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实施细则

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印发成都高新区科技型

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

成都高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基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成高管发〔2005〕23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使用与管理,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将成都高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成都高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七月四日

成都高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

技术创新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扶持、促进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根据国家科学技术部、财政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精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设立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为加强创新基金管理,提高创新基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创新基金是一种引导性资金,通过吸引企业、科技创业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投资,逐步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企业技术创新投资机制.

二、创新基金不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支持,增强其创新能力.

三、创新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四、创新基金的资金来源为每年管委会在财政预算中安排的专项资金,2005年额度为每年1600万元,以后逐年递增.

五、创新基金面向在高新区注册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及研究开发机构,其支持的项目及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高新区产业发展方向、有较高的创新水平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企业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或技术服务,企业负责人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较高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

六、创新基金鼓励并优先支持产、学、研的联合创新,优先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技术、高附加值、节能降耗、有利于环境保护以及出口创汇的各类项目.

七、创新基金不支持低水平的重复建设、单纯的基本建设、技术引进和一般加工工业项目.

八、根据企业和项目的不同特点,创新基金以有偿使用、无偿资助两种方式给予支持:

一有偿使用:对已具有一定水平、规模和效益的创新项目,原则上采取无息借款使用方式支持其扩大生产规模.有偿使用数额一般不超过5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且企业须有等额以上的自有匹配资金.

二无偿资助:主要用于企业技术创新中产品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科研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创办企业进行成果转化的补助.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3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且企业须有等额以上的自有匹配资金.

九、凡符合创新基金支持条件的项目,由企业按申请要求提供相应申请材料.

十、管委会是创新基金的主管部门,高新区科技局以下简称科技局负责创新基金的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能:

一负责制定创新基金年度使用计划;

二受理创新基金项目申请并进行审查;

三组织创新基金项目的评审;

四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予以立项项目的建议,报管委会审定批准后与企业签订合同;

五负责创新基金项目实施过程的综合管理.

十一、高新区财政局以下简称财政局负责创新基金的监管,根据创新基金每度使用计划,及时足额将创新基金拨至项目承担单位,同时对基金运作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二、管委会每年分批公布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和企业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十三、对未通过审查和经评审后明确不予支持的项目,科技局应及时通知申报企业.

十四、管委会对创新基金实行封闭帐户管理,创新基金只能用于所申请的项目,不得挪作他用.项目承担单位每年应向科技局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并向财政局报送年度预决算情况.

十五、因客观原因,企业需要对项目的目标、进度、经费进行调整或撤销时,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科技局审核,报管委会审批后,方可执行.

十六、已签合同项日经管委会批准撤销或者中止,企业要对创新基金使用情况进行财务清算,并按合同规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由科技局负责将应收的经费收缴给财政局.

十七、本暂行规定由高新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十八、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成都高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引导、支持成都高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加快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高新区的实际,特制定本实

施细则.

第二条创新基金是一种引导性资金,通过支持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增强其创新能力.

第二章基金使用原则

第三条技术创新基金的安排遵循以下原则:

一宏观导向性.在高新区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的指导下,围绕科技进步,坚持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企业经济效益为目标,充分发挥管委会在企业技术创新中的推动和宏观导向作用,引导企业、科技创业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对企业技术创新进行投资.

二先进适用性.项目应具备较高的科技含量,具有较为广泛的推广应用价值,对高新区经济发展、产业优化升级具有重要作用.

三公平竞争性.项目应在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条件下选择,通过竞争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四经济预期性.项目应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以资源配置的实际效率和可预期的经济效益为出发点,以提高财政收入为目的.

五机制创新性.项目实施应在运行机制、管理模式等方面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不断创新,促进项目顺利实施和保证项目的投资效益.

六使用范围广泛性.按照国家鼓励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指导思想,支持范围将面向多种所有制经济成份的企业.

第三章基金的使用范围

第四条技术创新基金使用范围为企业从事高新技术及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的项目.

第五条申请技术创新基金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申报对象为:在成都高新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单位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和条件,自筹资金落实,有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

三重点支持企业

创新意识和技术开发能力强,管理规范,项目产品符合高新区重点扶持产业领域,有自主知识产权,有较强核心技术,有较大市场前景,能够快速上规模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六条申请技术创新基金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创新性较强,技术处于国内先进水平以上,无知识产权纠纷,研究成果具有良好的应

用前景.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优先支持:

1.以企业为申报主体,联合高校、科研机构的产学研合作项目.

2.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通过研究开发能够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

3.已列入部、省、市级有关部门相关计划或得到所在高校、研究院所相关基金支持的项目.

第七条创新基金不予支持的企业

一承担过科技计划项目,项目执行情况不好的企业.

二承担了创新基金项目且项目尚未验收的企业及其控股关联企业.

三企业法人代表相同的关联企业,如果其中有一企业承担了高新区创新基金项目且项目尚未验收,其他企业不得申报.

第八条创新基金不予支持的项目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二无自主创新的单纯技术引进的项目.

三低水平重复项目、一般加工工业项目和单纯的基本建设项目.

四知识产权不清晰或有权属纠纷的项目.

五高新区创新资金已支持的项目.

第四章基金支持方式

第九条有偿使用

一对已具有一定水平、规模和效益的创新项目,原则上采取有偿使用支持其扩大生产规模.

二借款期限1年,借款总额一般不超过5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最高不超过l00万元.

