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筹的风险

众筹的风险
众筹的风险

众筹的风险

1.非法集资的风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非法集资应当同时满足四个条件,即(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从形式上看,众筹平台这种运营模式未获得法律上的认可,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开推介,并确实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以回报(募捐制众筹除外)——其中股权制众筹平台以股权方式进行回报给出资者,奖励制众筹平台主要以物质回报的方式,借贷制众筹平台以资金回馈方式回报给出资者,且均公开面对社会公众。所以,单从这一条文来讲,众筹平台的运营模式与非法集资的构成要件相吻合。

但是,除了要考虑众筹平台是否符合“非法集资”的形式要件,还要深入考察众筹平台是否符合对“非法集资”犯罪定性的实质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立法目的中写道“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可见,该司法解释的出台是为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活动,是为了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反观众筹平台,其运营目的包括鼓励支持创新、发展公益事业及盈利。良性发展的众筹平台并不会对我国市场经济产生负面影响,不符合非法集资犯罪的实质要件。但我们也要严防不法分子以众筹平台或者众筹项目骗取项目支持者和出资人资金的行为。

2.代持股的风险

凭证式和会籍式众筹的出资者一般都在数百人乃至数千人。部分股权式融资平台的众筹项目以融资为目的吸收公众投资者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但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

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那么,众筹项目所吸收的公众股东人数不得超过五十人。如果超出,未注册成立的不能被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已经注册成立的,超出部分的出资者不能被工商部门记录在股东名册中享受股东权利。目前在中国,绝大部分对股权式众筹项目有兴趣的出资者只愿意提供少量的闲置资金来进行投资,故将股东人数限制在五十人以内将导致无法募集足够数额款项来进行公司运作的后果。因此,在现实情况中,许多众筹项目发起者为了能够募集足够资金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普遍采取对出资者建议采取代持股的方式来规避《公司法》关于股东人数的限制。采用代持股的方式虽然在形式上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在立法精神上并不鼓励这种方式。当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之间发生股东利益认定相关的争端时,由于显名股东是记录在股东名册上的股东,因此除非有充足的证据证明隐名股东的主张,一般会倾向于对显名股东的权益保护。所以这种代持股的方式可能会导致广大众筹项目出资者的权益受到侵害。

3.知识产权权益受到侵犯的风险(盗版投机的存在)

奖励制众筹平台成立的主要目的之一在于挖掘创意、鼓励创新;其上线众筹项目的发起者的主要目的在于实现其创意,贩卖其创意;而出资者的投资出发点在于支持创意、购买新颖的产品。但是发布在奖励制众筹平台的众筹项目大都是还未申请专利权的半成品创意,故不能依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保护其权益。与此同时,几个月的众筹项目预热期给了盗版商“充分的”剽窃时间。所以从保护知识产权利益的角度出发,许多众筹项目的发起者只向公众展示其创意的部分细节。连带下来,具有出资意愿的创新爱好者由于无法看到项目全貌而无法对产品形成整体、全面的印象,也就大大降低了其投资兴趣和投资热情。所以我国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在创新性众筹项目方面的缺失降低了创意发布者创新积极性,也使众筹项目出资人对创新项目的支持力度大打折扣,严重桎梏了众筹行业的发展。

4.非标准化风险

众筹在国内正处于刚刚兴起的阶段,发展不成熟,没有建立一个行业的标准。目前,虽然各家众筹网站基本已建立起各自模式化的流

程和标准,用于项目的申请和审核,但项目能否上线最终还是依某一团队的经验判断。项目的风险、金额设定、信用评级也基本取决于平台方,存在可操作的弹性空间。而不同团队能力良莠不齐,对风控、操作的把握也各异,像“众贷网”一样由于经验不足导致失败、给出资者造成损失的案例也不少见。

5.欺诈行为

当下多数出资参与者对众筹项目的收益形式和风险点还缺乏必要的了解。五花八门的众筹项目非常吸引众人目光,一些可能的欺诈行为也会打出高收益的“噱头”。而由于众筹参与的门槛相对较低,出资金额小,其中的风险更容易被忽略,造成损失后也更难追讨。

6.法律、监管机制不完善

还是因为众筹刚刚兴起的原因,国内缺乏针对它的相关法律条文和相应的监管监督机制,相应的众筹平台自身也缺乏管理经验。因此,众筹在未来的发展,一方面要完善他律,可通过严格众筹网站平台方准入和审核,营造相对安全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引入第三方资金托管机构,降低众筹平台资金预留、挪用和沉淀的风险;另一方面,平台方也要加强自律,负起对上线项目进行严格线下考核和客观评估的责任,建立项目发行人披露制度,推动众筹标准化进程。众筹平台还需加强对募投资金进行监控,并对出资人进行明确的风险提示,防止普通出资者在非理性情况下做出错误选择。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众筹业未来持续发展,规范将是关键。

众筹融资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众筹融资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一、众筹的概述 (一)定义 众筹是指项目发起人通过利用互联网和社交网络传播的特性,发动公众的力量,集中公众的资金、能力和渠道,为中小企业、创业者或者个人进行某项活动或者某个项目或者创办企业提供必要的资金援助的一种融资方式。 (二)分类 众筹可以分为债权众筹、股权众筹、回报众筹和捐赠众筹等。 1、债权众筹,即投资者对于项目或者公司进行投资,获取一定比例的债权,未来获取利息收益并收回本金,中国市场上的P2P即是一种债权众筹。典型代表为Kiva Zip。 2、股权众筹,即投资者对于项目或者公司进行投资,获取一定比例的股权。典型代表为Upstart、人人投。 3、回报众筹是投资者对于项目或者公司进行投资,获取产品或者服务。典型代表为Kickstarter、Indiegogo。 4、捐赠众筹为投资者对于项目或者公司进行无偿捐赠。典型代表为Causes、YouCaring。 (三)特点 相较于传统的融资方式,众筹的精髓在于小额和大量。它的

