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篇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制度

1 目的为了获取公司最新企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获取更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

要求以有及适用性确认。

3 职责安全科负责获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并确

认其适用性,定期更新,并传达到各科室、各项目部。 4 工作程序

4.1 获取内容

4.1.1 国家地方颁布的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它要求里

有关对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

4.1.2 其它要求事项

4.1.2.1 行业标准中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4.1.2.2 与有关机构的协定。

4.1.2.3 非法规性安全生产管理指南等。

4.2 获取途径

4.2.1 安全科负责的专业报纸、杂志、网上及有关部门等渠道获取法律、法规与其它要求。

4.2.2 安全科定期(每半年一次)与上级安全生产部门、行业主管部

门联系,获取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规定。

4.2.3 各部门科室获取法律、法规时报送安全科。

4.3 确认适用性

4.4.1 安全科对照新确定的法律、法规判断本商场对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的符合性,如不符合开展原因和责任分析,并提出整改计划及

整改措施。

4.4.2 安全科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

求进行符合性评价。评价应覆盖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

要求,并出具评价报告。

4.5 安全科每年组织员工学习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在新的法规标准出台时,应及时组织学习,提高员工的守法意识,规范

本公司及各项目部的安全生产行为。

4.6 当法律、法规标准化发生变更时,由安全科及时修改清单,并重新发放至各科室、项目部。

【篇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制度】

柳州市斯创格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体系支持性文件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制度

目的

识别和获取适用本公司生产和业务活动中的安全风险的法律法规、

标准和其他要求,及时更新,并将这些信息及时传达给从业人员和

相关方,以便严格遵守,消除违法行为和现象。

2.范围

适用于与公司有关的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它要求。

3.职责

3.1生产部负责识别和获取安全生产、职业安全卫生、交通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和其它要求。

3.2行政人事部负责识别和获取设备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3.3行政人事部负责识别和获取与工伤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和其它要求。

3.4生产部负责识别和获取消防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和其它要求。

3.5财务部负责识别和获取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和其它要求。

3.6行政从事部负责识别和获取与劳动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和其它要求

4.程序

4.1获取方式

柳州市斯创格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体系支持性文件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

各责任部门要建立获取安全生产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有

效途经,主动的、经常性的参加政府部门、行业协会或团体组织的

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活动,定期通过数据库、服务机构、媒体、网络

等形式获取国家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并将获取的规定进行

识别和定期更新,确保当前使用的规定是有效的。

4.2法规贯彻落实

各责任部门将获取的规定要认真保管,及时组织相关单位、部门人

员进行宣传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守法意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此外,有关部门还要将公司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

他要求传达给公司相关部门、外来施工、供应商、销售商等相关方。

4.3符合性评价

公司安委办应每年组织一次对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

其他要求进行符合性评价,消除违规现象和行为,从而确保公司和

从业人员相关方能够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安全生产和开展业务

活动,对于未识别及获取或不符合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

其他要求,要及时做出标识和处理。

柳州市斯创格机械有限公司发布实施 1

2

【篇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

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

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

业标准。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

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

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

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

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

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

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

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

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

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

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

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

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

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

的经费。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

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

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

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

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提出建议。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

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

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

合同。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

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

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

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

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

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

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

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

和设施)。

矿山企业必须具有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加强矿山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安

全生产。

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

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矿山开采必须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执行

开采不同矿种的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矿山安全法规定矿山企业对使用机械、电气设备,排土场、矸石山、尾矿库和矿山闭坑后可能引起的危害,应当采取预防措施。

选矿基础知识

矿石品位是指矿石中所含某种金属或有用组分的多少,一般用百分

数(%)表示。常用的选矿方法有:重选法、浮选法、磁选或电选法。

选矿作业主要包括:

1、准备作业:包括矿石的破碎与筛分、磨矿与分级

2、选别作业:如重选、浮选与电选等

3、脱水作业:包括浓缩、过滤、干燥等

矿石经初次选别后,如浮选、重选或磁选,将其中所含的部分脉石

或围岩选出而得到了高于原矿品位的产物,称为粗精矿,一般达不

到精矿要求,这一工序称为初选作业。将初精矿进行再选以得到合

格的精矿,这种工序称为精选作业。

一般初选尾矿还不能作为最终尾矿废弃,往往还需要进入下一步作

业处理,这一作业称为扫选。

常见的顎式破碎机分为:上动型与下动型。

颗粒是指矿粒大小的尺寸,一般以该矿粒最大长度来表示。

浓度与细度的概念,对于磨矿作业极为重要。在选矿过程中,原矿

经过磨矿作业就是要达到符合选别作业要求的浓度与细度。

在闭路磨矿时,返砂比的大小对磨矿技术效率与磨矿生产率影响很大。

磨矿机发生“涨肚”时,一般会出现:主电机电流表指示电流在下降;磨矿机排矿吐大

块,矿浆涌出;分级机溢流“跑粗”现象严重,返砂量明显增大;磨

矿机运转声音沉闷,几乎听不见钢球的冲击声。

磨矿机的作业率又可称之为运转率。

重选生产的工艺类型较多,根据作用原理及使用设备的不同,重选

过程可以分为:洗矿、水利分级、跳汰选矿、溜槽选矿、重介质选矿。

跳汰机类型较多,根据使跳汰机内的水流产生上升下降垂直交变运

动的方式不用,可将跳汰机分成:偏心连杆式跳汰机(包括活塞跳

汰机和隔膜跳汰机);无活塞跳汰机;水力鼓动跳汰机;动筛跳汰

机等等。

跳汰室的平面为梯形,沿矿浆流动方向由窄变宽,矿浆流速逐渐变慢,有利于细粒级重矿物的回收。

摇床选矿是在一个倾斜的床面上借助机械的不对称往复运动和薄层

斜面水流等的联合作用,使矿粒在床面上松散、分层、分带,从而

使矿物按密度不同来进行分选的过程。

我国常用摇床的支承方式有四种:(1)滑动支承;(2)滚动支承;(3)摇动支承;(4)弹簧螺旋选矿机的优点:(1)结构简单,无

运动部件,设备容易制造,维护简单;(2)单位面积生产能力大,

占地面积小;(3)物料分带明显,选别指标较高,回收率一般可达90%左右;(4)适应性强。当给矿量,给矿浓度,给矿粒度及原矿

品味变化时,对选别指标影响较小。

磁性矿粒在磁场中能显示出磁性,这种现象叫磁化。

铁磁性物质与反磁性物质、顺磁性物质有显著区别。铁、钴、镍和

它们的某些合金,以及锰和铬的某些合金等一类有结晶状态的物质,

即使在较弱的外磁场作用下,也呈强烈的磁化,这类物质叫铁磁性

物质。

弱磁性矿物可以通过焙烧的办法转变成强磁性矿物,习惯上称之为

磁化焙烧。但由于焙烧矿物种类不同,在焙烧时所发生的化学反应

也不同,所以焙烧的原理也不同。根据焙烧原理可以分为还原焙烧、中性焙烧和氧化焙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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