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

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五条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六条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

第七条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 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前款规定的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学生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在职人员的,学位授予单位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应当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八条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九条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条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门的年度考核内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对该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给予该学院(系)负责人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学位授予单位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可以暂停或者撤销其相应学科、专业授予学位的资格;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核减其招生计划;并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学位授予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十二条发现学位论文有作假嫌疑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确定学术委员会或者其他负有相应职责的机构,必要时可以委托专家组成的专门机构,对其进行调查认定。

第十三条对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社会中介组织、互联网站和个人,组织或者参与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查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学位授予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完善本单位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3 年1 月1 日起施行。

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及处理办法(年5月修订)

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及处理办法(20XX年5月修订)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及处理办法 (20XX年5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杜绝和惩治学术不端行为,树立良好学术风气,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4号令)、《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XX]3号)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XX]9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反学术准则、损害学术公正的行为。学术不端行为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四)伪造注释; (五)没有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七)违反正当程序或放弃学术标准,进行不当学术评价; (八)其他违反学术准则、损害学术公正的行为。 第三条加强自律与他律,杜绝、防范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学位申请人应有学术自律意识,以科学严谨的态度进行学术研究,保证充足的时间进行学位

论文的写作;导师应加强学术规范的指导,严格要求与把关,培养学生良好的学术品质;各培养单位应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提高学生的自律意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申请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博士、硕士学位的学生以及已获得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博士、硕士学位的人员。 第二章审查及结果认定 第五条对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审查,采取如下方法: (一)利用检测软件等技术手段对学位论文进行相似性检测; (二)实行学位论文校外双盲评审; (三)其他合理手段。 上述方法同时使用,技术手段与专家审定相结合,事前审查与事后审查相结合。 第六条我校所有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研究生均须接受学位论文相似性检测。学位申请人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将经导师审定过的学位论文通过研究生综合 管理信息系统上传,用于相似性检测及双盲评审。 第七条检测时间及程序安排。 相似性检测由学位办统一组织,检测程序分为两个阶段: (一)答辩前常规检测。一般在3月、9月上旬进行,有初检和复检两个环节。所有申请我校博士、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均须参加初检。复检产生的检测费用由学院承担。 (二)答辩后随机抽检。一般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会前,学位办根据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对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定稿进行随机抽检。 第八条答辩前常规检测。双盲评审前使用论文相似性检测软件对学位论文进行技术性查重,并依据检测结果作出初步处理意见。

贵州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工作专项自查总结报告

贵州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工作专 项自查总结报告 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贵州省学位办关于做好开展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工作的专项检查和迎接国家抽查的通知》(黔学位办﹝XX﹞22号)要求,贵州大学于XX年11月19日至25日,对我校自XX年1月以来授予的学士、硕士、博士学位论文开展自我检查专项工作。 本次专项检查目的:进一步落实国家、省级主管部门以及学校有关文件规章制度,加强学位论文管理,提高我校学生培养质量。 现将检查工作概况、结果分析及存在问题和今后采取的措施报告如下: 一、贯彻落实《学位论文作假处理行为办法》和本单位有关实施办法概况 (一)有关《办法》执行情况 XX年11月18日,收到省学位办《关于做好开展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工作的专项检查和迎接国家抽查的通知》后,我校高度重视,成立工作领导小组,11月19日在分管研究生工作的赵德刚副校长主持下,召开了开展学位论文自我检查动员会,部署在学校和学院层面开展自查工作,并要求各培养单位11月19日至25日实行自查,并提交自查报告,内