融资门槛低,而且不再以是否拥有商业价值作为唯一的判断标准,这为新型创业公司的融资开辟了一条新路径。众筹的基本特征:通过互联网完成投融资全过程;依托于社交网络进行市场营销;低成本和高效率;大众参与,直接贡献。 二、众筹的法律风险分析 (一)众筹模式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及风险的一般性分析 由于中国专门的众筹立法缺失,实践中的众筹相关的各种安排都是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寻找尽可能相关的依据,以确保其适法性。 1、利率 利率主要出现在债权众筹模式中,出资人在回收资金的过程中,通常还可以收取利息。利率应该收多少算是合法有效,是值得考虑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法(民)【1991】21号)第6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我国股权众筹模式介绍

我国股权众筹模式介绍 众筹,是指个人或小企业通过互联网向大众筹集资金的一种项目融资方式,根据众筹的筹集目的和回报方式,可以分为债权众筹、回报众筹、股权众筹和捐赠众筹四大类。1本文重点介绍我国股权众筹的几种模式。 一、众筹当事方 一个众筹项目(包括股权众筹)的完整运作,离不开三类角色:筹资人、平台运营方和投资者。 1、筹资人,又称项目发起人或项目创建人,在众筹平台上创建项目介绍自己的产品、创意或需求,设定筹资模式、筹资期限、目标筹资额和预期回报; 2、平台运营方,负责审核、展示筹资人创建的项目,提供各种支持服务; 3、投资者,选择投资目标,根据项目设定的投资档位进行投资后,等待预期回报。 二、股权众筹的投资方式 在互联网金融领域,股权众筹主要特指通过网络的较早期的私募股权投资,是 VC 的一个补充。2目前我国股权众筹网站较少,3仅“天 1债权众筹(Lending-based crowd-funding)是指投资者对项目或公司进行投资,获得其一定比例的债权,未来获取利息收益并收回本金;股权众筹(Equity-based crowd-funding)是指投资者对项目或公司进行投资,获得其一定比例的股权;回报众筹(Reward-based crowd-funding)是指投资者对项目或公司进行投资,获得产品或服务(又称商品众筹);捐赠众筹(Donate-based crowd-funding)是指投资者对项目或公司进行无偿捐赠。 2股权众筹其实并不是很新奇的事物——投资者在新股IPO 的时候申购股票其实就是股权众筹的一种表 现方式。 3目前中国的股权众筹网站比较少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此类网站对人才要求比较高。股权众筹网站需要 有广阔的人脉,可以把天使投资人 / 风险投资家聚集到其平台上;股权众筹网站还需要对项目做初步的尽职调查,这要求他们有自己的分析师团队;还需要有深谙风险投资相关法律的法务团队,协助投资者成立合伙企业及投后管理。二是此类网站的马太效应,即强者愈强弱者越弱之现象。投资者喜欢聚集到同一个地方去寻找适合的投资目标,当网站汇集了一批优秀的投资人后,融资者也自然趋之若鹜。于是原先就火的网站越来越火,流量平平的网站则举步维艰。

众筹四种模式及其案例分析

国内众筹四种模式及其案例分析 第一部分众筹概况 第二部分各类型众筹介绍 第三部分众筹成功案例介绍

第一部分众筹概况 众筹,即大众筹资或群众筹资。 特点:具有低门槛、多样性、依靠大众力量、注重创意的特征。 具有三个要素:发起人、支持者、平台。 发起人:有创造能力但缺乏资金的人。 支持者:对筹资者的故事和回报感兴趣的,有能力支持的人。 平台:连接发起人和支持者的互联网终端,是一个专业的大众集资网站,创业者将他的想法和设计原型以视频、图片和文字的方式进行展示,假如投资人感觉这个想法很靠谱就可以把钱投给创业者(交易方式类似淘宝)以换取相应的承诺。这种商业模式下任何人都可以成为大众投资者,因为众筹平台的准入门槛很低。 众筹类型: 1·债权众筹:投资者对项目或公司进行投资,获得其一定比例的债权,未来获取利息收益并收回本金。 2·股权众筹:投资者对项目或公司进行投资,获得其一定比例的股权。 3·回报众筹:投资者对项目或公司进行投资,获得产品或服务。4·捐赠众筹:投资者对项目或公司进行无偿捐赠。

一般众筹平台对每个募集项目都会设定一个筹款目标,如果没达到目标钱款将打回投资人账户,有的平台也支持超额募集。 第二部分各类型众筹介绍 债权众筹: 债权众筹有两种,一种是P2P借贷平台——多位投资者对人人贷网站上的项目进行投资,按投资比例获得债权,未来获取利息收益并收回本金。 另一种是P2B——企业债(企业向企业之间借贷)。 股权众筹: 股权众筹并不是很新奇的事物——投资者在新股IPO(首次公开募股)的时候去申购股票其实就是股权众筹的一种表现方式。但在互联网金融领域,股权众筹主要特指通过网络的较早期的私募股权投资,是VC(项目初期投资,和PE相对,PE解释为项目成熟期投资,这个你们老板懂)的一个补充。

股权众筹主要法律风险及防范

股权众筹主要法律风险及防范 股权众筹不同运营模式,其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运营的合法性问题,这中间可能涉及最多的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发行证券;二是出资人的利益保护问题。 1.运营的合法性 股权众筹运行合法性,主要是指众筹平台运营中时常伴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发行证券的风险,而很多从业人员包括相关法律人士对此也是认识不一。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风险 众所周知,在目前金融管制的大背景下,民间融资渠道不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各种形态频繁发生,引发了较为严重的社会问题。股权众筹模式推出后,因非法集资的红线,至今仍是低调蹒跚前行。 201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该司法解释同时要求在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时,上述四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因此,股权众筹运营过程中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风险规避,应当主要围绕这四个要件展开: 首先,就前两个要件而言,基本上是无法规避的。股权众筹运营伊始,就是不经批准的;再者股权众筹最大特征就是通过互联网进行筹资,而当下互联网这一途径,一般都会被认为属于向社会公开宣传。所以,这两个要件是没有办法规避的。 其次,针对承诺固定回报要件,实践中有两种理解:一种观点是不能以股权作为回报,另一种观点则是可以给与股权,但不能对股权承诺固定回报。如果是后一种观点还好办,效仿私募股权基金募集资金时的做法,使用“预期收益率”的措辞可勉强过关;如果是前一种观点,相应要复杂一些,可以采取线上转入线下采取有限合伙的方式,或者将若干出资人的股权将某一特定人代持。 再次,针对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这一要件,本来股权众筹就是面向不特定对象的,这一点必须要做以处理。实践中有的众筹平台设立投资人认证制度,给予投资人一定的门槛和数量限制,藉此把不特定对象变成特定对象,典型如大家投;也有的平台先为创业企业或项目建立会员圈,然后在会员圈内筹资,借以规避不特定对象的禁止性规定。