第十条无偿资助

一主要用于企业技术创新中产品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科研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创办企业进行成果转化的补助.

二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3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且企业须有等额以上的自有匹配资金.

第五章项目申请

第十一条科技局负责受理创新基金项目的申请,每年分两批受理,时间为每年的4月1日至8月31日.

第十二条申请技术创新基金的企业须向科技局提供如下材料:

一成都高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请书. 二按成都高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提纲要求,编报申请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两年度会计报表复印件和相应的审计报告,以及企业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复印件.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等.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及报表附注每页

需加盖审计单位印章.当年注册的新办企业,须报送企业注册时的验资报告复印件和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企业会计报表复印件.

五可以说明企业项目技术情况的有关法定证明材料,如技术报告、检测报告、检验报告、专利证书或受理证书、成果鉴定证书、用户使用报告等.

六申请贷款贴息的企业需提供银行承贷的有关凭据资料. 七有投资主体同意投资的项目须出具投资承诺证明.

八与项目有关的其他参考资料,如列入国家和省科技计划的有关批准文件、环境保护证明、奖励证书等.

第十三条单户企业在同一年度内,只能申请一次技术创新基金,凡基金支持的项目没有完成前,企业不得再以同一项目申请该基金.

第十四条申请企业须将书面材料附材料目录按A4纸张大小装订成册,同时上报软盘.

第六章项目审查

第十五条申请技术创新基金的项目,由科技局进行分类汇总,并会同高新区管委会财政局以下简称财政局进行受理审查.受理审查包括:

一资格审查:申请项目是否符合技术创新基金支持的范围,申请企业是否符合要求.

二资料审查:报送的文件资料是否齐全、完整;文件填写格式是否清楚、规范,并符合要求;项目的内容是否符合本实施细则的要求.

三企业实地考察:考察项目的真实性、公司管理团队和财务状况.

第十六条对受理审查合格的项目,科技局会同财政局组织专家进行立项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立项审查意见. 第十七条聘请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级职称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多于四分之一的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中青年科技骨干;

二对项目所属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该领域国内外技术发展的状况;

三熟悉该行业的发展状况和技术经济特点.

第十八条根据立项审查意见,科技局会同财政局提出予以立项项目的建议,报管委会审定批准后,由科技局编制创新基金年度使用计划,并由科技局与企业签订合同.

第十九条对未通过审查和经评审后明确不予支持的项目,科技局应及时通知申报企业.

第七章资金拨付

第二十条财政局应根据创新基金年度使用计划,及时足额将创新基金拨至项目承担单位.

第八章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管委会每年分批公布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和企业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管委会对创新基金实行封闭帐户管理,创新基金只能用于所申请的项目,不得挪作他用.如发现企业在项目申报中采取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或在项目执行中严重违反有关规定,改变基金用途的行为,将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并在三年内不受理该企业的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同时取消该企业享受的高新区给予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每年应向科技局报送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并向财政局报送年度预决算情况.科技局和财政局要定期检查项目的进展情况和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完成后,由科技局会同财政局根据立项时的技术经济指标进行验收,

第二十五条因客观原因,企业需要对项目的目标、进度、经费进行调整或撤销时,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科技局审核,报管委会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六条已签合同项目经管委会批准撤销或者中止,企业要对创新基金使用情况进行财务清算,并按合同规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由科技局负责将应收的经费收缴给财政局.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高新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申请须知

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申请须知“科学技术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根据“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制定本申请须知。 第一章支持对象及支持方式 一、创新基金支持的对象 〔一〕创新基金支持的工程需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高,创新性较强,知识产权清晰,技术处于国领先水平; 2.必须是以生产、销售、技术效劳和盈利为目的,产品或效劳有明确的市场需求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可以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有望形成新兴产业; 3.本年度重点支持“指南“中所列的工程围。 〔二〕承当创新基金支持工程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或效劳业务,申请支持的工程必须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围; 3.领导班子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持续创新的意识;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高技术效劳业参见重点说明〕; 5.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申请当年注册

的新办企业不受此款限制; 6.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二、创新基金支持的重点围 1.相关高新技术领域中自主创新性强、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能够在经济构造调整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工程; 2.有较大的影响力和显示度,地方基金〔资金〕重点支持的重大工程; 3.科研院所、行业研发机构、大学以及国际技术向科技型中小企业转移的技术转移工程; 4.采用现代管理经营理念和商业模式,运用信息手段和高新技术,为生产和市场开展提供专业化效劳的高技术效劳业工程; 5.初创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尤其是科技企业孵化器企业的创业工程; 6.科技成果转化工程,引进吸收再创新的工程,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工程,在国际市场上有较强竞争力、以出口为导向的工程。 三、创新基金不支持的对象 1.不支持的工程 〔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程; 〔2〕无自主创新的单纯技术引进工程,低水平重复工程,一般加工工业工程和单纯的根本建立工程; 〔3〕知识产权不清晰或有权属纠纷的工程; 〔4〕已列入国家科技方案并得到国家科技经费支持的、