容包括执行学校有关规定和《办法》的基本情况,学术道德、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建设情况,对作假行为的处理和在学位论文质量保障方面的主要做法等内容。在自查基础上,学校还对各单位开展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查处工作进行检查,形成学校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自查工作总结报告,报送至贵州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11月24日,赵德刚副校长在行政楼一号会议室再次召集研究生院、研究生培养单位院长举行会议,会上不仅对今年我校招生工作的命题环节做了严格的要求和布署,同时也再次强调了各培养单位、导师、研究生都要做到严格诚信考试,树立正确的学术之风。会上研究生院对做好省级硕士学位论文专项抽查和迎接国家专项督导工作提出了严格要求和精心安排,要求各培养单位务必以此次专项检查为契机,进一步规范管理好本单位的研究生学风教育,严格按照各项规章制度实施,今后对学位论文的管理要做到在申请学位前实施查重检验,并严格实施答辩审核,做到所授予学位者的学位申请论文不出现作假行为,同时,在学位授予后实施一定比例的抽检。 (二)自查情况 1、学校层面制度建设及实施 我校XX年制定了《贵州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实施细则》(贵大学位〔XX〕14号)、《贵州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规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 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五条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六条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 第七条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 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前款规定的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学生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在职人员的,学位授予单位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应当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八条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中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

中大研字〔2015〕4号 各二级单位: 现将《中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南大学 2015年1月27日

为规范研究生学位论文管理,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及《中南大学研究生教育学术规范》,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凡向我校申请博士、硕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出现本细则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处理。 第二条学位申请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坚持诚信为本,提高自律意识,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其学位论文。 第三条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对所指导的学生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具体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本人独立完成、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和原创性进行严格审查。研究生指导教师对所指导的学生是否遵守学术规范和有违学术道德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第四条学位论文作假行为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抄袭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资料的;

(五)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五条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举报和调查认定 (一)发现研究生学位论文有作假嫌疑的或者接受到有关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嫌疑的举报后,校研究生学风建设工作组立即对举报材料进行查询,及时通报相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组织调查,对调查结果进行认定,并书面报告校研究生学风建设工作组。必要时,校研究生学风建设工作组将聘请校内外专家进行独立调查。 (二)校研究生学风建设工作组根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调查意见及独立调查结果,作出调查结论,并将调查结论及时通知举报人、被举报人。如果举报人、被举报人对调查结果不服,可在接到通知的7日内向校研究生学风建设工作组提出申诉。 (三)校研究生学风建设工作组根据学位论文作假嫌疑的调查结论,提出处理意见,并书面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校学风建设分委员会。 (四)校研究生学风建设工作组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受理举报和调查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证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所有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应与举报人或被举报人存在利益关系,不得泄露调查材料和处理情况。 第六条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处理 (一)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校将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校将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将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学生的,学校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论文造假后果会怎样

论文造假后果会怎样 首先,如果是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其组织者,如果属于在读学生的, 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的,可以开除或解除聘任合同。 对于弄虚作假购买论文的学生,一经发现,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获得学位的,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 除了买卖论文,还有对论文数据作假或者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也是不 允许的。对于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或弄虚作假行为,在申请所示学位过程中, 被发现者,取消本次申请资格,三年内不再接受申请。获得硕士学位证书后被 发现者,将撤销其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吊销其硕士学位证书。 而且,学生指导老师也有可能受到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开除或解除聘任合同。如果学校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 行为影响恶劣的学位授予单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可以暂停或者撤销其相应学科、专业授予学位的资格;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核减其招生 计划,并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学位授予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 学位论文造假处罚结果: 对于学位申请人员论文作假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明确规定,未获得学位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获得学位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 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不仅如此,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 的学生,还将面临开除学籍的处分,如果是在职人员,学位授予单位除给予纪 律处分外,还将通报其所在单位。 除了学位申请人员学位论文作假将受到惩治外,对帮忙作假者,《办法》 也做出了严厉处罚规定。在校学生为他人代写、出售学位论文或组织学位论文