互联网众筹发展趋势报告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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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互联网众筹发展趋势报告出炉 2015年是“众筹元年”,众筹成为继P2P、互联网理财后的又一个风口。 “融美众筹系统”发布《2016中国互联网众筹行业发展趋势报告》显示,2011年第一家众筹平台“点名时间”诞生,2012年新增6家,2013年新增27家,这几年众筹平台增长较为缓慢。但到了2014年,随着互联网金融概念的爆发,众筹平台数量显着增长,新增运营平台142家,2015年则新增125家众筹平台。截至2015年12月底,全国共有354家众筹平台,目前正常运营的众筹平台达303家。 以下为报告内容: 1.众筹融资模式的定义 众筹,来自英文Crowdfunding一词,即大众筹资或群众筹资,指发起人将需要筹集资金的项目通过众筹平台进行公开展示,感兴趣的投资者可对这些项目提供资金支持。众筹主要包括三个参与方:筹资人、平台运营方和投资人。其中,筹资人就是项目发起人,在众筹平台上创建项目,介绍自己的产品、创意或需求,设定筹资期限、筹资模式、筹资金额和预期回报率等;平台运营方就是众筹网站,负责审核、展示筹资人创建的项目,提供服务支持;投资人则通过浏览平台上的各种项目,选择适合的投资目标进行投资。 图1.众筹融资模式的参与方 众筹融资模式主要分为股权众筹、产品众筹、混合众筹和公益众筹。股权众筹是指公司出让一定比例的股份,面向普通投资者,投资者通过出资入股公司,获得未来收益;产品众筹是指投资人将资金投给筹款人用以开发某种产品(或服务),待该产品(或服务)开始对外销售或已经具备对外销售的条件的情况下,筹款人按照约定将开发的产品(或服务)无偿或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给投资人的一种众筹方式;混合众筹即是股权债权混合式;公益众筹指通过互联网方式发布筹款项目并募集资金的公益行为。 图2.众筹融资模式流程图 2.众筹融资的发展现状 2011年7月国内第一家众筹平台点名时间上线,标志着我国众筹行业的开端。随后一系列大平台上线代表了国内众筹的重要节点,2011年9月,追梦网在上海上线。2012年3月,淘梦网上线运营,这是国内较早的垂直类产品众筹平台,主要面向微领域。2013年12月,淘宝的众筹平台

众筹的法律风险及规避

众筹的法律风险及规避 在越来越多的人参与众筹的时候,人们对于众筹认识加深了,就也要知道它是有一定法律风险的,参与众筹或发起众筹的时候必须要清楚并且能够懂得去规避。今天律伴网小编就为你介绍众筹的法律风险及规避知识。 众筹的法律风险及规避 1.非法集资法律风险 从形式上看,众筹融资与非法集资极为相似。许多人甚至将众筹融资与非法集资划等号,从根本上否定众筹融资的合法性。但是,这种观点忽略了众筹融资与“非法集资”之间的根本区别,即是否存在社会危害性的区别,因此是不恰当的。 2.股份代持引发的法律风险 股权众筹的实际投资人经常人数众多,但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人数有上限限制。实际投资人只有借助股份代持模式才能够成为项目公司的(隐名)股东。因此,股权众筹必然要面临股份代持可能存在的各种法律风险。 3.项目发起人和融资平台欺诈的风险 众筹融资的项目发起人、平台与投资人拥有的信息是不对称的。项目发起人和平台对项目以及项目发起人的资信状况拥有充分的信息,投资人则对项目以及项目发起人的资信状况知之甚少。众筹融资的投资人进行的都是小额投资,不可能亲自或者聘请第三方对项目以及项目发起人的资信状况进行尽职调查。因此,由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欺诈风险难以消除。 4.众筹融资被认定为“公开发行证券”的风险 我国《证券法》第10条对公开发行证券作了明文规定,并且规定“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众筹融资平台在募集资金过程中经营要面对不特定对象,其人数常超过200人,很容易违反《证券法》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规定。 如何避免众筹融资被认定为非法集资 我国《刑法》第176、192条分别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两个罪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以下简称“18号解释”)对《刑法》第176、192条如何适用作了明确规定。《刑法》第176、192条和18号解释被认为是悬在众筹融资项目发起人和平台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这两类参与主体稍有不慎就可能触及法律红线并导致牢狱之灾。

互联网股权众筹的良性发展docx

互联网股权众筹的良性发展 随着经济模式的转变,经济和互联网的发展孕育出了新的经济模式一一互联网股权众筹平台。互联网股权众筹这个词也开始在我国出现。当然,任何一种新的经济模式的岀现,都将必然出现经济的冲击,都会遇到一些发展问题,需要时间和发展对策去慢慢地融入经济背景中,并且自成一派。所以,研究互联网股权众筹的发展情况,探索互联网股权众筹的良性发展对策,对于该行业的发展是必然的趋势,也是很有意义的。 1互联网股权众筹的概念及其内涵 1.1互联网股权众筹的概念及基木内涵随着经济模式的迅速转变 “,互联网股权众筹〃这个词慢慢地进入了人们的生活中。互联网股权 众筹是指各个企业或者即将上市的公司通过网络的途径在互联网上筹集发展资金,作为公司上市和发展的原始投入资木,然后,公司以股份股权的形式回馈给投资者,让投资者成为公司的股份持有者,进而可以获得公司上市运行后带来的利润收益。其实,这是在原本旧形式的集资方式上发展而来的,旧的集资形式的缺点就在于其会受到地域空间以及时间的限制,从而无法更加广泛地大范围募集资金,这就有可能导致一个原本相当有发展前景的项目由于无法筹集到足够的资金来投资经营而导致夭折的情况。 1.2互联网股权众筹的特征分析换言之,互联网众筹的特征就是不 会受到时间空间的限制,并且更加高效。所以,新的互联网众筹形式的出现不仅顺应了经济全球一体化的发展趋势,更是给缺乏资金的创业者和项目开发者提供了一个更好的平台。简而言之,互联网众筹就是经济高速发展和网络科技迅猛发展所结合的共同产物,就是通过互联网进行线上供股集资,线下投资经营的一种新兴并且高效便捷的经济发展模式。