2024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

2024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是为了促进中小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提升、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升级而设立的。该基金专注于支持有创新成果和商业化前景的中小企业,通过提供财务资助和技术支持,帮助这些企业实施技术创新项目,提升自身核心竞争力。 以下是该基金若干重点项目的指南: 一、项目类型 1.技术研发项目:旨在支持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包括新产品开发、技术改良和升级、知识产权开发等。申请企业应明确研发目标、技术路线和预期收益,并有一定研发能力和资源。 2.产业技术示范项目:旨在推动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成果的示范应用和转化。申请企业应具备一定的技术创新成果和市场需求,并能够在特定行业或领域展开示范运营。 3.社会公益项目:旨在支持社会公益性技术创新项目,如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健康医疗等。申请企业应具备相关技术实力和社会责任感,能够促进社会福利提升。 二、申请条件 1.企业资质:申请企业应是中小企业,注册资本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并具备相应的经营许可证或相关资质证书。 2.项目实施能力:申请企业应具备一定的研发实力和技术能力,能够成功实施所申请的技术创新项目。 3.预期效益:申请企业应明确项目的技术创新水平、商业化前景以及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能够为企业带来可持续的竞争优势和市场机会。

三、申请流程 1.准备申请材料:申请企业应准备完整的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企业基本情况介绍、项目实施计划、财务预算和支持文件等。 2.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企业应按照基金管理机构的要求,将申请材料提交给相关部门,如科技部、地方科技局等。 3.评审和筛选:基金管理机构将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和筛选,评估项目的技术性、可行性和商业化前景,并择优选择拟支持的项目。 4.资金发放和项目实施:经过评审的项目将获得资金支持,并按照约定的合同和管理规定实施项目,包括周期和规模等。 四、资金使用和管理 1.资金使用:申请企业应按照项目实施计划和财务预算,合理使用基金资金,并确保资金用于项目的研发和商业化应用。 2.资金管理:申请企业应按照基金管理机构的要求,履行财务报告和审计等管理程序,确保资金使用透明合规。 3.完成验收和汇报:申请企业应按照基金管理机构的要求,及时完成项目的验收和汇报工作,并提交相关的报告和数据。 五、项目评估和跟踪 1.项目评估:基金管理机构将对支持的项目进行跟踪评估,评估项目进展、技术成果、商业化收益等,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项目资金和支持政策。

2012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报须知

2012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 项目申报须知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关于2012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国科办计〔2012〕34号)的有关要求,现将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机构补助资金项目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项目的项目要求、申报材料及程序等说明如下,符合条件的单位可根据情况在本年度内选择一种项目类型,申报一个项目。 第一部分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 一、基本要求及项目类型 (一)支持的项目和企业必须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计字〔2005〕60号)的规定和科技部发布的《2010年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的要求。 (二)不支持的对象 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2.无自主创新的单纯技术引进项目,低水平重复项目,一般加工项目和单纯的基本建设项目。 3.知识产权不清晰或有权属纠纷的项目。

4.已列入国家科技计划并得到国家科技经费支持的、目前尚未验收的企业的项目。 5.实施周期过长或投资规模过大的项目。 6.对社会或自然环境有不良影响的项目。 7.项目指南中明确不支持的项目。 8.未经省级创新基金立项的项目。 9.承担过创新基金的企业,具有以下四种情况之一的: (1)立项项目还在执行,没有验收; (2)立项项目验收基本合格或验收结题,时间未超过一年; (3)立项项目验收不合格,时间未超过三年; (4)立项项目终止。 (三)项目类型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分为创新项目、重点创新项目两类,具体要求如下: 1.创新项目 (1)无偿资助的创新项目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旨在支持中小企业在技术创新方 面的发展,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升级。通过提供资金支持和政 策扶持,帮助企业加强研发能力和技术创新,提升产品竞争力和市场 地位。本文将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的意义、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和项目效果进行详细介绍。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的意义 中小企业是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创新的主力军。然而, 由于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的限制,中小企业在技术创新方面面临 着较大的困难。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的设立,旨在解决 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推动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 首先,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可以提供资金支持,帮助 企业开展科研活动和技术创新。资金可以用于购买设备、研发新产品、培训人才等方面,增强企业的研发能力和创新能力。 其次,项目还提供政策扶持,为企业提供相关的税收优惠和专利权 保护等政策支持。这些政策措施可以降低企业的研发成本,提高创新 效率。同时,专利权保护也能够鼓励企业加强技术研发,保护企业的 创新成果。 最后,该项目还能够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升级。通过技术创新,中小企业可以开发出更加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提升自身的市

场地位。同时,科技成果的转化也可以带动相关产业链的发展,促进整个产业的升级和发展。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的申请条件 1. 企业规模符合中小企业的定义,主要经营科技型产业。 2. 公司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财务状况。 3. 具备自主知识产权或已取得技术创新成果,有明确的技术创新发展计划。 4. 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和技术创新意愿,能够承担和完成相应科技项目。 5. 需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包括企业资质证明、财务报表、技术创新计划等。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的申请程序 1. 企业根据基金项目的公告要求,准备好相关申请材料。 2. 提交申请材料至基金管理机构,如科技部、省级科技厅等。 3. 基金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企业进入评审环节。 4. 评审专家对企业的技术创新计划、财务状况等进行评估,并进行综合评分。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发布2023年度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技术创新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发布2023年度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技术创新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公布日期】2022.09.16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9.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发布2023年度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技术创新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科技局,各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决策部署,积极推进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按照科技厅年度工作安排和《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建〔2019〕340号)相关要求,现启动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 一、申报要求 所有申报项目均符合以下申报要求及相关指南要求,所有附件材料需在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上传。 (一)项目申报单位要求。 1.在四川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居民企业,且获得2022年度有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登记编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均可申报。 2.项目申报截止时间前,有到期一年后未完成项目验收的企业,不能牵头新申报项目。

