间分布,即根据现状人口规模以及城市化发展水平,分析影响人口规模的因素,结合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采用多种方法综合预测未来的人口规模以及构成;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 理) (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自 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物退让 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 第八章特定区域 第九章附则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市政设施用地;

(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六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行政办公用地(C1),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 (三)文化娱乐用地(C3),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四)体育用地(C4),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五)医疗卫生用地(C5),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六)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第七条工业用地(M),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

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全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 行)〗的通知? 呼政发〔2003〕89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十月三十日呼和浩特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建筑间距 第四章建筑物退让 第五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第六章建筑容量控制 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 第八章建筑管理的其它规定 第九章附则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呼和浩特市城市道路一览表 附图一沿城市道路两侧建筑高度控制图 附图二建筑高度计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建设现代化首府城市的需要,加强我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和生活质量,实现城市规划设计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结合我市

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本市临时建筑、农村个人建房另按有关规定执行。旗县所在地城镇和建制镇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各项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并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无详细规划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R) 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1、一类居住用地(R1) 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绿地率较高、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2、二类居住用地(R2) 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3、三类居住用地(R3) 指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的住宅用地、宅基地或住宅与工业、商业、办公等建筑有混合交叉的用地。 4、四类居住用地(R4) 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C) 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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