2我国互联网股权众筹发展的现状分析 2.1我国互联网股权众筹的发展速度较快我国作为世界第二经济大国,互联网股权众筹在我国的发展速度还是相当快的。从20XX年我国第一家股权众筹公司〃点名时间〃成立以来,短短的四五年时间, 我国的互联网股权众筹公司已经多达数百家了,发展速度不言而喻。像行业中比较有名气的36氟、天使汇的发展都相当不错;还有这两年来,阿里巴巴、360等大型企业也有加入这方面的趋势,并且己经开始着手实施了。 2.2我国互联网股权众筹发展不平衡虽然我国的互联网股权众筹行业发展速度比较快,但是,行业发展并不平衡[1]。我国的互联网股权众筹公司仅分布在部分省市地区,并没有普及全国各个地区,而且, 在己经拥有此类公司的各个地区中也分布不均匀,多数公司集中分布在XX、XX和深圳等经济发展较快的发达地区,其实,这种在地域上的发展不均,对我国致力于实现各个地区经济发展的共同进步的目标是不利的。这样的分布模式,只会拉大各个不同地区的经济水平差距, 导致发达的地区更加发达,而落后的地区依旧落后。 2.3我国互联网股权众筹的项目数量较少,成功率低虽然名义上我国的股权众筹公司数量不少,但是实际上在项目的成功率上还不够理想。像一些比较有名气的公司,诸如中关村的36氟、1898咖啡馆等做成的项目稍多一些,其他名气不大的公司的成功率还是较低,而且可做的项目数量也不多,不是很乐观。所以,从我国的互联网股权众筹行业发展现状上看,我国的发展情况还不是特别理想,各个方面都还有待提高。 2.4我国互联网股权众筹的监管制度逐步建立起来从国家政F的角

众筹的运作模式及法律风险

众筹的运作模式及法律风险 张建鑫 众筹无疑是2014年中国互联网金融界最火的概念,但什么是众筹以及众筹有哪些法律风险,本文将做一个简单的分析。众筹翻译自国外crowdfunding一词,即大众筹资或群众筹资,香港译作「群众集资」,台湾译作「群众募资」。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2014年中国金融稳定报告》将众筹融资界定为:“通过网络平台为项目发起人筹集从事某项创业或活动的小额资金,并由项目发起人向投资人提供一定回报的融资模式”。 一、众筹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低门槛:无论身份、地位、职业、年龄、性别,只要有想法有创造能力都可以发起项目。 2、多样性:众筹的方向具有多样性,在国内的众筹网站上的项目类别包括设计、科技、音乐、影视、食品、漫画、出版、游戏、摄影等。 3、依靠大众力量:支持者通常是普通的草根民众,而非公司、企业或是风险投资人。 4、注重创意:发起人必须先将自己的创意(设计图、成品、策划等)达到可展示的程度,才能通过平台的审核,而不单单是一个概念或者一个点子,要有可操作性。 二、众筹的分类与发展 (一)众筹的分类 众筹平台可以分为四类: 1、捐赠众筹:投资者对项目或公司进行无偿捐赠。

2、回报众筹:投资者对项目或公司进行投资,获得产品或服务。 3、股权众筹:投资者对项目或公司进行投资,获得其一定比例的股权。 4、债权众筹:投资者对项目或公司进行投资,获得其一定比例的债权,未来获取利息收益并收回本金。 (二)众筹平台的发展 目前,众筹在中国才刚刚起步发展,但相信2014年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火热必将延续下去,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14年4月发布的《金融稳定报告》,目前中国约有21家众筹融资平台,这些平台大多数单项目融资规模从几十万至数百万不等,总的融资规模约10亿元。其中天使汇平台自创立以来累计有8000个创业项目入驻,通过审核挂牌的企业超过1000家,创业者会员超过20000人,认证投资人达840人,融资总额超过亿元。根据美国研究机构《Massolution》研究报告指出,2013年全球总募集资金已达51亿美元,其中90%集中在欧美市场。世界银行报告更预测2025年总金额将突破960亿美元,亚洲占比将大幅成长,而中国会在2025年成为世界上最大的众筹投资方,为这个预计达960亿美金的市场贡献近一半的资金(459亿-501亿美金)。 三、众筹平台的运行模式及法律风险 (一)股权众筹 1、股权众筹的运作模式 股权众筹一般至少要经过如下几个阶段: (1)向平台提交项目,并通过平台的初步审核; (2)平台进行线上募资,有时也配合进行线下路演;