3.项目申报单位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二)项目负责人要求。 1.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为1962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及外籍专家除外),指南中有明确要求的按指南要求执行。 2.鼓励在川工作的外籍科技人员申报项目。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项目的,项目实施周期应处于其聘用合同中规定的聘用期限内,聘用合同应作为申报书附件材料扫描上传。 3.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为牵头单位人员。允许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从事创业或到企业开展研发、成果转化等。属于此类情况的科技人员可作为离岗创新创业、兼职创新创业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人员名单由高校、院所统一向科技厅提供。 4.项目负责人应符合“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负责人条件要求”(见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申报须知”)。 5.同一年度,同一项目申报人新申报项目总数不得超过2个。其中:作为项目负责人牵头申报2023年度项目限1项,目前承担有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或还在限制申报期内的项目负责人不得牵头申报。在研项目负责人不得因申报新项目而退出在研项目;退出项目研发团队的,在原项目执行期内原则上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新的项目。国(境)外高端人才引进项目按其对项目负责人要求执行。 6.指南编制专家不能申报其参与编制指南的科技计划项目。 (三)推荐单位要求。 1.地方推荐单位可在此通知基础上另行制定通知,明确当地项目申报截止时间和报送流程。 2.各推荐单位应加强对所推荐的项目申报材料审核把关,按时将推荐项目通过

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评审标准及指标说明

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评审标准及指标说明 创新基金的评审指标体系分为两大部分:项目的评价和企业财务的评价。 财务部分的评价是根据企业发展的不同阶段(初创期、成长期)建立的两种评价指标体系。凡注册不足36个月的企业为初创期企业,超过36个月的企业为成长期企业。 初创期企业申报的一般创新项目不单独进行财务评价。 (一)项目的评价 项目的评价指标包括筛选性指标和评价性指标两部分。 1、筛选性指标 (1)项目技术是否有创新?如该项目没有创新,则该项目为一票否决。 (2)项目技术是否可行?如提供的原理、工艺、技术是不可行的,则该项目为一票否决。 (3)知识产权是否清晰?如有产权纠纷,则该项目为一票否决。 (4)该项目技术是否符合国家鼓励发展的方向?属于国家不鼓励发展或限制发展的技术和产业,则该项目为一票否决。 (5)项目对环保的影响?项目本身的研究、生产对环保无影响,或经治理后不再有环保问题无,则为无环保问题;项目本身的研究、生产会对环保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或经治理后仍对环保有一定的不利影响,则为对环保有一定的不利影响;如不符合环保要求,则该项目为一票否决。 对于筛选性指标,专家不需对项目具体的评价内容进行打分,但对其否定的理由和事实应作充分的论述。

2、评价性指标 包括四个一级评价指标:1、企业发展能力;2、项目技术创新性; 3、项目产品市场; 4、商业模式。一级指标评价顺序与申报材料的编制顺序基本保持一致。在每个一级指标下设有4个二级评价指标,具体内容及相关说明如下: (1)企业发展能力 ①企业家精神及企业经营管理团队的能力 企业家精神:主要评价企业家的创新意识、市场开拓能力、领导才能、专业知识等,评判企业家是否具有创办企业和实施基金项目的能力和经验。 企业经营管理团队:主要考虑企业是否在企业管理、技术开发、市场开拓等方面已形成具有一定经验的经营管理团队,并根据过去的业绩或经历,看经营管理团队是否能继续友好合作,确保企业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获取盈利。 ②企业人力资源配置及技术开发实力 主要是考虑企业经营、技术人员的知识结构、业务技能是否与基金项目研发、销售相匹配,主要技术开发人员背景情况,是否专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科技人员一般不得少于30%。同时考虑研发、生产、市场等人员的比例,是否有一支开发创新、市场开拓的队伍。 ③企业项目产业化基础的合理性 主要是考虑企业项目现有生产的基础条件(如厂房、设备、仪器等)或通过新增固定资产后的硬件条件是否能满足基金项目产业化生产需求。 对于技术转移项目应重点评价企业对转移技术的消化、吸收、应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其环境建设十二五专项规划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其环境建设十 二五专项规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 •【公布日期】2012.01.29 •【文号】国科发计[2012]71号 •【施行日期】2012.01.2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科技计划,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其环境建设十二五专 项规划的通知 (国科发计〔2012〕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国家“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加快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其环境建设,科技部组织编制了《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其环境建设“十二五”专项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情况,做好落实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其环境建设“十二五”专项规划 科学技术部 二O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附件:

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其环境建设“十二五”专项规划 “十二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阶段,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关键阶段,也是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攻坚阶段,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其环境建设工作将在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传统产业升级、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促进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中发挥更重要的支撑作用。为进一步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科技规划纲要》)、《国家“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根据国家关于制定科技发展“十二五”规划的整体部署,特制定本专项规划。 一、发展现状 “十一五”时期,围绕《科技规划纲要》的战略部署,通过全面实施国家863计划、97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火炬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等科技计划,一批科技重点工程、重大项目取得丰硕成果,高新技术产业化取得重要进展;在火炬旗帜的引领下,大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化环境建设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完善了自主创新政策体系,培育了一大批以技术创新实现市场价值的高新技术企业群体,在若干领域实现了我国高新技术产业集群式发展的突破,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高新技术产业化取得重要进展。“十一五”以来,我国在信息与空间、新材料、先进制造、能源、先进交通等领域涌现出一批重大技术创新成果,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提高。高速铁路、无线宽带通信、高性能计算机、新能源汽车等技术已步入世界先进行列;若干高新技术重大成套装备及其关键零部件实现了自主设计制造;以信息网络等高新技术为主要支撑的电子商务、数字媒体等现代服务业新兴业态层出不穷。 高成长的高新技术企业不断涌现。到2010年底,我国从各类孵化器毕业的企