某某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 则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研究生科学道德与学风建设,培养研究生的学术诚信,有效实施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监控,严明学术纪律,杜绝学术不端行为,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施细则。 第一条学位论文是研究生学术水平与科研能力的综合体现,具有原创性及创新性的特点,撰写高水平学位论文是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关键。 第二条学术不端行为是指研究和学术领域内的各种编造、作假、剽窃和其他违背科学共同体公认道德的行为。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是培养研究生学术创新意识和科研创新精神,使其恪守学术规范,保证学位论文质量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防止学术不端行为的产生坚持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的原则,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加强研究生学术道德教育,提高研究生自律意识;各级学位管理部门要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严格把关,加大检查力度,坚决杜绝抄袭他人学术成果,剽窃他人学术观点,伪造、篡改实验数据与体系等学术不端行为发生。 第四条研究生导师要加强研究生学术规范的具体指导,加强研究生学位论文审查,培养研究生良好的学术品质,避免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维护我校研究生教育的良好声誉。 第五条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六条对出现学术不端行为的研究生,除按本规定进行处理外,学校还将根据《****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和《****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的规定》等管理条例,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学籍或纪律处分。 第七条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对学术不端行为学校坚持从严从重的处理原则,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在学校规定的处理意见基础上提出更严更高的要求,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专项自查总结报告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工作专项自查总结报告 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有关通知要求,XX大学于XXX年XX月XX日至XX日对我校自XXXX年X月以来授予的学士、硕士、博士学位论文开展自我检查专项工作。现将检查工作概况、结果分析及存在问题和今后采取的措施报告如下: 一、贯彻落实《学位论文作假处理行为办法》和本单位有关实施办法概况 (一)执行情况 我校高度重视,成立工作领导小组,XX月XX日在分管研究生工作的XXXX副校长主持下,召开了开展学位论文自我检查动员会,部署在学校和学院层面开展自查工作,并要求各培养单位XX月XX日至XX日实行自查,并提交自查报告,内容包括执行学校有关规定和《办法》的基本情况,学术道德、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建设情况,对作假行为的处理和在学位论文质量保障方面的主要做法等内容。在自查基础上,学校还对各单位开展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查处工作进行检查,形成学校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自查工作总结报告,报送至XX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XX月XX日,XXXX副校长在行政楼一号会议室再次召集研究生院、研究生培养单位院长举行会议,会上不仅对今年我校招生工作的命题环节做了严格的要求和布署,同时也再次强调了各培养单位、导

师、研究生都要做到严格诚信考试,树立正确的学术之风。会上研究生院对做好省级硕士学位论文专项抽查和迎接国家专项督导工作提出了严格要求和精心安排,要求各培养单位务必以此次专项检查为契机,进一步规范管理好本单位的研究生学风教育,严格按照各项规章制度实施,今后对学位论文的管理要做到在申请学位前实施查重检验,并严格实施答辩审核,做到所授予学位者的学位申请论文不出现作假行为,同时,在学位授予后实施一定比例的抽检。 (二)自查情况 1、学校层面制度建设及实施 我校XXXX年制定了《XX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实施细则》、《XX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规范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相继实行了学位论文查重制度,规定博士学位论文中的文、史、哲、法、经、管类学科重复率不超过25%,理、工、农、医类学科重复率不超过20%;硕士学位论文中的文、史、哲、法、经、管类学科重复率不超过30%,理、工、农、医类学科重复率不超过25%的比例限制。每学年的硕士学位论文在答辩前对10%论文进行盲评,博士学位论文实行100%盲评。严格实行学位申请前的论文审核管理制度,要求研究生在答辩前提交学术不端行为检测报告,符合学校规定要求的才允许送专家评阅,评阅通过后才能正式答辩,对于申请保密的学位论文学校有严格的申请流程和相关表格需要填写,并明确导师要如实评判该篇论文不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签字同意后方可送出评审和答辩。自《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颁布以来,我校采取多种形式宣