股权众筹融资风险分析及防范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4416217131.html, 股权众筹融资风险分析及防范 作者:李飚 来源:《时代金融》2017年第06期 【摘要】近年来,股权众筹融资作为一种新兴融资方式受到了民众的普遍欢迎,其不仅有效拓宽了融资途径,而且大大减少了融资成本,为小微及初创企业的发展奠定了重要保障。但由于股权众筹融资的发展时间较短,在其运作过程中会面临诸如法律、信用及知识产权等方面的风险,对金融市场的正常发展造成了一定影响。基于此,本文分析了股权众筹融资的内涵及其风险,并针对性地提出了几点风险防范措施,以期促进股权众筹融资活动的健康持续发展。 【关键词】股权众筹融资风险防范对策 股权众筹融资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产物,具有方便快捷、灵活性强等优点,能够很好地实现民间资本和小微初创企业的对接,并且有效分担了金融市场的融资压力。但任何新兴事物的发展都必然伴随着利与弊,股权众筹融资的出现也势必引发一定的风险,如何采取有效措施来防范股权众筹融资风险就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股权众筹融资的内涵 广义的股权众筹融资是指借助第三方机构牵线搭桥,在融资企业和投资者之间发生的权益性融资活动。狭义的股权众筹是指筹资人借助互联网众筹平台发布众筹信息,包括融资项目的具体情况、所需融资额度、股份出让比例等,以吸引投资者出资入股的一种融资行为,本文所研究的就是狭义上的股权众筹融资。 股权众筹融资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发起者多为小微初创企业,因为这类企业利用传统渠道融资的难度较大,但其持续发展的潜力较大,能够满足投资者追求持续回报的投资心理。二是投资者多为普通民众,由于投资门槛低、吸引力强,因此以普通民众为投资主力军。三是投资风险较大,由于小微初创企业采刚刚起步,风险防范意识及经验比较欠缺,加之投资期限较长,资金退出比较困难,使得投资者面临比较高的风险。 二、股权众筹融资风险的类型 (一)投资者面临的风险 投资者面临的风险包括道德风险、过高估值风险、超额融资风险、股权代持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1.道德风险。目前,国内最常见的股权众筹融资方式为“领投+跟投”,充当领投人的大多 是一些经验丰富的机构投资者或个人投资者,而跟投的大多是一些有闲置资金和投资意愿,但缺乏经验的普通投资者。这种投资方式的优势在于普通投资者也可以借助领投人发起的联合投

人人投简述股权众筹运营模式

概述: 众筹,作为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翻译自国外的crowdfunding一词,即大众筹资或群众筹资,香港译作「群众集资」,台湾译作「群众募资」,参照 Massolution 的一份报告,众筹可以分为四类:债权众筹、股权众筹、回报众筹、捐赠众筹。众筹一般都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 一、股权众筹的定义和特征 股权众筹是众筹的一种表现形式。 股权众筹,顾名思义是以股权(股份)方式进行的大众筹资,具体而言就是指创业者向众多投资人融资,投资人主要用资金等作为对价换取创业企业的股权。宽泛而言,在传统投资行业,投资者在新股 IPO(上市)的时候去申购股票其实也是股权众筹的一种表现方式。在互联网金融领域,股权众筹通过网络进行较早期的私募股权投资,是对VC的一个补充。 股权众筹的主要特征为: 1、项目发起的低门槛,无论身份、地位、职业、年龄、性别只要有实体店想开分店都 可发起项目融资; 2、投资人大众性,投资人通常是普通草根民众,但也有一定门槛,要求一定的投资经验 和风险承受能力,该类项目通常要求较高回报,但风险也更高,项目结束后分享项目的收益或承担项目的亏损; 3、项目严格审核,如人人投平台的项目都是经过专业项目审核团队层层筛选而成的, 投资人在投资之前会再次筛选,则通过两次筛选之后才投资人才进行投资; 4、侧重解决初创型企业融资难,帮助初创型项目方融资,对社会经济推动起基础性作 用。 二、股权众筹的主要参与方 项目发起方:有项目缺乏资金 投资方:对投资感兴趣,有一定的闲钱,可以接受股权作为回报,并具备一定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 平台方:连接项目发起人和投资者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国外股权众筹代表:FundersClub国内股权众筹代表:人人投[以投资实体店项目为主]) 第三方支付:将资金托管到第三方支付平台来保障投资人和项目方双方利益。(备注:第三方支付不是必选的,也可以用其他的方式来保障双方利益) 三、股权众筹的规则 1、股权众筹项目必须在平台规定30天内达到或超过目标金额才算成功

众筹融资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众筹融资的法律风险及防措施 一、众筹的概述 (一)定义 众筹是指项目发起人通过利用互联网和社交网络传播的特性,发动公众的力量,集中公众的资金、能力和渠道,为中小企业、创业者或者个人进行某项活动或者某个项目或者创办企业提供必要的资金援助的一种融资方式。 (二)分类 众筹可以分为债权众筹、股权众筹、回报众筹和捐赠众筹等。 1、债权众筹,即投资者对于项目或者公司进行投资,获取一定比例的债权,未来获取利息收益并收回本金,中国市场上的P2P即是一种债权众筹。典型代表为Kiva Zip。 2、股权众筹,即投资者对于项目或者公司进行投资,获取一定比例的股权。典型代表为Upstart、人人投。 3、回报众筹是投资者对于项目或者公司进行投资,获取产品或者服务。典型代表为Kickstarter、Indiegogo。 4、捐赠众筹为投资者对于项目或者公司进行无偿捐赠。典型代表为Causes、YouCaring。 (三)特点 相较于传统的融资方式,众筹的精髓在于小额和大量。它的

融资门槛低,而且不再以是否拥有商业价值作为唯一的判断标准,这为新型创业公司的融资开辟了一条新路径。众筹的基本特征:通过互联网完成投融资全过程;依托于社交网络进行市场营销;低成本和高效率;大众参与,直接贡献。 二、众筹的法律风险分析 (一)众筹模式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及风险的一般性分析 由于中国专门的众筹立法缺失,实践中的众筹相关的各种安排都是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寻找尽可能相关的依据,以确保其适法性。 1、利率 利率主要出现在债权众筹模式中,出资人在回收资金的过程中,通常还可以收取利息。利率应该收多少算是合法有效,是值得考虑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国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法(民)【1991】21号)第6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互联网金融》众筹模拟试题及答案