四川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实施细则

四川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实施细则 一、背景介绍 四川省作为中国西南地区的经济中心,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对于推动区域经济发展、促进科技创新具有重要意义。为了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管理,四川省制定了《四川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实施细则》,以确保认定工作的公正、科学和规范。 二、认定范围 1. 适合对象:四川省内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其他组织,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 认定条件:企业应具备独立研发能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在高新技术领域具备一定的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三、认定程序 1. 申请材料准备:企业应提交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研发情况、知识产权情况等相关材料,以支撑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申请。 2. 初审:由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包括对企业的基本情况、研发能力等进行评估。 3. 现场审核:对初审合格的企业进行现场审核,包括对企业的研发设施、技术人员、研发项目等进行实地考察和评估。 4. 评审:由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委员会对企业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进行认定。 5. 公示与备案:认定结果经过公示后,由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部门备案并颁发认定证书。

四、认定标准 1. 技术创新能力:企业应具备自主研发能力,拥有核心技术和核心知识产权, 并在相关领域有一定的技术创新成果。 2. 经济效益:企业应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和市场竞争力,拥有良好的盈利能力 和发展潜力。 3. 管理能力:企业应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科学的组织架构,能够有效运作和 管理研发项目。 4. 人材队伍:企业应拥有一支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材队伍,能够支撑企业的研 发工作和创新能力。 五、认定效益 1. 资金支持: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可以享受各级政府提供的相关扶持 政策和资金支持,包括财政补贴、科技创新基金等。 2. 税收优惠: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可以享受国家和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减轻企业负担,提升竞争力。 3. 市场竞争力提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是企业技术实力和创新能力的重要标志,有助于提升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和知名度。 六、认定结果监督与复审 1. 监督: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包括对企业的研发项目、财 务状况等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2. 复审:认定有效期届满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申请复审,经过再次评估后,决 定是否继续认定。 七、争议处理

四川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实施细则

四川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实施细则 四川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实施细则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结合四川省 实际情况,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具体要求和程序进行规范和细化的文件。下面将详细介绍四川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 一、认定的范围和对象 四川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实施细则适合于在四川省注册并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 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二、认定的条件 1.技术条件:企业在核心技术、关键技术、先进技术等方面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或者核心竞争力,能够持续进行技术创新和研发,并在相关领域取得明显的技术突破和创新成果。 2.经营管理条件:企业具备良好的经营管理机制和规范的内部管理体系,能够 有效进行项目管理、质量控制、风险管理等,并具备较高的市场竞争力和发展潜力。 3.财务状况:企业具备稳定的财务状况,拥有良好的资金流动性和偿债能力, 并能够保证持续的研发投入和技术创新。 4.知识产权:企业拥有一定数量和质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包括专利、软件著作权、商标等,并能够有效运用和保护知识产权。 5.人材条件:企业具备一支高素质的研发团队和管理团队,能够吸引和培养高 级人材,并具备良好的人材流动机制和激励机制。 三、认定的程序 1.申请阶段:企业按照要求填写《四川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表》,并提供 相关材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技术创新成果、财务状况、知识产权等。

2.初审阶段: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企 业进行初审,并组织专家对企业进行现场考察和评审。 3.公示阶段:对初审通过的企业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意见反馈。 4.复审阶段:对公示期内无异议的企业进行复审,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 家对企业进行综合评估和复审。 5.认定结果:经过复审后,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认定,并 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四、认定的效力和期限 经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将享受相关政策和优惠措施,包括税收优惠、科技创 新基金支持、人材引进和培养等。认定的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需要重新进行认定。 五、监督和管理 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将建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监督和管理机制,定期对已认定 的企业进行评估和复审,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将取销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格,并追究相应责任。 六、附则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对之前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不受影响。对于本细 则中未涉及的情况,可参照像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进行处理。 以上是对四川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实施细则的详细介绍,包括认定的范围和对象、认定的条件、认定的程序、认定的效力和期限、监督和管理等方面的内容。企业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应按照细则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并按照程序进行申请和审核。认定后,企业将享受相关政策和优惠,同时需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和责任。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将加强对已认定企业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认定工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2021年四川省成都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解读

2021年成都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解读 一、认定意义 促进企业创新发展 ●引导企业自主研发。高企政策旨在鼓励企业吸引人才,建立研发中心, 加强研发投入,引导企业开展自主研发。 ●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引导企业自觉用高企理念管理企业,促进企业 建立健全研究开发组织管理制度,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创新水平。 ●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通过高企认定,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依靠技术创 新提高市场竞争力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推动优秀企业成为具有国际竞 争力的龙头企业,实现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高企化,高新技术企业优质化。 二、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所得税率由25%减按15%缴纳(所得税法2008版 规定及实施条例)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含一次性扣除)(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 号、财税[2018]54号) ●延长高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财税〔2018〕76号)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 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75%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摊销。(财税 [2015]119号、财税[2018]99号) ●政府给予企业研发费投入后补助。(川科高〔2020〕3号) ●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所得税优惠(财税〔2016〕49号) ●技术转让所得减免(《合同法》、《企业所得税法》、《技术合同认定规则》 (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财税[1999]273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63号)、国发[2006]6号 )