关于开展学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工作专项检查的总结报告

数学统计学院关于开展学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工 作专项检查的总结报告 我院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推进良好学风的建立,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以及我院制定的相关实施细则等制度,成立了专项自查工作领导小组,对我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情况进行了全面彻底的检查。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学士学位论文工作基本情况 我院对毕业生学位论文质量高度重视,严格把关制定了一系列相关制度、管理办法。贯彻落实《学位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工作的通知》。在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管理办法中对指导教师和学生在学位论文的指导和撰写以及学生答辩资格审查方面均作了相关要求。加强了对每位毕业生学术道德、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上的教育与宣传,实行指导教师负责制,明确指导教师指导学位论文的相关职责,除了对毕业生学位论文撰写的指导以外,还必须对其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及学术诚信方面的教育,同时由院级层面实行全程监控,系级层面抽查成效。2013年1月以来授予的学士论文引用率+复写率均在20%以下(实施细则规定),无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我院严格执行《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严格要求规范管理学位论文的指导、撰写、质量监控、考核、归档等环节。 二、学校领导高度重视,成立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 我院严格按照有关文件的要求及教务处的相关要求,成立了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专项检查小组组长: 专项检查小组成员: 三、学位论文质量保障方面的主要做法 1、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及毕业论文写作规范 在启动毕业生学位论文工作之初,我校在指导教师讲述学位论文基本理论知识的同时,严格训练学生论文写作的规范性,并制定统一模板,以便为学生的学位论文写作提供规范的参考格式,同时要求学位论文指导教师严格把关。在学位论文管理过程中,通过中期检查等环节发现问题及时作出反应,制定了相关补充规定或通知等,如《安顺学院2013-2014学年第二学期2014届毕业论文(设计)撰写与指导工作的补充通知》(安学院教发[2014]7号)、《关于安顺学院2014届本科毕业论文抽查抄袭率的通知》(安学院教发[2014]28号)等,为毕业生学位论文地顺利完成提供了制度保障。 2、过程监管及时有效

Xx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Xx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4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向本校申请学士学位所提交的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我校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五条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六条学校将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 第七条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校可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校学位委员会可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3年内,本校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存在上述作假行为的学位申请人员,若为本校在读学生,学校将开除其学籍处分;若为在职人员,学校在给予相应处分的同时,应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八条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若为本校在读学生,学校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若为宁德师范学院教师和

论文造假或被撤销学位 论文写作记入大学生诚信档案

论文造假或被撤销学位论文写作记入大学生诚信档案 首席记者徐媛 近年来,文凭造假、论文抄袭事件在国内时有发生。有调查显示,在每一届大学生的毕业论文中,涉嫌抄袭者过半:全文剽窃的论文大约占20.4%;段落剽窃的占33.2%。而自认为“经常”剽窃的学生占32.84%,“较多”剽窃的学生占46.15%。 昨日,教育部网站公布《关于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暂行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该办法,出现论文作假的学生将被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撤销学位,3年内不得再申请学位。8月16日前,各界人士可通过电子邮件(fzb@https://www.360docs.net/doc/442107602.html,)、教育部门户网站网上留言和来信提出意见建议。来信可寄:北京西单大木仓胡同35号教育部法制办(邮编:100816)。 背景 论文造假事件屡屡发生 近年来,国内关于学位论文涉嫌造假的新闻屡见不鲜。2004年,四川大学2001级宗教学专业博士研究生沈某因为在博士论文中抄袭别人研究成果达5000字,被学校给予退学处分;2005年,暨南大学一名女研究生甘某,先后两次向老师递交的课程论文都被认定为抄袭,被学校开除学籍;2008年10月,华中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贾某因其在本科期间发表的两篇论文系全文剽窃,被学校取消硕士研究生资格。 与此同时,网络上的学位论文买卖生意也是异常红火。业内研究者称,目前以论文买卖为主营业务的网站已发展至800多家,部分论文交易网站流量5年间增加10倍。“本科

论文1500元、硕士论文4000元、博士论文来电咨询。”一家名为“中国论文下载中心”的网站这样明码标价。而据了解,这些网上买卖的论文,大部分都是抄袭、剽窃而来的。 规定 剽窃论文者3年内禁授学位 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教育部拟制定《关于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暂行处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规定,学位论文包括学位申请者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相应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本科学生毕业论文。学位申请者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学位申请者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他人代写、或者抄袭、剽窃等作假情形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依法撤销其学位。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从处理决定之日起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同时,征求意见稿对学位授予单位设立专项问责机制。要求各学位授予单位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门的年度考核内容,其培养的学生学位论文出现购买、他人代写或者抄袭、剽窃等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对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门负有直接责任的管理人员和教师,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学位授予单位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其学位申请者的学位论文出现多起或者连续出现购买、他人代写或者抄袭、剽窃等作假情形的,由国务院或者省级学位委员会停止或者撤销其授予学位的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减其招生名额;并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学位授予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 湖南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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