基础知识(众筹) 单选 1.优先众筹体系市场最高的领导() A机构管理部B营运部C策划部D优先众筹管理管理委员会 2.股权众筹投资者应进行() A股权投资B适度投资C小额投资D大额投资 3.美国JOBS法案对众筹融资筹资者即发行人提出了相应的信息披露要求,其中包含向投资者披露其董事、高管持股()以上的股东基本情况 A 50% B 0.4 C 0.3 D 0.2 4.全国首个众筹金融交易所是() A 上海股权交易所 B 贵阳众筹金融交易所 C 前海交易所 D 蓝海交易所 5.银发【2015】221号《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明确定义哪一个部门为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的监管部门() A国务院B中国人民银行C证监会D发改委 6.下列哪些平台是捐赠模式的众筹平台() A 腾讯公益 B Causes C YouCaring D 以上都是 7.股权众筹融资方应为() A中小企业B小微企业C小型企业D个人 8.企业在发行优先股之前,必须要修改公司章程,以约定优先股股东的权益,优先众筹平台服务的企业的章程由()提供模板 A银企时代B银企方舟C优先众筹平台自建资金池D场外融资市场 9.股权众筹,即项目发起人给予投资人一定的公司股份作为回报投资者能否获取收

益取决于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如澳大利亚的() A Crowdclub B Crowdcube C ASSOB D ASOOB 10.众筹门户的网络平台和后台系统不完善导致的风险属于() A经营风险B道德风险C操作风险D流动性风险 11.优先众筹致力于做中国最专业的()众筹平台 A奖励B优先股C债券D公益 12.国外代表性股权众筹平台澳大利亚ASSOB在投资者人数限制方面,要求普通投资者的人数不超过()人 A 15 B 20 C 25 D 30 13.根据《私募股权众筹资融资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股权众筹平台净资产不低于()万元人民币 A 100 B 200 C 500 D 1000 14.相对于传统的融资方式,众筹更为() A专业B困难C开放D容易 15.参与股权众筹的回报是() A商品B没有回报C公司股权D利息 16.由于股权众筹所涉及到的投资者人数众多,在股权众筹项目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况下,股东人数收到《公司法》的限制,即发起人不得超过()且当股东人数超过()人时则触发了《证券法》所规定的公开发行 A 100,150 B 50,100 C 100,200 D 50, 200 17.2012年,凭借电商平台的优势,支付宝和财付通这两家公司在第三方支付市场的市场份额(市场占有率)合计为()

股权众筹存在的六大风险

股权众筹存在的六大风险 国内的股权众筹还处于起步阶段,因而很多机制还是不够完善,这也导致了不少股权众筹风险的存在,但作为投资领域,也不可能毫无风险,毕竟股权众筹一旦退出,所带来的收益是巨大的,像天使街国内第一个股权众筹退出案例就给投资者们带来了5倍的收益。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股权众筹的风险: 一、股权架构风险 众筹的魅力在于,集众人之力,众人之财,共同完成某件事情。不可避免的是,股东人数会比较多。但我国法律法规对股东人数有明文规定,有限合伙公司股东人数不可超过50人,非上市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不得超过200人。如何在不触犯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如何处理投资者股权问题成为了风险之一。 1、选择委托持股,由某一个实名股东持有他人股权,并且在工商登记里中体现出该实名股东的身份。而这极有可能项目公司及实名公司不认可众筹股东的身份。因此,代持股人的信用及身心安全,是众筹股东所关心的。 2、选择有限合伙公司持股,将五十个众筹股东作为这个有限合伙公司的投资人,把资金投入有限合伙公司;然后,有限合伙公司把这笔款再投入项目公司,由持股平台作为项目公司的股东。此种方法,只适用于无上市预期的公司,对于即将上市的项目公司却是行不通的。 因此,进行股权众筹融资时,需要进行细致的股权架构设计,既要保证投资人的投资行为合法化,又要保证未来企业上市时股东数量适当。在防范股权架构风险上,认为企业主体公司尽可能不采用众筹的方式,在子公司或者门店上可以采用众筹方式,将众多的投资人锁定在股权架构的底端,并承诺未来企业上市时进行股权回购。 二、投资人非理性风险 股权众筹本身就是为了吸收社会闲散资金,降低融资成本,所以降低投资门槛,允许普通老百姓参与众筹。而不少普通投资者没有投资的判断力,更多的是凭借着众筹发起人的商业计划书和自己的直观感觉进行投资。然而,这样的人群又普遍具有艺高人胆大的意识,没有领略资本市场的残酷,往往选择那些高风险高收益的风险投资项目,投资行为欠缺理性。一旦项目失败,对于普通投资人来说很有可能就是倾家荡产。 因此,在进行股权众筹时,我们需要培养普通投资人的股权投资和股权众筹意识,教育他们如何理性投资,合理理财。最好选择一些收益可逾期、持续且稳定的投资项目,不要追求高风险、高回报。投资者也一定要找个值得信任的众筹发起人,或者保障机制完善的股权众筹平台。 三、资金监管风险

股权众筹概述

股权众筹概述 1、定义 众筹(Crowd Funding)作为网络商业的一种新模式,来源于“众包(Crowd Sourcing)”,与“众包”的广泛性不同,众筹主要侧重于资金方面的帮助。具 体而言,众筹是指项目发起者通过利用互联网和SNS(Social Networking Services)传播的特性,发动众人的力量,集中大家的资金、能力和渠道,为小企业、艺术 家或个人进行某项活动或某个项目或创办企业提供必要的资金援助的一种融资方式。 股权众筹是指,公司出让一定比例的股份,面向普通投资者,投资者则通过投资入股公司,以获得未来收益。这种基于基于互联网渠道而进行融资的模式被称 作股权众筹。客观地说,股权众筹与投资者在新股IPO时申购股票本质上并无太 大区别,但在互联网金融领域,股权众筹主要指向较早期的私募股权投资,是天 使和VC的有力补充。 2、分类 从投资者的角度,以股权众筹是否提供担保为依据,可将股权众筹分为无担保的股权众筹和有担保的股权众筹两大类。前者是指投资人在进行众筹投资的过程 中没有第三方的公司提供相关权益问题的担保责任,目前国内基本上都是无担保 股权众筹;后者是指股权众筹项目在进行众筹的同时,有第三方公司提供相关权