成都高新区创新型中小企业政策

成都高新区创新型中小企业政策成都高新区是中国西部地区最重要的科技产业集聚区之一,也是中国中西部地区创新创业环境最好的地方之一。为促进创新型中小企业发展,成都高新区实施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首先,成都高新区注重创新创业环境的打造。高新区积极构建创新生态圈,建设了一大批孵化器、加速器等创新载体,提供了创新创业所需的办公场所、设备和服务。同时,高新区加大了对人才引进和培养的力度,建立了人才优势政策,为创新型中小企业提供了人才支持。 其次,成都高新区通过财政补贴、信贷支持等方式,加大对创新型中小企业的资金支持力度。高新区设立了创新创业投资基金,为创新型中小企业提供风险投资支持。此外,高新区还推出了一系列财政补贴政策,包括科技创新补贴、知识产权购买补贴等,进一步降低创新型中小企业的资金压力。 再次,成都高新区积极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融合。高新区鼓励创新型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科研机构等进行合作,共同开展科技研发

和产业创新。高新区设立了产业联盟,组织企业间的技术交流和合作。通过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融合,高新区为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 了更多的机遇和平台。 最后,成都高新区关注创新型中小企业的成长和发展。高新区为 创新型中小企业提供了一揽子服务,包括企业注册服务、创新创业培训、法律咨询等。高新区建立了风险防范和支持机制,协助创新型中 小企业解决经营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通过上述政策措施的实施,成都高新区不仅大力支持创新型中小 企业的发展,也为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提供了更多的机会和优势。 在成都高新区的推动下,创新型中小企业在技术创新、市场开拓和资 金支持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总之,成都高新区的创新型中小企业政策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 了有力支持。政府通过提供创新载体和资源支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融合、关注中小企业的成长和发展等措施,为创 新型中小企业打造了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发展, 提升了高新区的科技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

成都高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实施细则

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成都高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成都高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成高管发〔2005〕23号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使用与管理,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将《成都高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成都高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七月四日 成都高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 技术创新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扶持、促进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根据《国家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精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设立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为加强创新基金管理,提高创新基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创新基金是一种引导性资金,通过吸引企业、科技创业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投资,逐步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企业技术创新投资机制。 二、创新基金不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支持,增强其创新能力。 三、创新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四、创新基金的资金来源为每年管委会在财政预算中安排的专项资金,2005年额度为每年1600万元,以后逐年递增。 五、创新基金面向在高新区注册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及研究开发机构,其支持的项目及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高新区产业发展方向、有较高的创新水平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企业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或技术服务,企业负责人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较高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 六、创新基金鼓励并优先支持产、学、研的联合创新,优先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技术、高附加值、节能降耗、有利于环境保护以及出口创汇的各类项目。 七、创新基金不支持低水平的重复建设、单纯的基本建设、技术引进和一般加工工业项目。 八、根据企业和项目的不同特点,创新基金以有偿使用、无偿资助两种方式给予支持:

国家开发银行、科学技术部关于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科学技术部关于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 融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开发银行,科学技术部 •【公布日期】2005.04.13 •【文号】开行发〔2005〕117号 •【施行日期】2005.04.13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国家开发银行、科学技术部关于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工 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开行发〔2005〕117号国家开发银行总行营业部、各分行,各省市科技厅、委、局,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为指导地方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共同建设适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融资机制,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加大贷款支持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一)充分发挥科技主管部门的组织协调优势和国家开发性金融机构的融资优势,整合各自资源,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支持,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做大做强。 (二)通过信用建设、法人建设、治理结构建设和现金流建设,建立“借、用、还”一体的有效机制,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

(三)融资支持对象必须是符合社会、经济和科技发展方向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融资促进地方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支持特色产业的发展。 (四)通过科技投融资体制建设,引导社会资金,加大对种子期、初创期和成长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五)坚持既要加大支持力度,又要积极稳妥、务求实效的原则,分阶段共同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工作。 二、工作职责和管理 (一)科学技术部和国家开发银行业务合作委员会负责总协调,制订进一步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科学技术部负责指导和推动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国家高新区管委会与国家开发银行合作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工作,并通过政策配套、科技信用建设、监督考核、统计评价、人员培训、表彰奖励等多种措施加强对贷款平台依托单位的管理和指导。具体日常工作由条件财务司、火炬中心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负责。 (三)国家开发银行负责贷款管理工作,推动各分行与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和国家高新区的合作,并通过制定政策,加强计划、组织、指导、监督、考核等措施对分行相关工作进行管理。 (四)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和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直接对口合作,负责本地区贷款平台建设、人员及机构的调配与管理、相关政策措施配套,具体指导和实施业务,推动本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用建设、法人建设、治理结构建设和现金流建设。 (五)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在贷款平台的配合下,具体负责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开发、评审、贷款管理及本息回收,贷款平台应按国家开发银行分行的要求积极开展有关全工作。

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平台建设指引

附件: 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平台建设指引 为落实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和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共同发布的《关于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开行发[2005]117号)的要求,发挥科技主管部门的组织协调优势和国家开发性金融机构的融资优势,全面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平台的建设,逐步建立在政府引导下的,有利于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科技投融资体系,特制订本《指引》。 一、贷款平台职能和任务 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平台是在科技部、开发银行培育和指导下,按开发银行的要求承担或协助客户开发、评审和贷后管理的职能。主要为本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申请开发银行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服务,并促进本地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二、贷款平台的种类 贷款平台在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工作中可根据自身条件采取以下具体方式: (一)管理平台 贷款平台负责客户开发、项目管理、初评等工作。开发银行直接和中小企业签订借款合同,中小企业直接对开发银行承担还款责任。 (二)统贷平台 有借款资格和承贷能力的企事业法人(统借统还借款人,以下简称“指定借款人”),愿意承担贷款责任,有防范风险、偿还贷款的能力,可申请开发银行贷款,以委托贷款等合法有效的资产运作方式,向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采取统贷方式的,管理平台的职能由指定借款人承担。 1 / 11

(三)其他模式平台 平台依托单位可在政府指导下,和本地区开发银行分行共同探讨建立符合国家政策、有利于本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多种运作模式。 三、贷款平台支撑条件 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平台的建设必须是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方向和开发银行业务要求的,依托地方科技主管部门、高新区管委会所属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特色产业基地、软件园、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科技风险投资公司等科技中介机构建立,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服务的专业中介服务机构。 (一)平台设立条件 1、基础条件 独立法人; 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平台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必要的办公条件和信息网络设施; 有和所从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工作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有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服务的资金实力;采取统贷方式的贷款平台,同时应具备相应的偿还贷款能力。 2、专业能力 对中小企业贷款有效需求信息的掌握能力; 和政府及其他职能部门的协调能力; 有组织贷款项目评审的能力; 开发评审阶段对贷款风险的识别和控制能力; 具有较为先进的信用征集和信用评价能力; 具有一定的跟踪管理和服务能力。 3、制度建设 贷款平台制订并严格遵守从项目开发、受理、信用评价、初审、尽职调 2 / 11

四川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等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投融资政策与服务若干意见

四川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等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投融资政策与服务若干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公布日期】2008.12.26 •【字号】 •【施行日期】2008.12.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四川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人民银行成都分行、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投融资政策与服务若干意见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是建设科技创新产业化基地的核心,是推进我省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推动各类创新要素尤其是资本要素向高新技术企业聚集,按照高新技术企业创业期、成长期、扩张期、成熟期不同发展阶段的特征,现就探索建立科技与金融良性互动机制,完善科技投融资服务政策,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做大做强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创业投资(风险投资)机制,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投入 (一)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补助资金。按照政府引导、有限参与和重点扶持的原则,建立创业投资补助资金,引导吸引国际金融机构、国内外风险资本、上市公司、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及个人等社会各类资金及专业创业投资企业,形成一定规模的多元化风险资本,拓展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融资渠道。

补助资金采取阶段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助、投资保障等多种形式,重点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具有投资功能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及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 补助资金的阶段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或出资额)的25%,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跟进投资可按创业投资机构实际投资额50%以下比例,每个项目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风险补助最高不超过创业投资机构实际投资额的5%,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投资保障对“风险投资辅导企业”投资前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投资后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二)落实有关创业投资企业的财政税收政策。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凡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可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年度结转抵扣。 (三)建立国有资本创业投资企业持续的资本金补充机制。引导和支持重点投资高新技术企业的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尽快充实注册资本,达到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引导基金”需注册资本1亿元的基本条件,并逐步达到国内外创业投资企业的资本金水平。国有独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必须专注于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不得投资于流动性证券、期货、房地产业以及国家政策限制类行业。 (四)完善国有风险资本的投资机制。开辟绿色通道,畅通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对高新技术企业投入的进退渠道,提高国有创业投资股权挂牌转让的审批效率。创新国有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机制,鼓励国有创业投资企业采取“基金的基金”模式,吸引海内外各种社会资金,共同建立创业投资公司或合伙基金,形成多元化创业投资格局,积极引导民间资本投资。 二、鼓励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成都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与资助管理办法

成都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与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成都市委关于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决定》(成委发〔2018〕22号)、《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要素供给培育产业 生态提升国家中心城市产业能级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成委发〔2017〕23号)等文件部署,支持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推动以产业功能区为载体构建我市科技创新平台体系,促进产业功能区创新能力提升,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平台,是指围绕产业功能区创新发展,提升科技型企业创新能力,推进产业技术创新研发,促进创新资源开放共享,吸聚人才团队在蓉创新创造,依托科技型企业组建或面向中小企业服务的功能性平台,包括市级产学研联合实验室、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市级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 围绕争创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支持国家科技创新基地等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在蓉布局建设,将其纳入全市科技创新平台体系统筹支持。