益的担保,这种担保是固定期限的担保责任。这种模式国内目前只有贷帮的众筹项目提供担保服务,尚未被多数平台接受。 3、参与主体 股权众筹运营当中,主要参与主体包括筹资人、出资人和众筹平台三个组成部分,部分平台还专门指定有托管人。 (1)筹资人。筹资人又称发起人,通常是指融资过程中需要资金的创业企业或项目,他们通过众筹平台发布企业或项目融资信息以及可出让的股权比例。 (2)出资人。出资人往往是数量庞大的互联网用户,他们利用在线支付等方式对自己觉得有投资价值的创业企业或项目进行小额投资。待筹资成功后,出资人获得创业企业或项目一定比例的股权。 (3)众筹平台。众筹平台是指连接筹资人和出资人的媒介,其主要职责是利用网络技术支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将项目发起人的创意和融资需求信息发布在虚拟空间里,供投资人选择,并在筹资成功后负有一定的监督义务。 (4)托管人。为保证各出资人的资金安全,以及出资人资金切实用于创业企业或项目和筹资不成功的及时返回,众筹平台一般都会指定专门银行担任托管人,履行资金托管职责。 4、运作流程 股权众筹一般运作流程大致如下:

股权众筹运营模式及法律风险解读

股权众筹运营模式及法律风险解读 作者:刘云龙发布时间:14-06-12 伴随着互联网金融日新月异的发展,众筹作为主流模式之一,正在全国各地雨后春笋般呈现,特别是冠以“全民天使”之称的股权众筹,在发展过程中倍受争议。本文从介绍股权众筹概况入手,归纳整理了当前股权众筹运营中的不同模式,并对其间蕴藏的法律风险进行解析,最后对证监会即将出台的股权众筹监管政策试着给出一些建议。 股权众筹概述 1、定义 众筹(Crowd Funding)作为网络商业的一种新模式,来源于“众包(Crowd Sourcing)”,与“众包”的广泛性不同,众筹主要侧重于资金方面的帮助。具体而言,众筹是指项目发起者通过利用互联网和SNS(Social Networking Services)传播的特性,发动众人的力量,集中大家的资金、能力和渠道,为小企业、艺术家或个人进行某项活动或某个项目或创办企业提供必要的资金援助的一种融资方式。 股权众筹是指,公司出让一定比例的股份,面向普通投资者,投资者则通过投资入股公司,以获得未来收益。这种基于基于互联网渠道而进行融资的模式被称作股权众筹。客观地说,股权众筹与投资者在新股IPO时申购股票本质上并无太大区别,但在互联网金融领域,股权

众筹主要指向较早期的私募股权投资,是天使和VC的有力补充。 2、分类 从投资者的角度,以股权众筹是否提供担保为依据,可将股权众筹分为无担保的股权众筹和有担保的股权众筹两大类。前者是指投资人在进行众筹投资的过程中没有第三方的公司提供相关权益问题的担保责任,目前国内基本上都是无担保股权众筹;后者是指股权众筹项目在进行众筹的同时,有第三方公司提供相关权益的担保,这种担保是固定期限的担保责任。这种模式国内目前只有贷帮的众筹项目提供担保服务,尚未被多数平台接受。 3、参与主体 股权众筹运营当中,主要参与主体包括筹资人、出资人和众筹平台三个组成部分,部分平台还专门指定有托管人。 (1)筹资人。筹资人又称发起人,通常是指融资过程中需要资金的创业企业或项目,他们通过众筹平台发布企业或项目融资信息以及可出让的股权比例。 (2)出资人。出资人往往是数量庞大的互联网用户,他们利用在线

对众筹融资模式的运行机制和风险分析

对众筹融资模式的运行机制和风险 分析 【摘要】众筹是互联网金融中的一种新型的筹资方式,本文主要介绍了权益型众筹、商品型众筹和公益型众筹这三种不同的商业模式的运行机制,并从项目形式、平台管理等多个方面对国内众筹融资平台运行的风险进行了分析,最后提出了构建投资者、筹资者双方认证平台,保证投资者的资金安全,解决道德风险和信用欺诈问题的建议。中国论文网/2/view-12759470.htm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众筹;商业模式 一、国内众筹融资模式的运行机制和现状

众筹是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一种新型的融资模式,众筹的出现使得很多新创企业或者小企业有了一种新的融资途径。目前为止,国内出现的众筹主要有三种商业模式。 (一)权益型的众筹 第一种融资模式是权益型的众筹,即股权型的融资,投资者赞助的资金转化为某个公司的股权,这种融资模式大多借用互联网的渠道进行公开小额融资。创业公司出让一定数量的股份来获得创业初期的启动资金,而投资者通过取得股权来确认预期收益。这种筹资方式与新创企业IPO时申购股票没有本质上的区别。互联网股权众筹的融资模式在2012年末才进入中国,其中以天使汇、大家投、原始会最具代表性,这三家股权众筹平台占据了中国股权众筹平台80%的市场。 目前股权型融资的平台运作方式为股权投资平台首先对创始人和投资者的个人信息进行验证,然后将线上资源和

线下资源整合,其中创始人提出的项目必须要有完整的商业计划书,投资人可以通过股权众筹平台与项目创始人进行联系,通过了解项目的具体内容之后再决定是否投资。由此可见,股权型众筹的出现解决了创业型企业融资困难的局面。一般情况下,在投资项目的执行过程中项目跟投人不参与项目的管理和实施,只是通过项目的跟头,来获得项目的投资回报。投资人在对某个项目进行投资后,还会通过自身的经验、名声和威望来对项目发展来提供管理服务。 相对国外较为完善的市场机制和成熟的社会形态,目前我国股权型众筹面临下面三个局面:首先,国内的市场化机制远跟不上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最为主要的问题就是法律层面的问题,有关于互联网金融的法律还不够完善,行业机制、信任问题、风险意识、投资者权益保护都需要进行调整;其次,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人们的收入水平不断提高,股权型众筹的出现,使得拥有

众筹四种模式及其案例分析

国众筹四种模式及其案例分析 第一部分众筹概况 第二部分各类型众筹介绍 第三部分众筹成功案例介绍 第一部分众筹概况 众筹,即大众筹资或群众筹资。 特点:具有低门槛、多样性、依靠大众力量、注重创意的特征。 具有三个要素:发起人、支持者、平台。 发起人:有创造能力但缺乏资金的人。 支持者:对筹资者的故事和回报感兴趣的,有能力支持的人。 平台:连接发起人和支持者的互联网终端,是一个专业的大众集资,创业者将他的想法和设计原型以视频、图片和文字的方式进行展示,假如投资人感觉这个想法很靠谱就可以把钱投给创业者(交易方式类似淘宝)以换取相应的承诺。这种商业模式下任何人都可以成为大众投资者,因为众筹平台的准入门槛很低。 众筹类型: 1 ?债权众筹:投资者对项目或公司进行投资,获得其一定比例的债权,未来获取利息收益并收回本金。 2?股权众筹:投资者对项目或公司进行投资,获得其一定比例的股权。 3-回报众筹:投资者对项目或公司进行投资,获得产品或服务。 4?捐赠众筹:投资者对项目或公司进行无偿捐赠。

众筹流程 麋目匹配 实族项目 一般众筹平台对每个募集项目都会设定一个筹款目标, 如果没达 到目 标钱款将打回投资人账户,有的平台也支持超额募集。 第二部分 各类型众筹介绍 债权众筹: 债权众筹有两种,一种是P2P 借贷平台一一多位投资者对人人贷 上的项 目进行投资,按投资比例获得债权,未来获取利息收益并收回 本金。 另一种是P2B ——企业债(企业向企业之间借贷)。 股权众筹: 股权众筹并不是很新奇的事物一一投资者在新股 IPO (首次公开 募股)的时候去申购股票其实就是股权众筹的一种表现方式。 但在互 联网金融领域,股权众筹主要特指通过网络的较早期的私募股权投 资,是VC (项目初期投资,和PE 相对,PE 解释为项目成熟期投资, 这个你们老板懂)的一个补充。 目前中国的股权众筹还比较少,主要有两个原因: 芸:孙 #乱好 成功达到融密目抓 未达到融资目标 111X ^iii 支持者 皿£ *

股权众筹法律风险分析

股权类众筹目前是法律风险最大的一类众筹,也是未来发展空间最大的一类众筹模式。面临两方面法律风险:刑事法律风险证券类犯罪,归属受理管辖;非刑事法律风险证券行政违法行为,归属证券;监管机构受理管辖。 目前在国内股权众筹模式中普遍采用的“领投-跟投”模式中,存在的法律风险主要存在于合格投资者的审核、与集资的界限、领投人的角色。 (一)合格投资者的审核 在实际操作中,股权众筹平台对于投资者的审核程度各不相同。原始会和天使汇对投资者的要求较高,审核也较为严格,而大家投则更接近“众筹”对的定位,要求和审核都相对较为宽松。将不具备相应风险判断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投资者纳入股权众筹这一风险相对较高的投资中,可能会对各方都产生不利的后果。 首先是投资者本身。参考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关于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对“集资”的定义,“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券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募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务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不区分投资风险判断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向广大的社会募集资金,是我国严令、严厉打击的集资行为。如果不对投资者做好审核,将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纳入股权众筹平台,无疑将使其承受其不能预期和承载的风险。 其次是初创企业。参与股权众筹的企业多是尚处于“摇篮期”的初创企业。为了吸引投资,初创企业会将企业的项目创意和构想、商业企划书、运营概况等企业相关情况放到平台上资者查阅和选择。但是在吸引投资的同时,初创企业也面临可能会泄露自身商业秘密的风险,如果被的投资者窃取挪作他用,将会对初创企业造成非常大的损失。因此,投资者审核也是对初创企业的客观要求。 最后是众筹平台本身。如果平台的是不具备投资能力的投资者,不能帮助初

完整版2018中国互联网众筹行业发展趋势报告

2016年中国互联网众筹行业发展趋 势报告

1. 众筹融资模式の定义 众筹,来自英文Crowdfunding一词,即大众筹资或群众筹资,指发起人将需要筹集资金の项目通过众筹平台进行公开展示,感兴趣の投资者可对这些项目提供资金支持.众筹主要包括三个参与方:筹资人、平台运营方和投资人.其中,筹资人就昰项目发起人,在众筹平台上创建项目,介绍自己の产品、创意或需求,设定筹资期限、筹资模式、筹资金额和预期回报率等;平台运营方就昰众筹网站,负责审核、展示筹资人创建の项目,提供服务支持;投资人则通过浏览平台上の各种项目,选择适合の投资目标进行投资. 图1.众筹融资模式の参与方 众筹融资模式主要分为股权众筹、产品众筹、混合众筹和公益众筹.股权众筹昰指公司出让一定比例の股份,面向普通投资者,投资者通过出资入股公司,获得未来收益;产品众筹昰指投资人将资金投给筹款人用以开发某种产品(或服务),待该产品(或服务)开始对外销售或已经具备对外销售の条件の情况下,筹款人按照约定将开发の产品(或服务)无偿或低于成本の方式提供给投资人の一种众筹方式;混合众筹即昰股权债权混合式;公益众筹指通过互联网方式发布筹款项目并募集资金の公益行为.

图2.众筹融资模式流程图 2. 众筹融资の发展现状 2011年7月国内第一家众筹平台点名时间上线,标志着我国众筹行业の开端.随后一系列大平台上线代表了国内众筹の重要节点,2011年9月,追梦网在上海上线.2012年3月,淘梦网上线运营,这昰国内较早の垂直类产品众筹平台,主要面向微电影领域.2013年12月,淘宝の众筹平台(淘宝众筹平台成立时の名字为“淘星愿”,后经两次改名最终定名为“淘宝众筹”)成立,意味着电商巨头开始挺进产品众筹行业;2014年7月,京东众筹上线;2016年4月,苏宁众筹上线;电商巨头在产品众筹领域の布局逐渐清晰. (1)众筹平台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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