第三条平台支持经费纳入市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按照财政专项资金有关规定规范使用。 第二章重大科技创新平台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重大科技创新平台,是指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国家部委批准建设的国家级创新平台以及我市围绕争创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布局建设的其他重大创新平台。 第五条采取后补助支持方式,对以下新获批建设的重大科技创新平台,一次性给予300万元配套资助: (一)科技部、财政部批准建设的国家重点实验室;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建设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含国家地方联合); (三)科技部会同有关国家部委批准建设的其它国家级创新平台。 申请配套资助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在蓉注册并纳税的科技型企业或在蓉高校、科研机构,且为平台第一依托建设单位; (二)配套资助申请须在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获批后一年内提出。 第六条遵循“成熟一个,支持一个”原则,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对以下新获批建设的重大科技创新平台,按经市委市政府决策程序确定的相关政策予以综合性支持:

成都市及高新区人才引进办法

成都市及高新区人才引进办法

成办发〔2007〕110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吸引留学人员来蓉创业服务政策的实施意见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吸引更多的留学人员来我市创业服务,进一步提高我市国际化水平,现就进一步完善吸引留学人员来蓉创业服务政策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界定标准 (一)留学人员界定标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公派或自费出国(境)学习,并获得国(境)外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2.在国内获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并到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一年以上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 (二)高层次留学人才界定标准 除上述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境)外取得博士或双硕士学位。 2.在国际学术技术界享有一定声望,为某一领域的开拓人、奠基人或对某一领域的发展有过重大贡献的著名科学家。 3. 在国(境)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 4. 在世界知名企业中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经营管理专家,或在著名跨国公司、金融机构担任高级技术职务,在知名律师(会计、咨询)事务所担任高级技术职务,熟悉相关领域业务和国际规则,有较丰富实践经验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5. 在国(境)外政府机构、政府间国际组织、著名非政府机构中担任中高层管理职务的专家、学者。 6. 学术造诣高深,对某一专业或领域的发展有过重大贡献,在国际著名的学术刊物发表过有影响的学术论文,或获得过有国际影响的学术奖励,其成果处于本行业或本领域学术前沿,为业内普遍认可的专家、学者。 7. 主持过国际大型科研或工程项目,具有比较丰富的科研、工程技术经验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 8. 拥有重大技术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的专业技术人员。 9. 具有特殊专长并为本市急需的特殊人才。 二、留学人员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随归未成年子女可享受本地常住户口居民子女同等待遇,由市、区(市)县教育局协调就近入学。在报考省(市)属大中专院校、本市高中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时,可按归侨子女政策予以照顾。高层次留学人才的子女入学可根据本人意愿,由市、区(市)县教育局两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在各类示范性学校安排入学。 (二)入外国籍的留学人员(含随行家属)短期不能按期离境的,可根据其不同签证种类适当延期;需任职、就业的及其随行家属可向公安机关申办1-5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许可》。如确因紧急事务未能在国外办妥入境签证的,可申请办理口岸签证。 (三)未入外国籍的留学人员可办理成都市常住户口,对其中已定居国外的,在申请华侨定居手续后,可办理成都市常住户口,符合条件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迁入户。 (四)未入外国籍、取得国(境)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可免于参加全市统一考试并不受事业单位编制限制,由用人单位考核后直接办理接收手续。

成都市市级财政科技研发资金项目解读

成都市市级财政科技研发资金项目 绩效考核算行暂行措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市级财政科技研发资金旳使用效益和效率,逐渐探索和建立本市科技投入绩效评估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结合本市财政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旳实际状况,制定本暂行措施。 第二条本暂行措施所称“市级财政科技研发资金”(如下简称“财政研发资金”)是指市政府支持科技事业发展而设置旳专门用于科技攻关计划、技术应用与推广计划、创新能力建设计划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等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 第三条财政研发资金项目绩效考核(如下简称“绩效考核”),是指运用一定旳评估考核措施、量化指标及评价原则,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安排旳财政研发资金项目旳实行及其完毕成果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 第四条绩效考核旳范围重要包括:市本级财政安排旳研发资金项目。详细考核项目由市科技局商市财政局确定。 第五条绩效考核旳原则:

(一)安全性、合规性、绩效性原则; (二)统一组织、突出重点、分类评价原则;(三)真实性、科学性、规范性、合用性原则;(四)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原则。 第六条绩效考核旳根据: (一)国家、省、市有关科技发展旳方针、政策;(二)与科技有关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三)市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年度项目指南;(四)项目申报书、立项可行性研究汇报等;(五)项目预算批复文献、科技计划协议; (六)预算执行或决算汇报、其他财务会计资料;(七)项目验收汇报; (八)其他有关资料。 第七条绩效考核措施:

(一)目旳效果比较法。通过项目或计划所产生旳实际效果与预定目旳旳比较,分析项目或计划绩效。 (二)成本效益比较法。通过项目或计划所产生效益与所付出成本旳比较,分析项目或计划绩效。 (三)最低成本法。在无法获得有关项目或计划旳预期收益时,通过同类项目或计划成本旳比较,分析项目或计划绩效。 (四)原因分析法。通过列举分析所有影响收益及成本旳内外原因,分析项目或计划绩效。 (五)横向比较法。通过相似或近似旳项目或计划在不同样地区间实行状况旳比较,分析项目或计划绩效。 (六)专家评议与问卷调查法。组织若干有关领域旳专家对项目或计划绩效进行分析,同步设计不同样旳调查问卷搜集有关方面旳意见,通过综合专家评议和问卷调查状况,分析项目或计划绩效。 (七)其他评估措施。 在实行绩效评估时,根据项目或计划旳不同样状况可以只采用一种措施,也可以多种措施同步进行。评估措施使用应坚持一贯性和可比性原则,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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